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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喀麦隆不法分子的商业欺诈 在日常工作中,我室经常收到国内企业的商务咨询函件,其中不少反映了喀麦隆不法分子的商业欺诈行为。尽管我室发布过警示,但仍然有些企业未引起警觉,现对几起典型案例重新整理发布,并对喀麦隆商业欺诈行为作进一步的剖析,希望能有助于我国内出口企业加强防范和辨别工作。 一、喀麦隆典型商业欺诈案例 案例一:客户访华费用欺诈案 喀麦隆一中介公司与我国某粮食机械厂联系,表示喀麦隆的一个粮食加工企业欲进口我粮食加工机械。在中介的周旋下,进出口双方初步达成成交意向。2001年11月,中介向中方表示,喀进口商已向当地银行申请贷款用于支付上述粮机进口货款,但银行在批准贷款之前要派员赴中国出口厂家实地考察设备和签订合同。经中方邀请,2002年1月,一位自称是某银行职员的喀麦隆人飞抵上海,我粮机厂前往上海将其接回。此人在我国内停留了近一个月,我粮机厂负责接待并承担了其在中国逗留期间的全部食宿、交通、零杂费用,还为其购买了手机并提供零用钱,接待费用合计人民币25000元。此人回国后不久即以喀麦隆进口商要去中国为借口要求中方为其本人购买一张杜阿拉至中国的机票。2002年3月15日,我粮机厂花14000元买了一张东方航空公司的机票给他寄了过去,但他收到机票后声称东航的机票无法登机,要求中方再购买一张法国航空公司的机票。4月,我粮机厂根据其要求将14360元人民币汇到法航北京办事处为他订购了一张杜阿拉至北京的机票。但此人在法航杜阿拉办事处取票时擅自将行程目的地改为上海并于5月8日飞抵上海。由于他故意变更入境地点而未通知中方,结果我粮机厂未能接到此人。5月21日,此人从北京离境返回杜阿拉。此后,此人开始对中方采取躲避策略,所持的东方航空公司机票(未使用)也未退还,最终杳无音信。至此,中方损失达人民币5万多元。 案例点评:1、即使中方同意承担客户访华费用,也应坚持先由客户垫付所有费用,如果最终成交,则从客户支付的货款中将其旅费抵扣;如果生意未成,中方也不会有损失。2、中方即使同意购买机票也应该是为进口商购票,而不应该为上述银行职员买票。3、中方即使同意重新购买法航的机票,也应该要求对方先将东航的机票退还。 案例二:利用银行汇款单行骗案 2002年11月底,喀麦隆一公司主动与我国某生产爱兹病体外诊断试剂的企业联系,声称12月初将在喀麦隆召开“第六届非洲爱兹病、血液传染病论坛”,希望借此机会宣传我企业相关产品,并计划在中部非洲地区经销这些产品,同时要求我企业寄一些样品、小礼品和产品注册资料,并下了一个8000多美元的样品订单,后来又要求我企业帮其购买两部NOKIA7650手机(价值1400美元),总货款约1万美元。喀方同意预付全部货款,并向我企业传来了银行汇款底单,同时以急需参加上述论坛为由催促中方赶紧发货(注:虽然我企业没有说明,但估计是采取空运方式发货)。我企业考虑到这是一个很好的宣传机会,而且对方已经传过来了银行汇款底单,所以就发了货,但货款却始终未见踪影,结果是钱财两空。 我室在获悉此事后进行了调查,发现喀方提供的固定电话已经取消服务,打通移动电话后机主对其身份予以否认且态度十分恶劣。至此,我企业应得的上万美元的货款犹如石沉大海。 案例点评:在未确认收到客户定金或货款之前,千万别“轻举妄动”。 案例三:假冒“政府采购”名义行骗案 2002年8月,喀麦隆一中间商向我国某进出口公司在美国的子公司透露,“喀麦隆联邦合同委员会”将代表几内亚、乍得、喀麦隆和刚果四国政府采购2万台便携电脑和1万台扫描仪,采购合同额高达3,200万美元。我公司在获得此消息后通过上述中间商经理联系到了该“委员会”主席,这两人均与我公司直接通了电话。然后,“委员会”的一名秘书向我美国子公司发送了合同表,表内盖有“委员会”印章、签名和中间商签名,并承诺立即将正式合同供中方签署。考虑到这是一个巨大的商机,我企业做了大量准备工作,并向对方寄发了样机。在此过程中,喀方称花了6000美元用于样机检验以使我产品被四国用户所接受。10月,喀中间商不断向中方发函透露需要1万美元现金用于打通关节才能拿到合同,从而引起中方警觉并向我驻喀经商机构咨询。后经我室调查,喀麦隆并无上述“委员会”,其地址系虚构,更不存在上述巨额政府采购事项。 案例点评:1、我企业对非洲太缺乏了解,居然相信非洲存在金额高达数千万美元的单笔采购合同。2、所谓“政府采购”都是各国政府自身的权利,不可能交由他国代办。3、任何图章和签名对于犯罪分子而言都易如反掌,千万别当真。4、高货值样品不可轻易提供,除非对方已经预付样品费。 案例四:出口彩电讹诈案 2003年,一位参加过第92届广交会、在杜阿拉经商的尼日利亚籍商人(姓名:Nicolas EGBULEM,护照号:CP.3939/A491940/NEY/98/940)以ASICAM公司(该公司地址:20 Rue Joffery Akwa, Douala,邮政信箱:BP18772 ,DOUALA,电话/传真:3431711)的名义向我某进出口公司订购430台14?彩电,合同金额2.7万美元,支付条件为买方预付部分货款后发货,付清余款后交单。中方在收到5600美元的预付款后发货。货柜运抵杜阿拉港后,此人以SGS估价过高为由拒绝支付剩余货款、拒不赎单、要求中方大幅降价。中方考虑到如果将货柜运回国内将损失往返运费,所以向我驻喀大使馆求助。我室获悉此事后立即指示我投资贸易中心出面处理。然而,当我们正在处理此事时,我进出口公司却答应了喀方降价7000美元的要求,使得我方的努力落空。 据我室了解,上述尼日利亚商人在杜阿拉另外还注册了一个名为Sté CAFRIC Industrie SARL的公司,该公司邮政信箱为BP4541,DOUALA,公司地址和联系电话与前一个公司相同。由于我室掌握了这个案件当事人的准确信息,其公司确实存在,而且据了解其主要客户为中国公司,所以特将其详细信息公布出来,希望引起我国内出口企业的警惕。 案例点评:不可轻信客户的信用,一般来说,收到30%的预付货款之后才能开始安排生产、组货,收到70%预付货款后才能装船发运,收到100%货款后才能交单。
5月16-17日,伊斯兰国家标准化与度量衡学院(Inmpi)技术委员会在雅温得举行会议,审议喀麦隆清真产品三项标准等事项。会上,喀麦隆工业、矿产与技术开发部秘书长于尔班·诺埃尔·埃邦·姆乌(UrbainNo·lEbangMve)表示,出台清真产品标准有利于促进对外贸易与交流,同时将进一步促进标准化能力建设。他还说,西欧食品加工行业中的清真产品约占其全部加工食品的10%-15%,其中法国每年向北非出口清真肉类达20万吨,清真鸡肉高达25万吨。据悉,大会结束后将向欧盟递交相关参考资料。目前,欧盟正在商讨出台一项清真产品标准化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