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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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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标准相关的资讯

  • 进出口光学设备检验标准通过审定
    由江苏南京检验检疫局负责起草的“进出口光学设备检验规程第X部分:生物显微镜”行业标准近期通过国家认监委审定。在审定会议上,标准审定委员会听取了江苏南京检验检疫局标准起草人所作的说明,对提交会议审定的标准送审材料进行了认真讨论、严格的审定。在审定过程中,标准审定委员会专家提出了很好的建议,标准起草人根据专家的建议,对标准稿进行多次修订和完善。审定委员会经充分讨论,一致通过该规程的审议,建议修改后,尽快上报国家认监委批准发布。   标准审定委员会一致认为:该标准符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体系的要求,编写格式符合GB/T1.1-2009的要求。该标准是根据进出口生物显微镜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在总结多年进出口生物显微镜检验监管和实验室检测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编写而成的,具有一定的科学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它规范了进出口生物显微镜检验监管工作,为检验检疫人员提供执法依据和技术标准。该标准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提出的进出口生物显微镜的检验规程,科学合理,内容全面丰富,便于在各级检验检疫机构推广和实施,对保证和提高我国进出口生物显微镜的质量,生物显微镜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指导意义。
  • 标准集团“撕裂强度测试仪”出口越南15台
    2015年六月,标准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对越南贸易出口取得重大突破,目前在越南大部分地区的纺织企业以及海关部门对我司出口的产品产生浓厚的兴趣,尤其是部分的中国跨国公司已经同标准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签订了部分的合作协议,项目资金涉及50万美金。 同时标准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加大的对越南以及东南亚等地区的出口步伐,目前在东南亚诸国已经建立了分公司,我司在东南亚地区的市场份额已经遥遥领先于同行业的国际品牌以及出口贸易公司,目前标准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加大了对东南亚诸国政府检测部门的公关营销,凭借着标准集团专业的服务技术,良好的售后服务态度,优质的品质、合理的价格以及多年的行业经验积累,已经同多国的政府检测部门达成合作意向。 目前我司&ldquo 撕裂强度测试仪&rdquo 在出口市场中占据着较大优势,也是目前国内消费者长期信赖和支持产品,以下是 撕裂强度测试仪的详细参数: 符合标准: ASTM D1424 D689 NEXT 17 M&S P29 BE EN ISO 13937 4674 BS 4468 DIN EN 21974 GB/T 3917.1 ISO 1974 适用范围: 纺织品、无纺布、纸张、纸板、薄膜、编织材料、聚合物薄膜等的耐撕裂性检测。 仪器特点: 1、双摆锤结构设计,最大限度减小阻力,提供更高测试精度; 2、加重底板,防止晃动,提供更好的测试稳定性; 3、灵活双弹簧夹具设计,轻松牢固夹紧试样 4、轻便砝码装载工具,重型砝码装载更为轻松 5、组合测试砝码满足不同测试需求,具有200cN、400cN、800cN、1600cN、3200cN、6800cN、13600cN和30000cN的大范围测试量程,可满足不同材料如织物、纸张、纸板、塑料膜等的撕破强度测试,测试单位有MN、CN、N、G、KG、OZ、LB可选。 6、触摸式液晶屏界面操作简单。安全插销在测试开始和结束时锁住重锤,保证操作安全性。 7、配有PC联机接口,可连接PC,记录并进行测试结果统计分析,具备EXCEL表格形式导出功能,可自动打印测试报告 技术参数: A、微处理控制; B、针对不同厚度的材料,如织物、塑料、纸板等,采用不同重量的落锤; C、配有安全插销,砝码装载工具及安全防护装置,保障实验安全; D、可选择多种计量单位:包括MN、CN、N、G、KG、OZ、LB; E、刀片具备硬化涂层,更为锋利耐用; F、独特校准系统,最大限度保证测试准确; 附件: 1.备用切割刀片1片; 2.200cN(选配)、400cN、1600cn、3200cn、6400cn重锤,及组合12800cn(选配)砝码; 3.其它由制造商推荐的必备附件。 更多关于 撕裂强度测试仪:http://www.shuzisipo.com/
  • 美最严甲醛标准获批 家具出口或受此影响
    深圳检验检疫局日前提醒,美国《复合木质品甲醛标准法案》已经由奥巴马总统签署,将于2011年7月1日起实施,该项被称为史上最严厉的甲醛标准,预计会给深圳家具出口企业带来巨大影响,如果应对不及时,大量企业将被迫退出美国市场。   该法案大幅提高了在全美销售和批发的刨花板、中纤板、硬木胶合板等木质家具甲醛释放限量的标准,如硬木胶合板(胶合板)甲醛排放限量标准从2011年7月1日起由原来的0.2ppm降低为0.08ppm,提高了2.5倍,2012年7月1日起,再进一步加严,不得超过0.05ppm。有专家称这是史上最严格的甲醛排放标准。   硬木板、结构胶合板、木质包装,以及新型车辆、机动轨道车、船舶、宇宙飞船或飞机中使用的复合木质品则不在此法案限制范围。   深圳检验检疫局表示,美国是深圳木质家具最大的出口市场,据统计,深圳今年前三季度输美竹木草制品货值约5亿美元,约占同类货物出口货值的20%。因该法案基本涵盖了所有的竹木草制品种类,除极少部分竹、藤编制品,绝大部分输美木质家具将受影响。   由于美国甲醛释放限量标准大幅提高,国内板材无法满足需求,目前国内能生产符合这种标准板材的企业仅5家。
  • 我国药品出口缺乏严格准入标准
    我国绝大部分药品企业为中小企业,其存在着例如小、散、乱的格局,这样的情况同样出现在我国药品的出口中,其实从整个医药行业来看,我国医药企业都面临着同样的问题。中投顾问医药行业研究员郭凡礼指出,我国药品的出口缺乏严格的准入标准,这样的结果导致我国药品出口企业步履为艰。   郭凡礼指出,虽然我国是药品的出口大国,但是我国药品出口秩序混乱,缺乏详细的行业准入标准是确实存在并非常严峻的。对于缺乏行业准入标准其实表现在多个方面,包括我国药品生产企业产品技术与质量水平良莠不齐 各省对于药品行业准入标准没有很明确的定义 即使有相关的标准,各省的标准也不尽相同以及在药品出口的时候国内药品的准入标准又和国外的标准有较大出入等等,这些方面都限制了我国药品出口企业的发展。   郭凡礼指出,针对这种情况,我国首先要对药品企业的质量安全实施市场准入制度,对具备生产资质的企业给予生产通行证 其次对药品企业的设备进行严格的检验制度,对于检验不合格的药品生产企业要坚决取缔 第三是要明确各级药品生产监管部门,对于违反以上准入制度的药品生产企业要时时监管,以此缓解整个药品出口企业困扰。   郭凡礼同时指出,而对于我国药品出口行业管理责任不明确,管理措施难于出台的问题归根结底是一个如何有效监管的问题,同时配套出台细化的准则。如果做不到有效的监督管理,那么就算出台配套措施也是一纸空文。而对于我国药品出口而言还存在着例如我国药品企业不能及时获取国外相关信息、无法跟踪国际市场的变化、信息渠道不畅通以及在药品的出口中深受过度农药、重金属、农残留等问题的困扰。   中投顾问发布的《2010-2015年中国医药行业投资分析及前景预测报告》指出,一般来说,国外相对注重药品的安全和生命的健康,因此我国药品良莠不齐、存在安全隐患确实更容易引发贸易摩擦,如“输美肝素钠不良反应事件”、“巴拿马药品中毒事件”等等。在这些事件的背后,是以损害我国医药企业利益为代价 但可喜的一方面是如今我国药品出口企业也开始打破原有的以产品为核心的思想模式,开始采取跨国企业的模式来运作国外市场,包括在国外组建销售队伍,在国外上市和推广等,以求在出口方面获得新的突破。
  • 我国首个出口茶叶国际标准10月1日起实施
    针对日本和欧盟等茶叶进口国家和地区不断提高的茶叶检测标准,给我国逐步发展的自行经营茶叶出口设置新的技术壁垒,记者2008年08月17日从国家标准委获悉,我国第一个针对出口茶叶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制定的国家标准《出口茶叶质量安全控制规范》近日由国家标准委发布,并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从而为出口茶叶行业带来新的技术支撑。   据悉,从2009年5月起,日本将实施新的《食品卫生法》,其中对茶叶农药残留限制明显变化,将设限农药残留由83种增加到约144种,设限以外的农药残留全部限量为0.01ppm。欧盟新的食品中农药残留标准(EC 149/2008)已正式执行,在有关茶叶的农残最高限量标准(MRL)方面,新标准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有关茶叶的农药MRL标准出现9个变化,二溴乙烷、二嗪磷、滴丁酸、氟胺氰菊酯和敌敌畏等5种农药MRL标准加严,虫螨腈、除虫脲、噻嗪酮和苄螨醚等4种农药MRL标准放宽 二是新标准新增170种与茶叶生产关系密切的农药MRL标准,大多是新农药,如印楝素、鱼藤酮和除虫菊素属于植物性农药。   面对茶叶主要进口国不断提出的新要求,福建检验检疫局等6家单位联合起草了《出口茶叶质量安全控制规范》(GB/Z 21722-2008)国家标准。标准共分10个部分,对茶叶从生产到出口全过程的各个环节均作了详细规定,还特别根据当前的出口形势,新增了茶叶源头管理,即茶园管理和初加工部分以及产品出口的预警和召回制度等。该标准主要针对茶叶农残、重金属超标等问题,是我国第一个针对出口茶叶质量安全设置的控制体系。该规范能有效促进我国企业规范种植加工茶叶,加强产品追溯,提高茶叶质量,开拓国外市场。同时,将有力提高我国茶园管理水平,整合落后、弱小的茶园,促进优质茶叶种植和出口加工。
  • 五项蜂产品出口检验方法标准通过审定
    从国家认监委网站获悉,2011年6月24-25日在南京召开了 “2011年度检验检疫食品专业行业标准第一次审定会”。 会议审议了由江苏、上海等10个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起草的《出口蜂蜜中大米糖浆的检测方法 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等20项检验检疫行业标准。这20项检验检疫行业标准中有5项是检测蜂产品的方法标准:   1、由江苏检验检疫局负责起草的《出口蜂蜜中大米糖浆的检测方法 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2011B152)   2、由江苏检验检a疫局负责起草的《出口蜂蜜中大米糖浆的检测方法 实时荧光PCR法》(2011B153)   3、由江苏检验检疫局负责起草的《出口蜂蜜中稳定碳同位素测定方法 液相色谱/元素分析-同位素比值质谱联用法》(2011B154)   4、由江苏检验检疫局、河南检验检疫局负责起草的《出口蜂胶中杨树胶特征物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飞行时间质谱法》(2011B155)   5、由江苏检验检疫局负责起草的《出口蜂蜜中β-呋喃果糖苷酶的测定》(2010B131)   会议提出,根据蜂产品品质检测工作的需要,建议尽快制定出口蜂产品标准,将真伪产品判别指标标准化。   欲了解更多行业动态,请查看“我要测资讯中心”
  • 玩具出口欧盟标准轮番提高 成本压力加速行业整合
    欧美轮番提高进口玩具安全标准给中国玩具出口带来巨大压力。有企业称,出口欧美玩具的检测费用甚至高于玩具生产成本,这对尚处于生产代工阶段的中小企业来说是致命的打击。商战实践证明,只有时刻跟踪标准变化趋势、按照高标准生产产品,才能为企业赢得商机,赢得市场。   “今年对于玩具行业来说绝非坦途。”这是第111届广交会上大部分中国玩具企业的心声。   近日,欧美玩具标准轮番提高门槛,收紧重金属含量限值,令玩具企业出口之路“步步惊心”。继3月欧盟发布2012/7/EC玩具安全指令收紧镉限值含量之后,美国亦通过新版玩具安全标准ASTMF963-20112011年美国玩具安全标准,该法令对8种可迁移元素的限制已与欧盟标准接轨,并将于6月12日强制生效。而2012/7/EC号指令则将于2013年7月20日起在欧盟各地实施。   除了要面对物料成本上涨、海外需求萎缩等“内外交困”的压力,中国玩具企业更要在重重标准的煎熬之下寻求突围。作为中国玩具出口最大的两个市场,美国、欧盟此番设限给中国玩具出口带来的压力可以预见。   广交会上接受本报采访的玩具企业直呼:“这一行越来越难做了!”但也有企业称,唯有见招拆招,以最高的标准生产,才能“玩转”欧美标准。业内人士称,玩具出口仍未终结,行业或将迎来新一轮整合期。   成本压力加速行业整合   对于许多企业来说,玩具检测标准提高的负面影响是致命的。宁波长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理张国强指出,新标准对于产品的生产工艺、原材料、颜色印刷、警示标识都有所提高,将增加产品的检测费用,企业出口成本势必被提高。   上海天祥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玩具实验室经理林峥霞介绍说,玩具的检测费用相对玩具生产成本更高。2011年美国玩具安全标准对化学测试更广,检测费也相应增加。一个普通毛绒玩具的检测费用约在800元~1000元,每个部件都需检测,包括塑料部件眼睛、鼻子等的牢固度、线缝、塑料边缘光滑度、绳子长度、防火性、化学重金属含量、物理机械、燃烧性能等各个项目。   某家小型玩具企业负责人举例称:“美国玩具标准对线缝作出更高要求,那么缝纫机的针距必须缩小,换机器会导致成本增加”。该负责人还表示,如此一来,产品初期、中期、后期都要验货,每个检测环节要花费一笔钱,产品成本提高近30%。   而一组产品动辄五六千元的检测成本,或可作为产品报价的一部分,由客户来出 或可平摊计入产品单价,那么价格上涨成为必然。但无论选择哪一种成本消化模式,企业订单减少的可能性都会增加。   业内人士称,玩具企业以中小企业为主,而中国玩具制造的创新能力还十分欠缺,设计、包装能力薄弱,处于生产代加工阶段,企业没有产品定价权,发展空间有限。   林峥霞直言:“玩具检测费用的增加对出口量较低的企业经营成本的影响更大。”在目前玩具出口行业整体利润较低的情况下,行业内的整合或将加速。   走在标准之上   尽管主要市场的玩具标准不断提高,但记者也欣喜地发现,一些企业主动应对,成功地迈过一道又一道“门槛”。   奥林达玩具公司主打产品为木制玩具,为欧美某些大型玩具零售商的供应商,该公司经理武聪慧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称,公司最关注的是玩具涂料方面的指令,2012年欧盟玩具限定的油漆有害物质将从8种重金属提升到19种,对工艺要求更高。但武聪慧表示,工厂一直采用高标准油漆,符合欧美市场的检测要求。公司已经打算从今年10月份之后采用欧盟2013年的标准生产。“早已有客户从去年年底就提出照此标准执行,我们即使不更改油漆材料也能达到要求,几乎不会有成本压力,但这对刚达标的企业来说肯定会大大增加边际成本。”武聪慧说。
  • 国家认监委在宁波举办“出口企业标准应用论坛”
    国家认监委努力发挥认证认可的基础保障作用,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增强企业发展后劲。针对宁波出口企业众多,发挥管理检验检疫标准的优势,抓住企业急需解决的标准问题,于10月10日在宁波组织了“出口企业标准应用论坛”。 论坛由国家认监委和宁波市政府主办、宁波检验检疫局承办。国家认监委副主任王大宁、宁波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邬和民、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长山巍等出席论坛。宁波地区130多家出口机电产品龙头生产企业的160多位代表参加了此次论坛。 论坛以“以标准保产品质量有效提高,用标准促出口贸易健康发展”为主题,在质量管理、标准、认证和法规等方面提供一系列的咨询和培训服务,为企业开展国外技术措施讲解、培训和技术指导的重要活动。 国家认监委副主任王大宁在发言中强调:产品质量的高低优劣与企业对标准化工作的认知和重视程度有着密切的关系。我国的标准化“十一五”规划中明确指出,企业是标准化工作的主体。企业既是标准化工作的主要服务对象,也是标准制修订过程的主要力量。希望通过本次论坛使企业在外贸工作中学会利用标准的武器,提升产品的质量,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建立和保护自身品牌并持续发展。 宁波市副市长邬和民在发言中指出:标准的应用对于促进自主科学创新,自主品牌建设和自主知识产权发展都具有很重要的意义。标准的应用正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它既是企业组织、规范生产的依据,也是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管理的重要的技术依据。“出口企业标准应用论坛”是服务企业、促进发展的一项具体举措。希望企业能够主动应对,掌握标准、用好标准,努力用标准化来占据产业发展制高点,就能在转型升级中把握先机。 来自国家认监委、中国家电研究院、中国电器科学院的专家从我国标准化工作现状及发展趋势、企业如何参加标准化活动、小家电领域我国标准与国际常用IEC、UL标准差异分析等三个方面向代表们进行了讲解。部分企业界代表就标准化工作创造效益的经验进行了交流发言。参与论坛的企业代表们纷纷表示,通过此次论坛受益匪浅。过去由于不知道标准,拿来业务就生产,由此吃了不少亏,企业的长远发展也受到了影响。听了报告有茅塞顿开的感觉,知道今后的路怎么走了,又重新看到了新的希望。希望政府部门今后多举办这样的活动,为企业多提供一些交流学习的平台。宁波市相关政府部门对论坛也给予高度评价。他们说,此次标准论坛的举办,是国家认监委寓管理于服务的重要举措,是对宁波市出口企业开展的一次标准化知识普及教育。宁波的发展,外向型经济是重要支撑,过去我们强调关税意识,发展到一定程度开始强调质量、标准和检验检疫意识,今后,我们还要更多地强化认证认可意识,通过推动认证认可工作的发展,提升出口企业对标准的整体认知度,推动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自觉应用标准,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 美加州提高甲醛释放量标准 家具出口或受阻
    记者昨日从佛山检验检疫局获悉,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将对木制品和家具的甲醛提出新限量标准。虽然这仅是一个地区的新要求,但这一信号不得不让我市家具出口企业积极准备,以有效降低出口风险。   甲醛释放量需逐年减低   今年4月,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空气资源管理委员会通过了《降低复合木制品甲醛释放量的有毒物质空气传播控制措施》。该措施要求,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在该州出售使用的硬木胶合板、刨花板及中密度纤维板等的甲醛释放量限定要求按类别、分阶段逐步降低。按第一阶段的限量标准,胶合板为0.08ppm,刨花板为0.18ppm,纤维板为0.21ppm,同时,这些释放量在未来4年内还必须分别降至0.05 ppm~0.13ppm不等。   木家具甲醛抽检并不理想   木制品及家具是我市的重要出口商品,而美国又是我国家具出口的最大市场。数据显示,去年经佛山检验检疫局辖区出口到美国的木制品及家具有39批,货值约44万美元。今年1~7月,我市木制品及家具出口的批次达23批,货值约36万美元。   “虽然经佛山检验检疫局辖区出口至美国的木制品及家具量并不算大,目前在美国也只有加利福尼亚州一个州将要实施新的限量规定,但它带来的影响不能忽略。”业内人士透露,这一新规定传递了消费者对家具“环保”、“健康”的新需求。   据佛山检验检疫局工作人员透露,此前一些机构对我国木家具甲醛释放量的抽检合格率不甚理想,为确保佛山出口木制品家具符合美国加州的新规定要求,家具企业应及时研究探索可行的甲醛释放量控制方法,以降低风险。   加强质量安全项目检验监管   对于美国加州的这一新规定,我市不少家具企业并不知情。佛山检验检疫局提醒,企业对这一将实施的新措施应该高度关注。各厂家需要从源头把关,在生产中使用符合输往国技术标准的原辅料,以降低造成产品不合格的风险。同时,要加强生产过程中的管理,重视出口木制品家具中甲醛等质量安全项目的检验监管工作,严格按照进口国技术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要求进行甲醛等项目的检测。   检验检疫部门表示,他们将继续密切关注国外技术法规标准的新动态,及时传达信息,防止因信息滞后造成不良影响。下一阶段,他们也将加强出口木制品家具有关国外技术法规及强制标准的宣传力度,引导我市相关企业采取规避风险的措施积极应对。
  • 再面临美国环保新标准夹击 家具出口不容乐观
    明年1月1日起,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关于复合木制品中甲醛含量的新标准将付诸实施,对在该州出售使用的硬木胶合板、刨花板以及中密度纤维板等的甲醛排放量限定要求分别由原来的0.2ppm降低为0.08ppm(胶合板)、0.3ppm降低为0.18ppm(刨花板)、0.3ppm降低为0.21ppm(中密度纤维板)等,并计划在下阶段进一步降低上述制品的甲醛排放标准。   “这项新标准对广东木制品出口业务的冲击将十分明显。”海关分析人士指出,广东家具企业大多采用E1级复合板材制作家具产品,该级别的板材虽属于环保产品,但仍难以达到美国加州的要求。届时不少原本的订单将因此流失,而且未来该措施有可能被其他地方效仿,对广东家具出口企业带来的冲击波不小。   海关统计数据显示,虽然美国爆发金融危机导致今年1—11月广东对美国出口家具金额仅微增3.4%,但美国仍是广东家具出口最大的出口市场,1—11月广东对美国出口家具36.6亿美元,出口额占广东家具出口总额的39.2%。   据了解,中国家具近几年在海外遭遇的贸易壁垒越来越森严,除先后遭遇美国的反倾销、土耳其的贸易保障措施和欧盟的反倾销起诉之外,欧洲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对中国木材产品提出森林认证(FSC)要求,导致出口门槛进一步提高。
  • 中国玩具出口将受美国新标准影响
    继欧盟实施新版《玩具安全指令》后,近日,美国通过新修订版本玩具安全标准F963-2011,该标准将取代原有的F963-2008成为联邦法律,并于2012年6月12日起强制执行。   新标的修订主要涉及重金属、挤压玩具、具有球形末端的特定玩具、乘骑玩具和玩具坐椅的稳定性、悠悠弹性球、浴室玩具等条款。如总铅含量的限值与美国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一致,可迁移元素化合物含量的限值与欧洲玩具安全标准一致。   此次修订对企业影响较大的是对基材中重金属的要求,可溶性重金属检测费用不小,将会增加企业生产成本。出口玩具企业在采购原材料时,要注意购买符合新法规的环保材料,设计时须考虑到产品在不正常使用时的潜在危害,同时在生产过程中保证有相关测试。
  • 出口美国婴儿推车须遵新联邦强制性安全标准
    2008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共收到约1300起与婴儿推车有关的事故报告,其中有四起死亡事故。因此,为了提高婴儿和儿童四轮卧式、坐式推车的安全性,防止婴儿和儿童的死亡和受伤,CPSC于近日经过投票一致批准通过了一项新的联邦强制性标准。   婴儿卧式推车指的是运载平躺姿势婴儿的轮式婴儿车 坐式推车则是一种用于运载处于坐式或半依靠姿势儿童的轮式婴儿车,由一个人推动坐式推车的手柄,通常用于婴儿期至36个月的儿童。新标准涵盖的婴儿车范围有所扩大,除了由后往前(或由前往后)折叠的全尺寸2D和3D坐式婴儿车、侧向折叠的推车,还包括旅行推车(包括汽车安全座椅)、前后串联、左右并列的双人推车、可乘坐多人的推车和慢跑婴儿坐式推车。   新联邦标准整合了于2013年12月发布的自愿性标准《婴儿卧式和坐式推车的标准消费品安全性能规范(ASTM F833-13b)》,解决了与多角度/可调扶手有关的头夹风险。此外,新的安全标准还解决了向该机构报告的与婴儿推车有关的风险,包括铰链引起的事故,通常导致手指或手臂挤伤、切伤或截断的风险,轮子破裂和脱落的风险,停车制动故障,锁定机制问题,儿童自己解开保险扣以及约束装置破裂或分离等约束问题,以及要求结构完整性和稳定性。   据统计,2009年到2013年6月,美国CPSC共通报不合格童车产品20例,其中婴儿推车16例,占据总数量的80%。通报原因包括跌伤、窒息、勒住风险。2013年全年,宁波地区出口到美国的婴儿车共175批,货值357.20万美元,相较2012年出口596批,金额1146.34万美元呈大幅下降趋势。欧美发达国家颁布更新的频率越来越高,如何迅速应对技术性贸易措施,减少因此产生的损失是企业亟待解决的问题。检验检疫部门在此提醒,首先,婴儿、童车企业要密切关注出口国新版标准的修订和生效动态,主动寻找政策和动态,便于尽早消化应对 其次,企业要完善安全质量控制体系,建立健全风险评估,严格按照新标准进行设计、生产检测,避免因新旧标准更替的时间差冲突,造成产品受到通报召回,因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此外,目前,宁波地区出口的婴儿推车对欧盟等发达国家的依赖性较强,为减少因标准升级而带来的冲击,企业应积极开拓新的市场。
  • 水产加工业出口检测标准门槛越来越高
    两头在外,水产加工企业备受煎熬   在世界上,大约有40%的远洋捕捞水产品在我国加工,主要集中在烟台和青岛、大连、威海、舟山等沿海城市。   据了解,山东水产品生产总量连续多年占据全国第一的位置,水产品出口同样占据全国第一的位置。在青岛、在烟台、在日照到处闪现日本、韩国人的身影。2008年,烟台市水产加工总量达105万吨,实现产值180亿元。   据介绍,北方水产加工以烟台为代表,南方水产加工则以舟山为翘楚,但两者却是截然不同的路数:舟山水产加工中进口原料仅为10余万吨,其它90%原料为中国养殖 而烟台水产加工中进口原料占到了90%以上。   两种模式都有优点,也都存在缺陷,但烟台这种两头在外模式更为发人深思:原料进口,成品出口,资金是老外的,加工是中国的。碰上食品安全事件或贸易摩擦,往往是一个订单出不去,就会“辛辛苦苦几十年,一夜回到解放前”。去年2月,河北一家企业所引发的“毒饺子事件”,也殃及了烟台水产对日出口,不少企业数月无辜生产停滞。   业内人士这样描述烟台的水产加工行业:烟台水产加工产业链不够完善,仅仅处于整个产业链的中间环节,上无强大合格的水产养殖能力,下无市场销售能力,能做的就是一个生产加工,市场控制力差,命运被下游和上游所控制。   烟台海洋与渔业局的人士认为,烟台水产加工两头低、中间高的问题十分突出。按产业化发展的客观要求,产前、产中、产后应当协调发展,但烟台水产加工能力突出,原料供应、市场却都要完全依赖别人。   烟台水产加工中的上游产品——海捕产品,几乎都由国外供应,遭受着缺少原料的困扰,产业链条断档已经束缚了烟台水产加工的发展。而近海养殖,却多因药物残留超标难以达到出口标准。   下游的终端消费市场基本掌握在外商手里,出口产品绝大多数不能直接进入超市。原因很简单,单一的水产加工企业难凭一己之力在国外建立自己的销售渠道。   烟台海洋与渔业局有关人士感慨道:像精深加工的京鲁渔业,多元生产的大辰食品,对日出口做到极致的海和、海裕,开发高附加值的大季家水产加工园区,都是烟台水产加工不可多得的亮点。但整个行业而言,水产品加工企业在加工的品种和价格等方面不能掌握主动。一些加工方式和品种利润很薄,像来料加工的鳕鱼等基本上是保本经营,加工原料供应匮乏也制约了我市水产品加工业的快速发展。近年来,本地渔业资源日趋减少,特别是一些大宗养殖品种,如扇贝、对虾的病害防治技术至今没有取得突破性进展,致使产量下降,可加工量很少。远洋捕捞和大部分外购原料由于世界范围内资源减少也受到很大影响,与加工业大发展的要求有较大差距。   现有产业的层次和水平低下是制约发展的另一个重要因素。业内人士指出,目前我市的水产品加工精深化程度不够,企业的技术装备相对较为落后。同时,品牌产品数量很少,全市300多家企业,在国际市场有自己品牌的只有两三家。   越南产业形成赶超之势   之前,记者调查归纳出烟台水产出口加工行业的四大怪象:东西方市场难交叉,永不敢碰全产业链为代表的“耐克”模式,原料命脉被牢牢拴在“国外”,以及养殖水产销售只能“体内循环”。   四大“怪象”,为我们揭示出的是,这一行业存在三个致命弱点:市场难以多元化、生产效益难以最大化、原料来源难以摆脱“单极化”。   正因为存在如此弱点,看似朝阳行业的水产加工有从烟台“撤离”的可能。   这是危言耸听?   在水产品加工的国际产业转移中,有这样一个大致的“单箭头”路线:大约上世纪60年代,日本人最早为欧美国家做贴牌 到了70年代,日本人委托韩国代工生产,后者历经10年最终“抢班夺权” 时至80年代,以山东的青烟威三地、辽宁大连和浙江舟山为代表的中国水产加工行业开始步此后尘,在进入新世纪之后全面取代韩国。   这一转移是否还将继续下去?“第四代”加工基地又会是谁?在行业为“四大怪象”而困扰和忐忑时,答案已开始浮出水面。   “据我所知,自2007年以来,作为水产品的消费大国,日本曾多次发起动作,准备让越南从中国手中抢过产业的‘接力棒’!”海和食品董事长王大军说。他解释说,在烟台业内,最近两年,相当多的海外客户被越南分流,这一因素的不利影响,几乎仅次于“外需萎缩”。   这一说法,有着一定事实依据。目前,越南水产品产量和质量所具有的市场竞争优势,已经开始全面追赶中国,今年1月至7月,越南水产品产量达到120万吨,同比增长7%,预计全年水产品总产量将达200万吨。   日本、欧盟水产品进口门槛越来越高   岡孝是日本著名水产公司的岡食品株式会社社长,这位年届70的日本人,长年往返日本、烟台之间,除了交流营销理念外,最重要的使命就是确保输日水产品加工安全。   以中国人退休的年龄,每月一次来烟,如此高强度的工作,仅仅是为了“安全”?海和食品董事长王大军确认了这一说法:“日本客商每次来企业不是看办公室,而是看车间卫生、看洗手间卫生。去餐厅吃饭时,他注重的是餐厅操作间和卫生间。日本人认为,这两处卫生搞好了产品自然放心,他看中的是内在的核心——安全。相反,我们中国一些小厂家,门头漂亮,生产贴牌,往往在营养上、原料上做文章、做噱头,很少谈及自己的生产车间及环境。其实,水产品,最重要的是加工过程的安全与卫生控制,原料差别不大。”   为了安全,输日水产加工企业的车间永远是密封的,永远不会用哪怕是一点点的杀虫剂、驱蝇剂,因为100吨水产品中药物残留量不允许超过1克,打一次药就能检出来。   目前,烟台水产加工出口世界各地,但出口日本、欧盟的条件最为苛刻。   欧盟新食品法,进一步放大了食品安全管理链条,要求食品生产的每一个环节,即“从农场到餐桌”的全过程都要符合标准,否则欧盟委员会有权取消其进口资格。   日本的“肯定列表”几乎涵盖了我国所有出口日本的农产品,对蔬菜、海水产品、禽肉、畜肉等我国优势产品出口产生严重冲击。如列表对水产品(鱼)规定了敌百虫等44种农药的残留限量,其中6种药物的限量规定为“不得检出” 对鳗鱼提出68种农兽药限量,其中59种药品为中国没限量而日本制定了较为严格的限定,另外2种药品限量比中国原有限量更严。而对其他鱼类,也列出了69种农药和兽药限量,其中57种药品为中国没有限量而日本制定了较为严格的限制,另有4种药品的限量比中国原有限量更严。   两种门槛最高的制度实施的时间不约而同:2006年。   当年,广东的烤鳗厂全面停产。日本是中国第一大烤鳗出口市场,中国鳗鱼在日本进口鳗鱼市场中也占据首位,同时,中国烤鳗业与日本存在激烈竞争关系。从2002年开始,日本对中国烤鳗启动数起关于汞、磺胺类、恩诺沙星、孔雀石绿和硝基呋喃药物残留调查。持续的技术壁垒使中国对日出口烤鳗大幅度下降。鳗鱼养殖场面临的出口压力越来越大,部分烤鳗出口企业也长期处于停产状态。2006年3月,日本厚生劳动省做出决定,“肯定列表”制度实施后,立即对中国进口烤鳗实施硝基呋喃类药物代谢物命令检查。   “肯定列表”制度有“牵连”制,只要中国的一家企业出了问题,所有企业的产品都要重新进行检测,所以,大企业除了自身要做好准备,还要为小企业的产品担心。去年2月,河北一家企业所引发的“毒饺子事件”,也殃及了烟台水产对日出口,不少企业数月无辜生产停滞。   很显然,欧盟、日本新食品法的目光均锁定在了“源头控制”上,中国企业的出口成本和出口风险将随之提高。   ………   按照目前的模式,水产加工或许还能在烟台坚持十年、二十年甚至更长,但产业会否一夜之间突然转移,却是烟台水产加工企业谁也拿不准的事。如何让水产加工在烟台常驻、常青,是企业和政府都需要思考的问题。
  • 茶叶农残检测中外标准不一制约出口
    日前,茶叶农药残留检测又有新动向,记者获悉,苏州、信阳、广东等地发生多起茶叶农残超标事件。   据苏州食品安全办公室此前公布,有4个批次的茶叶因为三氯杀螨醇超过标准值,被判为不合格。信阳市发现有多个茶叶产区存在过度使用农药的现象,而广东省农业厅则在日前对全省部分农产品(6.00,-0.01,-0.17%)中农药残留情况的抽检中,发现有近7%的茶叶农残超标。   有数据显示,中国是世界最大的产茶国,产量达140万吨,占全球茶产量的33%。然而,“大而不强”是很多业内人士对我国茶业的共同看法,目前,中国还没有一家企业能像立顿红茶或者川宁一样,成为世界知名品牌,其中农残就是最大的阻碍之一。   中外检测标准不一制约出口   据了解,农药残留项目一直是欧盟对我国茶叶检验的重点内容,据宁波检验检疫局多年来对宁波出口茶叶原料农药残留监控数据分析,茶叶原料中农药检出主要集中在菊酯类农药和毒死蜱、硫丹等农药品种。   将欧盟和日本制定的茶叶农残标准与我国现行标准对比可以发现,欧盟、日本制定明确残留标准的农药品种比国内多很多,对可检测的农药几乎都设定了最大残留量,因而农药检测都有规可依。在1999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前,欧盟曾大幅度扩大茶叶农残检测的范围,检测品种由原先的7种增至目前的227种。日本的农残检测项目也高达200项。   而根据《食品中百草枯等54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 B26130-2010),当前我国对茶叶农残的检测项目仅7项,只有灭多威、硫丹等可以查询到最大农残限量数值。国标中,毒死蜱、吡虫啉、百草枯等常用农药均没有规定最大农残限量,这意味着执法部门无法对检测结果进行判定。   在农残限量数值方面,欧盟采取的是“零容忍”的原则,在可对比项目中,农残限量普遍比国内低很多,如灭多威在欧盟标准中要求不超过0 .1m g/kg,中国标准则是3m g/kg,高出30倍。更显著的差距体现在杀螟丹和除虫脲的限量标准上,这两项中国标准分别是欧盟标准的200倍和400倍。值得注意的是,欧盟对除草剂草甘膦的限量是一个例外,中国标准不得超过1m g/kg,而欧盟则定为2m g/kg。不过,由此并不能得出发达国家的茶叶农残要求比中国更严格的结论,日本标准就与中国标准相近并相对宽松。在日本标准中,硫丹、草甘膦的残留限量分别是中国标准的1.5倍和20倍。   “中国茶叶确实存在某些农残超标的现象,但欧盟的农残检测标准也有贸易壁垒意味。”信阳国际茶城运营公司总经理欧阳道坤告诉南都记者,欧盟在有些指标的设定上,似乎专门针对中国茶农的农药施用情况,所以不排除里面有贸易壁垒。   茶叶分散种植生产模式难以突破   “除了通过检测农药残留来遏制农药不规范使用外,在茶叶生产过程中禁用某些农药品种也可以起到一定的控制作用。”食品行业分析师王天赐认为,对于灭多威、硫丹等高毒农药,欧盟和中国均禁止在茶叶上施用,三氯杀螨醇虽是低毒,但因高残留的特性也被列入了黑名单。不过,禁止施用并不等同于禁止检出,现行国家标准只规定了以上禁用农药的最大残留限量,只有经检测超过残留限量才可以判定为不合格茶叶。   由于国内外、国内不同产区间禁止在茶叶上使用的农药种类有差别,也使得茶农在茶叶用药选择上较为混乱。比如安溪县人民政府于2009年发布通告规定,禁止在该地区销售和使用甲胺磷、甲基对硫磷(甲基1605)、六六六等高毒、高残留以及含有以上成分的农药,并禁止使用除草剂、植物生长激素、叶面肥。这些禁用规定就比国家和其他产区严厉很多。   “目前茶叶种植的过于分散化造成监管困难,是茶行业的共识。而跟其他农产品相比,茶叶实现集约化种植生产似乎更加困难。”欧阳道坤告诉南都记者,“目前茶叶的种植基本都是分散农户的模式,这种做法难以对质量进行控制,因为成本的关系,企业在生产环节上只能做到抽检,而无法每家每户都进行检查,要加强监管,茶叶种植生产模式和产业链亟需做出根本改变,从而实现集约化的种植和生产,然而,茶很多都是长在山里,分布得异常分散,要实现集约化生产难度要比其他农产品大得多。”   半年“农残超标”大事一览   6月24日绿色和平项目表示,在2012年7月至2013年4月之间,其在多个城市的9家连锁中药房,包括北京同仁堂(22.34,0.46,2.10%)、云南白药(87.99,3.98,4.74%)、采芝林等购买的6 5种中药产品,经第三方实验室检测,参照欧盟的农药最大残留标准,其农药残留多达48项。   6月6日广东省农业厅通报了对全省部分农产品中农药残留情况的抽检结果,显示荔枝样品农药残留合格率为100%,未检出禁限用农药残留和非禁限用农药残留超标样品,产品总体质量较好。但是,食用菌和茶叶均检出农药残留超标情况。   5月4日央视《焦点访谈》报道,记者在山东潍坊地区采访时发现,当地有些姜农使用神农丹种姜,主要成分是一种叫涕灭威的剧毒农药,50毫克就可致一个50公斤重的人死亡。   3月5日据“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网站消息,欧盟今年将加强对我国5类食品的进口监管,它们分别是:冷冻草莓、芥蓝、干面条、新鲜柚子和茶叶。这5类出口食品被怀疑农残超标,有的甚至含有害物质。   2月1日江南市场送检的19个豇豆样本中,8个样品农残超标,其中7个样品检出克百威、1份样品检出氧乐果和克百威,不合格样品全部来自海南省三亚市崖城镇,涉及豇豆共计4 .69吨。记者了解到,江南市场封存的豇豆总量有10余吨。   [业界说法]   信阳国际茶城运营公司总经理欧阳道坤   目前茶叶的种植基本都是分散农户的模式,这种做法难以对质量进行控制,因为成本的关系,企业在生产环节上只能做到抽检。   食品行业分析师王天赐   除了通过检测农药残留来遏制农药不规范使用外,在茶叶生产过程中禁用某些农药品种也可以起到一定的控制作用。禁止施用并不等同于禁止检出,现行国家标准只规定了以上禁用农药的最大残留限量,只有经检测超过残留限量才可以判定为不合格茶叶。   【原标题】茶叶农药残留中外检测标准不一制约出口 生产模式难以突破
  • 欧盟继续提高茶叶农残标准 中国茶叶出口受阻
    欧盟宣布将于今年8月25日正式对中国茶叶农残标准提高,该法规EU87中所涉及到的茶叶需要检测农残项目包括异丙隆、啶氧菌酯、嘧霉胺等。此举从长远角度看有助于规范国内茶叶生产,增强茶企环保意识,对转变企业外贸方式,推动出口茶产品结构升级以及茶叶生产加工结构合理化进程都有很好的帮助。   一箱销往欧盟的中国茶叶告诉我们,食品安全也成为贸易壁垒的一堵墙,&ldquo 中国制造&rdquo 走出国门显得那么步履蹒跚。   欧美几乎每年更新的检测标准让中国茶叶产业有些喘不过气。近期, 欧盟宣布将于今年8月25日正式对中国茶叶农残标准提高,该法规EU87中所涉及到的茶叶需要检测农残项目包括异丙隆、啶氧菌酯、嘧霉胺等。而其中最为关注的是我国茶农在茶叶种植中使用的啶虫脒再次被限量加严1倍。   据了解,啶虫脒是茶园登记用药,因防虫效果好被广泛使用。在2013年啶虫脒的检测限量为0.1mg/kg,而今年该农药检测限量为0.05mg/kg。   被挡在&ldquo 门外&rdquo 的中国茶叶   中国是欧盟最大的绿茶供应国,中国茶叶在面对欧盟农药残留标准提高之后,一些以出口为主的茶企业有些&ldquo 玩不转&rdquo 了。农残标准的再次提高,直接导致出口企业输欧茶叶的不合格率随之上升,同时对企业原料筛查和农药控制等方面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茶叶出口大省&mdash &mdash 浙江省面对此次欧盟提高茶叶农药残留标准,承受了巨大的压力。相关数据显示,2009年,浙江茶叶出口量和金额分别为16.22万吨和3.8亿美元,分别占我国同期茶叶出口总量、总金额的53.53%和53.9%。   据媒体报道:&ldquo 浙江绍兴今年上半年出口欧盟不合格茶叶有3批,出口额达34.3万美元,不合格原因皆为农残超标。有分析人士认为,今年以来,欧盟对我国输欧茶叶增加了唑虫酰胺残留的检测,由于欧盟法规没有指定该农药在茶叶中的最高限量标准,因此采取的是较高的&lsquo 默认标准&rsquo 。&rdquo   种种迹象表明,农药残留似乎成了出口茶企的一道硬伤。   中国茶企领袖俱乐部秘书长欧阳道坤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说,当前我国出口的茶叶全部是原料茶,没有品牌,茶叶的附加值偏低。由于出口的是原料茶,因此也存在着国内生产厂家的内部竞争,造成茶叶不仅在价格上偏低,就连茶的品质都难以得到保证。   &ldquo 近几年欧盟频繁提升茶叶农残标准,暴露出来的问题就是我国茶叶检测标准偏低。目前我国现行有关茶叶的农残及污染物的限量项目只有50多种,与欧盟的227项及日本的276项相比差距很大。&rdquo 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的中商情报网产业研究院农业行业研究员曾亮表示,从另一角度看,欧盟茶叶农药残留标准也成为欧盟贸易限制的手段,对本国使用的农药检测值与进口茶叶采用两个标准,意在保护本土企业。   在曾亮看来,欧盟不断提升茶叶农残标准也是一件好事。从长远角度看有助于规范国内茶叶生产,增强茶企环保意识,对转变企业外贸方式,推动出口茶产品结构升级以及茶叶生产加工结构合理化进程都有很好的帮助。   在关注食品安全的今天,农药残留问题,似乎成了普通民众心中的一颗&ldquo 定时炸弹&rdquo 。   农药残留超标不容忽视   目前,世界各国在农业生产中基本上都要用农药进行有害生物防治,完全不用化学农药的农产品[0.00% 资金 研报]占的比例很少,只占总量的3%-5%左右,因而衡量问题茶叶的标准,关键是看农残是否超标。   2014年7月9日,北京市消协公布了北京市场上销售的50种龙井茶的比较试验结果。结果显示,虽然50种龙井茶样品均含有农药残留,但农药残留指标都在国家标准规定范围之内。   记者在采访中也了解到,早在2009年,《食品安全法》颁布后,农业部、卫生部共同发布了315项限量标准,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的总数达到了2319项。而针对普通茶叶的农药残留,我国共发布了四个国家标准和三个行业标准,共制定了27项限量标准。   &ldquo 其实我国茶叶安全用药技术含量并不比欧美国家差多少,但是由于我国茶叶生产体制以个体茶农的生产方式为主,因而在农药合理使用技术的推广和农药残留控制上存在一定的难度。农药盲目混用、选用农药与防治对象不对口、防治失时、喷药次数过多等问题,使得部分茶叶中农药残留量偏高。&rdquo 中研普华研究员夏龙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坦言。   欧阳道坤向记者表示,事实上,中国茶叶的内销市场也存在着饮用安全隐忧,茶叶农残也应该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目前茶叶的种植高度分散,行业集中度又低,这种现状使得在饮用茶叶时会出现问题。一方面监管难度较大 另一方面,如果真的出现问题,市场信心会快速崩溃,而且很难恢复,所以就目前我国茶叶面临的现状应该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以防行业风险。   早在2011年12月和2012年1月,绿色和平组织对我国知名茶叶品牌进行调查,调查发现11份茶叶被检出含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灭多威,4种被检出同样被禁的农药硫丹 同时,还查出国家早在2009年便明文禁止使用的农药氰戊菊酯。面对我国茶叶的&ldquo 内忧外患&rdquo ,如何突破壁垒,走出国门成为关键。   中欧国标接轨是关键   由于中国和欧盟农残标准存在差异性,国内符合标准农药残留的茶叶出口欧洲,因为不符合欧盟标准就成了&ldquo 问题茶叶&rdquo ,而这种现象的存在不得不让我们深思,在欧盟看来是问题的茶叶,为什么到了我国就成了安全茶叶?中国和欧盟对于茶叶安全的标准制定究竟取决于哪些因素?   夏龙告诉记者,目前我国茶叶农残检测用的是有机化学方法。在茶叶检测标准问题上,2013年3月新修订的国家标准中涉及茶叶农残的检测指标有20项,而欧盟标准茶叶检测指标则有400多项。仅从数量指标来判断,欧盟标准就比国家标准高出很多,比如最新的欧盟法规EU87/2014将茶叶中的啶虫脒、异丙隆、啶氧菌酯和嘧霉胺的残留限量加严了一倍,并对我国茶叶增加了唑虫酰胺残留的检测。   &ldquo 而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14)中,并没有规定茶叶中唑虫酰胺的最大残留量。因此欧盟和中国在茶叶检测技术上也有所差异。&rdquo 夏龙说。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欧盟是世界各国中对茶叶农残要求最严格的国家。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欧盟对我国出口的茶叶农残检测要求也越来越严格。从2000年7月1日起,欧盟实行新的茶叶农残限量标准后,几乎每年茶叶农残限量标准均有修订。   随着欧盟对中国茶叶农残标准的逐年提高,中国茶企面临的出口风险越来越大。面对越来越苛刻的国际检测标准和贸易壁垒,我们更应该注意哪些方面?   夏龙认为,从实践的角度看,推广和使用国际标准是减少国际贸易摩擦、突破技术性贸易壁垒,扩大商品出口的根本途径。如何推广和使用国际标准,除了发挥茶企的自身作用外,政府的作用不可忽视。   &ldquo 另外,面对中国茶叶的现状,政府也应该强化环保执法,推行&lsquo 绿色环境标志&rsquo 制度,设立&lsquo 绿色银行&rsquo 和&lsquo 绿色产业基金&rsquo ,为环保产品的开发与出口提供专项贷款和信贷担保基金。&rdquo 夏龙说。   曾亮介绍,中国茶企应对欧盟茶叶农残标准提升的措施,首先就要从源头把控做到更为严格的自检,并建立风险评估体系,同时与相关部门建立合作机制逐步淘汰啶虫脒等高风险水溶性农药。其次,为确保优质茶产品,也要从茶叶种植、栽培、采摘和炒制全程实施质量安全管理。   欧阳道坤最后建议,针对欧盟不断提高农残标准,从事出口茶叶的企业要自我加压,提高标准,整体提高美誉度。   面对欧盟新规,中国的茶企如何在重压之下提升自身走出困境成为重中之重。
  • 中药"硫磺门"波及出口市场 根在检测标准缺失
    近几天来,硫磺熏蒸中药材使治病药变身致命药的消息在消费者中引起极大反响,而中药材出口也因此受到影响。昨日,记者从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以下简称“医保商会”)获悉,硫磺熏中药对出口影响不小,究其根源还是检测标准的缺失。   根据此前的消息,在中药材的主产地甘肃省陇西县,发现很多中药材是经硫磺熏过的。“熏过的中药材,虫子就不会进去了,真进去也就被熏死了。”一药材经销商称。一位业内人士透露,用微量硫磺熏蒸、烘干药材是国内部分中药材加工的传统工序之一,被认为有利于中药材的存储以及保持药效的稳定,也有一部分药材是为了保证产品色泽美观,但一些药农和经销商用工业硫磺过量、反复熏蒸中药材,严重影响到了药材的质量。长期低剂量接触二氧化硫也会对身体造成损害,尤其是呼吸道系统损伤。   记者从医保商会获悉,硫磺熏蒸中药材不仅对国内市场产生影响,对出口也颇为不利。此前,在出口日本、韩国以及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过程中,许多中药出口企业也都遇到了越来越严格的二氧化硫残留量限制。   医保商会中药部霍卫认为,虽然早在200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专门下文,禁止采用硫磺熏制中药材,但是始终没有对中药材的硫含量制定具体、统一的检测标准。“只有制定了完善的中药材检测标准,才能解决从种植到采收再到最终加工所有环节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另外,尽管目前的低温烘干技术和标准化仓储条件完全可以做到中药材的无硫磺保存,但建设成本较高,仅靠企业完成较为困难,政府应加大对这方面的投入。”霍卫表示。
  •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进出口工业产品风险分级基本要求》等84项行业标准并废止5项行业标准的公告
    现发布《进出口工业产品风险分级基本要求》等84项行业标准(目录见附件1)。《进口再生原料放射性污染检验规程》(SN/T 0570—2007)等11项被代替标准自新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本次发布的标准文本可通过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网站(http://www.tbtsps.cn)标准栏目查阅。《入出境航空器消毒规程》(SN/T 1268—2010)等5项行业标准(见附件2)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特此公告。附件:1.《进出口工业产品风险分级基本要求》等84项行业标准目录.xls2.废止行业标准目录.xls海关总署2023年5月5日附件1:《进出口工业产品风险分级基本要求》等84项行业标准目录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替代标准号实施日期1SN/T 5489-2023进出口工业产品风险分级基本要求2023-12-12SN/T 0570-2023进口再生原料放射性污染检验规程SN/T 0570-20072023-12-13SN/T 1429.1-2023进口信息技术设备检验规程 第1部分:通用要求SN/T 1429.1-20122023-12-14SN/T 1537-2023进口矿产品放射性检验规程SN/T 1537-20052023-12-15SN/T 1631.3-2023进口机床产品检验规程 第3部分:磨床SN/T 1631.3-20052023-12-16SN/T 1781-2023进出口化妆品中咖啡因的测定SN/T 1781-20062023-12-17SN/T 2108-2023进出口化妆品中巴比妥类的测定SN/T 2108-20082023-12-18SN/T 2249-2023塑料原料及其制品中34种增塑剂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SN/T 2249-2009SN/T 2250-20092023-12-19SN/T 2775-2023商品化食品检测试剂盒评价方法SN/T 2775-20112023-12-110SN/T 2953-2023生铁中硅、铬、锰、磷、钼、镍、钛、钒、钨、铜、铝、锑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SN/T 2953-20112023-12-111SN/T 3200-2023海关技术规范体系表构建规范SN/T 3200-20122023-12-112SN/T 3323.7-2023氧化铁皮 第7部分:游离α-SiO2含量的测定 X射线衍射K值法2023-12-113SN/T 4656.9-2023进出口纺织品生物安全检验方法 第9部分:肠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H72023-12-114SN/T 5326.5-2023进出口食品化妆品专业分析方法验证指南 第5部分:免疫学方法2023-12-115SN/T 5410.2-2023铅矿及主要含铅的矿渣鉴别方法 第2部分:黄渣2023-12-116SN/T 5432-2023抗菌纺织品抗菌性能的测定 ATP荧光分析法2023-12-117SN/T 5454-2023病媒生物形态学鉴定标准编写技术要求2023-12-118SN/T 5490-2023海关技术规范方法验证工作指南2023-12-119SN/T 5491-2023电镀锌板与热镀锌板鉴别方法2023-12-120SN/T 5492-2023电子电气产品聚合物材料中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的测定 裂解-气相色谱-质谱定性筛选法2023-12-121SN/T 5493-2023固体和液体样品中29种芬太尼的测定 液相色谱-四级杆/飞行时间质谱法2023-12-122SN/T 5494-2023过氧化甲基乙基酮配制品中过氧化甲乙酮含量的测定 滴定法2023-12-123SN/T 5495-2023含铁尘泥 铁含量的测定 重铬酸钾滴定法2023-12-124SN/T 5496-2023金属材料疲劳特性的评价 非线性超声法2023-12-125SN/T 5497-2023进口混合橡胶通用技术规范2023-12-126SN/T 5498-2023进口轻质循环油检验鉴别规程2023-12-127SN/T 5499-2023矿产品中滑石含量的测定 X射线衍射全谱拟合法2023-12-128SN/T 5500.1-2023进口工程机械检验技术要求 第1部分:混凝土搅拌机的排放2023-12-129SN/T 5500.2-2023进口工程机械检验技术要求 第2部分:液压挖掘机的排放2023-12-130SN/T 5501.1-2023进口机器人检验技术要求 第1部分:通用要求2023-12-131SN/T 5501.2-2023进口机器人检验技术要求 第2部分:工业机器人用柔性电缆2023-12-132SN/T 5502.1-2023进口无人机检验技术要求 第1部分:通用要求2023-12-133SN/T 5503-2023进出口化妆品中乙酸乙烯酯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2023-12-134SN/T 5509-2023进出口婴幼儿咀嚼辅食器安全要求2023-12-135SN/T 5510-2023橡胶及橡胶制品中苯酚含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2023-12-136SN/T 5511-2023出口调味料、调味面制品及肉制品中罂粟碱、那可丁、蒂巴因、吗啡和可待因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2023-12-137SN/T 5516.1-2023出口食品中致病菌荧光重组酶介导链替换核酸扩增(RAA)检测方法 第1部分:沙门氏菌2023-12-138SN/T 5516.2-2023出口食品中致病菌荧光重组酶介导链替换核酸扩增(RAA)检测方法 第2部分:志贺氏菌2023-12-139SN/T 5516.3-2023出口食品中致病菌荧光重组酶介导链替换核酸扩增(RAA)检测方法 第3部分:金黄色葡萄球菌2023-12-140SN/T 5516.4-2023出口食品中致病菌荧光重组酶介导链替换核酸扩增(RAA)检测方法 第4部分:副溶血性弧菌2023-12-141SN/T 5516.5-2023出口食品中致病菌荧光重组酶介导链替换核酸扩增(RAA)检测方法 第5部分:克罗诺杆菌属2023-12-142SN/T 5516.6-2023出口食品中致病菌荧光重组酶介导链替换核酸扩增(RAA)检测方法 第6部分:大肠埃希氏菌O1572023-12-143SN/T 5516.7-2023出口食品中致病菌荧光重组酶介导链替换核酸扩增(RAA)检测方法 第7部分:产志贺毒素大肠埃希氏菌2023-12-144SN/T 5516.8-2023出口食品中致病菌荧光重组酶介导链替换核酸扩增(RAA)检测方法 第8部分:空肠弯曲菌2023-12-145SN/T 5516.9-2023出口食品中致病菌荧光重组酶介导链替换核酸扩增(RAA)检测方法 第9部分: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2023-12-146SN/T 5516.10-2023出口食品中致病菌荧光重组酶介导链替换核酸扩增(RAA)检测方法 第10部分:小肠结肠炎耶尔森氏菌2023-12-147SN/T 5516.11-2023出口食品中致病菌荧光重组酶介导链替换核酸扩增(RAA)检测方法 第11部分:肺炎克雷伯氏菌2023-12-148SN/T 5516.12-2023出口食品中致病菌荧光重组酶介导链替换核酸扩增(RAA)检测方法 第12部分:铜绿假单胞菌2023-12-149SN/T 5516.13-2023出口食品中致病菌荧光重组酶介导链替换核酸扩增(RAA)检测方法 第13部分:蜡样芽孢杆菌2023-12-150SN/T 5516.14-2023出口食品中致病菌荧光重组酶介导链替换核酸扩增(RAA)检测方法 第14部分:产气荚膜梭菌2023-12-151SN/T 5516.15-2023出口食品中致病菌荧光重组酶介导链替换核酸扩增(RAA)检测方法 第15部分:霍乱弧菌2023-12-152SN/T 5516.16-2023出口食品中致病菌荧光重组酶介导链替换核酸扩增(RAA)检测方法 第16部分:创伤弧菌2023-12-153SN/T 5522.1-2023食用淀粉植物源成分鉴别方法 实时荧光PCR法 第1部分:红薯淀粉2023-12-154SN/T 5522.2-2023食用淀粉植物源成分鉴别方法 实时荧光PCR法 第2部分:木薯淀粉2023-12-155SN/T 5522.3-2023食用淀粉植物源成分鉴别方法 实时荧光PCR法 第3部分:马铃薯淀粉2023-12-156SN/T 5522.4-2023食用淀粉植物源成分鉴别方法 实时荧光PCR法 第4部分:藕淀粉2023-12-157SN/T 5522.5-2023食用淀粉植物源成分鉴别方法 实时荧光PCR法 第5部分:葛根淀粉2023-12-158SN/T 5522.6-2023食用淀粉植物源成分鉴别方法 实时荧光PCR法 第6部分:山药淀粉2023-12-159SN/T 5522.7-2023食用淀粉植物源成分鉴别方法 实时荧光PCR法 第7部分:玉米淀粉2023-12-160SN/T 5522.8-2023食用淀粉植物源成分鉴别方法 实时荧光PCR法 第8部分:小麦淀粉2023-12-161SN/T 5522.9-2023食用淀粉植物源成分鉴别方法 实时荧光PCR法 第9部分:绿豆淀粉2023-12-162SN/T 5522.10-2023食用淀粉植物源成分鉴别方法 实时荧光PCR法 第10部分:豌豆淀粉2023-12-163SN/T 5559-2023汽油中铅、铁、锰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2023-12-164SN/T 5560-2023化妆品光毒性试验 光反应性的测定 活性氧试验2023-12-165SN/T 5563-2023进出口肥料检验规程2023-12-166SN/T 5564-2023船用残渣燃料油中酚类和脂肪酸甲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质谱法2023-12-167SN/T 5565-2023船运含硫化氢原油手工取样规程2023-12-168SN/T 5566-2023激光显微拉曼光谱分析方法通则2023-12-169SN/T 5571-2023固体废物鉴别抽样导则2023-12-170SN/T 5572-2023进口货物固体废物属性鉴别 通用程序2023-12-171SN/T 5575-2023进口矿产品外来夹杂物控制与监管技术规范2023-12-172SN/T 5576-2023煤中氟和氯的测定 在线燃烧-离子色谱法2023-12-173SN/T 5577-2023锰矿及主要含锰物料鉴别方法 通则2023-12-174SN/T 5578-2023皮革中甲基环硅氧烷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2023-12-175SN/T 5579-2023炭素材料石墨化度的测定 X射线衍射法2023-12-176SN/T 5580-2023铜精矿中金含量的测定 泡塑基颗粒活性炭富集分离-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2023-12-177SN/T 5581-2023再生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共聚物中单体含量的测定 元素分析法2023-12-178SN/T 5582-2023再生聚酰胺共混物中聚酰胺66含量的测定 裂解/气相色谱-质谱法2023-12-179SN/T 5583-2023再生橡胶及其制品中芘等10种芘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2023-12-180SN/T 5589.1-2023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方法 第1部分:层次分析法2023-12-181SN/T 5589.2-2023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方法 第2部分:风险矩阵法2023-12-182SN/T 5589.3-2023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方法 第3部分:故障树法2023-12-183SN/T 5590.1-2023进口机电产品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指南 旧机械硬盘2023-12-184SN/T 5591-2023进口无人机检验方法 环境适应性检验2023-12-1附件2:废止行业标准目录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1SN/T 1268-2010入出境航空器消毒规程2SN/T 1641-2011国境口岸卫生处理单位基本配置3SN/T 3743-2013口岸卫生处理工作质量监督检查规程4SN/T 4402-2015入境废纸卫生处理规程5SN/T 1234-2015入出境航空器废弃物消毒规程
  • 内地食品标准被指内外有别:一流出口 二流内销
    一边是国外认为存在安全隐患,另一边是有关部门回应未超国家标准,新近发生的“雀巢婴幼儿米粉事件”,再次引发消费者对食品的海内外“双重”标准的困惑。类似食品标准“内外有别”的现象并不少见。对此,专家认为,我国食品标准要向国际标准看齐,“在可能的情况下要从严”。   我国食品标准被指“内外有别”   出口食品合格率超99.8%,内销食品合格率在90%左右 食品安全事件频出暴露食品标准滞后等问题   一边是国外认为存在安全隐患,另一边是有关部门回应未超国家标准,新近发生的“雀巢婴幼儿米粉事件”,再次引发消费者对食品的海内外“双重”标准的困惑。类似食品标准“内外有别”的现象并不少见。对此,专家认为,我国食品标准要向国际标准看齐,“在可能的情况下要从严”。   -现象   一流产品出口二流产品内销   数据显示,多年以来我国食品出口合格率均保持在99.8%以上,而内销食品在“多年整顿”的背景下,合格率却只有90%左右。虽然只有九个百分点的差距,但却暴露出食品安全标准“内外有别”的尴尬。   专家指出,一方面,我国的食品需要“摸高”才能进入国外市场,导致“一流产品出口、二流产品内销”。   另一方面,在宽泛标准产生的“洼地”效应下,一些在国外被认定为“不合格”的洋食品,能堂而皇之地进入我国市场。有些产品在国外被查出安全问题后,面对中国公众的质疑,却因中国的低标准而常“傲慢无礼”。   上海奶业行业协会副秘书长曹明是说,对于某些国家而言,食品安全的标准犹如“技术壁垒”,是保护自己国家产业的“利器”。“欧盟几乎是国际上公认对食品安全要求最严格的地区,我国企业生产的乳制品很难进入欧盟、美国等标准严格的市场。”   专家提出,在经济社会日新月异的今天,仍然固守落后的标准,无异于“刻舟求剑”。与造假技术的花样不断翻新相比,某些领域的标准滞后,也造成监管乏力,让不法分子钻了空子。   案例1   据报道,来自瑞典研究机构的数据表明,雀巢等品牌生产的部分婴儿食品含有砷、铅等重金属,存在安全隐患。   【回应】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通报,这些品牌在华产品检出的砷、铅等重金属,均未超出中国标准。   案例2   2010年麦当劳的麦乐鸡在美国被发现含有两种化学成分,“聚二甲基硅氧烷”和“特丁基对苯二酚”。   【回应】   麦当劳中国公司称,这两种物质含量均符合现行中国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案例3   以原料奶为例,我国标准规定每毫升细菌含量不得超过200万个,但这一标准在国际上得不到承认 再如,国际标准中有奶牛“体细胞”的检测项目,这是判断牛是否健康的重要标准,而我国却没有相关规定。   【说法】   上海奶业行业协会副秘书长曹明是表示,我国对乳品和其他食品行业的检测标准,的确存在与国际上发达国家标准不同、部分指标低于其他国家的情况。   案例4   我国允许的“农残”量要比欧盟和美国高出数倍 植物奶油被曝光有危害,但我国没有强制性的限量标准 “蜂胶造假”事件中造假者在树胶里添加芦丁、槲皮素等黄酮类物质,人为提高了总黄酮含量,反而“符合”了蜂胶国家标准……   -探因   “有些标准二三十年不变”   一个无法回避的事实是,频繁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背后,屡屡暴露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存在标准质量不高、滞后的问题。   我国的标准化法1989年开始实施,形势早已发生变化,标准化法修订工作开展近十年,目前新法仍未出台。《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也明确规定:标准实施后,制定标准的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遗憾的是,有些标准长期‘原地踏步’,甚至二三十年不变,不但给一些造假企业钻空子提供了可能,也影响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甚至国家形象。”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如是说。   企业常赞助食品标准制定   “标准之争就是利益之争。”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说,往往标准低一点,就有大量企业被放进去,标准一高,一些生产能力落后的企业就会被淘汰。而我们的某些标准恰恰是迁就了一些落后企业。   邱宝昌解释说,我国共有几万个标准,当时制定的标准普遍较低。另一方面,制定一个标准,需要大量的数据收集及论证,费用较高,而国家对此补助有限,不少花费往往是企业赞助,一是“更新”慢,二是掺杂了企业的“意志”,有些企业就成了低标准的受益者。   -观点   “标准制定应去掉企业声音”   如何健全和提高我国食品标准?在邱宝昌看来,当务之急是“标准的制定应该去掉企业的声音”,由国家层面组织有公信力的业界专家等参与,过程要公开透明。   “既然是食品安全标准,就不能‘内外有别’,应向国际标准看齐,在可能的情况下要从严。”邱宝昌说,提高标准,既是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负责,也是我国参与世界经济分工的需要。   食品标准的提高,还应改变令出多门、不统一的问题。   此外,标准的提高还应发挥第三方机构的预警作用。专家建议政府建立激励机制,与第三方机构及企业间形成风险预警网络,构筑联动机制,在食品安全管理中掌握主动。
  • 盘点!国家相关部门颁布的进出口动物饲料的检测标准
    饲料主要指的是农业或牧业饲养的动物的食物。饲料(Feed)包括大豆、豆粕、玉米、鱼粉、氨基酸、杂粕、添加剂、乳清粉、油脂、肉骨粉、谷物、甜高粱等十余个品种的饲料原料。饲料安全是动物性食品的重要环节。接下来就让我们了解一下进出口饲料的检测标准SN/T4807-2017 进出口食用动物、饲料中杆菌肽的检测方法SN/T4808-2017 进出口食用动物、饲料中磺胺类药物的测定酶联免疫吸附法SN/T4809-2017 进出口食用动物、饲料中甲硝唑和二甲硝咪唑药物的测定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SN/T4921-2017 进出口食用动物、饲料中黄曲霉毒素的测定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SN/T4922-2017 进出口食用动物、饲料中磺胺类药物的测定放射受体分析法SN/T5026-2017 饲料中T-2毒素的测定酶联免疫吸附法SN/T5046-2018 进出口饲料中丁基羟基茴香醚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SN/T5113-2019 进出口食用动物、饲料中呋喃测定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和液相色谱法SN/T5115-2019 进出口食用动物、饲料中卡巴氧测定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SN/T5118-2019 进出口食用动物、饲料中三聚氰胺残留测定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SN/T5120-2019 进出口食用动物、饲料中亚硝酸盐测定比色法和离子色谱法SN/T5121-2019 进出口食用动物、饲料中伊维菌素残留测定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SN/T5145.1-2019 出口食品及饲料中动物源成分快速检测方法第1部分:猫成分检测PCR-试纸条法SN/T5145.10-2019 出口食品及饲料中动物源成分快速检测方法第10部分:鹅成分检测PCR-试纸条法SN/T5145.11-2019 出口食品及饲料中动物源成分快速检测方法第11部分:鸭成分检测PCR-试纸条法SN/T5145.12-2019 出口食品及饲料中动物源成分快速检测方法第12部分:火鸡成分检测PCR-试纸条法SN/T5145.13-2019 出口食品及饲料中动物源成分快速检测方法第13部分:鸽子成分检测PCR-试纸条法SN/T5145.2-2019 出口食品及饲料中动物源成分快速检测方法第2部分:貂成分检测PCR-试纸条法SN/T5145.3-2019 出口食品及饲料中动物源成分快速检测方法第3部分:鹿成分检测PCR-试纸条法SN/T5145.4-2019 出口食品及饲料中动物源成分快速检测方法第4部分:骆驼成分检测PCR-试纸条法SN/T5145.5-2019 出口食品及饲料中动物源成分快速检测方法第5部分:狗成分检测PCR-试纸条法SN/T5145.6-2019 出口食品及饲料中动物源成分快速检测方法第6部分:牛成分检测PCR-试纸条法SN/T5145.7-2019 出口食品及饲料中动物源成分快速检测方法第7部分:绵羊成分检测PCR-试纸条法SN/T5145.8-2019 出口食品及饲料中动物源成分快速检测方法第8部分:驴成分检测PCR-试纸条法SN/T5145.9-2019 出口食品及饲料中动物源成分快速检测方法第9部分:狐狸成分检测PCR-试纸条法
  • 出口至日本玩具邻苯二甲酸盐含量须遵守新标准
    宁波检验检疫局WTO办公室消息,2011年8月23日,《日本玩具安全标准(ST-2002第十版)》(ST标准)对玩具塑化材料中的邻苯二甲酸盐含量作了新的修订。   ST标准对邻苯二甲酸盐限量的新要求概括如下:   1. 明确塑化材料包括聚氯乙烯(PVC)、聚氨基甲酸乙酯(PU)和橡胶   2. 指定玩具(日本《食品卫生法实施条例》第78条所列玩具)中,DEHP、DBP或BBP的含量不得超过塑化材料总量的0.1%   3. 指定玩具中直接与婴儿口部接触的部分,DINP、DIDP或DNOP的含量不应超过塑化材料总量的0.1%   4. 指定玩具中不直接与婴儿口部接触的部分,DINP的含量不应超过主要由PVC合成的人造树脂总量的0.1%   5. 含PVC的人造树脂不可用于橡皮奶头或咬牙胶   6. 供6岁以下儿童使用的非指定玩具,DEHP的含量不应超过PVC合成的人造树脂总量的0.1%   7. 玩具中直接与婴儿口部接触的部分,DINP的含量不应超过主要由PVC合成的人造树脂总量的0.1%   8. 邻苯二甲酸盐的测试方法也根据食品安全法中含PVC材料和不含PVC材料的不同测试方法做了修订。   8月23日后,玩具企业如想申请ST认证,就可适用新标准,但在2011年9月5日之前的申请,仍可使用原标准。   邻苯二甲酸盐作为增塑剂广泛用于聚氯乙烯、橡胶产品中,包括儿童玩具以及婴儿奶瓶、水杯等儿童用品等。近期,美国、加拿大、日本、印度等世界各国纷纷采取行动,密集推出限制儿童用品、玩具中邻苯二甲酸盐的措施,无形中为宁波企业玩具出口增设了又一道屏障。   截至今年8月,宁波口岸经检验后出口至日本的玩具共596批,货物总值1360.4万美元,较去年分别减少4.49%和16.6%,其中塑料制玩具共8676件,价值45.26万美元。检验检疫专家提醒,日本针对各类产品特别是儿童用品的质量及安全要求甚为苛刻,ST标准虽为自愿性标准,但是目前日本市场上几乎所有为14岁及以下儿童设计的玩具都具有ST标识。为了获得使用ST标识的资质,玩具制造商需要先和玩具协会签署一份使用ST标识的协议,样品经指定测试机构进行安全标准符合标准后方可获得该标识。相关玩具出口企业,如在申请认证时遇到困难和问题,可向检验检疫机构寻求技术等方面的支持。
  • 粤童装产品标准内外有别 出口合格内销含致癌物
    “广东省童装5年的平均合格率只有6成左右,甚至多次抽检都抽出偶氮等致癌物质。”中国服装协会副秘书长谢青近日透露,占全国童装总产量3成以上的广东省童装质量堪忧。   记者调查发现,童装工厂生产内外有别。监管不力,检测缺失也导致童装出现了整体性质量问题。   现状 触目惊心 一个工厂两种质量标准   今年4月国家质检总局曾经在广东进行服装行业质量调研,由于结果并不乐观,便召集大批童装企业召开了全国童装质量抽检的分析会,“我参加了这次会议,质检总局对童装问题非常重视。”谢青向记者表示,“今年根据检测,广东省的童装一直是低合格率,5年的合格率只有6成左右,甚至多次抽检都抽出偶氮等致癌物质。”   国家质检总局一直将童装作为质量监管的重点,并将检查结果公布在其网站上,记者观察到其4月末公布的结果显示,有105个企业的产品存在不合格现象。   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儿童救助委员会刘良玉指出,“儿童病种的发生,劣质儿童用品导致的占到了5%以上,特别是童装和婴幼儿服装中甲醛超标成为最大的杀手,未使用环保类产品,导致流向市场的部分童装含有有毒物质,对儿童的身体健康构成了巨大的威胁”。   对于儿童用品的安全问题,欧美国家和日本都有严格的规定,广东是童装出口的大省,并非没有能力完成高质量产品的生产。记者调查发现,低质量的内销产品与高品质外销产品并存在广东,甚至能够并存在同一工厂中。   佛山万鑫制衣厂董事长王晓明告诉记者,同样款式的童装,内地企业给的价格只有出口的60%,王晓明承认,这种价格上的差距导致了质量上的差距。   “我们从2005年开始做出口童装,直至2009年出口了几百批次的货物,一次也没有验出有问题,完全符合欧盟标准。”与万鑫制衣厂一路之隔的顺华制衣老板刘耕之如是说,在他看来,尽管上游行业鱼龙混杂,但要找到好的合作伙伴也不是不可能。但他们从2009年开始做内销童装后,却先后两次被天津与广州的质检部门列入黑名单。“国内的商家给出的价钱只有国外的五六成,对于质量问题他们根本不做要求,那结果就会这样。”刘耕之说。   深挖 监管不力 检查人员一走马上换产品   “现在,童装内销的行业利润率只有5%到8%,工厂在面料采购的环节上自然是价格越低廉越好。”绿盒子童装总裁吴芳芳向记者表示。   “有一次,一批产品在采购面料时,我们曾经要求对方出示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对方也出示了,但是当我们把面料加工为成衣后,再次送检却不合格。”吴芳芳说。   吴芳芳分析了其中的原因,“面料商提供的检测数据是当地检测部门提供的,而我们的检测数据是在上海、北京等一线城市做的,更权威”。   中国服装协会副秘书长谢青直接指出,“其实,我们国家对儿童用品的标准有全面、严格的规定,但是,在执行层面上却存在着一些问题,一些地方上的检测机构为了收费,会出示有问题的检测报告”。   吴芳芳透露,真正能够对童装质量进行要求的多数是国外商家和品牌,“国内有70%的童装是通过批发进入到市场的,这些产品存在着严重的质量问题”。   “其实,对批发市场,国家相关机构也会进行检查,但是检查力度,还是远远不够。”吴芳芳表示。对于质检部门的检查,商家有很多方法可以逃避, “例如每年广州对于童装批发市场的检测就4次,几乎每次都在固定时间出现,一到检查的时候,商家就立马换上质量高的产品,检查人员一走马上又换上另一批产品”。   “国内订单与国际上一比,两者差距非常明显,价格低是一方面,另一方面是对质量的监测根本可有可无,”刘耕之表示,国内客户只要外观、手感、味道没问题即可,“业内叫纯感官检查。”刘耕之指出。
  • 茶叶出口面临新壁垒 欧盟农残标准又有新规定
    欧盟新的食品中农药残留标准(EC 149/2008)于7月29日起正式执行。由于欧盟是我国茶叶重要的出口市场,这意味着茶叶出口又面临新的绿色壁垒。   此次欧盟在有关茶叶的农残最高限量标准(MRL)方面,有两个显著特点: 一是有关茶叶的MRL出现9个变化。在新标准附录II中,有关茶叶的5种MRL标准更加严格,分别为二溴乙烷、二嗪磷、滴丁酸、氟胺氰菊酯和敌敌畏 有关茶叶的4种MRL放宽,分别为虫螨腈、除虫脲、噻嗪酮和苄螨醚。二是新增一些与茶叶生产关系密切的MRL。新标准附录III新增170种农药,大多是新农药,其中有些农药和茶叶生产关系很大。如印楝素、鱼藤酮和除虫菊素属于植物性农药,以往一般不予控制,甚至应用于有机茶园中,但也被列入名单 西玛津是一种三均氮类除草剂,在我国茶叶生产中应用很普遍。值得关注的是,新标准中硫元素和铜元素的MRL分别为5毫克/千克和40毫克/千克,将对我国广为应用的石硫合剂和铜杀菌剂产生一定影响。   这次欧盟颁布的新标准涉及范围很广,有些还是针对我国农药使用情况而做出的调整。总体而言,我国茶叶中农药残留水平从2000年开始明显下降,2004年起残留水平基本稳定,没能持续下降,农残现状仍然不容乐观。   有关专家建议,鉴于我国茶园在封园时广泛使用石硫合剂,应对使用石硫合剂后硫元素的降解动态进行研究,明确其降解速度和残留情况 及时开展茶叶中硫素的普查,了解残留状况,从而指导石硫合剂的正确使用。对茶园中除草剂西玛津和植物性农药印楝素、鱼藤酮、除虫菊素的使用情况展开调查,以便有效应对。同时,严格按照茶叶进口国现行的标准选用农药,尽量选用标准比较宽松的农药,不使用国家禁用的农药品种。
  • 进出口果蔬有机磷农药残检测法标准实施
    7月1日,由厦门检验检疫局食品安全学科带头人周昱研究员团队制订的行业标准《进出口水果蔬菜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检测方法气相色谱和气相色谱-质谱法》(SN/T0148-2011)正式实施。新标准对15项有关蔬菜水果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检测的检验检疫行业标准进行了整合修订。   周昱研究团队通过对准确度和精密度等试验进行的一系列研究,建立了水果蔬菜中70种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气相色谱和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检测方法。与被整合的标准相比,新标准实现三大突破:一是农药残留检测种类由原15个标准总共30种增至可同时检测70种 二是增加了气相色谱质谱联用确证部分内容 三是可降低检测成本20~40%,提高检测效率50~60%。该标准能适合包括香菇、青葱等复杂基体中70种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各项技术指标均满足残留分析的要求,方法的灵敏度达到或超过日本、美国或欧盟最高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技术先进性达国内领先水平。   该标准的制订工作由厦门检验检疫局承担,广东、湖南、吉林检验检疫局参与。它的发布实施,对提升我国进出境农产品安全的检测水平,保障人类健康和促进进出口贸易,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 标准集团“织物透气量仪”出口东南亚创新高
    标准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是一家提供材料测试仪器设备的综合供应商,公司总部在中国香港,在上海设有分公司,在长沙和深圳等地设有办事处及售后维修中心。上海泛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为标准集团上海分公司,全面负责中国大陆地区的销售和售后服务。2015年标准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加速国际化战略,目前标准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以涵盖了远东地区、东南亚诸国、澳大利亚、非洲诸国等,2015你那一季度标准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纺织仪器出进口再创新高,已经达到100万美元,其中尤其是以“织物透气量仪”为代表的纺织品物理检测仪器出口颇受国外用户青睐,主要因素是标准集团(香港)有限公司2014-2015年重点投资研发创新,目前一批具备国际先进技术的纺织品检测仪器已经取得了重大的研发成果,已经推出便得到了广大的消费者信赖,并且已经远销各国。标准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研发织物透气量仪具有以下优势:织物透气量仪适用于测量纺织、服装、无纺布等多种材料的透气性 织物被压在选定好的测试头上,仪器产生持续的气流通过试样,并在试样两面产生一定的压差,极短时间内,系统自动计算出试样的透气率。满足标准:BS 5636 JIS L1096-A DIN 53887 ASTM D737 ASTM D3574 EN ISO 9237 GB/T 5453 EDANA 140.2 TAPPI T251 EDANA 140.1 ASTM D737 AFNOR G07-111 ISO 7231等通用标准。产品特点:1.这是一台达到国际水平的检测仪器。2.全量程、全自动检测各种试样的透气性试验。3.专利技术,自动操作,测试时间快速。4.程序支持语言:中、英文。5.数据端口:RS232异步双向。6.测试结果的评估系统。7.采用国际著名品牌的进口压力传感器,保证采集数据的准确性8.采用万向并可锁定滑轮,方便搬移。一直以来,我们始终坚持提供国际最先进的产品,依赖专业高效的服务团队,整合技术和资源优势,为客户解决科研生产中遇到问题提供支持,从而带动国内科研及相关行业水平的提高。通过个性化的售前产品咨询,高效率的售后安装、维护和维修,专业级的技术支持及应用支持,标准集团正越来越多赢得市场和客户的信赖。标准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专注于检测仪器行业13年,有着丰富的技术经验积累和众多成功的案列,同全国各大企业有着广泛的合作关系,服务和产品质量一流、我们的仪器,价格合理、品质保障、供货周期短服务热情周到,欢迎来电咨询 座机:021-64208466 手机:13671843966。更多关于 织物透气量仪:http://www.gnxcs.com
  • 海关总署发布《进出口化妆品中生育酚及α-生育酚醋酸酯的测定》等37项行业标准
    现发布《鲁氏耶尔森氏菌检测技术规范》等37项行业标准(目录见附件)。被代替标准《化妆品中生育酚及α—生育酚醋酸酯的检测方法 高效液相色谱法》(SN/T 1496—2004)自新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本次发布的标准文本可通过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网站(http://www.tbtsps.cn)标准栏目查阅。特此公告。附件:《鲁氏耶尔森氏菌检测技术规范》等37项行业标准目录.xls海关总署2023年12月29日附件 《鲁氏耶尔森氏菌检测技术规范》等37项行业标准目录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替代标准号实施日期1SN/T 5665—2023鲁氏耶尔森氏菌检测技术规范2024-7-12SN/T 1496—2023进出口化妆品中生育酚及α-生育酚醋酸酯的测定SN/T 1496—20042024-7-13SN/T 5326.4—2023进出口食品化妆品专业分析方法验证指南 第4部分:分子生物学方法2024-7-14SN/T 5487—2023十足目虹彩病毒1感染检疫技术规范2024-7-15SN/T 5562.1—2023海关实验室数字化管理规范 第1部分:总则2024-7-16SN/T 5562.2—2023海关实验室数字化管理规范 第2部分:组织管理2024-7-17SN/T 5562.3—2023海关实验室数字化管理规范 第3部分:数据管理2024-7-18SN/T 5562.4—2023海关实验室数字化管理规范 第4部分:架构管理2024-7-19SN/T 5562.5—2023海关实验室数字化管理规范 第5部分:数据控制和信息管理2024-7-110SN/T 5562.6—2023海关实验室数字化管理规范 第6部分:数据分析管理2024-7-111SN/T 5562.7—2023海关实验室数字化管理规范 第7部分:服务方管理2024-7-112SN/T 5562.8—2023海关实验室数字化管理规范 第8部分:安全管理2024-7-113SN/T 5570—2023进出口铁合金归类化验2024-7-114SN/T 5574—2023进口油品固体废物属性鉴别规程2024-7-115SN/T 5619.1—2023进出口医用防护用品安全项目技术规范 第1部分:通则2024-7-116SN/T 5619.2—2023进出口医用防护用品安全项目技术规范 第2部分:防护口罩2024-7-117SN/T 5619.3—2023进出口医用防护用品安全项目技术规范 第3部分:儿童口罩2024-7-118SN/T 5619.4—2023进出口医用防护用品安全项目技术规范 第4部分:防护服2024-7-119SN/T 5619.5—2023进出口医用防护用品安全项目技术规范 第5部分:一次性隔离衣2024-7-120SN/T 5619.6—2023进出口医用防护用品安全项目技术规范 第6部分:手套2024-7-121SN/T 5619.7—2023进出口医用防护用品安全项目技术规范 第7部分:防护帽2024-7-122SN/T 5619.8—2023进出口医用防护用品安全项目技术规范 第8部分:无纺布2024-7-123SN/T 5644.1—2023出口食品中农用化学物质的快速检测方法 拉曼光谱法 第1部分:总则2024-7-124SN/T 5644.2—2023出口食品中农用化学物质的快速检测方法 拉曼光谱法 第2部分:孔雀石绿和结晶紫2024-7-125SN/T 5644.3—2023出口食品中农用化学物质的快速检测方法 拉曼光谱法 第3部分: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2024-7-126SN/T 5644.4—2023出口食品中农用化学物质的快速检测方法 拉曼光谱法 第4部分:多菌灵2024-7-127SN/T 5644.5—2023出口食品中农用化学物质的快速检测方法 拉曼光谱法 第5部分:噻菌灵2024-7-128SN/T 5644.6—2023出口食品中农用化学物质的快速检测方法 拉曼光谱法 第6部分:腈菌唑2024-7-129SN/T 5644.7—2023出口食品中农用化学物质的快速检测方法 拉曼光谱法 第7部分:毒死蜱2024-7-130SN/T 5644.8—2023出口食品中农用化学物质的快速检测方法 拉曼光谱法 第8部分:三唑磷2024-7-131SN/T 5644.9—2023出口食品中农用化学物质的快速检测方法 拉曼光谱法 第9部分:地虫硫磷2024-7-132SN/T 5644.10—2023出口食品中农用化学物质的快速检测方法 拉曼光谱法 第10部分:亚胺硫磷2024-7-133SN/T 5668—2023水禽圆环病毒感染检疫技术规范2024-7-134SN/T 5681—2023工业单羧脂肪酸含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2024-7-135SN/T 5706—2023化妆品微生物检验方法 大肠埃希氏菌检验2024-7-136SN/T 5742—2023鱼类及其制品中金枪鱼、鳕鱼和虹鳟鱼成分快速检测方法 PCR—试纸条法2024-7-137SN/T 5754—2023进口货物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方法 对苯二甲酸2024-7-1
  • 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发布团体标准《植物提取物中麦芽糊精的测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及《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经组织专家委员会审查,现批准发布团体标准T/CCCMHPIE 1.92—2023《植物提取物中麦芽糊精的测定》。标准自2023年8月30日发布,2023年9月5日起实施,现予以公告。 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2023年8月30日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团体标准发布公告.pdf
  • 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关于征集2023年度团体标准项目的通知
    相关企业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加强行业的标准建设,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商会自2013年正式启动团体标准制定工作,现已制定发布或进入公示阶段的标准84个,填补了行业空白,规范了市场秩序,对促进相关产业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完善植物提取物、中药材、化妆品团体标准体系,推进推动行业规范发展,商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及《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决定开展2023年度团体标准项目征集工作,相关事宜如下:一、申报范围(一)申报项目应以促进行业进出口可持续发展为导向,围绕企业所在领域的发展需求,聚焦高质量产品、高水平服务,体现标准化与科技创新互动发展,提升产业质量标准化水平;(二)填补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空白,满足市场对标准的需求,有助于质量改进提升。二、申报要求(一)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无交叉、无重复,技术要求不得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二)申报单位对标准制定的目的意义、必要性和可行性、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国内外情况等进行必要的前期研究,鼓励相关单位联合提出立项申请;(三)项目技术内容成熟,具有可靠性和先进性,具备应用的条件;(四)新立项编制标准或对已有团体标准进行修订。三、申报程序(一)拟提出团体标准立项的单位,需填写《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团体标准立项申请书》,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一式两份),并将电子版发送指定邮箱;(二)商会将根据申报情况,适时组织专家进行立项论证等审核工作;(三)立项批准后,按《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规定,开展团体标准编制相关工作。四、联系方式联系人:李辉/高滢 电 话:17326820161/15901200523邮 箱:lihui@cccmhpie.org.cn /gaoying@cccmhpie.org.cn地 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南竹杆胡同北京INN大厦3号楼11层附件: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团体标准立项申请书.doc
  • 海关最新防疫仪器出口数据 物资出口超700亿元
    p   据海关统计,3月1日至4月30日,全国共验放出口主要防疫物资价值712亿元。包括:口罩278亿只,防护服1.3亿件,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7341万人份,红外测温仪1257万件,呼吸机4.91万台,病员监护仪12.4万台,护目镜4363万副,外科手套8.54亿双。 /p p   4月份以来,我国出口防疫物资呈明显增长态势,日均出口额从上旬的约10亿元,增至近期日均30亿元以上,一个月内持续增长逾3倍。 /p p   根据海关总署17日最新发布数据显示,3月1日至5月16日,全国共验放出口防疫物资价值1344亿元,其中包括509亿只口罩。除口罩外,3月以来我国还出口了2.16亿件防护服、8103万副护目镜、1.62亿人份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7.27万台呼吸机(无创呼吸机6.39万台)、17.7万台病员监护仪、2643万件红外测温仪、10.4亿双外科手套。 /p p   数据还显示,我国防疫物资主要出口目的地为美国、德国、日本、法国、意大利。一般贸易占94%,价值1263亿元。 /p p   在全球疫情持续蔓延的特殊时期,为深化疫情防控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全球公共卫生危机,海关总署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加强出口防疫物资质量监管,严格规范出口秩序。对于在出口环节查获的霉变、残损、受污、超出保质期以及经实验室检测质量安全项目不合格的防疫物资,海关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将采取下调信用评级、提高查验比例、依法暂停或取消有关资格资质、曝光违法违规信息等多种惩戒措施,使其“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p p   此外,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药监局七部门近日联合发布《全国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针对防疫物资生产、产品质量、标准认证、检验检测以及市场秩序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将综合运用行政执法、刑事打击、信用惩戒、联合执法等多种手段,提升整治效能。 /p
  •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公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44号)   第144号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7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进出口食品安全,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水果、食用活动物的安全管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做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抽检,对进出口食品实施分类管理、对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诚信管理。   第五条 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诚实守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从事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人员(以下简称检验检疫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尽职尽责。   第二章 食品进口   第七条 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对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需要进行回顾性审查。   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国内外疫情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风险分析结果,结合前款规定的评估和审查结果,确定相应的检验检疫要求。   第八条 进口食品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检验检疫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实施检验。   首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进口商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九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制度,注册工作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申请备案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按照备案要求提供企业备案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注册和备案名单应当在总局网站公布。   第十条 进口食品需要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手续的,应当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方可进口。   第十一条 对进口可能存在动植物疫情疫病或者有毒有害物质的高风险食品实行指定口岸入境。指定口岸条件及名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并公布。   第十二条 进口食品的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持下列材料向海关报关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一)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   (二)相关批准文件   (三)法律法规、双边协定、议定书以及其他规定要求提交的输出国家(地区)官方检疫(卫生)证书   (四)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提供进口食品标签样张和翻译件   (五)首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应当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许可证明文件   (六)进口食品应当随附的其他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报检时,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所进口的食品按照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量、总值、生产日期(批号)及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逐一申报。   第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报检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受理报检。   第十四条 进口食品的包装和运输工具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第十五条 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标签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以及与质量有关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检验,包括格式版面检验和标签标注内容的符合性检测。   进口食品标签、说明书中强调获奖、获证、产区及其他内容的,或者强调含有特殊成分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进口食品在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之前,应当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监管场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第十八条 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合格证明,准予销售、使用。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合格证明应当逐一列明货物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批号),没有品牌、规格的,应当标明“无”。   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进口商办理退运手续。其它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第十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实施备案管理。进口商应当事先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制准确完备的进口商备案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的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三)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四)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五)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   (六)2年内曾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食品品种、数量)   (七)自理报检的,应当提供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检验检疫机构核实企业提供的信息后,准予备案。   第二十条 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进口食品的卫生证书编号、品名、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本辖区内进口商的进口和销售记录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食品安全实行风险监测制度,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进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进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对进口食品进行风险监测,上报结果。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进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调整对相关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管措施。   第二十二条 进口食品原料全部用于加工后复出口的,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出口食品目的国(地区)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贸易合同要求进行检验。   第二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进口食品时,可以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和出口商、国内进口商、报检人、代理人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对有违法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罚的,可以将其列入违法企业名单并对外公布。   第三章 食品出口   第二十四条 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进口国家(地区)无相关标准且合同未有要求的,应当保证出口食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二十五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容器等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记录档案,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对其出口食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报检。   上述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制度,备案工作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实施备案管理的原料品种目录(以下称目录)和备案条件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制定。出口食品的原料列入目录的,应当来自备案的种植、养殖场。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布备案的原料种植、养殖场名单。   第二十九条 备案种植、养殖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对备案种植、养殖场实施监督、检查,对达不到备案要求的,及时向所在地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通报。   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向备案种植、养殖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通报种植、养殖场提供原料的质量安全和卫生情况。   第三十条 种植、养殖场应当建立原料的生产记录制度,生产记录应当真实,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备案种植、养殖场应当依照进口国家(地区)食品安全标准和中国有关规定使用农业化学投入品,并建立疫情疫病监测制度。备案种植、养殖场应当为其生产的每一批原料出具出口食品加工原料供货证明文件。   第三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安全实施风险监测制度,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对本辖区内出口食品实施监测,上报结果。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在风险分析基础上调整对相关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管措施。   第三十二条 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持合同、发票、装箱单、出厂合格证明、出口食品加工原料供货证明文件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应当将所出口的食品按照品名、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逐一申报。   第三十三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出口食品分类管理要求、本地出口食品品种、以往出口情况、安全记录和进口国家(地区)要求等相关信息,通过风险分析制定本辖区出口食品抽检方案。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抽检方案和相应的工作规范、规程以及有关要求对出口食品实施抽检。   有双边协定的,按照其要求对出口食品实施抽检。   第三十四条 出口食品符合出口要求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规定出具通关证明,并根据需要出具证书。出口食品进口国家(地区)对证书形式和内容有新要求的,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检验检疫机构方可对证书进行变更。   出口食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证明。依法可以进行技术处理的,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合格后方准出口 依法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后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第三十五条 出口食品的包装和运输方式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并经检验检疫合格。   第三十六条 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食品的集装箱、船舱、飞机、车辆等运载工具,承运人、装箱单位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装运前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清洁、卫生、冷藏、密固等适载检验 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装运。   第三十七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运输包装上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备案号、产品品名、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出具的证单中注明上述信息。进口国家(地区)或者合同有特殊要求的,在保证产品可追溯的前提下,经直属检验检疫局同意,标注内容可以适当调整。   需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加施。   第三十八条 出口食品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符合出口要求运往口岸的,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可以采取监视装载、加施封识或者其他方式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出口食品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符合出口要求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规定实施抽查,口岸抽查不合格的,不得出口。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将有关信息及时通报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并按照规定上报。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不合格原因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四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出口食品时,可以将其生产经营者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对有违法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罚的,可以将其列入违法企业名单并对外公布。   第四章 风险预警及相关措施   第四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口食品实施风险预警制度。   进出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或者疫情的,以及境内外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或者疫情可能影响到进出口食品安全的,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及控制措施。   第四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建立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收集网络,收集和整理食品安全信息,主要包括:   (一)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发现的食品安全信息   (二)行业协会、消费者反映的进口食品安全信息   (三)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风险预警信息,以及境外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第四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经核准、整理的食品安全信息,按照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并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通报。   第四十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直属检验检疫局按照相关规定对收集到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风险分析研判,确定风险信息级别。   第四十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的级别发布风险预警通报。国家质检总局视情况可以发布风险预警通告,并决定采取以下控制措施:   (一)有条件地限制进出口,包括严密监控、加严检验、责令召回等   (二)禁止进出口,就地销毁或者作退运处理   (三)启动进出口食品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风险预警及控制措施。   第四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对不确定的风险直接发布风险预警通报或者风险预警通告,并采取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控制措施。同时及时收集和补充有关信息和资料,进行风险分析。   第四十七条 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已不存在或者已降低到可接受的程度时,应当及时解除风险预警通报和风险预警通告及控制措施。   第四十八条 进口食品存在安全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进口食品进口商应当主动召回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进口食品进口商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做好召回食品情况记录。   检验检疫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组织核查,根据产品影响范围按照规定上报。   进口食品进口商不主动实施召回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向其发出责令召回通知书并报告国家质检总局。必要时,国家质检总局可以责令其召回。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发布风险预警通报或者风险预警通告,并采取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措施以及其他避免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四十九条 发现出口的食品存在安全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害的发生,并立即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第五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在依法履行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第五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采取的控制措施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并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通报。   国家质检总局按照有关规定将相关食品安全信息及采取的控制措施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指定场所监管相关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销售、使用经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进口食品,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四条 进口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的   (二)建立的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没有如实记录进口食品的卫生证书编号、品名、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的   (三)建立的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保存期限少于2年的。   第五十五条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农业化学投入品的   (二)相关记录不真实或者保存期限少于2年的。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出口食品使用的原料未按照规定来自备案基地的,按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报检或者未经监督、抽检合格擅自出口的   (二)擅自调换经检验检疫机构监督、抽检并已出具检验检疫证明的出口食品的。   第五十七条 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检验检疫机构及检验检疫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进出口食品的生产企业、进出口商和代理商。   第五十九条 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食品以及边境小额和互市贸易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条 以快件、邮寄和旅客携带方式进出口食品的,应当符合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   第六十一条 进出口用作样品、礼品、赠品、展示品等非贸易性的食品,进口用作免税经营的、使领馆自用的食品,出口用作使领馆、中国企业驻外人员等自用的食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二条 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食品,国家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解读
    完善法律体系 构筑安全防线——《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解读   金秋九月,是全国“质量月”,9月13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了第144号令,《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已通过审议并将于2012年3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中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对于中国加强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具有重要的意义。   立法背景解读   ——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配套规章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出台背景主要有三个方面:   第一,进出口食品贸易发展迅速。近年来,我国进出口食品贸易发展迅速。2002年以来,进出口食品贸易额连续保持在10%以上的增长速度。“十一五”期间是我国进出口食品贸易快速增长时期。据统计,2005~2009年,我国进出口食品农产品贸易额分别为562.9、634.8、775.9、985.5和913.8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9.5%、12.8%、22.2%、27.0%和-7.3%,2010年1~6月,进出口食品贸易摆脱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贸易额达546.4亿美元,与上年相比增长31.7%。进出口食品在对外贸易中所占比重逐年增长。   第二,国内外食品形势要求加强食品监管。一方面,国外特别是发达国家对食品的要求越来越高,形成非关税技术壁垒,对我国食品出口产生了重大影响 另一方面,进口食品逐年递增,越来越多地进入到消费者的日常生活。但是,目前我国食品质量安全状况不容乐观,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指示,要加强食品监管,确保安全。   第三,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急需制定规章规范管理。国家质检总局成立后,先后制定颁布了进出境肉类产品、进出境水产品、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涉及进出口食品的规章,但大多是针对单项产品的管理规定,不能满足现实工作的需要。2009年,中国颁布了《食品安全法》,然而对于《食品安全法》中重要的一个章节“进出口食品”却一直没有一部全面的配套规章。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统一对进出口食品进行规范管理,有必要制定一个比较系统、全面的进出口食品管理办法。   从《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出台背景,我们可以看出,这是当前中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的重量级立法,是中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起草过程解读   ——千呼万唤、精雕细琢的部门规章   2004年,国家质检总局即开始着手组织规章的起草工作,经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检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便立即向WTO成员进行了通报,征求国外各方意见并及时进行了合理化采纳。由于考虑到当时的《食品安全法》正在制订过程中,国务院法制办拟在《食品安全法》中增加“食品进出口”一章,为保持与法的有效衔接,规章草案一直没有发布实施。待《食品安全法》公布后,国家质检总局再次组织有关专家对管理办法进行了论证修改,同时将原草案名称由《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改为《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修改后两次征求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的意见,并在国务院法制办和质检总局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引发热议与广泛关注。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出台前后历时4年,然而排除上述种种延迟的客观原因,这部“千呼万唤始出来”的部门规章,却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高度重视,以及立法部门严谨求实、字斟句琢的工作作风。   设定制度解读   ——全面构筑进出口食品安全防线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对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检验检疫机构的行为做出的规定,是上述法律法规有关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集成和细化。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共六十条,分为六章,即:总则、食品进口、食品出口、风险预警、法律责任和附则。为保持与食品安全法一致,将原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分别改为食品进口、食品出口。   第一,对进口食品,建立包括“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评估、明确标准、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检疫审批、口岸检验检疫、收货人备案、安全监控、违法企业名单、食品召回”为主要内容的全方位管理体系。按照办法第七条规定,对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并可以对其进行回顾审查,以确定相应的检验检疫要求 按照第九条的规定,对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 按照第八条、第十到第十八条规定,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 按照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对进口食品收货人实施管理 按照第二十一条规定,对进口食品实施风险监测制度,采取不同的检验监管方式。   第二,对出口食品,建立包括“监测计划、种植养殖场备案、生产企业备案、抽检、违法企业名单”为主要内容的管理体系。按照第二十五条到第二十七条规定,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管理 按照办法第二十八条到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种植养殖场实施管理 按照第三十一条规定,实施出口食品风险监测制度 按照第三十三到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出口食品实施抽检。   第三,对进出口食品,实施风险预警管理。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收集、整理食品安全信息 按照第四十三条规定,进行食品安全信息通报 按照第四十四条规定,进行风险分析 按照第四十五条到第四十七条规定,实施风险预警和控制措施。   要点解读   ——适应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发展   要点一,名称的修改体现未来的立法意图。草案原名《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符合国家质检总局规章的习惯性叫法。然而在草案审核阶段,草案名称由《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改为《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这是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方面是考虑到名称要与食品安全法保持一致,另一方面是考虑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性,今后可能会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做更高层次的立法,将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的立法提升到国务院法规的层级。因此,将名称命名为“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   要点二,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制度。《商检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对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而《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两法对于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管理制度不尽相同的矛盾在这部规章里得到了解决,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采用了《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备案管理制度,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制度。同时,国家质检总局第142号令颁布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有关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备案工作按照该规章执行。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制度的确认,是《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较之之前有关规定的最实质性的一大变动。   要点三,所设制度适应当前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自成立以来,不断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在进口方面,建立了以风险分析制度、国外企业注册制度、检疫审批制度及境外食品出口商或代理人和境内食品进口商或代理人备案制度为基础,符合国际惯例的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对来自17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食品依法实施检验检疫。在出口方面,建立了以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制度、疫情疫病监测制度和出口食品有毒有害物质监控制度为基础,以监督抽查检验为手段,实施预防为主、全程监控的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目前,已对6000多个出口食品原料的种植养殖基地进行了备案,有效保证了向210多个国家和地区出口食品安全。从上述的“设定制度解读”中,《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所构筑的一系列制度,基本上体现了当前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的理念。“十一五”期间我国出口食品合格率一直保持在99.8%以上,进口不合格食品检出率从2005年的0.54%逐年提高到2009年的2.45%,从现实来看,这种制度是符合当前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需要的。对当前行之有效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实践的总结,并将之制度化,正是这部规章的最大亮点。   要点四,关于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标准规定。《食品安全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食品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是在第六章中未对出口食品的标准进行细化规定。由于我国的相关食品标准与进口国家(地区)的食品标准不尽一致,在限用物质、具体限量等方面差异较大,如我国与日本的规定中,有部分物质我国允许用于食品而日本禁止使用,日本允许使用的我国又禁止使用。如果完全按照我国食品标准生产食品,很难达到进口国家的要求。《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对出口食品标准进行了特别规定。因此,《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采用了特别规定的要求,即“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出口产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并增加了关于“进口国家无相关标准且合同未要求”的情形的规定。   要点五,关于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为了便于操作,具体实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设定了“实施备案管理的原料品种目录”,对列入目录的原料实施备案管理。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关系到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在全国“质量月”活动期间出台的这部《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体现了党和政府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高度重视。随着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的逐步构建与完善,国家质检总局将进一步完善两大体系,即基于风险分析、符合国际惯例的进口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以及从源头备案、过程监督、产品抽检、符合我国实际的出口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把好进出口食品的国门,让党和人民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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