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榴皮对照药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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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7.2 石榴皮中没食子酸定性定量方法研究

    石榴皮中没食子酸定性定量方法研究王克英 (贵州省药品检验所,贵州贵阳550004) 目的:建立石榴皮中没食子酸定性定量的方法。方法:用薄层色谱法对石榴皮有效成分没食子酸进行定性分析,采用高效液相色谱法测定了没食子酸含量。以Diamomil C18柱为固定相,流动相0.2%甲醇乙腈.0.1%磷酸和0.1%三乙胺水溶液(3:9r7),检测波长216 nm,柱温40℃,结果:没食子酸在0.085~O.768螺峰面积与进样量呈良好的线性,r=0.999 6;平均回收率96.7%;RSD 0.8%。结论:通过20批不同产地石榴皮的鉴别和含量测定,证明方法灵敏准确可靠,重复性好。[关键词】石榴皮;没食子酸;TIC;HPIEPS:该文献没有谱图

  • 【求助】对照药材在紫外下观察荧光问题?

    白芷的荧光鉴别白芷是与肉桂、红花、川乌、草乌、荆芥、防风、干姜、金银花、当归、三棱、莪术混提,用水煎煮提取2次,每次2小时,成品中有白芷的薄层鉴别,与白芷对照药材在紫外下观察荧光。我已经做了多批,都看不到荧光斑点,很困惑,请有经验的老师帮忙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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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疆理化所研发二维分子印迹固相萃取技术纯化石榴皮单宁
    p   分子印迹是一种根据给定模板制备具有特异选择性材料的新兴技术,目前广泛应用于各种目标物的富集与分离,其中包括天然药物中有效组分和活性组分的分离纯化。然而,分子印迹具有一定的技术局限性,阻碍了其进一步应用,主要包括3方面:分子印迹填料的选择性较为单一,往往不能满足复杂体系的分离需求 非共价型分子印迹的非特异性吸附普遍存在,决定其更适合作为富集而非纯化手段 分子印迹聚合物的合成仍处在小批量实验水平,从而限制了分子印迹技术的应用规模。 /p p   中国科学院新疆理化技术研究所新疆特有药用资源利用重点实验室的科研人员从石榴皮单宁类化合物的纯化需求出发,分别通过控制引发剂的量和少量多批次的方式,实现了鞣花酸和安石榴苷印迹聚合物的放大合成;将所得的印迹聚合物分别填充于半制备级固相萃取柱中,并实现了“二维”分子印迹系统的组装。为优化“二维”分子印迹系统的纯化效率,研究人员基于二维液相色谱正交性评价体系,提出适用分子印迹评价的“功能互补性”概念并最终确定了“鞣花酸-安石榴苷”二维分子印迹系统的最佳纯化条件。最后,该系统被用于石榴皮提取物中鞣花酸、安石榴苷、石榴亭皮A以及鞣花酸己糖苷四种单宁类组分的快速分离,并结合反相液相色谱法和结晶等经典手段,对所得组分进行了二次纯化,取得了纯度较好的石榴皮单宁。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1.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8/insimg/2c2d245f-1193-472a-9430-3c9881dddf52.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半制备级二维印迹系统结合结晶和反相色谱快速纯化石榴皮多酚 /strong /p p   该技术快速、简单,具有一定的产业化潜力。同时,该研究提出的“功能互补性”概念,对二维分子印迹系统的条件优化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p p   相关研究发表在《色谱A》(Journal of Chromatography A)上。该研究工作受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新疆联合基金重点项目的支持。 /p p /p
  • 国家药典委公示药材和饮片检定通则
    2013年4月3日,国家药典委对药材和饮片鉴定通则进行公示,规定药材和饮片的检定包括“性状”、“鉴别”、“检查”、“浸出物”、“含量测定”等,公示中还将相关检测的注意事项详细注明。详情如下: 附录Ⅱ B 药材和饮片检定通则   药材和饮片的检定包括“性状”、“鉴别”、“检查”、“浸出物”、“含量测定”等。检定时应注意下列有关的各项规定。   一、检验样品的取样应按药材和饮片取样法(附录Ⅱ A)的规定进行。   二、为了正确检验,必要时可用符合本版药典规定的相应标本作对照。   三、供试品如已破碎或粉碎,除“性状”、“显微鉴别”项可不完全相同外,其他各项应符合规定。   四、“性状”系指药材和饮片的形状、大小、表面(色泽与特征)、质地、断面(折断面或切断面)及气味等特征。性状的观察方法主要用感官来进行,如眼看(较细小的可借助于扩大镜或体视显微镜)、手摸、鼻闻、口尝等方法。   1. 形状是指药材和饮片的外形。观察时一般不需预处理,如需观察很皱缩的全草、叶或花类时,可先浸湿使软化后,展平,观察。观察某些果实、种子类时,如有必要可浸软后,取下果皮或种皮,以观察内部特征。   2. 大小是指药材和饮片的长短、粗细(直径)和厚薄。一般应测量较多的供试品,可允许有少量高于或低于规定的数值。对细小的种子或果实类,可将每10粒种子紧密排成一行,测量后求其平均值。测量时应用毫米刻度尺。   3. 表面是指在日光下观察药材和饮片的表面色泽(颜色及光泽度) 如用两种色调复合描述颜色时,以后一种色调为主,例如黄棕色,即以棕色为主 以及观察药材和饮片表面的光滑、粗糙、皮孔、皱纹、附属物等外观特征。观察时,供试品一般不作预处理。   4. 质地与断面   质地是指用手折断药材和饮片时的感官感觉。   断面是指在日光下观察药材和饮片的断面色泽(颜色及光泽度),以及断面特征。如折断面不易观察到纹理,可削平后进行观察。   5. 气味是指药材和饮片的嗅感与味感。   嗅感可直接嗅闻,或在折断、破碎或搓揉时进行。必要时可用热水湿润后检查。   味感可取少量直接口尝,或加热水浸泡后尝浸出液。有毒药材和饮片如需尝味时,应注意防止中毒。   6. 药材和饮片不得有虫蛀、发霉及其他物质污染等异常现象。   五、“鉴别”系指检验药材和饮片真实性的方法,包括经验鉴别、显微鉴别、理化鉴别、聚合酶链式反应法等。   1. 经验鉴别系指用简便易行的传统的直观方法观察药材和饮片的颜色变化、浮沉情况以及爆鸣、火焰等特征。   2. 显微鉴别 系指用显微镜对药材和饮片的切片、粉末、解离组织或表面以及含有饮片粉末的制剂进行观察,并根据组织、细胞或内含物等特征进行相应鉴别的方法。照显微鉴别法(附录Ⅱ C ) 项下的方法制片观察。   3. 理化鉴别 系指用物理或化学的方法,对药材和饮片中所含某些化学成分进行的鉴别试验。包括一般鉴别、光谱及色谱鉴别等方法。   (1)如用荧光法鉴别,将供试品(包括断面、浸出物等)或经酸、碱处理后,置紫外光灯下约10cm处观察所产生的荧光。除另有规定外,紫外光灯的波长为365nm。   (2)如用微量升华法鉴别,取金属片或载玻片,置石棉网上,金属片或载玻片上放一高约8mm的金属圈,圈内放里适量供试品粉末,圈上覆盖载玻片,在石棉网下用酒精灯缓缓加热,至粉末开始变焦,去火待冷,载玻片上有升华物凝集。将载玻片反转后,置显微镜下观察结晶形状、色泽,或取升华物加试液观察反应。   (3)如用光谱和色谱鉴别,常用的有紫外-可见分光光度法、红外分光光度法、薄层色谱法、高效液相色谱法、气相色谱法等。   4. 聚合酶链式反应法 是指通过比较药材及饮片间DNA 分子遗传多样性差异来鉴别药材的方法。   六、“检查”系指对药材和饮片的纯净程度、可溶性物质、有害或有毒物质进行的限量检查,包括水分、灰分、杂质、毒性成分、重金属及有害元素、二氧化硫残留、农药残留、黄曲霉毒素等。   除另有规定外,饮片水分不得过13% 饮片的药屑和杂质不得过3% 药材及饮片(矿物类除外)的二氧化硫残留量不得过150mg/Kg。   七、“浸出物测定”系指用水或其他适宜的溶剂对药材和饮片中可溶性物质进行的测定。   八、“含量测定”系指用化学、物理或生物的方法,对药材和饮片中含有的有关成分进行检测。   注意 (1) 进行测定时,需粉碎的药材和饮片,应按正文标准项下规定的要求粉碎过筛,并注意混匀。   (2) 检查和测定的方法按正文标准项下规定的方法或指定的有关附录方法进行。   国家药典委员会   2013年4月3日
  • 重磅!《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全文发布
    3月17日,国家药监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国家中医药局等四部门发布《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公告指出,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推进中药材规范化生产,加强中药材质量控制,促进中药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国家药监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国家中医药局研究制定了本规范,并发布实施。规范适用于中药材生产企业规范生产中药材的全过程管理,是中药材规范化生产和管理的基本要求。涉及的中药材是指来源于药用植物、药用动物等资源,经规范化的种植(含生态种植、野生抚育和仿野生栽培)、养殖、采收和产地加工后,用于生产中药饮片、中药制剂的药用原料。公告提出,鼓励中药饮片生产企业、中成药上市许可持有人等中药生产企业在中药材产地自建、共建符合本规范的中药材生产企业及生产基地,将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延伸到中药材产地。同时鼓励中药生产企业优先使用符合本规范要求的中药材。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等有明确要求的,中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符合本规范要求的中药材。相关中药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开展供应商审核,按照本规范要求进行审核检查,保证符合要求。公告还明确,对于使用符合本规范要求的中药材,相关中药生产企业可以参照药品标签管理的相关规定,在药品标签中适当位置标示“药材符合GAP要求”。并提出对中药复方制剂,所有处方成份均符合本规范要求,方可标示的要求。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应当使用或者标示使用符合本规范中药材的中药生产企业,必要时对相应的中药材生产企业开展延伸检查,重点检查是否符合本规范。发现不符合的,应当依法严厉查处,责令中药生产企业限期改正、取消标示等,并公开相应的中药材生产企业及其中药材品种,通报中药材产地人民政府。公告提出,各省相关管理部门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配合和协助中药材产地人民政府做好中药材规范化发展工作,如完善中药材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机制;制定中药材产业发展规划;细化推进中药材规范化发展的激励政策;建立中药材生产企业及其生产基地台账和信用档案,实施动态监管;建立中药材规范化生产追溯信息化平台等。鼓励中药材规范化、集约化生产基础较好的省份,结合本辖区中药材发展实际,研究制定实施细则,积极探索推进,为本规范的深入推广积累经验。各省相关管理部门应依职责对本规范的实施和推进进行检查和技术指导。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做好中药材种子种苗及种源提供、田间管理、农药和肥料使用、病虫害防治等指导。林业和草原部门牵头做好中药材生态种植、野生抚育、仿野生栽培,以及属于濒危管理范畴的中药材种植、养殖等指导。中医药管理部门协同做好中药材种子种苗、规范种植、采收加工以及生态种植等指导。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相应的中药材生产企业开展延伸检查,做好药用要求、产地加工、质量检验等指导。各省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中药材规范化、标准化、集约化发展,按职责强化宣传培训,推动本规范落地实施。加强实施中日常监管,如发现存在重大问题或者有重大政策完善建议的,请及时报告国家相应的管理部门。以下为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原文: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推进中药材规范化生产,保证中药材质量,促进中药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是中药材规范化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适用于中药材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采用种植(含生态种植、野生抚育和仿野生栽培)、养殖方式规范生产中药材的全过程管理,野生中药材的采收加工可参考本规范。第三条 实施规范化生产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组织中药材生产,保护野生中药材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中药材资源的可持续发展。第四条 企业应当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第二章 质量管理第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中药材生产特点,明确影响中药材质量的关键环节,开展质量风险评估,制定有效的生产管理与质量控制、预防措施。第六条 企业对基地生产单元主体应当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实现关键环节的现场指导、监督和记录;统一规划生产基地,统一供应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统一肥料、农药或者饲料、兽药等投入品管理措施,统一种植或者养殖技术规程,统一采收与产地加工技术规程,统一包装与贮存技术规程。第七条 企业应当配备与生产基地规模相适应的人员、设施、设备等,确保生产和质量管理措施顺利实施。第八条 企业应当明确中药材生产批次,保证每批中药材质量的一致性和可追溯。第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中药材生产质量追溯体系,保证从生产地块、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种植养殖、采收和产地加工、包装、储运到发运全过程关键环节可追溯;鼓励企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追溯体系。第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结合生产实践和科学研究情况,制定如下主要环节的生产技术规程:(一)生产基地选址;(二)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要求;(三)种植(含生态种植、野生抚育和仿野生栽培)、养殖;(四)采收与产地加工;(五)包装、放行与储运。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制定中药材质量标准,标准不能低于现行法定标准。(一)根据生产实际情况确定质量控制指标,可包括:药材性状、检查项、理化鉴别、浸出物、指纹或者特征图谱、指标或者有效成分的含量;药材农药残留或者兽药残留、重金属及有害元素、真菌毒素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标准等;(二)必要时可制定采收、加工、收购等中间环节中药材的质量标准。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制定中药材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的标准。第三章 机构与人员第十三条 企业可采取农场、林场、公司+农户或者合作社等组织方式建设中药材生产基地。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生产和质量管理部门,并配备能够行使质量保证和控制职能的条件。第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对中药材质量负责;企业应当配备足够数量并具有和岗位职责相对应资质的生产和质量管理人员;生产、质量的管理负责人应当有中药学、药学或者农学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并有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三年以上实践经验,或者有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五年以上的实践经验,且均须经过本规范的培训。第十六条 生产管理负责人负责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繁育、田间管理或者药用动物饲养、农业投入品使用、采收与加工、包装与贮存等生产活动;质量管理负责人负责质量标准与技术规程制定及监督执行、检验和产品放行。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开展人员培训工作,制定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对直接从事中药材生产活动的人员应当培训至基本掌握中药材的生长发育习性、对环境条件的要求,以及田间管理或者饲养管理、肥料和农药或者饲料和兽药使用、采收、产地加工、贮存养护等的基本要求。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对管理和生产人员的健康进行管理;患有可能污染药材疾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养殖、产地加工、包装等工作;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中药材养殖控制区域,如确需进入,应当确认个人健康状况无污染风险。第四章 设施、设备与工具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建设必要的设施,包括种植或者养殖设施、产地加工设施、中药材贮存仓库、包装设施等。第二十条 存放农药、肥料和种子种苗,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设施,能够保持存放物品质量稳定和安全。第二十一条 分散或者集中加工的产地加工设施均应当卫生、不污染中药材,达到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二条 贮存中药材的仓库应当符合贮存条件要求;根据需要建设控温、避光、通风、防潮和防虫、防鼠禽畜等设施。第二十三条 质量检验室功能布局应当满足中药材的检验条件要求,应当设置检验、仪器、标本、留样等工作室(柜)。第二十四条 生产设备、工具的选用与配置应当符合预定用途,便于操作、清洁、维护,并符合以下要求:(一)肥料、农药施用的设备、工具使用前应仔细检查,使用后及时清洁;(二)采收和清洁、干燥及特殊加工等设备不得对中药材质量产生不利影响;(三)大型生产设备应当有明显的状态标识,应当建立维护保养制度。第五章 基地选址第二十五条 生产基地选址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种植或养殖中药材的生长发育习性和对环境条件的要求,制定产地和种植地块或者养殖场所的选址标准。第二十七条 中药材生产基地一般应当选址于道地产区,在非道地产区选址,应当提供充分文献或者科学数据证明其适宜性。第二十八条 种植地块应当能满足药用植物对气候、土壤、光照、水分、前茬作物、轮作等要求;养殖场所应当能满足药用动物对环境条件的各项要求。第二十九条 生产基地周围应当无污染源;生产基地环境应当持续符合国家标准:(一)空气符合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类区要求;(二)土壤符合国家《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的要求;(三)灌溉水符合国家《农田灌溉水质标准》,产地加工用水和药用动物饮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第三十条 基地选址范围内,企业至少完成一个生产周期中药材种植或者养殖,并有两个收获期中药材质量检测数据且符合企业内控质量标准。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按照生产基地选址标准进行环境评估,确定产地,明确生产基地规模、种植地块或者养殖场所布局;(一)根据基地周围污染源的情况,确定空气是否需要检测,如不检测,则需提供评估资料;(二)根据水源情况确定水质是否需要定期检测,没有人工灌溉的基地,可不进行灌溉水检测。第三十二条 生产基地应当规模化,种植地块或者养殖场所可成片集中或者相对分散,鼓励集约化生产。第三十三条 产地地址应当明确至乡级行政区划;每一个种植地块或者养殖场所应当有明确记载和边界定位。第三十四条 种植地块或者养殖场所可在生产基地选址范围内更换、扩大或者缩小规模。第六章 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第一节 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要求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当明确使用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的基原及种质,包括种、亚种、变种或者变型、农家品种或者选育品种;使用的种植或者养殖物种的基原应当符合相关标准、法规。使用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药用野生植物资源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第三十六条 鼓励企业开展中药材优良品种选育,但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禁用人工干预产生的多倍体或者单倍体品种、种间杂交品种和转基因品种;(二)如需使用非传统习惯使用的种间嫁接材料、诱变品种(包括物理、化学、太空诱变等)和其它生物技术选育品种等,企业应当提供充分的风险评估和实验数据证明新品种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第三十七条 中药材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没有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标准,明确生产基地使用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的等级,并建立相应检测方法。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中药材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的良种繁育规程,保证繁殖的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符合质量标准。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当确定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运输、长期或者短期保存的适宜条件,保证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的质量可控。第二节 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管理第四十条 企业在一个中药材生产基地应当只使用一种经鉴定符合要求的物种,防止与其它种质混杂;鼓励企业提纯复壮种质,优先采用经国家有关部门鉴定,性状整齐、稳定、优良的选育新品种。第四十一条 企业应当鉴定每批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的基原和种质,确保与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的要求相一致。第四十二条 企业应当使用产地明确、固定的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鼓励企业建设良种繁育基地,繁殖地块应有相应的隔离措施,防止自然杂交。第四十三条 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基地规模应当与中药材生产基地规模相匹配;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应当由供应商或者企业检测达到质量标准后,方可使用。第四十四条 从县域之外调运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应当按国家要求实施检疫;用作繁殖材料的药用动物应当按国家要求实施检疫,引种后进行一定时间的隔离、观察。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当采用适宜条件进行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的运输、贮存;禁止使用运输、贮存后质量不合格的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第四十六条 应当按药用动物生长发育习性进行药用动物繁殖材料引进;捕捉和运输时应当遵循国家相关技术规定,减免药用动物机体损伤和应激反应。 第七章 种植与养殖第一节 种植技术规程第四十七条 企业应当根据药用植物生长发育习性和对环境条件的要求等制定种植技术规程,主要包括以下环节:(一)种植制度要求:前茬、间套种、轮作等;(二)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要求:维护结构、灌排水设施、遮阴设施等;(三)土地整理要求:土地平整、耕地、做畦等;(四)繁殖方法要求:繁殖方式、种子种苗处理、育苗定植等;(五)田间管理要求:间苗、中耕除草、灌排水等;(六)病虫草害等的防治要求:针对主要病虫草害等的种类、危害规律等采取的防治方法;(七)肥料、农药使用要求。第四十八条 企业应当根据种植中药材营养需求特性和土壤肥力,科学制定肥料使用技术规程:(一)合理确定肥料品种、用量、施肥时期和施用方法,避免过量施用化肥造成土壤退化;(二)以有机肥为主,化学肥料有限度使用,鼓励使用经国家批准的微生物肥料及中药材专用肥;(三)自积自用的有机肥须经充分腐熟达到无害化标准,避免掺入杂草、有害物质等;(四)禁止直接施用城市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医院垃圾和人粪便。第四十九条 防治病虫害等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防治”原则,优先采用生物、物理等绿色防控技术;应制定突发性病虫害等的防治预案。第五十条 企业应当根据种植的中药材实际情况,结合基地的管理模式,明确农药使用要求:(一)农药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优先选用高效、低毒生物农药;尽量减少或避免使用除草剂、杀虫剂和杀菌剂等化学农药。(二)使用农药品种的剂量、次数、时间等,使用安全间隔期,使用防护措施等,尽可能使用最低剂量、降低使用次数;(三)禁止使用:国务院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禁止使用的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以及限制在中药材上使用的其它农药;(四)禁止使用壮根灵、膨大素等生长调节剂调节中药材收获器官生长。第五十一条 按野生抚育和仿野生栽培方式生产中药材,应当制定野生抚育和仿野生栽培技术规程,如年允采收量、种群补种和更新、田间管理、病虫草害等的管理措施。第二节 种植管理第五十二条 企业应当按照制定的技术规程有序开展中药材种植,根据气候变化、药用植物生长、病虫草害等情况,及时采取措施。第五十三条 企业应当配套完善灌溉、排水、遮阴等田间基础设施,及时维护更新。第五十四条 及时整地、播种、移栽定植;及时做好多年生药材冬季越冬田地清理。第五十五条 采购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应当核验供应商资质和产品质量,接收、贮存、发放、运输应当保证其质量稳定和安全;使用应当符合技术规程要求。第五十六条 应当避免灌溉水受工业废水、粪便、化学农药或其它有害物质污染。第五十七条 科学施肥,鼓励测土配方施肥;及时灌溉和排涝,减轻不利天气影响。第五十八条 根据田间病虫草害等的发生情况,依技术规程及时防治。第五十九条 企业应当按照技术规程使用农药,做好培训、指导和巡检。第六十条 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并避免邻近地块使用农药对种植中药材的不良影响。第六十一条 突发病虫草害等或者异常气象灾害时,根据预案及时采取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中药材生产的不利影响;要做好生长或者质量受严重影响地块的标记,单独管理。第六十二条 企业应当按技术规程管理野生抚育和仿野生栽培中药材,坚持“保护优先、遵循自然”原则,有计划地做好投入品管控、过程管控和产地环境管控,避免对周边野生植物造成不利影响。第三节 养殖技术规程第六十三条 企业应当根据药用动物生长发育习性和对环境条件的要求等制定养殖技术规程,主要包括以下环节:(一)种群管理要求:种群结构、谱系、种源、周转等;(二)养殖场地设施要求:养殖功能区划分,饲料、饮用水设施,防疫设施,其它安全防护设施等;(三)繁育方法要求:选种、配种等;(四)饲养管理要求:饲料、饲喂、饮水、安全和卫生管理等;(五)疾病防控要求:主要疾病预防、诊断、治疗等;(六)药物使用技术规程 (七)药用动物属于陆生野生动物管理范畴的,还应当遵守国家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的相关标准和规范。第六十四条 按国务院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使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国务院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潜在危害的其它物质;不得使用未经登记的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第六十五条 按国家相关标准选择养殖场所使用的消毒剂。第六十六条 药用动物疾病防治应当以预防为主、治疗为辅,科学使用兽药及生物制品;应当制定各种突发性疫病发生的防治预案。第六十七条 按国家相关规定、标准和规范制定预防和治疗药物的使用技术规程:(一)遵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二)禁止使用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它化合物;(三)禁止在饲料和药用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禁用药品;经批准可以在饲料中添加的兽药,严格按照兽药使用规定及法定兽药质量标准、标签和说明书使用,兽用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兽医处方购买使用;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药用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药用动物;(四)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药用动物;(五)禁止滥用兽用抗菌药。第六十八条 制定患病药用动物处理技术规程,禁止将中毒、感染疾病的药用动物加工成中药材。第四节 养殖管理第六十九条 企业应当按照制定的技术规程,根据药用动物生长、疾病发生等情况,及时实施养殖措施。第七十条 企业应当及时建设、更新和维护药用动物生长、繁殖的养殖场所,及时调整养殖分区,并确保符合生物安全要求。第七十一条 应当保持养殖场所及设施清洁卫生,定期清理和消毒,防止外来污染。第七十二条 强化安全管理措施,避免药用动物逃逸,防止其它禽畜的影响。第七十三条 定时定点定量饲喂药用动物,未食用的饲料应当及时清理。第七十四条 按要求接种疫苗;根据药用动物疾病发生情况,依规程及时确定具体防治方案;突发疫病时,根据预案及时、迅速采取措施并做好记录。第七十五条 发现患病药用动物,应当及时隔离;及时处理患传染病药用动物;患病药用动物尸体按相关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第七十六条 应当根据养殖计划和育种周期进行种群繁育,及时调整养殖种群的结构和数量,适时周转。第七十七条 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养殖及加工过程中的废弃物。第八章 采收与产地加工第一节 技术规程第七十八条 企业应当制定种植、养殖、野生抚育或仿野生栽培中药材的采收与产地加工技术规程,明确采收的部位、采收过程中需除去的部分、采收规格等质量要求,主要包括以下环节:(一)采收期要求:采收年限、采收时间等;(二)采收方法要求:采收器具、具体采收方法等;(三)采收后中药材临时保存方法要求;(四)产地加工要求:拣选、清洗、去除非药用部位、干燥或保鲜,以及其它特殊加工的流程和方法。第七十九条 坚持“质量优先、兼顾产量”原则,参照传统采收经验和现代研究,明确采收年限范围,确定基于物候期的适宜采收时间。第八十条 采收流程和方法应当科学合理;鼓励采用不影响药材质量和产量的机械化采收方法;避免采收对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第八十一条 企业应当在保证中药材质量前提下,借鉴优良的传统方法,确定适宜的中药材干燥方法;晾晒干燥应当有专门的场所或场地,避免污染或混淆的风险;鼓励采用有科学依据的高效干燥技术以及集约化干燥技术。第八十二条 应当采用适宜方法保存鲜用药材,如冷藏、砂藏、罐贮、生物保鲜等,并明确保存条件和保存时限;原则上不使用保鲜剂和防腐剂,如必须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第八十三条 涉及特殊加工要求的中药材,如切制、去皮、去心、发汗、蒸、煮等,应根据传统加工方法,结合国家要求,制定相应的加工技术规程。第八十四条 禁止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用于防霉、防腐、防蛀;禁止染色增重、漂白、掺杂使假等。第八十五条 毒性、易制毒、按麻醉药品管理中药材的采收和产地加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二节 采收管理第八十六条 根据中药材生长情况、采收时气候情况等,按照技术规程要求,在规定期限内,适时、及时完成采收。第八十七条 选择合适的天气采收,避免恶劣天气对中药材质量的影响。第八十八条 应当单独采收、处置受病虫草害等或者气象灾害等影响严重、生长发育不正常的中药材。第八十九条 采收过程应当除去非药用部位和异物,及时剔除破损、腐烂变质部分。第九十条 不清洗直接干燥使用的中药材,采收过程中应当保证清洁,不受外源物质的污染或者破坏。第九十一条 中药材采收后应当及时运输到加工场地,及时清洁装载容器和运输工具;运输和临时存放措施不应当导致中药材品质下降,不产生新污染及杂物混入,严防淋雨、泡水等。第三节 产地加工管理第九十二条 应当按照统一的产地加工技术规程开展产地加工管理,保证加工过程方法的一致性,避免品质下降或者外源污染;避免造成生态环境污染。第九十三条 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加工完毕,加工过程中的临时存放不得影响中药材品质。第九十四条 拣选时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合格品和不合格品及异物有效区分。第九十五条 清洗用水应当符合要求,及时、迅速完成中药材清洗,防止长时间浸泡。第九十六条 应当及时进行中药材晾晒,防止晾晒过程雨水、动物等对中药材的污染,控制环境尘土等污染;应当阴干药材不得暴晒。第九十七条 采用设施、设备干燥中药材,应当控制好干燥温度、湿度和干燥时间。第九十八条 应当及时清洁加工场地、容器、设备;保证清洗、晾晒和干燥环境、场地、设施和工具不对药材产生污染;注意防冻、防雨、防潮、防鼠、防虫及防禽畜。第九十九条 应当按照制定的方法保存鲜用药材,防止生霉变质。第一百条 有特殊加工要求的中药材,应当严格按照制定的技术规程进行加工,如及时去皮、去心,控制好蒸、煮时间等。第一百零一条 产地加工过程中品质受到严重影响的,原则上不得作为中药材销售。第九章 包装、放行与储运第一节 技术规程第一百零二条 企业应当制定包装、放行和储运技术规程,主要包括以下环节:(一)包装材料及包装方法要求:包括采收、加工、贮存各阶段的包装材料要求及包装方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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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数字化中药材标准 400-860-5168转3905
    简介 《数字化中药材标准》1.0版数字出版物由国家药典委员会主编,科迈恩(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开发,人民卫生电子音像出版社公开发行。 作为信息化时代和互联网+背景下的国家药品标准的实现形式和集大成者,《数字化中药材标准》作为全数字化中英文对照出版物,旨在为海内外广大用户系统使用及研究包括《中国药典》在内的各级中药材质量标准提供数字支撑平台。国家药品标准数字化平台数字化药品标准阅读系统《数字化中药材标准》软件系专为国家药品标准所开发的专业数据服务平台,其由数字标准阅读系统、数字谱图查询系统、药品标准协调系统、国家药品标准数据库检索系统等4个分系统组成。软件的整体图形用户界面设计美观大方、功能丰富、操作简便,支持面向专业用户的阅读、查询、比对及本地化语言等丰富功能。 为提高用户体验,《数字化中药材标准》特别针对手持移动设备及触摸屏手势操作进行了优化设计,这其中包括: ● 支持触控和手势操作 ● 支持超高分辨率视网膜屏幕; ● 具有动画效果的操作过程,如:翻页、放大、缩小、拖动,图文切换等; ● 针对不同持握方式,提供无滚动条的自适应屏幕尺寸的页面显示方式,从而保证顺畅的阅读体验,等等。国家药品标准阅读系统数字谱图查询系统《数字化中药材标准》收载了丰富的数字化药典补充内容,其中包括药材原植物照片、药材及饮片性状照片、粉末及组织显微照片、薄层色谱鉴别图谱、高效液相图谱、化学对照品结构式等各类专业数据。这些内容图文并茂,携带信息量大,有助于帮助读者更好地掌握与使用药典。 ● 中药材原植物图集浏览模式 原植物来源照片给出了对应的原植物科名以及拉丁种名 ● 中药材及饮片性状鉴别图集浏览模式 药材及饮片性状照片标示了比例尺,并在文字说明部分给出了对应药材品种名称、药材拉丁名及原植物名 ● 中药材粉末及组织切片的显微鉴别图集浏览模式 药材粉末及组织切片显微照片的文字说明部分对显微特征进行了描述,并在图中标示出对应特征的编号 ● 中药材高效液相色谱含量测定图集浏览模式 高效液相含量测定色谱图标示了一个或多个目标化合物的色谱峰积分信息,以及每个定量化合物的名称 ● 中药材薄层色谱鉴别图集浏览模式 薄层色谱鉴别图谱中标示了展开温度、湿度、原点位置、溶剂前沿、样品轨道编号,并在文字说明部分提供了成像模式、样品来源以及备注部分的说明 ● 化学对照品结构式浏览模式 化学标准品结构式在文字说明部分提供了结构式、分子量(根据同位素丰度校正),以及美国化学文摘化学物质登录号(CAS)信息数字谱图查询系统药品标准协调合作 为服务于日益加深的各国药品标准间协调合作、中药及天然药物术语标准化工作,以及协助药典的全球读者更全面的获取、了解及掌握药典增修订动态等需要,《数字化中药材标准》提供了丰富的系列辅助分析工具。 ● 多国语言界面支持 ● 药典历史版本比对 ● 中英文版本比对 ● 正文繁体中文显示 ● 国外药典收载品种 ● 在线评议药品标准协调合作国家药品标准数据库 国家药品标准高级检索功能是在国家药品标准数据库引擎的基础上,为广大药典读者系统使用和研究药典所收载标准而开发的一站式检索平台。作为《数字化中药材标准》的核心组成部分之一,国家药品标准数据库可执行包括检索、统计、比对等在内的各类任务,其中关键词检索类别50余种。数据库支持对正文、谱图、性状照片、化学对照品、检测方法、药典修订内容,以及国外药典收载项目等各类专业内容的检索,从而充分满足信息化背景下不同药典用户的专业需求。 《数字化中药材标准》高级检索界面的设计简洁大方,功能强大。其界面由检索工具面板、结果输出窗口以及结果统计和导航面板等3部分组成。在首次进入高级检索界面时,系统将默认显示当前国家药品标准数据库收载内容的统计信息,以及当前数据库版本号和更新日期等内容收载范围数字化中药材标准数据库索引 I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 II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英文版 III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第一增补本 IV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第二增补本 V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第三增补本 VI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 VII 中国药典中药材及原植物彩色图鉴(上下册) VIII 中国药典中药材显微鉴别彩色图鉴 IX 中国药典中药薄层色谱彩色图集(一二册) X 中国药典(一部)高效液相色谱图集《中国药典》2015年版科迈恩(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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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自动中药材收获机,是结合国内实际情况研发的一款收获根茎药材的机械,收获长度可以达到50公分,也是一种深根中药材收获机,采用拖拉机带动并传递动力,振动式挖掘铲将药材整体挖出经过链条筛漏土分离,网格式链条筛上装有碎土装置同时将土块压碎,土块压碎后充分分离,是国内药材机械化收获的一大进步,提高了药材收获的效率,推动药材种植的规模化发展。经过多年发展,全自动中药材收获机、当归中药材收获机、白芷药材收获机已在各省种植基地广泛使用,并同种植基地建立了稳固的合作。全自动中药材收获机、当归中药材收获机、白芷药材收获机的作业宽度分为:0.8米、1米、1.2米、1.4米、1.6米和1.8米,特殊宽度可以定制,不同宽度大小的药材收获机需要匹配相应大小的拖拉机。比如1.4米宽药材收获机,需要804或904以上动力拖拉机带动。(一)4U-2 1390-2型挖药机技术参数配套动力:≥35马力拖拉机外型尺寸(长宽高):3200x1580x1160mm整机重量:655kg行走方式:悬挂式或牵引式工作方式:铲刀破土链条输送、分离堆放形式:身后条放作业速度:3-7km/h生产率:8-12亩/h作业行数:2作业幅宽:1390mm适应行距:550-750mm(二)4U-2 1550-2型挖药机技术参数配套动力:≥55马力拖拉机外型尺寸(长宽高):3800x1750x1160mm整机重量:760kg行走方式:悬挂式或牵引式工作方式:铲刀破土链条输送、分离堆放形式:身后条放作业速度:3-7km/h生产率:10-15亩/h作业行数:2作业幅宽:1550mm适应行距:700-850mm(三)型号:4U-2 170-2型侧输出挖药机技术参数配套动力:≥80马力拖拉机外型尺寸(长宽高):420x2500x1360mm整机重量:920kg行走方式:悬挂式或牵引式工作方式:铲刀破土链条输送、分离堆放形式:身后条放作业速度:3-7km/h生产率:12-16亩/h作业行数:2作业幅宽:1700mm适应行距:800-10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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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传统中药材烘干存在问题与药材干燥影响因素中药材对于烘干的高标准要求下,传统的烘干方式,主要面临什么问题?1.烘干温度控制难,波动幅度较大,成品质量难以保证;温湿度偏差较大,物料干湿程度不均衡。2.燃料等能源利用率偏低,存在资源不必要浪费;而且燃料等能源产生一笔不小的费用支出。3.燃煤、燃油、烧燃料柴火等烘干方式,会产生有害等气体,对周围环境污染非常严重,同时存4.烘干效果不理想,维护复杂,且难度大,耗时耗力,人工成本高。中药材干燥主要造成影响的因素有哪些?1.中药材的种类与性质:中药材包括根、茎、叶、果实、种子、皮类等,其外形、大小、厚薄、轻重、质地、成分等等因素都会影响烘干的过程。因此,需要根据不同的性质进行调整合适的烘干曲线;2.摆放方式:采用迈研特药材烘干机进行干燥时,物料的堆积厚度,摆放方式会影响烘干速度,应该合理控制堆积厚度,增加换热面积和通风量,从而加快烘干速度;3.烘干温度:采用中药材烘干房进行烘干时,要用中低温热空气对流的方式,这样才能保证中药材脱水均匀,降低其组织结构的损害;4.不同品种烘干:药材烘干的时候要求单一品种进行,不能够多品种混合在一起进行烘干;5.芳香类物质烘干:大多数药材都属干芳香类物质,因此在烘干过程中要采用低温干燥,随时注意温湿度、氧化作用等参数的变化,这样容易保留芳香类物质。迈研特中药材烘干机烘干优势:传统干燥方式存在这么多问题,却无法改善的时候。迈研特耐高温烘干除湿机,刚好弥补了传统干燥的不足,烘干机采用循环干燥的方式、全自动化控制,更好地保留了药材原有的药用价值、颜色、品质,烘干房内温度更均匀、烘干速度更快、升温稳定、药材受热均匀、温差波动小。 迈研特烘干机可以根据用户的具体要求,对物料的烘干参数进行设置和更改温湿度控制,多时间段控制中药材烘干房内的温度,满足不同时间、采用不同温度烘干的工艺要求。耐高温烘干除湿机可实现全温度段无缝干燥,设备根据烘干工艺要求调整烘干时间和温度,温湿度曲线程序智能化控制,干燥温度从30-65℃不等,适合绝大多数的中药材烘干。迈研特在为用户生产制作中药材烘干设备时,会根据所需烘干产品的特性,用户工艺要求,并结合多年来积累的烘干经验,为用户设计制作出合适的烘干设备。客户评价迈研特烘干设备节能效果非常明显,该公司老板对目前智能化的烘干方式特别看好,无需更多人工看管,设定好湿度和温度开机运行即可,之前烧煤带来的废烟废气污染全部没有了,如果之后规模继续扩大还会寻找我们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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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药材烘干机,中药材烘干除湿机
    中药材烘干机,中药材烘干除湿机 新闻资讯 众所周知,中药材的用途不再局限于医药领域,还成为养生食材、化工用品原料等等。中药材的种植主要集中在我国的安徽亳州、河北安国,江西樟树 ,河南禹州这四大药都。现如今,中药材野生的资源是越来越少了,大多是人工繁殖,近几年中药材的种植用户也越来越多,相应的中药材的加工离不开干燥设备,这几年来咨询中药材烘干除湿机的的客户也比较多。  以前,的中药材大多数采用熏硫、摊晾、烘炕等技术烘干。熏硫干燥法虽然对中药材有较好的防烂效果,但是烟熏时除了要到处设置熏炉之外,还需要用到大量的硫磺。虽然硫磺本身属低毒危险化学品,但其蒸汽及硫磺燃烧后产生的二氧化硫,却对人体有剧毒。2016年的时候,由于使用了用硫磺熏蒸过的浙贝作为原料,很多成品药中被检测出较高的硫磺含量,多家知名药企涉及其中。  摊晾法占用空间大,看天吃饭,遇上阴天或雨天,药材就全毁了,同时还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看护 烘炕法便宜经济,以前张先生家的滇红花,就主要使用烘坑法进行烘干,但烧柴灰尘多、气味重,最为重要的是热度分布不均匀,火候难以掌握,一个不小心就会把高温区药材炕焦。  去年,为了响应中央号召,保护环境,安徽亳州省吹响了“煤改电”的冲锋号,要求到2017年止,除必要保留之外,全面淘汰燃煤小锅炉等污染、落后产能。为此,张先生听从一位当地中药协会中颇有声望的朋友介绍,只花了不到10万元就买了5台中药材烘干除湿机回来。  张先生向笔者介绍说,“这些机子(中药材烘干除湿机)蛮好用的,里面有全自动温湿度控制器。烘干全由微电脑控制,只需要设定好目标温度和湿度,烘干机就会自动运行进行烘干与除湿,自己完成烘干全过程。中药材烘干房用这机器来烘干,不但省心省事,产能也从过去一天只能产2500公斤到现在7500公斤,生产成本一下子就降低了20%。”  最后,张先生给笔者表示,以前每到收获季的时候,自己就忙得要死,不但要请人,而且经常一家老小都要上阵。现在好了,有了这些机子(中药材烘干除湿机)他不但可以轻轻松松的烘完基地里的药材,还可以为附近的小种植户提供药材烘干服务。  针对干燥室、烘干房节能除湿干燥的需求,正岛电器研发生产的正岛ZD-8240G中药材烘干除湿机及ZD系列升温加热烘干除湿一体机(适用于室内温度高于38℃低于55℃的环境下除湿)不仅可以快速去除烘干房内的湿气,在整个烘干过程中对烘干房内的湿度进行有效控制,还可以选配相应功率的电加热辅助升温,从而大大加快烘干速度,有效的提高了烘干房的利用率和烘干的质量!欢迎您查询中药材烘干机,中药材烘干除湿机的详细信息!  正岛ZD-8240G中药材烘干除湿机及ZD系列升温加热烘干除湿一体机技术参数:  烘干除湿一体机选型:根据实际的烘干房的总体湿负荷来选配适合的型号,具体的就是根据其面积,层高,以及烘干水分的蒸发量,初始湿度值目标湿度值,还有室内的密闭效果,散湿源,新风补给等综合因素来计算出制冷量,单位时间的除湿量等其它关键数据后才能正确的选出需要的型号。想要了解更多中药材烘干机,中药材烘干除湿机的详细信息尽在:杭 州 正 岛 电 器 设 备 有 限 公 司  那么,中药材烘干除湿机取代传统的烘干方法,到底划算不?近日,安徽亳州中药材基地张先生,在面对前去采访的笔者时,开口称赞道:“经济帐很划算,生态帐更划算。”  新型环保中药材烘干技术带来一场改革,据了解,安徽亳州的一些中药材基地使用中药材烘干除湿机替代了传统熏硫、摊晾、烘炕等技术烘干,不但省时省力,还提高烘干效率为当地百姓寻求一条致富路。以上关于中药材烘干机,中药材烘干除湿机的全部新闻资讯是正岛电器提供的,仅供大家参考!
  • 2015版药典中药材分析二氧化硫专用气相柱
    2015版药典中药材中二氧化硫分析毛细管色谱柱符合药典要求的专用柱§中药材使用硫黄熏蒸,是药材种植户对药材进行初加工的一种习用方法,目的在于防霉、防腐和干燥等。但是近年来,部分不法商贩为追求药材的外观漂亮、保存期长,用工业硫黄过量、反复熏蒸中药材,以旧充新,以次充好。 §一般来说,经硫黄熏蒸后的药材会残留少量的二氧化硫和亚硫酸盐类物质。 §国家药典委员会规定,中药材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不得超过400 mg/kg。 §本法系用酸碱滴定法、气相色谱法、离子色谱法分别作为第一法、第二法、第三法测定经硫磺熏蒸处理过的药材或饮片中二氧化硫的残留量。对于具体品种,可根据情况选择适宜方法进行二氧化硫残留量测定。订货请联系我们
  • 2015版药典中药材中二氧化硫分析气相柱
    2015版药典中药材中二氧化硫分析毛细管色谱柱符合药典要求的专用柱§中药材使用硫黄熏蒸,是药材种植户对药材进行初加工的一种习用方法,目的在于防霉、防腐和干燥等。但是近年来,部分不法商贩为追求药材的外观漂亮、保存期长,用工业硫黄过量、反复熏蒸中药材,以旧充新,以次充好。 §一般来说,经硫黄熏蒸后的药材会残留少量的二氧化硫和亚硫酸盐类物质。 §国家药典委员会规定,中药材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不得超过400 mg/kg。 §本法系用酸碱滴定法、气相色谱法、离子色谱法分别作为第一法、第二法、第三法测定经硫磺熏蒸处理过的药材或饮片中二氧化硫的残留量。对于具体品种,可根据情况选择适宜方法进行二氧化硫残留量测定。订货请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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