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脂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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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脂检测相关的仪器

  • ChemTron Lacter21 乳脂离心机设计使用 Gerber 方法,测试奶类制品(起司,奶,奶油,酸乳,黄油等)中的脂含量。 承载量(≤):12 个测脂计;离心力 / 转速(≤):224xg / 1200RPM机器自带加热功能,简化了从水相中提取脂肪的过程。提供两种转头适用 8 或 12 个乳汁计同时离心,离心后可以直接读数。灵活* 加热:室温 ~80℃ * LCD 显示屏* 显示 RPM/RCF、时间* 转速控制,步进 50RPM/50xg * 可以在到达设定值后,进行正计时或倒计时* 定时从 1 ~ 99min,程序步进 5 秒 . 可分步调节或暂停时间设置* PCBS 功能:渐进式控制加速和制动系统可达 175 个可选斜率,防止分离后的样品均质化。* 16 组程序记忆* 有声音和屏幕信息提示,实时显示设备的运行情况防危* 离心机盖的保护系统- 自动机械锁盖- 紧急盖解锁功能- 运行过程中锁盖保护- 防止盖突然下落保护- 盖上有观察孔,用于操作检查* 未配平检查,将自动停机* 离心室和外壳之间有防危保护层* 离心室为不锈钢材质(易于清洁)* 转子和适配器都可高压蒸汽去菌,安装方便* 减少能源消耗设置,带有自动断开选项设置方便* 微电脑程序控制* 无刷免维护电机* 转子记忆功能* 噪音水平,低于 60dB * 有启动、停止,开盖和瞬时离心功能* 运行过程中可以通过 RPM/RCF 进行速度调节。* 自动记忆参数设定值* 转子自动识别,加速保护欧盟认证:2011/65/EU, 2012/19/EU, 2014/30/EU, 2014/35/EU, 98/79/EC.执行标准:EN 61010-1, EN 61010-2-020, EN 61326-2-6, EN 61326-1, EN 61010-2-010.技术参数订货号尺寸 W x d x h mm净重Kg电压V电流Hz功率W加热功能CE158365×300×45077220-23050-60500是附件信息RT240RT241转子固定角度 20°固定角度 20°转子容量812转速(≤) RPM12001200转子半径 mm139139相对离心力 RCF(×g)224224测脂计 直径(≤) Ø 25×212mm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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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进口乳脂管读数台,乳脂管读数器,乳脂管读数仪、专用乳脂管含量读数仪,进口乳脂计读数台,乳脂计读数器,乳脂计读数仪、专用乳脂计含量读数仪,如何准确的读出乳脂计上面的读数,在实验过程中,有手拿着读数是有偏差的,专用乳脂管读数台/进口乳脂计读数仪可以完成快速准确的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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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盖勃乳脂离心机 400-860-5168转2915
    盖勃乳脂离心机 产品特点:◎液晶显示(LCD),可显示转子号、转速时间、温度,离心力、加减速率以及故障信息等。◎采用环形加热器,加热迅速,温度均匀,具有控温和恒温功能,满足试验对离心机温度的要求。◎离心管采用特殊工艺制作而成,玻璃离心管在运转时不会破裂。◎设有故障自诊断系统,能自动检测超速、超温、不平衡多种故障,并在显示窗口显示故障信息,提高仪器安全性能。应用范围:◎盖勃乳脂离心机专为测定乳制品脂肪而设计。仪器可以利用盖勃法、罗斯法、巴氏法、溶解度法等四种方法对牛奶脂肪进行检测。带有加热功能,保证乳脂管在离心过程中温度保持在50℃以上这不但能减少样品水浴的时间还是测试结果更加可靠。 技术参数:型号盖勃乳脂离心机高转速1100rpm大相对离心力350×g大容量8×20ml定时范围1min~99min温度定时范围+24℃~60℃支持电源AC 220±22V 50/60Hz 15A总功率850W整机噪声≤ 65dB(A)离心腔直径Φ230mm外形尺寸510×480×350 (mm)外包装尺寸610×580×450 (mm)净重50kg 转子参数:转子名称转子号容量高转速(r/min)大相对离心力(×g)角转子18×20ml1100rpm350×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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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脂检测相关的方案

乳脂检测相关的论坛

  • 【转帖】2011年全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

    2011年全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为贯彻《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42号)要求,依法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确保生鲜乳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特制定2011年全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一、监测地区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30个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二、监测对象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运输车。三、监测内容(一)全国生鲜乳中违禁添加物专项监测。全年共监测6450批次样品,分上半年和下半年2次进行。检查、抽检地区为全国30个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对象为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两者抽样比例原则为3:1。每个抽样对象每次限抽1批次。检测项目为三聚氰胺、皮革水解蛋白和碱类物质,其中所有样品检测三聚氰胺,30%的样品检测皮革水解蛋白和碱类物质。(二)生鲜乳质量安全异地抽检。全年共抽检925批次样品,分2次进行。在不预先告知被抽查单位、时间和地点的情况下,采取异地突击抽检的方式进行抽检。检查、抽检地区为全国20个省(区、市),对象为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两者抽样比例原则为1:2。每个抽样对象每次限抽1批次。检测项目主要为卫生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中相关违禁添加物。(三)《生乳》国标安全指标监测。全年共监测600批次样品,按不同季节在3月、6月、9月和12月分4次进行。检查、抽检选取南方和北方具有代表性的省(区、市)开展,对象为生鲜乳收购站。检测项目为黄曲霉毒素M1和铅。

  • 盖勃法测定乳脂肪

    公司产品一直采用盖勃法测定乳脂肪,但是一直存在一个问题,就是采用盖勃法检测脂肪含量低的产品测定值偏低,我知道肯定是这个方法对于脂肪含量低的产品存在测量偏差,但是一直没有找到科学依据去解释这一事实,今天查资料,查到了一篇1988年的文献,虽然时间是久了点,但是很有用,分享给大家看看,就明白了。

  • 关于开展2012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12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市农委: 为贯彻落实《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根据《农业部关于开展2012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12〕1号)要求,我委制定了《2012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加强组织领导。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是畜牧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各地要高度重视,统一部署,明确责任,落实分工,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强化“一对一”监管和生鲜乳生产、收购与运输者的主体责任意识。各地畜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负责对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现场检查。承担检测任务的质检机构负责生鲜乳的抽样检测,协助做好现场检查。各地畜牧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落实奶畜养殖、生鲜乳收购和运输环节监管经费,保证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正常开展。 二、强化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各地畜牧主管部门要按照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标准化管理检查内容与判定标准,认真做好现场检查。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结合监测、“两证”换发、日常监督巡查等工作,严厉打击生鲜乳中违法违禁添加行为。质检机构要严格遵守《农业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确保抽样、检测、异议处理等程序合法。强化监测与执法联动意识,质检机构在检测结果异议处理后3个工作日内将不合格样品检测结果报送当地主管部门及我委。各地在监测中一旦发现检出三聚氰胺,要立即追踪溯源,查原因、找源头、堵漏洞,彻底清查,消除隐患。 三、密切配合,确保计划顺利实施。各地畜牧主管部门要加强与质检机构的配合,为质检机构提供工作便利,特别是在异地抽检中,要协调在抽样地为质检机构提供实验场所等条件,确保监测计划顺利完成。各地畜牧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卫生、质监、公安、工信、工商等部门的协作,依据相关规定和程序将监测、查处信息及时通报有关部门。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报告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进展、存在的困难和建议,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加大工作力度。 四、加强培训,提高监管工作能力。各地畜牧主管部门要加大对《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生乳》国家标准、生鲜乳进货查验、异地抽检等制度的培训,不断提高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能力。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

乳脂检测相关的耗材

  • 平底乳脂管
    该乳脂管是配合funke-gerber乳成分离心机 SuperVario-N使用,可检测乳品脂肪含量的一种平底乳脂管。带有木塞。使用方法为莫琼尼尔法Mojonnier法。 目前我司有大量现货,价格优惠。
  • 盖勃乳脂计
    盖勃乳脂计 盖勃乳脂计:0-7%,0-6%,,0-5%,最小刻度0.10%0-9%,0-10%最小刻度0.20%,0-4%精度为0.05%488和IDF105要求制造。盖勃乳脂计:0-7%,0-6%,0-4%,最小刻度0.10%,按ISO488和IDF105要求制造。稀奶油乳脂计:用于奶油测定 规格:0-40%,0-90%脱脂乳乳脂计:规格:0.5% 最小刻度0.01%相关仪器有:毛氏法:毛氏抽脂瓶,毛氏离心机,毛氏水浴锅,毛氏摇混器巴布科克法:巴布科克乳脂瓶罗兹哥特里法:罗兹哥特里抽脂瓶盖勃法:盖勃乳脂肪离心机,盖勃乳脂计,11ml和10.75ml单标牛乳吸管,10ml硫酸量取器,1ml戌异醇自动量取器乳品杂质度的测定:HL-GB2乳品杂质度过滤机,杂质度过滤板,杂质度标准板,杂质度标准板说明书,带带铝盒等乳稠度的测定:HL-15A乳稠计,乳品电子温度计乳品硝酸盐与亚硝酸盐的检测:镉柱还原装置,镀铜镉粒乳品溶解度的检测:不溶度指数搅拌器,指数搅拌杯,柱底离心管,不溶度指数离心机
  • 巴布科克乳脂瓶
    巴布科克乳脂瓶 颈部刻度有0.0-8.0%,0.0-10.0%两种,最小刻度值为0.1%另可做,容量为150ML,120ML,50ML,50%,80%的巴布科克乳脂瓶相关仪器有:毛氏法:毛氏抽脂瓶,毛氏离心机,毛氏水浴锅,毛氏摇混器巴布科克法:巴布科克乳脂瓶罗兹哥特里法:罗兹哥特里抽脂瓶盖勃法:盖勃乳脂肪离心机,盖勃乳脂计,11ml和10.75ml单标牛乳吸管,10ml硫酸量取器,1ml戌异醇自动量取器乳品杂质度的测定:HL-GB2乳品杂质度过滤机,杂质度过滤板,杂质度标准板,杂质度标准板说明书,带带铝盒等乳稠度的测定:HL-15A乳稠计,乳品电子温度计乳品硝酸盐与亚硝酸盐的检测:镉柱还原装置,镀铜镉粒乳品溶解度的检测:不溶度指数搅拌器,指数搅拌杯,柱底离心管,不溶度指数离心机

乳脂检测相关的资料

乳脂检测相关的资讯

  • 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监督抽查将启动
    日前,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下发关于开展2021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和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通知指出,严格落实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各地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生鲜乳质量安全负总责,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监管责任,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站开办者和运输车经营者负第一责任的要求,抓好责任落实;各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因地制宜制定本省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确保辖区内收购站和运输车年度监测全覆盖,不留监管空白。  严查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法行为。各地要结合监测计划实施,加强对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的监管。按照“谁发证、谁监管”的原则,对辖区内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开展巡查,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坚决予以取缔、公开相关信息;跨省营运的生鲜乳运输车,受发证地和营运地“双重属地”管理。各承检单位对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采取现场抽样,不接受留样、送样。各地对抽样检测中发现的违法添加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涉嫌刑事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部门,跟踪查处结果。  提高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监管工作效率。各地要推进《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生鲜乳准运证明》在线出证,全面运行农业农村部“奶业监管平台”,安排专人负责辖区内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信息核查和上报工作,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准确掌握辖区内奶站、运输车和婴幼儿配方乳粉奶源基地变化情况。河南、宁夏两省(区)将开展“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电子交接单”应用试点工作,进一步提高监管效率和信息化水平。  切实保障生鲜乳监测监管工作有序开展,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保质保量完成监测任务。  根据计划,全年将共抽样监测9603批次生鲜乳样品,分上半年和下半年两次进行。监测对象为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监测任务需覆盖监测地区全部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收购站实地抽样和运输车追溯抽样比例为1∶1。样品检测项目包括三聚氰胺、碱类物质、硫氰酸钠、β-内酰胺酶、黄曲霉毒素M1、铅、铬、汞和砷。  对于婴幼儿配方乳粉奶源的质量安全监测,全年将共监测249批次生鲜乳样品,在10月前进行。监测对象为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样品检测项目为三聚氰胺、碱类物质、硫氰酸钠、β-内酰胺酶、黄曲霉毒素M1、铅、铬、汞、砷和体细胞。  全国生鲜乳例行监测和婴幼儿配方乳粉奶源质量安全监测任务的监测方式,均包括抽样检测和现场检查。抽样将按照《农业农村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执行,有关生鲜乳抽样、监测和判定工作,按照《生鲜乳抽样方法、监测方法和判定要求》执行。  按照计划,2021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将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在8—10月进行。监督抽查对象与全国生鲜乳收购运输管理系统对接,抽查对象由畜牧兽医局在系统中随机抽取。有关抽样、检测、复检、异议处理等工作的程序与要求,按照《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生鲜乳抽样方法、检测方法及判定要求》执行。
  • 开展2021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和监督抽査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有关质检单位:为贯彻落实《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奶业振兴保障乳品质量安全的意见》,2021年我局将继续组织开展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和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01严格落实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各地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生鲜乳质量安全负总责,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监管责任,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站开办者和运输车经营者负第一责任的要求,抓好责任落实。各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因地制宜制定本省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确保辖区内收购站和运输车年度监测全覆盖,不留监管空白。02严查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法行为各地要结合监测计划实施,加强对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的监管。按照“谁发证、谁监管”的原则,对辖区内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开展巡查,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坚决予以取缔、公开相关信息;跨省营运的生鲜乳运输车,受发证地和营运地“双重属地”管理。各承检单位对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采取现场抽样,不接受留样、送样。各地对抽样检测中发现的违法添加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涉嫌刑事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部门,跟踪查处结果,并及时报送我局。03提高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监管工作效率各地要推进《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生鲜乳准运证明》在线出证,全面运行我部“奶业监管平台”,安排专人负责辖区内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信息核查和上报工作,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准确掌握辖区内奶站、运输车和婴幼儿配方乳粉奶源基地变化情况。我局将在河南、宁夏两省(区)开展“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电子交接单”应用试点工作,进一步提高监管效率和信息化水平。04切实保障生鲜乳监测监管工作有序开展本通知下达的生鲜乳监测任务所需经费由我部2021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财政专项经费安排。我部委托农业农村部奶及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承担监测任务单位的检测能力验证比对考核。各任务承担单位要根据监测工作需要,参加检测技术培训,完善仪器设备配置提高监测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保质保量完成监测任务。请各省于2021年3月25日前将本省2021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报我局备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1.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奶业处 叶丰 刘温电话:010―59193262/1407 传真:010―59191533电子邮件:nzzd@agri.gov.cn2.“奶业监管平台”技术支持 梁海军 电话:010―62160212 传真:010―62160213电子邮件:67513193 @qq.com3.农业农村部奶及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 刘慧敏 郑楠电话:010―62818802 传真:010―62897587电子邮件:mrt62818802@126.com畜牧兽医局2021年3月5日附件1. 2021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一、全国生鲜乳例行监测(一)监测地区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二)监测内容全年共抽样监测9603批次生鲜乳样品,分上半年和下半年2次进行(监测计划分配见附表1)。监测对象为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监测任务需覆盖监测地区全部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收购站实地抽样和运输车追溯抽样比例为1∶1。样品检测项目包括三聚氰胺、碱类物质、硫氰酸钠、β-内酰胺酶、黄曲霉毒素M1、铅、铬、汞和砷。(三)时间安排任务承担单位应于8月20日和10月20日前将抽检工作总结报送农业农村部奶及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并通过“奶业监管平台”完成网上结果报送。农业农村部奶及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应分别于9月10日和11月10日前组织专家完成数据汇总分析,并将汇总分析结果报送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二、婴幼儿配方乳粉奶源质量安全监测(一)监测地区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山东、四川、云南、陕西、甘肃、宁夏和新疆13个省(区)。(二)监测内容全年共监测249批次生鲜乳样品,在10月前进行(监测计划分配见附表2)。监测对象为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样品检测项目为三聚氰胺、碱类物质、硫氰酸钠、β-内酰胺酶、黄曲霉毒素M1、铅、铬、汞、砷和体细胞。(三)时间安排任务承担单位应于10月20日前将抽检工作总结报送农业农村部奶及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并通过“奶业监管平台”完成网上结果报送。农业农村部奶及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应于11月10日前组织专家完成数据汇总分析,并将汇总分析结果报送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三、监测方式全国生鲜乳例行监测和婴幼儿配方乳粉奶源质量安全监测任务的监测方式,均包括抽样检测和现场检查。(一)抽样检测按照《农业农村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执行,每批次样品采集3份平行样,其中1份留给受检单位并告知贮存条件,1份用于检测,1份用于异议复检。在此基础上多采集1份平行样品,用于结果复核。有关生鲜乳抽样、监测和判定工作,按照《生鲜乳抽样方法、监测方法和判定要求》执行。任务承担单位与属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共同完成抽样,抽样人员不得接受受检单位留样和送样。(二)现场检查各任务承担单位按照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标准化管理检查内容和判定标准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由任务承担单位和属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共同完成。附件2. 2021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一、监督抽查地区和内容抽查黑龙江、上海、广东、广西和云南5省。全年共抽检100批次生鲜乳样品,每省各20批次。样品检测项目为黄曲霉毒素M1、铅、铬、汞和砷。二、监督抽查方式监督抽查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监督抽查对象与全国生鲜乳收购运输管理系统对接,抽查对象由我部畜牧兽医局在系统中随机抽取,名单发送至各相关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抽查人员由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双随机要求选派。生鲜乳监督抽查目的、方式、内容、结果等监督抽查事项信息予以公开。有关抽样、检测、复检、异议处理等工作的程序与要求,按照《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生鲜乳抽样方法、检测方法及判定要求》执行,生鲜乳监督抽查的样品不得采用被抽查单位留样和送样。三、执法查处对于抽查结果确认为不合格的样品,抽查对象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立即启动执法程序,及时固定证据,查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进行查处。四、时间安排监督抽查在8—10月进行。各检测承担单位于10月1日前完成检测工作,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于10月20日前将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及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表,盖章后报送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 农业部发布2011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开展2011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有关要求,加大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力度,提高我国生鲜乳质量安全水平,2011年我部组织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现将《年全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是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手段,是推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各地畜牧兽医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职能,按照《计划》的规定和要求,统一部署,落实责任,明确任务,切实做好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环节的监管,强化监测工作监督和考核,确保监测工作取得实效。   二、规范运行,提高监测效率。各承担任务的质检机构要规范监测行为,严格遵守《农业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科学、公正、高效地做好监测工作,确保抽样、检测、异议复检等程序合法,按时完成各项监测任务。   三、强化执法,加大惩处力度。各承担任务的质检机构要增强监测与执法联动意识,及时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反馈监测结果,全力配合做好相关执法工作。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研究制定生鲜乳质量安全应急处理预案,完善工作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强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重处罚,及时消除各类质量安全隐患。   四、密切协作,加强协调配合。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卫生、质监、公安、工信、工商等部门的协作配合,依据相关规定和程序将监测、查处信息及时通报有关部门或在媒体上公开。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报告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进展、存在的困难和建议,积极争取政府的支持,加大工作力度。   五、保障经费,加大资金投入。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落实奶畜养殖、生鲜乳收购和运输环节监督、抽样和检测经费,保障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正常开展。要根据质量安全形势的需要,逐步增加监督抽检经费,扩大抽检覆盖面和频次。同时,加大对奶畜标准化规模养殖、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建设、检验检测设备及技术培训、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等方面的投入,不断加强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二〇一一年一月五日   附件1:2011年全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   为贯彻《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要求,依法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确保生鲜乳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特制定2011年全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   一、监测地区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30个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二、监测对象   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运输车。   三、监测内容   (一)全国生鲜乳中违禁添加物专项监测。全年共监测6450批次样品,分上半年和下半年2次进行。检查、抽检地区为全国30个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对象为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两者抽样比例原则为3:1。每个抽样对象每次限抽1批次。检测项目为三聚氰胺、皮革水解蛋白和碱类物质,其中所有样品检测三聚氰胺,30%的样品检测皮革水解蛋白和碱类物质。   (二)生鲜乳质量安全异地抽检。全年共抽检925批次样品,分2次进行。在不预先告知被抽查单位、时间和地点的情况下,采取异地突击抽检的方式进行抽检。检查、抽检地区为全国20个省(区、市),对象为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两者抽样比例原则为1:2。每个抽样对象每次限抽1批次。检测项目主要为卫生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中相关违禁添加物。   (三)《生乳》国标安全指标监测。全年共监测600批次样品,按不同季节在3月、6月、9月和12月分4次进行。检查、抽检选取南方和北方具有代表性的省(区、市)开展,对象为生鲜乳收购站。检测项目为黄曲霉毒素M1和铅。   四、监测方式   (一)现场检查   按照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辆标准化管理检查内容和判定标准进行现场检查(见附录1和附录2)。   (二)抽样   按照《农业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和《生鲜乳抽样方法》(附录3)执行,每批次样品采集3份平行样。其中1份留给被检单位并告知贮存条件,1份用于检测,1份用于留样异议复检。生鲜乳抽样单格式见附录4。   (三)检测   1.三聚氰胺:可采用快速法进行初步筛选,快速方法的检出限不高于0.05mg/kg。检测结果高于0.05mg/kg的样品采用《原料乳与乳制品中三聚氰胺检测方法》(GB/T 22388-2008)第二法或第三法进行确证。上报的检测结果为具体检测值。依据《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8年第25号)进行判定。   2.皮革水解蛋白:依据《乳与乳制品中皮革水解蛋白鉴定-L(-)-羟脯氨酸含量测定》(卫生部指定方法)。超出方法检出限即判定为不合格。   3.碱类物质:依据《乳与乳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 5009.46-2003)进行检测,检出即判定为不合格。   4.黄曲霉毒素M1:可采用快速法进行初步筛选,快速方法的检出限不高于0.1µ g/kg。检测结果高于0.1µ g/kg的样品采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和乳制品中黄曲霉毒素M1的测定》(GB 5413.37-2010)第一法或第二法进行确证。上报的检测结果为具体检测值。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生乳》(GB 19301-2010)进行判定。   5.铅: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2-2010)进行检测。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生乳》(GB 19301-2010)进行判定。   五、监测任务分工   各省(区、市)畜牧兽医(奶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省(区、市)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有关质检机构负责协助省级畜牧兽医(奶业)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负责生鲜乳样品的抽样和检测。全国生鲜乳中违禁添加物专项监测任务分配见附表1,生鲜乳质量安全异地抽检任务分配见附表2,《生乳》国标安全指标监测任务分配见附表3,农业部奶及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负责组织专家进行数据的汇总分析和撰写报告。   六、时间安排   (一)各省(区、市)畜牧兽医(奶业)主管部门分别于2011年5月20日和10月20日前将生鲜乳中违禁添加物专项监测总结报告报送农业部奶业管理办公室,同时抄送农业部奶及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报告内容包括:当地奶业生产及发展现状、监测工作组织情况、检查和检测结果、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措施。有关质检机构应分别在5月10日和10月10日前完成抽检任务,将样品检测结果报告报送所在省(区、市)畜牧兽医(奶业)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农业部奶及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并通过《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系统》(网址:http://202.127.42.186/rawmilk,以下简称《监测系统》)完成网上上报。农业部奶及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应分别于2011年5月30日和10月30日前组织专家完成数据汇总分析,并将汇总分析结果报送农业部奶业管理办公室。   (二)生鲜乳质量安全异地抽检分上半年和下半年2次进行。有关质检机构应及时将异地抽检总结报告报送农业部奶及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报告内容包括:当地生鲜乳质量安全状况、抽检工作情况、检查和检测结果、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措施建议。样品检测结果同时通过《监测系统》上报。农业部奶及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负责异地抽检结果分析汇总,并及时将汇总分析报告报送农业部奶业管理办公室。生鲜乳质量安全异地抽检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有关省(区、市)畜牧兽医(奶业)主管部门分别于2011年3月10日、6月10日、9月10日和12月10日前将《生乳》国标安全指标监测总结报告报送农业部奶业管理办公室,同时抄送农业部奶及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报告内容包括:当地《生乳》国标执行情况、监测工作组织情况、检查和检测结果、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措施建议。有关质检机构应在分别在3月1日、6月1日、9月1日和12月1日前完成抽检任务,并将样品检测结果报告报送所在省(区、市)畜牧兽医(奶业)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农业部奶及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并通过《监测系统》完成网上上报。农业部奶及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应分别于2011年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和12月20日前组织专家完成数据汇总分析,并将汇总分析结果报送农业部奶业管理办公室。   七、有关要求   (一)各省畜牧兽医(奶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2011年全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认真履行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对各质检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做好生鲜乳收购和运输环节的检查和抽样工作,确保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按时顺利完成。要组织质检机构做好生鲜乳抽样和检测工作,要依据检查及检测结果,及时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经营和违禁添加行为。   各地在监测中一旦发现生鲜乳检出三聚氰胺,要立即进行追踪溯源,查原因、找源头、堵漏洞,彻底清查奶畜养殖、生鲜乳收购、贮存和运输等各环节。   (二)各省畜牧兽医(奶业)主管部门在监测工作中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在完成农业部监测工作的基础上,组织制订并实施本省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力争每个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量每年至少抽检1次。请各省畜牧兽医(奶业)主管部门于2011年2月底前将本省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报送农业部奶业管理办公室。   (三)各质检机构要按照省级畜牧兽医(奶业)主管部门的总体部署和抽样安排,保质保量完成抽样和检测任务。要严格遵守《农业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确保抽检、检测、异议处理等程序合法,配合做好执法工作。在完成异议处理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不合格样品信息通报相关省级畜牧兽医(奶业)主管部门,并上报农业部奶及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和农业部奶业管理办公室。   (四)全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经费由我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财政专项经费安排。监测数据信息由我部统一管理,未经许可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对外泄露和公开发布。   (五)我部委托农业部奶及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和农业部畜禽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对任务承担单位进行实验室能力比对考核,具体方案报农业部奶业管理办公室同意后实施。   (六)监测过程中有关抽检技术问题请与农业部奶及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联系,有关《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系统》软件使用问题请与中国农业科学院饲料研究所联系。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农业部奶业管理办公室 郭利亚   电话:010-59191546,传真:010-59191533   电子邮件:nzzd@agri.gov.cn   农业部奶及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李长皓   电话:010-62818802,传真:010-62897587   电子邮件:nnzc2005@126.com   中国农业科学院饲料研究所 李 俊   电话:010-82106058,传真:010-82106069   电子邮件:liajun@mail.caas.net.cn   附录:1. 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现场检查内容和判定标准   2. 生鲜乳运输车现场检查内容和判定标准   3. 生鲜乳抽样方法   4. 生鲜乳抽样单   附表:1. 2011年全国生鲜乳中违禁添加物专项监测任务分配表(略)   2. 2011年生鲜乳质量安全异地抽检任务分配表(略)   3.《生乳》国标安全指标监测任务分配表(略)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 日   附录1:   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现场检查内容和判定标准 检查地点: 检查时间: 收购站名称: 序号 检查内容 判定标准 类别 单项结论 1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验证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及有效期。 A 2 生鲜乳收购站开办主体 验证开办主体的证件(开办主体必须为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或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 A 3 建设位置 应建在养殖场(小区)的上风处或中部侧面,距离牛舍50~100米,有专用的运输通道,不可与污道交叉。 B 4 功能区划分 应设有挤贮奶厅、待挤区、设备室、储奶厅、休息室、更衣室、化验室、办公室等设施。 B 5 收奶量配套的收购能力 有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设备。 B 6 化验检测能力 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 B 7 公示挤奶制度 挤奶厅应公示挤奶卫生操作制度与责任制。 B 8 挤奶厅环境 应干净、无积粪,挤奶区、贮奶间墙面与地面应进行了防水防滑处理。 B 9 挤前3把奶的容器 应有挤前3把奶的容器,挤奶时专门使用。 B 10 问题牛奶的处理 问题奶牛应安排单独挤奶,生产出的非正常乳应单独存放与处理。 B 11 挤奶、输奶器具的清洗 挤奶、输奶器具管状物应清洁,无污垢。 B 12 挤奶机的维护 挤奶机应进行定期检测及维护,并有相关记录。 B 13 生鲜乳的制冷与储存 挤贮奶后2小时,贮存生鲜乳的容器温度应降至0-4℃,并有相关记录。 A 14 贮奶罐管理 应有带制冷设备的贮奶罐,保持封闭状态,其辅助设备装置应清洁。 B 15 贮奶间(室)的管理 应有防昆虫、防飞禽、防鼠猫、防蝙蝠、防化学品、防投毒等防范措施,无饲养的畜禽等动物,不能堆放其它杂物。 B 16 贮奶间(室)周边环境控制 贮奶间(室)周边应硬化、无积水,干净整洁 B 17 有毒、有害化学品管理 站内许可使用的化学物质和产品应专人加锁保管,单独存放,挤奶厅、贮奶间不得堆放任何化学物品。 A 18 从业人员要求应经相关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B 19 生鲜乳收购站制度 应有卫生保障、质量安全保障、人员管理等较完善的管理制度。 B 20 生鲜乳收购站记录情况 应存留生鲜乳收购、销售和检测记录。 B 21 收购站设备清洗记录 应存留挤奶、储存等设施设备清洗消毒记录。 B 22 生鲜乳交接单 收购站应保留每天的生鲜乳交接单。 A 23 生鲜乳留样及管理 每批次生鲜乳应留样,留样要低温保存。留样柜能满足样品的存放,样品保留时间应至少10天。 B 24 检测操作规程 应有规范的检验设备操作规程。 B 25 防火措施 收购站内有相关灭火的设施设备,并张贴“禁止吸烟”的警示。 B 总 体 判 定   受检单位负责人(签名) 检查人员(签名):   注:关键项(A)全部符合,且重要项(B)少于4项(含4项)不符合,则判定为达标。关键项(A)一项不符合或重要项(B)四项以上不符合,则判定为不达标。对于无挤奶设备的收购站,7-12项不做判定,关键项(A)全部符合,且重要项(B)少于3项(含3项)不符合,则判定为达标 关键项(A)一项不符合或重要项(B)三项以上不符合,则判定为不达标。   附录2:   生鲜乳运输车现场检查内容和判定标准   检查地点: 检查时间: 序号 检查内容 判定标准 类别 单项结论 1 验证生鲜乳准运证明 验证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 A 2 验证生鲜乳交接单 验证当日生鲜乳交接单。 A 3 生鲜乳运输罐内壁 应有防腐蚀材料制造,对生鲜乳质量安全没有影响。 B 4 生鲜乳运输罐外壁 应选用坚硬光滑、防腐、可冲洗的防水材料制造。 B 5 生鲜乳运输罐密封情况 密封材料应无毒、耐脂肪,采用食品级材料制成,密封效果良好。 B 6 生鲜乳运输罐通风、防尘设施 应能够保证生鲜乳不受到污染。 B 7 相关人员健康证明 从事生鲜乳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应携带有效的健康证明。 B 总 体 判 定   受检单位负责人(签名) 检查人员(签名):   注:关键项(A)全部符合, 且重要项(B)少于2项(含2项)不符合,则判定为达标 关键项(A)一项不符合或重要项(B)二项以上不符合,则判定为不达标。   附录3:   生鲜乳抽样方法   1. 抽样设备   采样工具应使用洁净的不锈钢液态乳铲斗(见图1)。对于没有机械搅拌设备的储奶罐,采用人工搅拌器(见图2)进行搅拌。   图1 液态乳铲斗(略)   图2 人工搅拌器   2. 样品容器   应使用清洁干燥、不透水、不透油、密封性良好的容器作为样品采集容器。   3. 样品的采集   对生鲜乳收购站的储奶罐,采样前首先开动机械式搅拌装置搅拌至少5分钟。对于没有机械搅拌设备的储奶罐,采样前先用人工搅拌器(图2)探入罐底,采取从下至上的方式搅拌30次以上。样品充分混匀后,用液态乳铲斗从表面、中部、底部三点采样,每个点采集1升。将三点采集到的样品混合至4升塑料容器中,充分混合均匀后,用采样瓶分装3份,每份不少于250毫升。   4. 样品的保存和运输   生鲜乳样品采集后采用保温箱,内加冷媒运输。运输过程中保持保温箱内温度不高于4℃,24小时送抵检测单位,应尽快进行检测。如果不能保证24小时抵达,应利用当地制冷设备保存,确保样品不变质。留给被检单位的样品应要求其在冰柜、冰箱等设备中-20℃冷冻保存。   附件2:农业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   为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行为,提高监测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确保农业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科学、客观、公正,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中的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是指农业部依法组织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生产和销售的生鲜乳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抽检结果进行处理的活动。本规范适用于承担农业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   一、抽样工作   (一)抽样工作原则   1、承担单位应对被检省(区、市)奶牛养殖、牛奶收购情况,包括奶牛存栏、牛奶产量、养殖结构(奶牛场、奶牛小区和散户的比例)、生鲜乳收购站数量与构成、生鲜乳运输车辆数量与构成、主要乳品企业分布等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根据调研结果,结合监测方案要求,确定监测地区和监测对象。抽取样品应有充分的代表性、真实性。   2、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本规范的要求进行抽样。   3、承担单位应与当地畜牧部门共同完成抽样,抽样人员不得接受被检单位取样后送检。   (二)抽样程序及要求   1、抽样组织   (1)承担单位应根据监测计划研究制定抽样方案,并在每次抽样前组织参加抽样的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抽样方案、抽样技术、工作纪律等的学习。   (2)承担单位应根据抽样方案准备所需物品,并由专人负责检查和发放抽样单、抽样工具等。   2、抽样过程   (1)抽样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必须经过培训上岗。承担单位应指定一名抽样负责人,负责抽样方案的具体实施及协调。   (2)抽样人员应主动向被检单位出示工作证件和有关文件。   (3)抽样人员应严格按照抽样程序进行抽样、分样、封样、编号及留样。应将包装好的样品完全密封,用于密封的封条上必须包含抽样日期、两名抽样员及受检人签字,并且保证如果不破坏封条则无法打开被封样品,特别注意防止样品在运输及交接过程中交叉污染和包装破损。抽样人员应妥善保存所抽取的样品,保证抽取样品全程冷链运输,防止样品变质。   (4)抽样人员在现场应认真填写抽样单。填写的抽样信息要完整、准确、字迹工整、清晰。经双方确认无误后在抽样单上共同签章(名),其中抽样人签字必须为两名抽样员签字。抽样单为三联单,第一联由抽样单位保存,第二联连同抽取的样品交被检单位保存,第三联随抽取的样品交检测单位。   (5)抽样人员将抽取的样品平均分成三份,一份连同抽样单第二联交被检单位保存,并应告之保存条件、保存时间等相关事宜。其余两份样品用于检测。   (6)抽样人员应在抽样过程中全面了解被检单位的生产、经营等情况,以便进行监测结果的分析总结。   3、拒检的处理   对于拒绝抽检的单位,抽样人员应当耐心宣讲有关规定,并阐明拒检后果,同时要通知当地畜牧部门予以协调。如果被检单位仍然不接受抽检,抽样人员应书面记录当时的情况,内容包括:被检单位名称、拒检理由、经过、时间、地点、现场人员等。抽样人员和当地畜牧部门人员在书面材料上签字,并及时向省级畜牧部门报告有关情况。该被检单位按不合格处理,拒检的情况材料随同其他监测结果一同上报汇总单位。   二、检测工作   (一)检测工作原则   1、统一检测方法。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监测计划中指定的检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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