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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ign=left]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url=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1812/t20181207_680840.html]《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农副食品加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农药制造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有色金属工业》等五项环境保护标准[/url]。生态环境监测司有关负责人就《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镀工业》等五项标准的意义、制定思路以及主要内容等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align][color=#000000][/color][align=left] [b]问:标准的定位与意义是什么?[/b][/align][color=#000000][/color][align=left] 答: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要求排污单位对自身排污状况开展监测,排污单位开展排污状况自行监测是法定的责任和义务。自行监测作为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任务,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48号)第十一条,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是排污许可管理的重要技术支撑文件之一。[/align][color=#000000][/color][align=left] 电镀工业、农副食品加工业、平板玻璃工业、农药制造工业、有色金属工业等行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已发布实施,而作为自行监测的全面要求,应以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规定为准。[/align][color=#000000][/color][align=left] [b]问:标准制定有什么主要思路?[/b][/align][color=#000000][/color][align=left] [b]答:[/b]五项标准在制定过程中,系统梳理行业排放标准、相关管理制度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对行业排放监管的要求,规定了相应行业企业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适用于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同时对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信息记录提出要求。[/align][color=#000000][/color][align=left] [b]问:电镀工业技术指南的主要内容是什么?[/b][/align][color=#000000][/color][align=left] [b] 答:[/b]污染物监测点位和指标,主要依据《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进行确定。[/align][color=#000000][/color][align=left]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的废水排放监测,流量应采取自动监测,pH值、化学需氧量、总氰化物、总铜、总锌、7种第一类废水污染物,其余指标按月监测。[/align][color=#000000][/color][align=left] 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废水流量、pH值、化学需氧量应采取自动监测,氨氮、总氮、总磷、总氰化物、总铜、总锌及7种第一类废水污染物按日监测,其余指标按月监测。[/align][color=#000000][/color][align=left] 废气排放监测,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均按半年监测,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均按年监测。[/align][color=#000000][/color][align=left] [b] 问:农副食品加工业技术指南的主要内容是什么?[/b][/align][color=#000000][/color][align=left] [b]答:[/b]污染物监测点位和指标,主要依据《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9)、《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7)、《淀粉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1)以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进行确定。[/align][color=#000000][/color][align=left] 废水排放是该行业的主要污染排放类型,综合考虑排污单位的控制级别、废水排放去向、自行监测经济成本以及对环境的影响风险,在监测指标、监测频次上做差别性要求。对于重点排污单位,废水总排放口的流量、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实施自动监测,直接排放企业废水总排放口的其他污染物按月监测,间接排放企业废水总排放口的其他污染物按季度监测。非重点排污单位则按季度或半年的频次开展监测。本标准还对雨水排放口和直接排放的生活污水排放口监测频次进行了规定。[/align][color=#000000][/color][align=left] 有组织废气监测点位主要包括锅炉排放口及其他15种废气排放口,各类排放口的污染物指标有所差异。本标准中多数排放口的监测频次为1次/半年,颗粒粕系统1次/两周,浸出与精炼车间、腥臭废气排放口监测频次为1次/季度。无组织废气监测频次为1次/半年。[/align][color=#000000][/color][align=left] [b] 问:平板玻璃工业技术指南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b][/align][color=#000000][/color][align=left] [b] 答:[/b]污染物监测点位和指标,主要依据《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3)、《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进行确定。[/align][color=#000000][/color][align=left] 废气有组织监测中,玻璃熔窑对应排放口是主要排放口,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需采用自动监测;氯化氢、氟化物、氨每半年监测1次,其中氨为使用含氨物质作为还原剂的排污单位的选测指标;另外,使用重油、煤焦油、石油焦作为燃料的排污单位还要根据燃料成分检测结果,针对性监测重金属指标,监测频次为半年;在线镀膜工序对应排放口为非连续生产排放,设置监测指标颗粒物、氯化氢、氟化物、锡及其化合物等4项指标,监测频次为半年;此外,原料破碎、储存、配料、煤制气系统等6类工艺对应的排放筒,主要污染物均为颗粒物,监测频次要求为每半年到一年1次。[/align][color=#000000][/color][align=left] 废气无组织监测中,根据排污单位所包含的不同工艺及设施,规定颗粒物、氨、硫化氢、非甲烷总烃等4项监测指标,监测频次为每半年到一年1次。[/align][color=#000000][/color][align=left] 废水监测中,针对废水总排放口、循环冷却水排放口、脱硫废水处理设施排放口、发生炉灰盘水封水和洗涤煤气的洗涤水排放口、雨水排放口分别提出了监测要求。[/align][color=#000000][/color][align=left] [b] 问:农药制造工业技术指南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b][/align][color=#000000][/color][align=left] [b]答:[/b]本标准立足当前实施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且与正在修订的《杂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有效衔接,兼顾《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药制造工业》(HJ 862)对农药原药活性成分或农药中间体等特征污染物的管控要求,确定监测指标和监测点位。[/align][color=#000000][/color][align=left] 对于农药制造工业直接排放的废水排放监测指标,在废水总排口规定对流量、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进行自动监测,规定对悬浮物、石油类、色度最低监测频次仍为日。总磷的最低监测频次定为月。其中,含磷化学农药制造排污单位总磷须采取自动监测。五日生化需氧量、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监测项目以及11项有毒有害或优先控制污染物指标和12项农药行业特征污染物最低监测频次定为月。间接排放企业废水总排放口的污染物指标监测频次适当降低。[/align][color=#000000][/color][align=left] 对于有组织废气主要排放口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要求实施自动监测;臭气浓度、特征污染物最低监测频次定为半年;二噁英监测频次定为年;危险废物焚烧炉中一氧化碳、氯化氢等及其他项目最低监测频次定为月。[/align][color=#000000][/color][align=left] 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指标包括颗粒物、臭气浓度、挥发性有机物、特征污染物最低监测频次定为半年。[/align][color=#000000][/color][align=left][b] 问:有色金属工业技术指南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b][/align][color=#000000][/color][align=left] [b]答:[/b]本标准依据《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排准》(GB 25465)及修改单、《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排准》(GB 25466)及修改单、《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排准》(GB 25467)及修改单、《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排准》(GB 25468)修改单、《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排准》(GB 30770)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紧密对接《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色金属工业—铝冶炼》等11个行业的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结合环境管理要求对各冶炼行业监测指标进行了明确。指标选取时充分体现不同生产工序污染特征,突出重点。[/align][color=#000000][/color][align=left] 废水总排放口监测,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pH值实施自动监测。其他污染物均采取手工监测,总铅、总砷、总镉、总汞按日监测,总锌、总铜、总锡、总锑、总钴、总镍按月监测,悬浮物、硫化物、氟化物、石油类等常规污染物按季度监测。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重金属一类污染物监测频次同总排口保持一致。[/align][color=#000000][/color][align=left] 对于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指标,金属冶炼行业烟气制酸系统、环境集烟系统、炼前处理系统及冶炼过程中主要冶炼炉窑为主要排放源,规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实行自动监测,行业特征重金属污染物按月监测,硫酸雾、氟化物等制酸废气污染物按季度监测。电解铝、铜、镍、钛冶炼均涉及到电解工艺,根据电解系统污染程度,规定电解铝电解系统排放口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均实行自动监测,氟化物按月监测,铜、镍、钛冶炼行业电解系统排放口可每季度监测一次或者半年监测一次。冶炼与电解工序之外的其他工序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监测频次可按季度或半年监测一次开展。[/align][color=#000000][/color][align=left] 对于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指标,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监测。[/align]
来信: [font=&][size=16px][color=#4c4c4c] 电镀为重金属行业,镀铬废气排放铬酸雾,请问,铬酸雾是否需要申请废气中铬的总量?[/color][/size][/font] 回复: 电镀废气中铬酸雾所占比例较小,铬酸雾经净化处理后排放的铬浓度很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镀工业》(HJ855—2017)中未要求电镀工业排污单位明确废气中总铬或六价铬的许可排放量。电镀废气中的铬酸雾也未纳入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范围,目前无需申请铬的总量。
石油工业尤其是石油炼制过程中会产生一定数量的有毒有害气体。这些废气的来源有三:一是燃料燃烧,如车辆和内燃机设备的尾气、加热炉和锅炉的烟气,油田和炼油厂自备热电厂煤粉的燃烧烟气;二是石油天然气开发、集输、储运、加工过程中,在井口挥发、放空或井喷泄漏的气体,输油管线、油罐泄漏气体,炼油厂和石油化工厂生产装置产生的不凝气、释放气和反应的副产品气体以及在废水与其他废弃物处理和运输中散发的恶臭和有害气体;三是石油天然气企业附属的机械厂和其他加工厂(管子站等)的气体废弃物(漆和涂料的挥发物等)。 2001年,我国945个石油加工和炼焦企业共排放工业废气433005亿立方米,占全国工业废气总排放量的2.6%;180个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共排放废气126064亿立方米,占全国工业废气总排放量的0.7%。但与石油天然气工业部门的产值在全国工业总产值中所占比例相比并不算高,例如,仅石油天然气开采行业的产值就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2.6%。 石油炼制装置的加工能力通常为百万吨级,因此废气排放量大,污染物成分复杂、毒性强、种类多、排放集中,危害性甚大。排放的污染物质在距生产装置2千米处还可检出。例如,炼油厂催化裂化装置排出的再生烟气含粉尘、一氧化碳、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硫,由于排放高度一般在100米左右,污染物扩散范围较大。根据对胜利炼油厂催化裂化装置下风向500米处进行测试,二氧化硫浓度为0.15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为0.079毫克/立方米,一氧化碳为0.211毫克/立方米。炼油厂添加剂生产装置间歇排放的含氯化氢气体,排放时在距装置200米处空气中氯化氢浓度为0.92毫克/立方米,附近的居民可以闻到令人不愉快的气味。 石油燃烧时会生成一种叫苯并芘的物质,很容易被大气中的飘尘吸附,通过呼吸进入人体,在肺泡和支气管壁上长期滞留,可诱发癌变。还有统计表明,城市大气中苯并芘的浓度每增加0.1微克/100立方米,则肺癌的死亡率将增加5%。在城市的工业区,苯并芘的污染水平较高,例如北京的重工业区,大气中苯并芘的浓度zui高时可达11.45微克/100立方米,市区达4.70微克/100立方米,而在林木茂密没有工业污染的清洁区,苯并芘的浓度仅为0.24微克/100立方米。 苯在常温下为一种无色、有甜味的透明液体,其密度小于水,具有强烈的芳香气味。苯的沸点为80.1℃,熔点为5.5℃,。苯比水密度低,密度为0.88g/ml,但其分子质量比水重。 由于苯的挥发性大,暴露于空气中很容易扩散。人和动物吸入或皮肤接触大量苯进入体内,会引起急性和慢性苯中毒。有研究报告表明,引起苯中毒的部分原因是由于在体内苯生成了苯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