响应行为

仪器信息网响应行为专题为您整合响应行为相关的最新文章,在响应行为专题,您不仅可以免费浏览响应行为的资讯, 同时您还可以浏览响应行为的相关资料、解决方案,参与社区响应行为话题讨论。
当前位置: 仪器信息网 > 行业主题 > >

响应行为相关的耗材

  • 果蝇行为监测管PPT5*65
    品名:果蝇行为监测管规格:PPT5X65 (直径5mm*长度65mm)材质:食品级PC 透明用途:单只果蝇培养及行为监测适配机器:TriKinetics果蝇行为监测系统 Drosophila Activity Monitor (DAM) system能让广大的生物科学家的监测果蝇和类似大小的昆虫在运动和羽化方面的行为规律,此系统已被应用于突变异种、环境监测和对化学药品的敏感性,也可用来展示群居生活中相互间的作用。果蝇被单独放置在玻璃瓶皿中,通过红外光束来探测和计算它们的运动行为,在一定的周期内,这些累计的行为数据将从监视器上传到计算机中存储和分析. *运动监视器:用32个内径为 5mm,7mm或者10mm的管子,分别监测32个果蝇样本的行为规律。一个红外光束穿过把管子分成两半,当果蝇在管子中来回走动,它们将切割红外光,这些运动数据则被记录下来。*羽化监视器:将成熟的果蝇虫卵粘贴在一个朔料圆盘底下,用一个内径100mm的玻璃漏斗来收集虫卵孵化出来的果蝇。一个红外监测环安装在漏斗下方的颈口处,用来监测计算每一个通过的果蝇,一个摇晃的机械装置可以定期的摇晃朔料圆盘,使得孵化出来的果蝇能够完全从圆盘掉落到玻璃漏斗中。*群聚监视器:用一个内径25mm的玻璃或者朔料小瓶子,装入多个果蝇,根据瓶子的长度放置几个红外监测环,记录果蝇运动总数。*环境监测器:测量培养器皿内的光的强度,温度和相关的湿度*电源:提供一个直流电源用于整个系统,通过一个电 话线网络一样的平行接口,这个电源可以提供给多达120个监视器同时使用*记录软件:提供一个存储档案从一个或多个监视器同时记录行为数据。一个实验可连续记录数小时、数天甚至是几个星期。 The Drosophila Activity Monitoring System enables a biologist to accurately characterize the locomotor and eclosion behavior rhythms in drosophila fruit flies and similarly-sized insects. The system has been used to screen for mutants, measure environmental and chemical sensitivities, and characterize social interaction, all based on the patterns of physical movement which the system observes and quantifies over time.The individual flies are placed into glass chambers, where their confined motion may be detected and counted by infrared light beams in one or more activity monitoring units. At periodic intervals, these accumulated activity counts are uploaded from the monitors to a host Macintosh or Windows computer for storage and analysis.The Locomotor Monitor uses 32 tubes of 5, 7, or 10 mm diameter, and measures the activity rhythms of 32 individual flies. An infrared beam bisects each tube, and detects motion as the flies walk back and forth from end to end.The Eclosion Monitor uses a 100 mm dia. glass funnel to collect emerging flies as they fall from their pupae cases on the underside of a plastic disk. An infrared ring detector at the funnel neck counts each as it passes by, and a mechanical tapper dislodges periodically those which remain adhered to the disk or funnel walls.The Population Monitor uses a 25 mm dia. glass or plastic vial to contain a multiplicity of flies, and measures theiraggregate movement with ring detectors spaced along the vial length.The Environment Monitor measures the light intensity, temperature, and relative humidity within an incubator chamber, and provides a continuous archival record of these conditions over the duration of an experiment. The Power Supply Unit supplies DC power to an entire system of up to 120 monitors using a parallel network of residence-type telephone cables. An optional Light Controller allows up to 6 incubator lights to be independently cycled on and off under computer control.The DAMSystem Collection Software provides archival storage of the collected activity data from a number of monitors simultaneously, and allows for continuous operation over the hours, days, or weeks of an experimental run.
  • TVS-ACCY -TLX系列减重高透弹力线
    产品说明 在小鼠佩戴微型化双光子显微镜等佩戴式设备进行自由行为的过程中,由于显微镜本身以及相关线缆带来的重量会影响小鼠的自由运动行为,因此需采用减重方法进行重量的平衡。TVS-TLX系列减重高透弹力线直径为0.5mm,具有优秀的弹性,可悬吊在显微镜的线缆上,配合滑轮组和负重块进行重量平衡,以达到减重目的,使小鼠更加自由的运动。 产品应用 微型化双光子微型化单光子光纤记录、电极记录 产品优势进口材质、高透明度、无异味,对小鼠行为和行为成像几乎没有影响弹力强、重量轻,与配重块平衡时响应快结实耐用不易断,可重复使用,易于清理
  • BeaverBeads™ Mag NH2系列快速磁响应磁珠
    氨基磁珠BeaverBeads™ Mag NH2系列磁珠具有超顺磁性、快速磁响应性、丰富氨基官能团、单分散性和亚微米尺度粒径等特点,能够在特殊化学试剂(如戊二醛)的作用下将多肽、蛋白、寡聚核苷酸等生物配体共价偶联到微球表面,是医学与分子生物学研究中重要的载体工具。 BeaverBeads™ Magrose NH2系列磁珠采用先进的高分子聚合技术将超顺磁性材料和高分子材料完美地结合在一起,形成的一种新型功能化磁性微球。与传统磁珠相比,具有更快的磁响应性同时保持微球良好的分散性、极低的非特异性吸附和更丰富的结合位点,能便捷高效地与多种生物配体(蛋白、多肽、寡聚核苷酸、药物分子等)进行高载量结合,可作为良好的基础材料进行包被、吸附、化学改性等后续处理,是医学与分子生物学研究中重要的载体工具。 产品名称编号规格包装单价BeaverBeads™ Mag NH2-50070201-5500nm5mL¥760.00BeaverBeads™ Mag NH2-50070201-50500nm50mL¥3960.00BeaverBeads™ Mag NH2 70202-52μm,10mg/mL5mL¥1060.00BeaverBeads™ Mag NH2 70202-502μm,10mg/mL50mL¥5460.00BeaverBeads™ Magrose NH2 70203-530-150μm,20%(v/v)5mL¥580.00BeaverBeads™ Magrose NH2 70203-50,30-150μm,20%(v/v)50mL¥2960.00BeaverBeads™ Mag NH2 70204-55μm,10mg/mL5mL¥1060.00BeaverBeads™ Mag NH2 70204-505μm,10mg/mL50mL¥5460.00产品名称Mag NH2Mag NH2Magrose NH2平均粒径2μm5μm30-150μm表面基团/含量~200μmol /g~150μmol /g~50μmol /ml磁核Fe3O4Fe3O4Fe3O4壳层聚合物聚合物琼脂糖应用方向适用于诊断、检测适用于分离、纯化共同特点超顺磁性,可自动/手动操作*水化平均粒径,Malvern Nano测定Mag NH2产品特性1.氨基含量丰富:>150μmol/g;2.操作性能好:磁珠分散均匀,具有超顺磁性,磁响应时间<30s;3.稳定性及批次间重复性好:粒径均一,多分散系数<0.2,呈单分散; Mag NH2-500偶联蛋白A后SEM成像Magrose NH2偶联荧光多肽后在荧光显微镜下400倍成像 Magrose NH2产品特性1.氨基含量丰富:~50μmol /ml;2.操作性能好:磁珠分散均匀,具有超顺磁性,磁响应时间<10s;3.稳定性及批次间重复性好,批间羧基含量CV<5%;4.目标物质结合量高,非特异性吸附低:专用于分离、纯化领域。

响应行为相关的仪器

  • 操作行为系统 400-860-5168转2471
    Operant Behavior Systems操作行为系统TSE操作行为系统是全电脑化的斯金纳箱,各种单独的组件可以很容易的安装在基础结构上。每个斯金纳想试一个完全独立的单位,处在一个声光屏蔽,风扇通风的罩子里,适合所有标准操作任务。盒子的控制和数据采集非常简单,均通过综合的TSE操作行为软件包实现。运行一个预先编程的时间表,是根据最新的研究应用不断被发展的时间表。 另外可以使用我们独特的易于学习的免费编程语言单独设计时间表。特制的笼子配置可以进行习得无助或自给药试验。操作行为任务也可以在新型的TSE PhenoMaster研究平台上进行----此全面的表型系统允许无应激条件下载居住笼中进行操作行为研究(更多信息,见操作学习模块操作墙)&bull 通用模块化笼子用于大鼠和小鼠&bull 标准,重量可调,照明或可伸缩的操作杆或鼻戳响应模块。&bull 提示灯为单灯和三灯配置&bull 选择食物和饮料强化,包括静脉自给药配置。有各种尺寸的食丸14/20/45毫克(小鼠14毫克,大鼠20/45毫克)&bull 标准奖励时间表:FR, VR, PR, FI, VI, PI, DRH和DRL,盖勒冲突,药物辨别&bull 集成灵活的程序编辑器,用于用户自定义协议操作行为系统
    留言咨询
  • VISIR动物行为观测分析系统基于可见光与长波红外热成像技术,由可见光摄像头、红外热成像仪、动物行为分析软件、动物活动室/池等组成。通过可见光数码摄像头及长波红外热成像录制数码视频,并通过软件在计算机上根据反差法或背景减除法的原理(可见光部分)和红外热成像温度测量技术(红外热成像部分)对视频中的目标动物、动物不同部位进行行为分析、温度时空分布分析。原始结果包括目标动物随时间变化的行为轨迹(X坐标和Y坐标;单个动物可做3D跟踪,包括X、Y、Z坐标)和温度时空分布动态。配套软件可对原始结果进行深入分析,给出数十种动物行为学的参数和感兴趣区温度的时空变化曲线。 可用于单目标动物行为观测分析和多目标动物行为观测分析,可以对实验室中背景单一的环境里的动物,如多孔板中的动物、迷宫、野外开阔区域、鱼缸(池)、动物笼舍中的动物如昆虫、鱼类、爬行类、啮齿类、鸟类或其他动物的行为视频进行行为学分析和温度测量成像。对于野外动物(主要为恒温动物),可进行温度测量成像,同时使用动物行为分析软件对热成像视频进行分析,从而有效避免可见光成像中复杂背景对动物识别分析造成的干扰。结合动物呼吸测量,可同步化监测动物行为与呼吸代谢。 工作原理:基于可见光成像技术与红外热成像技术,根据反差法即目标动物与周围环境的反差(要求目标动物与环境温度反差及可见光色彩反差),通过动物行为分析软件及红外热成像分析软件,对视频资料做行为学分析,并对动物温度时空变化进行分析,可用于以下学科相关研究:1. 昆虫学研究:监测环境胁迫下昆虫的行为响应和生理响应,动态测量和记录昆虫的行为、体温。2. 动物行为研究:监测群居动物的交互行为、社群行为和等级(左下图中,尾温高的小鼠社群等级高)和交互时肉眼不可见的体温变化。3. 野生动物调查:以红外热成像为主,可见光成像为辅,对野生动物进行精准的定位和数量统计,并对其行为和生理状态进行分析研究(右下图中,红外热成像相机对大群聚居的巴西无尾蝙蝠进行察)。分析时可设置目标区域,分析计算动物的活动时间与非活动时间、运行速度、加速度、移动距离、活动方向、活动取向、在某一区域的逗留时间、在某一区域的出现次数及对兴趣区的接触次数、动物不同部位温度变化比较及温度频率直方图分析等等。可与动物呼吸代谢测量系统耦合,组成单通道或多通道动物行为监测与呼吸代谢测量系统。 功能配置:1.动物行为观测分析软件、红外热成像分析软件2.USB3.1彩色摄像头及镜头3.红外热成像相机:通过动物体体温二维时空分布变化,以研究分析动物生理状态及对环境的响应、动物社群行为与等级、动物应激行为状态、动物实验体温监测等4.红外光板(选配):用于室内透明鱼缸等的红外照明,可提高反差,模拟黑暗环境5.动物活动室/池(动物行为观测室或观测池):有昆虫观测室、啮齿类观测室、CO2控制观测室、嗅觉观测室等供选配 技术指标:1) 动物行为观测分析软件可观测分析:l 位置坐标(包括前、后、中线中心、重心)l 移动距离l 速度和速率l 加速度l 移动方向l 取向l 身体弯曲(如摆尾频率、身体摆动)l 移动方向和取向变化速率l 活动/非活动时间和比例l 选区花费时间和比率l 动物到选区中心的距离l 个体间距离(IID)l 距选区中心距离所有参数都能够从单个动物体、动物群体(处理组)或者用户自定义区域(还可统计区域停留时间和访问次数等)中计算获得。2) 动物行为观测分析软件具备多种基于反差法和背景减除法的过滤功能,并有效解决了遮挡的问题(如碰撞、相遇)。3) 可以在单个竞技场内跟踪多个动物,即使动物具有相同(或不同)的形状,颜色和大小,可以遮挡处理(如碰撞或交叉路径),以及可以将动物识别隐藏或移出视线应用。如果需要,可以轻松识别和更正任何跟踪错误。4) 红外热成像单元:a) 红外热成像技术,7.5-13.5μm长波段红外热成像精准测温,温度范围-25°C~+150°C,具校准证书b) 红外热成像分辨率640*512像素,灵敏度0.03℃(30mK),帧率:9Hz或30Hzc) 标配13mm镜头、FOV 45° x37°、可选配9 mm – 19 mm等光学镜头d) 通讯端口:USB3或GigE网络接口e) 分析软件具备ROI选区与ROI分析功能、视频与快照模式、14种调色板并支持自定义,可设置空气温湿度、距离等参数等f) 可对点、线、面进行温度实时测量、记录并在线显示温度动态曲线、频率直方图、3D图等,自动在线显示最高温度、最低温度以及平均值等g) 可选配4通道红外热成像监测系统5) USB彩色高分辨率数码摄像系统:a) USB3.1彩色高清高帧频工业摄像机:紧凑设计,分辨率2592 x 1944 (5.04 MP),帧率48FPS,芯片尺寸1/2.5" (5.702 mm x 4.277 mm),重量33g。包括USB数据线、三脚架适配器、壁挂式支架安装。 b) 高品质定焦镜头:可选配6mm、8mm、12mm、16mm、25mm、50mm焦距可选。6) 对于动物园、野外等场景的观测,建议选配WIRIS Pro红外热成像相机。该相机同时具备全高清画质的RGB相机(1920×1080)和红外热相机(640×512)。RGB相机具10倍光学减震变焦。红外热成像相机温度分辨率0.05℃(0.03℃可选),帧率30Hz或9Hz,可提供1266 x 1010像素的超级红外分辨率。相机内置高速SSD存储7) 红外光板:大小25×11cm至113cm×51cm共5种尺寸可选,波长850nm。8) 可同时选配低氧调控模块、温控模块、TC-2000高分辨率温度监测器、动物活动度检测器、动物能量代谢测量及微型植入式体温心率监测 产地:欧洲
    留言咨询
  • 鱼毒性仪-视频行为法 400-860-5168转4464
    产品介绍鱼类毒性预警仪(Fish Toximeter II)以鱼作为受试生物,检测水样中鱼的移动速度、游动高度、巡游频率和死亡数量等特征数值,进而对水样的综合毒性进行判定。设备利用摄像和图像分析技术连续检测被检测水样对鱼的活性的影响。bbe鱼类预警仪通过进水口连续进样水,样水进入测量室(水箱),测量室(水箱)中的班马鱼的行为轨迹通过摄像头摄像捕捉分析,如果出现突发毒性污染事件,仪器会发出警报。仪器对农药、除草剂、重金属、生物毒物、石油污染物、苯酚等多种有机物、无机化学物质等水体污染物具有较高的敏感性, 仪器的毒性污染敏感范围广普,对呼吸抑制毒素尤为敏感。受试鱼类的行为分析基于“扩展动态水蚤实验 (EDDT)"。该实验是欧洲以及世界各地通行的毒性实验测 试方法。bbe水质综合毒性鱼类预警仪报警响应时间短,通常在5分钟内即可对水体的毒性污染给出响应,可以快速预警水体的毒性污染,并准确及时发出预警信息。 应用场合 饮用水源地监测水库监测水质分析与评估工业过程进水安全(食品、饮料等) 毒理学评估教学与科研 产品特点 多种通讯模式,支持远程/本地连接及控制仪器自带样水加热装置远程或本地声光报警、通过传真、短信报警 测量室尺寸:27cm*27cm,也可按需更改 软件特点 即时保存数据和参数以图像显示所有测量值实时直观显示鱼的巡游轨迹具有设备校准功能历史数据以excel 或文本形式导出 仪器原理仪器通过高性能摄像机对测量室(水箱)中的鱼进行在 线监测,观察鱼类游动的动态轨迹,实时对鱼类的行为进行分析,进而判断水体是否受有毒物质污染。 仪表构成检测仪由测量室(水箱)、摄像系统、照明系统、恒温系统、自动喂食系统、专用软件解析系统组成。水流经过测量室,辅以适当的照明系统,方便摄像系统工作。摄像系统通过USB连接到软件分析单元,通过专用软件分析鱼的游动轨迹。软件系统通过解析鱼的游动高度、速度、轨 迹、分形维度等行为特性。上述鱼类行为特征参数受水体综合毒性的影响而表现出不同的参数值。
    留言咨询

响应行为相关的方案

响应行为相关的论坛

  • 【资料】木糖与阿拉伯糖以及相应糖醇的色谱分离和色谱行为

    木糖与阿拉伯糖以及相应糖醇的色谱分离和色谱行为提要: 采用SM 219 阳离子交换树脂, 通过优化色谱分离条件, 实现木糖与阿拉伯糖、木糖醇与阿拉伯糖醇的有效分离. 通过半经验AM 1 方法研究木糖与阿拉伯糖、木糖醇与阿拉伯糖醇的分子结构, 并在此基础上对各化合物的色谱行为进行理论解释.木糖醇属多元醇, 是一种新型甜味剂. 食用木糖醇不易产生龋齿, 也不会增加血糖, 因而作为甜味剂[1~ 3 ]被大量用于食品行业, 并作为糖尿病和肝炎患者的临床营养剂和治疗剂[3~ 5 ]. 另外它还是重要的化工原料, 广泛用于国防、皮革、塑料、涂料等方面. 有关木糖醇的理论研究也非常活跃[5~ 7 ].在食品与医药方面的应用, 对木糖醇的质量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国际标准为98. 5% , 但在木糖醇的生产过程中, 常含有10% 左右的杂醇, 主要是阿拉伯糖醇, 该糖醇对人体有副作用, 必须除去. 在目前的结晶生产工艺中, 有大量的母液被废弃, 经[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url]分析, 母液中含40% 左右的木糖醇和30%左右的阿拉伯糖醇 净化液(未氢化的木糖溶液) 中含70% 的木糖和20% 的阿拉伯糖. 因此研究这两种糖、糖醇的分离具有较高的理论与应用价值. 我们采用SM 219 阳离子树脂作为固定相, 蒸馏水为洗脱液, 对工业生产的木糖醇母液及净化液进行分离研究, 并对其色谱行为进行理论解释.本文摘自[URL=http://blog.sina.com.cn/jiangxuetangfangfa]降血糖方法[/URL]博客http://blog.sina.com.cn/jiangxuetangfangfa[~171954~]

  • 实验室这些行为会被判为严重不符合项

    注意!实验室这些行为会被判为严重不符合,出现不符合项实验室该如何实施整改?1.实验室提交的申请资料不真实, 如未如实申报工作人员、检测或校准经历、设施或设备情况等;2.评审中发现实验室提供的记录不真实或不能提供原始记录;3.实验室原始记录与报告不符,有篡改数据嫌疑;4.实验室不做试验直接出报告;5.实验室在能力验证活动中串通结果,提交的结果与原始记录不符,或不能提供结果的原始记录;6.人员能力不足以承担申请认可的检测或校准活动;7.实验室没有相应的关键设备或设施;8.实验室对检测或校准活动未实施有效的质量控制;9.实验室管理体系某些环节失效;10.实验室故意违反CNAS 认可要求,如超范围使用认可标识,涉及的报告数量较大;11.实验室在申请和接受评审活动中存在不诚信行为;12.实验室发生重大变化不及时通知 CNAS,如法人、组织机构、地址、关键技术人员等变动。

响应行为相关的资料

响应行为相关的资讯

  • 积极响应“溯源”行动,打击商标侵权行为
    10月27日,成都市商标局李局长携商标协会秘书长、科长、郫都区知识产权局执法大队大队长一行莅临四川优普超纯科技有限公司,就正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打击商标侵权行动——“溯源”专项行动做一个交流沟通会,优普总经理陆刚先生、优普行政中心参加此次会议。在会上,成都市商标局、商标协会、郫都区知识产权局对优普企业情况、知识产权、商标保护以及被侵权情况进行了了解,梳理了一些以往优普商标被侵权的案件情况,同时,也为公司申请驰名商标进行指导。此次“溯源”专项行动是为了解决重点企业商标专用权保护问题,对商标侵权案件源头进行追溯,对商标侵权产品进行全链条打击。作为具有行业代表性、商标知名度较高的企业,优普将积极配合此次专项行动,防范商标侵权事件,共同为大家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 重磅!二十二部门印发《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新增7种行为!
    时隔三年后,《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迎来修订版。近日,科技部、中央宣传部等二十二部门印发《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进一步规范了调查程序,统一了处理尺度,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有了更具操作性的规范。《规则》增加了买卖实验研究数据、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重复发表等7种科研失信行为,并对从事论文买卖、代写、代投第三方机构的查处作出规定,细化了违反科技伦理规范的行为,强调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均属于科研失信行为。科技部等二十二部门关于印发《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的通知国科发监〔2022〕221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科技部会同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科技部 中央宣传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务院国资委 市场监管总局中科院 社科院 工程院自然科学基金委 国防科工局中国科协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中央军委科学技术委员会2022年8月25日(此件主动公开)★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科研失信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包括:(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研究成果,买卖实验研究数据,伪造、篡改实验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等;(三)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四)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五)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六)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等违反论文、奖励、专利等署名规范的行为;(七)重复发表,引用与论文内容无关的文献,要求作者非必要地引用特定文献等违反学术出版规范的行为;(八)其他科研失信行为。本规则所称抄袭剽窃、伪造、篡改、重复发表等行为按照学术出版规范及相关行业标准认定。第三条 有关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对科研失信行为不得迁就包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扰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第四条 科研失信行为当事人及证人等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情况、提供证据,不得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材料。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五条 科技部和中国社科院分别负责统筹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有关科研失信行为引起社会普遍关注或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可组织开展联合调查处理或协调不同部门(单位)分别开展调查处理。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系统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重大科研失信事件信息报送机制,并可对本系统发生的科研失信行为独立组织开展调查处理。第六条 科研失信行为被调查人是自然人的,一般由其被调查时所在单位负责调查处理;没有所在单位的,由其所在地的科技行政部门或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开展调查处理。调查涉及被调查人在其他曾任职或求学单位实施的科研失信行为的,所涉单位应积极配合开展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及时送被调查人所在单位。牵头调查单位应根据本规则要求,负责对其他参与调查单位的调查程序、处理尺度等进行审核把关。被调查人是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调查处理。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所在地的科技行政部门或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开展调查处理。第七条 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的申报、评审、实施、结题、成果发布等活动中的科研失信行为,由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管理部门(单位)负责组织调查处理。项目申报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参与单位等应按照项目管理部门(单位)的要求,主动开展并积极配合调查,依据职责权限对违规责任人作出处理。第八条 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申报中的科研失信行为,由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管理部门(单位)负责组织调查,并分别依据管理职责权限作出相应处理。科技奖励、科技人才推荐(提名)单位和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并主动开展调查处理。第九条 论文发表中的科研失信行为,由第一通讯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牵头调查处理;没有通讯作者的,由第一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牵头调查处理。作者的署名单位与所在单位不一致的,由所在单位牵头调查处理,署名单位应积极配合。论文其他作者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牵头调查单位,做好对本单位作者的调查处理,并及时将调查处理情况书面反馈牵头调查单位。学位论文涉嫌科研失信行为的,由学位授予单位负责调查处理。发表论文的期刊或出版单位有义务配合开展调查,应主动对论文是否违背科研诚信要求开展调查,并应及时将相关线索和调查结论、处理决定等书面反馈牵头调查单位、作者所在单位。第十条 负有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职责的相关单位,应明确本单位承担调查处理职责的机构,负责登记、受理、调查、处理、复查等工作。第三章 调 查第一节 举报和受理第十一条 举报科研失信行为可通过下列途径进行:(一)向被举报人所在单位举报;(二)向被举报人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相关管理部门举报;(三)向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计划等的管理部门(单位)举报;(四)向发表论文的期刊或出版单位举报;(五)其他途径。第十二条 举报科研失信行为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二)举报内容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范围;(三)有明确的违规事实;(四)有客观、明确的证据材料或可查证线索。鼓励实名举报,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第十三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不予受理:(一)举报内容不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范围;(二)没有明确的证据和可查证线索的;(三)对同一对象重复举报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四)已经作出生效处理决定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第十四条 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并通知实名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情况。符合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且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予以受理;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可转送相关责任单位或告知举报人向相关责任单位举报。举报人可以对不予受理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异议不成立的,不予受理。第十五条 下列科研失信行为线索,符合受理条件的,有关单位应主动受理,主管部门应加强督查。(一)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移送的线索;(二)在日常科研管理活动中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管理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线索;(三)媒体、期刊或出版单位等披露的线索。第二节 调 查第十六条 调查应制订调查方案,明确调查内容、人员、方式、进度安排、保障措施、工作纪律等,经单位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第十七条 调查应包括行政调查和学术评议。行政调查由单位组织对相关事实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对相关原始实验数据、协议、发票等证明材料和研究过程、获利情况等进行核对验证。学术评议由单位委托本单位学术(学位、职称)委员会或根据需要组成专家组,对涉及的学术问题进行评议。专家组应不少于5人,根据需要由相关领域的同行科技专家、管理专家、科研诚信专家、科技伦理专家等组成。第十八条 调查需要与被调查人、证人等谈话的,参与谈话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谈话内容应书面记录,并经谈话人和谈话对象签字确认,在履行告知程序后可录音、录像。第十九条 调查人员可按规定和程序调阅、摘抄、复印相关资料,现场察看相关实验室、设备等。调阅相关资料应书面记录,由调查人员和资料、设备管理人签字确认,并在调查处理完成后退还管理人。第二十条 调查中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可根据需要要求举报人补充提供材料,必要时可开展重复实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测试、评估或评价,经举报人同意可组织举报人与被调查人就有关学术问题当面质证。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第二十一条 调查中发现被调查人的行为可能影响公众健康与安全或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调查人员应立即报告,或按程序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第二十二条 调查中发现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涉嫌从事论文及其实验研究数据、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的买卖、代写、代投服务的,应及时报请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调查处理。第二十三条 调查中发现关键信息不充分或暂不具备调查条件的,可经单位相关负责人批准中止调查。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及时恢复调查,中止的时间不计入调查时限。调查期间被调查人死亡的,终止对其调查,但不影响对涉及的其他被调查人的调查。第二十四条 调查结束应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括线索来源、举报内容、调查组织、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相关当事人确认情况、调查结论、处理意见建议及依据,并附证据材料。调查报告须由全体调查人员签字。一般应在调查报告形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调查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参与调查单位或其他具有处理权限的单位。需要补充调查的,应根据补充调查情况重新形成调查报告。第二十五条 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因特别重大复杂在前款规定期限内仍不能完成调查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调查期限,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对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移送的,调查延期情况应向移送机关或部门报告。第四章 处 理第二十六条 被调查人科研失信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等最终认定后,由具有处理权限的单位按程序对被调查人作出处理决定。第二十七条 处理决定作出前,应书面告知被调查人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被调查人逾期没有进行陈述或申辩的,视为放弃权利。被调查人作出陈述或申辩的,应充分听取其意见。第二十八条 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以下内容:(一)被处理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社会信用代码等);(二)认定的事实及证据;(三)处理决定和依据;(四)救济途径和期限;(五)其他应载明的内容。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负责向被处理人送达书面处理决定书,并告知实名举报人。有牵头调查单位的,应同时将处理决定书送牵头调查单位。对于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应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报送移送单位。第二十九条 处理措施的种类:(一)科研诚信诫勉谈话;(二)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三)暂停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限期整改;(四)终止或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追回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财政资金;(五)一定期限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六)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相关学术奖励、荣誉等并追回奖金,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称;(七)一定期限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和职务职称晋升等资格;(八)取消已获得的院士等高层次专家称号,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学术团体以及学术、学位委员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九)一定期限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十)一定期限减招、暂停招收研究生直至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十一)暂缓授予学位;(十二)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十三)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十四)其他处理。上述处理措施可合并使用。给予前款第五、七、九、十项处理的,应同时给予前款第十三项处理。被处理人是党员或公职人员的,还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规定,由有管辖权的机构给予处理或处分;其他适用组织处理或处分的,由有管辖权的机构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 对科研失信行为情节轻重的判定应考虑以下因素:(一)行为偏离科技界公认行为准则的程度;(二)是否有造假、欺骗,销毁、藏匿证据,干扰、妨碍调查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程度;(四)行为是首次发生还是屡次发生;(五)行为人对调查处理的态度;(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第三十一条 有关机构或单位有组织实施科研失信行为,或在调查处理中推诿、包庇,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调查人员的,主管部门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撤销该机构或单位因此获得的相关利益、荣誉,给予公开通报,暂停拨款或追回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财政资金,禁止一定期限内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等本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相应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责任。第三十二条 经调查认定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本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一项相应处理;(二)情节较重的,给予本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四至第十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相应处理,其中涉及取消或禁止期限的,期限为3年以内;(三)情节严重的,给予本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四至第十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相应处理,其中涉及取消或禁止期限的,期限为3至5年;(四)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本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四至第十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相应处理,其中涉及取消或禁止期限的,期限为5年以上。存在本规则第二条第一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处理不应低于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尺度。第三十三条 给予本规则第三十二条第二、三、四项处理的被处理人正在申报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或被推荐为相关候选人、被提名人、被推荐人等的,终止其申报资格或被提名、被推荐资格。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处理:(一)有证据显示属于过失行为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二)过错程度较轻且能积极配合调查的;(三)在调查处理前主动纠正错误,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四)在调查中主动承认错误,并公开承诺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不再实施科研失信行为的。论文作者在被举报前主动撤稿且未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可从轻或免予处理。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理:(一)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的;(二)阻挠他人提供证据,或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三)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调查人员的;(四)存在利益输送或利益交换的;(五)有组织地实施科研失信行为的;(六)多次实施科研失信行为或同时存在多种科研失信行为的;(七)证据确凿、事实清楚而拒不承认错误的。第三十六条 根据本规则给予被处理人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处理的,处理决定由省级及以下地方相关单位作出的,处理决定作出单位应在决定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省级科技行政部门。省级科技行政部门应在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按规定汇交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信息,并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报送科技部。处理决定由国务院部门及其所属(含管理)单位作出的,由该部门在处理决定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按规定汇交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信息,并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报送科技部。第三十七条 有关部门和地方依法依规对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的相关被处理人实施联合惩戒。第三十八条 被处理人科研失信行为涉及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等的,调查处理单位应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同时报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管理部门(单位)。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管理部门(单位)应依据经查实的科研失信行为,在职责范围内对被处理人作出处理,并制作处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及其所在单位。第三十九条 对经调查未发现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单位应及时以适当方式澄清。对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举报人所在单位应依据相关规定对举报人严肃处理。第四十条 处理决定生效后,被处理人如果通过全国性媒体公开作出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不再实施科研失信行为承诺,或对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可根据被处理人申请对其减轻处理。第五章 申诉复查第四十一条 举报人或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处理决定书载明的救济途径向作出调查处理决定的单位或部门书面提出申诉,写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调查处理单位(部门)应在收到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诉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情况。决定受理的,另行组织调查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本规则的调查程序开展复查,并向申诉人反馈复查结果。第四十二条 举报人或被处理人对复查结果不服的,可向调查处理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申诉,申诉必须明确理由并提供充分证据。对国务院部门作出的复查结果不服的,向作出该复查结果的国务院部门书面提出申诉。上级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仅以对调查处理结果和复查结果不服为由,不能说明其他理由并提供充分证据,或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申诉的,不予受理。决定受理的,应组织复核,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第四十三条 复查、复核应制作复查、复核意见书,针对申诉人提出的理由给予明确回复。复查、复核原则上均应自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第四十四条 参与调查处理工作的人员应秉持客观公正,遵守工作纪律,主动接受监督。要签署保密协议,不得私自留存、隐匿、摘抄、复制或泄露问题线索和调查资料,未经允许不得透露或公开调查处理工作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调查、测试、评估或评价时,应履行保密程序。第四十五条 调查处理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参与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人员应签署回避声明。被调查人或举报人近亲属、本案证人、利害关系人、有研究合作或师生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调查处理情形的,不得参与调查处理工作,应主动申请回避。被调查人、举报人有权要求其回避。第四十六条 调查处理应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等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不得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被举报单位等利益相关方。对于调查处理过程中索贿受贿、违反保密和回避制度、泄露信息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第四十七条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社会组织等是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第一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调查处理工作相关的配套制度,细化受理举报、科研失信行为认定标准、调查处理程序和操作规程等,明确单位科研诚信负责人和内部机构职责分工,保障工作经费,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指导,抓早抓小,并发挥聘用合同(劳动合同)、科研诚信承诺书和研究数据管理政策等在保障调查程序正当性方面的作用。第四十八条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社会组织等不履行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职责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第四十九条 科技部和中国社科院对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重大科研失信事件应加强信息通报与公开。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各地方应加强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的协调配合、结果互认、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等工作。第七章 附 则第五十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一)买卖实验研究数据,是指未真实开展实验研究,通过向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或他人付费获取实验研究数据。委托第三方进行检验、测试、化验获得检验、测试、化验数据,因不具备条件委托第三方按照委托方提供的实验方案进行实验获得原始实验记录和数据,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第三方调查统计数据或相关公共数据库数据,不属于买卖实验研究数据。(二)代投,是指论文提交、评审意见回应等过程不是由论文作者完成而是由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或他人代理。(三)实质学术贡献,是指对研究思路、设计以及分析解释实验研究数据等有重要贡献,起草论文或在重要的知识性内容上对论文进行关键性修改,对将要发表的版本进行最终定稿等。(四)被调查人所在单位,是指调查时被调查人的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被调查人是学生的,调查处理由其学籍所在单位负责。(五)从轻处理,是指在本规则规定的科研失信行为应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理。(六)从重处理,是指在本规则规定的科研失信行为应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理。本规则所称的“以上”“以内”不包括本数,所称的“3至5年”包括本数。第五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依据本规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细则。第五十二条 科研失信行为被调查人属于军队管理的,由军队按照其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相关主管部门已制定本行业、本领域、本系统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且处理尺度不低于本规则的,可按照已有规则开展调查处理。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科技部和中国社科院负责解释。《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号)同时废止。解读:科技部等部门印发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时隔三年后,《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迎来修订版。近日,科技部、中央宣传部等二十二部门印发《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进一步规范了调查程序,统一了处理尺度,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有了更具操作性的规范。   “此次修订注重与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制度的衔接,而且聚焦问题导向,针对3年试行中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作出补充完善,并将调查处理实践中积累的成功经验及时上升为相关制度规定。”科技部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司司长戴国庆表示,文件的整体框架、基本调查程序和处理尺度不变,保持了稳定性。   科技日报记者了解到,《规则》修订过程中,科技部先后向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各地方科技行政部门等征集修订建议,召开19次座谈研讨会,深入听取调查人员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建议。   “我们对各方反馈的百余条意见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吸纳。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规则》,凝聚了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科技界的共识。”戴国庆说,这为各部门各地方调查处理科研失信行为提供了统一尺度,形成了更为细化、更具操作性的调查处理规则。   强化惩戒 新增7种科研失信行为 近年来,科研失信行为表现出更强的隐蔽性和复杂性,针对新的表现形式,《规则》增加了买卖实验研究数据、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重复发表等7种科研失信行为,并对从事论文买卖、代写、代投第三方机构的查处作出规定,细化了违反科技伦理规范的行为,强调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均属于科研失信行为。   《规则》适应法律变化调整违规处理措施,将“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单列为处理措施。   《规则》还强调了对调查处理结果的应用,要求作出包含有“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处理措施的单位,应按程序通过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汇交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信息,由有关部门和地方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行为人实施惩戒。   教育引导 鼓励科研人员主动纠错   值得关注的是,《规则》还进一步细化了调查处理职责分工。比如,对被调查人没有所在单位的,规定由其所在地的科技行政部门或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责任单位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对涉及合作论文的,规定由第一通讯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牵头调查处理;没有通讯作者的,由第一作者第一署名单位牵头调查处理;署名单位与所在单位不一致的,由所在单位牵头调查处理… …   “我们对学术不端行为始终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在严肃查处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的同时,鼓励科研人员主动纠错。”科技部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司副司长冯楚建坦言,《规则》也体现了宽严相济的特点,对论文作者在被举报前主动撤稿且未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可从轻或免予处理,“体现了处理不是目的,重在教育引导的初衷”。   制度+教育 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科研诚信和科研作风学风建设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中央专门出台文件进行了系统部署。”戴国庆说,为此,科技部会同相关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制度规范,开展宣传教育,引导科研人员坚守学术道德,践行学术规范,让学术道德和科学精神内化于心、外化于形。   戴国庆所说的工作机制,是2007年科技部牵头发起成立的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机制,如今成员单位已达22家。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制定年度工作要点等方式,研究科研诚信建设的重大政策措施,协调解决科研诚信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联合调查等。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强科研诚信和作风学风方面的制度建设,推进科研诚信立法,细化完善制度规范,出台“破四唯立新标”政策措施。科技部还会同有关部门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优良作风学风的宣传教育,引导科研人员坚守科研道德底线。   “对学术造假等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科技部的态度一贯是鲜明的、坚决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迁就、不包庇、不纵容。”冯楚建介绍,科技部会同教育部、卫生健康委、自然科学基金委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建立了常态化通报机制,由调查单位、主管部门、联席会议通报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结果,目前已在科技部网站通报21批,涉及1422名责任人。   不仅如此,科技部还建设开通了覆盖全国的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了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的在线汇交、在线审核和信息共享;组织力量开发建设了全球期刊论文数据动态获取、高风险期刊动态监测、造假问题智能检测等多功能的监测工具系统,开展学术不端问题主动监测。
  • 零容忍!中科院对7类学术论著署名行为说“不”
    日前,中国科学院科研道德委员会发布了《关于规范学术论著署名问题负面行为清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列出了七类学术论著署名负面行为。负面行为清单内容包括:禁止冒用作者署名、虚构作者署名;禁止无实质性贡献的人员参与署名,禁止荣誉性、馈赠性、利益交换性署名或夹带署名;禁止未经所有作者一致同意就确定署名顺序(学科和期刊另有规定的除外),论著被期刊编辑部通知接收后,所有作者不得再任意修改署名顺序;不得违反署名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时的必要性原则而罗列过多的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也不得因为有多个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而拒绝承担对整篇论文的责任;不得因作者所属机构变化而随意变更论著工作主要完成机构,不得虚构、伪造作者所属机构,不得把论著非完成机构作为署名单位;不得使用非正式联系方式作为论著作者的联系方式,例如使用公众邮箱等社会通讯方式作为联系方式;不得故意排斥有重要贡献的科研工作者参与署名。不得侵害直接实施科学实验的研究生的基本署名权,不得为均衡其他非学术利益而随意调整学生的署名及其署名位置。通知同时指出,中科院科研人员出现清单所列行为时,将由相应第一责任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调查,并根据具体事实和相关情节予以认定和处理,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终身追责。这是中科院继2018年发布《关于在学术论文署名中常见问题或错误的诚信提醒》之后,再度为倡导在科研实践中的诚实守信行为,而向中科院全院发布的学术论文署名规范。 具体通知如下:关于规范学术论著署名问题负面行为清单的通知科发监审函字〔2022〕1号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科研诚信是科技创新的基石。维护科研诚信、开展负责任创新,既是全院科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推进科技创新的基本原则,也是我院作为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主力军定位的基本要求。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明确了署名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我院2018年发布《关于在学术论文署名中常见问题或错误的诚信提醒》,旨在倡导在科研实践中的诚实守信行为,进一步重申了学术论文署名中的基本规范。学术论著署名规范一般由学术界长期形成的惯例自行确定,根据学科、领域甚至不同的科技期刊均可能有不同的规范要求。制定出适用于不同场景的统一署名规范较为困难。经研究,现提出我院学术论著署名问题的负面行为清单如下:一、禁止冒用作者署名、虚构作者署名。二、禁止无实质性贡献的人员参与署名。禁止荣誉性、馈赠性、利益交换性署名或夹带署名。三、禁止未经所有作者一致同意就确定署名顺序(学科和期刊另有规定的除外)。论著被期刊编辑部通知接收后,所有作者不得再任意修改署名顺序。四、不得违反署名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时的必要性原则而罗列过多的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也不得因为有多个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而拒绝承担对整篇论文的责任。五、不得因作者所属机构变化而随意变更论著工作主要完成机构。不得虚构、伪造作者所属机构,不得把论著非完成机构作为署名单位。六、不得使用非正式联系方式作为论著作者的联系方式,例如使用公众邮箱等社会通讯方式作为联系方式。七、不得故意排斥有重要贡献的科研工作者参与署名。不得侵害直接实施科学实验的研究生的基本署名权。不得为均衡其他非学术利益而随意调整学生的署名及其署名位置。为落实“零容忍”要求,凡我院科研人员出现上述清单所列行为时,将由相应第一责任单位按照科发函字〔2020〕71号文的相关规定开展调查,并根据具体事实和相关情节予以认定和处理,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终身追责。中国科学院科研道德委员会(2022年2月8日发布)
Instrument.com.cn Copyright©1999- 2023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页面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