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因子测定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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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因子测定仪相关的厂商

  • 天津采杰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的生态环境仪器供应商和技术服务商,致力于生态、气象、农业、林业等多个科学研究领域。公司集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和系统集成为一体,深入了解用户需求,为用户提供专业的技术解决方案、产品和服务;同时可供应德国Scintec公司、美国Campbell公司、美国R.M.YOUNG公司、德国PRG公司、美国Hydroinnova公司等多个国外知名厂商的产品,满足不同用户的应用需求。我们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不断进行自我创新科技创新,为广大用户提供更优质的技术、产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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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市晶灿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集产品开发、设计、生产、销售、服务为一体的专业环保公司,科技推动社会前进,环保让绿色更和谐,因此公司本着以科技环保概念为宗旨,以光催化氧化技术为主导,积极与国内外知名科研机构一起,主要致力于更节能、更高效、更适用的环保产品。经过几年共同研发,不断完善,开发出了一系列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新型实用、高效节能的环保产品:(专利号:ZL 2009 2 0171772.6),主要应用于废臭气体、污水、室内空气等领域的治理及服务,这些年公司在对各类废气、臭气、尾气及室内空气治理的实际净化效果中积累了丰富的应用经验,并取得了显著的应用效果,公司将继续尽心尽力的为新老客户服务,为社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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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拓精工业测定仪器有限公司,是一家具有独立进出口权的股份制责任有限公司,公司成立于2004年,公司自成立以来致力于不断提高品质检测水平并秉承“诚信合作,专业经营,服务第一”的经营理念, 公司员工专业化,技术人员经验丰富。我们还吸取了日本及欧美国家一些优秀公司的先进技术理念,利用坚实的技术基础,提供准确可靠的产品售前售中和售后服务;主要为汽车制造、航天航空业、第三方实验室、国家检测机构、高校院校研究所、化工制药、医疗、能源等领域提供品质检测仪器设备、非标自动化检测设备及相关技术服务。 拓精仪器是一家专业实验室检测分析仪器研发、生产、销售一体化股份制有限公司并同时代理国际一线品牌检测分析仪器,主要产品:实验室分析仪器、动态分析检测仪器、光学检测分析仪器、材料试验机、X- ray检测分析仪器、环境试验箱实验箱、实验室设备及工业仪器设备及耗材同时也为广大客户提供实验室综合解决方案服务!公司的产品在众多行业领域迅速推广并得到客户的认可,公司将不断的把世界最先进的检测设备及工业制造设备以最直接最快捷的方式传达给我们的客户,并帮助我们的客户提高产品检测能力和制造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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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因子测定仪相关的仪器

  • 生态环境监测平台系统框架智易时代环保网格化管理系统共包含一个基础模块和六个子系统组成。其中一个基础模块包括15个功能模块:监测点管理、GIS模块、重点污染源管理、生态红线监督管理、核辐射源管理、气象数据管理、统计报表订制、数据审核监管、综合告警管理、解析预报管理、行政区划管理、用户管理、角色管理、运维管理、系统管理等;六个子系统包括:环保门户、运维子系统、环保应急预案评估系统、大数据平台子系统、污染源追踪定位分析子系统、环境改善评估系统。研发基础生态环境监测平台基于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环境应急指挥系统,环境移动系统上融合了物联网技术、云技术、3S技术、多网融合等多种技术方案,通过实时采集污染源、环境质量、生态、环境风险等信息,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全覆盖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推动环境资源高效、精准的传递及海量数据资源中心和统一服务的支撑平台建设,重视资源的整合优化,实现动态应用平台的组建和应用,以更精细动态的方式实现环境管理和决策的智慧,从而构建“感知测量更透彻、互联互通更可靠、智能应用更深入”的智慧环保物联网体系,实现环境保护的智慧化。建设目标根据环保行业实际需求设计的从前端环境数据采集到后端存储、分析、应用为一体的整套设计方案,在前端方面接入或部署各类相关参数环境数据在线监测仪,监测项目包括大气空气质量、噪声、污水、地表水、企业在线数据等环境数据,叠加视频信号经传输系统实时发送至环保云空间,形成环境大数据中心,根据管理业务的需要对数据进行有效的统计与分析,实现对环境信息的分析、发布、查询和事件管理功能,数据根据权限提供给相关部门或个人查看共享;具体目标体现在以下几方面:ü “更快捷”的感知影响城市环境、人体健康、生命安全的实时指标;ü “更全面”感知污染排放、环境污染、应急事故的变化过程;ü “更有效”判断环境监察和应急处置工作的执行状态和效果;ü “更智慧”决策重点区域环境管理问题平台功能简介监测点位GIS地图在线显示带有GPS模块的监测仪器,可以直接向平台开放的接口发送定位信息,对接成功并审核完成后,即可在GIS地图上显示。当GPS无法定位、定位不准或站点坐标移动后,用户也可以在系统中上传监测仪器经纬度和站点相关信息。站点名称在初始配置或站点配动时可以进行更改。地图效果:矢量、卫星、三维。站点数据实时状态查看用户上传点位成功,按照环境部门标准格式发送数据协议后,系统即可自动解析数据格式生成数据面板,可以按照不同需求配置需要显示的监测因子,显示时间段分为实时状态值、最近一小时值、最近24小时值等。环境远程视频实时监控监测现场可以安装视频监控设备,通过窗口视图直观了解监测站点的周边情况和污染物实时排放数据,以保证系统运行的稳定性。当数据异常提醒之后,可以通过回传影像资料判断现场情况(需人工进行),当发生不可抗力因素时,同样可以根据影像资料来判定事故详情预警通知系统生成数据后,可按照用户需求设置预警模式(提醒方式:短信、邮件)。数据报表定制用户数据收集达到系统最低要求数量后,后台即可启用数据归类功能,自动计算小时值、日、周、旬、月、年均值等,生成对应报表供用户下载查看。数据生成支持折线图、柱状图、饼状图、在线文档等多种形式,导出打印时支持选用JPG图片、PDF、EXCEL、WORD文档多种格式。污染物来源分析收集点位数据后,平台对各项污染物统计值进行计算分析,初步建立点位污染源模型(当前采用方法为首要污染物比重饼状图解析),如果监测点位条件允许,能够实现现场采样,则可以更加精确的进行污染物对比分析,通过各时间段污染物比重模型结合地区现状来分析具体污染源和现场实际情况,并提供针对性治理方案。环境数据动态云图展示根据环境数据的变化制作地区热力图以及云图应急预案管理基于GIS地图信息建立环境预案管理体系,根据不同用户开放不同编制权限,预案录入时候系统根据运行规则自动命名,并生成固定格式编码,便于快速检索。系统运行中,面对突发状况时,可根据数据模型提供预案,为环境管理部门提供相应参考。远程维护配置环保监测点位需要大面积覆盖,同时需要满足便携性、移动性、实用性的需求,因此目前数据网络传输基本通过GPRS传输,接入公网进行。监测站点发生故障或数据连接异常时,可通过Internet远程访问确定是否需要前往维护,节约人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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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为全面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装备标准化建设,我部编制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装备标准化建设指 导标准(2020 年版)》(以下简称《指导标准》)。有关要求如下。一、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装备建设 装备现代化是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科学化、规范化的重要保障。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将推进执法装备配备工作作为落实 《指导意见》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断加强队伍装备建设,持续提升执法能力。同时要按照属地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重点加强市县两级执法力量,着力提升基层执法监管能力。 二、认真落实执法装备建设财政保障要求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与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装备经费财政保障要求,将执法装备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装备建设投入,确保执法装备能够满足执法工作需要。 三、切实增强执法装备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指导标准》分为标配和选配两部分,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结合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实际需要,制定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装备建设标准,要以科学和实用为导向,合理、科学增补符合本地区工作实际的选配装备。同时,要充分利用好现有装备,工作需要什么补什么,避免过度采购、过度装备。积极鼓励工业类别和企业数量多、执法任务重、现场执法难度大的地方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等方式,为现场执法工作提供污 染源监测、暗管探测等技术支持。 四、严格加强执法装备使用管理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着力加强执法装备使用的培训、维护,提高执法装备的使用效率。建立执法装备使用台账,并指定专人负责装备的日常维护与管理。建立完善执法装备的报废、补充和更新制度,有效保障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标配清单如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装备标准化建设指导标准(标配)类别序号名称计量单位品牌型号交通工具1执法执勤专用车(含设备)辆个人移动执法设备2移动执法包(笔记本电脑(含4G上网卡)、便携打印机、移动路由、录音套青岛路博LB-ZFB103移动执法终端台华为V7PRO4现场执法记录仪套青岛路博LB-ZFJH25个人防护包(含强光手电、安全帽、有毒有害物质防护服、辐射防护设备套青岛路博LB-FHB08现场执法辅助设备6测距仪部华盛昌LDM-100H7流量计部青岛路博LB-GD-100H8采样设备套青岛路博气(LB-8L型真空气袋采样器)水(LB-8001D 便携式水质采样器)土(LB-TC1008土壤采样器)9无人机(载荷大于4kg)架青岛路博X4968型10数码照相机(防爆照相机)部朗仕特EXcame280111红外摄像机部欧达HDR AC312快检试剂包(含常见土壤重金属快检)套青岛路博LB-ZJB13热成像仪部青岛路博TP5214粉尘快速测定仪部青岛路博LB-FC0215多参数气体检测仪部青岛路博LB-KY4X-4现场执法辅助设备16手持式光离子化检测仪(PID)部青岛路博LB-BL-P17油气回收三项检测仪部青岛路博LB-703518微风风速计(热球风速仪等)部青岛路博QDF-619便携式水污染物监测设备部青岛路博LB-CNPT(B)通讯与办公设备20固定电话部21传真机台22台式计算机台23打印机台24复印机台25扫描仪台26便携式快速扫描仪台27投影仪台信息化设备28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维护套青岛路博强工可以为大家提供专业的生态环境执法方案推荐,有需求请联系青岛路博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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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 用途:ENVIS生态环境自动监测系统用以监测生态环境参数及相关因子。它由数据采集器及软件,各种生态因子传感器,供电、支架等附件组成的一套强大的生态环境监测系统。系统自动采集并记录数据,选用高精度传感器,数据精确可靠;监测参数全面,功能强大;设置简单,安装容易,易于维护,运行稳定,可长期安装于野外自动监测。该系统适用于农业、林业、气象、生态、土壤、植物等方面的监测及研究。 二、 系统特点:1.多通道数据采集器:内置精密时钟,Windows版软件用于数据下载、图表浏览及数据分析2.传感器种类齐全:气象因子传感器:空气温度、相对湿度、风速、风向、气压、降雨量、总辐射、光合有效辐射、紫外光、红光/远红光、LUX、净辐射等等u 土壤水分、土壤温度、土壤电导(土壤盐分)传感器、空气CO2传感器3. 可选配小型蒸渗仪模块4. 可选配SCG土壤碳通量监测模块,用于原位观测分析土壤碳通量、根系呼吸5. 可选配树木茎流观测模块6. 可根据客户需求选配植物生理生态监测模块 三、 系统基本组成及基本技术指标: 1, 数据采集器1. 36或更多输入通道,可存储220000条数据2. 电压信号通道:测量范围± 20 mV到 ± 2.5 V,8个量程可选;精度0.03%,16位3. 电阻信号通道:测量范围0到20 kOhm;精度0.5 %,16位4. 频率信号通道:测量范围15 Hz到100,000 kHz,8个量程可选;输入电压: 0.6 V;精度优于0.1%5. 计数器信号通道:最大计数频率100 kHz;16位精度,Counters 16-bit (65,536 counts)6. 供电要求:7-16 V7. 工作电流:待机时0.1 mA;最大50 mA8. 存储器:500 kB RAM,最多可存储200,000组数据;锂电池备用电源;可确保数据8年不丢失9. 采集间隔:3 sec-24 hrs10. 工作温度:-20-60℃11. 大小:225 x 125 x 65 mm12. 重量:0.8 kg 2, 各种传感器  气象因子传感器:高精度空气温度、相对湿度传感器:可选百叶窗式防辐射护罩,温度测量范围-30-70℃,精度± 0.1℃;湿度测量范围0-100RH,精度± 2%RH大气压传感器:可用于恶劣环境,测量范围600-1060hPa (mbar),精度± 0.5hPa,分辩率0.1hPa,灵敏度每hPa 5.345mV风速传感器:高分辨率3杯旋转式,数字光电二极管脉冲和模拟输出,测量范围0.15-75m/s,精度1%± 0.01m/s,输出范围3-1500Hz,0-2.5VDC,灵敏度20Hz每m/s,33mV每m/s风向传感器:测量范围0-359º ,精度 ± 2º ,输出范围0-1800mV,灵敏度每度5 mV翻斗式雨量桶:带有地表或桅杆固定附件,紧凑型设计,最大降雨量1小时内360 mm,工作温度0~50℃,分辨率0.2 mm,雨量桶直径160 mm蒸发传感器:带有非移动部件的高精度压力变送器,测量范围0-250mm水深,精度± 1 mm,分辨率0.2 mm,输出范围40-200 mV,灵敏度每mm 0.64 mV,工作温度0-50℃。注:需配备蒸发盘总辐射传感器,2米缆线,余弦校正;测量范围0-5000W/m2;线性误差0.2%;绝对校准误差一般3%,最大不超过5%;漂移± 2%每年;温度影响± 0.2%/℃;工作温度-30~75℃;工作湿度0-100%RH。PAR特制传感器,响应光谱更接近绿色植物,2米缆线,余弦校正;测量范围0-10000umol/m2/s;线性误差0.2%;绝对校准误差一般3%,最大不超过5%;漂移± 2%每年;温度影响± 0.1%/℃;工作温度-35~75℃;工作湿度0-100%RH。PAR量子传感器,2米缆线,余弦校正;测量范围0-50000umol/m2/s;线性误差0.2%;绝对校准误差一般3%,最大不超过5%;漂移± 2%每年;温度影响± 0.1%/℃;工作温度-35~75℃;工作湿度0-100%RH。PAR能量传感器,2米缆线,余弦校正;测量范围0-5000 W/m2;线性误差0.2%;绝对校准误差一般3%,最大不超过5%;漂移± 2%每年;温度影响± 0.1%/℃;工作温度-35~75℃;工作湿度0-100%RH。LUX传感器,2米缆线,余弦校正;测量范围0-500kLux;线性误差0.2%;绝对校准误差一般3%,最大不超过5%;漂移± 2%每年;温度影响± 0.1%/℃;工作温度-35~75℃;工作湿度0-100%RH。UV-A(315-380nm)传感器,2米缆线,余弦校正;响应波长315-380nm,测量范围0-100 W/m2;输出信号0-1V,线性误差1%;绝对校准误差一般3%,最大不超过5%;漂移± 2%每年;温度影响± 0.2%/℃;工作温度-30~60℃;工作湿度0-100%RH。UV-B(280-315nm)传感器,2米缆线,余弦校正;响应波长280-315nm,测量范围0-10 W/m2;输出信号0-1V,线性误差1%;绝对校准误差一般3%,最大不超过5%;漂移± 2%每年;温度影响± 0.2%/℃;工作温度-30~60℃;工作湿度0-100%RH。紫外线指数传感器,2米缆线,余弦校正;响应波长280-315nm,测量范围0-30UVI或0-0.75W/m2;输出信号0-1V,线性误差1%;绝对校准误差一般3%,最大不超过5%;漂移± 2%每年;温度影响± 0.2%/℃;工作温度-30~60℃;工作湿度0-100%RH。660/730nm红/远红传感器(如需要可订制其他滤波器波段的传感器,波长范围280-1100nm,最小带宽5nm),2米缆线,余弦校正;测量范围0-2000umol/m2/s;线性误差0.2%;绝对校准误差一般3%,最大不超过5%;漂移± 2%每年;温度影响± 0.1%/℃;工作温度-35~75℃;工作湿度0-100%RH。2通道传感器,余弦校正型,用于测量入射光,或非余弦校正型,窄视角,用于测量反射光,均需指定波长和带宽(波长范围280-1100nm,最小带宽5nm),2米缆线,测量范围取决于用户指定的波长与带宽;线性误差0.2%;绝对校准误差一般3%,最大不超过5%;漂移± 2%每年;温度影响± 0.1%/℃;工作温度-35~75℃;工作湿度0-100%RH。4通道传感器,余弦校正型,用于测量入射光,或非余弦校正型,窄视角,用于测量反射光,均需指定波长和带宽(波长范围280-1100nm,最小带宽5nm),2米缆线,测量范围取决于用户指定的波长与带宽;线性误差0.2%;绝对校准误差一般3%,最大不超过5%;漂移± 2%每年;温度影响± 0.1%/℃;工作温度-35~75℃;工作湿度0-100%RH。  土壤水分、土壤温度、土壤电导(土壤盐分)传感器TDR土壤水分传感器:测量范围 0-100%体积含水量,0-40%测量精度± 1%,40-70%测量精度± 2%,电导率范围0-6dS/m,测量重复精度 ± 0.2%,工作温度 -15℃~+50℃(可定制其他温度范围),数据校准用于大多数标准土壤类型,土壤温度测量范围-15℃-+50℃(可定制其他温度量程),土壤温度测量精度 ± 0.2℃,防水等级IP68,探头主体尺寸 155mm x Ф63mm,测量体积 1.25L(160mm x Ф100mm),探针长度 标准160mm,探针直径 6.0mm FDR土壤水分传感器:测量范围:0-100%,精度: ± 5%(默认土壤类型,经过特殊标定可到1%),工作温度0℃-40℃,盐度范围50-400 mS.m-1,防水等级IP68, 尺寸:210*40mm;探针:60*3 mm;重量,0.5kgAZS-2土壤水分传感器:测量范围,精确测量范围为0.05-0.6m3.m-3(田间持水量),探头全量程为0-1.0m3.m-3,精度0-40℃时为± 0.05 m3.m-3,测量土壤体积:以中心探针周围直径4.0cm,长度6.0cm的圆柱体区域内(约75cm3),响应时间 小于1秒,外壳材料不锈钢,探针材料,不锈钢,重量350克  空气CO2传感器:高精度CO2传感器,采用非色散单束双波长红外技术(NDIR) ,测量范围0-1000ppm或0-2000ppm可选,精度± 1.5%,配防雨盒 3, 数据通讯标配为数据线与PC通讯,进行软件设置、下载数据等可选GPRS通讯模块 4, 系统供电A,12V DC电源供电系统 12V免维护蓄电池B,太阳能供电系统 20W太阳能电池板,配充放电自动控制器,安装支架 5, 机箱及支架防水机箱,可长时间安装于野外2米、3米三脚支架,高于3米支架可订制 四、 产地:欧洲技术,国内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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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喜报!连华科技53套水质测定仪中标新疆水生态环境执法装备项目
    连华科技清澜系列便携式水质测定仪成功中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生态环境执法装备能力建设项目(二期)。此次中标涉及53套装备,将提供给8个地州中的44个县环境执法部门,以进一步提升当地水生态环境的监测与执法能力。此次中标不仅是对连华科技产品实力的肯定,也是对其在环保领域持续创新和发展的认可。连华科技将全力以赴完成此次中标项目的装备供应和后续服务工作,确保装备能够及时、准确地投放到各个环境执法部门,为当地水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提供有力支持。其中,连华科技清澜系列便携式水质测定仪可以广泛应用于各种污水检测环境,可精准测定包括COD、氨氮、总磷、总氮、浊度、色度、悬浮物、总氯、氰化物、重金属、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等水质指标。除此之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生态环境执法装备能力建设项目(二期)预算金额总计523.14万元。其中便携式水质快速检测仪53台为银川连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功中标,用于各种生活及工业污水的COD、氨氮、总磷、总氮、浊度的检测;流量计(明渠流量计)53台,流量计(明渠流量计)53台为海阳市启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成功中标,用于环境执法人员对污水处理、排放企业在线监测系统中的流量监测单元(在线流量计)进行比对以及校准核对,不需要停产,也可适应于九种基本堰型:三角堰、矩形堰、等宽堰、矩形宽顶堰、圆宽顶堰、三角形剖面堰、平坦 V 型堰、巴歇尔槽、无喉道槽选取;同时将环境条件(温度、气压)、地理位置(经纬度)纳入比对数据系统,使测量比对结果更具有代表性;便携式水质采样设备48台为北京市格雷斯普科技开发公司成功中标,用于实现自动采样、冷藏(冷冻)、远程控制、密码锁、视频监控等功能;水质快检试剂包100台为山东格林凯瑞精密仪器有限公司成功中标,用于检测水质中各种含量,能够快速、简便,检测结果容易判断,易于携带,便于现场测试,流动服务。以上中标公司均为中小企业。
  • 保定市生态环境局本级2878.35万元采购红外热成像仪,BOD测定仪
    详细信息 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装备项目(A、B、C包)公开招标公告 河北省-保定市 状态:公告 更新时间: 2024-02-06 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装备项目(A、B、C包)公开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 2024-02-06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HBJJ-2024-001 项目名称: 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装备项目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 28783500.00 最高限价: 28783500 采购需求: 完善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体系,全面推进大气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装备标准化建设,采购大气污染防治执法设备共计280套,其中流量计39套、红外摄像机42套、热成像仪19套、粉尘快速测定仪48套、多参数气体测定仪27套、手持光离子化检测仪45套、油气回收三项检测仪14套、微风风速仪46套。 本项目共划分为3个包,其中A包:506.65万元,流量计(烟气流速仪)、红外摄像机(红外热成像仪-非制冷)、粉尘快速测定仪、手持光离子化检测仪(PID-检出限1PPB)、油气回收三项检测仪(油气回收多参数检测仪)、微风风速计(热球风速仪);B包:675万元,多参数气体测定仪(环境空气多气体检测仪-含16种气体以上传感器);C包:1696.7万元,热成像仪(红外VOC成像仪-制冷型);具体要求详见“第三章采购需求”。 合同履行期限: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0日历天内完成供货、安装及调试。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0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A包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B包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C包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对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概算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 2024年02月07日至 2024年02月19日, 9-12-12-17(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 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方式: 其它 售价: 0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4年02月29日10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 保定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信息平台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 五、开启 时间: 2024年02月29日10点30分 地点: 保定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信息平台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七、其他补充事宜 注:评标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实行双盲评审:评审专家统一从全省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实现评审专家“盲抽”;评审专家在不知晓投标供应商信息情况下进行评审,实现评审过程“盲评”,以制度机制保证机会平等。 1、有意愿的供应商须在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http://ggzy.hebei.gov.cn/hbggfwpt/)上进行市场主体(交易响应方)注册,并办理数字证书(CA)。(技术支持电话:400-998-0000,河北CA技术服务电话:400-707-3355)。 2、本项目为电子招投标,完成注册并办理CA后供应商凭CA密钥登录电子交易系统自行下载所参加项目的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格式(.BDZF)。在“保定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信息平台”中【交易业务-采购业务-采购文件下载】菜单中搜索本采购项目,并从系统中直接下载招标文件,下载成功则视为报名参与成功。供应商须随时关注平台,如本项目有信息变动,供应商未能及时获取的,后果自行负责。 3、逾期上传的或者未上传到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4、根据冀财采〔2023〕14号《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全面实行“双盲”评审实施方案》文件的要求,本项目实行技术暗标盲评,即投标文件的商务标、技术标分开制作,评标委员会按要求对商务标采取明标评审、对技术标采取暗标评审。 5、本公告发布媒体: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八、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保定市生态环境局本级 地址: 保定市 联系方式: 王佳宁 0312-305344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河北竣捷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常玉路8号荣盛华府A区2号楼402 联系方式: 张玉梅 0311-6779385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张玉梅 电 话: 0311-67793856 × 扫码打开掌上仪信通App 查看联系方式 基本信息 关键内容:红外热成像仪,BOD测定仪 开标时间:2024-02-29 10:30 预算金额:2878.35万元 采购单位:保定市生态环境局本级 采购联系人:点击查看 采购联系方式:点击查看 招标代理机构:河北竣捷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点击查看 代理联系方式:点击查看 详细信息 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装备项目(A、B、C包)公开招标公告 河北省-保定市 状态:公告 更新时间: 2024-02-06 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装备项目(A、B、C包)公开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 2024-02-06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HBJJ-2024-001 项目名称: 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装备项目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 28783500.00 最高限价: 28783500 采购需求: 完善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体系,全面推进大气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装备标准化建设,采购大气污染防治执法设备共计280套,其中流量计39套、红外摄像机42套、热成像仪19套、粉尘快速测定仪48套、多参数气体测定仪27套、手持光离子化检测仪45套、油气回收三项检测仪14套、微风风速仪46套。 本项目共划分为3个包,其中A包:506.65万元,流量计(烟气流速仪)、红外摄像机(红外热成像仪-非制冷)、粉尘快速测定仪、手持光离子化检测仪(PID-检出限1PPB)、油气回收三项检测仪(油气回收多参数检测仪)、微风风速计(热球风速仪);B包:675万元,多参数气体测定仪(环境空气多气体检测仪-含16种气体以上传感器);C包:1696.7万元,热成像仪(红外VOC成像仪-制冷型);具体要求详见“第三章采购需求”。 合同履行期限: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0日历天内完成供货、安装及调试。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0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A包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B包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C包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对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概算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 2024年02月07日至 2024年02月19日, 9-12-12-17(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 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方式: 其它 售价: 0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4年02月29日10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 保定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信息平台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 五、开启 时间: 2024年02月29日10点30分 地点: 保定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信息平台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七、其他补充事宜 注:评标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实行双盲评审:评审专家统一从全省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实现评审专家“盲抽”;评审专家在不知晓投标供应商信息情况下进行评审,实现评审过程“盲评”,以制度机制保证机会平等。 1、有意愿的供应商须在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http://ggzy.hebei.gov.cn/hbggfwpt/)上进行市场主体(交易响应方)注册,并办理数字证书(CA)。(技术支持电话:400-998-0000,河北CA技术服务电话:400-707-3355)。 2、本项目为电子招投标,完成注册并办理CA后供应商凭CA密钥登录电子交易系统自行下载所参加项目的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格式(.BDZF)。在“保定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信息平台”中【交易业务-采购业务-采购文件下载】菜单中搜索本采购项目,并从系统中直接下载招标文件,下载成功则视为报名参与成功。供应商须随时关注平台,如本项目有信息变动,供应商未能及时获取的,后果自行负责。 3、逾期上传的或者未上传到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4、根据冀财采〔2023〕14号《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全面实行“双盲”评审实施方案》文件的要求,本项目实行技术暗标盲评,即投标文件的商务标、技术标分开制作,评标委员会按要求对商务标采取明标评审、对技术标采取暗标评审。 5、本公告发布媒体: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八、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保定市生态环境局本级 地址: 保定市 联系方式: 王佳宁 0312-305344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河北竣捷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常玉路8号荣盛华府A区2号楼402 联系方式: 张玉梅 0311-6779385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张玉梅 电 话: 0311-67793856
  • 大同市生态环境局灵丘分局115.00万元采购红外热成像仪,BOD测定仪
    详细信息 大同市生态环境局灵丘分局执法装备标准化建设项目的采购公告 山西省-大同市-灵丘县 状态:公告 更新时间: 2023-08-21 招标文件: 附件1 项目概况 大同市生态环境局灵丘分局执法装备标准化建设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山西政府采购平台(https://login.sxzfcg.zcygov.cn/user-login/#/login)上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3年9月11日14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上传)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1402992023AGK00281(BHZB-2023-DTZC/018) 2.项目名称:大同市生态环境局灵丘分局执法装备标准化建设项目 3.预算金额:1150000元 4.采购需求: 序号 设备名称 数量 单位 1 热成像仪 1 台 2 粉尘快速测定仪 2 台 3 多参数气体检测仪 2 台 4 油气回收三项检测仪 2 台 5 微风风速仪 2 台 6 无人机 1 台 采购范围包括货物的供应、运输、安装、调试、培训和售后服务等。具体报价范围及所应达到的要求,以本招标文件中商务、技术和服务的相应规定为准。 注:上述表格中未特别标注为“进口产品”字样的,均必须采购国产产品。所采购的货物必须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 5.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6.合同履行期限(交货期):签订合同后30个日历天 7.质保期:三年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招标文件 1.获取时间:2023年8月22日00时00分00秒至2023年8月29日00时00分00秒(北京时间) 2.获取地点 山西政府采购平台(https://login.sxzfcg.zcygov.cn/user-login/#/login)线上获取。 3.获取方式:在线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请按照以下步骤免费获取招标文件: (1)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山西分网完成注册,已完成注册的请跳过此步骤; (2)请于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时间前(北京时间,下同),进入山西政府采购平台(https://login.sxzfcg.zcygov.cn/user-login/#/login)使用企业数字证书(CA)在网上获取招标文件。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1.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2023年9月11日14点30分(北京时间); 2.电子投标文件提交:投标文件需在提交截止时间前在山西政府采购平台投标客户端(http://www.ccgp-shanxi.gov.cn/sxCategory15/sxCategory202/sxCategory20201/327.html)完成递交(上传),提交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上传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 3.方式:开标前登陆山西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hanxi.gov.cn/),在规定时间内解密电子投标文件,解密设备及网络环境由投标人自行准备。 4.开标地点:线上开标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1.本次公告在《山西省政府采购网》发布。针对本项目的质疑需一次性提出,多次提出将不予受理。2.投标人可在山西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hanxi.gov.cn/home.html)“办事指南”查看CA申领、相关操作手册及下载电子投标客户端。3.本次招标为全流程电子招投标。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大同市生态环境局灵丘分局 地 址:大同市灵丘县 联系方式:卢兵1359302335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并辉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大同市平城区前进街桐城金域15号写字楼华银大厦9层 联系方式:0352-5052368 3.项目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项目联系人:李冉冉 电 话:0352-5052368附件信息: 招标文件.pdf494.9K × 扫码打开掌上仪信通App 查看联系方式 基本信息 关键内容:红外热成像仪,BOD测定仪 开标时间:2023-09-11 14:30 预算金额:115.00万元 采购单位:大同市生态环境局灵丘分局 采购联系人:点击查看 采购联系方式:点击查看 招标代理机构:并辉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点击查看 代理联系方式:点击查看 详细信息 大同市生态环境局灵丘分局执法装备标准化建设项目的采购公告 山西省-大同市-灵丘县 状态:公告 更新时间: 2023-08-21 招标文件: 附件1 项目概况 大同市生态环境局灵丘分局执法装备标准化建设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山西政府采购平台(https://login.sxzfcg.zcygov.cn/user-login/#/login)上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3年9月11日14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上传)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1402992023AGK00281(BHZB-2023-DTZC/018) 2.项目名称:大同市生态环境局灵丘分局执法装备标准化建设项目 3.预算金额:1150000元 4.采购需求: 序号 设备名称 数量 单位 1 热成像仪 1 台 2 粉尘快速测定仪 2 台 3 多参数气体检测仪 2 台 4 油气回收三项检测仪 2 台 5 微风风速仪 2 台 6 无人机 1 台 采购范围包括货物的供应、运输、安装、调试、培训和售后服务等。具体报价范围及所应达到的要求,以本招标文件中商务、技术和服务的相应规定为准。 注:上述表格中未特别标注为“进口产品”字样的,均必须采购国产产品。所采购的货物必须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 5.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6.合同履行期限(交货期):签订合同后30个日历天 7.质保期:三年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招标文件 1.获取时间:2023年8月22日00时00分00秒至2023年8月29日00时00分00秒(北京时间) 2.获取地点 山西政府采购平台(https://login.sxzfcg.zcygov.cn/user-login/#/login)线上获取。 3.获取方式:在线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请按照以下步骤免费获取招标文件: (1)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山西分网完成注册,已完成注册的请跳过此步骤; (2)请于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时间前(北京时间,下同),进入山西政府采购平台(https://login.sxzfcg.zcygov.cn/user-login/#/login)使用企业数字证书(CA)在网上获取招标文件。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1.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2023年9月11日14点30分(北京时间); 2.电子投标文件提交:投标文件需在提交截止时间前在山西政府采购平台投标客户端(http://www.ccgp-shanxi.gov.cn/sxCategory15/sxCategory202/sxCategory20201/327.html)完成递交(上传),提交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上传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 3.方式:开标前登陆山西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hanxi.gov.cn/),在规定时间内解密电子投标文件,解密设备及网络环境由投标人自行准备。 4.开标地点:线上开标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1.本次公告在《山西省政府采购网》发布。针对本项目的质疑需一次性提出,多次提出将不予受理。2.投标人可在山西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hanxi.gov.cn/home.html)“办事指南”查看CA申领、相关操作手册及下载电子投标客户端。3.本次招标为全流程电子招投标。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大同市生态环境局灵丘分局 地 址:大同市灵丘县 联系方式:卢兵1359302335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并辉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大同市平城区前进街桐城金域15号写字楼华银大厦9层 联系方式:0352-5052368 3.项目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项目联系人:李冉冉 电 话:0352-5052368附件信息: 招标文件.pdf494.9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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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

    [font=???’???¥??a€????????¢?¢a€??????1???’???¤??a€????????¢?¢a€????…a€? !important]各市(州)生态环境局,驻厅纪检监察组、厅机关各处(室)、各监察专员办和直属单位:[/font]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我厅在2019年发布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基础上,修正编制了《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已经生态环境厅第2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align=right]四川省生态环境厅[/align][align=right]2022年9月30日[/align][align=center][font=???’???¥??a€????????¢?¢a€??????1???’???¤??a€????????¢?¢a€????…a€? !important]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font][/align]第一条?为推进依法行政,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我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第三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办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全面、客观调查,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和过罚相当的原则。第四条?本标准采用二维叠加函数计算处罚金额。根据违法行为构成要素和情节,设定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裁量因子的设定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一)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及社会影响程度;(二)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三)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五)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六)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办理本标准中列举的二十一类环境违法案件时,应当全面调取有关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处罚裁量的证据,通过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计算处罚金额;办理其他环境违法案件时通过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计算处罚金额;确实无法收集到证据的裁量因子除外。处罚金额按“百元”取整。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一)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对执法人员进行威胁、辱骂、殴打、恐吓或者打击报复的;(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造成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环境影响后果的;(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反响的;(四)其它具有从重情形的。具有从重情形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可以上浮10%以内执行,但处罚金额不得超过法定处罚金额上限。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责任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有从轻或者减轻情形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应当下浮20%以内执行。第七条?初次违法,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且按照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二)未按照规定时限、内容公开环境信息,且按照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三)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且按照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四)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填报排污信息,且按照要求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五)除第一类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放射性物质、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之外,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或者大气污染物倍数在0.2倍以内、日污水排放量在0.1吨以内、pH值大于等于5或者小于等于9.5、噪声超标在3分贝以内,且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的;(六)已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但未按照规定将应急预案备案或者开展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且按照要求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七)涉及民生、公共利益或者生产安全等需要无法实施停产,因设施故障、维修等原因导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但及时主动书面报告并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八)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停止建设、停止生产或者实施关停等措施的;(九)建设项目“未验先投”,已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项目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停止生产,及时开展验收工作或者实施关停等措施的;(十)不属于国家或四川省地下水监测网点,已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但未按照规定开展监测,且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的;(十一)未按照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且按照要求整改的;(十二)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未建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台账,且按照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十三)产生一般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且按照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十四)已核发排污许可证,未按照规定提交执行报告,且按照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十五)其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情形。第八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第九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办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提交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情形的证据材料。第十条?对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时,应当遵守本裁量标准,对各裁量因子的选取和证据进行认真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进行集体讨论时,应当对处罚裁量情况进行审议。第十一条?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对行政处罚案卷的抽查、考评以及对督办案件的审查等形式,加强对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裁量标准适用的指导。第十二条?本标准所称“以上”“以下”“以内”等均含本数。第十三条?法律条文中未规定处罚幅度下限金额的违法行为,不适用裁量公式,应当根据本标准规定的裁量原则进行裁量。第十四条?本标准由四川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标准自2022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版)》(川环发〔2019〕58号)同时废止。附件:[img]http://sthjt.sc.gov.cn/default/images/icon16/doc.gif[/img][url=http://sthjt.sc.gov.cn/sthjt/c103964/2022/10/8/121eac591ac94056ab0214656c39d54b/files/d67347cafe014053aeee177df4a3e2e7.doc]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表[/url]

  •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的通知

    各市生态环境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2023年7月4日(此件公开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第一条 为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法律、规章、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我区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本规则及其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量化、补充本规则及裁量基准。法律、法规、规章对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合理、过罚相当、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 本规则根据违法行为构成要素和情节,设定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基准,裁量因子的设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二)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三)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四)违法行为持续的时间;(五)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六)当事人是初次违法还是再次违法;(七)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第五条 本规则采用固定裁量公式计算罚款金额。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办理本规则附件中二十一类特定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时,应当通过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基准计算罚款金额;办理其他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时,应当通过共性和修正裁量基准计算罚款金额。第六条 罚款金额的计算。(一)综合考虑违法行为情节、后果的严重程度和违法主体特点,确定各个性裁量基准、共性裁量基准、修正裁量基准中裁量因子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违法行为在同一裁量因素或者修正因素内同时有多个裁量因子的,按照裁量等级最高的取值。无法确定或者对应个性裁量基准中的裁量因素,裁量等级不取值或者按照最低的裁量等级取值。共性裁量基准、修正裁量基准中的所有裁量因素和修正因素,应当确定裁量因子的裁量等级数值,应当取值的裁量因子无法确定的,按照最低的裁量等级取值。(二)将相关个性裁量基准、共性裁量基准和修正裁量基准的裁量等级数值代入裁量公式,计算出与违法行为情节、后果相匹配的处罚金额。公式系数计算按照“四舍五入”法取值到小数点后3位,公式计算的裁量处罚金额舍去小数点后取整到“元”。计算出的裁量处罚金额超出法定的处罚幅度的,按照法定处罚幅度的上限、下限取值。(三)“排污超标状况”存在多个污染因子超标的,以超标倍数最高的污染因子进行等级裁量,“小时烟气流量”以超标当日在线小时烟气流量最高值认定,“水日排放量”以超标当日在线废水排放量认定。实际小时烟气流量和日排水量无法认定的,依次以排污许可证、环评文件、人工监测数据、污染源普查数据及其他方式核定。(四)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实际排放总量以各级负责总量核定的部门认定为准。(五)固定裁量公式计算1.裁量公式:X=N+(M-N)×[(A-1)/4]×(0.6+B)X:裁量处罚金额M:法定处罚上限N:法定处罚下限,无下限的取值为0A:裁量系数B:修正系数2.裁量系数A根据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事实,选择违法行为对应的个性裁量基准、共性裁量基准,由裁量因子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计算裁量系数A:(1)A=50%×共性裁量基准中违法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因子的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2)本次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前两年内有同一违法行为的(以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或者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裁量系数A按照以下方式计算:A=50%×首要因子的裁量等级数值(首要因子为裁量等级数值最高的裁量因子)+50%×其他裁量因子的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3.修正系数B修正裁量基准包括:主观过错程度、改正态度、补救措施、经济承受度、产业结构类型5项,裁量等级数值从-2到2。B=(修正裁量基准中的裁量因子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之和/10)×40%。第七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运用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发建设的相关信息系统,实现裁量工作的高效、便捷、准确。第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或者自治区经济发展、优化营商、企业运营等宏观形势和政策要求及相关阶段性专项行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情况,经集体审议,可以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上、下浮30%以内执行,但不得超出法定的处罚幅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条 当事人在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规定的陈述申辩期限内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并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主要媒体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书面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经集体审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10%以内执行,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的罚款数额。第十条 当事人同时具备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从轻处罚条件的,可以同时适用从轻处罚的规定,合并计算下浮比例,但最终的罚款数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的罚款数额。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用第九条规定的从轻处罚:(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属于适用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属于适用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四)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性规定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式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六)同一时间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其中一个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存在本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的;(七)自上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再次出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八)之前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尚未完全履行的;(九)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不得适用从轻处罚的。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提供相应材料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实后,不予行政处罚:(一)建设项目位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规定的环境敏感区之外,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或者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尚在建设期间,或者已经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现场检查发现后立即停止建设或者恢复原状的;(二)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在发现后5个工作日内改正的;(三)建设单位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在发现后一个月内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四)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经现场检查发现后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改正,或者已经组织实施比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更优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五)建设项目(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批准,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经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建成并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但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自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经责令改正后在三个月内完成验收的;(六)除第一类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放射性物质、重金属、病原体、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之外,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超标幅度不超过10%(pH值大于等于5.5且小于等于9.5),且在现场检查指出后的次日完成整改的;(七)除第一类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放射性物质、重金属、病原体、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之外,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幅度不超过10%,且在现场检查指出后的次日完成整改的;(八)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超标幅度不超过1分贝,且在现场检查指出后的次日完成整改的;(九)排污单位因突发故障等因素导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在突发故障发生后24小时内及时报告并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且日均值未超标的;(十)重点排放单位因银行账户被冻结等不可抗力因素,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十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在现场检查指出后及时改正的;(十二)按照裁量公式计算的罚款金额为零的;(十三)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当事人提供相应材料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实后,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一)排污单位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经责令改正后5个工作日内改正的;(二)排污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在发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三)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经责令改正后5个工作日内改正的;(四)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所涉及的固体废物不属于有毒有害物质,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不超过20日,经责令改正后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完成改正的;(五)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在现场检查指出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不含公开内容弄虚作假行为);(六)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在现场检查指出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不含公开内容弄虚作假行为);(七)企业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在现场检查指出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不含公布内容弄虚作假行为);(八)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在现场检查指出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不含公开内容弄虚作假行为);(九)排污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在现场检查指出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不含公开内容弄虚作假行为);(十)企业事业单位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在现场检查指出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不含公开内容弄虚作假行为);(十一)企业不披露环境信息,或者披露的环境信息不真实、不准确,在现场检查指出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不含披露内容弄虚作假行为);(十二)企业披露环境信息不符合准则要求,在现场检查指出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不含披露内容弄虚作假行为);(十三)企业披露环境信息超过规定时限,在现场检查指出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不含披露内容弄虚作假行为);(十四)企业未将环境信息上传至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在现场检查指出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不含披露内容弄虚作假行为);(十五)企业事业单位已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但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在现场检查指出后10个工作日内整改的;(十六)企业事业单位已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但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在现场检查指出后10个工作日内整改的;(十七)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在现场检查指出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十八)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在现场检查指出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十九)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在现场检查指出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二十)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在现场检查指出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二十一)擅自堆放工业固体废物,堆放

  •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

    为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近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以下简称《规则(2023版)》),并将于2023年7月15日起施行。《规则(2023版)》结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要求,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原则,在上一版本裁量规则的基础上,从扩大裁量适用范围、提升裁量精准度、增加不予处罚和可以不予处罚情形等方面进行补充完善细化。《规则(2023版)》分为裁量规则、裁量基准两部分内容。裁量规则由原来的十四条,修订为十九条。[b]一是调整裁量计算公式。[/b]将裁量计算方式的内容由裁量基准调整至裁量规则中,使裁量规则的结构更加合理。同时,对原规则裁量公式中的裁量系数、裁量因子、裁量比例进行调整,区分不同的违法行为适用的裁量系数,使计算后的行政处罚数额更加科学,既切合我区当前经济发展形势的实际和生态环境安全的要求,又可有效打击屡犯、重犯等具有恶劣情节的违法行为。[b]二是明确予以上下浮的政策文件适用范围,对政策文件的类型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b]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或者自治区经济发展、优化营商、企业运营等宏观形势和政策要求及相关阶段性专项行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情况,经集体审议,可以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上、下浮30%以内执行,但不得超出法定的处罚幅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b]三是增加公开道歉守法承诺从轻处罚的内容。[/b]当事人在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规定的陈述申辩期限内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并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主要媒体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书面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经集体审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10%以内执行,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的罚款数额。[b]四是设定从轻处罚的适用规则。[/b]当事人同时具备《规则(2023版)》规定的从轻处罚条件的,可以同时适用从轻处罚的规定,合并计算下浮比例。但当事人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属于适用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属于适用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等九种情形的,不适用第九条规定的从轻处罚。[b]五是增加不予处罚的情形规定。[/b]优化不予处罚的情形规定,在原9类免于处罚情形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28类不予处罚的情形规定。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严格遵循相关法律对违法行为的具体表述,将相关情形具体分为13种“不予处罚”、24种“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b]六是修改法律适用的原则。[/b]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要求,《规则(2023版)》对法律适用的原则进行了修改,规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b]七是补充对专有名词的解释。[/b]《规则(2023版)》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不良社会影响、初次违法等作了规范化的解释,更有利于环境行政执法的需要。《规则(2023版)》对裁量基准作了全新修改和补充,增加了裁量内容,拓宽了裁量空间,完善了裁量因子,细化了裁量标准。[b]一是将概括型环境违法行为分类,修订为具体型环境违法行为分类。[/b]环境违法行为分类的种类由原来的14类调整为21类,分类的标准更加具体和清晰。[b]二是增加裁量权调整的环境违法行为的覆盖面。[/b]将目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广西地方性法规规定的所有涉及行政处罚裁量的环境违法行为均纳入其中,具体包括21大类、370种环境违法行为。[b]三是优化裁量因子的设定。[/b]针对每一项违法行为,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和特征,区分具体违法情节,设定与其相适应而特定的裁量因子。[b]四是增加“情节严重的情形”的裁量因素。[/b]明确界定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具体适用裁量因子。五是调整框架结构。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将个性裁量基准划分为违法行为、违反条款、处罚依据、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等六个部分,使得裁量基准更加科学、准确和直观,同时易于环境行政执法实践操作。下一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将全面推动《规则(2023版)》贯彻落实,进一步完善配套制度,提升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能力,提高规范化执法水平。同时,强化行政处罚的教育功能,坚持严格执法与服务引导并重,营造推动自觉守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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