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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卫生监督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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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卫生监督机相关的论坛

  • 【资料】发达地区县级卫生监督现场快速检测设备一览表

    [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82862]发达地区县级卫生监督现场快速检测设备[/url]现场快速检测设备装备项目仪器设备技术参数基本装备推荐装备备注食品中心温度测量食品中心温度计-50℃-150℃食品表面温度与环境温度测量微型激光测温仪-20℃-200℃环境湿度测量便携式温湿度计-20℃-70℃5-95%RH食品酸碱度测量食品酸度计(带校准试剂)pH=1-14酒类中甲醇测量便携式甲醇速测仪半定量紫外线强度测定便携式紫外线强度计10-1-199.9×103µ W/cm2物表洁净度快速测定ATP荧光检测仪生产车间面积测定测距仪0.3-100m±5mm食品安全快速检测箱便携式, 检测项目多食品采样箱便携式,采样物品齐全冰箱冰柜粉尘数字式测尘仪0.01-100mg/m3防爆型数字式测尘仪0.01-100mg/m3有毒气体便携式红外光谱气体分析仪定性,20秒内产生结果二氧化碳二氧化碳分析仪0-50000PPM有毒复合气体智能复合气体检测仪噪声声级计35-130 db(A)温湿度直读式干湿温度计-20 C0-+600 C0、0-100%RH辐射热辐射热计0-10KW/m2 分辨率:0.02 KW/m2风速风速仪0-10m/s照度照度计0.01-20000 LUX;四个量程温度黑球温度计、留点温度计范围:20_120℃;精度:α、β、γ、χ线测量便携式电离室巡测仪自动调零,自动转换量程,自动点亮背景灯同时测量剂量率和剂量、峰值读数保持功能、可下载储存数据、可编程的声光报警α、β测量便携式表面污染仪塑料闪烁体探测器自动更换量程;报警:声响测量(可调)监督员现场剂量水平个人剂量报警仪(腕式)瑞士 RONDA763石英运动表,防水可深达100m,可调阈值报警,具有累积剂量功能个人防护辐射防护服可吸入尘可吸入颗粒分析仪0.01-100mg/m3可检测200余种挥发性有机气体光离子化检测仪PPB级环氧乙烷残留量环氧乙烷分析仪0-19.99/199.9/1999ppm一氧化碳、氨、甲醛、硫化氢气体检测气体检测仪CO:0-50/1000PPM、NH3:0-50/500PPMCH2O:0-20/200PPMH2S:0-10/200ppM空气微生物采样空气微生物采样器六级筛孔空气撞击式电导率便携式电导仪0.00-199.9µ s /cm浑浊度浊度仪0-50FTU水质水质速测箱检测项目满足卫生标准余氯余氯测定仪0-2mg/L臭氧臭氧检测仪0-1PPM;0-50PPM车间洁净激光尘埃粒子计数器最小粒径0.5µ m测量范围:100级~30万级微差压微差压计1-10pa [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82863]发达地区县级卫生监督现场快速检测设备一览表[/url][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82864]现场快速检测设备装备[/url][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82861]如题[/url]

  • 【分享】贵州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2007年7月27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管道直饮水供水、瓶装桶装供水的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个人以及卫生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饮用水卫生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宣传教育,普及生活饮用水卫生知识。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和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水利、环保、质监、价格、规划、工商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活饮用水管理工作。  第五条 对供水单位和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生活饮用水和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卫生规范和卫生要求。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活饮用水供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选址阶段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审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卫生规范和卫生要求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审查合格的,发给卫生审查认可书;审查不合格的,出具书面意见,建设单位按照书面意见的要求改进后,重新提出申请。  新建、改建、扩建生活饮用水供水工程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应当有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七条 供水单位供水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领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未取得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供水。  供水单位取得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供水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有水质净化及消毒设施;  (三)有直接从事供水、管水的人员,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四)有供水设施清洗和水质消毒、检验等卫生管理制度;  (五)配备必要的水质检测人员和仪器设备;  (六)生产环境、工艺流程、卫生设施、消毒管理等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卫生规范和卫生要求。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集中式供水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供水水源水质符合国家有关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规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应当遵守水源卫生防护的有关规定;   (二)配备的水净化处理设备、设施能够满足净水工艺要求,并保证正常运行;  (三)供水工程中的输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应当密封,定期清洗、消毒并监测,禁止与排水设施相连;  (四)新设备、新管网投产前及旧设备、旧管网修复后应当进行冲洗、消毒,管网末梢盲端易污染处应当定期放水、清洗、消毒;  (五)有与其消毒方式相适应的消毒设备、设施,备有安全防范和泄漏处置的应急设备、设施和个人防毒面具;  (六)划定生产区的范围,并设立明显标志。在其周围3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和修建禽畜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等污染源,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等污染物或者铺设污水渠道等。  第十条 二次供水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供水设施周围保持环境整洁,蓄水池周围10米内不得有渗水坑和堆放的垃圾等污染源;水箱周围2米内不得有污水管线及污染物;  (二)水箱或者蓄水池应当专用并加盖、上锁,不得渗漏;

  • 【分享】卫生部监督局关于征求涉及饮用水安全产品相关卫生安全评价规范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监督(法监)处(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加强涉水产品监督管理,我局组织专家对2001年印发的《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与《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进行了修订。现征求你单位意见,请认真研究,于2011年1月21日前将书面修改意见反馈我局环境卫生处。联系人:张利 电话:010-68792407 传真:010-68792400 E-mail:hjwsjdc@163.com 附件:1.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doc 2.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doc 3.生活饮用水一般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doc 4.生活饮用水矿化水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doc 5.生活饮用水反渗透处理装置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doc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 【转帖】卫生部关于2006年生活饮用水和重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卫监督发〔2007〕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加强生活饮用水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2006年国家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80号),我部组织开展了2006年全国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宾馆饭店、游泳场馆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现将监督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工作完成情况各地卫生行政部门高度重视此次监督检查工作,根据我部工作计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除西藏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完成了检查工作并上报了检查结果。我部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6年生活饮用水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督查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128号)要求,组织督查组,于2006年7月18日至7月31日对北京、上海、重庆、安徽、四川、湖北、广东、广西、福建、宁夏、陕西、江苏、内蒙古、辽宁及黑龙江等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监督检查工作进行了督查,并将有关情况进行了通报。 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结果本次共检查供水单位16303家,其中,市政水厂2713家,自建水厂3877家,二次供水单位9713家。(一)市政水厂。所检查的2713家市政水厂中,持有卫生许可证的占90.5%;具有卫生管理制度、水污染事件报告制度和水污染事件防范措施的分别占93.9%、90.6%和88.9%;配备卫生管理人员和水质检验人员的分别占95.8%和80.8%,供管水人员健康证明持有率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持有率分别为98.4%和98.0%;水源卫生防护区、水质检验设施和消毒设施符合要求的分别占89.7%、71.7%和90.3%;具有日常水质监测记录或报告的占81.6%,持有涉水和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占84.0%(见附表1)。检测市政水厂水源水1925份、出厂水2361份、末梢水5749份,合格率分别为75.3%、85.0%、92.4%(见附表2)。(二)自建水厂。所检查的3877家自建水厂中,持有卫生许可证的占67.3%;具有卫生管理制度、水污染事件报告制度和水污染事件防范措施的分别占83.6%、74.6%和69.8%;配备卫生管理人员和水质检验人员的分别占84.0%和52.2%,供管水人员健康证明持有率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持有率分别为85.1%和83.9%;水源卫生防护区、水质检验设施和消毒设施符合要求的分别占72.2%、46.7%和70.3%;具有日常水质监测记录或报告的占49.1%,持有涉水和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占74.4%(见附表1)。检测自建水厂水源水1298份、出厂水1541份、末梢水1476份,合格率分别为80.0%、77.5%、82.0%(见附表2)。(三)二次供水单位。所检查的9713家二次供水单位中,具有卫生管理制度、水污染事件报告制度和水污染事件防范措施的分别占81.8%、77.7%和78.0%;供管水人员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持有率分别为86.7%和84.6%;水箱或蓄水池设施符合卫生要求的单位占89.5%;具有清洗、消毒和水质检测记录的占83.6%,持有涉水、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占68.5%(见附表1)。检测二次供水3671份,合格率为80.8%(见附表2)。检查中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供水单位有559家,处罚488家,处罚率87.3%,其中,警告400家,罚款123家,罚款金额619140元,停业整顿4家(见附表8)。三、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结果本次共检查公共场所13253家,其中,宾馆饭店8262家,游泳场馆4991家。(一)宾馆饭店。所检查的8262家宾馆饭店中,持有卫生许可证的占97.3%;具有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卫生管理制度、传染病报告制度和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分别占83.5%、90.5%、55.9%和56.1%;配备卫生管理人员的占91.3%;具有日常卫生检查记录的占78.9%;检查从业人员149863人,健康证持有率为97.6%(见附表3)。所检查的3990家宾馆饭店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中,配备新风设施的占79.4%,消毒设施符合卫生要求的占57.8%,其中,新风机组正常运行的占94.7%,新风取自室外的占95.5%,新风进口附近无污染源的占94.3%,新风机房符合卫生要求的占81.7%(见附表4)。对1060家宾馆饭店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了监测,检测风管断面4009个,积尘量和细菌总数超标率分别25.5%和15.5%;检测送风口4281个,可吸入颗粒物(PM10)均值和细菌总数超标率分别为29.6%和36.9%;检测冷却塔1016个,冷却水中军团菌检出率为24.5%(见附表5)。(二)游泳场馆。所检查的4991家游泳场馆中,持有卫生许可证的占94.3%;具有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卫生管理制度、消毒制度、传染病报告制度和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分别占91.5%、93.5%、91.1%、65.3%和67.6%;配备卫生管理人员的占96.3%;具有池水循环净化设施和池水消毒设施的分别占83%和91.2%,两项设施运行正常的比率分别为97.6%和96.7%,浸脚池设置符合卫生学要求的占78.9%;具有日常卫生检查记录、日常健康检查记录、池水消毒记录及池水监测记录的分别占84.0%、67.8%、85.3%及82.4%,持有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占79.5%;检查从业人员26229人,健康证持有率为94.0%(见附表3,附表6)。对4772家游泳场馆的游泳池水进行了监测,池水指标全部合格的有3221家,占67.5%,其中,检测水样细菌总数16915份,合格率为89.4%;检测水样大肠菌群16812份,合格率为94.6%;检测水样尿素15790份,合格率为91.3%;检测水样浑浊度16570份,合格率为97.6%;检测水样余氯16349份,合格率为79.1%(见附表7)。检查中发现1630家单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处罚1198家,处罚率73.5%。其中,警告838家,罚款390家,罚款金额295639元,停业整顿40家,吊销卫生许可证2家(见附表8)。四、监督检查情况分析和工作要求(一)生活饮用水卫生1.市政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管理基本规范,水质检验工作需要加强。本次监督抽检结果显示,90%以上的市政水厂持有卫生许可证,各项卫生管理制度比较完善,卫生管理措施得到较好落实。但在个别地区仍有较大比例的市政水厂未获卫生许可从事供水活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严查违法行为。另外,多个地区市政水厂在水质检验人员配备、水质检验设施配置、日常水质监测记录或报告管理上仍存在较大不足,应当督促供水单位大力改进和完善水质检验工作。2.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管理工作薄弱,应当重点加强监管。本次检查发现,约三分之一的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而从事供水活动。由于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无论在水处理设施配备方面,还是在组织管理和措施落实方面都较市政水厂存在较大差距,供水隐患不容低估。今后,卫生行政部门要将自建集中式供水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充分掌握其卫生管理状况和存在的突出问题,集中加强整改和治理,保证自建集中式供水卫生安全。3.二次供水单位卫生管理工作尚待规范。本次检查结果显示,二次供水单位尚有18.8%未建立卫生管理制度,22.3%未建立水污染事件报告制度,22.0%没有水污染事件防范措施。由于全国二次供水设施数量巨大,普遍存在管理主体不明确、管理要求不统一、管理措施不到位等情况,供水安全问题突出。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当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落实卫生管理责任,规范卫生管理行为。(二)公共场所卫生1.宾馆饭店卫生管理状况良好,传染病防控工作仍需加强。本次检查结果显示,97.3%的各类宾馆饭店持有卫生许可证,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和卫生管理制度基本健全,卫生管理人员配备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基本到位。但是,近半数宾馆饭店未制定传染病报告制度和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1.1%的宾馆饭店没有日常卫生检查记录,42.2%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消毒设施达不到卫生要求,风管断面和送风口细菌总数超标率达到15.5%和36.9%,显示作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核心内容的传染病防控工作仍较薄弱,需要大力改善。2.游泳场馆卫生管理得到加强,管理水平仍待提高。本次检查结果显示,94.3%的游泳场馆持有卫生许可证,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卫生管理制度、消毒制度比较完善,卫生管理人员配置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情况良好,池水消毒设施基本完备。与宾馆饭店情况相似的是,传染病报告制度和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工作需要加强。同时,池水水质合格率只有67.5%,需要进一步严格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强化、规范池水净化消毒程序,确保池水符合卫生要求。 附表:1.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卫生管理情况检查汇总表2.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水质监测情况汇总表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情况检查汇总表4.宾馆饭店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施卫生情况检查汇总表5.宾馆饭店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测情况汇总表6.游泳场馆卫生设施及消毒产品许可情况检查汇总表7.游泳场馆池水水质抽检结果汇总表8.公共场所、供水单位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情况汇总表

  • 【分享】卫生部监督局关于公开征求亚硝酸钾等22个指定食品添加剂标准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按照卫生部等9部门《关于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89号)和卫生部、质检总局2011年第6号联合公告的要求,经组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研究并参照有关国际标准,拟指定亚硝酸钾等22个食品添加剂标准,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1年6月7日前按下列方式反馈意见:传真010-67711813或电子信箱gb2760@gmail.com。  附件:22个指定标准.rar 二〇一一年五月九日

  • 【转帖】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与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推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做好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和卫生监督工作,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与食品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严格依法行政 二、认真履行职责,切实落实各项卫生监督工作 三、强化培训,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 四、抓住机遇,完善卫生监督保障措施 五、加强卫生监督相关公共卫生专业服务领域能力建设 [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90722]通知.doc[/url]

  • 【分享】卫生部监督局关于公开征求D-甘露糖醇等58个指定食品添加剂标准意见的函

    卫监督食便函〔2011〕4号 各有关单位: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卫生部等9部门《关于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89号)的要求,拟指定D-甘露糖醇等58个食品添加剂标准。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1年1月14日前按下列方式反馈意见:传真010-67711813或电子信箱gb2760@gmail.com。附件:D-甘露糖醇等58个食品添加剂.rar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

  • 卫生部监督局关于GB2760-2011有关问题的复函

    卫生部监督局关于《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有关问题的复函2011-12-08近日“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919号),其中涉及己二酸(S0305)、油酸(N252)和1-丙醇(S0049)不得作为助剂生产使用的问题。己二酸(S0305)、油酸(N252)和1-丙醇(S0049)在GB2760-2011的助剂名单中虽已被删除,但在GB2760-2011允许使用的香料名单中却仍然存在。有鉴于此,协会就有关问题请示了卫生部监督局。现将卫生部监督局的答复予以公示,以便企业进行正常的生产及使用。

  • 【资料】卫生监督现场快速监测仪器操作规程

    卫生监督现场快速监测仪器操作规程目 录一、职业卫生1、AKFC-92A防爆粉尘测量仪…………………………………………62、AVM-05 数显风速仪…………………………………………………83、DHM-2型通风干湿温度计…………………………………………94、DS-21T粉尘采样仪…………………………………………………105、HS6280D声级计……………………………………………………116、MR-3型辐射热计……………………………………………………127、P-5型数字粉尘仪……………………………………………………138、PortaSensⅡ枪式气体检测仪………………………………………149、RCQ-1A微波漏能测试仪………………………………………… 1510、RJ-2高频电磁场场强仪…………………………………………1611、SHH-A型呼吸性粉尘采样仪……………………………………1712、TWA-300低流量空气采样器……………………………………1813、TWA-300X采样器…………………………………………………1914、VM-63A振动检测仪………………………………………………2015、XQC-15E型电子时控大气采样器………………………………2116、Z-1100型氧气检测仪………………………………………………2217、Miran SapphIRe 多组分红外气体检测仪…………………………2318、4540一氧化氮测定仪……………………………………………2619、4150二氧化氮测定仪……………………………………………2720、4170硫化氢测定仪………………………………………………2821、4280氰化氢测定仪 ……………………………………………2922、Ⅱ型突发事故快速检测箱 ………………………………………3023、便携式红外分析仪系统 ………………………………………31二、食品、环境卫生和传染病防治24、ATP荧光检测仪 …………………………………………………3325、QPQ-100型电动气溶胶喷雾器 …………………………………3626、TES-1332照度计 ………………………………………………3727、TY-9900数字微风仪………………………………………… 3828、YYT-2000倾斜式微压计………………………………………3929、酒精度计 ……………………………………………………… 4130、指标剂培养器 ………………………………………………… 4231、UV-B紫外辐照计 …………………………………………………4332、酒醇(甲醇、乙醇)速测箱………………………………………4433、笔式电导仪…………………………………………………………4634、KL-03笔式高精度酸度计…………………………………………4735、A5测距仪…………………………………………………………4836、红外测温仪…………………………………………………………4937、106-T2食品中心温度计…………………………………………5038、HY-LiTE卫生监视系统 ………………………………………5139、Pi-102便携式食品微生物快速检测系统 ………………………5240、RSY-1肉类水分快速测定仪………………………………………5341、农药(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残毒量快速检测 ……………5542、CL-BⅢ型四通道残留农药测定仪………………………………5743、210A便携式酸度计………………………………………………6044、2100P便携式浊度仪………………………………………………6145、4140-1一氧化碳测定仪…………………………………………6346、FA-2空气微生物采样器…………………………………………6447、GM-70二氧化碳分析仪…………………………………………6548、GXH-305A二氧化碳分析仪 ……………………………………6749、TES-1352A声级计……………………………………………6850、PGM-7600VOC测定仪 …………………………………………6951、145便携式电导率仪……………………………………………7052、C-200多参数离子测定仪 ………………………………………7153、HI98501水温计…………………………………………………7254、Z800XP氨气检测仪……………………………………………7355、采样数码检测录像机器人……………………………………7456、JWL-ⅡC型撞击式多功能空气微生物监测仪…………………7557、4160甲醛检测仪…………………………………………………7658、DYM3空气压力表…………………………………………………7859、HS6288D多功能噪声分析仪 ……………………………………7960、LD-3C数字式粉尘测定仪 ………………………………………8161、LD-5C微电脑激光粉尘仪 ………………………………………8462、HM34C温湿度计 …………………………………………………8663、HI93701余氯分析仪……………………………………………8764、NTU-E浊度计……………………………………………………88三、放射卫生65、BH3105型中子剂量当量仪………………………………………9066、FD-71A地表γ辐射仪……………………………………………9167、FT-648测氡仪………………………………………………………9268、FJ-2207α、β表面污染测量仪…………………………………9369、451P型X、γ、β射线巡测仪…………………………………9570、FJ-347A型X、γ剂量仪…………………………………………96[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90817]卫生监督现场快速监测仪器操作规程[/url]

  • 【分享】卫生部监督局关于公开征求富马酸一钠等5个指定食品添加剂标准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按照卫生部等9部门《关于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89号)和卫生部、质检总局2011年第6号联合公告的要求,经组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研究并参照有关国际标准,拟指定富马酸一钠等5个食品添加剂标准,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1年6月5日前按下列方式反馈意见:传真010-67711813或电子信箱gb2760@gmail.com。  附件:富马酸一钠等5个指定标准.rar二○一一年五月四日

  • 【分享】《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等48件部门规章被废止

    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等48件部门规章的通知(卫生部令第78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部对部门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商有关部门同意,并经2010年12月13日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改水防治地方性氟中毒暂行办法》等48件部门规章(见附件)。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陈 竺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卫生部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部门规章目录(48件)序号 规章名称公布机关公布日期1改水防治地方性氟中毒暂行办法卫生部1983.5.62家庭病床暂行工作条例卫生部1984.12.153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剂、消毒剂、洗涤消毒剂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1985.8.54食品营养强化剂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1986.11.145食用煎炸油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1986.12.316食品卫生检验单位管理办法卫生部1987.12.27农村农药中毒卫生管理办法(试行)卫生部1988.8.258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卫生部1988.12.159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管理办法卫生部1989.12.510卫生监督员证件、证章颁发使用要求卫生部1990.7.711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1990.11.2012食品用塑料制品及原材料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1990.11.2613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1990.11.2614食品用橡胶制品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1990.11.2615食品容器内壁涂料卫生管理办法卫生

  • 【分享】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卫监督发〔2011〕17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卫监督发〔2011〕17号) 卫监督发〔201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我部组织制定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 【分享】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建设指导意见(转贴)

    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建设指导意见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的建设,保证有效实施疾病预防与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疫情及健康相关因素信息管理、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与控制、实验室检测与评价、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和技术指导与应用研究等职能,制定本意见。第二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本地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实际出发,正确处理好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必须坚持科学、合理、实用、节约的原则,根据服务人口数量、服务内容与需求量等因素,结合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卫生规划,在满足基本功能的同时,体现标准化、智能化、人性化的特点,适当考虑未来发展的需要,确定实验室建设规模。第三条 本意见是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建设的基本指导原则,是编制、评估、审批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重要依据,各地应结合本地区疾病预防控制技术水平和工作实际需要参照执行。第二章 功能与建设规模第四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用房包括业务、实验、行政及保障用房,其中实验用房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为:省级不少于41%、地级不少于40%、县级不少于35%。第五条 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职能分工应建立下列功能实验室省级:P3实验室,分子生物学实验室,肠道细菌检测实验室,食源性病原菌分离鉴定实验室,呼吸道病毒实验室,肠道病毒实验室(含脊灰实验室),HIV确认实验室,结核病参比实验室,地方病实验室,寄生虫病实验室,消毒实验室,杀虫实验室,食品、化妆品、水质、涉水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微生物实验室,霉菌分离及鉴定实验室,虫媒病毒实验室,毒理室及感染动物房,放射防护检测实验室,职业卫生检测室,化学毒物及毒素检测实验室,普通理化实验室,生化实验室。地级:分子生物学实验室,血清学实验室,肠道菌实验室,食源性病原菌分离鉴定实验室,HIV初筛实验室,结核病参比实验室,地方病实验室,寄生虫病实验室,消毒实验室,杀虫实验室,食品、化妆品、水质、涉水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微生物实验室,霉菌分离及鉴定实验室,放射防护检测实验室,职业卫生检测室,常见化学毒物检测实验室,普通理化实验室。县级:血清学检测实验室,食源性病原菌及肠道菌分离鉴定实验室,HIV初筛实验室,结核病实验室,地方病实验室,寄生虫病实验室,食品、化妆品、水质、涉水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微生物实验室,职业卫生和放射防护检测室,理化实验室,生化实验室。除有特殊要求的实验室外,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相关病原微生物工作的实验室应达到P2实验室的建设标准。可针对本地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实际,充分考虑需要和可能以及利用率,设置相应功能的实验室。第六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应具备以下基本功能:省级:开展免疫学、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实验,细菌、病毒、霉菌及其他微生物培养分离鉴定,生物恐怖、中毒事件微生物培养分离鉴定,食品、水、空气、涉水产品、化妆品等的微生物检测,消毒灭菌效果检测,健康相关物品微生物检测,寄生虫病中间宿主的种群鉴定和密度测定,寄生虫病中间宿主和虫媒的抗药性测定,作业场所、公共场所、生活居住环境有毒有害因素的相关实验,食品、化妆品、涉水产品的安全性检测,消杀产品和卫生产品卫生质量分析,健康相关物品材料的安全性和卫生质量分析,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检测,食物中毒、职业中毒、农药中毒事件毒物分析,化学污染事件因素检测分析,核恐怖、放射污染事件因素检测分析,急性、亚急性、亚慢性与慢性毒性试验,刺激性与过敏性试验、致癌与致畸毒性试验,营养与保健食品功能评价,化妆品功能评价,其他健康相关物品有关功能评价。地级:开展免疫学、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实验,常见细菌、病毒、霉菌培养分离鉴定,生物恐怖、中毒事件微生物培养初步分离鉴定,食品、水、空气、涉水产品、化妆品等的卫生质量检测,消毒灭菌效果检测,健康相关物品微生物检测,寄生虫病病原学检测,寄生虫病中间宿主的种群鉴定和密度测定,寄生虫病中间宿主和虫媒的抗药性测定,作业场所、公共场所、生活居住环境有毒有害因素的相关实验,饮用水和水源水质分析,食物中毒、职业中毒、农药中毒事件毒物及化学污染事件因素检测初步分析。县级:开展免疫学、生物化学实验,细菌培养分离鉴定,常见中毒事件微生物培养初步分离,食品、水、空气、涉水产品、化妆品等的微生物检测,寄生虫病病原学检测,寄生虫病中间宿主的种群鉴定和密度测定,作业场所、公共场所、生活居住环境有毒有害因素的相关实验,饮用水和水源水质分析,常见毒物和化学污染因素的初步分析。第七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各项检验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配置参照表1配置;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检验能力应达到表2要求。附表看一下的附件:[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96115]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建设指导意见[/url]

  • 卫生部关于牛初乳产品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2〕335号)

    卫生部关于牛初乳产品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2〕335号)卫办监督函〔2012〕335号质检总局办公厅:  你厅《关于进口牛初乳类产品适用标准问题的函》(质检办食函〔2011〕1247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牛初乳是健康奶牛产犊后七日内的乳。用牛初乳为原料生产乳制品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其产品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对牛初乳粉的检验,可参照现行《牛初乳粉》规范(RHB602-2005)中理化和卫生指标执行。  二、在普通食品中添加牛初乳为原料的乳制品,应当按照相关食品标准执行。  三、婴幼儿配方食品中不得添加牛初乳以及用牛初乳为原料生产的乳制品。  以上要求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按照相关规定生产或进口的产品可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专此函复。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的监督管理,根据、及其实施条例和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实施生产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食品添加剂是指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以标准、公告等方式公布的可以作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物质,不得作为食品添加剂进行生产,不得作为食品添加剂实施生产许可。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范围内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实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生产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的要求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保证产品质量持续稳定合格,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第五条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 【原创大赛】为政府采购献计献策——物资采购监督管理

    为政府采购献计献策——物资采购监督管理 由于物资采购牵涉面广、权利与责任高度交织、多种技术经济因素交互作用,对物资采购的监督难度很大。物资采购的监督管理必须立足于制度建设,必须对每个环节进行控制和监督,不仅要进行事后监督,更要在事前、事中进行监督,使物资采购监督从他律走向自律。

  • 【转帖】卫生部监督局关于公开征求《可用于食品的消毒剂原料名单(暂行)》意见的函

    卫生部监督局关于公开征求《可用于食品的消毒剂原料名单(暂行)》意见函各有关单位:为配合《食品安全法》的实施,规范用于食品的消毒剂原料的管理,确保食品安全,经研究制定了可用于食品的消毒剂原料名单(暂行,见附件),现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和个人通过下列方式将意见和建议反馈我们,截止日期2009年8月5日。联系人: 李新武 电子邮件:lxwcdd@sina.com联系电话、传真:87779905       二○○九年六月五日

  • 170万!广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实验室检测试剂、耗材采购项目

    [b][font=inherit]项目概况[/font][/b]广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实验室检测试剂、耗材采购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https://gdgpo.czt.gd.gov.cn/获取招标文件,并于 2023年04月07日 10时30分 (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b][font=inherit]一、项目基本情况[/font][/b]项目编号:GZDW-2023HW-01项目名称:广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实验室检测试剂、耗材采购项目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预算金额:1,700,000.00元采购需求:合同包1(动物疫病分子生物学检测试剂):合同包预算金额:240,000.00元[table=100%][tr][td]品目号[/td][td]品目名称[/td][td]采购标的[/td][td]数量(单位)[/td][td]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td][td]品目预算(元)[/td][td]最高限价(元)[/td][/tr][tr][td]1-1[/td][td]兽用诊断制品[/td][td]动物疫病分子生物学检测试剂[/td][td]1(批)[/td][td]详见采购文件[/td][td]240,000.00[/td][td]-[/td][/tr][/table]本合同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至2023年12月31日止。合同包2(动物疫病血清学检测试剂):合同包预算金额:260,000.00元[table=100%][tr][td]品目号[/td][td]品目名称[/td][td]采购标的[/td][td]数量(单位)[/td][td]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td][td]品目预算(元)[/td][td]最高限价(元)[/td][/tr][tr][td]2-1[/td][td]兽用诊断制品[/td][td]动物疫病血清学检测试剂[/td][td]1(批)[/td][td]详见采购文件[/td][td]260,000.00[/td][td]-[/td][/tr][/table]本合同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至2023年12月31日止。合同包3(无疫区分子生物学检测试剂):合同包预算金额:300,000.00元[table=100%][tr][td]品目号[/td][td]品目名称[/td][td]采购标的[/td][td]数量(单位)[/td][td]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td][td]品目预算(元)[/td][td]最高限价(元)[/td][/tr][tr][td]3-1[/td][td]兽用诊断制品[/td][td]无疫区分子生物学检测试剂[/td][td]1(批)[/td][td]详见采购文件[/td][td]300,000.00[/td][td]-[/td][/tr][/table]本合同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至2023年12月31日止。合同包4(无疫区血清学及其他检测试剂):合同包预算金额:400,000.00元[table=100%][tr][td]品目号[/td][td]品目名称[/td][td]采购标的[/td][td]数量(单位)[/td][td]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td][td]品目预算(元)[/td][td]最高限价(元)[/td][/tr][tr][td]4-1[/td][td]兽用诊断制品[/td][td]无疫区血清学及其他检测试剂[/td][td]1(批)[/td][td]详见采购文件[/td][td]400,000.00[/td][td]-[/td][/tr][/table]本合同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至2023年12月31日止。合同包5(实验、采样耗材):合同包预算金额:500,000.00元[table=100%][tr][td]品目号[/td][td]品目名称[/td][td]采购标的[/td][td]数量(单位)[/td][td]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td][td]品目预算(元)[/td][td]最高限价(元)[/td][/tr][tr][td]5-1[/td][td]临床检验设备[/td][td]实验、采样耗材[/td][td]1(批)[/td][td]详见采购文件[/td][td]500,000.00[/td][td]-[/td][/tr][/table]本合同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至2023年12月31日止。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乳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奶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乳品,是指生鲜乳和乳制品。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对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对其生产、收购、运输、销售的乳品质量安全负责,是乳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者。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报告、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 生鲜乳和乳制品应当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根据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结果及时组织修订。 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包括乳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乳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通用的乳品检验方法与规程,与乳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以及其他需要制定为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内容。 制定婴幼儿奶粉的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婴幼儿身体特点和生长发育需要,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疾病信息和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信息等,对发现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乳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立即组织进行风险评估,采取相应的监测、检测和监督措施。 第七条 禁止在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添加任何物质。 禁止在乳制品生产过程中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第八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商务部门,制定全国奶业发展规划,加强奶源基地建设,完善服务体系,促进奶业健康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奶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奶畜养殖规模,科学安排生鲜乳的生产、收购布局。 第九条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引导、规范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依法生产经营。

  • 默克密理博参加首届卫生监督消毒产品管理与应用技术论坛

    默克密理博参加首届卫生监督消毒产品管理与应用技术论坛 默克密理博实验室基础业务于10月22日-10月24日参加了位于北京国家会议中心的首届中国卫生监督协会消毒产品管理与应用技术论坛,作为全球最知名的实验室设备和耗材的供应商之一,默克密理博在水质检测、消毒控制等领域提供一系列高品质产品和服务,享有良好的声誉,并在此次会上作了“饮用水&食品生产过程中的消毒有效控制”的专题演讲。与会期间同时进行的技术展示会,默克密理博展示的MQuant™系列过氧乙酸,双氧水,余氯,甲醛等半定量测试条,能够简单,快速,安全得进行现场应急检测,是消毒剂残留和有效控制的最好选择。很多参会的专家与学者,都对MQuant™系列产品充满了兴趣。同时,此次展出的最新款手持式多参数测试仪Move100,主用应用于饮用水消毒剂的残留检测,同时可以测试余氯,二氧化氯,臭氧,臭氧等100多项指标,是饮用水安全保障分析的最佳选择。 此次论坛于10月22日下午隆重开幕,消毒是预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的传播、保障人体健康的重要环节。论坛期间主要交流消毒领域学科新进展、新技术,研究探讨消毒产品管理问题。并邀请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领导,消毒领域国内外著名专家就消毒产品的政策法规与卫生监督,新技术的研究应用与消毒产品的安全评价等热点话题做专题报告,并征集近年来本学科领域科研成果及经验总结论文进行交流。http://blog.merckmilliporechina.com/editor/upload/image/E9089EC2_654A0BC6.JPGhttp://blog.merckmilliporechina.com/editor/upload/image/E90975A6_5EEE3484.JPGhttp://blog.merckmilliporechina.com/editor/upload/image/E909AC78_A8D018E6.JPG关于默克密理博 默克密理博是德国默克集团生命科学相关事业部,提供各种创新高效的产品,服务及商业协作,让客户能够在生物科技和制药领域的研发和生产中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作为全球生命科学工具领域研发投入前三强的公司,默克密理博一直潜心吸收科学和工程领域新发现,作为战略合作伙伴协助客户推进生命科学进入新的篇章。 默克密理博事业部总部位于美国马萨诸塞州比尔里卡(Billerica)市,在全球66个国家拥有大约1万名员工,在2012年全年营收26亿欧元。在美国和加拿大,默克密理博以公司名 EMD Millipore运营。

  • 【转帖】卫生部批评浙江媒体“茶水尿检”式监督

    此前本论坛的做了讨论: 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shtml/20070324/780248/ 2007年04月12日14:30   人民网    近日,浙江一家媒体称不断接到群众热线,批评和投诉医院看病贵、乱检查、无病也当有病医等现象。该栏目记者决定对部分医院进行暗访。记者以茶水冒充尿液,送到杭州10家医院化验,结果6家医院不同程度地从送检的茶水中检测出了白细胞和红细胞。根据检验结果,部分医生还为记者开出了消炎药方。消息经媒体曝光后,迅速在浙江当地引起强烈反响。 4月10日,在国家卫生部召开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公开回应说,茶水充尿液检验出炎症属正常,以这种方式对医院进行舆论监督有违科学精神。 “茶水尿检”93%呈假阳性 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针对记者提问时表示,有关报道出来后,卫生部组织了北京的各大医院和卫生部的临床检验中心进行了专题研究。北京的医疗机构也用茶水作为样本让各医院进行了化验,结果许多医院的报告也出现了假阳性。 4月8日,专业医学网“丁香园”在其网站上公布了全国92家三级甲等医院的“茶水尿常规”化验结果。昨天下午,“丁香园”网站负责人周先生告诉记者,为了查明真相,该网站发动会员将茶水当作尿液送到医院检验。结果在136份化验单中,未检出“阳性”项目的报告单为9份,占总数的6.6%;检出“阳性”项目的报告单为127份,占总数93.4%。周先生说,这个结果与卫生部组织的检测结果是一致的。 仪器无鉴别样本种类功能 茶水为何会被检测出呈阳性?毛群安的解释表明,让医院的尿检程序去检验茶水,打乱了有具体运行环境设定的电脑程序。医疗机构的检验是针对特有指向的检验品来测试,有一些检测只通过设备本身来进行,而设备并没有鉴别“样本是尿液还是茶水”的程序。所以,对于这个检测设备而言,放进去的是茶水,它就会直接将其作为尿液来化验。提供的检测样品里面,只要有物质与尿液中可能检出的物质相似,仪器就会诊断出来,如白细胞、红细胞、胆红素这些物质都是由机器来自动识别的。 茶水中检出白细胞、红细胞是否还与仪器灵敏度不够有关呢?上海新华医院副院长陈方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尿检仪器是根据尿液中颗粒的形状、大小等指标进行检测的,将茶水中的颗粒误认为是白细胞、红细胞很正常,这与仪器灵敏度无关。 [众说纷纭] ■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把茶水当尿液送到医院检验,记者的出发点也是希望改善医疗服务质量,但由于不了解其中的专业知识,结果事与愿违。这种做法误导了广大公众,有悖于媒体职业道德。 ■新华医院副院长陈方:采取这种方式对医院进行舆论监督,有点“恶作剧”,也反映出媒体和医院之间的不信任,这种不恰当的外行式暗访,还会降低公众对医院的信任度。 ■“丁香园”的网友跟帖:媒体的报道损害了6家医院的名誉,医院完全可以起诉媒体。 ■报道所涉及的萧山钱江医院和浙江省中医院:卫生部对此事的回应相当于给医院作了“平反”。 ■复旦大学新闻学院博士张志安:此事应从报道的出发点和采访方式两方面来看。如果记者“以茶当尿”的出发点不是为了敲诈医院,也不是为了个人利益,就无可厚非,也无关新闻职业道德。但是由于缺乏专业医学知识,选择了“策划新闻”的不恰当监督方式,这才是媒体在实施舆论监督时应该反思的。

  • 【分享】卫生部关于糖干海参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1〕242号)

    卫办监督函〔2011〕242号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 你协会《关于市场中"糖干海参"问题的情况反映》(中水协函〔2011〕03号)收悉。经商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商务、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现函复如下: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干海参,应当执行《干海参》(SC/T3206-2009)标准,不允许使用除食盐以外的其他食品添加剂。 专此函复。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 【分享】卫生部监督局关于公开征求《复合食品添加剂通用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table=100%][tr][td]卫生部监督局关于公开征求《复合食品添加剂通用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td][/tr][tr][td] [/td][/tr][tr][td]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www.moh.gov.cn 2010-06-25 09:22:13 [/td][/tr][tr][td][/td][/tr][tr][td][align=right]卫监督食便函〔2010〕203号 [/align]各有关单位: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我部组织制订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合食品添加剂通用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可从卫生部网站[url=http://www.moh.gov.cn/]http://www.moh.gov.cn[/url]下载),请于2010年8月23日前按以下方式反馈意见:传真010-67711813或电子信箱 [email]gb2760@gmail.com[/email]。 附件:1.《复合食品添加剂通用标准》(征求意见稿)[url=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cmsresources/mohwsjdj/cmsrsdocument/doc8836.doc].doc[/url] 2.《复合食品添加剂通用标准》编制说明[url=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cmsresources/mohwsjdj/cmsrsdocument/doc8837.doc].doc[/url][align=right]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align][/td][/tr][/table]

  • 【分享】卫生部监督局关于公开征求拟批准食品添加剂意见的函

    卫监督食便函〔2010〕410号 各有关单位: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经审核,拟批准红曲黄色素等3个食品添加剂新品种、8个食品用酶制剂新品种和15个食用香料新品种。现公开征求意见(详细资料可从卫生部网站http://www.moh.gov.cn下载),请于2010年12月17日前按下列方式反馈意见:传真010-67711813或电子信箱gb2760@gmail.com。附件:拟批准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doc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 【讨论】卫生部关于糖干海参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1〕242号)

    卫办监督函〔2011〕242号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 你协会《关于市场中"糖干海参"问题的情况反映》(中水协函〔2011〕03号)收悉。经商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商务、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现函复如下: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干海参,应当执行《干海参》(SC/T3206-2009)标准,不允许使用除食盐以外的其他食品添加剂。 专此函复。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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