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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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饲料相关的耗材

  • RNKGS-36土壤消解仪50ml四氟消解管土壤筛查专用
    1、环境领域土壤的消解仪器: RNKGS-36 聚四氟乙烯消解管/PFA消解管试剂: 1. 盐酸(HCI) : p=1.19g/mL, 优级纯2.硝酸(HNO3) : p=1.42g/mL, 优级纯3.氢氟酸(HF) : p=1.49g/mL4.高氯酸(HCIO4) : p=1 .68g/mL,优级纯步骤: 1. 称取土壤样品0.2-0.5g于聚四氟乙烯消解管中,加入10mL盐酸HCI,插入消解孔中。2.设定消解仪温度为100°C,加热至样品剩余少量后取下冷却。3.加入5mL硝酸HNO3、5mL 氢氟酸HF、3mL高氯酸HCIO4,加盖。4.设定消解仪温度为170°C,升温加热约1h,冷却后开盖。5.继续加热挥硅,升温到200°C,待冒浓白烟蒸至少量后,取下冷却,液体呈透明。电热消解仪 消解仪GS消解仪:又叫消解仪、电热消解仪。主要说明:1、 表面经进口Teflon氟塑料防腐不粘处理,是配套四氟消解管(消化管)、PFA消解管(消化管)前期消解;2、 适用于食品、医药、农业、林业、环保、化工、生化等行业以及高等院校、科研部门对土壤、饲料、重金属、矿石等化学分析之前的样品消解处理,可与原子吸收、原子荧光、ICP-AES等分析仪器配套使用;品名电热消解仪规格36位48位型号GS-36GS-48加热方式电加热 PID数显电加热 PID数显温控范围200-260℃200-260℃持续工作时间可持续48h可持续48h升温速率30分钟内升温至200℃30分钟内升温至200℃控温精度±1℃±1℃处理能力批次36个样品批次48个样品 消化管PTFE消化管 60mlPTFE消化管 60mlPFA透明消化管 60mlPFA透明消化管 60ml加热板块表面防腐进口Teflon涂层进口Teflon涂层孔径*深度30*60mm 30*60mm加热板材质精致铝合金精致铝合金额定功率2000W2800W额定电压220V220V其他说明可根据具体实验需求,选择PTFE和PFA消化管。二.产品特点:1.消解速度快、效率高:可一次性处理多个样品,采用的是环绕加热方式,减少了同一样品不同部位的温度差,也缩小了样品间的温度差,加快了消解速率,对于深度>100mm的消解仪,20分钟内,可以升温到200℃;2.控温准确:采用PID控制器,控制精度高,操作简便,温控精度:±1℃;3.消解均匀:热传导材料好,孔之间温差小,加热整体温度均匀,多个样品同时消解,保证消解的均一性;4.加热面积大、加热均匀、升温速度快、无交叉污染;5.表面处理:Teflon氟塑料防腐不粘处理,对实验室常用强酸:如盐酸、硝酸、高氯酸、氢氟酸等有很好的防腐蚀作用,寿命长。6.分体式消解仪能减少实验过程中的酸蒸气对控制仪表的腐蚀。三.应用领域 :应用:海洋检测行业、食品、农科院等行业重金属元素分析、植物微量元素分析。可以检测食品、药品、乳制品等等中铅、镉、铬、汞、砷、锌、硒、锰等重金属元素以及植物微量元素,疾控中心用于血样、尿样、指甲、头发等元素分析。
  • 土壤水势传感器
    EQ3Equitensiometer土壤水势传感器在土壤水势范围内提供稳定的基质势和土壤温度测量。EQ3采用了先进的ThetaProbe探头技术,避免了传统注水式张力计的诸多问题,特别适合在干燥土壤中使用。测量水势(基质势)在0~1000kPa的范围内,能够提供可靠准确的测量。EQ3Equitensiometer土壤水势传感器优点1方便,准确和可靠性替代注水式张力计2免维护:无需重新注水或排气3内置温度传感器4 可长时间埋设(IP68),耐低温工作原理 EQ3由精密土壤水分传感器(ML3 ThetaProbe)组成,其探针嵌入多孔材料中(平衡体)。该材料在含水量和基质势之间具有已知的稳定关系。当EQ3传感器插入土壤中时,平衡体内的基质势与周围土壤的基质势平衡。用EQ3直接测量基质材料的含水量,并用每个Equitensiometer提供的校准曲线将其转化为周围土壤的基质势。EQ3Equitensiometer土壤水势传感器应用 EQ3Equitensiometer非常适合于土壤和基质中水势的静态长期监测。它甚至可以安装在冻土中。典型的应用包括环境、植物、土壤、生态、地质科学研究,以及土木工程和农业工程应用。EQ3的总量程为0~1000 kPa,在100~500 kPa之间达到优良的精度。这使得它非常适合植物水分胁迫研究——甚至是在非常干燥的土壤中。
  • AMS环境土壤取样套件
    AMS环境土壤取样套件产品用途AMS环境土壤取样套件全部为不锈钢组件,适用于田间土壤污染水平高或需要采样器能耐酸的情况下。钻头直径有5.72厘米和8.26厘米两种规格可选,都使用5/8英寸螺纹连接头.AMS环境土壤取样套件产品技术规格209.57环境土壤取样套件连接方式5/8英寸螺纹钻头直径5.72厘米手柄长度45.72厘米分离式土壤柱状采样钻头直径3.49厘米×长度15.24厘米钻杆1.2米塑料衬管直径3.49厘米×长度15.24厘米扳手长度30.48厘米不锈钢刷直径3.81厘米×长度30.48厘米.基本配置常规取土钻头1个、沙土取土钻头1个、泥土取土钻头1个、橡胶涂层手柄1个、分离式土壤柱状采样钻头1个、常规滑动锤1个、钻杆3根、塑料衬管1个、塑料盖2个、扳手2把、wan能滑动扳手1把、不锈钢刷1把、豪华便携箱1个。209.55环境土壤取样套件连接方式5/8英寸螺纹钻头直径8.26厘米手柄长度45.72厘米分离式土壤柱状采样钻头直径5.08厘米×长度15.24厘米钻杆1.2米塑料衬管直径5.08厘米×长度15.24厘米扳手长度30.48厘米不锈钢刷直径5.08厘米×长度30.48厘米.基本配置常规取土钻头1个、沙土取土钻头1个、泥土取土钻头1个、橡胶涂层手柄1个、分离式土壤柱状采样钻头1个、常规滑动锤1个、钻杆3根、塑料衬管1个、塑料盖2个、扳手2把、wan能滑动扳手1把、不锈钢刷1把、豪华便携箱1个。209.58环境土壤取样套件连接方式5/8英寸螺纹钻头直径5.72厘米手柄长度45.72厘米分离式土壤柱状采样钻头直径3.49厘米×长度15.24厘米钻杆1.2米塑料衬管直径3.49厘米×长度15.24厘米扳手长度30.48厘米不锈钢刷直径3.81厘米×长度30.48厘米.基本配置常规取土钻头1个、沙土取土钻头1个、泥土取土钻头1个、橡胶涂层手柄1个、分离式土壤柱状采样钻头1个、常规滑动锤1个、钻杆3根、塑料衬管25个、塑料盖50个、扳手2把、wan能滑动扳手1把、不锈钢刷1把、豪华便携箱1个、含氟聚合物薄膜50片、#2不锈钢铲1把。209.56环境土壤取样套件连接方式5/8英寸螺纹钻头直径8.26厘米手柄长度45.72厘米分离式土壤柱状采样钻头直径5.08厘米×长度15.24厘米钻杆1.2米塑料衬管直径5.08厘米×长度15.24厘米扳手长度30.48厘米不锈钢刷直径5.08厘米×长度30.48厘米.基本配置常规取土钻头1个、沙土取土钻头1个、泥土取土钻头1个、橡胶涂层手柄1个、分离式土壤柱状采样钻头1个、常规滑动锤1个、钻杆3根、塑料衬管1个、塑料盖2个、扳手2把、wan能滑动扳手1把、不锈钢刷1把、豪华便携箱1个、含氟聚合物薄膜50片、#2不锈钢铲1把。

土壤饲料相关的仪器

  • 云唐饲料生产凯式定氮仪适用范围:  用于检测食品、药品、土壤、化工、农业、林业、材料、环境监测等领域氮含量或蛋白质含量测定、阳离子交换量测定。  云唐饲料生产凯式定氮仪功能特点:  1. 采用国家标准的凯氏定氮方法,浓硫酸环境消解样品、碱性环境蒸汽蒸馏、硼酸吸收、指示剂滴定终点颜色判断法。并参与国家标准GB/T22923-2008、官-方JJF109-2012《定氮仪校准规范》的起草   1. ☆自动添加稀释水、试剂(碱液和吸收液)、蒸馏、配有计算软件,计算结果方便快捷   2. 彩色液晶触摸屏,蒸馏时间与试剂添加通过屏幕设定,条件可自动保存   3. 节水设计,循环水流量≥1.5L/min只在蒸馏过程开启循环水, 冷却循环水流量实时监控,低水压报警显示,停水自动终止运行提示   4. 安全门到位、消化管到位、蒸汽炉液位、蒸汽炉温度、冷却水温度监测和提示   5. 采用成熟稳定的蒸汽发生器技术,自动预热、补水,自动控制蒸汽压力,自动防干烧,自动清洗   6. 自动控制蒸汽压力在安全范围之内,远离蒸汽过压危险   7. 双蒸馏模式,手动与自动任意切换   8. ☆采用高可靠的聚四氟乙烯风箱泵,专用防腐蚀,耐颗粒堵塞,加液稳定,负压抽吸无危险   9. ☆采用ABS工程塑料面板,耐腐蚀、防水、防电   10. 贴合氨逸出规律特殊设计的蒸馏系统,确保高可靠的测试回收率   11. 消化管周边设施智能化设计,透明亚克力保护罩,将危险彻-底隔离   12. 蒸汽发生器具有压力传感器、温度传感器、温度保护开关、水位双重检测等多重保护。  14.仪器具备自查功能,可以检测各项功能是否正常  技术指标:  1. 测试范围:0.1mg~240mgN(常规氮、硝态氮)  2. 回收率:≥99.5%(100%±0.5%)  3. 重复性误差:±0.5%  4. ☆测试样品重量:固体≤6g 液体≤25ml  5. 蒸汽流量设置:0~100%  6. 测试速度:3-8min/样品  7. 冷却水消耗:≥1.5L/min  8. 蒸馏时间:0~99分钟  9. 蒸馏延时:0~99分钟  10. 使用电压:AC220V±10% 50HZ  11. 额定功率:1800W  12. 重量:30Kg  其他安全认证:  1. 该产品通过ISO质量体系认证、欧盟CE认证。  2. 该产品需要制造商提供产品授权和售后服务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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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冠亚水分专家》饲料水分测定仪-水分快速测定仪-饲料快速水分测定仪-粉末饲料快速水分仪-颗粒饲料水分测试仪-饲料添加剂水分仪(SFY-6)应用范围:仪器也可广泛应用于一切需要快速测定水分的行业,如测定玉米、豆粕、麸皮、酒糟、花生秧、棉粕、鱼粉、稻牧草、中药材水分、西药水分、化工水分、油墨水分、涂料水分、、矿石水分、矿粉水分、铁粉水分、钢铁水分、煤炭水分、汽车原料水分、食品水分、粮食水分、饲料水分、农林水分、茶叶水分、土壤水分、纺织水分、纸品水分、防火门等行业中的实验室与生产过程中。样品状态如:碎片、粉末、颗粒、粘稠、液体、纤维类都可以测试。《冠亚水分专家》饲料水分仪(SFY-6)产品介绍:《冠亚牌》快速水份测定仪是我公司新研制的新型快速水分检测仪器。环状的卤素灯确保样品得到均匀加热,操作简便、测量准确。水分测定仪在测量样品重量的同时,仪器采用环形管卤素加热方式,快速干燥样品,在干燥过程中,水分仪持续测量并即时显示样品丢失的水分含量%,干燥程序完成后,终测定的水分含量值被锁定显示。仪器与国际烘箱加热法相比,其检测结果具有良好的一致性,具有可替代性,且检测效率远远高于烘箱法,一般样品只需几分钟即可完成测定。仪器操作简单,测试准确,显示部分采用红色数码管,示值清晰可见,分别可显示水分值,样品初值,终值,测定时间,温度初值,终值等数据,并具有与计算机,打印机连接功能。饲料水分测定仪(SFY-6)产品特点:●检测速度快、只需几分钟;●体积小、重量轻;●全自动测试、用途广泛;●操作简单、测量准确;●显示部分采用红色数码管显示(7种参数:水分值、样品重量初值、终值、测定时间、温度初值、终值、判别时间);●具有与打印机、电脑连接功能(可选配件)。冠亚牌》饲料水分仪(SFY-6)技术参数:1、称重范围:0-60g★★可调试测试空间为3cm、5cm、10cm 2、水分测定范围:0.01-**★★JK称重系统传感器 3、样品质量:0.5-60g 4、加热温度范围:起始-180℃★★加热方式:应变式混合气体加热器★★微调自动补偿温度15℃ 5、水分含量可读性:0.01% 6、显示7种参数:★★ 水分值,样品初值,样品终值,测定时间,温度初值,终值,恒重值★★红色数码管独立显示模式 7、双重通讯接口:RS 232(打印机) RS 232(计算机) 8、外型尺寸:380× 205× 325(mm) 9、电源:220V± 10% 10、频率:50Hz± 1Hz 11、净重:3.7Kg运输保证:我公司负责运费和送货上门,并保证仪器在运输中的安全。售后保证:仪器免费保修一年,终身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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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饲料水分仪 卤素水分仪饲料水分仪是一种针对早期水分测量技术来发明一款快速水分检测仪器,它主要是2大核心组成部分天平系统和烘干系统,然后根据重量来自动计算出含水率,比早期自己效率提高数十倍,也让含水率快速检测成为现实,现在正在大量运用于生产线,不用再为水分含量多少而进行数次方案改进 主要行业:适合研究所、大学、检验所、计量院、企事业单位广泛应用于各种行业如塑料、粮食、碳酸钙、煤炭、泥土、土壤、煤炭、污泥、木材、饲料、粉末、烟草、造纸、瓦楞纸、食品、助焊剂(脱水蔬菜、肉类、面条、面粉、饼干、馅饼、水产加工)、茶叶、饮料、谷物、化工原料、胶水、制药、纺织原料等等,对样品所含的游离水份进行测试 特点&优势大空间可以放置高大7MM物料先进触控技术,全部一块屏幕操作,只需轻轻一点就即可完成德国传感器、精度高、寿命长、稳定先进湿度控制系统,避免游离水分造成干扰实时水分数据显示,直观观察水分变化人性化程序模组,一次设定,直接测量合金金属底座,使水分仪稳定、可靠、减少外界因素干扰数据显示丰富(时间、实时温度、水分、固含量、程序模组)保存多组数据,不用重复设置,随时测试,多种操作选择,满足不同要求样品测量标配RS232通讯接口/可选波特率-方便连接打印机、PC和其他外围设备,满足不同国家要求环形石英钨卤红外线环形灯加热方式可直接从物质内部加热,维斯科技研发人员设计优良独特温控加热系统,使其加热均匀,形成平衡循环,实时监测水分流失,使结果更jing准型号KT-5量程(g)110-0.005g可读性0.01%测量结果显示模式水分值、固含量、水分含量曲线图湿度补偿有测量范围0.01-100水分操作温度要求常温下秤盘尺寸(mm)Φ90开机预热(分钟)30加热温度范围(℃)RT40~200干燥程序标准加热、阶梯加热、快速加热方式失重设置随意选择湿度显示模式相对湿度停机方式自动停机、定时停机设定时间0~99分 间隔1分钟存储存储100条数据模型,多条测试数据打印热敏打印(外置),输出打印结果外形尺寸(W*D*H)(mm)310*205*200仪器净重(kg)4.3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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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饲料相关的方案

  • 土壤,饲料,植物中As和Se的测定
    文章对土壤,饲料,植物中As和Se采用氢化物石墨炉联用技术测试,样品采用浸提法处理,计算了方法的测量范围和检测线,并且对比了氢化物测试和氢化物石墨炉联用测试的效果,氢化物石墨炉联用技术具有更低的检出限。
  • 森谱6810AA饲料产品元素分析解决方案
    森谱6810AA饲料产品元素分析解决方案 (本文集详细介绍了饲料产品中元素分析的相关国家规定及相应的仪器配置)摘要 从饲料的含义来看,其主要可能的污染来自两方面,一方面是由于环境污染,包括环境大气、环境水和土壤中的污染物导致了饲料原料,主要是各种农作物的污染;另一方面,是在饲料添加剂和饲料预混的过程中,认为滥用添加剂导致的饲料产品污染。饲料中的各种有害物质,如有害金属元素,通过食物链的聚集和浓缩,最终到达食物链的高端——人体,从而引起人类的健康安全隐患。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温家宝总理签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9号:“《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已经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1849号公告,公布了《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两许可条件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这两个许可条件中不仅明确规定了厂区最小面积、生产工艺和设备、生产能力,并且规定必须设有饲料检测实验室。规定检测实验室中必须配备的仪器,其中包括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色谱仪等相关检测仪器。 金属元素作为重要的检测环节,在饲料相关产品,包括饲料原料、饲料预混和饲料添加剂的分析检测中是必不可少的。原子吸收光谱法作为一种针对元素分析经典方法,广泛的应用于环境、食品、医药、工业等领域。对于饲料产品中的金属元素,无论是营养元素的分析,还是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原子吸收光谱法在各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相关文献中都被指定为首选方法或者仲裁方法。 上海森谱科技作为中国技术领先的原子吸收光谱生产企业,旗下6810系列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及相关产品为金属元素检测提供了安全、灵敏、可靠的分析解决方案。火焰原子吸收、石墨炉原子吸收以及火焰-石墨炉堆栈式设计等不同配置,为不同类型的分析需求提供量身定做的分析。多位自动进样器、氢化物发生器等配件可以根据应用需求客户化定制或升级。相关的高品质仪器耗材可以帮助分析工作者获得高效可靠的实验数据。
  • 阳离子交换量测定仪测定饲料中的阳离子交换量
    国外许多学者通过测定饲料的阳离子交换量(cation exchange capacity,CEC 值)来阐明饲料的营养特性取得了重要进展,并引起了广泛的重视。在国内,近年来也对CEC值评价粗饲料营养价值方法进行了研究,并测定了我国主要的几种粗饲料的CEC 值。为此,本文就参照《LY/T 1243-1999 森林土壤阳离子交换量的测定》的方法对饲料中的阳离子交换量进行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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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实战宝典】食品、饲料、土壤中六六六、滴滴涕和多氯联苯的样品处理方法?

    [font=宋体]发帖人:[/font]nphfm2009[font=宋体]链接:[/font][url=https://bbs.instrument.com.cn/topic/6897423][color=windowtext]https://bbs.instrument.com.cn/topic/6897423[/color][/url][b][font=宋体]问题描述:[/font][/b][font=宋体]食品、饲料、土壤中六六六、滴滴涕和多氯联苯涉及到的检测方法有:[/font]GB/T 5009.19-2008[font=宋体](第二法)、[/font]GB/T 13090-2006[font=宋体]、[/font]GB 5009.190-2014[font=宋体](第二法)、[/font]GB/T 14550-2003[font=宋体],将这些标准进行归纳总结,以方便检测者提高检测的效率。[/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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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饲料相关的资讯

  • 网络研讨会 | XRF在食品、饲料行业的应用
    以下文章来源于布鲁克X射线部门 ,作者布鲁克AXS布鲁克诚邀您参加线上研讨会,会议时长约60分钟。对矿物营养素和污染物进行准确、快速和经济的分析,对于确保食品和饲料生产的质量和安全至关重要。X射线荧光(XRF)是食品、饲料和农业领域的分析技术;它可以筛选进货材料,监测生产过程,并验证最终产品的质量。XRF结合了低成本操作和易用性,并且只需很少的样品制备。想了解更多?马上注册参加我们的在线研讨会。本次研讨会上,布鲁克AXS专家将介绍XRF的基础知识和一系列重要的食品和饲料应用方案。我们将现场演示实验室里的XRF光谱仪,并为大家提供样品准备和处理的宝贵技巧。在问答互动环节,我们的专家将回答大家的问题。时间:2022年6月2日15:00 - 16:00 (北京时间)。注:若您不便观看现场直播,您也可以报名,我们将在会后向您发送带中文字幕的视频回放链接,供您查看。涵盖的应用:• 婴儿配方奶粉和乳制品• 食用油、谷物和种子• 原材料和矿物质混合物• 动物饲料和宠物食品• 土壤和化肥• 农产品• 其他适用人员:• QA和QC经理• 实验室负责人• 分析测试中心负责人• 食品安全政府官员• 实验室技术员• 食品和饲料研究员语言:英语费用:免费名额:不限报名截止时间:2022年5月30日。报名成功后,报名邮箱会收到确认邮件。报名方式:1, 移动端:2, 电脑端:https://www.bruker.com/food2022
  • 四川土壤污染防治条例7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四川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督管理、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省、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土壤、大气、水、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做到污水、污泥、废渣、废气等多污染物协同治理,最大限度避免对土壤的二次污染。同时,输油管、加油站、排污管、地下储罐、填埋场和存放或者处理有毒有害物质的地下水池、半地下水池等设施设备的设计、建设、使用应当符合防腐蚀、防渗漏、防挥发等要求,设施设备的所有者和运营者应当对设施设备定期开展腐蚀、泄漏检测,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全文如下:四川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2023年3月30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预防和保护第三章  管控和修复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壤污染防治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土壤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统筹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土壤污染防治的重大问题和事项,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街道办事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第五条  省、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督管理、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经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卫生健康、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建立全省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将相关信息纳入全省土壤环境信息管理平台统一管理,实行数据整合、动态更新和信息共享。全省土壤环境信息管理平台纳入的信息包括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环境监测数据、地块污染状况、农用地分类管理、农业投入品使用及回收、农业绿色防控、风险管控和修复、建设用地用途变更和使用权变更、关停退出企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信息和情况。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统一发布本省土壤环境信息。省、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涉及食用农产品生产及周边区域的重大土壤环境信息,及时通报同级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和食品安全主管部门。第七条  省、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土壤、大气、水、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做到污水、污泥、废渣、废气等多污染物协同治理,最大限度避免对土壤的二次污染。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重庆市及其他相邻区域协同建立土壤污染防治联动工作机制,组织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开展土壤污染预防、风险管控和修复、执法、应急处置等领域的合作。第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土壤、防止土壤污染的义务。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鼓励结合当地实际,在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中规定土壤保护相关内容。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或者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对所造成的土壤污染依法承担责任。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传播生态文明理念,增强公众土壤污染防治意识,提高全民生态文明素养,引导公众依法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推动形成绿色低碳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第二章  预防和保护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省、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根据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要求、土地用途、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和监测结果等,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要求,结合土壤污染状况,统筹划定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第十二条  各类涉及土地利用的规划和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对土壤和地下水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以及应当采取的防治措施等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文物保护单位等单位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建设项目。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组织生态环境、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科学技术水平和保障土壤环境质量安全需要,对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对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制定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地方标准,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执行情况应当定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修订。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土壤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需要和经济、技术条件,对土壤污染严重或者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采取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措施。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统一安排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普查。省、市(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和土壤污染状况普查情况,以农用地、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用地等为重点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市(州)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下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卫生健康、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国家监测网络基础上统一规划设置全省土壤环境监测站(点),完善省级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定期开展监测并实行数据共享。第十七条  省、市(州)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针对不同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土壤污染风险源情况、土地开发利用情况等,划定区域风险等级,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分区管控方案并动态调整。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壤污染防治分区管控方案落实相应管控措施。第十八条  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第十九条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开展相关工作并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二)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三)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按照规定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并将监测数据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鼓励其采取严于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规范和要求的措施,使用新技术、新材料,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省、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和地下水进行监测,发现监测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第二十条  工业园区等产业集聚区应当建立大气、地表水、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协同预防预警机制。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产业集聚区周边土壤和地下水开展监督性监测,将数据及时上传到全省土壤环境信息管理平台。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固体废物处置、废旧物资再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对相关设施和场所的周边土壤和地下水进行监测,发现异常的,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第二十二条  涉及重金属排放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排污许可管理规定,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强化清洁生产,落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在涉重金属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的区域,执行国家规定的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鼓励涉及重金属排放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升技术水平,降低重金属排放强度,减少排放总量。第二十三条  输油管、加油站、排污管、地下储罐、填埋场和存放或者处理有毒有害物质的地下水池、半地下水池等设施设备的设计、建设、使用应当符合防腐蚀、防渗漏、防挥发等要求,设施设备的所有者和运营者应当对设施设备定期开展腐蚀、泄漏检测,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第二十四条  从事废旧电子产品、电池回收利用,车船保养、清洗、修理、拆解及化学品贮存、运输、经营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油品、溶剂等化学品挥发、遗撒、泄漏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拆除活动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所在地生态环境、经济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备案。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活动应当严格按照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保存拆除活动相关记录并报所在地生态环境、经济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备案,为后续污染地块调查评估提供基础信息和依据。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矿山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并对未纳入尾矿库管理的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以及无责任主体或者责任主体灭失的废弃矿井(矿坑)开展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煤炭开采、堆放、运输以及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履行防治土壤污染的法定义务,防止发生可能污染土壤的事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库土壤污染防治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定期评估,发现风险隐患的,及时督促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采取相应措施;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的情况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  采矿权人应当切实履行矿山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在开采、选矿、运输、仓储等活动中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第二十八条  页岩气勘探开发单位应当采用先进清洁生产技术,减少勘探、开采、封井、回注等环节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开展页岩气开发区域土壤及地表水、地下水污染状况监测,对产生的废弃钻井液、废水、岩屑、污油等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土壤及地表水、地下水。所在地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页岩气开发区域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督促勘探开发单位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宣传和技术培训活动,扶持农业生产专业化服务,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农药、兽药、肥料、饲料、饲料添加剂、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控制使用量和使用范围。鼓励和支持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低毒低残留易降解的农药、符合标准的有机肥和高效肥、生物可降解农用薄膜,采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和生态控制、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病虫害绿色防控措施。第三十条  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规范使用农药、兽药、肥料、饲料、饲料添加剂、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控制使用量和使用范围,不得使用国家和本省明令禁止、淘汰或者未经许可的农业投入品。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第三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林地经营者等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回收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废弃包装物以及废弃农膜,并移交当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回收站(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废弃农膜、废弃包装物回收网络建设方案和管理运行规范,利用供销社和农资销售点等场所,合理布设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回收站(点),建立完善回收网络,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回收站(点)的运行情况开展检查,督促其规范回收。第三十二条  禁止在农用地排放、倾倒、堆存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生活垃圾、工业废弃物等。第三十三条  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防止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污染。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水利主管部门加强对农田灌溉用水水质的管理,对农田灌溉用水水质进行监测和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畜禽粪便、沼渣、沼液等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监督管理,防止土壤污染。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采取科学的饲养方式,减少养殖废弃物产生量;配套建设粪便、污水以及其他废弃物的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或者委托从事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服务的单位代为处置。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达标,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实行畜禽粪污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和综合利用。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点保护未污染的耕地、林地、草地和饮用水水源地,加强对若尔盖国家公园、大熊猫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保护,维护其生态功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森林、高寒草甸、草原、河流、湖泊、湿地、雪山冰川、高原冻土等重要生态系统,重点加强对纳入耕地后备资源及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监管,防止土壤被污染、破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滩涂、盐碱地、沼泽地等未利用地、自然保护地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实施其他污染、破坏行为。第三章  管控和修复第三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省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工作,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和相关标准,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施严格保护。禁止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已经建成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关闭拆除。第三十八条  未利用地、复垦土地、林地等拟开垦为耕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依法进行分类管理。第三十九条  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农用地地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第四十条  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农用地地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并按照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管理。第四十一条  对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地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结合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等情况,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并实施安全利用方案。第四十二条  对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风险管控措施:(一)提出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二)按照规定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三)鼓励采取调整种植结构或者实行退耕还林还草、退耕还湿、轮作休耕、轮牧休牧等措施;(四)对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五)其他风险管控措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前款第三项规定的风险管控措施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第四十三条  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的土壤污染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制定污染防治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的要求,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并定期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报告。第四十四条  对需要实施修复的农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编制修复方案,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修复方案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另行委托其他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编制效果评估报告,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健全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监测制度,对食用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进行重点监测、加密监测和动态监测。加强对自然形成的土壤重金属超标区域的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食用农产品重金属超标的,应当采取种植结构调整、农艺调控等措施,确保农用地安全利用。第四十六条  本省依法实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并根据风险管控、修复情况适时更新。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开。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第四十七条  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一)有色和黑色金属矿采选、有色和黑色金属冶炼、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汽车制造以及铅蓄电池、焦化、电镀、制革、电子废弃物拆解、垃圾焚烧等行业企业关停、搬迁的;(二)垃圾填埋场、污泥处置场和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场所关闭或者封场的;(三)土壤污染防治重点监管单位的生产经营用地用途拟变更或者土地使用权拟收回、转让的;(四)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五)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前款第三项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土地使用权已收回但尚未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供地前组织完成调查,土壤污染责任人为原土地使用权人的,所需费用由原土地使用权人承担。第四十八条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并将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报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对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进行评审,及时将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建设用地地块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第四十九条  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并定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需要实施修复的,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修复方案,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风险管控措施和修复方案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土壤污染修复原则上应当在原址进行;确要转运污染土壤的,修复施工单位应当建立管理台账、制定转运计划,并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和接收地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转运的污染土壤属于危险废物的,修复施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进行转移、处置。第五十条  建设用地风险管控、修复完成后,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另行委托其他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编制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报告并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第五十一条  对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向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及时将达到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目标、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块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第五十二条  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需要实施后期管理的,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要求实施后期管理。第五十三条  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应当综合考虑污染地块历史使用情况、污染行为、污染贡献等因素,农用地由所在地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认定,建设用地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认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使用权人无法确定的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地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五十四条  受委托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并对其出具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效果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采取动态抽查等形式对上述单位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受委托从事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的专业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对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的效果以及后期管理等承担相应责任,并做好修复过程二次污染防范以及施工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受委托从事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的专业机构,在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活动中弄虚作假或者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  发生突发事件可能造成土壤污染和地下水污染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土壤和地下水污染,依法做好土壤污染状况监测、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等工作。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第五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投入机制,落实国家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财政、税收、价格、金融等经济政策和措施,引导社会资本、金融机构、企业共同参与土壤污染防治。鼓励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方式,开展土壤环境监测、调查评估、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等工作。第五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设立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主要用于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无法认定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以及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对土壤污染责任人和土地使用权人暂时无法认定的土壤污染实施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后,后期能够认定土壤污染责任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其追偿,并将追偿所得纳入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加强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鼓励先进技术的引进与本土化发展。建立完善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人才培养机制,促进土壤污染防治科学技术进步。第六十条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用天基卫星、空基遥感、航空无人机、移动监测车、地面观测等监管手段,建立定期检查机制,加强对污染地块开发利用活动的监督管理。第六十一条  本省依法实行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内容。第六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预警提醒。对土壤污染问题突出、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问题所在市(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约谈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重大土壤环境违法案件、公众反映强烈的突出土壤环境问题进行挂牌督办,责成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限期查处、整改。第六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以及后期管理的单位和个人的执业情况,纳入信用系统建立信用记录,依法将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第六十四条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接受对污染土壤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依法处理。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污染土壤环境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输油管、加油站、排污管、地下储罐、填埋场和存放或者处理有毒有害物质的地下水池、半地下水池等设施设备的设计、建设、使用,不符合防腐蚀、防渗漏、防挥发等要求的,或者设施设备的所有者和运营者未对设施设备定期开展腐蚀、泄漏检测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第六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污染土壤环境、破坏土壤生态,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六章  附  则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土壤污染,是指因人为因素导致某种物质进入陆地表层土壤,引起土壤化学、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变,影响土壤功能和有效利用,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二)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四)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包括滩涂、沼泽地、盐碱地、沙地、裸土地等。第七十条  本条例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土壤水解性氮测定法》等123项省农业地方标准废止的通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辽宁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根据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第17号通告《关于废止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企业信用评价指标等212项辽宁省地方标准的通告》,《土壤水解性氮测定法》(DB21/T 599-1991)等123项省农业地方标准已废止,自2024年6月13日起生效。特此通告。附件:123项省农业地方标准废止清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2024年7月11日附件123项省农业地方标准废止清单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1DB21/T 599-1991土壤水解性氮测定法2DB21/T 606-1991土壤碳酸盐测定法3DB21/T 607-1991土壤盐分总量测定法—重量法4DB21/T 608-1991土壤可溶性盐分中碳酸根、重碳酸根离子测定法—双指示剂滴定法5DB21/T 609-1991土壤可溶性盐分中氯离子测定法—磷酸银滴定法6DB21/T 610-1991土壤可溶性盐分中硫酸根离子测定法—EDTA容量法7DB21/T 611-1991土壤可溶性盐分中钙、镁离子测定法—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8DB21/T 612-1991土壤可溶性盐分中钾、钠离子测定法—火焰光度法9DB21/T 613-1991土壤全铜、锌、铁、锰测定法10DB21/T 616-1991植株全氮测定法11DB21/T 617-1991植株全磷测定法—钒钼黄比色法12DB21/T 618-1991植株全钾测定法—火焰光度法13DB21/T 619-1991植株钙、镁测定法14DB21/T 620-1991植株铜、锌、铁、锰测定法15DB21/T 1495-2007彭泽鲫鱼苗鱼种16DB21/T 1496-2007黄颡鱼鱼苗鱼种17DB21/T 1497-2007中华绒螯蟹苗种18DB21/T 1498-2007虹鳟鱼鱼苗鱼种19DB21/T 1499-2007德国镜鲤鱼鱼种20DB21/T 1500-2007刺参苗种21DB21/T 1501-2007菲律宾蛤仔22DB21/T 1502-2007南美白对虾苗种23DB21/T 1503-2007牙鲆苗种24DB21/T 1504-2007虾夷扇贝苗种25DB21/T 1505-2007海蜇苗种26DB21/T 1698-2008辽宁绒山羊鉴定方法27DB21/T 1730-2009北虫草菌种生产技术规程28DB21/T 1749.1-2009黄瓜绿斑驳花叶病毒监测技术规程29DB21/T 1749.2-2009黄瓜绿斑驳花叶病毒防控技术规程30DB21/T 1749.3-2009黄瓜绿斑驳花叶病毒检验检测技术规程31DB21/T 1840-2010蝴蝶兰温室栽培技术规程32DB21/T 1858-2010农产品质量安全 光棘球海胆 苗种33DB21/T 1861.4-2010水产生物种质检验技术规程 简单重复序列扩增法34DB21/T 1862-2010农产品质量安全 缢蛏增养殖技术规范 苗种35DB21/T 1958-2012水产动物 DNA鉴定线粒体COI基因序列法36DB21/T 1960-2012辽宁省人工鱼礁建设技术指南37DB21/T 2048-2012饲料中粗蛋白、粗脂肪、粗纤维、水分、钙、总磷、粗灰分、水溶性氯化物、氨基酸的测定 近红外光谱法38DB21/T 2054-2012玉米品种田间鉴定技术规程39DB21/T 2055-2012花生种子生产技术规程40DB21/T 2089-2013动物电子标识技术规范41DB21/T 2106-2013玉米种子纯度SSR分子标记鉴定方法42DB21/T 2144-2013毛蚶苗种43DB21/T 2163-2013水稻工厂化育秧技术规程44DB21/T 2212-2013硬壳蛤 苗种45DB21/T 2261-2014茶树菇栽培技术规程46DB21/T 2289.1-2014海洋微藻成分分析 第1部分:中性脂的测定47DB21/T 2289.9-2014海洋微藻成分分析 第9部分:灰分的测定48DB21/T 2290-2014唇鱼苗鱼种49DB21/T 2305-2014温室大棚输送器技术条件50DB21/T 2325-2014猪传染性胃肠炎病毒RT-PCR检测方法51DB21/T 2341-2014马铃薯种薯(种苗)病毒多重RT-PCR检测技术规程52DB21/T 2395-2015稻瘟病菌无毒基因检测 PCR法53DB21/T 2396-2015水稻品种抗稻瘟病检测 PCR法54DB21/T 2410-2015养殖水体中氯霉素残留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串联度谱法55DB21/T 2416-2015梨高接换种生产规程56DB21/T 2451-2015玉米品种真实性鉴定 SSR分子检测方法57DB21/T 2466-2015禽流感病毒免疫层析(胶体金)检测方法58DB21/T 2469-2015H1N1亚型猪流感病毒荧光RT-PCR检测方法59DB21/T 2493-2015黄腐酸水溶肥料60DB21/T 2496-2015花生储藏技术规程61DB21/T 2501-2015大白菜贮藏保鲜技术规程62DB21/T 2510-2015苹果高接换种技术规程63DB21/T 2526-2015水稻育秧硬盘64DB21/T 2548-2015种猪氟烷基因PCR-RFLP检测技术规程65DB21/T 2549-2015仔猪乳糖酶基因检测技术规程66DB21/T 1517-2016玉米果穗剥皮机质量评价技术规范67DB21/T 2289.3-2016海洋微藻成分分析 第3部分:酸值的测定68DB21/T 2289.4-2016海洋微藻成分分析 第4部分:脂肪酸组成成分的测定69DB21/T 2592.2-2016鸡传染性疾病检测方法 第2部分:鸡传染性支气管炎病毒荧光RT-PCR诊断技术70DB21/T 2598-2016褐藻酸寡糖含量的检测71DB21/T 2633-2016滑菇熟料袋式栽培技术规程72DB21/T 2637-2016草莓贮运技术规程73DB21/T 2645-2016大蒜露地生产技术规程74DB21/T 2648-2016水稻育苗基质75DB21/T 2743-2017动物源细菌抗菌药物敏感性检测76DB21/T 2786-2017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技术条件77DB21/T 2797-2017矮化中间砧苹果密植栽培技术规程78DB21/T 2826-2017O型口蹄疫病毒RT-LAMP检测方法79DB21/T 2870-2017大肠杆菌超广谱β-内酰胺酶基因型PCR检测方法80DB21/T 2871-2017口蹄疫病毒RT-LAMP检测方法81DB21/T 2872-2017细菌常见主要耐药基因检测技术82DB21/T 2892-2017液固扩繁香菇栽培种83DB21/T 1646-2018沿江牛84DB21/T 2922-2018冲压式棒状生物质燃料成型机质量评价技术规范85DB21/T 2923-2018田园管理机质量评价技术规范86DB21/T 2948-2018鹿茸煮炸技术操作规程87DB21/T 2985.1-2018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服务 第1部分:术语和分类88DB21/T 2985.2-2018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服务 第2部分:基本要求89DB21/T 2985.3-2018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服务 第3部分:市场建设和管理规范90DB21/T 3000-2018蛋鸡无抗饲料营养标准及加工工艺技术规范 调整氨基酸比例法91DB21/T 3005-2018牛冷冻精液质量检测技术规程92DB21/T 3043-2018苹果芽变鉴定规范93DB21/T 3052-2018口蹄疫病毒A型抗体快速检测方法 镧系荧光免疫层析法94DB21/T 3053-2018口蹄疫病毒O型抗体快速检测方法 镧系荧光免疫层析法95DB21/T 3054-2018犬巴贝斯虫荧光定量PCR检测方法96DB21/T 3059-2018饲料中铜、锌、铁、锰、钙、磷、钠、镁、铅、铬、镉和砷含量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97DB21/T 3060-2018饲料中香兰素、乙基香兰素、肉桂醛、桃醛、 乙酸异戊酯 、γ—壬内酯、肉桂酸甲酯、 乙基麦芽酚、大茴香脑的含量测定 气相色谱法98DB21/T 3061-2018饲用微生物制剂中粪肠球菌的检测方法99DB21/T 3093-2018犬冠状病毒病诊断技术规范100DB21/T 3095-2018犬非结核细菌性肺炎诊断技术规范101DB21/T 3119-2019浮游植物光合作用活性测定 叶绿素荧光法102DB21/T 3120-2019水产动物物种分子鉴定 COI、16S rRNA分子标记法103DB21/T 3124-2019萝卜杂交种子生产技术规程104DB21/T 3136-2019海洋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技术规范105DB21/T 3222-2020高粱耐盐碱鉴定技术规程106DB21/T 3239-2020腐植酸含量快速检测技术规范107DB21/T 3241-2020转基因玉米成分检测操作技术规范108DB21/T 3253-2020小反刍兽疫病毒实时荧光RT-PCR检测方法109DB21/T 3256-2020非洲猪瘟病毒等温扩增快速检测技术规范110DB21/T 3257-2020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病毒ELISA抗体检测方法111DB21/T 3273-2020猪伪狂犬病毒野毒株与gE基因缺失疫苗株TaqMan实时荧光定量PCR鉴别方法112DB21/T 3278-2020饲料添加剂凝结芽孢杆菌产品检测113DB21/T 3304-2020畜禽粪便中西玛津残留量的测定114DB21/T 3305-2020土壤中毒杀芬残留量的测定115DB21/T 3321-2020生物炭分级与检测技术规范116DB21/T 3324-2020玉米秸秆饲料熟化机 技术条件117DB21/T 3801-2023黄条鰤 亲鱼与苗种118DB21/T 1828-2010玉米 半湿润区高产技术规程119DB21/T 2221-2014设施辣椒主要病虫害防控技术规程120DB21/T 2222-2014设施茄子主要病虫害防控技术规程121DB21/T 1028-1999三疣梭子蟹人工育苗技术操作规程122DB21/T 2793-2017水稻抗稻曲病鉴定技术规程123DB21/T 3074-2018花生抗网斑病鉴定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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