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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健食品是食品的特殊种类,不能代替药品,不能宣传疾病治疗、预防作用。广大消费者,特别是中老年人,切勿听信将保健食品比成灵丹妙药的虚假夸大宣传。 二、保健食品不含全面的营养素,不能代替其他食品,要坚持正常饮食。 三、要通过正规的渠道购买保健食品,索要正规的销售凭据,切忌通过非法的传销和会议销售等途径购买保健食品。 四、选购保健食品要认准产品包装上的保健食品标志(小蓝帽)及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依据其功能有针对性的选择,并按标签说明书的要求食用,切忌盲目使用。相关产品信息可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查询。 五、选购保健食品要检查保健食品包装上是否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及其生产许可证号,生产许可证号可到企业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网站查询。
关于征求《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及相关配套文件意见的函 食药监许函457号 2010年11月15日 发布 有关单位: 为加强保健食品监督管理,规范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我司组织起草了《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及其配套文件,现公开征求意见,请将修改意见于2010年11月22日前反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司。 联 系 人:郭海峰 联系电话:010-88331118 传 真:010-88374394 电子邮件:guohf@sda.gov.cn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加强对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规范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保健食品,其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保健食品标签是指保健食品包装上印有或者贴有的内容。说明书是指对产品名称、保健功能、保存条件与保质期、适宜人群与食用方法、生产者等相关信息的介绍。第四条 保健食品包装应当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应当附有说明书。第五条 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第六条 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持有者对产品标签和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七条 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产品名称、主要原料、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保健功能、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食用方法及食用量、规格、保质期、贮藏方法、注意事项、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号、联系方式。进口保健食品还应当标明生产国(地区)和经营企业的名称、地址。保健食品标签还应当标注保健食品标志及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生产日期、批号、净含量等。第八条 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不得标注明示或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或以虚假、夸张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第九条 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文字应当清晰、醒目、持久、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字体和背景、底色应采用对比色。(二)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的标注涉及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内容的,应当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内容和顺序一致。(三)应当使用规范的汉字,进口保健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和说明书。(四)计量单位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五)不得以误导性的文字、图形、符号描述或暗示某一保健食品或保健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的相似或相同。(六)标签不得与包装物(容器)分离。不得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第十条 保健食品标签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co
近日,有媒体报道部分公司宣传“南极磷虾油保健品”功效强大、包治百病。为避免消费者上当受骗,国家食药总局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以下事项: 一、磷虾油是卫生计生委于2013年批准的新食品原料(卫生计生委 2013年 第16号公告),可在普通食品中使用,不能代替药品,不能宣传疾病治疗、预防作用。 二、截至目前,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未批准过含磷虾油原料的保健食品。 三、消费者在购买保健食品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保健食品不能代替药品,不能宣传疾病治疗、预防作用,不能将保健食品作为灵丹妙药。2.保健食品不含全面的营养素,不能代替其他食品,要坚持正常饮食。3.食用保健食品要依据其功能有针对性的选择,切忌盲目使用。4.食用保健食品应按标签说明书的要求食用。5.检查保健食品包装上是否有保健食品标志及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可在总局网站查询核对产品信息。 磷虾油是卫生计生委于2013年批准的新食品原料(卫生计生委 2013年 第16号公告),来源于磷虾科磷虾属南极大磷虾,经水洗、破碎、提取、浓缩、过滤等步骤制得;食用量3克/天;质量要求:总磷脂38g/100g,DHA3g/100g,EPA6g/100g;并规定婴幼儿、孕妇、哺乳期妇女及海鲜过敏者不宜食用,产品标签、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