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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招标文件中,能否对产品原产地提出要求?[/font][font=微软雅黑]答:要分情况来看,《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可以根据特殊情况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对于一般的通用型产品、市场上较普遍的产品,要求原产地不合理。如果有的产品,其质量或者售后服务与原产地有直接关系,那么就是可以的。[/font][/color][/b]
2011年4月1日 海关边境保护局修订纺织品及服装原产地规定 美国海关边境保护局通过临时规则,以修订、更新及整合关于纺织品及服装原产地的规例。主要的法规修订,是取消所有纺织品及服装进口均须提交报单的规定。此外,进口商须通过生产商识别编号(MID编号),来识别纺织品及服装产品的生产商。以下是海关边境保护局对业者意见的一些回应。对于未能提供准确MID编号的进口商,在决定是否判处罚款及罚款金额时,海关边境保护局的港口主任会考虑每宗个案的情况,包括进口商有否以合理审慎的态度,尝试判断符合MID规定所需的资料。 MID编号须根据进行赋予原产地地位工序的生产商身分来构成,但这项规定只适用于协调税制第十一类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以及第十一类以外任何10位数字的协制编号中,带有3位数字的纺织品类别编号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而该等进口是属于商业性质。假如进口产品只作个人用途,进口商必须继续提供MID编号,但可以是根据生产商、付运商或出口商资料来构成。 业者质疑,何以纺织品的MID编号准则,较其他对公众健康和安全构成更大威胁的产品更加严格。海关边境保护局表示,这是因为甚少非纺织品有着纺织品及服装产品现存的原产地限制。不过,该局会小心评估修改纺织品及服装产品MID规定带来甚么后果,然后才决定非纺织品是否也应该修改MID规定。 假如海关边境保护局人员选择核实MID资料的真确性,他们会为此索阅更多文件和记录。何谓「可以接受的证据」,须视乎进口产品的类别而定,因为各类产品的原产地赋予工序有所不同。 万一电子签证和进口文件上的MID编号并不吻合,但根据第102.23(a)条查明该MID编号是正确反映进行原产地赋予工序者的名称和地址,则局方不会拒绝货物入境。
各位大虾,请问国标委是不是已经不再审批白酒原产地保护标准了,有没有相关的文件号什么的证明材料呢?请多讨论,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