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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年|药品说明书修订成常态,不规范按假药论处?
    药品说明书是患者了解药品情况的重要途径,在指导临床用药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其内容应包括药品的品名、规格、生产企业、药品批准文号、产品批号、有效期、主要成分、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中药制剂说明书还应包括主要药味(成分)性状、药理作用、贮藏等。为什么要修订药品说明书?近年来,许多药品生产企业不重视说明书的书写,甚至故意删除某些项目,也不注重药品不良反应的收集。为了针对这一乱象,2020年5月15日CDE发布了《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修订稿。此次经CDE修订后的《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新增了14个条款,修订了2个条款。更为关键的是,新增了说明书存在信息不准确、不真实、存在误导性或不主动修订说明书的信息,该药将被判为假药,按《药品管理法》有关假药的规定处罚。预计2021年药品说明书的修订将成常态,“尚不明确”、“未见异常”等含糊不清的词语将逐渐消亡。药品说明书修订什么内容?2021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陆续发布7种药品的说明书修订文件,包含5种中成药,1种抗生素药物,1种注射剂,修订内容主要集中在【不良反应】、【禁忌】和【注意事项】。根据说明书修订要求,5种中成药均修订为孕妇禁用。1月12日,国家药监局发布修订关节止痛膏、大活络制剂说明书的公告。19日,发布修订速效救心丸、湿毒清制剂、血府逐瘀制剂说明书的公告。《公告》提醒,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新增不良反应发生机制开展深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药品使用和安全性问题的宣传培训,指导医师和患者合理用药。梳理修订要求发现,5种中成药均在【禁忌】项写明,对该药品及所含成份过敏者禁用,孕妇禁用。此外,湿毒清制剂另增修订要求: 已知有本品或组方药物肝损伤个人史的患者禁用;关节止痛膏另增修订要求:皮肤破损处禁用。各药具体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如下,望患者用药前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使用处方药的,应严格遵医嘱用药。关节止痛膏处方药说明书修订要求一、【不良反应】项应当增加:上市后不良反应监测数据显示本品可见以下不良反应:皮疹、瘙痒、潮红、过敏或过敏样反应、用药部位发热、疼痛、红肿、水疱等。二、【禁忌】项应当增加:1.对本品及所含成份过敏者禁用。2.皮肤破损处禁用。3.孕妇禁用。三、【注意事项】项应当增加:1.本品含有刺激性药物,忌贴于创伤处,有皮肤病者慎用,皮肤过敏者停用。2.本品含盐酸苯海拉明,哺乳期妇女慎用。3.过敏体质者慎用。 关节止痛膏非处方药说明书修订要求一、【不良反应】项应当增加:上市后不良反应监测数据显示本品可见以下不良反应:皮疹、瘙痒、潮红、过敏或过敏样反应、用药部位发热、疼痛、红肿、水疱等。二、【禁忌】项应当增加:1.对本品及所含成份过敏者禁用。2.皮肤破损处禁用。3.孕妇禁用。三、【注意事项】项应当修改为:1.本品为外用药2.本品含有刺激性药物,有皮肤病者慎用,皮肤过敏者停用。3.本品含盐酸苯海拉明,哺乳期妇女慎用。4.青光眼、前列腺肥大患者应在医师指导下停用。5.儿童、老年患者应在医师指导下使用。6.本品不宜长期或大面积使用,用药后皮肤过敏如出现瘙痒、皮疹等现象时,应停止使用,症状严重者应去医院就诊。7.过敏体质者慎用。8.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9.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10.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大活络制剂说明书修订要求一、【不良反应】项应当增加:上市后不良反应监测数据显示大活络制剂可见以下不良反应:消化系统:恶心、呕吐、胃不适、腹胀、腹痛、腹泻、便秘、口干等,有肝功能异常个案报告。皮肤:皮疹、瘙痒等。神经系统:头晕、头痛等,有局部麻木个案报告。心血管系统:心悸等,有心律失常个案报告。其他:胸闷、乏力、过敏或过敏样反应等,有少尿个案报告。二、【禁忌】项应当增加:1.孕妇禁用。2.对本品及所含成份过敏者禁用。三、【注意事项】项应当增加:1.本品不宜长期服用。2.用药后如果出现心悸,心慌,胸闷,口、舌、四肢等局部麻木症状,请咨询医生。 速效救心丸说明书修订要求一、警示语应当包括:孕妇禁用二、【不良反应】项应当增加:监测数据显示,本品可见以下不良反应:恶心、呕吐、口干、头痛、头晕、皮疹、瘙痒、潮红、乏力、过敏及过敏样反应等。三、【禁忌】项应当增加:1.孕妇禁用。2.对本品及所含成份过敏者禁用。四、【注意事项】项应当增加:过敏体质者慎用。 湿毒清制剂说明书修订要求一、【不良反应】项应当增加:监测数据显示,本品有恶心、呕吐、腹泻、腹痛、皮疹、瘙痒、胃不适、口干、头晕、头痛、过敏反应等不良反应报告,有肝损伤个例报告。二、【禁忌】项应当包括:1.对本品及所含成份过敏者禁用。2.孕妇禁用。3.已知有本品或组方药物肝损伤个人史的患者禁用。三、【注意事项】项应当包括:1.忌烟酒、辛辣、油腻及腥发食物。2.用药期间不宜同时服用温热性药物。3.有肝病史或肝生化指标异常者慎用,且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4.用药期间如发现肝生化指标异常,或出现全身乏力、食欲不振、厌油、恶心、尿黄、目黄、皮肤黄染等与肝损伤有关的临床表现时,应立即停药及时就医。5.儿童、老年、哺乳期患者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6.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肾病、肿瘤等患者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7.本品不宜长期服用,服用7天症状无缓解,应去医院就诊。8.本品不宜用于湿疹、皮炎的急性期。9.患处不宜用热水洗烫。10.过敏体质者慎用。11.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12.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13.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14.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咨询医师或药师。 血府逐瘀制剂说明书修订要求一、【不良反应】项应当包括:不良反应监测数据显示,本品可见以下不良反应:恶心、呕吐、腹胀、腹痛、腹泻、皮疹、瘙痒、潮红等,有过敏反应病例报告。二、【禁忌】项应当增加:1.孕妇禁用。2.对本品及所含成份过敏者禁用。三、【注意事项】项应当增加:1.忌食辛冷食物。2.本品建议饭后服用。3.脾胃虚弱者慎用。4.过敏体质者慎用。5.不宜与藜芦、海藻、京大戟、红大戟、甘遂、芫花同用。 药品安全与我们的生命安全息息相关,上市药品的不良反应监测是确保药品安全的一道重要闸门。因此,新药上市许可持有人应主动收集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的信息。高度重视不良反应监测工作,认真研判药品严重不良反应报告,及时采取控制措施,以科学完善的机制确保药品安全。
  • 国家药监局关于修订羟乙基淀粉类注射剂说明书的公告
    国家药监局关于修订羟乙基淀粉类注射剂说明书的公告(2022年第72号)根据药品不良反应评估结果,为进一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羟乙基淀粉类注射剂(包括羟乙基淀粉20氯化钠注射液、羟乙基淀粉40氯化钠注射液、高渗氯化钠羟乙基淀粉40注射液、羟乙基淀粉200/0.5氯化钠注射液、高渗羟乙基淀粉200/0.5氯化钠注射液、羟乙基淀粉130/0.4氯化钠注射液、羟乙基淀粉130/0.4电解质注射液)说明书内容进行统一修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上述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均应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羟乙基淀粉类注射剂说明书修订要求(见附件),于2022年12月2日前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或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修订内容涉及药品标签的,应当一并进行修订,说明书及标签其他内容应当与原批准内容一致。在备案之日起生产的药品,不得继续使用原药品说明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备案后9个月内对已出厂的药品说明书及标签予以更换。  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新增不良反应发生机制开展深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药品使用和安全性问题的宣传培训,指导医师、药师合理用药。  三、临床医师、药师应当仔细阅读上述药品说明书的修订内容,在选择用药时,应当根据新修订说明书进行充分的获益/风险分析。  四、患者用药前应当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使用处方药的,应严格遵医嘱用药。  五、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行政区域内上述药品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按要求做好相应说明书修订和标签、说明书更换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特此公告。
  • 国家药监局修订六味地黄制剂说明书,涉及700余家药企
    2月18日,国家药监局决定对六味地黄制剂(包括丸剂、胶囊剂、片剂、合剂、煎膏剂、颗粒剂)说明书【不良反应】【禁忌】和【注意事项】三项进行统一修订,旨在进一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公告要求,所有上述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均应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相应说明书修订要求修订说明书,于2021年5月2日前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修订内容涉及药品标签的,应当一并进行修订;说明书及标签其他内容应当与原批准内容一致。在备案之日起生产的药品,不得继续使用原药品说明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备案后9个月内对已出厂的药品说明书及标签予以更换。公开资料显示,涉及生产六味地黄制剂的药企有700余家,包括江中药业、科伦药业、光大制药等。其中,六味地黄丸607家、六味地黄胶囊107家、六味地黄片51家、六味地黄膏2家、六味地黄颗粒1家。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新增不良反应发生机制开展深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药品使用和安全性问题的宣传培训,指导医师和患者合理用药。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行政区域内上述药品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按要求做好相应说明书修订和标签、说明书更换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六味地黄制剂处方药说明书修订要求一、【不良反应】项应当增加:监测数据显示,六味地黄制剂有腹泻、腹痛、腹胀、恶心、呕吐、胃肠不适、食欲不振、便秘、瘙痒、皮疹、头痛、心悸、过敏等不良反应报告。二、【禁忌】项应当包括:对本品及所含成份过敏者禁用。三、【注意事项】项应当包括:1.忌辛辣、不易消化食物。2.感冒患者慎用。六味地黄制剂非处方药说明书修订要求一、【不良反应】项应当包括:监测数据显示,六味地黄制剂有腹泻、腹痛、腹胀、恶心、呕吐、胃肠不适、食欲不振、便秘、瘙痒、皮疹、头痛、心悸、过敏等不良反应报告。二、【禁忌】项应当包括:对本品及所含成份过敏者禁用。三、【注意事项】项应当包括:1.忌辛辣、不易消化食物。2.感冒患者慎用。3.服药期间出现上述不良反应时应停药,如症状不缓解应去医院就诊。4.高血压、心脏病、肝病、糖尿病、肾病等严重者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5.按照用法用量服用,儿童、孕妇、哺乳期妇女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6.服药2~4周症状无缓解,应去医院就诊。7.过敏体质者慎用。
  • 《化妆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定》 预计4月1日实行
    根据12月21日公布的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给世界贸易组织(WTO)的通知,中国计划于2013年4月1日采纳《化妆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定》,于6月1日起强制执行。自实施1年后生产或进口的化妆品,其标签和说明书标签应当符合规定要求,此前已生成或进口的产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目前全球公众咨询已经开放,截止为2013年2月18日。   《化妆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定》要求化妆品标签上应标注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生产企业地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国产产品)、原产国或地区(进口产品)、化妆品批准文号或备案号(如有)、成分、净含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安全警示用语(必要时)。对净含量不大于15g或15ml的,或供消费者免费使用并有相应标识(如标识为赠品、非卖品等)的化妆品,在其标签上可无需表明生产企业地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及成分信息。   《化妆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定》还要求化妆品标签和说明书内容除注册商标、境外企业地区和其他必须使用外文的信息外所用文字应为规范汉字。如同时出现多种文字,化妆品标签同一可视面内规范汉字的字体不得小于对应的其他文字。   此外,化妆品标签和说明书不得标注涉及适应症、疗效、医疗术语的内容 虚假夸大宣传的内容 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内容 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宣传超过其含义的内容 其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禁止标注的内容。
  • 欧盟发布REACH豁免物质情况说明书
    日前,欧盟化学品管理署(ECHA)发布了REACH豁免产品的详细情况说明书,进一步澄清了具体在哪些情况下,这些物质可以宣称REACH豁免而可以在不提供注册号的情况下合法置于欧盟市场销售。同时强调了即使是物质受豁免的企业也应该履行信息传递义务以保证物质的安全使用:主要是物质的安全数据表(SDS)和拓展性安全数据表(E-SDS)的传递。这份情况说明书可以为在专业领域或工业活动中使用豁免物质而不断判断物质是否是合法置于市场的下游用户、已经向其客户提供安全数据的供应商等利益相关者提供相关的帮助。   REACH法规第2(7)款阐述了受豁免物质的具体情况:   1、包括在附件IV中的物质,这些物质由于其内在特性所能产生的风险极低   2、附件V涵盖的物质,这些物质被认识是不合适的或不必要的,而且从这些篇章中免除这些物质不会损害REACH法规的目标   3、从欧盟回收过程中得到的已经注册的物质   4、出口再进口的已经注册的物质   详情参见:   http://www.echa.europa.eu/documents/10162/13655/reach_factsheet_on_communication_obligation_en.pdf
  • 牛细小病毒(CPV)ELISA检测说明书
    牛细小病毒(CPV)ELISA检测说明书本试剂盒仅供研究使用。 96T使用目的 :本试剂盒用于测定牛血清,血浆及相关液体样本中细小病毒(CPV)表达。实验原理 :本试剂盒采用双抗体夹心酶联免疫法(ELISA)测定标本中牛细小病毒(CPV) 。用纯化的牛细小病毒(CPV)抗体包被微孔板,制成固相抗体,可与样品中细小病毒(CPV)抗原相结合,经洗涤除去未结合的抗体和其他成分后再与 HRP 标记的细小病毒(CPV)抗体结合,形成抗体-抗原-酶标抗体复合物,经过彻底洗涤后加底物 TMB 显色。TMB 在 HRP酶的催化下转化成蓝色,并在酸的作用下转化成最终的黄色。用酶标仪在 450nm 波长下测定吸光度(OD 值) ,与 CUTOFF 值相比较,从而判定标本中牛细小病毒(CPV)的存在与否。试剂盒组成 :1 30 倍浓缩洗涤液 20ml×1 瓶 7 终止液 6ml×1 瓶2 酶标试剂 6ml×1/瓶 8 阳性对照 0.5ml×1 瓶3 酶标包被板 12 孔×8 条 9 阴性对照 0.5ml×1 瓶4 样品稀释液 6ml×1 瓶 10 说明书 1 份5 显色剂 A 液 6ml×1 瓶 11 封板膜 2 张6 显色剂 B 液 6ml×1 瓶 12 密封袋 1 个标本 要求 :1.标本处理:血清、血浆标本可直接检测2.标本按要求制备后尽早进行实验。如不能及时检测,可将标本在-20℃保存一个月,但应避免反复冻融。3.不能检测含 NaN3 的样品,因 NaN3 抑制辣根过氧化物酶的(HRP)活性。操作步骤 :1. 编号:将样品对应微孔按序编号,每板应设阴性对照 2 孔、阳性对照 2 孔、空白对照 1孔(空白对照孔不加样品及酶标试剂,其余各步操作相同)2. 加样:分别在阴、阳性对照孔中加入阴性对照、阳性对照(标准品)50μl。然后在待测样品孔先加样品稀释液 40μl,然后再加待测样品 10μl。加样将样品加于酶标板孔底部,尽量不触及孔壁,轻轻晃动混匀,3. 温育:用封板膜封板后置 37℃温育 30 分钟。4. 配液:将 30 倍浓缩洗涤液用蒸馏水 30 倍稀释后备用5. 洗涤:小心揭掉封板膜,弃去液体,甩干,每孔加满洗涤液,静置 30 秒后弃去,如此重复 5 次,拍干。6. 加酶:每孔加入酶标试剂 50μl,空白孔除外。7. 温育:操作同 3。8. 洗涤:操作同 5。9. 显色:每孔先加入显色剂 A 50μl,再加入显色剂 B 50μl,轻轻震荡混匀,37℃避光显色15 分钟10. 终止:每孔加终止液 50μl,终止反应(此时蓝色立转黄色) 。11. 测定:以空白空调零,450nm 波长依序测量各孔的吸光度(OD 值) 。 测定应在加终止液后 15 分钟以内进行。结果判定 :试验有效性:阳性对照孔平均值≥1.00 阴性对照平均值≤0.15临界值(CUT OFF)计算:临界值=阴性对照孔平均值+0.15阴性判定:样品 OD 值 临界值(CUT OFF)者为细小病毒(CPV)阴性阳性判定:样品 OD 值≥ 临界值(CUT OFF)者为细小病毒(CPV)阳性注意事项1.操作严格按照说明书进行,本试剂不同批号组分不得混用。2.试剂盒从冷藏环境中取出应在室温平衡 15-30 分钟后方可使用,酶标包被板开封后如未用完,板条应装入密封袋中保存。3.浓洗涤液可能会有结晶析出,稀释时可在水浴中加温助溶,洗涤时不影响结果。4. 封板膜只限一次性使用,以避免交叉污染。5.底物请避光保存。6.试验结果判定必须以酶标仪读数为准,使用双波长检测时,参考波长为 630nm7.所有样品,洗涤液和各种废弃物都应按传染物处理。终止液为 2M 的硫酸,使用时必须注意安全。保存 条件及有效期1.试剂盒保存: ;2-8℃。2.有效期:6 个月
  • 安全无小事 论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的正确使用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Safety data sheet for chemical products, SDS)是涵盖化学品基本特性、燃爆性能、健康及环境危害、安全处置和储存、泄露应急处理以及法规遵从性等信息的综合文件,共包括16部分内容。GB/T 17519-2013《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对每部分内容进行了规范。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2/uepic/5d67db2d-e0d4-46b8-b4e8-84215bbf2e7c.jpg" title=" 1.jpg" alt=" 1.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 color: rgb(79, 129, 189) " strong 实验安全无小事,1997-2016年间全国高校实验室共发生110多起典型事故。这些事故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实验人员不规范操作造成的或者是由于对化学试剂性质不了解,在事故发生时处理不当使得事态进一步扩大。对这类事故的一个有效预防手段就是合理使用SDS。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首先,对每一个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操作的工作人员在进入实验室之前都应该经过专门培训,熟知常用化学试剂的性质,掌握一般事故发生时的处理措施 其次,每一个实验室都应该配备一份本实验室所有试剂的SDS或者制作成化学品安全周知卡,如图1所示,摆放在实验室中最容易被拿到的地方以备事故发生时实验人员可以第一时间找到该化学品危险性概述、急救措施和消防措施。确保实验人员能有针对性的采取正确的措施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2/uepic/79dcf67e-e0dd-4a92-9500-96aaad674a15.jpg" title=" 2.jpg" alt=" 2.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color: rgb(127, 127, 127) " 图1 实验室化学品安全周知卡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16部分内容进行简单介绍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 第一部分,化学品及企业标识。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主要描述化学品的中英文名称、俗名、生产企业的具体信息。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  第二部分,成分/组成信息。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主要描述化学品的有害成分、含量及CAS号。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 第三部分,危险性概述。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主要描述化学品危险性类别、侵入人体的途径、健康危害、环境危害以及燃爆危险。如western blot常用的丙烯酰胺是一种蓄积性的神经毒物,主要损害神经系统。中毒主要因皮肤吸收引起。该物质可燃,有毒,为可疑致癌物。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 第四部分,急救措施。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人体在没有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暴露于大量的化学品时应该采取的紧急处理措施,如苯酚进入眼睛时应立即翻开上下眼睑,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至少15分钟,就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 第五部分,消防措施。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主要描述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如甲醇遇明火、高热能会引起燃烧爆炸 其蒸汽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火源会着火回燃,灭火剂可用抗性泡沫、二氧化碳、干粉、砂土扑救。再比如盐酸能与一些活性金属粉末发生反应,放出氢气,如遇火情,灭火时应选用碱性物质如碳酸氢钠、碳酸钠、消石灰等中和,也可用大量水扑救。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 第六部分,泄露应急处理。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描述化学品泄露之后的应急处理措施。该部分描述了各种化学品小量泄漏及大量泄漏时针对性的处理措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 第七部分,操作处置与储存。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主要描述了操作注意事项与储存注意事项:比如盐酸应贮存于阴凉、通风的库房,库温不超过30℃,相对湿度不超过85%,由于盐酸易与胺类、碱金属、易(可)燃物发生反应,因此存放时应与这些物质分开存放,同时储存区应备有泄露应急处理设备和合适的收容材料。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 第八部分,接触控制/个体防护。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描述了化学品最高容许浓度、监测方法以及呼吸系统、眼睛、身体、手的防护。其中手防护是我们实验过程中最常使用,也是最容易做到的一种防护措施。但是不同性质的化学物质需要使用相应材质的手套才能达到防护效果,比如使用盐酸时应佩戴橡胶耐酸碱手套 使用乙腈时应佩戴橡胶耐油手套,实验室常用的丁腈手套就属于橡胶耐油手套。选购手套时最好看清材质与说明,不要乱用一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 第九部分,理化特性。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主要描述了化学品的外观与性状、熔沸点、闪点、爆炸上限以及溶解性和主要用途。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 第十部分,稳定性和反应性。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主要描述了化学品的稳定性、禁配物、避免接触的条件、聚合危害以及分解产物信息。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 第十一部分,毒理学资料。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主要描述了引起化学品急性、亚急性、慢性中毒的中毒剂量,中毒表现以及致癌、致畸、致突变特性。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 第十二部分,生态学资料。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主要描述化学品的生物降价性、非生物降解性以及生物富集性。例如,汞是常见的重金属污染物之一,主要以颗粒物、元素蒸汽、二氯化汞蒸汽、无机亚汞、甲基汞化合物等形式释入环境。大部分汞以无机的和苯基的形态进入水环境、通过细菌的甲基化活动进入水生生物链,进一步在鱼虾类动物体内发生生物蓄积,最终通过这些生物的食用进入人体。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 第十三部分,废弃处理。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主要描述了化学品的废弃物性质以及废弃处置方法。一般情况下实验室废弃试剂都是交由有专业资质的部门统一回收处理,实验室工作人员通常只需做好废弃物保管工作即可。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 第十四部分,运输信息。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主要描述化学品的危险货物编号、包装标志、包装方法以及运输注意事项。每一种化学试剂根据其理化特性的不同,包装是有一定区别的,比如高氯酸的包装方法有以下几种:玻璃瓶或塑料桶(罐)外全开口钢桶 磨砂口玻璃瓶或螺纹口玻璃瓶外普通木箱 安瓿瓶外普通木箱。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 第十五部分,法规信息。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主要描述相关法律法规中对该化学品安全生产、使用、储存、运输、装卸等方面的相应规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 第十六部分,其他信息。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的获取方式: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1、生产企业应随化学品向用户提供该文件,所以您可以在购买产品时向化学品供应商索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2、将要查询的化学品输入以下网址即可查询http://www.somsds.com/msds.asp(这个网址还是挺实用的哦)。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本文作者:杨慧 河北医科大学) /p
  • 顺铂注射剂等5种已上市抗肿瘤药品说明书增加儿童用药信息
    近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公告,国内已上市的顺铂注射剂、注射用异环磷酰胺、硫唑嘌呤片、注射用门冬酰胺酶和注射用硫酸长春地辛5种抗肿瘤药相应规格可以参照公告要求递交修订说明书的补充申请,增加儿童用药信息。这是国家药监局开展已上市药品说明书中儿童用药信息规范化项目以来,发布的第二批已上市药品说明书增加儿童用药信息公告。根据公告,5种抗肿瘤药药品说明书的适应症或用法用量中增加了儿童用药内容。以顺铂注射剂为例,该药是目前临床应用较广泛的化疗药物之一,应用于肺癌、肉瘤和膀胱癌等肿瘤适应症,目前我国共有27个顺铂注射剂批准文号。公告在原药品说明书基础上,在【用法用量】项下增加儿童相关内容:“单药治疗,推荐以下两种剂量:50~120mg/㎡每3~4周一次;15~20mg/㎡/d连续5天,每3~4周重复;如果联合化疗,推荐用量为20mg/㎡或更高剂量,每3~4周一次,但不可超过顺铂单药剂量。根据儿童体重,本品需用适量氯化钠注射液稀释滴注。”。【用法用量】项下对儿童用药的明确表述,将有助于本品在临床的规范安全使用。儿童用药问题一直备受关注。近日国务院印发的《中国儿童发展纲要通知(2021-2030年)》中特别提到,“完善儿童临床用药规范,药品说明书明确表述儿童用药信息”。国家药监局高度重视儿童用药说明书规范问题,为指导企业完善药品说明书,提高儿童用药的可及性和使用安全性,促进临床规范合理用药,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与国家儿童医学中心(北京儿童医院)于2018年6月共同设立“上市药品说明书中儿童用药信息规范化项目”,研究论证对儿童临床常用药品增补儿童用药信息。国家药监局在严格遵循科学性的前提下合理利用真实世界证据,今年6月,发布第一批已上市药品氟哌啶醇片、利培酮口服制剂和氟西汀口服制剂3种药品说明书增补儿童用药信息。此次在总结前期工作经验基础上,继续发布第二批5种已上市抗肿瘤药说明书增加儿童用药信息,惠及更多儿童患者。据了解,今年9月,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发布《化学药品和治疗用生物制品说明书中儿童用药信息撰写的技术指导原则(试行)》。这是我国首个针对药品说明书中儿童用药信息规范化撰写与修订的专项指导原则。该项指导原则的发布将有力促进我国药品说明书儿童用药信息的进一步完善,提升儿童用药安全水平。
  • 消失的洋医械维修说明书背后的秘密
    最近十多年,骆汉生感觉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能做的事越来越少。之所以闲下来,是因为他们医院的进口医疗器械没有维修说明书了。   技师自费参加会议只为揭露黑幕   骆汉生是湖北省人民医院的一名副主任技师,主要负责医疗器械维修与管理。以前,当这些医疗器械出问题时,骆汉生可以对照着随机附送的维修手册自行解决。但现在,他们只能花高价求助于厂家。   消失的维修说明书背后,是一个巨大的市场。数据显示,进口医疗器械的维修利润是销售利润的三倍。骆汉生对记者说,他们医院有一份一台990万元的ct机的合同,每年保修费用高达140万元。   多年来,骆汉生一直在为医疗设备反垄断的事奔波。因此,当得知首届中国医疗设备民族工业发展大会要讨论&ldquo 打破中国医疗设备售后服务垄断坚冰&rdquo 后,骆汉生不请自来,自费赶到了北京会场。   11月8日这天,骆汉生在包里塞了一沓盖着自己印章的材料,在会场找了个位置坐下。参会嘉宾包括医院领导、本土医疗器械企业以及业内观察人士。嘉宾演讲时,骆汉生主动举手要求发言,因为激动,他的胳膊一直在颤抖。   &ldquo 这件事,整个中国的医疗机构是受害者,中国的老百姓更是最大的受害者。&rdquo 骆汉生说。   不提供技术说明书因为涉及专利秘密?   骆汉生回忆称,大概在2000年以前,供应商在向医院等用户交付进口医疗器械设备时,随机文件会附有技术说明书,说明书中有带有电路图纸的维修手册。但渐渐地,这些供应商在交货时不再提供这一关键的资料了。   由于没有维修资料,中国的维修师无法自行对设备进行维护和修理。自此,只要仪器设备出现故障,都只能再花钱找厂家解决。   然而,找厂家解决价格不菲。骆汉生说,目前,各医院的大型设备如ct机、核磁共振仪(mri)等,基本只能依赖购买保修合同来保证设备运行,年保修价格更从十几年前占合同费用的6%飙涨到了目前的近15%。   而每当中国方面质疑其保修价格时,外资企业会解释技术说明书有许多属于专利的秘密信息,必须进行保护。&ldquo 但同样是设备维修领域,波音飞机等却并非由厂家维修。&rdquo 骆汉生质疑。   &ldquo 这不是专利问题,是不履行技术说明书的提供义务的问题。&rdquo 他说,进口医疗设备基本上都有维修软件,而使用这些软件所需要的技术说明书是货物的组成部分。   外资企业的利润主要来自售后维修   据透露,外企的另一个垄断行为是为维修软件设置密码。   在不需要密码的时代,骆汉生不到两个小时就可以维修一台ct机。设置密码后,维修成本增加了,效率反而降低了,而且&ldquo 维修时间延长了,实际上是种安全隐患&rdquo 。   作为这一市场多年的观察者,《中国医疗设备》杂志社社长金东亦深有同感。他对记者说,外资医疗企业在中国香港并不是这么做。   金东说,外资企业在内地的利润主要来自售后维修,它们不向购买者提供维修相关文件以垄断售后市场,并借机赚得高额利润。   在8日的会场上,金东给出了一串数据:外资品牌在中国医疗器械市场的利润主要分为销售利润和售后维修利润,两者所占比例分别为25%和75%。售后市场才是外资企业在中国经营医疗器械利润的主要来源,而这一售后市场正处于被外资企业垄断状态中,导致维修价格昂贵。   中国法律明确规定需配产品说明书   面对中国技师的&ldquo 指控&rdquo ,一家知名外资医疗器械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说,外资医疗器械公司在中国并不存在&ldquo 垄断&rdquo 的说法。&ldquo 我们一直都按中国的法律法规办事。&rdquo   然而,按照中国的法律,进口医疗器械的产品说明书是不应该消失的。今年6月1日起实施的新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有明确规定:&ldquo 进口的医疗器械应当有中文说明书、中文标签。说明书、标签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以及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rdquo   国家食药监总局也出台过更详细的规定。根据《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医疗器械说明书一般应当包括&ldquo 产品的性能、主要结构、适用范围&rdquo 、&ldquo 安装和使用说明或者图示&rdquo 、&ldquo 产品维护和保养方法,特殊储存条件、方法&rdquo 。其中对于医疗器械说明书中有关安装使用的内容,包括&ldquo 产品安装说明及技术图、线路图&rdquo 、&ldquo 产品正确安装所必需的环境条件及鉴别是否正确安装的技术信息&rdquo 以及&ldquo 其他特殊安装要求&rdquo 。   骆汉生认为,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随机文件是否缺少关键的技术维修信息,还需要相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   今年以来,种种迹象表明,政府正希望在医疗器械特别是高端医疗设备领域推进&ldquo 国产化&rdquo 进程。今年5月,国家主席习近平在上海考察调研期间,专门视察了上海的一家医疗设备公司,并表示:&ldquo 现在一些高端医疗设备基层买不起、老百姓用不起,要加快高端医疗设备国产化进程,降低成本,推动民族品牌企业不断发展。&rdquo 几天后,卫计委官方网站发布通知,表示会组织优秀国产医疗设备产品的遴选工作。   分析称,卫计委的这一举动将改变行业格局,并对外资医疗器械巨头公司在中国的地位产生冲击,涉及企业包括ge、飞利浦、西门子等。当前,外资公司已经感觉到了危机,在医疗器械市场上,本土企业和外资企业都在拼命研发新的产品,两者似乎成了&ldquo 对立面&rdquo 。
  • 《保健食品说明书标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
    关于征求《保健食品说明书标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食药监食监三便函〔2013〕98号 2013年09月30日 发布   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根据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在前期制定的《保健食品说明书标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进一步公开征求意见,请将修改意见于2013年10月15日前反馈我司。   联 系 人:李 琼   传  真:(010)88374394   电子邮件:liqiong@sfda.gov.cn   附  件:保健食品说明书标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管三司   2013年9月30日   附件: 保健食品说明书标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保健食品监督管理,规范保健食品说明书和标签,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保健食品,其说明书和标签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保健食品说明书是指包装中对产品注册、生产、使用等相关信息进行介绍的文字材料。   保健食品标签是指保健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第四条 保健食品包装上应当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可单独销售的包装应当附有说明书。如果标签内容包含了说明书全部内容,可不另附说明书。   第五条 保健食品包装内除产品说明书和标签外,不得夹带任何宣传材料。   第六条 保健食品生产者应对其生产的保健食品说明书和标签内容负责。   进口保健食品的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代理机构对其保健食品说明书和标签内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保健食品生产者应当主动跟踪保健食品上市后的安全、功能等情况,需要对保健食品说明书进行修改的,应当及时提出申请。根据科学研究的进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也可以要求保健食品生产者修改保健食品说明书。保健食品说明书获准修改后,保健食品生产者应当按要求及时使用修改后的说明书和标签。   第八条 保健食品说明书相关内容应当按照以下顺序书写:   (一)产品名称   (二)引言   (三)主要原料   (四)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   (五)保健功能   (六)适宜人群   (七)不适宜人群   (八)食用量及食用方法   (九)规格   (十)保质期   (十一)贮藏方法   (十二)注意事项   (十三)生产企业名称   (十四)生产许可证编号(进口保健食品除外)   (十五)生产企业地址、电话、邮政编码   第九条 保健食品标签应当标注保健食品标志、产品名称、批准文号、主要原料、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保健功能、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食用量及食用方法、净含量(包装规格)、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生产企业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注意事项、贮藏方法、生产日期、生产批号。   进口保健食品标签应标注原产国或者地区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十条 单独销售的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难以标注标签规定内容的,至少应标注保健食品标志、产品名称、批准文号、规格、保质期、注意事项、贮存条件、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生产批号。   非单独销售的包装至少应标注保健食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生产批号。   第十一条 保健食品说明书和标签中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   (二)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者欺骗性的文字或者图形   (三)具有描述性或者欺骗性夸大宣传以及易导致消费者误认误购的商标   (四)涉及的企业或单位名称,不得出现非生产经营企业名称,如:“XX监制”、“XX合作”、“XX推荐”、“XX授权”等   (五)未经批准的保健食品名称   (六)封建迷信、色情、违背科学常识的内容   (七)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禁止标注的内容。   第十二条 保健食品说明书和标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当清晰、醒目、持久、真实准确、通俗易懂、易于辨认和识读,科学合法,字体、背景和底色应采用对比色   (二)保健食品说明书和标签涉及批准证书内容的,应当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一致   (三)应当以规范的汉字为主要文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文,但应当与汉字内容有直接对应关系,且书写准确,字体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进口保健食品应当有中文说明书和标签   (四)计量单位应当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五)不得以直接或者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保健食品或者保健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不得以字号大小和色差误导消费者   (六)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标注的生产企业或者进口保健食品在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代理机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地址。委托生产的保健食品,应当分别标注委托企业(单位)、受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及受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七)注意事项中应当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不能用于疾病预防、治疗”   (八)标签不得与包装物(容器)分离。说明书和标签中与生产日期、保质期相关项目不得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第十三条 保健食品标签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保健食品标志、名称和批准文号应当标注在保健食品包装物(容器)容易被观察到的版面即主要展示版面上。   (二)保健食品标志应当标注在主要展示版面的左上方,颜色为蓝色,当版面的表面积大于100平方厘米时,保健食品标志最宽处的宽度不得小于2厘米。   (三)保健食品名称应当完整、显著、突出,其字体、字号、颜色应当一致,大于其它内容的文字,不得擅自添加其它商标或者商品名,应当在横版标签的上方或者竖版标签右方的显著位置标出。   (四)注意事项和不适宜人群以及贮藏方法应当在标签的显著位置标注,字体不小于“适宜人群”字体。   (五)产品净含量及规格应当与产品名称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主要展示版面标注,且应当与主要展示版面的底线相平行。一个销售包装内含有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产品时,其包装在标注净含量的同时还应当标注规格。   (六)生产日期、生产批号和保质期的标注应当清晰、准确。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按年、月、日或者年、月的顺序标注日期,如果不按此顺序标注,应当注明日期标注顺序。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相同的,可以合并标注。保质期可标注为“XX个月(天、年)”。   (七)联系方式应当至少标注生产者地址、邮编和电话。   (八)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平方厘米时,标注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第十四条 营养素补充剂产品还应当在产品名称的同一版面上标注“营养素补充剂”字样,并在说明书和标签保健功能项中注明“补充XX营养素”,不得声称保健功能。   第十五条 保健食品标签使用除产品名称外商标的,应当印刷在保健食品标签的右上角,含文字的,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产品名称字体的二分之一。   第十六条 同一批准文号的保健食品标签应当使用相同的商标。   第十七条 经电离辐射处理过的保健食品,应当在保健食品标签注意事项中标注“辐照食品”或者“本品经辐照”字样。经电离辐射处理过的任何原辅料,应当在该原辅料名称后标明“经辐照”字样。   第十八条 供消费者免费使用的保健食品,其说明书和标签规定与生产销售的产品一致。   第十九条 保健食品标志应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规定的图案标注。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应当在保健食品标志下方,并与保健食品标志相连,清晰易识别。   第二十条 净含量、版面面积和包装表面积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规定计算。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3年 月 日起实施。2014年 月 日起生产或者进口的,其说明书和标签应当符合本规定,此前已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在其保质期内可继续销售。   以往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 玩具涂料国标出台 市场鲜见涂料说明书
    玩具是孩子最亲密的伙伴,有些玩具表面上色彩鲜艳、造型新奇,其实暗藏着很多问题。10月1日起,我国首部《玩具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强制性国家标准正式实施。该标准对玩具涂料中的铅、砷、汞等有害物质含量制定了上限,玩具安全问题再次成为市民关注的焦点。新标准实施近一个月,南宁市面上卖的玩具是否符合新标准?21日、22日,记者就此进行采访发现,市场上很少见玩具用涂料说明。   新规出台   经营者、市民多数不了解   记者从自治区质监部门了解到,《玩具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对儿童玩具涂料中五类有害物质进行了具体规定:在产品明示的配比条件下,按相关检测要求,玩具涂料铅含量不得超过600mg/kg,砷含量不得超过25mg/kg,汞含量不得超过60mg/kg,甲苯、乙苯、二甲苯的比例不得超过0.3%,以及八项可溶性元素、六类邻苯二甲酸酯的限量要求。   21日、22日,记者在南宁的一些玩具市场走访时发现,一些经营者并不了解此规定,在民主路一家经营婴幼儿用品的店内,当记者拿着一款涂有涂料的电动玩具询问是否符合标准时,售货员称从没听说过这个标准。   质监部门称,该标准对玩具涂料中的铅、砷、汞等有害物质含量制定了上限,新国标将有利于规范玩具生产,家长给孩子买玩具也更放心。   对已经实施的新标准,有市民表示,虽然对那些涂有涂料的玩具不太放心,但不太了解已经出台的新标准,希望主管部门多多宣传。   市场走访   玩具鲜见涂料说明   连日来,记者走访了南宁市几个大型超市和批发市场,发现市场上售卖的儿童玩具没有任何关于涂料的标识,大部分玩具有合格证、安全认证和生产厂家,可有的玩具连生产厂家都没有标示。   22日上午,记者来到朝阳路上的一家大型超市,发现该超市大部分儿童玩具皆明示了生产厂家、适用年龄、执行标准和合格证,还带有“在成人监视下使用”、“防止小物件被食用引发窒息”、“勿与酸碱性强的物质共同摆放”等警告,有些玩具还标识了“100%无毒材料”、“无毒塑胶,放心使用”等标志,但没给出这些“无毒材料”的成分。   记者注意到,在玩具产品说明中,只有使用安全警示,没有明确玩具具体用哪种涂料。对此,销售员表示:“涂料只是为了让玩具更吸引眼球,正规厂家生产的玩具,材料应该没问题。”   在济南路一家大型批发市场,记者走访了几家玩具店后发现,不少玩具标识不清晰,有的只有警告,有的只有厂家,有的包装上全是日语、英语,有的什么都没有。记者拿起一袋彩色塑料玩具问售货员是否安全,售货员表示:“得看着孩子玩,不能让他塞进嘴里。”   在采访中记者发现,大多数玩具都是用塑料、静态塑胶、小五金和木头等材质做成,色彩亮丽,适用年龄不等,不过鲜见玩具用涂料说明。   专家提醒   别把问题玩具带回家   在济南路某批发市场一玩具店里,南宁市民吴女士正在为自己的孩子选购玩具枪。她说:“买玩具会看有没有生产厂家,但是没注意过涂料成分。”   质监部门的专家表示,玩具直接接触孩子的身体,一旦玩具涂料中的有害物质超标,可能导致儿童肝肾功能下降、血液中红细胞减少,甚至有致癌危险,影响儿童的身体健康。消费者购买玩具时,首先要注意玩具的材料组成是否含有毒性。例如在选择塑料玩具时,聚乙烯(PE)类的塑料是无毒的,聚氯乙烯(PVC)中的增塑剂含有有害物质。玩具上所涂的颜料通常都含有砷、铅、汞等有毒物质,在选购时应尽量选含量低于标准的产品。小孩玩玩具时,家长最好在旁监视,并要求小孩玩完后洗手。
  • 汇成真空IPO:收入增长快被问询是否具有偶发性 遭合作对象索赔8000万
    又一家“果链”上游企业冲刺A股市场,去年底提交上市申请后,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成真空)在8月中旬收到了第二轮上市申请问询,截至11月,该企业的上市进程因更新财务资料处于中止状态。汇成真空是一家真空镀膜设备企业,2019年~2021年,汇成真空营业收入分别是2.95亿元、3.92亿元以及5.34亿元,归母净利润分别是2232.02万元、5503.45万元以及7144.83万元。图片来源:汇成真空招股书值得一提的是,汇成真空在首轮问询时被要求说明“主要产品质量和性能是否经过市场和客户充分验证和认可”“产品销售是否存在偶发性因素影响的情况”。此外,《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还发现,汇成真空曾与行业内的国际知名企业合资设立子公司,但在IPO前夕,汇成真空遭遇合作方提起仲裁。汇成真空所处的真空镀膜细分领域,此前曾有中国科学院沈阳科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宏大真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谋求上市,但这两家企业均选择终止,因此目前A股还没有相关企业。在上市道路上,目前最晚出发的汇成真空,能否后来居上成为“真空镀膜第一股”?“果链”收入增速较大 真空镀膜,根据字面可简单理解为,在真空环境下为物体表面镀上一层膜。招股书中有更为专业的介绍——是在真空环境下,通过物理或化学手段,将金属、非金属或化合物材料转换成气态或等离子态,使其沉积于玻璃、金属、陶瓷、塑料或有机材料等固体材质表面形成薄膜的过程。汇成真空就是一家真空镀膜设备企业,其产品主要应用于智能手机等消费电子领域,以及以家居建材和生活用品为主的其他消费品领域等。目前来看,经过多年增长,来自消费电子领域的设备销售成为汇成真空最主要的收入来源。 招股书披露,2019年,汇成真空收入2.95亿元,其中来自其他消费品领域的设备销售1.19亿元,收入占比达到40.22%,同期消费电子真空镀膜设备实现收入9903.28万元,收入占比33.52%。但到2021年,消费电子相关设备收入为3.48亿元,占比达到65.21%,远高于其他消费品镀膜设备的销售业绩(7322.35万元,占比13.71%)。图片来源:汇成真空招股书 据汇成真空在回复问询函中介绍,公司成立之时,镀膜设备主要用于玩具、五金、陶瓷等行业,到2011年延伸至汽车、智能手机等,而在2017年开始,公司相继成为富士康、捷普科技和苹果的供应商,产品逐渐向技术要求更高、开发难度更大的消费电子领域延伸,至此进入提升阶段。上述主营业务构成的变动,直接说明了汇成真空在果链产业链上的地位提升,但也揭示了其主要客户集中的风险。 根据汇成真空披露,其报告期内来自于苹果公司产业链厂商(包括捷普、富士康、苹果公司等)的订单收入占比逐年增长,2019年~2021年该部分收入分别是3687.69万元、9968.70万元和28716.95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达到12.48%、25.41%和53.77%。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由于上述收入占比变动较大,交易所在一轮问询时还要求汇成真空说明主要产品的质量、性能等是否经过了市场和客户的充分验证和认可,销售业绩是否存在偶发性因素影响。 对此,汇成真空回复称,偶发性因素对个别细分领域产品有所影响,对产品总体的销售影响较小。 被合作方提起仲裁 真空镀膜工艺起源于国外,来自美、日、德等国家的企业至今仍占据全球真空镀膜设备研制生产的市场领先地位。根据首轮回复,汇成真空的部分产品目前已可比肩进口产品,实现国产替代。 在提升技术的过程中,汇成真空提及,为了学习掌握真空镀膜行业内领先的国际公司的管理体系及精密制造能力,公司在2019年与光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光驰)合资设立东莞汇驰真空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驰真空)。 需要说明的是,上海光驰是国际知名光学镀膜机设备制造厂商日本光驰株式会社(Optorun Co.,Ltd)的全资子公司,后者也是汇成真空的竞争对手。根据约定,上海光驰负责提供技术、生产制造、人员培训等方面的支持,而汇成真空在真空镀膜设备领域的境内客户开拓、服务和产品生产方面具有优势,便负责以汇驰真空的名义进行销售工作。 汇成真空在招股书及首轮问询回复中介绍,汇驰真空设立后,上海光驰注入16项专利,同时汇成真空将其所有的以电子枪为核心技术实现手段的光学真空镀膜设备以及新能源应用领域的干燥设备的业务导入汇驰真空。2019年~2021年,汇驰真空的收入分别是221.24万元、4503.82万元以及5121.82万元。 虽然汇驰真空发展势头很好,不过,也是由于这家合资企业的设立,汇成真空惹上不少麻烦。 汇成真空披露称,2022年3月,上海光驰认为汇成真空等违反了合资合同,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理由包括汇成真空未按约定导入相关业务等,上海光驰同时提出要汇成真空支付8000万元违约金等仲裁请求。4月份,上述仲裁申请得到受理。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在首轮回复函中有如是表述:“发行人光学真空镀膜设备及新能源应用领域的干燥设备业务已部分导入汇驰真空,双方就相关业务是否完全导入汇驰真空存在分歧”。 汇成真空还表示,光学电子束蒸发真空镀膜设备和新能源应用领域干燥设备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是汇驰真空未来业务拓展的领域之一。但考虑到汇驰真空相关新产品开发较晚,尚处于早期阶段,未来能否得到客户广泛认可存在不确定性。 仲裁纠纷缘何而来? 根据披露,汇成真空实际控制人为罗志明、李志荣、李志方、李秋霞,系同胞兄弟姐妹关系,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四人合计直接及间接持有72.12%股份。前述合资公司合同及附属协议,是由上海光驰与罗志明、李志荣签署。 需要注意的是,在上述合同的签署,以及后续的纠纷中,汇成真空似乎处于较为弱势的地位,且仲裁纠纷存在一些疑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合资合同及附属合同约定是否对汇成真空不利?其中,触发汇成真空股权回购的情形除了“汇成真空未导入业务”、“汇成真空违反合资合同或汇驰真空公司章程”等常规条件外,还包括“汇驰真空经营期限已满3年”、“经上海光驰判断认为汇驰真空未能产生预计事业成果”,甚至还包括“上海光驰向罗志明、李志荣发出由两人或两人通过汇成真空收购标的股份的书面要求”,这也意味着,只要上海光驰提出要求,汇成真空及实控人方面就应当回购。 就上述合同条款是否合理对等问题,汇成真空董事办于11月15日晚间通过邮件回复《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称:“上述回购触发条件系基于公司与上海光驰之间的自愿协商基础上达成的市场化约定。” 在2022年4月,汇成真空按照上海光驰的股权回购要求,向上海光驰汇付人民币2177.36万元,回购上海光驰所持汇驰真空49%股权。 二是,回复函中提及,提出上市申报前夕(2021年8月,,距汇驰真空设立已逾两年)曾对汇驰真空总经理张奇(系由上海光驰委派)进行访谈,其认为汇成真空不存在有关违反合资合同相关约定的情形。   同时,回复函还称,根据上海光驰、汇成真空于2021年1月(距汇驰真空设立之日已近两年)签署的合资合同之补充合同,双方确认不存在违反《合资合同》约定的情形,包括不存在汇成真空违反或触发《合资合同》“乙方退出安排”的约定的情形。   若上述汇成真空的陈述足够准确,那么,2021年8月以后,双方之间发生了什么,导致上海光驰在2022年3月提出了仲裁申请?   对于该问题,汇成真空方面并未直接解释,仅向记者表示,公司首次提交申报文件后,上海光驰于2022年3月认为发行人、罗志明、李志荣违反了上述合资合同、收购协议之约定以及触发了股权收购条件。   三是,上海光驰提出的仲裁请求还包括,在上海光驰退出汇驰真空合资经营后1年内,汇成真空及其关联方均不得从事与上海光驰及其股东截至合资合同签署日已有的苹果公司客户相同的业务或产品,不与上海光驰及其股东在上述客户范围内构成竞争。不过,汇成真空方面向记者介绍,该要求已包含在此前双方的合作协议中。 汇成真空招股书中披露,2022年6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汇成真空的银行存款4015.6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 石油运动粘度测定仪的使用说明
    石油运动粘度测定仪(或称为石油粘度计)用于测定石油及其产品的运动粘度。这些设备通常用于石油工业、化学工业以及实验室分析中。以下是使用石油运动粘度测定仪的一般说明:使用说明1. 准备工作检查设备:确保仪器的各个部件(如温度计、粘度计管、计时器等)功能正常且无损坏。校准仪器:根据仪器说明书进行必要的校准,以确保测量的准确性。准备样品:确保待测样品在适当的状态下(如混合均匀、温度适宜)。2. 设置选择合适的温度:根据样品的特性和标准要求设置测定温度。石油粘度通常在40°C或100°F下进行测试。设置测量管:根据测量标准选择合适的测量管(如Kinematic Viscometer)。3. 测量过程样品准备:将样品放置在样品瓶中。如果需要,加热样品到所需温度。注入样品:将样品注入粘度计管或测量器中。确保没有气泡和杂质。开始测量:启动测量程序,通常需要在设定的温度下进行一定时间的稳定化。4. 记录数据观察粘度计:记录液体流过粘度计的时间,通常是通过刻度线测量。计算粘度:根据记录的时间和仪器的校准数据,计算样品的运动粘度。运动粘度的单位通常是厘斯(cSt)。5. 清洁和维护清洁仪器:每次使用后,及时清洁粘度计管和其他接触样品的部件,防止残留物影响下一次测试。定期维护:按照设备手册进行定期维护,检查和更换必要的部件,确保仪器始终处于良好状态。注意事项样品处理:某些石油产品可能需要特殊处理,如去气泡或加热,以确保测试结果的准确性。安全操作:处理石油及其产品时要遵循安全操作规程,佩戴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参考标准许多国家和行业都有相关的测试标准,例如ASTM(美国材料试验协会)标准。确保您的测试方法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以确保结果的有效性和可比性。如果您有特定型号的设备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建议参考设备的用户手册或联系制造商提供的技术支持。
  • 石油产品低温闭口闪点测定仪使用说明
    低温闭口闪点仪测试前的准备工作1、使用本仪器前应仔细阅读使用说明书。2、仔细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GB/T 5208《闪点的测定 快速平衡闭杯法》,了解并熟悉标准所阐述的试验方法、试验步骤和试验要求。3、按GB/T 5208标准所规定的要求,准备好试验用的各种试验器具、材料等。4、检查仪器的工作状态,使其符合说明书所规定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5、检查仪器的外壳,必须处于良好的接地状态,电源线应有良好的接地端。 低温闭口闪点测定仪安装与调整1、将仪器放于工作间平台上,首先进行外观检查,注意各部件有无损坏,紧固件是否松动,配件是否齐全。2、将准备好的液化气罐用软管与仪器背面气接头连接好。3、插上电源,接通电源开关,听到“砰”的一声轻响,说明气控电磁阀得电,说明仪器基本正确。4、打开液化气罐上的阀门,点燃引火器,调节检测箱上煤气调节旋钮及开盖机构上的小旋钮,顺时针调节为减小,反之增大(一般出厂已调整好),应能使点火火焰调整成直径为3~4mm的球状火焰(即方法规定的火焰形状),检查有无漏气现象。5、用软管连接好仪器与冷却水的连接。如上述情况均正常,则仪器可正常操作运行。
  • 最新!卫健委发布《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儿童免疫程序及说明(2021年版)》
    近日,为贯彻落实《疫苗管理法》精神,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对《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儿童免疫程序及说明(2016年版)》进行修订,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儿童免疫程序及说明(2021年版)》。据悉,2021版主要有三个变化。第一,补种年龄由之前的14周岁延长至18周岁。第二,补充常见特殊健康状态儿童的接种细则。例如“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母亲所生儿童的儿童怎么接种?正在接受全身免疫抑制治疗者怎么接种?等特殊儿童接种问题。在2021版中,专门增加了一部分进行说明,接种医生也有了接种依据。第三,对一些疫苗有了更详细的要求。比如,乙肝接种中,对HBsAg阳性或不详产妇所生新生儿建议在出生后12小时内尽早接种第1剂,而之前的时间是24小时。具体说明如下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儿童免疫程序说明(2021年版)第一部分 一般原则一、接种年龄(一)接种起始年龄:免疫程序表所列各疫苗剂次的接种时间,是指可以接种该剂次疫苗的最小年龄。(二)儿童年龄达到相应剂次疫苗的接种年龄时,应尽早接种,建议在下述推荐的年龄之前完成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相应剂次的接种:1.乙肝疫苗第1剂:出生后24小时内完成。2.卡介苗:小于3月龄完成。3.乙肝疫苗第3剂、脊灰疫苗第3剂、百白破疫苗第3剂、麻腮风疫苗第1剂、乙脑减毒活疫苗第1剂或乙脑灭活疫苗第2剂:小于12月龄完成。4.A群流脑多糖疫苗第2剂:小于18月龄完成。5.麻腮风疫苗第2剂、甲肝减毒活疫苗或甲肝灭活疫苗第1剂、百白破疫苗第4剂:小于24月龄完成。6.乙脑减毒活疫苗第2剂或乙脑灭活疫苗第3剂、甲肝灭活疫苗第2剂:小于3周岁完成。7.A群C群流脑多糖疫苗第1剂:小于4周岁完成。8.脊灰疫苗第4剂:小于5周岁完成。9.白破疫苗、A群C群流脑多糖疫苗第2剂、乙脑灭活疫苗第4剂:小于7周岁完成。如果儿童未按照上述推荐的年龄及时完成接种,应根据补种通用原则和每种疫苗的具体补种要求尽早进行补种。二、接种部位疫苗接种途径通常为口服、肌内注射、皮下汪射和皮内注射,具体见第二部分“每种疫苗的使用说明”。注射部位通常为上臂外侧三角肌处和大腿前外侧中部。当多种疫苗同时注射接种(包括肌内、皮下和皮内注射)时,可在左右上臂、左右大腿分别接种,卡介苗选择上臂。三、同时接种原则(一)不同疫苗同时接种:两种及以上注射类疫苗应在不同部位接种。严禁将两种或多种疫苗混合吸入同一支注射器内接种。(二)现阶段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均可按照免疫程序或补种原则同时接种。(三)不同疫苗接种间隔:两种及以上注射类减毒活疫苗如果未同时接种,应间隔不小于28天进行接种。国家免疫规划使用的灭活疫苗和口服类减毒活疫苗,如果与其他灭活疫苗、汪射或口服类减毒活疫苗未同时接种,对接种间隔不做限制。四、补种通用原则未按照推荐年龄完成国家免疫规划规定剂次接种的小于18周岁人群,在补种时掌握以下原则:(一)应尽早进行补种,尽快完成全程接种,优先保证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全程接种。(二)只需补种未完成的剂次,无需重新开始全程接种。(三)当遇到无法使用同一厂家同种疫苗完成接种程序时,可使用不同厂家的同种疫苗完成后续接种。(四)具体补种建议详见第二部分“每种疫苗的使用说明”中各疫苗的补种原则部分。五、流行季节疫苗接种国家免疫规划使用的疫苗都可以按照免疫程序和预防接种方案的要求,全年(包括流行季节)开展常规接种,或根据需要开展补充免疫和应急接种。第二部分 每种疫苗的使用说明一、重组乙型肝炎疫苗(乙肝疫苗,HepB )(一)免疫程序与接种方法1.接种对象及剂次:按"0-1-6个月”程序共接种3剂次,其中第1剂在新生儿出生后24小时内接种,第2剂在1月龄时接种,第3剂在6月龄时接种。2.接种途径:肌内注射。3.接种剂量:①重组(酵母)HepB:每剂次10g,无论产妇乙肝病毒表面抗原(HBsAg)阳性或阴性,新生儿均接种10g的HepB。②重组[中国仓鼠卵巢(CHO)细胞]HepB:每剂次10g或20g,HBsAg阴性产妇所生新生儿接种10g的HepB,HBsAg阳性产妇所生新生儿接种20g的HepB。(二)其他事项1.在医院分挽的新生儿由出生的医院接种第1剂HepB,由辖区接种单位完成后续剂次接种。未在医院分挽的新生儿由辖区接种单位全程接种HepB。2.HBsAg阳性产妇所生新生儿,可按医嘱肌内注射100国际单位乙肝免疫球蛋白(HBIG),同时在不同(肢体)部位接种第1剂HepB。HepB、HBIG和卡介苗(BCG)可在不同部位同时接种。3.HBsAg阳性或不详产妇所生新生儿建议在出生后12小时内尽早接种第1剂HepB HBsAg阳性或不详产妇所生新生儿体重小于2000g者,也应在出生后尽早接种第1剂HepB,并在婴儿满1月龄、2月龄、7月龄时按程序再完成3剂次HepB接种。4.危重症新生儿,如极低出生体重儿(出生体重小于1500g者)、严重出生缺陷、重度窒息、呼吸窘迫综合征等,应在生命体征平稳后尽早接种第1剂HepB。5.母亲为HBsAg阳性的儿童接种最后一剂HepB后1-2个月进行HBsAg和乙肝病毒表面抗体(抗-HBs)检测,若发现HBsAg阴性、抗-HBs阴性或小于lOmIU/ml,可再按程序免费接种3剂次HepB。(三)补种原则1.若出生24小时内未及时接种,应尽早接种。2.对于未完成全程免疫程序者,需尽早补种,补齐未接种剂次。3.第2剂与第1剂间隔应不小于28天,第3剂与第2剂间隔应不小于60天,第3剂与第1剂间隔不小于4个月。二、皮内注射用卡介苗(卡介苗,BCG)(一)免疫程序与接种方法1.接种对象及剂次:出生时接种1剂。2.接种途径:皮内注射。3.接种剂量:0.1ml。(二)其他事项1.严禁皮下或肌内注射。2.早产儿胎龄大于31孕周且医学评估稳定后,可以接种BCG。胎龄小于或等于31孕周的早产儿,医学评估稳定后可在出院前接种。3.与免疫球蛋白接种间隔不做特别限制。(三)补种原则1.未接种BCG的小于3月龄儿童可直接补种。2.3月龄-3岁儿童对结核菌素纯蛋白衍生物(TB-PPD)或卡介菌蛋白衍生物 (BCG-PPD)试验阴性者,应予补种。3.大于或等于4岁儿童不予补种。4.已接种BCG的儿童,即使卡痕未形成也不再予以补种。三、脊髓灰质炎(脊灰)灭活疫苗(IPV)、二价脊灰减毒活疫苗(脊灰减毒活疫苗,bOPV)(一)免疫程序与接种方法1.接种对象及剂次:共接种4剂,其中2月龄、3月龄各接种1剂IPV,4月龄、4周岁各接种1剂bOPV。2.接种途径:IPV:肌内注射。bOPV:口服。3.接种剂量:IPV:0.5ml。bOPV:糖丸剂型每次l粒;液体剂型每次2滴(约0.1ml)。(二)其他事项1.如果儿童已按疫苗说明书接种过IPV或含IPV成分的联合疫苗,可视为完成相应剂次的脊灰疫苗接种。如儿童已按免疫程序完成4剂次含IPV成分疫苗接种,则4岁无需再接种bOPV。2.以下人群建议按照说明书全程使用IPV:原发性免疫缺陷、胸腺疾病、HIV感染、正在接受化疗的恶性肿瘤、近期接受造血干细胞移植、正在使用具有免疫抑制或免疫调节作用的药物(例如大剂量全身皮质类固醇激素、烷化剂、抗代谢药物、TNF-α抑制剂、IL-1阻滞剂或其他免疫细胞靶向单克隆抗体治疗)、目前或近期曾接受免疫细胞靶向放射治疗。(三)补种原则1.小于4岁儿童未达到3剂(含补充免疫等),应补种完成3剂;大于或等于4岁儿童未达到4剂(含补充免疫等),应补种完成4剂。补种时遵循先IPV后bOPV的原则。两剂次间隔不小于28天。对于补种后满4剂次脊灰疫苗接种的儿童,可视为完成脊灰疫苗全程免疫。2.既往已有三价脊灰减毒活疫苗(tOPV)免疫史(无论剂次数)的迟种、漏种儿童,用bOPV补种即可,不再补种IPV。既往无tOPV免疫史的儿童,2019年10月1日(早于该时间已实施2剂IPV免疫程序的省份,可根据具体实施日期确定)之前出生的补齐1剂IPV,2019年10月1日之后出生的补齐2剂IPV。四、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百白破疫苗,DTaP)、吸附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白破疫苗,DT)(一)免疫程序与接种方法1.接种对象及剂次:共接种5剂次,其中3月龄、4月龄、5月龄、18月龄各接种1剂DTaP,6周岁接种1剂DT。2.接种途径:肌内注射。3.接种剂量:0.5ml。(二)其他事项1.如儿童已按疫苗说明书接种含百白破疫苗成分的其他联合疫苗,可视为完成相应剂次的DTaP接种。2.根据接种时的年龄选择疫苗种类,3月龄-5周岁使用DTaP,6-11周岁使用儿童型DT。(三)补种原则1.3月龄-5周岁未完成DTaP规定剂次的儿童,需补种未完成的剂次,前3剂每剂间隔不小于28天,第4剂与第3剂间隔不小于6个月。2.大于或等于6周岁儿童补种参考以下原则:(1)接种DTaP和DT累计小于3剂的,用DT补齐3剂,第2剂与第1剂间隔1-2月,第3剂与第2剂间隔6-12个月。(2)DTaP和DT累计大于或等于3剂的,若已接种至少1剂DT,则无需补种;若仅接种了3剂DTaP,则接种l剂DT,DT与第3剂DTaP间隔不小于6个月;若接种了4剂DTaP,但满7周岁时未接种DT,则补种l剂DT,DT与第4剂DTaP间隔不小于12个月。五、麻疹腮腺炎风疹联合减毒活疫苗(麻腮风疫苗,MMR)(一)免疫程序与接种方法1.接种对象及剂次:共接种2剂次,8月龄、18月龄各接种1剂。2.接种途径:皮下注射。3.接种剂量:0.5ml。(二)其他事项1.如需接种包括MMR在内多种疫苗,但无法同时完成接种时,应优先接种MMR疫苗。2.注射免疫球蛋白者应间隔不小于3个月接种MMR,接种MMR后2周内避免使用免疫球蛋白。3.当针对麻疹疫情开展应急接种时,可根据疫情流行病学特征考虑对疫情波及范围内的6-7月龄儿童接种1剂含麻疹成分疫苗,但不计入常规免疫剂次。(三)补种原则1.自2020年6月1日起,2019年10月1日及以后出生儿童未按程序完成2剂MMR接种的,使用MMR补齐。2.2007年扩免后至2019年9月30日出生的儿童,应至少接种2剂含麻疹成分疫苗、1剂含风疹成分疫苗和1剂含腮腺炎成分疫苗,对不足上述剂次者,使用MMR补齐。3.2007年扩免前出生的小于18周岁人群,如未完成2剂含麻疹成分的疫苗接种,使用MMR补齐。4.如果需补种两剂MMR,接种间隔应不小于28天。六、乙型脑炎减毒活疫苗(乙脑减毒活疫苗,JE-L)(一)免疫程序与接种方法1.接种对象及剂次:共接种2剂次。8月龄、2周岁各接种1剂。2.接种途径:皮下注射。3.接种剂量:0.5ml。(二)其他事项1.青海、新疆和西藏地区无乙脑疫苗免疫史的居民迁居其他省份或在乙脑流行季节前往其他省份旅行时,建议接种1剂JE-L。2.注射免疫球蛋白者应间隔不小于3个月接种JE-L。(三)补种原则乙脑疫苗纳入免疫规划后出生且未接种乙脑疫苗的适龄儿童,如果使用JE-L进行补种,应补齐2剂,接种间隔不小于12个月。七、乙型脑炎灭活疫苗(乙脑灭活疫苗,JE-I)(一)免疫程序与接种方法1.接种对象及剂次:共接种4剂次。8月龄接种2剂,间隔7-10天;2周岁和6周岁各接种1剂。2.接种途径:肌内汪射。3.接种剂量:0.5ml。(二)其他事项汪射免疫球蛋白者应间隔不小于1个月接种JE-I。(三)补种原则乙脑疫苗纳入免疫规划后出生且未接种乙脑疫苗的适龄儿童,如果使用JE-I进行补种,应补齐4剂,第1剂与第剂接种间隔为7-10天,第2剂与第3剂接种间隔为1-12个月,第3剂与第4剂接种间隔不小于3年。八、A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A群流脑多糖疫苗,MPSV-A)、A群C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A群C群流脑多糖疫苗,MPSV-AC)(一)免疫程序与接种方法1.接种对象及剂次:MPSV-A接种2剂次,6月龄、9月龄各接种1剂。MPSV-AC接种2剂次,3周岁、6周岁各接种1剂。2.接种途径:皮下注射。3.接种剂量:0.5ml。(二)其他事项1.两剂次MPSV-A间隔不小于3个月。2.第1剂MPSV-AC与第2剂MPSV-A,间隔不小于12个月。3.两剂次MPSV-AC间隔不小于3年,3年内避免重复接种。4.当针对流脑疫情开展应急接种时,应根据引起疫情的菌群和流行病学特征,选择相应种类流脑疫苗。5.对于小于24月龄儿童,如已按流脑结合疫苗说明书接种了规定的剂次,可视为完成MPSV-A接种剂次。6.如儿童3周岁和6周岁时已接种含A群和C群流脑疫苗成分的疫苗,可视为完成相应剂次的MPSV-AC接种。(三)补种原则流脑疫苗纳入免疫规划后出生的适龄儿童,如未接种流脑疫苗或未完成规定剂次,根据补种时的年龄选择流脑疫苗的种类:1.小于24月龄儿童补齐MPSV-A剂次。大于或等于24月龄儿童不再补种或接种MPSV-A,仍需完成两剂次MPSV-AC。2.大于或等于24月龄儿童如未接种过MPSV-A,可在3周岁前尽早接种MPSV-AC;如已接种过1剂次MPSV-A,间隔不小于3个月尽早接种MPSV-AC。3.补种剂次间隔参照本疫苗其他事项要求执行。九、甲型肝炎减毒活疫苗(甲肝减毒活疫苗,HepA-L)(一)免疫程序与接种方法1.接种对象及剂次:18月龄接种1剂。2.接种途径:皮下注射。3.接种剂量:0.5ml或1.0ml,按照相应疫苗说明书使用。(二)其他事项1.如果接种2剂次及以上含甲型肝炎灭活疫苗成分的疫苗,可视为完成甲肝疫苗免疫程序。2.注射免疫球蛋白后应间隔不小于3个月接种HepA-L。(三)补种原则甲肝疫苗纳入免疫规划后出生且未接种甲肝疫苗的适龄儿童,如果使用HepA-L进行补种,补种1剂HepA-L。十、甲型肝炎灭活疫苗(甲肝灭活疫苗,HepA-I)(一)免疫程序与接种方法1.接种对象及剂次:共接种2剂次,18月龄和24月龄各接种1剂。2.接种途径:肌内注射。3.接种剂量:0.5ml。(二)其他事项如果接种2剂次及以上含HepA-I成分的联合疫苗,可视为完成HepA-I免疫程序。(三)补种原则1.甲肝疫苗纳入免疫规划后出生且未接种甲肝疫苗的适龄儿童,如果使用HepA-I进行补种,应补齐2剂HepA-I,接种间隔不小于6个月。2.如已接种过1剂次HepA-I,但无条件接种第2剂HepA-I时,可接种1剂HepA-L完成补种,间隔不小于6个月。第三部分 常见特殊健康状态儿童接种一、早产儿与低出生体重儿早产儿(胎龄小于37周)和/或低出生体重儿(出生体重小于2500g)如医学评估稳定并且处千持续恢复状态(无需持续治疗的严重感染、代谢性疾病、急性肾脏疾病、肝脏疾病、心血管疾病、神经和呼吸道疾病),按照出生后实际月龄接种疫苗。卡介苗接种详见第二部分“每种疫苗的使用说明”。二、过敏所谓“过敏性体质”不是疫苗接种禁忌。对已知疫苗成分严重过敏或既往因接种疫苗发生喉头水肿、过敏性休克及其他全身性严重过敏反应的,禁忌继续接种同种疫苗。三、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 感染母亲所生儿童对于HIV感染母亲所生儿童的HIV感染状况分3种:(1)HIV感染儿童;(2)HIV感染状况不详儿童;(3)HIV未感染儿童。由医疗机构出具儿童是否为HIV感染、是否出现症状、或是否有免疫抑制的诊断。HIV感染母亲所生小于18月龄婴儿在接种前不必进行HIV抗体筛查,按HIV感染状况不详儿童进行接种。(一)HIV感染母亲所生儿童在出生后暂缓接种卡介苗,当确认儿童未感染HIV后再予以补种;当确认儿童HIV感染,不予接种卡介苗。(二)HIV感染母亲所生儿童如经医疗机构诊断出现艾滋病相关症状或免疫抑制症状,不予接种含麻疹成分疫苗;如无艾滋病相关症状,可接种含麻疹成分疫苗。(三)HIV感染母亲所生儿童可按照免疫程序接种乙肝疫苗、百白破疫苗、A群流脑多糖疫苗、A群C群流脑多糖疫苗和白破疫苗等。(四)HIV感染母亲所生儿童除非已明确未感染HIV,否则不予接种乙脑减毒活疫苗、甲肝减毒店疫苗、脊灰减毒活疫苗,可按照免疫程序接种乙脑灭活疫苗、甲肝灭活疫苗、脊灰灭活疫苗。(五)非HIV感染母亲所生儿童,接种疫苗前无需常规开展HIV筛查。如果有其他暴露风险,确诊为HIV感染的,后续疫苗接种按照附表中HIV感染儿童的接种建议。对不同HIV感染状况儿童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建议见附表。四、免疫功能异常除HIV感染者外的其他免疫缺陷或正在接受全身免疫抑制治疗者,可以接种灭活疫苗,原则上不予接种减毒活疫苗(补体缺陷患者除外)。五、其他特殊健康状况下述常见疾病不作为疫苗接种禁忌:生理性和母乳性黄疸,单纯性热性惊厥史,癫痫控制处于稳定期,病情稳定的脑疾病、肝脏疾病、常见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苯丙酮尿症、唐氏综合征、先天性心脏病)和先天性感染(梅毒、巨细胞病毒和风疹病毒)。对于其他特殊健康状况儿童,如无明确证据表明接种疫苗存在安全风险,原则上可按照免疫程序进行疫苗接种。(图片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
  • 农业部投资500万元修订兽药行业标准
    农业部关于下达2011年兽药行业标准制定和修订资金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批复农业部2011年部门预算的通知》(财预[2011]168号),现将2011年兽药行业标准制定和修订项目资金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主要用于编纂《中国兽药典》、组织制修订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和高风险兽药产品安全试验及风险分析、评估工作。请列入201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109“农产品质量安全”,专款专用。   该项目已列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范围,资金由财政部直接拨付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要设置“兽药行业标准制定和修订项目资金”明细账,按照项目内容、经济分类及有关财务制度列支费用。主管部门要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并于2011年12月31日前将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分别按项目内容和经济分类进行分析)报送我部财务司和兽医局。   附件:2011年兽药行业标准制定和修订资金分配表 单位:万元 序号 主管部门(单位) 项目承担单位 分配金额 项目任务名称(内容) 1 农业部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160 1.启动2015年版《中国兽药典》编纂活动43万元;2.开展2010年版《中国兽药典》新检测技术培训活动9万元;3.组织制定兽药分类管理办法及处方药清单23万元;4.开展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和兽药标准制修订工作25万元;5.开展激素类等高风险兽药产品的安全性试验及风险评估工作60万元 2 河北省畜牧兽医局 河北省兽药监察所 15 编制起草兽药标签和说明书范本 3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吉林省兽药饲料监察所 15 编制起草兽药标签和说明书范本 4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江苏省畜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 15 编制起草兽药标签和说明书范本 5 河南省畜牧兽医局 河南省兽药监察所 15 编制起草兽药标签和说明书范本 6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山东省兽药质量检验所 15 编制起草兽药标签和说明书范本 7 江西省农业厅 江西省兽药饲料监察所 15 编制起草兽药标签和说明书范本 8 广东省农业厅 广东省兽药与饲料监察总所 15 编制起草兽药标签和说明书范本 9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 四川省兽药监察所 15 编制起草兽药标签和说明书范本 10 湖北省畜牧兽医局 湖北省兽药监察所 15 编制起草兽药标签和说明书范本 11 中国农业大学 中国农业大学 90 激素、抗生素类等高风险兽药安全试验及兽药残留消除规律试验与风险评估等活动 12 华南农业大学 华南农业大学 80 激素、抗生素类等高风险兽药安全试验及兽药残留消除规律试验与风险评估等活动 13 华中农业大学 华中农业大学 35 兽药残留消除规律试验与风险评估等活动 合 计 500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 台湾地区制定蛋黄果品种试验检定方法
    2013年1月16日,台湾地区“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发布农粮字第1021048062号令,订定发布“蛋黄果品种试验检定方法”全文11点,并自即日生效。如下:   一、本检定方法依植物品种审议委员会组织及审查办法第八条规定订定。   二、本检定方法适用于山榄科(Sapotaceae)蛋黄果属(Lucuma)蛋黄果( Lucuma nervosa A. DC.)的所有品种(包含人为杂交、自然实生或营养系变异)。   三、检定机构的委任或委托,由“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依植物品种性状检定及追踪检定的委任或委托办法的规定办理。   四、品种栽培试验性状检定的要项如下:   (一)栽植时间:以每年春秋两季为原则。   (二)检定材料:申请者应提供检定品种及对照品种的嫁接苗各十株以上,嫁接苗应健康具活力且未遭受主要病虫害感染,于每年十月下旬至一月中旬送达指定检定机构。检定植株非经检定机构同意,不得经任何药剂或化学药品处理。   (三)栽培环境:以田间栽培为原则。因表现品种特性需要者,可参考品种说明书提供的栽培注意事项管理,以维持植株正常生长。   (四)栽培管理:依蛋黄果惯行栽培法进行。因表现品种特性需要者,应参考品种说明书提供的栽培注意事项管理,以维持植株正常生长。   (五)试验设计:田间设计采用完全逢机设计,至少二重复。总调查株数至少为五株。   五、试验期间以完成二个生长周期的试验观察检定为原则。必要时,可由检定机构提经植物品种审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议委员会)决定延长。   六、检定地点以检定机构的所在地为原则。   七、性状调查应依蛋黄果品种性状表(如附件)所列规定办理。   八、对照品种应为可取得的已公开品种,选取性状最接近者,提经审议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九、申请品种的主要性状为对环境逆境或病虫害的抗耐性等特殊性状时,检定机构应依其特性拟订检定计划,提经审议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十、品种可区别性、一致性及稳定性的认定,应由检定机构完成检定报告书后,提经审议委员会审定。   十一、性状检定过程如有疑义,应由检定机构或审议委员会参考相关国际规范处理。
  • 儿童感冒药标准修订:1岁内禁用优卡丹、好娃娃
    国家药监局重新修订儿童感冒药品说明书   1岁内婴儿禁用“好娃娃”、“优卡丹”   感冒发烧是儿童常见疾病,有关用药问题倍受家长关注,日前国家药监局下发通知,根据盐酸金刚烷胺单方制剂说明书中有关儿童用药的规定,对含盐酸金刚烷胺的非处方药(OTC)的说明书进行了修订,因缺乏新生儿和1岁以下婴儿安全性和有效性的数据,要求在此类群体中禁用有关药品。   药监局:1岁以内禁用   根据国家药监局的通知,含盐酸金刚烷胺非处方药的说明书已被重新修订:对于仅用于儿童的氨金黄敏颗粒、小儿氨酚烷胺颗粒、小儿复方氨酚烷胺片,删除了“注意事项”中“1岁以下儿童应在指导下使用”,在“禁忌”项中增加了“因缺乏新生儿和1岁以下婴儿安全性和有效性的数据,新生儿和1岁以下婴儿禁用本品。”   对于可用于儿童,也可用于成人的氨酚烷胺那敏胶囊,将“5岁以下儿童应在医师指导下使用”,修订为“5岁以下儿童不推荐使用”,在“禁忌”项中增加了“因缺乏新生儿和1岁以下婴儿安全性和有效性的数据,新生儿和1岁以下婴儿禁用本品。”   市场:此类品牌药很常见   记者采访了几位妈妈,她们表示,孩子很容易感冒发烧,一般都会到药店购买一些类似的感冒药备在家中。而在记者走访的几家药店,发现药店销售的含盐酸金刚烷胺的儿童感冒药大多是“好娃娃”(小儿氨酚烷胺颗粒)、“优卡丹”(小儿氨酚烷胺颗粒)、葵花康宝(小儿氨酚烷胺颗粒)以及“迪龙”(氨金黄敏颗粒)这几个品牌产品。   “您这里有1岁以下幼儿能服用的感冒药吗?”在广州五羊新城附近一家名为居嘉堂的药店,记者以消费者身份向一位女营业员询问,营业员询问了小孩的感冒症状之后推荐了迪龙牌氨金黄敏颗粒。记者又问:“1岁以下婴儿服用安全吗?”“只要按照说明书上的剂量服用就行了。”营业员见记者犹豫不决,又推荐了另外一种针对婴幼儿服用的感冒药。在另一家名为大参林的药房,营业员同样推荐了类似成分的“好娃娃”、“优卡丹”两大品牌儿童感冒药,并说“这个小孩服用不会有什么副作用”.药店营业员大多医学知识不全面,对这些药品的具体成分、药理性能了解不到位,只是一味地向消费者推荐各种品牌的感冒药。   专家:医院临床极少用此类药   盐酸金刚烷胺类药物属抗病毒药。南方医院儿科腾志丽副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我们医院没再用含‘金刚烷胺’的儿童感冒药品”,临床上该类药也不常用于儿童。她解释说,一般儿童感冒症状无非是鼻塞、流鼻涕、咳嗽、打喷嚏等,只要没有细菌感染,三至七天就能康复。若是细菌感染,一般就会使用一些抗生素进行治疗。一般五岁以下儿童前来就诊,首先都要进行初步检查,分清是细菌感染还是病毒感染引起的,再针对性治疗。儿童属特殊群体,身体机能各方面还未发育完全,很容易因感冒引发各种并发症,因此针对儿童感冒最主要的是进行并发症的预防。防止儿童因感冒引发心肌炎、肺炎等症状。   对于儿童感冒用药,腾志丽说:如非特殊的细菌感染型感冒,一般情况的感冒只需使用一些清热解毒的中成药,如板蓝根冲剂就够了。就含金刚烷胺这类药,主要对甲型流感病毒有一定效果,但对抗普上呼吸道病毒感染没有明显优势,相关的安全性也未经证实,医院一般不会进这类药品给儿童用。儿童感冒的表现复杂多变,目前为止没有一种药物可以治疗所有症状,通常对症处理,一般不主张吃药,家长因特别注意,一般儿童感冒,不打针吃药,在3-7天内,只要注意营养、多喝水、多休息,通过自身免疫系统就会康复,根本无须吃一些重症西药。   另外,需要提醒的是,除了小儿氨酚烷胺颗粒现在被禁之外,一些氨基苷类抗生素,如诺氟沙星等,家长也不要擅自给孩子服用。药物进入人体后,一般要通过肝脏、肾脏代谢转化、排泄清除。3岁以下的婴幼儿,尤其是一岁以内的孩子,肝、肾等器官发育未成熟,肝、肾功能不全,器官很容易被药物损伤。
  • Thermo Scientific Orion Star T910 pH滴定仪发布
    赛默飞世尔科技正式推出新型的用于自动酸碱滴定的thermo scientific™ orion star™ t910 ph滴定仪。 自即日起,可以订购该型号的滴定仪。 我们将赛默飞世尔科技的核心电化学技术与最先进的试剂分配系统集成在了一起,创建了一种简易、现代化自动滴定仪,使滴定更容易,更可靠,并且比手动滴定更具有可重复性。 相比于直接进行电极分析,我们的自动滴定仪扩大了可以测量的离子和化合物的数量,并提供动态过程控制,调整滴定以优化分析结果。 为了获得最佳的测量结果,我们将我们的ph滴定仪与我们优质的thermo scientific™ orion™ ross™ ph电极进行组合,这种电极具有出色的稳定性、快速响应、高准确性、高精度、长寿命和最小长期漂移的优点。 orion star t910 ph滴定仪适用于ph预设终点滴定和等当点/拐点滴定,包括:? 可滴定果汁,葡萄酒和食品的酸度? 饮用水和工业废水的碱度? 各种消费品和工业产品中的酸和酸度? 使用酸碱滴定的化学学术实验 这些小巧的滴定仪易于使用,从设置到实时滴定分析再到数据传输,都可以在大型彩色触摸屏上轻松导航。 可以创建和保存最多10个用户定义的方法,所有这些方法都带有屏幕说明和帮助菜单,因此实验室中的每个人都可以快速,轻松地调用。 配备高精度滴定管和分配器的自动滴定系统用于提供一致的滴定结果。 自动结果计算可简化分析并减少计算错误。 内部数据存储器保存了样品滴定、滴定剂标准化、电极校准和直接测量的历史记录 – 并且,所有这些数据都带有日期和时间标记 – 用以保存关键数据并便于将数据传输到打印机,计算机或u盘。 目标市场食品与饮品、环境方面、饮用水、废水、工业检测、消费品、高校、科研 订购信息型号描述start9100orion star t910 ph滴定仪套装(不含电极),包括20 ml滴定管,搅拌探头,分配器探头,管路套件,1l塑料瓶,带干燥管的gl38瓶盖,电脑连接线,u盘(含说明书),110-240v电源start9101orion star t910 ph滴定仪标准套装,包括8102bnuwp ross ultra ph电极,927007md atc温度探头,20 ml滴定管,搅拌探头,分配器探头,管路套件,1l塑料瓶,带干燥管的gl38瓶盖,电脑连接线,u盘(含说明书),110-240v电源start9102orion star t910 ph滴定仪非常规样品套装,包括8172bnwp ross sureflow ph电极,927007md atc温度探头,20 ml滴定管,搅拌探头,分配器探头,管路套件,1l塑料瓶,带干燥管的gl38瓶盖,电脑连接线,u盘(含说明书),110-240v电源
  • 欧盟修订家用干衣机环保设计要求
    2012年10月12日,欧盟《官方公报》刊登欧洲委员会第932/2012号规例,落实关于家用干衣机环保设计规定的第2009/125/EC号指令。有关措施旨在减少家用干衣机的能源消耗。   第932/2012号规例对市场内以电源操作的燃气式家用滚筒干衣机,以及嵌入式家用滚筒干衣机(包括出售作非家居用途的滚筒干衣机)订立环保设计规定。不过,规例不适用于家用二合一洗衣干衣机及家用离心式脱水机。   根据规例,“家用滚筒干衣机”是指透过热能以滚筒转动方式烘干纺织物的器具,这器具是为非专业用途而设。另一方面,“家用二合一洗衣干衣机”是指同时配备离心式脱水及热力烘干衣物功能的家用洗衣机。   规例附件I载有家用干衣机的通用及特殊环保设计规定,若干条款会逐步推行,让生产商有足够时间更改产品设计以符合规例。   由2014年11月1日起,以下主要的通用环保设计规定必须遵守:   附件I第1.1项的“棉质衣物标准洗涤程序”必须在家用干衣机的洗衣程序选择装置及/或显示屏上清楚显示,并尽可能设定为预设洗涤程序。   生产商提供的使用说明书必须说明“棉质衣物标准洗涤程序”适用于烘干一般湿水的棉织物,并表明是最具能源效益的方法。说明书应特别指出关机模式及待机模式的能源消耗量,以及主要烘干程序的时间及能源消耗量。   规例附件I第2项载有特殊环保设计规定,涉及能源效益指数(EEI)及加权冷凝效益。这些规定将会逐步落实,即由2013年11月1日开始实施,并于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更严格的规定。   能源效益指数及加权冷凝效益是根据载于附件II内的方法计算。   此外,规例列出家用滚筒式干衣机的最佳表现参考标准。附件IV指出,以容量为5千克的冷凝式干衣机为例,“棉质衣物标准干衣程序”的满载干衣耗能为3.10千瓦小时/循环,相当于396千瓦小时/年。   规例于公布日起计第20日(即2012年11月1日)生效,2013年11月1日将在所有成员国正式实施。
  • 电子天平的检定和检定结果的影响因素
    电子天平利用电磁力平衡重力原理制成的天平称之为电子天平。随着实验室应用的越来越普遍,其测量的准确性、可靠性也就愈为重要,对电子天平计量检定的描述比较笼统,可操作性欠佳,使得实验人员对电子天平计量检定工作在对规程的理解上并不十分透彻。尤其在评判一个电子天平的“合格与否”所掌握的尺度上不尽相同,使得仪器测量的准确性、参数的可靠性不能得到保证。为使电子天平在实际应用中的质量得到有效控制。那么电子天平检定规程又是怎样的?进行分级和判定其各项允差 目前生产电子天平的厂家在产品说明中未能详细的标识其性能指标,或者是标识不规范、不统一,有的给出级别,有的不给出级别。比如有的电子天平明确了实际标尺分度值d,而未标明它的检定分度值e,这对于使用者来说会误以为d=e,认为电子天平能分辨出最小的值就是它本身能够称量的准确数值。而对于计量检定人员来讲,确定电子天平的检定标尺分度值e非常关键,因为e是用来评定其准确度级别以及最大允许误差的依据: 在计量检定中若各项参数指标的最大示值误差均不大于1d,我们确定e=d;如果各项参数指标最大示值误差均小于10d,我们确定e=10d。有时还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比如当d:0.2mg时,e=5d;d:0.5mg时,e=2d。总之,在对检定标尺分度值的划分上应按照以下形式:1×10k或2×10k或5×10kk为正整数、负整数或零)。我们把除了e=d以外的情况都归为≠d,其中以e=10d最为常见。以下是根据检定分度值e来对电子天平进行等级划分及其最大允许误差的归纳总结。 计量性能检定的主要内容 在日常的周期检定和常规的产品质量检查中,一般需要检定以下几项内容:天平灵敏度、鉴别力的检定;天平各载荷点的最大允许误差(称量线性误差)的检定;天平重复性的检定;天平的偏载或四角误差的检定;天平配衡功能的检定。 1.电子天平灵敏度、鉴别力的检定电子天平的灵敏度一般指分度灵敏度,其在数值上应正好等于该天平相应载荷的检定分度值。对具有数字指示和自动或半自动校准装置的电子天平,可以免检该天平的灵敏度。当电子天平检定分度值e≥1mg时,可以测定其鉴别力,方法如下:在空载或加载时处于平衡状态的电子天平上,把相当于数字标尺分度值1.4倍的一个外加载荷(1.4d),轻缓地加放在天平称盘上时(或从其上取下),原来的天平示值必须有所变化。 2.各载荷点的最大允许误差的检定首先开机预热,然后按照说明书的操作程序对电子天平进行校准(这一步很关键),校准完毕,显示零位。从零载荷开始,逐渐单调往上加载,直至加到天平的最大称量值时,然后再逐渐单调卸载,直至零载荷为止。在检定过程中,由检定操作人员视天平具体情况选取载荷点(这在检定规程中未明确给出),但以下几个载荷点应必须进行检定:(1)空载。(2)全载。(3)最小称量Min。I级天平:100e;Ⅱ级天平:50e;Ⅲ级天平:20e;Ⅳ级天平:20e(4)影响天平误差值的“拐点”所对应的那些载荷,比如I级天平:50000e、200000e;Ⅱ级天平:5000e、20000e;Ⅲ级天平:500e、2000e等。 误差计算分两种情况:(1)e≠d时,示值误差计算公式应为E=I-L(E:天平示值误差,I:天平指示值,L天平称盘上所加载荷);(2)当e=d时,示值误差计算公式应为E=I-L+(12)d-△L(d:电子天平实际标尺分度值,△L:在天平称盘上为示值凑整而添加的载荷)。不论哪种情况,要求所得各载荷点的误差均小于规程中所规定的允许误差。 3.电子天平重复性检定电子天平重复性检定应在空载和加载状态下进行,加载的载荷有两种:一种是全载,一种是半载。要求检定中分别对加载和空载的平衡位置进行读数并记录,同时注意每加一次载荷均应返零一次。要求对同一载荷多次衡量结果之间的差值,不得超过天平在该载荷时的最大允许误差的绝对值。 4.电子天平偏载检定对于标准天平,试验载荷等于天平的最大称量,其四角误差等于最大示值减最小示值。对于工作用天平,试验载荷等于天平最大载荷的三分之一,其四角误差等于各点的示值与中心点的示值之差中的最大者。 5.电子天平配衡功能的检查对于新购置的电子天平应检查其配衡功能,一般选取两个载荷点,即:(13)Max,(22)Max。在相同载荷下所得两结果之间的差值,不得超过该载荷时的最大允许误差的绝对值。 检定结果的影响因素及消除 1.环境条件的影响及消减(1)温度的影响及消减方法检定间温度过高或过低及检定期间温差大,会导致电子天平示值产生较大的漂移。因此,检定间应配备空调,检定前严格按照JJG1036-2008《电子天平检定规程》的要求将室内温度控制在(-10~+40)℃之间(天平说明书中无严格要求时)。开始检定时切记关闭门窗,室内检定人员不要超过两人,且室内要配备经周检合格的温度计时刻监控温度变化,确保检定期间温差变化满足天平检定条件要求:特种准确度级得不大于1℃,对于高准确度级、中准确度级、普通准确度级的不大于5℃。 (2)湿度的影响及消减方法检定间湿度过高容易造成天平某些零件锈蚀,湿度过低会在称量时产生静电从而导致检定示值产生漂移。因此,检定中应严格按照JJG1036-2008的要求将湿度控制在:特种准确度级的相对湿度不大于80%,对于高准确度级、中准确度级、普通准确度级的相对湿度不大于85%。为达到上述要求,可在室内配备加湿器、放一盆水、湿毛巾等,同时配备经周检合格的湿度计加以监控即可。 (3)气流、电磁干扰等的影响及消减方法检定间的气流、电磁干扰源及振动源等会造成天平称量示值不稳定,干扰正常读数,造成检定误差。为此检定时要确保室内无气流,关闭空调、排风扇等,远离电磁干扰源及振动源,严禁在检定平台上记录检定数据等。 2.水平状态的影响及消减方法检定中必须保证电子天平处于水平状态,否则电磁力会为纠正失衡状态发生值的改变,从而引起测量误差。为此JJG1036-2008规定电子天平检定时要将天平放置在一平整、稳固的平台上,并且调整到水平位置。大多数天平左上角有一个水平圈,其内有水平泡,当水平泡没有处于水平圈中间时,通过旋转调平底座使水平泡回到中间,即可使天平处于水平位置。对于因条件限制无法调至水平状态的,可选用质地硬的塑料薄片或铁片垫入天平偏低的底座下。 3.预热时间的影响及消减方法天平在预热阶段,其内部元件温度不断升高,磁通量会逐渐下降,电流也会减小,这就导致电磁力变小从而引起测量示值呈漂移状态。不同型号的天平预热时间往往不同,具体要求一般在天平说明书中有详细规定,这就要求检定人员应严格按照说明书中规定的时间进行预热,对于准确度等级高的电子天平必要时可延长预热时间,这里需要强调的是预热时间只能延长不能缩短。而实际检定中许多检定员为节省时间,根本不对天平进行预热,采用的都是即开即检,这也是导致检定数据不准的主要原因。 4.自校程序的影响及消减方法JJG1036-2008规定检定前需对天平进行校准,检定人员往往在天平开启后看到指示装置示值为零,就习惯上认为天平称量数据的准确度符合测试标准,于是自作主张将天平自校程序省略。这里要强调的是天平开机后显示零点只能说明天平零位稳定性合格,不能说明天平称量的数据准确度符合测试技术标准。应严格按照JJG1036-2008的要求进行自校,自校方法分为内校和外校。操作者可根据天平性能特点自行选择自校方法。 5.标准砝码选择的影响及消减方法检定过程中,若误选了一组准确度等级不高或稳定性差的砝码作为标准砝码来检定电子天平,那么测得数据的可靠性不能得到保证,也就不能对天平计量性能指标作出全面正确的评价。因此务必把好标准砝码的选择关,要严格按照JJG1036-2008和JJG99-2006《砝码检定规程》的要求: 选择的标准砝码的扩展不确定度(k=2)要小于或等于被检天平在该载荷下最大允许误差的绝对值的1/3;砝码的重复性和稳定性要达标,即在规定的准确度范围内,任何一个质量标称值为m0的单个砝码,其相邻两个周期的检定结果之差不得超过该砝码最大允许误差的1/3。本文内容来源于网络,用于交流学习,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超微量天平的优势创新调整系统新的 2 点式调整系统确保非常高的测量精度,同时减少线性误差,在整个称重量程内保证可靠结果。首屈一指的测量精度*新 Tegra 系列处理器与专为根据环境条件调整筛选而设计的原创解决方案相结合,确保出众的工作条件可重复性和快速结果稳定性。新的数据管理体验可扩大至高达 32 GB 的内存能够记录复杂报告形式的测量数据,以及显示统计数据等信息的图表。可重复性,符合 USP非常好的称重精度和 sd ≤ 1d 的可重复性,加上符合 USP 要求(第 41 和 1251 条),为重量测量品质树立新的标准。符合人体工程学,操作安全终端和称重设备之间的无线通信支持在层流柜和通风橱中使用天平。通过移动设备操作Wi-Fi 功能支持将天平数据传输到使用 iOS 或 Android 系统的移动设备。数据安全性由于采用 ALIBI 内存自动执行测量结果记录,您的数据始终安全,并且可以在需要时随时使用。
  • 西南大学通过仪器信息网订购远慕人磷脂酶A2(sPLA2)ELISA试剂盒
    上海远慕是国内elisa试剂盒优质供应商,本司代理销售不同elisa试剂盒品牌的进口/国产elisa试剂盒,专业供应科研实验所需的培养基,抗体,动物血清血浆,标准品对照品,化学试剂,酶联免疫试剂盒,白介素试剂盒,金标检测试剂盒,微生物,蛋白质,ELISA种属涵盖广,凭借多年行业经验,完善的售后服务,高质量的产品,赢得客户一致好评,欢迎来电咨询! 产品名称:人磷脂酶A2(sPLA2)ELISA试剂盒说明书定量检测试剂盒 规格:48T/96T(仅用于科研,不得用于临床诊断)。 贮藏条件:2-8℃低温保存 有效期:6个月 特异性: 人磷脂酶A2(sPLA2)ELISA试剂盒说明书可同时检测天然或重组的,且与其他相关蛋白无交叉反应。 检测种属:人、大小鼠、兔、羊、猴、猪、豚鼠ELISA检测试剂盒等种属。 西南大学客户通过仪器信息网平台订购远慕人磷脂酶A2(sPLA2)ELISA试剂盒 我们给这位客户介绍了该产品并报完价格发去产品说明书,客户和我们沟通的非常顺畅,了解我们的产品后,客户对我们非常有信心,当即就下了订单,下面是和客户的沟通记录: 远慕生物,专业供应科研实验所需的培养基,抗体,动物血清血浆,标准品对照品,化学试剂,酶联免疫试剂盒,白介素试剂盒,金标检测试剂盒,微生物,蛋白质,ELISA种属涵盖广,凭借多年行业经验,完善的售后服务,高质量的产品,赢得客户一致好评,欢迎来电咨询与订购!
  • 叮!您有一份色谱柱维修报告,请注意查收!
    当您的色谱柱出现异常,您知道其中的原因和预防方案吗?今天小编就为您带来一份色谱柱的维修报告,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反相液相色谱柱的常见污染现象,查找其中的原由,并学习多种可行的预防方案。01 填料污染异常表现:柱压变高,柱效变低,出峰峰形异常等。原因分析:1、中药类样品成分复杂,如前处理方式不当,则容易引起强保留成分积留在色谱柱入口端,导致色谱柱压力升高,柱效下降,峰形异常,或在色谱图中出现“鬼峰”。2、蛋白类样品积累:生物类样品易在柱头累积,导致柱压升高,柱效下降。3、其他:如胶状、絮状等样品通过过滤无法去除,也会积压在筛板和柱头端,引起柱压升高。4、流动相一次配置使用超过12小时变质,生成的絮状物导致色谱柱的污染。预防方案:1、中药等成分复杂的样品:开发合适的前处理方法,采用SPE小柱、萃取等方法,减少样品溶液中的易污染成分。2、蛋白类样品的积累:定期进行色谱柱的冲洗维护,推荐使用乙腈-水-三氟乙酸(50:50:0.1)作为洗脱试剂,低流速过夜冲洗。3、其他:如胶状、絮状等样品无法通过过滤去除,从而污染柱筛板和柱头的情况,建议最好在样品处理或方法工艺上去优化解决。4、使用保护柱,且在保护柱能力下降后,要及时地更换新的保护柱芯。柱压升高10%;柱效下降10%;分离度下降10%,均是需要更换保护柱芯的信号。5、对于检测复杂样品的色谱柱,建议定期按色谱柱说明书的异常再生方法进行色谱柱的再生维护,目的是定期去除柱头的强保留污染物质。6、12小时最长不超过24小时更换流动相以及储液瓶。02 填料板结异常表现:1、柱压升高,柱效低,峰形拖尾或前延等现象。2、色谱柱填料板结,打开色谱柱后,会发现,填料颜色不变,但填料成片状、块状、结晶等结块现象。原因分析:1、流动相配置时间过长,流动相长菌,或乙腈等有机相长时间放置产生絮状沉淀。2、如上述填料污染的原因中,样品成分复杂,容易被柱头端填料吸附,特别如样品中含有蛋白类物质,在柱头端填料进行富集,则易导致填料污染板结。3、其他:如胶状、絮状等样品通过过滤无法去除,样品进入色谱柱后积压在筛板和柱头端。预防方案:1、流动相按需配置,纯水流动相一次配置使用不超过24小时,其他含有有机相流动相一次使用不超过3天。2、检测复杂样品的色谱柱污染预防方案,可参见上文一中的填料污染预防。03 填料塌陷异常表现:一般会出现柱压高,柱效低,峰形拖尾或前延,出峰漂移等。此类损伤的色谱柱,异常再生或维修一般无法改善。原因分析:1、除了特殊说明,硅胶基质的色谱柱的长期使用pH范围是2-8,流动相或样品溶液的pH较高或较低,均会加快键合相的脱落和硅胶的破碎。2、柱温较高,加快了缓冲盐对硅胶基质的攻击,导致键合相脱落和填料塌陷。3、小基团键合相,本身的性质较易脱落,是属于正常的填料性质表现的现象。4、长期在高压条件下使用色谱柱等。预防方案:填料塌陷有两种填料异常的形式:键合相脱落和基质破碎。● 避免键合相脱落1、样品溶液和流动相的pH控制在长期适宜的使用范围内,样品溶液pH异常,使用保护柱,或者更换月旭LP(耐受pH≤2)系列或Xtimate 系列(耐受pH≥8)。2、根据色谱柱的键合相性质,选择合适的试剂作为流动相。如非极性键合相,避免使用非极性溶剂;中级性键合相,避免使用中等极性溶剂;极性键合相,避免使用极性溶剂。3、参考月旭液相色谱柱说明书中的存储条件。● 避免基质破碎1、除特殊说明,硅胶基质色谱柱使用的流动相和样品溶液pH不超过8。2、按照色谱柱说明书,选择适宜的柱温,避免高温。3、避免压力脉冲,高压等。需要注意,月旭的反相液相色谱柱一般建议正向使用,反接冲洗。但对于已经存在填料塌陷的色谱柱,不建议反接冲洗色谱柱,以免对色谱柱造成进一步的损伤。04 筛板堵塞异常表现:一般会出现柱压高,柱效低,峰形拖尾等。原因分析:1、使用的过滤膜材质不对或质量不好,引入了新的物质到流动相或样品中,导致筛板和填料污染。2、仪器系统长时间未经过彻底清洗。3、流动相中的缓冲盐和离子对试剂使用前后没有过渡和有效的冲洗,析出,堵塞筛板和填料。4、在梯度使用的过程中,有机相比例高于60%,变换速率过快,有缓冲盐析出。5、不当的运输引起的颗粒物脱落等堵塞筛板。预防方案:1、更换更加耐受、质量更好的过滤器材(请参考月旭微信公众号中关于过滤材质选择的文章)。2、泵后清洗溶剂和洗针溶剂定期更换,建议一周更换一次,仪器系统定期使用40度温水,有机溶剂等彻底清洗。3、色谱柱使用前后用过渡流动相过渡掉系统中高有机溶剂或者高盐相(参考月旭液相色谱柱说明书中新柱活化项下方法)。4、减缓流动相的变化速率,降低最高有机相的比例。5、新柱子严格按照说明书活化后使用,如活化时发现压力偏高,说明运输及保存过程中色谱柱保存溶液有损失,此时宜选用低流速过夜的方式活化色谱柱。如低流速过夜活化色谱柱后,压力依然偏高,则可能是不当运输引起了筛板堵塞,需要联系厂家寄回维修排查。
  • 《中国药典》0431质谱法修订公示稿梳理 一表了解修订说明
    2024年3月4日,国家药典委员会发布“0431质谱法草案公示”通知。本次修订基本保留了《中国药典》通则 0431 质谱法的内容,同时根据质谱技术的应用实践及近年来的发展,并参考了其他药典中的质谱法和质谱法应用通则,增加了目前质谱法已经成熟的离子源、质量分析器、碎裂方式、数据采集模式、仪器确证、方法验证和确认等内容。注:根据药典委网站附件修订说明整理。本文内容非商业广告,仅供专业人士参考。
  • 婴儿睡眠用品输欧须安全测试 符合新标准
    据宁波检验检疫局WTO办公室消息,欧盟成员国近日通过了床垫、棉被、睡袋等婴幼儿睡眠用品的安全标准,并授权欧盟标准化机构监督新标的执行情况,此举将进一步提高婴幼儿睡眠用品的总体安全准则。   新标要求未来所有婴儿睡眠用品制造商除关注产品的舒适度外,必须全面关注产品的安全性、稳定性及卫生要求。安全性方面,如要求根据婴幼儿床的尺寸设计和生产床垫,防止床垫被轻易折卷,避免造成身体被卡和窒息等危险 要求婴儿睡袋、棉被、婴儿床保险杠上不能带有绳带、绳圈、小的可拆卸部件或锋利的棱角,防止婴幼儿被缠绕或其他伤害,并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明确标明产品可能造成的潜在安全隐患以及产品必须经受一切必要的安全测试。在卫生方面,则强调在产品说明书中标明产品不含某些有毒有害物质等卫生方面要求。   婴儿睡眠用品与儿童的皮肤长期直接接触,因此从面料,到被子、枕芯的填充材料是否安全环保显得格外重要,近年来屡屡出现的婴儿睡眠用品安全问题迫使各国对婴儿用品制造标准愈来愈严苛,而我国在婴儿睡眠用品方面,通常是美观性更重于常实用及安全性,对产品稳定性测试以及卫生方面的安全性欠缺细节的考虑,如棉被或毯子存在脱线状况,枕芯的填充材料存在有毒物质以及未在说明书中标示产品可能造成的危险等,安全性远远落后于欧盟最新出台的新标准,无疑将令相关产品出口难度加大,据悉,宁波地区输欧以毯子,包括毛毯、绣花毯、涤纶毯等为主,今年1-10月份上述产品出口贸易金额约2300万美元,比去年同期下降了27.90%。   业内人士称,发达国家对婴儿睡眠用品的要求更新速度较快,而我国又缺乏对上述产品安全性的权威标准,因此欧盟新规的施行将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企业在安全检测等一系列方面的力度和投入,可能会令婴儿床垫、棉被、睡枕等婴儿睡眠用品出口企业的利润空间变窄。因此,相关企业亟需在产品的选材、设计以及产品检验等方面进行安全控制,确保产品的质量安全,建议首先是在设计上加以改进,要求婴儿床垫尺寸符合婴儿床的大小,去除婴儿睡眠用品中绳带、绳圈等过多过大装饰物,避免潜在的风险,其次在产品的材料选择上采用对婴儿健康有利的软质、透气性好,不含有毒有害物质的材料,再者严格控制生产工序、最终产品安全测试检验等关键环节,确保产品稳定性和安全性。最后,建议行业部门保持高度敏锐性,关注国外婴儿睡眠用品标准的更新变化,参照其具体要求进行生产,为产品的顺利出口创造条件。
  •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发布《兽药比对试验要求(修订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兽药比对试验工作,依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我局组织修订形成了《兽药比对试验要求(修订征求意见稿)》,拟自2024年6月1日起执行,按照原要求进行比对试验的兽药产品,于2024年5月31日前(含)在我部受理申请的,可继续按原要求受理审查,正在进行比对试验且未受理申请的兽药产品,按照修订后要求执行。现公开征求《兽药比对试验要求(修订征求意见稿)》及执行时间等意见,请于2023年12月27日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局药政药械处。联系方式:010-59192829;邮箱:syjyzyxc@agri.gov.cn附件:1.兽药比对试验要求(修订征求意见稿)2.兽药比对试验要求修订说明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2023年12月13日附件1兽药比对试验要求(修订征求意见稿)按照《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兽药产品批准文号需要实施的比对试验包括生物等效性试验和休药期验证试验。生物等效性试验应按照有关部门发布的兽用化学药品生物等效性试验相关指导原则进行;休药期验证试验应按照有关部门发布的《兽药残留消除试验指导原则》、《兽药残留试验技术规范(试行)》进行。一、比对试验品种有关要求(一)实行比对试验管理的兽药品种按照科学合理、分类实施、逐步推进的思路,依据中国兽药典收载品种、兽药注册情况以及兽药制剂性质与特点,分期、分类实施比对,具体品种以农业农村部发布的比对试验目录为准。列入比对试验目录、并收载于中国兽药典的品种,按照比对试验产品进行管理。(二)实行比对试验管理兽药品种的含量规格原则上,受试品应与参比品最高含量进行比对,其他低含量规格不再进行比对,但申请其他低含量规格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时应同期提交低含量规格产品的药学研究资料。受试品可与参比品较高含量规格进行比对,其他低含量规格不再进行比对,进行比对试验的参比品含量规格确定后,高于其含量规格的不予批准;若确定进行比对试验的参比品为最低含量规格,仅批准该含量规格;若参比品只有一个含量规格的,则仅能与参比品批准的规格进行比对,仅批准进行比对试验的含量规格。如批准参比品增加含量规格的,受试品应按照原程序提交药学研究资料,申请增加含量规格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二、参比品、受试品有关要求(一)参比品原则上应为原研发生产企业的产品。若原研发生产企业的产品不再销售,则应选择市售合格的该品种主导产品,并由农业农村部公布。中国兽药典收载品种的参比品,由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遴选、农业农村部公布。参比品质量由申请比对试验的兽药生产企业负责,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比对试验。(二)受试品应为符合中国兽药典和企业兽药质量标准的兽药产品,并在兽药生产企业兽药GMP生产线上抽取。受试品经省级兽药检验机构按照中国兽药典和企业兽药质量标准复核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比对试验。三、比对试验靶动物有关要求应为参比品批准使用的靶动物。本着比什么靶动物批什么靶动物的基本原则,兽药生产企业可从参比品批准使用的靶动物范围选择具体的靶动物种类开展比对试验,未开展比对试验的靶动物不予批准。如批准参比品增加靶动物的,受试品申请增加靶动物,应按照原程序进行比对试验,不再提交药学研究资料;参比品减少靶动物的,受试品仍可按原批准的靶动物进行比对试验。按照我部公告第330号要求,对中国兽药典和兽药质量标准汇编收载品种变更注册增加靶动物的,其他兽药生产企业应按要求进行比对试验,申请增加靶动物。四、比对试验活动有关要求受试品应与参比品批准的适应证进行比对。若采用临床疗效验证试验的,应与参比品批准靶动物的所有适应证进行比对试验。若参比品批准靶动物增加适应证的,应按照原程序进行比对试验,申请增加适应证,不再提交药学研究资料;参比品减少适应证的,受试品仍可按原批准的适应证进行比对试验。具体适应证比对要求,将在比对试验目录分别明确。(一)血药浓度法生物等效性试验要求能够用血药浓度法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的制剂品种,应优先进行血药浓度法生物等效性试验。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除应遵循有关部门发布的兽用化学药品生物等效性试验相关指导原则之外,还应注意以下几点:1.试验设计。用家畜作为试验动物的,一般选择交叉设计。若药物有很长的消除半衰期或者交叉设计时两阶段间的清洗期持续时间太长,以至试验动物出现明显的生理变化时,可选用平行设计。用鸡作为试验动物的,一般选择平行设计。选择平行设计的,试验动物数量每组不少于30头(只)。2.给药剂量。一般只做单剂量试验。给药剂量应与临床单次用药剂量一致,通常选用参比品的最高给药剂量进行试验。3.其他注意事项。有关生物样品采集、样品分析方法的建立与确证、数据处理与统计分析、结果评价和研究报告内容等按照有关部门发布的《兽用化学药品血药浓度法生物等效性试验指导原则》执行。(二)临床疗效验证试验要求不能采用血药浓度法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的兽药品种,应进行临床疗效验证试验。要求如下:1.发病动物模型。一般使用人工发病动物。无法人工发病的,可使用自然发病动物进行试验。2.试验设计。一般采用3个处理的平行设计,即分为参比品组(阳性对照组)、受试品组(试验组)和发病不给药组(阴性对照组)。选择自然发病动物模型时,可采用2个处理的平行设计,即分为参比品组(阳性对照组)、受试品组(试验组)。3.其他注意事项。每组动物数量、观察指标、统计分析和结果判断,按照相关药物类(抗菌药物、抗寄生虫药物等)Ⅱ期或Ⅲ期临床药效评价试验指导原则或其他指导原则有关规定执行。用于乳房炎防治的药物可按抗菌药物Ⅲ期临床试验指导原则的要求进行临床疗效验证试验。(三)休药期验证试验要求生物等效性试验反映的是制剂产品中活性药物的吸收过程,不能反映药物代谢及药物/代谢物的消除。虽然两个产品生物等效,也不能直接采用参比品的休药期。因此,用于食品动物的产品还应验证受试品的休药期是否与参比品相同或少于参比品休药期天数。用于宠物的产品不必进行。对于需要休药期验证品种,注射剂需包含注射部位肌肉休药期验证,奶牛做比对试验的产品,需增加奶牛弃奶期验证。休药期验证试验可按照有关部门发布的《兽药残留消除试验指导原则》、《兽药残留试验技术规范(试行)》进行,也可采用单一时间点法进行。其中,单一时间点法是按照参比品的休药期,设计一个受试品组,设置动物数10头(只),在参比品休药期时间点宰杀全部动物,测定靶组织中残留标示物的残留量。弃奶期验证试验与休药期验证试验相同,可采用单一时间点法进行,设置奶牛20头,按照有关部门发布的《兽药残留消除试验指导原则》、《兽药残留试验技术规范(试行)》取样,测定牛奶中残留标示物的残留量。有关生物样品采集、样品分析方法的建立与确证、数据处理与统计分析、结果评价和研究报告内容等按照有关部门发布的《兽药残留消除试验指导原则》、《兽药残留试验技术规范(试行)》执行。五、其他相关要求(一)在线抽样量受试品应在产品生产线上抽取。抽样量应满足产品质量检验、生物等效性和休药期验证3个试验的用量。(二)比对试验批准内容审查合格的比对试验兽药产品,核发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公布批准的标签和说明书、核准企业兽药质量标准。其中,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准的标签和说明书、批准的靶动物可登陆“中国兽药信息网”的“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系统”查阅;核准的企业兽药质量标准,由兽药生产企业和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分别留存,相关监管部门因工作需要可向兽药生产企业和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索取。(三)比对试验标识审查通过比对试验的兽药产品,兽药生产企业可在其标签和说明书右上角上印制“通过兽药比对试验审查”字样,字体和颜色与兽药通用名称保持一致。(四)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换号有关要求按原要求进行比对试验的兽药产品申请批准文号换发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如需保留批准的所有靶动物,需对未进行比对试验的靶动物重新进行比对试验,申请换发时一并提交相关比对试验资料;如无需保留批准的所有靶动物,则提交换发申请时,仅批准进行了比对试验的靶动物。附件2兽药比对试验要求修订说明一、必要性2016年5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重点创设了兽药比对试验制度,逐步提高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技术门槛,引导兽药生产企业不断强化产品生产工艺、质量研究等技术工作,不断提升产品质量。经过7年多来,兽药生产企业通过进行比对试验,获批产品批准文号205个,在现行有效文号数量中占比很小,比对试验制度实施成效不明显。为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兽药比对试验,引导兽药生产企业关注产品药学研究、生产工艺、质量研究,我局组织对兽药比对试验要求进行了系统修订,形成了《兽药比对试验要求(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二、主要内容征求意见稿保持了原要求中的基本体例,主要对比对试验品种、参比品与受试品、比对试验靶动物等进行了修订。一是关于比对试验品种和含量管理,不再局限于新兽药、进口兽药注册品种,扩展到中国兽药典收载品种,同时将受试品与参比品比对试验的含量规格进一步细化,便于企业自由选择和实施。二是关于参比品与受试品质量管理,明确了参比品、受试品质量由申请比对的生产企业负责,允许生产企业自建受试品质量标准,为创新构建兽药标准管理体系提供依据。同时,明确参比品遴选和公布要求,解决生产企业难以获得参比品的突出问题。三是关于比对试验靶动物,明确了“比什么靶动物批什么靶动物”的原则,利于生产企业自由选择比对,找准企业竞争优势,为标签说明书具体化奠定基础。同时,针对原研单位变更注册减少靶动物的情形,明确比对试验不受减靶影响。四是关于其他新增要求,明确了兽药比对试验批准内容包括了核发的文号、批准的具体化标签说明书、批准的靶动物、核准的该品种企业质量标准,并说明了查询和索取途径;增加了比对试验标识,允许通过比对试验取得文号的产品,在标签说明书标注“通过兽药比对试验”字样,区别于常规兽药产品,提高生产企业进行比对积极性。特此说明。
  • 开元仪器预披露招股书 拟发1500万股
    中国证监会网站3月1日晚间预披露长沙开元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开元仪器拟发行不超15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6000万股,拟于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主要从事煤质检测仪器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记者发现开元仪器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占总资产比例严重高企,从2009年至今一直在30%上下徘徊。   据招股书显示,开元仪器从2009年至2011年应收账款分别为66,850,696.87元、94,035,861.30元、127,862,154.39元,呈逐年递增趋势。同时报告期近三年应收账款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31.03%、27.51%、28.36%。   另外招股书显示,开元仪器现金流状况很不稳定,从2009年至2011年该公司现金流分别为1,628.75万元、4,800.19万元、-1,774.52万元。最新一期2011年显示现金流已经为负1774.52万元,可以发现开元仪器不仅存在应收账款占总资产过高的问题,现金流的状况也不理想。
  • 《中国分析仪器白皮书》第二册出版说明
    关于出版《2012-2013中国分析仪器白皮书》 第二分册(中国境内外资企业及产品) 通知和说明 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分析仪器分会 分协[2012]005   由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分析仪器分会主持编纂的《2011-2012中国分析仪器白皮书》第一分册已在2011年正式发行。这本《白皮书》中收录了国内分析仪器制造厂商的概况、产品、专利、应用案例等内容,为国家相关部委、政府相关部门、企业和用户在了解、选择国内分析仪器企业产品上提供了资信。这本《白皮书》的发行正好在国家“十二五”起步时机,为政府相关部委、企业和用户能集中、方便、有效的选择、选型和谋求合作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得到了大家的认可。在此基础上我们分会准备出版第二分册。   《2012-2013中国分析仪器白皮书》第二分册,准备收录在中国境内工商管理局注册的从事分析仪器生产、制造和营销的外资企业及产品内容。出版这个专题的目的是:由我们行业分会组织集中收录这些信息,能有效的为国家、企业和用户参考、选择、学习提供有效的工具,为推动我国分析仪器事业发展做出我们的一份努力。   第二分册的编辑工作在2012年3月份正式启动,2013年3月正式发行。   现将征集与出版发行的方法公布通知如下:   一、编辑说明:   1、征集单位为:在中国境内工商管理局注册的从事分析仪器生产、制   造及经销的外资企业均可参加   2、编辑内容为:企业概况、产品介绍、专利介绍、新技术及应用介绍、应用案例   3、编辑方法一律按模板方式填写(模板附后)   4、单位编排顺序以英文字母顺序排列   5、主要产品介绍不超过10页   6、主要专利介绍不超过10页   7、应用案例要介绍在中国市场上应用的典型案例   8、新技术重点介绍产品创新技术或应用新方法、新特点   9、要求全部中文格式填写   10、所有编辑录用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由提供者文责自负   11、编委会收取一定的出版发行费用,每一个单位收取一万元。   二、《白皮书》第二分册编辑发行计划   2012年3月启动,8月30日截稿,12月底编审完成,2013年3月出版发行   三、投稿地址邮箱:bflzyh@126.com caonaiyu1953@126.com   咨询电话:010-62461646 010-62403161   投稿格式模板网址:www.bjfxys.com   联系人:分析仪器分会副秘书长:张耀华   四、模板内容   文件: 《分析仪器白皮书》第二册出版说明.doc   文件: 《白皮书》 填报模板.zip   附件一:企业介绍   附件二:产品介绍   附件三:专利介绍   附件四:新技术、新方法   附件五:应用案例   在此我们代表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分析仪器分会,及《分析仪器白皮书》编辑委员会,希望在华的外资分析仪器企业积极参与我们的活动并于我们联系,共同做好这件有意义的事情。   2012.4.6
  • 上海中医药大学通过仪器信息网订购远慕对乙酰氨基酚标准品
    上海远慕是国内elisa试剂盒优质供应商,本司代理销售不同elisa试剂盒品牌的进口/国产elisa试剂盒,专业供应科研实验所需的培养基,抗体,动物血清血浆,标准品对照品,化学试剂,酶联免疫试剂盒,白介素试剂盒,金标检测试剂盒,微生物,蛋白质,ELISA种属涵盖广,凭借多年行业经验,完善的售后服务,高质量的产品,赢得客户一致好评,欢迎来电咨询! 上海中医药大学通过仪器信息网订购远慕对乙酰氨基酚标准品 对乙酰氨基酚标准品,一般在2-8℃之间冷藏保存(原则上最好保存在15℃以下的阴凉处),但相对于产品运输时,并不是所有产品的运输温度与储存温度一致,冷冻保存的温度在0℃以下。有些产品在运输时有暂时升温的可能性,个别产品特殊要求,我们将冷藏运输。 规格:可定制多种纯度、多种级别、多种包装的产品,详情联系我单位客服; 用途:含量测定 保存:常温,避光 级别:色谱纯、分析纯、化学纯。 贮存:密封阴凉保存。 供货期:最新批次现货供应,周期短,检验结果准确。 应用领域:使用前仔细阅读本说明书,仅供科研使用,不得用于医学诊断。 我们给这位客户介绍了该产品并报完价格发去产品说明书,客户和我们沟通的非常顺畅,了解我们的产品后,客户对我们非常有信心,当即就下了订单,下面是和客户的沟通记录: 远慕生物,专业供应科研实验所需的培养基,抗体,动物血清血浆,标准品对照品,化学试剂,酶联免疫试剂盒,白介素试剂盒,金标检测试剂盒,微生物,蛋白质,ELISA种属涵盖广,凭借多年行业经验,完善的售后服务,高质量的产品,赢得客户一致好评,欢迎来电咨询与订购!
  • 6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修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全文发布!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 2014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17年5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医疗器械产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以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医疗器械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遵循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科学监管、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第一类是风险程度低,实行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第二类是具有中度风险,需要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第三类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评价医疗器械风险程度,应当考虑医疗器械的预期目的、结构特征、使用方法等因素。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医疗器械的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并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情况,及时对医疗器械的风险变化进行分析、评价,对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进行调整。制定、调整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应当充分听取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以及使用单位、行业组织的意见,并参考国际医疗器械分类实践。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医疗器械产品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国家标准;尚无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标准。  第八条 国家制定医疗器械产业规划和政策,将医疗器械创新纳入发展重点,对创新医疗器械予以优先审评审批,支持创新医疗器械临床推广和使用,推动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国家医疗器械产业规划和引导政策。  第九条 国家完善医疗器械创新体系,支持医疗器械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促进医疗器械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在科技立项、融资、信贷、招标采购、医疗保险等方面予以支持。支持企业设立或者联合组建研制机构,鼓励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合作开展医疗器械的研究与创新,加强医疗器械知识产权保护,提高医疗器械自主创新能力。  第十条 国家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在线政务服务水平,为医疗器械行政许可、备案等提供便利。  第十一条 医疗器械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诚信体系建设,督促企业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引导企业诚实守信。  第十二条 对在医疗器械的研究与创新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与备案  第十三条 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加强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对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和申请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产品风险分析资料;  (二)产品技术要求;  (三)产品检验报告;  (四)临床评价资料;  (五)产品说明书以及标签样稿;  (六)与产品研制、生产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七)证明产品安全、有效所需的其他资料。  产品检验报告应当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可以是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备案人的自检报告,也可以是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免于进行临床评价情形的,可以免于提交临床评价资料。  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确保提交的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第十五条 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由备案人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提交备案资料。  向我国境内出口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境外备案人,由其指定的我国境内企业法人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和备案人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该医疗器械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未在境外上市的创新医疗器械,可以不提交备案人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该医疗器械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  备案人向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提交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备案资料后即完成备案。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备案有关信息。  备案资料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备案部门变更备案。  第十六条 申请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注册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注册申请资料。申请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注册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注册申请资料。  向我国境内出口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境外注册申请人,由其指定的我国境内企业法人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注册申请资料和注册申请人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该医疗器械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未在境外上市的创新医疗器械,可以不提交注册申请人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该医疗器械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注册审查程序和要求作出规定,并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审查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十七条 受理注册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以及注册申请人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质量管理能力等进行审查。  受理注册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注册申请资料转交技术审评机构。技术审评机构应当在完成技术审评后,将审评意见提交受理注册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为审批的依据。  受理注册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组织对医疗器械的技术审评时认为有必要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核查的,应当组织开展质量管理体系核查。  第十八条 受理注册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审评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受理注册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医疗器械准予注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注册有关信息。  第十九条 对用于治疗罕见疾病、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和应对公共卫生事件等急需的医疗器械,受理注册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作出附条件批准决定,并在医疗器械注册证中载明相关事项。  出现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严重威胁公众健康的紧急事件,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根据预防、控制事件的需要提出紧急使用医疗器械的建议,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论证同意后可以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紧急使用。  第二十条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与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  (二)制定上市后研究和风险管控计划并保证有效实施;  (三)依法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  (四)建立并执行产品追溯和召回制度;  (五)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义务。  境外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指定的我国境内企业法人应当协助注册人、备案人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已注册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其设计、原材料、生产工艺、适用范围、使用方法等发生实质性变化,有可能影响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注册人应当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发生其他变化的,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备案或者报告。  第二十二条 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原注册部门提出延续注册的申请。  除有本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外,接到延续注册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二)医疗器械强制性标准已经修订,申请延续注册的医疗器械不能达到新要求;  (三)附条件批准的医疗器械,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医疗器械注册证载明事项。  第二十三条 对新研制的尚未列入分类目录的医疗器械,申请人可以依照本条例有关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的规定直接申请产品注册,也可以依据分类规则判断产品类别并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类别确认后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产品注册或者进行产品备案。  直接申请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风险程度确定类别,对准予注册的医疗器械及时纳入分类目录。申请类别确认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该医疗器械的类别进行判定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备案,应当进行临床评价;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免于进行临床评价:  (一)工作机理明确、设计定型,生产工艺成熟,已上市的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应用多年且无严重不良事件记录,不改变常规用途的;  (二)其他通过非临床评价能够证明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指南。  第二十五条 进行医疗器械临床评价,可以根据产品特征、临床风险、已有临床数据等情形,通过开展临床试验,或者通过对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文献资料、临床数据进行分析评价,证明医疗器械安全、有效。  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时,已有临床文献资料、临床数据不足以确认产品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应当开展临床试验。  第二十六条 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在具备相应条件的临床试验机构进行,并向临床试验申办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接受临床试验备案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通报临床试验机构所在地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及备案管理办法和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国家支持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试验,将临床试验条件和能力评价纳入医疗机构等级评审,鼓励医疗机构开展创新医疗器械临床试验。  第二十七条 第三类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对人体具有较高风险的,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临床试验,应当对拟承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机构的设备、专业人员等条件,该医疗器械的风险程度,临床试验实施方案,临床受益与风险对比分析报告等进行综合分析,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临床试验申办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同意。准予开展临床试验的,应当通报临床试验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  临床试验对人体具有较高风险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二十八条 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伦理审查,向受试者告知试验目的、用途和可能产生的风险等详细情况,获得受试者的书面知情同意;受试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依法获得其监护人的书面知情同意。  开展临床试验,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受试者收取与临床试验有关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 对正在开展临床试验的用于治疗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的医疗器械,经医学观察可能使患者获益,经伦理审查、知情同意后,可以在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机构内免费用于其他病情相同的患者,其安全性数据可以用于医疗器械注册申请。  第三章 医疗器械生产  第三十条 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备以及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能对生产的医疗器械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或者专职检验人员以及检验设备;  (三)有保证医疗器械质量的管理制度;  (四)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售后服务能力;  (五)符合产品研制、生产工艺文件规定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 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在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后即完成备案。  医疗器械备案人自行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可以在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行产品备案时一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即完成生产备案。  第三十二条 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生产许可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以及所生产医疗器械的注册证。  受理生产许可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依照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规定办理延续手续。  第三十三条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应当对医疗器械的设计开发、生产设备条件、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放行、企业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等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第三十四条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可以自行生产医疗器械,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条例规定、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  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对所委托生产的医疗器械质量负责,并加强对受托生产企业生产行为的管理,保证其按照法定要求进行生产。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与受托生产企业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受托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强制性标准、产品技术要求和委托协议组织生产,对生产行为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  具有高风险的植入性医疗器械不得委托生产,具体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十五条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严格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保证出厂的医疗器械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并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提交自查报告。  第三十六条 医疗器械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可能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活动,并向原生产许可或者生产备案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 医疗器械应当使用通用名称。通用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医疗器械命名规则。  第三十八条 国家根据医疗器械产品类别,分步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制度,实现医疗器械可追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 医疗器械应当有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标签的内容应当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确保真实、准确。  医疗器械的说明书、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通用名称、型号、规格;  (二)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以及联系方式;  (三)生产日期,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  (四)产品性能、主要结构、适用范围;  (五)禁忌、注意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警示或者提示的内容;  (六)安装和使用说明或者图示;  (七)维护和保养方法,特殊运输、贮存的条件、方法;  (八)产品技术要求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内容。  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还应当标明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  由消费者个人自行使用的医疗器械还应当具有安全使用的特别说明。  第四章 医疗器械经营与使用  第四十条 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应当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贮存条件,以及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第四十一条 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由经营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  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不受流通过程影响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可以免于经营备案。  第四十二条 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  受理经营许可申请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依照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规定办理延续手续。  第四十三条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经营其注册、备案的医疗器械,无需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者备案,但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经营条件。  第四十四条 从事医疗器械经营,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与所经营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  第四十五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从具备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购进医疗器械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  记录事项包括:  (一)医疗器械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  (二)医疗器械的生产批号、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销售日期;  (三)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  (四)供货者或者购货者的名称、地址以及联系方式;  (五)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等。  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并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予以保存。国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手段进行记录。  第四十六条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应当是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或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经营者,应当将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相关信息告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经营第一类医疗器械和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的除外。  为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入网医疗器械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其经营许可、备案情况和所经营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备案情况,并对其经营行为进行管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入网医疗器械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医疗器械经营者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第四十七条 运输、贮存医疗器械,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的要求;对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  第四十八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有与在用医疗器械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贮存场所和条件。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按照产品说明书、技术操作规范等要求使用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与其功能定位、临床服务需求相适应,具有相应的技术条件、配套设施和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大型医用设备目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九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对使用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并记录。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列入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目录,应当具有充足的无法重复使用的证据理由。重复使用可以保证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不列入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目录。对因设计、生产工艺、消毒灭菌技术等改进后重复使用可以保证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应当调整出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目录,允许重复使用。  第五十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保障使用质量;对使用期限长的大型医疗器械,应当逐台建立使用档案,记录其使用、维护、转让、实际使用时间等事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医疗器械规定使用期限终止后5年。  第五十一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并确保信息具有可追溯性。  使用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应当将医疗器械的名称、关键性技术参数等信息以及与使用质量安全密切相关的必要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  第五十二条 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的,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或者其他负责产品质量的机构进行检修;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不得继续使用。  第五十三条 对国内尚无同品种产品上市的体外诊断试剂,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的临床需要,可以自行研制,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本单位内使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十四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别对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和医疗器械使用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第五十六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之间转让在用医疗器械,转让方应当确保所转让的医疗器械安全、有效,不得转让过期、失效、淘汰以及检验不合格的医疗器械。  第五十七条 进口的医疗器械应当是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已注册或者已备案的医疗器械。  进口的医疗器械应当有中文说明书、中文标签。说明书、标签应当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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