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厂家
暂无
暂无
我们是cma,有些单位来样检测,送进出水各一,经常有进水很高,出水很低的情况,我们到底有没有去判断是否合理的义务,比如说进水好几十的tp,出水却低于检出限这样的情况。个人觉得好像并没有这样的义务,毕竟废水处理工艺是可以根据需求去定的,基本只要出得起价格,多高的废水都可以做到纯水水质。我们也不可能去了解人家的处理工艺。但是之前又确实被别的第三方拒绝过,不肯出这样的报告。所以,想请教一下各位大神,这样的情况怎么处理?
我公司计划申请第一方实验室的CNAS认可,关于样品管理我有一点想法不晓得能不能行得通,请有实验室认可管理经验的人给于指点:1、目前实验室接到研发送样后,样品直接由检测负责人接收。结合我公司的这个实际情况,我想在程序中规定,委托人送样时由相应产品的检测负责人兼职样品员负责样品接收和委托协议签订工作。这样以来也就是说每个检测人员都可以兼职对应产品的样品员,是否可行?2、接收样品要登记,领取样品检测要登记,样品检测完毕返还委托人要登记,若留样又要登记,留样处理时也要登记,这样表格太多,所以我考虑把来样登记,检测领用登记,检测完毕委托人领取走登记,以及留样登记,留样期过后的处理登记都做在一张表格上,这样是否可行。3、由于内部实验室的合同评审都非常简单,或者基本不涉及,所以把委托检验申请单及合同评审做在一张表格上是否可行?以上我个人觉得准则中没有明确规定如何做,所以我是这样简化考虑的,方便实验室的实际操作,避免太过复杂,工作时做不到位,评审时专门在去准备的情况。请高手们发表看法,感谢。
在检验报告中,基本都能看到“本报告,仅对来样负责”,也就是说,检测机构仅对于实验室的样品负责,不能代表被检单位的所有样品,但现在目前,很多被检单位利用这种报告,大肆宣扬,夸大的范围和用途。 而对于检测机构来说,“本报告,仅对来样负责”一句话,对于很多官司,起到了保护作用,使检测机构得到保护。 不知大家是如何看这个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