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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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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标准相关的资讯

  • 环保部征集2015环保标准计划项目承担单位
    日前,环保部发文称将开展2015年度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征集工作。该通知中称,标准项目承担单位采用公开征集、自愿申报、择优选取的方式确定。 关于征集2015年度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各直属单位,各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有关高校和科研院所:   为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做好&ldquo 十二五&rdquo 期间环保标准工作,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环办〔2010〕86号)和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我部决定开展2015年度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征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具有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技术能力,项目参与人员熟悉国家环境保护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   (二)申报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独立银行账户和健全的财务制度。   (三)承担过国家环保标准项目工作的单位及拟担任标准项目负责人的人员,没有出现过在未办理项目变更、调整事宜的情况下,擅自拖延或中止项目,无故不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   (四)保证高质量完成标准项目任务和项目相关材料(如编制说明、评估报告、体系设计报告等)的编写工作,标准文本和编制说明能达到出版要求。   (五)承担监测方法标准的单位应通过计量认证或获得国家实验室认可,已经建立并实行了较为完备的监测工作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制度,具备开展标准验证工作所必需的条件,包括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试剂等实验条件,能够按时、按要求完成标准验证工作,保证验证结果客观、真实。   (六)项目执行期限一般为2-3年,经费预算根据项目任务实事求是申报。   (七)同一单位不得有多个团队申报同一项目。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申请视为无效申请,不参与评审。目前承担我部标准项目数量较多且没有完成的单位,2015年原则上不再安排新项目。   二、承担单位征集和确定方式   标准项目承担单位采用公开征集、自愿申报、择优选取的方式确定。请项目申报单位对照2015年度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计划项目指南(见附件1),填写申报表(见附件2),并于2014年6月15日前将申报表的纸质文件(一式两份)和电子文件反馈我部科技标准司。科技标准司将组织申报单位答辩,经专家质询和论证,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时间、地点另行通知)。若某项目所有申报单位均不能达到承担该项目的要求,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可撤销该项目。   三、申报材料的编制与报送   (一)申报材料的电子件请发送到指定的电子邮箱,纸质文件请邮寄至指定的联系地址,不接受当面报送材料。   (二)电子邮件和信件名称统一为&ldquo 2015年度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项目申报&rdquo ,电子文件名称统一为&ldquo 项目序号-项目名称-单位名称&rdquo 。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范真真 李晓弢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邮政编码:100035   联系电话:(010)66556216,66556215   电子邮箱:biaozhun@mep.gov.cn   附件:1.2015年度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计划项目指南   2.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项目申报表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4年5月29日
  • 环保部发布5项IC、LC-MS环保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4年4月24日,环保部发布了关于征求《水质 可溶性阳离子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征求意见稿)等5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意见的函。函件全文如下: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提高环境管理水平,规范环境监测工作,我部决定制定《水质 可溶性阳离子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等5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现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材料印送给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并于2014年6月6日前反馈我部科技标准司。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张利飞 于勇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联系电话:(010)66503308   传真:(010)66556213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卢延娜 谭玉菲   联系电话:(010)84934068   (010)84924935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水质 可溶性阳离子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征求意见稿)   3.《水质 可溶性阳离子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4.《水质 无机阴离子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征求意见稿)   5.《水质 无机阴离子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6.《环境空气 颗粒物(TSP、PM10、PM2.5、沙尘气溶胶、自然降尘和沙尘暴降尘)中水溶性阴离子(F-、Cl-、NO2-、Br-、NO3-、PO43-、SO32-、SO42-)测定 离子色谱法》(征求意见稿)   7.《环境空气 颗粒物(TSP、PM10、PM2.5、沙尘气溶胶、自然降尘和沙尘暴降尘)中水溶性阴离子(F-、Cl-、NO2-、Br-、NO3-、PO43-、SO32-、SO42-)测定 离子色谱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8.《环境空气 颗粒物(TSP、PM10、PM2.5、沙尘气溶胶、自然降尘和沙尘暴降尘)中水溶性阳离子(Li+、Na+、NH4+、K+、Ca2+、Mg2+)测定 离子色谱法》(征求意见稿)   9.《环境空气 颗粒物(TSP、PM10、PM2.5、沙尘气溶胶、自然降尘和沙尘暴降尘)中水溶性阳离子(Li+、Na+、NH4+、K+、Ca2+、Mg2+)测定 离子色谱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10.《环境空气 毒杀芬的测定 气相色谱&mdash 质谱法》(征求意见稿)   11.《环境空气 毒杀芬的测定 气相色谱&mdash 质谱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4年4月24日   附件1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站(中心)   各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监测站(中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监测中心站   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   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   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   环境保护部标准样品研究所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农业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   中国气象科学院农气所   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国家城市给水排水工程技术中心   中国化工环保协会   北京中兵北方环境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理化分析测试中心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八研究所   泰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上海市浦东新区环境监测站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天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德国耶拿分析仪器股份公司   北京普立泰科仪器有限公司   赛默飞世尔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通标标准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部内征求监测司的意见)
  • 环保部就6项水质检测标准征求意见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办函[2012]792号   关于征求《水质 钴的测定 5-氯-2-(吡啶偶氮)-1,3-二氨基苯分光光度法》(征求意见稿)等4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提高环境管理水平,规范环境监测工作,我部决定制定《水质 钴的测定 5-氯 -2-(吡啶偶氮)-1,3-二氨基苯分光光度法》等4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现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材料印送给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2012年8月10日前反馈我部科技标准司。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谷雪景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联系电话:(010)66556214   传真:(010)66556213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戴天有   联系电话:(010)84926324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水质钴的测定5—氯—2—(吡啶偶氮)—1,3—二氨基苯分光光度法(征求意见稿)   3.《水质钴的测定5—氯—2—(吡啶偶氮)—1,3—二氨基苯分光光度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4.水质铊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征求意见稿)   5.《水质铊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6.水质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原子荧光法(征求意见稿)   7.《水质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原子荧光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8.水质丁基黄原酸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征求意见稿)   9.《水质丁基黄原酸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二○一二年七月三日   主题词:环保 标准 意见 函   附件一: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站(中心)   各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监测站(中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监测中心站   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   环境保护部对外合作中心   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   环境保护部标准样品研究所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农业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   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国家城市给水排水工程技术中心   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北京市理化分析测试中心   北京中兵北方环境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八研究所   泰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上海市浦东新区环境监测站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天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岛津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安捷伦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部内征求监测司的意见)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办函[2012]791号 关于征求《水质 物质对淡水鱼(真骨总目、鲤科)急性致死毒性的测定 半静态法》(征求意见稿)等两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提高环境管理水平,规范环境监测工作,我部决定制定《水质 物质对淡水鱼(真骨总目、鲤科)急性致死毒性的测定 半静态法》等两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现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材料印送给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并于2012年7月30日前反馈我部科技标准司。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谷雪景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联系电话:(010)66556214   传真:(010)66556213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戴天有   联系电话:(010)84926324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水质物质对淡水鱼(真骨总目、鲤科)急性致死毒性的测定半静态法(征求意见稿)   3.《水质物质对淡水鱼(真骨总目、鲤科)急性致死毒性的测定半静态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4.用鱼和海水双壳类软体动物进行生物浓缩试验(征求意见稿)   5.《用鱼和海水双壳类软体动物进行生物浓缩试验》(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二○一二年七月三日   主题词:环保 标准 意见 函   附件一: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水利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站(中心)   各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监测站(中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监测中心站   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   环境保护部对外合作中心   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   环境保护部标准样品研究所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   南京大学环境学院   农业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   广东省微生物研究所   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   深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泰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上海市浦东新区环境监测站   (部内征求监测司的意见)
  • 环保部:有些地方选择性执行环保标准
    &ldquo 有的地方不但没有环保地方标准,甚至连国家环保标准都不想执行,或者选择性执行。&rdquo 在28日的&ldquo 2014(第十二届)水业战略论坛&rdquo 上,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司长熊跃辉说。   作为环保标准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环保标准与国家环保标准互为补充。熊跃辉说,国家环保标准的制定需要照顾全国的情况,无法针对某些地方特殊、突出的环境问题,但可以通过强化地方标准来解决一些地方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   &ldquo 昨天我签了一个文,就是关于加强地方环保标准工作的指导性意见。&rdquo 熊跃辉表示,要调动各省市区人民政府,通过地方标准这个平台,去解决其所在区域内严重、突出的环境问题,消除这一地区的特殊污染物。   2010年,环保部修订发布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2013年印发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ldquo 十二五&rdquo 发展规划》提出了国家与地方两级环保标准协调发展的环保标准管理战略。   环保部的一项统计显示,2010年至今依法制定并在环保部备案的有78项地方环保标准,占到1984年首部《水污染防治法》确立地方环保标准制度以来累计总数(126项)的62%,加上一批正在抓紧修订、将于近期发布的标准,具有强制性法律约束力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数量已经与同类国家环保标准数量基本持平。   其中,北京针对大气污染问题制定了机动车、锅炉、石化等污染物排放标准 上海、广东等地理顺地方环保标准管理机制并率先开展了VOCs(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控制标准体系建设 山东、河南等地制定实施了严格的区域、流域污染物排放综合标准 天津、河北、浙江、重庆、福建等地也制定、备案了一批地方环保标准 江苏、四川等地在标准实施情况评估等方面开展了探索。   但熊跃辉此前带队的调研组发现,有三分之一强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迄今没有一项对应的地方环保标准,&ldquo 部分地区还不能依法制定、备案地方标准 部分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之间的体系协调性较差,实施困难&rdquo 。   熊跃辉用了三句话来描述我国环保现状:&ldquo 不缺技术缺责任、不缺投资缺机制、不缺标准缺执行。&rdquo 他说,目前我国在水、大气等污染治理的技术准备十分充足,治污难题不在技术,而在企业的社会责任感。没有污染治理的责任和压力,就没有污染治理的动力。   环保部对治污市场的调查发现,一些资本充足或技术先进的投资者或企业面对广阔的环保市场却无从下手,而一些应交给市场的治污设施仍被政府&ldquo 把持&rdquo 不放手。有些企业环保服务企业拿到项目,并不主要依靠充足的资本和技术准备,而是更多地依靠所谓的&ldquo 人脉关系&rdquo 。所有这些,都归因于缺乏科学的市场运行机制。   他认为,加快制定地方环保标准是开展精细化环境管理、解决区域性和流域性环境问题的有效手段,也是引领和支撑环境管理转型、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措施。   &ldquo 通过严格标准,能够压缩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rdquo 熊跃辉说,所谓&ldquo 标准紧一紧,市场进一步&rdquo ,标准新增或修订能催生一个巨大的市场空间。他举例说,此前水泥行业的治理标准紧一紧,水泥治污市场就多出了100亿~200亿元。
  • 企业回应称环保部的通报是错的?青岛环保:标准不同
    “青岛有两家企业被环保部通报了,说是涉嫌超标排放,这会不会影响附近的空气质量?”11月7日,国家环保部发布了华东部分地区大气污染物排放数据异常、涉嫌超标的企业名单,青岛明月海藻集团有限公司和青岛鑫昊投资有限公司“上榜”,一些市民向信网(热线0532-80889431)表达了他们对空气质量的担忧。对此,明月海藻回应称环保部的通报是错的,青岛市环保局也证实被通报的两家企业因启用了备用锅炉而适用其他监测标准,根据实际执行标准不属于超标排放。  环保部通报:青岛两家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涉嫌超标  2016年11月7日,国家环保部发布通报,公布了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发现的华东部分地区大气污染物排放数据异常、涉嫌超标的16家企业名单,青岛明月海藻集团有限公司和青岛鑫昊投资有限公司“榜上有名”。  根据环保部发布的通报,这16家企业在2016年10月的大气污染排放数据存在异常,要求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组织实地查证,对违法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要高限处罚并向社会公开处罚结果。对排污单位有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将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环境保护部已派出督查组赴现场实地督查。  明月海藻称通报是错的  信网了解到,青岛明月海藻集团有限公司以大型褐藻为原料提取海藻酸盐、海藻碘、甘露醇、岩藻多糖等海藻活性物质,应用于海藻功能食品、海藻护肤品、藻酸盐医用材料、海藻肥料等系列产品,是全球规模最大的海藻生物制品企业。  这样一家以科技和海洋特色见长的企业怎么会与大气污染物排放涉嫌超标产生关联呢?29日下午,信网联系到了青岛明月海藻集团有限公司的文化创意中心,工作人员表示之前的环保部的通报是一则“乌龙”:“通报是错的,我们公司不存在大气排放超标的问题,这个问题青岛市环保局已经证实了。”工作人员告诉信网,环保部的通报是根据自动监测的结果发布的,而公司实际使用的锅炉型号与排放标准中的不一样,因此也不能根据监测数据认定存在超标排放的问题。  青岛环保:备用锅炉排放标准不同,不属于超标排放  对于青岛两家企业被通报的青岛,青岛市环保局11月26日发布了《关于环保部通报我市两家单位涉嫌超标排放的情况说明》,表示“经核实,均不属于超标排放”。  青岛市环保局证实,被通报的两家单位均有75T和35T锅炉,共用一台自动监控设备,其中35T锅炉为备用炉。在监测期间,万福鑫昊热电75T锅炉在供暖期前大修,明月热电75T锅炉进行超低排放工程改造,都临时启用35T锅炉。  两种锅炉在排放标准上存在一定差异,75T锅炉氮氧化物执行《山东省火电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200g/m3的排放限值,而35T锅炉执行300mg/m3的排放限值,根据实际执行标准,均不超标。  信网也了解到,早在2016年9月14日,青岛明月海藻集团有限公司就向青岛市环保局发送了报告,提前说明了启用备用锅炉的情况。
  • 环保部有意提高味精工业废水排放标准
    8月2日从国家环境保护部获悉,环保部有意提高味精工业废水排放标准,并要求生产企业增加污染治理方面的投入。   环保部表示,新标准实施后,味精工业废水治理工程吨废水的投资成本可控制在2500-4500元/立方米之间 综合废水处理工程直接运行费用为1.41-6.08元/立方米,都在企业的可承担范围内。   据记者了解,环保部正着手编制《味精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参编单位有北京工商大学、山东十方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和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   环保部介绍称,目前国内所有味精企业均建成了废水处理设施,但由于设计、工艺、运行及管理等方面均不够规范,导致许多废水治理工程的处理效果并不理想,一些治理工程甚至无法进行正常运行、达标排放。   据《味精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编制组介绍,新标准对味精工业废水治理工程系统设计、主要工艺设备制造和验收、检测与过程控制、施工与验收及工程管理运行与维护等都提出了更严的要求。   我国是味精生产与消费大国,也是我国发酵工业中的最大污染源。环保部门的统计显示,2007年味精行业产生高浓度有机废水总量为2850万吨,年COD产生总量为142万吨,每吨味精产品产生高浓度废水15吨左右。
  • 环保部征集标准承担单位 将编修74项标准
    环保部于6月9日开展了2014年度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的征集工作。根据环保部发布的《2014 年度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计划项目指南》,将编制或修订12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42项环境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及监测规范,16项环境管理规范,4项核与辐射安全标准 另外,将对三项标准的实施进行评估,设计两项标准体系。   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制修订:   环境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及监测规范制修订:   环境管理规范制修订:   核与辐射安全标准制修订:   标准实施评估:   标准体系设计:
  • 环保部拟修订空气质量检测标准
    8月底的环保部常务会议,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情况进行汇报。   根据今年年初征求公开意见的该标准修订版,将增加臭氧8小时监测值 PM2.5可吸入颗粒物尚未列入新标准,但开始作为各地指标的参考值。这是目前国内空气质量指标最具争议的两个指标。   据了解,修订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新标准最终有可能在年底出台。   标准虽宽仍能保护公众健康   我国在1982年制定了《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项目只有6项。1996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改名为《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污染物项目扩大到了10项,此后,环保部又在2000年进行了局部修改,取消了氮氧化物指标,并放宽了二氧化氮和臭氧的标准。   此次修订最令人关注的问题之一,是增设了臭氧8小时平均浓度限值。   环保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以下简称《说明》)中写道,以连续8小时最高浓度限值为主的臭氧的空气质量标准已成为世界各国臭氧环境空气质量发展的趋势,一小时的浓度限制已不能适应环境管理的需求。   此次修订将臭氧8小时的平均浓度限制二级标准设定为160微克/m3,该浓度限值在国际上虽然相对较宽,但基本上能够起到保护公共健康的作用。   根据《说明》,6到8小时暴露在臭氧浓度在120微克/m3以下存在健康危害。北京市2001年至2002年臭氧小时浓度在14.4-232微克/m3之间,平均为88.9微克/m3。   此前臭氧标准为1小时监测值   我国此前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并非没有臭氧监测,但依据的是一小时的监测值,即一天中监测到的每小时最大臭氧浓度作为指标,但是,这个时间值无法反映长时间累积臭氧浓度给人体造成的慢性伤害。   “应该说,这是一个科学上的进步,更全面地考虑臭氧污染造成的效应。”北大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邵敏指出。他还表示,标准设立和信息公开是两回事。臭氧一小时监测值此前也列入了国家标准,但一直没有公开。   背景资料   可吸入颗粒物   PM2.5是指大气中直径小于或等于2.5微米的颗粒物,它的直径还不到人的头发丝粗细的1/20。目前,在城市空气质量日报或周报中的可吸入颗粒物标准为PM10,指直径等于或小于10微米,可以进入人的呼吸系统的颗粒物。   臭氧   是地球大气中一种微量气体,含有3个氧原子。虽然臭氧在平流层起到了保护人类与环境的重要作用,但若其在对流层浓度增加,则会对人体健康产生有害影响。臭氧对眼睛和呼吸道有刺激作用,对肺功能也有影响,较高浓度的臭氧对植物也是有害的。   焦点   可吸入颗粒物暂不实施更严标准   在此次修订标准中,首次列出了PM2.5,但是并非列入强制的统一标准,而是作为参考值供各地参考。   在我国当前很多城市,可吸入颗粒物是主要污染物,粒径小于等于10微米可吸入颗粒物叫PM10,粒径小于等于2.5微米的叫PM2.5。   “PM2.5更小,进入人体肺部的也就更多,”北大医学部公共卫生学院教授潘小川说,因为颗粒物上会附带有毒物质,当进入人体的颗粒物更多时,对人体各方面造成的伤害也更多。   研究显示,2004年至2006年期间,当北大观测点的PM2.5日均浓度增加时,约4公里以外的北大第三医院的心血管病急症患者数量也有所增加。   是否有PM2.5监测值,是我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与WHO准则和其他很多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首要差别,也是目前我国环境空气指标中最具争议的一块。我国目前的监测,只有PM10的颗粒物。虽然有多个城市和科研机构在做PM2.5的监测,但因为没有国家标准,就无法进行考核和公开。   而国际上主要发达国家均已制定了PM2.5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亚洲的日本、泰国和印度也制定了该标准。   北京市环保局:地方任务将重得多   北京市环保局副局长杜少中说,一旦发布了PM2.5的标准,对各地政府环境考核和环保部门来说,将承担重得多的任务。   “北京环保局肯定会遵照国家标准来做,指标越多,压力肯定也越大。”杜少中说,“就像血压等人的健康指标一样,三项指标增加到四项了,合格的人也更少了,但要想健康,就应该锻炼身体,大气治理也是一样,改善空气质量,减排才是硬道理。”   据了解,北京市在空气治理上分了16个阶段,实施了200多项政策,是所有城市中政策实施最多的。北京市又从今年开始实施为期五年的“清洁空气行动计划”。但是,因为北京市独特的地理位置,城市经济快速发展,经济结构复杂,机动车保有量不断增长等原因,大气治理的任务依然非常艰巨,去年的“达标天”也仅占了 78%,一级天数仅为14.5%。   争议   “勿因不能达标就不实施”   对于PM2.5未列入强制的统一标准,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微博)说,“这挺令人失望的。”   根据环保部的《说明》,虽然PM2.5污染较重,全国113个重点城市2008年的年均浓度远高于世卫组织的准则值,但如果制定实施PM2.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将大范围超标,此外,我国还缺少对PM2.5监测的基础,因此,从全国角度制定PM2.5的标准依然较早。   马军认为,“不能因为会大范围超标就不制定这个标准,标准的设置应该以是否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而定。不能因为达不到标准就不公开这个标准。”   马军说,PM2.5的监测就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是可承受的,标准的设立涉及公众重要的环境知情权。“它可能会对数以亿计的人口造成潜在的很大的影响,这么严重的公众健康的影响,不能永远瞒着,应该告诉公众,我们存在这个问题,解释现在为什么达不到这个指标,五年解决不了的话,十年,二十年是否能解决。这是激发公众参与到环境保护的最大的动力。”   不过,北大医学部公共卫生学院教授潘小川则认为,“如果一个标准80%都会超标,那标准就没有意义了,设置标准要有经济和技术的可行性。当然从健康角度而言,指标越低越好。”
  • 环保部发布两项全新国家环保标准
    近日,环保部发布了两项新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657-2013)及《土壤 有机碳的测定 燃烧氧化-滴定法》(HJ 658-2013)。 这两项标准均为首次发布的新标准,两项标准均自2013年9月1日起实施。其中,《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规定了环境空气、无组织排放和污染源废气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测定的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土壤 有机碳的测定 燃烧氧化-滴定法》贵了测定土壤中有机碳的燃烧氧化-滴定法。   标准下载: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土壤 有机碳的测定 燃烧氧化-滴定法
  • 环保部将赴各地现场督察空气质量新标准实施
    环保部开始就PM2.5对环保监测人员进行“大培训”。环保部有关负责人今日透露,此次培训是为了保障74个城市要在今年12月底前开展PM2.5监测并发布监测数据。他表示,环保部将专门成立督察组,近期分赴各地现场督察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工作进展情况。   今年3月,环保部发布了国家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新标准增加了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8小时浓度限值监测指标。环保部要求,2012年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以及直辖市和省会城市开展细颗粒物与臭氧等项目监测,2013年在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和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开展监测,2015年覆盖所有地级以上城市,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新标准。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截至目前,开展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一阶段监测的74个城市496个国控监测站点中,已有138个站点开始监测并发布数据,有195个站点完成仪器安装调试并试运行,有70个站点完成仪器招投标。这位负责人认为,新标准第一阶段监测工作成效明显。   眼下,距离年底还有不到三个月的时间,对此,环保部要求,各地要按时依据新标准开展监测并发布数据 同时,要全面理解新标准,要依照新标准全面开展6项空气质量指标的监测、评价和发布信息。   这位负责人提出,实施第一阶段监测的74个城市要按进度要求完成设备安装并开展试运行,12月底之前开展监测并发布数据。   他说,根据第一阶段工作部署,环境保护部将专门成立督察组,近期分赴各地现场督察新标准监测工作进展情。   环保部要求,要重视信息发布,国家和地方都要建立空气质量信息发布系统。   就环境监测大培训,这位负责人提出,围绕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开展环境监测工作。围绕环保系统政府信息公开的新要求,全面推进环境监测信息公开。
  • 环保部将发四项新标准 严控污染物排放
    环保部近日审议并原则通过锅炉大气污染物、生活垃圾焚烧污染物、工业污染物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污染物的排放新标准。   分析人士称,环保行业可以说是近年获得政策支持最多的行业之一,&ldquo 十二五&rdquo 最后两年环保投资有望加速。而相关的概念股值得关注。   环保部表示,为防治大气污染,将对现行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修订和完善。修订后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增加了燃煤锅炉氮氧化物和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限值,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取消了按功能区和锅炉容量执行不同排放限值的规定,以及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限值,提高了各项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同时,环保部对现行的《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进行修订和完善,新纳入了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以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专用焚烧炉的污染控制,增加了生活垃圾焚烧炉启动、停炉、故障或事故排放的控制要求,严格了生活垃圾焚烧厂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重金属及其化合物、二恶英类等污染物排放标准。   此外,环保部还将进一步修改《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办法》。   两会: &ldquo 十二五&rdquo 环保投资超5万亿   环保部副部长吴晓青日前出席全国人大&ldquo 加强环境保护 建设美丽中国&rdquo 记者会时表示,预计&ldquo 十二五&rdquo 期间,全社会环保投入将超过5万亿元。   吴晓青介绍说,&ldquo 十二五&rdquo 前三年,国家环保的投入力度进一步加大,每年以2000亿元以上的幅度在增加。2011年,全社会环保投入是6026亿元 2012年是8253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59% 2013年将超过1万亿元。   吴晓青预计,&ldquo 十二五&rdquo 期间,全社会环保投入可能要超过5万亿元。这些投入包括了政府、金融机构、企业和社会的投资。其中中央政府的投资,2011年、2012年、2013年全国公共财政节能环保投资的支出分别为2641亿元、2963亿元、3383亿元,年均增长超过了14%。   吴晓青说,&ldquo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rdquo 实施之后,环保部预测全社会的投入要超过1.7万亿元,今年还要出台&ldquo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rdquo ,这又是一大笔投资。再加上国家&ldquo 十二五&rdquo 已经出台的一些计划和规划,比如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等等,预计从2014年起,节能环保尤其是环保的投入还会进一步加大。   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意义重大   近年来,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在全球范围内引起普遍关注,并迅速成长为推动全球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新兴力量。特别是欧美发达国家的节能环保产业已进入了较高的发展阶段,节能环保产业已成为发达国家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据统计,全球环保产业的市场规模已从1992年的2500亿美元增至去年的6000多亿美元,年均增长率8%,远远超过全球经济增长率,成为各个国家十分重视的&ldquo 朝阳产业&rdquo 。美国、日本和欧盟的节能环保产业成为全球环保市场的主要力量。   在中国经济转型升级过程中,节能环保产业越来越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国家&ldquo 十二五&rdquo 规划纲要已将节能环保产业列入&ldquo 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rdquo 之一。国发〔2013〕30号文还提出,节能环保产业产值年均增速在15%以上,到2015年,总产值达到4.5万亿元,成为国民经济新的支柱产业。进入马年,节能环保及相关产业已经成为广大投资者的热点。与此同时,节能环保类股票也成为了广大证券投资者争相投资的品种。尤为引人注目的是,目前,资本市场正在刮起一场&ldquo 特斯拉&rdquo 旋风,新能源概念股广受追捧。
  • 环保部今年第四次发布环境监测标准
    近日,环保部再次公布两项环境监测标准,此次公布的两项标准均为土壤监测标准,涉及的污染物为氰化物和基本参数,涉及的仪器为分光光度计和电位计。   这是环保部今年第四次发布环境监测标准,加上这次发布的标准,总共发布8项土壤监测标准。本月环保部开始启动的2016年环境标准承担单位征集工作(本网相关报道:环保部启动新一轮标准制定工作 为多项排放标准做配套)中,也将为即将发布的土壤新标配置多项标准,这都将为&ldquo 土十条&rdquo 的发布和实施奠定基础。   全文如下:   关于发布《土壤 氰化物和总氰化物的测定 分光光度法》等两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监测工作,现批准《土壤 氰化物和总氰化物的测定 分光光度法》等两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土壤 氰化物和总氰化物的测定 分光光度法》(HJ 745-2015)   二、《土壤 氧化还原电位的测定 电位法》(HJ 746-2015)。   以上标准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登录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   特此公告。   环境保护部   2015年6月4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凌河保护区管理局,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各标准主编单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6月5日印发
  • 环保部就PM2.5连续监测方法标准征求意见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办函[2012]1228号 关于征求《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等6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配套《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的实施,提高环境管理水平,规范环境监测工作,我部决定制定《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等6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现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材料印送给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2012年11月23日前反馈我部科技标准司。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赵国华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联系电话:(010)66556214   传真:(010)66556213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谭玉菲   联系电话:(010)84924935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3.《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4.《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      5.《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6.《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7.《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8.《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和CO)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9.《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和CO)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10.《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      11.《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12.《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手工监测方法(重量法)技术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      13.《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手工监测方法(重量法)技术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2年10月29日   附件1: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站(中心)   各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监测站(中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监测中心站   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   环境保护部对外合作中心   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   环境保护部标准样品研究所   泰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上海市浦东新区环境监测站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   武汉宇虹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晟泰科环境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崂山应用技术研究所   石家庄德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林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青岛崂山电子仪器总厂有限公司   青岛恒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部内征求监测司的意见)
  • 亮剑雾霾 环保部加速机动车标准实施
    p   近日,环保部发布了《2015年中国机动车污染防治年报》,公布2014年全国 a title=" " target=" _self"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application/SampleFilter-S02005-T000-1-1-1.html" strong 机动车污染 /strong /a 排放状况。年报显示,我国已连续六年成为世界机动车产销第一大国,机动车污染已成为我国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是造成灰霾、光化学烟雾污染的重要原因,机动车污染防治的紧迫性日益凸显。 /p p   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副司长汪键介绍说,我国机动车保有量仍持续增长。2014年,全国汽车产、销量分别达到2372.3万辆和2349.2万辆。按排放标准分类,达到国Ⅳ及以上标准的汽车占汽车总保有量的22.7%,国Ⅲ标准的汽车占52.5%,国Ⅱ标准的汽车占10.4%,国Ⅰ标准的汽车占10.6%,其余3.8%的汽车还达不到国Ⅰ标准。按环保标志分类,“绿标车”占93.2%,高排放的“黄标车”仍占6.8%。 /p p   汪键说,监测表明,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加,我国城市空气开始呈现出煤烟和机动车尾气复合污染的特点,直接影响群众健康。2014年,全国机动车排放污染物4547.3万吨,比2013年削减0.5%,其中氮氧化物(NOx)627.8万吨,颗粒物(PM)57.4万吨,碳氢化合物(HC)428.4万吨,一氧化碳(CO)3433.7万吨。汽车是污染物总量的主要贡献者,其排放的NOx和PM超过90%,HC和CO超过80%。按车型分类,全国货车排放的NOx和PM明显高于客车,其中重型货车是主要贡献者 而客车CO和HC排放量则明显高于货车。按燃料分类,全国柴油车排放的 NOx接近汽车排放总量的70%,PM超过90% 而汽油车CO和HC排放量则较高,超过排放总量的70%。按排放标准分类,占汽车保有量3.8%的国I 前标准汽车,其排放的四种主要污染物占排放总量的30.0%以上 而占保有量75.2%的国Ⅲ及以上标准汽车,其排放量还不到排放总量的40.0%。按环保标志分类,仅占汽车保有量6.8%的“黄标车”却排放了45.4%的NOx、74.6%的PM、47.4%的CO和49.1%的HC。 /p p   为严格控制机动车污染,环保部近日特将我国两项机动车标准的实施日期提前。 /p p   根据油品升级进程,将分区域实施《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18352.5-2013)和《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中第五阶段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五标准)。(一)东部11省市(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和海南省)自2016年4月1日起,所有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客车、重型柴油车(仅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二)全国自2017年1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客车和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三)全国自2017年7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四)全国自2018年1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p p   分布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以下简称《非道路标准》)。(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所有制造和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其排气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本标准第三阶段要求。(二)自2016年4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和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装用不符合《非道路标准》第三阶段要求的柴油机(农用机械除外)。(三)自2016年12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和销售的农用机械不得装用不符合《非道路标准》第三阶段要求的柴油机。 /p p   根据最新颁布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我国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监测体系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对在用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 二是环保主管部门对停放地、维修地和道路上机动车进行监督抽测。目前,检验机构检验体系已比较成熟,虽然有众多数据造假新闻爆出,但各地已纷纷加强监管,如山东省正式启动机动车排放云检测,由传统黄绿标志管理转向数据管理。环保主管部门的抽查工作也在加强,多地区购买了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车。 /p
  • 环保部发布首个家电产品绿色低碳标准
    中国环境保护部环境发展中心日前在北京举办“首批中国环境标志低碳认证标准发布暨首批获得中国环境标志低碳产品认证颁证仪式”。这是国家环保部发布的第一个有关家电产品绿色低碳标准,同时也是最严格的标准。从标准所要求的各项指标看,该标准在多个项目上比欧盟的ROHS指令还要苛刻,共有11个企业200多个产品通过了本次低碳认证。   海尔冰箱由于满足了国家环保部对能效指数、噪音、有害物质限制上的要求而获得了此次低碳认证的001号证书,成为中国冰箱行业第一个和唯一一个获此殊荣的品牌。   环保部科技标准司副司长刘志全表示,中国环境标志低碳产品标准发布,以及实施低碳产品认证制度是为了应对日益恶劣的环境,摆脱资源枯竭对中国经济的制约,抢占经济制高点,是中国企业必须走的绿色发展道路。
  • 环保部:将全面评估和修订环境质量标准
    环保部副部长周建近日表示,环保部将对大气、水、土壤、噪声等环境质量标准进行全面评估和修订,改进环境质量评价方法。   空气污染指数分为五个等级,但各地的天气预报似乎很少预报当地的空气质量已经达到了比较严重的中度或重污染,于是就出现了这样的尴尬:政府部门公布的环境监测结果是空气质量二级,但老百姓出门时,抬头看见的并非蓝天,甚至有时还有可能是灰霾天。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大气研究所所长孟凡说,出现环保监测结果和群众直观感受不一致的现象,与中国相关的标准有关。孟凡介绍,我们的标准只是部分地反映了颗粒物的污染,因为我们测的主要是粗粒子,而对能见度贡献更大的细粒子并不在空气质量标准之内。
  • 环保部正式发布新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关于发布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防治大气污染,现批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为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   按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   在全国实施本标准之前,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33号)等文件要求指定部分地区提前实施本标准,具体实施方案(包括地域范围、时间等)另行公告,各省级人民政府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修改单》(环发〔2000〕1号)和《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B 9137-88)废止。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陈钢会签)   附件:GB 3095-2012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pdf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件:   关于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各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和2012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我国大气污染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我部批准发布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现就分期实施该标准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重要意义   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新时期加强大气环境治理的客观需求。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消耗大幅攀升,机动车保有量急剧增加,经济发达地区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显著增长,臭氧(O3)和细颗粒物(PM2.5)污染加剧,在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总悬浮颗粒物(TSP)污染还未全面解决的情况下,京津冀、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等区域PM2.5和O3污染加重,灰霾现象频繁发生,能见度降低,迫切需要实施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增加污染物监测项目,加严部分污染物限值,以客观反映我国环境空气质量状况,推动大气污染防治。   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完善环境质量评价体系的重要内容。健全环境质量评价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的环境评价指标,使评价结果与人民群众切身感受相一致,逐步与国际标准接轨,是探索环保新道路的重要任务。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以及《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中关于完善空气质量标准及其评价体系,加强大气污染治理,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工作要求。   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满足公众需求和提高政府公信力的必然要求。与新标准同步实施的《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增加了环境质量评价的污染物因子,可以更好地表征我国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反映当前复合型大气污染形势 调整了指数分级分类表述方式,完善了空气质量指数发布方式,有利于提高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工作的科学水平,更好地为公众提供健康指引,努力消除公众主观感观与监测评价结果不完全一致的现象。   二、分期实施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我国不同地区的空气污染特征、经济发展水平和环境管理要求差异较大,新增指标监测需要开展仪器设备安装、数据质量控制、专业人员培训等一系列准备工作。为确保各地有仪器、有人员、有资金,做到测得出、测得准、说得清,确保按期实施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分期实施新标准的时间要求   2012年,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以及直辖市和省会城市   2013年,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和国家环保模范城市   2015年,所有地级以上城市   2016年1月1日,全国实施新标准。   (二)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在上述规定的时间要求之前实施新标准。   (三)经济技术基础较好且复合型大气污染比较突出的地区,如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要做到率先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率先使监测结果与人民群众感受相一致,率先争取早日和国际接轨。   三、大力推进大气污染防治,不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当前,我国大气污染形势十分严峻,突出表现在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大气环境污染物浓度高、区域性大气复合型污染严重。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开展监测和公布数据只是解决大气环境问题的第一步,必须大力推进大气污染防治,采取切实措施改善空气质量。近期,环保部门应积极联合有关部门,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开展科学研究,制定达标规划。在抓紧开展监测与信息发布的基础上,组织力量尽快开展达标减排相关科研,摸清规律,明确排放清单和控制对策,针对空气质量改善途径和阶段目标以及相应的控制工程技术进行科学、系统、深入地研究,探索建立辖区大气环境质量预报系统、逐步形成风险信息研判和预警能力,进一步增强大气污染防治科技支撑。未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要制定达标规划报上级部门批准实施。   (二)提高环境准入门槛。严把新建项目准入关,严格控制“两高一资”项目和产能过剩行业的过快增长及产品出口。加强区域产业发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控制钢铁、水泥、平板玻璃、传统煤化工、多晶硅、电解铝、造船等产能过剩行业扩大产能项目建设。   (三)深入开展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加大产业调整力度,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积极推广清洁能源,开展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试点。实施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制定并实施更加严格的火电、钢铁、石化等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大力削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   (四)切实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采取激励与约束并举的经济调节手段,加快推进车用燃油品质与机动车排放标准实施进度同步,提升车用燃油清洁化水平。全面落实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鼓励重点地区提前实施第五阶段排放标准。全面推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加快淘汰“黄标车”,到2015年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加强机动车环保监管能力建设,强化在用车环保检验机构监管,全面提高机动车排放控制水平。   (五)建立健全极端不利气象条件下大气污染监测报告和预警体系。地级以上城市环保部门要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开展环境空气监测结果日报和实时报工作,为公众提供健康指引,引导当地居民合理安排出行和生活。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大气污染防治预警应急预案、构建区域应急体系,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及时启动应急机制,实行重点排放源限产限排、建筑工地停止土方作业、机动车限行等应急措施,向公众提出防护措施建议。   各地应尽快做好实施新标准的相关准备工作,按期实施,并将实施情况及时报告我部。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 环保部称明年将推行国四汽车排放标准
    环保部科技标准司副司长刘志全9月5日表示,我国轻型汽车目前采用的是国三标准,明年将在全国范围内启动国四标准。   刘志全在2010中国汽车产业发展国际论坛上指出,目前欧盟已将车辆碳排放纳入标准体系当中,我国可能会在国四标准当中将这一项列入其中。   刘志全还表示,“十二五”期间将加强新生产车辆的排放控制,包括制定更严格的排放标准,完善达标车辆的申报制度 强制维修排放不达标的车辆,开展排放超标车辆的召回工作,并加速淘汰高排放车辆等。   公开资料显示,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机动车排放的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在大气污染中所占的比例达到75%以上,机动车排放已经成为城市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
  • 环保部专家:中国成品油标准须全面升级
    4月11日,环保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专家曹凤中表示,汽车尾气排放成为大中城市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而当前车用燃油标准大大滞后于机动车排放标准,中国成品油标准的全面升级已经是势在必行。   据介绍,汽车尾气排放是大中城市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北京以不足纽约一半的汽车保有量,创下了超出纽约10倍的PM2.5排放。2012年,包括北京周边津、冀在内的绝大部分地区仍执行国三标准。国三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是西方国家现行标准的5-15倍。
  • 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p p   为加强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提升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水平,规范环境应急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关于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环发〔2009〕130号)的有关要求,我部组织编制了《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p p   附件: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width: 600px height: 798px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3/uepic/0c63bf43-fb7f-4b5d-93ca-2410f9a1c497.jpg" title=" 1.jpg" width=" 600" height=" 798" border=" 0" vspace=" 0" alt=" 1.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3/uepic/49dfa84a-e92f-4496-886b-d72cc986c2b7.jpg" title=" 2.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3/uepic/1b9dffb9-cd47-44bd-a31f-4101e5f26cf2.jpg" title=" 3.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3/uepic/4174a409-7aa0-4624-af1a-78370bb4ab54.jpg" title=" 4.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3/uepic/ee558777-96c9-45a6-9366-f51f406e73c3.jpg" title=" 5.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3/uepic/213393aa-4fc0-43df-a60f-79ee4b6fe061.jpg" title=" 6.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tyle="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3/uepic/f2366048-c1b9-4df8-be83-c8d7369aced7.jpg" title=" 7.jpg" / /p
  • 环保部再发两项环境监测标准
    日前,环保部发布两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土壤和沉积物 无机元素的测定 波长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法》(HJ 780-2015)、《环境空气 五氧化二磷的测定 钼蓝分光光度法》(HJ 546-2015)。以上标准自2016年2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  详细内容如下: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土壤和沉积物 无机元素的测定 波长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法》(HJ 780-2015)   二、《环境空气 五氧化二磷的测定 钼蓝分光光度法》(HJ 546-2015)。
  • 环保部发布七项国家环境检测标准
    11月27日,环保部发布《固体废物 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等七项国家环境检测标准。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 《固体废物 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 711-2014)   二、 《固体废物 总磷的测定 偏钼酸铵分光光度法》(HJ 712-2014)   三、 《固体废物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13-2014)   四、 《固体废物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14-2014)   五、 《水质 多氯联苯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15-2014)   六、 《水质 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16-2014)   七、 《土壤质量 全氮的测定 凯氏法》(HJ 717-2014)。   以上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
  • 环保部发布五项环境监测标准
    p   近日,环保部发布五项环境监测标准,这是环保部今年第五次发布环境监测标准,此次发布的五项标准主要针对固体废物和水质,用到的仪器主要为包括原子吸收和气质联用仪。 /p p    strong 全文如下: /strong /p p   关于发布《固体废物 总铬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等五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p p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监测工作,现批准《固体废物 总铬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等五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p p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p p   一、 img src=" /admincms/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509/ueattachment/fe38a582-fa6f-4e57-86c8-f8c16ec43bfd.pdf" 固体废物 总铬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749-2015).pdf /a /p p   二、 img src=" /admincms/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509/ueattachment/af60b1dd-1367-4183-b898-0091108e2c16.pdf" 固体废物 总铬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750-2015).pdf /a /p p   三、 img src=" /admincms/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509/ueattachment/43844d36-4be5-4ade-8d60-ba3349cb9dd7.pdf" 固体废物 镍和铜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751-2015).pdf /a /p p   四、 img src=" /admincms/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509/ueattachment/777ddb37-676f-4327-a744-dd1f48bc476c.pdf" 固体废物 铍 镍 铜和钼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752-2015).pdf /a /p p   五、 img src=" /admincms/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509/ueattachment/294aa722-4544-4c58-b450-3077eac6a1d4.pdf" 水质 百菌清及拟除虫菊酯类农药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53-2015).pdf /a /p p   以上标准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 /p p   特此公告。 /p p   环境保护部 /p p   2015年8月21日 /p p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凌河保护区管理局,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各标准主编单位。 /p p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8月24日印发 /p
  • 环保部发布五项检测标准
    近日,环保部又公布五项环境检测标准,其中含三项土壤和沉积物标准,两项环境空气标准,采用的检测方法分别为气质法、原子吸收法和气相色谱法。 经仪器信息网编辑与正在征求意见的《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对比,此次颁布的三项土壤与沉积物标准与征求意见稿中显示正在制定中的土壤和沉积物标准没有重合,预示着未来将有更多的土壤类检测标准公布。 原文如下: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监测工作,现批准《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等五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35-2015)   二、《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36-2015)   三、《土壤和沉积物 铍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737-2015)   四、《环境空气 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 738-2015)   五、《环境空气 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39-2015)。   以上标准自2015年4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登录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 特此公告。   环境保护部   2015年2月7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各标准主编单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2月9日印发
  • 环保部启动新一轮标准制定工作 为多项排放标准做配套
    近日,仪器信息网从环保部网站获悉,环保部开始征集2016年度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计划项目承担单位。此次2016年计划启动编制的标准共78项,其中8项为排放标准,41项为环境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及监测规范,5项为环境管理规范,其余24项为其他管理和技术规范。 41项环境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主要为配合最新颁布或者正在制定的标准的实施,这些标准包括《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指导值》、《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物名录及参考限值》、《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2013)等。   全文如下:   关于征集2016年度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凌河保护区管理局,环境保护部各直属单位,各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有关高校和科研院所:   为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体系,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环办〔2010〕86号)和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我部决定开展2016年度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征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具有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技术能力,项目参与人员熟悉国家环境保护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   (二)申报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独立银行账户和健全的财务制度。   (三)承担过国家环保标准项目工作的单位及拟担任标准项目负责人的人员,没有出现过在未办理项目变更、调整事宜的情况下,擅自拖延或中止项目,无故不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   (四)保证高质量完成标准项目任务和项目相关材料(如编制说明、评估报告、体系设计报告等)的编写工作,标准文本和编制说明能达到出版要求。   (五)承担监测方法标准的单位应通过计量认证或获得国家实验室认可,已经建立并实行了较为完备的监测工作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制度,具备开展标准验证工作所必需的条件,包括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试剂等实验条件,能够按时、按要求完成标准验证工作,保证验证结果客观、真实。   (六)项目执行期限一般为2-3年,经费预算根据项目任务实事求是申报。   (七)同一单位不得有多个团队申报同一项目。   (八)正在承担标准项目10项以上(含10项)的单位(环境保护部所属正司级单位以二级单位计),或者正在承担标准项目2项以上(含2项)的个人,2016年原则上不得申报新项目。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申请视为无效申请,不参与评审。   二、承担单位征集和确定方式   标准项目承担单位采用公开征集、自愿申报、择优选取的方式确定。请项目申报单位对照2016年度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计划项目指南(见附件1),填写申报表(见附件2),并于2015年6月22日前将申报表的纸质文件(一式两份)和电子文件反馈我部科技标准司。科技标准司将组织申报单位答辩,经专家质询和论证,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时间、地点另行通知)。若某项目所有申报单位均不能达到承担该项目的要求,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可撤销该项目。   三、申报材料的编制与报送要求   (一)按照环保标准制修订和评估工作的最新要求,排放标准应充分调研、实测企业污染物的实际排放水平,科学论证污染物项目与限值,加强标准实施的环境效益和经济、技术成本分析以及达标率测算,在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标准实施评估项目申报材料中应充分体现上述内容,详述技术路线、工作内容与资金需求(其他项目参照此规定执行)。   (二)按照资金预算管理要求,请细化项目工作经费的使用方案(如开展调研和测试工作的次数和数量等)。   (三)申报材料的电子件请发送到联系人电子邮箱,纸质文件请邮寄至指定的联系人,不接受当面报送材料。   (四)电子邮件和电子文件名称统一为&ldquo 项目序号-项目名称-单位名称&rdquo 邮寄材料请在信封注明&ldquo 2016年度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项目申报&rdquo 。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范真真 谷雪景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电话:(010)66556216,66556214   电子邮箱:biaozhun2016@126.com   附件:1.2016年度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计划项目指南   2.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项目申报表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5年6月10日
  • 环保部:重污染地区PM2.5标准或严于国标
    环保部昨天就其制定的《环境空气细颗粒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公开征求意见(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按照征求意见稿设计,到2020年,我国将建立区域层面大气污染监测、评估、监督体系,PM2.5排放总量显著下降 征求意见稿提出,对环境污染严重、污染物排放量大的地区,应在国家排放标准中规定特别排放限值或制定实施严格的地方排放标准。   意见稿根据污染物的来源和污染现象的成因,提出了防治环境空气PM2.5污染的建议措施,其中,防治灰霾污染应以降低环境空气中的PM2.5浓度为目标。   能源利用为重点领域   环保部认为,应将能源利用作为防治的重点领域,实行煤炭总量控制 在特大城市核心区域应实行能源无煤化,减少煤炭燃烧造成的污染物排放。   同时,应将制定城市建设规划作为防治PM2.5污染的重要手段,优化城市功能布局,合理设置公共交通系统,缓解交通拥堵 实行PM2.5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将PM2.5纳入污染物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不断削减排放总量,严格控制新增排放量,实施清洁生产,从源头上减少PM2.5的产生和排放。   意见稿明确,到2015年,建立有效的排放监控机制和考核机制,构建完善的政府和企业目标责任制,基本建立起重点区域PM2.5污染防治体系,并逐年减少PM2.5排放总量。   制定新的排放标准   意见稿分别就工业污染源、移动污染源、生活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等提出了具体的防治措施。其中,对工业污染源治理,意见稿提出,将制定严格、完善的国家和地方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明确各行业排放控制要求 尽快制定工业烟(废)气中VOCs、氨的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等。   对于机动车等移动污染源治理,征求意见稿表示,应将尽快降低燃料有害物质含量和加速淘汰高排放老旧机动车辆作为当前治理移动源污染的重点,并建立长效机制,不断降低全国机动车船污染物排放水平 进一步提高全国车用燃油的清洁化水平,降低硫等有害物质含量,为实施更加严格的新车排放标准、降低在用车辆排放水平创造必要条件。   征求意见稿说,将制定并实施新的机动车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收紧颗粒物、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限值。   大城市应禁止露天烧烤   意见稿要求,严格控制城市露天烧烤,在人口稠密的大型城市,应通过立法予以禁止。   对于未来可能出现的严重空气污染,征求意见稿要求,应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应根据当地PM2.5来源和污染源分布情况,制定严重空气污染的应对方案,包括:紧急关停的排污设施名单、敏感人群防护方案、不适人群治疗方案等 出现严重空气污染状况时,应及时启动应对方案,开展相关工作。   意见稿要求,应将老年人、中小学生、体弱多病人员等作为敏感人群,及时发布个人防护建议,包括减少户外活动、关闭住所门窗等。
  • 环保部发布多项新标准 增特别排放限值等
    仪器信息网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通过制定、修订重点行业排放标准&ldquo 倒逼&rdquo 产业转型升级,12月27日,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30485-2013)及其配套的《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662-2013)、《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mdash 2013)》和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6&mdash 2013)》等新标准,以及《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6项有色金属行业排放标准修改单。新标准的共同点是增设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特别排放限值针对包括&ldquo 三区十群&rdquo 47个城市的重点控制区的&ldquo 6+1&rdquo 重点行业(领域),其限值和实施时间点规定都更为严厉,火电项目实施时间要求与规划发布时间同步,其他行业实施时间与排放标准发布时间同步。《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mdash 2013)》还增加了企业周围环境质量监测的规定,标准的这些变化预示着工业领域空气质量监测需求将进一步增大。   新标准带来仪器需求增长   与水泥工业执行的现行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04)相比,《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重点提高了颗粒物、NOx的排放控制要求,并且增加了特别排放限值。新标准还在原有污染物控制项目(PM、SO2、NOx、氟化物)的基础上增加了氨(NH3)和汞(Hg)控制项目,汞及其化合物的检测方法为《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43),使用的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为原标准所无。另外,二氧化硫的检测新增《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29)为标准方法,与原有的两种标准方法碘量法与定电位电解法相比,检测精度更高而且即可用于瞬时监测也可用于连续监测,因此新标准预计会在未来两年增加可观的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需求,也会带来一定的非分散红外法二氧化硫气体分析仪或带非分散红外法二氧化硫气体分析的多组分气体分析仪的需求。   详细报道:水泥行业排放新标准将增原子吸收等需求   《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mdash 2013)》和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6&mdash 2013)》两项新标准实施之前,制革及毛皮加工企业执行的是《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电池企业执行的是《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这两项1996年发布的原有标准准入门槛很低,也未包含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等内容,针对两个行业的新标准大幅收严了污染物排放限值,并按照《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要求企业自行监测污染物,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这两项新标准预计会带来PH计、分光光度计、气相分子吸收光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离子色谱仪等多种分析仪器的需求增长。   详细报道:电池及毛皮行业排放新标将增多种仪器需求   环保部还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了《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5-2010)、《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2010)、《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7-2010)、、《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1-2011)和《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2-2011)等六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修改单,修改单相对原标准增设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明年还将有7项新标准设置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据环保部发布的官方内容,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文件要求,&ldquo 十二五&rdquo 期间要针对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企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等&ldquo 6+1&rdquo 类重点行业(领域)制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拟发布25项设置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其中18项标准已经发布,涵盖了火电、钢铁、水泥行业和大部分有色行业、部分化工行业,其余标准制修订工作将力争在2014年完成。   关于特别排放限值   2012年,经国务院批准印发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ldquo 十二五&rdquo 规划》(环发〔2012〕130号)规定:&ldquo 重点控制区内新建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重污染项目与工业锅炉必须满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火电项目实施时间与规划发布时间同步,其他行业实施时间与排放标准发布时间同步。&rdquo 该规划同时明确:重点控制区包括&ldquo 三区十群&rdquo 47个城市,除重庆为主城区外,其他城市为整个辖区。   依据《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ldquo 十二五&rdquo 规划》,2013年2月27日公布的《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14号)进一步明确了&ldquo 三区十群&rdquo 的&ldquo 6+1&rdquo 重点行业(领域)新建企业、现有企业实施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具体时间、地域、内容。   国务院印发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明确要求:&ldquo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以及辽宁中部、山东、武汉及其周边、长株潭、成渝、海峡西岸、山西中北部、陕西关中、甘宁、乌鲁木齐城市群等&lsquo 三区十群&rsquo 中的47个城市,新建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企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要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声明:此为仪器信息网研究中心的研究信息,未经仪器信息网书面形式的转载许可,谢绝转载。仪器信息网保留对非法转载者的侵权责任追讨权。如需进一步信息,请联系刘先生,电话:010-51654077-8032。
  • 环保部再次发布八项环境监测标准
    p   日前,环保部再次发布八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主要针对水质、空气和固体废物等,这是环保部今年第六次发布环境监测标准。 /p p    strong 公告全文如下: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关于发布《水质 阿特拉津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等八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p p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监测工作,现批准《水质 阿特拉津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等八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p p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p p   一、 img src=" /admincms/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511/ueattachment/3d8bcb0b-c27b-4211-ac90-c9fb866e6d9a.pdf" 水质 阿特拉津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 754—2015).pdf /a /p p   二、 img src=" /admincms/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511/ueattachment/60ab73f7-9c68-4601-8faf-5517a4be3e53.pdf" 水质 总大肠菌群和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纸片快速法(HJ 755-2015).pdf /a /p p   三、 img src=" /admincms/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511/ueattachment/37327098-ebf5-42c1-a3cd-c209535cd04f.pdf" 水质 丁基黄原酸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HJ 756-2015).pdf /a /p p   四、 img src=" /admincms/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511/ueattachment/bea5ede7-dd6d-4880-ab75-836ba5782348.pdf" 水质 铬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757-2015).pdf /a /p p   五、 img src=" /admincms/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511/ueattachment/971bbdba-deb0-43cd-80f3-f61eedd96477.pdf" 水质 卤代乙酸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 758-2015).pdf /a /p p   六、 img src=" /admincms/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511/ueattachment/1d90cace-e12b-437f-bbfe-af9af340a4ec.pdf"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59-2015).pdf /a /p p   七、 img src=" /admincms/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511/ueattachment/38824bd5-c861-4f8f-a99f-b9a19c67aed3.pdf" 固体废物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HJ 760-2015).pdf /a /p p   八、 img src=" /admincms/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511/ueattachment/274534db-d024-4373-a383-1c3d0f3f4ae8.pdf" 固体废物 有机质的测定 灼烧减量法(HJ 761-2015).pdf /a 。 /p p   以上标准自2015年12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 /p p   特此公告。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环境保护部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2015年10月22日 /p p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凌河保护区管理局,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各标准主编单位。 /p p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10月23日印发 /p
  • 环保部:空气质量新标准仅与世界“低轨”相接
    国务院新闻办2日上午10时在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厅举行新闻发布会,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吴晓青介绍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等方面情况,吴晓青指出,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进一步扩大了人群保护范围,增设了PM2.5平均浓度限值,但由于中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新标准仅仅与世界“低轨”相接。   吴晓青称,2011年12月30日,环保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新标准,2012年1月5日送交国家质检总局会签 2月29日,环境保护部和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与这个标准配套,环境保护部同时发布了《环境空气质量指数技术规定》与《关于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通知》。   吴晓青强调,与现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相比,新的标准强调以保护人体健康为首要目标,调整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方案,进一步扩大了人群保护范围。标准体现了调整、增设、收严、更新8个字。我们调整了污染物项目及限值,增设了PM2.5平均浓度限值和臭氧八小时平均浓度限值 收紧了PM10等污染物的浓度限值,收严了监测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将有效数据要求由原来的50%—75%提高至75%—90% 更新了二氧化硫、二氧化氮、臭氧、颗粒物等污染物项目的分析方法,增加了自动监测分析方法 明确了标准分期实施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不达标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应当依法制定并实施达标规划。   吴晓青评价说,总体上看,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污染物控制项目实现了与国际接轨,但由于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决定了 PM10、PM2.5等污染物的限值目前仅能与发展中国家空气质量标准普遍采用的世卫组织第一阶段目标值接轨。从这个意义上说,新标准仅仅与世界“低轨” 相接,要正确实现与WHO提出的指导值接轨,我们国家还将有更长的路要走。   关于《环境空气质量指数技术规定》,吴晓青提出,针对现行空气污染指数评价结果与人民群众客观感受不一致问题,新发布的技术规定进一步强调了服务于公众健康的指引作用,增加了参与评价的污染物项目,调整了分级分类表述方式,完善了监测数据和空气质量指数发布方式,通过每一整点时刻发布各监测点位的主要污染物浓度和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以及相应的空气质量评价结果,为公众了解环境质量、合理安排生活与出行提供参考。
  • 环保部发布三项验收标准 明确监测项目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保护环境,规范和指导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环保部近日批准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涤纶》等三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此次的三项标准涉及涤纶行业、粘胶纤维和制药行业,均为首次发布,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除制药行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外,此前其余行业的污染物排放均没有专门的项目和排放值要求。此三项验收标准中,污染物监测项目数量如下: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涤纶》(HJ 790-2016).pdf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粘胶纤维》(HJ 791-2016).pdf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制药》(HJ 792-201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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