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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用化学品相关的资讯

  • 如何通过化学品信息化方案提高实验室安全管理?
    p /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10633683.jp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512/uepic/c6810ea8-2b96-489f-b139-183570eb5e9a.jpg"//pp 天津港爆炸事件余温还未散去,又惊闻清华大学化学系某实验室火灾事件。据传,事故系由危险化学品叔丁基锂引发。如何建立并执行规范的实验安全制度,确保科研人员在有安全保障的环境下工作,是当下整个科研环境都要深刻反思的问题。/pp NeoSuite CIMS是创腾科技基于通用化学信息管理平台开发的网页版的化学品库存、采购管理系统,能够完成对化学试剂进行申领、申购、订购、跟踪、审核、入库、出库、盘库、精确称量分装、配送等相关化学品库存管理功能。B/S架构方便多地区办公地点同时使用,专业的库存管理流程,精细化的管理方式,灵活的配置和审批机制,便于信息共享,提高库存管理效率,减少试剂耗材浪费从而降低使用成本,便于库存统计及项目成本核算,为研发机构试剂高效流通及安全存储提供了有力保障。/pp 对于研发人员来说,准确、高质量、高效率地获取实验所需试剂对自己的实验进行十分重要。很多研发人员反映,订购试剂到货期难控制,流程相对繁琐,影响实验进程。有些研发试剂具有易燃易炸性、氧化性、放射性、毒性,带来一定的安全隐患,需要安全分类管理。试剂分散存放无从进行试剂信息的共享,导致研发人员重复订购试剂;或因项目暂停或结束无从处理相关试剂,造成试剂浪费。/ppbr//ppspan style="COLOR: rgb(0,112,192)"strongNeoSuite CIMS的特点/strong/span/pul style="LIST-STYLE-TYPE: disc" class=" list-paddingleft-2"lip 支持全中文的界面和环境,客户端基于浏览器界面,便于操作和使用;/p/lilip 系统开发基于中国国内真实的客户需求,适用于中国客户的具体情况,满足大部分中国客户的需求;/p/lilip 系统具有严格的安全机制的可配置功能,可针对客户需求,对安全机制进行严格和灵活的配置,确保所有数据在安全可靠的基础上,能够发挥最有效的应用;/p/lilip 实施周期短,Out-of-box的解决方案;/p/lilip 丰富的报表生成功能,方便管理人员对库存数据随时进行统计和报告;/p/lilip 可进行客户化,使系统完全符合客户独特的需求;/p/lilip 满足现在和将来的需求:系统易于维护和拓展,能够适应需求的变化;可与其他软件或管理系统(如ERP)进行整合,形成企业级整体信息解决方案。/ppbr//p/li/ulpspan style="COLOR: rgb(0,112,192)"strongNeoSuite CIMS应用价值/strong/span/pp NeoSuite CIMS在企业的应用,将为企业的研发、物流和财务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带来很多的便利性。/pp 对于实验人员来说,他可以使用最便捷、最习惯的化学结构检索的方式来查找化合物,而且可以通过相似性结构检索来查找替代化合物;可以很快的了解仓库里化合物库存的情况,包括准确的库存量、纯度、过期时间等详细信息;可以随时在线提交化合物申领和试剂申购请求,并随时了解配送和采购的进度。/pp 对于库存管理人员来说,他可以即时响应实验人员的化合物配送请求,并对库存试剂和样品进行精细化管理,保证化合物的库存量和库存位置都十分精确;另外可以随时跟踪每瓶化合物的使用历史,跟踪没有退库的或即将过期的化合物;简化化合物出入库和盘点的操作,提高效率并减少错误。/pp 对于财务人员来说,在线申购请求和审批可以加快审批和采购的进度;可以避免重复采购,减少浪费;长期合作的供应商及其产品目录信息可以进行集中管理;订单的管理和财务统计也将十分的方便。/ppbr//ppspan style="COLOR: rgb(0,112,192)"strong了解/strong/spanspan style="COLOR: rgb(0,112,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strongstrong style="WHITE-SPACE: normal COLOR: rgb(0,112,192)"NeoSuite CIMS/strong/strong/spanspan style="COLOR: rgb(0,112,192)"strong产品请登入创腾科技网站:www.neotrident.com/strong/span/p
  • 黑作坊被曝用化学品炮制猪耳牛筋等熟食(图)
    浸泡在化学溶液里的食材。    前晚,番禺区的这个黑作坊被查,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大量的化工原料。   硫化钠脱毛 硫酸铵浸泡 双氧水漂白 煮熟加香 送往肉菜市场熟食档  番禺一黑作坊前员工受良心谴责向记者报料;执法部门查实取缔,现场查获数百公斤食材  简单易食的熟食凉菜猪耳、猪蹄、牛耳、牛筋,是不少市民心中所好,但如果这一美味的背后,经过了一道道有毒化学品的浸泡,你是否还敢享用?近日,曾在番禺一家地下黑作坊打工的一名员工向新快报爆料,揭示出了这些毒凉菜的制作过程。他表示,从2008年开始已有大批此类毒凉菜流向番禺一些肉菜市场。而记者在当地暗访过程中,随机购买的牛耳成品凉菜,已检测出可致命硫化物。  前晚深夜11时许,广州市质监、卫监、工商和公安等部门联合执法,对这一黑作坊采取取缔行动,当场查获浸泡在不明液体中的牛耳、猪蹄等数百公斤,及有毒化学原料一批,但相关涉案人员早已不知所踪。目前,联合执法部门正在对事件作进一步调查。  1  爆料 三道化学品泡出滑嫩肉质  在广州打工多年的小伙子阿海(化名),曾在位于番禺区东环和市桥交界处、距番禺大道高架桥仅十余米的一家地下肉品加工黑作坊工作。看着老板买回来的牛耳、猪蹄等肉类,经过一道道有毒化学品的浸泡后,再高价批发给各肉菜市场的熟食档,最终流向了市民的餐桌。  “良心上很过不去,不想再让这些毒菜害人了。”阿海说,为此他虽然辞去了黑作坊的工作,但仍选择了向媒体爆料。为了演示触目惊心的有毒熟食制作过程,阿海特意从黑作坊带回了一批有毒化学品。  “先用硫化钠配水,肉上的就毛可以全部脱掉。”阿海说着,取出一些黑色的硫化钠粉末,放入只装了三分之一水的水桶中溶解,搅拌时顿时散发出一阵刺鼻呛人的气味,令人咳嗽不止。随后,阿海将三只黑乎乎、毛茸茸的牛耳朵,放入硫化钠溶液中浸泡一段时间后,阿海换上胶鞋对着牛耳一阵踩跺,“(硫化钠)是一种强碱,把毛软化后,一踩就掉。”  三只牛耳脱毛后,又被放入了同样有着刺激性气味的硫酸铵溶液中浸泡。“硫酸铵的作用是,把肉上的毛囊收紧,肉质变得光滑。”阿海说,最后一道工序是将牛耳放入工业级过氧化氢(俗称双氧水)中浸泡,作为强氧化剂的过氧化氢具有强力漂白作用。  经过这三道化学品总共约一小时,最后三只脏乎乎的牛耳得以脱胎换骨,变得洁白、滑嫩,再经过煮熟加香,即可送入各肉菜市场的熟食档出售。  2  暗访 黑作坊藏匿于养牛场中  通过阿海指点,8月29日下午6时许,记者实地暗访发现,这家黑作坊藏匿于一处养牛场中,黑作坊周围牛粪四溢,恶臭难闻。黑作坊总共四个操作间,除一间有两名女工在切割牛嘴外,其他操作间都大门紧锁。记者来到黑作坊不到一分钟时间,即有3名大汉出现对记者进行监视,记者只好借故离开。  阿海说,这是一个暴利行业,一只牛耳的成本才两元,经化学品处理后可卖到六七元一只,而卤好之后可以卖到十几元一斤的高价。“所以他们做事很小心,看到陌生人都会过来盘问。”阿海说,这个黑作坊每天晚上八九点开工,至凌晨收工,每天可以制作300多斤的有毒牛耳、猪蹄等产品,每天的收入有1000多元。从2008年开始,已有大批在黑作坊炮制的产品流向番禺多个肉菜市场。  3  检测 牛耳熟食检出含二氧化硫  随后,记者来到番禺钟村、清河等肉菜市场熟食档口,随机购买了几份牛耳熟食。经阿海检查,这些牛耳的处理方法与他演示的方法如出一辄。为了印证阿海的说法,记者带着阿海制作的牛耳和买来的牛耳来到华南理工大学食品系进行检测发现,两份牛耳中均发现了等量的二氧化硫残留物。检测人员表示,二氧化硫在胃里会形成硫化氢,而硫化氢是一种强烈的神经毒素,有致命性。  4  查处 27桶食材泡在化学溶液中  前晚10时许,阿海向有关部门举报后,新快报记者随同广州市质监局、药监局、工商局、当地街道及警方来到涉案黑作坊,但此时几个操作间大门紧锁,透过门缝未见里面有人活动。  前晚11时10分许,联合执法人员获得批准,强行开门进入现场后,发现屋内空无一人,但恶臭袭来。屋内堆放有20多个蓝色化工用塑料大桶,其中20个大桶内有一批牛猪耳、蹄、筋等食材浸泡在一种透明的化学溶液中,一些食材已经发黑发臭,惹来不少蝇虫。在现场还留有一批用剩下的、标识为27.5%的工业级过氧化氢溶液和硫酸铵粉末。  十多分钟后,执法人员又发现了一间伪装成宿舍的操作间,查获了7桶浸泡着的食材,以及50公斤的硫化钠和100公斤的硫酸铵粉末。在查获的硫化钠和硫酸铵包装袋上,记者看到均明显标有警告语“严禁用于食品行业”字样。  “他们无证经营,可以定性为地下黑窝点,但这些食材是否有毒,还需要进一步化验。”市质监局一名执法人员说,由于相关涉案人员都已失踪,对案件进一步查处带来很大难度。昨日2时许,执法人员对查获的食材带水称重显示约为两吨,食材净重达数百公斤,除提取样品进行化验外,其他食材将集中无害化销毁。  市场走访  个别档主承认进低价熟食  新快报讯 昨日,记者走访了天河区棠下、东圃、石牌村、员村及体育东路几家大型肉菜市场发现,每家肉菜市场都有一至两家出售牛猪耳、蹄等熟食档口,尽管大部分档主都表示这些食材都来源于正规肉联工厂,但也有个别档主承认是购于私人肉贩,因为私人肉贩的价格会低一些。  “这些(食材)拿货的时候都是处理好的,至于厂家怎样处理,我们就不知道了。”棠下肉菜批发市场一名熟食档主说,他每天都要进20多个牛猪耳自行卤制,销量非常好,每天下午三四点前都会卖光。  小贴士  三种化学品食品行业禁用  硫化钠:无机化合物,又称臭碱、臭苏打、黄碱、硫化碱,主要用途皮革脱毛、染料及金属冶炼等方面。硫化钠触及皮肤和毛发时会造成灼伤,口服硫化钠会引起硫化氢中毒。  硫酸铵:无色结晶或白色颗粒,无气味,低毒。主要用作肥料,适用于各种土壤和作物,还可用于纺织、皮革等方面。  工业级过氧化氢:用于化工生产过氧化硫脲等的原料、消毒剂,以及在印染工业用作棉织物的漂白剂,或用于电镀液,但严禁用于食品行业。  部门行动  广东部署严打黑作坊  开设24小时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  新快报讯 记者 黄琼 通讯员 粤公宣 报道 昨日,广东省公安厅、经信委、农业厅、卫生厅(食安办)、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共同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全面部署开展“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制售假劣食品药品的黑作坊、制售假劣生产生活资料的黑工厂、收赃销赃的黑市场、涉黄涉赌涉毒的黑窝点。  省公安厅副厅长郑东强调,“四黑”与人民群众的衣食住行、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开展,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危,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诚信,如不能彻底解决更将直接损害党的执政威信。行动中要通过集中侦破一批案件,严惩一批违法犯罪人员,整治一批问题严重地区,坚决捣毁“四黑”犯罪网络,切实做到为民除害,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目前,省公安厅已全面启动了“四黑四害”举报平台,24小时举报电话:020-83119134,举报邮箱:gdza19116@163.com
  • 全球受限和禁用有毒化学品新增9种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表示,《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修正案已于近日正式生效,该修正案将9种对人类和动物健康以及环境有害的有毒化学物质列入限制和禁止使用的化学品名单中,从而使公约中被限制和禁止使用的化学物质的总数达到了21种。  新列入的这9种化学物质在世界各地都存在,常被用作杀虫剂和阻燃剂,广泛存在于工农业生产和城市建设等使用的化学品之中。由于它们容易被摄入人和动物的器官内,不易分解,具有转移到下一代体内并在多年后显现其危害的特点,属于有生物积累性的毒性化学品。  这9种化学物质包括:α-六氯环己烷、β-六氯环己烷、六溴二苯醚和七溴二苯醚、四溴二苯醚和五溴二苯醚、十氯酮、六溴联苯、林丹、五氯苯、全氟辛烷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本次修改案是《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第一次增加限制和禁止使用的化学物质名单,对公约的修改说明各国政府已将有毒化学品问题提到了全球日程之上。  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倡导下,国际社会在2001年通过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当时公约限制和禁止12种化学物质的生产和使用,其中包括滴滴涕、氯丹、灭蚁灵等在内的8种有机氯杀虫剂,包括多氯联苯在内的2种工业化学品以及包括二恶英在内的2种工业生产或燃烧产生的副产品,该公约于2004年11月11日对中国正式生效。
  • 中国化工拟14亿美元购世界第七大农用化学品公司
    中国化工集团公司向全球最大基因农业化学品生产商Makhteshim-Agan Industries Ltd.提出收购后者控股权的要约。  Makhteshim公司本周二表示,总部位于北京的中国化工已经同意从Koor Industries Ltd.手中购入Makhteshim公司7%的股权,并且提出购买Makhteshim公司全部流通股的要约,从而使其总的持股比例达到60%。如果当前的汇率计算并将部分员工期权考虑在内,中国化工的报价达到了每股19.98谢克尔,这一价格较Makhteshim公司本周一的收盘价格高出了18%。  按照中国化工的收购报价,Makhteshim公司估值将达到24亿美元。  IBI分析师巴山(Guil Bashan)表示:“这桩交易即将结束,我们认为中国化工的报价将被Makhteshim公司股东接受,原因是中国方面报价的溢价率很高。无论对于Makhteshim公司还是Koor公司而言,这都是一个好消息。” 相关新闻:  另据英国金融时报报道,中国化工集团计划斥资14.4亿美元收购以色列马克西姆-阿甘公司(Makhteshim Agan Industries,简称:MA)的控股权。  这笔交易将是中国迄今为止在农用化学品领域开展的最大宗收购之一。MA是一家领先的农作物保护剂(如杀虫剂)生产商,是世界第七大农用化学品公司,在全球拥有逾3000名员工,主要产能位于以色列和巴西,在西班牙、哥伦比亚和希腊拥有规模较小的工厂。  中国化工此举印证了粮食安全对中国的重要性。9月,中化集团(Sinochem)曾考虑竞购加拿大钾肥(PotashCorp),显示出化肥行业对中国的重要性。中国是钾肥的大宗进口国。  中国化工已经收购了澳大利亚塑料生产商Qenos和法国动物营养添加剂生产商安迪苏(Adisseo)。  中国化工于2004年组建成立,业务遍及140个国家,拥有16万名员工。(凤凰财经)
  • 2014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管控高峰论坛将于9月25日在京召开
    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广泛应用于经济发展的各个领域,电子电器生产也与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的应用息息相关,包括信息通讯、消费电子、家用电器、汽车电子、节能照明、工业控制、航空航天、军工等。继欧盟实施REACH法规以来,全球范围内各个国家陆续更新相关化学品管理法规,这给整个工业界带来了深远影响,也造成巨大冲击。  电子化学品作为专项化学品,是为电子工业配套的精细化工产品,主要包括集成电路和分立器件、电容、电池、电阻、光电子器件、 印制线路板、液晶显示器件、显像管、电视机、计算机、收录机、录摄像机、激光唱盘、音响、移动通讯设备、传真机等电子元器件、零部件和整机生产与组装用各种精细化工材料。  电子化学品行业新技术兴起和推广异常迅猛,各类电子化学品之间在材料属性、生产工艺、功能原理、应用领域之间的差异较大,而单一产品具有高度专用性、应用领域集中。电子化学品行业领域广阔,下游应用众多。这些特性决定了电子化学品风险管控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因此在生产、销售、使用、储存和运输等全生命周期的各个环节加强管理,非常重要和必要。  为提高产业链相关各企业对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风险管控的意识,加强对法规、标准的正确理解,促进企业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管理水平的提高,同时也希望通过充分研讨目前管理模式运行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促进我国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管理机制的改进,也更利于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中国电子质量管理协会应会员企业要求,拟于2014年9月25-26日在北京举办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管控高峰论坛。将邀请各主管部门、相关登记机构等解读政策并听取企业意见和建议。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司  二、主办单位:中国电子质量管理协会  三、支持单位:  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  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  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  北京赛西认证有限责任公司  四、时间:2014年9月 25-26 日  (9月25 日8:00 -8:50报到,25-26日9:00-17:00开会)  五、地点:北京 京友饭店(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59号)  六、拟设主题:  1. 化学品分类标签工作进展及管理要求   2.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   3. 新化学物质、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要求   4.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实施要求   5.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实施要求   6. 危险化学品目录制定及管理机制   7. 危险化学品登记与GHS实施   8. 日本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管理最新进展   9. 欧盟危险化学品管理最新进展   10. 企业GHS分类和标签管理实践经验分享  (如果有企业希望发言,请与我们联系)  七、参加范围:信息通讯、消费电子、家用电器、汽车电子、节能照明、工业控制、航空航天、军工等电子电器生产及配套元器件原材料企业,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储存单位等的管理人员、法规负责人等 相关行业协会及组织。  八、会务费:2500元/人,含会议午餐。( 请最好提前办理汇款)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公主坟支行  帐 户:中国电子质量管理协会  帐 号:0200004609014427788  联系人:中国电子质量管理协会 秦立东  联系电话:010-68207850/51 传真:010-68273279  网站: www.cqae.com E-mail:huiyuan@cqae.com  中国电子质量管理协会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日 程 安 排9月25日8:20-8:50报到9:00-9:05 介绍嘉宾主持人: 中国电子质量管理协会 时 间议   程拟 邀 嘉 宾9:05-9:15欢迎致辞 主办单位领导9:15-9:30领导讲话:齐抓共管,推动化学品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司领导 9:30-10:30 10:30-10:40报告题目:化学品分类标签工作进展及管理要求内容提要:1、GHS推行进展 2、GHS管理要求及法规标准体系 3、分类标识体系在化学品综合管理中的应用 4、化学品GHS分类与危化品管理关系交流答疑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司石化处 10:40-11:40 11:40-11:50报告题目: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内容提要:1、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要求2、危化品检验现状、各口岸实际管控状况3、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思路交流答疑国家质检总局资源与化学品处12:00-13:30 会议午餐13:30-14:10 14:10-14:20报告题目:新化学物质、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要求内容提要:1、新化学物质、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要求 2、化学品环境管理现状及存在问题 3、下一步工作思路交流答疑环境保护部污防司化学品处14:20-15:20 15:20-15:30报告题目: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实施要求内容提要: 1、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申报登记要求 2、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申报登记实施进展 3、危险化学品风险评估交流答疑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 15:30-16:30 16:30-16:40报告题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实施要求内容提要:1、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要求2、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实施进展3、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常见问题分析交流答疑9月26日9:00-9:40 9:40-9:50报告题目:危险化学品目录制定及管理机制内容提要:1、危险化学品进口登记及目录制定最新进展2、危化品进口登记的目前状况、存在问题及解决方案交流答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管三司 9:50-10:50 10:50-11:00报告题目:危险化学品登记与GHS实施内容提要:1、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要求2、危险化学品申报登记实施进展 3、危险化学品分类与鉴定4、申报登记常见问题分析交流答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 11:00-11:40 11:40-11:50报告题目:日本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管理最新进展内容提要:1、法规要求 2、管理现状及实施经验交流答疑日本经济产业省化学品物质管理处12:00-13:30 会议午餐13:30-14:30 14:30-14:40报告题目:欧盟危险化学品管理最新进展内容提要 1、法规要求 2、管理现状及实施经验交流答疑 14:40-15:2015:20-15:30报告题目:企业GHS分类和标签管理实践经验分享交流答疑 15:30-17:00座谈(与主管部门一起探讨如何进一步推进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管理,提升管理绩效,助力企业和行业发展)工信部、环保部及登记中心、安监总局及登记中心、质检总局、参会企业  注:具体日程请以当天发布为准。
  • 皮革致敏化学品及厕所香剂化学品料将受管制
    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社会经济分析委员会于2013年3月12日表示,支持丹麦就限制皮革物品的六价铬含量所提出的议案。此外,该委员会亦发出一份评估报告草案,赞成一项禁止空气清新剂及厕所香剂使用1,4二氯苯的议案。  丹麦建议,可与皮肤直接及长期或重复接触的皮革物品,若含有浓度相等于或超出3毫克/千克的六价铬,不得投放市场。  现时已知六价铬会导致严重的过敏接触性皮炎,即使浓度很低,亦能触发皮炎,对消费者以及皮革业工人构成风险。  社会经济分析委员会认为,衡量过社会经济成本及裨益,在全欧盟实施上述限制以处理六价铬风险,是最适当的措施。  限制措施如获采纳,六价铬将被列入《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法规》(REACH法规)附件XVII的禁用物质清单,而限制措施将于全欧盟实施。任何物品及混合物若含有附件XVII所列的物质,而且符合附件就每种物质列明的情况,将不得投放市场。  上述议案详细列出可能受限制措施影响的皮革物品例子,包括内衣、颈带、汽车軚盘套、汽车座椅及其他家具、手袋、骑乘装备、狗带、鞋履、手套、表带及其他腕带、发带或发箍、外套及大衣、裤子、帽子和玩具等。  其他未列入清单内的物品,若可与皮肤长时间接触,而其六价铬浓度又超出限制,亦会受措施影响。  欧洲化学品管理局指出,虽然生产商并非故意在制造皮革及皮革物品时加入六价铬,但在鞣制皮革时所用的三价铬或会在氧化过程中产生六价铬。不过,若适当控制鞣皮工序,则可避免产生六价铬。  社会经济分析委员会根据接获的意见,认为毋须修订先前发出的评估报告草案。不过,该委员会其后在评估报告草案加入12个月的过渡期,让在二手市场流通的含铬皮革和现有的含铬皮革存货逐渐消失。因此,针对皮革中六价铬的限制可能要到2015年初才开始生效。假如欧洲议会及欧盟部长理事会不反对议案,欧洲委员会将最终决定是否采纳限制措施。  另一方面,社会经济分析委员会亦发出另一份评估报告草案,赞成禁止空气清新剂及厕所香剂含有1,4二氯苯的议案,认为该项限制适宜在全欧盟实施。  限制议案针对1,4二氯苯含量高达99%(余下1%为染料及/或香水)的空气清新剂及厕所香剂。社会经济分析委员会在评估报告草案中表示,赞成同时限制该种物质的家居及专业用途。  空气清新剂及厕所香剂主要用于公众及家居厕所作除臭用途。欧洲化学品管理局的报告指出,1,4二氯苯已被列为第二类致癌物,并对肝脏、肾脏及呼吸道产生毒害,因此以1,4二氯苯制造的产品会构成重大风险。  欧洲化学品管理局于2012年6月19日至12月19日谘询公众意见,期间该局辖下的社会经济分析委员会以及风险评估委员会开始评估议案。  风险评估委员会指出,厕所香剂及空气清新剂一般在家居室内范围、公厕、办公室及其他公共室内范围使用,假如该等产品含有1,4二氯苯,将会构成风险。  欧洲化学品管理局邀请公众人士就社会经济分析委员会的评估报告草案提出意见,截止日期为2013年5月17日。之后,委员会将审阅公众意见,于6月19日开会,提出最终版本的评估报告。  风险评估委员会及社会经济分析委员会的最终评估报告,将交由欧洲委员会审议,决定应否禁止空气清新剂及厕所香剂含有1,4二氯苯。限制措施如获通过,将纳入《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法规》的监管框架(附件 XVII)。  公众人士可通过欧洲化学品管理局的网站,就社会经济分析委员会的评估报告草案提出意见,网址为http://echa.europa.eu/restrictions-under-consideration。
  • 2009国际化学品GLP数据共享论坛通知
    欧盟REACH法规注册程序已于2009年正式启动,出口欧盟达1000吨/年以上的化学物质需在2010年完成注册。根据REACH法规要求,注册所需的相关试验数据需符合GLP规范(良好实验室规范)。为帮助各相关方从容应对REACH对GLP数据的要求,中国化工信息中心将于2009年3月19-20 日在南京召开“国际化学品GLP数据共享论坛”,并将同期举办展览。 目前我国在化学品检验标准体系、化学品检测能力方面与GHS和REACH法规的要求存在一定差距,在化学品毒理学、生态毒理学及安全性技术标准体系方面还有欠缺。在此种情况下,建立具备相应能力的化学品毒性、生态毒理学检测实验室,实现化学品安全资料数据的互认与共享是中国化学品制造商/出口商与实验检测机构共同面临的重大课题。为此,中国化工信息中心将邀请国内外权威机构、国外GLP实验室及国内大型化学品检测机构的各位专家在本次论坛上就上述议题进行交流与探讨,加深对GLP 规范、稽查与认证的了解,寻求以经济高效的方式获取化学品的安全资料数据,从而实现数据共享与运营,以顺利完成REACH注册和执行GHS。本届国际化学品GLP数据共享论坛将讨论以下议题:OECD成员国及中国的GLP现状分析GHS与REACH对GLP数据的要求讨论中国的GLP监管模式与资质认证中国GLP符合性研究世界范围内GLP数据资源在REACH法规下促进资源共享建立数据拥有者和化学品制造商的交流论坛 主办单位:中国化工信息中心承办单位:中国化工信息中心化学品HSE事业部中国化工信息中心化学品风险评估与实验基地 2009年1月6日国际化学品GLP数据共享论坛日程安排与报名回执.doc
  • 美国ITW集团收购化学品制造商Panreac
    2010年9月6日,3i、3i基金及其他股东签署协议,同意出售Panreac公司给美国ITW集团,Panreac公司是西班牙一家领先的高质量化学品制造商和供应商。2005年,3i及3i基金投资约2500万英镑,拥有Panreac公司75%的股份。  Panreac公司拥有约12000款产品,包括ACS-compliant 试剂、HPLC用高纯度溶剂、精细化学品、食品用化学品、微生物学研究用生长培养基及组织学产品,这些产品销售到制药、医院、大学、食品及化工等多个领域。  ITW集团依工聚合和流体化学事业部总裁Agustín Ruiz de Munain评论说,“ITW集团视此次收购为进入欧洲精细化学品市场的一个战略机会。Panreac公司及其管理团队将为此而努力。”  Panreac公司总经理Joan Roget补充到,“ITW这样的股东将可以帮助保持在西班牙市场上的领先地位,同时持续推进在其他市场的高增长。”(仪器信息网译)  关于美国ITW集团  年销售额达到149亿美金的ITW集团,主要生产工程组件、工业系统和工业消费品,是一家多种经营和高附加值的生产型企业。在全球范围内,集团业务分布52个国家,拥有825个事业部,雇员人数超过6万名,旗下拥有英斯特朗等多个子公司。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是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的国家法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2年1月26日发布,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2011年2月16日经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总体来说,新条例突出四项备案制度(企业责任)、五项名单公告制度(政府责任)、七项其他法律规章(企业责任、政府责任)、十五项审查、审批制度(企业责任、政府责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 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八)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第七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 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鼓励对危险化学品实行专门储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第二章 生产、储存安全  第十一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第十三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负责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将其颁发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第十六条 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将该危险化学品向环境中释放等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环境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第十八条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经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应当按照国家船舶检验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  (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其所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  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一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第二十七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第三章 使用安全  第二十八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九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前款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三十条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四)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第三十一条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第十六条关于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第二十二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第四章 经营安全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第三十四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  (二)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四)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五条 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申请人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还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时还应当持相应的许可证件。  第三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章关于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八条 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  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九条 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二)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三)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查验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对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  禁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第四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  第四十二条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得出借、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因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确需转让的,应当向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转让,并在转让后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第五章 运输安全  第四十三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四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集装箱装箱作业应当在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并符合积载、隔离的规范和要求;装箱作业完毕后,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签署装箱证明书。  第四十五条 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应当封口严密,能够防止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发生渗漏、洒漏;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压装置应当设置准确、起闭灵活。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了解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  第四十六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  第四十七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不得超载。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  第四十八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押运人员,并保证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控之下。  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十九条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第五十条 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运输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二)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运输时间和运输路线的说明;  (三)承运人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运输车辆取得营运证以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取得上岗资格的证明文件;  (四)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购买剧毒化学品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证明文件。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五十一条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通报。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十二条 通过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安全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确定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相关安全运输条件。  拟交付船舶运输的化学品的相关安全运输条件不明确的,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机构进行评估,明确相关安全运输条件并经海事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交付船舶运输。  第五十四条 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  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范围,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危险化学品对人体和水环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规定并公布。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对通过内河运输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实行分类管理,对各类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方式、包装规范和安全防护措施等分别作出规定并监督实施。  第五十六条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由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承运。  第五十七条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使用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运输船舶。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针对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制定运输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为运输船舶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副本应当随船携带。  第五十八条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的材质、型式、强度以及包装方法应当符合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包装规范的要求。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有限制性规定的,承运人应当按照规定安排运输数量。  第五十九条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距离。有关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十条 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同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在内河港口内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同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通过过船建筑物的,应当提前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报,并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管理。  第六十一条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装卸或者停泊,应当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按照规定显示专用信号。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引航的,应当申请引航。  第六十二条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规定。内河航道发展规划应当与依法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相协调。  第六十三条 托运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的标志。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添加,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第六十四条 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交寄危险化学品或者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得收寄危险化学品。  对涉嫌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邮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开拆查验。  第六十五条 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依照有关铁路、航空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第六章 危险化学品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第六十六条 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第六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危险化学品登记包括下列内容:  (一)分类和标签信息;  (二)物理、化学性质;  (三)主要用途;  (四)危险特性;  (五)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  (六)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  对同一企业生产、进口的同一品种的危险化学品,不进行重复登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及时向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六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应当定期向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铁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铁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十一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驾驶人员、船员或者押运人员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十二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一)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测定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事故的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  (三)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大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四)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进行监测、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措施。  第七十三条 有关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第七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有关信息。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七条 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将未经检验合格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投入使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  (二)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三)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  (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六)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十二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八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一)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八十五条 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三)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四)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违反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的限制性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五)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或者未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或者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七)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二)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三)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四)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危险化学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  (二)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三)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四)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二)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  (三)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四)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第九十条 对发生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由公安机关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上道路行驶。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的管理单位未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  第九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一)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水路运输企业未制定运输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运输船舶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  (二)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  (三)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未将有关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并经其同意的;  (四)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装卸或者停泊,未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规定显示专用信号,或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  未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驳作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处罚。  第九十三条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分别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其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救援或者不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立即组织实施救援,或者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六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八章 附  则  第九十七条 监控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药品和农药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燃气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危险化学品容器属于特种设备的,其安全管理依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有关对外贸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九十九条 公众发现、捡拾的无主危险化学品,由公安机关接收。公安机关接收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没收的危险化学品,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交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其认定的专业单位进行处理,或者交由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国家财政负担。  第一百条 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对该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环境危害性、毒理特性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需要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依照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第一百零一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应当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第一百零二条 本条例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 安全无小事 论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的正确使用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Safety data sheet for chemical products, SDS)是涵盖化学品基本特性、燃爆性能、健康及环境危害、安全处置和储存、泄露应急处理以及法规遵从性等信息的综合文件,共包括16部分内容。GB/T 17519-2013《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对每部分内容进行了规范。/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img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2/uepic/5d67db2d-e0d4-46b8-b4e8-84215bbf2e7c.jpg" title="1.jpg" alt="1.jp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color: rgb(79, 129, 189) "strong实验安全无小事,1997-2016年间全国高校实验室共发生110多起典型事故。这些事故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实验人员不规范操作造成的或者是由于对化学试剂性质不了解,在事故发生时处理不当使得事态进一步扩大。对这类事故的一个有效预防手段就是合理使用SDS。/strong/span/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  首先,对每一个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操作的工作人员在进入实验室之前都应该经过专门培训,熟知常用化学试剂的性质,掌握一般事故发生时的处理措施 其次,每一个实验室都应该配备一份本实验室所有试剂的SDS或者制作成化学品安全周知卡,如图1所示,摆放在实验室中最容易被拿到的地方以备事故发生时实验人员可以第一时间找到该化学品危险性概述、急救措施和消防措施。确保实验人员能有针对性的采取正确的措施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2/uepic/79dcf67e-e0dd-4a92-9500-96aaad674a15.jpg" title="2.jpg" alt="2.jp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pan style="color: rgb(127, 127, 127) "图1 实验室化学品安全周知卡/span/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strong16部分内容进行简单介绍/strong/span/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第一部分,化学品及企业标识。/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  主要描述化学品的中英文名称、俗名、生产企业的具体信息。/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 第二部分,成分/组成信息。/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  主要描述化学品的有害成分、含量及CAS号。/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第三部分,危险性概述。/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  主要描述化学品危险性类别、侵入人体的途径、健康危害、环境危害以及燃爆危险。如western blot常用的丙烯酰胺是一种蓄积性的神经毒物,主要损害神经系统。中毒主要因皮肤吸收引起。该物质可燃,有毒,为可疑致癌物。/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第四部分,急救措施。/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  人体在没有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暴露于大量的化学品时应该采取的紧急处理措施,如苯酚进入眼睛时应立即翻开上下眼睑,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至少15分钟,就医。/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第五部分,消防措施。/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  主要描述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如甲醇遇明火、高热能会引起燃烧爆炸 其蒸汽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火源会着火回燃,灭火剂可用抗性泡沫、二氧化碳、干粉、砂土扑救。再比如盐酸能与一些活性金属粉末发生反应,放出氢气,如遇火情,灭火时应选用碱性物质如碳酸氢钠、碳酸钠、消石灰等中和,也可用大量水扑救。/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第六部分,泄露应急处理。/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  描述化学品泄露之后的应急处理措施。该部分描述了各种化学品小量泄漏及大量泄漏时针对性的处理措施。/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第七部分,操作处置与储存。/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  主要描述了操作注意事项与储存注意事项:比如盐酸应贮存于阴凉、通风的库房,库温不超过30℃,相对湿度不超过85%,由于盐酸易与胺类、碱金属、易(可)燃物发生反应,因此存放时应与这些物质分开存放,同时储存区应备有泄露应急处理设备和合适的收容材料。/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第八部分,接触控制/个体防护。/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  描述了化学品最高容许浓度、监测方法以及呼吸系统、眼睛、身体、手的防护。其中手防护是我们实验过程中最常使用,也是最容易做到的一种防护措施。但是不同性质的化学物质需要使用相应材质的手套才能达到防护效果,比如使用盐酸时应佩戴橡胶耐酸碱手套 使用乙腈时应佩戴橡胶耐油手套,实验室常用的丁腈手套就属于橡胶耐油手套。选购手套时最好看清材质与说明,不要乱用一通。/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第九部分,理化特性。/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  主要描述了化学品的外观与性状、熔沸点、闪点、爆炸上限以及溶解性和主要用途。/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第十部分,稳定性和反应性。/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  主要描述了化学品的稳定性、禁配物、避免接触的条件、聚合危害以及分解产物信息。/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第十一部分,毒理学资料。/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  主要描述了引起化学品急性、亚急性、慢性中毒的中毒剂量,中毒表现以及致癌、致畸、致突变特性。/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第十二部分,生态学资料。/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  主要描述化学品的生物降价性、非生物降解性以及生物富集性。例如,汞是常见的重金属污染物之一,主要以颗粒物、元素蒸汽、二氯化汞蒸汽、无机亚汞、甲基汞化合物等形式释入环境。大部分汞以无机的和苯基的形态进入水环境、通过细菌的甲基化活动进入水生生物链,进一步在鱼虾类动物体内发生生物蓄积,最终通过这些生物的食用进入人体。/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第十三部分,废弃处理。/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  主要描述了化学品的废弃物性质以及废弃处置方法。一般情况下实验室废弃试剂都是交由有专业资质的部门统一回收处理,实验室工作人员通常只需做好废弃物保管工作即可。/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第十四部分,运输信息。/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  主要描述化学品的危险货物编号、包装标志、包装方法以及运输注意事项。每一种化学试剂根据其理化特性的不同,包装是有一定区别的,比如高氯酸的包装方法有以下几种:玻璃瓶或塑料桶(罐)外全开口钢桶 磨砂口玻璃瓶或螺纹口玻璃瓶外普通木箱 安瓿瓶外普通木箱。/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第十五部分,法规信息。/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  主要描述相关法律法规中对该化学品安全生产、使用、储存、运输、装卸等方面的相应规定。/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第十六部分,其他信息。/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的获取方式:/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  1、生产企业应随化学品向用户提供该文件,所以您可以在购买产品时向化学品供应商索要 /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  2、将要查询的化学品输入以下网址即可查询http://www.somsds.com/msds.asp(这个网址还是挺实用的哦)。/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  (本文作者:杨慧 河北医科大学)/p
  • 国家精细化学品质检中心泰兴实验室正式启用
    日前,“国家精细化学品质检中心(筹)泰兴实验室”在泰兴市精细化工园区正式启用。首批进驻的检验项目有石油制品、沥青、肥料、涂料、工业气体,首批购入的检验设备包括气相色谱仪、液相色谱仪、微波消解仪、旋光仪等进口仪器。该实验室具备1286种产品、323项参数的检测能力,可按国外先进标准进行21项参数的检测。  作为专业从事精细化学品检验的国家级质检中心,中心的建成启用将为政府对精细化学品质量的监管提供技术保障,为企业产品研发提供技术支撑,并为泰兴市企业参与精细化学品标准的制定、修订提供技术平台,将有力促进泰兴市精细化工产业快速转型升级。
  • 《化学品 降解筛选试验 化学需氧量》等化学品国标预审
    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化学品毒性检测分技术委会(SAC/TC251/SC1)在广州召开了对2008年制定的《化学品 降解筛选试验 化学需氧量》等13项化学品国家标准的预审会议。来自全国危标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医学科学院毒物药物研究所、中国科学院华南植物园、中山大学、暨南大学、中科院广州地球化学研究所、中国检科院多位专家到会出席了此次会议。  与会专家听取了标准编制单位的汇报,审议了提交的标准初稿,对标准预审稿进行了认真地讨论,并按照GB/T1.1-2009有关规定,就标准编制中的有关问题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请各标准起草单位按照预审专家组提出的要求和建议进行修改,提交技术委员会正式审定。标准分别是:  一、20080040-T-469化学品危险性分类试验方法 鱼类急性毒性试验  二、20080444-T-469化学品 降解筛选试验 化学需氧量  三、20080446-T-469化学品 生物降解筛选试验 生化需氧量  四、20080451-T-469土壤/污泥吸附常数估测试验 高效液相色谱法(HPLC)  五、20080453-T-469土壤中好氧厌氧转化试验  六、20080890-T-469水 沉积物系统中好氧厌氧转化试验  七、20081305-T-469化学品 快速生物降解性通则  八、20080448-T-469化学品 土壤微生物 碳转化试验  九、20081303-T-469 沉积物-水系统中摇蚊毒性试验 加毒于沉积物的方法  十、20081304-T-469沉积物-水系统中摇蚊毒性试验 加毒于水的方法  十一、20080445-T-469化学品 陆生植物测试 生长活性试验  十二、20080447-T-469化学品 土壤微生物 氮转化试验  十三、20080449-T-469化学品 有机化合物在消化污泥中的厌氧生物降解性 气体产量测定法
  • 全球再禁十氯酮等9种有毒化学品
    POPs公约禁止生产和使用的化学物质增至21种    据《中国环境报》讯 2009年5月4日~8日,来自全球160多个国家的政府部长及官员齐聚瑞士日内瓦,参加《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POPs公约)第四次缔约方大会,商讨如何推进全球消除这些世界上人类制造、最为有害的化学品的行动。  禁用物质新增9种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5月9日发表声明说,与会代表当天在日内瓦达成共识,同意减少并最终禁止使用9种严重危害人类健康与自然环境的有毒化学物质。  声明说,十氯酮等9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在杀虫剂和阻燃剂等物品中广泛使用,与会代表因此决定,将它们列入POPs公约,这也使公约禁止生产和使用的化学物质增至21种。  联合国副秘书长、UNEP执行主任阿齐姆施泰纳指出,修改公约的禁用名单表明了国际社会已认识到这9种POPs的危害性,各国政府应该高度重视,减少并最终禁止使用这些有毒化学物质。  这是针对POPs公约的第一次修改,POPs公约从此打开新篇章。许多这类有毒化学物质仍然被作为杀虫剂、阻燃剂并在诸多其他商业用途广泛使用。  据悉,这9种有机污染物分别是:α-六氯环己烷 β-六氯环己烷 六溴联苯醚和七溴联苯醚 四溴联苯醚和五溴联苯醚 十氯酮 六溴联苯 林丹 五氯苯 全氟辛烷磺酸、全氟辛烷磺酸盐和全氟辛基磺酰氟。  三个公约开展协作  本次大会取得的另一个突破是,缔约方一致同意在POPs公约与其他两个有关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的姊妹公约——鹿特丹公约和巴塞尔公约之间开展协作。这一活动将在2010年2月召开的UNEP理事会特别会议暨全球环境部长论坛期间进行,届时还将召开一次特别缔约方大会。而在以后的缔约方大会中,扩大的工作组将首次由来自这3个公约的人员组成。  本次大会还做出了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决定,即启动滴滴涕(DDT)全球伙伴关系。虽然POPs公约的目标是最终淘汰DDT,但公约也承认一些国家将继续使用这种杀虫剂来保护其公民免受疟疾和其他疾病的侵害。  多氯联苯(PCB)淘汰网络也获准建立。通过这个平台,各国将以环境友好的管理和处置方式来逐步淘汰PCB。这一网络将收集关键数据和评估PCB的使用是否真的减少,在淘汰PCB方面将发挥重要作用。  本次大会传递的信息是清晰的。如果没有“迎接一个没有POPs的未来的挑战”这一目标,这些有毒化学物质带来的“化学足迹”将留存,使其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的影响最小化的全球努力也将失败。通过召开这次大会,世界各国政府将在POPs公约的旗帜下联合起来,把推动消除有毒化学品问题作为全球环保问题的首要问题来抓,以此消除有害物质对人类的危害。  人类面临四大挑战  直到本次缔约方大会开幕前,POPs公约仍然针对的是人们熟知的“肮脏一打”,即几种有毒物质。  这12种有毒有害杀虫剂和工业化学品对人类的神经和免疫系统都有伤害,同时可引发癌症及生殖系统紊乱,对于婴儿和儿童成长更是具有毁灭性的威胁。  专家认为,这些化学品所隐含的风险十分明显,这些有毒物质在全球留下了化学足迹。农民、怀孕的妇女、青年以及那些偏远社区,例如北极,都尤其脆弱。  如何面对尽量减少人类和全球受持久性污染物危害,最终应对无POPs的未来的挑战?这对于暴露在污染中的脆弱人群尤为重要。UNEP指出,人类面临四大挑战:  ——消除POPs在产品中的使用,转向更加安全的替代物,达到消除无意识生产POPs产品的目标   ——寻找新的对于人类健康和环境健康有危害的POPs   ——保证每个国家都有充足的技术和资金来支持他们在公约下应做出的行动   ——继续保证公约的保护人类和环境健康免受POPs危害的目标。  各国努力探寻DDT替代物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世界卫生组织(WHO)和全球环境基金(GEF)5月6日共同宣布将实施一系列充满活力的国际性措施,以期在不断减少综合性杀虫剂DDT使用的情况下消除疟疾。  作为全球性项目“展示与收集病媒管理中DDT可持续性替代物”的一部分,大约有40个国家将会参与这些新项目。  这些非化学品方式包括消灭潜在的蚊子繁殖点,用纱网保护人在房屋里免遭蚊子侵袭,种植令蚊子退避的树如橡木,以及在家庭中撒石灰减少蚊子和人之间的接触等。  据了解,这些新项目的目标是,到2014年实现削减全世界DDT使用量30%,最早到2020年逐步淘汰DDT,同时实现由世界卫生组织设置的疟疾控制目标。项目将获得GEF提供的近4000万美元资助。  2003年起在墨西哥和中美洲开展的示范项目是一次DDT替代品的成功示范。这种无农药的技术和管理模式帮助减少了60%疟疾病例。这个为期5年的示范项目的成功表明,DDT可持续替代选择的涌现也许就是区域乃至全球的一个价廉物美的解决方案。  另据《法制日报》消息,从5月17日起,我国将禁止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滴滴涕、氯丹、灭蚁灵及六氯苯四种物质。2004年11月11日,由世界各国共同签署的一项国际环境公约《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在我国正式生效,这意味着我国将限制直至停止使用公约列出的12种对人类健康和自然环境最具危害的有机污染物,这12种物质中就包括滴滴涕、氯丹、灭蚁灵和六氯苯。  目前,我国滴滴涕主要用于应急病媒防治、三氯杀螨醇生产和防污漆生产,氯丹和灭蚁灵用于白蚁防治,六氯苯用于五氯酚钠生产。
  • 半导体行业湿电子化学品常用检测仪器及技术盘点
    湿电子化学品是半导体、集成电路等多个领域的重要基础性关键化学材料,是当今世界发展速度较快的产业领域。我国湿电子化学品2012年市场规模仅为34.81亿元,到2018年已增至79.62亿元,而2021年湿电子化学品市场规模预计超过100亿元。湿电子化学品(又称电子级试剂、超净高纯化学试剂、工艺化学品、湿化学品等)一般主体成分纯度大于99.99%,是电子行业湿法制程的关键材料,常用于湿法刻蚀、清洗等微电子、光电子湿法工艺制程,约占集成电路制造成本的5%。湿电子化学品湿电子化学品可分为通用性湿电子化学品和功能性湿电子化学品。通用湿电子化学品一般为单组份、单功能、被大量使用的液体化学品,包括酸、碱、有机溶剂等,常用于集成电路、液晶显示器、太阳能电池、LED制造工艺等;功能湿电子化学品指通过复配手段达到特殊功能、满足制造中特殊工艺需求的复配类化学品,包括蚀刻液、清洗液、光刻配套试剂等,常用于半导体刻蚀、清洗等工艺中。常见湿电子化学品(数据自中国电子材料行业协会)类别湿电子化学品约占湿电子化学品总需求比例(%)合计占比估计通用湿电子化学品过氧化氢16.70%88.20%氢氟酸16%硫酸15.30%硝酸14.30%磷酸8.70%盐酸4.80%氢氧化钾3.80%氨水3.70%异丙酮2.80%醋酸1.90%功能湿电子化学品MEA等极佳溶液3.20%11.80%显影液(半导体用)2.70%蚀刻液(半导体用)2.20%显影液(液晶面板用)1.60%剥离液(半导体用)1.20%缓冲刻蚀液(BOE)0.90%湿电子化学品的国际分类标准国际半导体设备和材料协会(SEMI)根据金属杂质、控制粒径、颗粒个数和应用范围等制定了湿电子化学品国际等级分类标准。Grade1等级湿电子化学品常用于光伏太阳能电池等领域;Grade2等级湿电子化学品常用于平板显示、LED、分立器件等领域;Grade3等级湿电子化学品常用于平板显示、LED、集成电路等;Grade4等级湿电子化学品常用于集成电路等领域。 IC制造不同线宽对应湿电子化学品国际等级分类标准SEMI等级IC线宽(μm)金属杂质(10-9)控制粒径(μm)颗粒(个/mL)C1(Grade1)>1.2≤1000≤1≤25C7(Grade2)0.8-1.2≤10≤0.5≤25C8(Grade3)0.2-0.6≤1≤0.5≤5C12(Grade4)0.09-0.2≤0.1≤0.2*Grade5*≤0.01**国际湿电子化学品市场国际湿电子化学品市场份额的80%主要被德国的E.Merck 公司、美国的Ashland 公司、Sigma-Aldrich 公司、Mallinckradt Baker 公司、日本的Wako 、Summitomo 等占据。欧美传统老牌企业的湿电子化学品产品市场份额(以销售额计)约为34%,主要企业有德国巴斯夫公司、美国亚什兰集团、亚什兰化学公司、美国Arch 化学品公司、美国霍尼韦尔公司、AIR PRODUCTS、德国E.Merck 公司、美国Avantor Performance Materials 公司、ATMI 公司等。日本企业约占30%的市场份额,主要企业关东化学公司、三菱化学、京都化工、日本合成橡胶、住友化学、和光纯药工业(Wako)、stella-chemifa 公司等。中国台湾、韩国、中国大陆企业(即内资企业)约占全球市场份额的35%。全球湿电子化学品行业主要企业国家及地区企业名称美国霍尼韦尔、ATMI、Arch化学品、亚仕兰集团、空气化工产品、Avantor™ Performance Materials德国巴斯夫、汉高、E.Merck日本关东化学、三菱化学、京都化学、东京应化、住友化学、宇部兴产、Stella Chemifa、Wako、日本合成橡胶韩国东友精细化工、东进世美肯、soulbrain ENG中国台湾台湾联仕电子、台湾侨力 国内湿电子化学品研究 自1980 年北京化学试剂研究所在国内率先研制成功适合5µm技术用的MOS级试剂开始,经过数十年积累,国内湿电子化学品企业陆续获得了 G1、G2 等级的化学试剂生产技术,少数部分技术领先企业已经具备 G2 等级化学试剂规模化生产的能力,部分产品的关键技术指标已经达到了国际G3 标准的水平。2010 年之后,技术领先企业的部分产品具备了 G3 等级的生产技术,行业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国内的湿电子化学品目前主要生产G2、G3级别,仅部分达到G4级别,产品主要进口自欧美、日本、韩国、中国台湾的企业。湿电子化学品常用检测仪器与技术湿电子化学品的纯度和洁净度对于电子元器件产品的成品率、性能和可靠性有重要影响。仪器信息网特将湿电子化学品纯度及杂质分析和颗粒检测常用的仪器进行整理。湿电子化学品常用检测仪器常用仪器用途对应仪器专场(点击进入)粒度仪颗粒分析等粒度仪仪器专场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ICP-MS)纯度和杂质分析等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ICP-MS)仪器专场离子色谱纯度和杂质分析等离子色谱仪器专场电位滴定仪纯度和杂质分析等电位滴定仪仪器专场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纯度和杂质分析等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仪器专场液相色谱纯度和杂质分析等液相色谱仪器专场液质联用纯度和杂质分析等液质联用仪器专场
  • 国家食药局专项整治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食药监电[2012]38号  2012年08月29日 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易制毒化学品管制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家禁毒委员会易制毒化学品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部署,现将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迅速部署开展行动,全面推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2年8月29日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禁毒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全国易制毒化学品管制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国家禁毒委员会决定自2012年8月至12月,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易制毒化学品专项整治行动。为落实国家禁毒委员会的工作部署,根据《国家禁毒委员会易制毒化学品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结合药品监管部门的职责和药品监管工作实际,国家局制定了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实施《禁毒法》、《药品管理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以专项整治为契机,牢牢抓住当前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坚决落实企业的责任,依法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切实规范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生产经营秩序,严防药品从药用渠道流失,切实保护公众健康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任务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在全面加强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基础上,以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为重点品种,以流通环节为重点环节,通过为期4个月的专项整治行动,坚决遏制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特别是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流失的严峻势头,维护正常药品生产经营秩序。  (一)加强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积极开展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加强中药饮片麻黄的监管,切实强化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  (二)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针对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流失的问题和特点,及时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新举措,完善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的制度。开展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检查,重点核查药品流向,确保药品在合法渠道内流通,严防流失。  (三)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要查处一批违法违规企业,特别是违法违规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企业,确保处罚到位,有力震慑不法行为。  (四)大力开展宣传警示活动。通过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警示活动,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守法意识和自律意识,积极引导企业守法经营,落实企业责任。  三、工作内容  国家局相关司局和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全面加强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同时,要以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为重点品种,以流通环节为重点环节,研究加强管理的新举措,强化日常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一)完善管理制度  针对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面临的问题,制定加强管理的新举措。国家局有关司局要认真研究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注册管理制度,从严控制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批准文号数量,原则上不再批准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仿制药注册 限制最小包装规格的麻黄碱含量。建立麻黄碱原料药审批的监测预警和通报制度,指导地方合理审批麻黄碱原料药,严格控制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产量。研究出台减少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销售环节的措施,切实解决“挂靠走票”、“体外循环”问题。严格执行国家局、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进一步规范零售企业销售行为,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查验、登记购买者身份证 从严控制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单次零售数量 严禁零售药店开架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加强对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流失案件查处工作的督促指导,对重大案件挂牌督办,确保处罚到位。  (二)加强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麻黄饮片的监管  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切实落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管责任,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和制度,强化日常监督检查,继续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开展巡查,监督企业依法生产经营,严格审查购买方资质证明材料的审核及留存情况,按照规定渠道销售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严格销售票据和结算资金管理,将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各项要求落实到位。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麻黄饮片的生产、经营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禁中药材市场销售麻黄饮片。  (三)强化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监管  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把原料审批关。严格按照国家局、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生产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所需麻黄碱类原料药购用审批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安〔2009〕417号)的要求,审批麻黄碱类原料药。建立企业购用审批档案,对用量情况和增长趋势进行分析,对增长异常的,要引起高度警惕,及时调查核实。对5年以上未生产品种,整治期间原则上暂不得恢复生产。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购销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要对辖区内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生产经营企业的产、销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查。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检查相关资质证明材料的审核及留存情况、销售票据管理和结算资金流向情况以及药品进货验收情况之外,还要结合药品电子监管网,重点核查药品销售的真实流向。发现药品销售流向异常时,应当立即监督企业暂停销售,并请药品流入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协查,药品流入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积极予以配合。对药品零售企业,重点检查企业执行药品分类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单次销售限量规定,查验、登记购买者身份证等情况。  (四)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肃查处一批违法违规的企业,做到处罚到位,绝不姑息,不给企业再次违法的机会。对发现多次或大量产品流失的企业,要暂停或大幅核减其麻黄碱原料药购用审批。对导致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或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流入非法渠道的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一律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对涉嫌触犯刑律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2012年上半年公安机关通报的“087”和“411”案件,相关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重点查办,加快查处进度,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惩,查处结果及时上报。  (五)大力开展宣传警示活动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结合专项整治行动的开展,组织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近期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2〕12号,见附件)等相关法规制度进行广泛宣传和培训,使企业认清当前我国的毒品形势,了解违规销售可能带来的社会危害和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进一步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感和守法经营的自律意识。  四、工作部署  此次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专项整治行动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动员部署阶段,时间安排为8月1日至8月31日 第二阶段为全面实施阶段,时间安排为9月1日至11月30日 第三阶段为总结评估阶段,时间安排为12月1日至12月31日。  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根据实施方案的要求,紧密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周密部署、明确分工、落到实处。要及时对专项整治行动的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总结,有力推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管理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2012年12月15日前,将本地区专项整治行动总结报国家局。国家局将适时组织对各地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精心组织  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传达、学习全国易制毒化学品管制工作会议精神,充分认识目前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流弊的严峻形势和严重危害,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切实落实本实施方案的各项要求。可以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制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监管涉及法规、注册、安监、市场和稽查等多个部门,各部门、各环节必须多管齐下,紧密衔接,形成合力,齐抓共管,监管工作才能取得实效。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内部要明确职责分工,切实履行各自职责,紧密配合、加强协作、严格监管、严格执法。在日常监管中,还要建立健全责任制,要把责任落实到人、落实到岗位,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同时,要积极引导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强自律、守法经营。  (三)健全机制、协同作战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安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和信息交流,建立信息共享和案件通报机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案件线索后,涉嫌触犯刑律的,应当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并密切配合公安部门办案,确保案件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对公安部门在查办案件中提供的涉案生产经营企业要依法进行查处。  (四)及时督查,确保实效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根据整治工作的任务和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积极开展督查工作,力求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深化整治、完善监管,使专项整治工作达到预期目标。  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将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成效、做法和经验及时上报国家局。工作中如遇到问题,请与国家局药品安全监管司联系。  联系人:杨霆、韩冰  电 话:010-88330848、88330431  传 真:010-68336683、68311985  附件:
  • 《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十二五”规划》印发
    2013年2月7日,环保部印发《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十二五”规划》,规划中指出,根据环境风险来源和风险类型的不同,确定三种类型58种(类)化学品作为“十二五”期间环境风险重点防控对象。  另据规划,“十二五”期间将加强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基础能力建设。加强国家化学品环境管理能力,具备化学品登记、鉴别、监测、环境风险评估、技术研发、管理、培训等能力,建设国家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的环境暴露检测与风险评估技术监控平台 加强各省区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管理能力,具备化学品环境风险预防、登记、应急、培训等能力 建设3-4 个区域性化学品测试、分析和评估重点实验室 建设200 个重点地区环境监测站,加强重点防控化学品环境监测能力 开展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实时跟踪监控物联网建设试点 建立国家和省级化学品环境管理和风险防控信息数据与管理支持系统,建立国家级化学品信息数据库。构建集化学品基本特性、生产使用情况、相关企业信息、风险防范、监测监管和技术政策等为一体的综合性管理支持系统。  具体详情如下:关于印发《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十二五”规划》的通知环发[2013]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1〕42号)有关要求,构建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化学品环境管理,我部组织编制了《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十二五”规划》,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全面加强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切实保障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  附件: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十二五规划.pdf  环境保护部  2013年2月7日
  • 科研化学品巨头Alfa Aesar战略布局中国上海
    科研化学品巨头Alfa Aesar战略布局中国上海&mdash &mdash 阿法埃莎(中国)化学有限公司开业典礼  仪器信息网讯 2014年9月22日,Johnson Matthey (庄信万丰) 集团旗下的全资子公司&mdash &mdash 阿法埃莎(中国)化学有限公司在上海化工区奉贤分区举办了隆重的开业典礼。开业典礼现场  上海市奉贤区副区长吴召忠等多位领导应邀出席了开业典礼;庄信万丰集团董事会成员、精细化学品事业部总监John B. Fowler,Alfa Aesar全球总经理Julie Butterfield,全球市场部总监Aaron Venables,亚洲区总经理Simon Christley,中国区总经理赵国锋等公司高层与100余名Alfa Aesar的客户、合作伙伴及中国员工,共同见证了Alfa Aesar在中国发展的这一里程碑时刻。仪器信息网作为特邀媒体参加了此次活动。庄信万丰集团董事会成员、精细化学品事业部总监John B. Fowler致辞  John B. Fowler在致辞中说到:&ldquo 中国作为庄信万丰集团一个战略地区,我们已经在中国布局了庄信万丰集团的所有业务,并且大部分位于上海。Alfa Aesar隶属于集团精细化学品部门,阿法埃莎(中国)化学有限公司则是该部门在上海的第一笔主要投资。以前Alfa Aesar在天津已收获了很成功的市场业绩,现在乔迁至上海,我们将拥有更好的地理位置以提高业务,并更好的服务于我们的客户。可以说,阿法埃莎(中国)化学有限公司的成立,是庄信万丰集团精细化学品部门在亚洲地区发展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rdquo 上海杭州湾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黄祖光致辞  黄祖光表示,&ldquo 作为全球领先的科研化学品、金属和材料的生产商及供应商,Alfa Aesar的产品和服务已遍布医药行业、电子行业、学术机构及其他研发领域。阿法埃莎(中国)化学有限公司的成立,标志着我们开发区和庄信万丰集团友好合作、互利共赢的良好开端。&rdquo Alfa Aesar亚洲区总经理Simon Christley致辞  Simon Christley在致辞中介绍到:&ldquo Alfa Aesar位于上海的新库房是由母公司庄信万丰集团出资筹建。该新库房是我们在亚洲地区发展科研化学业务战略的重要一步,我非常期待能够见证我们的业务在上海化学工业区奉贤分区大获成功。对于庄信万丰而言,中国是个快速发展的市场。我们希望成为其中的一部分,同时也会在化学工业区履行好自己的雇主责任。&rdquo Alfa Aesar中国区总经理赵国锋致辞  赵国锋说到:&ldquo 2006年4月1号,Alfa Aesar来到中国,当时我们只有21名员工、3台电脑和不到100平米的办公室,年销售额不足4百万人民币。8年后的今天,我们拥有了一支60名员工的团队、占地25亩的库房、130,000瓶现货和我们用心服务的近10万名国内科研工作者,2014年销售额预计将达到8千万。&rdquo   &ldquo 8年来,我们始终坚持一个信念,那就是用心服务好我们每一个客户。同时,还要感谢我们的竞争伙伴,让我们彼此都更加强大,让这个行业更加规范,让这个市场更有活力,让中国的科学家们享受到更好的服务。最后,我要感谢我的团队,没有你们,就没有Alfa Aesar成功的8年。因此,希望我们记住今天,携手共进,一起为Alfa Aesar中国创造下一个更加辉煌的8年!&rdquo 象征Alfa Aesar的蓝色液体注入刻有公司Logo的纪念碑共同浇铸冰雕 点亮Alfa Aesar标志  对于此次开业典礼,主办方还进行了别具心裁的环节设计,剪彩嘉宾手持锥形瓶,将象征成功的Alfa Aesar配制的蓝色溶液注入刻有Alfa Aesar标志的纪念冰雕中,Alfa Aesar标志由无色逐渐变成蓝色。舞狮表演:点睛醒狮预示生意兴隆  开业典礼结束后,Alfa Aesar公司特别组织参会人员对产品仓库、质控实验室进行了参观,参观结束后,来宾在休息区进行茶歇、自由交流。参观现场
  • 全球可再生化学品研发热情高涨
    全球工业分析公司(GIA)日前发表的全球可再生化学品市场分析报告显示,在产品创新、政府支持、能源价格上涨、消费者环保意识增强等因素的驱动下,全球可再生化学品市场份额将快速上升,预计到2015年市场规模将达569亿美元,并将与传统石化产品形成竞争。  政策支持市场乐观  GIA发布的《可再生化学品:全球商业战略报告》显示,以可再生的微生物、农林废弃物、生物质为原料生产的化学品市场份额将激增。尽管金融危机导致全球信贷市场出现衰退,对可再生化工项目的融资和产品需求产生一定负面影响,但该行业的前景依然乐观,替代技术的市场驱动力依然强劲。此外,人口的迅速增长,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扩张,以及不断上升的能源需求,再加之各个国家的政策,全球众多科研机构和生产企业将持续加强可再生化学品投资,主要用于生产个人消费品、塑料、表面活性剂、润滑剂等,达到环境整治和空气污染控制目标。  在消费领域方面,专家表示,与聚合单体、功能化学品等可再生化学品相比,液体生物燃料存在着生产流程短、技术门槛低、产品性能好等优势,可充分发挥可再生化学品在减少化石燃料消耗、简化生产工艺、降低生产成本方面的巨大潜力,因此目前以可再生原料来生产生物燃料成为生产商的首选。GIA认为,按产品用途来看,交通运输将成为可再生化学品最大的终端市场,占据全球25%的市场份额。此外,食品加工、个人消费品、制药、生物降解塑料等行业也将成为可再生化学品的主要市场。美国和欧洲仍将继续保持在可再生化学品领域的领先地位,将占据全球60%以上的市场份额,而中国、印度、俄罗斯等经济快速发展的国家,由于对化石能源消耗日益增加,未来也将成为可再生化学品的巨大潜在市场。  特种化学品成新宠  分析人士表示,目前全球特种化学品市场已达5000亿美元,该领域将成为可再生化学品大展身手的舞台。越来越多的可再生化工企业已经将业务开发领域转向特种化学品行业,一方面可在竞争中另辟蹊径,另一方面特种化学品附加值高,利润可观。  当很多企业还在为生产玉米燃料能够盈利而与政府、汽油生产商斤斤计较的时候,Elevance公司已经开始用玉米和其他农作物生产化学品。用可再生生物质制造化学品与采用农产品生产乙醇的成本差不多,但是化学品的价格一般可达乙醇燃料的两倍以上。目前玉米燃料的价格是1.65美元/加仑,而以大豆为原料的化学品售价高达4.50美元/加仑。Elevance公司的产品涉及从化妆品到工业润滑油的各个领域,虽然目前销售额仅1000万美元,但预计2016年可增长到10亿美元。  有专家表示,很多生产乙醇燃料的企业目前要依靠国家财政补贴来生存,瞄准特种化学品的发展战略有望使企业彻底摆脱这一困境。可再生化学品不仅为社会提供了新的就业的机会,也为当地农产品开辟了新的市场。  据悉,巴斯夫、川崎化成、安庆和兴等许多化工企业正在探索生物法制备琥珀酸的工业化生产。专家认为,生物基琥珀酸可以用于替代以丁烷为原料生产的马来酸酐,从而广泛地应用于聚合物、多元醇和聚氨酯的生产过程中,同时也可用于绿色溶剂和水处理环保化学品的生产,是一个很有发展前景的可再生特种化学品品种。  扩规模力保竞争力  在整体趋势向好的同时,部分可再生化学品企业对未来前景也存担忧。据专业人士估计,目前可再生化学品装置的产能一般在1000~20000吨/年,要达到569亿美元的市场规模,至少还需新增100个大型生产装置。而生产装置的融资、规划、申批和建设需要时间,这一目标很难在2015年实现。  业内人士指出,目前消费者对可再生化学品缺乏认知度,而业界对可再生化学品生产成本的担忧和产品性能的质疑是这一新兴产业发展的绊脚石。目前发展良好的可再生特种化学品公司屈指可数,成功案例的缺乏导致很多企业和投资公司对该领域望而却步,而投资较少导致可再生产品研究、开发速度放缓。  生物基特种化学品的生产相对较多,但也只是集中在小规模高附加值产品上,摆在可再生化学品生产商面前的难题就是特种化学品的大规模生产。随着可再生化学品产业的发展壮大,不可避免地将与传统石化产品争夺市场,由此将引发两大阵营之间的价格战。据了解。目前包括巴斯夫、嘉吉、雪佛龙、陶氏化学、杜邦、杰能科和诺维信等大型跨国公司已经通过融资、兼并和重组参与可再生化学品的生产。未来在某个领域,可再生化学品的规模或将比肩传统石化产品。
  • 国家精细化学品质检中心(筹)泰兴实验室正式启用
    日前,“国家精细化学品质检中心(筹)泰兴实验室”在泰兴市精细化工园区正式启用。首批进驻的检验项目有石油制品、沥青、肥料、涂料、工业气体,首批购入的检验设备包括气相色谱仪、液相色谱仪、微波消解仪、旋光仪等进口仪器。该实验室具备1286种产品、323项参数的检测能力,可按国外先进标准进行21项参数的检测。  作为专业从事精细化学品检验的国家级质检中心,中心的建成启用将为政府对精细化学品质量的监管提供技术保障,为企业产品研发提供技术支撑,并为泰兴市企业参与精细化学品标准的制定、修订提供技术平台,将有力促进泰兴市精细化工产业快速转型升级。
  • 印尼发布新版化学品分类和标签法规
    印度尼西亚工信部于近日发布了化学品分类和标签相关法规87/2009号法令的修订法规——印尼23/2013号法令,以期使法规与第四版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保持一致。  87/2009号法令对化学品分类、标签和SDS进行了规定,而23/2013号法令则将监管范围扩展到了更广的化学品种类,包括工业化学品和生物杀灭剂。此外,修订后的法令也引入了对臭氧层破坏的危害分类和化学不稳定性气体的危害分类,同时将易燃气溶胶归入了气溶胶的分类。其他的更新包括:引入了边界值和浓度限值的概念、对GHS“积木块”方法进行了规定、筛选了联合国紫皮书中的某些元素,以及对商业保密信息和危害信息传递进行了规定等。  根据23/2013号法令,物质和混合物的企业(包括进口企业和生产企业)需要分别从2013年7月12日起和2016年12月31日起符合GHS的要求,即要在相应的截止期前对化学品重新分类并完成SDS和标签的更新。对于化学品再包装的企业,再包装的化学品同样需要提供更新的SDS、标签,以及净含量、商业名和地址等。  详情参见:http://regulasi.kemenperin.go.id/site/baca_peraturan/1483
  • 实验室闲人可进 有毒化学品触手可及
    4月16日,因饮用寝室内饮水机中含有的剧毒化合物水,复旦大学硕士研究生黄洋身亡。黄洋的室友林某,将做实验剩余的剧毒化合物带回寝室,放在饮水机内。此案发生后,大学实验室管理漏洞成为舆论指责的对象。  4月24日中午,一瓶黑色塑料袋包裹的约500毫升的三氯甲烷,静静地放在广东药学院中山校区实验2楼3层的一间实验室里。该实验室前后两扇大门敞开。之前该校一名一年级研究生刚用它做了实验。三氯甲烷(CH Cl3):有毒、具刺激和麻醉作用,有致癌可能性。在电子科大中山学院化学与生物系实验室,一些独自做实验的本科生也可容易地接触到三氯甲烷、乙醚等有毒物质。此外,上述两所大学多间存放有化学物品的实验室内有时空无一人。一些实验室在中午也对大学低年级学生开放,在没有老师指导和监管下,学生们独自做高分子、化工等方面的实验。  个案1  广东药学院中山校区实验1楼  多个实验室敞开门无人  4月24日,南都记者来到广东药学院中山校区,探访实验室及化学物品管理情况。当天10点半左右,实验1楼多间实验室前后两扇门敞开,没有人在。一些实验准备室也同样无人。在实验1楼一间化学实验室,大门敞开,实验台上放着数百个深色瓶瓶罐罐。瓶罐上写着药品名字和学生名字,按照高分子、食品安全等专业分类。上午11时许,液相色谱室内一名老师带着数十名学生在操作实验。其旁,一间实验准备室开着灯,化学药品摆在实验台上,见不到一个人。  低年级学生自己操作实验  中午12点左右,多数学生和老师已离开了实验1楼。这时,两名化工专业二年级学生来到,两人分别进入一间没有人的实验室,开始做实验。一会,靠近研究1室的实验室飘出刺激性气味,这名陈姓学生赶紧打开抽风机。陈姓学生所在的这间实验室,大约130平方米,室内按序放着数百瓶化学药瓶,以及多台操作仪器。陈姓学生说,这间实验室属于老师,&ldquo 他说我们自己安排时间,一有空了就可以来做实验。&rdquo   陈同学介绍,一般实验都不会接触到有剧毒物质,如果要用到的话需要找老师,然后登记用量、遗留、废弃物等情况。他说,在实验课开设前,老师曾对实验安全等做过讲解。  但据广东药学院中山校区化工学院实验室负责人介绍,大学低年级学生做实验,一般都要有指导老师在场,或者由高年级学生带着做,学校不允许低年级学生独自操作。  个案2  广东药学院中山校区实验2楼  三氯甲烷可轻易接触  实验2楼内人员更加稀少。南都记者探访时,实验2楼的物业服务人员不在大楼入口处,实验中心办公室大门紧闭。据该校学生介绍,实验1楼主要供本科学生使用,2楼则是供研究生使用,所以人很少。  当天上午11时,在实验2楼3层,一名女研究生独自在一间实验室操作生物化学方面的实验。她告诉记者:&ldquo 平常比较少接触到的有毒物质,实验室有毒的主要是三氯甲烷、乙醚等物质。&rdquo 她介绍,研究生做实验一般都是独立完成,导师很少参与,需要化学物品向老师申领并登记即可。她说:&ldquo 像我们生化专业的研究生,日常学习或者毕业论文,大都是建立在实验基础上,需要做大量的实验。&rdquo   中午时分,该研究生离开实验室,一处带电的仪器仍在加温,一瓶黑色塑料袋包裹的三氯甲烷放在试验台前。瓶子表面上写着:三氯甲烷警告:有毒、具刺激和麻醉作用。实验室前后两扇门敞开,一般人可以随意进入。  个案3  电子科大中山学院化生实验室  实验室敞开门没有人  昨天下午3点,在电子科大中山学院化学与生物工程系3楼,一名大三何姓学生正在实验室为毕业设计做实验。他说,实验室属于老师,一般化学药品都在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则放在旁边的一个小房间。何姓学生说:&ldquo 如果要使用这些化学品,需要登记。&rdquo 南都记者看到一张试剂库存清单。清单中,详细登记了药品名称、领用人及日期、领用数量等信息。  在该实验室内,摆放着多种化学药品,其中包括乙醚等易燃、低毒物质。据了解,乙醚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受公安部门管制。何姓学生说:&ldquo 这是我们能接触到的比较少的有毒的东西,老师也跟我们讲过使用规范。&rdquo   南都记者走访时还发现,该校化学与生物工程系的一些实验室,也敞开门没有人。昨天下午,南都记者联系到电子科大中山学院,目前尚未收到相关回复。  广东药学院中山校区回应  实验室:三氯甲烷一般不能随便丢弃  广东药学院中山校区化工学院实验室负责人介绍了学校对于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在下一学期还未开始时,实验室制定计划,然后由相关方面进行配送。他说:&ldquo 每个月,实验老师领1次,常用的、毒性小的可放在实验室里,毒性大的放在保险柜里,由两个人持两把锁共同保管。&rdquo   该负责人还介绍说,像三氯甲烷属于易制毒品,要向公安局备案,老师每月领取多少、用掉多少都会严格登记。他同时说:&ldquo 三氯甲烷是反应过程中的一种溶剂,试验完后会回收并统一处理,一般不能随便丢弃。&rdquo   学校:实验室门敞开并不奇怪  昨天下午,广东药学院中山校区党委书记黄思翔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说,学校实验室管理制定有严格的规范,每个实验室设有安全责任人。教师都会跟学生强调实验安全等方面的问题。  对于学校多个实验室大门敞开,黄思翔说,这种情况并不奇怪,在本校区,一些人体解剖实验室长期不关门,也没有人敢去。有时候可能是实验老师刚开了门,然后走开了 有时候一个老师负责几个实验室,个别实验室就没有老师。  昨日,该校化工学院实验室负责人说:&ldquo 有些实验室开着,主要是为了通风,将实验室内的气味散掉。&rdquo   总体情况:  多个实验室没有安全管理规范  据了解,广东药学院中山校区总共有两栋实验大楼,包括38间实验室,17间准备室,开设有17个功能实验室。据该校一名研究生介绍,在本部校区,每间实验室内都贴有实验室安全管理规范、学生实验守则等文件,除此之外还有安全、卫生责任人的名字和电话。  但南都记者走访发现,绝大部分实验室都没有安全管理规范、学生实验守则等宣传文件。在实验1楼5层,南都记者曾看到这类文件,不过这两份文件只能看到少部分内容,其余被两个书柜遮挡住了。  上述研究生说:&ldquo 这边实验室没有看到这类规范,可能是因为新校区刚投入使用,尚未完善。&rdquo   管理条款  广东药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  对易燃、易爆、剧毒、致病微生物、麻醉品和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要按规定设专用库房,做到专室专柜储存,并制定专人、双人双锁妥善保管,要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  电子科大中山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第六条:  危险、易燃易爆、剧毒等物品应由专人负责管理,严格控制适用范围、按规定存放和管理。  三氯甲烷  无色透明液体,有特殊气味,味甜,高折光,不燃,质重,易挥发。纯品对光敏感,遇光照会与空气中的氧作用,逐渐分解而生成剧毒的光气(碳酰氯)和氯化氢。可加入0 .6%~1%的乙醇作稳定剂。能与乙醇、苯、乙醚、石油醚、四氯化碳、二硫化碳和油类等混溶、25℃时1m l溶于200m l水。相对密度1.4840。凝固点-63.5℃。沸点61~62℃。折光率1.4476。低毒,半数致死量(大鼠,经口)1194m g/kg。有麻醉性。有致癌可能性。
  • 09年12月发布的食品、化学品等国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  Announcement of Newly Approved National Standards of P.R.China  2009年第15号(总第155号)序号标准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号发布日期实施日期1GB/T 24828-2009 穿刺根腐线虫检疫鉴定方法 2009-12-15 2010-06-01 2GB/T 24829-2009 毛刺线虫属(传毒种类)检疫鉴定方法 2009-12-15 2010-06-01 3GB/T 24830-2009 拟毛刺线虫属(传毒种类)检疫鉴定方法 2009-12-15 2010-06-01 4GB/T 24831-2009 香蕉穿孔线虫检疫鉴定方法 2009-12-15 2010-06-01 5GB/T 24832-2009 饲料添加剂 半胱胺盐酸盐β环糊精微粒 2009-12-15 2010-03-01 6GB/T 3780.10-2009 炭黑 第10部分:灰分的测定 GB/T 3780.10-2002 2009-12-15 2010-06-01 7GB/T 9858-2009 片基与胶片耐折度的测定方法 GB/T 9858-1988 2009-12-15 2010-06-01 8GB/T 12683-2009 片基与胶片拉伸性能的测定方法 GB/T 12683-1990 2009-12-15 2010-06-01 9GB/T 24762-2009 产品几何技术规范(GPS) 影像测量仪的验收检测和复检检测 2009-12-15 2010-09-01 10GB/T 24768-2009 工业用1,4 -丁二醇 2009-12-15 2010-07-01 11GB/T 24769-2009 工业用丙烯酰胺 2009-12-15 2010-07-01 12GB/T 24770-2009 工业用三甲胺 2009-12-15 2010-07-01 13GB/T 24771-2009 工业用叔丁胺 2009-12-15 2010-07-01 14GB/T 24772-2009 工业用四氢呋喃 2009-12-15 2010-07-01 15GB/T 24773-2009 乌索酸纯度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2009-12-15 2010-07-01 16GB/T 24774-2009 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象形图标识 通则 2009-12-15 2010-07-01 17GB/T 24775-2009 化学品安全评定规程 2009-12-15 2010-07-01 18GB/T 24776-2009 化学物质分组和交叉参照法 2009-12-15 2010-07-01 19GB/T 24777-2009 化学品理化及其危险性检测实验室安全要求 2009-12-15 2010-07-01 20GB/T 24778-2009 化学品鉴别指南 2009-12-15 2010-07-01 21GB/T 24779-2009 化学品性质(Q)SAR模型的验证指南 卫生毒理性质 2009-12-15 2010-07-01 22GB/T 24780-2009 化学品性质(Q)SAR模型的验证指南 理化性质 2009-12-15 2010-07-01 23GB/T 24781-2009 化学品性质(Q)SAR模型的验证指南 生态毒理性质 2009-12-15 2010-07-01 24GB/T 24782-2009 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毒性物质及高持久性和高生物累积性物质的判定方法 2009-12-15 2010-07-01 25GB/Z 24783-2009 氰化钠安全规程 2009-12-15 2010-07-01 26GB/Z 24784-2009 黄磷安全规程 2009-12-15 2010-07-01 27GB/T 24792-2009 摄影 加工废液 氰化物分析 用光谱法测定六氰合亚铁酸盐(Ⅱ)和六氰合铁酸盐(Ⅲ) 2009-12-15 2010-06-01 28GB/T 24793-2009 摄影 加工废液 银含量的测定 2009-12-15 2010-06-01 29GB/T 24794-2009 照相化学品 有机物中微量元素的分析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ICP-AES)法 2009-12-15 2010-06-01
  • EPA发布关于工业及有毒化学品排放最新数据
    华盛顿消息,美国环保署(EPA)发布了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之间美国工业排放和有毒化学品转移的最新数据。EPA也正在通过其网站及常用工具(TRI Explorer 和 Envirofacts)查找有毒化学品排放清单(TRI)的资料。数据库包含了近650种化学品,超过21000工业和其他工厂向EPA报告的了化学品种类的环境排放和转移数据。  EPA主管表示,每个团体都有权利了解影响健康和环境的信息。提供的关于污染和污染源的关键数据,能确保我们更好地保护该区域的环境。  初步的数据集使得各个社区更加了解地方层面的化学品转移和释放。以工业为例,其中包括制造业、金属矿业、电力公用事业、商业有害废物处理厂等都要向TRI进行报告,且必须在每年的7月1号前报告相关资料。  初步的数据集中,2009年的数据信息占80%。EPA将会继续发布纸质及最新的意见,解决电子意见中的数据集。EPA将于8月和9月再次进行更新,使公民能获得完整的信息。EPA在进行自我分析的同时还鼓励公众对资料进行审查和分析,该分析将于今年晚些时候公布。
  • 我国生物基化学品2020年将形成7000亿元规模
    1月初,中国信息中心相关专家透露,我国计划到2015年开发出40种至50种重要的生物基化学品,培育20家大型集团企业 到2020年形成7000亿元的产业规模,替代传统化学品的比重达到25%。   根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生物制造是我国“十二五”期间重点发展的生物产业之一。生物制造通过动物、植物、微生物等生命体生产相关产品,根本任务之一就是实现对化学工业的工艺路线替代和对化工的原料路线替代。生物制造主要包含生物基新材料、生物基化学品等领域。  “生物基材料是传统化学聚合技术和工业生物技术的结合。目前,世界上合成的高分子材料主要是石油化工材料,与之相比,生物基高分子材料具有可再生、可生物降解等特点,应用前景广阔。”中国化工信息中心产业研究院咨询师戎志梅说。  据了解,我国在生物基化学品领域有较好的产业基础。目前,中国味精和柠檬酸产量居世界第一位,还将建成世界级赖氨酸生产基地。
  • 首部《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公开征求意见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10月2日,应急管理部网站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征求意见稿)》,面向公众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1月1日。沙龙君注意到,多项工作涉及市监部门,需要同仁们予以关注。应急管理部关于公开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我部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1月1日。应急管理部2020年10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护环境,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制定本法。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法。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本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实施目录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以及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海关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定、分类标准和国家安全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谁建设谁负责,强化和落实生产、贮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体责任与地方属地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等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以及带贮存设施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国家禁止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因科研需要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禁止和限制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交通运输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禁止和限制生产、贮存、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目录,但不得影响过境运输。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的领导,落实本地区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属地监管责任,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全面提升安全发展水平。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贮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依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建设项目进行安全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安全条件和安全设施设计),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含安全使用和安全经营)许可证或者实施备案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承担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巡查考核其他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的流向监管,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实施外围交通管控;(三)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核发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管理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检验检测和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压力管道和压力容器安装、使用和检验、检测实施监督管理,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贮存、运输和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含危废品中转贮存、危废品处置)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各类市场主体违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承担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环节相关安全监管责任,依法对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监督管理,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或者备案,以及运输工具(包括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清洗等作业)、装卸作业的安全管理,负责港区内危险化学品贮存、装卸和仓储经营的港口企业的安全监管,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督管理,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寄递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六)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其主管的医疗卫生机构贮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实施安全监管,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七)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所在的化工园区、贮存危险化学品的集中区域和周边安全控制距离等有关内容统筹纳入当地国土空间规划,并监督实施;(八)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行业发展规划的制定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国家禁止和限制生产、贮存、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目录,以及化工园区的设立及其建设标准、入园条件和管理办法,并推动落后工艺、产能和高风险危险化学品企业退出;(九)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消防设施设计审查、施工和验收的安全,组织制定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十)海关主管部门负责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口岸管理工作,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十一)其他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危险化学品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七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必要时,可以对危险化学品实施抽样检测;(二)发现危险化学品安全与环境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四)查封违法生产、贮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贮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六)发现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及时移交其他部门处理,并作好书面记录;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信息共享,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依法告知举报人或者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接受,并及时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机制。对举报人特别是内部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并对举报人的信息进行严格保护。第十条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危险化学品信息管理系统,对危险化学品实行电子标识和全生命周期信息化管理。第十一条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使用、经营、运输、废弃处置企业采用有利于提高本质安全和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鼓励对危险化学品实行专门贮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第十二条生产、贮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实时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安全监测预警系统,并将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风险监控预警系统,分级分类定期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行业组织和个人,实施奖励。第二章登记和鉴定第十四条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对符合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的化学品进行登记,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国家对研究开发、试产试销、低量、低释放和低暴露、聚合物等危险化学品免予登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部门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危险化学品登记包括下列内容:(一)分类和标签信息;(二)物理、化学性质;(三)主要用途;(四)危险特性;(五)贮存、使用、运输、废弃处置的安全要求;(六)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对同一企业生产、进口的同一品种的危险化学品,不进行重复登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或者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第十六条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分类鉴别机构对该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环境危害性、毒理特性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需要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依照本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分类鉴别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能力。根据鉴定结果,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登记和管理。危险特性未在危险化学品目录中载明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对其生产、进口的尚未明确危险特性的化学品进行鉴定。海关主管部门发现尚未明确危险特性的化学品,应当拒绝有关单位报关,并及时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企业不得擅自从事生产、经营、贮存、使用、运输等活动。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数据库,纳入危险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向公安、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海关、市场监管等部门开放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数据库查询功能,并向社会公开已经登记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相关信息和应急咨询电话。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中文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或者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第三章规划布局第十九条国家建立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组成的国家化工产业发展规划编制协调沟通机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贮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在编制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的行业规划、产业规划和区域布局时,应当进行安全评估,对产业定位、规划布局、经济规模、企业准入条件等提出措施建议。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贮存,并与周边建筑物、构筑物保持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贮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贮存设施的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第二十条化工园区应当符合国家、区域、省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化工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相关要求。化工园区的设立应当提交安全风险评估报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编制应急预案,并按照管理权限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化工园区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信息管理系统,对园区内企业、重点场所、重大危险源、基础设施实施风险监控预警。化工园区的建设标准、认定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二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绿色发展、安全发展、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坚持科学规划、集中布置、合理布局、产业关联、基础设施和公用工程配套完善的原则,依法规划和建设化工园区。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应当进入化工园区,资源类和为其他行业配套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除外。第二十二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每5年至少对本地区的化工园区开展一次安全风险评估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估,发现不可接受风险时,及时采取措施,削减风险,确保区域安全风险可接受。当化工园区内危险化学品品种、数量、布局等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化工园区风险控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开展化工园区安全风险评估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估,并修订相关应急预案。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分别制定。第二十三条化工园区与城市建成区、人员密集场所、重要设施、敏感目标等应当保持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标准的安全距离。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化工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相关法规标准的要求,划定化工园区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并报送化工园区所在地自然资源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有关内容统筹纳入当地国土空间规划。化工园区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和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化工园区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内的土地开发利用,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范围内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风险控制要求。第二十四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保障,对涉及危险化学品贮存、装卸、运输的物流园区、集中停车区域,以及高速公路服务区的加油(气)站、危险化学品车辆临时停放区域等进行规划。第二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贮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贮存设施,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五)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六)河流、湖泊、水库、自然保护地;(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贮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贮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其所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第四章生产和贮存安全第二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二十七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提出保障安全的措施建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安全标准以及经有关部门审查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实行工程监理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施工安全一并委托监理。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二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应急管理部门进行安全审查。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港口、铁路中的新建、改建、扩建贮存、装卸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分别由港口、铁路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具体办法分别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铁路监管部门制定。第二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确认本单位存在的安全风险,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采取相应的安全管控措施,并向社会公开承诺和公告。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企业的工艺、设施、设备、原料等发生重大变更时应当重新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通过技术改造淘汰落后产能,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技术及其设备设施,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第三十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企业应当建立包括工艺操作、特殊作业、开停车和检维修等全部生产作业环节在内的过程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并组织有效实施,加强过程安全管理。第三十一条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在公共区域埋地、地面和架空、铺设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管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禁止光气、氯气等剧毒危险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严格控制氨、硫化氢等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确需穿(跨)越公共区域的,应当由具备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专项安全评价。第三十二条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巡护。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将施工方案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第三十三条通过管道运输石油天然气的,应当遵守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研制开发单位进行危险化学品新工艺、新技术开发,应当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并加强研制过程的安全管理,确保研制开发过程安全。研制开发单位转让危险化学品新工艺、新技术时,应当提供新工艺、新技术的安全论证报告及相关资料。第三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应当具有化工相关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实践经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化工相关类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化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新招一线岗位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化工职业教育背景或者普通高中及以上学历并接受危险化学品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第三十六条生产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进行正式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危险程度较低、工艺路线简单且不涉及化学反应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实施备案管理,但构成重大危险源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负责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将其颁发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第三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经检验合格;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不得销售。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第三十八条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经国务院市场监管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应当按照国家船舶检验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三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贮存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装备自动控制系统和安全仪表系统,建立安全监测预警系统,实现信息化安全监测、监控和预警,并与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监测预警系统逐步实现互联互通。第四十条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贮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四十一条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第四十二条生产、贮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并提出结论性意见。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贮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四十三条生产、贮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贮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生产、贮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第四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应当贮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贮存室(以下统称专用贮存场所)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应当在专用贮存场所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收发记录应当保存3年。危险化学品罐区的安全管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危险化学品的贮存方式、方法以及贮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第四十五条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对剧毒化学品以及贮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贮存单位应当将其贮存数量、贮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在港区内贮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第四十六条危险化学品专用贮存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贮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贮存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贮存场所的储罐等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第四十七条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整体或部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贮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第五章使用安全第四十八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第四十九条使用规定种类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前款规定的危险化学品种类及其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第五十条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的化工企业,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且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具有中级及以上化工相关类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化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四)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第五十一条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其符合本法第五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第五十二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将其作业场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提供给从业人员,将安全标签贴在危险化学品容器上,并告知从业人员正确使用的方法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措施。第五十三条学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开展危险有害因素辨识,采取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加强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提升安全意识,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危险化学品时,有权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索取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了解其危险特性、防护措施和使用方法。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在销售危险化学品时,应当向购买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第五十五条在使用危险化学品前,使用单位应当进行相应的安全风险评估,确认本单位存在的安全风险,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采取相应的安全管控措施。第五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丢弃危险化学品。个人携带危险化学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应当遵守相关交通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公众发现、捡拾的无主危险化学品,由公安机关接收。公安机关接收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没收的危险化学品,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交由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或者废弃危险化学品集中处置单位进行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国家财政负担。第五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严防危险化学品流失。危险化学品被盗、被抢或者其他方式流失的,案发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同时依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处理。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相关工作。第五十九条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关于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关于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第六章经营安全第六十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第六十一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贮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贮存设施;(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应急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四)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十二条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贮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情况、经营场所、贮存设施、安全管理情况等安全条件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第六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本法第四章关于贮存危险化学品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商店可以在其贮存场所、经营场所内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但总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第六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经依法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不得擅自更改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安全标签。第六十五条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企业凭相应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含有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食品添加剂、药品、兽药、消毒剂等生活用品除外)。第六十六条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二)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三)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第六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查验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对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禁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含有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食品添加剂、药品、兽药、消毒剂等生活用品除外)。第六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10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录入信息系统。第六十九条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得出借、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因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确需转让的,应当向具有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转让,并在转让后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第七十条禁止通过互联网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通过互联网销售其他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有关包装、贮存、运输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发布相关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七章运输安全第七十一条通过道路、水路、铁路和民用航空运输属于危险货物的危险化学品,应当遵守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储存、装卸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不属于危险货物的危险化学品,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交通运输规则制定豁免量及豁免条件进行运输。第七十二条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或者备案、铁路运输许可、航空运输许可,并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铁路运输、航空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第七十三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集装箱装箱作业应当在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并符合积载、隔离的规范和要求;装箱作业完毕后,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签署装箱证明书。第七十四条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罐式集装箱以及其他容器应当封口严密,能够防止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发生渗漏、洒(撒)漏;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压装置应当设置准确、起闭灵活。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了解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掌握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措施。第七十五条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承运人应当在车辆运行期间通过定位系统对车辆和驾驶人进行监控管理,实现安全监测、监控和预警。第七十六条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充装单位应当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不得超载;承运人和充装单位应当对运输车辆、罐体是否在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是否安装、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进行查核。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及其罐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清洗和安全技术检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及其罐体应当安装、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第七十七条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应当配备押运人员,并保证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控之下。押运人员应当随车携带所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的材质、型式、强度以及包装方法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包装规范的要求。运输企业应当针对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制定相应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为运输车辆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日间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夜间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第七十八条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根据危险化学品风险分类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公安机关应当严格特大型公路桥梁、特长公路隧道、饮用水源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管控。第七十九条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拟运输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二)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运输时间和运输路线的说明;(三)承运人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运输车辆取得营运证以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取得上岗资格的证明文件;(四)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购买剧毒化学品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证明文件。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第八十条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立即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通报。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第八十一条通过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安全的规定。第八十二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确定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运输条件。拟交付船舶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运输条件不明确的,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委托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相关技术机构进行评估,明确相关安全运输条件并经海事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交付船舶运输。第八十三条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前款规定以外的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范围,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危险化学品对人体和水环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规定并公布。第八十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对通过内河运输本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实行分类管理,对各类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方式、包装规范和安全防护措施等分别作出规定并监督实施。第八十五条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由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承运。第八十六条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使用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运输船舶。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针对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制定运输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为运输船舶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副本应当随船携带。第八十七条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的材质、型式、强度以及包装方法应当符合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包装规范的要求。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有限制性规定的,承运人应当按照规定安排运输数量。第八十八条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距离。有关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八十九条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同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在内河港口内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同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通过过船建筑物的,应当提前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报,并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管理。第九十条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航行、装卸或者停泊,应当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按照规定显示专用信号。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引航的,应当申请引航。第九十一条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饮用水水源和自然保护地保护的规定。内河航道发展规划应当与依法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和自然保护地总体规划相协调。第九十二条托运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添加,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第九十三条托运人和承运人不得在托运或者承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或者承运。交寄、收寄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对涉嫌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邮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开拆查验。第九十四条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包括运输过程中临时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依照有关铁路、航空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第八章废弃处置安全第九十五条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废弃危险化学品管理计划,建立废弃危险化学品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废弃危险化学品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有关信息系统将企业备案信息推送给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废弃危险化学品贮存、处置前,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稳定化预处理。第九十六条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贮存设施,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产生环节、种类、数量、性质等进行分析,采取风险防控措施,制定安全处置方案。第九十七条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按照本法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三同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第九十八条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相关许可。第九十九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利用废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的监督管理。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物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责任险。第一百条废弃危险化学品运输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采取有效风险防控措施,确保废弃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第九章事故应急救援第一百零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向社会公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制定本部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第一百零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健全应急管理制度,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依法建立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专门的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或者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第一百零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加强在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可以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训练。化工园区内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第一百零四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及时通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驾驶人员、船员或者押运人员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第一百零五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或者遇到险情时,作业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有权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指挥有关遇险人员撤离。第一百零六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停产撤人等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一)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受到威胁的其他人员;(二)迅速控制危害源,测定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事故的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三)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大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四)对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进行监测、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措施。第一百零七条有关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第一百零八条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发布有关信息。第十章法律责任第一百零九条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国家禁止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职责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运输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同时对于违法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的危险化学品货值不足10万元的,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有关许可证,并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职责移送公安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规定行为的,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贮存、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与违法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者承担连带责任。第一百一十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设计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进行设计,或者在设计中未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以及措施建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二)施工单位未按照工程设计要求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安全标准施工的;(三)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未将施工安全一并委托监理的。第一百一十一条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贮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依照职责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建设单位拆除已经建成的全部或者部分建设项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安全审查,新建、改建、扩建贮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铁路建设项目的,分别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铁路监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第一百一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职责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货值不足10万元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移送公安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二)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对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使用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与违法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职责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单位未建立生产作业环节过程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的;(二)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使用、经营企业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有关从业人员不具备本法规定的任职条件或者资格的;(三)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四)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六)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八)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或者擅自更改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安全标签,或者安全技术说明和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九)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十)生产、贮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十一)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使用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或者未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十二)研制开发单位进行危险化学品新工艺开发,未开展安全风险评估,或者未向受让人提供安全论证报告及相关资料的;(十三)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作业场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提供给从业人员,未告知从业人员正确使用或者紧急情况应当采取的措施的;(十四)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贮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贮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十五)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十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十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或者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经营带贮存、使用取证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十八)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对其生产、进口的尚未明确危险特性的化学品不进行鉴定,或者经鉴定属于危险化学品,不依照本法进行管理,或者不及时书面报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的;(十九)生产、贮存、使用危险化学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未将本单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影响范围和应急措施告知周边可能受到影响的单位(居民)的。(二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贮存、使用企业未根据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装备自动控制系统和安全仪表系统,建立安全生产信息监控系统并实行网上安全监测、监控和预警的。(二十一)实施备案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贮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在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过程中,发现本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违法行为的,由海关主管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生产、贮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第一百一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使用的包装物、容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将未经检验合格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投入使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在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过程中,发现本条第一款违法行为的,由海关主管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第一百一十五条生产、贮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依照职责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二)未根据其生产、贮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三)未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四)未将危险化学品贮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贮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五)危险化学品的贮存方式、方法或者贮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八)未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检测、评估,或者未登记建档,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建立监控与事故预警系统的;(九)未将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的。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第一百一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生产、贮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贮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二)生产、贮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三)贮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贮存数量、贮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3年的;(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六)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法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规定种类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未按照本法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应急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贮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贮存数量、贮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应急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应急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贮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贮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职责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贮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法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贮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一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或者备案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第一百一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由应急管理部门移送公安机关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一)向不具有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不具有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应急管理部门移送公安机关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由应急管理部门移送公安机关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第一百二十条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废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照本法规定制定安全处置方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利用、运输废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单位不具备本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下的罚款;未停产停业整顿或者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权力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第一百二十一条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水路、铁路、航空运输许可或者备案,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的,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第一百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三)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四)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违反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的限制性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五)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或者未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或者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七)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八)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充装单位未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九)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承运人未通过定位系统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实现监测、监控或者预警的;(十)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不符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或者未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的;(十一)承运人和充装单位未对运输车辆、罐体是否在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或者是否安装、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进行查核的;(十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及其罐体应当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清洗和安全技术检验的。第一百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二)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三)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四)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铁路、航空运输许可或者备案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分别由铁路监管部门、民航部门依照本条规定实施处罚。个人携带危险化学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二)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三)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四)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法收寄危险化学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处罚。第一百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或其罐体未安装、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二)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三)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四)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第一百二十六条对发生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由属地县级公安机关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上道路行驶;擅自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第一百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二)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的管理单位未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第一百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一)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水路运输企业未制定运输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为运输船舶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二)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三)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未将有关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并经其同意的;(四)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装卸或者停泊,未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规定显示专用信号,或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未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驳作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处罚。第一百二十九条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法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法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分别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其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救援或者不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三十一条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对其实施加大执法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示。第一百三十二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或者遇到险情时,危险化学品单位作业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不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指挥有关遇险人员撤离或者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对相关人员从重追究法律责任。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立即组织实施救援,或者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三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百三十四条易制毒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监控化学品、药品和农药、兽药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法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城镇燃气、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军工火炸药,以及属于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法。法律、行政法规对城镇燃气、管道运输石油、天然气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危险化学品容器和管道属于特种设备的,其安全管理依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一百三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有关对外贸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的贮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法的规定执行。新化学品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危险化学品鉴定、分类、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第一百三十六条本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贮存、使用和经营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第一百三十七条本法自20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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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理化学品后一定要清洗双手方可进食不要在存放化学品的地方进食尽量使用恰当工具以防止倾斜外泄不要在存储化学品的地方吸烟保持地面清洁以避免搬运危险品时摔倒要注意不同的危险品是否可以混放不要超额存放,避免阳光暴晒不要大力摇动危险品,剧烈震动可能导致容器内压力过量而发生泄漏搬运时不要跑步,以免碰撞导致颠倒危化品进入身体的途径使用恰当的个人防护,可避免危险品危害发生意外时的应变行动天津阿尔塔科技有限公司天津阿尔塔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质量稳定的高纯度分析检测用有机化学标准参照物纯品,纯品溶液,和各种混标溶液,涵盖食品检测、环境监测、医药研发标准品参照物,兽残、农残标准品参照物等。所有产品都可提供完整的质量检测报告(CoA)、MSDS、储存记录,可溯源。我们致力于以优质的产品、可靠的质量、合理的价格、负责的态度、互相尊敬的关系与广大客户合作共赢。
  • 巴西化学品标签新法规7月生效
    6月14日,巴西发布化学品标签标准修订案ABNT NBR 14725-3:2012。该标准最初于2009年发布,以联合国第4版GHS为基础进行修订。  ABNT NBR 14725-3:2012(即化学品:安全、健康和环境信息下第三部分:标签法规)要求有害化学品标签须含有以下内容:产品鉴定、成分、毒性象形图、符号、警示说明、风险和预警标志。其他修订的地方包括新增了附录G,附录提供欧盟声明和象形图补充信息模块。  ABNT NBR 14725-3:2012已经于2012年7月14日生效,法规适用于物质和混合物,对物质相关要求始于2012年12月10日,混合物则从2015年6月1日强制施行。
  • LGC收购加拿大化学品公司TRC
    p  8月13日,LGC宣布已完成对多伦多研究化学品公司(TRC)的收购,这是一家合成有机生物化学品制造商。该公司的研究化学品、研究工具和构建模块在全球范围内广泛应用于制药、生物技术和应用检测领域。/pp  TRC拥有悠久的发展历史,由David和Charles Dime于1982年创建。目前,TRC在多伦多拥有超过375名员工,其中约200名是博士和硕士,在12万平方英尺的厂房内运营,其中包括加拿大多伦多的15个生产实验室。/pp  TRC目前提供超过25万种产品,拥有超过46,000种化合物的库存和广泛的合成和分析化学能力。其产品对药物发现过程和质量保证做出了至关重要的贡献。/pp  LGC与TRC有着长期的合作关系,此次交易加强了LGC品牌在标准物质市场的地位,特别是在美国和亚太地区。/pp  收购TRC是对LGC现有标准物质业务的补充,为LGC开发面向全球客户的综合产品和服务提供了商业和运营机会。/pp  TRC品牌的加入,将丰富LGC标准物质产品线,在医药卫生,食品环境,生物制品,临床法医等领域为客户提供更多的选择。/ppspan style="color: rgb(31, 73, 125) "strong关于LGCspan style="color: rgb(79, 129, 189) "/span/strong/spanbr//pp  英国LGC有限公司成立于1842年,是一家国际性的生命科学、计量分析和检测服务公司,在持续成长的市场中占据领导地位。一百多年来,LGC作为政府化学家实验室在法规监管、资质评审、标准制定方面积淀的专业精神和丰富经验,为全球客户提供了值得信赖的产品和服务。/pp  LGC在英国同时承担着多项政府职能,包括:国家计量研究院(化学与生物分析领域)政府化学家实验室(英国国内食品和农业等实验室数据纠纷的最高仲裁机构),为政府提供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和监管法规方面的建议,管理政府部门相关领域科研经费的评估和审批,为英国药品和健康产品管理局(MHRA)及英国药典(BP)委员会运营实验室。/p
  • 依赖微生物的负碳化学品生产能否助力碳中和?
    首先请大家回答个问题:石油、煤、天然气… … 除了做燃料,还有什么用?答案:从石油和天然气中提取的数千种化学物质,影响着你的生活。它们组成了柏油马路、汽车的轮胎、塑料制品、衣物纤维、甚至是你使用的牙膏和护肤品… … 可以说,这些来自化石能源的化学品给人类生活带来了巨大的便利,但传统石油化工行业也一直戴着“高耗能、高排放”的帽子,在各国纷纷提出碳中和路线图的今天,这个行业需要更多新的技术探索。在2月21日Nature Biotechnology发表的一项工作中,来自美国西北大学和朗泽公司的生物工程师们开发了一个新的依赖微生物的负碳化学品生产过程:他们以工业废气CO2、CO和H2为原料,一种细菌为“工人”来生产重要化学品,甚至能实现负碳生产(生产过程反而会吸收碳,而不是排放碳)。(论文题为:Carbon-negative production of acetone and isopropanol by gas fermentation at industrial pilot scale )微生物如何生产石油化工产品?也许你很难想像,石油化工产品,怎么能让微生物去生产呢?发酵出来一堆粘乎乎的大肠杆菌?但其实有一个非常常见的例子,那就是乙醇(也就是俗称的酒精)。用石油化工生产的乙醇也叫工业酒精,乙醇含量一般为95%和99%。工业乙醇的生产常见原料是乙烯(来源于石油裂解后的产品),成本低,产量大,但是不能饮用。其中乙烯直接水化法过程,就是在加热、加压和有催化剂存在的条件下,是乙烯与水直接反应,生产乙醇。而我们的老祖宗几千年前就学会了酿酒,粮食放一段时间后,就会发酵产生酒精。本质上,这是微生物代谢活动的产物。在微生物作用下,淀粉降解为小分子的糖类,然后在酵母体内经过一步步的反应(每一步的反应是经过特定酶的催化),最终生产出乙醇。目前,全世界每年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大概是400亿吨,其中包含石油、煤碳及天然气在内的化石资源的利用贡献了排放量的86%,而化石资源的利用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作为燃料,一类是作为化工原料。化石燃料使用和化工行业共同的特点是过程都会释放大量二氧化碳,而短期之内还没办法将它们固定,为了从源头解决这样的问题,生物燃料和生物化工的研究领域应运而生:通过构建一些能够糖原料转化成能源和化工产品的微生物细胞工厂,之后将再将这些细胞工厂的培养放大到工业规模,也就是一个个巨大的发酵罐组成的“钢铁森林”里,让它们持续稳定的运行。目前商业化运行的微生物细胞工厂大部分是依赖于糖原料,由于原料是可再生的,所以整个过程是一种近乎碳中性的生产过程。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对于大气中已经过多的温室气体,这些过程是无能为力的。给微生物换口粮:用废气替代玉米当前生物化工行业糖原料主要来源于一些粮食作物,比如玉米。让微生物吃这个类型的原料会存在一些潜在的问题,比如可能会遭遇到与人争粮的隐忧;另外从过程经济的角度看,如果糖原料在原料成本中占主导地位,也会拉高过程的成本,从而阻碍生产方式的推广。C1废气是指包含CO2和CO的工业废气,这些废气中往往也包含H2。C1废气对细胞工厂的一个优点是便宜,甚至使用这些原料的过程就是降低生产成本和减排的过程。更便宜、更“低碳”的原料有了,那怎么用它们呢?一种是像利用CO2合成淀粉那样,人工从头设计出一条从CO2到终端产品淀粉的合成线路。另一种是寻找能“吃”它们的微生物,然后以这些微生物为出发点进行再创造,赋予这些微生物新的能力,确保它们能“吐”出来好东西。上面提到的美国工程师选的是后一种。比较幸运的是,一些自养的梭菌可以利用C1废气,废气中的CO和H2可以作为能源物质,CO和CO2也可以作为这些梭菌的碳源物质。之前生物工程师们已经赋予了这些微生物生产能力了,能够生产超过50多种人类所需的化学品、但是大部分都因为生产性能不好,难堪重用,只有一个产乙醇的梭菌细胞工厂能在工业化规模运行,每年能够利用废气产生超过90000吨的乙醇,可谓是微生物界的“劳模”了。这次,工程师们想让“劳模”更进一步。“劳模”的再就业之路一种技术或过程要想实质性的助力碳中和,必须要能大规模部署和发光发热。尽管产乙醇梭菌细胞工厂现在每年已经能将数万吨废气的C1气体再利用了,但考虑到社会对特定化学品的需求是一定的,如果想让产乙醇梭菌发挥更大的能量,就必须再给它开拓一些新的天地。丙酮(acetone)和异丙醇(IPA)是两种非常重要的化工产品,前者是工业溶剂和丙烯酸玻璃和双酚A的前体。后者广泛用于制药、化妆品和个人护理产品,并可以作为溶剂和清洁剂。目前都只能由高耗能和排放的石油化工过程所产生,两者每年的全球市场超过600亿人民币。能不能用之前的梭菌“劳模”来生产的呢?产乙醇梭菌这个“劳模”并不是一个很好改造的微生物,但是生物工程师通过一系列高级的合成生物学技术和工具大大的缩减了要进行改造的次数,整个过程经历了三个阶段。从0到1:为了建立从C1气体到丙酮和异丙醇的生产线,他们首先在“明星菌株”大肠杆菌中测试了超过250种设计方案,最终经过筛选把最优的改造方案在产乙醇梭菌“劳模”身上进行了实施,成功赋予它们产丙酮和异丙醇的能力,与之前基于其它梭菌构建的最好的菌株相比产率提高了20多倍。从1到10:一些组学手段和动力学模型的运用使得生物工程师们能对产乙醇梭菌“吃”进去的碳的去向有相对较为直观的了解,从而找到了一些可能会进一步提高生产丙酮和异丙醇能力的潜在改造靶点。而基于无细胞体系的“巨星修炼场”可以快速对这些潜在改造靶点进行初步的评估。最终根据这些认知进行的改造,又将“劳模”产丙酮和异丙醇的产率提高了大约27倍,同时还大幅提高了生产不同产物的选择性。从10到… … :将之前的改造在基因组层面稳定下来,工程师们又进一步提高了两个产物的产率和生产的选择性。最终在中试规模,120L的反应器中对最终版“劳模:的测试结果显示:产乙醇梭菌产丙酮和异丙醇的产率能达到大概3g/L/h,产不同产品的选择性达到90%。而整个生产过程稳定运行的时间也能达到三周,整个过程估算的产能达到每年4万多吨。 作者也对传统生产过程和这项工作所创造的新生产过程的碳足迹进行了估算。估算结果显示,传统的生产方式产丙酮和异丙醇的碳足迹分别为2.55和1.85 kgCO2e/kg(CO2-equivalent in 100-year global warming potential per kilogram of product),而新创造的生产过程的两个数字分别为-1.78kgCO2e/kg acetone和-1.17kgCO2e/kg IPA。根据估算的结果,这个利用梭菌生产丙酮和异丙醇的新过程确实是一个实至名归的负碳生产过程,最终生成的化学品和菌体生物质则是负碳的体现形式。梭菌的负碳生产潜力有多大?面对新技术,所有人都会提出这样的问题:这种负碳生产过程能为碳中和贡献多大的力量?这些工程师将产一种化学品的细胞工厂重构成产其它化工产品的细胞工厂,仅从这种改造过程来看,这项工作是可以被视作一个典范的。但是这项工作最后的落脚点只是在中试规模进行了测试,只能说是为了负碳生产化学品开了个好头,最终能不能真正被大规模应用、能在多大规模被应用,其实还要经历很多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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