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食品安全检测标准也有成为强制方法的趋势,大家怎么看?微生物的检测方法已经是强制方法了,前段时间参加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的培训,2763是强制标准,因为是卫生标准无可厚非或者是必须是强制标准。但是,标准中各个农药底下都写了检测方法,部分老师的见解为如此推断,方法就变成了强制使用了。大家都怎么看?方法强制好像不太合理呀!!!
为完善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机制,强化重点领域计量器具强制检定风险管理,近日,浙江省质监局在杭州召开了计量器具强制检定主导实验室座谈会。 会议研究确定了强检主导实验室主要任务,对下一阶段做好检情分析报告、风险监测预警等工作做出了部署,同时对主导实验室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要落实责任,尽快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科学严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二是要在各自的领域深入了解实际情况,发现系统性隐患、行业“潜规则”或风险隐患并及时报告;三是要不断加强能力建设,做好技术规范完善优化、突发事件处置和计量监管的技术支撑,树立技术权威,做到关键时刻“拉的出、打得赢”。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主导实验室制度是省局在强检工作新形势下做出的一项新举措。主导实验室主要负责强检统计分析、风险监测、技术指导和应急处置技术支撑等工作,第一批主导实验室集中在安全防护、贸易结算、医疗卫生等领域。 浙江省计量院、宁波市计量院等6个主导实验室有关负责同志共20余人参加了会议。
辣椒酱检测酸度是强制性的吗?请各位帮帮忙
在一家三方检测公司,经常有些监督性检测,超过污水三类排放标准的,强制改成一类。但是昧良心干这种缺德事,实在是很纠结。
刚看到新闻:西江江门段鱼类大量死亡原因查明 系次氯酸钠泄漏。该公司存储产品次氯酸钠(俗称“漂水”)的13号罐体出口管道于1月9日上午约8时30分发生泄漏事故,当时储罐储存次氯酸钠约30吨(浓度10%),泄漏到西江的量大约10吨左右。事故发生后,该公司自行采取倒罐、关闭污水处理设施出水闸门等措施,约45分钟后完成堵漏工作,液体不再流入西江。 不仅要对工厂化学品的罐子内部检测,还要安全员巡视。管理上和技术上都要强制执行! 有哪些表能够完成这一任务?
谁有最新CCC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收费标准,能否传一下,先谢谢了.
[b]快看!此省强制检定将向第三方开放[/b]计量资讯速递 [color=rgba(0, 0, 0, 0.298)]昨天[/color][align=center][color=#ff4c41][b]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授权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b][/color][/align][color=#ff0000]各直属局 、 省计量测试所及有关单位:[/color][color=#ff0000] 为规范我省计量授权机构工作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授权工作规范( 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color][color=rgba(0, 0, 0, 0.298039215686275)] [/color][color=#ff0000]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color][color=#ff0000] 2018年7月31日[/color][color=#ff0000] [/color][align=center][b]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b][/align][align=center][b]计量授权工作规范(试行)[/b][/align][color=rgba(0, 0, 0, 0.298039215686275)] [/color][b]第一条 [/b] 为加强强制检定工作,推进强检计量器具(以下简称强检器具)检定全覆盖的法定要求,充分利用社会计量资源,解决我省强检器具检定能力不足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b]第二条[/b] 本规范适用于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授权其他部门、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执行计量法规定的强制检定任务。 [b]第三条[/b] 计量授权要针对我省实施计量法的实际需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积极作用,按照经济合理、条件具备、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严格管理、全面监督的原则实行。 [b]第四条[/b] 根据强检工作需要,我省现有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难于完成的电能表、水表、燃气表、衡器、出租车计价器、气体报警器、压力表、温度计、血压计等量大面广的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及气象、测绘、环保、大口径流量计等专业性较强的计量检定项目,采取计量授权方式,授予有关计量检定机构开展强制检定。 [b]第五条[/b] 被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计量检定资质; (二)计量标准、检测装置和配套设施必须与申请授权项目相适应,满足授权任务的要求; (三) 工作环境能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保证有关计量检定、测试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 检定测试人员必须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掌握有关专业知识和计量检定、测试技术,并经考核合格; (五) 建立保证计量检定、测试结果公正、准确的有关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b]第六条[/b] 计量授权按照以下工作程序进行 (一)公告。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门户网站上公告拟授权的项目、条件、内容等,公告期7个工作日。 (二)形式要件审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负责对授权申请材料进行形式要件审查,于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依据条件成熟度提出拟现场核查的机构名单,由分管副局长审定。 (三)现场核查。依据拟进行现场核查的机构名单,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主持开展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工作可委托省计量测试所依据《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进行。 (四)审批。经核查合格的申请单位,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作出同意授权拟办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后,呈局长审批。 [b]第七条[/b]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被授权单位实施以下方式的监督和管理。 (一)机构巡查。定期对被授权机构的计量授权法定条件的持续符合性进行现场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二)结果抽检。依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按不少于5%的比例对被授权机构完成检定的强检器具进行抽检,检查其出具的检定数据是否科学、准确、可靠。抽检工作委托依法设置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负责。通过随机抽检中发现抽检结果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可增加抽检比例及抽检频次。 (三)专项检查。根据抽检发现的问题和接到的投诉、举报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对通过机构巡查和专项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被授权机构,将依法采取责令整改、停业整顿、撤销授权等方式处理,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需要追究其他法律责任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b]第八条[/b] 被授权机构在检定工作中与有关单位、个人发生计量纠纷,需要仲裁检定的,根据《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由依法设置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 [b]第九条[/b] 计量授权的有效期自授权书签定之日起至授权机构法定代表人职务终止,最长不超过5年。 [b]第十条 [/b]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负责解释。[align=center]END[/align][align=left]来源: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官网[/align]
[b]快看!此省强制检定将向第三方开放[/b]计量资讯速递 [color=rgba(0, 0, 0, 0.298)]昨天[/color][align=center][color=#ff4c41][b]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授权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b][/color][/align][color=#ff0000]各直属局 、 省计量测试所及有关单位:[/color][color=#ff0000] 为规范我省计量授权机构工作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授权工作规范( 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color][color=rgba(0, 0, 0, 0.298039215686275)] [/color][color=#ff0000]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color][color=#ff0000] 2018年7月31日[/color][color=#ff0000] [/color][align=center][b]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b][/align][align=center][b]计量授权工作规范(试行)[/b][/align][color=rgba(0, 0, 0, 0.298039215686275)] [/color][b]第一条 [/b] 为加强强制检定工作,推进强检计量器具(以下简称强检器具)检定全覆盖的法定要求,充分利用社会计量资源,解决我省强检器具检定能力不足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b]第二条[/b] 本规范适用于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授权其他部门、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执行计量法规定的强制检定任务。 [b]第三条[/b] 计量授权要针对我省实施计量法的实际需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积极作用,按照经济合理、条件具备、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严格管理、全面监督的原则实行。 [b]第四条[/b] 根据强检工作需要,我省现有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难于完成的电能表、水表、燃气表、衡器、出租车计价器、气体报警器、压力表、温度计、血压计等量大面广的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及气象、测绘、环保、大口径流量计等专业性较强的计量检定项目,采取计量授权方式,授予有关计量检定机构开展强制检定。 [b]第五条[/b] 被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计量检定资质; (二)计量标准、检测装置和配套设施必须与申请授权项目相适应,满足授权任务的要求; (三) 工作环境能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保证有关计量检定、测试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 检定测试人员必须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掌握有关专业知识和计量检定、测试技术,并经考核合格; (五) 建立保证计量检定、测试结果公正、准确的有关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b]第六条[/b] 计量授权按照以下工作程序进行 (一)公告。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门户网站上公告拟授权的项目、条件、内容等,公告期7个工作日。 (二)形式要件审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负责对授权申请材料进行形式要件审查,于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依据条件成熟度提出拟现场核查的机构名单,由分管副局长审定。 (三)现场核查。依据拟进行现场核查的机构名单,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主持开展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工作可委托省计量测试所依据《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进行。 (四)审批。经核查合格的申请单位,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作出同意授权拟办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后,呈局长审批。 [b]第七条[/b]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被授权单位实施以下方式的监督和管理。 (一)机构巡查。定期对被授权机构的计量授权法定条件的持续符合性进行现场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二)结果抽检。依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按不少于5%的比例对被授权机构完成检定的强检器具进行抽检,检查其出具的检定数据是否科学、准确、可靠。抽检工作委托依法设置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负责。通过随机抽检中发现抽检结果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可增加抽检比例及抽检频次。 (三)专项检查。根据抽检发现的问题和接到的投诉、举报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对通过机构巡查和专项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被授权机构,将依法采取责令整改、停业整顿、撤销授权等方式处理,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需要追究其他法律责任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b]第八条[/b] 被授权机构在检定工作中与有关单位、个人发生计量纠纷,需要仲裁检定的,根据《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由依法设置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 [b]第九条[/b] 计量授权的有效期自授权书签定之日起至授权机构法定代表人职务终止,最长不超过5年。 [b]第十条 [/b]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负责解释。[align=center]END[/align][align=left]来源: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官网[/align]
网友提问: 想了解“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具体含义是什么?比如强制性标准“GB 11607”中指定的检测方法是“GB 7475”,但实际用“HJ 700”检测并进行合格判定,是否属于“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 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回复: “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具体包括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技术性规范等具有强制执行力的相关规定。根据《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解释草案由组织起草部门研究提出,建议咨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饮用水新国标马上就要强制实行了,检测指标大幅攀升。但应该不是多有涉及饮用水的单位都要全检吧?但是究竟是哪些单位必须把这106项全检了?自来水公司?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测站?还是。。。??而且国内具备106项全检能力的单位应该也不多吧?配齐那些仪器要花不少钱啊!
网友提问:想了解“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具体含义是什么?比如强制性标准“GB 11607”中指定的检测方法是“GB 7475”,但实际用“HJ 700”检测并进行合格判定,是否属于“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回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具体包括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技术性规范等具有强制执行力的相关规定。根据《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解释草案由组织起草部门研究提出,建议咨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网友提问:想了解“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具体含义是什么?比如强制性标准“GB 11607”中指定的检测方法是“GB 7475”,但实际用“HJ 700”检测并进行合格判定,是否属于“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回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具体包括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技术性规范等具有强制执行力的相关规定。根据《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解释草案由组织起草部门研究提出,建议咨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color=#00008B]强制检定的范围 根据《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包括两部分,即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器具。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 依照国务院发布的工作计量器具强检管理办法的规定,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尺、秤、水表等55项111种工作计量器具属于实行强制检定的对象。这和国际法制计量组织推荐的法制计量重点领域是一致的。多数经济发达国家的规定也都大同小异。有的国家较多侧重于贸易方面的计量器具,也有的国家超出上述范围,还涉及到官方执法、政府统计等方面的计量器具。[/color]
[b][color=#cc0000]值得借鉴哦![/color][/b][align=center][color=#333333][b]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b][/color][/align][align=center][color=#333333][b]关于进一步加强计量强制检定工作的通知[/b][/color][/align][align=center][color=#333333]豫质监量发〔2018〕28号[/color][/align][align=left][color=#333333]各省辖市、直管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计量院,各有关计量检定机构及其主管部门:[/color][/align][align=left][color=#333333]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取消或停征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决定的通知》(国质检财函〔2017〕140号)和《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财税〔2017〕20号的通知》(豫财综财税〔2017〕25号)要求,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计量强制检定收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计量强制检定工作通知如下:[/color][/align][align=left][color=#333333] 一、强制检定的范围[/color][/align][align=left][color=#33333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列计量器具属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color][/align][align=left][color=#333333] 1、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color][/align][align=left][color=#333333] 2、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color][/align][align=left][color=#333333] 3、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color][/align][align=left][color=#333333] 4、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强制检定计量器具。[/color][/align][align=left][color=#333333] 二、强制检定的原则[/color][/align][align=left][color=#333333]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一条规定,计量检定工作应当符合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各级计量行政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就地就近的要求,加强对强制检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color][/align][align=left][color=#333333] 1、各级具有资质能力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要严格落实属地检定的要求,对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申请的计量器具检定,不得无故拒绝、推诿。[/color][/align][align=left][color=#333333] 2、省直管县(市)计量检定机构不能检定的,可以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分别向原隶属的省辖市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也可以向省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color][/align][align=left][color=#333333] 3、各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专业计量检定机构要在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强制检定工作。[/color][/align][align=left][color=#333333] 4、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在检定周期内,如出现客户自愿要求非周期检定的情况,按委托进行相关计量检定并出具相应证书。[/color][/align][align=left][color=#333333] 5、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如没有计量检定规程,按委托进行相关计量校准并出具相应证书。[/color][/align][align=left][color=#333333] 三、强制检定的能力[/color][/align][align=left][color=#333333] 为加强“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计量检定工作原则”的落实和监督。省质监局依法将全省质监系统内的1个省级、18个市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系统外省级专项授权计量检定机构资质能力情况对社会予以公开,便于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对照查询和申请送检。各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管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依法公开本行政区域内计量检定机构资质能力。公开内容包括: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检定项目、测量范围和[url=http://www.jlck.net/forum-279-1.html]不确定度[/url]等级等。[/color][/align]
1、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已经在实施免费?2、实验室用的计量器具是否需要强制检定?因为不属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是不是就不需要强检,而只是定期进行内部校准?比如实验室用电子天平、分析天平……?
[align=center]2023年第3号[/align][align=center][size=18px] 认监委关于对3家机构撤销、暂停部分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的公告[/size][/align] 2022年,认监委组织开展了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检查。通过检查,发现机械工业低压防爆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缺少部分检测设备,大连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福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存在影响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质量的严重问题。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65号),现决定即日起撤销、暂停上述机构承担的部分领域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一、撤销机械工业低压防爆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的部分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机械工业低压防爆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缺少A型、B型剩余电流动作试验设备。现决定撤销其承担的A型、B型具有剩余电流保护的断路器(CBR)产品(CNCA-C03-02:低压元器件)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资质。二、暂停大连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福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所等2家实验室的部分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一)大连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存在人员技术能力不足、未按照标准规定程序检测、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不规范等问题。现决定暂停其承担的低压元器件产品(CNCA-C03-02:低压元器件)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6个月。(二)福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存在人员技术能力不足、盲样试验预设的主要故障点未发现、部分检测设备不满足标准要求等问题。现决定暂停其承担的家用燃气灶具、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产品(CNCA-C24-01:家用燃气器具)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6个月。特此公告。[align=right]认监委[/align][align=right]2023年1月20日[/align]
我在一家机动车检测站上班,现在对于检测设备的检定有些不理解,有些人说现在可以对检测设备按照非强制检定的要求进行校准,但是我觉得机动车检测机构是一个向公众出示检测数据的机构应该进行强制检定。请各位朋友帮我解开这个疑惑。谢谢!!
[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6px][color=#2a52e1][b]? 网友提问:[/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想了解“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具体含义是什么?比如强制性标准“GB 11607”中指定的检测方法是“GB 7475”,但实际用“HJ 700”检测并进行合格判定,是否属于“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6px][b][color=#2a52e1]? 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回复:[/color][/b][/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具体包括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技术性规范等具有强制执行力的相关规定。根据《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解释草案由组织起草部门研究提出,建议咨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font]
[img=,690,18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0/03/202003161641212894_6250_2837643_3.png!w690x180.jpg[/img]求助,各位大神。根据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48号文,用于安全防护的压力仪表(指示类压力表、显示类压力表、压力变送器、压力传感器)才需强制检定。目前,我们一个分公司在广西地区从事工程检测业务,广西计量院对于万能试验机和压力试验机不给出具检定证书。对于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而言,万能试验机、压力试验机是否属于用于安全防护类?一般而言,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无论哪个行业,公路交通、房建、市政、水利等,所涉及的工程大都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息息相关,对应使用的万能试验机、压力试验机都归属于指示类或者显示类压力表或者压力传感器,按这样理解,是否应该归属于强制检定范围?如果计量院只给出具校准证书,而地方行业主管部门检查时,又把此项列为整改项,请问如何解决?
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计量器具要实行强制检定,那用于水库水质监测的计量器具如天平、分光光度计需要强制检定吗?
[color=#333333] 8月28日,衢州市局会同市环保局联合召开了全市重点排污单位环境监测用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部署会。全市质监、环保系统相关人员,9家重点排污单位(污水处理厂)负责人及相关运维单位代表共30余人参加会议。[/color][color=#333333] 会议传达了《关于做好环境监测用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的通知》(浙质量便函〔2018〕27号)精神,讲解了e-CQS强检系统的操作程序。会议要求,全市9家重点排污单位必须在9月5日前通过e-CQS强检系统完成环境监测用计量器具的申报,市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要在10月底前完成全市9家重点排污单位环境监测用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工作。[/color]
以前找的接地避雷检测第三方民营检测机构说目前不是强制取得CMA资质了,所以提供不了CMA证书,是否合理?
目前国家有对洗衣粉、洗发水的强制性检测标准吗?
自2017年4月1日以来,国家实行对强检计量器具免费检定,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计量器具的特殊性,如:使用地点、实际用途等不确定、不固定,对强检计量器具的界定较为困难,不易甄别,经常造成检定机构与使用者之间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这里仅对不宜界定的计量器具如何进行界定给出一些建议,以供参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b]一、计量标准[/b]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与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的主标准,具备检定规程的属于强检计量器具(不具备检定规程,通过校准溯源的参照强检计量器具管理)。主标准即使不在《强制检定目录》内,仍然属于强检计量器具。[b](1)社会公用计量标准[/b]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组建的,作为统一本地区量值的依据,并对社会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的计量标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不论属于该地区的最高计量标准还是次级标准,其住标准器均属于强制检定。[b](2)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b]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是用于同意本部门或本单位量值的最高计量标准,只有最高计量标准的主标准器属于强制检定。次级标准不属于强制检定。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确定的最高标准和次级标准的依据是 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确定时仅考虑准确度等级,而不考虑测量范围。例如:某企业建立有E2等级砝码组标准装置,测量范围1mg-500g用于检定电子天平,同时建立有M1等级砝码组标准装置,测量范围0.1g-20kg,用于检定电子秤。虽然M1等级砝码组标准装置的测量范围远大于E2等级砝码组标准装置,E2等级砝码组标准装置不能覆盖M1等级砝码组标准装置,但M1等级砝码组标准装置仍属于次级标准,其作为主标准器的砝码不属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b]二、工作计量器具[/b]工作计量器具首先必须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范围内计量器具,同时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一定是四个方面,而不是机构。部分检定机构偷换概念将方面解释为机构,拒绝执行强制检定任务。例如:对药品检测机构的应属于医疗卫生方面的强检计量器具,解释为首先必须是医疗卫生机构(医院、疾控中心等),使用的计量器具才属于医疗卫生方面的强检计量器具;将生产企业用于监控污水排放的属于环境监测的强检计量器具,解释为必须是环境监测机构(环保检测站、水环境监测中心等)使用的用于环境监测的计量器具才属于强检计量器具。这都是偷换概念、不履职的行为。在此特给出一些建议:[b](1)贸易结算[/b]a)用于商品直接销售、计价的秤、天平、水表、燃气表、热量表、流量计、加油机、加气机、尺等;b)用于对商品销售产生直接影响的,用于测定物质含量确定产品品质并影响定价的的分光光度计、酸度计、谷物水分测定仪、糖量计、密度计等,通过测量温度推算液体密度进行销售的温度计等;c)用于定量包装,并按标称含量销售的秤、天平、灌装机、分装秤等;d)用于生产环节检验产品包装量是否合格的自动检重秤;e)用于标准、核查秤、天平使用的砝码。[b](2)安全防护[/b] a)用于承压容器主体的压力表; b)用于腐蚀性或有毒、有害气体压力检测的压力表; c)用于对安全防护设备进行检测的重锤(专用砝码)。[b] (3) 医疗卫生[/b]a)强检目录中明确用于诊断、治疗、监控的设备。如:血压计、心电图机、眼压计、屈光度计、医用三源等;b)用于医疗机构临床化验的天平、酸度计、分光光度计等;c)医疗机构诊疗过程中的辅助设备,如高压氧仓、氧气瓶上用的氧气表;c)部分医疗机构临床使用的强检目录中计量器具衍生出的计量器具。如:浮标式氧气吸入器,属于氧气表和流量计组合而成的计量器具;心电监护仪由于具备诊断功能(可作为心电图机使用),应按心电图机确定为强检计量器具。对医疗机构使用计量器具切忌完全按照《强制检定目录》的名称界定,而是要根据计量器具的实际用途界定。d)用于食品、医药行业用于产品质量控制的计量器具。[b](4)环境检测[/b]a)环境监测机构用于对环境检测、检测使用的计量器具;b)生产企业用于对生产环境进行监控的计量器具;c)生产企业用于对排污,如:废水、废弃排放进行检测、监测的计量器具。 以上仅是对如何界定强检计量器具的一些认识与建议,供大家参考。
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包括[color=#da432b][b]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器具[/b][/color]和[b][color=#da432b]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color][/b]。其中[b][color=#da432b]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器具[/color][/b]包括:经考核合格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考核合格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b][color=#da432b]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color][/b]是指国家规定的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
2012年国家有强制要求常规水质检测项目增加到106项吗?怎么还没有收到文件,这个是要求是是针对供水量大的厂,还是所以有的供水企业?
[b]‘有奖问答’选择题’[/b]计量法规定,以下哪几类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font=宋体][b][font=宋体][font=宋体][b]( ). 多选题! A安全防护 B 环境监测 C医疗卫生 D贸易结算[/b][/font][/font][/b][/font]
请问专家和老师: 声级计是强制性的检定设备,那么,声校准器是否要进行强制检定?
[font=仿宋_GB2312][color=#0000ff]请教各位39号令:机构及其人员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样品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数据传输与保存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强制性规定指的是什么,怎么理解?[/color][/font]
为什么血压计要实行强制检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皿,实行强制检定。医疗机构用于诊断的血压计属于医疗卫生用的工作计量器皿,所以必须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按照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进行强检。经检定合格,在血压计明显处黏贴强检合格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