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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消费者最好不要长期使用。 记者检索发现,广西媒体报道的由头,是上海某媒体采访上海市口腔病防治院教授陈栋的文章。陈栋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他针对的是少数添加漂白成分的美白牙膏,添加成分主要为双氧水和过氧化脲等国家允许添加的过氧化物,不包括其他媒体报道的亚硫酸盐。 中山三院口腔内科副主任医师吴坚表示,值得注意的是,对美白牙膏产品的功效,国家、行业没有统一的标准,在宣传上,不少企业还是大玩文字游戏,夸大添加物的疗效,误导消费者。 含氟牙膏使牙齿变脆? 不会让牙齿变脆,但3岁内儿童与高氟地区人群不宜使用含氟牙膏 广告里,总能看到人们在牙刷上挤满一长条牙膏。而生活中,关于含氟牙膏挤多了会让牙齿变脆的传闻一直不断。对此,专家怎么看? 曹光群解释说,含氟牙膏能在牙齿表面形成氟化钙的膜,可防治龋齿,减少蛀牙,还能抑制口腔细菌产酸。即使挤含氟牙膏过多,也不会使牙齿变脆,反而口腔局部用氟会帮助钙沉积在牙釉质上,增强牙釉质。 “适量的氟可增强牙齿钙的抗酸性,预防龋齿,但如果氟含量过高,可能形成氟斑牙或导致慢性氟中毒。”中山大学附属口腔医院口腔预防科欧阳勇主任认为,在牙膏上标明氟化钠含量十分必要,消费者应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含氟或不含氟的产品。 对于传闻中的氟斑牙,曹光群解释,其通常发生在婴幼儿时期。6岁以前的儿童牙齿处于发育关键时期,在此期间,含氟牙膏的使用是儿童每日氟吸收的主要来源,长期使用就会造成氟斑牙。因此,3岁以前的儿童应禁止使用含氟牙膏,4—6岁儿童应在大人指导下慎重使用,7岁以上儿童可以使用,但不得将牙膏吞进腹中。成人通过口腔黏膜吸收牙膏中的氟,摄入量极少。 中国口腔清洁护理用品工业协会回应,口腔清洁用品中的氟属于局部用氟,经漱口后摄入量极少,甚至远远少于喝一杯绿茶的量。 国家标准《牙膏用原料规范》起草人之一孙东方表示,在氟限量值上,我国标准和国际标准是一致的。国家标准规定,含氟防龋牙膏的可溶氟或游离氟含量及总氟含量都要在0.05%—0.15%之间,儿童含氟防龋牙膏可溶氟或游离氟含量及总氟含量均须在0.05%—0.11%范围之内。 “正确的刷牙一次最好在0.5—1厘米长,挤多会造成浪费。”曹光群强调,选牙膏不一定非要含氟。“中国有部分地区是高氟地区,如辽宁黑山、山西大同等,就不宜使用含氟牙膏。” 牙膏管底色标辨成分? 牙膏管底颜色与成分无关,2014年实施新标准后采用全成分标识 另一则说法也引起消费者的疑虑:牙膏管底部的红、黑、蓝、绿颜色条分别代表不同的成分,绿色表示纯天然;蓝色表示一部分是天然成分,一部分是药用成分;红色表示一部分是天然成分,一部分是化学成分;黑色则表示全是化学成分。由此,有消费者看完管底颜色后,纷纷把家里所谓的“问题牙膏”扔了,有的甚至推断国内大部分牙膏成分都有问题。 对此,中国口腔清洁护理用品工业协会专门作出说明:牙膏管底部颜色条区是机器封口时的定位识别标志,与产品的成分无任何关系。 记者了解到,牙膏包装底部的颜色条又叫电眼定位点,专用于牙膏产品封尾时的定位与识别,常用色条有红、蓝、绿及黑色等。电眼定位功能在印刷软管类包装的时候很常见,并不仅限于牙膏。软管自动填充的时候,封尾机将对其定位感应;充料完成后,软管放在自动封尾机上,机器感应到相关颜色点就自动封住软管,以确保封尾时包装处于正确的位置。因此,牙膏管底的颜色与产品的成分无任何关系。 既然看颜色辨不出成分,我国的牙膏成分标注情况到底如何?据曹光群介绍,我国牙膏原来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相关规范中,是和化妆品放在一起的,在2010年100号令中规定,牙膏实施与化妆品相仿的全成分标识。但根据我国口腔护理用品的实际情况,我国又在2012年底出台了国标《口腔清洁护理用品通用标签》,该标准规定了全成分标识及相关问题,该标准将于2014年5月1日正式实施。
近日,卫生部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由中华口腔医学会组织起草的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牙膏功效评价》。该标准适用于声称具有某种功效,并且理化性能、卫生安全性指标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牙膏产品。标准对牙膏功效的评价原则、实验室评价方法、临床评价方法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记者看到,《牙膏功效评价》共分为4部分,分别为:总则、防龋、抑制牙菌斑和(或)减轻牙龈炎症、抗牙本质敏感。其中,总则部分规定了牙膏功效的定义、功效评价的范围和一般原则、临床试验的要求,其他3部分则分别规定了防龋、抑制牙菌斑和(或)减轻牙龈炎症、抗牙本质敏感牙膏的功效评价及评价方法。 按照总则的要求,牙膏功效评价的检查者需是口腔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和具有临床试验经验的口腔科医生,且应该接受过相关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培训、检查指标及方法的一致性培训并通过考核。 以防龋牙膏为例,该标准规定,验证含氟牙膏的防龋功效,应按照实验室评价方法进行;评价含有非含氟化物产品的防龋功效,则需进行临床试验。在选择临床试验的受试人群时,恒牙冠龋的试验对象应为儿童、青少年;乳牙冠龋的试验对象应为3岁~4岁幼儿;根龋的试验对象应为40岁以上中老年人。标准规定,试验至少应持续2年,分别在基线、试验中期和试验结束时进行患龋状况的检查并记录。 近年来,关于牙膏功效的各类争议时有发生。很多消费者发现,自己购买的牙膏宣称有“防蛀、美白、防敏感”等多种功能,可用起来并没有这些效果。为了规范牙膏行业的“自卖自夸”行为,2007年8月27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将牙膏划归为化妆品监管的范围。规定牙膏不准夸大功能,不准虚假宣传,不得明示或暗示具有医疗作用。2008年3月,国家发改委又发布了《功效型牙膏》行业标准,将功效型牙膏定义为除具有牙膏的基本功能之外兼有辅助预防或减轻某些口腔问题、促进口腔健康的牙膏。该标准规定,功效作用验证研究应在功效成分完成安全性评价的基础上进行,功效作用验证报告应由口腔医学院、口腔医学研究所或三级口腔医院出具。但标准并未提出如何对功效型牙膏进行功效作用验证。而此次《牙膏功效评价》行业标准的出台,正好解决了这一问题。 该标准的起草人之一、四川大学华西口腔医学院教授胡德渝表示,我国目前市场上不少牙膏包装上的宣传语存在不符合实际的问题,其宣传的功效没有经过严格科学研究和试验,存在鱼龙混杂的情况,消费者很难正确选择。《牙膏功效评价》标准的出台,可以起到规范牙膏行业和功效试验工作的作用。
牙膏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清新口气的普通型牙膏,另一类是能减轻某些口腔问题的功效型牙膏。2008年9月1日生效的《功效型牙膏》标准规定,功效型牙膏必须由口腔医学机构出具的功效验证报告为依据。换言之,功效牙膏要宣传功效,必须公开其临床试验报告。 可是,目前市场上一些热卖的功效牙膏却在包装上找不到临床试验的任何信息。互联网搜索也只能找到个别厂家公开的《功效临床验证报告》。 2009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指南称,功效型牙膏按QB2966《功效型牙膏》标准有关规定执行。由此可见,没有功效临床试验报告为依据,功效型牙膏宣传功效,涉嫌虚假宣传,涉嫌欺骗消费者。那么,厂家为何不公开其临床试验报告呢? 据业内人士披露,一些牙膏企业明知其产品没有功效,根本不可能进行功效医学临床试验;但是,为了吸引消费者眼球,就编造虚假的功效进行“忽悠”。 消费者拥有知情权,可要求商家出示厂家的医学临床试验报告。执法部门应依法查处没有医学试验为依据的所谓“功效牙膏”。 有专家呼吁,牙膏企业必须公开其产品的《功效临床试验报告》和《安全性能试验报告》等资料,以通过口腔医学验证的功效为依据,如实进行宣传。只有这样,“功效牙膏”无功效的乱象才能杜绝,市场才能净化;倡导多年的尊重消费者知情权在牙膏行业才能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