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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收费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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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收费设备相关的资讯

  • 青岛市特种设备检验收费标准出台
    日前,市物价局发布了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包括锅炉检验、压力容器检验、电梯检验、压力管道检验等多种检验收费标准。  标准显示,电梯检测检验中货梯(小于等于7层)、客梯(小于等于7层)以及自动扶梯(人行道)收费标准均为每台600元,杂物电梯收费标准为每台300元 客梯自7层起每增加一层加收30元 货梯自7层起每增加一层加收40元 特种电梯(船舶、防爆、汽车用电梯等)按客梯的120%收取 液压电梯收费按照按相应电梯收费标准的150%收取 电梯限速器运动速度检验收费200元(每2年检验1次) 自动扶梯提升高度6米的加收20%,使用区段长度大于12米的每增加12米加收30%,公共交通型自动扶梯加收30% 自动人行道使用区段长度大于12米的每增加12米加收20%,公共交通型自动人行道加收10%。市物价局表示,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收费无论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还是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均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检验规程、范围和周期进行,不得擅自缩短检验周期、增加检验频次,不得重复检验、重复收费。电梯检验周期一般为一年一次。
  • 高速公路计重收费离准确计量有多远
    计重收费是交通管理部门为保护公路交通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而采取的一种重要举措。我国从2004年起在全国集中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现在全国绝大多数省份都已采用计重收费的方式治理超载超限。开展计重收费以来,超载超限车辆明显减少,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明显下降,收效十分明显。  然而,从计重收费开始之日起,有关 “计重不准”的投诉和纠纷就从没停止过。在不少司机的眼里,高速公路计重不准已经是一个公开的秘密,成为他们心中的痛。“计重不准”为何频频成为投诉焦点?如何才能提高高速公路计重准确度?计重收费的准确计量到底有多远?  “诡异”的计量衡  “装货的时候算好了肯定不会超过10吨,怎么称出14吨来了?”做物流生意的徐强经常开车跑重庆至荣昌方向,在荣昌峰高埔高速路出口,徐强的小货车被称出重量为14吨,超过了该车型的准载量,本来90元钱的高速过路费一下子变成了150元。徐强不接受称重结果,要求复秤。他扳着手指头算:“每台电冰箱大约65公斤,我一共装了55台,撑死了也就4吨,货车本身重6吨,车加货绝对不会超过10吨,怎么可能有14吨?”峰高埔出口处共两条通道,徐强在另一台计量衡上进行复秤,结果显示为10.5吨。“跑的趟数多了就有经验了,两个秤差别很大,以后我每次都选择比较准的秤称重。”徐强说。  不少货车司机都与徐强有着类似的经历。一辆四轴货车在其他省份的收费站称重都在37吨以下,但在甘肃某收费站,计重收费显示器却显示为41.4吨。司机不得不因此交比正常情况下多出1700元的高额通行费 一部7座的小货车在一个收费站称重为1吨,在另一个收费站却称出9吨,多出整整8吨 拉18吨的货用了43块钱,拉14吨的货却用了45块钱……  在采访中,记者多次听到这样的质疑:“同一辆车,所载的货物相同,在不同的收费站怎么能称出不同的重量?”“计量衡怪得很,根本摸不准,说不准什么时候拉的货物会突然超重。”在一些司机的眼里,高速公路计重收费的计量衡显得颇有几分“诡异”。  缺乏统一的精度标准  对计量略有了解的人都知道,任何一种度量衡都会存在计量误差,高速公路的计重收费系统也不例外。  据国家衡器质检中心高级工程师鲁新光介绍,高速公路计重收费系统可分为动态和静态两种,目前我国广泛使用的是动态公路车辆自动衡器(以下简称动态汽车衡),主要由秤台、称重传感器和称重显示仪表3部分组成,它与车辆分离系统、轮胎识别系统、摄像监控系统和中央控制系统等共同组成超载检测系统。  由于近年我国大规模开展公路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治理,采用计重收费方式的省市也逐渐增加,对计重设备产品的需求急剧增长,生产计重设备的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出现,鱼龙混杂,产品质量也是参差不齐。  2008年,我国开始实施《动态公路车辆自动衡器》推荐性标准,2006年还颁布了车辆自动衡器检定规程。标准对不同等级动态企业衡规定了不同的允许误差。标准将动态汽车衡称量整车总重量的准确度分为6个等级,分别为0.2、0.5、1、2、5、10,各级首次检定允许误差各有不同,同时规定使用中误差可以是首次误差的两倍。但记者发现,在《动态公路车辆自动衡器》标准中,并未对什么场合应该具体使用哪个等级精度的动态汽车衡产品提出具体要求,只是在“准确度等级”部分注明:“根据国家规定,可以对某些应用场合的准确度等级进行限制。”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主要起草人之一、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高级工程师唐煜在《制定动态汽车衡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几个要点》一文中,对这个问题作了如下解释:“在93~99年版本的国际建议中,都明确规定了整车计量的5级和10级汽车衡不能用于贸易结算,而2001版的国际建议中取消了这个注释。也就是说,动态汽车衡按国家规定确定了准确度等级后,能否用于贸易结算,由贸易双方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在检定规程中对此不作硬性规定。”  但宝鸡四维衡器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建军认为,缺乏统一的计量精度标准正是造成目前动态汽车衡屡遭计重失准投诉的重要原因。“从±0.1%到±5%,不同等级的产品其精度相差达到50倍。而使用中误差可以是首次误差的两倍,也就是说,使用中不同等级产品的精度可以相差100倍。由于缺乏统一的计量精度标准,我们厂家在生产时很盲目,不知道应该生产哪个精度等级的产品 交通管理部门也很盲目,不知道应该使用哪个精度等级的产品。于是,市场上各种精度的产品种类繁多,鱼龙混杂。这样的结果就是,各地采用的动态汽车衡精度不统一,称重误差也不一样。有的地方使用精度较高的动态汽车衡,有的地方则使用精度较低的产品,这个差别甚至可以达到100倍。同一辆车在不同收费站称重结果不一样也就不足为奇了。”王建军建议,有关部门应制定统一的计量标准,推广高精度的动态汽车衡产品,健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行业发展。  不是单一的计量问题  记者调查后发现,大量计重争议的背后并不是单一的计量问题,很多因素都会引起动态汽车衡的计量不准。  江苏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刘炜就表示,动态汽车衡的计量特性与交通部门的相关法规不对称是造成设备“计重不准”的重要原因。交通法规规定,超限30%以内(含30%)的车辆,按正常车辆的计重费率计收通行费 超限30%以上的车辆,正常质量和超限30%的部分按正常车辆的计重费率计收通行费,其余部分按基本费率的1.5倍至3倍计收通行费。路政也以超限30%以上为处罚依据。因此看来,在交通法规的规定里,不管是通行费的征收还是超限的处罚,都是以某个绝对的重量数值为依据。但动态汽车衡的动态精度则采用相对精度表示,比如,动态5级产品的使用中允许误差为±5%。当被称车辆总重为50吨时,允许误差为±2.5吨,即称重结果允许在47.5吨至52.5吨范围内。如果有一辆货车,约定真值的总重是50吨,而动态汽车衡称重结果是52吨,从动态汽车衡的计量特性来看,该计重设备计量是合格的。但是,超过50吨就要受到路政的罚款和高于基本费率的收费。合格的计量设备,重量误差也在允许范围内,但却要受到重金罚款,这当然会引起司机的不满,从而引起“计重不准”的纠纷和投诉。  动态汽车衡自身计量性能不稳定也会影响计重的准确性。曾有媒体报道,广东清连高速安装使用的50多套计重收费装置中,有5套设备在安装使用仅仅两个多月后就坏掉不能再使用了,比例达到10%。检定规程规定动态衡的检定周期为1年,但收费站使用的动态汽车衡,基本上是全天24小时一直处于工作状态,部分收费站车流量太大,动态汽车衡每天要受到上万次的冲击,尤其是一些使用时间较长的设备,本身采用的技术比较落后,日常的维护保养也不够,导致设备重复性波动较大,计量性能极易出现不稳定。  陕西省计量研究院高级工程师杨发武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还指出,动态汽车衡的准确性还受安装环境的影响。“按规定,动态汽车衡必须安装在自然水平的地面上,地面平整度误差要小于3毫米,可以说,这个要求是很严格的。但目前很多安装人员不按规程操作,选站地址不合适,在上下坡、弯道安装都是不合要求的。如果选站地址达不到水平要求,设备称量肯定不准。”  动态汽车衡的特性决定了同一辆车运载同样的货物以不同的方式通过同一个动态汽车衡,称重结果都有可能不同。鲁新光解释,动态汽车衡跟静态汽车衡不一样,静态衡在称重受力后,计量指数能平衡回归,而动态衡记录的是汽车通过秤台时瞬间的最大值,因此,很多因素都会造成称重不准。譬如,车辆经过时,车速不稳、突然踩刹车、加油门等异常过衡都有可能造成称重误差。一般来说,匀速5公里行驶时,计量最为准确。而一些司机为了逃避通行费,使用各种作弊手段,想方设法减轻载重。例如跳秤,车辆在秤台前突然加大油门,使车轮在瞬间微微抬起,跳过秤台,减少称重 绕行,车辆在通过计量衡时,车轮行进绕S形,使秤台受力不均,以减轻称重 垫钢板,乘收费人员不备,在秤台上搭一条弧形的钢板拱桥,减轻称重。专家指出,一些司机因技术把握不好,反而弄巧成拙,加重了车的载重。
  • 发改委废止环境监测服务费收费标准等文件
    p  近期,发改委决定废止133项价格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环保领域的包括《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型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污水处理费征收有关问题的复函》。/pp  今年初,财政部和发改委废除了环境监测服务费等一系列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于环境监测站提供的强制性监测不再收取环境监测服务费,但是对于自愿委托的监测收费并没有取消,且一般收费标准都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型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执行。此次收费标准的取消,可能意味着环境监测站可以以市场主体的身份参与到我国环境第三方检测市场的建设和竞争中。/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strong/pp  颁布单位: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发文字号:价费字[1992]178号/pp  颁布时间:1992-04-20  实施日期:1992-05-20/pp  国家环境保护局:/pp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环保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pp  超标排污费。……/pp  环境监测服务费。各级环境监测部门受企业、事业单位委托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可收取环境监测服务费。收费按《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暂行规定》执行(见附件五)。各省级物价、财政部门商同级环保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pp  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本着不盈利的原则,根据废物库、容器、运输、服务等项费用核定。/pp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费(建设项目取费)另行下达。/pp  国家环境保护局等六部门联合发布的(90)环管字第359号《关于发布 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的通知》中有关环保部门对生产、维修和用车大户汽车排气污染的抽检及公安部门的路检收费暂停执行,待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调查研究后另行规定。对车辆年检、初检(包括汽车排气污染检验)收费,按省级物价、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pp  上述各项收费收入要按照资金性质,分别纳入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管理,执行有关财政规章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监督。/pp  环保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以本通知为准,过去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规定一律废止。各地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各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pp style="text-align: left "  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日起执行。/pp  附件一:/pp  附件二:/pp  附件三:/pp  附件四:/pp  span style="color: rgb(0, 176, 240) "strong附件五: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暂行规定/strong/span/pp  全国环境保护系统的各级监测机构,在履行国家赋予的职责、确保完成上级指令性环境监测任务的前提下,积极挖掘内部潜力,开展对外监测和技术服务工作,是对社会应尽的义务,也是改革发展的需要。通过这项工作,可以增强其技术和经济活力,补助事业费的不足,促进自身建设,推动环境监测工作的发展。/pp  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全国环境监测站开展对外监测和技术服务的现状,特制定本暂行规定。/pp  一、基本原则/pp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在开展对外监测和技术服务业务时,应加强管理,在不影响上级下达的环境监测和污染源监测任务的前提下,要严格保证服务的质量、合理收费、维护环境监测工作的权威性和声誉。/pp  二、服务范围/pp  1.各项环境背景值调查和环境评价 /pp  2.对外单位委托的样品分析、固定和流动污染监测以及污染纠纷、事故仲裁监测 /pp  3.治理工程项目的研究设计及其环境效益分析评价 /pp  4.受有关单位委托承担环境保护方面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成果转让和其他方面的项目 /pp  5.工业污染源成果综合服务项目,包括污染源档案、各类技术和研究报告、图集、数据库等。/pp  三、收费办法/pp  (一)监测项目收费:/pp  监测项目的收费标准主要依据各类专业监测项目的技术难度、实际消耗成本(材料消耗、仪器(表)设备折旧、水、电、气消耗、直接劳务的消耗和管理费)进行计算,其实际成本按以下项目进行核算。/pp  1.材料费:/pp  包括(1)在监测过程中一次性消耗的材料如药品试剂等。其材料费的构成包括材料本身和运费、保管费及合理损耗的分摊费用。/pp  (2)低值易耗品:原值500元以下使用寿命不超过一年者均列入低值易耗品,能多次使用的可分期摊入成本。对于易碎玻璃器皿、小电炉、万用表、工具之类可按小时费用进入成本。/pp  2.水电费:/pp  指在检验过程中直接消耗的水、电、油、气等费用,不包括公用采暖照明等能源费用。/pp  3.固定资产折旧费:/pp  原值在5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仪器(表)设备均列入固定资产。所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不包括闲置未用的仪器设备以及不属于检验用的固定资产。其计算折旧费的折旧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pp  4.管理费:/pp  包括办公费、旅差费、会议费及部分管理和检验人员的工资费用。对人体危害程度较大的监测分析项目(剧毒、致癌、放射性)加收2-5倍的管理费。/pp  (二)监测样品予处理和现场采样的收费规定:/pp  1.所分析项目若需样品分析前处理和使用色质联谱、高频等离子发射光谱、气、液相色谱、原子吸收、莹光分光光度计等大型仪器(表)分析项目,可适当收取样品予处理费和开机费。/pp  2.委托单位要求到现场采样或监测分析时,工作人员到现场所需交通工具、开孔、搭架等辅助工作条件,由委托单位解决 委托单位需使用监测车、船可酌情收费。/pp  3.污染事故的现场采样和监测分析,其收费标准可比正常的监测项目收费提高30%-50%。/pp  (三)监测技术服务的收费,可按有关规定与需方与合同方式协商或酌情收费。主要内容有:/pp  1.科研、监测成果转让(包括工业污染源调查成果、档案、各类技术、研究报告、图集、数据库数据等)和环境评价等项目 /pp  2.仲裁样品、科研成果鉴定及其它特殊要求的监测分析 /pp  3.索取环境监测数据和磁带(盘)记录数据 /pp  4.代培监测分析人员。/pp  四、收费的使用:/pp  监督检测机构按规定收取费用所得的净收入,主要用于弥补专项拨付购置检测手段(设备、仪器、药品)所需资金和弥补国家拨付的事业费不足。其余商同级财政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p
  • 11月起核酸检测要收费了?多地发布通知
    2022年11月1日起,贵阳市常态化核酸检测有了新变化,除部分风险人员可进行免费核酸检测外,其他群众需按照“愿检尽检”原则,进行自费检测。不只是贵阳,越来越多的城市和地区正在加入常态化核酸检测自费的队列。最近网上热传的湖南省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对区内常态化核酸采样实行收费,岳阳市的12345热线工作人员也对此予以证实,并表示不仅仅是经开区,岳阳楼区的常态化核酸采样也实行收费,收费标准为混管4元/次。据第一财经不完全统计,包括贵州省贵阳市、毕节市下属的织金县,湖南省岳阳市部分区域、四川宜宾下属多个县区、甘肃陇南和酒泉下属的部分县区以及广东惠州市下属部分区镇等在内的多个城市和县区都于近期对常态化核酸检测的收费政策进行调整,除了特定人群和特定情况外,其他居民进行核酸检测均需自费。由于前往一些公共场所和搭乘公共交通时需要一定天数的核酸阴性证明和健康码绿码,居民不得不通过核酸检测以保证出行顺利。10月31日晚间,贵阳市发布通告,宣布11月1日起,开展常态化核酸检测工作。通告中列出了一些风险人群的检测要求,除这些人群可免费检测外,其他群众按照“愿检尽检”的原则,根据本人工作、生活中对核酸检测结果的需求,自行前往各类核酸采样点自费检测。省外人员前往贵阳后,除“落地检”和后续在风险人员定点机构采样可免费外,如果就近选择便民采样点也需要自费进行检测。按照这则通告,城市的一些重点场所机构均有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要求,如须持72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进出酒吧、网吧、影剧院、歌舞厅、ktv、棋牌室、洗浴中心、剧本杀、密室逃脱、游戏厅等室内密闭场所以及宾馆酒店、民宿、景区景点;贵州健康码有“三天三检”标记的人员禁止进入室内密闭场所;到发热门诊就诊和住院的患者须持24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在贵州,不仅仅是贵阳,毕节市下属的织金县也下发通告,称从11月1日开始恢复核酸检测收费。通知明确,收费人员有如下四类:美容美发、ktv、酒吧、养老机构、监管场所、景区景点、药店;来(返)织人员中进行“三天两检”的人员;愿检尽检人员;其他人员。除了贵州,四川、甘肃和广东等地也于近日宣布对常态化核酸检测进行收费。在四川,宜宾的南溪区、翠屏区、叙州区、三江新区、高县、屏山县和长宁县也于近日先后发布通告宣布核酸检测收费,收费标准为单人单检每人次16元,混检每人次3.5元。更早一些,甘肃陇南下属的徽县于9月5日宣布恢复核酸检测收费,同为陇南下属的文县、成县和酒泉下属的金塔县也都先后于10月底发布通告,宣布恢复常态化核酸检测收费,收费标准单人单检16元/人次,多人混检 4元/人次。9月底开始,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等部分区镇也陆续发布通告,宣布恢复愿检尽检人员核酸收费。
  • 上海发文:自2024年4月起,降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收费标准50%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上海市关于减税降费的部署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着力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中小企业成本,上海市人民政府于近日印发《上海市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下称《措施》)。《措施》从降低税费、用工、用能、融资等成本及为企服务五方面,实施20项政策举措组合拳。其中提到,阶段性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自2024年4月起,降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收费标准50%。《措施》全文如下:上海市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减轻企业负担是宏观政策支持稳预期、稳增长、稳就业的重大举措。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减税降费的部署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着力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中小企业成本,提出若干政策措施如下:一、降低税费成本(一)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减税降费政策。落实落细增值税留抵退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增值税加计抵减、提高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等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二)继续减半征收“六税两费”。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三)继续对经认定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企业,发生亏损的,可按照规定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研究制定对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实施房产税困难减免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各相关部门)(四)阶段性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自2024年4月起,降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收费标准50%、国产药品注册费收费标准50%、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收费标准65%。(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药品监管局)二、降低用工成本(五)自2024年3月起,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1个百分点。(责任部门: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大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分别按照不超过上年度实缴失业保险费的30%和60%返还。(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七)实施重点群体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吸纳登记失业三个月以上人员、在本市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本市2024届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2000元/人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八)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失业保险继续执行1%的缴费比例,其中单位缴费比例0.5%、个人缴费比例0.5%。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在国家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下调20%。(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三、降低用能成本(九)降低用电成本。鼓励发电企业降低月度双边协商电价,向电力用户让利。进一步优化购电方案,多渠道筹措低价电源,降低市外购电价格。进一步优化分时电价机制,在重大节日对大工业用户实行深谷电价。(责任单位:各发电企业、市电力公司、市发展改革委)(十)降低用气成本。减少上海化学工业区(以下简称“化工区”)供气层级,将化工区物业公司管网并入市天然气管网公司。自2024年3月起,降低化工区管输费0.03元/立方米,阶段性降低洋山港LNG气化管输费0.02元/立方米,上海燃气公司取消原对部分用户在基准价格基础上上浮5%的加价。(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国资委、化工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申能集团)(十一)降低用水成本。免收非居民用户2024年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十二)规范工业园区转供行为。加强工业园区提供服务相关费用的成本绩效分析,降低企业在工业园区内获得能源资源、公共服务的成本。梳理存在非电网直供电环节的工业园区,指导工业园区非电网直供电主体不再实施加价。严格执行转供水不得加价政策。规范工业园区网络接入服务,保障基础电信企业的网络服务可直达企业用户。健全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加强执法检查,对违规加价的非电网直供电、转供水主体依法进行处理。(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通信管理局、各区政府)四、降低融资成本(十三)加大对中小企业信贷投放力度。加大普惠型小微贷款发放力度,力争年末贷款余额突破1.3万亿元。构建中小微企业“纾困融资”长效工作机制,力争全年发放纾困融资5000亿元以上。引导金融机构运用好存款准备金率下调释放的长期可用资金。持续发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效能,推动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加强对绿色低碳行业中小企业信贷支持,扩大碳减排支持工具支持对象范围。完善中小微企业信贷奖励和风险补偿政策,鼓励银行积极申报,对符合条件的贷款产品“应纳尽纳”。(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监管总局上海监管局、市委金融办、市财政局)(十四)加大担保贷款力度。将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从100亿元分阶段增至200亿元,适度提升风险容忍度。调整完善《上海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将创业组织创业担保贷款提高到单户单笔最高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对其中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先导产业和重点产业的创业组织,创业担保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十五)加强产业政策与融资担保政策联动。优化市、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服务跨部门联动机制,用好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扩大“园区批次贷”等特色产品覆盖面,进一步鼓励银行对中小微企业实施优惠利率。(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科委、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各区政府)(十六)实施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贴费政策。市级继续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信用贷款贴息。加强市、区联动,市级对重点领域的中小微企业政府性融资担保贷款进行贴息,鼓励各区对中小微企业政府性融资担保贷款进行贴息贴费。(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各区政府)(十七)优化续贷机制。持续构建“无缝续贷”长效机制,切实加大“无还本续贷”力度,力争无缝续贷累计投放额超1万亿元。(责任单位:金融监管总局上海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十八)优化金融服务。深化“万企千亿”行动和首贷户“千企万户”工程。完善金融服务小微企业“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完善上海“信易贷”综合服务平台。(责任单位:金融监管总局上海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市委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五、优化为企服务(十九)强化用工服务和就业帮扶。实施“乐业上海优+”行动。聚焦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用工需求,全年举办各类招聘活动不少于2000场,提供就业岗位不少于30万个。更新发布上海人社惠企政策服务包、就业创业培训政策电子书。完善上海公共就业招聘新平台。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制度,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落实好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二十)优化包容审慎监管。进一步健全完善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依法拓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范围,细化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标准。(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相关部门)本文件自2024年3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其中具体政策措施的施行期限国家和本市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 环保部继续印发VOC排污收费相关政策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有关具体工作的通知/strong/p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a style="color: rgb(255, 0, 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title="" target="_self" href="http://www.instrument.com.cn/application/industry-S02.html"span style="color: rgb(255, 0, 0) "strong环境/strong/span/a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pp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中“将挥发性有机物纳入排污费征收范围”的要求,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先后出台了《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1号,以下简称71号文件)和《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85号),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在石油化工、包装印刷行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工作。现就有关具体工作通知如下:/pp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应当积极推动当地发展改革委(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出台试点工作具体实施办法,明确试点范围、收费标准、差别化政策、核算周期、起征时间、核算方法、征收权限等内容。/pp  二、各省级环境监察机构要组织指导行政区内市、县环境监察机构做好试点的实施工作。/pp  (一)通过工商、工信、统计、新闻出版等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的数据和资料,掌握试点范围内的企业数量。/pp  (二)采取多种形式对行政区内环境监察机构和试点企业进行宣传培训,讲解国家和地方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政策规定,介绍试点行业的生产工艺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特点。/pp  (三)检查指导行政区内的试点工作,总结推广试点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及时帮助下级环境监察机构解决、反映试点工作中的问题。/pp  三、石油化工企业要按71号文件附件2规定的核算周期(以年计)和计算办法,包装印刷企业要按71号文件附件3规定的计算办法以及核算周期(由各省份自定),向地方环境监察机构报送本通知所附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信息申报表,申报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和相关信息,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pp  四、地方环境监察机构要对试点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要求如下:/pp  (一)石油化工企业申报的各污染源项中涉及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设备动静密封点、生产装置、储罐、装卸站台、燃烧设备、工艺有组织废气排放源、火炬、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等数量,必须与核算期内其生产在用的数量相等 各污染源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及污染当量数之和与总排放量及总污染当量数相等。/pp  (二)包装印刷企业申报的有机类原料投用、稀释剂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去除与回收等信息,应与其申报的同期购买原辅料和有机溶剂的发票或使用领料凭证、原辅料供货商提供的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说明、危险废物处理单据等材料,以及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装置处理效果等相符。/pp  (三)地方环境监察机构审核发现缺漏项等申报信息不完整的,要责令试点企业限期补报,逾期不报的,要依法予以处罚。/pp  五、我部已组织开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征收管理系统,采用云计算方式部署在环境保护部云平台上,供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企业申报、地方环保部门征收排污费时使用。具体事宜另行通知。/pp  六、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工作建议,请及时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和我部反映。/p
  • 上海交通大学原子力显微镜采购项目中标公告
    一、项目编号:1069-234Z20230500/04(项目编号:招设2023A00046)(招标文件编号:1069-234Z20230500/04)二、项目名称:上海交通大学原子力显微镜采购项目三、中标(成交)信息供应商名称:新商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供应商地址:香港九龍灣常悅道3號企業廣場二期26樓02-03室中标(成交)金额:179.6000000(万元)四、主要标的信息序号供应商名称货物名称货物品牌货物型号货物数量货物单价(元)1新商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原子力显微镜Oxford InstrumentsCypher s1套1796000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高松、俞宏坤、任宇红、吴玉林、史志文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中标人按中标金额100万以内部分1%,100-500万以内部分按0.8%,500万-1000万以内部分按0.45%,1000万以上部分按0.1%差额累计后计取。注:不足7000元的按7000元收取,项目最高收费限价72000元。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1.6368000 万元(人民币)七、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八、其它补充事宜本项目的评标结果已在机电产品招标投标电子交易平台(网址为:http://www.chinabidding.com)上公示,截至本项目评标结果公示截止日期,无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该评标结果提出异议,根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本项目的评标结果已自动生效。特此公告。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 称:上海交通大学     地址:中国上海市东川路800号        联系方式:陆老师/021-5474730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 称:上海中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曹杨路528弄35号            联系方式:沈思骏 陈沁雯 陈奕远 021-52555817            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沈思骏 陈沁雯 陈奕远电 话:  021-52555817
  • 上海交通大学近常压X射线光电子能谱中标公告
    一、项目编号:1447-234202300060(招标文件编号:招设2023A00060/JSGJ23030065-CYX15)二、项目名称:上海交通大学近常压X射线光电子能谱三、中标(成交)信息供应商名称:贝克斯帝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供应商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4号39号楼4层418A室中标(成交)金额:953.1648000(万元)四、主要标的信息序号供应商名称货物名称货物品牌货物型号货物数量货物单价(元)1贝克斯帝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近常压X射线光电子能谱SPECS Surface Nano Analysis GmbHNAP-XPS EnviroESCA1套128万欧元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王慧敏、欧阳为民、余亦华、杨近娟、李俊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采用差额累进之计算方法100万以下(含)1%,100~500万(含)0.8% ,500~1000万(含)0.45%,1000万元以上 0.1%,保底价:7000元,最高限价:72000元。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6.2392000 万元(人民币)七、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八、其它补充事宜本项目的评标结果已在机电产品招标投标电子交易平台(网址为:http://www.chinabidding.com)上公示,截至本项目评标结果公示截止日期,无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该评标结果提出异议,根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本项目的评标结果已自动生效。特此公告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 称:上海交通大学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800号        联系方式:招采办经办人:王老师 电话:86-021-54744366 技术联系人:屠老师 联系电话:86-021-5474005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 称:上海健生教育配置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汶水路299弄10号楼2楼            联系方式:陈忆馨 021-53087656-113            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陈忆馨电 话:  021-53087656-113
  • 上海交通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综合热分析仪国际招标中标公告
    一、项目编号:0834-2341SH23A055/06(招标文件编号:0834-2341SH23A055/06)二、项目名称:上海交通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综合热分析仪三、中标(成交)信息供应商名称:上海济越国际贸易有限供应商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奥纳路55号1幢607室中标(成交)金额:118.0832000(万元)四、主要标的信息序号供应商名称货物名称货物品牌货物型号货物数量货物单价(元)1上海济越国际贸易有限综合热分析仪法国凯璞科技集团Themys1套EUR160000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戴维林 李忆 叶军安 由文辉 赵亚欢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采用差额累进之计算方法100万以下(含)1%,100~500万(含)0.8%,500~1000万元(含)0.45%,1000万元以上0.1%,保底价:7000元,最高限价:72000元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1.1447000 万元(人民币)七、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八、其它补充事宜1.本项目的校内编号:招设2023A00076。2.本项目为国际招标,招标公告、中标公告详见机电产品招标投标电子交易平台。3.本项目的评标结果已在机电产品招标投标电子交易平台(网址为:http://www.chinabidding.com)上公示,截至本项目评标结果公示截止日期,无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该评标结果提出异议,根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本项目的评标结果已自动生效。 上海交通大学和上海中招招标有限公司向参加本项目投标的所有供应商表示感谢!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 称:上海交通大学     地址:上海市东川路800号        联系方式:陈老师 021-5474716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 称:上海中招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共和新路1301号D座二楼            联系方式:林佳文、吴乾清 电话:86-21-66271932、86-21-66272327,13764352603@163.com、18930181850@163.com            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林佳文、吴乾清电 话:  86-21-66271932、86-21-66272327
  • 临床质谱收费标准公布:涉及42项质谱检验项目
    近些年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如质谱、NGS基因测序等新技术在临床检测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然而,新兴技术相关的临床检验项目没有明确的收费标准,就会导致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之间医疗服务项目名称不一、内涵不清和除外内容混乱的现象,严重阻碍该技术的普及、应用和发展。因此收费问题如何处理成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理论中需要研究探讨的热点问题。近日,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疾控局制定的《全国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2023版)》公布,该技术规范统一了各级各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向就医者(患者)提供的技术成熟、需要通过收取费用进行成本补偿的医疗服务项目及相关要素的技术性规范。《项目技术规范》对医疗服务项目编码、名称、内涵、使用的一次性医用耗材、人力消耗及耗时、技术难度、 风险程度、人力资源消耗相对值、计量单位及财务归集口径分类等要素进行规范,包括综合、诊断、治疗、康复和中医五个类别,其中涵盖1754个实验室诊查项目。而作为临床检验中新兴的质谱技术,由于其具有高灵敏度、高特异性和高分辨率等优势,近些年得到广泛关注。然而,很长一段时间以来,质谱设备及其相关耗材主要依赖进口,价格较高,同时运行和维护成本也较高。此外,质谱技术还需要专业人员进行操作和解读,对人力资源的需求也很大。质谱的成本通常与样本量直接相关,样本量越大,成本越低。因此,在缺乏医疗服务和收费标准的情况下,质谱相关项目的收费往往缺乏透明度,价格差异很大。而本次发布的《项目技术规范》中就包含了42项质谱检测项目,详细如下图。注:“项目编码”由字母和数字共 8 位数字字母混合代码组成,项目编码中各码位赋值及含义见下图。
  • 关于规范对乳品及含乳食品进行三聚氰胺检测收费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8]324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规范对乳品及含乳食品进行三聚氰胺检测收费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规范对乳品及含乳食品进行三聚氰胺检测收费行为,减轻企业负担,确保检测工作的有序进行,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婴幼儿奶粉事件处置工作的通知》(国办明电发[2008]36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三聚氰胺委托检测收费标准。在三鹿奶粉事件应急处置期间,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接受企业委托对乳品及含乳食品进行三聚氰胺检测的费用,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多渠道筹措解决。检验机构需向委托企业收取三聚氰胺检测费用的,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按照补偿检测直接成本并兼顾企业承受能力的原则从低制定试行检测收费标准。直接成本主要包括用于检测的试剂药品、消耗材料、检验器具、设备维修、水电燃料和人员等费用,不含房屋及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折旧费用。 三鹿奶粉事件应急处置期结束后,各地可根据三聚氰胺检测的实际成本和检测工作要求等情况,研究制定三聚氰胺检测的收费规定。 二、明确免费检测范围。生鲜乳收购站收购生鲜乳不得向奶畜养殖者收取检测费用,生产企业收购生鲜乳不得向收购站收取检测费用。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对乳品及含乳食品进行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检单位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对乳品及含乳食品进行三聚氰胺免费检测的相关政策,切实加强检测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确保检测收费秩序的正常有序。各级质检部门要加强对检测工作的监督,确保检测质量。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质检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三鹿奶粉事件处置工作的统一部署,切实做好检测和相关收费管理工作,维护乳品及含乳食品的正常检测收费秩序。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和国家质检总局(计划财务司)反馈。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一日
  • 江苏省印发《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实施办法》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关于印发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pp  苏财综〔2016〕91号/pp  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环境保护局:/pp  为规范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管理,改善生活和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1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pp  附件: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实施办法/pp style="text-align: right "  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 省环保厅/pp style="text-align: right "  2016年9月9日/pp  附件/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实施办法/pp  第一条 为了促使企业减少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排放,提高VOCs污染控制技术,改善生活和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1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5〕351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pp  第二条 石油化工行业和包装印刷行业(以下简称试点行业)VOCs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试点行业范围见附件1。/pp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增加排污收费试点行业,并参照本办法制定增加试点行业VOCs排污收费具体办法,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环境保护厅备案。/pp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VOCs是指特定条件下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的统称。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主要包括非甲烷总烃(烷烃、烯烃、炔烃、芳香烃)、含氧有机化合物(醛、酮、醇、醚等)、卤代烃、含氧化合物、含硫化合物等。/pp  第四条 直接向大气排放VOCs的试点行业(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缴纳VOCs排污费。/pp  第五条 每一排放口排放的VOCs均须征收VOCs排污费,不受对前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限制。/pp  第六条 VOCs排污费按VOCs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计征。计算公式如下:/pp  VOCs污染当量数= VOCs 排放量(千克)/VOCs污染当量值(千克)/pp  VOCs污染当量值暂定为0.95千克。/pp  排污者VOCs排放量,暂按《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暂行办法》(苏环办〔2016〕154号)核算 。/pp  对VOCs中的苯、甲苯、二甲苯等污染物已征收排污费的,应当将其排放量从VOCs排放量中扣除。/pp  第七条 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3.6元 2018年1月1日起,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4.8元。/pp  污染重点防治区域及经济发达地区可按高于上述标准自行制定排污费征收标准,相关政策文件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备案。/pp  第八条 VOCs排污费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污染源管理权限征收。/pp  第九条 石油化工行业核算周期为一年,包装印刷行业核算周期为半年。/pp  排污者应在核算周期终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石油化工行业挥发有机物(VOCs)排放信息申报表》或《包装印刷行业挥发有机物(VOCs)排放信息申报表》(见附件2),申报VOCs排放量,并提供相应的支撑材料。/pp  第十条 排污者应当保证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pp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排污者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要求如下:/pp  (一)石油化工企业申报的各污染源项中涉及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设备各动静密封点、生产装置、储罐、装卸站台、燃烧设备、工艺有组织废气排放源、火炬、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等数量,必须与实际相符 各污染源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及污染当量数之和与总排放量及总污染当量数相等。/pp  (二)包装印刷企业申报的有机类原料投用、稀释剂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去除与回收等信息,应与其申报的同期购买原辅料和有机溶剂的发票或使用领料凭证、原辅料供货商提供的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说明、危险废物处理单据等材料,以及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装置处理效果等相符。/pp  发现申报材料不完整的,应当要求排污者限期补报。/pp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对排污者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pp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排污者申报的VOCs排放量和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计算排污者应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并予以公告,同时向排污者送达《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pp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排污者进行专项稽查。发现排污者申报不实、少缴纳排污费的,应当追缴排污费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pp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排污者应缴纳VOCs排污费数额、实际缴纳VOCs排污费数额和欠缴VOCs排污费数额。/pp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征收VOCs排污费,应全额上缴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pp  第十六条 VOCs排污费的具体征收缴库、使用管理、违规处理等按现行排污费有关规定执行。/pp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pp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pp  附件:1.VOCs排污收费试点行业范围表/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3/insimg/8ac6c615-bbb3-441d-a704-037a8655773e.jpg" title="147510860601738450.JPE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3/insimg/3ae3db17-e651-49b7-8acb-700692fb8827.jpg" title="147510860631556243.JPEG"//p
  • 浙江印发《关于做好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工作的通知》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关于做好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工作的通知/pp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pp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 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 的通知》(财税〔2015〕71号,以下简称“《办法》”)、《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有关具体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函〔2016〕113号)和《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制定我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浙价资〔2016〕73号)的要求,现就做好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工作通知如下:!--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pp  一、征收范围/pp  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自2016年7月1日起,对石油化工、包装印刷两大试点行业开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span,具体细分行业类别及代码如下:/pp  (一)石油化工行业: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C2511)有机化学原料制造(C2614)、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2651)、合成橡胶制造(2652)、合成纤维单(聚合)体制造(2653)、仓储业(G5990)。/pp  (二)包装印刷行业:包装装潢印刷(C2319)。/pp  二、征收标准/pp  遵照《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制定我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浙价资〔2016〕73号)执行,同时执行差别化收费政策。/pp  三、排污申报/pp  年度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石油化工、包装印刷企业分别按《办法》规定的计算办法,以年为核算周期,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和相关信息,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相关材料须在环保部VOCs排污收费(试点)征收管理系统上实行网上申报。/pp  石油化工行业排污者在报送VOCs排放信息申报表时,应一并填报各污染源项情况表,详细列明各污染源项生产装置、工作流程、处理设施等信息。包装印刷行业排污者在报送VOCs排放信息申报表时,应一并提供购买、使用原辅料和有机溶剂的发票、结算或领料凭证 原料供货商提供的VOCs含量说明 危险废物处理发票等材料。/pp  四、核定与征收/pp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收到排污单位的申报表后20个工作日内,要对试点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要求如下:/pp  1.石油化工企业申报的各污染源项中涉及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设备动静密封点、生产装置、储罐、装卸站台、燃烧设备、工艺有组织废气排放源、火炬、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等数量,必须与核算期内其生产在用的数量相等 各污染源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及污染当量数之和与总排放量及总污染当量数相等。/pp  2.包装印刷企业申报的有机类原料投用、稀释剂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去除与回收等信息,应与其申报的同期购买原辅料和有机溶剂的发票或使用领料凭证、原辅料供货商提供的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说明、危险废物处理单据等材料,以及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装置处理效果等相符。/pp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缺漏项等申报信息不完整的,要责令试点企业限期补报 排污者未按规定时间进行申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申报 对逾期拒不补报、申报的,要依法予以处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对排污者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技术审核。/pp  (三)依据“排污单位是申报主体、对申报数据负责”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排污单位申报数据为依据进行核定,并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确定排污单位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向排污单位送达《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同时向社会公告。/pp  (四)VOCs排污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污染源管理权限属地化征收。VOCs排污费的具体征收缴库、使用管理、违规处理等按现行排污费有关规定执行。/pp  五、相关要求/pp  (一)通过工商、工信、统计、新闻出版等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的数据和资料,掌握辖区内试点范围企业的数量。深入缴费单位,明确企业责任,保障政策的贯彻落实,同时督促排污单位加大治污减排力度。/pp  (二)采取多种形式对辖区内环境监察机构和试点企业进行宣传培训,讲解国家和地方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政策规定,介绍试点行业的生产工艺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特点。/pp  (三)加强排污申报登记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排污申报的管理,组织排污单位严格执行现行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做到按照规定申报排污信息、提交证明材料。/pp  (四)加强对排污收费工作的稽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排污者进行专项稽查。发现排污者申报不实、少缴纳排污费的,应当追缴排污费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pp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pp style="text-align: right "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pp style="text-align: right "  2016年12月7日/pp style="text-align: left "附件:/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3/insimg/48791884-d4b7-4dd5-a6f9-32427fc123cd.jpg" title="00.jp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3/insimg/2b7538b8-453c-43e9-953a-6f4bbf54c278.jpg" title="000.jpg"//p
  • 收费检测成为检测机构的“生财之道”
    一方面是名目繁多、价格高昂的收费检测,一方面却是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本应是质量把关的检测程序,却往往成为检测机构的生财之道,人们不禁要问,收费检测到底是监管还是&ldquo 钱管&rdquo ?  自行检测一瓶饮用水,仅检测28项理化指标的价格就在2400元,做完全部检测需要4万多元;针对肉类企业&ldquo 瘦肉精&rdquo 的监管链条号称有&ldquo 十八道检验&rdquo 关,但含有瘦肉精的生猪却依然进入企业&hellip &hellip 化妆品检测、食品检测、机动车检测,覆盖各行各业的收费检测,似乎成为监管产品质量的一种有效方式,但毒奶粉、假冒伪劣商品、不合格产品却依然屡见不鲜。  颇具讽刺意味的还有,去年广州市车管所近10万辆次&ldquo 病车&rdquo 通过年审顺利上路;一些部门将收费检测转移到研究院所、检测机构,用前置评估方式收钱检测;或坐等商家主动送检,突击抽检遇到不合格产品大多以罚款了事。收费检测往往变味为收费而非监管。承担把关职能的检测部门倘若埋头&ldquo 向钱看&rdquo ,不但未发挥其应有的监管职责,反而用收费检测的方式进行牟利,不仅是失职更有失德之嫌,损害了群众利益,也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  收费检测,关键还是要让质量说话,真正起到保护老百姓生命财产安全的作用。让检测远离铜臭气味,要有相应的配套措施。不该收费的,就不能增加百姓负担。应该收费的,也一定要真正以质量为标准。一旦监管过、收费检测过的产品发生质量问题,也要有完善的追责程序。  改革要坚持从具体问题抓起,把有利于稳增长、调结构、防风险、惠民生的改革举措往前排。政府部门应当发挥相应的监管作用,让检测真正成为产品质量的&ldquo 监管&rdquo ,而非以收钱为目的的&ldquo 钱管&rdquo ,才能真正惠及民生。
  • 市场监督总局:规范新能源汽车检测收费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 告2021年第32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新能源汽车检测收费的公告  党中央明确要求“支持新能源汽车加快发展”。随着新能源汽车市场保有量不断增长,检测服务需求日益旺盛,优化检测项目设计、规范车辆检测收费成为促进新能源汽车发展的重要因素。近期,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北京市、上海市、重庆市、深圳市、杭州市、济南市、武汉市、长沙市、成都市、昆明市、九江市等11个城市机动车检测收费情况进行了抽查,发现部分城市在纯电动汽车检测收费中不列明具体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将不应收取的“尾气检测费”打包进年检费一并收取。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规范新能源汽车检测收费,维护机动车检测服务市场秩序,减轻群众负担,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各机动车检测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有关规定,规范价格收费行为。对于可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服务,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禁止混合标价或者捆绑销售。对机动车检测不区分环保检测、安全检测等具体服务项目,采取打包收费、“一口价”等收费形式的,属于捆绑销售,违反明码标价相关规定。  二、各机动车检测机构要根据新能源汽车结构特点,设立真实合理的检测收费项目,列明服务内容,做到明码标价、诚信经营,不得就未真实提供的服务收取费用。  三、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检测检验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哄抬价格、串通涨价、不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四、行业协会要加大指导力度,发挥好政策宣传、沟通协作、指导引导作用,强化行业自律。  五、鼓励和支持群众积极监督价格违法行为,及时通过全国12315平台或者热线投诉举报。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8月23日
  • VOCs收费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继北京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发布《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标准的通知》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开始在石化和包装印刷行业进行试点,这标志着VOCs排污费正式开征。2015年10月1日,北京市在家具制造、包装印刷、石油化工、汽车制造、电子等五大行业的17个行业小类开始征收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涉及约2000家企业。12月16日,上海市制定了《上海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实施办法》,上海也开始试点启动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收费,这些无疑加速了VOCs控制工作的进展,也推动了VOCs监测和治理行业的快速发展。 VOCs排放来源广泛,种类较多且涉及的废气成份较复杂,目前排查的比较清楚的是石油化工、涂布印刷两大行业。随着《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实施和各大环保压力的加剧,VOCs排放标准的不断完善,排污收费制度将会随着污染源清单的不断更新完善而涉及到更多的行业, VOCs治理市场会进一步扩大,同时也给治理企业带来了无限的挑战和机遇。 聚光科技旗下全资子公司清本环保工程(杭州)有限公司是国内专业从事各类有机废气治理工程的龙头企业,是当前国内唯一集规划设计、综合治理、在线监测及整体运营为一体的有机废气净化领域综合解决方案供应商。公司拥有最全面的有机废气治理技术,能根据客户的环保、节能、投资需求选择最优的技术路线,定制“临床”方案,公司率先开发了吸附、燃烧、冷凝、吸收、等离子除臭等多项VOCs治理技术,拥有多个自主知识产权,能根据实际工况提供最适宜的技术或技术组合,最大程度实现环保达标和经济价值。有机废气治理综合解决方案 公司以市场、研发、服务为核心,组建了一支跨学科的、一流的技术团队,在节能减排、各类VOCs废气治理方面开展了卓有成效的研发工作。我们的技术团队拥有国内二十多年行业经验,在VOCs治理领域拥有四百多项成功案例,环保VOC治理行业占据行业领先地位,主打产品在石化、化工、制药、印刷、涂装涂布、油气回收、半导体/电子等众多行业和领域得到广泛的应用。以下是公司近年来的典型案例:项目名称尾气主要组分浙江某企业涂装线废气处理项目溶剂油、丁酯、DBE、丁醚和正丁醇山西某企业肟化装置尾气处理项目甲苯浙江某企业甲基叔丁基醚吸附回收项目甲基叔丁基醚浙江某企业乙醇吸附回收项目乙醇浙江某企业综合废气吸附回收项目乙醇、丙酮、甲基叔丁基醚、吡啶、甲醇、氨气、盐酸等广东某企业兰星硅涂布尾气吸附回收项目120#溶剂油、甲苯湖南某企业丁酮废气回收+提纯处理丁酮、甲醇广东某企业氧化尾气吸附回收装置改造重芳烃山东某企业装车台冷凝吸附式油气回收装置苯、甲苯、二甲苯、精制石脑油、己烷、庚烷等湖南某企业己二酸己内酰胺项目双氧水装置重芳烃、氮、氧山东某企业麝香酮车间废气处理项目甲醇、石油醚、二甲苯、氯化氢、少量氢气山西某企业新建己内酰胺项目环己烷、环己酮上海某企业废气回收处理戊烷、四氢呋喃辽宁某企业装车尾气回收装置苯、甲苯、C9、C10浙江某企业甲基叔丁基醚尾气治理项目甲基叔丁基醚、DMSO、HBr、甲醇、乙烷浙江某企业二氯甲烷尾气治理项目二氯甲烷、甲醇、吡啶、HCL浙江某企业二氯乙烷尾气处理项目二氯乙烷浙江某企业甲苯尾气回收项目甲苯、甲醇浙江某企业乙酸丁酯尾气回收项目乙酸丁酯、甲醇宁波某企业曝气池废气处理项目NH3,有机溶剂宁波某企业生产工艺废气处理项目甲苯/甲基环己烷、正戊醇巨化汉正专用化学品产业园区尾气处理项目三乙胺、乙醇、乙二醇、氨四川某企业精对苯二甲酸项目对二甲苯山东某企业油气回收装置汽油、纯苯浙江某企业右旋布洛芬及对氟苯甲酰基丁酸生产过程中的尾气回收处理项目石油醚、甲苯、二氯乙烷、氟苯、微量氯化氢浙江某企业甲苯吸附回收项目甲苯中石化集团10万吨/年双氧水法制环氧丙烷工业试验装置氧化尾气/呼吸气炭纤维吸附回收装置重芳烃中石化集团储运厂液体化工产品装车异味治理装置 苯、甲苯、对二甲苯、邻二甲苯、空气、正丁醇、异丁醇江苏某企业乙酸乙酯、甲苯废气回收处理项目乙酸乙酯、甲苯浙江某企业160kt/a离子膜烧碱及90kt/a双氧水项目C10芳烃、四甲基苯、三甲基、四丁基脲江苏某企业PE纤维生产尾气处理项目壬烷+辛烷江苏某企业储罐尾气处理项目乙酸乙酯杭州某企业定型机涂布汽油回收装置120#溶剂油福建某企业20 万吨/年己内酰胺项目芳烃吸附回收装置重芳烃辽宁某企业甲苯氧化尾气吸附回收甲苯宁波某企业活性炭除氯苯项目氯苯中石化集团苯化工部环己胺尾气吸收苯、氨、苯胺、环己胺中石化集团10万吨/年环己酮装置尾气项目环己烷、氮气、氢气、甲烷江苏某企业10万吨/年氧化尾气重芳烃回收装置重芳烃浙江某企业生产尾气治理装置III期甲苯、乙酸乙酯、环乙烷等浙江某企业氨纶生产DMAC废气生物处理装置II期硫化氢、氨、恶臭气体中石化集团10万吨/年双氧水氧化尾气重芳烃回收装置重芳烃广西某企业10万吨/年双氧水鹿寨Ⅲ期氧化尾气重芳烃回收装置重芳烃…………
  • 北京VOCs排污收费靠产污系数法核算 遭印刷业严重质疑
    p  2015年12月4日,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印发了《a style="color: rgb(255, 0, 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title="" target="_self" href="http://www.instrument.com.cn/application/SampleFilter-S02004-T023001-1-1-1.html"span style="color: rgb(255, 0, 0) "strong挥发性有机物/strong/span/a排污费征收细则》,对VOCs征收范围和计费方法进行了详细规定。根据细则,VOCs排放量的申报与核定,主要采用产污系数法,对于石油化工、汽车制造等监测规范、资料齐全的排污单位,亦可采用检测法、物料恒算法进行申报与核定。/pp  以VOCs污染防治为重点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排放浓度低于本市排放限值的50%(含50%),且当月未因污染环境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排污费减半。排污单位需提供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文件(包括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发改环保部门的评估文件)、排放监测数据(包括监督性监测数据、有资质的社会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符合规定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和相关材料,作为环保部门核定依据。如上述材料未能提供或信息不全,则视为无效。监测数据仅适用于当月的排污费核算。/pp  近日,北京印刷协会代表广大的印刷企业对这些条款提出了质疑,认为文件中的一些计量方法欠缺合理和科学性,印刷行业只是希望能够得到一个合理的解读,让印刷企业即便要缴费也缴的心甘情愿,明明白白。/pp  strong以下为具体意见内容:/strong/pp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pp  北京地区一些印刷企业将在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细则》(以下简称《收费细则》)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反映到了北京印刷协会,协会请专业人士对部分企业按2014年数据进行了“排污费”模拟核算,并于2016年1月中旬举办了部分大型印刷企业负责人和专家参加的座谈会。/pp  参会人员首先表示对北京市排污收费政策表示理解和支持,是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加快污染防治,保护首都环境的有效措施。但对《收费细则》的部分印刷项目有较强烈的意见。主要集中在:/pp  一、把书、报刊平张胶印的油墨产污系数定为70%是不科学的/pp  《收费细则》中的附件一主要行业VOCs产污系数表中,把书、报刊平张胶印的油墨产污系数定为了70%.平张印刷生产过程中油墨主要依靠纸张渗透和表面氧化结膜干燥,挥发物很少。以油墨作为核算平张印刷生产VOCs排放量的基数可以,但产污系数定为70%,显然不符合实际。据各企业提供的多种平张印刷油墨的检测数据及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调研时油墨检测的数据(2012年),平版胶印油墨的VOCs含量均在3%以下。国家三部委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1号)附3指出:“无法获得VOCs含量数据的,可按以下系数取值:/pp  油墨:塑料里印油墨白色65%、白色以外的色墨70%,塑料表印油墨60%,纸质凹版印刷油墨60%,柔版印刷油墨60%,丝网印刷油墨45%,金属印刷油墨45%,商业轮转印刷油墨30%,单张纸印刷油墨5% /pp  胶黏剂:30% 涂布液:40% 润版液:20% 洗车水:17%.”/pp  北京印刷协会调取了不同印刷企业近期的原辅材料消耗情况,按以上系数核算,以油墨作为核算平张印刷生产VOCs排放量的基数,产污系数均不超过30%.更何况北京印刷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工作,使用了大批低排放的原辅材料,系数应有大幅度减低。/pp  《收费细则》把平张胶印油墨的排污系数定为70%,依据不充分,北京市环保局在《收费细则》中,对石油化工、汽车制造、电子、家具制造使用的各种化学原料的排污系数,规定大大低于印刷油墨的系数,其中石油化工行业的原油加工产污系数也只有0.17%、油墨制造也只有6%,使用油墨的书、报刊印刷反而定为70%,显然是错误。/pp  2015版北京市《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中4.2.1表1明确胶印油墨(单张/冷固)VOCs含量限值3%.《征收细则》的70%含量与其差距达到23倍之多,不可想象企业要交多少冤枉钱。/pp  二、用产污系数法核算,征收的数额巨大,也验证了系数的误差/pp  北京印刷协会根据《征收细则》部分企业利用产污系数法与物料平衡法进行了VOCs排放量核定及计算VOCs排污费测算结果如下:/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02/insimg/ef8a3833-d0f3-469d-acab-49da3ab64bb1.jpg" title="13-36-33-42-1.png"//pp  根据上表可知,对北京规模以上印刷企业征收的年度排污费,动辄高达几百万,对微利的书、报刊印刷来讲无法消化。利用产污系数法及物料平衡法计算出的VOCs排放量差距较大,导致企业VOCs排污费差值巨大,确实证明细则中产污系数表中的平张胶印的系数设置存在严重偏差。/pp  三、征收方式与“环境污染从源头治理”的原则相悖/pp  书报刊印刷企业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VOCs排放量”,会鼓励印刷企业使用除油墨外的其他价格便宜VOC含量高的原辅材料,与市环保部门推行“环境污染从源头治理”的原则相悖。使用VOCs含量低的材料与VOCs含量高的材料均按同一系数缴费,存在明显不合理。/pp  四、给北京印刷业努力推行的清洁生产工作造成损失/pp  国家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发布于2009年,2013修订版发布。近几年北京市发改委和北京市环保局联合评估的清洁生产审核合格印刷企业(强制性或自愿性)已经有30多家,此次VOCs排放收费的优惠条件解释中,将通过清洁生产评估审核评估的企业全部排除在外,是不妥当的,全面否定了开展审核的成果,剥夺了申请优惠缴费的权利,打击了企业开展审核的积极性。建议视企业不同情况给予不同的对待方式。/pp  五、部分文件行文错误/pp  在企业反应的意见中,提出了北京市《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的通知》(京发改【2015】2003号)以及《征收细则》行文中出现的错误,如:2003号文件中第三条提到的“不受对前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限制”,但在本通知中未见前3项为何内容 在收费范围表中,把行业分类中的“书、报刊印刷”划入“包装印刷”行业,归属错误,在《征收细则》中出现同样错误。/pp  北京印刷业的法规政策历来是全国印刷业的参照物,关于排污征收的标准中每公斤的40元、20元、10元,是地方法规,各地可以另外制定标准。但对平张胶印的产污系数定为70%,将会在全国印刷业中引起连锁反应。针对征收通知,2015年10月13日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和北京印刷协会的领导曾经拜会贵局,商讨环保治理和排污收费事项,希望贵局领导加以重视。然而《征收细则》中出现的错误令印刷界为之震惊。事关重大,请北京市环保局领导认真对待,圆满解决。/pp  收费在即,请予以关注并答复。/pp  主送:北京市环境保护局/pp  抄报:国家环境保护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国印刷技术协会、中国印刷及设备器材工业协会/pp style="text-align: right "  北京印刷协会/pp style="text-align: right "  2016年1月28日/p
  • 我国计划2030年实现交通运输环境监测网全覆盖
    日前,交通运输部正式发布《全国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环境监测网总体规划》(简称《规划》),提出到2030年建成覆盖广泛、布局科学、层次合理、衔接顺畅的交通运输环境监测网,覆盖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及客货运输活动全过程,覆盖各类重要的交通基础设施。  作为交通运输行业首个环境监测网中长期布局规划,《规划》针对全国公路、港口和航道等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提出了布局思路和重点监测对象布局方案,同时要求交通运输部门建立健全行业环境监测法规政策体系和管理体制机制、强化行业环境监测标准与技术规范支撑、加强资金配套和人才培养。  《规划》明确,将依托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环境监测网进行环境数据的长期系统观测采集,说清全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客货运输活动对环境产生的各种影响,掌握交通运输行业污染排放状况、环境影响程度及范围,科学评价交通运输行业环保工作水平,支撑交通运输行业环保战略研究、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技术标准制定、监督管理、环保统计和科研等工作的开展。  为规范和指导省级交通运输环境监测网规划编制工作,《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环境监测网总体规划编制办法(试行)》与《规划》同时发布,明确了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环境监测网总体规划报告格式及内容要求,提供了规划研究常用的技术方法。  目前,全国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环境监测网共有重点监测对象2537处,涉及272处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92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27处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地、29处重要湿地、485处重要水库、180处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路段和航道,308处长大隧道,531个高速公路服务区,494个高速公路收费站,49个国家公路运输枢纽,41个沿海港口,29个内河港口。
  • 环境保护部所属行业协会收费公示表
    p  按照国务院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工作部署,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790号)要求,我部对所属行业协会收费进行了清理规范,形成了《环境保护部所属行业协会收费公示表》,现予以公告。br//pp  附件:《环境保护部所属行业协会收费公示表》/ptable border="1"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600"tbodytr class="firstRow"td width="100%" colspan="9"p style="text-align:center "strong环境保护部所属行业协会收费公示表/strongstrong /strong/p/td/trtrtd width="7%"p style="text-align:left "收费单位/p/tdtd width="11%"p style="text-align:left "收费项目(一级项目)/p/tdtd width="16%"p style="text-align:left "收费项目(二级明细)/p/tdtd width="10%"p style="text-align:left "定价方式/p/tdtd width="12%"p style="text-align:left "收费标准/p/tdtd width="10%"p style="text-align:left "收费对象/p/tdtd width="14%"p style="text-align:left "收费依据/p/tdtd width="11%"p style="text-align:left "联系方式/p/tdtd width="6%"p style="text-align:left "备注/p/td/trtrtd width="7%" rowspan="9"p style="text-align:left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p/tdtd width="11%" rowspan="5"p style="text-align:left "会费/p/tdtd width="16%"p style="text-align:left "个人普通会员/p/tdtd width="10%"p style="text-align:left "市场调节价/p/tdtd width="12%"p style="text-align:left "60元/年/p/tdtd width="10%" rowspan="2"p style="text-align:left "个人会员/p/tdtd width="14%" rowspan="5"p style="text-align:left "学会章程/p/tdtd width="11%" rowspan="5"p style="text-align:left "010-82211021/p/tdtd width="6%" rowspan="5"p style="text-align:left " /p/td/trtrtd width="16%"p style="text-align:left "个人高级会员/p/tdtd width="10%"p style="text-align:left "市场调节价/p/tdtd width="12%"p style="text-align:left "120元/年/p/td/trtrtd width="16%"p style="text-align:left "团体会员/p/tdtd width="10%"p style="text-align:left "市场调节价/p/tdtd width="12%"p style="text-align:left "5,000元/年/p/tdtd width="10%" rowspan="3"p style="text-align:left "会员单位/p/td/trtrtd width="16%"p style="text-align:left "理事单位会员/p/tdtd width="10%"p style="text-align:left "市场调节价/p/tdtd width="12%"p style="text-align:left "20,000元/年/p/td/trtrtd width="16%"p style="text-align:left "常务理事单位/p/tdtd width="10%"p style="text-align:left "市场调节价/p/tdtd width="12%"p style="text-align:left "50,000元/年/p/td/trtrtd width="11%"p style="text-align:left "培训服务费/p/tdtd width="16%"p style="text-align:left "——/p/tdtd width="10%"p style="text-align:left "市场调节价/p/tdtd width="12%"p style="text-align:left "依据市场行为定价/p/tdtd width="10%"p style="text-align:left "有需求的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p/tdtd width="14%"p style="text-align:left "学会章程/p/tdtd width="11%"p style="text-align:left "010-82211021/p/tdtd width="6%"p style="text-align:left " /p/td/trtrtd width="11%" rowspan="2"p style="text-align:left "技术咨询服务费/p/tdtd width="16%"p style="text-align:left "软课题项目咨询服务/p/tdtd width="10%"p style="text-align:left "市场调节价/p/tdtd width="12%"p style="text-align:left "依据市场行为定价/p/tdtd width="10%"p style="text-align:left "有需求的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p/tdtd width="14%"p style="text-align:left "合同(协议)约定/p/tdtd width="11%"p style="text-align:left "010-62259894/p/tdtd width="6%"p style="text-align:left " /p/td/trtrtd width="16%"p style="text-align:left "硬技术、产品的咨询推广/p/tdtd width="10%"p style="text-align:left "市场调节价/p/tdtd width="12%"p style="text-align:left "依据市场行为定价/p/tdtd width="10%"p style="text-align:left "有需求的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p/tdtd width="14%"p style="text-align:left "合同(协议)约定/p/tdtd width="11%"p style="text-align:left "010-62259894/p/tdtd width="6%"p style="text-align:left " /p/td/trtrtd width="11%"p style="text-align:left "会议服务费费/p/tdtd width="16%"p style="text-align:left "——/p/tdtd width="10%"p style="text-align:left "市场调节价/p/tdtd width="12%"p style="text-align:left "依据市场行为定价/p/tdtd width="10%"p style="text-align:left "有需求的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p/tdtd width="14%"p style="text-align:left "学会业务范围/p/tdtd width="11%"p style="text-align:left "010-62259894/p/tdtd width="6%"p style="text-align:left " /p/td/trtrtd width="7%" rowspan="4"p style="text-align:left "中国生态文明研究与促进会/p/tdtd width="11%"p style="text-align:left "会费/p/tdtd width="16%"p style="text-align:left "——/p/tdtd width="10%"p style="text-align:left "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管理办法/p/tdtd width="12%"p style="text-align:left "按会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收取/p/tdtd width="10%"p style="text-align:left "会员单位/p/tdtd width="14%"p style="text-align:left "中国生态文明研究与促进会会费管理办法/p/tdtd width="11%"p style="text-align:left "010-82268125/p/tdtd width="6%"p style="text-align:left " /p/td/trtrtd width="11%" rowspan="3"p style="text-align:left "技术咨询服务费/p/tdtd width="16%"p style="text-align:left "生态文明建设相关的理论学术研究和技术交流项目/p/tdtd width="10%"p style="text-align:left "市场调节价/p/tdtd width="12%"p style="text-align:left "合同(协议)约定/p/tdtd width="10%"p style="text-align:left "合作单位/p/tdtd width="14%"p style="text-align:left "合同(协议)约定/p/tdtd width="11%"p style="text-align:left "010-82268125/p/tdtd width="6%"p style="text-align:left " /p/td/trtrtd width="16%"p style="text-align:left "生态文明建设相关的规划编制和评估服务项目/p/tdtd width="10%"p style="text-align:left "市场调节价/p/tdtd width="12%"p style="text-align:left "合同(协议)约定/p/tdtd width="10%"p style="text-align:left "合作单位/p/tdtd width="14%"p style="text-align:left "合同(协议)约定/p/tdtd width="11%"p style="text-align:left "010-82268125/p/tdtd width="6%"p style="text-align:left " /p/td/trtrtd width="16%"p style="text-align:left "生态文明建设相关的宣传、书刊传播项目/p/tdtd width="10%"p style="text-align:left "市场调节价/p/tdtd width="12%"p style="text-align:left "合同(协议)约定/p/tdtd width="10%"p style="text-align:left "合作单位/p/tdtd width="14%"p style="text-align:left "合同(协议)约定/p/tdtd width="11%"p style="text-align:left "010-82268125/p/tdtd width="6%"br//td/tr/tbody/tablep style="text-align: right "  环境保护部/pp style="text-align: right "  2017年11月15日/ppbr//p
  • CNAS调整认可收费标准
    2012年12月31日日,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发布通知,就认可收费标准进行调整,通知如下:
  • 北京市环保局取消环保系统对“环境监测服务收费”项目
    p  日前,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发布关于清理规范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其中规定取消环保系统对“环境监测服务收费”项目,停征“放射性废物(源)收贮收费”项目等,详情如下:p style="TEXT-ALIGN: center"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p 局直属各单位、各区环保局:根据《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京财综〔2017〕569号)相关要求,为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现将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通知如下,请各单位严格按要求执行:p 一、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环保系统对“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收费编码140004)项目,停征“放射性废物(源)收贮收费”项目(收费编码140002)和“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检索费、复制费、邮寄费”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编码220002)。p 二、以前年度欠缴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相关执收单位应当足额征收,欠缴收入分别足额上交国库,并列收支科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欠缴收入”(科目编码103049949)。p特此通知。p 附件: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p style="TEXT-ALIGN: right"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p style="TEXT-ALIGN: right"2017年3月31日p style="TEXT-ALIGN: left" (联系人:荣耀 联系电话:68411029)centerimg alt="" src="http://img01.bjx.com.cn/news/UploadFile/201704/2017041008465086.jpg" width="564" height="698"//centercenterimg alt="" src="http://img01.bjx.com.cn/news/UploadFile/201704/2017040809410289.jpg" width="530" height="704"//centercenterimg alt="" src="http://img01.bjx.com.cn/news/UploadFile/201704/2017040809410943.jpg" width="586" height="696"//centercenterimg alt="" src="http://img01.bjx.com.cn/news/UploadFile/201704/2017040809411770.jpg" width="563" height="683"//centercenterimg alt="" src="http://img01.bjx.com.cn/news/UploadFile/201704/2017040809412494.jpg" width="684" height="715"//centerp/pp/pp  centerimg alt="" src="http://img01.bjx.com.cn/news/UploadFile/201704/2017040809413362.jpg" width="661" height="245"//centercenterimg alt="" src="http://img01.bjx.com.cn/news/UploadFile/201704/2017040809414820.jpg" width="674" height="559"/ /center/p/p/p/p/p/p/p/p/p/p/p
  • 欧波同校园行设备巡展走进山东交通学院
    7月8日~9日,2015欧波同校园行走进了山东交通学院,举办了为期两天的欧波同设备巡展。本次活动在山东交通学院引起了巨大的反响,来自山东交通学院不同院系教师纷纷对活动展出的实验室设备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并表示十分期待与欧波同有限公司合作,将这些设备运用到自己日常的教育科研工作中。作为2015欧波同校园行重要的一站,本次山东交通学院欧波同设备巡展的圆满成功为2015欧波同校园行系列活动再添精彩的一笔。 山东交通学院教师参观设备 山东交通学院位于美丽的泉城济南,是我国交通运输部共建八校之一,学校拥有中央与地方共建实验室13个,全国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2个,是山东省高端科研人才的摇篮。 此次巡展期间吸引了山东交通学院师生逾万人次到场参观,欧波同有限公司为山东交通学院带来了蔡司Sarmt zoon5 3D数码显微镜、蔡司Primotech显微镜多媒体互动教学系统以及台式扫描电镜等一系列非常适合高校下属实验室日常教学及研究工作的国际尖端设备,并派出多位优秀技术工程师与相关的老师进行了深入的技术探讨和经验交流,参观的老师们都对欧波同有限公司此次展出的设备超高的成像质量和在日常教学及科研活动中的广泛应用给予了高度的评价。 蔡司Primotech显微镜多媒体互动教学系统 蔡司Sarmt zoom5 3D数码显微镜 自2013年欧波同有限公司启动校园行计划以来,欧波同校园行系列活动已经走过了三个年头,在国内各大高校广泛举办金相大赛和设备巡展等一系列活动,旨在推动高校及其下属科研单位各项科研事业发展。活动一经举办就在全国范围内引发了热烈的反响,得到了广大高校教育工作者的一致肯定。未来,欧波同有限公司将继续在全国各大高校举办更多的校园行活动,用高端的设备和周到的技术服务助力我国各高校科研工作的开展和高端科研人才的培养。
  • 280万!上海交通大学PCR及公共实验室设备采购
    项目概况上海交通大学PCR及公共实验室设备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邮件联系招标代理机构(tangzhenshan@shabidding.com)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2年02月15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0705-2140196054AE项目名称:上海交通大学PCR及公共实验室设备预算金额:280.0000000 万元(人民币)最高限价(如有):280.0000000 万元(人民币)采购需求:序号货物名称数量简要技术规格交货期1PCR及公共实验室设备50台/套PCR及公共实验室设备是转化医学研究院开展生物诊断试剂、生物材料、生物药物研发的重要基础,也是“涉及微生物和细胞”专业实验需求的核心设备群。该设备群的引进是“诊断试剂和原创新药规模化平台”能力不可或缺的补充,该部分建设有利于促进多学科的交叉融合,提升转化医学整体建设水平和科研成果转化率。其余具体要求详见第八章第二部分《技术规格》。合同签订后90天月内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90天月内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相关法规与政策均按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执行。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法律和财务上独立,根据商业法规合法运作;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 具备可靠的售后服务能力,拥有专业技术支持人员以及硬件维修工程师负责售后服务;5) 若投标人不是投标货物的制造商,则必须提供投标货物制造商出具的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书;6) 参加本次招标活动前3年内,投标人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记录,无利用不正当竞争手段骗取中标,无行贿犯罪记录;7) 采用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等单独关境地区)制造的产品(含由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或加工(包括从境外进口材料、部件)的产品)参与投标的境内投标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规定的资格条件(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所规定的资格证明文件);8) 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期之前在国家商务部认可的机电产品招标投标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机电产品交易平台,网址为:http://www.chinabidding.com)上完成有效注册(由于机电产品交易平台的注册审核需要一定时间,如投标人在决定参加本项目投标后请尽早登录该网站查询自身是否已经处于有效注册状态,以免因临近投标截止时间再来办理注册事宜而影响正常投标)。9)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三、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2年01月24日 至 2022年01月29日,每天上午9:00至12:00,下午12:00至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邮件联系招标代理机构(tangzhenshan@shabidding.com)方式:有意参与竞争的潜在投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出售截止期前通过网上支付、贷记凭证或电汇等方式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招标文件购置费,同时将支付凭证、单位介绍信或委托书扫描件(写明被授权人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地址、邮箱并加盖公章)、单位营业执照扫描件及增值税发票开票资料(纳税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以邮件形式发给招标机构联系人以领购招标文件。售价:¥5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2年02月15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开标时间:2022年02月15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地点:上海市延安西路358号美丽园大厦19楼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1902-1会议室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1、通过境内账户用人民币形式支付招标文件购置费的银行账户信息:(1)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曹家渡支行(2) 户名: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3) 账号:2150809205100012、通过境外账户用外币形式支付招标文件购置费的银行账户信息:1) 收款人开户银行:(ACCOUNT WITH INSTITUTION)a) Bank: CHINA GUANGFA BANK, H.O.b) Swift Code: GDBKCN22c) Address: No.713 EAST DONGFENG RD. YUEXIU DISTRICT, GUANGZHOU, GUANGDONG PROVINCE CHINA CHN2) 收款人名称、地址和账号:(BENEFICIARY)a) Beneficiary: Shanghai International Tendering Co., Ltd.b) Address: 14/F.358 Yan An Road(W), Shanghai 200040, P.R.Chinac) A/C No.: 9550880025773600333(USD)3、注:决定参与本项目投标的潜在投标人还须于投标截止期前完成在上海交通大学数字化采购平台(https://pboffice.sjtu.edu.cn/)上的供应商注册及审核,请尽早办理,以免因资料审核时间而影响项目进度。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 称:上海交通大学     地址:中国上海东川路800号        联系方式:陆老师,86-21-5474436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 称: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中国上海延安西路358号美丽园大厦14楼            联系方式:唐臻善,86-21-32173716,tangzhenshan@shabidding.com            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陆老师电 话:  021-54744366
  • 广西交通建设工程检测设备计量站揭牌仪式在南宁举行
    近日,广西交通建设工程检测设备计量站揭牌仪式在广西计量院邕宁总部基地举行。广西交投科技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侯海元,广西计量院党委副书记、院长安强出席揭牌仪式并签订共建合作协议。   广西交通建设工程检测设备计量站是在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自治区交通厅积极推动和支持下,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行业龙头企业合作共建。该站的建立是贯彻落实国务院《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和自治区政府《关于深入推进计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有力举措,是深度融入西部陆海新通道和平陆运河建设的重要标志,是双方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横向协同、纵向贯通的交通计量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新发展格局,推动广西高质量发展的创新和探索。   广西交投科技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侯海元表示,我区正在加快构建现代化综合交通体系,打造“全国前列,西部领先”的交通大省。广西交通建设工程检测设备计量站的成立将填补交通行业计量服务体系空白,极大提升交通行业计量服务规范化水平,为交通强区、推动社会高质量发展,发挥重要的作用。   广西计量院党委副书记、院长安强表示,广西计量院将以此次合作共建计量站为契机,面向广西交通建设领域重大工程、重大装备、重要运营线路计量需求,充分发挥企业和计量科研院所的计量优势资源,合力打造突破型、引领型、平台型的先进计量服务基地,提升交通运输计量保障能力,为交通运输事业发展、构建高质量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注入新的动力。 双方签订共建合作协议   揭牌仪式后,双方还签订了《广西交通建设工程检测设备计量站共建合作协议》。根据协议,双方将进一步推动解决广西计量检定校准服务能力不足、计量检定校准服务缺乏规范性、计量检定校准工作缺乏有效监管等问题,更好地服务广西交通强区的目标任务。   广西交投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刘宇、经营管理部长苏涛;广西计量检测研究院副院长郭众奇、工会主席邹敏以及相关负责人出席揭牌仪式。
  • “十四五”交通领域科技创新规划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科学技术厅(局、委),中央管理的交通运输企业,交通运输部各共建高校,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为落实《“十四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交通领域科技创新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21—2035年)》相关任务,统筹推进“十四五”交通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加快建设科技强国、交通强国,交通运输部、科学技术部联合制定了《“十四五”交通领域科技创新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抓好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       科学技术部2022年3月10日“十四五”交通领域科技创新规划一、发展现状与形势“十三五”以来,交通运输领域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交通运输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围绕国家科技体制改革要求和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需要,不断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取得了一批国际领先、实用性强的科技成果。特大桥梁、长大隧道、高速铁路、高速公路和自动化集装箱码头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技术居国际领先地位,支撑建成了洋山港四期、港珠澳大桥、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京张高铁等一批国家重大交通工程。高速列车处于国际领先地位,时速600公里高速磁悬浮样车成功试跑,智能船舶“大智号”“凯征号”成功交付使用,C919大型客机准备运营,新能源汽车市场规模世界第一,最大直径盾构机顺利始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网络货运、共享单车、无人配送等新业态蓬勃发展。重点科技创新平台体系更加完善,科技人才队伍更加壮大,科技创新环境逐步优化,建立了交通运输行业重点科技项目清单和重大科技创新成果库,出台了深化科技改革、促进成果转化、加强科学普及等方面的政策文件,建设了一批国家交通运输科普基地。同时,交通运输科技创新仍然存在短板弱项: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储备不足,关键核心零部件、基础软件等关键核心技术受制于人,重点科技创新平台引领作用不足,高层次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规模不大,科技创新激励机制不健全,与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需求存在差距。“十四五”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交通运输进入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率先实现现代化和高质量发展新阶段,需要更加注重科技赋能、创新驱动,增强发展动力,更好服务和保障人民美好生活的交通需求。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完善交通基础设施网络,精准补齐短板,要加强综合交通运输理论研究及国家重大战略通道建设、综合运输智能协同管控等关键技术研发,提升交通运输系统韧性和安全保障能力。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发展先进适用、智能可控交通装备,要强化基础理论和前沿技术研究,突破产业共性关键技术,掌握产业发展主动权。抢抓新一轮科技革命机遇,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与交通运输一体融合发展,提升交通运输服务质效,要以推动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和落实碳达峰碳中和部署为契机,围绕智能绿色交通全面发力,抢占交通运输科技制高点。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努力当好中国现代化的开路先锋,要实现“三个转变”,加快推动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推动中央科技改革政策在交通运输行业深入实施,激发各类创新主体活力,形成支撑交通运输全面创新的政策体系。二、发展思路与目标(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推动重大科技研发应用和强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为重点,坚持科技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双轮驱动,全面提升交通运输科技创新水平和创新能力,加快推动交通运输发展由依靠传统要素驱动向更加注重创新驱动转变,加快建设科技强国、交通强国。(二)基本原则。自立自强。全面提升交通运输自主创新能力,强化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突破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深化改革。把激发创新活力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政策着力点,推动中央科技体制机制改革举措在交通运输领域先行先试,营造广聚英才、人尽其才的良好创新环境。开放协同。推动政产学研用联动,强化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和城市交通协同发展,促进跨行业、跨部门、跨区域协同创新。积极拓展国际交流合作,充分利用全球创新资源提升我国交通运输科技创新水平。应用牵引。聚焦国家战略、经济发展和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充分发挥交通运输以应用为主的特性,加快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等与交通运输融合发展。(三)发展目标。到2025年,交通运输技术研发应用取得新突破,科技创新能力全面增强,创新环境明显优化,初步构建适应加快建设交通强国需要的科技创新体系,创新驱动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取得明显成效。——关键技术研发应用取得新突破。交通运输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显著加强,关键核心技术取得重要突破,北斗导航系统、工业互联网、5G、区块链等前沿技术与交通运输加速融合,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广泛涌现。其中,在基础设施上,掌握30公里以上长大隧道建造技术,长寿命路面设计施工能力、特大桥梁和长大隧道自动化监测检测能力明显提升;在交通装备上,具备交付运营时速400公里高速轮轨、时速600公里高速磁悬浮等轨道交通移动装备的技术能力,掌握500米饱和潜水装备制造、施工作业技术能力,具备10万吨深水救助打捞技术保障能力;在运输服务上,自动驾驶、智能航运、机场智能运行管控等技术在部分场景得到示范应用。——科技创新能力全面增强。初步建成覆盖全国主要节点和关键工程的交通基础设施长期性能科学观测网。在新能源、人工智能、公共安全等领域布局30家以上行业重点科技创新平台,围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布局交通运输技术创新中心,依托重大工程建设布局交通运输工程研究中心。新增3家以上国家级科技创新基地、5家以上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平台、30家以上国家交通运输科普基地。高层次科技人才不断涌现,形成梯队化的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创新环境明显优化。中央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有关举措在交通运输领域得到深化落实,政府、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和社会资本多方协同的交通运输科技投入体系更加完善,功能完善、运行高效、市场化的交通运输科技成果转化体系基本建成,发现、培养、评价、激励科技创新人才的政策环境更加优化,有利于创新创业的价值导向和文化氛围更加浓厚,各类创新主体和人才活力进一步激发。三、重点研发任务(一)基础设施。围绕推进高质量基础设施建设,构建布局完善、立体互联的交通基础设施网络,开展综合交通运输理论方法与技术、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基础设施维养及改造、交通基础设施数字化升级等领域关键技术研发。综合交通运输理论方法与技术。构建综合交通运输理论体系,开展交通与国土空间规划融合协同、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设计及协同运行、区域综合交通网络协调运营与服务、综合立体交通网主骨架优化配置、综合运输通道多方式共线与断面优化等理论与技术研究。打造韧性交通系统,研究综合交通运输系统韧性和承载力提升理论方法与技术。突破城市内外多模式交通衔接规划与建设运营技术。推动枢纽集群资源优化与效能提升、邮政寄递网核心枢纽优化等技术研发及应用。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关键技术。开展沿江沿海沿边通道、跨流域航道网、深远海离岸工程、大型邮政航空陆运枢纽和仓储配送中心、高升程大吨位升船机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技术研究。推动高原特长隧道、多年冻土筑路技术等研发和推广应用。开展悬浮隧道设计理论及跨海峡通道建设技术前期研究,加强高性能工程材料、新型结构体系等研发应用。开展设计时速12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系统前期研究。基础设施维养及改造技术。推进交通基础设施长期性能科学观测网建设,开展基础设施全寿命周期性能演化规律等基础理论研究。攻克基础设施服役状态智能感知、实时监测评估、结构无损检测、服役性能提升与延寿等技术,着力突破工程耐久性提升关键技术。研发应用基础设施预防性养护、快速维养修复及扩容改造等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提升交通基础设施精细化、快速化、智能化维养水平。专栏1:交通基础设施长期性能科学观测网建设工程建立基础设施长期服役性能观测研究能力体系,依托道路、桥梁、隧道、港口、航道、通航建筑物及轨道交通等基础设施布设长期性能科学观测网,通过长周期科学观测和大数据分析,构建具有我国气候、环境、水文、地质特点的基础设施性能评估与设计基础理论体系,研发交通基础设施长期服役性能智能传感监测设备,为工程结构安全、设计等技术标准完善、养护科学决策等提供基础数据和研发支撑。交通基础设施数字化升级关键技术。研发交通基础设施状态信息传输与组网、交通专用公共数字地图、高效安全云/边协同控制等技术,构建高精度交通公共地理信息平台。研发交通基础设施数字化软件,突破软件体系架构、逻辑功能架构、统一编码等技术。推动交通基础设施智能化设计技术研发,推广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和地理信息系统(GIS)技术,提升基础设施性能参数可溯源和可监控性。加强新型基础设施赋能交通运输发展,推动港站(区)智能调度、设备远程操控、自动运行等技术研究应用;支持机场智能运行监控、自助智能服务、智慧能源管理等技术研发应用取得突破;研制邮政网点普遍服务智能设备,构建新一代邮政数字地图,推动仓储库存数字化管理、车辆货物自动匹配、园区装备智能调度等技术研究应用。专栏2:交通基础设施数字化工程研发交通基础设施数字化表征基础理论与方法,构建交通基础设施数字化标准体系。攻克新一代基础设施精细化感知、数字孪生系统等关键技术。研发交通基础设施数字化装备、产品和监管与服务系统。依托交通运输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交通基础设施全寿命周期数字化。加快形成交通基础设施数字化升级改造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设计标准和设计软件。(二)交通装备。围绕提升交通装备安全智能绿色技术及标准化水平,实现主要交通装备国际引领,创建自主式交通系统技术体系,重点突破智能绿色载运装备、专用作业保障装备、新型载运工具等领域关键技术。智能绿色载运装备技术。推动载运装备结构轻量化、动力清洁化和架构谱系化等共性本构技术研发。推动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研发,突破燃料电池、高效驱动电机、车路协同无线通信、车辆主动防护及自动预警等技术,研发测试评估与试验验证等工具和平台,实现自动驾驶车辆有条件应用运营。推动内河、沿海、远洋和极地船舶的船型谱系化研发,突破大推力全回转推进器、双燃料发动机等关键技术,突破智能绿色船舶总体设计、智能感知、通信联网、自主决策、远程控制、孪生验证及测试等理论和技术,推动大型邮轮和游艇设计建造、专业检验、运营维护和供应链关键技术研究。推动时速400公里级高速列车、时速600公里级以上磁悬浮列车、无人驾驶地铁列车、标准化地铁列车等轨道交通装备持续研发应用。推动大型飞机设计和新构型研发,研制无人智能飞行器、高原型大载重无人机、新能源驱动航空器等装备。发展适应多式联运的交通装备。专用作业保障装备技术。开展专用作业装备研究,研发智慧工地、深海工程作业、自动化港作机械等装备,强化桥隧工程、整跨吊运安装设备等工程机械装备研发应用,推动多功能高性能智能检测养护机器人研发应用。开展专用保障装备研发,推动自然灾害交通快速抢通保通装备、交通事故救援机器人、深远海航行安全保障和应急搜救装备、救助航空器、适应特种环境的油品及危化品回收装备等研发应用。专栏3:交通运输装备关键核心技术攻坚工程聚焦载运工具、工程装备、生产作业装备、应急保障装备等交通装备的瓶颈问题,攻克高性能轴承、齿轮、高性能传感器、数控系统、伺服电机等关键核心零部件、专业工程软件系统及高性能合金和复合材料技术,推动交通装备动力传动系统、大推力/大功率发动机等研发,强化海上甚高频数据交换系统(VDES)、岸基雷达、惯导仪等国产化研发应用,加强装备系统集成研发与应用,逐步实现交通装备瓶颈突破和国际引领。创建自主式交通系统技术体系,研究系统数字化、全息感知、互操作、交通计算、自主运行等共性技术,形成支撑道路自动驾驶、智能轨道交通、自主水运和自主飞行等未来交通形态的核心技术与系统装备,推动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开展攻关与示范应用,提升相关技术和产品研发能力和水平。新型载运工具技术研究。推进多栖化载运装备研发和应用示范。开展超高速商用飞机、超高速列车等新型载运工具基础理论与关键技术研究,择机规划建设中试试验线。(三)运输服务。围绕提高运输组织效率与服务品质,降低运输成本,开展高品质智能客运、经济高效智慧物流、便捷城市交通运行服务等领域关键技术研发。高品质智能客运关键技术。提升客运智能化水平,攻克出行行为智能感知和预测、客票云端处理、交通流智能监控与评估等技术。推动旅客联程联运发展,突破智能协同调度、跨运输方式联网售票、多模式交通供需耦合及协同服务等技术。发展适应多样化、超高速和多栖化交通导向的运输组织与服务技术。研究客运滚装港口智能运营管理、客轮与客滚船自主适航等技术。强化飞行智能管控、航空器自主适航审定技术研发,推动空地泛在互联、智能融合应用、广域协同共享与安全可靠服务等技术发展。经济高效智慧物流关键技术。推动物流智能化发展,突破智能仓储和输送、智能分拣和装卸、智能安检、智能载运单元、农村交邮智能融合等关键技术,推广应用自动化立体仓库、引导运输车等装备设施。推动多式联运发展,开展跨运输方式智能协同和快速换装转运、物流枢纽协同优化与集成控制、邮政寄递网络扩容升级等技术研究。研发应用冷链保温箱、智能生鲜自提柜、冷藏车、冷链温控系统等冷链物流技术与装备。发展高铁快运、无人机(车)物流递送等新业态新模式,开展城市地下智慧物流配送系统前期研究。便捷城市交通运行服务技术。推动智慧交通与智慧城市协同发展,研究交通拥堵综合治理理论方法,突破数据驱动的交通运行精准感知、在线仿真决策、需求响应调度与智慧出行服务等技术,攻克轨道交通网大规模客流风险主动防控与疏导、城市多模式交通协同运行管控及评价等技术,推进适应城市空间形态及出行特性的公共交通与个性化出行、共享出行和慢行系统融合发展。推动城市内外交通协同,加强城市内外交通监测、组织调度、出行服务信息融合,推动多制式轨道交通运营服务协同互通、区域交通控制与诱导一体化等技术研究。(四)智慧交通。大力发展智慧交通,推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交通运输融合,加快北斗导航技术应用,开展智能交通先导应用试点。新一代信息技术与交通运输深度融合。推动5G通信技术应用,实现重点运输通道全天候、全要素、全过程实时监测。突破道路交通运输组织、路网监测、仿真测试、运营管控等智能化、自主化技术。攻克船舶环境感知与智能航行、基于新一代移动通信的船岸通信等技术,开发基于区块链的全球航运服务网络平台和智慧航运综合服务平台。研发新一代轨道交通移动闭塞/车车通信及专用移动通信系统、智慧行车、智慧车站调度等技术。研发新一代空管系统,推进空中交通运行服务、流量管理和空域管理智能化,突破有人/无人驾驶航空器混合运行、空天地一体化网络等技术。突破基于新一代信息技术的邮政快递收寄、安检、投递、客服等技术,构建绿色与智能邮政科技产品的测评体系。专栏4:智能交通先导应用试点工程自动驾驶先导应用,围绕道路运输、城市出行与物流、园区客货运输、港区运输和集疏运、特定场景作业等,构建一批试点应用场景,推动智能汽车技术、智慧道路技术和车路协同技术融合发展,提升自动驾驶车辆运行与网络安全保障能力,探索形成自动驾驶技术规模化应用方案。智能航运先导应用,围绕内河(运河)、沿海、港区、船闸、特定水域等场景,实施一批具有试点效果、可推广应用的智能航运先导应用试点工程,探索智能航运技术成果业务化应用路径,积累构建智能航运新业态的经验,形成一批构建智能航运系统的方案、标准和规章,加快引领智能航运发展。智慧工地先导应用,通过技术集成应用和关键技术研发,探索智慧工地解决方案,从环境智能感知、质量安全智能控制、数据自动采集及大数据分析、少人或无人化施工技术与装备、工地智能化管控五大方面,推动机场、道路、隧道、航道、桥梁、高速铁路等智慧工地的典型应用试点。智慧邮政先导应用,推动数字邮政顶层设计、数字化基础设施升级和邮政普遍服务升级换代,推进智能视频、智能安检、智能语音和通用寄递编码,邮政快递无人机、无人车、无人仓的研发及试点应用。北斗导航系统应用技术。研发基于北斗短报文通信系统的交通运输领域应用关键技术和装备,突破面向多应用场景的高精度定位导航技术,完善北斗应用相关标准规范,构建交通运输领域北斗应用的检测认证体系。推动北斗在自动驾驶、智能航运、智能铁路、智慧民航、智慧邮政等领域的创新应用,加快北斗在交通基础设施勘察设计、建设、管理、运营和运输服务领域的推广,构建北斗交通产业链。专栏5:北斗导航系统智能化应用工程开展精准感知技术研究,开展陆海空天复杂交通环境下连续、无缝、全天候、高精度导航定位技术研究。研究船舶、海冰、污染物等要素特征自动化提取及动态跟踪技术,形成交通运输行业泛在、无缝、高精度感知能力。加快突破受遮挡的交通通道及隧道内环境的泛在感知技术。开展融合通信技术研究,基于北斗短报文通信与Inmarsat /VSAT/VDES 等系统融合,实现地面网络与卫星网络(国际海事、高通量、窄带、应急等)资源的互联互通,为铁路客货运输、高速公路运行、船舶实时动态、跨境陆海运输、重大活动保障、交通灾难应急、民航航班飞行追踪等提供安全、可靠、互备的通信链路。推进北斗在电子支付等领域的创新应用,研究支持北斗自由流收费的路侧系统、车载系统和云服务系统;研究北斗停车智能收费、智能充电以及停车位资源智能管理与统计分析技术。推进北斗在运输服务领域的创新应用,研究基于北斗三号导航系统的卫星定位车载终端及具备综合性能的船载终端,以及在应急救援救生设备上的报警示位终端和船载岸基监控平台技术。研究水上交通安全监管与保障大数据处理技术,实现“北斗为主”导航定位及多维度分析数据综合可视化展现;研究北斗导航、空天遥感等技术在港口自动化、智慧服务区的技术应用;深化北斗全球航运示范应用。(五)安全交通。围绕提升交通运输安全与应急保障能力,从交通运输本质安全、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三方面,开展交通运输重点领域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部署。交通基础设施安全监测与应急技术。强化基础理论研究,开展复杂环境基础设施安全性能劣化机理、重大交通基础设施灾变理论、复合链式灾害机理等研究。提升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风险评估能力和安全防护能力,突破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山地灾害影响、无人区公路灾害监测、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全要素水上区域大交管、城市道路塌陷隐患探测与预警等技术。交通安全生产保障与协同管控技术。提高交通网数字化安全监管水平,开展交通网运行状态动态监测预警、风险智能评估、高效智能管控等技术研究。提升重点领域安全生产保障水平,开展危险货物综合运输全过程安全风险防控、储运安全状态智能监测与预警技术研究,强化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智能高效安全保障技术研发,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重大风险监测、评估与防控技术研发应用,加强大型综合交通枢纽安全运行风险监测与智能管控技术研发,推动港口安全生产检测监测预警、风险智能辨识与管控等技术研发,攻克基于船岸协同的内河航运安全管控与应急搜救技术,推动深远海航行安全保障技术研究。提高关键岗位适岗状态监测预警智能化水平,突破岗前适岗性身心健康快速检测及评价、出岗状态快速智能评估、在岗状态多维多模态感知/在线智能监测/动态风险识别及人机交互主动干预、突发非适岗状态下辅助避险驾驶及主动求救等技术与装备。交通应急与服务保障技术。提升综合交通应急与服务保障能力,开展突发事件预测预警、决策支持、现场态势感知、应急演练等技术设备研发,重点突破综合交通资源协同组织与应急响应、无人智慧救援等关键技术。提升应急物资保障能力,开展应急设施网络优化布局方法和应急物资运输指挥调度等技术研发。提升应急处置装备保障水平,研制面向长大隧道、枢纽船闸等特殊交通基础设施的应急处置装备,研发面向长大区间的城市轨道交通大型抢险装备,攻克大深度饱和潜水应用、大吨位深水抢险打捞、海上遇险目标立体搜寻与高清晰观测、水上危化品运输事故应急处置、大型客滚船事故险情处置等水上应急关键技术装备。提升公共卫生安全事件防控能力,研究综合交通网络旅客精准溯源及甄别、大客流非接触式快速安全检测及健康检疫筛查、客运车辆快速安检、载运工具快速消毒、载运工具生物安全防控、生物隔离集装箱等技术及装备。专栏6:水上交通安全应急保障技术攻坚工程大深度饱和潜水成套技术研发应用。研发大吨位深水打捞环境作业模拟平台、500米饱和潜水施工作业技术、潜水员加减压和巡潜优化技术、500米饱和潜水设备关键技术、适用于内陆深水水域快速部署的小型化、轻量化200米饱和潜水系统、利用遥控无人潜水器(ROV)搭载水下工具进行深水沉船切割、除泥、卸货、穿引千斤、开洞抽油、深水精密定位监测等专用技术、深水作业潜水员或ROV与水面专用作业船舶装备协同技术。“陆海空天”一体化水上交通安全保障技术研究。突破多维立体全域感知、异网互连广域通信、协同智能快速处置等技术,基于全要素感知、海洋监测与安全保障专用通信网络、海上安全风险智能辨识与处置等技术集成创新,开展基于区块链和大数据的水运数据协同应用和大数据平台、危化品港航全过程监测预警和安全应急管理、重大水域海事维权执法、深远海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处置、北斗全球船舶运行监控与大数据智能管控和北斗系统在航海保障系统应用试点。(六)绿色交通。聚焦国家碳达峰碳中和与绿色交通发展要求,突破新能源与清洁能源创新应用、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交通污染综合防治等领域关键技术,加快低(零)碳技术攻坚。新能源与清洁能源创新应用关键技术。建设交通自洽能源系统,突破交通能源互联网、交通导向的多源多态能源转换控制与管理、基础设施分布式光伏发电及并网、交通能源产储配用一体化、充(换)能设施网络布局等技术,推动电气化公路发展。研发新能源清洁能源交通装备,重点突破交通电动化技术装备、车船等交通装备氢能安全应用技术、新型铁路能源系统及牵引供电技术,研发新能源与清洁能源装备性能监控与保障技术。推动交通运输领域能耗与碳排放实时监测、碳排放核算评估、碳达峰碳中和路径、碳捕集、大型交通枢纽(近)零排放等低碳技术研发。专栏7:交通运输低(零)碳技术攻坚工程围绕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以动力清洁化、结构轻量化、能源管理智能化为主线,推动液化天然气、甲醇、氨能、生物质能、氢能、太阳能、风能等新能源清洁能源应用,研发智能化电动汽车、氢燃料电池车船、新型铁路能源系统及牵引供电、国产民机绿色化等技术装备。推动高性能、轻量化、节能型新材料应用技术研发。推动老旧船舶绿色化技术改造,探索清洁能源重卡等装备商业化推广模式。交通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关键技术。开展交通基础设施与生态系统交互作用、交通走廊生态环境影响评估与效益提升等理论研究。推动交通基础设施绿色规划建设技术研发,攻克交通基础设施网络生态化规划、交通廊道与基础设施选址优化、交通基础设施“无害化”穿(跨)越等技术,加强生态化建造及监测评估技术研发应用。突破交通工程无痕化生态修复、路域生态连通与生态重建、路面自修复等领域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装备。交通污染综合防治关键技术。推进交通污染与降碳协同治理、污染排放监测监管、载运工具污染排放净化控制等技术研究。加强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排放监管和处置技术应用。推进面向下一代高速铁路的降噪减振技术研发。加强船舶污染物深度治理、海上溢油预警及快速清除等技术研究应用。突破可循环包装、可降解包装材料等技术研发应用,加大绿色循环共用标准化周转箱推广应用力度。四、强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一)强化交通战略科技力量。加强新能源、人工智能、公共安全等领域重点科技创新平台布局,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与交通运输企业整合优势资源,联合组建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解决关键共性技术瓶颈制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加强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科学数据中心等能力建设,加大重大科技创新基础设施、科研仪器设备、科学数据等科技资源汇集、共享及应用力度。完善重点科技创新平台考核评估和动态调整机制。加强国家、部门、地方重点科技创新平台的梯次布局和协同联动。(二)加快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持续实施交通运输行业科技创新人才推进计划。推进科教、产教融合,增强科研骨干跨领域、跨学科交叉合作和创新链组合能力。支持高校优化学科布局,强化综合交通运输、前沿交叉等领域学科和专业设置。推动科研院所依法依规实施章程管理,鼓励科研院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决定经费使用、机构设置和人员聘用、绩效考核及薪酬分配、职称评审及合理流动等内部管理事务。鼓励事业单位对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试点实施交通运输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促进科技人才流动,推动科研院所和高校试点实施人员编制备案制。坚持“破四唯”和“立新标”并举,加快建立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三)强化科技成果推广应用。落实国家科技成果转化精神和相关制度,继续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政策。开展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建立健全科技成果推广应用评价反馈机制。持续发布科技成果推广目录,提升重大科技成果库覆盖面和权威性,深入实施交通运输科技示范工程,推动跨区域科技成果交流和转化应用。支持高校、科研院所成果转化与创业结合,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试点。推动技术研发与标准研制应用协同发展,建立新兴交叉领域标准协调机制,推动标准国际化。(四)提升交通科普服务能力。依托交通运输重大工程、综合交通枢纽设施、重点科技创新平台、科技场馆等资源,加快建设一批国家交通运输科普基地。围绕交通运输重点领域及重点科研项目创作优质科普作品,加强科普图书规划,依托科技活动周、中国航海日等开展系列主题科普活动。推动技术研发、成果推广与科普宣传有机结合,提升交通科普信息化水平。在行业和地方科技规划和行动计划中明确科普任务,研究推动交通运输各领域全民公共应急科普工作。(五)提升国际科技合作水平。搭建多层次、多渠道国际创新合作平台,加快建设中国国际可持续交通创新和知识中心,构建更加开放的交通运输科技创新体系,促进中外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间开展高水平的科技合作与交流。以交通运输可持续发展、智慧交通等领域为重点,加强在技术、方案、标准等方面的合作,促进创新要素的双向流动。聚焦制约交通运输发展的共性关键问题,加强国际科技合作支撑重大工程建设。实施交通运输“一带一路”科技创新行动计划,推动科技人才交流和培训、科技创新平台共建、技术联合研发和成果转化等方面务实合作,加快构建交通运输“一带一路”国际科技合作网络。专栏8:交通运输“一带一路”科技创新行动计划深化国际科技人才交流,围绕先进适用的交通运输建设和管理技术,组织开展培训班项目,与沿线国家合作培养大批科研人才、培训科技人员。支持建设中外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构建与沿线国家长期稳定的交通运输科技合作关系。共建一批交通特色鲜明的科技园区、技术转移中心和先进适用技术示范与推广基地,推动中国技术和标准国际化。五、保障措施(一)加强规划实施。强化部门合作,加强上下联动,充分调动各类科技资源,协同推进规划实施。细化分解目标任务,把握关键节点,加强规划实施的跟踪分析、效果评估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任务有序开展、取得成效。(二)优化资源配置。充分发挥政府重大科技创新组织者作用,组织实施一批国家科技项目和示范工程;聚焦行业发展瓶颈和需求,持续开展交通运输行业重点科技项目清单管理,调动全社会资源开展科技攻关;引导高校、科研院所和地方高效使用自有资金或专项资金,保障基础性、战略性和公益性研究及科技创新领军人才、重点领域创新团队建设;鼓励交通运输国有企业设立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不纳入增值保值考核的研发准备金,将重大科技创新突破等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推动设立基础研究联合基金,探索社会资本以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方式进入交通运输科技创新领域,形成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的科技投入体系。(三)营造创新环境。探索多元化的项目组织管理模式,综合运用定向委托、公开竞争、揭榜挂帅、赛马争先等方式,充分释放创新潜能。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强化科研人员诚信意识和社会责任,弘扬创新文化和科学家精神,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
  • 费用大涨!FDA公布2018财年收费标准
    p  近日,FDA发布了2018财年最新收费标准。/pp  strong药品方面/stron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pan style="color: rgb(153, 153, 153) "img alt=""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9/uepic/8654b7bf-0f40-4be8-bd0b-a8cb98a2f882.jpg"/br//span/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pan style="color: rgb(153, 153, 153) "制图:医疗人咖啡/span/pp/pp  strong医疗器械方面/strong/pp  510(k)收费大涨124%,中小企业(年收入小于1亿美元)收费涨32%,工厂注册年费涨幅37%,中低风险创新器械De Novo新增审核费23254美元(之前为免费)。/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pan style="color: rgb(153, 153, 153) "img alt=""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9/uepic/f503f05b-b873-4a78-b277-104b4fa2ddb4.jpg"/br//span/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pan style="color: rgb(153, 153, 153) "制图:卓远天成/span/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pan style="color: rgb(153, 153, 153) "img alt=""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9/uepic/94d2ac39-2d8a-46f7-a64b-067ed9ed1290.jpg"/br//span/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pan style="color: rgb(153, 153, 153) "制图:FDA/span/p
  • 北京市印发《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标准》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标准的通知/pp  各有关单位:/pp  为改善本市环境质量,发挥经济手段促进治污、减排的作用,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部《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1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的通知》(京政发[2013]27号),经市政府批准,现就本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pp  一、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石油化工、汽车制造、电子、包装印刷、家具制造行业征收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具体行业范围见附件。/pp  二、为体现奖优罚劣,鼓励深度治理,根据排污者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措施情况,实施差别化的排污收费政策。通过挥发性有机物清洁生产评估、排放浓度低于本市排放限值的50%(含50%),且当月未因污染环境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收费标准为每公斤10元 存在未安装废气治理设施,或废气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或挥发性有机物超出本市排放标准等环境污染行为的,收费标准为每公斤40元 其他情况收费标准为每公斤20元。/pp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的核算办法,由市环保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发布。/pp  三、每一排放口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均征收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不受对前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限制。征收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后,不再对大气污染物中单项有机物征收排污费。/pp  四、各区县环保局应加强收费情况信息公开,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收费时开据市财政局印制的财政票据。排污费的缴纳和使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pp  五、各级价格、财政、环保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政策实施的宣传解释工作,依各自职责切实加强对排污费征收和资金管理的监督检查。/pp  六、本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pp  特此通知。/pp style="text-align: right "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pp style="text-align: right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pp style="text-align: right "  2015年9月1日/pp style="text-align: left "附件:/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3/insimg/df074319-cc3a-443c-8061-a60830648c99.jpg" title="0.jp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3/insimg/940603e4-1db0-430f-b322-a3a25d39562a.jpg" title="00.jp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3/insimg/25609076-1dde-4a70-af22-3f268fd51560.jpg" title="000.jpg"//p
  • 室内空气检测无标准 漫天要价收费差10倍
    “家里新装修后,总是有一股刺鼻的味道,我打算找个室内空气检测机构,测一测空气污染物是否超标。”家住青岛市市南区的周先生来电话反映,自己看到新闻说有房地产商安装的地板污染物超标,他就想给自己家也做做检测。记者近日调查了解到,目前青岛做室内空气检测的公司有几十家,同样是检测5项指标,收费从300元到3000元不等。使用的仪器、出具的报告也各不相同。业内人士提醒,应尽量找正规的空气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以防花冤枉钱。  收费从300元到3000元不等  2月19日,记者拨通了青岛多家室内空气检测公司的电话,咨询空气检测收费标准。“按检测点收费,一个点相当于一个房间。检测甲醛一项,每个点100元。”青岛某公司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而据记者了解,山东省建筑工程检测中心测甲醛的价格为每个点100元~200元 山东省质检院检测费用为每个点450元。  记者又咨询了测甲醛、苯系物、氡、氨、TVOC五项指标的价格,山东省质检院的收费标准是前四项每项450元 ,TVOC收费1386元 ,总计3186元 。而记者咨询了某公司等检测机构,客服人员开出的价格为五项指标共收费300元。  为何同是空气检测,各单位的收费标准却不一样?对此问题,青岛市物价局的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对于室内空气检测机构的收费,没有统一标准,实行的是市场调节价,各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定价。  检测公司也可治理污染?  “要是检测出来有超标物,我们可以提供清洁服务,价格优惠。”当记者以用户的身份咨询某公司的工作人员时,他们告诉记者,公司既能做空气检测,还能做污染治理。  在咨询另一家空气检测公司时,工作人员李先生却透露,如果检测公司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 ,这样会让检测结果的权威性大打折扣。“不排除个别检测公司做检测时把原本没有超标的房间说成超标,然后再来做超标治理收取高额费用。”李先生建议消费者装修后,可以先到独立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室内空气质量状况,根据检测结果找相应的公司进行治理,治理后再回第三方机构复检。  检测机构应出具“CMA”报告  青岛逸新空气检测站的工作人员张先生告诉记者,现在市场上有很多的空气检测公司是花低价钱买不合格的检测仪器来“忽悠”业主的。 “质监部门会向达到标准的空气质量检测机构颁发计量认证合格证书,这些正规机构检测后出具的检测报告上,都会有质监部门的审核时间 、‘CMA’标志和唯一编号,在质监部门的网站上可以查询到。”张先生是一名有着多年检测检验空气污染的工作人员,他表示一般正规的检测公司价格高一点,像300元的检测肯定是不合格的 ,而3000元的价格也太高了。“有 CMA认证,主要好处在于它具备法律效力,在打官司、维权时,可以作为法律依据。”  空气检测要写进装修合同  根据《山东省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43条规定的“建筑装饰装修承包合同对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是有约定的 ,应当出具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如果装修业主大力主张,装修公司一般是会提供相应的报告。但是在实际情况中基本上没有装修公司会主动提议将室内空气质量的检测写进装修合同中,而业主也缺少维护自己正当权益的意识。  2月19日,记者拨打了青岛市近十家装修公司的电话 ,发现很少有公司愿意将“装修后提供空气质量检测报告”写入合同中。调查中,万顺装修公司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我们公司还没有免费向客户提供空气检测报告的做法,也没有客户向我们提出过这个要求。”该工作人员表示,如果客户在签订合同时强烈要求将空气质量检测写进合同,公司也是可以考虑的。另有多家装饰公司表示,不会提供第三方检测,如果客户不放心,可以自行检测。而在北京 、上海等大城市,装饰公司的装修合同中早已将“提供空气质量检测报告”列入其中。
  • 两机构发布环境监测收费标准指导价
    p  对于第三方环境监测行业来说,低价竞争成为行业发展重要弊端之一。近期,两家社会团体不约而同地发布了环境监测行业的收费标准指导价,分别为河北省环境科学学会环境监测分会和广东省环境监测协会。/pp  河北省环境科学学会环境监测分会指出:“为规范我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方和环境监测机构的合法权益,提高环境监测服务的质量,杜绝以不正当手段进行恶性竞争和低价市场竞争,促进环境监测行业科学、健康和持续发展,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省环境监测的实际情况,提出《河北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收费标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pp  广东省环境监测协会指出:“由于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大量涌现,环境监测市场恶性竞争现象严重,一些环境监测机构往往以低价竞争取得任务,但所收取的监测费用又不足以保证按质按量完成任务,只好数据造假,并且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的情况。为提高我省环境监测技术水平,推进环境监测专业市场的有序发展和良性竞争,规范收费行为,广东省环境监测协会在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于2014年提出的调整我省环境监测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广东省环境监测行业指导价》。”/pp  全文见链接:/pp  a href="https://www.instrument.com.cn/news/20181225/477710.shtml" target="_blank"河北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收费标准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a/pp  a href="https://www.instrument.com.cn/news/20181225/477713.shtml" target="_self"广东省环境监测行业指导价/a/p
  • 江苏省泰州市药品检验院:助企纾困下真功 零收费全免单 为企减负促提升
    目前,因受疫情防控的影响,下行经济压力加大,企业运行成本加重,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江苏省泰州市药品检验院下真功、拿实招、办实事,结合该院实际,将总价值4200万的仪器设备,面向社会和企业开放共享服务,实行零收费、全免单。同时安排专人全程免费服务指导,最大限度地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和利用率,助力泰州生物医药产业创新提升。该院的高效液相——质谱联用仪,主要用于中药黄曲霉毒素和禁用农(药)残(留)的检测。这台仪器的购入价格大概在100万。 像这样的大型仪器,对于部分生物医药企业来说,属于刚需。但事实上,类似的大型仪器购置成本虽高,实际利用率却很低。为了实实在在帮助企业减负,该院整理了一张“0”收费共享清单,上面有19种大型仪器,价值从50万元到400万元不等。这次共享的仪器设备有:液相——飞行时间质谱联用仪、气相色谱——串联四级杆(飞行时间)质谱仪、全自动溶出仪、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X—射线衍射仪等。这些设备价格昂贵,企业使用频次低的仪器设备,在企业来使用的时候,该院专门成立了仪器设备工作组,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在现场进行相应的技术指导和提供相关的服务。有需求的企业可通过两种方式享受免费共享服务:一是现场填写“泰州市药品检验院仪器设备共享服务登记表”并提交;二是登录“泰州市药品检验院”官方网站,点击下载“泰州市药品检验院仪器设备共享服务登记表”,填写并提交。需要注意的是,实验相关的试剂、耗材由需求企业提供,共享仪器设备由检验科室指定专职人员使用,共享服务仅限于生物医药相关企业的研发产品、偏差调查等项目,所有提供的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均不收费。该院院长仇雅静说,下一步该院将继续推进市场监管基层行、企业行、 项目行专项活动,加快“药检通”一站式在线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打通科学实验 、技术研发 、安全评价、产业培育等环节的“最后一公里”,全方位服务企业需求,助推泰州市生物大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再提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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