当前位置: 仪器信息网 > 行业主题 > >

资质认定检测

仪器信息网资质认定检测专题为您提供2024年最新资质认定检测价格报价、厂家品牌的相关信息, 包括资质认定检测参数、型号等,不管是国产,还是进口品牌的资质认定检测您都可以在这里找到。 除此之外,仪器信息网还免费为您整合资质认定检测相关的耗材配件、试剂标物,还有资质认定检测相关的最新资讯、资料,以及资质认定检测相关的解决方案。

资质认定检测相关的资讯

  • 资质 | 一检测公司资质认定证书被撤销
    川市监认检撤字〔2022〕001号机构名称:四川铁环检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许可项目: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附表(证书编号:172312050526,类型:告知承诺扩项,发证日期:2022年01月27日)法定代表人:张敬惠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沙湾东一路2号明阳大厦412号                                                      你机构于2022年01月27日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附表(证书编号:172312050526,类型:告知承诺扩项,发证日期:2022年01月27日)。我局在证后现场核查中发现你机构不满足承诺参数和申请标准的要求,已构成承诺内容严重不实。上述行为已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相关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决定:1.撤销四川铁环检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相应资质认定事项。撤销的资质认定事项为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附表(证书编号:172312050526,类型:告知承诺扩项,发证日期:2022年01月27日)所载明内容。2.四川铁环检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记入信用档案,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资质认定方式。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将2022年01月27日通过告知承诺取得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附表原件交回本局行政审批处,逾期未收到,本局将予以公告。当事人如对上述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4月7日
  • 资质丨5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注销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注销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公告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申请注销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准予注销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170320341137特此公告。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0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注销包头市北科鼎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等4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通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163号)第三十一条规定,包头市北科鼎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等3家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注销资质认定证书的申请,苏尼特右旗环境监测站资质认定证书有限期届满未申请延续,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注销包头市北科鼎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等4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具体名单见附件)。本通告印发之日起,上述机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特此通告。附件注销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名单 序号检验检测机构名称资质认定证书编号1包头市北科鼎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1805120572052内蒙古自治区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1605213403683内蒙古源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05120500214苏尼特右旗环境监测站150512050004
  • 资质丨2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被撤销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撤销乌海市合佳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通告经乌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调查,乌海市合佳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起,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时存在更改安全检测灯光仪配置、刹车数据行为,并出具了合格检测报告,已构成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乌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了行政处罚,同时建议市场监督管理局作进一步处理。本局根据乌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调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拟决定撤销乌海市合佳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并于2021年12月1日,向乌海市合佳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了听证告知书,该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此权利。现本局决定撤销乌海市合佳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200505020028)。特此通告。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撤销乌海市环宇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通告经乌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调查,乌海市环宇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起,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时存在驻车制动使用脚刹制动、灯罩涂抹机油缩短灯光检测距离、变更灯光检测标准行为,并出具合格检测报告,已构成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乌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了行政处罚,同时建议市场监督管理局作进一步处理。本局根据乌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调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拟决定撤销乌海市环宇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并于2021年12月1日,向乌海市环宇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了听证告知书,该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此权利。现本局决定撤销乌海市环宇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160512050412)。特此通告。
  • 重磅!这类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迎来重大变化
    《方案》提出依法有序扩大资质认定覆盖面等4个工作目标和建立司法鉴定资质认定项目动态调整机制等8个主要任务。明确到2022年底,从事规定范围内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检测实验室应当依法通过资质管理,全面提升技术能力。具体内容如下:司法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鉴定资质认定能力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市场监管局:为进一步深化、创新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不断提升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司法鉴定行业现状和工作实际,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制定了《司法鉴定资质认定能力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司法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22年1月14日司法鉴定资质认定能力提升三年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强化监管 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司发〔2020〕1号)、《“十四五”司法行政事业发展规划》(司发〔2021〕4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等规定,进一步深化、创新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不断提升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司法鉴定行业现状和工作实际,从2022年始到2024年末,开展为期三年的司法鉴定资质认定能力提升行动,制定如下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改革为动力,以质量为核心,以问题为导向,改革创新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全面加强队伍建设、能力建设,完善体制机制,强化监督管理,努力推动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不断提升。 二、工作原则一是坚持政治统领。坚持司法行政讲政治、业务工作重党建,确保正确政治方向,加强党对司法鉴定工作的全面领导,促进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高质量发展。二是坚持问题导向。深入研究解决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精准指导,提升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三是坚持创新引领。紧紧围绕能力提升这个重点,深入推动队伍创新、能力创新、管理创新与技术创新,建立健全适应新发展格局的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新体系。四是坚持稳中求进。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推动资质认定与质量建设、技术监管有机结合,积极稳妥,持续有效提升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三、工作目标(一)依法有序扩大资质认定覆盖面。严格做好规定范围内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根据工作发展适时动态调整司法鉴定资质认定项目,充分满足行业管理和质量建设需求。到2022年底,从事规定范围内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检测实验室应当依法通过资质管理,全面提升技术能力。(二)大力加强评审员队伍建设。逐步扩大司法鉴定资质认定评审员队伍规模,加强能力建设,充分满足评审和管理需要。到2022年底,基本建成覆盖全面、结构合理的司法鉴定资质认定评审员库。(三)建立健全质量管控体系。持续提高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水平,切实抓好质量建设,努力保证鉴定过程的规范性和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到2024年底,有章可循、系统全面、防控风险、持续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并有效运行。(四)全面提升质量管理能力水平。持续提升行政管理干部、行业协会管理人员专业素质和管理能力。到2024年底,培养一批熟法律、懂政策、有能力、善管理、会监督司法鉴定机构合规运营的管理干部,确保司法鉴定行业监管水平科学、稳步提升。四、主要任务(一)建立司法鉴定资质认定项目动态调整机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应的通过资质认定的检测实验室。结合司法鉴定行业发展状况,为更好地服务诉讼活动,从事声像资料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尽快申请资质认定,自2023年1月1日起仍未通过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依规处理。司法鉴定资质认定项目详见附件《司法鉴定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项目分类表(2022版)》(以下简称《分类表》)。司法部和市场监管总局将根据司法鉴定行业发展和工作实际,对司法鉴定资质认定项目进行动态调整,并在此基础上细化相关标准,指导全国统一开展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二)规范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程序。进一步规范申请主体,从事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声像资料、环境损害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以其设立主体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资质认定申请。进一步明确受理范围,市场监管部门仅受理《分类表》内的资质认定项目申请。进一步严格评审要求,资质认定严格按照评审准则进行,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资质认定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核查。进一步加强国家级资质认定管理,严格按照《司法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司规〔2019〕4号)规定的申请条件和程序申请国家级资质认定;同时取得国家级和省级资质认定的,取证机构应当主动注销一项,避免重复取证。(三)加强资质认定工作体制机制建设。建立重大决策沟通机制,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场监管部门加快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文件,明确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受理范围、申请条件和工作流程,进一步加强工作衔接,明确管理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建立司法鉴定机构专家评审与资质认定评审联动机制,对于新申请从事或者已经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增加《分类表》内业务范围的,如具备同步评审条件,司法行政机关与市场监管部门同步按各自评审要求开展现场考评,“一次性”完成评审工作。建立完善工作协作机制,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场监管部门之间加强信息共享交流和工作联动,加强司法鉴定资质认定与行业登记管理工作的衔接,以资质认定工作为重要抓手,持续提高司法鉴定行政许可规范化水平。(四)发挥行业评审组职能作用。进一步发挥国家资质认定司法鉴定评审组作用,积极协助市场监管总局开展国家级资质认定技术评审的组织和协调工作;组织开展司法鉴定资质认定评审员的推荐报名、日常管理和继续教育培训等工作,不断提高评审专家队伍履职能力和专业水平。进一步发挥行业专家聚集优势,积极协助市场监管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司法鉴定资质认定技术要求制定、司法鉴定行业检测实验室能力验证等工作,不断提升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质量。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组建省级资质认定司法鉴定评审组。(五)加强评审能力建设。进一步严格评审员考核要求,加强评审员教育培训投入,三年内实现国家级司法鉴定资质认定主任评审员、评审员、技术专家和省级评审员师资培训全覆盖。通过制定评审员能力建设实施细则、编制评审员考核练习题库、联合开展评审员监督管理等多种方式,多维度综合提升评审员能力,努力满足资质认定评审和管理需要。评审人员应当坚持客观公正,遵守行为规范,执行评审程序,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评审范围,降低评审要求,影响评审结果。(六)加强执业能力建设。司法行政机关用三年时间,分期分批分类开展司法鉴定机构管理人员、鉴定人全覆盖培训,重点针对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层、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关键岗位开展涵盖法律法规、政策要求、技术能力和过程控制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持续提高司法鉴定机构质量建设和内部管理能力。加强司法鉴定实践能力建设,组织专家深入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实操指导和场景演练,引导司法鉴定机构健全并运行有章可循、系统全面、持续有效的管理体系,全面提升执业能力。(七)加强管理能力建设。持续加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干部和行业协会管理人员能力建设,开展资质认定有关理论学习、案例剖析、经验交流等活动,加快培养一批熟悉政策,精通业务的高水平管理人才队伍。加强信息化手段在管理工作中的运用,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信息系统,不断丰富行业监管手段,切实提高监管效率和水平。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管理职能,完善行政处罚与行业惩戒衔接,形成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管理良性结合的管理模式,多层次提升行业监管水平。(八)加强监督管理力度。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利用全面评查、能力验证、“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等手段,进一步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管,对于在监管中发现不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应当及时通报市场监管部门,在整改完成前不得开展对应专业领域司法鉴定业务。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司法鉴定检测实验室的事中事后监管,督促其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要督促鉴定机构规范资质认定标志使用,经资质认定的相关检测实验室为司法鉴定活动提供数据支撑的,应按照资质认定有关规定出具检测报告(记载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书面资料),并加盖资质认定标志,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无需标注资质认定标志;检测报告应当归入鉴定档案并根据委托人要求提供。鼓励司法鉴定机构积极参加实验室认可,通过实验室认可系统、规范地进行技术评价和持续监督,不断提升司法鉴定能力水平。司法鉴定机构的检测实验室通过《分类表》规定范围内相关项目实验室认可的,可依法从事相关司法鉴定业务。五、组织保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紧密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调查研究,全面了解掌握本地区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开展情况,做好新旧政策衔接。司法部和市场监管总局将充分发挥指导、协调和监督作用,依各自职责统一管理、细化落实、系统推进各项任务。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与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沟通,切实加强工作协作,认真履行管理职责,细化工作举措,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协力推动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积极稳妥、有序有效开展。附件:司法鉴定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项目分类表(2022)附件司法鉴定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项目分类表(2022版)领域类别业务范围资质认定项目备注法医物证个体识别人类血(斑)种属试验、人类精液(斑)种属试验、常染色体STR及性别检测需注明所使用的鉴定材料:如仅检测血液(斑)、精液(斑)、唾液(斑)、组织/器官(含毛囊、牙髓)、毛干、牙齿、骨骼、分泌物、排泄物等。亲权鉴定(三联体亲子鉴定)常染色体STR及性别检测、线粒体DNA亲权鉴定(二联体亲子鉴定)常染色体STR及性别检测、Y染色体STR检测、X染色体STR检测、线粒体DNA法医毒物毒品类阿片类、苯丙胺类兴奋剂、氯胺酮类、可卡因类、大麻类、芬太尼类、色胺类、卡西酮类等需注明毒品毒物鉴定对象种类:体外检材、尿液、血液、毛发、唾液、胃内容物、组织器官、分泌物、排泄物等。 气体毒物类一氧化碳、硫化氢、磷化氢、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挥发性毒物类乙醇、甲醇、苯/甲苯、氰化物等合成药(毒)物类苯二氮卓类、吩噻嗪类、巴比妥类、三环类等天然药毒物类天然药毒物类杀虫剂类有机磷类、氨基甲酸酯类、拟除虫菊酯类等除草剂类百草枯等杀鼠剂类抗凝血类杀鼠剂、毒鼠强等金属毒物类砷、汞、铅、铊、铬、镉、镁等水溶性无机毒物类亚硝酸盐等 微量物证油脂和助燃剂油脂及残留物火灾现场助燃剂残留物火、炸药和射击残留物火、炸药及残留物射击残留物催泪化学品催泪化学品橡胶橡胶玻璃玻璃泥土泥土文件材料纸张墨水油墨粘合剂色料类染料颜料金属金属类(包括焊锡、金属颗粒等)其他类化工产品类、金属和矿物类、纺织品类、日用化学品类、文化用品类、食品类等微量物证常规检测项目声像资料录音鉴定录音处理录音真实性鉴定录音同一性鉴定录音内容分析录音作品相似性鉴定图像鉴定图像处理图像真实性鉴定图像同一性鉴定图像内容分析图像作品相似性鉴定特种照相检验电子数据鉴定电子数据存在性鉴定电子数据真实性鉴定电子数据功能性鉴定电子数据相似性鉴定环境损害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对应的资质认定项目为:水、气、声、土壤、固体废物等常规环境检测项目注:司法鉴定实验室认可可以参考对应表受理申请。
  • 内蒙古一检测公司资质认定证书被撤销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撤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通告 2022年 第55号内蒙古禾泰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9日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2022年4月30日因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被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2022年5月7日调查终结。经调查,当事人存在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原始数据、记录无法溯源,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调换样品进行检验检测,伪造原始数据和记录,检验报告记录、操作不规范等违法行为。鉴于内蒙古禾泰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多份失实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对环境造成危害,并引发了网络舆情、造成不良影响,我局决定撤销内蒙古禾泰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190512050114)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7月19日
  • 河北七措施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
    近日,河北省市场监管局印发《关于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七条措施》,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推动河北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促进全省检验检测机构高质量发展。推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度。获得省市场监管局(原省质监局)颁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2年内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申请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增加检验检测项目、检验检测场所变更、机构改革(企业改制)造成的合并或拆分等事项时,可以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相应资质认定。特殊食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除外。压缩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许可时限。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事项的承诺时限为50个工作日内。其中,受理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技术评审不超过30个工作日,审批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发证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各类变更事项的办理时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简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材料。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涉及提供主体资格证明、固定场所产权(使用权证明)、鉴定资格证书(适用刑事技术机构)材料时,可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填写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持续放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简易扩项项目数量。检验检测机构在申请增加检验检测项目(10个参数以内)时,在不需要增加新仪器设备情况下,且该项目涉及的产品类别已取得其他参数资质认定的,可每隔3个月以简易扩项方式提出新增检测项目申请。简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复查换证评审方式。检验检测机构在上一证书周期内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且2年内接受过省、市监督检查或现场评审的,在不涉及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质量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调整、未增加检验检测项目的情况下,申请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时,可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技术评审。推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应急评审常态化。检验检测机构在申请新增检测项目等需要进入现场评审的资质认定申请事项,因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原因造成不具备进入现场评审条件时,可采用远程评审方式进行技术评审。强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对社会关注度高、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重点领域、首次取得资质认定证书及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机构的监管力度,严查虚假数据、不实数据等违法行为。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认定的,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规定撤销资质认定,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 聚焦!15家机构注销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证书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注销徐州市纤维检验中心等15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3号)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 (国家市场总局第16号令)等相关规定,现依申请注销徐州市纤维检验中心等15家机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公告如下:徐州市纤维检验中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151011110046)。徐州市粮油质量监测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161000170562)。徐州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171012050154)。苏州华邦工程测试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101001060099)。淮安市苏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181001060034)。南京南大岩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泰兴分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191001340188)。南京维标检验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191021340178)。南京创浦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151001060406)。江苏切克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181012050435)。如东县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161000110164)。如东县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151004090183)。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161005070735)。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车坊分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191005020088)。常州市恒丰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181001060234)。苏州华鑫人防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171002060506)。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8月13日
  • 11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注销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注销江苏泰康安全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等10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公告2021年第1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3号)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 (国家市场总局第16号令)等相关规定,依江苏泰康安全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等10家机构申请,现注销江苏泰康安全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等10家机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公告如下:1.江苏泰康安全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151012050276)。2.南京创元建安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181001060169)。3.江苏华腾消防安全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161006020535)。4.南京大化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161008130357)。5.江苏绿色大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161012050440)。6.北京北大宝石鉴定中心东海分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181016040283)。7.连云港港务局卫生防疫站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171012050076)。8.盐城至远交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161001060115)。9.常州纤维检验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171011260219)。10.常州市粮油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171004170573)。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2月6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注销泰朗德(天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资质认定的通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决定对注销泰朗德(天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资质认定证书予以注销。从即日起,被注销机构的证书和认证标志停止使用,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特此通告。附件:注销资质认定证书的机构信息2021年12月2日注销资质认定证书的机构信息序号机构名称许可项目地址证书编号备注1泰朗德(天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生态环境监测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工业园区天华路5号190212050008申请注销
  • 21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注销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注销行政许可证书的通告2022年第7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注销佛山市顺德区瀛悦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书(名单见附件1)、广东省建研建材质量检验中心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等7家机构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名单见附件2)、卡尔玛港口机械(深圳)有限公司的特种设备许可证书(名单见附件3)。  从即日起,被注销的证书和编号停止使用。  特此通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5月18日附件2 被注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机构名单序号机构名称发证日期有效期至注销原因1广东省建研建材质量检验中心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2018年11月22日2024年11月21日机构主动申请注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证书2深圳市国人微波检测中心有限公司2019年6月3日2025年6月2日机构主动申请注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证书3广东中科华大工程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2020年11月16日2026年11月15日机构主动申请注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证书4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卫生监督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预防保健所)2021年8月20日2027年8月19日机构主动申请注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证书5广东东方纵横检测有限公司2021年10月18日2027年10月17日机构主动申请注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证书6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卫生监督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预防保健所)2018年5月7日2024年5月6日机构主动申请注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证书7广东省质量监督盐业产品检验站2016年10月31日2022年10月30日机构主动申请注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注销丹阳市广胜机动车环保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公告2022年第1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3号)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 (市场监管总局第16号令)等相关规定,现注销丹阳市广胜机动车环保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公告如下:1.丹阳市广胜机动车环保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161005070400)。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5月11日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注销江苏正安消防检测评估服务有限公司等6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公告2022年第1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3号)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 (市场监管总局第16号令)等相关规定,现注销江苏正安消防监测评估服务有限公司等6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公告如下:1.江苏正安消防监测评估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161006020135)。2.江苏贝佳消防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161006020283)。3.南京费迪电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161021250077)。4.南京水之灵环保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191012340241)。5.常州奥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181021340411)。6.江苏盐工百信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城南分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171001060380)。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5月11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注销天津天衡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等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通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决定对天津天衡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等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予以注销。从即日起,被注销机构的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停止使用,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特此通告。附件:注销资质认定证书的机构信息2022年5月13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件注销资质认定证书的机构信息序号机构名称地址有效期届满未延续4天津市质量监督检验站第三十八站天津市南开区南开五马路27号160221340078
  • 13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注销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注销江苏尚恒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等9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公告2022年第2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3号)、《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市场总局第16号令)等相关规定,现依申请注销江苏尚恒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等9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公告如下:1.江苏尚恒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161012050663)。2.北京中检矿珠宝玉石鉴定中心东海分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171016040208)。3.淮安市淮安医院司法鉴定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181007030299)。4.中钢南京环境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211012342024)。5.金湖迪福罗格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181005020095)。6.上海天祥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编号191017340191)7.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物证鉴定室(编号181007020187)8.苏州弘基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编号151001060315)9.无锡同济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编号181001060216)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2月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注销凌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等4家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通告(2022年第172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4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凌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梧州监测站、北海博测科清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灵川县土壤肥料工作站化验室等4家机构提出注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申请,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同意注销上述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自注销之日起,上述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作废,不得再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附件:注销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名单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1月9日附件注销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名单序号机构名称资质认定证书编号注销日期1凌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18 20 06 02 10732022.10.182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梧州监测站18 20 13 06 10202022.10.123北海博测科清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1 20 12 05 13172022.10.254灵川县土壤肥料工作站化验室18 20 04 09 09152022.11.3
  • 36家检测机构注销资质认定证书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注销北京联合智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36家机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北京联合智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36家机构(名单见附件)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予以注销。被注销的证书和证书编号停止使用。 特此公告。附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注销单位名单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2月23日附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注销单位名单序号证书编号机构名称注销原因1160100340319北京联合智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机构主动申请注销2170121340459北京华克智星医疗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机构主动申请注销3170121340511北京艾科瑞斯科技有限公司机构主动申请注销4180100340666中盐北京市盐业有限责任公司检测站机构主动申请注销5180121340676北京中兴核安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机构主动申请注销6180121340699嘉思特(北京)检测有限公司机构主动申请注销7180121340742北京交通发展研究院机构主动申请注销8180100340840北京市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二站机构主动申请注销9180121340879航天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机构主动申请注销10190121340900北京鼎春德正测绘中心机构主动申请注销11200102060966海创高科(北京)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机构主动申请注销12200112050971北京大博路通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机构主动申请注销13160121110300北京市海淀区计量检测所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14160107030306北京京安拓普文书司法鉴定中心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15160121340309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科学院军事医学研究院实验动物中心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16160121340315圣其防雷设施检测服务(北京)有限公司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17160121340316科雷(北京)防雷装置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18160104090324北京市农林科学院肥料质检中心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19160100340325北京未来实验技术研究应用中心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20160121340329中测软评(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21160112050332优信联(北京)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22160121340333北京市塑料制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23160121340334北京市工程管道及桥梁构件质量监督检验站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24160121340337中泽嘉汇(北京)测绘中心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25160121340339国莱股份公司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26160121340340钡科瑞(北京)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27160121340346北京中体建科国际运动地面检测有限公司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28160121340347北京万事兴达防雷设施检测服务中心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29160121340348北京雨田信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30160121340349北京科安信防雷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31160107030350北京民生物证科学司法鉴定所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许可制度改革的思考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许可从 1985年实施至今,已走过 36年,我国的市场环境已经发生了深刻变化,但该项制度上位法及其管理方式并未作同步调整。相对滞后的机制体制导致检验检测市场许可与监管面临着极大挑战,出具不实或虚假报告情况时有发生,检验检测资质认定制度传统许可方式所能发挥的作用已经到达了边际值,亟需进行制度创新。《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是资质认定许可制度改革的一份重要文件,该文件发布后,检验检测机构和资质认定部门对该文件的进一步解读都提出了迫切需求,本文旨在阐明有关改革措施设立的出发点、改革期望达成的目标以及对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未来发展的思考。根据改革要求及市场需要采取告知承诺制《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 “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 “证照分离”改革的四种方式: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并明确了四种方式的适用情形,为行政审批改革提供了政策依据。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对照四种改革方式,结合我国检验检测市场的基本情况,确定了资质认定许可的改革路径。市场监管总局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结果显示,截至2019年底,我国共有检验检测机构 44007家。检验检测机构数量持续增长,行业产业规模不断扩大。机构改革、购买服务、要素市场化配置等政策的出台,加速了检验检测行业的市场化转型。但检验检测机构的个体规模和服务能力良莠不齐,同质化竞争现象突出,部分行业保护仍然存在。市场成熟度还有待进一步提升,暂不具备完全通过市场手段进行自我调节、自我规范的能力。加之此项制度上位法对资质认定(计量认证)的确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资质认定(计量认证)作为结果采信前置条件等原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许可仍然有保留的客观条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许可从1985年实施至今,已走过 36年,我国的市场环境已经发生了深刻变化,但该项制度上位法及其管理方式并未作同步调整。相对滞后的机制体制导致检验检测市场许可与监管面临着极大挑战,出具不实或虚假报告情况时有发生,检验检测资质认定制度传统许可方式所能发挥的作用已经到达了边际值,亟需进行制度创新。上海浦东新区的探索性研究及其试点,为改革提供了样版。早在上世纪20年代,美国学者哈休特提出“质量是生产”出来的,企业是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检验检测机构所承担的产品质量检测及其符合性判定,是作为事后(生产后)质量管理的技术手段而存在的。依照《产品质量法》关于检验机构民事责任的相关表述,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可见,检验检测机构与产品质量的关系为间接关系,可以通过对检验检测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不符合行为、有效防范风险。检验检测资质认定采取告知承诺制,审批并没有取消,但审批效率得到了极大提升。行政机关将法律赋予的权力,通过告知承诺让渡给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自我评价,同时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遇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该撤销的撤销、该处罚的处罚,进一步提高了行政管理的效能。依法依规界定许可边界依照《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通常情况下仅有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1985年颁布的《计量法》第一次提出了对于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准入性要求,“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这是开展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的根本依据。2003年颁布的《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 “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经依法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条例》与《食品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共同作为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许可的依据。由于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程序基本相同,2005年颁布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提出用资质认定替代计量认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中央层面设定,2019)》也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统一对外公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检测 [2019]206号)提出“依法界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逐步实现资质认定范围清单管理”,明确了并非所有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都需要经过资质认定。依据行政许可 “解禁说 ”的观点,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出一般禁止性限制的领域其市场是自由的;反之,法律、行政法规对于具有潜在危险性的领域加以限制。通过许可的手段进行解除限制,应用在检验检测领域,即必须依法界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不能乱用、滥用行政权力。只有那些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规定的领域例如从事产品质量检验(包括机动车检验)、食品检验、医疗器械检验、化妆品检验的机构需要进行资质认定。依照《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许可。因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可以作为对司法鉴定机构开展资质认定工作的依据,其范围包括法医、物证、声像以及后续根据物证司法鉴定大类中的“微量物质”领域,拓展到环境安全损害司法鉴定,以及食品安全损害司法鉴定新领域等,这些已突破了产品质量检验的范畴,是资质认定制度中的特殊领域。要简化证书,多证合一,突出法人治理依照原《标准化法》(1988年)第十九条的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检验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原质检、农业、信息产业、轻工、商贸、机械等行业主管部门设立并授权了“国家产品质检中心”及 “行业检验检测中心”,此即为 “授权名称”的由来。过去,为便于相关机构使用授权名称开展检验检测活动,资质认定对授权名称单独颁发证书,如同一个法人主体取得多个授权名称,就会有多张证书。但随着检验检测行业市场化、法治化的推进,特别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已完全采取市场化的运作模式,以招投标的方式选取承担产品质量检验的机构,承检机构早已突破授权机构范畴。 “授权名称”产品质量检验资格的法定意义已经不复存在。检验检测机构更需要通过“国家质检中心”“行业质检中心”的名称来体现机构在整体规模、专业程度、技术研发等领域的领先地位。但直接以上述名称参与市场活动,与市场监管保障各类主体平等竞争的初衷相违背。同时,以“授权名称”取得资质认定已有在法律诉讼中被判定为无资质出报告的先例。因此,本次改革突出强调法人治理结构,要求申请资质认定的机构必须是实体。同时,为了继承原有授权制度,不搞“一刀切”,专门设计了资质认定证书附页,证明检验检测机构取得授权名称的情况,这是对原有制度的继承和发展。相信随着检验检测行业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的发展,会有越来越多的机构不依赖于政府授权的拐杖,在创建自主品牌的道路上勇敢迈进。关于资质认定制度未来发展的观察与思考《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需检验合格方能上市销售”,是产品质量检验制度催生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产品质量检验制度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主要分为产品准入许可检验(包括注册检验)、监督抽检、认证检验等形式,为政府的监管活动提供技术支撑。因此,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业务来源过去主要依赖于政府委托。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推进,特别是“放管服”改革以来,更加强调减少政府干预,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调由市场主体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企业对产品质量管理的意识不断提升,对质量监控、技术研发、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投入不断加大,社会委托检验的数量和占比不断提高。仅以2019年数据为例,全国检验检测机构共出具行政执法类报告 3795.36万份,出具社会委托报告45527.45万份,社会委托报告的数量是行政执法类报告的近 12倍,委托对象主要为生产企业、销售企业、电商平台、认证机构等,检验检测行业的定位从主要服务于政府转向服务于市场。与市场贴合度的提高也产生了一些新的需求和问题,引发了对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究竟要管谁、要规范哪些活动的问题,政府职责与市场的边界需要划分清楚,政府既不能充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背书人,也不该成为某些商业活动不分边界的陪跑者,扰乱市场的正常秩序。《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了资质认定应该调整的范围,包括为司法机关、行政机构、仲裁机构以及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活动,表明了资质认定调整的检验检测活动应该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和社会认同,从这点出发可能对重新认识和理解该项制度,制定相关政策有所帮助。
  • 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座谈会召开
    会议传达学习了《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精神,总结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成效,对下一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的推进进行了部署。会议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凝聚共识,持续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重点是依法界定资质认定范围,统一许可事项清单;梳理两级许可边界,探索下放国家级许可事项;积极推动简化审批手续,大力优化审批服务;着力提高技术评审质量,统一准入尺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衔接,构建新型监管机制。会上,认可检测司和法规司相关负责同志通报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相关立法工作和资质认定改革推进情况,介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资质认定范围清单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及要点。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条线负责同志就相关改革措施的落实及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和难点等进行了研讨交流。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条线相关负责同志共50人参加会议。
  • 江西58家资质认定获证检验检测机构被检查
    为进一步加强资质认定获证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提升检验检测服务主体诚信经营意识,培养合理、规范、有序运行的检验检测市场,不断提升检验检测服务业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支撑和服务的效能,江西省质监局于2016年下半年对资质认定获证检验检测机构开展了重点抽查检查工作。  该局组织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的5名专家及本省的30名评审员组成15个现场检查组,采取泛长三角专家资源共享、省市县三级质监部门上下联动等方式,重点检查了检验检测机构遵守法律法规、管理体系换版及上报年度工作报告、统计数据等方面情况。此次检查共涉及食品农产品、建材与建筑、机动车检验检测等领域,以及近年来现场技术评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有投诉举报记录、未按要求进行自查的58家资质认定获证检验检测机构。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该局采取了暂停检验检测资质、调整资质认定能力范围、责令改正、注销资质认定证书等处理措施,不断提高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性。
  • 2021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最新要求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1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市监认监〔2021〕362号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及监督管理,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及《认监委秘书处关于开展2021年度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培训考核的通知》(认秘函〔2021〕9号,以下简称《通知》,附件)要求,现就开展我省2021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审员档案资料管理各评审员应主动如实做好个人信息报告工作,对个人工作单位发生变化或者个人所在单位的名称发生变更的,需向省生产许可证审查服务中心提交以下材料:①汇总表,②推荐书(附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或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③评审员登记表,④专业领域调查表。其他个人信息有变动的,也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所有材料加盖在职或原在职单位公章。省生产许可证审查服务中心将会同省市场监管局认监处对评审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发现个人材料弄虚作假的将取消其评审员资格。二、评审员培训围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资质认定改革以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的要求等内容,开展我省资质认定评审员继续教育培训。一是以现场培训的形式对主任评审员开展重点培训(已于5月份完成),参训的主任评审员在日常评审工作过程中应发挥传、帮、带作用,指导其他评审员在实践中熟悉评审要求;二是以网络培训的形式开展评审员全员培训。培训课件资料等将于8月20日后通过广东省生产许可证审查服务信息网公布,请评审员及时登录网站下载相关学习资料并于9月1日前完成自学。三、评审员考核今年继续组织我省评审员通过市场监管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系统开展能力考核测试,请评审员依照《通知》登录市场监管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系统查看评审员培训考核的具体事项并于9月1日至30日完成网上能力测试。网上能力测试结果作为省市场监管局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资格管理的重要参考,但不代替评审员其他管理要求。无故不参加网上测试或连续两年测试不合格者,将暂停其评审员资格,经省市场监管局考核仍不合格的取消其评审员资格。发现能力测试中存在违规舞弊等情况的,直接取消其评审员资格。四、评审员资格管理省市场监管局将进一步完善评审员管理措施,细化评价评分标准,结合评审员在承担证前技术评审、证后监督检查技术支持等任务环节中的工作质量和表现及日常考核情况,对评审员开展综合考核管理。以下人员不再纳入我省资质认定评审员库管理:(一)年龄超过65周岁的(1956年8月1日前出生);(二)因评审员个人原因长期无法承担评审任务、在为开展证后监管提供技术支持方面不积极配合的或者自愿退出评审员队伍的;(三)无故不参加网上测试或连续两年测试不合格,经省市场监管局考核仍不合格的;(四)违反评审员管理要求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理的。通过确认的评审员名单将予以统一公布并纳入我省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评审员库。联系人及电话:省市场监管局认监处 郭廷洲,020-38835927;省生产许可证审查服务中心 庞杜,020-38835573。评审员资料邮寄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57号红盾大厦2008室。3497758.pdf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20日
  • 谱育检测顺利通过资质认定评审
    近期国家生态环境部更新大量环境检测标准。为更好地为客户提供检测服务,谱育检测根据业务需求,通过内部资质筛查和方法研究后,决定对现有的资质进行更新和补充,使检测领域更丰富化、项目更多元化。杭州谱育检测资质评审现场贵州谱育检测资质评审现场15月22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杭州谱育检测开展两天的现场评审会议;5月29日,贵阳市检验检测与认证行业协会在贵州谱育检测进行现场评审。评审组专家主要对人、机、料、法、环等内容开展全面审查,通过查阅记录、现场提问、现场试验等形式对质量体系和技术能力进行系统严格的考核,并针对资质认定评审方向和内容提出了建设性指导意见。经过紧张的现场评审,杭州谱育检测(77项)和贵州谱育检测(42项)现场考核项目全部通过,体系运行情况和检验检测能力得到专家评审组高度认可。6月4日,杭州谱育检测获得213项项目资质认定证书,贵州谱育检测新增100项检测项目。此次扩项评审的顺利通过为后期业务承揽奠定基础的同时检测综合能力也取得较大提升。在日后工作中,谱育检测会秉持“方法科学、客观公正、准确高效、持续改进”的质量方针,为客户提供高质量、更专业的环境检测服务。关于谱育检测杭州谱育检测杭州谱育检测有限公司(“杭州谱育检测”)是杭州谱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谱育科技”)旗下子公司,主要从事各类环境检测、LDAR检测、空气VOC走航检测、水质巡航检测、空气质量管控服务等等,经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和扩项评审共获得环境检测类CMA检测项目数量达到1700余项。贵州谱育检测贵州谱育检测有限公司(“贵州谱育检测”)是杭州谱育检测有限公司旗下子公司,主要从事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室内空气、土壤和沉积物、固体废物、噪声等等环境检测,经贵阳国家高新区行政审批局和扩项评审共获得环境检测类CMA检测项目数量达到300余项。
  • 27家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注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规定,现对恩施州安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等27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具体名单见附件)予以注销。自注销之日起,上述机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特此公告。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3月31日附件:注销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名单序号机构名称证书编号1恩施州安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1817010600282湖北天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1717010602933武汉荣达多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2117050700994武汉精锐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2217010701645武汉市斯坦德优检测有限公司1917213401396随州市水质检测有限公司1717130500787宜昌恒康科技有限公司1617120504698武汉智汇元环境检测有限公司1917031000719湖北博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2171205019710荆州市天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7170507013411鄂州博正法医司法鉴定所18170703028412十堰市郧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18170602008913湖北省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17170602011914湖北省竹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18170608035715十堰市东岳公安司法鉴定中心18170602008316十堰市茅箭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18170602008217湖北省丹江口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18170602021318湖北寰安康华安全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16170310027519武汉市职业病防治院2015171124S20武汉生物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16170034049121湖北国创公路工程检测有限公司16170207027222湖北东都检测有限公司16171205024023武汉市粮油食品中心检验站18170017017624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19170602002525湖北一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16170128045226恩施跃华检测有限公司19171205016927武汉致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91721340068
  • 质检总局就《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国家质检总局组织起草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现将公开征求意见稿(见附件)予以公示,欢迎各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5年3月15日前反馈国家质检总局。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ldquo 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rdquo 提出意见。   2.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aqsiq.gov.cn),进入主页草案意见征询栏点击&ldquo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rdquo 提出意见。   附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质检总局 2015年2月27日
  • 8925人!最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专家名单
    p    strong 仪器信息网讯 /strong 近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评审员管理要求》等规定,公布了2019年度第二批考核合格的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专家名单、网上能力测试分数为70分及以上和免试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专家名单、注销的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专家编号名单。其中,网上能力测试分数为70分及以上和免试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专家共计8925人 2019年度第二批考核合格的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专家共计473人,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2019年度注销的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专家共计1619人。 /p p   名单详情可点击附件查看: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 a style=" font-size:12px color:#0066cc "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2002/attachment/72092fea-b94f-4523-b3e4-37fe0e14c784.docx" title=" 2019年度注销的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专家编号清单.docx" 2019年度注销的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专家编号清单.docx /a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 a style=" font-size:12px color:#0066cc "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2002/attachment/2324d427-ad06-45f2-a31b-5def5c9f6b09.docx" title=" 2019年度第二批考核合格的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专家名单.docx" 2019年度第二批考核合格的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专家名单.docx /a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 a style=" font-size:12px color:#0066cc "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2002/attachment/76d1bac1-2be2-4808-8643-7261f8837ca3.docx" title=" 2019年度网上能力测试分数为70分及以上和免试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专家名单.docx" 2019年度网上能力测试分数为70分及以上和免试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专家名单.docx /a /p p br/ /p
  • 我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将统一评价体系
    p   12月7日,质检总局在京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介绍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部门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国家认监委副主任董乐群表示,我国将逐步建立统一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价体系,有效减少重复评审,减轻机构负担,提升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 /p p   据董乐群介绍,自2015年8月1日《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实施以来,新批准认证机构共计9家,已经受理正在审批过程中的认证机构25家。而从2001年8月国家认监委成立至2014年11月底,国家认监委共批准设立认证机构184家。2014年11月底至2015年11月底,国家认监委新批准认证机构31家,累计批准认证机构共计215家。 /p p   同时,认证机构批准书和检验检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分别由4年和3年统一延长为6年,减轻了从业机构频繁评审、频繁换证的负担。 /p p   “通过优化审批程序,有效缩短了审批时限,提高了审批效率。根据164号令的规定,认证机构设立的审批时限由以前规定的90个工作日,缩短为45个工作日,审批效率提高了1倍。”董乐群称,随着相关部门规章的“立、改、废”,改革红利逐步释放,截至今年11月底,认证机构数量比去年同期增长16%,检验检测认证领域呈现发展活力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日益活跃。 /p p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也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国家认监委陆续制定了近20件配套文件。下一步,国家认监委将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为基础,以不同行业要求为补充,逐步建立我国统一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价体系,有效减少重复评审,减轻机构负担 还将加快制定检验检测认证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建立新领域的认证认可制度,形成更加完善的认证认可体系。 /p p   董乐群同时介绍了我国节能低碳产品认证制度的发展方向。11月起实施的《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是我国节能低碳产品认证制度建立实施的重要依据,国家认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建立实施我国统一的节能低碳产品认证制度,尽快确定和发布国家统一的节能产品认证目录、认证依据、认证结果采信等有关事项,推进节能产品认证制度全面实施。 /p p   据介绍,在低碳产品认证制度方面,国家认监委正在研究和制定我国低碳认证的产品目录体系、技术规范体系和认证实施体系,同时,也在着手建立国家低碳认证网络平台。 /p p   我国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发展迅速。截至今年11月底,我国已累计颁发各类有效认证证书超过140万张,认证证书总量连续多年位居世界第一,检验检测认证行业年产值达1700多亿元,从业机构主体约2.9万家,成为经济社会转型升级的重要技术支撑和增长点。 /p
  • 我国获中国计量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近5.2万家
    全国检验检测机构开放日是全国质量月活动的重要内容,今年的主题是“检验检测促进高质量发展”。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将在9月份集中组织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开放,通过各种形式走进企业、学校、社区,开展质量小课堂、中小微企业技术帮扶、专家答疑、便民检测、云参观等活动,宣传检验检测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 据悉,为持续深化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已在全国各省级资质认定部门全部实施,资质认定办理周期压减一半,从80个工作日减至40个工作日左右。 在服务高质量发展方面,我国完善技术与标准体系,累计发布认证认可国家标准77项、行业标准197项。增加高质量技术服务供给,在食品、儿童玩具、电子电器、轻工纺织、建工建材等重点领域,组织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项目95个,验证考核机构1.8万家次。 此外,我国不断完善公共技术服务体系,支持地方建立15个检验检测认证公共服务平台示范区和8个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在智能汽车、信息安全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规划建设国家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组织实施检验检测促进产业升级行动,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
  • 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有要求 这些和仪器相关
    p   日前,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征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p p   2017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明确要求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并建立覆盖布点、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传输、评价和综合分析报告编制等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由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下简称《评审准则》)尚未对环境监测领域的布点、采样、现场监测等重要环节提出明确要求,因此,有必要根据环境监测领域的特殊性,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 /p p   此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征求意见稿)》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基础上,针对环境监测领域的特殊性,在人员、场所、仪器设备、监测布点、采样、现场监测、分析测试等影响监测数据质量的重要环节作出的补充要求。 /p p   其中,明确要求环境监测机构应正确配备包括现场监测和采样、样品的保存运输和制备、实验室分析及数据处理等监测工作各环节所需的仪器设备。 /p p   现场监测和采样仪器设备在数量配备方面需满足相关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对现场布点和同步监测采样的要求。租用设备应纳入环境监测机构的管理体系。对监测结果有影响的实验室关键监测设备应为自有设备。自有设备指购买或长期租赁(租期2年以上)且具有完全的使用权和支配权的设备。应明确现场监测和采样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要求,以确保其功能正常并防止污染和功能退化。现场监测设备在使用前后,应按相关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关键性能指标进行核查并记录,以确认设备状态能够满足监测工作要求。 /p p & nbsp /p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检验检测机构 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公告 2023年第21号 为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关于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制度改革、全面实施告知承诺和优化审批服务的要求,市场监管总局修订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已经2023年5月15日总局第9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告,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认实〔2016〕33号)同时废止。 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5月30日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依法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资质认定技术评审要求,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含告知承诺核查,下同)工作,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准则所称资质认定,是指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本准则所称资质认定技术评审,是指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相关专业评审人员,对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的资质认定事项是否符合资质认定条件以及相关要求所进行的技术性审查。 第四条 针对不同行业或者领域的特殊性,市场监管总局、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和发布相关技术评审补充要求,评审补充要求与本准则一并作为技术评审依据。 第五条 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等的相关规定,对于采用告知承诺程序实施资质认定的,对检验检测机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的内容与程序,应当符合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工作应当坚持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便利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评审内容与要求 第七条 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内容包括:对检验检测机构主体、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和管理体系等方面是否符合资质认定要求的审查。 第八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是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其所在的组织应当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所在法人单位授权。 (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以公开方式对其遵守法定要求、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严守诚实信用等情况进行自我承诺。 (三)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独立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的因素影响,保证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公正准确、可追溯。 (四)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对其在检验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制定实施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一)检验检测机构与其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人员执业资格或者禁止从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检验检测机构人员的受教育程度、专业技术背景和工作经历、资质资格、技术能力应当符合工作需要。 (三)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并符合相关技术能力要求。 第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符合检验检测要求。 (一)检验检测机构具有符合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检验检测场所,包括固定的、临时的、可移动的或者多个地点的场所。 (二)检验检测工作环境及安全条件符合检验检测活动要求。 第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一)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配备具有独立支配使用权、性能符合工作要求的设备和设施。 (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准确性或者有效性有影响的设备(包括用于测量环境条件等辅助测量设备)实施检定、校准或核查,保证数据、结果满足计量溯源性要求。 (三)检验检测机构如使用标准物质,应当满足计量溯源性要求。 第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并确保该管理体系能够得到有效、可控、稳定实施,持续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条件以及相关要求。 (一)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完善的管理体系文件,包括政策、制度、计划、程序和作业指导书等。检验检测机构建立的管理体系应当符合自身实际情况并有效运行。 (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开展有效的合同审查。对相关要求、标书、合同的偏离、变更应当征得客户同意并通知相关人员。 (三)检验检测机构选择和购买的服务、供应品应当符合检验检测工作需求。 (四)检验检测机构能正确使用有效的方法开展检验检测活动。检验检测方法包括标准方法和非标准方法,应当优先使用标准方法。使用标准方法前应当进行验证;使用非标准方法前,应当先对方法进行确认,再验证。 (五)当检验检测标准、技术规范或者声明与规定要求的符合性有测量不确定度要求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报告测量不确定度。 (六)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应当客观真实、方法有效、数据完整、信息齐全、结论明确、表述清晰并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七)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质量记录和技术记录的管理作出规定,包括记录的标识、贮存、保护、归档留存和处置等内容。记录信息应当充分、清晰、完整。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 (八)检验检测机构在运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检验检测、数据传输或者对检验检测数据和相关信息进行管理时,应当具有保障安全性、完整性、正确性措施。 (九)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实施有效的数据、结果质量控制活动,质量控制活动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数据、结果质量控制活动包括内部质量控制活动和外部质量控制活动。内部质量控制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人员比对、设备比对、留样再测、盲样考核等。外部质量控制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能力验证、实验室间比对等。 第十三条 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技术规范对检验检测机构的主体、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和管理体系等条件有特殊规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还应当符合相关特殊要求。 第三章 评审方式与程序 第十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一般程序的技术评审方式包括:现场评审(现场评审工作程序见附件1)、书面审查(书面审查工作程序见附件2)和远程评审(远程评审工作程序见附件3)。根据机构申请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技术评审方式对机构申请的资质认定事项进行审查。(一般程序审查〔告知承诺核查〕表见附件4)。 第十五条 现场评审适用于首次评审、扩项评审、复查换证(有实际能力变化时)评审、发生变更事项影响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变更评审。现场评审应当对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相关资质认定事项的技术能力进行逐项确认,根据申请范围安排现场试验。安排现场试验时应当覆盖所有申请类别的主要或关键项目/参数、仪器设备、检测方法、试验人员、试验材料等,并覆盖所有检验检测场所。现场评审结论分为“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三种情形。 第十六条 书面审查方式适用于已获资质认定技术能力内的少量参数扩项或变更(不影响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和上一许可周期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列入失信名单且申请事项无实质性变化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复查换证评审。书面审查结论分为“符合”“不符合”两种情形。 第十七条 远程评审是指使用信息和通信技术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技术评审。采用方式可以为(但不限于):利用远程电信会议设施等对远程场所(包括潜在危险场所)实施评审,包括音频、视频和数据共享以及其他技术手段;通过远程接入方式对文件和记录审核,同步的(即实时的)或者是异步的(在适用时)通过静止影像、视频或者音频录制的手段记录信息和证据。下列情形可选择远程评审: (一)由于不可抗力(疫情、安全、旅途限制等)无法前往现场评审; (二)检验检测机构从事完全相同的检测活动有多个地点,各地点均运行相同的管理体系,且可以在任何一个地点查阅所有其他地点的电子记录及数据的; (三)已获资质认定技术能力内的少量参数变更及扩项; (四)现场评审后仍需要进行复核,但复核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远程评审结论分为“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三种情形。 第十八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和有关规定实施。应当对检验检测机构承诺的真实性进行现场核查(告知承诺程序核查表见附件4)。告知承诺的现场核查程序参照一般程序的现场评审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告知承诺现场核查应当由资质认定部门组织实施,现场核查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核查并出具现场核查结论。核查结论分为:“承诺属实”“承诺基本属实”“承诺严重不实/虚假承诺”三种情形。并根据相应结论,由核查组通知申请人整改,或者向资质认定部门作出撤销相应许可事项的建议。 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条 专业技术评价机构以及相关评审人员在技术评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准则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认实〔2016〕33号)同时废止。 附件: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现场评审工作程序 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书面审查工作程序 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远程评审工作程序 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一般程序审查(告知承诺核查)表
  • 认监委进一步明确检验检测资质认定工作 允许租赁设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求,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制度改革,建立统一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发布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关于实施的若干意见》、《关于实施的通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等系列规范性文件。但近期在对各地的监督检查中发现有的地方在执行中与规范性文件要求不一致,同时也为落实国家审计署对资质认定提出的相关要求,现就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有关工作进一步明确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要求,执行放宽主体准入条件、允许租赁设备和分包、许可非标方法等释放红利的政策措施,简化审批手续,规范审批流程。  二、为规范产品标识标签的检验检测行为,降低因标识标签检验检测不规范导致的许可风险,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标识标签检验检测能力资质认定时,若检验检测机构仅对产品标识标签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核查,不对产品的实物与标识标签内容真实性进行检验检测,应在限制范围予以说明。资质认定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提交的标识标签相关标准进行资质认定评审时,应审核检验检测机构是否具备标识标签真实性检验检测的技术能力。取得含限制范围标识标签项目资质认定的机构,在对外出具相关检验检测报告时,应在委托合同及检验检测报告上注明标识标签检验检测结果“不包括内容真实性的核实”或类似描述。  三、资质认定部门在受理资质认定申请时,不得设置前置条件,国家质检中心、省级质检院所、出入境检验检疫技术机构、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可自愿申请实验室和检验机构认可。资质认定部门要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  四、为便利检验检测机构办理招投标等相关事务,资质认定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为检验检测机构核发资质认定证书副本(式样见附件),资质认定证书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国家认监委  2017年1月3日
  • 又一地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迎来重大变化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相关直属单位: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经营主体发展活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通知》(国办发〔2020〕29 号)《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 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检测〔2019〕206 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市监综发〔2022〕80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明确和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全面实施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自 2023 年 8 月 31 日起,本省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以下简称“资质认定”)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能实施告知承诺的除外。资质认定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告知承诺程序,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以自愿为前提,凡符合市场监管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要求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除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或者国务院规定必须采用一般程序或者告知承诺程序的外,检验检测机构均可自主选择资质认定程序,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和有关机构不得强制指定。采取告知承诺程序办理资质认定,有明确的法定条件和严格的法定要求,各市州局要积极主动做好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指导申请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按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依法作出承诺、严格履行承诺。同时,要按照有关告知承诺后续监管要求,依法加强对有关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对于在资质认定申请中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按程序报请资质认定部门依法撤销许可决定,并向社会公布。二、严格依法实施资质认定审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要求,清理、规范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进一步明确受理范围。(一)关于明确不再实施资质认定范围。根据 2019 年 10 月24 日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检测〔2019〕206 号),对于仅从事科研、医学及保健、职业卫生技术评价服务、动植物检疫以及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房屋鉴定、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等领域资质认定申请(含变更申请、延续申请)不再受理、审批和审查。已取得资质认定的,有效期内不再受理相关资质认定事项申请,不再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无需取得资质认定”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向申请人做好政策解释和说明,不得受理相关申请,增加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技术评审过程中发现已受理有“无需取得资质认定”项目的,应及时反馈资质认定部门,由资质认定部门通知申请人办理终止手续或变更其申请内容。(二)关于公安刑事技术领域资质认定范围。根据 2021 年 7月 26 日发布的《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和推进公安机关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公刑侦〔2021〕4329 号)要求,公安机关鉴定机构需要通过资质认定的鉴定项目调整为:DNA 鉴定、理化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电子数据鉴定和环境损害鉴定(以下简称“五个领域”),详见附件 1《公安机关鉴定机构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领域分类表》。“五个领域”之外的其他鉴定项目,市场监管部门不再受理资质认定的相关申请。(三)关于司法鉴定领域资质认定范围。根据 2022 年 1 月14 日发布的《司法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鉴定资质认定能力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 年)〉的通知》要求,司法鉴定资质认定项目实施动态调整机制,司法鉴定资质认定项目详见附件 2《司法鉴定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项目分类表(2022 版)》(以下简称《分类表》)。从事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声像资料、环境损害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以其设立主体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资质认定申请。市场监管部门仅受理《分类表》内的资质认定项目申请。同时取得国家级和省级资质认定的,取证机构应当主动注销一项,避免重复取证。三、统一实施资质认定技术评审 省产商品评审中心接受省局委托,组织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和告知承诺的现场技术核查工作。为统一评审标准,规范评审行为,提高评审质量,自 2023 年 9 月 30 日起委托下放市州市场监管局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等资质认定项目,由省产商品评审中心组织实施技术评审工作。省产商品评审中心对其承担的技术评审活动和技术评审结论的真实性、符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严格实施评审组派出制度 省产商品评审中心应当建立评审员派出与管理等相应的工作制度,明确组织技术评审的流程、评审关键控制点和相关工作人员岗位责任。自收到受理申报之日起 2 日内编制技术评审计划,并以传真或邮件形式发送至各市州局。评审组成员应从资质认定专家库随机产生,评审组成员的技术能力必须覆盖申请项目,应当由 2 名及以上评审员组成,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省局可委派一名监管人员参加现场评审,市州局一般应委派 1 名观察员(市州局或区县局行政监管人员)参加实地核查,观察员要在现场评审活动结束两天内将《现场评审观察记录》(有观察员签字,文件名与机构名称严格一致)原件寄送或扫描件发邮件至省产商品评审中心。省局将采取资质认定评审档案抽查、评审工作质量现场复核等方式,加强技术评审监督制约。五、推行资质认定技术评审标准化 为确保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过程严谨准确、尺度统一,省局编制了《机动车检验机构建设和运行管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 第 1 部分—现场评审工作规范》《第2 部分—现场试验考核工作规范》《第 3 部分—检验检测能力表述规范》《第 4 部分—授权签字人考核工作规范》《第 5 部分—评审人员管理规范》《第 6 部分—告知承诺后续现场核查工作规范》等系列地方标准,适用于全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评审员管理、告知承诺制现场核查等。自系列地方标准发布之日起,本省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参照《机动车检验机构建设和运行管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第 1—6 部分》等系列地方标准执行。六、严格做好现场评审过程资料记录 资质认定现场评审,严格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评审补充要求进行,不得随意增减评审条件,不得随意降低评审标准。对机构关键检验仪器及环境需进行拍照或录像记录存档,对检查文件资料做好核查记录,实现现场评审资料记录可追溯。资质认定所有审查资料由省局实行归档管理,市州局观察员可将现场评审的评审报告、整改报告、观察员记录等相关资料,复印并报市州局认可检测部门存档,以备证后监管。七、严肃执行技术评审廉政纪律告知制度 强化技术评审廉政纪律和责任意识,省产商品评审中心和聘用评审员逐人签订《廉政风险防控责任状》。评审组赴检验检测机构开展技术评审或告知承诺后续核查时,监管人员在现场评审首次会宣读《廉政纪律告知书》,向被评审机构和评审人员告知廉政纪律和工作要求并签字确认。评审活动结束后,由被评审机构负责人填写《廉政纪律反馈单》并于 5 日内反馈至省产商品评审中心,主动接受廉政监督。省产商品品评审中心要采取电话回访、不定期复评、评审员评价、季度讲评等方式加强评审质量和评审员管理。八、持续做好资质认定优化准入服务 (一)推行全流程不见面审批。推行在线预先服务指导,窗口服务人员通过咨询电话指导企业修改申报材料。逐步取消纸质申请材料,实行无纸申报,网上办理,证件文书免费寄递,电子申请材料、电子档案与纸质申请材料、纸质档案同等法律效力。(二)简化人员变更办理程序。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无需现场确认的机构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变更时,由检测机构自行在资质认定系统修改相关信息,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三)推行“一家一证”。取消检验检测机构以授权名称取得的资质认定证书。凡是依法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依法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业务范围包括检验检测,并且能够独立、公正从业的,均可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其他组织包括: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九、强化资质认定事中事后监管 (一)强化获证机构主体责任。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获证机构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依法开展检验检测服务并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负责,依法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严格按照《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持续保持应具备的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和许可条件发生变化的应按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二)加强获证机构监督检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对社会关注度高、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暗访问题多的领域实施重点监管,强化检查问题的后处理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建立问题线索移交机制,对有法律法规依据及行业主管部门的,及时移交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处理,对无法律、法规处罚依据的,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处理。对于省局通报的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后处理情况,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台账,做到监管落实到位,问题处理到位,信息报送到位,长效措施到位。(三)严格资质认定审批发证管理。资质认定审批发证信息必须及时通过省市场监管局官网公布并实现信息可查询。对于资质认定证书期满未及时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延续复查申请,依法办理资质认定证书注销手续。对于资质认定证书期满未提前3 个月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延续复查申请,按新申请办理。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31日
  • 认监委秘书处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行为规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检验检测监督管理职能处室,各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各有关资质认定评审人员:为进一步完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管理制度,强化评审人员廉洁建设,畅通监督渠道,认监委组织制定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行为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认监委秘书处2024年3月29日(此件公开发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行为规范技术评审是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重要组成,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评审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必须做到“八个不得”:一、不得违反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和评审通知书规定的要求和时间实施技术评审;二、不得对同一检验检测机构既从事咨询、培训又从事技术评审;三、不得与评审对象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关系;四、不得透露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五、不得收受评审对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财物,不得接受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六、不得让评审对象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七、不得在评审工作中故意刁难、态度恶劣、吃拿卡要;八、不得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技术评审结论,如实上报评审结果,不得瞒报、漏报。评审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有上述行为,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应当及时向资质认定部门报告。资质认定部门将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对其进行约谈、暂停直至取消委托其从事技术评审活动的处理,并将评审人员违反廉洁自律的线索反馈给评审人员所在单位。评审人员及相关人员发现评审对象存在打招呼、送礼等妨碍评审,影响评审独立性、公正性的行为,应当及时向资质认定部门报告。
  • 审批时限两年前减一半今年再减一半,上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提速
    “资质认定的行政审批能否再快一点?”2021年起,上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时限从20个工作日缩减到10个工作日,但不少急需获得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觉得还可以更快。让他们没想到的是,这个愿望很快就实现了。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今天(7月3日)正式发布《关于推出进一步优化检验检测行业营商环境若干举措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时限由法定10个工作日缩减至5个工作日,标准变更书面审查时限由法定30个工作日缩减至20个工作日,制证送达环节时限由法定7个工作日缩减至5个工作日。同时,具备申请资质认定事项基本条件、申请时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检验检测机构,其申请资质认定的法人地位证明文件、固定场所证明文件等申请材料欠缺或需更正内容的,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后,先予以受理和开展相关的技术评审,再在技术评审时限内补正需要的材料。东方国际集团上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检验检测机构,因营业执照上存在与检验检测活动有冲突的经营内容,以往需要先变更营业执照去除上述内容,才可提交资质认定申请。但新推出的容缺容错受理模式允许作出承诺的机构同步办理两项业务,更早获得资质认定许可,提高其应对市场变化的响应能力。《通知》还明确,检验检测机构已获得CNAS认可的检测能力项目,在获得认可后6个月内申请相同能力项目资质认定的,可结合实际情况,简化技术评审程序、缩短技术评审时间。天祥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成为第一家经采信CNAS认可结果获得相关检验检测能力的机构。天祥中国区质量总监刘滢表示,上海市场监管部门采信了天祥4月21日获得CNAS认可的53项检验检测能力结果,通过实施书面审查、简化现场评审的方式,在3周内就完成了上述检验检测能力的资质认定许可,比以往节省了至少一半的时间,也为机构节省了准备现场评审所需的人力物力成本。近年来,上海市场监管部门出台一系列检验检测工作改革举措,比如,在全国率先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度,持续提升高端检验检测能力供给,加快构筑现代检验检测产业体系、创新体系、服务体系。现在,上海已成为全国检验检测活动最活跃的地区之一,检验检测行业年营收持续保持两位数增长,质量和效益位居全国前列,以数量仅占全国2.5%的机构创造了占全国7.6%的业务收入,国际知名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和国际组织均落户上海,国际化程度全国领先。
  • 广东丨首家检验检测机构因承诺严重不实被撤销资质认定证书
    广东首家检验检测机构因承诺严重不实被撤销资质认定证书近日,广东质准科技有限公司在办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许可事项中存在承诺内容严重不实,被广东省市场监管局依法撤销许可,并记入信用档案,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且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资质认定方式。这是2021年10月22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和自我声明实施方案》实施以来,广东省首家因承诺内容严重不实而被撤销资质认定许可的检验检测机构。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2021年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全面推行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除特殊食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机构外,其他检验检测机构均可自愿选择按照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资质认定许可。与此同时,广东省市场监管局注重建立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对适用告知承诺程序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在取得资质认定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两名以上技术专家,按照有关技术评审管理规定和评审准则要求,对该机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存在虚假承诺或者承诺严重不实的,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将依法撤销资质认定许可,并记入信用档案;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事项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且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资质认定方式。  据悉,广东质准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专家在现场核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部分现场试验项目未能通过盲样考核,且部分项目未按规定要求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不完全具备已获CMA证书所列项目的检测能力,已构成承诺内容严重不实。广东省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检验检测机构,选择按照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资质认定许可,务必严格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有关规定进行自我审查,并如实作出承诺。
  • 认监委注销7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国家认监委关于注销部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公告  根据北京激光参量测试中心等7家检验检测机构的申请,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第三十九条规定,现对上述7家机构的资质认定证书予以注销。自注销之日起,上述机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具体名单如下:  1.北京激光参量测试中心(资质认定证书编号:2013000132Z)   2.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汽车零部件检测中心(资质认定证书编号:2015003023Z)   3.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服务中心医学检测综合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编号:2015003054S)   4.大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中心(资质认定证书编号:150000122881)   5.农业部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泰安)(资质认定证书编号:2013001951V)   6.农业部转基因动物及饲料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资质认定证书编号:150004093015)   7.重庆中交机动车检测中心(资质认定证书编号:160008113504)。  国家认监委  2016年12月12日
  • 青海省市场监管局多措并举持续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
    为促进全省检验检测行业高质量发展,青海省市场监管局坚持多措并举,全力推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不断提升监管效能。不断提高检验检测资质审批效率。全面推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度,检验检测机构首次申请、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增加检验检测项目、检验检测场所变更、机构改革改制造成的合并或拆分等事项时,均可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相应资质认定。对于实施告知承诺的申请机构,经采用书面方式进行技术评审,确认提交的各项材料完整齐全、内容符合相关要求的,即日作出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决定。持续优化延续换证评审流程。检验检测机构在上一证书周期内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且2年内接受过省、市州监督检查或现场评审的,在未增加检验检测项目的情况下,申请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时,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技术评审,便捷高效办理资质延续。放宽扩项项目核查。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增加检验检测项目时,在不需要增加新仪器设备情况下,且该项目涉及的产品类别已取得其他参数资质认定的,在多次扩项后集中实施对新增检测项目的现场核查,减少现场核查次数。实施检验检测能力提升行动。紧密结合实际,聚集青海省战略新兴产业、优势产业及民生类消费品等领域,提供咨询、审批便利条件,促进企业、高校等利用自身优势开展检验检测业务,并推动相关机构扩大检验检测领域及项目,助力提升产业发展和居民消费市场空间。着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对属地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管,特别是社会关注度高、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重点领域、首次取得资质认定证书及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机构的监管力度,严查虚假数据、不实数据等违法行为。实施停止采信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公布处理处罚信息等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认定的,依法依规撤销资质认定。加大联合执法检查力度。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不断完善联合监管机制建设,联合制定计划、联合实施检查、联合通报结果。充分发挥综合监管和专业监管的各自优势,依法依规厘清责任边界,协商抽查比例和检查内容,共同确定违法违规事实的判定依据,建立联合监管长效机制,切实做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减轻机构负担。
Instrument.com.cn Copyright©1999- 2023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页面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