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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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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地方标准相关的论坛

  • 关于征集省地方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质量控制规范》起草单位和起草人的通知

    [align=center][b]关于征集省地方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质量控制规范》起草单位和起草人的通知[/b][/align]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体现地方标准广泛性,我院决定面向社会征集省地方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质量控制规范》的起草单位和起草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font=黑体, SimHei]一、报名要求[/font] 起草单位应为省地方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质量控制规范》起草提供相应支持;起草人应具有相关专业工作能力,能保障其充分参与标准起草过程并完成分担的技术任务。同一单位限推荐一名起草人。我院将根据前期标准参与情况和报名情况择优组建起草组。[font=黑体, SimHei]二、报名方式[/font] 请有意向报名参加省地方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质量控制规范》起草的单位填写《起草单位报名表》,并于2021年3月15日之前将报名表盖章扫描件和电子版反馈我院。[font=黑体, SimHei]三、联系方式[/font]联系人:沈斌莉;联系电话:0571-85786276;电子邮箱:shenbl@zis.org.cn。[img]http://www.zis.org.cn/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img][url=http://www.zis.org.cn/UploadFiles/xwdt/2021/3/202103041414037963.docx]附件:起草单位报名表.docx[/url][align=right]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align][align=right]2021年3月4日 [/align]

  •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地方标准《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切实提升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控制水平,改善环境质量,省生态环境厅组织有关单位编制形成广东省地方标准《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公众及相关单位意见。根据反馈意见,经修改完善,形成广东省地方标准《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根据工作需要,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4年1月15日前将有关意见填写到《广东省地方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见附件3)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厅。[align=right]广东省生态环境厅[/align][align=right]2024年1月9日[/align][url=http://file2.foodmate.net/wenku2024/wfx202401111312.zip]附件:[/url]1. 广东省《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pdf2. 广东省《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3. 广东省地方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doc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陈清华,020-29119370;王翔 020-87537853;邮箱:chenqinghua@scies.org,gdsthjt_wangxiang@gd.gov.cn。

  • 《四川省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实施评估工作指南》解读

    一、《工作指南》编制的必要性生态环境标准作为生态环境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服务支撑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战略性、引领性作用。为进一步发挥四川省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中的作用,全面及时了解省级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修订标准和完善环境管理、持续提升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提供依据,有必要开展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实施评估工作。通过建立健全标准实施评估工作机制,明确标准实施评估的工作原则、对象、职责分工、程序、评估内容等,规范和指导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实施评估工作。二、《工作指南》编制的法律法规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根据反馈和评估情况对其制定的标准进行复审”。(二)《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6号)第二十四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方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并根据反馈和评估情况,对其制定的地方标准进行复审”。(三)《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令第17号)第四十八条规定:“为掌握生态环境标准实际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升生态环境标准科学性、系统性、适用性,标准制定机关应当根据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结合相关科学技术进展和实际工作需要,组织评估生态环境标准实施情况,并根据评估结果对标准适时进行修订”。(四)《四川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地方标准发布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贯彻实施工作,加强对地方标准实施的监督,定期对实施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反馈”。三、《工作指南》的主要内容《工作指南》明确标准实施评估的工作原则、对象、程序、评估内容、评估报告要点等内容。评估工作原则包括完整性、可行性、代表性、客观性、实用性五项原则。评估对象主要针对实施年限满5年的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应开展实施评估;对实施年限未满5年,但实施过程中反映问题较多的可适时开展实施评估。地方生态环境标准评估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评估程序包括确定评估项目、委托承担单位、成立评估小组、编制评估方案、组织实施、编制评估报告、专家论证和成果报送七个步骤。评估内容包括标准技术指标的适用性、先进性、协调性,标准实施的执行、反馈、推广、被引用情况,以及标准实施在经济、社会、生态等方面的效益,可根据具体标准进行筛选,并在评估方案中进行明确。评估报告应包括标准实施的总体情况、具体情况、标准实施费用与实施效益、存在的问题、评估结论与建议等。《工作指南》还明确了实施评估工作由厅法规与标准处牵头组织,归口业务处室提出评估需求、反馈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标准实施评估承担单位具体实施,省生态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技术指导,并明确了承担单位及人员的基本要求。

  • 【求助】急求 DB4426-2001 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color=#00FFFF]各位:你们好! 在查找广东省排放标准时,在仪器信息网上看到了DB4426-2001 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可是怎么也下载不下来,如果有哪位网友有这份标准,烦请传一下,甚为感谢!另: 今天是地震后的第二天,上网人数上升到了1.2万,让我们一起为灾区人民祈祷,愿他们能度过难关![/color]

  • 山西计量院参与制定的两项山西省地方标准顺利通过审查

    近日,山西省计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山西计量院府西街院区会议室组织召开了山西省地方标准送审稿审查会。山西计量院和企业合作制定的《智能温湿度传感器通用技术规范》、《矿用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基于R485和CAN的有限传输协议》两项地方标准顺利通过审查。  智能温湿度传感器,是通过对温湿度进行检测,自动感知空气中的温度和湿度,在主控机和智能终端上显示的一种传感器类型。它可以与其它设备联动,实现智能控制。   随着国家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要求的不断提高和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我国各大、中、小煤矿的高瓦斯或瓦斯突出矿井陆续在装备矿井监测监控系统。随着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微电子技术的不断发展,目前的矿井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主要由监测监控终端、地面中心站、通信接口装置、井下分站、各种传感器等组成。   此次审查会聘请了来自太原理工大学、山西大学、中北大学、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研究所等多位业内资深专家进行评审。参会的专家对两个地方标准的送审稿内容进行逐条审定,认为报送资料齐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山西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要求,专家组一致同意通过地方标准送审稿,建议尽快完善形成报批稿。   《智能温湿度传感器通用技术规范》、《矿用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基于R485和CAN的有限传输协议》两项地方标准的编制,提升了山西计量院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平,将有力助推生产企业和相关产业发展,进一步提升产品质量和计量服务产业能力。

  • 关于征求贵州省地方标准《匀香型白酒》(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关于征求贵州省地方标准《匀香型白酒》(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摘要: 内容: 各有关单位: 由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贵州都匀市酒厂有限责任公司起草的《匀香型白酒》的地方标准已完成征求意见稿,为确保标准的安全性、先进性、适用性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的规定,现按程序在省质监、卫生部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30日,请各有关单位和专家于2011年12月22日前将意见反馈。 联系单位: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联 系 人:田志强 联系电话:0851-8587713 18685131006 E-mail:tianzhiqiang010@163.com 联系单位: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 联系电话:0851-6511264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http://www.foodmate.net/membe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zip.gif 《匀香型白酒》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意见反馈表.rar

  • 《贵州省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b]一、生态环境标准的定义[/b]生态环境标准是从保护人群健康、促进生态良性循环出发,为获得最佳的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经法定程序制定的有关控制污染、保护环境等各种标准的集合。生态环境标准是推进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基础,贯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环境管理等污染治理的各环节,是污染防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以《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标准》为例,在环保督察、行政执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等制度重拳出击的情况下,全国地级以上城市2021年优良天数比例87.5%,较2016年增长了8.7个百分点;2021年平均霾日数21.3天,较2016年减少了16.7天。生态环境标准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由生态环境部牵头制定的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目前正在实施的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有2700余项;另一类是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生态环境标准,主要是聚焦各地的自然环境特征、经济发展水平等具体情况,根据实际需要因地制宜制定的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地方生态环境标准所规定的内容必然是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未作规定或严于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的。[b]二、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的类型[/b]《贵州省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分为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地方其他生态环境标准四大类别。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可细分为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水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可细分为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和其他地方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按污染物类别可细分为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地方噪声排放控制标准,按适用范围可细分为行业型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综合型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流域或者区域型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其他生态环境标准可细分为地方生态环境监测标准和地方生态环境管理技术规范,地方生态环境监测标准可再细分为地方生态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地方生态环境监测分析方法、地方生态环境监测仪器及系统技术要求三个小类。[b]三、制定《管理办法》的必要性[/b]近年来,我省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持续优良,在经济社会持续发展过程中暴露的问题已得到总体性解决,但贵州的个性问题仍需要有针对性的提出解决方案。一是地方生态环境标准是我省构建现代化环境治理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化、低碳化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环节。”生态环境标准是定义经济社会发展绿色化、低碳化的重要依据,能够准确定义经济社会发展绿色化、低碳化的界限,在构建现代化环境治理体系中发挥关键性作用。二是地方生态环境标准是企业实施污染防治的重要抓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多部法律法规当中,明确规定企业有按照标准实施污染防治措施的义务。企业是污染防治攻坚的重点对象和主要力量,企业主动履行污染防治义务是促进绿色发展的最重要的渠道,生态环境标准是直接指导企业履行污染防治义务的具体规范,发挥着及其重要的作用。三是地方生态环境标准是我省生态环境部门履职的重要依据。生态环境部门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作为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主要方式。无论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强制,均是以生态环境标准作为是否许可、判断是否违法的重要依据。地方生态环境标准是基于我省生态环境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其主要内涵之一就是我省生态环境对污染物的承载力,在我省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实践中能更有针对性地保护生态环境。四是地方生态环境标准是我省提升生态环境质量的迫切需要。我省以喀斯特地貌为主,拥有较多的地下水系,生态环境相对脆弱。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的制定是基于全国整体生态环境水平和承载力,在某些指标方面不能满足我省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如磷污染、锰污染等属于我省污染治理重点,在国家生态环境标准中缺乏行之有效的具体规定。因地制宜制定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可以基于我省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污染防治要求,进而使得我省生态环境质量得到进一步提升。[b]四、《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b]《管理办法》共有8章55条,内容比较丰富。一是明确了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原则。《管理办法》明确了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和管理的一系列原则,包括了名词定义、适用范围、执行效力、基础要求、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等。二是建立了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管理体制。《管理办法》多处均规定了省生态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职责,同时还明确了其审核的规则等内容,综合论证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专业性、合法性、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等,避免行政部门过度干涉市场。三是规范了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分类。《管理办法》明确将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划分为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其他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同时对每一类标准的定义、内容、制定规则以及适用规则作出较为详细的规定。四是制定了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程序。《管理办法》对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程序作出了细致的规定,明确了每个程序相关单位和组织的职能职责和具体规则,为标准的制修订提供程序性保障。五是完善了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监督和评估制度。《管理办法》明确鼓励全体公民和社会各界对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的实施反馈问题提出建议,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同时还规定了每三年一次的定期全面评估的制度,明确了五种应当修订或废止的情形,坚持以实用性为导向,尽力避免违法标准、违规标准、僵尸标准等情形发生。[b]五、制定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的程序[/b]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的制修订程序主要包括编制项目计划、立项论证、征求意见、审查、会签发布、培训宣贯等,《管理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将上述程序细致划分为十六项程序,每项程序均规定了履行职责的主体、方式、规则和时限,切实解决每个环节谁来做、做什么、怎么做的问题。一是编制项目计划。《管理办法》规定个人或其他单位均可以提出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立项建议,拓宽了标准的来源渠道,聚焦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生态环境问题,有针对性地制修订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省生态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则根据实际情况,对立项建议进行审核并编制项目计划,依法依规成立标准编制组,推进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二是立项论证。《管理办法》规定编制组承担立项的主体工作,包括了编制开题论证报告、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省生态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立项论证会,立项论证会通过后由编制组按照省市场监管局要求报请立项。《管理办法》规定立项论证会明确由相关专业一定数量以上的专家委员构成和立项论证会具体审查的内容和规则等。三是征求意见。《管理办法》明确应当向有关单位和地方人民政府以及社会公众开展征求意见工作,其中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不低于30日,在标准制定前期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要求编制组应当汇总处理意见,逐条说明是否采纳和不采纳的原因,编制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表,保障社会公众参与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的权利。四是审查。《管理办法》明确标准审查工作分别由省生态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进行审查,其中省生态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专业性以及合法性进行审查,省市场监管局依照标准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技术审查,省生态环境厅按照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技术审查。五是会签发布。《管理办法》明确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的发布程序。其中推荐性地方生态环境标准依法依规报由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实施;强制性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则按照报请生态环境部审查、会签省市场监管局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会签省市场监管局发布的程序执行。

  • 福建省地方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13年第4号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DB35/T 1336-2013《旅游景区雷电灾害防御规范》等29项福建省地方标准(详见附件), DB35/T 500.1-2003《橄榄标准综合体 体系表》同时废止,现予以公布。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3年8月1日  附件序号地方标准编号地方标准名称批准日期实施日期归口部门主要起草单位主要起草人1DB35/T 1336-2013旅游景区雷电灾害防御规范2013-08-012013-11-01省气象局福建省气象局、泰宁县气象局、将乐县气象局、建宁县气象局、三明市防雷减灾管理局林挺玲、蔡河章、黄立盛、毛荣方、张东福、李衣长、王艳金、李宏图、黄榕城、黄声锦、陈益梅、季芬琴、张烨方、廖才科、黄若杉2DB35/T 1337-2013贵金属饰品 镶嵌术语2013-08-012013-11-01省质监局华昌珠宝有限公司、福建省贵金属和珠宝玉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福建省标准化与认证认可协会、莆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福建省标准化研究院张国王、黄德义、林方正、王希吟、卓金通、陈钧、徐志伟、吴宏、彭金瑞、梁向群、林锦煌、林素红、林松3DB35/T 1338-2013化妆品中天然红4含量测试方法2013-08-012013-11-01省质监局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林钦、游飞明、戴明、郑小严、谢勇4DB35/T 1339-2013饲料中调味剂中六种香料成分含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2013-08-012013-11-01省质监局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游飞明、林钦、欧阳立群、王征、戴明、吴凌、胡朝阳、郑小严5DB35/T 1340-2013电站锅炉节能监测2013-08-012013-11-01省能源标委会福建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福建省电力勘测设计院陈烨强、周裕发、张应炜、丘性通、曾忠旺、吴晶晶、高玉姜、孙廷岳、程水燃、陈飞、刘华、杨斌学、徐家俭、高飞、刘晓文、林金辉、胡家均6DB35/T 1341-2013楼宇经济公共服务规范2013-08-012013-11-01

  •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直属各单位:《贵州省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第6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align=right]2022年10月28日[/align](此件公开发布)[align=center][b]贵州省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b][/align][align=center][b]第一章? 总? 则[/b][/align][b]第一条? [/b]为了加强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贵州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以及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b]第二条[/b]?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的制定、修订、实施、监督和评估。[b]第三条[/b]? 本办法所指的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包括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其他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或者标准指定区域范围执行。[b]第四条?[/b]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强制性标准的形式发布,应当依法强制执行。其他地方生态环境标准为推荐性标准。推荐性地方生态环境标准被强制性地方生态环境标准、规章或行政规范性文件引用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的,被引用内容的效力等同于引用的文件。[b]第五条[/b]?制定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应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符合下列要求:(一)对国家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国家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补充制定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二)对国家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国家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更加严格的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b]第六条[/b]? 省生态环境厅依法组织制定和修订地方生态环境标准,指导各市(州)以及各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履行地方生态环境标准报批等职责。贵州省生态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履行制定、修订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的相关具体工作,负责评估全省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实施情况。各市(州)以及各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地方生态环境标准,配合完成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的制定、修订、评估等工作。[b]第七条[/b] 制定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应当组织相关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科研机构或者高等院校等开展标准起草工作,广泛征求相关省直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论证。[b]第八条[/b] 制定地方生态环境标准,不得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地方生态环境标准中禁止通过制定产品质量及其检验方法等方式利用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不得规定采用特定企业的技术、产品和服务,不得出现特定企业的商标名称,不得规定采用尚在保护期内的专利技术和配方不公开的试剂,不得规定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使用的试剂。[b]第九条[/b] 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发布时,应当坚持合理合法的原则设置适当的实施过渡期,强制性地方生态环境标准过渡期一般不少于180日,推荐性地方生态环境标准过渡期一般不少于90日。因迫切保护人身健康、生态环境等重大公共利益,需要立即实施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设置不低于30日的过渡期。[b]第十条[/b] 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发布前,应当明确配套的污染防治、监测、执法等方面的指南、标准、规范等,确保标准有效实施。[align=center][b]第二章? 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b][/align][b]第十一条[/b] 为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增进民生福祉,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限制环境中的有害物质和因素,应当制定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b]第十二条[/b] 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包括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地方水环境质量标准。[b]第十三条[/b] 制定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应当反映我省生态环境质量特征,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公众生态环境质量需求相适应,科学合理确定生态环境保护目标。[b]第十四条[/b] 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功能分类;(二)控制项目及限值规定;(三)监测要求;(四)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方法;(五)标准实施与监督等。[b]第十五条[/b] 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是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目标管理的技术依据,由省生态环境厅统一组织实施。[align=center][b]第三章? 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b][/align][b]第十六条[/b] 为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环境风险筛查与分类管理,维护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全省生态环境中的有害物质和因素,应当制定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b]第十七条[/b] 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包括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方环境风险管控标准。[b]第十八条[/b] 制定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应当根据环境污染状况、公众健康风险、生态环境风险、环境背景值等因素,区分不同保护对象和用途功能,科学合理确定风险管控要求。[b]第十九条[/b] 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功能分类;(二)控制项目及风险管控值规定;(三)监测要求;(四)风险管控值使用规则;(五)标准实施与监督等。[align=center][b]第四章? 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b][/align][b]第二十条[/b] 为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控制排入环境中的污染物或者其他有害因素,根据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和我省经济、技术条件,应当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b]第二十一条[/b] 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包括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地方噪声排放控制标准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根据适用对象分为行业型、综合型、流域或者区域型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行业型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特定行业或者产品污染源的排放控制;流域或者区域型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特定流域或者区域范围内的污染源排放控制。[b]第二十二条[/b] 制定行业型或者综合型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反映所管控的污染物排放特征,以行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和可接受生态环境风险为主要依据,科学合理确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制定流域或者区域型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围绕改善生态环境质量、防范生态环境风险、促进转型发展。[b]第二十三条 [/b]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适用的排放控制对象、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情形;(二)排放控制项目、指标、限值和监测位置等要求,以及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要求;(三)适用的监测技术规范、监测分析方法、核算方法及其记录要求;(四)达标判定要求;(五)标准实施与监督等。[b]第二十四条 [/b]污染源同时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范围的情况下,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先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同时补充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源同时符合多个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范围的情况下,流域或者区域型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先于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先于综合型污染物排放标准。流域或者区域型污染物排放标准未规定的项目,应当执行行业型或者综合型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align=center][b]第五章? 地方其他生态环境标准[/b][/align][b]第二十五条[/b] 其他地方生态环境标准主要包括地方生态环境监测标准和地方生态环境管理技术规范。[b]第二十六条[/b] 地方生态环境监测标准分为地方生态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地方生态环境监测分析方法、地方生态环境监测仪器及系统技术要求三类。地方生态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应当包括监测方案制定、布点采样、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数据分析与报告、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内容。地方生态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应当包括试剂材料、仪器与设备、样品、测定操作步骤、结果表示等内容。地方生态环境监测仪器及系统技术要求应当包括测定范围、性能要求、检验方法、操作说明及校验等内容。[b]第二十七条[/b] 对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控制项目,生态环境部尚未制定适用的国家生态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的,可以在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相应的监测分析方法,或者直接引用地方生态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适用于该控制项目监测的国家生态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实施后,地方生态环境监测分析方法不再执行。[b]第二十八条[/b] 地方生态环境管理技术规范是对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声与振动、自然生态等领域的管理技术指南、导则、规程、规范等。[b]第二十九条[/b] 制定生态环境管理技术规范应当有明确的生态环境管理需求,内容科学合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有利于规范生态环境管理工作。[align=center][b]第六章? 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的制修订程序[/b][/align][b]第三十条?[/b]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的制修订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省生态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编制项目计划,依法依规成立编制组;(二)编制组编制开题论证报告,确定技术路线和工作方案;(三)编制组编制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四)编制组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提交省生态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进行立项论证;(五)编制组填写立项申请表,按照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要求申请立项;(六)编制组编制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提交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审查;(七)省生态环境厅根据省生态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申请公布标准征求意见稿,向有关单位及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同时提交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征求意见;(八)编制组汇总处理意见,编制标准送审稿及编制说明,报省生态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九)编制组将标准送审稿及编制说明提交省市场监管局进行技术审查;(十)编制组编制标准报批稿及编制说明;(十一)省生态环境厅根据省生态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申请对标准报批稿及编制说明进行审查;(十二)省生态环境厅提请生态环境部进行审查;(十三)省生态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编制组按照生态环境部审查意见修改标准报批稿及编制说明;(十四)省生态环境厅会签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请省政府审议发布,推荐性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由省生态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直接报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发布;(十五)省生态环境厅报请生态环境部备案;(十六)省生态环境厅和省生态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开展标准宣传、培训;推荐性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参照上述流程制修,可以省略(十二)、(十三)、(十五)项环节。[b]第三十一条[/b]个人或其他单位提出的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立项建议,由省生态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统筹编制地方生态环境标准项目计划。[b]第三十二条[/b]项目计划是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依据,标准制修订工作应严格按照计划规范、有序地进行。项目计划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划等需要的情况;(二)健全和完善地方生态环境标准体系,适应社会、经济、科学技术发展需要的情况;(三)生态环境执法和管理工作需要的情况;(四)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实施评估提出明确建议的情况。[b]第三十三条[/b] 省生态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要求指导项目承担单位成立编制组,编制组编制开题论证报告并负责标准文本和编制说明的编写和修改。省生态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可以直接成立编制组负责标准制修订相关事宜。开题论证报告应当包含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以及技术路线和工作方案。[b]第三十四条 [/b]编制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要求,编写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标准编制说明中应当论证分析与相关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和我省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的关系,未穷举论证与相关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和我省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关系的,不得提交立项论证。编制组根据编制标准需要,可以向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和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申请提供编制标准相关的非涉密资料数据和请求合理帮助,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和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依法配合提供编制标准相关的非涉密资料数据和合理帮助。[b]第三十五条[/b] 省生态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项目立项论证会,论证会专家委员由与标准内容相关的生态环境管理、标准化管理、所属行业、污染治理、生态环境监测、法律等方面的7名及以上专家委员组成,推荐性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立项论证会专家委员人数要求可以降低至5名及以上。项目立项论证会专家委员人数必须为单数。[b]第三十六条[/b] 省生态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在立项论证会10个工作日前,将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以及相关资料通过但不限于QQ、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转发立项论证的专家委员。[b]第三十七条?[/b]项目立项论证会应当参照下列内容进行论证:(一)项目承担单位能否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二)开展标准工作的能力(人员、资质、仪器设备、管理水平等);(三)对项目的理解及国内外相关情况了解程度;(四)提出的标准制修订技术路线可行性;(五)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情况;(六)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是否满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七)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是否符合生态环境管理需要;(八)其他影响标准项目工作的因素。[b]第三十八条?[/b]论证会专家委员应当逐一明确表示标准立项意见是“同意”或“不同意”或“弃权”,专家委员超过三分之一“不同意”或“弃权”的,项目立项论证不得通过;标准化、法律专业的专家委员认为项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立项论证不得通过。论证会专家组组长应当就专家组论证情况和是否可以立项出具书面意见,并由专家组全体专家委员签署生效。未通过立项论证的标准,编制组可以在30日内再次申请立项论证。立项论证最多不超过3次。[b]第三十九条[/b] 省生态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书面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协助立项的申请,并提交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以及项目立项论证会专家组意见。[b]第四十条?[/b]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立项:(一)不属于地方生态环境标准范围的 (二)项目立项论证会专家组意见未通过的;(三)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不充分的 (四)制定的制定条件、时机、技术储备尚不成熟的 (五)已有国家生态环境标准,且无地方特色或进一步细化必要的 (六)已有国家生态环境标准,且内容上宽松于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的;(七)有明显违反法律法规或强制性规定内容的;(八)其它不适宜制定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的情形。[b]第四十一条[/b]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立项后,省生态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指导编制组按照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对标准文本进行修改,并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审查。[b]第四十二条[/b] 通过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后,省生态环境厅根据省生态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申请向有关单位和地方人民政府以及社会公众开展征求意见工作。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低于30日。省生态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同时提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结束后,编制组负责汇总处理意见,逐条说明是否采纳和不采纳的原因,编制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表,并编制标准送审稿及编制说明。[b]第四十三条[/b] 省生态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请技术审查。技术审查要求严格按照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规定执行。[b]第四十四条 [/b]技术审查结束后,编制组应当及时汇总意见,逐条说明采纳情况,形成技术审查意见采纳情况表,编制标准报批稿及编制说明。[b]第四十五条[/b] 省生态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组织不低于5名专家委员对标准报批稿及编制说明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专家委员一致认为可以通过的,省生态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提交省生态环境厅进行审查。[b]第四十六条[/b] 省生态环境厅相关业务处(室)对省生态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核意见进行复核后,提交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决定修改的,由编制组在30日内修改完善后再次提交省生态环境厅;集体讨论决定通过的,按强制性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制定程序报生态环境部征求意见;推荐性地方生态环境标准报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实施。[b]第四十七条[/b] 强制性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向生态环境部征求意见的,省生态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指导编制组按照生态环境部意见逐条进行论证修改,并形成报告报送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确认后,会签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省人民政府审议。[b]第四十八条?[/b]省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发布强制性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省生态环境厅在强制性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发布后30日内,将相关材料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报生态环境部备案。省生态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编制组应当按照省生态环境厅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帮助。[b]第四十九条[/b] 标准发布实施后,省生态环境厅应当在20日内在厅门户网站公开标准正式文本,供社会免费查阅。[align=center]编制组应当在标准发布实施前完成标准的政策解读和一图读懂,报省生态环境厅审核,并按要求进行修改。[/align]省生态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编制组应当根据省生态环境厅要求,做好新发布标准培训的准备工作,每个新发布标准培训不低于4个课时。培训相关费用纳入标准编制经费。[b]第五十条[/b]地方生态环境标准项目应当自立项之日起2年完成发布。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省生态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编制组应提前3个月向省生态环境厅书面说明情况和原因,经同意后由省生态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延期,延期最多不超过6个月。逾期仍未完成的,该标准项目终止。[align=center][b]第七章? 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的监督与评估[/b][/align][b]第五十一条[/b]?鼓励各级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在使用地方生态环境标准过程中,向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反馈问题、提出建议。[b]第五十二条?[/b]省生态环境厅每3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实施评估。组织开展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实施评估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委托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第三方实施,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和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配合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实施评估单位开展评估工作。[b]第五十三条[/b] 开展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实施评估应当形成评估报告,作为是否对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启动修订或废止的主要依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组织进行修订:(一)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的;(二)相关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的;(三)涉及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本省其它地方标准制定或者修订对地方生态环境标准产生影响的;(四)涉及的关键技术、适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五)应及时修订的其他情形。[align=center]第八章? ?附 则[/align][b]第五十四条[/b]?本办法由贵州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b]第五十五条[/b]?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 广东省地方标准《饮用天然山泉水》即将发布

    山泉水诞生广东标准 各个争议指标有紧有松 行业或面临新一轮洗牌  在桶装水市场中已与纯净水、矿泉水三分天下的山泉水,因国家相关标准中至今未能“单列”而缺失行业规范,因而频发检测风波。法规的缺位,成为不少厂商利用的空白。  近日,记者从广东省卫生厅食品安全处独家获悉,广东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饮用天然山泉水》已结束征求意见,具体标准官方网站即将发布。  新标准中,溴酸盐这一明确对人体有害的关键指标得到严控,让企业屡屡“撞线”的菌落总数亦有保留,而分别关乎饮用水酸碱度和纯度的pH值和电导率两项指标则被取消或者放宽,等于在标准上明确“什么水才是健康的水”。  一度陷入纷繁复杂行业利益争执中的山泉水标准如何突破重围诞生?这是一条纠结不断的长路。  文/本报记者  杨洋、邱瑞贤  2月8日,广州市质监局发布2010年11月~12月饮用水抽查结果。抽查的118批次饮用水产品中,有19批次不合格,批次合格率83.9%。不合格产品中有17批次存在菌落总数不合格。此外,还有一批次溴酸盐不合格。同时,电导率、酵母菌、标签各有1批次不合格。  新标准将强制推行  据了解,在2008年12月1日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饮料通则》中,对于各种包装饮用水都有定义, 但唯独缺少山泉水的定义。  伴随这些检测不合格新闻的现实是,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饮用天然山泉水》的起草过程已历时近三年。  备受质疑和争论的焦点,正是在以上新闻中不断冒出的几大指标——微生物指标、pH值、电导率和潜在致癌物溴酸盐。  一系列不乏消费者熟悉的知名企业“中枪”。据广东省瓶(桶)装饮用水协会提供的资料显示,山泉水已占广东包装饮用水产销量的三成以上,并保持高速增长。另外两大桶装水类别为纯净水和矿泉水,都有相应类别标准;而山泉水则长期面临“没有适用标准,只能适用所有标准”的尴尬。  广东省卫生厅食品安全处副处长甘萍透露,广东省山泉水地方标准目前正报卫生部备案。低调发布,甘萍称是为稳妥起见,若卫生部没有修改意见,会在一两个月内将新标准上网。她强调,该标准将是针对山泉水的惟一强制性标准,原有的《瓶装饮用天然净水》标准只作为推荐性标准,不具备强制性。  检测指标互相“打架”?  缺乏明确标准的同时,关于各项指标的更替一路争吵不休。至2011年止,就连以“高端水”定位进入中国市场的法国依云矿泉水,也在6年中有5年上了国家质检总局黑榜,其中一个原因就是“菌落总数”超标,当时的解释是因为欧盟的检测标准中不包含“菌落总数”。  其中,关于“溴酸盐”和“菌落总数”指标“打架”的讨论已持续数年。《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国家标准第2号修改单中规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8年9月28日,在3.3理化指标中增加“溴酸盐/(μg/L)≤10”(每升水不超过10微克), 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与此同时,引发不少企业出来喊冤。他们宣称,“菌落总数”标准相当严苛,每毫升不得超过50个,为加大消毒力度只能投入更多臭氧,但投入臭氧就会增加“溴酸盐”的释放,这是导致不少饮用水抽检不合格的最主要原因。  由此,“菌落总数”和“溴酸盐”指标“打架”成为企业“溴酸盐超标”的合理解释。  在新出台的广东地方山泉水新标准中,坚持严守了这一指标。主管部门解释,指标“打架”并非行业真正的“普遍诉求”。  龙头企业反驳打架说  鼎湖山泉有限公司负责人明确对记者表示,支持保留这一指标。该公司总经理吴深坚说,超标的厂家在采用臭氧杀菌时浓度控制不当,菌落总数的控制需要严格控制生产过程的各个环节,这个过程至少要花费几十万对生产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很多小厂家无法做到这一点,并非所谓的“指标打架”。  “在某种程度上,大企业代表了一个行业的发展方向。”广东省瓶装饮用水协会原秘书长、专家组组长马幼骐曾走访欧美饮用水行业,他说:“美国有700多个饮用水企业,而广东省注册登记的饮用水企业就有1000多家,这个行业要现代化,不可避免地要优胜劣汰。这并不是说我站在大企业这一边。”  广东省瓶(桶)装水饮用协会会长罗坦认为,保留指标才是基本符合行业实际的选择。记者留意到,在最后发布的这份“广东标准”中,称溴酸盐是食品安全关键指标之一,参照《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卫生指标,溴酸盐≤0.01 mg/L(即溴酸盐的含量每升水不超过0.01毫克),并同时保留菌落总数指标,保持地方标准与现行国家标准的统一。  “从检测的角度来讲,已经有所松动。”马幼骐说,新颁布的广东省地方标准《饮用天然山泉水》则规定菌落总数指标≤50cfu/mL,每毫升不超过50个,“在地方标准层面放宽了。”

  • 【我们不一YOUNG】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地方标准《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送审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减少餐饮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我厅组织有关单位编制了广东省地方标准《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送审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4年7月24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厅。[img]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101/pic/ee017a80-64d7-420e-b79b-f15c6448a91f.gif[/img][url=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2407/attachment/41d5e471-2c67-4379-a68b-e1d0757f9b26.zip]附件.zip[/url]1.《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送审稿).pdf2.《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pdf3. 广东省地方标准意见反馈表.doc[align=right]广东省生态环境厅[/align][align=right]2024年7月8日[/align]省生态环境厅大气环境处:陈庆泰 020-87532051 ;邮箱:gdsthjt_chenqingtai@gd.gov.cn

  •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河北省地方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第26号令《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现将《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河北省地方标准网上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期限为2023年3月31日至2023年4月30日。公开征求意见期间,相关单位和个人若对标准有修改意见建议,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省市场监管局将在公开征求意见期满后组织专家对上述地方标准开展技术审查。单位名称:河北省环境科学学会联系人:沈绍进电话:18633891056电子邮箱:hbssttfgc@163.com[url=http://file2.foodmate.net/wenku2023/wfx202304031353.zip]附件[/url]:1.《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网上征求意见稿2.地方标准网上征求意见反馈表[align=right]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align][align=right]2023年3月31日[/align]

  • 四川省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实施评估工作指南

    [url=http://sthjt.sc.gov.cn/sthjt/c103963/2023/7/18/a8da50aa60604279879cc7e74c40921f/files/%E5%9B%9B%E5%B7%9D%E7%9C%81%E5%9C%B0%E6%96%B9%E7%94%9F%E6%80%81%E7%8E%AF%E5%A2%83%E6%A0%87%E5%87%86%E5%AE%9E%E6%96%BD%E8%AF%84%E4%BC%B0%E5%B7%A5%E4%BD%9C%E6%8C%87%E5%8D%97.pdf][img]http://sthjt.sc.gov.cn/app-editor/ewebeditor/sysimage/icon16/pdf.gif[/img][/url][url=http://sthjt.sc.gov.cn/sthjt/c103963/2023/7/18/a8da50aa60604279879cc7e74c40921f/files/%E5%9B%9B%E5%B7%9D%E7%9C%81%E5%9C%B0%E6%96%B9%E7%94%9F%E6%80%81%E7%8E%AF%E5%A2%83%E6%A0%87%E5%87%86%E5%AE%9E%E6%96%BD%E8%AF%84%E4%BC%B0%E5%B7%A5%E4%BD%9C%E6%8C%87%E5%8D%97.pdf]四川省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实施评估工作指南[/url]

  •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白洋淀流域规模化以下畜禽养殖 污染物排放标准》河北省地方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第26号令《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现将《白洋淀流域规模化以下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河北省地方标准网上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期限为2023年6月19日至2023年7月19日。公开征求意见期间,相关单位和个人若对标准有修改意见建议,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省市场监管局将在公开征求意见期满后组织专家对上述地方标准开展技术审查。单位名称:河北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联系人:刘晶电话:0311-89253592,18032937586电子邮箱:hebeiliujing@163.com[url=http://file2.foodmate.net/wenku2023/wfx202306200932.zip]附件[/url]:1.《白洋淀流域规模化以下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网上征求意见稿)2.地方标准网上征求意见反馈表[align=right]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align][align=right]2023年6月19日[/align]

  • 如果地方标准严于国家标准,是否应执行地方标准?还是执行国家标准?

    如果地方标准严于国家标准,是否应执行地方标准?还是执行国家标准?

    [img=国家标准,690,819]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0/07/202007161021440083_875_3167735_3.png!w690x819.jpg[/img][img=地方标准,690,739]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0/07/202007161021446255_4965_3167735_3.png!w690x739.jpg[/img]各位老师,我发现一个问题: 我发现浙江省地方标准(工业涂料行业)标准比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苯系物更为严格(图)。 那么,我们地方汽车4S店的喷漆车间的烟囱应该执行地方标准还是国家标准?4S店厂界的挥发性有机物应执行哪些标准?

  • 【世界环境日】青海省生态环境厅批准发布《农牧区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南》等6项青海省地方生态环境标准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农牧区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南》等6项青海省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现予以公布。附件:批准发布青海省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目录[align=right]青海省生态环境厅[/align][align=right]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align][align=right]2024年6月6日[/align]附件:[font=Verdana, Arial][color=#333333]相关标准如下:[/color][/font][table][tr][td]标准编号[/td][td]标准名称[/td][td]代替标准[/td][td]实施日期[/td][/tr][tr][td]DB63/T 1389-2024[/td][td]农牧区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南[/td][td]DB63/T 1389-2015[/td][td]2024年8月1日[/td][/tr][tr][td]DB63/T 2307-2024[/td][td]水质 偏二甲肼的测定 高效[color=#3333ff]液相色谱[/color]法[/td][td] [/td][td]2024年8月1日[/td][/tr][tr][td]DB63/T 2308-2024[/td][td]水质 喹诺酮类和磺胺类抗生素的测定 [color=#3333ff]液相色谱[/color]/串联质谱法[/td][td] [/td][td]2024年8月1日[/td][/tr][tr][td]DB63/T 2309-2024[/td][td]青海湖水体环境评价指标体系[/td][td] [/td][td]2024年8月1日[/td][/tr][tr][td]DB63/T 2310-2024[/td][td]青海湖水体生态安全评估指标体系[/td][td] [/td][td]2024年8月1日[/td][/tr][/table]

  •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征集湖南省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制定项目承担单位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有关要求,根据我省实际,现将湖南省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制定项目承担单位征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内容1.制定工业废水高氯酸盐污染物排放标准;2.制定水质高氯酸盐监测方法标准。二、申报条件?(一)申报单位应具有与申报项目相关的工作背景和技术能力,熟悉国家和我省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二)拟任项目负责人应为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具有扎实专业知识、丰富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三)申报单位应于2023年11月30日前完成标准文本编制,并为配套标准实施的执法检查要点制定提供技术支撑。(四)鼓励申报单位组建技术团队,一体化承担制定项目。三、申报材料报送要求申报单位认真填写申报材料(见附件),由申请单位、合作单位(如有)签署意见并盖章,于2023年6月20日前报送省生态环境厅,申报材料应同时报送纸质文件(一式三份)和电子文档。四、承担单位确定方式承担单位采用公开征集、自愿申报、资格初审和会议评审等方式确定。答辩时间初步定于2023年6月底,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请申报单位提前准备10分钟的PPT演示材料。根据评审结果,若某项目所有申报单位均不能达到承担该项目的要求,该项目暂不启动。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联系人:左莉娜地 ?址:长沙市万家丽中路3段118号邮 ?编:410014电 ?话:0731-85698179邮 ?箱:zln85698179@163.com附件:[img]http://sthjt.hunan.gov.cn/default/images/icon16/doc.gif[/img][url=http://sthjt.hunan.gov.cn/sthjt/xxgk/tzgg/tz/202306/29369615/files/779d8663453647a3907a386d7cd97139.docx]湖南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请书[/url][align=right]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align][align=right]? ? ? ? ? ? ??2023年6月7日[/align]

  • 安徽省地方标准《餐饮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解读

    日前,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安徽省地方标准《餐饮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编号为DB 34/T 4139-2022),2022年4月29日起实施。问:《规范》制定的必要性和背景是什么?答:随着我省近年来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餐饮服务业如今已成为市场化程度高、持续增幅大、受社会关注度广、对国民经济其他行业贡献率大的消费领域内第一大行业。在丰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的同时餐饮业油烟、异味、噪声等环境污染问题也变得十分突出,成为了群众投诉焦点。同时,有研究表明餐饮油烟也是细颗粒物PM2.5的来源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以及《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均提出加强餐饮业相关环境管理的要求。 目前,我省餐饮企业运营过程中还存在净化效率偏低,油烟净化装置选型与安装不规范、不能定期运行维修保养等问题,缺乏一套相对完善系统的餐饮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指导餐饮企业合理规范地开展环境治理工作。因此,亟需出台相关标准规范,将餐饮业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要求标准化,切实有效地控制餐饮业经营过程中造成的各类环境问题,推动解决居民投诉、改善环境质量。问:《规范》的适用范围是什么?答: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区域内餐饮服务单位(含非经营性食堂)的污染防治与环境保护。农村范围内农家乐等经营性餐饮服务单位可参照执行。 问:《规范》的规范性引用文件时效性? 答:本规范中规范性引用的文件凡是不注年份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如“HCR J 048 饮食业油烟净化器”等引用文件,凡是未注日期的,按其主管单位发布的最新版本执行。 问:《规范》的编制原则是什么? 答:一是深入贯彻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对餐饮业的相关要求。二是与国标体系相互协调。依据国家《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在《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 )原有框架基础上,通过新增、细化部分条款,制定适合我省省情的地方性《餐饮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以保障我省环境质量日趋优化。三是兼顾发展,合理可行。规范编制过程中,始终体现科学性、先进性、污染防治技术可行性,并充分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保护人民的生活环境及健康。 问:《规范》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规范》主要内容包括:1.规定了餐饮服务单位选址及总平面布置。2.提出了餐饮服务单位环境保护设计的总体要求。3.分别对餐饮服务单位营业期间产生的油烟异味、排水、噪声、餐厨垃圾提出控制及管理要求。4.提供了可供参考的台账记录示例。 问:《规范》的出台体现我省对餐饮业环境管理的哪些新思路? 答:1.首次对异味进行了定义。餐饮服务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挥发出使人产生不悦的气味即称之为异味,并给出了主要产生的类型。2.对餐饮业提出更新更全面的总体要求。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要求,提出餐饮服务单位宜采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根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三条,提出餐饮服务单位的油烟气排风管道宜分区并相对集中设置,并置于专用井道内,不应排入城市污水或雨水管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案》第八十一条,提出新建单纯居民住宅楼及未设立油烟专用井道的商住楼或与居住层相邻商业楼层内禁止设置餐饮服务单位;现有住宅楼内不应新设置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服务单位。3.细化了各类污染防治措施的设计、选型要求。针对不同的厨房炉灶提供了相对应的油烟净化集气罩选型要求。提出餐饮服务单位排水及隔油设施的设计和选型要求。对餐饮服务单位经营过程中使用的产噪设备提出降噪及安装方位要求。对经营产生的餐厨垃圾临时存放场所、容器提出具体要求。4.量化了油烟净化器维护期限。改变现有油烟净化设备维护保养的时间 “一刀切”现象,首次提出具体量化指标,利用燃料使用量来反映餐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并根据相关数据确定维护保养时间。5.提出油烟异味、排水、噪声及餐厨垃圾相对应的管理要求。要求餐饮服务单位应建立油烟净化设施、排水隔油设施、餐厨垃圾的管理台账并至少保留1年备查;安排人员对各个产污环节进行日常的维护保养及巡检工作(并提供了油烟、餐饮废水、餐厨垃圾维护、巡检台账示例),要求企业对产噪设备进行日常维护,发现异常立即修复。 问:《规范》的实施对餐饮业的影响? 答:《规范》的编制采用了科学性和可行性的原则,主要从强化我省餐饮服务单位油烟异味、排水隔油、噪声振动及餐厨垃圾的管控操作细节、加强自主清洗维护等方面提出具体、量化可操作的要求,对各类污染物的净化处理设施设备提供了优化选型的建议,有利于餐饮服务单位加强各类污染物的排放管控,提升管理水平,形成良性循环,从而促进餐饮业污染物有效减排,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区关系。

  •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22年第二批浙江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浙市监函z2022{193号)文件要求,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浙江省生态环境信息中心)等单位研究起草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按照《浙江省标准化条例》的相关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认真研究并提出修改意见,于2022年09月30日前,将《征求意见汇总表》加盖公章(签名)后,反馈至联系人,个人反映的请署真实姓名。联系人:钱莲英;联系电话:0571-88084575 电子邮箱:860285203@qq.com[url=http://file2.foodmate.net/wenku2022/wfx202209020701.zip]附件[/url]: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pdf2.《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3.征求意见汇总表.docx[align=right]2022年08月31日[/align]

  •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公开征求广东省地方标准《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等6项标准意见

    [font=宋体, SimSun]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切实提升汽车维修、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家具制造、人造石制造、印刷和制鞋6大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水平,改善我省大气环境质量,省生态环境厅组织有关单位编制了《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修订稿》(征求意见稿)、《人造石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六项地方标准。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10月27日前将有关意见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厅。[/font]  [font=宋体, SimSun]附件:[/font][url=http://gdee.gd.gov.cn/hdjlpt/yjzj/api/attachments/view/99328924244d58c91ce22693a7444b8b]广东省地方标准《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等6项标准及编制说明.zip[/url][font=宋体, SimSun][/font][align=right]  [font=宋体, SimSun]广东省生态环境厅[/font][/align][align=right]  [font=宋体, SimSun]2023年9月28日[/font][/align]  [font=宋体, SimSun]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李梓珊 020-87532051;许技科 020-87532485;邮箱:gdsthjt_xujike@gd.gov.cn。[/font]

  • 【“仪”起享奥运】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 质量控制与溯源管理技术规范》河北省地方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第26号令《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现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质量控制与溯源管理技术规范》河北省地方标准网上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期限为2024年7月27日至2024年8月27日。公开征求意见期间,相关单位和个人若对标准有修改意见建议,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省市场监管局将在公开征求意见期满后组织专家对上述地方标准开展技术审查。单位名称:河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联系人:王丽伟电话:18503235082电子邮箱:hbjczkzx@163.com[url=http://file2.foodmate.net/wenku2024/wfx202407290949.zip]附件:[/url]1.《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质量控制与溯源管理技术规范》(网上征求意见稿)2.地方标准网上征求意见反馈表[align=right]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align][align=right]2024年7月27日[/al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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