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氟噻草胺(flufenacet)是由拜耳于1998年首次推出的,氟噻草胺与苯噻酰草胺一样同属芳氧乙酰胺类化合物,与氯代乙酰胺类除草剂具有类似的杂草防除谱,可用于玉米、大豆、番茄、马铃薯、水稻等作物,防除一年生禾本科杂草、莎草和一些小粒阔叶杂草。目前,氟噻草胺主要用作土壤处理剂,芽前、芽后皆可使用。1998年氟噻草胺在美国取得全球首次登记,近年来拜耳作物科学将氟噻草胺与防治阔叶杂草的除草剂,如嗪草酮、吡氟酰草胺、异恶唑草酮、磺草唑胺及二甲戊灵等进行复配,并上市了众多产品。近几年的销售额呈逐年下降趋势,2012年的全球销售额为1.79亿美元,2013年为1.55亿美元,到2014年销售额为1.50亿美元。目前,氟噻草胺的全球原药产量在1000吨左右,全球市值超过1亿美元。美国Albaugh公司在2015年取得欧洲的登记。由于该产品被列入欧盟ANNEX I,数据保护要到2018年才到期,这也意味着在2019年之前,在欧洲市场只有拜耳和Albaugh两家公司有权销售氟噻草胺,其他公司要等数据保护结束后重新登记才可以。2015年,拜耳取得了几个临时登记,氟噻草胺在中国首次正式亮相,国内暂无氟噻草胺的正式登记。虽然氟噻草胺的化合物专利已于2009年到期,但其工艺专利仍处于有效期内。此外,氟噻草胺的生产工艺中包含多个独立步骤,其中一些工艺需要特殊的操作,涉及到技术、安全、环保等问题,这也是国内企业在实现大规模生产之前必须解决的问题。
五氟磺草胺是美国陶氏益农公司(“陶氏益农”)开发的一种应用广泛的除草剂。陶氏益农就五氟磺草胺在中国获得了专利权(ZL 97191491.5),同时也获得了五氟磺草胺的生产工艺相关专利授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相关规定,在五氟磺草胺化合物专利到期日2017年9月22日之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陶氏益农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任何含有五氟磺草胺成分的产品。即使在2017年9月22日五氟磺草胺化合物专利到期之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相关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陶氏益农许可,利用陶氏益农的受专利保护的相关生产工艺来制造五氟磺草胺或者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依照该专利工艺直接获得的五氟磺草胺也是违法的。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于未取得农药登记证而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农药生产企业的,或者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擅自生产农药的,由相关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陶氏益农特此声明如下:• 任何没有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销售五氟磺草胺产品的行为都是非法的;• 对于发现的非法生产、销售五氟磺草胺产品的行为,陶氏益农将不遗余力地采取措施进行严厉打击,敦促并协助有关部门追究违法者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陶氏益农保留追究专利侵权者的责任的权利。
2010年11月10日,日本厚生劳动省发布食安发1110第1号通知,设定部分农药和添加剂的标准:(1)根据食品卫生法第11条第1项的规定设定农药亚胺唑、氟哇唑以及异丙甲草胺在食品中的残留标准。(2)根据食品卫生法第11条第1项的规定设定苯乙胺、丁胺的使用标准以及成分规格。详细内容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