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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厂专业生产菲汀,是做肌醇的主要原料,刚生产了没几天,发现排出的废水两侧的树和草都死了,菲汀的主要原料是泡玉米水和少许石灰反应,PH值是中性的,不知道这是为什么,玉米水也有毒吗,现在都不敢再生产了,请大家帮帮我,用什么简单的方法可以去除水中的毒?谢谢大家了,我的邮箱chenmeiyu.8157@126.com,给我发邮件也行,如有人能帮我解决问题,有重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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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科研仪器进口暂停免税?真实原因是这样的!
    p  最近,有科研人员反映,项目立项后需要进口一批科研仪器,但是原先很快就能办完的进口免税被告知缓办,据说是相关政策正在调整中,情况是这样的吗?/pp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这位科研人员提到的科研仪器免税的是怎么回事,原来,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于去年年底出台一份《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文件中提到,strong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strong/pp  那么,文件提到的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和出版物进口单位等指那些单位呢?/pp  (一)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pp  (二)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strong高等学校/strong。/pp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strong国家工程研究中心/strong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strong企业技术中心/strong。/pp  (四)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1.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2.国家重点实验室及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 3.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pp  (五)科技部会同民政部核定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核定的strong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strong。/pp  (六)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strong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strong。/pp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国税部门和外资研发中心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strong外资研发中心/strong。/pp  (八)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的下列具有出版物进口许可的出版物进口单位:中国图书进出口(集团)总公司及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中国经济图书进出口公司、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有限公司、北京中科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科技资料进出口总公司、中国国际图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pp  (九)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pp  事实上与这一文件配合执行的还有三份文件,分别是《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海关总署 教育部 科学技术部 民政部 商务部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7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6]72号)、《关于执行“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17〕153号)。/pp  span style="color: rgb(255, 0, 0) "特别是署税发〔2017〕153号,发布日期7月27日,从文件中可以了解到科研人员提出的问题属于政策衔接的问题,而且据动源君咨询国税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相关人士了解,目前相关政策没有政策变化。/span/pp  那么原因是什么呢?原来,对于政策如何衔接,文件刚刚做出了相关规定。/pp  (一)在2016年1月1日至财关税〔2016〕72号文件印发之日(2016年12月30日)期间,对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63号令(以下简称63号令)中《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第三条所列各类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财关税〔2012〕54号文件规定的科技民非单位申请进口的用品,海关已按63号令、海关总署2007年第13号公告规定审核出具《征免税证明》,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含)以前已免税进口的,已免征税款不予调整 strong截至本通知印发之日未免税进口的,海关应当按照财关税〔2016〕70号、财关税〔2016〕71号、财关税〔2016〕72号和本通知规定重新审核,经审核符合免税条件的,需对《征免税证明》中征免性质字段进行修改,经审核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将《征免税证明》作废,对减免税申请人已申领的纸质《征免税证明》,应予以收回。/strong/pp  (二)财关税〔2016〕72号文件印发之后,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申请进口用品的,海关审核用品是否符合政策时,应当按照财关税〔2016〕70号、财关税〔2016〕72号文件进行审核。/pp  1.在财关税〔2016〕72号文件印发(2016年12月30日)至财关税〔2016〕71号文件印发之日(2017年2月4日)期间,对63号令中《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第三条所列高等学校申请进口的用品,海关按照财关税〔2016〕70号、财关税〔2016〕72号文件规定审核出具《征免税证明》,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含)前已免税进口的,已免征税款不予调整 strong截至本通知印发之日未免税进口的,海关应当按照财关税〔2016〕70号、财关税〔2016〕71号、财关税〔2016〕72号及本通知规定重新审核,经审核符合免税条件的,需对《征免税证明》中征免性质字段进行修改,经审核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将《征免税证明》作废,对减免税申请人已申领的纸质《征免税证明》,应予以收回。/strong/pp  2. 财关税〔2016〕72号文件印发之后,对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公布名单中已取得免税资格未满2年暂不需要进行资格复审的或已复审合格未满2年的示范平台,63号令《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第二条所列转制机构,63号令《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第三条所列各类科研院所申请进口的用品,有关海关按照财关税〔2016〕70号、财关税〔2016〕72号文件规定审核出具《征免税证明》,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含)以前免税进口的,已免征税款不予调整 截至本通知印发之日未免税进口的,海关应当按照财关税〔2016〕70号、财关税〔2016〕71号、财关税〔2016〕72号及本通知规定重新审核,经审核符合免税条件的,需对《征免税证明》中征免性质字段进行修改,经审核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将《征免税证明》作废,对减免税申请人已申领的纸质《征免税证明》,应予以收回。/pp  (三)财关税〔2016〕71号文件印发之后,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申请进口用品的,海关应当按照财关税〔2016〕70号、财关税〔2016〕71号、财关税〔2016〕72号文件规定进行审核。此前,已办理凭税款担保进口放行手续的,可按规定办理有关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和征免税、担保核销等手续。/pp  strong财关税〔2016〕71号文件印发后,相关主管部门重新核定享受免税政策的科研院所、转制机构、示范平台名单前,海关暂不办理相关单位申请进口用品的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相关单位申请凭税款担保进口用品的,海关可予受理。/strong/pp  (四)2016年1月1日以后,财关税〔2016〕70号、财关税〔2016〕71号文件规定的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已征税进口,符合财关税〔2016〕70号、财关税〔2016〕72号文件规定的用品,已缴纳税款可以退还。/pp  相关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应当于2018年6月30日前,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主管海关依据财关税〔2016〕70号、财关税〔2016〕71号、财关税〔2016〕72号文件规定进行审核,出具纸质《征免税证明》。/pp  相关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持凭纸质《征免税证明》及相关材料,向纳税地海关申请办理退税手续,纳税地海关依据本通知及相关规定办理。其中,申请退还增值税的,相关单位应当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未抵扣证明。增值税已抵扣的,不予退还。/pp  各位看明白了吧,原因就是这样,span style="color: rgb(255, 0, 0) "一是需要按三份新文件重新进行审核,另一个原因是财关税〔2016〕71号文件印发后,相关主管部门重新核定享受免税政策的科研院所、转制机构、示范平台名单前,海关暂不办理相关单位申请进口用品的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相关单位申请凭税款担保进口用品的,海关可予受理。/span/ppspan style="color: rgb(255, 0, 0) "br//span/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strong/pp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pp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科技创新在全面创新中的引领作用,规范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进口行为,经国务院批准,特制定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现将有关政策内容通知如下:/pp  一、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pp  二、本通知第一条中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和出版物进口单位等是指:/pp  (一)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pp  (二)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pp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pp  (四)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1.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2.国家重点实验室及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 3.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pp  (五)科技部会同民政部核定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核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pp  (六)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pp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国税部门和外资研发中心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外资研发中心。/pp  (八)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的下列具有出版物进口许可的出版物进口单位:中国图书进出口(集团)总公司及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中国经济图书进出口公司、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有限公司、北京中科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科技资料进出口总公司、中国国际图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pp  (九)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pp  三、本通知第一条所述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含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另行发布。/pp  四、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需求变化及国内生产发展等情况,适时对第三条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进行调整。/pp  五、本通知有关的政策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发布。/pp  六、经海关审核同意,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可将免税进口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pp  对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统一管理、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免税进口的科学仪器设备,在符合监管条件的前提下,准予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科技部会同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并发布。/pp  经海关审核同意,医院类高等学校、专业和科学研究机构以科学研究或教学为目的,可将免税进口的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用于其附属、所属医院的临床活动,或用于开展临床实验所需依托的其分立前附属、所属医院的临床活动。其中,大中型医疗检测、分析仪器,限每所医院每5年每种1台。/pp  七、违反本通知规定,将免税进口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罚,有关进口单位在1年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进口税收政策 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进口单位在3年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进口税收政策。/pp  八、海关总署根据本通知制定海关具体实施办法。/pp  九、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2020年12月31日截止。自实施之日起,《财政部 科技部 民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适用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2]54号)同时废止。/ppbr//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海关总署 教育部 科学技术部 民政部 商务部 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strong/pp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民政厅(局)、商务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民政局、商务局:/pp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关精神,发挥科技创新在全面创新中的引领作用,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70号)。为加强政策管理,现将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通知如下:/pp  一、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由科技部核定名单,函告海关总署,并抄送本通知第八条出版物进口单位。此类科研院所持凭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按海关规定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p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由本级科技主管部门核定名单,函告相关科研院所所在地直属海关,并抄送本通知第八条出版物进口单位。此类科研院所持凭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按海关规定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pp  二、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由教育部核定并在教育部门户网站公布,按海关规定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pp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免税进口资格,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确定。/pp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按《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确定免税资格,按海关规定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pp  四、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免税进口管理办法由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pp  五、科技部会同民政部核定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核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免税进口管理办法见附件1。/pp  六、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的免税进口管理办法见附件2。/pp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国税部门和外资研发中心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外资研发中心的免税进口管理办法见附件3。/pp  八、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的下列具有出版物进口许可的出版物进口单位:中国图书进出口(集团)总公司及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中国经济图书进出口公司、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有限公司、北京中科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科技资料进出口总公司、中国国际图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按海关规定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免税进口商品销售对象中的科研院所是指本通知第一条中经核定的科研院所 学校是指本通知第二条中经核定的高等学校。/pp  出版物进口单位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免税进口图书、资料等情况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备案信息应包括商品种类、进口额、免税进口商品的销售流向、使用单位等。/pp  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的免税范围,按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中的“五、图书、文献、报刊及其他资料(包括只读光盘、微缩平片、胶卷、地球资料卫星照片、科技和教学声像制品)”执行。/pp  九、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比照上述有关条款进行免税进口管理。/pp  十、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违反执行免税政策规定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pp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ppbr//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关于执行“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strong/pp  经国务院批准,在“十三五”期间,实施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以下简称“政策”)。为此,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70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6〕72号) 相关十部门联合印发了《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71号)。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现将政策执行中涉及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pp  一、免税主体的范围/pp  (一)经核定的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的名单,及其享受政策的起始时间 以及上述科研院所中因发生分立、合并、更名等变更情形,经确认其免税资格继续有效的名单,或经确认取消其免税资格的名单及停止其享受政策的时间,在科技部函告海关总署后,总署转发各直属海关。/pp  经核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的名单,及其享受政策的起始时间 以及上述科研院所中因发生分立、合并、更名等变更情形,经确认其免税资格继续有效的名单,或经确认取消其免税资格的名单及停止其享受政策的时间,由同级科技主管部门函告相关科研院所所在地直属海关。/pp  (二)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名单,由教育部核定并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布及更新。上述公布的高等学校因撤销而终止享受免税政策资格及停止其享受政策的时间,在教育部函告海关总署后,总署转发各直属海关。/pp  (三)经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及其享受政策的起始时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通知各直属海关。/pp  上述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因其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形,经确认其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继续有效的名单,或经确认取消其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名单及停止其享受政策的时间 以及被撤销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名单及停止其享受政策的时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通报各直属海关。/pp  (四)具备免税资格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科技民非单位”)名单 以及上述科技民非单位中被撤销免税资格的名单及停止其享受政策的时间,由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函告其所在地直属海关。/pp  (五)具备免税资格的新增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以下简称“示范平台”)的名单及其享受政策的起始时间 免税资格复审合格的示范平台名单 以及复审不合格或未申请复审的示范平台名单及停止其享受政策的时间,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通知各直属海关。/pp  上述具备免税资格的示范平台中,因发生更名,经确认其免税资格继续有效的名单,以及被撤销免税资格的名单及停止其享受政策的时间,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通报海关总署后,总署转发各直属海关。/pp  (六)具备免税资格的外资研发中心的名单(含独立法人及非独立法人)及其享受政策的起始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同级财政、国税部门和外资研发中心所在地直属海关(以下统称“审核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审核,由审核部门以公告形式联合发布。/pp  已获得免税资格的外资研发中心中,免税资格复审合格的名单 复审不合格或未申请复审的名单及停止其享受政策的时间 以及因其发生更名或其所在企业发生分立、合并、更名等变更情形,经确认其免税资格继续有效的名单,或经确认取消其免税资格的名单及停止其享受政策的时间,由审核部门函告其所在地直属海关。/pp  根据政策规定,在2015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免税资格未满2年暂不需要进行资格复审的、按规定已复审合格的外资研发中心,截至2015年12月31日(含)享受政策未满2年的,可继续享受政策至2年期满。/pp  (七)具备免税资格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转制科研机构”)、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由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pp  (八)具备免税资格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pp  (九)具备免税资格的出版物进口单位为:中国图书进出口(集团)总公司及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中国经济图书进出口公司、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公司、北京中科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科技资料进出口总公司和中国国际图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pp  (十)上述经核定取消其免税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经确认取消其资格或被撤销资格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被撤销免税资格的科技民非单位,免税资格复审不合格或未申请复审的、经确认取消其免税资格的或被撤销免税资格的示范平台,以及免税资格复审不合格或未申请复审的、经确认取消其免税资格的外资研发中心,在停止其享受政策之日(含)后,向海关申报进口并已享受政策的有关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以下简称“用品”),应补缴相关税款。/pp  二、减免税审核确认/pp  (一)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以及出版物进口单位进口《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以下简称《免税清单》)所列有关用品的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由其所在地海关(以下称“主管海关”)办理。/pp  对属于非独立法人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外资研发中心、转制科研机构、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由其所在企业或所依托的企业(单位)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同时在相关申请表的备注栏注明有关非独立法人单位的名称。/pp  (二)总署正在部分直属海关开展取消减免税备案环节试点,在开展试点的关区或者在取消减免税备案环节全面推开以后,上述进口单位在首次申报进口有关用品前,可单独向海关申请办理免税资格备案手续,也可以一次性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除试点关区外,在取消减免税备案环节全面推开以前,进口单位仍按现行规定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pp  (三)主管海关在审核确认有关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的免税资格时,应按以下要求办理:/pp  1.对科研院所,应对照总署转发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函告直属海关的科研院所名单,验核其提交的中央编制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pp  2.对高等学校,应对照教育部门户网站公布的高等学校名单,验核其提交的与其单位性质相对应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pp  3.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应对照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名单或通报各直属海关的有关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名单,验核其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独立法人的)或其所在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非独立法人的)。/pp  4.对科技民非单位,应对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函告直属海关的,具备免税资格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单或被撤销免税资格的名单,验核其提交的免税资格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pp  5.对示范平台,应对照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布的示范平台名单和总署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通报的有关示范平台名单,验核其提交的与其单位性质相对应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pp  6.对外资研发中心,应对照审核部门公告的外资研发中心名单和审核部门函告直属海关的有关外资研发中心名单,验核其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独立法人的)或其所在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非独立法人的)。/pp  7.对转制科研机构、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待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出台相应的免税进口管理办法后,总署另行通知各直属海关。/pp  (四)主管海关按规定审核确认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的免税资格后,对其申请免税进口的有关用品,符合《免税清单》所列商品和税号范围的,予以免税确认。/pp  (五)主管海关在对有关出版物进口单位申请免税进口的图书、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时,应对照6家出版物进口单位名单,验核其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免税进口商品销售对象属于下列科研院所或高等学校的承诺书:1.经科技部核定的科研院所 2.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核定的科研院所 3.经教育部核定的高等学校。/pp  对出版物进口单位进口图书、资料后销售给非本关区辖区范围,并由省级地方科技主管部门核定的有关科研院所的,主管海关应主动与科研院所所在地直属海关联系沟通,加强协作配合。/pp  对出版物进口单位申请免税进口的有关用品,主管海关审核后,对符合《免税清单》第五条所列商品和税号范围的,予以免税确认。/pp  (六)上述进口单位可通过中国电子口岸QP预录入客户端减免税申报系统查询《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电子信息,如需要纸质上述《征免税证明》(第三联,即申请单位留存联)的,应在该《征免税证明》有效期内向主管海关申请领取。主管海关可按规定为其出具纸质《征免税证明》。/pp  (七)上述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纳入海关《减免税管理系统》管理。按进口单位的不同,其征免性质和监管方式分别为:/pp  1.对于科研院所,征免性质为:科研院所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简称:科研院所,代码:901) 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代码:0110)、捐赠物资(代码:3612)。/pp  2.对于高等学校,征免性质为:高等学校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简称:高等学校,代码:902) 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代码:0110)、捐赠物资(代码:3612)。/pp  3.对于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征免性质为: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简称:工程研究中心,代码:903) 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代码:0110)、捐赠物资(代码:3612)。/pp  4.对于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征免性质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简称: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代码:904) 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代码:0110)、捐赠物资(代码:3612)、合资合作设备(代码:2025)、外资设备物品(代码:2225)。/pp  5.对于转制科研机构,征免性质为:转制科研机构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简称:转制科研机构,代码:905) 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代码:0110)、捐赠物资(代码:3612)。/pp  6.对于国家重点实验室及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征免性质为:国家重点实验室及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简称:重点实验室,代码:906) 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代码:0110)、捐赠物资(代码:3612)。/pp  7.对于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征免性质为: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简称: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代码:907) 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代码:0110)、捐赠物资(代码:3612)。/pp  8.对于科技民非单位,征免性质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简称:科技民非单位,代码:908) 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代码:0110)、捐赠物资(代码:3612)。/pp  9.对于示范平台,征免性质为: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简称:示范平台,代码:909),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代码:0110)、捐赠物资(代码:3612)、暂时进出货物(代码:2600),租赁贸易(代码:1523),租赁不满一年(代码:1500),租赁征税(代码:9800)。/pp  10.对于外资研发中心,征免性质为: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简称:外资研发中心,代码:910) 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代码:0110)、捐赠物资(代码:3612)、合资合作设备(代码:2025)、外资设备物品(代码:2225)。/pp  11.对于出版物进口单位,征免性质为:出版物进口单位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文献、报刊及其他资料(简称:科教图书,代码:911) 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代码:0110)。/pp  三、免税进口有关用品的税款担保/pp  对于下列情形,有关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可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进口《免税清单》内有关用品的凭税款担保放行手续,主管海关按有关规定办理:/pp  (一)新批准成立的高等学校,在教育部门户网站公布其名单前 以及已列入教育部门户网站公布名单内的高等学校,发生分立、合并、更名等变更情形,在教育部门户网站高等学校名单更新前,持凭教育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及相关材料,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的 /pp  (二)新批准成立的科研院所,在总署转发科技部函告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函告直属海关其名单前 已经核定的科研院所,发生分立、合并、更名等变更情形,在总署转发科技部函告的或同级科技主管部门函告直属海关的变更结果确认前,持凭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相关材料,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的 /pp  (三)经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自其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之日起,至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确认变更结果并通报直属海关前,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的 /pp  (四)具备免税资格的科技民非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更名等变更情形,在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确认其变更结果、核发免税资格证书并函告直属海关前,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的 /pp  (五)具备免税资格的示范平台发生更名,在总署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通报对其变更情况确认结果前 以及具备免税资格的示范平台,自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公布其名单之日起满2年,至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公布其免税资格复审结果名单前,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的 /pp  (六)具备免税资格的外资研发中心,发生更名或其所在企业发生分立、合并、更名等变更情形,在审核部门确认其变更结果并函告直属海关前 以及具备免税资格的外资研发中心,自审核部门公告名单之日起或函告直属海关免税资格复审结果名单之日起满2年,至审核部门函告直属海关新的免税资格复审结果名单前,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的 /pp  (七)在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台相关免税进口管理办法和明确转制科研机构名单前,属于《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执行〈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转制科研机构名单(第一批) 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7〕453号)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执行〈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 转制科研机构名单(第二批) 的通知》(国科发政〔2008〕743 号)范围的转制科研机构,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的 /pp  (八)在总署转发科技部函告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函告直属海关的新批准成立科研院所名单前,以及在教育部门户网站公布或总署转发教育部函告的新批准成立高等学校名单前,出版物进口单位为上述新批准成立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进口《免税清单》第五条所列有关用品,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的。/pp  四、免税进口用品的管理/pp  (一)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免税进口的用品,在海关监管年限内,未经海关审核同意,不得擅自转让、抵押、质押、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pp  (二)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可将免税进口的用品,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但一般不得移出本单位。因开展科研及技术开发专项协作、其他单位教学急需或对使用地点有特定要求等特殊情况,确需将免税进口用品短期或临时移出本单位使用的,经海关审核同意,可以移出本单位 使用结束后,应及时将有关用品运回原进口单位,并向主管海关报告用品使用等情况。/pp  有关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应事先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说明材料,说明材料内容应包括:用于其他单位使用、移出本单位使用的理由,其他单位使用该免税进口用品的具体用途,使用该用品的时限,以及对免税进口用品移出本单位使用期间的监管措施等。/pp  主管海关应建立有关免税进口用品用于其他单位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的登记、核查管理制度,加强后续监管。/pp  对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统一管理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的监管措施,按照科技部会同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管理办法执行。/pp  (三)医药类高等学校、医药类专业所在高等学校和医药类科学研究机构为从事科学研究或教学活动,如需将免税进口的《免税清单》第十条所列有关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附件,放置于其附属、所属医院临床使用,或放置于开展临床实验所依托的其分立前附属、所属医院临床使用,应事先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上述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附件免税进口后,应由医药类高等学校、医药类专业所在高等学校和医药类科学研究机构进行登记管理。/pp  1.上述附属医院包括:经省级或省级以上教育或者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医药类高等学校、医药类专业所在高等学校的附属医院 经省级或省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医药类科学研究机构的附属医院 /pp  上述所属医院包括:下设医药类科学研究机构,并为其科学研究活动提供依托的医院 下设医药类高等学校、医药类专业所在高等学校,并为其教学活动提供依托的医院。/pp  对于符合政策规定的科研院所中既是科学研究机构也是医院的单位,即在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同时体现医院和科研机构名称的单位,或者机构编制、卫生、科技等主管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文件中体现“一个机构两个牌子”内容的单位,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可将免税进口的有关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附件,放置于其所属医院临床使用。对于此类单位,应以医药类科研机构的名义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pp  2.放置于上述附属、所属医院临床使用的大中型医疗检测、分析仪器,按照主要功能和用途,限每所医院每种每5年1台。/pp  大中型医疗检测、分析仪器的执行标准,按照进口货值200万元人民币/台(套)及以上掌握。大中型医疗检测、分析仪器按照主要功能或者用途区分有明显差别的,可认定不属于“同种”仪器。/pp  3.有关医药类高等学校、医药类专业所在高等学校和医药类科学研究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相关医院资质证明、5年内免税进口同类仪器放置于相关医院临床使用的情况、相关医院与高等学校或科学研究机构关系的证明文件等。/pp  有关医药类高等学校、医药类专业所在高等学校和医药类科学研究机构在每年第1季度向主管海关递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时,应同时提交5年内免税进口大中型医疗检测、分析仪器放置于相关医院临床使用情况的说明材料。/pp  (四)为加强对出版物进口单位免税进口图书、资料的管理,海关会同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实行年度核查的管理办法。有关出版物进口单位应在每年3月31日前,结合上一年度免税进口图书、资料的种类、进口额、销售流向、使用单位等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结果书面报告主管海关以备核查。/pp  五、政策执行衔接/pp  (一)在2016年1月1日至财关税〔2016〕72号文件印发之日(2016年12月30日)期间,对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63号令(以下简称63号令)中《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第三条所列各类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财关税〔2012〕54号文件规定的科技民非单位申请进口的用品,海关已按63号令、海关总署2007年第13号公告规定审核出具《征免税证明》,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含)以前已免税进口的,已免征税款不予调整 截至本通知印发之日未免税进口的,海关应当按照财关税〔2016〕70号、财关税〔2016〕71号、财关税〔2016〕72号和本通知规定重新审核,经审核符合免税条件的,需对《征免税证明》中征免性质字段进行修改,经审核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将《征免税证明》作废,对减免税申请人已申领的纸质《征免税证明》,应予以收回。/pp  (二)财关税〔2016〕72号文件印发之后,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申请进口用品的,海关审核用品是否符合政策时,应当按照财关税〔2016〕70号、财关税〔2016〕72号文件进行审核。/pp  1.在财关税〔2016〕72号文件印发(2016年12月30日)至财关税〔2016〕71号文件印发之日(2017年2月4日)期间,对63号令中《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第三条所列高等学校申请进口的用品,海关按照财关税〔2016〕70号、财关税〔2016〕72号文件规定审核出具《征免税证明》,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含)前已免税进口的,已免征税款不予调整 截至本通知印发之日未免税进口的,海关应当按照财关税〔2016〕70号、财关税〔2016〕71号、财关税〔2016〕72号及本通知规定重新审核,经审核符合免税条件的,需对《征免税证明》中征免性质字段进行修改,经审核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将《征免税证明》作废,对减免税申请人已申领的纸质《征免税证明》,应予以收回。/pp  2. 财关税〔2016〕72号文件印发之后,对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公布名单中已取得免税资格未满2年暂不需要进行资格复审的或已复审合格未满2年的示范平台,63号令《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第二条所列转制机构,63号令《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第三条所列各类科研院所申请进口的用品,有关海关按照财关税〔2016〕70号、财关税〔2016〕72号文件规定审核出具《征免税证明》,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含)以前免税进口的,已免征税款不予调整 截至本通知印发之日未免税进口的,海关应当按照财关税〔2016〕70号、财关税〔2016〕71号、财关税〔2016〕72号及本通知规定重新审核,经审核符合免税条件的,需对《征免税证明》中征免性质字段进行修改,经审核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将《征免税证明》作废,对减免税申请人已申领的纸质《征免税证明》,应予以收回。/pp  (三)财关税〔2016〕71号文件印发之后,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申请进口用品的,海关应当按照财关税〔2016〕70号、财关税〔2016〕71号、财关税〔2016〕72号文件规定进行审核。此前,已办理凭税款担保进口放行手续的,可按规定办理有关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和征免税、担保核销等手续。/pp  财关税〔2016〕71号文件印发后,相关主管部门重新核定享受免税政策的科研院所、转制机构、示范平台名单前,海关暂不办理相关单位申请进口用品的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相关单位申请凭税款担保进口用品的,海关可予受理。/pp  (四)2016年1月1日以后,财关税〔2016〕70号、财关税〔2016〕71号文件规定的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已征税进口,符合财关税〔2016〕70号、财关税〔2016〕72号文件规定的用品,已缴纳税款可以退还。/pp  相关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应当于2018年6月30日前,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主管海关依据财关税〔2016〕70号、财关税〔2016〕71号、财关税〔2016〕72号文件规定进行审核,出具纸质《征免税证明》。/pp  相关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持凭纸质《征免税证明》及相关材料,向纳税地海关申请办理退税手续,纳税地海关依据本通知及相关规定办理。其中,申请退还增值税的,相关单位应当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未抵扣证明。增值税已抵扣的,不予退还。/pp  六、请各海关将本通知有关规定告知有关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和有关出版物进口单位。/pp  特此通知。/pp style="text-align: right "  海关总署/pp style="text-align: right "  2017年7月27日/ppbr//p
  • UNEP:废水是一种被低估且不该被浪费的资源
    2015年8月26日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发布题为《规范调整污水处理的良好实践:法律、政策和标准》(GoodPractices for Regulating Wastewater Treatment: Legislation, Policies andStandards)的报告。该报告详细介绍了阿根廷、芬兰和新加坡将废水高效处理并取得经济收益的案例,证明了污水处理是一个可靠的投资项目,同时表明了污水处理不仅有益于人类健康,而且已延伸到林业灌溉、工业、沼气、家庭用水、热能、电力以及肥料等各个领域。美国每年在废水处理上的投资高达300亿美元。例如,在北美有75%的废水经过处理,而处理过的废水只有3%被重复利用,然而在低收入国家只有8%的废水经过处理。报告以墨尔本为例说明了废水利用的状况,其最大的废水处理设施同时是一个受湿地拉姆萨公约保护的自然保护区。墨尔本通过一个超一万公顷的泻湖系统利用自然过程每天处理超过一半的城市废水,大约5000万立方米。这个处理系统的副产物是沼气,它可以被收集起来用于发电,这将有助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减缓气候变化等。这项研究也展示了如何利用法律影响水质及其可用性。例如,177个国家的宪法明确规定人类享有健康环境的权利,也已经促进了阿根廷的马坦萨-里亚丘埃洛河流域水质的净化。流经阿根廷首都布宜诺斯艾利斯的河流正在被未经处理的生活废水和来自3000多家工厂(占国家GDP的24%)的工业废水所污染,使得儿童死亡率比相邻的省份高达2倍之多。阿根廷最高法院下令建立一个多部门参与的公民社会监督委员会,这个委员会已经确保清除了河流内的7万吨垃圾和24.3万立方米的垃圾代谢产物。报告也探索了不同类型废水处理措施的可能性。例如,芬兰的联合动力协作系统,城市依赖工厂提供自给自足的热能和自身所需的50%的电力,然后他们在偏远的农村建立合作企业来处理工厂产生的废水。约旦的As-Samra工厂,可以提供农业生产用水和提供95%自给自足的沼气。目前,新加坡40%的淡水资源靠进口,他们也正在寻找水质处理的创新解决方案,以达到在2060年实现用水独立的目标。经过两年多的试验,现在新加坡已经建立了4家水回收工厂,每天处理54.72万立方米的废水。本报告发布在斯德哥尔摩举办的世界水资源周活动上,同时也是对河流、湖泊和湿地水质恶化而引起的生物多样性减少三分之一所做出的及时反应。牛艺博 编译. UNEP报告称废水是一种被低估且不该被浪费的资源. 资源环境科学动态监测快报, 2015, (18):1.原文题目:Good Practices for RegulatingWastewater Treatment: Legislation, Policies and Standards
  • 河北廊坊轧钢厂废水致河水严重污染 沿岸村民癌症频发
    在河北廊坊三河市有这样一条河流,她一年当中的绝大多数时间都是处于枯水状态,只在夏末秋初之时,忽地水位暴涨,恰巧这条河的名字就叫鲍邱,这里虽未取暴秋之意,但却有暴秋之实。  古民谚有云:鲍邱水涨,家破人亡 鲍邱水干,愁死亲娘。这句话真实地体现了两岸村民对鲍邱河又爱又恨地复杂心情。然而,今天的鲍邱河又在用另一方式折磨着鲍邱河两岸的村民。  2010年11月2日,44岁冯军,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县人,第二次为女儿的病,走上大厂县夏垫镇的法庭,对河北大厂金铭精细冷轧板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铭公司)提出诉讼。第一次,是在2009年。  不同的是,冯军两次在同一间法庭,起诉同一家厂方,却是为了不同的两个女儿。  “以前为大女儿打官司,我就知道肯定会败诉,果然最后我们败了。这次刚刚开庭,但是我觉得我们还是会败的。”虽然如此,但是倔强的冯军仍然坚持起诉,要求赔偿。  2010年11月4日,冯军对《新周报周末版》记者拿出6张癌症死亡人员名单,其中仅夏垫村近几年不完全的癌症死亡数据就接近30人。  癌症病频发  2007年6月19日晚11时左右,大厂县夏垫镇16岁的冯亚楠还是被白血病夺走了生命。  按照当地风俗,死去的亲人必须过“五七”。为了寄托对女儿的哀思,冯军严格遵守这一风俗,在她离开人世的第35天即7月23日进行了祭奠。作为父亲,43岁的冯军打心底里认为自己没有尽到至亲的责任,眼睁睁地看着大女儿走向死亡而无能为力。  在冯军的眼里,酿成这场“白发人送黑发人”悲剧的罪魁祸首是当地环境污染过于严重。  为了证明污染属实,他向《新周报周末版》记者提供了一张死亡名单:在不到10年时间内,夏垫镇夏垫村有30位村民死于癌症。经记者调查,名单中有23人被其亲属或邻居证实因患癌症或白血病死亡,死者年龄大约在55至60岁之间。  夏垫镇是河北省50个重点小城镇之一。近年来,夏垫镇全面落实“重点抓工业,集中精力上项目”的总体要求,2005年全镇实现工农业总收入25.5亿元,完成财政收入1695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4659元,在经济方面取得骄人成绩。  在村民们眼中,该镇拥有“八个生产小分队”的夏垫村确实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不仅仅是在经济、生活方面,还包括环境方面。“从来没见过,为什么我们村以前喝的自家井水现在都变成红色呢?”该村一位村民感叹着村子的变化。同时,还有一个奇怪的问题令这位村民不解,每年村中均有不少人患上绝症以致身亡。  自2007年6月,冯军的女儿冯亚楠被白血病夺走生命后,两年来他一直坚持不懈地进行着鲍邱河沿岸癌症村的相关数据调查。  冯军开始搜寻各种证据,以期找到导致女儿患病的“元凶”。  随着调查的深入,冯军发现了附近村庄有更多的家庭,像自己家一样,曾经或正在遭受着家庭成员罹患癌症的不幸。  “无知,无助,无奈。”这是他两年来调查“癌症村”对当地村民的评价。“有条件的人搬离了村子 村子里的人害怕惹火烧身,不敢说出哪家人得了癌症 甚至还有人嘲笑别人家得了癌症。”当年曾当过3年武警,又做过镇里干部的燕赵汉子,此刻一脸的茫然与无助。  非完全名单  在夏垫村,因患各种癌症和白血病死亡的村民并非个例。  “家里有人患癌症,这是非常不光彩的事情。”癌症患者家属赵兵告诉记者,村民对家人患绝症的事情往往闭口不言,认为是家丑,“只要村里有人死了,八成与癌症、白血病有关。”  “去年我们队就有6人死于癌症。”夏垫村“八队”的一位老人说。  为了让社会更加关注污染的严重性,冯军费了不少工夫,搜集了一份夏垫村近10年来因癌症导致死亡的不完全名单,名单上有30人。“这尚不是一份完全名单。”冯军告诉记者,他认为,近10年来,夏垫村死于癌症的人数应在50人以上。  据夏垫村邻村的南寺头村一位村民介绍,相比较而言,夏垫村死于癌症的人数多于邻村,但和这个村一样守着鲍邱河的其他村也有不少人死于癌症,这其中有南寺头村、马坊、芮屯、赵沟子、诸各庄、韩家府、金庄、后店等村庄。  “现在已经不是赔钱的问题。”7月25日,冯军向记者表示,他要为女儿讨回一个公道。同时,也不希望其他家庭再重复他的悲剧。  直指轧钢厂  对于自己两个女儿患病的缘由,冯军认为是由于位于村里金铭公司的废水渗透进入其自家水井,导致饮用水污染。  为了拿出更有力的证据,冯军在为医治女儿的病倾家荡产后,除了向媒体求助、向社会相关单位争取资助之外,还有一项重点工作就是取证女儿患病是基于金铭公司的水污染所致,争取赔偿费。  据冯军回忆,自从举家搬至村南边大坑新建房屋后不到两年,在他家北边20米左右的原化肥厂卖给天津金铭公司成立冷轧板带厂,经过几年迅速发展后,成为当地规模最大的企业。几年间,金铭公司南侧小区居民因污染问题曾多次上告该工厂,并发生摩擦和冲突,他自己也拒绝金铭公司将废水排向鱼塘或流经鱼塘与西边耕地之间的沟道,并堵塞排污口。最后,金铭公司通过地下管道,从夏垫村地下将废水排向穿村而过的鲍邱河。  冯军认为,尽管废水排向鲍邱河,但仍存在污染,至少他家的40米深的井水肯定是被污染了。  “一般来说,在农村,除了几率不大的间接性先天遗传和房屋装潢产生的含有致癌物质的特殊气味之外,患癌症的原因多为与饮用污染严重的地下水有关。”北京市道培医院一位医师根据多年的临床经验,对冯亚楠的患病原因分析让冯军更加坚定自己的看法,女儿患病是喝了被金铭公司污染的井水造成的。  鉴定出分歧  2006年3月27日,冯军从自家井底抽出井水样本,送往河北省水环境监测中心廊坊分中心监测,按照生活饮用水GB5749-85标准,得出的结果是致癌物质砷和锰的含量均超标3倍。  由于冯军送去的井水样本是单方面行为,所以并不具备法律效应。2006年12月4日,廊坊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发出关于金铭公司水污染纠纷调查监测报告。监测结果表明,按照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1和表4二级标准要求,金铭冷轧板所排废水中的PH值、化学需氧量、氟化物、挥发性酚、六价铬、锰、砷等各项监测值均符合标准要求,只有石油类超标2.9倍。按照地下水所用标准GB/T14848-1993《地下水质量标准》三级标准,冯军委托监测其自家井水,其中氟化物、砷分别超标0.9倍和0.04倍,其他达标。  2006年12月13日,大厂县卫生防疫站按照《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对冯军家井水抽样监测得出的结果,水中锰和砷的含量分别超标8倍和1.4倍。  冯军认为,后两次监测样本已经不是第一现场井水,水质已遭到破坏。去年,金铭公司一期工厂启动,冯军以前经营的大坑及房屋全被征为厂房扩建范围,在施工过程中,包括对其自家井水第一现场破坏。今年5月份,冯军在河北省环保局听到一个说法,“关于饮用水污染,卫生部门的结果具有权威性。”在女儿治疗期间,冯军依此向金铭公司索赔未果。  “排放已达标”  5月29日,大厂县环保局监察科人员告诉记者,他们部门没有资质对钢铁类企业做水污染检测,处于夏垫村内的廊坊金华实业有限公司和金铭公司这两家钢铁企业由廊坊市环境监测站直接负责监测。  廊坊市环保局信访办公室侯姓工作人员对记者说,市环境监测站曾去做过监测(前文提到2006年12月4日之事),按照相关工业废水排放标准,金铭公司所排放的废水已经达标,环保部门一直在督察该企业减轻对环境造成的污染。  随后,记者试图联系金铭公司相关负责人,被告知其正在外地出差。据当地知情村民透露,金华公司和金铭公司实为“一家公司”,背后是同一老板在经营。  5月30日,金华实业公司一位姓何的工作人员向本报记者介绍,该公司在污染治理方面下了很大工夫,在2000年,公司就投入500万元左右用于废水处理,现在每月用于废水治理的全部费用也在10万元左右。同时,应夏垫村村民的要求,为方便村民饮水,公司在2001年为村民打了2眼深井,让大家喝上没有受过污染的水。  在记者问及地表水为何呈红色时,何先生认为是氢氧化铁这种物质造成的。至于氢氧化铁来自何处,他避而不答,只是说,市环保部门每季度做一次检查,工厂废水不可能存在污染。资料显示,氢氧化铁为棕色或红褐色粉末,此物质不溶于水,溶于无机酸和有机酸,可作致癌物质砷的解毒药。  两次遭殴打  虽然对于金铭公司的污染情况,几个部门的检测结果相左,但冯军仍然从中看到了些许希望,毕竟有报告检测出了“砷”、“锰”超标。而在冯军看来,只要水中这两项指标超出标准,就必须对孩子患白血病负责。冯军心里非常清楚,无论如何,他的这几份检测报告来之不易,他曾为了拿到这些证据而两次遭遇殴打,险些丧命。  2006年12月13日下午3点多,冯军和当地卫生防疫站等4人到鱼坑旁自家水井取样,遭到金铭公司4名保安的殴打,这次意外让冯军住了20多天的医院。  后来,此事由当地派出所出面协调,打人者拿出1万块钱了结。  “当时还要求我签协议,不要追究打人者的法律责任,考虑到当时女儿还在北京看病,我就答应了。”冯军无奈地说,“当时唯一的想法就是给孩子瞧病。”  事情远没有冯军想象的简单,让他没想到的是,2007年10月6日,他在自己家门口又一次遇险。  冯军告诉记者,当天旁晚,他独自一人到街上买烟,刚出家门不远就被一辆银色面包车里下来的3个人推搡着摁进车内。“当时我的头被衣服蒙着,上车后感觉有6个人,其中一个一拳打在我的左眼上,眼泪立马就下来了。”冯军说。  当晚,冯军被这辆银色面包车带到了天津市武清县境内扔在路边。“当时鞋也没有了,我光着脚沿马路走,到一个小商店后,打了110。”冯军说。在当地公安的帮助下,第二天,冯军坐车回到了家中。  4天后,10号傍晚6点多,冯军接到了一个陌生男人的电话。“那个人告诉我,再不老实就弄死我。”从那以后,冯军晚上再也没出门,但告状依然进行着。  在采访中,冯军不停地重复一句话“多一份关爱,多一份温暖”。  “我救不了女儿,但是我希望可以通过我的努力,拯救更多的普通老百姓。”这是冯军一直以来的动力来源,用坚持拯救更多的孩子。  “癌症村”的挣扎  因为告状,冯军已经成为当地尽人皆知的“名人”,而告状之事并没有得到妻子王月新的赞同,夫妻俩因为告状的严重分歧已分居多时。  “家里有人患癌症,这在当地人看来是非常不光彩的事情。”冯军告诉记者。  妻子的反对并没有给冯军告状带来压力,他要将官司进行到底,彻底摘掉夏垫“癌症村”的帽子。  而据当地村民介绍,大厂县夏垫镇患癌症的人并非都来自夏垫村,鲍邱河沿岸的其他村也有不少人死于癌症,这其中南寺头村、马坊、芮屯、赵沟子、诸各庄、韩家府、金庄、后店等村庄都有人死于癌症,只不过夏垫村比较集中。  针对污染而做出反抗行为的村民也曾不断涌现,早在2001年9月,夏垫村的村民们便开始联名集体向相关部门反映当地环境污染问题,但终因各种原因作罢,像冯军这样将污染企业告上法庭的,在夏垫镇还是第一个。  一个夏垫村村民向记者讲述,2004年,他所在的生产队有24户村民因污染问题得不到处理,曾堵住金华实业厂门整整一天,最后该企业拿出一笔费用,每户村民获得1000元左右的赔偿费,此事才暂告一段落。  2005年10月6日,金铭公司南侧生活区10名村民联名,向中央媒体、国家环保总局、河北省环保局反映金铭公司造成的水污染和空气污染问题。带头上访的村民张连遭到一群来历不明的人的报复,他经营的小商店被砸,张连受伤严重,最后不得不搬走。  在这种压力下,大多夏垫村的村民选择了沉默,他们不再苛求可能的改变。  “记者来采访管用吗?”夏垫村的左大爷对记者的到访感到疑惑。  61岁的左大爷2年多前开始负责看护夏垫村的水井,每月有300元的收入。这个300米深的水井养活着夏垫村东街的几百口村民,而这也是当地村民斗争的结果。  “这是金华公司出资给村里打的井,因为污染严重,80米深的老井水已经没人敢喝了。”左大爷说。  前几年村里老井的水都变成红色,当地老百姓不停地告状,最终,金华公司为夏垫镇打了2口300米深的水井。  2007年7月26日,大厂县环保局局长常广利接受有关媒体记者采访时曾承认,夏垫村的环境污染是存在的,尤其是浅层地下水都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鲍邱河“它本身就是一条排污河。”  曾在2006年3至6月对鲍邱河三河段做过区域调查的华北科技学院资源与环境工程系教授马登军认为,三河段鲍邱河基本属于深度污染,对于这条跨流域的河流进行治理,由于涉及管辖区域多,因而变得复杂。  目前,很多年轻人都已搬出了夏垫村,选择了不远的燕郊作为生活地。  冯军告诉记者:“有条件的都搬走了,剩下的依然要承受污染和随时可能患病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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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ZR-7220型 便携式甲烷非甲烷总烃分析仪(A款)产品简介:ZR-7220型 便携式甲烷非甲烷总烃分析仪(A款)是我公司精心研制的用于非甲烷总烃监测的便携设备,采用色谱柱分离-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进行检测的原理,配合采样烟枪、过滤系统并全程伴热的技术路线,避免出现颗粒物和冷凝水进入仪器,对“环境空气、固定污染源中废气中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进行现场快速、准确检测,避免现场样品采集再到实验室分析的滞后性导致样品失真引起监测结果出现偏差。本仪器能够满足固定源有组织排放时高湿、颗粒物污染的工况下对废气中的NMHC进行测量,其广泛应用于有机化工厂、表面涂装行业、印染业、家具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制药业等行业的非甲烷总烃的现场监测,大气环境中非甲烷总烃的监测。适用范围:l 环境空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l固定源废气排放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l 烟气连续测量仪器准确度的评估和校准;l 其它可应用的场合。 执行标准: GB 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HJ/T 397-200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1012-2018 《环境空气和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便携式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38-2017 《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DB11/T 1367-2016 《固定污染源废气甲烷/总烃/非甲烷总烃的测定便携式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 技术特点:l预热时间短,可以在15~20min内完成预热,现场快速检测;l分析周期短,60s分析周期,提升检测频率,快速捕捉污染变化;l四路电子压力控制器,控制分辨率达到0.01psi,温度补偿,控制稳定;l反吹气路,有效避免干扰组分参与造成数据误差;l全程高温伴热,采样管内壁硅烷化处理,无吸附;l检出限低,同时满足环境空气和固定源的非甲烷总烃现场快速检测;l配置大容量锂电池,可支撑现场检测时间≥5h(带采样管预热≥3h);l进口固态储氢瓶,储氢量大、寿命长、使用安全;l主机进样口内置滤芯,可有效过滤颗粒物,防止进入主机影响测试;l配备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柱箱模块、FID检测器模块、电气控制模块,关键部件带有恒温、减震装置,消除温度漂移,测量结果稳定可靠;l内置不同浓度校准点,根据NMHC测试高低浓度值跨度大小的不同选择所需的校准浓度;l测试数据可打印数据凭条,导出测试谱图,及结合工况信息自动计算排放速率;l仪器状态动态显示,方便用户掌握仪器工作情况;l采用进口隔膜阀,避免死体积及气体泄漏造成测试误差,使用寿命更长;l实时查询检测数据,配有蓝牙打印机,可按照选定的测试结果进行现场打印;l选配ZR-3062型一体式烟气流速湿度直读仪进行工况测量,也可手动输入工况信息;l选配PAD手操器,方便用户获取和观测数据。工作条件:l工作电源: AC(220±22)V,(50±1)Hzl环境温度:(-10~45)℃l环境湿度:(0%~95)%RHl大气压力:(60~130) kPal适用环境: 非防爆性固定污染源非甲总烃监测和环境空气非甲烷总烃监测 l电源接地线应良好接地l野外工作时,应有防雨、雪、尘以及日光爆晒等侵袭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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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业废水达标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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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甲烷总烃、环境空气总烃测定专用色谱工作站? 非甲烷总烃测定:可自动从总烃浓度中扣除甲烷浓度,同时扣除根据除烃空气在总烃柱上得出的氧浓度,最后直接给出以甲烷计的非甲烷总烃和以碳计的非甲烷总烃两个结果。? 环境空气总烃测定:可用甲烷的工作曲线(或校正因子)分别计算两张谱图中总烃和氧的浓度,并可进行差减从总烃的浓度中扣除氧的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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