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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具采样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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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具采样箱相关的资讯

  • 餐饮服务食品抽检将实行抽、检分离制度
    食品检验机构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转包抽检任务  中新网8月26日电 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消息,近日,该局印发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于发布之日起施行。《规范》指出,食品检验机构未经委托检验部门同意,不得分包、转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  《规范》规定,承检机构应当具备食品检验机构资质,食品检验机构接收样品时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采样记录是否相符,对检验样品和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检验方法应当采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方法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检验方法。  《规范》指出,承检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相应标准建立本实验室的标准操作程序,并经食品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审核发布。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初步筛查。对初步筛查结果表明不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可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检验。  《规范》明确指出,食品检验机构未经委托检验部门同意,不得分包、转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情况时,必须如实记录,经食品检验机构的质量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具有相应的证明材料。  《规范》进一步明确,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结果及时报送委托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检验结果不合格的,还应当附具检验报告。附: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0]3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福建省卫生厅(局):  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规范监督抽检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是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所使用的食品(含原料、半成品和成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餐饮服务场所和环境等依法进行抽样和检验的活动。  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应当坚持依法、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本规范。  第四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应当按成本价购买所抽取的样品,不得收取被抽检单位的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第二章 计划和方案  第五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重点是:  (一)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的主要食品原、辅料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三)餐饮服务食品加工经营的重点环节   (四)食物中毒事件报告较多的业态和场所   (五)对人体有潜在危害、对其安全性必须严格控制的物质。  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品安全风险通报、食品安全调查与评价结果以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制定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计划。  第七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计划和本区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本区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方案,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本区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方案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八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方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承担抽样任务的监管机构、负责人及其负责的抽样区域等   (二)承担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负责人及其负责的检验任务等   (三)抽检样品的种类、来源、批次、频次和检验项目等   (四)采样方法、抽样量、样品封装、传递和储运条件等   (五)检验方法标准和检验依据或其他判定标准等   (六)结果汇总和报送机构   (七)完成时间和结果报送日期。  第九条 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调查评价与监督抽检联动机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时将食品安全调查与评价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隐患通报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通报,确定重点地区、重点环节、重点产品和重点危害因素,及时开展监督抽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结合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可适时调整食品安全调查与评价的区域、环节、品种、项目和频率等。  第十条 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与执法联动机制。对经确认不合格的样品或按程序进行复检后仍不合格的样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第三章 抽 样  第十一条 监督抽检实行抽、检分离制度。抽样任务主要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其执法机构负责。检验任务主要由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负责。根据需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要求检验机构协助进行抽样和样品预处理等工作。  第十二条 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检单位出示证件和监督抽检通知书,并告知监督抽检的性质和抽样内容等。  抽样人员应当准确、客观、完整填写《产品样品采样记录》或《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并分别加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被抽检单位公章,且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检单位在场人员签字。被抽检单位无公章或无法现场盖章的,由被抽检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签字确认。  现场无法抽取到样品的,应当由被抽检单位出具抽样未果证明。  第十三条 抽取样品时,抽样量应当不少于检验需要量的3倍。对于均匀性较好的样品,应当现场分为三份,一份检验,两份留样 对于均匀性不好的样品,抽样量应当满足实验室处理分样的需要,检验前将抽取的样本分为三份,一份检验,两份留样,并做好分样操作记录。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抽样量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四条 被抽检单位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拒绝接受抽样:  (一)抽样人员少于2人   (二)抽样人员应当携带的监督抽检通知书和证件等材料不齐全   (三)被抽检单位或抽检品种等与监督抽检通知书不一致   (四)抽样日期超过监督抽检通知书有效期限。  第十五条 被抽检单位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抽样,抽样人员应当向被抽检单位告知拒绝抽样的后果和处理措施。如果被抽检单位仍拒绝抽样,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填写拒绝抽样说明书并签字,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抽检不合格处理。  第十六条 抽取的样品应当严格按照样品的物理、化学和生物学等特性,或其标签标识上注明的储运条件储藏运输,以确保样品在检测前的完整性和原始性。在样品储运过程中,应当配备温、湿度测量仪表,建立温、湿度测量记录。  第四章 检 验  第十七条 承检机构应当具备食品检验机构资质,并由制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方案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遴选和公告。  第十八条 食品检验机构接收样品时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采样记录是否相符,对检验样品和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必要时,在不影响样品检验结果的情况下,可以将样品进行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  第十九条 样品的前处理应当严格按照检验方法标准的要求进行,样品处理量应当能满足方法检测限的要求。  第二十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遵循检验规程,按照监督抽检方案中规定的方法和依据进行检验和判定。检验方法应当采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方法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检验方法。  第二十一条 承检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对检测方法进行方法学验证,按照相应标准建立本实验室的标准操作程序,并经食品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审核发布。  第二十二条 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初步筛查。  对初步筛查结果表明不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可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检验。  快速检测方法的认定办法另行规定。经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  第二十三条 食品检验机构未经委托检验部门同意,不得分包、转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  第二十四条 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情况时,必须如实记录,经食品检验机构的质量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具有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检验数据处理应当遵循测量误差与数据处理技术规程。  第二十六条 检验结果接近限量标准的临界值时,承检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重新选择实验室备份样品安排复检,复检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二十七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结果及时报送委托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检验结果不合格的,还应当附具检验报告。  第二十八条 被抽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告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委托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则视为认同结果。  复检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达的监督抽检任务,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样品登记汇总表、抽检结果汇总表、不合格样品汇总表和不合格被抽检单位名录等材料,并编制监督抽检年度总结报告。  第三十条 监督抽检的结果公开应当严格遵循《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关于食品安全信息管理的规定,并按照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对不合格样品进行确认后方可发布。  抽检不合格产品涉及其他监管环节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将抽检结果通报有关监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相关要求,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自评,并在项目总结时,将自评报告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项目完成3个月内,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与考核。  第三十二条 参与监督抽检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秉公执法,廉洁公正,不得弄虚作假。检验人员应当独立按时完成任务,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  第三十三条 承担监督抽检任务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保密规定。监督抽检结果未经管理部门许可,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的违规违法行为,有权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的情况告知举报人。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抽样工作规定的,由抽样单位做出相应的处理,并报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如抽样单位明知有违纪行为而不做处理的,由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成其做出处理并给予通报批评。  对违反检验工作规定,伪造检验结果,或因出具检验结果不实而造成损失的,依照《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处理。  第三十六条 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无正当理由未按时间要求上报数据结果的,由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整改。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其他相关监督抽检工作,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食品分析方法学验证     2.监督抽检文书要求     3.项目绩效自评要求
  • 塑料一次性餐饮具新标准实施
    据悉,自从国家质检总局对食品用塑料制品实行市场准入制度之后,一次性塑料餐具质量有了明显提高,劣质餐盒也因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的不断提高而慢慢淡出市场,一次性快餐餐盒向着密封性、透明性、防烫性等多功能方向发展。业内人士指出,《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通用技术要求》新国标的实施,使一次性塑料餐饮具行业的分类和管理有了可依据的标准,便于各有关部门顺利开展监管工作,逐步规范行业秩序,对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做出三方规定,淘汰不符合标准的生产企业,规范中小型企业。同时,有关部门也将根据相关法规,对市场进行严格监管。安全性能好、回收利用价值高的一次性塑料餐饮具将在未来市场更具竞争力。  新的国家标准gb18006.1-2009《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通用技术要求》从2009年12月1日起实施。据了解,此前我国尚未有一次性塑料餐具的国家标准,而是由每个企业制定企业标准,一次性塑料饭盒等不可降解餐具长期无标准可依,虽未明文禁止,却始终没有合法身份。新国标的施行将彻底结束这一现状,为进一步规范塑料一次性餐饮具的生产及使用起到重要的作用。  明确界定范围  《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通用技术要求》规定了塑料一次性餐饮具的定义和术语、分类、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及产品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并对一次性餐饮具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的界定:是指预期用餐或类似用途的器具,包括一次性使用的餐盒、盘、碟、刀、叉、勺、筷子、碗、杯、罐、壶、吸管等,也包括有外托的一次性内衬餐具,但不包括无预期用餐目的或类似用途的食品包装物,如生鲜食品托盘、酸奶杯、果冻杯等。而塑料一次性餐饮具指树脂或其他热塑性材料通过热塑成型加工得到的一次性餐饮具。  据了解,新标准对塑料一次性餐饮具的技术要求更加严格和规范,主要表现在严把“两关”上:一是严把原材料关。新标准对塑料一次性餐饮具的原料制定了专门的规定,如使用的树脂等应为食品级 添加剂的用量应符合gb9685的规定 在感官上不得有异嗅 色泽正常 成型品不能有裂缝口及填装缺陷 无油污、尘土、霉变及其他异物 表面平整洁净、质地均匀,无划痕,无皱褶,无剥离,无破裂,无穿孔等。二是严把使用性能关。新标准主要对塑料一次性餐饮具的容积偏差、负重性能、跌落性能、盖体对折性能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规范性要求,尤其对塑料一次性餐饮具的耐温性能,如耐热水、耐热油方面制定了具体的要求。  根据新标准,塑料一次性餐饮具按照其材质可以分为通用塑料一次性餐饮具、植物纤维模塑一次性餐饮具、淀粉基塑料一次性餐饮具、其他覆塑一次性餐饮具 按照其使用时的耐温程度,可以分为耐温和不耐温一次性餐饮具 按照降解性能可以分为非降解一次性餐饮具和可降解一次性餐饮具 还可以分为可微波炉用和非微波炉用一次性餐饮具。  同时,该标准对一次性餐饮具的耐热水性能、耐热油性能、漏水性能、负重性能以及微波炉耐温性能等,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例如,标准规定,一次性餐饮具耐热水试验后,不应变形、起皮、起皱,对容器功能的餐饮具不应变形、阴渗及渗漏 一次性餐饮具耐热油试验后,不应变形、起皮、起皱,对容器功能的餐饮具不应阴渗及渗漏 对盛装液体功能的盒、碗、杯等一次性餐饮具,试验后不应漏水 一次性餐盒、碗、杯等餐饮具,其负重前后高度变化应不大于5% 微波炉试验应无变形、缺陷、渗漏和异常……这些规定为消费者科学选购、安全使用餐饮具提供了指南。  “可降解”不可随意标注  伴随着新国标的实施,执行了近十年的gb18006.1-1999《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通用技术条件》标准被替代。《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通用技术要求》不适用于一次性纸餐具、纸杯、木筷子、竹筷子等非热塑性材料制作的一次性餐饮具,同时较之原标准,修改了分类办法,修改了对原料的技术要求,增加了感官指标内容中的异嗅等,使用性能检验上明确了适用范围和样品的检验数量。增加了淀粉基塑料一次性餐饮具淀粉含量的要求,明确淀粉含量不小于40%。  增加了对标识可微波炉使用的一次性餐饮具的微波炉使用性能及检验方法,补充了淀粉基塑料一次性餐饮具和其他一次性餐饮具卫生理化指标的新要求,修改了检验规程以及降解性能要求适用范围、检验方法和技术指标。降解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也由原标准采用gb/t18006.2-1999《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降解性能试验方法》改为采用gb/t20197-2008《降解塑料的定义、分类、标志和降解性能要求》。  标准明确规定,对于标称其可生物降解的一次性餐饮具,其生物降解率不得低于60%。据了解,一直以来,市面上一些假冒伪劣的所谓“可降解饭盒”大行其道,因为真正可降解的餐具成本要比不可降解的高出20%,而旧的技术标准难以保证执法力度。根据新标准,一次性塑料餐具不能再随意标注“可降解”字样。《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通用技术要求》规定,只有能完全降解变成二氧化碳或甲烷、水等物质的一次性餐饮具,才能标注“可降解餐具”,对可降解餐饮具有更为具体、量化的成分要求。  行业监管有标可循  在新国标实施前,一次性塑料餐饮具种类繁多、功能各异,但许多产品的包装标识都过于简单、欠缺规范,多款产品均采用一般的塑料包装袋进行简易封装,外包装上仅仅注明了产地、生产商等信息,而无产品的化学成分、组成物质、卫生标准、耐高温性能等关键信息。新标准的实施将给一次性餐饮具生产企业明确的标准依据、新的机会和挑战。
  • 详细解读餐饮业及其油烟污染
    详细解读餐饮业及其油烟污染 如今,随着城市人口增加,餐饮规模增大,餐饮油烟的排放已经成为影响空气质量的重要原因之一,餐饮油烟是食用油和食物在高温条件下经过热解产生的,其成分十分复杂。有研究表明冬夏两季餐饮源在油烟排放时间段PM2.5质量浓度是当日环境大气的3.0~23.9倍,且PM2.5质量浓度与PM10质量浓度比值介于0.55~0.91之间,表明餐饮油烟中的细颗粒物也是城市空气颗粒物的主要来源之一。餐饮业大气污染物以油烟气的形式排入环境,它是食材、食用油和调料在烹饪、加工过程中排放出来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组成的气、固、液三相混合物。科学研究早已证实,油烟中含有大量挥发性有机物,在空气中冷却会化合成为PM2.5,增加局地污染物浓度。近年中科院对北方雾霾天气进行专项研究,在检测出的氮氧有机颗粒物中,局地烹饪排放的油烟型有机颗粒物占21%,汽车尾气和燃煤产生的烃类有机颗粒物占18%。也就是说,餐饮产生的油烟对大气造成的污染甚至超过了汽车尾气,亟需进行严格治理。 餐饮业包括:(1)各类型餐饮服务单位:餐馆(含酒家、酒楼、酒店、饭庄等),是指以饭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韩餐等)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包括火锅店、烧烤店等。①特大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3000m2以上(不含3000m2),或者就餐座位数在1000座以上(不含1000座)的餐馆。②大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0~3000m2(不含500m2,含3000m2),或者就餐座位数在250~1000座(不含250座,含1000座)的餐馆。③中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500m2(不含150m2,含500m2),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250座(不含75座,含250座)的餐馆。④小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m2以下(含150m2),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人以下(含75座)以下的餐馆。(2)快餐店,是指以集中加工配送、当场分餐食用并快速提高就餐服务为主要加工供应形式的单位。(3)小吃店,是指以点心、小吃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4)饮品店,是指以供应酒类、咖啡、茶水或者饮料为主的单位。(5)食堂,是指设于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工地等地点(场所),供内部职工、学生等就餐的单位。(6)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指根据集体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餐饮服务提供者。(7)中央厨房,指由餐饮连锁企业建立的,具有独立场所及设备设施,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加工制作,并直接配送给本餐饮连锁企业所属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单位。(8)夜市餐饮服务,指举办者经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在其区域内,在夜间时段仅集中经营餐饮服务的行为,但不含依托门店经营餐饮服务的行为。
  • 北京拟发布餐饮业地标 增加颗粒物和VOCs检测
    p  北京市环保局今天发布《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三次征求意见稿)。针对北京市餐饮业污染物排放在北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中占比逐步升高,而国标对餐饮业排放标准规定不够细致的现状,北京市制定了自己的地方标准,并于近期发布第三次征求意见稿。与国标法相比,北京市地标增加了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为代表)、臭味等的排放限制。/pp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0年后相继发布了饮食业污染排放标准及设备技术规范等,主要有《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 、《饮食业油烟净化设备技术要求及检测技术规范(试行)》HJ/T62-2001、行业标准《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2010和《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便携式饮食油烟检测仪》HJ2526-2012。/pp  山东省在2006年颁布了山东省地方标准《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DB37/597-2006,该标准在国标的基础上加严了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提高了油烟净化设备的最低去除效率,规定了臭气浓度排放限值为70(无量纲),对排气筒出口周围20cm半径范围内有高于排气筒出口的易受影响的建筑物时规定了更加严格的特别排放限值。/pp  上海在2002年颁布了《饮食业油烟快速检测检气管法》 DB31/T287-2002 应用于油烟气排放达标快速检测,便于管理部门开展监督工作。2014年11月,上海市发布了《上海市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DB31/844-2014),该标准对国标油烟排放浓度加严到1.0mg/m3,要求餐饮企业安装使用经环境保护产品认证的油烟净化设备,新建企业应安装使用在认证检验中餐饮油烟去除效率≥90%的设备,去除效率要求统一提高到90%,还规定了臭气排放浓度不能超过60(无量纲)。/pp  2016年7月,天津市发布了《天津市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将油烟排放限值由国标的2.0mg/m3调整为1.0mg/m3,同时将国标对净化设备最低油烟去除效率的要求删除,其他要求与国标相一致。/pp  深圳市于2017年7月17日发布了《饮食业油烟排放控制规范》,该《控制规范》将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由国标的2.0mg/m3调整为1.0mg/m3,对油烟净化设备的去除效率统一提高到90%,增加了非甲烷总烃的排放限值为10mg/m3,同时还增加了臭气的浓度限值。该《规范》还规定了可以采用粒子集合光散射法作为等效方法来进行油烟现场和在线监测,对等效监测方法的原理、仪器和设备、采样、监测报告和结果一一做了详细规定。/pp  按照GB 18483-2001的油烟采样监测方法,油烟监测的技术复杂且要求高。每次现场采样至少需要2名监测人员,餐饮业的排放特点是排放浓度不稳定,排放时间不固定,与客流和点菜类型密切相关 时间上一般均是中午2~3个小时,晚上3~4个小时 每次采样要求在1个小时内采集5个滤筒,实验室对样品分析测试后,编制并报出检测报告一般需要一个星期 这严重影响了监管部门对油烟排放单位的执法效率以及对超标排放单位的管理。除此之外,还有二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净化设施的排放浓度不能快速检测,不能及时促进设备的维护改进 二是,每次油烟监测需使用200~250ml的四氯化碳,导致其检测成本较高且已用试剂的二次污染严重(包括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行业监管部门无法开展对餐饮服务单位的净化效果定期监测,最终导致低价的伪劣产品充斥市场。/pp  北京市地方标准在保留国标原有油烟指标的基础上,增加了颗粒物指标,并采用与环境颗粒物检测方法相同原理的重量法来测试餐饮业排放的颗粒物。/pp  strong颗粒物的检测原理/strong是采用烟道内过滤的方式,按照颗粒物等速采样原理,使用滤芯采集餐饮排气中的颗粒物,除去水分(自由水)后,由采样前后滤芯的质量差除以采气体积,计算出颗粒物的质量浓度。本方法测量出的颗粒物浓度值为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数值。颗粒物的采样仪器的主机与国标法油烟的采样仪器的主机通用,只是将原有装不锈钢金属滤筒的采样头结构改为内置双层滤膜的一体式颗粒物滤芯结构。/pp/pp  饮服务单位在进行烹饪操作时,油脂和碳水化合物等会氧化裂解产生一定量的挥发性有机物,挥发性有机物作为光化学烟雾和PM2.5的前体物之一,对大气环境存在一定的污染,对周边居民居住环境的污染较大,相关投诉较多,因此本标准增加了挥发性有机物作为控制指标之一。/pp  餐饮服务单位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不仅对大气环境产生污染,其中的气味物质会影响周边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异味扰民。根据GB14554规定,恶臭污染物的厂界标准值是对无组织排放源的限值。考虑到餐饮业排放的异味物质组成复杂,为提高监管和执法效率,本标准中餐饮服务单位无组织排放臭气浓度按照GB14554恶臭污染物的厂界标准值中新改扩的二级标准限值20(无量纲)执行。/pp  详情如下:/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9/insimg/3b2fb98e-ef4a-4ce3-bc33-6217f327db23.jpg" title="QQ截图20170912105311.jpg"//pp style="line-height: 16px "  征求意见稿全文:img src="/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a href="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709/ueattachment/0621124d-7022-41a6-9b6c-f0184edc225e.doc"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三次征求意见稿).doc/a/ppbr//p
  • 《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规定(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规定》拟于2023年5月下旬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并交付表决。为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广泛听取民意,做好该法规案的审议工作,现公开征求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对《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规定(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请于5月7日前点击填报链接或者扫描二维码填写意见,也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填报链接:https://zhrd.rd.gz.cn/zhlf/#/manage?id=202304071c546fa50bbb4632adf9a6ea信函寄送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296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邮政编码:510030传真:020-83232962电子邮箱:gzrdfgwbgs@gz.gov.cn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规定(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防治餐饮场所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促进餐饮业绿色发展,保护和改善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饮场所的污染防治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餐厨垃圾的产生、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按照国家、省、市餐厨垃圾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政府职责】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饮场所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协调、解决餐饮场所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第四条【部门职责】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水务、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公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饮场所污染防治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职责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的餐饮场所污染防治工作。第五条【行业组织】 环境保护、餐饮等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制定餐饮行业相关自律公约和团体标准,推广餐饮污染防治先进技术和方法,督促会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餐饮场所污染。第六条【餐饮服务经营者责任】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省、市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技术规范,防止和减少餐饮场所污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七条【绿色低碳餐饮经营】 餐饮场所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燃气、电、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禁止燃用煤炭等高污染燃料。餐饮场所推广使用节能炉具、无烟炉具。第八条【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餐饮场所污染防治宣传,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第九条【特色美食街区】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传承和发扬地方饮食文化传统,科学规划和组织建设具有地方特色的美食街区。美食街区应当根据管理要求建设专门的油烟、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第十条【选址要求】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但不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甜品、炖品、糕点、包点、冷热饮品、凉茶、食品复热等餐饮服务项目除外。法律、法规对餐饮场所选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污染防治指引】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和公布餐饮场所污染防治指引。餐饮场所污染防治指引应当包括餐饮场所选址要求、污染防治相关要求、行政处罚风险等信息。餐饮服务经营者无法判断经营行为是否符合餐饮场所选址等要求的,可以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咨询,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咨询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餐饮场所的选址及其污染防治提供咨询和指引服务,向餐饮服务项目投资者、场地业主、物业服务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餐饮行业协会发放餐饮场所污染防治指引。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在受理新建、改建、扩建餐饮服务项目相关行政许可申请时,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时,应当主动向申请人发放餐饮场所污染防治指引。第十二条【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的义务】 网络餐饮服务平台发现入驻平台的餐饮场所实际地址与经营许可证登记地址不相符的,平台经营者应当及时报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入驻平台的餐饮场所不符合选址要求的,应当依法处理并告知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按照处理意见停止为其提供平台服务。第十三条【房地产企业、出租人、出借人的义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销售新建商住综合楼的,对不符合餐饮场所选址要求的商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书面告知买受人不得用于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出租人、出借人应当书面提醒承租人、承借人在将场地用于经营餐饮服务项目前,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咨询该场地是否符合餐饮场所选址要求。发现承租人、承借人在不符合选址要求的场地经营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出租人、出借人应当及时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并协助依法处理。第十四条【污染防治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具有餐饮服务功能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预留污染防治设施安装及监测采样位置,依法配套安装餐饮场所专用烟道、油烟净化、异味处理、排水与污水处理、隔声降噪减振等污染防治设施。设计单位应当在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对已具备设置餐饮功能的情况予以标注,明确专用烟道所在位置、尺寸、噪声、设计流速以及设计排烟量等工艺参数。施工图设计文件经依法审查合格后,方可作为建设工程施工的依据。第十五条【专用烟道设置与使用】 专用烟道油烟排放口设置高度及与周围居民住宅楼等建筑物距离控制应当符合要求,排放口朝向应当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或者人行通道,严禁封堵、改变专用烟道和向城市地下排水管道排放油烟。加装专用烟道具体标准和程序,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第十六条【专用烟道维护管理】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对专用烟道进行维护和管理。两个及以上的餐饮场所共同使用一个专用烟道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委托或者共同履行专用烟道管理责任。第十七条【油烟、异味排放】 排放油烟的餐饮场所应当安装与其经营规模、烹制工艺相匹配的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产生异味的餐饮场所还应当安装异味处理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大中型餐饮场所还应当安装在线监控监测设备;其他餐饮场所至少每半年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监测机构开展一次油烟监测并如实记录,记录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餐饮场所油烟污染物排放口的采样口、采样平台设置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油烟排放标准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污染防治设施清洗维护与记录】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对专用烟道、油烟净化设施和异味处理设施进行维护保养,保持设施正常使用,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单位每季度对专用烟道、油烟净化和异味处理设施进行一次清洗维护并如实记录,记录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第十九条【污水排放】 餐饮场所产生的污水排入公共污水设施的,其含油污水应当经隔油、隔渣、油水分离装置进行预处理,符合国家关于污水排入公共污水设施水质有关标准和规定后方可排放。餐饮场所位于公共污水设施覆盖区域外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配套建设并管理维护污水处理设施,对含油污水进行隔油、隔渣、油水分离和生化处理,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水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职责加强对餐饮场所排水水量、水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条【噪声控制】 餐饮场所的噪声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科学合理安装排风机、鼓风机、冷却塔、空调器等产生噪声的设备,采取隔声降噪减振措施,定期保养维护。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容易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餐饮场所应当针对房顶、墙体、地面、门窗、管道等场所不同部位采取隔声降噪减振措施,每半年对餐饮场所开展一次噪声监测并如实记录,记录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第二十一条【信息查询和共享】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提供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选址指引、知识培训等信息查询服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餐饮服务项目相关的行政许可信息通过政务大数据中心或者以抄告形式与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享。第二十二条【日常巡查】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餐饮场所污染防治日常巡查制度,指导生态环境保护检查人员开展巡查工作。生态环境保护检查人员在巡查中主动采集餐饮场所的数量、类型、位置、空间结构、环保设施设备情况、污染特征等方面的信息数据,记录餐饮场所选址、证照办理、专用烟道、油烟净化设施、异味处理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和隔声降噪减振设施的安装、使用和清洗、隔音降噪减振措施的实施等情况,对餐饮服务经营者进行提醒、督促。第二十三条【投诉举报】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餐饮经营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网络举报平台,受理有关生态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经查证属实的应当按照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二十四条【违反选址要求规定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五条【违反专用烟道规定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封堵、改变专用烟道,向城市地下排水管道排放油烟的,依照《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六条【违反油烟排放规定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规范设置餐饮场所油烟污染物排放口的采样口、采样平台的,依照《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七条【违反清洗维护净化设施规定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未依法清洗维护专用烟道、油烟净化设施和异味处理设施,或者未依法保存相关材料的,依照《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八条【违反污水排放规定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餐饮场所未按照规定将污水排入公共污水设施的,依照《广州市排水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餐饮场所位于公共污水设施覆盖区域外的,餐饮服务经营者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九条【违反噪声排放、噪声监测和台账记录规定的法律责任】 餐饮服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一)噪声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二)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三)未对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第三十条【政府人员法律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名词解释】 本规定所称餐饮场所是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经营活动,向消费者提供食品、消费场所和设施的服务场所。本规定所称商住综合楼是指下部商业用房与上部住宅组成的建筑。第三十二条【实施日期】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 安徽省塑料一次性餐饮具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版)
    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安徽省塑料一次性餐饮具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版)》,现予以公开。 安徽省塑料一次性餐饮具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版).doc安徽省塑料一次性餐饮具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版)1 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每批次产品抽取不少于3份最小销售独立包装,每份样品抽样数量不少于40只(个),其中2份作为检验样品,1份作为备用样品。每份样品质量应不少于100g且与食品接触面的最小表面积应不小于10dm2(若最小销售包装不是40只(个)的整数倍,需按采样数折算,保证检样不少于80只(个),备样不少于40只(个),避免损坏原包装)。2 检验依据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1感官要求GB 4806.7-20162总迁移量GB 31604.8-20213高锰酸钾消耗量GB 31604.2-20164重金属(以Pb计)GB 31604.9-20165脱色试验(限添加了着色剂的产品)GB 31604.7-20166特定迁移量(以锑计)(限PET材质)GB 31604.41-20167特定迁移总量(以己内酰胺计)(限PA材质)GB 31604.19-20168氯乙烯迁移量(限PVC材质)GB 31604.31-20169大肠菌群GB 14934-2016附录B10致病菌(沙门氏菌)GB 14934-2016附录C11霉菌计数GB 4789.15-201612特定迁移总量(以对苯二甲酸计)(限PET材质)GB 31604.21-201613特定迁移总量(以乙二醇计)(限PET材质)GB 31604.44-2016141,3-丁二烯迁移量(限有丁二烯单体的聚合物)GB 31604.12-201615苯乙烯和乙苯残留量(限PS材质)GB 31604.16-201616邻苯类增塑剂迁移量(限PVC材质)GB 31604.30-2016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3 判定规则3.1依据标准GB 4806.6-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GB 4806.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9685-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GB 14934-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GB/T 18006.1-2009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2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根据GB 4789.1-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第7.3条规定“检验结果报告后,剩余样品和同批产品不进行微生物项目的复检”和卫健委“卫监督发[2005]515号”《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第十九条:“产品微生物指标超标的不予复检”的规定,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进行复检。4 附则本细则由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编制,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
  • 食药监局确保国庆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邵明立近日在调研检查北京市国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期间强调,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全力保障新中国成立60周年相关活动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严防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邵明立要求,国庆60周年重大庆祝活动期间,各地要在大型活动中派驻食品安全监督人员进驻现场,配备现场食品安全快速监测设备,加强重点目标、重点区域和重点品种的监督检查,严格执法,及时查处餐饮服务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深入分析国庆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对可能发生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问题做好预案,并按照相关要求报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各地要确保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日常监管毫不松懈,督促各类餐饮服务经营者当好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餐饮服务经营者特别是旅游景点周边、城乡接合部的农家乐、小餐馆等餐饮服务单位,重点检查食品和食品原料查验进货、索证索票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餐饮加工不添加非食用物质、依法采购、使用、保管食品添加剂等要求的落实情况,严防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 塑料一次性餐饮具新国家标准已正式实施
    新的国家标准GB18006.1-2009《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通用技术要求》从2009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据了解,此前我国尚未有一次性塑料餐具的国家标准,而是由每个企业制定企业标准,一次性塑料饭盒等不可降解餐具长期无标准可依,虽未明文禁止,却始终没有合法身份。新国标的施行将彻底结束这一现状,为进一步规范塑料一次性餐饮具的生产及使用起到重要的作用。  明确界定范围  《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通用技术要求》规定了塑料一次性餐饮具的定义和术语、分类、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及产品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并对一次性餐饮具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的界定:是指预期用餐或类似用途的器具,包括一次性使用的餐盒、盘、碟、刀、叉、勺、筷子、碗、杯、罐、壶、吸管等,也包括有外托的一次性内衬餐具,但不包括无预期用餐目的或类似用途的食品包装物,如生鲜食品托盘、酸奶杯、果冻杯等。而塑料一次性餐饮具指树脂或其他热塑性材料通过热塑成型加工得到的一次性餐饮具。  据了解,新标准对塑料一次性餐饮具的技术要求更加严格和规范,主要表现在严把“两关”上:一是严把原材料关。新标准对塑料一次性餐饮具的原料制定了专门的规定,如使用的树脂等应为食品级 添加剂的用量应符合GB9685的规定 在感官上不得有异嗅 色泽正常 成型品不能有裂缝口及填装缺陷 无油污、尘土、霉变及其他异物 表面平整洁净、质地均匀,无划痕,无皱褶,无剥离,无破裂,无穿孔等。二是严把使用性能关。新标准主要对塑料一次性餐饮具的容积偏差、负重性能、跌落性能、盖体对折性能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规范性要求,尤其对塑料一次性餐饮具的耐温性能,如耐热水、耐热油方面制定了具体的要求。  根据新标准,塑料一次性餐饮具按照其材质可以分为通用塑料一次性餐饮具、植物纤维模塑一次性餐饮具、淀粉基塑料一次性餐饮具、其他覆塑一次性餐饮具 按照其使用时的耐温程度,可以分为耐温和不耐温一次性餐饮具 按照降解性能可以分为非降解一次性餐饮具和可降解一次性餐饮具 还可以分为可微波炉用和非微波炉用一次性餐饮具。  同时,该标准对一次性餐饮具的耐热水性能、耐热油性能、漏水性能、负重性能以及微波炉耐温性能等,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例如,标准规定,一次性餐饮具耐热水试验后,不应变形、起皮、起皱,对容器功能的餐饮具不应变形、阴渗及渗漏 一次性餐饮具耐热油试验后,不应变形、起皮、起皱,对容器功能的餐饮具不应阴渗及渗漏 对盛装液体功能的盒、碗、杯等一次性餐饮具,试验后不应漏水 一次性餐盒、碗、杯等餐饮具,其负重前后高度变化应不大于5% 微波炉试验应无变形、缺陷、渗漏和异常……这些规定为消费者科学选购、安全使用餐饮具提供了指南。  “可降解”不可随意标注  伴随着新国标的实施,执行了近十年的GB18006.1-1999《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通用技术条件》标准被替代。《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通用技术要求》不适用于一次性纸餐具、纸杯、木筷子、竹筷子等非热塑性材料制作的一次性餐饮具,同时较之原标准,修改了分类办法,修改了对原料的技术要求,增加了感官指标内容中的异嗅等,使用性能检验上明确了适用范围和样品的检验数量。增加了淀粉基塑料一次性餐饮具淀粉含量的要求,明确淀粉含量不小于40%。  增加了对标识可微波炉使用的一次性餐饮具的微波炉使用性能及检验方法,补充了淀粉基塑料一次性餐饮具和其他一次性餐饮具卫生理化指标的新要求,修改了检验规程以及降解性能要求适用范围、检验方法和技术指标。降解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也由原标准采用GB/T18006.2-1999《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降解性能试验方法》改为采用GB/T20197-2008《降解塑料的定义、分类、标志和降解性能要求》。  标准明确规定,对于标称其可生物降解的一次性餐饮具,其生物降解率不得低于60%。据了解,一直以来,市面上一些假冒伪劣的所谓“可降解饭盒”大行其道,因为真正可降解的餐具成本要比不可降解的高出20%,而旧的技术标准难以保证执法力度。根据新标准,一次性塑料餐具不能再随意标注“可降解”字样。《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通用技术要求》规定,只有能完全降解变成二氧化碳或甲烷、水等物质的一次性餐饮具,才能标注“可降解餐具”,对可降解餐饮具有更为具体、量化的成分要求。  行业监管有标可循  在新国标实施前,记者走访部分超市时看到,一次性塑料餐饮具种类繁多、功能各异,但许多产品的包装标识都过于简单、欠缺规范,多款产品均采用一般的塑料包装袋进行简易封装,外包装上仅仅注明了产地、生产商等信息,而无产品的化学成分、组成物质、卫生标准、耐高温性能等关键信息。新标准的实施将给一次性餐饮具生产企业明确的标准依据、新的机会和挑战。  据悉,自从国家质检总局对食品用塑料制品实行市场准入制度之后,一次性塑料餐具质量有了明显提高,劣质餐盒也因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的不断提高而慢慢淡出市场,一次性快餐餐盒向着密封性、透明性、防烫性等多功能方向发展。业内人士指出,《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通用技术要求》新国标的实施,使一次性塑料餐饮具行业的分类和管理有了可依据的标准,便于各有关部门顺利开展监管工作,逐步规范行业秩序,对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做出三方规定,淘汰不符合标准的生产企业,规范中小型企业。同时,有关部门也将根据相关法规,对市场进行严格监管。安全性能好、回收利用价值高的一次性塑料餐饮具将在未来市场更具竞争力。
  • 药监局发布《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管理规范》
    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管理规范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管理,规范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行为,提升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管理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一年八月八日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管理规范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管理,规范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行为,提升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符合《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通过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受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委托,开展餐饮服务食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  第三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检验等,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活动适用本规范。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五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检验规范等规定,遵循科学、公正、诚信、独立的原则,开展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活动,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真实、客观、公正、准确。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开展国内外的技术交流与合作,采用先进技术,实行科学管理,不断提高检验技术和管理水平。  第七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科学设置的原则,鼓励检验资源共享,提高检验工作效能。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的要求,并通过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二)具备餐饮服务食品检验能力,具备相适应的设施与环境,配备相适应的仪器设备与标准物质等   (三)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以及各项管理制度   (四)设有独立的微生物实验室并符合有关要求   (五)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检验工作程序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的相对独立的检验机构,能够承担法律责任。  非独立法人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由其法人机构负责并承担责任。  第十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规定对检验质量有影响的管理、操作和核查人员的职责和相互关系,确定具体责任人。  第十一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由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并熟悉质量管理体系的人员,对检测方法、程序和结果评价等关键环节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使用正式聘用的检验人员,检验人员不得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他利益相关单位兼职。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不得聘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  第十三条 开展病原微生物检验的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遵循《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  第十四条 开展动物试验的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实验动物管理部门颁发的《实验动物环境设施合格证书》。第三章 人员  第十五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配备与检验能力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管理人员,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配备一定比例的食品科学、微生物学、食品毒理、公共卫生、分析化学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  (二)省级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人员的人数应不少于实验室检验技术人员总人数的60%   市(地)级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人员的人数应不少于实验室检验技术人员总人数的30%。  (三)技术负责人和授权签字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四)质量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并熟悉质量管理体系。  (五)审核人、校核人应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六)检验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的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并持有检验人员上岗证,能独立开展检验工作。  第十六条 检验人员应当熟悉《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了解食品检验方法原理,掌握检验操作技能、标准操作程序、质量控制要求、实验室安全与防护知识、计量和数据处理知识等。  第十七条 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的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检验人员应当接受《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质量管理和有关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并持有培训考核合格证明。每年累计培训不少于60学时。  第十八条 从事动物试验的检验人员应当取得《动物实验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从事特殊检验项目(辐射、基因检测)的人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  第十九条 管理人员应当熟悉《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质量控制要求、实验室安全与防护知识等,具有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从事相关工作三年以上。第四章 检验能力  第二十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下列一项或多项检验能力:  (一)对食品中污染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和有毒有害物质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规定要求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的能力   (二)对食品中致病微生物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规定要求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的能力   (三)对《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和《食品加工过程中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中所规定检验项目的检验能力   (四)对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检验和食源性疾病致病因子进行鉴定的能力   (五)为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进行食品安全性评价的能力   (六)开展《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检验活动的能力。  第二十一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参加实验室间比对或能力验证等质量评价工作,并针对评价结果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改进提高,以保证其持续符合检验能力要求。  第二十二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对其所使用的标准检验方法进行方法学验证的能力,并保存相关记录。在建立和使用食品检验非标准方法时,应当提交方法学验证材料,交由委托检验的部门确认。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三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岗位职责和权限,建立、实施并保持与检验活动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并有效实施。  第二十四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的要求,建立与其所开展的检验活动相适应的程序文件并有效实施。  第二十五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针对所开展的检验活动,制定检验人负责制度和检验责任追究制度、检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检验工作程序等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六条 承担政府委托监督抽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等任务的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根据相关要求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  第二十七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活动实施内部质量控制和质量监督,有计划地进行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采取纠正和预防等措施持续改进管理体系,不断提升检验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未经任务委托部门同意,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全部或部分委托给其他检验机构。  第二十九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在检验工作中发现带有区域性、普遍性及社会关注的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应当立即向所在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进行食品安全风险分析、评估和监测等。  第三十条 未经任务委托部门同意,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不得擅自公开检验报告或其数据、结果。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对其在检验过程中接触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一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及其人员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一)与其出具的数据和结果存在利益关系的检验活动   (二)超越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范围开展监督性食品检验工作   (三)其他有损于检验独立性、公正性和诚信度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建立申诉和投诉机制,依法处理相关方对检验结论提出的异议。  第三十三条 鼓励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积极开展食品检验科研工作,提高检验技术水平。  第三十四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建立检验人员的资格、培训、技能和经历档案,定期开展业务技能培训,提高检验人员素质。  第三十五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定或委托部门的要求进行样品管理和处置。检验结束后的样品应当按照与委托部门的约定处理 未约定的,按照本机构质量手册等管理体系文件的规定处理,但不得与国家规定相抵触,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三十六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接受委托,对送检样品检验的,其检验数据和结果只对送检样品负责,样品的代表性由委托人负责。  第三十七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应当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真实,不得出具虚假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报告。  经签署的检验报告不得更改。发现确有差错和失误需要更改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技术方法更改,并做出相应的标识或说明。  检验原始记录、检验报告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保存时限不得少于5年,有特殊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工作实行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其他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情况时,必须如实记录,具有相应的证明材料,经本机构质量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四十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委托检验,应当向受委托的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出具委托检验文件,明确检验事项、检验要求等。  第四十一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相关监督执法机构负责抽取监督检验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检验的样品。根据需要,可要求检验机构协助进行抽样和样品预处理等工作。  第四十二条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按照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本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的规定,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第六章 设施和环境  第四十三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固定的检验工作场所以及检验活动所需的样品保藏、运输与贮存、数据处理与分析、信息传输设施和设备等工作条件。  第四十四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的基本设施和工作环境应当满足检验方法、仪器设备正常运转、技术档案贮存、样品制备和贮存、保证人身健康和符合环境保护等要求。  实验区应与非实验区分离。对互有影响的相邻区域应有有效隔离,明示需要控制的区域范围,防止交叉污染、保证人身健康等要求。  第四十五条 微生物实验室应当配备生物安全柜,涉及病原微生物的实验活动应当遵循《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在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进行。  第四十六条 开展动物实验的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有温度、湿度、通风及照明控制等环境监控设施   (二)有独立实验动物检疫室   (三)有与开展动物实验项目相适应的消毒灭菌设施   (四)有收集和卫生放置动物排泄物及其他废弃物的设施   (五)有用于分离饲养不同种系及不同实验项目动物、隔离患病动物等所需的独立空间   (六)开展挥发性物质、放射性物质或病原微生物等特殊动物实验的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配备特殊动物实验室,并配备相应的防护设施(包括换气及排污系统),并与常规动物实验室完全分隔。  第四十七条 毒理实验室应当配备符合环保要求的用于阳性对照物的贮存和处理的设施。  开展体外毒理学检验的实验室应当有足够的独立空间分别进行微生物和细胞的遗传毒性实验,且符合国家有关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相关要求。  第四十八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有防止原始数据记录与报告损坏、变质和丢失的措施。  运用计算机与信息技术或自动设备系统对检测数据、信息资料进行采集、处理、分析、记录、报告或存贮时,应当有保障其安全性、完整性的措施,并符合《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的要求。第七章 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  第四十九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验机构技术装备基本标准》,配备满足所开展的检验活动必需的检测仪器设备、样品前处理设备和设施以及标准物质(参考物质)或标准菌(毒)种等。  第五十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建立仪器设备(包括软件)、标准物质(参考物质)或标准菌(毒)种专人管理制度,保证其正常使用。使用对检验准确性产生影响的检验仪器设备,应按照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进行检定、校准,满足量值溯源要求。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接受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的考核和监督检查。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现场考核、能力验证、委托检验任务质量分析等方式,加强对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检验的业务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适时开展实验室间比对、验证和相关业绩评价检查工作,帮助检验机构提高检验水平。  第五十三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在检验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十五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实施检验,其检验费用由委托检验的部门承担,不得向被检验人收费。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被检验人索取或收取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  检验是指通过观察和判断,适当结合测量、试验等辅助手段,对餐饮食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所进行的综合性评价活动。  检测是指用指定的方法测定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指标,包括预处理、初始试验、条件试验和最后测定等操作过程。  第五十七条 本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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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餐饮法规或引行业洗牌
    地沟油、一次性筷子、方便餐盒等事关百姓身体健康的话题近期被广泛关注,就在此时,两部餐饮新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先后颁布,并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记者走访合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餐饮行业协会了解到,原先施行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将废止。全新的条例,通过提高准入门槛、规范操作流程、加大处罚力度,在食品管理方式上有着不少的改进。  主管部门有变更  根据新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国家对餐饮服务实行许可制度。申请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并依照法律法规从事餐饮服务活动。而此前,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餐饮业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餐饮企业只需要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食品卫生许可证》。  处罚力度加大  新规规定,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做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餐饮服务提供者也不得聘用禁止从业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相比目前施行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因违反食品卫生法规,被处以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卫生许可证”的规定,新办法显然更具威慑力。  注重监管生产过程  新规同时明确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有序整理采购记录及相关资料,妥善保存备查。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抽样经费政府埋单  而对于不少餐饮企业来说,则又迎来了一个利好消息。新规规定,“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餐饮服务环节的抽样检验工作,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列支。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抽样时必须按照抽样计划和抽样程序进行,并填写抽样记录。抽样检验应当购买产品样品,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餐饮行业或面临洗牌  “《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全面推行,建立食品、原料、添加剂的索证索票台账制度,从采购源头进行规范,侧重食品加工全过程的规范,加大违规处罚力度,应当说都有利于整个行业的健康净化。”合肥市餐饮协会专家指出,从去年6月11日,合肥颁发首张《餐饮服务许可证》后,合肥餐饮企业的规范化建制就已步入正轨。“政府出台法律加大对餐饮企业的管理力度,限制不法小企业的违法行为,对于百姓来说是件好事。尤其是准入门槛的提高和‘吊销许可证’这一利剑,必将迫使一些小型餐饮企业服务质量得到全面提升。”
  • 保鲜膜、塑料等一次性餐饮具新国标今起实施
    PVC保鲜膜在微波炉加热后会析出有害物质氯化氢、汉堡的包装纸可能会析出油墨、一次性纸杯可能是来源不明的回收废纸生产出来的……随着近半年来一系列与食品包装安全密切相关标准的陆续实施,人们逐步认识到,食品“贴身衣物”安全的重要性丝毫不亚于食品本身的安全。从明天开始,保鲜膜、塑料一次性餐饮具的新国标开始实施,今后消费者选购保鲜膜等食品包装材料将更加一目了然。  纸杯过白、过软、图案模糊都是劣质表现  劣质纸杯用料 来源不明回收废纸  在此之前,国家质检总局还要求从9月1日起,所有食品纸用包装、容器等必须通过“QS”市场准入才能上市销售,这些食品“贴身衣物”包括:纸袋、纸杯、纸餐具,汉堡、三明治等熟食的包装纸,曲奇饼的烤盘纸,甚至小小袋泡茶的包装纸……  当中一次性纸杯的安全性至今没能引起消费者的足够重视,不少市民告诉记者:“有些纸杯一加水就软塌塌的,如果装热水还有股味,但也没有特别在意,叠起两个纸杯一起用就是了。”还有很多消费者认为印刷在纸杯表面的文字图案不会有害,但他们忽略了纸杯都是重叠包装的,纸杯的外层直接和另外一个纸杯的内层紧密接触,劣质油墨很可能就因此留在纸杯内侧,成为威胁人们健康的“隐形杀手”。  据悉,由于目前纸杯还没有统一的国家标准,纸杯质量参差不齐,有的使用来源不明的回收废纸生产,有的为了掩盖纸的颜色,人为加入具有致癌作用的荧光增白剂,特别是目前行业标准对油墨没有要求,企业为了省钱就会使用苯及重金属超标的劣质油墨进行印刷。对此专家提醒:一次性纸杯过白、过软、图案模糊都是劣质表现,选购有“QS”的纸杯也就显得更为重要。  “可降解”一次性餐具并不等于环保产品  能否降解不重要 关键要卫生无毒  同样是接触食品的包装容器,明起实施的还有《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通用技术要求》。新国标对塑料一次性餐饮具的耐热水性能、耐热油性能、漏水性能、负重性能以及微波炉耐温性能等都作了具体的规定。同时要求:一次性使用的餐盒、盘、碟、刀、叉、勺、筷子、碗、杯、罐、壶、吸管等一次性餐具,不能乱标“可降解”等字样,因为可降解餐具并不等于环保产品。  新国标最大的亮点是承认了不可降解塑料餐具的合法身份,因为现阶段一些企业过于追求餐具的可降解性,导致产品反而达不到卫生要求。可降解的餐具往往使用光敏剂,稳定性差的餐具就会产生对人体有害的酮类。此外,降解餐具的使用性能也差,容易吸水渗油,使用不方便。  PVC、PE等不同材质保鲜膜要清楚标明警示性语言  用PVC保鲜膜减肥 增塑剂会沁入皮肤  明起实施的《食品用塑料自粘保鲜膜》规定:可用于包装食品的保鲜膜将标志“食品用”字样 PVC保鲜膜仅适合用于包装生鲜食品,应标有“不能接触带油脂食品”、“不得微波炉加热”、“不得高温使用”等警示性语言 其他类别的保鲜膜,如可用于微波炉加热,应注明“可微波炉使用”、加热方式及最高耐热温度。  对此规定消费者很是欢迎,因为PVC、PE等材质不同的保鲜膜适用范围不同,有的只能用作冰箱保鲜纸,有的可以冰箱、微波炉两用,但普通消费者根本记不住区分要领。此次新国标给了消费者一个一目了然。  但记者昨天走访广州部分商场、超市看到,还有不少去年、年初生产的食品保鲜膜未按新规定标注,对此有关部门表示,对这些产品给予了一定的市场消化期,但明起生产的食品保鲜膜就必须严格遵照新国标。  采访中记者也看到,不少路边小店仍在使用不可加热或包裹油炸食品的塑料袋盛放滚烫的食物,但鲜有消费者提出抗议,目前监管部门也未介入。不仅如此,国际食品包装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董金狮近期还提醒消费者注意:有些美容院使用PVC保鲜膜包裹身体进行减肥也是很危险的,因为PVC保鲜膜含有大量增塑剂,而有些增塑剂通过皮肤进入人体会对健康有害,甚至影响内分泌。
  • 食药局公布首批餐饮食品安全示范地区名录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其网站上公布了“首批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名单”,详情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  按照《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0〕235号)和《关于印发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遴选暂行办法的通知》(食药监办食〔2011〕177号)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牵头组织开展了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含县级市、区)(以下简称国家示范县)遴选工作。经地方推荐、专家审评、网站公示、举报核查等程序,共遴选出国家示范县85个,现将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首批国家示范县的监督和指导。要督促其进一步巩固和深化国家示范县建设成效,确保示范建设活动质量和标准不走样、不滑坡 要督促其不断强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进一步加大监管法制、机制和方式方法创新力度,深入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不断提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保障能力 要督促其尽快在行政区域内醒目位置设置“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标识,接受社会监督。  各省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每年12月底前要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报送国家示范县年度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情况。  二、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中有关“积极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的要求,及时向地方政府汇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情况,争取地方政府对示范工程的持续支持和投入,为示范工程建设深入持续开展创造良好条件。  三、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继续多途径、多方式向社会各界宣传示范工程建设情况,鼓励消费者、新闻媒体、行业协会等积极参与示范工程建设 要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并结合本地实际,加大机制和方式创新力度,使示范工程建设活动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开展起来,切实发挥餐饮安全示范的引领带动辐射作用,不断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水平。  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组织专家每两年对国家示范县进行复核。对符合标准的地区,继续确认为国家餐饮安全示范县 对不再符合标准的地区,将取消国家餐饮安全示范县资格。对在行政区域内发生Ⅲ级以上食品安全事件,或者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后未按要求上报、处置不及时的,将取消国家餐饮安全示范县资格。  附件:首批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名单    北京市:西城区、石景山区  天津市:西青区、津南区  河北省:黄骅市、沙河市、滦县、栾城县  山西省:稷山县、太原市小店区、右玉县、晋城市城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包头市青山区、兴安盟扎赉特旗  辽宁省:大连金州新区、绥中县、营口市鲅鱼圈区  吉林省:东丰县、公主岭市、蛟河市  黑龙江省:鸡东县、宾县、铁力市、萝北县  上海市:奉贤区、长宁区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南京市建邺区、张家港市  浙江省:长兴县、宁波市鄞州区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歙县、天长市、和县、潜山县  江西省:玉山县、星子县、井冈山市、广昌县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荣成市、烟台市莱山区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陕县、淮阳县  湖北省:谷城县、麻城市、应城市、武汉市江汉区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攸县、汉寿县、益阳市资阳区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广宁县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凌云县、宜州市、昭平县  海南省:文昌市  重庆市:长寿区、渝北区(含北部新区)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隆昌县、青神县、九寨沟县  贵州省:雷山县、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大理市、丽江市古城区  西藏自治区:堆龙德庆县、乃东县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白河县、高陵县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武威市凉州区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哈密市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3年4月18日
  • 食药监局聘108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
    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科学监管,充分发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遴选程序》的规定,经有关单位推荐并经初步遴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拟聘任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食品检验检测组)108名,现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截至2012年4月5日。如对公示名单有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传真(010-88372194)或邮箱(caobf@sfda.gov.cn)向我局反映。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司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人选名单编号姓名专业职称所在单位1丁 宏食品检验检测副主任药师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2丁丽霞食品检验检测研究员中国药学会3万益群分析化学教 授南昌大学分析测试中心4王 红食品检验检测高级工程师河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5王 强食品检验检测研究员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6王乐凯食品检验检测研究员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农产品质量安全研究所7王钢力食品检验检测研究员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8王竹天食品检验检测研究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9王丽霞食品检验检测高级工程师河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10王佑春食品检验检测研究员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11王知坚分析化学副主任药师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所12王周平食品检验检测教 授江南大学食品学院13王哲民食品检验检测副主任药师天水市药品检验所14王富华食品检验检测研究员广东省农业科学院15王德良食品检验检测高级工程师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16王颜红食品检验检测研究员中国科学院沈阳应用生态研究所17元晓梅食品检验检测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 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18孔德义食品检验检测研究员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19石彦国食品检验检测教 授哈尔滨商业大学食品工程学院20卢日刚食品检验检测主任药师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21丘明明食品检验检测主任药师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22朱 斌食品检验检测主任药师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23朱小红食品检验检测副主任药师陕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24刘文杰食品检验检测副教授塔里木大学25刘向红食品检验检测副主任药师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26刘秀梅食品检验检测研究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27刘艳琴食品检验检测教授级高工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市海淀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28许乾丽分析化学主任药师贵州省食品药品检验所29孙江华食品检验检测研究员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30芮 菁食品检验检测主任药师天津市药品检验所31严卫星食品检验检测研究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32杜 兴食品检验检测主任药师甘肃省药品检验所33杜昱光食品检验检测研究员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34杜雅正食品检验检测高级工程师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35李 宁食品检验检测研究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36李 红食品检验检测高级工程师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37李 波食品检验检测副研究员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38李凤琴食品检验检测研究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39李建国食品检验检测高级实验师新疆兵团质量检验测试中心40李铁柱食品检验检测高级工程师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41李晨辉食品检验检测副主任药师广东省食品药品检验所42李淑娟分析化学研究员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43杨振泉食品检验检测副教授扬州大学旅游烹饪(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44杨晓东食品检验检测副主任药师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45杨晓光食品检验检测研究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46吴永宁食品检验检测研究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47宋宁宁食品检验检测副主任技师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48宋全厚食品检验检测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 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49宋京都食品检验检测主任药师甘肃省药检所50张 岩食品检验检测高级工程师河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51张庆生食品检验检测主任药师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52张春艳食品检验检测高级工程师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53张俭波食品检验检测副研究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54张晓明食品检验检测副主任药师甘肃省药品检验所55张海防分析化学副主任中药师海南省药品检验所56陆敏仪食品检验检测主任药师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57陈丽霞食品检验检测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哈尔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58陈赞民食品检验检测副主任药师海南省药品检验所59林 兰食品检验检测副研究员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60罗 轶食品检验检测副主任药师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61罗小玲食品检验检测研究员新疆兵团质量检验测试中心62罗金文分析化学副主任药师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所63罗瑞峰食品检验检测高级实验师新疆兵团质量检验测试中心64郑玉山分析化学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65郑福平分析化学教 授北京工商大学66孟祥晨食品检验检测教 授东北农业大学67赵 庄食品检验检测副主任药师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68赵雪梅食品检验检测主任药师吉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69郝家勇食品检验检测高级实验师新疆兵团质量检验测试中心70侯如燕仪器分析副教授安徽农业大学71姜 荷食品检验检测高级工程师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72姚卫蓉食品检验检测教 授江南大学73贺亚玲公共卫生主任药师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所74贾志忍食品检验检测高级工程师中轻食品工业管理中心75钱 和食品检验检测教 授江南大学76徐 飞食品检验检测主任药师吉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77徐国兵食品检验检测主任药师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所78徐晓枫食品检验检测副主任技师内蒙古疾病预防控制中心79高 磊食品检验检测主任药师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80高志贤公共卫生研究员军事医学科学院卫生学环境医学研究所(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监测中心)81高春平分析化学高级工程师石家庄开发区达为医药科技有限公司82唐 宏食品检验检测研究员中国科学院生物物理研究所83涂顺明食品检验检测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84陶巧凤分析化学主任药师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所85黄 瑛公共卫生主任药师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所86黄丽丹食品检验检测主任药师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所87黄继荣食品检验检测研究员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植物生理生态研究所88曹 进食品检验检测副研究员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89曹晓云分析化学主任药师天津市药品检验所90崔生辉食品检验检测副研究员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91蒋明廉食品检验检测主任药师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92嵇 杨食品检验检测主任药师总后勤部卫生部药品仪器检验所93程劲松食品检验检测高级工程师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94程奇珍食品检验检测主任药师江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95鲁秋红分析化学主任药师海南省药品检验所96曾祥林食品检验检测主任药师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97谢 勇食品检验检测高级实验师新疆兵团质量检验测试中心98谢 鹏食品检验检测主任医师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检验所99靳 烨食品检验检测教 授内蒙古农业大学食品学院100路 勇食品检验检测高级工程师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中心101蔡姗英分析化学主任药师海南省药品检验所102漆小泉食品检验检测研究员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103谭正林食品检验检测副教授湖北经济学院104谯斌宗公共卫生副主任技师成都市食品药品检测中心105熊正河食品检验检测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106薛 毅食品检验检测高级工程师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107戴向东食品检验检测副主任药师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108魏益民食品检验检测教 授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
  • 药监局下发《2010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保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近日下发了《2010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  2010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更具有针对性。《计划》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对沙拉、凉拌菜、生食水产品、鲜榨果蔬汁、熟肉制品、非发酵豆制品、盒饭等高风险食品和餐盒、一次性筷子、集中消毒餐具等餐饮具进行重点抽检,将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旅游点、小型餐饮单位作为监督抽检的重点场所。二是更具有科学性。《计划》的抽检内容,是根据2009年食品安全调查与评价结果、食物中毒报告及日常监管的实际情况,通过风险评估和综合评价确定的。三是更具可操作性。《计划》将国家统一要求与各省实际情况相结合,既包括全国必检的品种,也包括各省(区、市)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选择的可选品种和自行安排的抽检品种。  《计划》要求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落实工作责任,确保任务完成。国家局将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组织开展相关绩效评估。
  • 食品药监局下发《2010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调查与评价方案》
    为及时掌握全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状况,及早发现潜在的食品安全隐患,科学、有效地指导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近日下发了《2010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调查与评价方案》。  本期方案针对餐饮服务环节食源性疾病频发的特点,对于全国18个省(区、市)餐饮服务环节凉拌菜和5个省(区、市)生食水产品及其加工制作过程中可能污染的主要病原微生物开展全程调查与评价,调查范围包括清洗后的食品原料、加工工具、餐饮具及制成品等。通过开展本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调查与评价,有助于进一步获取我国餐饮服务环节有关食品加工制作过程中病原微生物污染状况的关键基础数据,有利于分析相关关键控制因子和环节,为及时采取更加科学、有效的监管措施提供重要依据。  《方案》要求承担任务的有关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技术检测机构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按照“统一组织领导、统一调查方案、统一调查指标、统一检测方法”的要求,以科学严谨、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组织实施,保证调查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 国家食药监局公布第一批餐饮食品检验机构名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第一批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名单  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提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技术监督能力和水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测检测能力建设的意见》(国食药监食〔2011〕122号)。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高度重视,精心编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验能力建设规划,加快推进食品药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资质认定和能力扩项,加大食品检验仪器设备投入,切实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需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批公布餐饮服务食品药品检验机构名单,并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状况的调整适时更新。  第一批公布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验机构包括内蒙古、吉林、上海、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广西、四川省(区、市)共计98家食品药品检验机构。  附件1.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名单(第一批).doc  附件2.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信息表(第一批).doc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名单(第一批)省份序号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名称内蒙古自治区1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2包头市药品检验所3鄂尔多斯市药品检验所4乌兰察布市药品检验所5内蒙古兴安盟药品检验所6赤峰市药品检验所7内蒙古通辽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暨内蒙古东部中心食品药品检验所吉林省8吉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9长春市食品药品检验所10吉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11四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12辽源市食品药品检验所13通化市食品药品检验所14白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所15白城市食品药品检验所16延边州食品药品检验所 上海市17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18上海市浦东食品药品检验所19上海市徐汇食品药品检验所20上海市松江食品药品检验所21上海市金山食品药品检验所22上海市闸北食品药品检验所23上海市青浦食品药品检验所24上海市崇明食品药品检验所浙江省25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所26杭州市药品检验所27宁波市药品检验所28温州市药品检验所29湖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30嘉兴市食品药品检验所31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所32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33丽水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安徽省34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所35淮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36蚌埠市食品药品检验所37阜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38淮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39滁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40巢湖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所41芜湖市食品药品检验所42宣城市食品药品检验所43铜陵市食品药品检验所44安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江西省45江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46南昌市食品药品检验所47景德镇市食品药品检验所48萍乡市食品药品检验所49九江市食品药品检验所50新余市食品药品检验所51鹰潭市食品药品检验所52赣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53宜春市食品药品检验所54樟树市食品药品检验所55抚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56上饶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山东省57山东省药品检验所58青岛市药品检验所59淄博市药品检验所60潍坊市食品药品检验所61济宁市药品检验所62日照市药品检验所63临沂市药品检验所64山东省菏泽市药品检验所河南省65河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66开封市食品药品检验所67洛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68平顶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所69鹤壁市食品药品检验所70新乡市食品药品检验所71焦作市食品药品检验所72濮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73商丘市食品药品检验所74信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75周口市食品药品检验所76驻马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77济源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湖北省78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79武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80襄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81荆门市食品药品检验所82随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8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食品药品检验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84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85南宁食品药品检验所86柳州食品药品检验所87桂林食品药品检验所88梧州食品药品检验所89北海食品药品检验所90玉林食品药品检验所91白色食品药品检验所92河池食品药品检验所四川省93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所94成都市食品药品检测中心95四川省乐山食品药品检验所96眉山食品药品检验所97四川省南充市食品药品检验所98四川省宜宾食品药品检验所
  • 吉野家等餐饮服务企业被责令整改
    3月15日,在媒体曝光北京吉野家连锁店存在餐具不消毒、销售过期米饭、从业人员无健康证上岗等问题后,北京市卫生局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要求,对辖区内全部21家吉野家门店及其他连锁餐饮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了该公司崇外餐厅和东直门店。检查发现,两家连锁店的现场从业人员均持有有效健康证明,消毒设施齐全,但存在索证索票不全、消毒不规范、环境卫生不合格、管理制度不落实等问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监督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监督整改意见。目前两家单位已停业整顿。北京市东城区卫生局还约见了该连锁店负责人,责成其诚信经营,强化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3月18日,监督执法人员又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和问题进行了跟踪复查。  北京市卫生局在对吉野家连锁企业展开调查的同时,还部署了对辖区内餐饮具清洗消毒及餐饮单位加工制作过程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截止3月19日18时,全市已出动监督执法人员2540人次,车辆1008车次,监督检查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企业、餐饮服务单位及餐饮连锁企业8715户次,重点检查了餐饮具清洗消毒过程,食品加工制作过程、索证索票制度的落实情况和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检查发现,多数企业能够自觉按照相关卫生要求规范操作,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对于一些企业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监督执法人员依法进行了现场处理,下达了监督意见书,责令限期整改。目前,北京市正按照总局的要求,进一步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提高监督覆盖面和频次,加大监管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 首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开始推荐
    关于推荐首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的函  食药监办食函[2011]3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高级研修学院:  为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科学监管,充分发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的作用,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在组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库。现请你单位推荐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库首批专家,具体要求如下:  一、专家条件  应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专业范围  食品安全管理、法学、公共卫生、医学、食品检验检测、分析化学、仪器分析等专业。  三、推荐人数  每单位推荐人数不超过10名。  四、其他  请各单位于2011年9月9日前将所推荐的专家名单(见附件1)和专家推荐材料(见附件2)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秘书处。  联系人:王学硕  电 话:010-67095899  传 真:010-67095880  地 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北京天坛西里2号,邮编100050)  附件:1.推荐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名单.rar    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推荐表.rar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 国家食药监局公布第二批餐饮食品检验机构名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第二批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名单  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提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技术监督能力和水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于2011年6月3日公布了第一批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名单。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需要,现公布第二批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名单,并根据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状况的调整适时更新。  第二批公布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验机构包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黑龙江、江苏、湖北、湖南、广东、海南、贵州、西藏、陕西、甘肃、青海、新疆等16个省(区、市)共计41家食品药品检验机构。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名单(第二批)省份序号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名称天津市1天津市药品检验所河北省2河北省药品检验所3河北省秦皇岛市药品检验所山西省4山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辽宁省5辽宁省食品药品检验所6大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黑龙江省7黑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8哈尔滨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江苏省9江苏省食品药品检验所10盐城市药品检验所11宿迁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湖北省12湖北省黄石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所13湖北省十堰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所14湖北省宜昌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所15湖北省鄂州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所16湖北省孝感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所17湖北省荆州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所18湖北省黄冈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所19湖北省咸宁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所20湖北省仙桃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所21湖北省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所22湖北省天门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所湖南省23湖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24株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25怀化市食品药品检验所26衡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27邵阳市药品检验所广东省28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海南省29海南省药品检验所贵州省30贵州省药品检验所西藏自治区31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陕西省32陕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33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甘肃省34甘肃省食品药品检验所35白银市食品药品检验所36陇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37天水市药品检验所青海省38青海省药品检验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39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40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药品检验所4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区州药品检验所
  • 如何快速鉴定餐饮食品中的致病菌?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75em "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餐饮业也不断发展起来,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最为突出的表现就是人们对餐饮的要求越来越高。但是伴随着餐饮业快速发展的同时,餐饮食品也暴露了一些问题,最主要的就是食品安全问题,strong尤其是食源性微生物引起的餐饮安全问题/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75em "  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strong一、我国餐饮食品的主要特点:/strong/span/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75em "  餐饮食品不同于一般的农产品,它是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餐饮食品也不同于包装食品,一般都是手工制作,不采用自动化技术,这样一来就会给食品安全带来偶发性风险。在制作的过程中如果出现对食物的储存不当、加工的程序不正确等一些问题,都会给餐饮食品安全带来威胁。/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75em "  餐饮食品生产是通过对食品原材料的加工、切配、烹调制作来完成的。餐饮生产的过程短,现制现售。即时性是指生产的速度快,及时性是指顾客点菜后立即生产,即最大限度地缩短顾客的等候时间,一份产品制作往往只需要几分钟或十几分钟,即使是一次宴会所需全部产品的生产时间也不会超过几个小时。餐馆的生产原料种类繁多,而且很多属于鲜活产品,具有很强的时效性,一旦保存处理不当,就很容易腐烂变质,不仅严重影响菜品质量,而且会使餐饮成本增加。餐饮工器具和餐具多样,锅、铲、盆、盘、碟、勺、筷、 杯、刀、叉、盏、盅、碗等,不易实现自动化洗涤消毒。/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75em "  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strong二、餐饮食品致病菌风险/strong/span/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75em "  餐饮食品安全风险是指在餐饮过程中由某种危害因素或管理不当所引起的,对人们健康或环境产生危害的可能性和严重性,餐饮食品安全一般是受食材、流通、场所、内部管理等各种风险因素的影响。致病菌是导致食源性疾病的最主要原因之一。在全球贸易推动下,全球范围内屡次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为食品安全问题敲响了警钟,引起了世界范围内对病原微生物污染导致的食品安全问题的广泛关注。/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75em "  根据2015年大陆食源性疾病爆发监测结果显示,家庭和餐饮服务场所是食源性疾病暴发的主要发生场所,事件起数分别占50.9%和43.8%,微生物性因素所致的发病率占51. 5%,其中副溶血性弧菌所致事件起数最多,占比33.1%,其次为沙门氏菌占比22. 7%,金黄色葡萄球菌及其肠毒素占比12. 6%,蜡样芽胞杆菌占比 8.6%,致泻大肠埃希菌占比 7. 0%。美国国家疫情网数据显示,近 2 年食源性疾病暴发的主要病原体为诺如病毒、非伤寒沙门菌、产志贺毒素的大肠埃希菌 (STEC) 、弯曲菌、产气荚膜梭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及其肠毒素、副溶血性弧菌和志贺菌等。2018 年,欧盟 RASFF 通报涉及 26 类食品风险,其中微生物污染排名第一,高达 936 例。在肉类及肉制品问题中, 微生物污染占 81.3%,主要为沙门氏菌、大肠杆菌和单增李斯特菌污染,其中法国、波兰、荷兰、比利时和意大利等国家被通报的主要问题中都涉及动物源性肉及肉制品的微生物污染。/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75em "  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strong三、餐饮食品致病菌污染途径/strong/span/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75em "  strong原材料,原料由于本身质量不过关或者储存条件不当受到污染,如鸡蛋不够新鲜、面粉太潮湿长虫、胶体乳化剂等吸附空气中微生物等。其次,经二次加工环节的产品经常用到含微生物数量非常高的原料,如豆沙馅料、肉松、肉膏、果酱、可可粉、奶油、沙拉酱等,大大提高了原始菌量。包装材料密封性不好,外包装或表面不清洁,附着有微生物,最终带入到产品中。/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75em "  加工与储存环节,物料应按照不同产品的特性进行储存,如冷冻产品应存放在-18℃以下的冷库或冰柜中,并保持温度稳定。食物的热加工时间与温度不足,例如扁豆熟制程度不够,鲜黄花菜未经过开水烫,里面残留的生物毒素可以使人中毒。还有一些需熟制的食品加热不彻底,致病微生物不能被杀灭,从而导致细菌性疾病。食品接触材料,一些小型甚至中型的餐馆,生熟不分,冷拼没有专间, 在厨间任意位置进行。清洗、消毒设施不全,洗手、洗菜、洗餐具等共用一池。生、熟工用具未明确分开摆放,刀具、菜板等生熟混用,各类厨具、餐具的混放, 都将会导致交叉污染。在食物储藏柜、熟食专用存放间放入加工食品,可直接入口食品和待加工食品混放。餐具的清洗消毒不彻底亦是行业痼疾,很多小餐馆甚至仅做简单清洗而根本没有消毒,餐具的卫生得不到保障。/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75em "  人员卫生,由于卫生习惯未养成,餐饮从业人员导致交叉污染的现象十分常见。咳嗽、喷嚏也会把致病菌带进食物之中,从而间接导致细菌性疾病。/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75em text-indent: 2em "strong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四、质谱技术的发展/span/strongbr//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75em 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color: rgb(0, 0, 0) "历经多年发展,食品工业已经习惯于使用经AOAC或ISO1614认可的快速检测方法——这些定性或定量方法被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所接受。新技术的发展,如基质辅助激光解吸(MALDI)飞行时间质谱(TOF)或测序技术凭借其更快速、更可靠的结果被大范围应用。/spanspan style="text-indent: 2em "检测时间的长短往往是考量食品微生物实验室合格与否的关键因素之一,因此MALDI-TOF MS快速准确地确认与鉴定微生物的能力在常规测试中具有极高价值。/span/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75em 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a href="https://www.instrument.com.cn/webinar/video_103858.html" target="_blank" title="MALDI-TOF法快速鉴定食源致病菌"img style="max-width: 100% max-height: 100% width: 600px height: 335px "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7/uepic/1ee3c28e-a6b9-4cf9-8931-2ed24ac990a5.jpg" title="3.png" alt="3.png" width="600" height="335" border="0" vspace="0"//a/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75em text-indent: 2em "点击图片可span style="text-indent: 2em "了解更多MALDI-TOF-MS快速鉴定食源致病菌方法技术。/span/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75em text-indent: 2em "点击了解更多MALDI-TOF技术进展:a href="https://www.instrument.com.cn/zc/50.html" target="_blank" title="MALDI-TOF仪器专场"https://www.instrument.com.cn/zc/50.html/a/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75em text-indent: 2em "MALDI-TOF技术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传统微生物学鉴定的问题,MALDI-TOF微生物鉴定技术现状以及未来的市场前景如何,点击下方专题了解更多。br//pp style="text-align: center"a href="https://www.instrument.com.cn/zt/MALDITOF2020" target="_blank" title="MALDI-TOF临床微生物鉴定"img style="max-width: 100% max-height: 100% width: 600px height: 289px "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7/uepic/e5728c04-ae66-49ed-b12c-7443570a4168.jpg" title="微信截图_20200702154830.png" alt="微信截图_20200702154830.png" width="600" height="289" border="0" vspace="0"//a/ppbr//p
  • 国家食药监局公布第三批餐饮食品检验机构名单
    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提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技术监督能力和水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于2011年6月3日和6月14日分别公布了第一批和第二批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名单,共计139家食品药品检验机构。根据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上报情况,现公布第三批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名单,并根据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状况的调整适时更新。  第三批公布的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包括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广东、云南、甘肃等8个省(区)共计30家食品药品检验机构。附录1: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名单(第三批)省份序号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名称内蒙古自治区1巴彦淖尔市药品检验所2呼伦贝尔市药品检验所吉林省3松原市食品药品检验所黑龙江省4大庆市食品药品检测中心5牡丹江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山东省6泰安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7德州市药品检验所河南省8三门峡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广东省9广东省汕头市药品检验所10佛山市药品检验所11惠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12东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13广东省中山市药品检验所14广东省茂名市药品检验所15清远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云南省16云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17昭通市食品药品检验所18曲靖市食品药品检验所19楚雄州食品药品检验所20红河州食品药品检验所21文山州食品药品检验所22普洱市食品药品检验所23西双版纳州食品药品检验所24大理白族自治州食品药品检验所25德宏州食品药品检验所26丽江市食品药品检验所27怒江傈僳族自治州食品药品检验所28迪庆州食品药品检验所甘肃省29甘南州食品药品检验所30临夏州食品药品检验所附录2: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信息表(第三批).doc
  •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加强餐饮服务环节乳品监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12月24日发布通知,要求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对餐饮服务环节乳品采购、使用的监督检查,加大监督抽验力度,建立健全乳品安全信息沟通机制,并健全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制度。  通知强调,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乳品采购管理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餐饮服务提供者是否严格索取、查验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乳品(包括含乳食品)合格证明等文件,或相关采购清单、进货票据等 是否如实记录乳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是否制定并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确保所购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乳品使用方面,通知要求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餐饮服务提供者是否严格按规定贮存乳品,是否在使用乳品前进行必要检查,是否在乳品中违规添加非食用物质和食品添加剂等。  通知指出,将乳品增加为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的必检项目。各地要及时调整食品安全监督抽验方案,确保乳品监督抽验的覆盖面和频次。  通知提出,建立健全乳品安全信息沟通机制,进一步加强与食品安全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力度。进一步完善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制度,将乳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作为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重要内容进行记录。
  • 北京开展专项检查严防“烤鸭油”流入餐饮行业
    针对媒体报道北京有“烤鸭作坊将‘烤鸭油’出售给烧烤摊主和小饭馆”的情况,北京市卫生局14日回应,将对北京市全部餐饮服务单位所使用的食用油进行为期一周的监督检查,目前暂未发现使用“烤鸭油”的餐饮服务单位。  北京市卫生局14日下发了《关于加强监督检查严防“烤鸭油”流入餐饮服务环节的紧急通知》,要求北京各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对辖区内的餐饮服务单位所使用的食用油进行全面检查。  “烤鸭油”是指在制作烤鸭过程中渗出的油。日前有媒体报道称,在北京南二环和西三环的一些农贸市场,烤鸭作坊将“烤鸭油”出售给烧烤摊主和小饭馆。北京市卫生局下发的通知要求,北京市各卫生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要严格执法,严查食用油进货渠道,严查烤鸭经营机构“烤鸭油”的去向,如发现餐饮服务单位采购和使用“烤鸭油”,应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并销毁,同时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全聚德集团公司运营管理部部长宁灏告诉记者,全聚德集团在北京的11家门店每天产生烤鸭废油约250公斤,连同其他餐厨垃圾都交由北京环境卫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二清分公司统一回收处理。“我们签有合同,所有‘烤鸭油’及餐厨垃圾必须进行专业处理,不会流入市场。”  另一家着名的烤鸭经营企业便宜坊集团营运部经理徐建波表示,由于便宜坊烤鸭属于闷炉烤鸭,且之前要经过蔬菜汁浸泡这道程序,鸭子的油脂减少,产生的废鸭油量较少,一家门店一星期约产生5公斤。“我们在北京有8家门店,包括‘烤鸭油’在内的餐厨垃圾都由崇文区城市运行管理服务中心每日一到两次上门回收。”  截至14日16时,北京市共出动卫生监督检查人员289人次,出动车辆106车次,监督检查餐饮服务单位276户,其中检查经营烤鸭的餐饮服务单位130户,经营早点的餐饮服务单位26户,经营烤串的餐饮服务单位10户,其他餐饮服务单位110户。对3户使用食用油未索取相关票据的餐饮服务单位,卫生监督检查人员现场给予警告处罚,暂扣食用油6公斤。目前暂未发现使用“烤鸭油”的餐饮服务单位。  北京市卫生局表示,目前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仍在进行中,卫生监督机构还将重点检查中小型餐饮服务单位、工地食堂、经营早点的饭馆、经营烤羊肉串的饭馆,监督检查结果会及时向社会公布。
  • 餐饮食品添加剂目录将于9月底公布
    7月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称国家食药局)官员透露,正与卫生部研究制订餐饮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目录和使用管理规范,计划9月底公布。  近九成餐饮单位完成备案公示  7月5日,在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座谈会上,国家食药局食品安全监管司司长徐景和表示,全国3类餐饮单位共有59040家,截至6月初,近九成完成备案公示。  据介绍,目前备案公示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情况是:自制火锅底料中,主要有着色剂、食品用香料、防腐剂、消泡剂等 自制饮料主要是着色剂、防腐剂、甜味剂等 自制调味料中,有增味剂、酶制剂、着色剂等。  未备案公示单位将入“黑名单”  徐景和介绍,目前正在与卫生部制订《餐饮服务环节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规范》,以及餐饮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目录,指导餐馆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要求餐馆对食品添加剂实行专门采购、专柜储存、专人领取、专人使用,来源不明的一律没收。  另外,国家食药局将建立对餐饮企业的信用奖惩评价,各类餐饮企业纳入信用征集、评价、披露网络,便于分类监管和消费者选择。  此前,国家食药局通知要求,餐饮单位5月底前要备案公示火锅底料、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里的食品添加剂,并在店堂醒目位置或菜单上公示。如餐饮服务单位没有备案公示,将纳入“黑名单”重点监管,并被随机抽检。  7月5日的座谈会上,国家食药局局长邵明立透露,经中央编办批准,正在筹建一个全国性的投诉举报中心,统一管理食品药品的投诉举报信息。
  • 整治餐饮油烟的“黑科技”——油烟监测系统
    中国的饮食文化历史悠久,博大精深。想要具体了解中国美食文化的话,就自然少不了走进中国厨房参观膜拜的。但,凡是进过中式厨房的朋友,都会感叹中国菜做菜时油烟之大。虽然这些油烟能够及时通过油烟机送至室外,不至于室内烟雾滚滚,但也不禁会令人反思,这样的厨房油烟不会对人体和环境造成伤害吗? 关于油烟排放的问题,其实早在2002年国家环保总局就已经颁布了《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来规范油烟排放。“规矩是死的,人是活的”,过去总有一些不法餐厅钻检查的漏洞,恶意排放油烟,一有检查就停止排放,检查过后一切照旧,这让油烟治理工作很难起到好的效果。但是现在不一样了,随着科技的发展,我们有了一套依托物联网的油烟监测系统,该系统能够帮助监管人员实时监测每家餐厅的油烟排放,一有情况立刻告警,让管理人员及时作出应对。这样的油烟监测系统堪称整治餐饮油烟的“黑科技”。油烟监测系统油烟监测系统建立的初衷是因为餐饮企业数量多而分散,单靠政府管理人员很难达到应有的监控效果,于是结合目前已有的设备和科技力量,建立油烟监控系统,为国家全面覆盖油烟污染源监控提供方便。油烟监测系统,可以实现对餐饮企业的净化状态、净化情况的实时在线监管,节省了人力物力,提高了监管效率,提供了依据。那油烟监测系统是怎样工作的呢?下面就以泵吸式油烟监测系统为例,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油烟监测系统可分为两大部分:泵吸式油烟监测仪和云平台。泵吸式油烟监测仪泵吸式油烟检测仪整机采用7寸电容触摸屏,全中文界面设置简单易懂;内置建大仁科专用的传感器,可准确分析油烟浓度、颗粒物浓度,监测更准确,大容量储存数据,并且不会受到餐厨中蒸锅、笼屉等产生的大量蒸汽的影响,监测更准确;采用合理的气路设计、先进的油气分离装置,可达到长时间运行免维护,最长可半年维护一次。油烟检测仪共设计了2路电流检测,能够同时检测风机和净化器是否工作,可根据风机和净化器功率大小设置检测电流报警值,适应所有功率的风机和净化器;采用开口式电流互感器,不用剪断风机或净化器线缆即可测量;油烟在线监测仪通过4G/GPRS的方式将数据上传至监控软件云平台。云平台云平台由实时数据、数据中心和系统管理组成,采用B/S模块开发,Window界面风格,操作简单方便;支持实时数据可通过GIS地图和列表、图标、曲线的方式展示,满足用户多层面查看监测信息的实际操作需求。若净化风机未开或净化数值不达标,云平台会给相关的管理人员发送平台告警及手机短信告警;平台还可存储2年的数据信息,餐饮企业可按条件智能筛选某一时间段内的油烟排放情况,查看净化结果是否符合要求的排放标准。21世纪是一个以绿色健康发展为主题的时代,国家也早在2017年就提出了《蓝天保卫战》的计划,这一系列的工作都在预示着环境治理刻不容缓,而油烟正是环境治理的几个敌人之一。因此,为了绿水青山,为了符合国家标准,我们一定要将油烟监测系统重视起来。
  • 食药监总局发布网络餐饮新规
    p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pp  食药监总局相关人士表示,随着我国互联网经济的迅猛发展,“互联网+餐饮服务”等新兴业态快速增长。但存在第三方平台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入网餐饮服务者审查把关不严,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意识不高、经营管理水平有限、经营条件较简陋,食品安全存在隐患等现象。根据现阶段网络餐饮存在的问题,《办法》指出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测,实行“线上线下一致”原则,同时对平台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义务、送餐人员和送餐过程要求做出了明确规定。/pp  《办法》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通知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要求其立即停止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pp  此外,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需要履行建立食品安全相关制度,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审查登记并公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许可信息,如实记录网络订餐的订单信息,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等义务。/pp  送餐方面,《办法》规定,送餐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保证配送过程食品不受污染;送餐单位要加强对送餐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配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冷冻等特殊要求食品的,要采取能保证食品安全的保存、配送措施。/pp /p
  • 我国餐饮食品安全实施量化分级 以卡通形象公示
    公示有两个样式,此为其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昨天发布《关于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将对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安全情况进行量化评级,其中动态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级,分别通过大笑、微笑和平脸三种卡通形象向消费者公示。  量化等级分为动态等级和年度等级。动态等级是每次监督检查结果的评价,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级,分别用大笑、微笑和平脸三种卡通形象表示。年度等级为过去12个月期间监督检查结果的综合评价,年度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级,分别用A、B、C三个字母表示。  根据指导意见,餐饮服务单位应在门口、大厅等显著位置向消费者公示动态等级和年度等级,严禁涂改、遮盖。  此外,指导意见还明确了不给予动态等级评定的三种情形:一是在《餐饮服务许可证》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不给予动态等级评定 二是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餐饮服务单位,要求其限期整改,并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6个月内不给予动态等级评定,并收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公示牌 三是动态等级评定过程中,发现餐饮服务单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需要给予警告以外行政处罚的,2个月内不给予动态等级评定,并收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公示牌。
  • 河南公布新规 对餐饮类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
    新华网河南频道10月28日讯 河南日报报道:今后,餐饮类食品摊贩在取得经营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发放的经营证明后,还应当在15日内向经营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记者10月24日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为进一步提高餐饮摊贩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河南省近日公布了《河南省餐饮类食品摊贩备案办法》,明确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辖区餐饮类食品摊贩的备案工作。  《备案办法》提出,餐饮类食品摊贩应当按照《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从事经营活动,对其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并作出承诺,接受社会监督。备案时应当提供餐饮类食品摊贩备案表、经营证明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等资料。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符合要求的要予以备案建档,并当场发放《餐饮类食品摊贩备案证明》。
  • 中国餐饮产品标准化示范基地落户梁溪
    由中国饭店协会主办的第二届中国团餐产业发展大会暨第二届中国(无锡)团餐好项目对接会在锡举办,项目包括中小学营养餐加工中心、净菜加工中心、餐饮半成品加工中心和吉麦町商务套餐加工中心四个运营中心,是集餐饮产品的生产、加工、配送、贸易为一体的团膳项目。  12月13日至14日,由中国饭店协会主办的第二届中国团餐产业发展大会暨第二届中国(无锡)团餐好项目对接会在锡举办,来自全国近500家餐饮企业代表参展参会。昨天在会上,无锡食品科技园接受中国饭店协会授牌,成为中国餐饮产品标准化示范基地。市委副书记、梁溪区委书记徐劼出席会议并致辞。  大会以“创新让团餐更美好”为主题,主要探索团餐经营模式的转型升级以及组织团餐项目洽谈合作等。昨天,无锡食品科技园与中国团餐行业的领军企业——上海麦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江南大厨房”项目合作协议。“江南大厨房”项目总投资约6亿元,是集餐饮产品的生产、加工、配送、贸易为一体的团膳项目。项目包括中小学营养餐加工中心、净菜加工中心、餐饮半成品加工中心和吉麦町商务套餐加工中心四个运营中心。项目运营稳定后,每年可提供3000 万份中小学营养餐、36000吨净菜、45000吨餐食半成品、2880万套商务套餐。项目首期将于2017年启动建设。
  • 拟聘任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公示
    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科学监管,充分发挥食品安全专家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遴选程序》的规定,经有关单位推荐并经严格遴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拟聘任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89名,其中管理组专家34名 应急组专家36名 法律组专家19名,现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截至2012年8月26日。如对公示名单有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传真(010-88372194)或邮箱(caobf@sfda.gov.cn)向我局反映。  附件: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候选专家名单(管理组)  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候选专家名单(应急组)  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候选专家名单(法律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司  二○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候选专家名单(管理组)编 号姓 名专 业职务/职称所在单位1马 莺食品安全管理教 授哈尔滨工业大学2王 玉食品安全管理教 授兰州大学3王宝明食品安全管理教 授国家行政学院4王海燕食品安全管理高级工程师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5王 硕食品安全管理教 授天津科技大学6王 键公共卫生教 授国家行政学院7包大跃食品安全管理研究员中国食品安全与营养信息中心8毕 阳食品安全管理教 授甘肃农业大学9刘四新食品安全管理教 授海南大学10刘静波食品安全管理教 授吉林大学11江连洲食品安全管理教 授东北农业大学12孙远明食品安全管理教 授华南农业大学13杜子平食品安全管理教 授天津科技大学14李 勤食品安全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巡视员)15杨具田食品安全管理教 授西北民族大学16杨明亮食品安全管理主任医师湖北省卫生厅17杨 柳食品安全管理高级经济师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局18邱霈恩食品安全管理教 授国家行政学院19陈君石食品安全管理院 士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20陈欣乐食品安全管理主任医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21林 洪食品安全管理教 授中国海洋大学22罗小刚食品安全管理高级工程师贵州省人民政府参事23周玉村食品安全管理主任医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24周 波食品安全管理教 授沈阳医学院25赵同刚公共卫生兼职教授中国卫生监督协会26耿 越食品安全管理教 授山东师范大学27聂永丰公共卫生教 授清华大学28徐文龙公共卫生教授级高工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29陶 华公共卫生教授级高工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30董海洲食品安全管理教 授山东农业大学31曾庆孝食品安全管理教 授华南理工大学32靳晓梅食品安全管理主任医师青岛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33熊 敏公共卫生教 授四川烹饪高等专科学校34穆源浦食品安全管理研究员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附件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候选专家名单(应急组)编 号姓 名专 业职务/职称所在单位1马玉霞公共卫生教 授河北医科大学2马 彦公共卫生主任医师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3王玉燕公共卫生主任医师黑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4王齐田医 学主任医师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5王顺芝食品检验检测高级工程师西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6王振林公共卫生教 授西安交通大学7王 慧医 学研究员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8申志新食品检验检测主任技师河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9冯礼明食品安全管理主任医师海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0刘 娅公共卫生教 授吉林大学11刘雅娟食品安全管理教 授吉林大学12刘 颖食品安全管理教 授哈尔滨商业大学13孙秀发公共卫生教 授华中科技大学14苏宜香医 学教 授中山大学15苏诚玉公共卫生主任技师甘肃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6李 凡医 学教 授吉林大学17李彩莲公共卫生主任医师北京市西城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18杨建军公共卫生教 授宁夏医科大学19杨 斌公共卫生主任医师海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杨勤德公共卫生主任技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1吴清平食品安全管理研究员广东省微生物研究所22何 涛公共卫生高级经济师四川省饭店与餐饮娱乐行业协会23张永慧公共卫生主任医师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4罗 琼公共卫生教 授武汉大学25岳田利食品安全管理教 授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6周 玉公共卫生教 授吉林大学27周景洋公共卫生主任医师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8晋玉霞公共卫生高级实验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检验测试中心29徐明生食品安全管理教 授江西农业大学30徐贵发医 学教 授山东大学31殷文政公共卫生教 授内蒙古农业大学32戚积宏食品安全管理主任医师辽宁省卫生监督所33梁建宁公共卫生主任医师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监督所34梁爱华公共卫生教 授四川烹饪高等专科学校35程晓华公共卫生主任技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36谢勇明食品检验检测教 授南昌大学  附件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候选专家名单(法律组)编 号姓 名专 业职务/职称所在单位1王霁虹法 学律 师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2邓世豹法 学教 授广东省商学院3刘云亮法 学教 授海南大学4刘仁文法 学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5刘正东法 学律 师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6刘 峰法 学律 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7江 敏法 学律 师泰和泰律师事务所8李 菡法 学律 师北京万思恒律师事务所9杨小军法 学教 授国家行政学院10张宏久法 学律 师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11张 盈法 学律 师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12陈 甦法 学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13周汉华法 学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14郑 毅法 学律 师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15荆林波法 学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16洪 波法 学律 师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17高金波法 学律 师北京汉龙律师所18符 忠法 学律 师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19渠 涛法 学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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