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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卫生监督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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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卫生监督机相关的资讯

  • 县级卫生监督机构体系建设主要执法装备配置清单
    江苏金坛市亿通电子有限公司专业销售县级卫生监督机构体系建设主要执法装备配置,具体型号及价格请来电咨询,0519-82616366 82616576一 公共场所序号设备名称型号测定范围参考价格(元)1光离子化检测仪18001ppb~20000ppm,0.001~20000mg/m3锂电池长达30小时使用520002便携式一氧化碳检测仪ET-COCO:0~200ppm,0.1ppm内置采样泵,报警,数字显示98003便携式二氧化碳检测仪CEA-8000-5000ppm精度:读数的± 3.0%或± 10ppm内置泵,带报警,数字显示98004声级计TES1352A30-130db6檔位,间隔 10-dB30-80dB/40-90dB/50-100dB/60-110dB/70-120dB/80-130dB34005氡监测仪10270.1~999 pCi/l3.7~37000Bq/m3带专用袖珍打印机98006智能空气微生物采样器ETW-6A0-30L/min,带6级采样头采样三角架和两个托盘数字式流量和定时设置180007数字可吸入颗粒分析仪ED-6C激光法,内置泵和PM10切割器0.001~150 mg/m3彩色触摸屏显示实时的质量浓度实时图形显示,带电脑接口和打印,软件,数据存储500组250009微波漏能仪ML-91900MHz~12.4GHz690010余氯比色计S-CL501B游离余氯,总余氯0.01-5.0mg/L &le 3%± 0.01280011臭氧检测仪ET-O30.01~5.00mg/L,3%± 0.011100012便携式二氧化氯检测仪ET-CL20.02-10mg/L&le 3%± 0.011100013浊度计WGZ-2B0.00-50FTU,示值精度:0.00110万小时长寿命光源480014ORP测定仪SX751-1000~+1000mV± 1mV390015结合性余氯测定仪S-CL501B0.01-5.0mg/L&le 3%± 0.01280016表面温度计F61-18℃~275℃138017数字式照度计TES-1330A0.01-20000 LUX120018数字微风仪BYWF-20010~5m/s,0.01m/s180019数字温湿度计TES-1360-40~+60℃,0~100%RH250022便携式紫外线强度计UV254M 储存功能,波长: 254 nm量程:1uW/cm~40mw/cm27600二 饮用水序号设备名称型号测定范围参考价格(元)1便携式电导仪DDS -11A 0~1999us/cmPH/MV/电导率/溶解氧测量仪36002浊度仪WGZ-2B0.00-50FTU,示值精度:0.00110万小时长寿命光源48003水质速测箱88型铝、联胺、硫化物、铅、银、砷、锌、铁、锰、余氯、总氯、六价铬、甲醛、氟化物、耗氧量、镉等可检测18个参数49004便携式酸度计PHS-3C0.00~14.0022005多参数水质测定仪ET-051.国家标准方法2.检测时间:5-30分钟3.大屏幕液晶中文显示,内置充电电池,具有测量、设置、记录、保存和数据统计处理功能。4.可现场定量检测出水质多种参数。 280007便携式锰检测仪GDYS-101SM1.国家标准方法2.检测时间10分钟3.测定下限:0.05mg/L4.测定范围:0.00~5.00mg/L15008便携式二氧化氯检测仪ET-CLO20.02-10mg/L,&le 3%± 0.01内置泵,带报警,数字显示110009便携式臭氧检测仪ET-O30.01~5.00mg/L? &le 3%± 0.01内置泵,带报警,数字显示1100010便携式三氮检测仪S-3N氨氮,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0.02~6mg/L,0.01 mg/L480011便携式铁检测仪GDYS-101ST0.00-3.00mg/L,0.10mg/L150012便携式总硬度检测仪GDYS-102SB测定下限:1.0mg/L测定范围:0.0-500.0mg/L测量精度:± 5%800三 学校卫生序号设备名称型号测定范围 参考价格(元)1一氧化碳分析仪GXH-3011CO:0~100ppm 0.1ppm内置泵,带报警,数字显示19800 二氧化碳检测仪CEA-800CO2:0~5000ppm 1ppm内置泵,带报警,数字显示98002声级计TES1352A30-130db6档位,间隔 10dB30-80dB/40-90dB/50-100dB/60-110dB/70-120dB/80-130dB34003数字式照度计TES-1330A0.01-20000 LUX12004数字微风仪BYWF-20010~5m/s,0.01m/s13805数字温湿度计TES-1360-40~+60℃,0~100%RH25006测距仪D3A0.3-100m± 5mm3980四 医疗执法与传染病监督序号设备名称型号测定范围参考价格(元)1余氯测定仪967340.00-2.5 mg/L0.00~10.00mg/L Cl238002便携式紫外线强度计UV254M储存功能,波长: 254nm量程:1uW/cm~40mw/cm276003环氧乙烷分析仪ET-C2H4O0~100ppm内置泵,带报警,数字显示内置泵,带报警,数字显示110004ATP荧光检测仪(台式)PI-102检测精度:1× 10-18mole atp相对发光值:1-107RLUATP残留量:1-107amole菌落总数:5-106cfu大肠菌群:1-106cfu大肠杆菌:0-106cfu培养7小时650005尘埃粒子计数仪 ZHJ-B中文界面,同时测量六个通道数据,10000个数据记录0.3至10&mu m可调0.3/0.5/1/3/5/10&mu m280006温湿度计TES-1360-40~+60℃,0~100%RH25007压差仪5815量程:-3735~+3735Pa压力分辨率:0.1Pa精度:± 1.5%(在10.16m/s 下)误差:± 0.01mmHg,读数的± 1%± 1Pa69008风速仪AVM-010~45m/s13809照度计TES-1330A0.01-20000 LUX1200五 放射卫生序号设备名称型号测定范围参考价格(元)2环境&gamma 、X线剂量率仪ET900相对固有误差:± 10%2、非线性:<8%3、能量响应:35Kev~3Mev&le ± 30%4、测量范围: 剂量率:0.01~1500&mu Sv/h累计剂量:0.001~9999mSv5、带电脑接口和打印,软件168003个人剂量报警仪900剂量范围0.1-9999mSv带电脑接口和打印,78004便携式表面污染仪(推荐)XH-32060~9999 CPS计数:1~106-1探测效率:E&alpha &ge 30%?本底&le 3cpmE&beta &ge 30%本底&le 150cpm18000六 健康相关产品序号设备名称型号测定范围参考价格(元)1测距仪D3A0.3-100m± 5mm39802便携式紫外线强度计UV254M储存功能,波长: 254nm量程:1uW/cm~40mw/cm276003臭氧检测仪ET-O30.0-1.0 0-5.0ppm&le ± 5%内置泵,带报警,数字显示110004激光尘埃粒子计数器ZHJ-B中文界面,同时测量六个通道数据10000个数据记录0.3至10&mu m可调0.3/0.5/1/3/5/10&mu m280005ATP检测仪SURE PLUS检测精度:5× 10-16mole atp本底:小于2RLU大肠菌群:1-106cfu培养7小时230006数字式照度计TES-13300.01-20000 LUX12007声级计TES1352A30-130db,6檔位,间隔 10-dB30-80dB/40-90dB/50-100dB/60-110dB/70-120dB/80-130dB34008直读式干湿温度计 TES-1360-20℃~70℃;5~95%RH 25009风速仪AVM-010~45m/s138010微差压计5815量程:-3735~+3735Pa压力分辨率:0.1Pa精度:± 1.5%(在10.16m/s 下)误差:± 0.01mmHg,读数的± 1%± 1Pa6900七 职业卫生序号 设备名称 型号测定范围 参考价格(元)1突发事故检测箱EY-YJ含电动采样泵一个,检测气管50只,Qfit定性密合度测试仪一件、3M-6200双滤盒过滤式半面具一个。68002数字式测尘仪ED-3C0.01~100 mg/m3带电脑接口和打印,软件,数据存储500组23000 5二氧化碳分析仪CEA-8000-4000ppm精度:读数的± 3.0%或± 50ppm98006智能复合气体检测仪ET-O4电化学配置:CO,、H2S、SO2、CO2、传感器、定性密合度测试仪和采样泵内置泵,带报警,数字显示280008直读式干湿温度计TES-1360-20℃-70℃;5-95%RH25009辐射热计MR-50~10kW/m21800八 食品安全序号设备名称型号测定范围参考价格(元)1食品中心温度计WT-1-50~300℃2002微型激光测温仪F561-ch-18~400℃19803食品酸度计(带校准试剂)HI98103测量范围:0.00~14.00pH解析度:0.01pH精度:± 0.2pH标准EMC偏差:± 0.1pH75004便携式甲醇速测仪GDYQ-105S国标改良法0.00-0.20g/100mL测量精度:± 5%25006食品安全快速检测箱GDYQ-100CX见附件165007食品采样箱BY-SW食物中毒样品、食品(卤味、糕点、餐具等)的采样含有微型天平、酒精等、高压灭菌罐、接种棒无菌培养皿等。 铝合金箱体460011微生物快速检测系统PI-102检测精度:1× 10-18mole atp相对发光值:1-107RLUATP残留量:1-107amole菌落总数:5-106cfu大肠菌群:1-106cfu大肠杆菌:0-106cfu培养7小时65000 江苏金坛市亿通电子有限公司地 址:金坛市经济开发区华兴路180号 邮编:213200电 话:0519-82616366 82616576 传 真:0519-82613699E-mail:1318436540@qq.com 联系QQ:1318436540网址:www.kx17.net.cn www.eltong.com
  • 河南地区县级卫生采购计划选择金坛亿通
    河南地区的县级卫生机构选配计划可以选择金坛亿通哦!!! 金坛亿通专业生产厂家。。。。。。。县级卫生监督机构体系建设主要执法装备配置清单江苏金坛市亿通电子有限公司专业销售县级卫生监督机构体系建设主要执法装备配置,具体型号及价格请来电咨询,0519-82616366 82616576一 公共场所 序号设备名称型号测定范围参考价格(元)1光离子化检测仪18001ppb~20000ppm,0.001~20000mg/m3锂电池长达30小时使用520002便携式一氧化碳检测仪ET-COCO:测量范围0~200ppm,精度:0.1ppm内置采样泵,报警,数字显示98003便携式二氧化碳检测仪CEA-800测量范围:0-5000ppm精度:1ppm内置采样泵,带报警,数字显示98004甲醛检测仪ET-102测量范围:0-10.00ppm(或者19.99 ppm)精度:0.01ppm内置采样泵,带报警,数字显示13000 5氨气检测仪ET-NH3测量范围:0-100ppm精度:0.1ppm内置采样泵,带报警,数字显示13000 6声级计TES1350A30-130db6檔位,间隔 10-dB30-80dB/40-90dB/50-100dB/60-110dB/70-120dB/80-130dB34007氡监测仪10270.1~999 pCi/l3.7~37000Bq/m3带专用袖珍打印机98008智能空气微生物采样器ETW-6A流量范围:0-30L/min,数字流量计带6级采样头采样三角架和两个托盘数字式流量和定时设置180009数字可吸入颗粒分析仪ED-6C激光法,内置泵和PM10切割器0.001~150 mg/m3彩色触摸屏显示实时的质量浓度实时图形显示,带电脑接口和打印,软件,数据存储200组2500010智能复合气体检测仪ET-O4电化学配置:CO,、H2S、SO2、CO2、传感器、定性密合度测试仪和采样泵内置泵,带报警,数字显示2800010微波漏能仪ML-91900MHz~12.4GHz690011余氯比色计S-CL501B游离余氯,总余氯0.01-5.0mg/L &le 3%± 0.01280011臭氧检测仪ET-O30.01~5.00mg/L,3%± 0.01内置采样泵,带报警,数字显示1100012便携式二氧化氯检测仪ET-CLO20.02-10mg/L&le 3%± 0.01内置采样泵,带报警,数字显示1100013浊度计WGZ-2B0.00-50FTU,示值精度:0.00110万小时长寿命光源480014ORP测定仪SX751-1000~+1000mV± 1mV390015结合性余氯测定仪S-CL501B0.01-5.0mg/L&le 3%± 0.01280016表面温度计F61-18℃~275℃138017数字式照度计TES-1330A0.01-20000 LUX120018数字微风仪BYWF-20010~5m/s,0.01m/s280019数字温湿度计TES-1360-40~+60℃,0~100%RH250022便携式紫外线强度计UV-B 储存功能,波长: 254 nm量程:1uW/cm~40mw/cm22800
  • 烟台首家县级卫生实验室通过国家复评审
    近日,莱阳市卫生实验室顺利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委组织的复评审。据了解,这是烟台市首家通过国家认可的县级卫生实验室,将为该市企业产品出口、疾病控制提供更加准确、快速、方便的检验检测服务。  该实验室有专业技术人员达12人,先后投资400余万元对实验室进行扩建改造和设备更新,扩建面积400多平方米,购置离子色谱、气相色谱等实验仪器10余台(件)。  目前,实验室业务用房达到1048平方米,配备先进仪器设备257套,能够开展食品、水质、土壤等3类产品152个参数的检测,通过资质认定的项目包括10大类182种产品2710个子项目,提升了该市卫生检验检测工作水平。
  • 最新!卫生健康监督现场检测及执法设备配置清单
    近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布“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等2项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公布《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和管理(征求意见稿)》。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专业仪器设备及相关指标,省级、市级、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原同级卫生健康监督职能的,根据所承担的专业类别、工作类型、职责和任务应配备的现场检测及执法设备装备参照下方配置清单执行。卫生健康监督现场检测及执法设备装备配备标准序号仪器设备名称专业/检测对象A类备注省市县1总挥发性有机物测定仪 公共场所、职业卫生2222便携式气相色谱仪公共场所2223二氧化碳测定仪公共场所2224一氧化碳测定仪公共场所2225甲醛测定仪公共场所2226可吸入颗粒物分析仪(PM10)公共场所2227氨气检测仪公共场所2228氡监测仪公共场所2229空气微生物采样器(六级)公共场所222配数字流量校准装置10室内空气质量在线监测设备公共场所各级监督机构可以选配11声级计公共场所23212数字式照度计公共场所23213套帽式风量计公共场所、室内环境23214数字温湿度计公共场所、室内环境23215便携式风速仪公共场所、室内环境23216测距仪学校卫生、职业卫生44417课桌椅尺学校卫生24418便携式紫外线强度计健康相关产品、医疗机构33219紫外线强度在线检测仪健康相关产品、医疗机构23220便携式pH计生活饮用水、泳池水44421便携式浑浊度测定仪生活饮用水、泳池水24222便携式电导率仪生活饮用水24223便携式多参数水质测定仪生活饮用水22224余氯二氧化氯检测仪生活饮用水、泳池水23225便携式氧化还原电位测定仪生活饮用水、泳池水23226水质在线监测设备生活饮用水、泳池水各级监督机构可以选配27臭氧检测仪泳池水、健康相关产品、医疗机构、公共场所23228尿素快速检测仪泳池水22229温度计泳池水22230有效氯含量测定仪医疗机构24431环氧乙烷分析仪医疗机构22232ATP荧光检测仪物表洁净度、医疗机构、健康相关产品24233温度压力在线检测仪医疗机构22234激光尘埃粒子计数器医疗机构、健康相关产品22235微压差计医疗机构、健康相关产品22236便携式中子剂量仪放射卫生22县区级监督机构可以选配37便携式多气体复合式检测报警仪职业卫生22238总挥发性有机物检测仪职业卫生22239个人剂量报警仪放射卫生各级监督机构可以选配40数字测尘仪(防爆)职业卫生22241检气管(有毒气体检测管)职业卫生244配流量气泵42湿球黑球温度(WBGT)指数测定仪职业卫生22243辐射巡测仪放射卫生22244表面污染检测仪放射卫生22245便携式红外光谱气体分析仪职业卫生22246数字声级计/频谱仪(防爆)职业卫生222配标准声源47微波漏能检测仪职业卫生22248工频场强仪职业卫生22249高频场强仪职业卫生23250超高频场强仪职业卫生23251执法记录采集站监督执法222 52摄像机监督执法33253现场执法包(含手持执法终端、便携式打印机)监督执法1套/2人手持执法终端可选PDA、智能手机等54执法记录仪监督执法1套/2人各级监督机构相同标准配备55照相机监督执法2台/科室各级监督机构相同标准配备56录音笔监督执法1支/科室各级监督机构相同标准配备  注 1.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主要仪器设备清单中包含以上标注“*”的设备  2.上述省、市、县级卫生健康监督执法现场检测数量为达标要求,服务人口多、现场检测任务较重的省、市、县级疾控中心,可依据需要增加设备数量。
  • 新国家疾控局等四部门联合发文:加强公卫体系、卫生监督体系建设(附全文)
    7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和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共同编制《“十四五”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提出:  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支持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国家重大传染病防治基地和国家紧急医学救援基地建设,推动地方加强本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能力、医疗机构公共卫生能力、基层公共卫生体系和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健全以疾控机构和各类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为骨干、综合性医疗机构为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网底、防治结合的强大公共卫生体系。  要落实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改革任务,加强疾控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占比,健全公共卫生(含卫生监督)及卫生工程人员培养、准入、使用、待遇保障、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创新医防协同,实现人员通、信息通、资源通。  详见方案全文:“十四五”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十三五”以来,按照实施健康中国战略要求,中央和地方不断加大投入力度,着力强基层、补短板、优布局,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不断健全,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公平性可及性不断提升,经受住了新冠肺炎疫情考验,人民健康水平持续提高,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了坚实保障。“十四五”时期,从需求侧看,我国公共卫生安全形势仍然复杂严峻,突发急性传染病传播速度快、波及范围广、影响和危害大,慢性病负担日益沉重且发病呈现年轻化趋势,职业健康、心理健康问题不容忽视。随着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和人口老龄化加速,人民群众健康需求和品质要求持续快速增长。从供给侧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结构性问题依然突出。一是公共卫生体系亟待完善,重大疫情防控救治能力不强,医防协同不充分,平急结合不紧密 二是优质医疗资源总量不足,区域配置不均衡,医疗卫生机构设施设备现代化、信息化水平不高,基层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 三是“一老一小”等重点人群医疗卫生服务供给不足,妇女儿童健康服务、康复护理、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服务、职业病防治等短板明显 四是中医药发展基础还比较薄弱,特色优势发挥还不充分,中西医互补协作格局尚未形成。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等的要求,加快构建强大公共卫生体系,推动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提高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与保障能力,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加快提高卫生健康供给质量和服务水平,更加注重早期预防和医防协同,更加注重优质扩容和深度下沉,更加注重质量提升和均衡布局,更加注重中西医并重和优势互补,集中力量解决一批全国性、跨区域的大事、急事和难事,为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二)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围绕“十四五”时期健康中国建设总体目标,加强全国医疗卫生资源的统筹配置,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中央重点保障公共卫生、全国性跨区域医疗服务能力建设需求。地方统筹加强其它卫生项目建设。  ——关口前移医防协同。立足更精准更有效的防,优先保障公共卫生投入,创新医防协同机制,提高早期监测预警、快速检测、应急处置和综合救治能力。坚持急慢并重,聚焦影响人民健康的主要问题,补齐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短板弱项。  ——提高质量促进均衡。坚持政府主导,加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提高标准、适度超前,加大向国家重大战略区域、中心城市和脱贫地区倾斜力度,促进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  ——改革创新揭榜挂帅。加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与重大战略、重大改革协同,创新配套措施,确保发挥投资效益。以揭榜挂帅方式推动国家医学中心、区域医疗中心等重大项目建设,集中力量开展医学关键技术攻关,引领服务体系模式转变。  ——中西并重特色发展。坚持中西医建设任务同规划、同部署、同落实,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认真总结中医药防治新冠肺炎经验做法,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服务体系,更好发挥中医药特色和比较优势,推动中医药和西医药相互补充、协调发展。  (三)建设目标  到2025年,在中央和地方共同努力下,基本建成体系完整、布局合理、分工明确、功能互补、密切协作、运行高效、富有韧性的优质高效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重大疫情防控救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水平显著提升,国家医学中心、区域医疗中心等重大基地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与保障能力显著增强,中医药服务体系更加健全,努力让广大人民群众就近享有公平可及、系统连续的高质量医疗卫生服务。  二、公共卫生防控救治能力提升工程  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支持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国家重大传染病防治基地和国家紧急医学救援基地建设,推动地方加强本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能力、医疗机构公共卫生能力、基层公共卫生体系和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健全以疾控机构和各类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为骨干、综合性医疗机构为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网底、防治结合的强大公共卫生体系。  (一)现代化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  1.建设目标  加快推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达标建设,与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互联互通,满足新形势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和重大疾病防控需要。国家和重点区域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具备新发传染病病原体、健康危害因素“一锤定音”检测能力和重特大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能力。省级疾控机构原则上要有达到生物安全三级水平的实验室,具备省域内常见多发传染病病原体、健康危害因素“一锤定音”检测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地市级疾控机构有达到生物安全二级水平的实验室,具备辖区常见传染病病原体、健康危害因素和国家卫生标准实施所需的检验检测能力。县级疾控机构达到相关建设标准。  2.建设任务  一是加强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升级改造国家菌毒种保藏中心和高级别生物安全实验室。二是依托高水平省级疾控中心建设若干国家区域公共卫生中心,加强业务用房、病原微生物资源保藏平台、重大疫情确证实验室、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重点实验室、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库及其检测实验室、人才培训基地等建设,配备移动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建设针对已消除或即将消除疾病的国家级防控技术储备中心。三是按照填平补齐原则,补齐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配置缺口。  3.配套措施  各地要建立稳定的公共卫生事业投入机制,优化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统筹各类资金渠道,切实加强本地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能力建设。要落实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改革任务,加强疾控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占比,健全公共卫生(含卫生监督)及卫生工程人员培养、准入、使用、待遇保障、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创新医防协同,实现人员通、信息通、资源通。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创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城乡社区联动工作机制。  (二)国家重大传染病防治基地建设  1.建设目标  针对呼吸系统等重大传染病,在超大城市、国家中心城市等重点地区,依托高水平综合性医疗机构,布局建设国家重大传染病防治基地,具备聚集性疫情暴发时大规模危重症患者集中收治能力,能够按照国家要求第一时间驰援其他疫情严重地区,承担本区域内重大疫情救治培训任务,托管或指导当地传染病医院提高综合救治能力,把我国重大传染病防治能力提升到新的水平。  2.建设任务  遴选呼吸、感染等专科能力突出,“医、教、研、防”水平领先的综合性医疗机构,按照平急结合原则,进一步改造提升传染病防控救治设施,建设足量的负压病房、可转换重症监护病区、可转换院(病)区,加强传染病解剖室、临床教学用房、应急物资储备空间等设施建设,配备呼吸机、体外膜肺氧合(ECMO)、移动CT、传染病隔离转移装置等医学设备,有条件的可以配备移动生物安全三级水平实验室、移动核酸检测实验室。加强中西医协作能力建设。  3.配套措施  相关地方要将国家重大传染病防治基地作为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重大民生工程,在项目选址、建设投入、设备准入、科研平台、人才队伍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要积极引导医疗机构、疾控机构、传染病专科医院、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加强合作,探索创新医教研防协同机制。要统筹加强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和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建设,提高基层传染病防治能力。  (三)国家紧急医学救援基地建设  1.建设目标  针对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等重大突发事件,依托有较好工作基础的医疗机构进行升级改造,在全国范围内以省为单位开展国家紧急医学救援基地建设,完善紧急医学救援培训、演练、教育、科研等综合功能,具备大批量伤员立体化转运、集中救治、救援物资保障、信息指挥联通等能力,全面提高我国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水平。  2.建设任务  强化创伤病房、重症监护病房、创伤复苏单元等设施建设,以及接受伤员通道、二次检伤分类区等院内场所改造提升。针对海(水)上、陆地、航空、雪域等场景需求,加强救援物资储备配送能力和专业设施设备建设,结合实际配置信息联通和指挥设备、移动手术室、移动CT、直升机停机坪等。加强人员培训、模拟演练、科技研发、信息管理等平台建设。  3.配套措施  各地要加强国家紧急医学救援基地的建设投入、运行维护和现场处置经费等保障。要成立基地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制定并组织实施基地设施设备管理方案、人员队伍建设和管理方案、人员培训和演练方案、基地建设考核方案、不同灾难场景应急应对预案等规章制度,服从国家统一调配安排。要同步加强紧急医学救援和急救体系建设,优化院前急救网络布局,提高采供血能力。  三、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工程  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支持国家医学中心、区域医疗中心建设,推动省域优质医疗资源扩容下沉,支持脱贫地区、三区三州、中央苏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地区县级医院提标扩能,加快数字健康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健康医疗大数据体系建设,扩大优质医疗资源辐射覆盖范围,进一步缩小区域、城乡差距,更好满足群众就近享有高水平医疗服务需求。将中医医院统筹纳入国家医学中心、区域医疗中心等重大建设项目。地方政府要切实履行公立医疗机构建设主体责任,加快未能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范围的市、县级医院建设,全面推进社区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力争实现每个地市都有三甲医院,服务人口超过100万的县有达到城市三级医院硬件设施和服务能力的县级医院。  (一)国家医学中心建设  1.建设目标  按照“揭榜挂帅、择优选拔”的工作思路,依托医学水平突出、影响力强、积极性高的医院,围绕关系人民健康的全局性、长期性问题,建设若干国家医学中心,形成一批医学研究高峰、成果转化高地、人才培养基地、数据汇集平台,集中力量开展核心技术攻关,推动临床科研成果转化,加快解决一批药品、医疗设备、疫苗、医学数据等领域“卡脖子”问题。  2.建设任务  提升国家重点实验室等重大医学科研平台设施和装备水平。建设高水准、国际化、开放性的药物、医疗器械装备、疫苗等临床科研转化平台和创新技术孵化基地。强化教学培训应用,打造国际一流的骨干人才培养基地。改善临床诊疗基础设施条件,适当超前配置大型医用设备。深度运用5G、人工智能等技术,打造国际先进水平的智慧医院,建设重大疾病数据中心。推进跨地区、跨机构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互认共享、术语规范以及数据的整合管理,建设主要疾病数据库和大数据分析系统。  3.配套措施  优化国家医学中心科技成果创新和转移转化环境,鼓励国家医学中心、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知名企业等各类创新主体加强合作,共同开展临床研究开发、成果运用推广等。放宽国家医学中心创新应用政策,鼓励治疗危急重症新药优先在国家医学中心开展临床试验。支持国家医学中心在医疗服务价格、医保支付、人事薪酬制度、利益分配、新药(医疗器械)研发上市等方面先行先试。  (二)区域医疗中心建设  1.建设目标  在执行好《区域医疗中心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基础上,深入分析我国重大疾病发病率和地区、人群分布等情况,进一步扩大区域医疗中心建设地区、输出医院和专科范围,同步将承担输出任务的高水平医院纳入区域医疗中心建设,到2023年覆盖所有省份,完成全国范围的规划布局,到2025年基本完成区域医疗中心建设,推动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群众危急重症、疑难病症基本在省域内得到解决。  2.建设任务  在优质医疗资源薄弱地区,坚持“按重点病种选医院、按需求选地区,院地合作、省部共建”的思路,通过建设高水平医院分中心、分支机构、“一院多区”等方式,定向放大国家顶级优质医疗资源。对纳入设置规划的国家区域医疗中心,重点加强业务用房建设、医学装备购置、信息化和科研平台建设,建立远程医疗和教育平台,加快诊疗装备智能化改造升级,使其具备作为输出医院所要求的技术水平、人才储备、临床教学和科研能力,发挥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头雁”作用。  3.配套措施  各地要切实履行建设主体责任,落实土地、规划等建设条件并减免相关费用,确保建设资金不留缺口、不增加新的债务风险。要统筹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推进管理体制改革,支持其建立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深化人事薪酬制度改革,建立编制动态调整机制,合理核定岗位数量,落实“两个允许”要求,探索建立多渠道经费保障和薪酬激励机制。完善医院补偿机制,加大对重点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投入力度,合理制定和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鼓励创新药物和技术使用,支持开展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鼓励引入商业健康保险,开发针对特需医疗、创新疗法、先进检查检验服务等的保险产品。  (三)省域优质医疗资源扩容下沉建设  1.建设目标  以省为单位统筹规划,聚焦重点病种和专科,按照“省市共建、网格布局、均衡配置”的工作思路,通过引导省会城市和超(特)大城市中心城区医院向资源薄弱地区疏解、加强地市现有医院建设等方式,推动省域内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向群众身边延伸,遴选建设120个左右省级区域医疗中心,形成省域内具有较强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的优质医疗服务、医学科研和人才培养高地,重点疾病诊疗水平与省会城市明显缩小。加强脱贫地区、三区三州、中央苏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地区县级医院建设,引入省级优质医疗资源,提高传染病、儿童等综合医疗服务能力。  2.建设任务  支持省级区域医疗中心开展必要的业务用房改扩建,改善诊疗环境和服务设施条件,增加预防保健、科研、全科医生培养培训等设备设施,使其与承担的医疗、教学、科研、公共卫生等任务相匹配,合理提高建设标准,为必要时扩大突发事件应对和综合救治能力预留空间和条件。提升大型设备配备水平,加强智慧医院建设,保障远程医疗需要,优化服务流程,改善就医体验。支持脱贫地区、三区三州、中央苏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地区县级医院提标扩能,改善发热门诊、急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等业务用房条件,完善医疗、信息化、医用车辆等设备配置和停车、医疗废弃物和污水处理等后勤保障设施,提升医院诊疗环境。加强胸痛、卒中、创伤、呼吸等专病中心和肿瘤综合治疗中心、慢性病管理中心建设。  3.配套措施  各地要切实落实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建设投入责任,全面提高基层公共卫生、全科、中医等能力。要统筹考虑当地中医药发展基础和建设条件,因地制宜开展建设,基本实现县办中医医疗机构全覆盖。加强县域医共体建设,鼓励依托县级医院建设开放共享的影像、心电、病理诊断、医学检验等中心,加强远程医疗和信息化设备配备,与高水平省市级医院对接,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联通。要依托县级医院建设县级急救中心,依托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建立完善县域120急救网络。加强各级血站建设,提升血液应急联动保障能力。统筹加强地市级医院建设,布局建设全科医生临床系,争取实现省会城市、常住人口较多的地级市和县都有精神专科医院或综合医院精神专科,常住人口超过30万的县至少有1所设置有病房的县级公立医院精神科,常住人口30万以下的县至少有1所设置精神心理门诊的县级公立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都具备精神(心理)卫生服务能力。  四、重点人群健康服务补短板工程  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支持改善妇女儿童健康服务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出生缺陷防治、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服务能力,增加康复、护理资源。地方政府要聚焦重点人群健康需求,加快完善妇幼健康、职业健康、老年健康、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服务体系,补齐健康教育、康复医疗、老年长期照护和安宁疗护等领域短板,加快完善支持政策包并加快建设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全面提高全方位全生命周期健康服务能力。  (一)妇女儿童健康服务能力建设  1.建设目标  围绕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适应实现适度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质量需要,增加妇产、儿科优质医疗资源供给,改善优生优育全程服务,加强孕前孕产期健康服务能力,提升产科住院环境,增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能力,缓解儿童常见病看病难、重大疾病和传染病诊治资源不足等问题。  2.建设任务  每省份支持1个省级妇产项目建设(可为省级妇幼保健机构、省级妇产专科医院或省级综合性医院妇产中心),每省份支持1个儿科项目建设(可为省级妇幼保健机构、省级儿童医院或省级综合性医院儿科病区),支持分娩量较大、人口较多的地市级妇幼保健机构项目建设。妇产科项目重点强化产前筛查诊断和出生缺陷防治、危重孕产妇、儿童和新生儿救治能力,全面改善病(产)房、新生儿室等诊疗环境和设施设备条件,升级改造停车场等院内保障设施,提升妇幼健康服务品质。儿科项目重点加强呼吸、神经、血液、肿瘤等重大疾病救治设施建设,配置相关紧缺医疗设备,适当增加儿科病床数量,设置一定量的儿科隔离病房,满足传染病救治需要。  3.配套措施  各地要统筹其他资金渠道,加大对县级妇产科、儿科建设支持力度,实现省、市、县均有1个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切实提高危重孕产妇救治、危重儿童和新生儿救治以及产前筛查和诊断能力。指导省级机构通过牵头组建医疗集团、对口支援等方式,促进优质妇产科、儿科资源向基层下沉。开通妇产科、儿科急危重症绿色通道,实现院前急救、院内急诊、重症监护无缝有效衔接。加大妇产科、儿科医务人员培养培训力度,积极探索改革完善妇产、儿科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和运行补偿机制,体现妇产科、儿科医护人员劳务价值,调动积极性。落实母婴安全五项制度,加强质量控制,提高均质化水平。  (二)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服务能力建设  支持每省建好1所省级精神专科医院或综合医院精神病区,重点改善老年和儿童精神疾病、睡眠障碍、抑郁焦虑、精神疾病康复等相关设施条件,优化患者诊疗就医流程。各地要加快完善省、市、县各级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防治体系,争取实现省会城市、常住人口较多的地级市和县都有精神专科医院或综合医院精神专科,常住人口超过30万的县至少有1所设置有病房的县级公立医院精神科,常住人口30万以下的县至少有1所设置精神心理门诊的县级公立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都具备精神(心理)卫生服务能力。  (三)康复医疗“城医联动”项目建设  以地级市为单位,实施“城医联动”项目,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引导,带动地方、社会力量投入,支持医疗资源丰富地区盘活资源,将部分有一定规模、床位利用率不高的二级医院转型改建为康复医疗机构和护理院、护理中心,同步完善土地、财税、价格、医保支付、人才等政策工具包,重点为急性期后的神经、创伤等大病患者,老年等失能失智人群,临终关怀患者提供普惠性医疗康复和医疗护理服务,为建立适应人民群众需求的康复、护理体系探索有效路径。  五、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工程  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支持国家中医医学中心、区域中医医疗中心、国家中医药传承创新中心、国家中医疫病防治基地、中西医协同“旗舰”医院、中医特色重点医院和名医堂建设,积极谋划国家中医药博物馆建设,发挥中医药整体医学优势,推动建成融预防保健、疾病治疗和康复于一体的中医药服务体系,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  (一)国家中医药传承创新中心建设  1.建设目标  建设30个左右国家中医药传承创新中心,重点提升中医药基础研究、优势病种诊疗、高层次人才培养、中医药装备和中药新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等能力,打造“医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中医药传承创新高地。  2.建设任务  依托省级及以上中医医疗机构、中医药科研院所,揭榜挂帅、择优选拔。加强中医药研究型门诊和病房、基础医学研究中心、生物信息资源库、循证研究中心、古籍挖掘应用信息库、中药特色制剂研发与中药研究中心、产业创新协作平台、人才培养基地等业务用房建设,加强研究和信息化设备等配备,达到行业先进水平,攻克一批优势病种防治关键技术,转化一批中药新药和中医药特色装备,形成一批高级别专家共识、诊疗方案以及标准指南。  3.配套措施  各地要加大国家中医药传承创新中心建设用地、建设投入及运行经费、设备准入、人员队伍等方面保障力度,在运行管理、岗位编制、人才聘用、经费使用、薪酬及绩效分配、职称晋升等方面建立新机制,允许国家中医药传承创新中心对科研岗位人员有独立的职称评审权。在省级科研项目中加大对国家中医药传承创新中心支持力度。  (二)国家中医疫病防治基地建设  1.建设目标  根据“平急结合、高效准备,专兼结合、合理布局,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的原则,建设35个左右、覆盖所有省份的国家中医疫病防治基地,提高中医药在新发突发传染病等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的第一时间快速反应参与救治能力和危急重症患者集中收治能力,带动提升区域内中医疫病防治能力。  2.建设任务  加强具有中医特色的肺病科、急诊科、感染性疾病科、重症医学科等科室及疫病防治队伍能力建设,搭建中医药疫病防治科研支持平台。建设可转换传染病区、可转换ICU、生物安全二级及以上实验室、医疗废弃物处置设施等,配备呼吸机、体外膜肺氧合(ECMO)、移动CT、心肺复苏等重症急救抢救设备,做好必要的负压救护车、移动中药房等移动设备配置,做好医用防护物资和药品储备。  3.配套措施  各地要加大国家中医疫病防治基地建设用地、建设投入及运行经费、设备准入、物资储备、人才队伍、科研平台等方面保障力度,在运行管理、队伍演练、经费使用等方面建立新机制。要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基地在派出专家、技术方案制定等方面的作用,确保第一时间参与传染病防治和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工作,深度介入预防、治疗和康复全过程。  (三)中西医协同“旗舰”医院建设  1.建设目标  建设50个左右中西医协同“旗舰”医院,大力推广“有机制、有团队、有措施、有成效”的中西医结合医疗模式。强化临床科室中医能力建设,建立科室间、院间和医联体内部中西医协作机制,打造中西医结合团队,推动建立中西医多学科诊疗体系,成为全国重大疑难疾病中西医结合诊疗、人才队伍培养和医疗模式推广的中心,在区域内乃至全国发挥中西医协同发展“旗舰”引领作用。  2.建设任务  依托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传染病医院、妇幼保健院和中西医结合医院开展遴选建设,改善业务用房,优化功能布局,加强中医病房、中药房、中药制剂室、中医综合治疗区、中医康复治疗区、中医经验传承工作室、中西医结合临床研究中心等建设,强化中医特色诊疗设备配置。  3.配套措施  各地要在医疗服务价格、医保支付、人事薪酬、中药制剂和中医技术应用等方面制定相关鼓励政策,支持组建区域中西医协同医联体,将中西医协同医疗实践和效果纳入医院等级评审和绩效考核工作。要把建立中西医协同机制和多学科诊疗体系纳入医院章程,将中西医联合查房、会诊纳入医院管理制度,在各主要临床科室配备中医医师,打造中西医协同团队。  (四)中医特色重点医院建设  1.建设目标  遴选130个左右中医特色突出、临床疗效显著、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地市级重点中医医院,围绕心脑血管、肿瘤、骨伤、妇科、儿科、康复等优势病种,打造名科、名医、名药,做优做强一批中医优势专科,培养一批学科带头人和骨干人才,推动一批中药制剂开发应用,加快省域内优质中医医疗资源扩容和均衡布局。  2.建设任务  加强中医优势专科建设,改善业务用房条件,优化功能布局,强化设施设备配置,加强中医综合治疗区(室)、治未病和康复服务区建设,提供融预防、治疗、康复于一体、全链条的中医药服务,提升中医诊疗能力和临床疗效。建设名老中医传承工作室和临床示教、模拟实训等用房,强化中医药师承教育,加快中医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培养。改善中药房基础条件,加强中药制剂室和区域中药制剂中心建设,推广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应用。  3.配套措施  各地要加大中医特色重点医院基本建设、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等方面保障力度。充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带动作用和地方政府引导作用,落实中医药服务价格、医保支付倾斜等政策,鼓励在人才、中药制剂和中医技术应用等方面制定更加灵活的政策。支持开展“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提高中医特色医疗资源可及性和整体效率。  (五)名医堂工程  以中国中医科学院等优势中医机构和团队为依托,创新政策措施,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分层级规划布局建设一批名医堂,推动名医团队入驻,服务广大基层群众。打造可推广、可复制、可持续的示范性名医堂运营模式,按照品牌化、优质化、规范化、标准化的建设要求,统一服务标准,规范技术操作,保证药品质量。建立健全名医堂信息系统,加强互联互通。推动实现人民群众“方便看中医、放心用中药、看上好中医”。  六、资金安排  (一)资金来源建设所需资金,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财政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渠道筹措安排。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支持各地加强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各地要进一步健全政策措施,积极调整自身财政支出和投资结构,确保建设资金足额到位。  (二)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标准中央预算内投资综合考虑事权划分原则、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情况,对地方项目实行差别化补助政策,原则上按照东、中、西部地区分别不超过总投资的30%、60%和80%的比例进行补助,享受特殊区域发展政策地区按照具体政策要求执行。中央本级项目按照有关标准执行。对部分投资需求较大的项目实行中央补助投资最高限额控制,额度如下:  1.省、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单个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额度最高分别不超过2亿元、5000万元和1000万元。承担区域公共卫生中心的省级疾控中心,单个项目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亿元。  2.国家医学中心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额度按照单个项目批复情况确定。区域医疗中心、国家重大传染病防治基地、国家紧急医学救援基地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额度最高分别不超过5亿元、3亿元、3亿元。其中,区域医疗中心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分发展起步和能力提升2个阶段进行安排。  3.省级区域医疗中心项目、县级医院提标扩能项目单个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额度最高分别不超过2亿元和5000万元。4.省级妇产科、儿科建设项目单个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亿元,地市级妇幼保健机构不超过5000万元。5.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工程中的国家中医药传承创新中心单个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5亿元,国家中医疫病防治基地、中西医协同“旗舰”医院、中医特色重点医院单个项目不超过1亿元。名医堂工程另行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标准。  七、保障措施  (一)落实主体责任  对于地方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属于补助性质,各地对相关项目建设负主体责任,负责开展项目前期工作,保障项目建设用地,减免相关建设配套费用,筹集项目建设资金等,合理申报投资计划,组织项目实施。要切实履行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投入和保障主体责任,多渠道落实建设资金,全额承担建设投入,实行“交钥匙”工程,坚决杜绝负债建设,减轻医疗卫生机构经济运营压力。  (二)强化组织实施  各地要加强对区域卫生健康服务需求、投资建设现状与基础条件、经济社会发展趋势等的系统摸底与分析研判,做好本地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新型城镇化、卫生健康改革与发展、公共卫生防控救治能力建设等规划和政策的衔接,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确定建设项目和建设标准。  (三)严格项目管理  各地要切实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把好规划设计、招标采购、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质量关。严格执行相关建筑技术规范,充分考虑节地、节能、节水、环保,坚持规模适宜、功能适用、装备适度、运行经济和可持续发展。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保障中央资金专款专用,杜绝挤占、挪用和截留现象发生。省级发展改革、卫生健康和中医药等管理部门按照本实施方案明确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建立项目储备库,并根据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工程建设进度、工期等情况,及时将项目储备库中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模块)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实行动态管理。未列入项目储备库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项目不得申请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  (四)加强全过程监管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建立健全纵横联动协同监管机制,采取专项检查、在线监管、定期监测评估等多种方式,开展事前规范审核、事中强化监督、事后严格考核的全过程监管,并将监督检查和年度评估结果作为后续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的重要参考。省级发展改革、卫生健康和中医药等管理部门按照分工履行监管职责,定期组织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导,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已完工项目,要督促项目单位及时委托第三方按照相关建设标准和规范进行验收,并定期汇总上报完工项目验收情况。  (五)开展方案评估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牵头组织成立专家组,制定评估方案,适时对实施方案内容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优化提升。充分发挥第三方评估作用,增强评估分析的客观性、准确性和科学性。  抄送:财政部(经建司)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2021年6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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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化妆品的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的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国务院已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修订列入2013年立法计划。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为凝聚各方智慧和力量,提高立法质量和水平,现决定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修订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  请有关单位和人员针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的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如何修订提出意见和建议,鼓励提出修改的具体条文并附简要理由。请于2013年10月10日前通过邮件、传真或邮寄形式将意见反馈我司。  邮  箱:xuxy@sfda.gov.cn  传  真:010-63098758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院2号楼法制司法规二处(邮编100053)  联 系 人:张丹  联系电话:010-63098577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  2013年9月11日
  • 北京卫生监督所:麦乐鸡添加剂不属日常检测项目
    橡胶类化学物质不属日常检测项目  7月6日,北京市卫生监督所副所长郭子侠表示,根据《食品安全法》要求和北京食品安全的部署,麦当劳属于餐厅,其内现场制售的一切食品,包括麦乐鸡,都属于卫生监督部门的日常监管范围。目前对麦乐鸡等油炸快餐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方式,主要是对半成品、食用油和成品的抽检,包括检查油的卫生状况、制作过程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是否安全、超量。  对于麦乐鸡曝含化学成分一事,郭子侠称,从目前了解的有限信息看,橡胶类化学物质“不属于食品添加剂的日常检测项目”,不过卫生监督部门会密切关注包括麦乐鸡在内的油炸快餐食品中,所有食品添加剂的安全状况。如果事态有进一步发展,负责餐饮食品安全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北京市卫生监督部门都会及时调查。  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中心也在昨日监测到了美国麦乐鸡含化学成分事件。有关负责人称:“正在关注这件事情,积极组织研究”。  市食品办也向记者确认,聚二甲基硅氧烷和特丁基对苯二酚确实是属于国家允许使用的合法食品添加剂。从麦当劳目前的回应情况来看,是合法的,至于麦当劳在麦乐鸡的具体使用中是否会超量,有待相关职能部门检查。
  • 云南花费1.5亿为县级配备食品安全快检车
    p  食品安全检测车可广泛用于果蔬批发市场、农产品收购加工站、大型农贸市场、超市、出口食品收购加工点、出口果蔬生产基地、农场等场所的食品和农副产品安全监测。食品安全检测车将食品检测技术与工商、质检、卫生等市场监督部门的质量监管职能邮寄的结合为一体,起到了及时、有效的市场监管作用,为各地方政府实施的食品放心工程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pp  食品安全检测车实现了食品安全检测模式从固定到移动的突破,符合移动实验室标准化要求,实现了多种食品安全技术指标的检测,有效解决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有毒、有害残留物质超标的问题,满足食品安全综合示范区果蔬和食品的现场监控及检测需要。/pp  由于食品安全检测车具有便携、快速和实时检测的特点,近年来各地市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加快了对食品安全检测车的采购需求。近日,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编制上报的《云南省县级食品安全快速检验车配置项目实施方案》顺利通过云南省发改委批复,将为全省各县级食品安全监管机构配置食品安全快速检验车129台(含车载设备6633台/套)。结合县级道路交通、地理气候等因素,食品安全快检配置车型为:简便快捷型2台,基本功能型53台,标准功能型74台。/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3/insimg/2e3c26a4-c88a-4d7e-91aa-a65da686b3bd.jpg" title="2268a651-8000-46c4-b535-bc137e65818e.jpg"//pp  据悉,该项目总投资15852万元,其中申请中央投资补助12681.6万元,地方配套3170.4万元。该项目实施后将为云南县级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创造良好的硬件条件,帮助执法人员对抽样产品进行快速检测和筛选。/p
  • 卫生部监督局征求拟批准食品添加剂意见
    卫生部监督局关于公开征求拟批准食品添加剂意见的函卫监督食便函〔2009〕483号各有关单位: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经全国食品添加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核,拟批准富马酸一钠、核酸酶等4种物质及留兰香提取物等30种香料为食品添加剂,拟批准富马酸等8种食品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及使用量(见附件),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0年1月20日前按下列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传 真:010-87720035  邮 箱:gb2760@gmail.com  附件:1.拟批准的食品添加剂 .doc     2.拟批准的食品用香料.doc     3.扩大使用范围及使用量的食品添加剂.doc  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 盘点|多地任命疾控局局长|从省级到市县级阶段发展
    自2021年5月国家疾控局成立以来,我国疾控改革向基层逐级深入,目前已有多省份、多市县成立疾控局。业内专家表示,公卫体系改革将先省级、后市县级,逐步推进。河北、陕西等地也将成立疾控局写入工作任务。国家疾控局成立,王贺胜任局长2021年4月,国务院任命王贺胜为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局长,常继乐、沈洪兵、孙阳为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副局长。北京市成立疾控局组建成立,曾晓芃担任局长2023年2月,从北京市卫健委官网了解到,北京市成立疾控局组建成立,曾晓芃担任局长。曾晓芃同时是北京市卫健委党委委员、北京市卫健委副主任(兼)、北京市疾控中心党委副书记、主任。全国首个挂牌的省疾控局——张国安兼任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局局长2021年8月,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局(筹)在福州揭牌,为全国首个挂牌的省疾控局。今年1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一批人事任免,张国安兼任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局局长。福建省卫健委官网显示,张国安1965年1月生,为省卫健委党组成员、副主任,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卫生应急、监督执法等方面工作。分管疾控处、应急办、监督处,联系省疾控中心、省卫生健康监督所。韩金艳被任命为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局局长2022年9月,韩金艳被任命为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局局长。据天津市卫健委官网信息显示,韩金艳兼任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任,同时担任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党委副书记、主任。全国最早成立的地市级疾控——益阳市疾病预防控制局揭牌2022年1月18日,益阳市疾病预防控制局揭牌,也成为全国最早成立的地市级疾控局。据新京报报道,在县级层面,目前,湖南郴州市桂东县、邵阳市隆回县、娄底市新化县、邵阳市新宁县都挂牌了县一级疾控局。多个省份也发文,明确组建疾控局2021年7月,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1年重点工作任务》提到,“组建河北省疾病预防控制局,理顺体制机制、明确功能定位,提升早期监测预警、风险评估研判、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检查检测、应急处置等能力。”2022年4月,陕西省印发的《陕西省“十四五”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决定组建省疾病预防控制局,在省疾控中心加挂陕西省预防医学科学院牌子。整合市、县疾控中心和卫生监督所(站)职责,重新组建市、县级疾控中心,保留卫生监督所(站)牌子。
  • 卫生部发布《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修改通知
    卫生部网站消息,卫生部于2012年12月28日发布关于修改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决定,本次修改共涉及8处,详情如下:卫生部关于修改《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决定(卫生部令第88号)  《卫生部关于修改〈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决定》已于2012年6月7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陈竺  2012年10月17日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 〔2011〕25号)要求,现对食品药品监管局2003年4月28日发布的《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保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将第三条第四项修改为:“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三、第十条增加两款,分别作为第二款和第三款,即:“对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案件涉嫌犯罪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填写《案件移送审批表》(附表1),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即时填写《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新增附表1)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并抄报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将查封、扣押的物品移交给立案的公安机关,同时应当填写《查封(扣押)物品移交通知书》(新增附表2),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四、将第二十二条中的“《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附表9)”、“《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附表10)”分别修改为:“《查封(扣押)审批表》(附表9)”、“《查封(扣押)决定书》(附表10)”。  五、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查封、扣押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在场,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当事人不到场的,执法人员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六、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已立案的案件应当填写《立案通知书》(附表13),交付当事人。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情况复杂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填写《查封(扣押)延期审批表》(新增附表3),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作出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后应当及时填写《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新增附表4),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填写《检验(检测、技术鉴定)告知书》(新增附表5),查封、扣押期间不包含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填写《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附表14),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或者填写《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附表15),解除查封、扣押。”  七、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药品监督执法人员调查违法事实,需要抽取样品鉴定检验的,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药品或者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管理规定的要求抽取样品。检验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及时进行鉴定检验。”  八、将第五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新增附表6),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加处罚款的标准、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加处罚款的总数额不超过原罚款数额。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附表19),记录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并制作《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新增附表7)。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纳。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处罚决定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附表34)。”  九、附表作以下修改:  (一)增加以下附表。  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新增附表1)   2.查封(扣押)物品移交通知书(新增附表2)   3.查封(扣押)延期审批表(新增附表3)   4.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新增附表4)   5.检验(检测、技术鉴定)告知书(新增附表5)   6.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新增附表6)   7.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新增附表7)。  (二)更新以下附表。  1.附表9“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修改为:“查封(扣押)审批表”   2.附表10“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修改为:“查封(扣押)决定书”   3.附表13“行政处理通知书”修改为:“立案通知书”   4.附表15“解除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修改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2003年4月28日食品药品监管局第1号令公布,根据2012年10月17日卫生部《关于修改〈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决定》〔卫生部第88号令〕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法定依据的原则   (二)法定程序的原则   (三)公正、公开的原则   (四)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五)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处罚监督制度。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进行监督。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责令其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有权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第二章 管 辖  第五条 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第六条 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辖区内的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辖区内重大、复杂的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案件。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依据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地区的实际,规定辖区内级别管辖的具体分工。  第七条 两个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管辖权有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第八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部门主管或者管辖的,应当填写《案件移送审批表》(附表1),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即时填写《案件移送书》(附表2),并将相关案件材料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受移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案件查处结果及时函告移送案件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受移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如果认为移送不当,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次移送。  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管辖争议或者报请指定管辖的请示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指定管辖决定。  第九条 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管辖范围内的案件不宜由本部门处理的,可以报请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或指定管辖。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宜处理其管辖范围内案件的,可以决定自行管辖或指定其他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第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案件时,发现有涉及其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应当参照本规定第八条填写有关文书,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移送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管辖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对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案件涉嫌犯罪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填写《案件移送审批表》(附表1),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即时填写《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新增附表1)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并抄报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将查封、扣押的物品移交给立案的公安机关,同时应当填写《查封(扣押)物品移交通知书》(新增附表2),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十一条 依法应当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撤销药品、医疗器械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批准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的违法案件,对依法应当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撤销药品、医疗器械批准证明文件的,在其权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将取得的证据及相关材料报送原发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原发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是否吊销许可证或者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决定。  需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药品、医疗器械批准证明文件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上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原发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吊销许可证和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依据本规定进行。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依法应当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应当建议发证的卫生行政机关吊销。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的单位和个人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由军队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管辖。第三章 立 案  第十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列涉案举报线索及交办、报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处理:  (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二)检验机构检验发现的   (三)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举报的   (四)上级交办的、下级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的或者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  受理举报应当填写《举报登记表》(附表3)。  第十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一)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   (二)有客观的违法事实   (三)属于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的范围   (四)属于本部门管辖。  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申请表》(附表4),报部门主管领导批示,批准立案的应当确定2名以上药品监督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确定为本案承办人: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第四章 调查取证  第十六条 进行案件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被调查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对涉及国家机密,以及被调查人的业务、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承办人应当保守秘密。  第十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之间对涉及查处案件的有关情况,负有互相协助调查、提供相关证据的义务。  第十八条 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填写《调查笔录》(附表5)。  调查笔录起始部分应当注明执法人员身份、证件名称、证件编号及调查目的。执法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终了处签字。  调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被调查人应当在笔录上逐页签字或者按指纹,并在笔录终了处注明对笔录真实性的意见。笔录修改处,应当由被调查人签字或者按指纹。  被调查人拒绝签字或者按指纹的,应当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字并注明情况。  第十九条 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当场填写《现场检查笔录》(附表6)。  检查笔录起始部分应当注明执法人员身份、证件名称、证件编号及检查目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检查笔录终了处签字。  检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逐页签字或者按指纹,并在笔录终了处注明对笔录真实性的意见。笔录修改处,应当由被检查人签字或者按指纹。  被检查人拒绝签字或者按指纹的,应当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字并注明情况。  第二十条 调取的证据应当是原件、原物。调取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由提交证据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品上签字或者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物)相同”字样或者文字说明。  第二十一条 凡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检验报告、鉴定结论、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为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证据。  第二十二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应当填写《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审批表》(附表7),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时,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附表8)。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有关材料和已经造成医疗器械质量事故或者可能造成医疗器械质量事故的产品及有关资料,可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执法人员在查封、扣押物品前应当填写《查封(扣押)审批表》(附表9),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查封、扣押物品时,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查封(扣押)决定书》(附表10)。  第二十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查封、扣押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在场,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当事人不到场的,执法人员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使用盖有本部门公章的“×××药品监督管理局封条”(附表11),就地或者异地封存物品。  对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开列《( )物品清单》(附表12),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当事人拒绝签字、盖章或者接收的,应当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清单上签字并注明情况。  第二十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已立案的案件应当填写《立案通知书》(附表13),交付当事人。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情况复杂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填写《查封(扣押)延期审批表》(新增附表3),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作出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后应当及时填写《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新增附表4),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填写《检验(检测、技术鉴定)告知书》(新增附表5),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填写《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附表14),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或者填写《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附表15),解除查封、扣押。  第二十五条 药品监督执法人员调查违法事实,需要抽取样品鉴定检验的,应当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药品或者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管理规定的要求抽取样品。检验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及时进行鉴定检验。  第二十六条 调查终结,承办人应当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其内容应当包括案由、案情、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具体条、款、项、目,处罚建议及承办人签字等。(简易程序除外)第五章 处罚决定  第一节 一般程序  第二十七条 承办人提交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3人以上有关人员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等进行合议,并填写《案件合议记录》(附表16)。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的,依法提出行政处罚的意见,对有可以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情节的,提出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的意见,构成犯罪的,在提出行政处罚意见的同时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存在程序缺陷的,提出补充有关证据材料或者重新调查的意见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提出撤案申请,并填写《撤案申请表》(附表17)。  第二十八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附表18),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当场填写《陈述申辩笔录》(附表19),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对依法需要听证的案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事先告知义务及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权利等,按照本章第二节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依据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承办人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附表20),经承办机构负责人填写审核意见后,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领导审批。  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并填写《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附表21)。  第三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附表22)。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公章。  行政处罚内容有没收假劣药品、医疗器械或者有关物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附有《没收物品凭证》(附表23)。  第三十一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法没收的药品、医疗器械及相关物品和涉案的原材料、包装、制假器材,应当在超过诉讼期限后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处理前应当核实品种、数量并填写《没收物品处理审批表》(附表24)及《没收物品处理清单》(附表25)。  第三十二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案件调查时,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附表26),责令其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二节 听证程序  第三十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撤销药品、医疗器械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对较大数额罚款的划定,依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当事人的业务、技术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并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于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附表27)。  《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四)告知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和听证组织机关。  《听证告知书》必须盖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公章。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在收到听证告知后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3日内确定听证人员的组成、听证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举行听证会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附表28)送达当事人。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并加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三)听证人员的姓名   (四)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五)告知当事人准备证据、通知证人等事项。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接到听证通知书后,应当按时出席听证会,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出席听证会。委托他人代理听证的应当提交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委托书。  因故不能如期参加听证的,应当事先告知主持听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要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书面记载。  在听证举行过程中,当事人提出退出听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宣布听证终止,并记入听证笔录。  第三十八条 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和书记员。  听证主持人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指定本机关内部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一般由本机关法制机构人员或者从事法制工作的人员担任。  书记员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内部的一名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负责听证笔录的制作和其他事务。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和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领导决定 书记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一)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未到场的   (二)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理由成立,需要重新确定听证人员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有新的事实需要重新调查核实的。  第四十一条 举行听证时,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第四十二条 听证应当填写《听证笔录》(附表29)。《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案由   (二)听证参加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三)听证主持人、书记员姓名   (四)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   (五)案件承办人提出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   (六)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内容   (七)听证参加人签字或者盖章。  听证结束后,应当将《听证笔录》当场交当事人和案件承办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注明。  第四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根据听证情况,提出听证意见并填写《听证意见书》(附表30)。  第四十四条 听证意见与按本规定第二十七条提出的案件合议意见一致的,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不一致的,提交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对于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重新调查取证。  第三节 简易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警告   (二)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   (三)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药品监督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并加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章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附表31)。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条、款、项、目)、具体处罚的内容、时间、地点、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当事人应当在《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字或者按指纹,并由执法人员签字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拒绝签字或者按指纹的,执法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第四十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书面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四十八条 药品监督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报所属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节 送 达  第四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附表32)上签字。  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本节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承办人送达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签收,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字或者盖章。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时,交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员签收。  第五十条 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拒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人员到场并说明情况,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字(盖章),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处,即视为送达。  第五十一条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就近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代送或者用“双挂号”邮寄送达,邮局回执注明的收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撤销药品、医疗器械批准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交由被处罚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送达。  第五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依据本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以公告方式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第六章 执行与结案  第五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案件承办人员合议,符合规定的填写《延(分)期缴纳罚没款审批表》(附表33),并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当事人填写延(分)期缴纳罚没款保证书,注明延(分)期缴款具体时间和金额,在保证书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没款。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裁定停止执行的除外。  第五十五条 作出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决定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收缴罚没款的机构分离。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没款。  第五十六条 依据本规定第四十五条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五十七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五十八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新增附表6),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加处罚款的标准、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加处罚款的总数额不超过原罚款数额。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附表19),记录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并制作《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新增附表7)。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纳。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处罚决定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附表34)。  第六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附表35),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归档保存。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由各地按本规定附表的示范格式自行印制。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指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自施行之日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1999年8月1日颁布实施的《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8号令)废止。  附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doc
  • 口岸食品卫生监督检测存在问题及对策
    近年来,国内外食品安全事故频发,食品安全卫生形势不容乐观。建立食品快速检测机制,有利于检验检疫部门在口岸食品卫生监督中发挥主力军的作用,把好口岸食品安全关,提高应对口岸食物中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为贯彻落实国家质检总局88号令第二十条要求,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相继配备了一定数量的食品卫生监督快速检测装备及检测试剂等,但在实际使用中仍存在一些具体问题,直接影响被监管食品的检测结果,危及口岸食品卫生安全,必须加以重视和克服:  一是要大力宣传利用食品卫生快速检测的科学手段,对食品、餐饮具和消毒剂等的卫生质量和卫生状况进行及时、客观地现场监督和管理的重大意义。同时,要狠抓落实,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培训力度,保证一线人员人人熟练、个个精通并能作为监管技术有效运用。  二是口岸卫生监督人员缺乏必要的检验基础知识,必要时应予以增加检验人员。现场监督人员大多未从事过检验工作,虽然快速检测仪器尽可能减少了实验室繁琐的程序,但其基本的操作方法、原理,如无菌采样、空白对照、样品前期处理及自我防护等需要有一定的检验理论,在短时间内掌握快速检测技术有一定难度,检验人员参与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快速检测,在实际工作中往往能更好地发挥作用。此外,卫生监管部门应制定现场快速检测使用、装备、维修等一系列标准,对达到条件的,通过资质认证,使卫生监督快速检测结果合法,经得起执法实践考验。  三是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快速检测设备自身仍有待进一步完善。虽然大部分现场快速检测仪器能在较短时间得出结果,但有些快速仪器不能快速到位,定性检测结果、阳性样品或可疑样品确认需要到实验室进一步分析,有些检测结果还需换算。口岸卫生监督快速检测仪器多为新研制产品,在理论及实践上都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在工作中不断发现问题,分析原因,加以改进,真正达到快速、准确、方便,适合于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快速检测工作的需要。  四是食品单项检测项目达几十种,每一种如亚硝酸盐、二氧化硫检测一个项目一个塑料袋,说明书同试剂放在一起,易被腐蚀丢失。比较合适的方法是编写一套比较完整、详细、具体的快速仪器说明书,有操作说明以及标准值等,不仅便于保存而且有利于推广使用。  五是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快速检测配备试剂多为标准制剂,保质期短,价格昂贵,不易大面积推广。因此,在购置时要充分考虑本口岸实际,根据保质期长短合理确定采购数量,切实保证供应商的资质及所购试剂的质量和检测结果准确性,严格控制试剂及仪器的假阴性率,保证检出率。  食物中毒快速检测是口岸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要手段,是口岸卫生检疫核心能力建设的核心技术之一。从当前比较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来看,充分利用现场快速检测仪器和试剂对全面提高口岸卫生质量,对促进口岸食品卫生监督执法可持续发展,对检验检疫效能提高是大有裨益的。
  • 现场快速检测技术在饮用水卫生监督中的应用
    饮用水卫生质量直接关系着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饮用水的卫生监督需要可靠的检测手段。现场快速检测技术能够在卫生监督执法的现场进行快速简便的初步筛选检查,在较短时间内确认样品中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进而提高卫生监督执法的效率和检测的准确率,在饮用水卫生质量检测中具有重要意义。 1 现场快速检测技术概况  现场快速检测技术作为快速检测技术的一个分支,能够在对样品进行简单处理后进行快速检测,虽然只能就感官性状、一般化学指标、消毒剂常规指标和毒理学指标进行检测, 但依然对现场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具有重要作用。  2 饮用水卫生监督应用现场快速检测技术的主要方法  2.1 分光光度法  分光光度法是指能够通过测定待测样品在某一特定波长处或某一定波长范围内光的吸光度或发光强度,以对该样品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的方法。  2.2 试纸法  试纸法通过利用能在试纸上快速产生显著颜色变化的化学反应来对待测物质进行定性定量检测。应用试纸法进行测定时,需要将待测饮用水样品滴在试纸上,直接观察试纸的颜色变化,将试纸上显现的颜色与其配套标准色阶进行比对,最后可以进行定性或半定量分析该饮用水卫生水平。试纸法具有操作简单、检测速度快、经济实惠以及便于携带等优点,但由于其种类较少、灵敏度较低,故只能局限于某些简单的定性分析。  2.3 滴定法  滴定法主要是寻找适合应用于水质检测的滴定剂和指示剂,通过滴定或反滴定,根据指示剂的颜色变化指示滴定终点和滴定剂的消耗体积,计算分析结果。  2.4 直接显色法  在现场检测时,通过将快检试剂粉包或药液加入待测饮用水样品中,待其充分溶解一定时间后,可通过目测或比色计检测待测饮用水样品呈现出的特殊颜色变化。比色计读数判断检测结果,常被应用于饮用水中余氯的现场快速检测中。  2.5 酶联免疫吸附测定  酶联免疫吸附测定(ELISA)是通过抗体分子与抗原分子特异性结合并能与酶通过共价键形成酶结合物的原理,检测加入待测饮用水样品后的颜色反应来确定免疫反应是否发生, 且颜色深浅与样品中抗原或抗体的含量成正比。  2.6 生物传感器  生物传感器是一种对生物物质(包括酶、抗体、抗原、微生物等)高度敏感,并能够支持将物质浓度转换为电信号进行传导和检测的仪器。因而,生物传感器技术是一种能利用生物感应元件将待测样品浓度转换为某种物理学信号来达到检测待测样品浓度目的的技术。通过使用生物传感器技术对生活饮用水卫生质量进行检测,能够准确灵敏地识别出待测饮用水中不同成分的浓度,辅助检测工作人员对卫生指标是否达标做出直观的、准确的判断,而且其便于携带的特点十分适宜现场检测。  2.7 基因芯片  基因芯片,又被称为生物芯片,通过与一组已知序列的核酸探针杂交来测定样品的核酸序列,由此快速检测出待测饮用水中的微生物种类,鉴别有害微生物,准确度极高。但由于其需要对待测饮用水中所含的所有核酸序列进行识别、筛选和归类,往往较其他快速检测手段检测效率稍低。 而且对于这种技术的使用和设备的操作往往需要专业人员的介入,但现场监督执法组的人员配备不可能做到每次都有不同专业人士的共同参与和指导。  2.8 荧光印迹  利用试剂盒或理化方法,设计能够与饮用水中代表某一卫生指标的某一成分结合的发光底物。在饮用水质检测中,通过观察在紫外光下能否激发荧光,判断所测饮用水中是否存在某卫生指标超标的情况。该检测方法不仅具有较高的准确度,还十分灵敏,但若样品中同时含有其他能够与发光底物结合的物质,就会导致结果产生误差。  3 开展现场快速检测面临的问题和对策  3.1 检测人员专业问题  卫生监督机构中缺乏从事检验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非专业快速检测人员在使用快速检测设备和分析检测结果时,有时会因缺乏相关专业知识而导致误判。人们需要开设具有强专业性的,针对现场快速检测仪器设备的培训课程,针对仪器设备的原理、操作过程和如何对结果进行分析等对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进行授课和训练,进行多次真实的演练模拟,提升快检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和应急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帮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树立严谨科学的工作形象。  3.2 检验方法标准不统一  部分卫生监督现场快速检测方法没有在卫生标准中明确规定。生产商往往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对于同一类仪器设备设定不同的操作流程,而且不公开仪器设备的制造原理或试剂的配制方法,使得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检测时只能按照各大厂商各自的说明书机械地进行操作,导致快检人员不能掌握仪器的检测规律, 无法举一反三地对检测结果进行判定,大大降低了工作效率。  3.3 仪器检测结果可信度有待提高  卫生监督部门应更加注意快检仪器设备的质量,在正式投入大量使用前,一定要先经过专业部门的质量考核,避免出现因设备本身问题造成的对结果的干扰和误判。  4 结语  现场快速检测技术能够在卫生监督执法的现场进行快速简便的初步筛选检查,在较短时间内发现样品中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在饮用水卫生监督方面应用广泛。 人们要正视现阶段在快速检测技术方面存在的经费不足、人员专业度不高和仪器设备的精确度问题,进一步完善卫生标准,建立完整可行的饮用水卫生现场快速检测的标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 将饮用水现场快速检测技术更标准化、规范化,推动快检技术在卫生监督方面应用的快速发展。
  • 武汉天虹拿下97个县级空气监测运维大单
    近期,省厅开展了湖北省县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事权上收工作,武汉天虹环保凭借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雄厚的技术力量和良好的企业信誉,顺利中标所有县级行政区,共97个县级空气自动站的运维任务。2014年国家完成了对地级城市空气质量监测事权的上收,实现了“国家考核、国家监测”,这是防范环境质量监测数据作假的重大管理体制变革,为地方推进监测改革起到了积极的示范带动作用。2016年,湖北省政府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明确提出按照“谁考核、谁监测”的原则,省环保厅适度上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事权,准确掌握、客观评价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总体状况。今年,湖北省启动县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事权上收,是要从体制上实现“省级考核、省级监测”,避免县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受到行政干扰,保证环保责任考核的客观公正。2017年,为推进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统一运维,实现环境空气质量“省级考核 省级监测”,增强空气质量数据的准确、全面、真实,湖北省环保厅为实现监测网省级统一管理、第三方机构统一运维,改变过去“监测在地方、考核在省级”的局面。于3月28号对《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采购空气自动站运行项目管理采购项目》 进行了公开招标,经过数轮评审,武汉天虹凭借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雄厚的技术力量和良好的企业信誉,于2017年4月21号顺利中标——《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采购空气自动站运行项目管理采购项目》。 武汉天虹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于1998年,是专业从事环境监测分析仪器的研发、生产、销售与服务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及软件企业。公司秉承“人无我有、人有我全、人全我精”的差异化产品理念,不断进行新产品的研发及现有产品的升级改进,效果显著:TH-2000系列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具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并捐赠古巴,是中国环境保护部首次在环境监测领域实现对外设备援助;此次在众多的竞争者当中能脱颖而出,顺利中标,这无疑是对我司综合实力、技术水平的再次肯定,亦印证了公司良好的发展态势,为公司提出的新的战略口号“提升集成服务能力,打造创新生态环境”打下了坚实基础。 公司一直秉承“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原则开展运维工作通过不断提升运维内部质控和管理水平等方式确保了监测数据全面、真实、客观,尚未发生一起环境监测数据违规违法行为公司的自律行为受到业主及环保部门的认可。为保证湖北省空气自动站运维项目正常实施,公司专门组建了湖北运维班子,由自动站工程部负责架构搭建,按标书合同逐一落实相关事项。对此,公司领导也对运维工作作出指导性意见:一是要管理精细化,在国控点上收的背景下,做细做实省控点/运维点及特征因子仪器的运维管理工作,要把运维质控计划执行时间节点细化明确,并抓好落实;二是要监督常态化,所有监测点位都要参照国控点运维管理要求开展工作,同时加强运维站点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据悉,此次上收工作自7月1日起全面启动,要求8月底前必须完成。计划从今年8月1日起,县级空气自动站运行维护工作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组织社会化运维机构统一开展,实现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统一运维。
  • 地方食药监管机构改革年内完成 整合县级食品安检资源
    日前,国务院发布了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的指导意见。  意见明确指出,省、市、县三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原则上分别于2013年上半年、9月底和年底前完成。  整合县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  意见明确,省、市、县级政府原则上参照国务院整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能和机构的模式,组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对食品药品实行集中统一监管,同时承担本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参照相关要求,省、市、县各级工商部门及其基层派出机构要划转相应的监管执法人员、编制和相关经费,省、市、县各级质监部门要划转相应的监管执法人员、编制和涉及食品安全的检验检测机构、人员、装备及相关经费,具体数量由地方政府确定。同时,整合县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建立区域性的检验检测中心。  乡镇设立食品药品监管派出机构  意见说,在整合原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监部门现有食品药品监管力量基础上,建立食品药品监管执法机构。地方各级政府要增加食品药品监管投入,改善监管执法条件,健全风险监测、检验检测和产品追溯等技术支撑体系。食品药品监管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可在乡镇或区域设立食品药品监管派出机构。要充实基层监管力量,配备必要的技术装备,填补基层监管执法空白。在农村行政村和城镇社区要设立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承担协助执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职责。  食用农产品管理无缝衔接  地方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对本地区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的要求,统筹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职责调整,确保配套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项工作有序衔接。  农业部门要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加强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和有关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强化源头治理。各地可参照国家有关部门对食用农产品监管职责分工方式,按照无缝衔接的原则,合理划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农业部门的监管边界,切实做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与批发市场准入管理的衔接。卫生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标准、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各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要切实履行监督、指导、协调职能,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完善政府、企业、社会齐抓共管的综合监管措施。  严禁过渡期突击提拔干部  改革过渡期间,食品安全各环节的监管责任和药品监管责任仍由原系统承担。各有关部门做好人、财、物的划转。要确保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确保各项工作上下贯通、运转顺畅,及时处理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实现与新建机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平稳过渡。  地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编制、人事、财经纪律,严禁在体制改革过程中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突击提拔干部,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 卫生监督大练兵大比武设备全新到货,欲购从速
    自各省市区组织卫生监督大练兵大比武以来,卫生监督快速检测设备短短几月部分热门型号出现缺货,断货现象。宝云兴业一直以来以服务人民,服务客户为宗旨,特联系厂家定做;现大量设备到货,到目前为止卫生部卫生监督机构快速检测设备装备标准中要求的所有设备我们都有对应的型号。同时我们也成为卫生监督快速检测设备最全的销售商之一。 如果您有任何需要和意见,请告诉我们,我们将以饱满的热情为你排忧解难。您的需求就是我们努力的方向,企业的发展离不开您的参与。我们深知,只有最大限度的满足客户的需求,才能更好服务人民,服务社会。在此我们承诺:诚信对待每一位用户,用执着干好每一件事情,用创新的精神力争将每一件事情做的更好,快速回馈用户提出的每一个需求,努力打造卫生监督快检仪器第一品牌。 部分热卖型号如下,数量有限,欢迎询盘,欲购从速。 7001型二氧化碳检测仪 1027型测氡仪 451p型电力室巡测仪 3604型场强仪 7575型室内空气质量检测仪 电话:83131370--810 83131370--808 网址:http://www.byxy.com.cn
  • 消息透露18省已开展县级检测机构整合试点
    本报讯(记者林雅林鸿胤)我省将推进检验检测能力项目建设,全面启动县级检验资源整合试点工作。昨日,记者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今年该局将陆续出台一系列举措。  针对&ldquo 十二五&rdquo 期间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规划项目的实施工作,省局已经将国家局的文件下发到各设区市局并做了部署。同时,国家食药监总局已全面启动县级检验资源整合试点工作,今年在18个省区选择部分试点,福建省是试点省份之一。  今年,省食药监局将在《福建省食品监管条例》的立法方面取得突破。要通过地方立法,解决现有食品监管法律规范&ldquo 分段式&rdquo &ldquo 松散式&rdquo 监管的问题。
  • 卫生部将重点开展食源性疾病监测
    卫生部卫生监督局副局长陈锐日前称,目前绝大部分地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具备8大类食源性致病菌的常规监测能力。  食品安全隐患并未完全消除  在日前举行的全国卫生厅局长行政执法培训班上,陈锐说,总体上看,当前食品安全形势比较稳定。  但他认为,一些食品生产经营者法制意识、诚信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还有待提高,食品安全监管和技术能力还比较薄弱,食品安全隐患甚至系统性风险并没有完全消除。  在食品安全整顿上,今年重点督办了年初问题乳粉彻查行动中各地查处的35起案件,其中22起已基本结案,7名犯罪分子已判刑,监察机关对陕西金桥、乐康问题乳粉案件中15名相关责任人已追究责任。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基础薄弱  陈锐坦言,目前中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基础薄弱,水平亟待提高。  他说,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普遍缺乏监测设备,50%的省级机构仅能监测2010年全国监测计划规定132个化学性监测指标中的50%,个别的只能监测20%,绝大部分地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具备8大类食源性致病菌的常规监测能力。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化学污染监控室主任吴永宁解释说,这8大类食源性致病菌包括沙门氏菌、大肠杆菌等,也是最常见最基本的食品监测信息,占到了食源性疾病的主体。  他说,公共卫生应该关口前移,以预防为主,重心下移,但是由于对县市级疾控部门的资金投入不足,设备不够,待遇不高,现在万一出现了问题,就只能一层层向上送交样本,他认为,加强食品安全监测能力,更应该注重基层监测体系的建设。“都不知道对方是什么?还怎么打仗?”吴永宁说。  另据陈锐透露,卫生部将重点开展食源性疾病监测、致病性微生物评估与食品安全预警等模型的研制工作,拟选择一些具有积极性和工作基础的地区作为开展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和预警技术的应用试点。
  • 食药监局开展修订《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为加强办理“关于尽快修订《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建议”,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许可司组织局办公室、政策法规司、稽查局等部门组成调研组,赴广东省开展专题调研活动。全国人大代表张玲、杨莉、沙振权、周海波应邀参加。  调研组实地走访了两家化妆品生产企业,与全国人大代表、当地化妆品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企业负责人进行了座谈,就《条例》修订问题听取了代表及有关方面的意见。  代表及有关方面认为,《条例》实施二十多年来,对加强化妆品卫生监督,促进化妆品产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化妆品产业的迅速发展,《条例》已明显不能适应目前化妆品监管需要。化妆品监管制度亟需完善,迫切需要修订《条例》。  代表及有关方面提出,修订《条例》要结合中国国情,参照国际先进经验,紧紧围绕安全监管这个中心,重点考虑有关问题,强化企业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风险评估、不良反应监测、产品召回、安全事故处置、安全信息通报等制度机制。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许可司表示,将会同有关司局以办理代表建议为契机,继续深入开展《条例》修订的前期工作,争取早日促成《条例》修订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全面启动修订工作。(
  • 卫生部2011建6个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验室
    2012年全国卫生系统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工作会议于1月13—14日在北京召开。会议主题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和2011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2012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要求,全面回顾总结2011年全国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工作情况,部署2012年重点工作。卫生部部长陈竺、副部长陈啸宏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  陈竺部长充分肯定了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工作取得的成效。过去的一年,各地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深入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专项行动,查处“问题乳粉”、“瘦肉精”、“地沟油”等案件,积极应对“台湾塑化剂污染”事件,及时开展“日本福岛核电事故”放射性污染应急监测,为维护群众健康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陈竺强调,卫生系统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是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是重大的民生问题,要切实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不断推进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工作。陈竺指出,我国仍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客观上存在发生公共卫生安全事件的隐患和风险。我们的工作与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望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卫生事业基础薄弱、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发展滞后等问题亟待解决。  陈竺要求,2012年,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积极推进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指导,提高全体居民获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同时要狠抓卫生监督体系和人才队伍建设,加强文化建设,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队伍思想素质。  陈啸宏副部长做了工作报告。2011年,中央与地方对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的投入不断加大,全面启动县级卫生监督机构房屋建设,为中西部县级卫生监督机构配备执法装备,基层卫生监督机构基础设施和执法条件得到改善。一年来,各地在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下,扎实工作,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全国共监督检查各类监管对象253万多户次,监督抽检43万件样品,行政处罚案件4万余件,罚款金额近6000万元。卫生部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124项、公布实施21项,成立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建立食品添加剂等6个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参比实验室。建立覆盖32个省级、244个地市级和716个县级的全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在110个地市和620个县建立近2万个饮用水监测点,职业病哨点监测网络由72个增加到120个。将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职业卫生健康咨询、饮用水安全巡查、学校卫生、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等五项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纳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食品安全、职业病防治、饮用水安全等突出问题,有效维护了人民群众健康权益。过去的一年,河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浙江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上海市卫生监督所、安徽省淮北市卫生监督所等多个卫生监督机构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为全国卫生监督系统树立了榜样。  陈啸宏强调,根据深化医改工作部署和2012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精神,今年工作的总体要求是:紧紧围绕深化医改中心任务,以强化能力建设为基础,以食品安全、职业病防治与饮用水安全为重点,依法履职、强化监管,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做好2012年各项工作,有效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2012年卫生系统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工作要切实抓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做好食品安全工作,认真做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清理整合和跟踪评价工作,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与预警工作,依职责做好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加大食品安全宣传和风险交流工作。二是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认真学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规范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完成职业健康状况调查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能力建设。三是深入开展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四是大力推进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深入推进卫生监督系统文化建设,大力加强惩防体系建设和纠风工作,深入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五是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加大公共场所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和学校卫生监督力度,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主管厅局长,省卫生监督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处、卫生监督机构、疾控中心和职防院(所)负责人,卫生部有关司局、直属单位、相关协会负责人等共230人参加了会议,会议还邀请了中编办、全国人大、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环境保护部、铁道部、农业部、国资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全国总工会、总后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中医药局、北京大学、复旦大学、哈尔滨医科大学、四川大学等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参加。
  • 县级计量技术机构计量标准建设迫在眉睫
    p  县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是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组建的,作为统一本地区量值的依据,并对社会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的计量标准,是构成全国量值溯源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所提供的量值是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以及环境监测等社会重点领域法制计量管理的技术保障,是促进县域经济产业转型升级、科技创新和保证产品质量的技术支撑。/pp  近年来,河南省很多县级计量技术机构都把加强技术能力建设作为提升检测能力和服务水平的突破口,狠抓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取得一定的成绩。但也应该看到,县级计量技术机构计量检测服务保障能力远远滞后于县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特别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非常迟缓。登录河南计量信息网可以看到,一些县级技术机构目前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还不足10项。因此,加强县级计量技术机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这项工作已经迫在眉睫。/pp  加强县级计量技术机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规划建设是认真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的必然要求/pp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年)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县级计量技术机构要完善适应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强制检定需要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重点满足食品安全、安全生产、贸易结算、医疗卫生等领域的发展需要。到2020年,县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平均达到25项。/pp  结合《实施意见》,河南省各地市人民政府也相继出台了本地市的计量发展规划。安阳市计量发展规划(2015-2020年)要求:完善适应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强制检定需要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基本实现与市级计量技术机构的相互补充和错位发展,重点满足贸易结算、医疗卫生、产品质量控制以及安全生产等领域的发展需要。到2020年,县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平均达到25项。/pp  为了保证计量发展规划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计量发展规划强化了检查考核措施,要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定期开展检查考核,分析进展情况,2017年要对贯彻落实进展情况进行中期评估,2020年要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考核和总结,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pp  strong县级计量技术机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规划建设要明确目标和发展方向/strong/pp  为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的要求,河南省质监局出台了《河南省加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规划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河南省市县计量技术机构建设计量标准指导目录》。《指导意见》要求:县级计量技术机构要立足县域强制检定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县级重点建设食品安全、安全生产、贸易结算、医疗卫生等领域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要加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的投入,对现有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加快更新改造步伐,淘汰不符合计量检定规程的计量设备。鼓励和支持在《河南省市县计量技术机构建设计量标准指导目录》内选择相应项目,积极建设满足区域计量行政监管、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为目录范围内的基本项目,可直接申报筹建 建设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为目录范围内的扩展项目,应进行可行性调研和科学论证。《指导目录》中县级:基本项目24项(满足计量行政监管,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建设项目),扩展项目52项(提升计量服务和保障能力,推动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鼓励建设项目)。/pp  当然,《指导目录》只是一个指导性的目录,县级计量技术机构在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规划中也可以根据本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单位人员素质实际情况,经过可行性分析和论证,选择建设《指导目录》中基本项目和扩展项目以外的计量标准。另外还可以参考JJF1033-2016《计量标准考核规范》附录 N《25项简化考核的计量标准项目目录》。/pp  strong县级计量技术机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建设如何入手/strong/pp  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配置采购:建标单位应当按照计量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的要求,科学合理、完整齐全地配置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包括计算机及软件),并能满足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需要。/pp  对一些新建计量标准需要配置的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器如果技术含量低,价格也不是太高,只要符合规程要求,尽量缩短采购周期。但对一些新建计量标准需要配置的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价值比较大,制造厂家也较多,质量良莠不齐,作为县级计量技术机构项目负责人,首先要端正思想态度,拒绝利益诱惑,其次不要人云亦云,盲目追求高大上、全功能、全智能。/pp  目前县级计量技术机构建标采购仪器设备主要参考当地市、县计量技术机构,或者省、市计量院所相关人员推荐,还有的是仪器设备制造商在各种媒体上的广告宣传。不论参考哪种方式,一定要做到不迷信、不盲从,货比三家,要在候选厂商之间比较,看看不同设备之间,各自不同的优势和劣势,还要咨询一下一些使用客户的反映。/pp  strong在仪器采购中,有些县级计量部门经费可能比较充足,宁愿买进口品牌,对我们国家自主创新的品牌不够关注、不够重视,其实对于县级计量技术机构使用的检测仪器,没必要去采购国外品牌,一些国产品牌仪器在测量精度、可靠性、稳定性上完全能符合要求。/strong/pp  计量技术人员培训:打铁还需自身硬,县级计量技术机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技术人员培训是关键。目前很多县级计量技术机构人员年龄普遍偏大、知识结构老化,对新知识新业务接受能力差,特别是爱岗敬业精神不强、学习主动性不足,因此在新建计量标准人员培训上,经常会出现无人愿意参加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单位有学历、工作责任心强的年轻技术骨干就要主动冲上前去,担当起来,做出表率。对一个县级计量技术机构来说,年轻人是未来发展的希望,有时几名出色的年轻业务骨干,就能改变一个单位的整体检测能力和对外形象。单位一定要激发年轻技术骨干积极向上的奉献精神,采取多种措施,抓好对他们的培养,不断提升他们的综合业务素质。/pp  新建计量标准资料编写和现场考核:计量标准考核申请资料编写的好与差体现了计量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能力。一些县级计量技术机构在建标资料编写时总喜欢借看已经建标的单位,他们不是去参考一下,而是完全照搬。比如技术报告中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评定,一些检测数据编写得一模一样。对于新建计量标准,作为项目负责人一定要亲自评定一下,也许你会发现,试验数据并没有你照搬的那样完美。此外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记录等文件,也要认真编写一下。资料的编写,只是开始学习的第一步,只有通过以后一步步学习,自己的业务技术水平才能不断提升。当我们依赖信息资料共享互助时,我们是节省下来很多的时间和精力,但我们在这项工作中自己独特的体验同时也被我们节省下来。不会?不熟?可以多学,可以多练!懒,永远提升不了技术水平!/pp  新建计量标准现场考核,作为一名县级计量技术机构技术人员,在现场实验时,即使能看着检定规程,依据检定项目和检定方法一步一步能把原始记录做下来,就很不简单了,熟练根本谈不上,考评员也不必强求,应该在考评时多给基层计量技术人员精神上鼓励、技术上指导。/pp  建标后计量工作的开展:建了标,只是开了头,最终目的还是为了开展业务工作。如果建立了一项计量标准,不积极开展工作,不仅浪费了有限的计量资源,计量技术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永远也不会提高。因此一方面县级计量技术机构业务人员要加强实践学习,实际检定校准工作中会遇到各种问题,一定要弯下身子,认真细仔,踏实学习,不要眼高手低,对问题一知半解。另一方面,还要努力提升服务质量,积极帮助企业解决计量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只有精湛的技术,加上优质的服务,才会赢得企业对县级计量技术机构的尊重与信任,县级计量技术机构的事业才能蓬勃发展。/p
  • 我国县级环境监测站面临的新情况
    当前,大多数县级环境监测站工作尚处于滞后状态,未体现出环境监测主力军地位,其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性和支撑性地位尚不牢固。因此,如何推进县级环境监测站科学发展,完成县级监测站工作任务,发挥其基础性和支撑性功能及作用,是县级监测站一线人员面临的新考验。  县级环境监测站面临新情况  环境监测工作内容增大。经济社会新常态下,经济转型发展迅猛,增长速度稳中求质。生态保护任务大,环境保护工作重。监测技术发展快,工作内容有增长。过去,县级环境监测站工作只开展水气声常规监测内容,不能完全满足环境保护需要和广大群众企盼要求。现在环境监测工作,不仅要对水气声进行精准监测,而且要对土壤、生物、振动等进行深度监测,微监测等。县级环境监测站工作亟待加强,工作需要扩容增效。  环境监测法规要求更严。新《环保法》对环境监测内容、过程、结果和评价等方面都有着明确规定,既要求监测单位要认真完成工作任务、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可靠,还明确了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连带责任和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质量监督和环境保护部门要依照相关法规,要求向社会出具公正性数据的监测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具备技术资质。监测单位的主要技术人员须有合法人员身份和相关技术资格。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环保法规规定,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都可依法合规监督单位及其人员的监测行为。这些都表明我国已全面进入法治社会,为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可信、有效,对监测行为的法规要求会更严厉。  监测服务模式重大改革。环境保护部不久前出台《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旨在整合社会环境监测资源,激发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活力,形成环保系统环境监测机构和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共同发展的新格局。一些公益性环境监测,如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等,也将逐步放开市场。从已有的实践探索来看,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能够形成环保系统环境监测机构和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共同发展的新格局,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让更多的人来做环境监测,让更专业的人做环境监测,可以将政府从繁重的环境监测任务中解脱出来。同时,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也可以使环境监测机构逐渐摆脱行政干预,真正成为市场主体,增强环境决策的科学性和严肃性,为政府提供更优质的环境监测服务。  县级监测站工作能力增强。随着县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稳步推进,各地县级环境监测站硬件建设普遍得到加强。地处中、西部的有些县级监测站也配置了双光源原子吸收光度分析仪、气(或液)相色谱分析仪等高精尖监测仪器。改变了过去县级监测站的建设发展不平衡,逐步弥补了各站之间工作能力差距。大部分县级监测站监测经费普遍增高,保证了日常工作正常运转。许多县级监测站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基本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大多数县级监测站人力资源能够承担本职工作任务。  县级环境监测站发展建议  依据法规同频共振,加快工作转型发展。一是依据新《环保法》及其他相关法规,规范监测行为提供优质服务,树立良好形象。对弄虚作假、伪造(或指使伪造)监测数据坚决说不,县级监测站技术人员违法行为一经发现,有关部门将按照新《环保法》相关条款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守住环保法规底线,严格环境监测行为,顺利推进发展转型。二是按照《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精神要求,放开一部分监测市场,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做好执法监测、环境监督监测等。同时,县级监测站还要在转型发展中争取国家和地方给予政策和制度支持,保证加快发展转型。三是根据《计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通过有关部门计量认证,获取相关技术资质,出具环境监测数据。严格按照质量保证体系,开展环境监测工作,审核各类监测数据,保证环境监测质量。县级监测站要加强对技术人员进行法规教育,提升他们的守法工作意识,自律个人的环境监测行为,全面依法进行各项工作,保障县级监测站加快发展转型。  加强监测能力建设,提升技术工作水平。县级财政应依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拨付给县级监测站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维持其工作正常运转。适当增加高水平环境监测人员,特别是高水平信息技术工程人员,提升县级监测站队伍质量,调整技术人员专业结构。同时,对现有监测技术人员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技术水平,用好不同年龄段技术人员,充分发挥每个人的特长。上级环保行政部门应根据地域环境特征和污染重点,按照监测项目支出下拨专项经费、配备仪器设备,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保证辖区执法监测和监督监测开展,进行环境风险事故应急监测演练和应急监测。按照国家规定要求,向企业收取一定费用,开展建设项目验收监测,逐步退出以环评监测等经营性服务监测领域。促进县级监测站工作发展方向转型,有利于县级监测站明确自己的工作职责,提高监测工作水平和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也能够让有实力的社会监测机构发挥特长,开展宽领域、多层次的环境监测,为环境管理工作提供优质服务。
  • 《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等48件部门规章被废止
    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等48件部门规章的通知(卫生部令第78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部对部门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商有关部门同意,并经2010年12月13日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改水防治地方性氟中毒暂行办法》等48件部门规章(见附件)。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陈 竺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卫生部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部门规章目录(48件)序号 规章名称公布机关公布日期1改水防治地方性氟中毒暂行办法卫生部1983.5.62家庭病床暂行工作条例卫生部1984.12.153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剂、消毒剂、洗涤消毒剂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1985.8.54食品营养强化剂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1986.11.145食用煎炸油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1986.12.316食品卫生检验单位管理办法卫生部1987.12.27农村农药中毒卫生管理办法(试行)卫生部1988.8.258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卫生部1988.12.159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管理办法卫生部1989.12.510卫生监督员证件、证章颁发使用要求卫生部1990.7.711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1990.11.2012食品用塑料制品及原材料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1990.11.2613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1990.11.2614食品用橡胶制品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1990.11.2615食品容器内壁涂料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1990.11.2616搪瓷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1990.11.2617食品罐头内壁环氧酚醛涂料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1990.11.2618铝制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1990.11.2619陶瓷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1990.11.2620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实验室资格认证办法卫生部1992.1.2121护士管理办法卫生部1993.3.2622核事故医学应急管理规定卫生部1994.10.823辐照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1996.4.524卫生系统计算机软件评审办法卫生部1996.7.525保健食品通用卫生要求卫生部1996.7.1826食品卫生监督程序卫生部1997.3.1527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卫生部1997.3.1528医院信息系统软件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卫生部1997.7.2929卫生部化妆品申报与受理规定卫生部1999.4.1330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卫生部1999.7.1231 医疗器械新产品审批规定(试行)食品药品监管局2000.4.1032 咖啡因管理规定食品药品监管局2001.3.163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卫生部2002.3.2834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卫生部2002.3.2835放射免疫测定盒邮寄办法(试行)卫生部邮电部1983.1.1936附设性医学科学研究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卫生部1983.10.2837中美医学对等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卫生部1983.11.2038疟疾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1984.7.2539卫生部医药卫生科研基金制试行条例卫生部1985.1.1940中国医学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办法卫生部1985.5.2341卫生部部属高等医学院校人员编制原则(试行)卫生部1985.6.2642流动人员疟疾管理暂行办法卫生部、公安部、城建环保部、水电部、农牧渔业部1985.7.143关于对六十年代以前的中医药学徒出师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办法卫生部1985.10.1044卫生部青年科学研究基金试行条例卫生部1987.2.2045妇幼保健人员技术职务任职条件实施细则卫生部1988.10.1246京内直属单位从京外调(迁)入有关人员审批工作暂行办法卫生部1994.7.2647卫生部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卫生部1999.2.1048全国成人高等医学学历教育主要课程目录及课程基本要求(试行)卫生部教育部1999.9.20
  • 甘肃省首家县级农村水质监测中心揭牌运行
    3月3日,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农村水质监测中心揭牌运行,这是该省成立的首家县级农村水质监测中心。  近年来,在水利部、省水利厅的指导和支持下,张掖市抢抓政策机遇,科学规划,突出重点,精心组织,分步实施,全力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截止2010年底,全市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共完成投资3.21亿元,建成集中连片、高标准、高质量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321项,解决了6个县区、60个乡镇、747个村、19.64万户、82.14万农村人口的饮水安全问题,80%的农村群众喝上了干净卫生的自来水。  为及时掌握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及水质变化情况,提高供水水质合格率,确保农村供水安全,按照《甘肃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试行办法》和《甘肃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与水质监测工作方案》的具体规定,张掖市政府于2008年出台了《关于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安全管理保护工作意见》,张掖市水务局于2009年编制了县级农村水质监测中心设计报告,筹划在全市山丹、民乐、甘州、临泽、高台县区各建立一处水质监测中心,并在建设资金相对宽裕的单项工程上逐年筹措建设资金。今后,张掖市将依托建成的县级水质监测中心,全面开展水质化验和监测工作,进一步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加强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切实保障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确保被誉为“民心工程”、“德政工程”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长受益。
  • 默克密理博参加首届卫生监督消毒产品管理与应用技术论坛
    默克密理博参加首届卫生监督消毒产品管理与应用技术论坛 默克密理博实验室基础业务于10月22日-10月24日参加了位于北京国家会议中心的首届中国卫生监督协会消毒产品管理与应用技术论坛,作为全球最知名的实验室设备和耗材的供应商之一,默克密理博在水质检测、消毒控制等领域提供一系列高品质产品和服务,享有良好的声誉,并在此次会上作了&ldquo 饮用水&食品生产过程中的消毒有效控制&rdquo 的专题演讲。与会期间同时进行的技术展示会,默克密理博展示的MQuant&trade 系列过氧乙酸,双氧水,余氯,甲醛等半定量测试条,能够简单,快速,安全得进行现场应急检测,是消毒剂残留和有效控制的最好选择。很多参会的专家与学者,都对MQuant&trade 系列产品充满了兴趣。同时,此次展出的最新款手持式多参数测试仪Move100,主用应用于饮用水消毒剂的残留检测,同时可以测试余氯,二氧化氯,臭氧,臭氧等100多项指标,是饮用水安全保障分析的最佳选择。 此次论坛于10月22日下午隆重开幕,消毒是预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的传播、保障人体健康的重要环节。论坛期间主要交流消毒领域学科新进展、新技术,研究探讨消毒产品管理问题。并邀请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领导,消毒领域国内外著名专家就消毒产品的政策法规与卫生监督,新技术的研究应用与消毒产品的安全评价等热点话题做专题报告,并征集近年来本学科领域科研成果及经验总结论文进行交流。关于默克密理博默克密理博是德国默克集团生命科学相关事业部,提供各种创新高效的产品,服务及商业协作,让客户能够在生物科技和制药领域的研发和生产中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作为全球生命科学工具领域研发投入前三强的公司,默克密理博一直潜心吸收科学和工程领域新发现,作为战略合作伙伴协助客户推进生命科学进入新的篇章。默克密理博事业部总部位于美国马萨诸塞州比尔里卡(Billerica)市,在全球66个国家拥有大约1万名员工,在2012年全年营收26亿欧元。在美国和加拿大,默克密理博以公司名EMD Millipore运营。
  • 开展2021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和监督抽査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有关质检单位:为贯彻落实《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奶业振兴保障乳品质量安全的意见》,2021年我局将继续组织开展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和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01严格落实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各地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生鲜乳质量安全负总责,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监管责任,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站开办者和运输车经营者负第一责任的要求,抓好责任落实。各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因地制宜制定本省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确保辖区内收购站和运输车年度监测全覆盖,不留监管空白。02严查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法行为各地要结合监测计划实施,加强对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的监管。按照“谁发证、谁监管”的原则,对辖区内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开展巡查,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坚决予以取缔、公开相关信息;跨省营运的生鲜乳运输车,受发证地和营运地“双重属地”管理。各承检单位对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采取现场抽样,不接受留样、送样。各地对抽样检测中发现的违法添加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涉嫌刑事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部门,跟踪查处结果,并及时报送我局。03提高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监管工作效率各地要推进《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生鲜乳准运证明》在线出证,全面运行我部“奶业监管平台”,安排专人负责辖区内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信息核查和上报工作,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准确掌握辖区内奶站、运输车和婴幼儿配方乳粉奶源基地变化情况。我局将在河南、宁夏两省(区)开展“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电子交接单”应用试点工作,进一步提高监管效率和信息化水平。04切实保障生鲜乳监测监管工作有序开展本通知下达的生鲜乳监测任务所需经费由我部2021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财政专项经费安排。我部委托农业农村部奶及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承担监测任务单位的检测能力验证比对考核。各任务承担单位要根据监测工作需要,参加检测技术培训,完善仪器设备配置提高监测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保质保量完成监测任务。请各省于2021年3月25日前将本省2021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报我局备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1.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奶业处 叶丰 刘温电话:010―59193262/1407 传真:010―59191533电子邮件:nzzd@agri.gov.cn2.“奶业监管平台”技术支持 梁海军 电话:010―62160212 传真:010―62160213电子邮件:67513193 @qq.com3.农业农村部奶及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 刘慧敏 郑楠电话:010―62818802 传真:010―62897587电子邮件:mrt62818802@126.com畜牧兽医局2021年3月5日附件1. 2021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一、全国生鲜乳例行监测(一)监测地区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二)监测内容全年共抽样监测9603批次生鲜乳样品,分上半年和下半年2次进行(监测计划分配见附表1)。监测对象为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监测任务需覆盖监测地区全部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收购站实地抽样和运输车追溯抽样比例为1∶1。样品检测项目包括三聚氰胺、碱类物质、硫氰酸钠、β-内酰胺酶、黄曲霉毒素M1、铅、铬、汞和砷。(三)时间安排任务承担单位应于8月20日和10月20日前将抽检工作总结报送农业农村部奶及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并通过“奶业监管平台”完成网上结果报送。农业农村部奶及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应分别于9月10日和11月10日前组织专家完成数据汇总分析,并将汇总分析结果报送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二、婴幼儿配方乳粉奶源质量安全监测(一)监测地区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山东、四川、云南、陕西、甘肃、宁夏和新疆13个省(区)。(二)监测内容全年共监测249批次生鲜乳样品,在10月前进行(监测计划分配见附表2)。监测对象为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样品检测项目为三聚氰胺、碱类物质、硫氰酸钠、β-内酰胺酶、黄曲霉毒素M1、铅、铬、汞、砷和体细胞。(三)时间安排任务承担单位应于10月20日前将抽检工作总结报送农业农村部奶及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并通过“奶业监管平台”完成网上结果报送。农业农村部奶及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应于11月10日前组织专家完成数据汇总分析,并将汇总分析结果报送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三、监测方式全国生鲜乳例行监测和婴幼儿配方乳粉奶源质量安全监测任务的监测方式,均包括抽样检测和现场检查。(一)抽样检测按照《农业农村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执行,每批次样品采集3份平行样,其中1份留给受检单位并告知贮存条件,1份用于检测,1份用于异议复检。在此基础上多采集1份平行样品,用于结果复核。有关生鲜乳抽样、监测和判定工作,按照《生鲜乳抽样方法、监测方法和判定要求》执行。任务承担单位与属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共同完成抽样,抽样人员不得接受受检单位留样和送样。(二)现场检查各任务承担单位按照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标准化管理检查内容和判定标准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由任务承担单位和属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共同完成。附件2. 2021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一、监督抽查地区和内容抽查黑龙江、上海、广东、广西和云南5省。全年共抽检100批次生鲜乳样品,每省各20批次。样品检测项目为黄曲霉毒素M1、铅、铬、汞和砷。二、监督抽查方式监督抽查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监督抽查对象与全国生鲜乳收购运输管理系统对接,抽查对象由我部畜牧兽医局在系统中随机抽取,名单发送至各相关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抽查人员由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双随机要求选派。生鲜乳监督抽查目的、方式、内容、结果等监督抽查事项信息予以公开。有关抽样、检测、复检、异议处理等工作的程序与要求,按照《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生鲜乳抽样方法、检测方法及判定要求》执行,生鲜乳监督抽查的样品不得采用被抽查单位留样和送样。三、执法查处对于抽查结果确认为不合格的样品,抽查对象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立即启动执法程序,及时固定证据,查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进行查处。四、时间安排监督抽查在8—10月进行。各检测承担单位于10月1日前完成检测工作,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于10月20日前将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及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表,盖章后报送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 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新生儿疾病筛查的管理,保证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生儿疾病筛查是指在新生儿期对严重危害新生儿健康的先天性、遗传性疾病施行专项检查,提供早期诊断和治疗的母婴保健技术。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全国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包括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苯丙酮尿症等新生儿遗传代谢病和听力障碍。  卫生部根据需要对全国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进行调整。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医疗资源、群众需求、疾病发生率等实际情况,增加本行政区域内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四条 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程序包括血片采集、送检、实验室检测、阳性病例确诊和治疗。  新生儿听力筛查程序包括初筛、复筛、阳性病例确诊和治疗。  第五条 新生儿疾病筛查是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的预防措施之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在工作中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新生儿疾病筛查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医疗需求、技术发展状况、组织与管理的需要等实际情况制定全国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规划和技术规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新生儿疾病筛查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网络,组织医疗机构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中心和新生儿听力筛查中心(以下简称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设置规划,指定具备能力的医疗机构为本行政区域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  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应当开展以下工作:  (一)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疾病筛查的实验室检测、阳性病例确诊和治疗或者听力筛查阳性病例确诊、治疗   (二)掌握本地区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断、治疗、转诊情况   (三)负责本地区新生儿疾病筛查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质量管理和相关的健康宣传教育   (四)承担本地区新生儿疾病筛查有关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上报和反馈工作。  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病例信息,协助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做好前款工作。  第八条 诊疗科目中设有产科或者儿科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病血片采集及送检、新生儿听力初筛及复筛工作。  不具备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血片采集、新生儿听力初筛和复筛服务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新生儿监护人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血片采集及听力筛查。  第九条 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实验室设在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所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与所开展工作相适应的技术和设备   (二)符合《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的规定   (三)符合《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条 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中心发现新生儿遗传代谢病阳性病例时,应当及时通知新生儿监护人进行确诊。  开展新生儿听力初筛、复筛的医疗机构发现新生儿疑似听力障碍的,应当及时通知新生儿监护人到新生儿听力筛查中心进行听力确诊。  第十一条 新生儿疾病筛查遵循自愿和知情选择的原则。医疗机构在实施新生儿疾病筛查前,应当将新生儿疾病筛查的项目、条件、方式、灵敏度和费用等情况如实告知新生儿的监护人,并取得签字同意。  第十二条 从事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保证筛查质量。  医疗机构发现新生儿患有遗传代谢病和听力障碍的,应当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并提出治疗和随诊建议。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协调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为患有遗传代谢病和听力障碍的新生儿提供治疗方面的便利条件。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的治疗工作。  第十四条 卫生部组织专家定期对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进行抽查评估。经评估不合格的,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撤销其资格。  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实验室应当接受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的质量监测和检查。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擅自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实验室检测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一)违反《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的   (二)未履行告知程序擅自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实验室质量监测、检查的   (四)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和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公布后6个月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机构进行评估考核,指定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 TSI公司参加2010年第十一届全国卫生监督所(局)长联席会议
    美国TSI公司参加2010年7月3-6日在天津举办的 2010年第十一届全国省会及计划单列市卫生监督所(局)长联席会议暨卫生监督十年论坛 美国TSI亚太公司北京代表处 2010年第十一届全国省会及计划单列市卫生监督所(局)长联席会议暨卫生监督十年论坛于2010年7月3-6日在天津滨海圣光皇冠假日酒店的隆重召开,加强了全国卫生监督机构的交流和合作。 美国TSI公司与北京宝云兴业科贸有限公司联合参加了此次会议,会议由天津市卫生监督所承办,参会人员有来自全国20多个省、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卫生监督所(局)所长、办公室主任、业务骨干和会议交流论文作者共500多人,国家卫生部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天津卫生局等领导到会,并作了重要的讲话,对卫生监督事业的发展提出了要求和祈望。 TSI长期为卫生监督所、疾病控制中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单位提供优良现场快速检测仪器和设备,期间有数十种当今世界领先的现场快检仪器设备在会间向与会代表进行了展示和推介,先进、方便、快捷的检测仪器及设备得到了与会代表的首肯。 TSI北京代表处 电话: 8610-82515688 传真: 8610-82515699 邮箱: tsibeijing @tsi.com
  • 陆路口岸及国际列车卫生监督快速检测及信息同步系统研制
    table border="1"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600"tbodytrtd width="132"p style="line-height: 1.75em "成果名称/p/tdtd width="516" colspan="3"p style="line-height: 1.75em "strong陆路口岸及国际列车卫生监督快速检测及信息同步系统/strong/p/td/trtrtd width="132"p style="line-height: 1.75em "单位名称/p/tdtd width="516" colspan="3"p style="line-height: 1.75em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p/td/trtrtd width="132"p style="line-height: 1.75em "联系人/p/tdtd width="188"p style="line-height: 1.75em "曹永斌/p/tdtd width="141"p style="line-height: 1.75em "联系邮箱/p/tdtd width="187"p style="line-height: 1.75em "caoyb@bjciq.gov.cn/p/td/trtrtd width="132"p style="line-height: 1.75em "成果成熟度/p/tdtd width="516" colspan="3"p style="line-height: 1.75em "□正在研发 □已有样机 □通过小试 □通过中试 √可以量产/p/td/trtrtd width="132"p style="line-height: 1.75em "合作方式/p/tdtd width="516" colspan="3"p style="line-height: 1.75em "□技术转让 □技术入股 √合作开发 □其他/p/td/trtrtd width="648" colspan="4"p style="line-height: 1.75em "strong成果简介: /strong/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ppbr//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line-height: 1.75em "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04/insimg/d4b55718-2753-4b9a-a0f3-5500d689c0bd.jpg" title="T3FS-A食品安全现场快速检测仪.jpg" width="350" height="202" border="0" hspace="0" vspace="0" style="width: 350px height: 202px "//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line-height: 1.75em "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04/insimg/26dabf69-1679-4ceb-be15-58958f41c066.jpg" title="TR3胶体金检测仪.jpg" width="200" height="167" border="0" hspace="0" vspace="0" style="width: 200px height: 167px "//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line-height: 1.75em "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04/insimg/77cb4a51-3c31-4390-8f53-bc793439b0a7.jpg" title="TS3菌落总数检测仪.jpg" width="350" height="172" border="0" hspace="0" vspace="0" style="width: 350px height: 172px "//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line-height: 1.75em "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04/insimg/0a29db96-dc40-477b-a578-5a645ac6b02f.jpg" title="陆路口岸及国际列车卫生监督快速检测及信息同步系统移动终端.jpg" width="350" height="171" border="0" hspace="0" vspace="0" style="width: 350px height: 171px "//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 该成果针对陆路口岸及国际列车卫生监督工作的需求,研制了快速检测及信息同步系统,该系统由食品/水质快速检测仪、胶体金检测仪、细菌总数快速检测仪和现场移动信息终端4种仪器设备及1套口岸卫生监督快速检测信息管理系统组成,实现了陆路口岸及国际列车卫生监督现场快速检测及信息同步监查和数据实时传输,经陆路口岸及国际列车卫生监督工作中多次应用、验证及优化,适用性强。br//p/td/trtrtd width="648" colspan="4"p style="line-height: 1.75em "strong应用前景:/strongstrong /strongbr/ 该成果开发的监检结合的卫生监督快速检测设备和智能高效的口岸数字信息化平台具有快速研判、准确度高、集成化水平高、信息化程度高、可操作性强、便于携带等技术优势,并实现实时上传检测结果并保存于数据库、标准库及时更新、作业指导书随时可查、视频教学动态模拟、监督记录无纸化等五大整合功能,改变了京九直通车食品、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效率偏低、检测结果滞后等不利现状,利用信息化技术提升京九直通车卫生监督工作水平,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同时,本项目为今后推动其他陆路口岸、航空口岸和海运口岸的卫生监督快速检测设备和数字信息化平台的研究开发提供了有力的技术和应用数据,可以以本项目为基础,针对不同口岸的具体情况和需求,研究开发相适应的设备和信息系统,从而全面的推进各个口岸检验检疫系统的卫生监督工作水平。/p/td/trtrtd width="648" colspan="4"p style="line-height: 1.75em "strong知识产权及项目获奖情况:/strongstrong /strongbr/ 发表论文2篇: br/ (1) 卢瑞华, 曹永斌, 王宏毅, 许匡, 韩莹. 保鲜水果及农副产品中二氧化硫快速测定的研究. 现代科学仪器。 br/ (2)曹永斌, 王宏毅, 张雷, 许匡, 朱家林, 韩莹. 陆路口岸及国际列车卫生监督快速检测及信息同步系统的建立与应用. 中国国境卫生检疫杂志。 br/ 软件著作权2套: br/ (1)陆路口岸及国际列车卫生监督快速检测及信息化同步系统V1.0(证书号:软著登字第1121646号)br/ (2)陆路口岸及国际列车卫生监督快速检测及信息化同步系统移动客户端V1.0(证书号:软著登字第1121661号)br/ 团体标准2套: br/ (1)CAIA/SH001-2014 味精 硫化钠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br/ (2)CAIA/SH002-2014 饮用水 氟化物的测定 2-(对磺苯偶氮)-1,8-二羟基-3,6-奈二磺酸锆分光光度法/p/td/tr/tbody/tablepbr//p
  • 200万!珠海市斗门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购置气质联用仪等设备
    一、项目基本情况采购计划编号:440403-2022-00201项目编号:ZHWZ2022-037HW项目名称:珠海市斗门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购置仪器设备项目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预算金额:2,000,000.00元采购需求:合同包1(珠海市斗门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购置仪器设备项目):合同包预算金额:2,000,000.00元品目号品目名称采购标的数量(单位)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品目预算(元)最高限价(元)1-1其他政法、检测专用设备 气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联用仪、多气体发生器、恒温振荡器、适配器、离心机转子、漩涡振荡器、高速冷冻离心机1(批)详见采购文件2,000,000.002,000,000.00本合同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90个日历天内完成全部货物的交付、安装调试并通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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