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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维盐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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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求助】HPLC检测甲维盐应该怎样选择柱子

    我使用的是安捷伦1100液相色谱仪,用的是Eclipse XDB-C18柱子。规格:250mm*4.6mm,5μm,80A。检测甲维盐时,检测峰的出峰时间太早,由于我所使用的柱子最适pH为3-8,资料上有介绍说使用Nova-Pak C18粒径为5μm的柱子,流动相中加氨水进行检测。但是也有说使用岛津相关柱子,流动相加冰乙酸调pH为3,这种方法我试过了,出峰仍然很早。在此想请教,是应该改变我的流动相还是应该换柱子,因为甲维盐是大分子,是不是我所使用的柱子的孔径太小(80埃),资料上介绍用孔径大的柱子。若换柱子应该用那一种呢?谢谢!

  • 认监委通报88家检验检测违法违规机构

    为贯彻落实质检总局“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检”的工作方针,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以下简称163号令)的相关要求,切实加强检验检测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升检验检测服务主体诚信经营意识,培养合理、规范、有序运行的检验检测市场,不断提升我国检验检测服务业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支撑和服务的效能,国家认监委组织开展了2016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国家认监委在2016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中,认真落实国务院提出的“双随机、一公开”要求,结合资质认定历年监督检查情况和各省(区、市)检验检测机构规模,针对食品农产品、建材建筑、纺织服装、日用消费品等重点检验检测领域,在湖北、西藏、北京、山西、重庆、宁夏、上海、海南、贵州、天津、江苏、广东、青海、新疆、甘肃、吉林等16个省(区、市)随机抽查了251家检验检测机构。国家认监委在全国选派了150位行政监管人员、资质认定技术专家,随机搭配组成50个检查组,对被抽取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了不预先通知的飞行检查。二、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本次专项监督检查重点对检验检测机构法律地位、档案建设、能力持续维持等18项行政监管要求实施了现场检查。同时,结合被检查检验检测机构的能力范围,对绝大多数机构实施了盲样考核。通过本次监督检查,发现部分检验检测机构存在如下主要问题:超出其资质认定能力范围开展检验检测;在原资质认定证书失效、未获得新资质认定证书期间仍对外出具加盖资质认定标志的检验检测报告;机构名称、法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信息发生变更,但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报告;原始记录、设备使用记录、环境信息记录等与检测报告内容不符合;原始记录和档案报告管理时限不符合资质认定要求等。本次检查的251家获证检验检测机构中,65家获证机构管理比较规范,检查结果为“通过”;85家获证机构在管理和技术方面存在轻微问题,检查结果为“自行整改后通过”或“省级资质认定部门核查后通过”;88家获证机构存在不同程度的违法违规事实,依据163号令有关规定,对55家机构建议作出“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理,对33家机构作出“责令整改,并处以罚款(整改期间不得对外出具检测数据和结果)”的行政处罚;9家因各种原因已经实质上停止营业的机构,建议“注销资质认定证书”; 1家获证后未使用资质认定(CMA)标志签发报告的机构采取“约谈”;有3家检验检测机构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未能实施现场检查。检验检测机构名单及处理意见详见附件,对有关检验检测机构的处理结果以资质认定发证部门的最终处理结果为准。三、检查结果的处理对存在轻微问题的检验检测机构,国家认监委已责成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尽快整改,并由所在辖区的省级资质认定管理部门验证核查其整改效果。对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严重问题或违规行为的检验检测机构,由资质认定发证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理;检查发现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维持或检测能力与实际条件不相符的,由资质认定发证部门对其进行能力范围的调整和重新确认,确已停业的,予以注销资质。附件:2016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结果序号检验检测机构名称建议处理意见1武汉汽车车身附件研究所有限公司通过检查2湖北机电院机械产品质量检测中心通过检查3湖北谨诚交通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通过检查4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试验中心通过检查5湖北省公路工程咨询监理中心通过检查6农业部转基因植物环境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长春)通过检查7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检查8北京市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通过检查9中国科学院声学计量测试站通过检查10临汾市金烜鑫职业安全服务有限公司通过检查11侯马检验检疫技术中心通过检查12山西省临汾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所通过检查13山西省分析科学研究院通过检查14山西省食品工业研究所通过检查15阳泉市环境保护监测站通过检查16阳泉科汇瓦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通过检查17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通过检查18中国轻工业联合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重庆站通过检查19重庆消防安全技术研究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检查[ali

  • 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

    http://www.cnca.gov.cn/tzgg/zxtz/zxtz2015/201507/t20150731_41206.shtml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5年4月9日公布,自2015年8月1日施行。为贯彻实施该《办法》,落实国务院、国家质检总局有关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改革要求,切实履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与监管工作职责,进一步简政放权,营造公平竞争、有序开放的检验检测市场环境,推动检验检测高技术现代服务业做强做大、健康发展,保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各项改革措施顺利到位,现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单位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一、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施范围  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原则,依照《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资质认定(计量认证)。  二、关于检验检测机构主体准入条件  (一)凡是依法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依法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业务范围包括检验检测,并且能够独立、公正从业的,均可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其他组织包括:依法取得工商行政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  (二)若检验检测机构是机关或者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可由其法人授权,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其对外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的法律责任由其所在法人单位承担,并予以明示。  (三)生产企业内部的检验检测机构不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之内。生产企业出资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应当遵循检验检测机构客观独立、公正公开、诚实守信的相关从业规定。  (四)取消“在华设立外资检验检测机构的外方投资者,需要具有3年以上检验检测从业经历”的准入规定。  三、关于调整有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资格许可权限  (一)国家认监委不再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的质检院(所)以及省级纤维检验机构实施验收许可工作,交由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管理,上述机构首次申请、复查换证、变更(含扩项)等事项均由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实施。省级资质认定部门对相关检验检测机构的验收和授权工作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合并实施,但沿用颁发有效期为3年的验收或者授权证书,自2015年8月1日起执行。  (二)国家认监委不再对省级纤维检验机构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交由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管理,上述机构首次申请、复查换证、变更(含扩项)等事项均由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实施,自2015年 8月1日起执行。  四、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分级实施  (一)国家认监委负责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包括四类机构:一是经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二是经国家工商总局登记注册或者核准名称的企业法人;三是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直属管辖的机构;四是国务院有关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根据需要,与国家认监委共同确定纳入国家级资质认定管理范围的机构。   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二)检验检测机构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异地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含分公司、子公司等),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纳入国家认监委资质认定管理范围的检验检测机构,在异地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与总部实行统一管理体系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五、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技术评审  (一)国家认监委和省级资质认定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评审补充要求和评审程序规定实施技术评审,确定评审关键控制点,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技术和管理能力核查,简化文件审查。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协助国家认监委实施所属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评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于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在正式实施之前,原《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依然适用。  (二)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评审工作,由于申请人自身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除外。资质认定部门委托专业技术机构组织实施技术评审工作的,应当与被委托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并对其实施有效监督,保证技术评审活动公正、客观。被委托机构不得利用技术评审增加申请人负担、谋取不当利益。  (三)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的申请事项、自我声明和分类监管情况,确定复查换证评审方式,减少不必要的现场评审;对检验检测机构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简化文件审查、减少现场评审内容,采信相关评价结果,避免重复评审。  六、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的衔接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由3年调整为6年。本次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调整为自然过渡,目前检验检测机构持有的资质认定证书,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有效期届满前,按照规定申请复查换证。自2015年8月1日起,统一颁发有效期为6年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七、关于检验检测人员的有关要求  (一)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工作1年及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工作3年及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工作5年及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工作8年及以上”可视为具有同等能力。  (二)食品检验机构授权签字人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食品、生物、化学等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食品检验工作1年及以上;食品、生物、化学等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食品检验工作3年及以上;食品、生物、化学等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从事食品检验工作5年及以上;食品、生物、化学等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从事食品检验工作8年及以上”可视为具有同等能力。  八、关于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的责任  (一)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机构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检验检测机构因自身原因导致检验检测结果错误、偏离或者其他后果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应解释、召回或者赔偿责任。涉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还应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的能力范围内开展检验检测工作,不含检验检测方法的各类产品标准、限值标准可不列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能力范围,但在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时可作为判定依据使用。  九、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检验检测专用章的规定  (一)检验检测机构在资质认定证书确定的能力范围内,对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时,应当标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并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应按照国家认监委有关标志管理的文件规定,符合尺寸、比例、颜色方面的要求,并准确、清晰标注证书编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加盖(或者印刷)在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封面,颜色建议为红色、蓝色或者黑色。检验检测专用章加盖在检验检测报告封面的机构名称位置或者检验检测结论位置,骑缝位置也应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应表明检验检测机构完整的、准确的名称。检验检测机构在其出具的各类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上均应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用以表明该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由其出具,并由该检验检测机构负责。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检验检测专用章的管理制度,并对检验检测专用章的使用进行规范管理。  (二)检验检测机构为科研、教学、内部质量控制等活动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时,在资质认定证书确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上可以不标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在资质认定证书确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外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上不得标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  十、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监督管理  (一)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管理制度,组织对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并负责对省级资质认定部门实施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国家认监委在组织实施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三种方式:一是委托行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组,组织实施相关行业领域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监督检查;二是委托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组织实施检验检疫系统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监督检查;三是直接组织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   (二)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监督管理。原则上,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取得省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机构进行监督检查;需要时,根据国家认监委的安排,也可以对辖区内取得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

  • 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家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

    [font=仿宋_GB2312]请教大家,检[/font][font=仿宋_GB2312]验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家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是否可以理解为只要不在两家以上[font=仿宋_GB2312]检验检测机构从业,但可以在2家单位从业,其中1家是检验检测机构,另一家不是检验检测机构?[/font][/font]

  • 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

    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国认实〔2015〕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5年4月9日公布,自2015年8月1日施行。为贯彻实施该《办法》,落实国务院、国家质检总局有关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改革要求,切实履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与监管工作职责,进一步简政放权,营造公平竞争、有序开放的检验检测市场环境,推动检验检测高技术现代服务业做强做大、健康发展,保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各项改革措施顺利到位,现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单位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一、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施范围 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原则,依照《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资质认定(计量认证)。 二、关于检验检测机构主体准入条件 (一)凡是依法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依法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业务范围包括检验检测,并且能够独立、公正从业的,均可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其他组织包括:依法取得工商行政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 (二)若检验检测机构是机关或者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可由其法人授权,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其对外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的法律责任由其所在法人单位承担,并予以明示。 (三)生产企业内部的检验检测机构不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之内。生产企业出资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应当遵循检验检测机构客观独立、公正公开、诚实守信的相关从业规定。 (四)取消“在华设立外资检验检测机构的外方投资者,需要具有3年以上检验检测从业经历”的准入规定。 三、关于调整有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资格许可权限 (一)国家认监委不再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的质检院(所)以及省级纤维检验机构实施验收许可工作,交由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管理,上述机构首次申请、复查换证、变更(含扩项)等事项均由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实施。省级资质认定部门对相关检验检测机构的验收和授权工作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合并实施,但沿用颁发有效期为3年的验收或者授权证书,自2015年8月1日起执行。 (二)国家认监委不再对省级纤维检验机构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交由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管理,上述机构首次申请、复查换证、变更(含扩项)等事项均由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实施,自2015年 8月1日起执行。 四、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分级实施 (一)国家认监委负责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包括四类机构:一是经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二是经国家工商总局登记注册或者核准名称的企业法人;三是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直属管辖的机构;四是国务院有关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根据需要,与国家认监委共同确定纳入国家级资质认定管理范围的机构。 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二)检验检测机构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异地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含分公司、子公司等),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纳入国家认监委资质认定管理范围的检验检测机构,在异地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与总部实行统一管理体系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五、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技术评审 (一)国家认监委和省级资质认定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评审补充要求和评审程序规定实施技术评审,确定评审关键控制点,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技术和管理能力核查,简化文件审查。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协助国家认监委实施所属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评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于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在正式实施之前,原《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依然适用。 (二)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评审工作,由于申请人自身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除外。资质认定部门委托专业技术机构组织实施技术评审工作的,应当与被委托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并对其实施有效监督,保证技术评审活动公正、客观。被委托机构不得利用技术评审增加申请人负担、谋取不当利益。 (三)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的申请事项、自我声明和分类监管情况,确定复查换证评审方式,减少不必要的现场评审;对检验检测机构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简化文件审查、减少现场评审内容,采信相关评价结果,避免重复评审。 六、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的衔接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由3年调整为6年。本次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调整为自然过渡,目前检验检测机构持有的资质认定证书,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有效期届满前,按照规定申请复查换证。自2015年8月1日起,统一颁发有效期为6年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七、关于检验检测人员的有关要求 (一)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工作1年及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工作3年及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工作5年及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工作8年及以上”可视为具有同等能力。 (二)食品检验机构授权签字人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食品、生物、化学等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食品检验工作1年及以上;食品、生物、化学等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食品检验工作3年及以上;食品、生物、化学等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从事食品检验工作5年及以上;食品、生物、化学等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从事食品检验工作8年及以上”可视为具有同等能力。 八、关于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的责任 (一)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机构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检验检测机构因自身原因导致检验检测结果错误、偏离或者其他后果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应解释、召回或者赔偿责任。涉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还应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的能力范围内开展检验检测工作,不含检验检测方法的各类产品标准、限值标准可不列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能力范围,但在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时可作为判定依据使用。 九、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检验检测专用章的规定 (一)检验检测机构在资质认定证书确定的能力范围内,对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时,应当标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并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应按照国家认监委有关标志管理的文件规定,符合尺寸、比例、颜色方面的要求,并准确、清晰标注证书编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加盖(或者印刷)在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封面,颜色建议为红色、蓝色或者黑色。检验检测专用章加盖在检验检测报告封面的机构名称位置或者检验检测结论位置,骑缝位置也应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应表明检验检测机构完整的、准确的名称。检验检测机构在其出具的各类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上均应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用以表明该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由其出具,并由该检验检测机构负责。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检验检测专用章的管理制度,并对检验检测专用章的使用进行规范管理。 (二)检验检测机构为科研、教学、内部质量控制等活动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时,在资质认定证书确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上可以不标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在资质认定证书确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外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上不得标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 十、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监督管理 (一)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管理制度,组织对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并负责对省级资质认定部门实施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国家认监委在组织实施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三种方式:一是委托行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组,组织实施相关行业领域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监督检查;二是委托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组织实施检验检疫系统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监督检查;三是直接组织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 (二)省级资质认定部门

  • 国家认监委关于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统一实施的通知

    国家认监委关于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统一实施的通知时间:2018-03-09 来源:国家认监委国认实〔2018〕12号国家认监委关于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统一实施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的改革要求,切实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国家认监委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开展了一系列简政放权、释放红利的改革举措,促进了我国检验检测服务业的快速健康发展。2018年1月17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实施统一的资质认定管理、简化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要求,指明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改革发展的新方向。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落实《意见》提出的工作任务,促进形成统一的资质认定工作新格局,经研究,现就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统一实施有关工作要求明确如下,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 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实〔20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求,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制度改革,建立统一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发布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关于实施的若干意见》、《关于实施的通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等系列规范性文件。但近期在对各地的监督检查中发现有的地方在执行中与规范性文件要求不一致,同时也为落实国家审计署对资质认定提出的相关要求,现就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有关工作进一步明确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一、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要求,执行放宽主体准入条件、允许租赁设备和分包、许可非标方法等释放红利的政策措施,简化审批手续,规范审批流程。二、为规范产品标识标签的检验检测行为,降低因标识标签检验检测不规范导致的许可风险,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标识标签检验检测能力资质认定时,若检验检测机构仅对产品标识标签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核查,不对产品的实物与标识标签内容真实性进行检验检测,应在限制范围予以说明。资质认定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提交的标识标签相关标准进行资质认定评审时,应审核检验检测机构是否具备标识标签真实性检验检测的技术能力。取得含限制范围标识标签项目资质认定的机构,在对外出具相关检验检测报告时,应在委托合同及检验检测报告上注明标识标签检验检测结果“不包括内容真实性的核实”或类似描述。三、资质认定部门在受理资质认定申请时,不得设置前置条件,国家质检中心、省级质检院所、出入境检验检疫技术机构、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可自愿申请实验室和检验机构认可。资质认定部门要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四、为便利检验检测机构办理招投标等相关事务,资质认定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为检验检测机构核发资质认定证书副本(式样见附件),资质认定证书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附件:资质认定证书副本式样 国家认监委 2017年1月3日

  • 关注 | 1234家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结果通报

    关注 | 1234家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结果通报 近日,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2024年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第一次)结果的通报。本次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必须参加机构数1265家(实际参加1232家,未参加33家),自愿参加2家,共参加1234家。其中:数据为满意的1156家、存在可疑值的32家,不满意的46家,满意率为93.7%。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4年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第一次)结果的通报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相关检验检测机构:为加强对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各机构技术水平,保证检测数据准确可靠,按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4年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鲁市监认函〔2024〕116号)要求,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了“水中氨氮含量、人造板甲醛释放量、果酒中苯甲酸含量、金属材料洛氏硬度”4类检测项目的能力验证工作,现将能力验证结果(第一次)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必须参加机构数1265家(实际参加1232家,未参加33家),自愿参加2家,共参加1234家。其中:数据为满意的1156家、存在可疑值的32家,不满意的46家,满意率为93.7%。(一)水中氨氮含量检测。必须参加的机构569家,实际参加567家机构。数据为满意的526家,存在可疑值的20家,不满意的21家,满意率92.8%。(二)人造板甲醛释放量检测。必须参加的机构135家,实际参加131家机构。数据为满意的106家,存在可疑值的8家,不满意的17家,满意率80.9%。(三)果酒中苯甲酸检测。必须参加的机构232家,实际参加228家机构。数据为满意的220家,存在可疑值的4家,不满意的4家,满意率96.5%。(四)金属材料洛氏硬度试验能力。必须参加的机构329家,自愿参加的机构2家,实际参加308家机构。数据为满意的304家,存在可疑值的0家,不满意的4家,满意率98.7%。二、处理及整改要求(一)数据为满意的机构。对1156家验证数据为满意的机构,希望继续保持并进一步提高检验技术能力。鼓励各政府部门、社会组织选择能力验证结果为满意的机构提供技术服务。(二)数据存在可疑、不满意及未参加的机构。对32家数据存在可疑值、46家验证结果为不满意、33家未按要求参加能力验证的机构,责令上述机构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改正。相关市或县(市、区)属地市场监管局要督促上述机构进行改正并核实有关情况,同时由技术实施单位按规定组织其参加二次能力验证。(三)强化结果使用及管理。本次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结果统一录入“山东省检验检测监管系统”,作为检验检测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将本次能力验证数据存在可疑、不满意和无正当理由未参加的机构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跟踪检查。点击查看附件详情 https://mp.weixin.qq.com/s/-riveN5lR2_3AfAgQn1umQ https://mp.weixin.qq.com/s/-riveN5lR2_3AfAgQn1umQ

  • 上海45家检测机构涉嫌违法违规

    近期,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018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详情如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家认监委办公室关于开展2018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检验检测行为,我局于2018年8月至11月组织开展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b]一、检查总体情况[/b] 在检验检测机构全面自查的基础上,我局通过部门横向联合、市区纵向联动,会同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组织各区市场监管局和行业专家,以环境监测机构、机动车检验机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食品检验机构为重点,共对本市135家检验检测机构开展了资质认定专项检查。 检查采取现场检查与盲样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并全面推行使用国家认监委“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管信息化终端系统”。检查内容以《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行为规范及资质认定能力保持情况为主,重点查处出具虚假、失实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的行为。 经查,135家被检查检验检测机构中,有86家机构因存在不规范问题需要进行整改,另有45家机构存在较严重问题、涉嫌违法违规,已移送各区市场监管局和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详见附件)。[b]二、问题分析[/b]经过现场检查、盲样考核以及后期汇总分析,对照《条例》《管理办法》,被检查机构主要存在以下问题:[b](一)诚信意识缺失,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b]检验检测是传递信任的行业,但检查中发现个别检验检测机构缺乏基本诚信意识,涉嫌存在未经实际检验检测即出具数据、结果,或者伪造篡改实际数据、结果向社会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b](二)能力条件不足,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不准确[/b]部分机构因人员专业水平不足、仪器设备存在缺陷、环境设施不符合要求等原因,整体上检验检测能力存在不足,导致最终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客观上的不准确,甚至法律意义上的失实。此外,在作为客观能力评判方式的盲样考核中,部分机构在阴离子表面活性剂、非甲盲样考核中经补测确定为不合格,反映出在检验检测准确性方面存在不足。[b](三)管理体系未有效运行,违反资质认定管理要求[/b]《条例》《管理办法》以及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均对检验检测机构运行管理体系提出了明确要求,但检查中发现部分机构未能有效执行体系文件要求,关键环节把关不严,存在未按规定保存检验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超能力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报告、使用已失效的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未及时办理资质认定变更事项、未执行评审准则有关分包规定、不规范使用CMA标识等违法违规现象。[b](四)检验检测过程不规范,违反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b]检验检测的依据主要是标准和技术规范,检查中发现部分机构未能严格执行标准和技术规范规定的方法要求,存在标准和技术规范使用错误,未按要求获取、保存或处理样品,环境条件(温度、湿度等)设置不符合要求,上机检测时间和检测样品数量有误等违法违规情形,直接或间接影响了最终数据和结果的有效性和准确性。[b](五)贯彻《条例》不力,未有效执行地方法定要求[/b]《条例》于2017年1月实施,对本市检验检测行为规范提出了更全面、更严格的要求,但部分机构对《条例》重视不足、贯彻不力,存在检验检测报告不标注样品获取方式,未按规定报送年度统计信息,未查询聘用人员信用记录,未明确重大信息报告义务和信息公示义务,个别机构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等现象,不符合《条例》的立法精神和具体规定。[b]三、处理意见[/b]根据《条例》《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本次专项检查中存在问题的机构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对存在较严重问题,涉嫌违法违规的42家检验检测机构,已移送各区市场监管局进一步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条例》《管理办法》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资质认定证书。因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受到行政处罚的,根据《条例》规定,3年内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得购买其检验检测服务。对另外3家涉嫌出具虚假尾气排放检验报告的机动车检验机构,由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处理。(二)对盲样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上海聚星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源科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等2家机构,暂停相关检验项目资质,责令其在1个月内采取整改措施,查找偏离原因,认真进行整改,经复查考核通过后,方可向社会出具该项目检验检测报告。(三)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其他问题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及时整改,认真分析问题原因,举一反三,切实落实相关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并由检查组对机构整改完成情况进行确认。(四)对不再继续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上海岑皓环境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依法注销其资质认定证书。(五)各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加强对本次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跟踪检查,在日常监管中重点关注,对相关机构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核查。对已移送案件,要严格依法查处,并按照行政执法移送要求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我局。附件:1.涉嫌违法违规的检验检测机构名单2.整改后通过的检验检测机构名单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12月17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1[b]涉嫌违法违规的检验检测机构名单[/b]序号 机构名称涉嫌存在的主要问题备注1上海志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未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未按规定保存检验检测原始记录2上海市宝山北部汽车检测维修有限公司未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3上海飞遥实业有限公司未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4上海真迪土木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超出资质认定能力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5上海众建实业有限公司未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6上海万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超出资质认定能力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使用已失效的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未按照规定保存检验检测报告7上海申宝珠宝检测有限公司超出资质认定能力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使用已失效的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8博慧检测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超出资质认定能力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9上海嘉定汽车综合检测站有限公司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未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10上海金洙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未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11上海翔茂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检测报告12上海中石康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保存检验检测原始记录13上海绿邹检测技术中心未按照规定保存原始记录14上海天复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未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不符合要求15上海申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16莱茵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不符合要求17上海清沐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未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18源科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未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未按照规定保存原始记录和检验检测报告19上海闵天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站在资质空档期出具检验检测报告;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检测报告20恩福(上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不符合要求21上海闵跃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检测报告22上海瑞圣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失实检验检测数据、结果23上海欣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失实检验检测数据、结果24上海闵行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失实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未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未按照规定保存检验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25上海伟幸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不具备资质认定能力;未配合接受检查26上海华证联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出具失实检验检测数据、结果;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检测报告27亦海检测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未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未按规定保存原始记录28中海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29上海临港机动车安全检测站未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30上海下沙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未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31上海纵安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32上海锐浦环境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未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不符合要求33上海绿环商品检测有限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出具失实检验检测数据、结果;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检测报告34上海弋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不符合要求35上海正鉴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伪造检验检测人员签字36上海宝盈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37上海昶欣机动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38上海市建设机械检测中心有限公司超出资质认定能力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39优立胜邦质量检测(上海)有限公司超出资质认定能力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不符合要求40上海奉欣机动车检测站出具失实检验检测数据、结果41上海悦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42上海迪安司法鉴定有限公司超出资质认定能力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43上海奥狮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由生态环境部门处理44上海宝祭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由生态环境部门处理45上海大浩汽车检测中心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由生态环境部门处理注:以上机构的违法事实认定,以相关执法部门最终公布的调查处理结果或者行政处罚信息为准。附件2[b]整改后通过的检验检测机构名单[/b]86家(略)

  • 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

    [align=center]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align] 国认实〔2017〕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2015年7月29日,我委印发了《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配套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的通知》(国认实〔2015〕50号),该通知明确了相关文件试行期一年。经试行并调整完善,现正式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管理要求》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报告》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审核表》等文件。为确保新旧文件的有序过渡,本次印发文件自2017年7月1日正式施行,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认监委 2017年2月8日[url=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7/201702/t20170220_53737.shtml]点击打开链接[/url]

  • 16家检验检测机构报告造假被撤销资质

    6月12日下午,从国家质检总局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15年,全国共有1415家检验检测机构因违法违规或不规范运行受到资质认定部门的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其中,北京中维京宝珠宝玉石鉴定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藁盛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等16家机构,因存在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情形,被撤销资质。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16家被撤销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中,内蒙古和宁夏两自治区的机构合计达11家。 在受到行政处理或处罚的1415家机构中,除16家机构因存在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情形被撤销资质外,还有520家存在文件管理不规范、人员管理不严格等问题的机构被行政告诫;123家存在超范围检验检测、质量体系不能有效运行的机构被暂停资质;另外,中央储备粮重庆北碚直属库粮油检测中心、宁夏公路管理局中心试验室、福建三明机动车安检站、四川省西科大司法鉴定中心等756家机构,因不能持续满足资质认定要求,被注销资质。

  • 国家认监委关于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统一实施的通知

    时间:2018-03-09  来源:国家认监委摘要:[align=center]国认实〔2018〕12号[/align][align=center] [/align][align=center]国家认监委关于推进检验检测机构[/align][align=center]资质认定统一实施的通知[/align]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的改革要求,切实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国家认监委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开展了一系列简政放权、释放红利的改革举措,促进了我国检验检测服务业的快速健康发展。2018年1月17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实施统一的资质认定管理、简化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要求,指明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改革发展的新方向。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落实《意见》提出的工作任务,促进形成统一的资质认定工作新格局,经研究,现就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统一实施有关工作要求明确如下,请各单位遵照执行。一、推进统一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建立(一)完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协调机制资质认定部门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及行政许可制度改革要求,遵循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统一性、开放性、便利性的基本原则,加强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研究制定并发布相关检验检测领域资质认定评审要求,建立跨行业部门的联合评审机制,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全社会采信,加快建立和完善国家统一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制度。(二)允许特殊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纳入资质认定1.法律、法规(如《特种设备安全法》、《消防法》、《种子法》等)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资格有相应规定的,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从其规定。2.法律、法规、规章中未明确规定需要取得资质认定的领域,相关检验检测机构不强制作为资质认定对象。对于行业主管部门有相应管理需求的,鼓励资质认定部门积极试点开展上述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逐步将其纳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体系。试点实施资质认定的领域,资质认定部门事中事后的监管只针对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三)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1.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的能力范围应包括方法标准、产品标准两部分。产品标准中引用的方法标准也应单独取得资质认定。2.具有自主创新技术、具备竞争优势的团体标准可申请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团体标准时需提供方法验证报告及标准发布团体出具的有关标准技术优势及领先性、创新性的相关说明。3.除国家认监委已发文修订或者以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形式发布的资质认定评审要求之外,《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配套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的通知》(国认实〔2015〕50号)印发的相关附件继续执行。二、推动资质认定制度改革,为检验检测机构减负(一)积极推动“五减”1.资质认定部门应根据《意见》推动“五减”(减程序、减环节、减时间、减收费、减申请材料)的要求,结合检验检测机构的申请事项、分类监管和机构自我声明等情况,简化许可程序。对于符合相关规定的检验检测机构,逐步采取文件审查、采信机构自我声明等方式,快捷做出是否准予延续、变更资质的决定。2.资质认定部门应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标准化的要求,对审批事项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环节的办理流程进行梳理和规范,合理配置审批权限,优化内部审批流程。3.资质认定部门应加强资质认定工作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互联网手段,实现申请、审批、发证全流程网上办理,提高审批效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扩项和复查评审时,如法律地位、管理体制未发生重大变化,可无需提交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原有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等材料。4.资质认定部门应严格落实《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2号)要求,不得收取计量认证许可费用,同时积极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履行职能所需经费。5.原已取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F)的检验检测机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到期后,不再延续。资质认定部门可视机构具体情况,采用书面或者现场审查的方式,将原有食品检验检测能力纳入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范围。6.检验检测机构的公章是其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证明,检验检测机构在检验检测报告、证书上加盖公章的,视同其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二)鼓励检验检测机构跨地域发展检验检测机构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跨省设立异地检验检测场所的,应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并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及证后监管。三、加强检验检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一)严格查处虚假检验检测行为1.未经检验检测或者以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被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2.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时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有关情况的,资质认定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检验检测机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二)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投诉举报案件办理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有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投诉举报案件,并予以查处。投诉举报内容属于检验检测结果争议、标准使用争议,并无明确违反资质认定相关要求情况的,可将相关检验检测机构纳入重点监管对象。(三)规范检验检测报告和证书未加盖资质认定标志(CMA)的检验检测报告、证书,不具有对社会的证明作用。检验检测机构接受相关业务委托,涉及未取得资质认定的项目,又需要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报告、证书时,相关检验检测报告、证书不得加盖资质认定(CMA)标志,并应在报告显著位置注明“相关项目未取得资质认定,仅作为科研、教学或内部质量控制之用”或类似表述。(四)严格食品检验机构监管食品检验机构(或者具备食品检验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在涉及食品检验相关问题时)应同时符合《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5号,以下简称165号令)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以下简称163号令)的相关要求。食品检验机构存在相关违规情况的,根据163号令或165号令的规定从重进行处理。 国家认监委2018年3月7日

  • 国家认监委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的通知

    [align=center][color=#0b3379]时间:2018-04-02  来源:国家认监委[/color][/align] 认办实函〔2018〕59号 [align=center]国家认监委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align][align=center]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的通知[/align]各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和行政许可标准化的要求,为做好2018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现就有关要求明确如下:一、请各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按照有关工作要求,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2018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计划(详见附件)。二、自2018年4月9日起,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必须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网上审批系统(网址为http://cma.cnca.cn,以下简称“网上审批系统”)提交各类申请,不再接受纸质版材料,相应流程均从网上办理(相关信息需要保密的特殊机构除外)。三、同步申请资质认定和实验室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应于2018年5月1日前登录网上审批系统(网址为http://cma.cnca.cn,也可通过实验室认可系统相应链接登录)完成信息采集工作,2018年6月1日起,必须通过网上审批系统上报申请材料(相关信息需要保密的特殊机构除外),并同时提交纸质版材料。四、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提交复查申请的检验检测机构,将自动注销证书,国家认监委将定期公布注销名录。证书过期自动注销的检验检测机构再次申请资质认定,应按照首次申请的材料和流程提交。五、为提升技术评审的有效性,国家认监委将在2018年评审计划中挑选部分行业和机构试行行业交叉评审和盲样考核,具体情况另行通知。附件:[url=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8/201804/W020180402354842492734.xls][color=#494949]2018[/color][color=#494949]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计划[/color][/url]国家认监委办公室2018年3月26日

  • 如何网上查询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

    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受我局委托,对某企业的菜籽油依据GB\T 1536(厂家标签上标注的执行标准为GB 1536)进行检测,结论是合格,出具了检验报告。 D 相关官网上查询获证机构信息时,只能查到笼统的信息“专业领域:食品”,总不可能指该公司的任何食品的任何项目都有能力检测吧。请教论坛在咖,如何查询到该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

  • 亚硝酸盐检测仪如何维护

    亚硝酸盐检测仪如何维护

    [size=16px]  亚硝酸盐检测仪是用于检测水中亚硝酸盐含量的设备,通常用于环境监测和饮用水质量监测。为了确保它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需要进行定期的维护和保养。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亚硝酸盐检测仪的维护步骤:  清洁仪器:  定期清洁仪器的外部表面,使用柔软的干净布或棉纸巾擦拭。  清洗仪器的测量池、电极和其他与样品接触的部件。使用适当的清洁剂,并根据制造商的建议进行清洗。注意不要划伤或损坏任何部件。  校准仪器:  定期校准仪器,确保其测量结果准确可靠。校准频率根据制造商的建议来确定。  使用标准溶液来校准仪器,确保它们处于良好状态并具有已知的浓度。  更换电极和传感器:  电极和传感器是亚硝酸盐检测仪的关键部件,它们可能会因使用时间久远或受损而需要更换。根据制造商的建议,定期更换这些部件。  储存注意事项:  当不使用仪器时,确保储存它在干燥、避免温度波动和尽量避免阳光直射的地方。  按照制造商的建议,在储存之前进行适当的清洁和维护。  跟随操作手册:  仔细阅读和遵守制造商的操作手册和维护指南。这些手册通常包含了详细的维护要求和建议。  避免污染:  确保在进行测量之前,样品容器、仪器和所有相关的工具都是清洁的,以避免污染样品或影响测量结果。  定期检查仪器性能:  定期检查仪器的性能,以确保它能够正常工作。如果发现问题或异常,应尽早进行维修或校准。  总之,亚硝酸盐检测仪的维护非常重要,可以确保它的测量结果准确可靠。定期的清洁、校准和更换部件是保持仪器性能的关键步骤。务必遵循制造商的建议和操作手册中的指南。如果不确定如何进行维护或修复,云唐最好咨询专业技术支持或维修人员的帮助。[img=,690,69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3/09/202309061334582396_4572_6098850_3.png!w690x690.jpg[/img][/size]

  • 食品违规添加乳矿物盐和菊粉,这两种如何检测?

    食品违规添加乳矿物盐和菊粉,致2岁幼儿出现不适,乳矿物盐:以乳清为原料,经去除蛋白质、乳糖等成分牛奶碱性蛋白而制成的利于人体吸收的营养补充剂,但婴幼儿食品中禁止添加。乳钙、复合维生素等均属于乳矿物盐。菊粉:主要见于菊科植物,例如,菊芋的块茎、大理菊的块根、蓟的根。是以胶体形态含于细胞的原生质中。不知道这两种怎么检测,有相关标准和检验方法不???

  • 国家认监委关于检验检测机构 资质认定工作采用相关认证认可行业 标准的通知

    [align=center]国家认监委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采用相关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通知与发证CMA检验单位有关吗?具体什么意思?[/align][align=center]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各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2017年10月16日,国家认监委印发了《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2017年第四批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通知》(国认科〔2017〕124号),发布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等五项涉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和管理的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相关行业标准吸收了国际标准最新内容,融合了国内相关管理部门的特殊要求,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评审和管理活动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充分体现了国务院“放管服”的改革精神,是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深化改革的重要成果。为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制度改革完善,经研究,现就相关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使用明确如下:一、使用下列认证认可行业标准作为相关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继续遵循“通用要求+特殊要求”的模式。[b](一)通用评审要求[/b]《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适用所有检验检测领域。[b](二)特定领域评审要求[/b]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机动车检验机构要求》(RB/T 218-2017),适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和汽车综合性能检验机构等。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司法鉴定机构要求》(RB/T 219-2017),适用司法鉴定机构。二、使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评审员管理要求》(RB/T213-2017)作为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依据三、使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食品复检机构要求》(RB/T 216-2017)作为食品复检机构名录公布的条件要求四、过渡期安排前述五项认证认可行业标准于2018年6月1日起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和管理中开始试行,2019年1月1日全面实施。五、文件替代要求2016年5月31日国家认监委印发的《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及释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要求》(国认实〔2016〕33号),2015年7月29日发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司法鉴定机构要求》,于2019年1月1日过渡期结束后失效,由前述认证认可行业标准替代。特此通知。附件:[url=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8/201805/W020180511524345493842.pdf]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url][url=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8/201805/W020180511524345493842.pdf]要求(RB/T 214-2017)[/url][url=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8/201805/W020180511524345969471.pdf]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机动车检验机构要[/url][url=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8/201805/W020180511524345969471.pdf]求(RB/T 218-2017)[/url][url=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8/201805/W020180511524346123969.pdf]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司法鉴定机构要求[/url][url=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8/201805/W020180511524346123969.pdf](RB/T 219-2017)[/url][url=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8/201805/W020180511524346436131.pdf]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评审员管理要求[/url][url=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8/201805/W020180511524346436131.pdf](RB/T213-2017)[/url][url=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8/201805/W020180511524346595134.pdf]5.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食品复检机构要求[/url][url=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8/201805/W020180511524346595134.pdf](RB/T 216-2017)[/url][/align][align=center]国家认监委[/align] 2018年5月7日(此件公开发布)

  • 国家认监委关于检验检测机构 资质认定工作采用相关认证认可行业 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各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2017年10月16日,国家认监委印发了《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2017年第四批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通知》(国认科〔2017〕124号),发布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等五项涉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和管理的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相关行业标准吸收了国际标准最新内容,融合了国内相关管理部门的特殊要求,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评审和管理活动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充分体现了国务院“放管服”的改革精神,是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深化改革的重要成果。为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制度改革完善,经研究,现就相关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使用明确如下:一、使用下列认证认可行业标准作为相关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继续遵循“通用要求+特殊要求”的模式。[b](一)通用评审要求[/b]《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适用所有检验检测领域。[b](二)特定领域评审要求[/b]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机动车检验机构要求》(RB/T 218-2017),适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和汽车综合性能检验机构等。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司法鉴定机构要求》(RB/T 219-2017),适用司法鉴定机构。二、使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评审员管理要求》(RB/T213-2017)作为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依据三、使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食品复检机构要求》(RB/T 216-2017)作为食品复检机构名录公布的条件要求四、过渡期安排前述五项认证认可行业标准于2018年6月1日起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和管理中开始试行,2019年1月1日全面实施。五、文件替代要求2016年5月31日国家认监委印发的《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及释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要求》(国认实〔2016〕33号),2015年7月29日发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司法鉴定机构要求》,于2019年1月1日过渡期结束后失效,由前述认证认可行业标准替代。特此通知。附件:[url=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8/201805/W020180511524345493842.pdf]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url][url=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8/201805/W020180511524345493842.pdf]要求(RB/T 214-2017)[/url][url=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8/201805/W020180511524345969471.pdf]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机动车检验机构要[/url][url=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8/201805/W020180511524345969471.pdf]求(RB/T 218-2017)[/url][url=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8/201805/W020180511524346123969.pdf]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司法鉴定机构要求[/url][url=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8/201805/W020180511524346123969.pdf](RB/T 219-2017)[/url][url=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8/201805/W020180511524346436131.pdf]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评审员管理要求[/url][url=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8/201805/W020180511524346436131.pdf](RB/T213-2017)[/url][url=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8/201805/W020180511524346595134.pdf]5.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食品复检机构要求[/url][url=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8/201805/W020180511524346595134.pdf](RB/T 216-2017)[/url][align=right] [/align][align=right] [/align][align=right] [/align][align=center] 国家认监委[/align] 2018年5月7日

  • 245家检验检测机构,仅3家通过现场监督检查

    [align=center][size=24px]245家检验检测机构,仅3家通过现场监督检查[/size][/align][size=14px]检查结果显示,从总体情况看,大部分机构能够认真落实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能够客观、公正、真实、准确的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工作质量不断得到规范和提高。同时,检查中也发现部分机构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的相关规定理解不到位,不能持续满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条件和要求,甚至存在违法违规检验行为。对于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查组已书面反馈被检查机构,并移交当地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size][color=#007aaa][size=14px][b]仅3家检测机构通过现场监督检查,136所检验检测机构被责令1个月内改正[/b][/size][/color][size=14px] 根据通告,245所检验检测机构中,济南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山东省莱芜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山东儒兴检测技术有此案公司3所机构通过监督检查,其余242所检验检测机构均存在问题。[/size][size=14px]136所检验检测机构被责令1个月内改正,包括山东中检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烟台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中国科学院烟台海岸带研究所公共技术服务中心、山东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山东省食品发酵工业研究设计院)、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枣庄有限公司、山东中科国检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等。[/size][size=14px]其中,山东中科国检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编号SDZK1901001报告检验日期2019.01.14~2019.01.22,与原始记录检验日期2019.01.14不一致。霉菌培养箱校准温度(37℃)与检验方法要求使用温度(28℃)不符。2.编号为SDZK1908029、1908031.1907001.18111444.1811143.1911142.1811141.1911140、1911139、1911138、1911137、1911136、1911135的报告中,委托协议书未明确分包项目。[/size][size=14px][color=#007aaa][b]四家检测机构因涉嫌造假,被山东市监局建议撤销证书[/b][/color][/size][size=14px] 此次监督检查中,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发现四家检测机构涉嫌造假并建议撤销证书,具体为:山东正顺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首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东营市方正钢瓶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滨州市西环检测有限公司。[/size]

  • 国家认监委组织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要求培训班

    12月19日-21日,国家认监委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要求培训班在海口召开,来自全国100余名国家质检中心相关负责同志参加了本次培训。  本次培训内容丰富,形式多样。首先实验室部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动态及监管动态进行了宣贯,其次结合当前最新修订的17025和标准化法邀请了权威的老师进行授课,最后对资质认定制度和国家产品质检中心制度进行分组研讨,听取意见。(实验室部)

  • 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释义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要求》的通知

    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6/201606/t20160602_51597.shtml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释义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要求》的通知时间:2016-06-02  来源:国家认监委摘要:国认实〔2016〕33号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释义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要求》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2015年7月29日,我委印发了《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配套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的通知》(国认实〔2015〕50号),该通知明确了相关文件试行期一年。经试行及修订,现正式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释义》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要求》等3份文件。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特此通知。附件: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释义 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要求 国家认监委2016年5月31日(此件公开发布)给各位版友分享一下

  • 【讨论】国家能否在各大城市建立一个检验检测中心?

    [color=#6d201b][size=4][b]我提出一个建议给各位同行讨论:[u]国家能否在各大城市建立一个检验检测中心呢?[/u]  目前由于我国各行业、各部门的大部份检验检测机构的人员和技术水平(参差不齐)、仪器设备(有的在闲置)、检验用房(有的很拥挤,面积不够)、管理水平(欠缺)都存在很大的差别,同一样品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也存在一定的差距,所以为了建立一个以国家为主导的最具权威性的检验检测机构势在必行,整合农业、卫生、质检、环保、化工、食品等相关检验检测机构重组在一起,成立一个检验检测中心,国家重点投入配置,作为一个极其权威性的检验检测机构。你的看法和想法如何?请各位提出见解。[/b][/size][/color]

  • 2019年国家级检验检测能力验证工作正式启动

    2019年国家级检验检测能力验证工作正式启动

    [align=center][b]认监委关于开展2019年国家级检验[/b][/align][align=center][b]检测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b][/align][align=center][/align][align=center]国认监〔2019〕6号[/align]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各项目承担单位,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 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进一步加强认证认可检验检测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检验检测市场,提升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水平,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实验室能力验证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认监委决定在社会重点关注的检验检测领域组织开展2019年国家级检验检测能力验证工作(以下简称国家级能力验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b]一、国家级能力验证工作的设置[/b]国家级能力验证工作分为A、B两类项目。(一)A类项目[color=#bc2c26]由认监委征集、审核并发布的能力验证项目,取得认监委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且相关检验检测项目(参数或者方法标准)已经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和相关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国家质检中心)必须参加。[/color]鼓励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部门颁发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自愿参加。认监委2019年能力验证A类项目共18项(见附件1)。(二)B类项目由认监委征集、审核并发布的能力验证项目,鼓励各类检验检测机构自愿参加。认监委2019年能力验证B类项目共20项(见附件2)。上述能力验证项目清单可登录认监委网站 “公文信息”栏目(http://www.cnca.gov.cn)或“能力验证专栏”(http://www.cnca.gov.cn/bsdt/ywzl/jyjcjggl/sysnlyzzl/)查询和下载。[b]二、国家级能力验证工作实施要求[/b](一)对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以下简称行业评审组)的要求各行业评审组应当及时将认监委2019年国家级能力验证工作要求转发所属行业内检验检测机构,并监督其按要求参加。各行业评审组也可根据能力建设和监督管理需要,按照避免重复、避免增加检验检测机构不必要负担的原则,另行组织能力验证或实验室间比对项目,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参加。各行业评审组另行组织的能力验证或实验室间比对项目,应当在实施前向认监委报告计划清单,实施结束后向认监委报告实施结果。(二)对承担国家级A类、B类能力验证项目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的要求1. 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高度重视所承担的能力验证项目,配备足够的资源,保证能力验证项目及时、科学、高质量地开展。2. 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认真做好能力验证方案设计工作,考虑技术实现、避免串通、结果利用等因素,及时、认真填写方案设计表(见附件3),并于4月15日前将方案设计表上报备案。3. 对于初测不满意的检验检测机构可允许其自愿参加一次补测,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认真审核相关机构的补测申请及整改资料,未整改或整改无效的,不允许其参加补测;补测后仍不满意、未申请或者未参加补测的,视其本次能力验证结果为不满意。4. 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于10月15日前向认监委报告能力验证参加机构总数、名单以及初测、补测结果。A类项目承担单位还应当提供未按要求参加的检验检测机构和国家质检中心名单。5. 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于11月15日前完成能力验证项目的验收及报告的编写工作,并提交总结报告。(三)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要求参加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参加者)应当按照要求参加能力验证活动,真实、客观、及时报送检验检测结果。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参加其他社会组织提供的能力验证项目,不断提升自身检验检测能力。[b]三、结果利用和处理[/b](一)对于能力验证结果满意的参加者,由认监委对社会公布名录。能力验证满意结果作为参加者相关检验检测项目的能力证明,该参加者2年内可免于相关项目的现场评审。鼓励其他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及其他方选择使用能力验证结果满意的检验检测机构提供技术服务。(二)对于应当参加但无故不参加的检验检测机构和国家质检中心,认监委将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42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三)能力验证结果可疑或者不满意的参加者,应当及时进行整改;技术能力不能满足资质认定要求的,应当自行暂停相关检测业务,直至技术水平得到有效验证后方可恢复检验检测活动。[b]四、能力验证费用[/b]本《通知》中要求必须参加A类能力验证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初测费用由认监委承担。如需参加补测,需向项目承担单位交纳补测费用。[b]五、联系方式[/b]联系人:郭栋、蔡小鹤联系电话:010-82262733、82262814电子邮箱:guod@cnca.gov.cn、caixh@cnca.gov.cn准备报名参加相关能力验证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可直接与具体承担能力验证项目的单位联系报名(联系方式详见附件1、附件2)。附件:1. 认监委[color=black]2019[/color]年能力验证[color=black]A[/color]类项目2. 认监委[color=black]2019[/color]年能力验证[color=black]B[/color]类项目3. 认监委能力验证项目方案设计表[align=right]认监委[/align][align=right]2019年3月28日[/align][img=,690,831]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9/04/201904030822172588_7628_1954597_3.jpg!w690x831.jpg[/img][img=,690,871]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9/04/201904030822184928_2381_1954597_3.jpg!w690x871.jpg[/img][img=,690,332]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9/04/201904030822188728_4543_1954597_3.jpg!w690x332.jpg[/img][img=,690,856]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9/04/201904030822193658_7579_1954597_3.jpg!w690x856.jpg[/img][img=,690,849]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9/04/201904030822199308_4610_1954597_3.jpg!w690x849.jpg[/img][img=,690,712]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9/04/201904030822203788_6732_1954597_3.jpg!w690x712.jpg[/img]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知识讲座在国家钨与稀土质检中心(江西)召开

    10月10日,围绕检验检测机构开放日活动主题,《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知识讲座在国家钨与稀土质检中心召开,讲座由国家钨与稀土质检中心、赣州市检验检测创新联盟、江西理工大学等联合举办,邀请了江西省建筑材料工业科学研究设计院左敏主任来赣讲座,来自赣州市40余家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和企业的70多人参加了讲座。  讲座会上,左敏根据RB/T214-2017与原《评审准则》对比,从主要变化及新增内容逐条款进行了解读,进一步加强了在场学员们的对RB/T 214-2017标准的理解和掌握。据悉,根据国家认监委有关文件要求,明年起,RB/T 214-2017标准将全面实施,该标准吸收了国际标准最新内容,融合了国内相关管理部门的特殊要求,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评审和管理活动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充分体现了国务院“放管服”的改革精神,是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深化改革的重要成果。  本次知识讲座的开展,为各相关检测检测机构和企业人员及时掌握新标准的具体变化及要求提供了学习和交流平台,对各相关单位实验室的体系改版及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有着积极的指导意义,讲座内容受到学员们的高度评价,学员们还参观了中心检测和研发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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