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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遥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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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遥感相关的论坛

  • 【资料】我国资源环境监测中遥感技术应用现状及展望

    摘要:从大气污染、水环境、海洋、固体废气物、生态环境等方面阐述应用遥感技术进行环境监测的现状,并对环境遥感技术的发展趋势进行展望。关键词:环境遥感 环境监测 水环境 生态环境[img]http://bbs.instrument.com.cn/images/affix.gif[/img][url=http://bbs.instrument.com.cn/download.asp?ID=199212]我国资源环境监测中遥感技术应用现状及展望.rar[/url]

  • 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生态环境标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监管遥感调查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提高生态环境管理水平,规范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监管工作,我部组织起草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监管遥感调查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按照《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规则》要求,现公开征求意见。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建议。请于2023年3月30日前将意见书面反馈我部,意见的电子版请同时发送至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生态环境执法局吴强  电话:(010)65646334  传真:(010)65646335  邮箱:hjjqyc@mee.gov.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82号 (邮编:100006)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卫星环境应用中心姚延娟  电话:(010)58311561  传真:(010)58311501  邮箱:yaoyj@secmep.cn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永丰产业基地丰德东路4号 (邮编:100094)  附件:  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302/W020230227583668867292.pdf]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监管遥感调查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url]  3.[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302/W020230227583669765388.pdf]《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监管遥感调查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url][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3年2月23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b]附件1[/b][align=center]  [b]征求意见单位名单[/b][/align]  1.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2.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3.淮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4.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5.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6.松辽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7.太湖流域东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8.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9.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10. 生态环境部环境发展中心  11. 生态环境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  12. 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  13. 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14. 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15. 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  16. 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17. 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  18. 土壤与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管技术中心  19.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  20.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21. 清华大学环境学院  22. 北京大学地球与空间科学学院  23. 北京师范大学地理科学学部  24. 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  25. 中国科学院空天信息创新研究院  26. 中国遥感应用协会  27. 中国地理学会环境遥感分会  28. 航天数维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部内征求法规司、水司、海洋司、监测司、应急中心意见)

  • 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负责人就《生态环境卫星中长期发展规划(2021—2035年)》答记者问

    近期,生态环境部印发了[url=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5/202211/t20221101_998867.html]《生态环境卫星中长期发展规划(2021—2035年)》[/url](以下简称《规划》),明确了2035年前生态环境领域卫星发展的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及重点任务等内容。《规划》提出,到2025年,初步建成监测要素基本完备的生态环境卫星体系,实现卫星遥感由“查证式”为主到“发现与查实”并重的转变;到2035年,全面建成响应快速、天地融合的生态环境卫星体系,实现由被动到主动、监测到会诊、评估到预警的转变。  作为生态环境部推进天地一体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建设的指导性文件,《规划》的出台有何重要意义?将如何为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和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提供技术支撑?为此,记者对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负责人进行了专访。  [b]问:生态环境部正式印发了《生态环境卫星中长期发展规划(2021—2035年)》,据介绍,这也是生态环境领域首次编制形成卫星领域发展规划,请您简要介绍这一《规划》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答:[/b]生态环境监测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遥感监测是天地一体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十三五”期间,依托《国家民用空间基础设施中长期发展规划(2015—2025年)》和高分辨率对地观测系统重大专项等规划项目实施,生态环境卫星遥感监测能力稳步增强,在落实中央领导批示精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等方面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支撑。  生态环境卫星遥感监测以支撑管理为目标,以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十四五”时期,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入以降碳为重点、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关键时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对天基、空基、无人机等遥感监测应用需求迫切,天地一体化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尤其是应用系统能力建设,需进一步夯实和加强。  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要求,深入落实《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纲要(2020—2035年)》,加快推进生态环境监测现代化,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生态环境领域卫星发展规划研究,首次编制形成卫星领域发展规划,指导天地一体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建设。  《规划》将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面向美丽中国建设目标、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目标与绿色低碳发展需要,将落实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总要求,以监测先行、监测灵敏、监测准确为导向,以构建“全方位、高精度、短周期”生态环境立体遥感监测能力为主线,加快卫星遥感应用能力建设和技术创新,为有效支撑环境质量、污染源和生态质量监测,提高生态环境监测现代化水平奠定坚实基础。  [b]问:科学谋划“十四五”及2035年前生态环境卫星遥感监测能力发展,《规划》涵盖哪些重点内容?  答:[/b]《规划》主体内容概括为“聚焦一个目标、围绕八类需求、构建四个体系、提升三个能力、实现三个转变”。  一个目标:即到2025年,初步建成监测要素基本完备的生态环境卫星体系,实现卫星遥感由“查证式”为主到“发现与查实”并重的转变;到2035年,全面建成响应快速、天地融合的生态环境卫星体系,实现由被动到主动、监测到会诊、评估到预警的转变。  在需求方面,系统梳理大气环境、水生态环境、自然生态、土壤环境、固体废物测、海洋环境、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与应急等八个方面遥感监测应用需求。  同时,构建生态环境卫星遥感监测能力体系、综合智慧应用体系、生态环境遥感技术创新体系和生态环境卫星遥感监测、督察、执法标准规范体系等四个体系。  在能力建设方面,形成高精度定量监测、高时效业务支撑、高可靠运行保障等三项能力。  最终实现生态环境遥感监测应用由被动监测到主动发现问题、监测到会诊、评估到预警的技术转变。  [b]问:为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提供技术支撑,在《规划》中,关于碳监测卫星,有何部署规划?将如何为科学精准监测二氧化碳排放发挥作用?  答:[/b]为支撑碳达峰、碳中和国家战略需求,贯彻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亟需构建高低轨协同的碳(大气)监测卫星遥感能力体系,形成全球碳(大气)和排放源相结合的主要温室气体和大气污染物协同监测能力,兼顾生态系统碳汇监测能力。  在全球碳(大气)遥感监测方面,主要以天基卫星和地基遥感观测等为基础,实现全球及区域主要温室气体和大气污染物大尺度协同监测,形成全球碳盘点和我国区域与行业碳核查技术体系。  针对排放源监测,将通过多星协同组网,对排放源开展高分辨率、多要素、全天时监测,获取碳排放源、工业热污染源的热异常、污染成分等信息,结合空基遥感、移动监测车、地面观测等手段,实现重点区域污染排放源和温室气体排放源的高动态综合监测,提升污染源排放异常主动发现能力和重点省份碳排放量核算能力。  围绕碳汇监测,建立遥感碳汇监测业务技术体系,逐步提升碳汇精细化、短周期监测水平,强化植被生产力、生物量等参数监测能力,支撑全国和区域生态状况调查评估工作。  《规划》将始终坚持天、空、地和应用系统整体规划、协同建设,发展高轨高光谱、快速多体制、臭氧激光雷达、高分红外等新型探测手段和任务智能规划、星上智能处理、星间通讯等新型能力,形成覆盖空间维、时间维、光谱维、要素维的生态环境立体遥感监测网,为实现“双碳”战略目标和“三个治污”提供有效遥感技术支撑。  [b]问:加快推进监测能力现代化,生态环境部创新提出了天基卫星、空基遥感、航空无人机、移动监测车和地面观测五种手段为一体的“五基”协同生态环境立体遥感监测体系。这一体系的部署在《规划》中有何体现?其将如何进一步助力提升生态环境管理精细化、信息化、智慧化水平?  答:[/b]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护生态环境首先要摸清家底,掌握动态,要把建好用好生态环境监测网络这项基础性工作做好”的重要指示精神,《规划》中首次提出建立天基卫星、空基遥感、航空无人机、移动监测车和地面观测五种手段为一体的“五基”协同生态环境立体遥感监测体系。  该体系将天基卫星“落地”高空平台、将移动监测车与卫星联动,创新实现对重点区域、重点目标的高精度、短周期协同监测,可全方位、全天候守护自然边界,有力推动了生态环境监测由点上向面上、静态向动态、平面向立体发展,是推动构建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的重要实践,进一步提升了生态环境管理精细化、信息化、智慧化水平。  “五基”协同天空地一体化生态环境立体遥感监测体系既是本规划中的重点内容,也是对《“十四五”生态环境监测规划》提出的“增补高空和地面遥感监测系统,提升立体遥感监测能力”的具体落实。  这一体系有效弥补了常规遥感手段在监测时效、精度、周期等方面的短板,实现了天空地一体化精准、快速监测,已广泛应用于生态、大气、水等领域的监测活动,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和生态红线监管、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生态环境执法、生态环境应急监测、减污降碳监测等提供全方位、高精度和短周期的遥感技术支持,为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守护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提供有力支持。 [b] 问:《规划》中提出,到2025年,初步建成监测要素基本完备的生态环境卫星体系,这其中离不开完善投入机制与人才队伍建设。对此,《规划》又是如何确保目标和任务全面落实到位的?  答:[/b]《规划》出台后,将重点从四个方面抓好任务实施。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确保规划目标和任务全面落实到位,抓紧推动碳立体监测专项立项。二是完善投入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将生态环境卫星和应用系统发展纳入国家航天强国战略纲要有关规划,引导鼓励地方政府和民营商业资本参与卫星研制、发射。三是重视人才队伍,完善生态环境卫星遥感人才选拔和培养制度,加强地方卫星遥感技术培训。四是加强合作共享,实现一星多用、多星共用,提升遥感卫星应用能力和应用效益。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生态环境质量遥感监测技术规范》北京市地方标准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根据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制定的北京市地方标准《生态环境质量遥感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已完成,根据《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要求,现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提出宝贵意见。请将意见填入“意见反馈表”中,于2023年5月6日前,以e-mail或传真的方式反馈给我局。若各单位了解到该标准内容涉及专利权/商标权,请将涉及专利权/商标权的相关情况一并反馈。联系人:李文峰电 话:010-64289128-7052E-mail:liwenfeng2013@yeah.net[url=http://file2.foodmate.net/wenku2023/wfx202304071107.zip]附件:[/url]1.《生态环境质量遥感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2.意见反馈表[align=right]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align][align=right]2023年4月6日[/align]附件:生态环境质量遥感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附件:意见反馈表

  • 【转帖】遥感技术在大气环境监测中的应用综述

    遥感技术具有监测范围广、速度快、成本低,且便于进行长期的动态监测等优势, 还能发现有时用常规方法难以揭示的污染源及其扩散的状态, 它不但可以快速、实时、动态、省时省力地监测大范围的大气环境变化和大气环境污染, 也可以实时、快速跟踪和监测突发性大气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发展, 以便及时制定处理措施, 减少大气污染造成的损失。因此,遥感监测作为大气环境管理和大气污染控制的重要手段之一, 正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1  大气环境遥感监测技术的基本原理遥感监测就是用仪器对一段距离以外的目标物或现象进行观测,是一种不直接接触目标物或现象而能收集信息,对其进行识别、分析、判断的更高自动化程度的监测手段。它最重要的作用是不需要采样而直接可以进行区域性的跟踪测量,快速进行污染源的定点定位,污染范围的核定,污染物在大气中的分布、扩散等,从而获得全面的综合信息。根据所利用的波段, 遥感监测技术主要分为紫外、可见光、反射红外遥感技术 热红外遥感技术和微波遥感技术三种类型。大气环境遥感监测作为遥感技术应用中较为重要的内容之一,在业务上不同于常规气象要素的监测。常规气象要素遥感监测[1 ] 主要是指测量大气的垂直温度剖面、大气的垂直湿度剖面、降水量及频度、云覆盖率(云量和云层厚度) 和长波辐射、风(风速和风向) 、地球辐射收支的测量等。而大气环境遥感则是监测大气中的臭氧(O3 ) 、CO2 、SO2 、甲烷(CH4 ) 等痕量气体成分以及气溶胶、有害气体等的三维分布。这些物理量通常不可能用遥感手段直接识别,但由于水汽、二氧化碳、臭氧、甲烷等微量气体成分具有各自分子所固有的辐射和吸收光谱特征,如影响水汽分布的主要光谱波长在017μm , O3在0155~0165μm 之间存在一个明显的吸收带等,因此我们实际上可通过测量大气散射、吸收及辐射的光谱特征值而从中识别出这些组分来。研究表明,在卫星遥感中,有两个非常好的大气窗可以用来探测这些组分,即位于可见光范围内的0140~0175μm 的波段范围和在近红外和中红外的0185μm、1106μm、1122μm、1160μm、2120μm 波段处。2  大气环境遥感监测技术的应用大气环境遥感监测技术按其工作方式可分为被动式遥感监测和主动式遥感监测,被动式遥感监测主要依靠接收大气自身所发射的红外光波或微波等辐射而实现对大气成分的探测 主动式遥感监测是指由遥感探测仪器发出波束、次波束与大气物质相互作用而产生回波,通过检测这种回波而实现对大气成分的探测。由于主动式大气探测仪器既要发射波束,又要接收回波,通常将这种方式称为雷达工作方式。根据遥感平台的不同,大气环境遥感监测又可分为天基、空基遥感和地基遥感。天基、空基遥感是以卫星、宇宙飞机、飞机和高空气球等为遥感平台,地基遥感则是以地面为主要遥感平台。本文将根据大气环境遥感监测技术的工作方式和遥感平台的不同,从四个方面来介绍大气环境遥感监测技术在实际中的应用。2. 1  大气环境的被动式空基遥感监测目前利用被动式空基遥感对大气环境监测主要包括:对臭氧层的监测,对大气气溶胶和温室气体如CO2 、甲烷(CH4 ) 的监测,对大气主要污染物、大气热污染源以及突发性大气污染事故如沙尘暴等的监测。大气环境污染主要体现在大气污染物上,大气污染物的种类约有数千种,已发现有危害作用而被人们注意到的有一百多种,其中大部分为有机物。本文为了论述的方便,将大气污染的主要污染物按污染区域及污染性质分为三大类,第一类为区域性污染的大气污染物,主要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大气颗粒物(包括可吸入颗粒物) 、有机污染物等 第二类为灾害性大气污染,如沙尘暴、有毒气体的泄漏等 第三类为在全球变化中起着不可忽视作用的污染物,如对流层气溶胶、臭氧(O3 ) 、CO2 、甲烷(CH4 ) 等。本文将针对以上三大类污染物来介绍被动式空基遥感在大气环境监测中的应用。21111  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的被动式空基遥感监测利用遥感对大气环境进行监测的其中一个方面是对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的监测,然而区域性大气污染信息是叠加于多变的地面信息之上的微弱信息,这些物理量通常不可能用遥感手段直接识别,提取非常困难,一般的地物提取方法均不实用。目前常用的方法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根据污染地区地物反射率发生变化,边界模糊的情况来对大气污染情况进行估计[2 ,3 ] 另一类是间接方法,主要根据树叶中SO2 等污染物含量与遥感数据中植被指数的关系估计大气污染的情况[4 ] 。王雪梅、邓孺孺等[5 ] 分析了卫星遥感像元信息构成的物理机制, 将像元信息概化为土壤、植被、水体等基本信息类型的线性集合与污染气体( SO2 ,NOx) 信息的简单叠加,首次从TM 卫星数据直接定量提取珠江口地区大气污染气体累加浓度信息。实验结果表明,所提取的污染信息满足精度要求。有学者[6 ,7 ] 用红外航片资料研究了环境污染区与植被的响应关系,指出受污染杨树与正常健康的杨树相比,光谱发射率在近红外波段(017~111) 有较大幅度的下降,而在红波段(016~017) 则有所增加,叶绿素指数也迅速减少,因此叶绿素指数可成为反映大气污染的一个重要指标。L. BRUZZONE[8 ] 等利用搭载在ERS - 2 卫星上的GOME 和ATSR - 2 传感器所接收到的数据,通过两种方法对生物燃烧排放到对流层中的NO2进行了计算,一种是假设这两种传感器所获得的数据与NO2浓度之间存在线性关系 另外一种是用基于辐射传输方程神经网络的非线性无参数方法来反演NO2 浓度。实验结果表明,这两种方法在实际反演NO2 浓度时效果较好。S. CORRADINI 等人[9 ] 根据aster 数据, 利用劈窗算法( the split2window technique) 计算了意大利Mt Etna 火山排放的SO2 ,试验证明,运用该方法可较为准确地计算出SO2的分布。21112  灾害性大气污染———沙尘暴的被动式空基遥感监测利用遥感技术对大气环境进行监测的另一个方面是对大气污染事故的监测,如对沙尘暴的监测。沙尘暴是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同时也是严重的大气污染问题,它突发性强,危害巨大,当沙尘暴发生时,大量沙尘粒子悬浮于空中并随风移动,对人畜及环境造成极大危害。沙尘暴属于大气气溶胶的一种极端情况。在气象学中,沙尘暴是指强风从地面卷起大量沙尘,使空气很浑浊,水平能见度小于110km 的灾害性天气现象。周明煜等[10 ] 利用NOAAPAVHRR 资料分析了1993 年4月北京、天津上空沙尘暴特性,得到在沙尘暴发生时,AVHRR 可见光通道1 和可见光通道2 的反射率都有增加,沙尘暴强度越大,反射率增加越大,但仅给出了反射率增加的大小,而没有根据卫星反射率的变化对沙尘暴进行定量研究。目前对沙尘暴的遥感监测主要是利用GMS 和NOAAPAVHRR 数据,其研究表明, GMS 的红外通道数据有利于确定沙尘暴的位置,同时它所具有的高时间分辨率(1h) ,更有利于大尺度监测沙尘暴的运动轨迹[11~14 ] 。由于NOAAPAVHRR 数据不但可以监测到沙尘暴反射辐射特性[15 ,16 ] ,而且可以在较大尺度上监测到沙尘暴的时空分布[11 ,12 ] ,因此是目前沙尘暴研究和监测的主要遥感信息源。

  •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对拟批准发布的《青海湖刚毛藻遥感监测技术规范》等3项地方标准进行公示的通知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青海省生态环境厅拟批准发布《青海湖刚毛藻遥感监测技术规范》《水质 偏二甲肼的测定 高效[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5p][color=#3333ff]液相色谱[/color][/url]法》《水质 喹诺酮类和磺胺类抗生素的测定 [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5p][color=#3333ff]液相色谱[/color][/url]/串联质谱法》3项地方标准(见附件),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4年3月28日至4月11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公示的项目有异议,可以提出书面意见,单位意见应加盖公章,个人意见应署明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联系电话,于公示截止日期前报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联系人:张湧,联系电话:0971-8116762,地址:西宁市南山东路116号,邮编:810007,电子邮箱:zhangyongstu@163.com[url=http://file2.foodmate.net/wenku2024/wfx202403291310.zip]附件:[/url]1.《青海湖刚毛藻遥感监测技术规范》编制说明2.《青海湖刚毛藻遥感监测技术规范》编制说明3.《水质 偏二甲肼的测定 高效[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5p][color=#3333ff]液相色谱[/color][/url]法》标准文本4.《水质 偏二甲肼的测定 高效[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5p][color=#3333ff]液相色谱[/color][/url]法》编制说明5.《水质 喹诺酮类和磺胺类抗生素的测定 [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5p][color=#3333ff]液相色谱[/color][/url]/串联质谱法》标准文本6.《水质 喹诺酮类和磺胺类抗生素的测定 [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5p][color=#3333ff]液相色谱[/color][/url]/串联质谱法》编制说明

  • 【我们不一YOUNG】水环境监测中遥感技术的作用及应用策略探究

    [font=&][color=#666666]遥感是一种远距离传感的方法,其信息获取速度快,现势性好,信息量大;由于其较高的实时性,使得其在水体环境监测领域有着广泛的发展潜力。通过对水环境遥感信息的研究,对其在水环境的监控中的应用进行了深入研究,为水环境的监控与管理工作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color][/font]

  • 生态环境部关于公开征求《生物多样性(陆域生态系统)遥感调查技术指南(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等八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物安全管理,我部在前期征求意见基础上,组织修改形成《生物多样性(陆域生态系统)遥感调查技术指南(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等八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现再次公开征求意见。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和建议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版材料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10月28日。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自然生态保护司李圆圆  电话:(010)65645434  传真:(010)65645436  邮箱:shengwuchu@mee.gov.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邮编:100006  附件:  1.[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310/W020231008327599217708.pdf]征求意见单位名单[/url]  2.[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310/W020231008327599420832.pdf]生物多样性(陆域生态系统)遥感调查技术指南(第二次征求意见稿)[/url]  3.[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310/W020231008327599993835.pdf]《生物多样性(陆域生态系统)遥感调查技术指南(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url]  4.[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310/W020231008327600565797.pdf]转基因植物环境释放的生态风险评估导则(试行)(第二次征求意见稿)[/url]  5.[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310/W020231008327600706953.pdf]《转基因植物环境释放的生态风险评估导则(试行)(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url]  6.[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310/W020231008327601170271.pdf]抗虫转基因植物对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试行)(第二次征求意见稿)[/url]  7.[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310/W020231008327601667406.pdf]《抗虫转基因植物对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试行)(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url]  8.[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310/W020231008327602184378.pdf]外来入侵植物对自然保护区植物多样性影响评估技术导则(第二次征求意见稿)[/url]  9.[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310/W020231008327602524629.pdf]《外来入侵植物对自然保护区植物多样性影响评估技术导则(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url]  10.[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310/W020231008327603057185.pdf]生物多样性观测技术导则 陆生维管植物多样性观测固定样地的设置(第二次征求意见稿)[/url]  11.[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310/W020231008327603951888.pdf]《 生物多样性观测技术导则 陆生维管植物多样性观测固定样地的设置(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url]  12.[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310/W020231008327604221076.pdf]生物多样性观测技术导则 红外相机技术(第二次征求意见稿)[/url]  13.[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310/W020231008327604742503.pdf]《生物多样性观测技术导则 红外相机技术(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url]  14.[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310/W020231008327605247151.pdf]生物多样性综合观测站建设标准(第二次征求意见稿)[/url]  15.[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310/W020231008327605934262.pdf]《生物多样性综合观测站建设标准(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url]  16.[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310/W020231008327606262817.pdf]海洋生物多样性综合观测标准(第二次征求意见稿)[/url]  17.[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310/W020231008327606861296.pdf]《海洋生物多样性综合观测标准(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url][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3年9月26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 【原创】生态环境监测及其在我国的发展

    摘 要: 文章对生态环境监测的基本概念和原则、任务及特点、生态环境指标的建立、生态监测技术和生态变化趋势预测预报等进行了介绍, 并结合我国在生态环境监测方面所开展的工作提出了今后工作的一些设想和展望。关键词: 生态学 生态监测 环境监测 遥感 地理信息系统[img]http://bbs.instrument.com.cn/images/affix.gif[/img][url=http://bbs.instrument.com.cn/download.asp?ID=199207]生态环境监测及其在我国的发展.rar[/url]

  • 2021年度中国生态环境十大科技进展发布

    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生态环境产学联合体组织发布了2021年度中国生态环境十大科技进展——卫星遥感碳核算、大气污染会如何影响人类健康、纳米材料在环境保护中能发挥什么作用、我国的生物多样性观测有什么新进展、如何高效控制农畜牧业氨排放污染、污泥全链条处理处置与资源化、中国旱区生态系统等热点研究入选。这些进展是由两院院士、联合体成员单位、高校和科研院所推荐,由15位院士组成评委会评议投票产生。它们都破解了哪些生态环境难题?记者一一解析。  [b]一、国产超光谱卫星痕量气体遥感及应用[/b]  由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部卫星环境应用中心组成的项目团队围绕“痕量气体时空分布表征”关键科学问题,研制了我国分辨率最高的紫外-可见超光谱卫星载荷,研发了从超光谱卫星发射前定标、在轨定标到多组分痕量气体反演的完整遥感算法。数据结果被广泛应用于我国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并成为生态环境部卫星环境应用中心大气环境遥感监测和分析的业务化标准产品。  ●突破之处:在载荷关键部件遭到国际禁运的不利客观条件下,实现国产卫星多组分痕量气体反演精度达到国际同类最先进卫星的同等水平。 [b] 二、空气污染全组分暴露表征及健康效应机制[/b]  北京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针对科学、精准治理空气污染,聚焦从污染源到健康效应的证据链及因果关系,开发暴露组学技术识别关键危害组分,量化生物质燃烧源颗粒物的全球健康风险,揭示臭氧非均相氧化对室内污染的影响。  ●突破之处:揭示空气污染显著影响脂质代谢,提出臭氧造成氨基酸代谢紊乱的原理,发现空气污染导致的新型健康结局;建立以“准实验”评价大气污染治理健康效益的新范式。 [b] 三、新型功能性工程纳米材料研发关键技术与环境应用[/b]  水污染治理关键新材料和技术创新突破是打好碧水保卫战的重要科技保障。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广东省科学院生态环境与土壤研究所组成的研究团队以“纳米材料可控制备—原理与关键技术突破—工程示范应用”为主线,在可控制备和高效利用技术方面取得了突破,在制备原理、高效水处理技术应用和工程示范、推广等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  ●突破之处:实现了新型功能性工程纳米材料的自主研发、环境应用和工程示范的有机融合,为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提供科技支撑。 [b] 四、大气污染时空变化驱动力研究[/b]  清华大学地球系统科学系、清华大学环境学院研究研制了高分辨率大气污染时空变化近实时追踪数据集。定量了社会经济发展、能源环境政策、气象条件变化和人群脆弱性等4个方面共8项因素对PM2.5污染和健康风险的影响,揭示了近年来污染治理和能源结构转型措施对推动PM2.5浓度下降的决定性作用。  ●突破之处:突破了大气污染多驱动因素解耦技术,解析了我国PM2.5污染长期变化趋势及主要驱动因素,成果支撑了国家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实施效果评估和冬奥会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保障工作。 [b] 五、中国生物多样性观测网络的关键技术与标准体系[/b]  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研究所、北京大学组成的团队建立了生物多样性观测网络设计的理论和方法以及观测技术、标准体系和信息管理平台。2021年,《自然》杂志对中国生物多样性观测网络进行专题报道,《中国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白皮书将该网络作为重要成果进行重点推介。项目成果已应用于《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  ●突破之处:累计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749个观测样区、1.1万余条样线,涵盖森林、草地、荒漠、湿地、农田和城市等代表性生态系统。 [b] 六、农畜牧业氨排放污染高效控制技术[/b]  中国科学院遗传与发育生物学研究所农业资源研究中心、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等多个单位组成的科研团队,针对农畜牧业氨减排的技术与模式瓶颈,提出了氨减排理论框架;实现了密闭堆肥反应器等设备的产业化;创建了以目标为导向的分步式氨减排模式。集成了全国可复制的县域畜牧业全链条氨减排“射阳模式”和农牧双循环氨减排“南小吾模式”。  ●突破之处:编制了我国高精度动态氨排放清单,建立了氨排放评估与预警平台;为我国氨减排提供了创新的技术路径、可落地的技术方案和可复制的运行模式。  [b]七、卫星遥感碳核算系统和中国碳卫星全球高精度碳产品[/b]  中国碳卫星TanSat,是我国首颗、国际第三颗温室气体监测卫星。中国科学院大气物理研究所团队,自主研发了碳反演数据分析系统IAPCAS。反演获取了TanSat全球XCO2数据,精度达国际先进水平,被列入欧空局第三方卫星计划;研究我国碳通量时空格局,揭示了我国陆地生态系统碳汇的巨大潜力;计算获得了首个通量产品,降低不确定性30%~50%。  ●突破之处:为基于我国碳卫星研究碳排放、碳汇等碳中和重大科学问题奠定基础,利用该系统设计论证我国下一代碳卫星。  [b]八、大气重污染硫酸盐快速形成的化学原理[/b]  硫酸盐是颗粒物的重要组分,对我国北方冬季重污染形成起到重要作用。中科院化学所与北京大学等国内多家单位合作,首次揭示二氧化硫气溶胶表界面锰催化反应主导重污染硫酸盐的快速生成,北方冬季低温、高湿、高离子强度等会使表界面化学生成速率相比传统反应高2至3个量级。结合外场观测和区域数值模式,发现新机制可解释超过九成的硫酸盐生成。  ●突破之处:首次揭示北方冬季大气重污染硫酸盐快速形成的化学原理,为我国推进清洁能源使用和区域联防联控等提供科学依据,也为其他国家空气污染控制提供借鉴。[b]  九、污泥全链条处理处置与资源化关键技术及工程应用[/b]  围绕我国污泥处理处置难题,同济大学等单位组成的项目团队突破了适合我国泥质特征的污泥处理关键技术和装备;编制了覆盖我国污泥处理处置主流技术路线的工艺包,发布了污泥处理处置与资源化系列标准、指南、规程。  ●突破之处:建成了北京、上海两大全链条综合示范区,初步构建了我国污泥处理处置与资源化技术标准体系,为我国污泥处理处置高质量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  [b]十、中国旱区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随环境梯度的变化规律及其调控机制[/b]  兰州大学团队建立了调控植物生物量分配规律的一般性理论模型;揭示了不同环境下植物根茎叶生物量与元素含量等功能性状的变化规律。解析了我国旱区不同生活型植物多样性的时空动态格局及其形成机制;提出并验证了环境胁迫—植物与微生物多样性—生态系统功能关系互作原理及其转变机制的理论假说。  ●突破之处:在对我国旱区生态系统进行8年大规模野外调查基础上,揭示了中国旱区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随环境梯度的变化规律及调控机制。

  • 卫星遥感细颗粒物(PM2.5)监测技术指南(HJ 1264—2022)2023年1月15日实施

    [font=&][size=16px][color=#4c4c4c]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和指导卫星遥感细颗粒物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卫星遥感细颗粒物监测的方法、结果验证、质量控制等内容。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color][/size][/font]

  •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开征求北京市地方标准《重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遥感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我局组织起草了北京市地方标准《重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遥感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按照《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要求,现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机关、科研单位、企业、社会组织等机构和个人提出意见。  请将意见填入意见反馈表(见附件4),于2023年7月1日前,以电子邮件和书面方式反馈我局。涉及修改重要技术指标时,应附上必要的技术数据。书面征求意见单位,如无意见也请复函说明,逾期未复函的视为无意见。  专此函达。  附件:1.[url=http://sthjj.beijing.gov.cn/bjhrb/index/xxgk69/zfxxgk43/fdzdgknr2/zcfb/hbjfw/326071951/326124038/2023060516334671066.doc]书面征求意见单位名单[/url]  2.[url=http://sthjj.beijing.gov.cn/bjhrb/index/xxgk69/zfxxgk43/fdzdgknr2/zcfb/hbjfw/326071951/326124038/2023060516335379705.docx]《重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遥感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url]  3.[url=http://sthjj.beijing.gov.cn/bjhrb/index/xxgk69/zfxxgk43/fdzdgknr2/zcfb/hbjfw/326071951/326124038/2023060516335922771.docx]《重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遥感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url]  4.[url=http://sthjj.beijing.gov.cn/bjhrb/index/xxgk69/zfxxgk43/fdzdgknr2/zcfb/hbjfw/326071951/326124038/2023060516334613722.doc]北京市地方标准意见反馈表[/url][align=right]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align][align=right]  2023年6月2日 [/align]  [联系人:徐 硕、高喜超;联系电话:010-68726224、010-68481537(工作日:9:00-11:30;13:30-18:00);传真:010-68726224、010-88423743;E-mail:turangchu@sthjj.beijing.gov.cn,kjchu@sthjj.beijing.gov.cn]

  • 生态环境部最新发布8项国家环境标准,4月1日起实施!

    [align=center][img=生态环境部最新发布8项国家环境标准.png,600,340]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401/noimg/9805dad6-82d8-47c1-846c-7f4daf627fff.jpg[/img][/align][align=center]关于发布《生物多样性(陆域生态系统)遥感调查技术指南》等[/align]8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的公告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见〉的通知》要求,指导开展生物多样性调查观测工作,加强生物安全管理,现批准《生物多样性(陆域生态系统)遥感调查技术指南》《生物多样性观测技术导则 陆生维管植物多样性观测固定样地的设置》《生物多样性观测技术导则 红外相机技术》《生物多样性综合观测站建设标准》《海洋生物多样性综合观测标准 浅海和潮间带》《转基因植物环境释放的生态风险评估导则(试行)》《抗虫转基因植物对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试行)》《外来入侵植物对陆域自然保护区植物多样性影响评估技术导则》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并予发布。标准名称、编号如下:《生物多样性(陆域生态系统)遥感调查技术指南》(HJ 1340-2023)《生物多样性观测技术导则 陆生维管植物多样性观测固定样地的设置》(HJ 710.14-2023)《生物多样性观测技术导则 红外相机技术》(HJ 710.15-2023)《生物多样性综合观测站建设标准》(HJ 1341-2023)《海洋生物多样性综合观测标准 浅海和潮间带》(HJ 1342-2023)《转基因植物环境释放的生态风险评估导则(试行)》(HJ 1343-2023)《抗虫转基因植物对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试行)》(HJ 1344-2023)《外来入侵植物对陆域自然保护区植物多样性影响评估技术导则》(HJ 1345-2023)以上标准自2024年4月1日起实施。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查询。特此公告。[align=right]生态环境部[/align][align=right]2023年12月29日[/align][size=14px][color=#707d8a][ 来源:环评互联网 ][/color][/size][size=14px][color=#707d8a][i]编辑:张圣斌[/i][/color][/size][list][/list]

  • 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湿地生态质量评价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等4项标准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监管工作的意见》(环生态〔2020〕73号)、《“十四五”生态保护监管规划》(环生态〔2022〕15号)等有关要求,切实履行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监督、荒漠化防治监督等职责,规范和指导相关工作,我们组织编制了《湿地生态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荒漠化地区生态质量评价技术规范》《生态保护红线内人类活动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技术规范 疑似生态破坏问题图斑遥感监测(试行)》等4项生态环境标准,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版材料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3月10日。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自然生态保护司黄金  电话:(010)65645419  传真:(010)65645411  邮箱:hongxianchu@mee.gov.cn  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邮政编码:100006  附件:  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302/W020230206329467770892.pdf]湿地生态质量评价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url]  3.[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302/W020230206329468760372.pdf]《湿地生态质量评价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url]  4.[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302/W020230206329469494067.pdf]荒漠化地区生态质量评价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url]  5.[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302/W020230206329470056239.pdf]《荒漠化地区生态质量评价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url]  6.[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302/W020230206329471045602.pdf]生态保护红线内人类活动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url]  7.[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302/W020230206329471563223.pdf]《生态保护红线内人类活动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url]  8.[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302/W020230206329472607183.pdf]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技术规范 疑似生态破坏问题图斑遥感监测(试行)(征求意见稿)[/url]  9.[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302/W020230206329474606317.pdf]《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技术规范 疑似生态破坏问题图斑遥感监测(试行)(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url]  10.[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302/W020230206329477664436.doc]反馈意见建议格式[/url][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3年1月29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b]附件1[/b][align=center]  [b]征求意见单位名单[/b][/align]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  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生态环境部卫星环境应用中心  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  (部内征求督察办、综合司、法规司、科财司、水司、海洋司、大气司、气候司、土壤司、固体司、环评司、监测司、执法局、应急中心意见)

  • 环境部发布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纲要

    [size=16px] 日前,生态环境部发布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纲要 (2020-2035年)。全文如下:[/size][size=16px][font=宋体, Tahoma, Arial, &][color=#333333] [b]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纲要(2020-2035年)[/b][/color][/font][font=宋体, Tahoma, Arial, &][color=#333333]  生态环境监测是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将生态环境监测纳入生态文明改革大局统筹推进,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显著成效。科学谋划生态环境监测事业发展,切实提高生态环境监测现代化能力水平,有力支撑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按照立足“十四五”、面向2035年的总体考虑,制定本纲要。[/color][/font][font=宋体, Tahoma, Arial, &][color=#333333] [b] 一、规划背景[/b][/color][/font][font=宋体, Tahoma, Arial, &][color=#333333]  (一)主要进展[/color][/font][font=宋体, Tahoma, Arial, &][color=#333333]  2015—2017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连续三年分别审议通过了《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等文件,基本搭建形成了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和制度体系的“四梁八柱”,生态环境监测的认识高度、推进力度前所未有,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color][/font][font=宋体, Tahoma, Arial, &][color=#333333]  基础能力明显提高。形成国家-省-市-县四级生态环境监测组织架构,共有监测管理与技术机构3500余个、监测人员约6万人,另有各行业及社会机构监测人员约24万人,全社会监测力量累计达30万人左右。全力推进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国家和地方已建成城市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自动监测站点5000余个、地表水监测断面约1.1万个、土壤环境监测点位约8万个、辐射环境质量监测点位1500余个,总体覆盖所有地级及以上城市和大部分区县。推动落实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主体责任,2.3万家重点排污单位与国家平台联网。建成63个生态监测地面站,环境一号A/B/C卫星组网运行,高分五号卫星成功发射,初步形成天地一体的生态状况监测网络。[/color][/font][font=宋体, Tahoma, Arial, &][color=#333333]  运转效能明显提高。深化生态环境监测改革,按照“谁考核、谁监测”的原则,全面上收国家空气和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事权,通过省以下垂直管理改革将地方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至省级,从体制机制上有效预防不当干预,保证了环境监测与评价的独立、客观、公正。积极推进政府购买监测服务,鼓励社会监测机构参与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手工监测采样测试、质量控制抽测抽查等工作,形成多元化监测服务供给格局。[/color][/font][font=宋体, Tahoma, Arial, &][color=#333333]  数据质量明显提高。坚持“保真”与“打假”两手抓,已形成覆盖主要领域的监测类标准1141项,构建了国家-区域-机构三级质控体系并有效运转,确保监测活动有章可循。配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两高司法解释”,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入刑;与公安部建立了案件移送机制,从严从重打击环境监测违法行为。不断强化外部质量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严肃查处了西安和临汾两起环境数据造假案,对地方不当干预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形成有力震慑,监测数据质量得到有效保证。[/color][/font][font=宋体, Tahoma, Arial, &][color=#333333]  支撑能力明显提高。深入开展空气、水、土壤、生态状况、辐射、噪声等要素环境质量综合分析,及时编制各类监测报告和信息产品,不断深化对考核排名、污染解析、预警应急、监督执法、辐射安全监管的技术支撑。定期开展城市空气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及达标情况分析,督促地方党委政府落实改善环境质量主体责任;组织开展重点地区颗粒物组分、挥发性有机物和降尘监测,逐步说清污染来源;初步建成国家-区域-省级-城市四级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预报体系,区域和省级基本具备7—10天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预报能力;完善污染源监测体系,组织开展重点行业自行监测质量专项检查及抽测,为环保督察和环境执法提供依据。[/color][/font][font=宋体, Tahoma, Arial, &][color=#333333]  服务水平明显提高。每年发布《中国生态环境状况公报》,定期发布环境质量报告书,实时公开空气、地表水自动监测数据,支持网站、手机APP、微博、微信等多种渠道便捷查询,为公众提供健康指引和出行参考。推进国家和地方监测数据联网与综合信息平台建设,支持管理部门、地方政府以及相关科研单位共享应用。全面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满足公众和企事业单位对监测服务的个性化需求,带动监测装备制造业和监测技术服务业蓬勃发展。[/color][/font][font=宋体, Tahoma, Arial, &][color=#333333]  (二)形势需求[/color][/font][font=宋体, Tahoma, Arial, &][color=#333333]  需全面助力生态文明建设。新一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明确了生态环境部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要求重点强化生态环境监测评估职能,统筹实施地下水、水功能区、入河(海)排污口、海洋、农业面源和温室气体监测,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同时,生态文明建设体制机制的逐步健全、绿色发展政策的深入实施和科技创新实力的不断增强,为持续深化生态环境监测改革创新释放了法治红利、政策红利和技术红利。[/color][/font][font=宋体, Tahoma, Arial, &][color=#333333]  需精准支撑污染防治攻坚。生态环境监测是客观评价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反映污染治理成效、实施生态环境管理与决策的基本依据。当前正处于污染防治“三期叠加”的重要阶段,要实现2035年生态环境质量根本好转的目标,需要加大力度破解重污染天气、黑臭水体、垃圾围城、生态破坏等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系统防范区域性、布局性、结构性环境风险,对加快推进生态环境监测业务拓展、技术研发、指标核算、标准规范制定、信息集成与数据分析,进一步提升监测与技术支撑的及时性、前瞻性、精准性提出了更高要求。[/color][/font][font=宋体, Tahoma, Arial, &][color=#333333]  需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新期待。公众对健康环境和优美生态的迫切需求与日俱增,对进一步扩大和丰富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宣传引导、公众监督的内容、渠道、形式等提出更高、更精细的要求;对进一步加强细颗粒物、超细颗粒物、有毒有害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环境激素、放射性物质等与人体健康密切相关指标的监测与评估提出更多诉求;对有效防范生态环境风险、提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响应时效提出更高期待。[/color][/font][font=宋体, Tahoma, Arial, &][color=#333333]  需深度参与全球环境治理。履行温室气体、消耗臭氧层物质、生物多样性、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汞、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等领域的国际环境公约,参与全球微塑料、海洋低氧、西北太平洋放射性污染、极地冰川大洋等新兴环境问题治理,是彰显我国负责任大国形象的重要途径,也是提升我国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国际话语权的重要基础,需要加快形成相关领域监测支撑能力,补齐短板、跟踪发展并超前布局。[/color][/font][font=宋体, Tahoma, Arial, &][color=#333333]  需紧跟国际发展趋势。生态环境监测管理与运行体系、网络体系和方法标准体系的发展与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紧密相关。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环境部门牵头、分级管理、政府监督、社会参与的模式,以完整且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基础,以统一的行业监管为保障,以信息化平台为支撑,强化监测机构、人员及监测活动的全过程质量管理,确保监测数据质量。监测网络已普遍覆盖大气、水、海洋、土壤、声、辐射、生态等各类环境要素,点多面广但监测频次较低,根据环境质量达标情况动态调整。监测方法标准体系较为完善,监测指标涵盖物理、化学、生物、生态以及有关功能分类特征项目,与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相配套。注重强化标准方法的法律地位和国家本级标准研发能力,实行研发储备、检验替代、适用评估等动态管理,保持标准体系先进性。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应用不断深入,分析测试手段向自动化、智能化、信息化方向发展,监测精度向痕量、超痕量分析方向发展。[/color][/font][font=宋体, Tahoma, Arial, &][color=#333333]  (三)问题挑战[/color][/font][font=宋体, Tahoma, Arial, &][color=#333333]  当前,我国生态环境监测存在的问题集中表现在服务供给总体不足、支撑水平有待提高两大方面,具体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color][/font][font=宋体, Tahoma, Arial, &][color=#333333]  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尚未形成。海洋环境保护、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等职责划转我部,但相关监测支撑能力较为薄弱。部门间沟通协商壁垒尚未完全打通,监测信息共享不充分。省以下生态环境监测垂直管理改革中,各地模式和进展差异较大,辐射环境监测工作有被削弱的倾向。[/color][/font][font=宋体, Tahoma, Arial, &][color=#333333]  对污染防治攻坚战精细化支撑不足。现有监测网络的覆盖范围、指标项目等尚不能完全满足生态环境质量评估、考核、预警的需求。地表水、地下水、海洋等监测网络布局需整合优化,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协同监测能力不足,生态状况监测网络亟待加强,农业面源、农村水源地等监测工作刚刚起步,大数据平台建设和污染溯源解析等监测数据深度应用水平有待提升。[/color][/font][font=宋体, Tahoma, Arial, &][color=#333333]  法规标准有待加快完善。现行法律法规对生态环境监测的性质、地位、作用及管理体制的规定有待完善,监测数据的法律效力不明确,尚无专门的生态环境监测行政法规。生态环境监测方法标准体系有待健全,海洋、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和辐射自动监测等领域标准规范亟待整合统一,生态、固体废物、农业面源、核设施流出物及伴生矿等标准规范需要更新补充,自动监测、卫星遥感监测、应急监测等标准规范缺口较大。[/color][/font][font=宋体, Tahoma, Arial, &][color=#333333]  数据质量需进一步提高。生态环境监测机构门槛低,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相当一部分社会监测机构成立时间短、规模小、质量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数据质量堪忧。生态环境部门尚无监管社会监测机构的法律依据和主体资格,缺乏相关调查取证程序和处罚标准。自动监测质控体系不完善,量值溯源业务体系与基础能力尚未形成,标准样品配套不足,物联网、遥感监测等高新技术在质量监管中应用不充分。[/color][/font][font=宋体, Tahoma, Arial, &][color=#333333]  基础能力保障依然不足。国家本级监测机构的人员编制、业务用房严重短缺,质量控制和技术创新引领能力不足。各地监测机构能力水平的地区差异、层级差异较大,西部地区和县级监测机构能力滞后。生态环境监测任务安排、网络建设与运行保障有脱节现象。环境监测装备现代化、国产化水平不高。部分省份辐射环境监测能力偏弱,部分地市尚未建立专门的辐射环境监测队伍,核与辐射应急监测未形成海陆空多维保障能力,核设施监督性监测系统建设和运维、国控自动监测网升级改造经费未纳入财政预算安排。[/color][/font][/size]

  • 《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将于6月20日实施

    记者从山东省生态环境厅了解到,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近日印发《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依据《监督办法》,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生态环境部门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的有限人为活动实行严格的生态环境监督。《监督办法》指出,依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有关生态质量监测标准规范,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推动完善本地区生态保护红线内的生态质量监测网络,制定监测计划。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依托现有生态质量监测网络,综合利用遥感监测、地面监测等手段,按要求以县域为单位组织开展本地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质量监测。《监督办法》探索创新监督程序,提出了“问题发现—移交查处—督促整改”的监督工作流程和“县级申请—市级销号—省级复查”的整改销号流程,确保生态破坏问题监督可行性和有效性。对于生态破坏严重、整改行动缓慢、弄虚作假、责任不落实的,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将视情采取函告、通报、约谈等措施督促整改。该《监督办法》将于2023年6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19日。有关文件:[url=http://xxgk.sdein.gov.cn/zfwj/lhf/202305/t20230522_4327953.html][font=仿宋, FangSong]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font][/url][url=http://sthj.shandong.gov.cn/dtxx/zcjd/202305/t20230522_4328278.html][size=24px]部门解读 | 《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size][/url][url=http://sthj.shandong.gov.cn/dtxx/zcjd/202305/t20230522_4328285.html][size=24px]媒体解读 | 山东出台首个省级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size][/url][url=http://sthj.shandong.gov.cn/dtxx/zcjd/202305/t20230523_4328863.html]一图读懂丨《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url]

  • 生态环境部发布《土壤和沉积物 19种金属元素总量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等9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

    [font=&][size=16px][color=#4c4c4c]为支撑相关生态环境质量标准、风险管控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近期,生态环境部发布[/color][/size][/font][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312/t20231208_1058561.html]《土壤和沉积物 19种金属元素总量的测定 [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yp][color=#3333ff]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color][/url]法》(HJ 1315-2023)、《水质 氨氮的测定 [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color=#3333ff]气相[/color][/url]分子吸收光谱法》(HJ 195-2023)、《水质 总氮的测定 [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color=#3333ff]气相[/color][/url]分子吸收光谱法》(HJ 199-2023)、《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color=#3333ff]气相[/color][/url]分子吸收光谱法》(HJ 200-2023)、《固定污染源废气 丙烯酸和甲基丙烯酸的测定 高效[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5p][color=#3333ff]液相色谱[/color][/url]法》(HJ 1316-2023)、《环境空气和废气 6种丙烯酸酯类化合物的测定 [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color=#3333ff]气相色谱[/color][/url]法》(HJ 1317-2023)、《区域环境空气臭氧自动监测质量评估技术要求》(HJ 1318-2023)、《环境空气监测臭氧传递标准校准技术规范》(HJ 1319-2023)、《生态遥感地面观测与验证技术导则》(HJ 1320-2023)[/url][font=&][size=16px][color=#4c4c4c]等9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color][/size][/font]  《土壤和沉积物 19种金属元素总量的测定 [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yp][color=#3333ff]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color][/url]法》(HJ 1315-2023)为首次发布,适用于土壤和沉积物中19种金属元素总量的测定。与现行相关监测标准相比,本标准具有可测定金属元素种类多、灵敏度高、易于推广等优点,可支撑《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等标准实施。  《水质 氨氮的测定 [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color=#3333ff]气相[/color][/url]分子吸收光谱法》(HJ 195-2023)、《水质 总氮的测定 [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color=#3333ff]气相[/color][/url]分子吸收光谱法》(HJ 199-2023)、《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color=#3333ff]气相[/color][/url]分子吸收光谱法》(HJ 200-2023)等3项标准均为第一次修订,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海水中氨氮、总氮和硫化物的测定。与原标准相比,3项标准增加了试样制备、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条款,完善了干扰和消除、标准曲线建立等内容,可支撑《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等标准实施。  《固定污染源废气 丙烯酸和甲基丙烯酸的测定 高效[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5p][color=#3333ff]液相色谱[/color][/url]法》(HJ 1316-2023)为首次发布,适用于固定污染源废气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丙烯酸与甲基丙烯酸的测定,填补了大气中相关分析方法标准空白。本标准具有检出限低、准确度高、稳定性好等优点,可支撑《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4-2019)等标准实施。  《环境空气和废气 6种丙烯酸酯类化合物的测定 [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color=#3333ff]气相色谱[/color][/url]法》(HJ 1317-2023)为首次发布,适用于环境空气、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和固定污染源废气中6种丙烯酸酯类化合物的测定,填补了大气中相关分析方法标准空白。本标准具有可测定污染物种类多、检出限低、精密度高等优点,可支撑《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等标准实施。  《区域环境空气臭氧自动监测质量评估技术要求》(HJ 1318-2023)为首次发布,适用于对采用紫外光度法等原理的点式环境空气臭氧分析仪监测的质量评估。本标准明确了区域环境空气臭氧自动监测质量评估工作的流程与内容,具有操作简便、易于推广等优点,有力支撑臭氧自动监测质量控制、监督检查与质量评估等工作。  《环境空气监测臭氧传递标准校准技术规范》(HJ 1319-2023)为首次发布,适用于臭氧二、三、四级传递标准之间的校准。本标准规范了臭氧传递标准的逐级校准工作,与《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 818-2018)、《环境空气臭氧监测一级校准技术规范》(HJ 1099-2020)配套执行,构成一条从现场臭氧分析仪至臭氧原级测量标准的不间断的量值溯源链。  《生态遥感地面观测与验证技术导则》(HJ 1320-2023)为首次发布,适用于全国及区域尺度生态遥感监测、遥感产品验证等相关工作。本标准规定了生态遥感地面观测与验证工作各环节的基本要求,有助于提高生态遥感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可比性,支撑全国生态质量监测与评价、自然保护地和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等工作。  上述9项标准的发布实施,丰富了监测标准供给,对于进一步完善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体系,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保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服务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具有重要意义。

  •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等多部门关于印发《甘肃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甘肃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align=right]甘肃省生态环境厅[/align][align=right]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align][align=right]甘肃省人民检察院[/align][align=right]甘肃省科技厅[/align][align=right]甘肃省公安厅[/align][align=right]甘肃省司法厅[/align][align=right]甘肃省财政厅[/align][align=right]甘肃省自然资源厅[/align][align=right]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align][align=right]甘肃省水利厅[/align][align=right]甘肃省农业农村厅[/align][align=right]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align][align=right]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align][align=right]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align][align=right]2023年4月11日[/align][align=center][b]甘肃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实施细则[/b][/align]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规范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加强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切实筑牢西部生态安全屏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统揽,以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为引领,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为目标,坚定不移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持续改善环境质量,建设山川秀美、生态优良的美丽甘肃。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组织实施,具体包括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线索筛查和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磋商、修复、评估、监督、公众参与、赔偿资金管理、诉讼衔接等工作。第五条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坚持依法推进、鼓励创新,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主动磋商、司法保障,信息共享、公众监督的原则。第六条 省、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兰州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负总责,应当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稳妥、有序进行。党委和政府每年应当至少听取一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情况的汇报,督促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建立严考核、硬约束的工作机制。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根据工作分工,领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各市(州)人民政府和兰州新区管委会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赔偿权利人指定的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部门代表赔偿权利人主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有权请求赔偿义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根据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分工,负责开展本领域以下具体工作:(一)定期组织筛查案件线索,及时启动案件办理程序;(二)委托鉴定评估,开展索赔磋商和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三)引导赔偿义务人自行或委托社会第三方机构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修复或替代修复,并对修复过程进行监督 (四)组织对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进行评估;(五)其他相关工作。涉及多部门的,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指定牵头部门,组建联合工作组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办理本领域全省范围内跨市(州)或重大、复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指导本系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的具体工作。第八条 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以下简称赔偿协议)司法确认及诉讼的工作机制,保障赔偿协议的有力执行,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审判专门化等工作。省人民检察院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检察监督,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有效衔接,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等工作。省科学技术厅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研究等工作。省公安厅负责指导公安机关依法办理涉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刑事案件,及时移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线索等工作。省司法厅负责指导监督和规范管理有关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加强司法鉴定专业力量建设等工作。省财政厅负责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开展省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预算管理等工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同省生态环境厅开展环境健康问题调查研究、环境与健康综合监测与风险评估等工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计量和标准化等工作。第九条 赔偿义务人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义务人应当依法积极配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调查、鉴定评估,以及参与索赔磋商、实施修复、参加诉讼等工作,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的要求和范围,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全面履行赔偿义务,做到应赔尽赔。第十条 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赔偿义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时,优先用于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赔偿权利人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统筹考虑社会稳定、群众利益,根据赔偿义务人主观过错、经营状况等因素分类处置,可采取直接修复、经济赔偿、分期赔付、异地修复、劳务代偿等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以罚代赔,也不得以赔代罚。第十一条 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对生效判决和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依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第二章 生态环境损害调查第十二条 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重点通过以下渠道定期组织筛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线索:(一)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指出的;(二)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以及环境保护相关考核指出的;(三)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四)资源与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五)涉嫌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犯罪的案件和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六)在生态保护红线等禁止开发区域、国家和省级国土空间规划中确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发生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七)日常监管、执法巡查、各项资源与环境专项行动发现的;(八)信访投诉、举报和媒体曝光涉及的;(九)上级机关交办的;(十)人民检察院移送或发出检察建议的;(十一)人民法院发出司法建议的;(十二)赔偿权利人确定的其他线索渠道。筛查发现的线索应当及时录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进展报送系统,实行跟踪管理。第十三条 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就是否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进行初步核查。对已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应当及时立案启动索赔程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举报要求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和答复。第十四条 经初步核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启动索赔程序:(一)赔偿义务人已经履行赔偿义务的;(二)人民法院已就同一生态环境损害形成生效裁判文书,赔偿权利人的索赔请求已被得到支持的诉讼请求所全部涵盖的 (三)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且不需要赔偿的;(四)承担赔偿义务的法人终止、非法人组织解散或者自然人死亡,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五)赔偿义务人依法持证排污,符合国家规定的;(六)其他可以不启动索赔程序的情形。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在启动索赔程序后,发现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索赔程序,并填写《索赔终止登记表》。第十五条 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经初步核查,没有不启动生态环境损害索赔情形的,填写《索赔启动登记表》。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启动后,应当及时进行损害调查。调查应当围绕生态环境损害是否存在、受损范围和程度、是否有相对明确的赔偿义务人等问题开展。调查应当自启动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必要时经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三十日。调查期间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鉴定评估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调查结束应当形成调查结论,提出启动索赔磋商或者终止索赔程序的意见,并出具《生态环境损害调查报告》。第三章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第十六条 调查期间,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委托符合条件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或者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推荐的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鉴定评估报告,也可以与赔偿义务人协商共同委托上述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鉴定评估报告。对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较小的案件,可以采用委托二名以上专家评估的方式,出具专家意见;也可以根据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文书、监测报告等资料,综合作出认定。专家可以从市地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法院、检察机关成立的相关领域专家库或者专家委员会中选取。公安机关在办理涉嫌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时,为查明生态环境损害程度和损害事实,委托相关机构或者专家出具的鉴定意见、鉴定评估报告、专家意见等,可以用于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和赔偿磋商。第十七条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内容主要包括: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情况及其之间因果关系,生态环境损害的范围和程度,生态环境恢复措施,生态环境损害量化数额等。赔偿权利人或赔偿义务人对鉴定评估程序、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要求鉴定评估机构作出合理解释说明,鉴定评估机构不能做出合理解释说明的,也可以由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共同决定重新委托鉴定。第四章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第十八条 具备以下情形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部门或机构应当启动磋商:(一)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部门或机构完成生态环境损害调查的;(二)赔偿义务人同意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部门或机构磋商提议的;(三)完成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四)编制初步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含替代修复方案);(五)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二款情形的;(六)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在开展案件调查中,赔偿义务人主动表示对赔偿相关事项进行磋商的,可以先行启动磋商。第十九条 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在磋商会议举行五日前向赔偿义务人送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告知书》。赔偿义务人收到磋商告知书后在答复期限内表示同意磋商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召开磋商会议。磋商会议应当邀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参加。第二十条 磋商依据鉴定意见、鉴定评估报告或者专家意见,磋商会议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核对参会人员的身份和到会情况;(二)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纪律和注意事项,告知会议参加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三)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调查情况进行陈述、发表赔偿意见并出示相关证据;(四)鉴定评估机构对鉴定评估情况进行说明,或者鉴定评估专家组对专家意见进行说明;(五)赔偿义务人进行陈述并发表意见;(六)赔偿义务人对鉴定评估报告或者专家意见有疑问或异议的,参加会议的评估机构或评估专家给予解答说明;(七)参加会议的人员发表意见;(八)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赔偿义务人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和各方意见等,就修复启动时间和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等具体问题进行平等磋商;(九)磋商会议记录经参加会议各方核对签字后存档。参会人员拒绝签字的,由主持人写明情况后存档。磋商过程应当依法公开透明。第二十一条 磋商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九十日,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告知书》送达之日起计算,磋商会议原则上不超过三次。案情比较复杂的,在首次磋商前,可以组织沟通交流。第二十二条 经磋商达成一致意见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与赔偿义务人签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磋商未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发现赔偿义务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线索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以下情形可以视为磋商未达成一致:(一)赔偿义务人明确拒绝磋商或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告知书》答复期限内逾期未答复的;(二)赔偿义务人无故不参与磋商会议或退出磋商会议的;(三)已超过磋商规定的期限,仍难以达成一致的;(四)其他情形。第二十三条 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和赔偿义务人可以就赔偿协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对生效判决和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未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章 生态环境修复与评估第二十四条 磋商未达成一致前,赔偿义务人主动要求开展生态环境修复的,在双方当事人书面确认损害事实后,赔偿义务人可以开展生态环境修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赔偿义务人应当在赔偿义务确定之日起开展生态环境修复:(一)经磋商签订赔偿协议的;(二)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生效的;(三)其他法律、法规明确修复义务的。第二十五条 赔偿义务人实施生态环境修复项目,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认真履行修复义务,确保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实施修复项目造成新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生态环境损害可以修复的案件,赔偿义务人可以自行修复或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社会第三方机构修复。对于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案件,赔偿义务人缴纳赔偿金后,可由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根据国家和本地区相关规定,统筹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替代修复。第二十六条 赔偿义务人修复或者由其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社会第三方机构开展修复项目的,按照赔偿协议或生效裁判确定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效果、方式、期限、修复评估等要求,执行下列程序:(一)赔偿义务人自行或委托社会第三方机构编制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实施方案;(二)赔偿义务人将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实施方案、修复项目实施过程信息公开方式等材料报送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三)赔偿义务人或受委托的社会第三方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四)修复项目完成后,赔偿义务人向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报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项目效果报告等材料;委托监理单位实施工程监理的,需附监理报告;(五)接到修复项目效果报告后,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组织对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出具书面评估报告。第二十七条 通过修复效果评估的,赔偿义务人提交结案材料,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认定案件终结,并下达《结案审批表》。修复效果经评估未达到赔偿协议或者生效判决规定修复目标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要求赔偿义务人继续开展修复,直至达到赔偿协议或者生效判决的要求。对根据生效判决或经司法机关确认的赔偿协议要求开展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关及时将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评估意见报送作出裁判的人民法院。第六章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监督与保障第二十八条 省、市级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和推进工作。生态环境部门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办公室职责。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加强本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调度督办,建立台账,明确时限,加快推进。第二十九条 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以积极创新公众参与方式,邀请相关部门、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其他非法人组织参加索赔磋商、索赔诉讼或者生态环境修复,接受公众监督。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中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生效裁判文书、赔偿资金使用情况和生态环境修复效果等信息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保障公众知情权。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不断加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宣传力度,充分结合生态环境损害案件办理,普及生态环境知识,提高生态环保意识,动员公众广泛参与,共同推进受损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第三十一条 市级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于每年1月10日前,将本地区上年度工作情况报送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省级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于每年1月底前,将本地区上年度工作情况报送生态环境部。第三十二条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使用按照财政部门出台的相关制度进行规范管理。第三十三条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档案应当按照《机关档案管理规定》进行规范化管理,做到一案一卷,单证齐全,编排有序,目录清楚,装订整齐,照片及原始单据一律粘贴整齐并附说明,档案内容精准明确、互相印证,能够客观复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过程。第三十四条 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的负责人、工作人员,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交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 对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守护好人民群众优美生态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期限按自然日计算。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甘肃省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实施办法(试行)》《甘肃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甘肃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管理办法(试行)》《甘肃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甘肃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效果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甘肃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甘肃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7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  生态环境监测是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目前,我国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存在范围和要素覆盖不全,建设规划、标准规范与信息发布不统一,信息化水平和共享程度不高,监测与监管结合不紧密,监测数据质量有待提高等突出问题,难以满足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影响了监测的科学性、权威性和政府公信力,必须加快推进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要求,坚持全面设点、全国联网、自动预警、依法追责,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生态环境监测新格局,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明晰事权、落实责任。依法明确各方生态环境监测事权,推进部门分工合作,强化监测质量监管,落实政府、企业、社会责任和权利。  健全制度、统筹规划。健全生态环境监测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体系,统一规划布局监测网络。  科学监测、创新驱动。依靠科技创新与技术进步,加强监测科研和综合分析,强化卫星遥感等高新技术、先进装备与系统的应用,提高生态环境监测立体化、自动化、智能化水平。  综合集成、测管协同。推进全国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联网和共享,开展监测大数据分析,实现生态环境监测与监管有效联动。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国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基本实现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各级各类监测数据系统互联共享,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化能力和保障水平明显提升,监测与监管协同联动,初步建成陆海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使生态环境监测能力与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相适应。二、全面设点,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四)建立统一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整合优化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建设涵盖大气、水、土壤、噪声、辐射等要素,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全国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开展监测和评价,客观、准确反映环境质量状况。  (五)健全重点污染源监测制度。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必须落实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的法定责任,严格执行排放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监测要求。国家重点监控排污单位要建设稳定运行的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依法开展监督性监测,组织开展面源、移动源等监测与统计工作。  (六)加强生态监测系统建设。建立天地一体化的生态遥感监测系统,研制、发射系列化的大气环境监测卫星和环境卫星后续星并组网运行;加强无人机遥感监测和地面生态监测,实现对重要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等大范围、全天候监测。三、全国联网,实现生态环境监测信息集成共享  (七)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数据集成共享机制。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林业、气象、海洋等部门和单位获取的环境质量、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数据要实现有效集成、互联共享。国家和地方建立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共享与发布机制,重点排污单位要按照环境保护部门要求将自行监测结果及时上传。  (八)构建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加快生态环境监测信息传输网络与大数据平台建设,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资源开发与应用,开展大数据关联分析,为生态环境保护决策、管理和执法提供数据支持。  (九)统一发布生态环境监测信息。依法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发布机制,规范发布内容、流程、权限、渠道等,及时准确发布全国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及生态状况监测信息,提高政府环境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保障公众知情权。四、自动预警,科学引导环境管理与风险防范  (十)加强环境质量监测预报预警。提高空气质量预报和污染预警水平,强化污染源追踪与解析。加强重要水体、水源地、源头区、水源涵养区等水质监测与预报预警。加强土壤中持久性、生物富集性和对人体健康危害大的污染物监测。提高辐射自动监测预警能力。  (十一)严密监控企业污染排放。完善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排放自动监测与异常报警机制,提高污染物超标排放、在线监测设备运行和重要核设施流出物异常等信息追踪、捕获与报警能力以及企业排污状况智能化监控水平。增强工业园区环境风险预警与处置能力。  (十二)提升生态环境风险监测评估与预警能力。定期开展全国生态状况调查与评估,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对重要生态功能区人类干扰、生态破坏等活动进行监测、评估与预警。开展化学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新型特征污染物及危险废物等环境健康危害因素监测,提高环境风险防控和突发事件应急监测能力。五、依法追责,建立生态环境监测与监管联动机制  (十三)为考核问责提供技术支撑。完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估指标体系,利用监测与评价结果,为考核问责地方政府落实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改善、污染防治、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等职责任务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撑。  (十四)实现生态环境监测与执法同步。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履行对排污单位的环境监管职责,依托污染源监测开展监管执法,建立监测与监管执法联动快速响应机制,根据污染物排放和自动报警信息,实施现场同步监测与执法。  (十五)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管。各级相关部门所属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机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技术规范开展监测,健全并落实监测数据质量控制与管理制度,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境保护部依法建立健全对不同类型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机构的监管制度,制定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等规定。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大监测质量核查巡查力度,严肃查处故意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党政领导干部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六、健全生态环境监测制度与保障体系  (十六)健全生态环境监测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体系。研究制定环境监测条例、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管理办法、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发布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统一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海洋、生态、污染源、噪声、振动、辐射等监测布点、监测和评价技术标准规范,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增强各部门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可比性,确保排污单位、各类监测机构的监测活动执行统一的技术标准规范。  (十七)明确生态环境监测事权。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主要承担生态环境质量监测、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执法监测、环境应急监测与预报预警等职能。环境保护部适度上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事权,准确掌握、客观评价全国生态环境质量总体状况。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监管重心下移,加强对地方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管理。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相应上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事权,逐级承担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环境应急监测等职能。  (十八)积极培育生态环境监测市场。开放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运行维护、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清洁生产审核、企事业单位自主调查等环境监测活动。在基础公益性监测领域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包括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等。环境保护部要制定相关政策和办法,有序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制度化、规范化。  (十九)强化监测科技创新能力。推进环境监测新技术和新方法研究,健全生态环境监测技术体系,促进和鼓励高科技产品与技术手段在环境监测领域的推广应用。鼓励国内科研部门和相关企业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环境监测仪器设备,推进监测仪器设备国产化;在满足需求的条件下优先使用国产设备,促进国产监测仪器产业发展。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借鉴监测科技先进经验,提升我国技术创新能力。  (二十)提升生态环境监测综合能力。研究制定环境监测机构编制标准,加强环境监测队伍建设。加快实施生态环境保护人才发展相关规划,不断提高监测人员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完善与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重点加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监测数据质量控制、卫星和无人机遥感监测、环境应急监测、核与辐射监测等能力建设,提高样品采集、实验室测试分析及现场快速分析测试能力。完善环境保护监测岗位津贴政策。根据生态环境监测事权,将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重点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的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各项任务。

  •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生态环境局:《安徽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第15次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align=right]安徽省生态环境厅[/align][align=right]2023年8月31日[/align](此件社会公开)[align=center][b]安徽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实施办法(试行)[/b][/align]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严守自然生态安全边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结合安徽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生态保护红线是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内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坚持生态优先、统筹兼顾、绿色发展、问题导向、分类监督、公众参与的原则,建立严格的监督体系,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确保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第四条 加强生态保护红线政策宣传力度,发挥媒体、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等作用,普及生态保护红线知识,营造全社会共同监督生态保护红线的良好氛围。第五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加强与同级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林业等部门的联动会商,共同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第六条 生态环境部门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包括以下事项:(一)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相关制度制定与落实情况;(二)生态保护红线调整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三)生态保护红线内人为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四)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状况及其变化;(五)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破坏问题及其处理整改情况;(六)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生态环境成效;(七)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监督的其他事项。第七条 生态保护红线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严禁擅自调整。对确需进行生态保护红线调整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生态环境部门结合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规则,对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方案的生态环境影响提出审核意见。第八条 省、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更新和信息共享情况,及时更新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平台等相关数据,确保监督与管理的界线范围一致。第九条 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有限人为活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的有限人为活动实行严格的生态环境监督,强化对有限人为活动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第十条 对于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项目单位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依据职责对建设项目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论证建议提出审查意见。第十一条 依据生态环境部有关生态质量监测标准规范和工作要求,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制定监测方案,建立完善全省生态质量监测网络,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质量监测,通过卫星遥感监测、无人机监测、地面监测等技术方式,重点关注人为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的影响,对生态敏感地区开展加密监测,监测结果与国家生态质量监测网络数据共享。市生态环境局按要求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以县域为单元的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质量监测。第十二条 省生态环境厅按要求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状况及保护成效评估。市生态环境局以县域为单位,基于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系统格局、质量和服务功能等组织开展生态状况评估;依据生态环境部生态保护红线相关标准规范,重点对本行政区内生态保护红线面积、用地性质、生态功能、管理能力等方面的变化情况以县域为单元进行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成效自评估。第十三条 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破坏问题监督主要工作程序如下:(一)省生态环境厅将生态环境部推送的疑似生态破坏问题图斑和线索,及时下发至市生态环境局。(二)市生态环境局在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统筹协调下,加强部门联动,组织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林业等相关部门开展疑似生态破坏问题实地核实,并向省生态环境厅上报实地核实结果。各市在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中自行排查发现的生态破坏问题,一并上报省生态环境厅。(三)省生态环境厅在组织开展重点疑似生态破坏问题线索实地抽查的基础上,向生态环境部报告实地核实结果。(四)对生态环境部通报反馈的生态破坏问题,省生态环境厅及时通报相关市,抄送省直相关部门,并将问题办理情况按程序报送生态环境部。(五)各市应本着立行立改原则,对核实后的生态破坏问题立即推动整改,建立整改验收、销号机制,保障整改质量。问题整改完成后,形成整改报告报送省生态环境厅,抄送省直各相关部门。各市应根据生态破坏问题清单建立生态破坏问题台账,及时更新完善问题查处整改情况。(六)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对生态破坏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督导,并将生态破坏问题纳入“1 1 N”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调度系统。对生态破坏严重、整改行动缓慢、弄虚作假、责任不落实的,视情采取函告、通报、约谈等措施督促整改。第十四条 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破坏的执法工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相关规定开展。第十五条 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破坏问题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依规及时组织开展或者移送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第十六条 依据生态环境部生态保护修复成效评估技术指南等标准规范和工作部署,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生态环境成效评估,加强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中形式主义问题的监督检查。第十七条 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区内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质量监测、生态状况评估等生态环境监督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依规参与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第十八条 基于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依托省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省生态环境厅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数据库,构建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破坏问题核查整改和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成效评估台账体系,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完善本行政区生态保护红线监督数据库及台账。按照生态环境部部署,推进与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第十九条 省生态环境厅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监督专家库,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提供技术支撑。第二十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将生态保护红线监测、评估等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第二十一条 省生态环境厅将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成效纳入生态环境领域相关考核,推动将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及责任追究、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奖惩任免以及有关地区开展生态补偿等的重要参考。第二十二条 生态保护红线内存在的突出生态破坏问题和生态保护修复形式主义问题,且列入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按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相关工作规定处理。第二十三条 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中发现有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有关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将问题线索等有关材料及时移送相关机关或者部门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四条 市生态环境局可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细则。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为3年。试行期间法律法规和国家文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世界环境日】生态环境部海洋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人就《沿海城市海洋垃圾清理行动方案》答记者问

    近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印发《沿海城市海洋垃圾清理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生态环境部海洋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人就《行动方案》出台背景、总体要求、重点任务等回答了记者提问。[b]问:请介绍一下《行动方案》的出台背景?答:[/b]近年来,我国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人民群众临海亲海的幸福感获得感显著提升。但在部分海域特别是沿海地市毗邻的海湾,海洋垃圾仍然是人民群众感受最直接、反映最强烈的污染问题之一,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的亲海活动,亟需在沿海城市毗邻海湾加快实施海洋垃圾治理行动。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塑料污染治理,先后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海洋垃圾的主要来源是塑料垃圾。2023年印发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明确要求推进海洋垃圾治理。2023年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对建立健全海洋垃圾治理监管工作体系和制度机制作出详细规定,明确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海洋垃圾污染防治,国务院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海洋垃圾污染防治的监督指导和保障。为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和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切实解决老百姓身边的突出海洋生态环境问题,有效加强沿海城市海洋垃圾清理,加快推进美丽海湾建设,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海洋生态环境的需要,在总结胶州湾等11个重点海湾专项清漂行动和福建等省份海洋垃圾治理经验的基础上,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共同制定了《行动方案》。[b]问:制定《行动方案》的总体思路是什么?答[/b]:《行动方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锚定美丽中国建设目标,明确以海湾为基本单元和行动载体,聚焦全国沿海地市城镇建成区毗邻的65个海湾,坚持陆海统筹、河海联动,坚持依法治理、稳中求进,坚持属地管理、常态治理,持续开展拉网式的海洋垃圾清理行动,推动海洋垃圾治理取得显著成效,不断健全完善治理长效机制。[b]问: 为实现上述目标,《行动方案》提出了哪些重点任务?答[/b]:《行动方案》坚持陆海统筹、河海联动、属地管理、常态治理,从建体系、陆上截、海上治、及时清、规范处、常态管等6个方面明确了重点任务。一是建立健全海洋垃圾常态化治理体系。通过委托运营、特许经营、购买服务等方式,建立海洋垃圾监测、拦截、收集、打捞、运输、处理体系并组织实施。鼓励借鉴“蓝色循环”等创新模式,多元共治实施海洋塑料垃圾治理和资源化回收利用。二是严控陆源垃圾入海。沿海地市加强海湾沿岸、港口码头、河流湖库等的垃圾收集和转运,从源头上减少陆源垃圾入河下海,加强陆海统筹治理。在满足防洪要求的前提下,结合地方实际可以在入海河流、沟渠入海口、水闸处等设置垃圾拦截和收集设施。三是强化海上垃圾防治。沿海地市以渔港和海水养殖集中分布区为重点,推广新材料环保浮球,支持养殖渔具环保改造,做好淘汰废旧设施集中上岸处置。做好渔港环境清理整治和日常保洁,强化船舶垃圾接收、转运、处置监管。四是及时清理岸滩和海漂垃圾。沿海地方压实属地治理责任,以海湾为基本单元,及时开展岸滩垃圾和海面漂浮垃圾的打捞清理,并及时重点清理台风、天文大潮退后造成的岸滩垃圾和海面漂浮垃圾。五是规范处置上岸垃圾。沿海地市加强海洋垃圾上岸后的收集、暂存、运输、处理的全过程监管,严格防范海洋垃圾二次入海。加强上岸垃圾的分类处置,规划布局和选址建设一批陆域接收、转运、处理海洋垃圾的设施。六是加强海洋垃圾调查与监管。沿海省(区、市)生态环境厅(局)指导沿海地市加强海洋塑料垃圾调查摸底工作,督促沿海地方加强海洋垃圾治理。建立健全65个海湾常态化和机动式监管体系,及时通报和推动沿海地方整改清理。[b]问:如何保障《行动方案》目标任务得到有效落实?答[/b]:《行动方案》明确了落实属地责任、加强监督执法、强化宣传参与、加强监督指导等4项保障措施。一是落实属地责任。沿海地市组织沿海县(区)统筹推进本地区海洋垃圾治理工作,明确有关方面的管控区域,包干开展海洋垃圾清理工作。二是加强监管执法。研究将海洋垃圾治理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加强岸线巡查和日常监管,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视频监控等手段,加大监管力度。三是强化宣传参与。公开举报电话,鼓励社会公众反映问题。多渠道、多层面开展宣传和科普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海洋垃圾治理。鼓励行业协会、公益组织开展净滩净海公益活动。四是加强监督指导。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掌握65个海湾海洋垃圾清理工作进展,依法加强海洋垃圾污染防治的监督指导和保障,积极研究推动海湾清洁指数测算及排名。

  • 生态环境部发布《土壤和沉积物 19种金属元素总量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等9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

    [font=&][size=16px][color=#4c4c4c]为支撑相关生态环境质量标准、风险管控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近期,生态环境部发布[/color][/size][/font][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312/t20231208_1058561.html]《土壤和沉积物 19种金属元素总量的测定 [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yp][color=#3333ff]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color][/url]法》(HJ 1315-2023)、《水质 氨氮的测定 [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color=#3333ff]气相[/color][/url]分子吸收光谱法》(HJ 195-2023)、《水质 总氮的测定 [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color=#3333ff]气相[/color][/url]分子吸收光谱法》(HJ 199-2023)、《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color=#3333ff]气相[/color][/url]分子吸收光谱法》(HJ 200-2023)、《固定污染源废气 丙烯酸和甲基丙烯酸的测定 高效[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5p][color=#3333ff]液相色谱[/color][/url]法》(HJ 1316-2023)、《环境空气和废气 6种丙烯酸酯类化合物的测定 [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color=#3333ff]气相色谱[/color][/url]法》(HJ 1317-2023)、《区域环境空气臭氧自动监测质量评估技术要求》(HJ 1318-2023)、《环境空气监测臭氧传递标准校准技术规范》(HJ 1319-2023)、《生态遥感地面观测与验证技术导则》(HJ 1320-2023)[/url][font=&][size=16px][color=#4c4c4c]等9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color][/size][/font]  《土壤和沉积物 19种金属元素总量的测定 [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yp][color=#3333ff]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color][/url]法》(HJ 1315-2023)为首次发布,适用于土壤和沉积物中19种金属元素总量的测定。与现行相关监测标准相比,本标准具有可测定金属元素种类多、灵敏度高、易于推广等优点,可支撑《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等标准实施。  《水质 氨氮的测定 [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color=#3333ff]气相[/color][/url]分子吸收光谱法》(HJ 195-2023)、《水质 总氮的测定 [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color=#3333ff]气相[/color][/url]分子吸收光谱法》(HJ 199-2023)、《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color=#3333ff]气相[/color][/url]分子吸收光谱法》(HJ 200-2023)等3项标准均为第一次修订,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海水中氨氮、总氮和硫化物的测定。与原标准相比,3项标准增加了试样制备、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条款,完善了干扰和消除、标准曲线建立等内容,可支撑《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等标准实施。  《固定污染源废气 丙烯酸和甲基丙烯酸的测定 高效[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5p][color=#3333ff]液相色谱[/color][/url]法》(HJ 1316-2023)为首次发布,适用于固定污染源废气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丙烯酸与甲基丙烯酸的测定,填补了大气中相关分析方法标准空白。本标准具有检出限低、准确度高、稳定性好等优点,可支撑《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4-2019)等标准实施。  《环境空气和废气 6种丙烯酸酯类化合物的测定 [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color=#3333ff]气相色谱[/color][/url]法》(HJ 1317-2023)为首次发布,适用于环境空气、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和固定污染源废气中6种丙烯酸酯类化合物的测定,填补了大气中相关分析方法标准空白。本标准具有可测定污染物种类多、检出限低、精密度高等优点,可支撑《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等标准实施。  《区域环境空气臭氧自动监测质量评估技术要求》(HJ 1318-2023)为首次发布,适用于对采用紫外光度法等原理的点式环境空气臭氧分析仪监测的质量评估。本标准明确了区域环境空气臭氧自动监测质量评估工作的流程与内容,具有操作简便、易于推广等优点,有力支撑臭氧自动监测质量控制、监督检查与质量评估等工作。  《环境空气监测臭氧传递标准校准技术规范》(HJ 1319-2023)为首次发布,适用于臭氧二、三、四级传递标准之间的校准。本标准规范了臭氧传递标准的逐级校准工作,与《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 818-2018)、《环境空气臭氧监测一级校准技术规范》(HJ 1099-2020)配套执行,构成一条从现场臭氧分析仪至臭氧原级测量标准的不间断的量值溯源链。  《生态遥感地面观测与验证技术导则》(HJ 1320-2023)为首次发布,适用于全国及区域尺度生态遥感监测、遥感产品验证等相关工作。本标准规定了生态遥感地面观测与验证工作各环节的基本要求,有助于提高生态遥感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可比性,支撑全国生态质量监测与评价、自然保护地和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等工作。  上述9项标准的发布实施,丰富了监测标准供给,对于进一步完善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体系,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保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服务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具有重要意义。

  • 关于印发《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

    [b]关于印发《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b]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规范和指导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维护和提升生态保护红线的生态环境保护成效,保障国家生态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3/202212/W020221230562720562925.pdf]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url]》。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align][align=right]  2022年12月27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2年12月27日印发[align=center][b]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b][/align]  [b]第一条[/b] 为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生态环境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制定本办法。  [b]第二条[/b] 本办法适用于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的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生态保护红线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发布实施的生态保护红线。  生态保护红线内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b]第三条[/b] 坚持生态优先、统筹兼顾、绿色发展、问题导向、分类监督、公众参与的原则,建立严格的监督体系,实现一条红线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确保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b]第四条[/b] 生态环境部负责组织开展全国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  [b]第五条[/b] 生态环境部门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包括以下事项:  (一)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相关制度制定与落实情况;  (二)生态保护红线调整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三)生态保护红线内人为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四)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状况及其变化;  (五)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破坏问题及其处理整改情况;  (六)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生态环境成效;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监督的其他事项。  [b]第六条[/b] 生态环境部门对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方案的生态环境影响提出审核意见。  [b]第七条[/b] 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生态环境部门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的有限人为活动实行严格的生态环境监督。  [b]第八条[/b] 生态环境部制定生态质量监测标准规范,依托生态质量监测网络,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质量监测,重点关注人为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的影响。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质量监测,监测结果与国家生态质量监测网络数据共享。  [b]第九条[/b] 生态环境部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状况评估制度,制定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指标体系和生态状况评估标准规范,定期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状况评估,评估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系统格局、质量、服务功能和保护成效。  [b]第十条[/b] 生态环境部组织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破坏问题进行监督,主要工作程序如下:  (一)生态环境部根据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质量监测结果,结合媒体曝光、群众举报和日常监督发现的生态破坏问题线索,提取疑似生态破坏问题图斑和线索,并推送省级生态环境部门。  (二)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疑似生态破坏问题实地核实,并向生态环境部报告实地核实结果。  (三)生态环境部将核实后的生态破坏问题通报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移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并进行记录。  (四)生态环境部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破坏问题的处理、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五)生态环境部对生态破坏严重、整改行动缓慢、弄虚作假、责任不落实的,视情采取函告、通报、约谈等措施督促整改。  [b]第十一条[/b] 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破坏的执法工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相关规定开展。  第十二条 生态环境部制定完善生态保护修复生态环境监督标准规范,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生态环境成效评估,加强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中形式主义问题的监督检查。  [b]第十三条[/b] 生态环境部依托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综合利用“五基”协同天空地一体化生态环境立体遥感监测体系,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监督数据库和信息系统。  各省(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可根据实际需求,建立完善本行政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和监督数据库,实现生态保护红线数据信息共享。  [b]第十四条[/b] 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质量监测、生态状况评估等生态环境监督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依规参与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  [b]第十五条[/b] 生态环境部将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成效纳入生态环境领域相关考核,推动将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及责任追究、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奖惩任免以及有关地区开展生态补偿的重要参考。  [b]第十六条[/b] 生态保护红线内存在的突出生态破坏问题和生态保护修复形式主义问题,且列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按照《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等规定处理。  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包括直辖市所辖的区县)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地区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开展或者移送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中发现有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有关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将问题线索等有关材料及时移送相关机关或者部门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涉嫌犯罪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b]第十七条[/b]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可结合本行政区具体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  [b]第十八条[/b] 本办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  [b]第十九条[/b]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 北京理加联合科技有限公司刚刚发布了遥感软件研发工程师(北京)职位,坐标北京市,敢不敢来试试?

    [size=16px][color=#ff0000][b][url=https://www.instrument.com.cn/job/position-79479.html]立即投递该职位[/url][/b][/color][/size][b]职位名称:[/b]遥感软件研发工程师(北京)[b]职位描述/要求:[/b]岗位职责:高光谱软件的研发工作任职要求:1.工科专业优先,如:自动化、机械、遥感、测绘、GIS专业,如果不是这几个专业的,足够感兴趣也可以;2.有一定C语言编程基础,会其他语言更好。3.工作地点:北京[b]公司介绍:[/b] 关于理加联合:坐标:光华创业园(北京总部) 作为一家具备自主研发实力的生态环境仪器供应商和技术服务商,北京理加联合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理加联合)成立于2005年,始终坚持为国内用户提供全球更先进的生态环境仪器和技术服务,主要产品涵盖稳定性同位素测定、痕量气体测量、地物光谱测量、高光谱成像测量、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监测、大气颗粒物监测、水化学分析、野外便携和长期监测分析仪器。理加联合总部位于北京...[url=https://www.instrument.com.cn/job/position-79479.html]查看全部[/url][align=center][img=,178,176]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1/08/202108160948175602_3528_5026484_3.png!w178x176.jpg[/img][/align][align=center]扫描二维码,关注[b][color=#ff0000]“仪职派”[/color][/b]公众号[/align][align=center][b]即可获取高薪职位[/b][/align]

  • 科技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气象局 林草局关于印发《“十四五”生态环境领域科技创新专项规划》的通知

    [b]科技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气象局 林草局关于印发《“十四五”生态环境领域科技创新专项规划》的通知[/b]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生态环境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气象局、林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针对我国主要生态环境问题与重大科技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科技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气象局、林草局编制了《“十四五”生态环境领域科技创新专项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区各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align=right]科技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align][align=right]气象局 林草局[/align][align=right]2022年9月19日[/align]  (此件主动公开)[align=center][b]“十四五”生态环境领域科技创新专项规划[/b][/align]  针对我国主要生态环境问题与重大科技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本规划。  [b]一、形势与需求  (一)我国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的形势与挑战。[/b]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抓生态文明建设,全党全国推动绿色发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显著增强,美丽中国建设迈出重大步伐,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发生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但是,我国生态环境结构性、根源性、趋势性压力尚未根本缓解,与美丽中国建设目标要求及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求相比还有不小差距。  “十四五”期间,我国生态环境领域科技创新面临新的挑战。一是生态环境监测、多污染物协同综合防治技术水平尚无法支撑更高效率、更加精准地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二是传统生态环境修复技术难以满足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的要求。三是常规污染物和新污染物问题叠加,环境健康和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环境应对等研究需要加强。四是部分环保装备国产化水平不高,环保技术装备产业竞争力不强。五是生态环境新材料、新技术整体处于跟跑阶段,新技术与生态环境领域融合不足。六是温室气体减排压力空前突出,支撑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如期实现和应对气候变化面临重大技术挑战。  [b](二)国际生态环境科技发展趋势。[/b]  国际污染防治技术研发向多污染物全过程协同治理方向转变,突出解决复杂生态环境的系统问题。近年来,全球主要国家的大气、水、土壤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向全过程精细化转变,实现精准施策。水、固废等污染控制由安全处置上升到循环利用新阶段,污水和固废资源化利用研究成为热点。快速有效生态环境监测、多污染物多行业全过程控制、资源循环利用以及经济高效的环境友好型技术开发成为生态环境科技创新的重点。  针对全球问题和区域协同治理的绿色技术研发日渐成为社会关切,谋求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均衡、协调和可持续发展。随着生态环境问题的全球化,以全球环境公约为代表的全球协同治理更加广泛。世界各国围绕联合国确立的17个可持续发展目标,将系统解决全球性的气候变化、环境履约及跨国界污染等作为重点,加强绿色技术研发,应对全球生态环境挑战。  更加关注生态环境与健康风险防控,积极推动绿色替代技术创新。随着公众对生态环境质量要求日趋严格,人群健康风险、生态安全等成为研究热点。在生态环境健康风险评估体系及更高分辨率暴露评价模型基础上,建立了大气污染物急、慢性暴露与人群健康损害的暴露反应关系,为世界卫生组织提高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基准/标准提供科学依据。各类新型污染物治理、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生态环境管理、化学品全过程生态环境风险防控、各种绿色替代材料和功能材料开发成为发达国家生态环境管理和研究重点。  学科交叉与技术融合特征更加明显,多领域取得颠覆性技术突破,技术装备呈现智能化趋势。随着大数据、云计算、5G、生物技术、新材料、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等多种新兴技术手段飞速发展,多学科交叉显著推动了生态环境科技进步。生态环境监测向高精度、动态化和智能化发展;基于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定向、仿生及精准调控资源技术成为重要战略发展方向;信息技术在生态环境监测、智慧城市、生态保护和应对气候变化等领域得到广泛应用;环保装备向智能化、模块化方向转变,生产制造和运营过程向自动化、数字化方向发展。  [b](三)“十四五”我国生态环境科技发展需求。[/b]  为积极应对“十四五”期间我国生态环境治理面临的挑战,需要加快生态环境科技创新,构建绿色技术创新体系,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建设美丽中国。  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需要科技创新解决污染治理中难啃的“硬骨头”。针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系统性治理不足,高精度生态环境监测不足,生态环境全链条监管、多污染协同治理及综合防控技术薄弱等问题,在重大国家战略发展区域突破生态环境协同治理与绿色发展技术,强化生态环境监测监管科技创新,重点开展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协同防治、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风险协同防控、减污降碳协同等关键技术研发,加强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和区域协同治理,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促进区域流域自然生态系统质量整体改善,形成多介质生态环境污染的综合防治能力。  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构建服务型科技创新体系,提升环保产业竞争力。针对固废资源属性识别不足、风险溯源与精准调控困难,难利用固废产排量大、资源化利用率低,新型废旧物资报废问题凸显,环保产业高质量发展不足等短板,推动产品生态设计、过程清洁生产、产业链接利用、区域废物协同处置利用等重大技术创新与转化应用,建立废物源头减量与多层次资源高效循环利用技术体系,发展环境生物、环境材料、智能环境等前瞻新技术,提升支撑生态环境治理与高质量发展的环保装备产品供给能力,壮大环保产业。  应对气候变化等全球共同挑战需要通过科技创新提出中国方案。针对全球气候变化模型评估等基础研究落后,支撑碳达峰碳中和关键技术亟需加强,全球气候治理及国际环境公约履约能力有待提升等问题,加大对地球系统模式、重点领域温室气体减排关键技术创新,提升生态系统碳汇能力和城乡建设、农业生产、基础设施等适应气候变化能力,建设性参与和引领气候变化国际合作,提升全球气候治理和环境履约能力。  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需要依靠科技创新提升生态环境健康风险应对水平。针对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危害性数据、暴露评估和绿色替代技术、新污染物评估分类方法不足等问题,推进化学污染物、病原微生物、耐药细菌等生态环境风险识别与管控技术创新,研发化学品生态环境健康风险评估与控制技术方法,提升危险废弃物、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生态环境监管和风险防范能力,强化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生态环境应对,支撑健康中国建设,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b]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b]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以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和提升风险防控能力为目标,以解决“十四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关键难点为突破口,坚持需求导向、前瞻布局、交叉融合,统筹政府和市场资源,把握好生态环境学科与其关联学科、自主研发与国际合作的关系,着力加强生态环境系统认识与调控的源头创新,重点突破生态环境保护关键核心技术,引领构建技术转化应用创新体系,为提升我国生态环境治理能力,促进我国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提供科技支撑。  [b](二)基本原则。[/b]  坚持系统治理、重点突破。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体系统观念,强化生态环境各领域各要素协同治理,面向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和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要求,围绕重点区域、流域、海域和热点难点问题,系统部署科技创新重点任务,集中资源,攻坚突破。  坚持深化改革、协同创新。强化生态环境领域科技创新机制改革,着力推进科技创新与政策创新深度融合,加强科技部门与行业部门和地方的协同,探索实施生态环境科技创新与国家重点区域/重大工程建设、生态环境管理与产业发展政策的联动机制。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发力。加强各类资源的整合利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创新资源的作用,构建多主体融合、多渠道汇集的生态环境科技创新格局与协同机制,推动生态环境问题协同解决与环保产业高质量发展。  坚持学科交叉、国际合作。强化生态环境领域技术与信息、生物、材料等变革性技术的交叉融合创新,探索建立推动生态环境科技创新的新机制与新模式,实施更加开放包容、互惠共享的国际科技合作战略,在全球气候变化、国际履约等领域着力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国际合作新格局。  [b]三、发展目标  (一)总体目标。[/b]  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防范生态环境风险为重点目标,深化生态环境健康、化学品安全、全球气候变化等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基础研究;研发环境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修复、固废减量与资源化利用、生态环境监测预警与风险控制等关键核心技术,形成高端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引领环保产业跨越式发展和国际竞争力提升;完善适合生态环境学科、产业特点的科技创新模式,构建面向现实与未来、适应不同区域特点、满足多主体需求的生态环境科技创新体系。  [b](二)具体目标。[/b]  生态环境监测与预警方面,突破一批高精度、多成分污染物多介质综合监测技术,大幅提升分析仪器关键元器件的自主知识产权水平,高通量、高灵敏、便携式大气污染监测设备实现地面至10千米智能立体探测,臭氧预报准确率大幅提升;构建覆盖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和生物、耐药细菌/基因、生态环境监测指标的智能化生态环境状况监测和风险预警技术体系,为生态环境监管、治理成效评估及科学研究提供先进技术手段。  生态保护修复与生态安全方面,创新人与自然耦合生态系统演变机制、生态产品开发与价值实现模式、流域/区域生态系统完整性构建理论及技术体系,研究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保护恢复与治理、城市生态修复和功能提升、地上—地下与陆海统筹生态保护修复、流域控制性水库群联合生态调度、生态安全监管与风险管控、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物入侵防控等技术,支撑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建设,建成3~4个面积大于100平方公里典型示范区,着力提升生态系统自我修复能力和稳定性。  多介质环境污染综合防治方面,聚焦水、大气、土壤、固废、生态等重点领域,突破多污染物、多尺度、跨介质复合污染监测预警—精准管控—系统治理—生态环境修复全链条理论与技术瓶颈,强化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污水资源化利用、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等技术研究与示范,大幅提升消除区域重污染天气调控准确率,研制一批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源头替代材料,建立涵盖绝大部分未定标高关注污染物风险管控标准,显著提高场地安全利用率,为精准、科学、依法治污提供支撑,助力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  固废减量与资源化利用方面,深入认识区域物质代谢转化规律及废物资源生态环境属性交互作用机理,突破可持续产品生态设计、无废工艺绿色环境过程、多源复杂固废协同利用等重大技术与装备,攻克制约废物源头减量减害与高质量循环利用的关键材料、核心器件及控制软件,提升装备的绿色化、智能化水平,形成多套跨产业、多场景综合解决方案,显著提高新增废物资源化利用率,支撑污染显著减排与资源循环利用体系构建。  新污染物治理与国际履约方面,加强高危害化学物质与新污染物危害机理、追踪溯源与综合评估模式等基础研究,加强新污染物有关化学品的绿色替代标准与技术创新,开发一批高通量/高内涵毒性测试与计算预测技术,构建国家化学物质生态环境危害和暴露信息数据库,突破病原微生物、耐药细菌核酸与活性快速定量检测等技术瓶颈,构建新污染物/化学品/病原微生物/耐药细菌/耐药基因生态环境与健康风险的识别、评估和管控技术体系,建立典型区域、流域、废物、新污染物的全过程生态环境风险控制技术体系。  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开展重点领域低碳零碳负碳技术研发,重点突破零碳工业流程再造、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等技术示范。开展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减排与替代技术研发,加强碳中和前沿颠覆性技术探索,开展百万吨级CCUS全流程工程示范。加强全球气候变暖对我国承受力脆弱地区影响的观测与评估,加强气候变化风险研究,推动我国气候变化适应技术创新与示范。  [b]四、重点任务  (一)生态环境监测。[/b]  1. 大气PM2.5与O3污染综合立体监测技术。  突破大气PM2.5与O3及其主要前体物的精准探测、智能关联感知、天空地一体化遥感技术;自主研发高时空分辨大气立体观测技术装备、现场快速监测为主的污染源监测技术、便携式仪器设备及大气汞监测技术装备;重点突破在用汽油车高蒸发排放VOCs识别、柴油车和非道路高NOx快速检测及面向国六车的分布式车载诊断检测和在线监控大数据管理应用等技术和设备;研究大气恶臭污染在线监测、影响评价、精准溯源技术;构建业务化立体观测网络,建立基于立体监测的大数据融合分析平台,形成大气多要素智能立体监测—质量控制和保证—大数据综合分析技术体系;研发全组分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和臭氧层消耗物质监测技术与质量控制方法,在典型地区开展业务化应用示范,满足新时期大气PM2.5与O3协同防控需求。  2. 水生态环境先进监测装备及预警技术。  研发地表水多指标自动监测设备、部件与配套标准样品,重点研发免/少试剂小型监测设备;发展污染源偷漏排预警与污染溯源技术;研究水污染物通量监测关键技术,构建河流—入海口—海湾/海岸带协同的水质/生态环境监测技术体系;研发空间大尺度遥感监测与反演技术,建立全流域及近海的监测—预警—预测信息平台。  3. 区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天空地协同综合监测与评估技术。  开展多源遥感、实时监控等大数据协同分析,研究重要生态环境空间人类活动干扰快速识别技术,建立生态环境破坏影响评估技术方法;构建区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成效监测及评估技术体系;突破天空地一体化监测和数据融合技术,研究建立标准化、规范化的生态环境遥感和地面监测指标体系和技术方法;实现地面点监测数据与遥感监测数据的有机融合,形成高可信度、高精度、可业务化的区域生态环境监测技术与方法体系;在典型地区开展综合监管与评估业务化应用示范。  4. 污染源多要素智能化协同监测技术。  开发高灵敏度高稳定性智能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重金属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场地土壤重点污染物原位在线检测技术与智能设备,地下储罐、管道周边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隐患快速检测设备,场地污染现场检测与监管一体化技术与移动式装备;研发基于薄膜界面探测技术的污染地块现场检测技术,场地土壤中恶臭物质识别、检测和控制关键技术,完善卫星遥感、走航观测与污染源自动监测等协同执法监测技术;研究建立污染源多维度自动监控技术及全过程质控体系。  5. 天空地温室气体监测技术。  开展典型工业过程和产品使用源排放、城市碳排放监测关键技术研发;开展区域尺度碳排放通量监测评估关键技术研究;加强温室气体自主监测设备研发,开展碳监测卫星遥感关键技术研究,开展星地协同高精度温室气体遥感自主反演及多源卫星数据融合同化研究,开展受控温室气体泄漏风险现场试验。  6. 生态环境应急多源数据智能化管理技术。  整合水质、水文和生物等多源数据和预警模型,构建基于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生态环境风险分级预警、应急监测响应的智能化技术平台;研究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典型新污染物的溯源解析技术、监测方法和评价标准;开发卫星遥感、无人机、无人船、便携、走航等生态环境应急监测新技术与新装备并开展示范应用。  [b](二)水污染防治与水生态修复。[/b]  1. 城镇水生态修复及雨污资源化技术。  研究气候变化等多重胁迫下区域水生态环境响应机制,研发基于海绵城市建设理念的排水系统及绿色基础设施建设范式;开发城镇韧性排水管网运行维护技术及雨污水、污泥绿色低碳处理与资源化技术;建立城镇排水系统与水生态环境过程模拟技术平台,研发厂—网—河—湖—岸联动的水环境治理与水生态修复技术,在典型城市开展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修复、水资源保护的“三水”协同治理示范工程。  2. 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技术。  研发农业面源径流污染源头阻断技术,提升农村生活污水、养殖废水与废弃物处理及资源化技术水平,建立基于农牧业生产特点的污、废污染协同治理与资源化利用模式;研究高关注农药等污染物多尺度多介质输移过程和转归机制,突破农牧业生产中面源污染控制技术,构建小流域污染综合治理及生态环境恢复模式;开展典型小流域/区域应用示范,形成自然融合的美丽乡村水生态环境建设范式。  3. 工业废水污染防治与资源化利用技术。  构建以生物毒性及特征污染物控制为目标的工业废水达标排放可行技术体系;开展高毒废水致毒物质甄别,建立工业废水中高致毒化学品清单;发展难降解有机物强化氧化技术与绿色分离装备,开发废水源头减排、资源回收、能源利用与毒性削减多目标协同处理技术;研发高盐废水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适用技术,创新废盐资源化与利用途径;建立工厂废水与园区综合废水协同处理与高效回用新模式并开展示范。  4. 饮用水绿色净化与韧性系统构建技术。  研究建立不同流域不同类型水源风险污染物优控清单,开发水源地水质预警、调控与修复技术;研发少药剂、短流程、自动化、智能化工艺与装备及特殊水源的可持续净化技术;开发管网水质稳定维持及漏损检测控制与龙头水质保障技术;研究高韧性供水系统理论,开发供水系统全过程模拟基础模型,发展新型智慧化供水系统建设与运维技术并在典型地区开展示范。  5. 地表—地下统筹水生态环境修复与智慧化管控技术。  开发河湖库及地下水物理与数值模拟基础模型,突破水系统健康诊断与病因识别及预测预警技术;研究重点流域、重点湖泊水循环及地表、地下水生态环境耦合作用与演化机制、地下水污染扩散机制及风险管控技术;突破地上—地下统筹的生态环境实体与数值模拟及治理关键技术,研发地表—地下水生态环境协同修复及地下水安全回补技术;突破多目标优化的智慧管控模型及算法,研究多尺度水生态环境精准溯源、实时模拟、前瞻评估和智慧管控一体化技术及示范。  6. 水生态完整性保护修复技术。  研发重点流域水生态完整性评估技术,突破流域“水文—水动力—水质—水生物”多过程协同的系统耦合模拟预测技术,研究梯级水库拆除、水生生境改变、航运、十年禁渔政策等人类活动对水生态完整性和生物多样性影响,着力研发河湖自然缓冲带恢复、湖泊藻类水华控制、生态保育功能湿地构建、水源涵养区生态屏障构建、自然岸线稳定修复等技术。  [b](三)大气污染防治。[/b]  1. 动态源清单与大气环境自适应智能模拟技术。  研发污染源多污染物化学组份原位检测、便携式检测和在线质控技术;建立关键活性物种源排放表征和校验技术,构建颗粒物和VOCs源排放化学特征谱库,开发动态源排放清单平台和数据产品;构建多尺度自适应环境大气动力学模式与再分析数据集,研发臭氧和细颗粒物智能预测和溯源仿真技术,实现7~14天多尺度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逐时预报预测。  2. 多尺度大气复合污染成因与跨介质的耦合机制。  阐明PM2.5与O3的污染成因、耦合机制及与前体物排放的非线性关系,构建基于大气氧化性调控的PM2.5与O3协同控制原理;揭示多污染物在大气—地表过程中的相互作用,解析氮碳硫汞等循环过程对区域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和调控策略的影响;量化气候变化对污染排放和不利气象条件的影响及其对重污染的贡献,提出气候友善的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持续改善策略。  3. 大气复合污染健康损害机制与生态环境风险防控技术。  阐明大气污染组分和生物气溶胶的人体暴露特征、健康危害及其机制,构建居民对大气污染响应的全系列健康效应谱,研究大气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的科学确定原理及方法;研发高精度近地面道路交通特征污染物暴露评价技术,评估大气污染的疾病负担;研究大气沉降对生态环境系统的影响机制与剂量—响应关系以及大气典型污染物生态环境基准制定的理论与方法;突破室内多污染物检测、调控及净化技术与核心材料,构建面向突发事件的室内空气净化与病原体消杀技术。  4. 多污染物源排放全流程高效协同治理与资源化技术。  重点突破移动源近零排放、非电行业NOx超低排放、VOCs多源全过程控制和超低排放监测监管等关键技术,研发多污染物全流程高效协同治理与资源化、污染与温室气体协同减排等关键技术和智能化装备,构建多污染物低成本超低排放与温室气体协同减排技术体系,选择重点行业和工业园区开展工程示范,支撑重点行业实现多污染物超低排放。  5. 多污染物多尺度跨行业区域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调控技术。  开展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减排的费效评估,突破多目标协同减排路径优化、多部门跨区域协同调控、重污染过程预警与实时评估等关键技术,开发能源—大气环境精细化动态耦合与减污降碳评估模型,构建PM2.5与O3协同控制智慧决策支持平台。  [b](四)土壤污染防治。[/b]  1. 土壤复合污染成因、风险基准与绿色修复机制。  明确我国土壤复合污染时空特征、扩散转化过程及驱动机制;研究土壤抗生素及抗性基因、微塑料、纳米颗粒材料、全氟化合物、病原菌等新污染物的赋存特征和毒性机制,评估优先控制污染物的生态环境风险和人体健康风险,建立不同区域土壤和地下水主要污染物的生态环境基准,构建土壤复合污染多介质协同治理与绿色可持续修复理论及方法。  2. 农用地污染修复和可持续安全利用技术。  研发农用地土壤重金属长效钝化和减量化、有机物污染土壤协同增效生物修复、无机—有机复合污染土壤联合修复技术等,建立农用地土壤污染分区精准治理与可持续安全利用技术模式;发展经济高效安全的农用地土壤白色塑料、微塑料及其他添加剂污染治理技术;因地制宜形成“源头减量—循环利用—过程拦截—末端治理”的农业源污染防治成套技术模式。  3. 土壤污染精准识别与智能监管技术。  研发高精度、多功能、弱扰动的土壤与地下水现场原位采集技术;研发土壤污染科学评估、多维精细刻画和精准预测预警技术;开展土壤污染物的累积变化趋势及预测预警方法研究;开展土壤和地下水中典型有毒有害污染物和新污染物的检测方法比选,建立健全标准化测试方法;建立土壤生态环境大数据与信息化监管平台,实现拟建、在产和退役场地土壤污染全链条智慧监测与防控。  [b](五)固废减量与资源化利用。[/b]  1. 固废风险智能感知与数字化管控技术。  研究固废污染跨介质迁移转化与阻断调控机制,形成多场景跨尺度风险溯源调控技术;突破固废4D断层扫描、痕量元素灵敏感知、大尺度区域废物精准探测等关键技术,开发固废不同利用处置场景生态环境风险智能感知与管控技术;研发绿色低碳循环多目标协同优化技术,完善资源、经济、生态环境效应综合预测评价方法体系。  2. 典型产品生态设计与绿色过程调控技术。  针对塑料包装、汽车等重点产品,研究全生命周期生态设计与评价方法,突破可降解塑料高效制备等关键技术,开发可降解塑料降解产物分析检测技术,研发固废资源化产品及原生产品的碳标签评价基准方法;针对冶金化工行业,突破湿法冶金反应过程危废原位减量、冶炼铁渣还原熔炼梯级利用、硫氯化工过程强化废盐减量等清洁生产关键技术与装备,形成成套化标准体系。  3. 工业固废协同利用与产业循环链接技术。  开发高精度光电识别分选、杂质多场强化分离、有价组分富集分离、全量化利用等关键技术,形成尾矿、磷石膏、气化渣、煤基固废、冶炼渣、复杂废盐、油基渣泥、有机固废等大宗工业固废/危废安全增值利用技术;攻克高温在线检测元器件、耐蚀耐温炉衬等关键材料与部件,开发自适应协同熔炼、高温等离子转化、超声/微波场强化等核心装备,形成大宗多金属工业固废、城市矿产等多源金属固废协同利用与产业循环链接成套技术。  4. 废旧物资智能解离装备与高值循环利用技术。  开发手机、平板电脑、家电等废旧集成产品智能拆解装备与高值利用技术,以及废旧高铁机车、飞机、风电机组等重型装备关键零部件智能拆解与再制造核心装备;攻克耐蚀炉衬、烟气净化等关键材料,突破废旧复合材料高效解离装备及有价金属清洁提取技术;研发城市低值可回收物的高值化回收利用技术、废旧高分子材料精细分选装备及高效解聚再造技术,以及原料深度提纯装备与高值循环技术。  5. 生活垃圾及医疗废物高效分类利用技术及装备。  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技术装备研发和集成示范应用,推动解决小型焚烧处理、焚烧飞灰处置等问题;探索适合我国厨余垃圾特性的处理技术路线,提高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研发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等城乡多源有机废物高效厌氧发酵—沼气重整集成技术,开发城市污泥—秸秆能源梯级化利用装备;研究应急状态下生活垃圾协同处置医疗废弃物关键技术,攻克高危感染性医疗垃圾安全处置技术与特殊场景移动式处置装备。  6. 固废资源化技术集成与综合示范。  突破城市群多源垃圾集约化利用、城市/工业危废园区化利用等产城融合协同处置与多场景匹配集成技术;研发新能源、新材料等产业集聚区多源固废源头减量—过程控制—高端利用全链条综合利用集成技术;开发应急、生态环境修复、海洋等特殊场景固废快速减容—闭合循环技术及集成系统;建立重点区域集成示范,形成绿色低碳循环集成技术体系。  [b](六)多污染物跨介质综合治理。[/b]  1. 场地土壤与地下水污染协同治理和绿色修复技术。  针对重点区域的重点行业、工业园区、矿区、垃圾填埋场与危险废物处置场等典型污染场地,研发经济、长效、绿色的场地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阻控和修复新型功能材料;开展场地土壤与地下水中苯系物、卤代烃、石油烃、全氟化合物、六价铬等污染物的关键管控与修复技术研究;开发场地土壤—地下水多介质复合污染协同治理和绿色可持续修复技术与智能装备。  2. 多介质复合污染协同治理技术。  推进碳—氮源多介质污染治理与资源化利用协同管控技术研究;构建都市区跨介质复合污染和生态环境全要素监测预报与协同防控集成技术,建立人群健康安全保障及污染暴露途径管控体系;研发区域生态环境治理协同增效技术,构建空地一体生态环境感知—多介质生态环境实体模拟—生态环境智能响应决策技术。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加强多介质复合污染协同治理技术集成与综合示范。  3. 减污降碳协同治理技术。  研究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减污降碳协同技术,突破区域典型工业污染物全过程精准控制及无害化资源化技术;研究突破减污降碳陆海协同精准管控技术。  [b](七)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b]  1. 人与自然耦合生态系统演变机制。  研究我国生态环境质量演变规律与成因,建立生态环境基准理论与方法;研究多尺度人与自然耦合生态系统演变特征、驱动力和反馈机制,发展人与自然耦合系统生态复杂性理论和稳定性调控方法;阐明生物个体/种群对人类活动干扰的响应与适应机制;明确城市化过程和生态景观格局相互作用机制,开展生态系统模拟研究与应用。  2. 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生物入侵防控技术。  研究典型地区生物多样性维持,珍稀濒危动植物保护、脱危与繁育,高附加值生物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技术;研发国家公园与自然保护地体系规划、构建与管理技术;开发全球变化背景下生物多样性变化预警系统;发展入侵物种危害评估、智能监测与防控技术体系,加强对入侵物种认定标准、扩散规律、危害机理、损失评估等研究;研发生物多样性保护关键区域及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与栖息地恢复技术。  3. 重要生态系统及脆弱区系统保护修复技术。  研发国家生态安全空间构建技术,建立生态风险监测评估预测预警和生态安全维护关键技术,开发生态保护红线与自然保护地监管、评估技术,重大建设项目生态风险诊断方法;重点研发荒漠化、石漠化、森林退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新模式,建立基于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体的生态问题诊断方法、恢复力评价、系统修复技术体系、系统稳定性和质量提升技术体系及保护修复综合效益评估技术体系。  4. 城市生态环境修复和生态系统服务提升技术。  揭示城市生态环境问题形成过程、机理及健康效应,开展基于生态环境约束的城市可持续发展综合研究;发展生态空间格局优化方法、城市绿地生态功能修复与提升技术、旧城生态环境改造与生态环境健康社区构建技术;发展城市及城市群生态风险评价和管控技术;建立城市生态系统智能管理体系和调控模式,支撑生态环境智慧城市建设。  5. 生态产品开发与价值实现技术。  建立基于生态系统完整性和生态系统服务提升的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综合绩效评估技术体系;发展生态产品价值与生态系统生产总值核算的技术体系;重点研发不同类型生态服务产品的开发技术,探索重点生态功能地区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模式;建立保护者受益、使用者付费、破坏者赔偿导向的生态产品价值评估平台,开发基于生态产品与服务关联的跨区域生态补偿厘定技术。  [b](八)新污染物治理。[/b]  1. 化学品高通量毒性测试和精细化暴露评估技术。  发展高通量/高内涵毒性测试技术,构建基于本土生物的毒理测试与毒性通路的多层次整合评估技术体系;发展基于计算毒理学与定量构效关系的虚拟筛选技术;发展识别污染物毒性作用路径的靶向测试技术;构建精细化暴露评估技术体系;筛选内暴露及早期健康效应标志物;构建化学品生态环境暴露、毒性效应的多维数据库;开展生态环境有害微生物定量组学研究,突破微生物及其感染活性检测新原理;开展基于深度学习和分子模拟的风险计算模拟和智能预测。  2. 化学品优先排序及分级分类、绿色替代合成技术。  开展化学品筛查、排序、分级分类研究,完善高产量高关注化学品的鉴别标准,提出我国优控化学品名录;研究优控化学品管理数据库和基本工具;研究基于构效关系与毒性基团的高风险化学品关键致毒机理;研究化学品分子结构设计与绿色合成替代技术,研发不少于50种绿色替代品。  3. 生态环境健康风险分级分区与管控技术。  开展饮用水、大气和土壤污染物复合暴露健康风险评价研究,研发风险分级分区和地图表征技术,健康风险削减及控制技术;研发放射性污染监测评估与安全防控技术;发展室内空气净化及健康风险控制技术;构建基于生态环境健康风险的优先管控技术体系和监管平台。  4. 新污染物生态环境健康风险全过程防控技术。  研究多介质环境中新污染物快速筛查方法、追踪溯源、监测检测技术,探索新污染物危害与人体健康作用机理,研究新污染物的人群暴露基线与敏感人群的暴露特征,构建新污染物危害属性、暴露参数等基础数据库,开发新污染物生态环境健康风险评价模型;开发企业—园区—区域/流域的新污染物健康风险全过程防控技术,新污染绿色替代技术与产品;揭示新型生态环境有害微生物环境赋存、传播和变异规律,研究健康风险预警及阻控技术。  5. 噪声与人体健康风险基准及评估技术。  研究城市交通、工业、社会生活、施工等噪声引发人体健康风险的基准阈值,建立噪声对听力损失、心脑血管、神经行为功能等生理、心理指标的剂量—效应关系及其决定因素;研究声景干预对患者、老年人等敏感人群健康效益的影响机理,研发公园、广场、历史街区等城市公共空间的声景优化关键技术,构建人群主观感受与城市生态环境规划均衡发展的声景规划与设计技术,营造健康人居环境。  [b](九)应对气候变化。[/b]  1. 气候变化大数据与地球系统模式关键技术。  发展多元数据同化、融合技术,建立气候变化风险和适应数据共享平台;研发地球系统多分量耦合同化技术,发展高精度地球系统模式,建立气候生态环境预测系统;构建气候—水文—生态—环境—健康跨领域风险评估模式、气候—生态环境—政策—社会经济动力学模式,发展气候生态环境风险预估技术。  2. 气候变化影响评估、风险预警关键技术。  发展气候变化和极端气候事件的多尺度影响评估和风险预估指标体系及定量化、动态化分析技术;研发高精度气候变化风险定量识别评估技术;构建适应气候变化技术定量认证指标体系,开展适应技术的效果测度;研发集气候变化风险识别—评估—预警—转移为一体的气候变化风险早期预警平台。  3. 重点领域碳达峰碳中和关键技术。  研究火电、钢铁、水泥、化工、有色金属、交通等行业深度脱碳技术和数字化与低碳化协同的分布式能源系统支撑技术;开展重点工业、交通、建筑部门近零排放/净零排放示范工程,典型区域碳中和技术集成示范工程,建立示范工程的碳排放和碳减排评估技术方法及相关数据库;研究甲烷、氢氟碳化物、氮氧化物等排放监测与减排替代技术和产品。  4. 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技术。  开展二代碳捕集、CO2利用关键技术研发与示范,基于CCUS的负排放技术研发与示范、碳封存潜力评估及源汇匹配研究,海洋咸水层、陆地含油地层等封存技术示范,百万吨级大规模碳捕集与封存区域示范,以及工业行业CCUS全产业链集成示范,建成中国CCUS集群化评价应用示范平台。  5. 重点领域适应气候变化关键技术。  研发粮食主产区气候智慧型农业核心技术;研发畜牧业主产区适应气候变化核心技术;研发缺水区水资源再生及生态环境效应检测技术;构建城市(群)内涝防控技术及平台;研发京津冀、长三角气候风险与生态环境污染监测预警技术和平台;研发海岸带生态环境修复技术;发展脆弱生态系统、人群健康、重大工程等适应气候变化技术。  6. 全球气候治理支撑技术。  建立基于大数据、物联网技术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和技术体系,加强自上而下碳排放核算等方法研究,加强高精度温室气体排放因子研究与数据库建设,研究《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巴黎协定》履约中的关键问题,开发新一代综合决策支持模型,评估相关技术大规模应用的社会经济影响与潜在风险。  [b](十)支撑国际生态环境公约履约。[/b]  1.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公约履约支撑技术。  研发受控氟(溴)代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的替代品,建立受控POPs的替代评估技术系统;研发无意产生的POPs和常规污染物协同减排技术以及受控POPs废物识别与无害化处置技术;筛选评估潜在POPs并研判社会经济影响,研究新增列POPs的履约方案。  2. 巴塞尔公约管控废物综合防治与成效评估技术。  研发公约管控废物的快速鉴别、特性分析和资源生态环境属性评估技术;研究废物越境转移风险评估、溯源和防控方法,开发公约管控废物名录增列预警、新管控废物回收利用及高毒废物脱毒与安全处置技术;构建废物分级分类管控技术体系,研究建立新增列受控废物履约成效评估方法。  3. 保护臭氧层公约履约成效评估与预警技术。  研发《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及其《蒙特利尔议定书》受控化学品减排技术,受控化学品的绿色安全替代品和替代技术,以及回收、再生、销毁技术;研发面向我国及周边地区的臭氧层耗损物质(ODS)排放溯源、履约成效评估和预测预警、替代品及其降解产物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估、潜在增列ODS及其生态环境问题应对技术;开发ODS在线检测技术,建立国家和区域履约成效评估方法。  4. 生物多样性和荒漠化履约支撑技术。  结合我国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及议定书的重大需求,研发生物多样性状况评估技术、现代生物技术及其产品的生态环境安全评价技术、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量化技术、退损生态系统高效恢复技术;研究海洋生物多样性及遗传资源保护利用技术并建立相关数据库;研究土地退化零增长目标评估技术,建立荒漠化、石漠化防治决策支持技术体系。  5. 汞污染监管与生态环境风险防控技术。  开发汞化合物在线监测、多维溯源和动态监管技术,开展汞废物阈值及生态环境风险评估方法研究;研发汞污染生态环境风险评估方法和履约成效评估模型;研发管控产品、工艺和排放源的替代、减排技术及废物/污染场地无害化处理技术;建立我国汞物质流向图并提出汞公约履约策略。 [b] 五、保障措施  (一)创新组织实施机制。[/b]  加强科技部门、行业部门与地方的协同,探索实施生态环境科技创新任务部署与国家重点区域/重大工程建设、生态环境管理与产业发展政策多方联动机制。构建科技项目责任机制,由科技主管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示范企业、研发单位等签订多方协议,各负其责协同发力,实现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技术解决方案、示范工程、生态环境标准、技术推广政策、产业培育一体化突破。改进科技项目组织管理方式,征集有意愿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和骨干企业作为工程建设组织和依托单位,采取“揭榜挂帅”等方式激发创新活力,遴选有实力、有优势的研发单位,通过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等予以分批支持。  [b](二)构建绿色技术创新体系。[/b]  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营造“产学研金介”深度融合、成果转化顺畅的生态环境技术创新环境。发展一批由骨干企业主导、多主体共同参与的专业绿色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跨学科、开放式、引领性的绿色技术创新基地平台和智库服务中心。加快发展绿色技术银行,促进绿色技术创新成果与金融服务、人才支持的贯通发展,形成承接变革性绿色技术产业创新、成果落地转化和国际转移的综合运作服务体系,加快试点示范并全面推广面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保险补偿、税收优惠等支持政策。完善重点领域绿色技术标准,推进绿色技术创新评价和认证,强化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管理。鼓励企业实施期权、技术入股,完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投融资、激励及风险机制,加快推进技术成果的产业化进程。  [b](三)加强基地平台建设和人才培养。[/b]  面向重点区域和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安全的重大国家需求,进一步整合当前生态安全及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领域重要团队和顶尖科学家,发挥生态环境领域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生态监测研究台站网络作用,开展长期稳定连续观测、试验研究性科技示范,推动科学数据中心和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发展。加大对多学科交叉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创新团队、技术经理人队伍的培养和支持力度,形成支撑国家重大需求、具有全球视野和国际水平的生态环境领域战略科学家、高水平创新团队、青年科学家和技术经理人队伍。  [b](四)完善多元投入。[/b]  完善资金投入结构,拓宽生态环境领域科技融资渠道。充分发挥中央财政科技资金的引导作用,通过财政直接投入、税收优惠等多种财政投入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支持创新的力度,激励企业增加生态环境科技研发经费支撑,鼓励社会以捐赠和建立基金等方式多渠道投入,形成政府、市场、社会协同联动的科技稳定投入新机制。加大生态环境领域冷门学科、基础学科和交叉学科的长期稳定支持,加强基础研究投入,注重提升生态环境科技原始创新能力。建立对非共识的探索性风险资助机制,增加企业资金、风险基金、金融投资等资本对本领域发展的投资渠道。  [b](五)深化生态环境国际科技合作。[/b]  加强国际双多边科技合作与人才交流,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区域生态环境污染治理等研究合作,积极构建与国际接轨的技术标准体系;推进中欧气候变化与生物多样性旗舰计划、中德应对气候变化联合研究、中加清洁技术工作组、中新(加坡)水资源联合研究、中挪环境保护及可持续发展合作等国际合作计划,推动中美在气候变化等领域开展交流合作。开展可持续发展南南合作、营造良好合作环境,多角度谋划开展科技合作,打造“一带一路”创新共同体,加强创新成果共享。

  • 【我们不一YOUNG】+水环境监测前沿科技之遥感技术水质监测

    [align=left][font=宋体][color=black][back=white]遥感技术利用卫星、飞机等遥感平台获取水体的光谱、热红外、雷达等数据,通过遥感技术对水体进行监测和分析。遥感传感器可以快速获取大范围的水质信息,包括水体温度、表层浊度、藻类水华等。通过遥感技术,可以对大面积水域进行连续监测,及时发现和预警水质异常变化。[/back][/color][/font][/align][align=left][font=宋体][color=black][back=white]遥感技术在硬件中需要设计参数获取与传输模块以及遥感图像视频的传输模块。再利用图像识别软件进行分析和监测。其优势有:[/back][/color][/font][/align][align=left][font=宋体][color=black][back=white]1.信息收集较为全面[/back][/color][/font][/align][align=left][font=宋体][color=black][back=white]由于遥感技术探测范围较大,航摄飞机高度可达[/back][/color][/font][font=宋体][color=black][back=white]10 km 左右,借助卫星进行的遥感监测更是能够覆盖3万多 km2的地面范围,所以在进行水环境监测之时就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契合水环境的监测需要。[/back][/color][/font][/align][align=left][font=宋体][color=black][back=white]2.适用范围较广[/back][/color][/font][/align][align=left][font=宋体][color=black][back=white]遥感技术穿透能力强,无论是液体还是固体以及气体都逃脱不了遥感技术的感应和监测,所以即便是处于原始森林或者是山地中的流域也能够通过遥感技术实现水环境监测。[/back][/color][/font][/align][align=left][font=宋体][color=black][back=white]3.整体性较强[/back][/color][/font][/align][align=left][font=宋体][color=black][back=white]遥感设备能够进行立体动态监测,并且将监测结果以直观的航空影像呈现出来,检测过程保持了连续性,这使水环境监测不会局限于片面范围,而是使水环境以整体形式呈现在大家面前,使水环境实现了全面整体监测与辨识。[/back][/color][/font][/align][align=left][font=宋体][color=black][back=white]4.手段丰富,效率较高[/back][/color][/font][/align][align=left][font=宋体][color=black][back=white]遥感技术作为利用电磁波进行信息收集的作业,可根据不同水域的特点对波段和相关设备进行调整。作业过程中,相关人员可利用紫外线、红外线和微波波段等多样化的方法针对水环境进行信息收集,不仅能够对地表水的流域状况进行监测,还能够实现对地下水的信息收集。但是,目前遥感可以监测的参数仍然相对偏少,目前能监测的参数包括:油渍污染、水体富营养化监测、悬浮物的监测、热污染。[/back][/color][/font][/align]

  • 生态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的意见》

    [align=center]环办环监28号[/align][align=center][b]关于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的意见[/b][/align][align=left]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align][align=left]  近年来,在各地区、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也应当看到,一些企业仍然存在违法排污、难以监管等突出环境问题。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决纠正违法排污乱象,压实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推动守法成为常态,现提出如下意见。[/align][align=left]  一、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align][align=left]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抓住企业主要负责人这一“关键少数”,督促其承担应尽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做到责任清晰。[/align][align=left]  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态环境保护负第一责任。在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保障治污设施正常运行、杜绝超标排污、规范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杜绝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接受执法检查等方面履行领导职责。企业分管生态环境保护的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对以上生态环境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align][align=left]  企业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应当对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和公众人身、财产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同时,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align][align=left]  二、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align][align=left]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改进优化监管执法方式,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的新型监管机制,做到重点突出、提高效能。[/align][align=left]  一般企业落实“双随机”抽查,发挥“双随机”抽查对各个行业领域、各种规模类型企业的执法震慑作用。探索建立政府部门间“随机联查”制度,减轻分散检查对企业造成的负担。[/align][align=left]  重点企业实现“全覆盖”排查,电力、钢铁、冶金、石化、焦化等行业企业,各类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等重点区域内的生产企业,应当纳入重点监管范围。[/align][align=left]  对大型企业要组织技术专家,对其进行全面检查,确定重点环境问题和监管重点,并纳入监管档案。[/align][align=left]  三、利用科技手段精准发现违法问题[/align][align=left]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充分运用科技手段,提高监管执法针对性、科学性、时效性,做到精准执法、高质高效。[/align][align=left]  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热点网格监管的基础上,我部深入实施“千里眼”计划、扩大热点网格监管范围,汾渭平原和长三角地区城市如期完成大气污染热点网格的划分和筛选工作,分别于2018年10月、2019年1月起正式实施热点网格预警通报制度。我部将每月向社会公开上月预警网格名单。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督促有关市、县对预警网格开展排查,及时整改,发现问题进行督办。[/align][align=left]  大力推进非现场监管执法,加快建设完善污染源实时自动监控体系,依托在线监控、卫星遥感、无人机等科技手段,充分发挥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作用,打造监管大数据平台,推动“互联网+监管”,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智慧化、精准化水平。[/align][align=left]  四、实施群众关切问题预警督办制度[/align][align=left]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畅通并发挥“12369”电话热线、微信、网络等举报投诉渠道的作用,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做到民意畅通、回应有力。[/align][align=left]  我部将梳理群众关心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并实施预警督办。按月向相关市级人民政府发送预警函,抄送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并通过生态环境部网站及“微博、微信公众号”将问题清单和查处情况向社会公开。[/align][align=left]  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督促相关市级人民政府,严格落实预警督办要求,对能够立即解决的,采取有力措施解决问题;对短期内无法解决的,制定工作方案,积极引导群众通过合理合法方式维护权益、化解矛盾。同时,按照“谁办理,谁公开”的原则,在官方网站开设信息公开专栏,将举报情况、调查结果、整改方案及落实情况,全部向社会公开。[/align][align=left]  五、集中力量查处大案要案[/align][align=left]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继续保持严打的高压态势,坚持零容忍、零懈怠、零缺位,严惩重罚违法犯罪行为。[/align][align=left]  坚决惩治任性违法,坚持有案必查,严肃查处屡查屡犯、弄虚作假、拒不纠正、虚假整改等违法乱象。对有案不查、重大案件久拖不结的,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责令纠正或者直接查办。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较大等重点生态环境违法案件,予以挂牌督办,公开约谈,查处一批有影响力、有震慑力的典型案例。[/align][align=left]  全面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深入开展重大案件联合执法行动、联合挂牌督办、联合现场督导,坚决克服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现象。对案情重大、影响恶劣的案件要联合公安机关挂牌督办,坚决依法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犯罪。[/align][align=left]  六、制定发布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align][align=left]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推动形成边界清晰、分工合理的分工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做到权责一致、履职尽责。[/align][align=left]  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根据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的层级职能特点和执法任务需要,强化属地监管责任,明确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监管执法的事权与责任。[/align][align=left]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根据实际,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认真梳理法律法规规章,尤其是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公布本部门的执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向社会公开职能职责、执法依据、执法标准、运行流程、监督途径和问责机制。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严格依法履行职责。[/align][align=left]  七、严格禁止“一刀切”[/align][align=left]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落实《禁止环保“一刀切”工作意见》《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在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中禁止“一刀切”,保护企业合法权益。[/align][align=left]  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格禁止“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懒政、敷衍做法,坚决避免以生态环境保护为借口紧急停工停业停产等简单粗暴行为。对于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不得采取集中停产整治措施。[/align][align=left]  坚持依法依规,科学制定、实施可行的监管执法措施,加强政策配套,根据具体问题明确整改阶段目标,禁止层层加码,避免级级提速。对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中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问责。[/align][align=left]  请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于2018年10月底前,将本地区落实本意见的实施方案报送我部。每年年底前将落实本意见的进展情况报告报送我部。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我部将通过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严肃追责问责。[/align][align=left][/align][align=lef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left]   2018年9月13日[/align][align=left][/align][align=left][/align][align=lef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8年9月13日印发[/align]

  • 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就《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答记者问

    近日,经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同意,生态环境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水利部印发《[url=https://www.mee.gov.cn/ywgz/zcghtjdd/ghxx/202206/t20220628_987021.shtml]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url]》(以下简称《规划》)。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就《规划》编制背景、总体要求、主要内容等回答了记者提问。  [b]问:请介绍一下《规划》的编制背景?  答:[/b]黄河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黄河流域拥有黄河天然生态廊道和三江源、祁连山等多个重要生态功能区,分布黄淮海平原、汾渭平原、河套灌区等农产品主产区,是我国重要的能源、化工、原材料和基础工业基地,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安全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着眼于生态文明建设全局,明确了“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持续明显向好。但当前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脆弱、水资源保障形势严峻、发展质量有待提高等一些突出困难和问题依然存在。  2019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河南郑州主持召开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强调保护黄河是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千秋大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上升为国家重大战略。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走遍了黄河上中下游9省区,多次对黄河生态保护治理提出明确要求,强调黄河流域必须下大力气进行大保护、大治理,走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路子。2021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山东济南主持召开深入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强调要咬定目标、脚踏实地,埋头苦干、久久为功,确保“十四五”时期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取得明显成效,为黄河永远造福中华民族而不懈奋斗。  2020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进行全面部署。2021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要扎实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黄河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落实《纲要》“1+N+X”要求,全面加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着力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明确了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任务、重点工程和保障措施,是指导黄河流域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制定实施相关规划方案、政策措施和工程项目建设的重要依据。  [b]问:《规划》编制的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b]《规划》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黄河生态保护治理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为根本遵循,准确把握重在保护、要在治理的战略要求,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重点突出四个方面:  一是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严格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准入要求,系统推进重点区域、重点河湖水体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坚定走绿色、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之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格局、城镇空间布局、产业结构与流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守住黄河自然生态安全边界。  二是坚持系统治理、分区施策。统筹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因地制宜,科学制定差别化的分区分类保护和治理措施,以上游水源涵养、中游水土保持和污染治理、下游湿地保护修复为重点,加强生态保护治理,着力推进工业、农业、城乡生活、矿区等协同治理。  三是坚持三水统筹、还水于河。坚持保护水资源、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加强全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降低水资源开发利用率和污染排放总量,优化用水结构,保障生态用水,推进还水于河,维护黄河生态健康。  四是责任落实、协同推进。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把黄河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工作放在突出位置,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修复主体责任。深化黄河流域跨区域合作,完善省际会商机制,构建齐抓共管大格局。  [b]问:《规划》明确了哪些具体目标?  答:[/b]《规划》分别提出2030年、2035年和本世纪中叶生态环境保护目标。  到2030年,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黄河流域生态安全格局初步构建,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得到优化,环境和气候治理能力系统提升,生态环境监管体系全面建设,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从根本上得到有效解决,实现二氧化碳排放2030年前达峰,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全面提升,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基本形成,人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显著增强。  到2035年,生态环境全面改善。黄河流域生态安全格局基本构建,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广泛形成,环境和气候治理能力明显提升,生态环境监管体系和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全面形成,二氧化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生态系统健康稳定,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全面完善,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取得重大战略成果。  本世纪中叶,黄河流域生态安全格局全面形成,重现生机盎然、人水和谐的景象,幸福黄河目标全面实现,在我国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中发挥重要支撑作用。  [b]问:《规划》提出了哪些主要任务?  答:[/b]《规划》立足黄河流域需解决的突出问题,提出了7方面任务。  一是优化空间布局,加快产业绿色发展,包括细化落实“四水四定”、推进工业绿色发展、促进绿色矿业发展等。  二是推进三水统筹,治理修复水生态环境,包括强化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全面深化水污染治理、推进美丽河湖水生态保护、实施水体差异化保护治理等。  三是加强区域协作,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包括保障重点区域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达标、推动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增强应对气候变化能力等。  四是加强管控修复,防治土壤地下水污染,包括推进土壤地下水污染调查、强化土壤污染源头防控、推进污染土壤安全利用等。  五是坚持生态优先,实施系统保护修复,包括筑牢生态安全屏障、修复重要生态系统、治理生态脆弱区域、强化生态保护监管等。  六是强化源头管控,有效防范重大环境风险,包括加强环境风险源头防控、提升环境风险预警应急水平、强化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等。  七是构建治理体系,提升治理水平,包括健全生态环境法治、完善环境治理市场体系、深化生态环境管理制度、提升现代环境治理水平、倡导全民共建绿色生活等。  [b]问:如何保障《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得到有效落实?  答:[/b]为完成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任务,《规划》从组织领导、工程实施和投资支持三方面提出了保障措施。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强化沿黄河9省区推进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完善省区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跨省区、城市生态环境保护政府间联席会议制度与调度协调和重大工程推进机制。建立机制,加强对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调度和评估。  二是部署重点工程。从水、气、土、生态、固废等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修复方面,部署水环境保护与治理工程、重点行业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清洁取暖改造工程、移动源污染治理工程、土壤与地下水污染治理工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危险废物收集处置能力提升工程、医疗废物收集处置能力提升工程8类重点工程,推进《规划》任务落地。  三是推进多元投资。把《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措施和重大工程纳入各省区相关规划和投资计划,做好生态环境保护治理项目储备,加大《规划》工程项目资金倾斜和要素保障力度,创新投融资机制,拓宽投融资渠道,发挥政府投资引导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规划》工程项目建设的金融支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污染治理。  [b]问:《规划》的最大特点是什么?  答:[/b]一是远近结合,提出中长期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任务。既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纲要》确定的近期目标要求,又锚定美丽中国建设和幸福黄河的远景目标,提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任务。  二是以水而定,全方位贯彻落实“四水四定”要求。因地制宜分类制定水资源环境承载力要求,坚定走绿色低碳、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之路,促进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城镇空间、产业结构布局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  三是聚焦重点,着力解决黄河流域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统筹推进工业、农业、城乡生活、矿区等协同治理,持续推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满足人民群众对碧水、蓝天、青山、净土的迫切需求。  四是系统治理,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坚持系统有机整体,统筹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因地制宜,分类推进上游水源涵养、中游水土保持和污染治理、下游湿地生态系统保护。  五是协同推进,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工作机制,加强对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调度和评估,各省区把《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措施和重大工程纳入本地区相关规划和投资计划,加大项目储备和资金投入,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规划》工程项目建设的金融支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污染治理,引导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环境治理,形成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大保护、大治理的格局。[list][*][/list]

  • “十三五”期间环境监测将有那些科技发展进步?

    根据环保部与科技部最近发布《国家环境保护“十三五”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十三五”期间环境监测将有如下方面的科技发展: 1、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技术。针对水质及水生生态系统监测 及预警技术开发的重大需求,开展自动分析流路、定量检测等关键技术研究。研发常规水质分析仪器的小型化设计、快速移动式在线 检测集成装置和以质谱仪为中心的在线水质挥发性有机物检测仪器 等。发展以梯度扩散薄膜(DGT)技术为基础的新型原位水环境监测 方法以及新型生态风险评估模型和流程。开展水环境监测技术和设备集成研究,综合集成我国水生态环境监测技术体系。研究海洋生态系统监测关键技术和方法。 2、大气污染物监测技术。根据大气细颗粒物变化特征、形成机理, 研发大气细颗粒物多参数和便携式在线分析系统,实现大气细颗粒物质量浓度、粒径谱、化学成份的一体化快速测量。开发大气细颗粒物气态前体物的立体分布监测技术,形成前体物立体分布监测成 套技术与装备,研发烟气中低浓度气态污染物及颗粒物采样监测技术和设备。针对气体中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的监测和预警,研制适用于空气和废气的具有多元素同步监测能力、灵敏度高、性能稳定的新型重金属在线监测仪器和配套设备,研发工业废气样品采集及前处理新装置、大气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设备、恶臭气体预处理技术和在线监测设备和多组分气体在线及便携式分析仪器等。针对我国风沙以及施工和道路扬尘污染严重的问题,开发不同类型扬尘污染监测与防治关键技术和设备。针对我国餐饮服务业的特点,开发餐饮油烟污染监测与防治关键技术和设备。 3、针对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问题,研发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高精度、多功能样品采集和专用监测仪器,建立基于传感器、遥感技术和生物标志物的土壤及地下水环境监测方法,强化卫星遥感技术应用。研发小型化土壤重金属现场监测设备。开展污染场地修复后长期监测方法研究。 4、生态系统监测技术。针对生态监测技术不完善等问题,建立国家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综合监测与评估的方法、标准和规范体系,研发天地一体化的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监测技术和外来物种监测技术,构建大气、水文、土壤和生物多圈层生态环境综合监测体系。研制基于生态要素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数据采集器和无线传感器等设备,构建生态安全监测支撑平台。 5、核与辐射安全监测技术。加强放射性核素监测分析的研究,突破放射性惰性气体采样及测量技术,建立铀、钍等核素的监测分析方法,研究各介质中钚-239、钚-238、浓缩铀、铅-210、钋-210 等 监测分析方法以及极低本底辐射监测方法,研究辐射环境监测技术标准体系、核与辐射突发事件应急预警监测及响应、航空应急监测、 机器人搜寻和应急监测方法体系。建立直流输电工程电磁环境控制 限值及监测方法。 6、天地一体化环境监测与预警技术。针对及时监控水和大气环境质量的需求,研究基于高光谱的水体污染物的识别与提取技术,研发拦河工程自动化生态监测技术与设备,研究城市黑臭水体、流域水生态及面源污染、饮用水水源地水安全等水环境遥感监测与预警技术。攻克基于高光谱的大气气溶胶和痕量气体定量遥感反演技术,开展区域灰霾、污染气体、温室气体等大气环境遥感监测与预警技术研究。 环境应急及风险管理的天地一体化监控技术。针对环境应急及 环境风险监控的技术需求,突破新型赤潮监测预警技术,开展自然灾害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建设项目环评与规划环评等环境监管遥感应用技术研究。攻克多源数据协同的数据预处理和环境指标反演技术,开展无人机环境监管和星空地协同环境监测预警关键技 术研究。研发用于企业环境风险源的集物联网、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移动终端于一体的连接管理部门、企业与公众的环境风险源管理技术及设备。 7、噪声污染源的识别、防治技术及设备噪声污染源监测技术。针对噪声污染源较难识别、难以连续监测,以及因噪声不可复现导致的数据质控难的问题,研发噪声监测的一体化手持监测设备。通过对噪声污染源时域频域信息及算法优化的研究,突破噪声污染源自动识别关键技术,研发可自动识别目标噪声源、背景噪声和其他噪声源的连续在线监管设备。

  • 【转帖】遥感FTIR在大气环境监测中的新发展

    前言:遥感傅里叶变换红外光谱(RS-FTIR)是当前大气环境监测中的一种重要手段,它具有灵敏度高,选择性好,不需取样和样品的预处理,能够同时监测多种化合物,能提供远距离实时自动监测的优点,适用于大气有毒易挥发有机化合物(VOCs)的定性、定量测定和遥感实时动态监测。文章综述了南京理工大学现代光谱研究室近几年来在RS-FTIR大气环境监测领域的研究进展,包括化学计量学,计算机层析(CT),FTIR谱图解析,大气污染物空间浓度分布监测,被动式遥感监测等方面的最新研究成果。这些研究成果充分表明,遥感FTIR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应用,促进了分析化学在时空上的延伸,在大气环境监测领域中必将有更广泛的应用前景。文献名称遥感FTIR在大气环境监测中的新发展Article Name英文(英语)翻译Advanced Development of Remote Sensing FTIR in Air Environment Monitoring;作者胡兰萍; 李燕; 张琳; 张黎明; 王俊德; AuthorHU Lan-ping~(1;2);LI Yan~(1);ZHANG Lin~1;ZHANG Li-ming~1;WANG Jun-de~11.Laboratory of Advanced Spectroscopy;Nanj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Nanjing 210014;China2.Laboratory of Analytical Chemistry;School of Chemistry and Chemical Engineering;Nantong University;Nantong 226006;China;作者单位Author Agencies南京理工大学现代光谱研究室; 南京理工大学现代光谱研究室 江苏南京; 南通大学化学化工学院分析化学实验室;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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