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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理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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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理检测相关的论坛

  • 【分享】全装修住宅室内环境质量的检测和监理及防治

    摘要 建造全装修住宅将成为今后的发展趋势。而国内室内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控制方面的工作起步较晚,2000年后相关标准才陆续出台,导致从事装修人员缺乏环境保护方面的理论与知识。面对现代装饰行业的迫切要求,要加强所有参与装修及监理人员环保意识的教育和宣传,特别要注重提高他们通过监理和合理选材减少室内空气污染的能力。[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14629]全装修住宅室内环境质量的检测和监理及防治[/url]

  • 【讨论】全装修住宅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和监理以及防治

    随着全装修住宅的日益拓展,其室内环境质量控制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作为装修监理人员对预防和控制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公共利益(即对全装修带来室内环境污染的各种有害的控制)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 一、全装修住宅室内环境质量的检测要控制好室内环境,把对室内环境污染的有害物质控制在有关规范以内,以满足人民生活的正常需要,作为专业监理人员应对室内环境污染有害物质的物理化学性质、取样、检测方法、结果判定和处理程序有所了解。 1、室内污染物质的种类及物理化学性质目前在常温下从建筑材料和装饰材料中释放出来的有害物质主要有氡、甲醛、氨、苯及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在民用建筑工程室内,氡的污染浓度限量为≤200Bq/m3;甲醛污染浓度限量为≤0.08mg/m3;氨的污染浓度限量为≤0.2mg/m3;苯的污染浓度限量为≤0.09mg/m3;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污染浓度限量为≤0.5mg/m3。 2、取样方法 (1)取样前注意事项 全装修住宅工程的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应在工程竣工至少7日后或在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环境污染物浓度现场检测点应距内墙面不小于0.5米、距楼地面高度0.8-1.5米。检测点应均匀分布,避免通风和通风口;首先以样板房进行检测,在检测合格的情况下,抽查同批全装修住宅(套)数量的2.5%;室内环境中游离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浓度检测时,对采用集中空调的全装修住宅工程,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检测应在对外门窗关闭一小时后进行;室内环境中氨浓度检测时,对采用集中空调的全装修住宅工程,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全装修住宅工程,应在房间的对外门窗关闭24小时后进行;布点应考虑现场的平面布局和立体布局,高层建筑物的立体布点应有上、中、下三个监测平面,并分别在三个平面上布点;确定采样时可用交叉点、斜线布点或梅花样布点的方法;全装修住宅检验时应当覆盖受检住宅不同功能的自然间(如卧室、起居室、卫生间、储藏等);采样时应准确记录采样现场的温度和大气压。 (2)取样数量 全装修住宅工程验收时,应抽检有代表性的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抽检数量不得少于5%,并不得少于3间;房间总数少于3间时,应全数检;凡进行了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且检测结果合格的抽检数量减半,并不得少于3间。 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结果不符合规定时,应查找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可进行再次检测。再次检测时,抽检数量应增加一倍。 3、检测采用的现行国家标准及方法 全装修住宅工程室内空气氡的检测除可采用国家标准《环境空气中氡的标准测量方法》GB/T14582-1993中的4种测量方法,即径迹蚀刻法、活性炭盒法、双滤膜法和气球法之外,还可采用现场仪器测定法;甲醛的检测按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进行测定,也可采用现场仪器检测方法;氨浓度应按国家标准《公共场所空气中氨测定方法》或国家标准《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氨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进行测定,当发生争议时应以国家标准《公共场所空气中氨测定方法》的测定结果为准;苯的检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居住工区大气中苯、甲苯和二甲苯卫生检验标准方法——[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url]法》规定;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检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规范规定。 4、结果判定和处理 (1)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的全部检测结果符合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浓度限量时,可判定该工程室内环境质量合格。系指各种污染物检测结果及各取样检测点的检测结果两个方面,均要全部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浓度限量规定,否则,不能判定为室内环境质量合格。 (2)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结果不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浓度限量规定时,应查找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可进行再次检测。再次检测时,抽检数量应增加一倍,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再次检测结果全部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浓度限量规定时,可判定为室内环境质量合格。

  • 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加快建立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的实施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全面推进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建设,全力支撑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美丽中国建设,我部研究制定了[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3/202403/W020240315362169138081.pdf]《关于加快建立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的实施意见》[/url],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align][align=right]  2024年3月4日[/align]  (此件删减后公开)  抄送:各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环境发展中心)、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环境规划院、卫星环境应用中心、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4年3月13日印发

  • 【资料】建立县级应急环境监测体系浅探

    论文摘要:在经济发达的县级城市,监测部门要抓住上级和社会各界对处理处置突发性环境事件十分重视的有利时机,积极争取政府主管部门的支持,在能力建设中重点解决应急监测能力建设。本文就县级应急环境监测体系得建立作初步探讨。 [img]http://bbs.instrument.com.cn/images/affix.gif[/img][url=http://bbs.instrument.com.cn/download.asp?ID=198656]建立县级应急环境监测体系浅探.rar[/url]

  • 求助:建立大气环境自动监测系统的几个问题。

    本单位需建立大气环境自动监测系统,包括4个子站,1个中心站。其中中心站有现成的专用房屋,1个子站有专用房屋,水电齐备。总体费用大约多少?仪器设备需多少资金?土建需要多少资金?最好能分类提供资料,仪器设备用国外中高档,在国内运用比较多,效果好的产品。急等!

  • 什么是环境监测?环境监测有哪些特点?

    环境监测是指通过现代科学技术方法和手段,有计划有目的地对影响人类和生物生存与发展的环境质量的某些代表值实施现场监视和测定,作出正确环境质量评价的过程。环境监测有以下几个特点。(1)综合性监测手段包括化学、物理、生物、物理化学、生物化学及生物物理等一切可以表征环境质量的方法;监测对象包括空气、气体(江、河、湖、海及地下水)、土壤、固体废物、生物等客体,只有对这些客体进行综合分析,才能确切描述环境质量状况;对监测数据进统计处理、综合分析时,需涉及该地区的自然和社会各个方面情况,因此,必须综合考虑才能正确阐明数据的内涵。(2)连续性 环境污染具有时空性,只有坚持长期测定,才能从大量的数据中揭示其变化规律,预测其变化趋势,数据越多,预测的准确度就越高。因此,必须长期坚持监测。(3)追踪性环境监测包括监测目的的确定、监测计划的制订、采样、样品运送和保存、实验室测定到数据整理等过程,是一个复杂而又有联系的系统,任何一步的差错都将影响最终数据的质量。特别是区域性的大型监测,由于参加人员众多、实验室和仪器的不同,必然会发生技术和管理水平不同。为使监测结果具有一定的准确性,并使数据具有可比性、代表性和完整性,需有一个量值追踪体系予以监督。为此,需要建立环境监测的质量保证体系。

  • 浅谈检测检测机构质量体系的建立

    [align=center][b]浅谈检测检测机构质量体系的建立[/b][/align][b] 一、建立质量体系的依据[b] [/b]质量体系建立的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b] [/b](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b]第三十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必须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并依法经计量认证合格。[b][b] [/b](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2003年8月20日国务院令第390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b]第十六条 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b][b] [/b](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4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163号) [/b]1、检验检测机构概念: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b] [/b]2、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要求: [b] [/b]第九条 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五)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b][b] [/b](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2017年10月16日国家认监委发布,RB/T 214-2017,2019年1月1日全面实施,代替《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4[/b].5 管理体系[b] [/b]4.5.1 总则[b] [/b]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实施和保持与其活动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应将其政策、制度、计划、程序和指导书制订成文件,管理体系文件应传达至有关人员,并被其获取、理解、执行。检验检测机构管理体系至少应包括:管理体系文件、管理体系文件的控制、记录的控制、应对风险和机遇的措施、改进、纠正措施、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b][b] [/b](五)《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2007年12月12日农业部令第7号,2017年11月30号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 [/b]第三条[b] [/b]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经考核和计量认证合格后,方可对外从事农产品、农业投入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b] [/b]第十一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体系。[b][b] [/b](六)《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细则》([url=http://law.foodmate.net/rule/pub-2009-07-21.html]2009-07-21[/url]农业部公告第1239号) [/b]21. 建立与检验工作相适应的质量体系,并形成质量体系文件。[b] [/b]23. 质量手册编写规范,覆盖质量体系的全部要素,其内容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要求。质量手册由主任批准发布。[b] [/b]24. 程序文件能满足机构质量管理需要,其内容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要求。[b][b] [/b]二、建立质量体系的目的 [/b]为使检验检测工作有效运行,检验检测机构必须系统地识别和管理许多相互关联和相互作用的过程,称为“过程方法”。该方法使检验检测机构能够对体系中相互关联和相互依赖的过程进行有效控制,有助于提高其效率。过程方法包括按照检验检测机构的质量方针和政策,对各过程及其相互作用,系统地进行规定和管理,从而实现预期结果。[b] [/b]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符合自身实际状况,适应自身检验检测活动并保证其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b][b] [/b]三、质量体系文件的编制 [/b]检验检测机构应将其管理体系、组织结构、程序、过程、资源等过程要素文件化。[b] [/b]质量体系文件可分为四个层次: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质量和技术记录表格。[b] [/b]检验检测机构管理体系形成文件后,应当以适当的方式传达有关人员,使其能够“获取、理解、执行”管理体系。[b] [/b]《质量手册》:规定质量体系的纲领性文件。《程序文件》:描述实施质量体系要素所涉及的质量活动为什么做(目的),做什么,由谁来做,何时做,如何做,何地做等。《作业指导书》:有关任务如何实施和记录的详细描述。具体为可操作性文件。如仪器操作规程、检测方法细则、样品制备方法等。《记录表格》:包括质量记录或技术记录的格式[b] [/b]注意事项:检测活动的程序既可质量手册中描述,也可在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中描述,而非只指程序文件,有时一个活动需要多个程序文件或作业指导书完成。

  • 不能放松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监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已出台一年多,各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按照《意见》要求,积极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认真贯彻执行,收到明显成效。不仅打击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提高了监测数据公信力和权威性,而且促进了生态环境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  但随着近年来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数量的增多,环境检测市场良莠不齐,低价竞标、不检测就出报告、虚假检测报告等行业突出问题日益凸显,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现象时有发生,环境检测机构的自身业务能力亟待提高,从业行为也有待规范。  前段时间,某地区在环境监测领域组织开展了能力验证活动。据统计,本次能力验证活动共有105家环境检测机构参与,其中62家机构为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占参加总数的59%。本次能力验证首次检测结果的总体满意率为79.1%,有问题率为5.5%,不满意率为15.4%。由此反映出,部分机构在学习研究标准上不够深入,在仪器设备配备使用管理上存在漏洞,在标准执行上存在差距,检验检测数据质量和准确性需进一步提高。  具体来讲,主要存在这样几方面问题。比如,本次能力验证首次现场测试时,部分机构使用的烟尘、烟气一体式检测设备在送检时只对烟尘采样的流量进行了校准,未对烟气传感器进行检定,同时,机构提供的量传证书均为校准证书,不符合计量法的要求。再如,本次能力验证现场测试时发现,多家机构在进行全系统测试时测量结果偏离较大,说明机构的方法质控存在严重问题。又如,HJ 57-2017标准中规定,样品测定应按分钟保存测定数据,取连续5-15分钟测定数据的平均值作为一次测量值。但在对能力验证机构提交的机打原始记录进行审核时发现,有多家机构的机打记录仅有开始测量时间,无结束测量时间或测量时长,此种机打原始记录不能体现测量时间,不符合标准要求,且易让人对测量结果的真实性产生质疑。  主管部门开展能力验证就发现了这么多的问题,如果不是专业人员,根本无法判断监测机构提供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此外,现实中还存在,有的排污单位为应付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的检查要求,与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建立利益关系,花钱买数据,检测机构为了利益减少监测频次、不按规范测样等,以“满足”排污单位的要求等情况。  据了解,有的地方出台了一些措施和制度来规范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从业行为。以安徽省为例,制定出台了《安徽省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对在本省取得资质认定证书的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每年随机抽取20家开展专项监督检查。2019年1月22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又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全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建立“谁出数据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要求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并保持覆盖方案制定、布点与采样、现场测试、样品流转、分析测试、数据审核与传输、综合评价、报告编制与审核签发等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对监测活动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保证监测数据准确、真实、有效。[color=#444444] 我们认为,为规范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从业行为,确保监测数据的合法有效性,各地应围绕虚假认证、买证卖证、不检测出报告、虚假检测报告等行业突出问题,以查处典型违法违规案件为抓手,在管理体系认证、有机产品认证、机动车检验、环境监测等领域组织开展整治行动,保持认证检测市场监管的高压态势。同时,不断强化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管,对发现的问题有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检验检测行为。[/color]

  • 环境检测市场社会化进程(一)

    感谢大家的关注,“第三方检测市场研究”公众账号是2014年3月26日(也就是今天)开通的,希望本人写的内容能帮助到大家!再次感谢! 本人是环保出身,今天就先来讲讲环保检测,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环境监测(或环境检测)。从事质检的朋友可能不太关注这块,同样从事环境检测的朋友可能也不太关注质检,但是“第三方检测市场研究”必须全面关注,好了废话不多说,下面正式开始:环境检测机构和质检机构拿的资质其实是一样的,均为省级质监局的CMA或/和CNAS认可资质(当然环境检测机构同时具备这两个资质的不算太多)。大家都知道,天朝是一个多头管理的神奇国度,但是环保部门多年来并没有建立针对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的认可办法和体系,按理说这是一个极其不合理的情况(其他部门早就有,比如建设、交通、水利等)。大家拿了资质,肯定要吃饭,这几年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就在快速的蚕食着环保局监测站的市场,随着第三方检测的快速发展,难免导致恶性竞争,出现了很多令环保部门痛恨的事情。由于这些实验室非环保系统嫡系,最初几年各地环保部门不太认可,他们的业务也仅限于进行委托咨询检测,比如客户送样、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等检测,当然有些比较有关系和背景的实验室通过与环保部门的合作,逐渐拿到了更多类型的检测业务,实际也在暗地里操作(因为没有统一明文的认可),拿到台面上还是感觉有点名不正言不顺。随着检测市场化的大趋势,特别是环保部《环境服务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征求意见稿)》发布以来,各地纷纷响应中央号召,陆续出台针对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资质认可的办法,目前广东、广东佛山、广东深圳、贵州、云南、四川、湖北、江苏、浙江、山东、山西、青海、甘肃、西藏、新疆、福建南平、辽宁等省市已经颁布相关管理办法(一般都叫XX省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或叫备案通知))。这么以来这些第三方的实验室就似乎成了环保的嫡系了,这样做对第三方检测机构有好处,最少得到环保部门的明文承认,可以名正言顺的开展相关的业务了。环保部门为什么等了这么多年才实施这套管理体系呢?个人认为有三个方面的因素:一是检测技术服务的市场化趋势无法阻挡;二是仅仅靠环保局监测站的模式已经有点玩不下去了;三是建立环保系统在实验室领域的行政和技术壁垒,既然要吃这碗饭就要归我管,这样符合天朝多头管理的惯例。虽然有了针对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可办法,但并不等于你拿到这个证之后,监测站的业务就全是你的了。这些管理办法也不是百利而无一害,有时候你会觉得多这一个证跟没多之前没区别,甚至还有不好的地方,具体怎么不好,请听本人下回解说。原文地址: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TQ3MjUzMQ==&mid=200114589&idx=1&sn=b6059eb619d16cbbac6f4015d31b680b#rd

  • 让劣质的环境监测数据走开

    实现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让群众信服,经得起科学验证和历史检验  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数据是否准确?河流污染状况可不可信?排污单位自行报出的指标有没有水分?各部门之间数据打架该听谁的?一份全新意见的出台,或将解开公众的这些“环保疑问”。  近日,中办、国办联合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对今后一个时期加强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管理,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做出了全面规划和部署。这充分体现了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高度重视,对我国进一步深化环境监测改革,完善环境监测体制,解决环境监测中的突出问题,切实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具有重大意义。  当前,我国环境保护处于负重前行、补齐短板的关键期,必须加大力度、全力攻坚。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保护的核心任务,需要一系列科学准确的监测数据作为支撑与保障。  “最好的仪器是五官,污水靠看,臭气靠闻”,对环境监测,公众曾有不少质疑。近年来,国家把提升监测能力作为环境保护基础性重点工作大力推进,环境监测“鸟枪换炮”,能力和队伍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当前,我国已初步构建了陆海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体系,为客观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反映治理成效、制定环境治理政策、保障公众知情权发挥了重要的基础支撑作用,也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创造了有利条件。  另一方面,环境监测数据与百姓生活与健康紧密相关,公众对以准确数据指导生活的需求越来越强烈。然而,一段时期以来,环境监测数据有时与公众的切实感受不一致,地方不当干预环境监测行为时有发生,有些地方甚至出现了数据造假的严重事件。比如,西安一监测站给大气环境监测仪器“戴口罩”;一些地方针对环境监测站点“精准”治理;某些企业更是动起各种歪脑筋,从矿泉水瓶里做“污水”取样、破坏在线监测传输导致数据异常等手段花样频出。这些行为,破坏了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可信,不仅容易误导环境管理决策,也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  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数据质量则是环境监测工作的生命线。确保数据质量这一生命线,必须明确各方责任,建立健全环境监测责任体系;创新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强化监管能力,建立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着力推动和不断深化环境监测改革,落实“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探索建立监测人员数据弄虚作假从业禁止制度,才能做到对干扰环境数据采集、公然造假行为“零容忍”;实现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才能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让群众信服,经得起科学验证和历史检验。  环境监测数据,一头连着治污攻坚补短板的艰巨任务,一头连着百姓的关注与期待,期待各地和有关部门提高认识,切实担负起责任,抓紧制定落实《意见》的实施方案,确保监测数据“真、准、全”,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提供强有力支撑。(来自人民日报)

  • 中办、 国办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

    [color=#404040] 新华社北京9月21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环境监测是保护环境的基础工作,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环境监测数据是客观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反映污染治理成效、实施环境管理与决策的基本依据。当前,地方不当干预环境监测行为时有发生,相关部门环境监测数据不一致现象依然存在,排污单位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屡禁不止,环境监测机构服务水平良莠不齐,导致环境监测数据质量问题突出,制约了环境管理水平提高。为切实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现提出如下意见。[color=navy]  一、总体要求[/color]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我国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坚持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构建责任体系,创新管理制度,强化监管能力,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切实保障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提高环境监测数据公信力和权威性,促进环境管理水平全面提升。  (二)基本原则  ——创新机制,健全法规。改革环境监测质量保障机制,完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健全环境监测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多措并举,综合防范。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预防不当干预,规范监测行为,加强部门协作,推进信息公开,形成政策措施合力。  ——明确责任,强化监管。明确地方党委和政府以及相关部门、排污单位和环境监测机构的责任,加大弄虚作假行为查处力度,严格问责,形成高压震慑态势。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通过深化改革,全面建立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健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确保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独立公正开展工作,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color=navy]  二、坚决防范地方和部门不当干预[/color]  (四)明确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并对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负领导责任。对弄虚作假问题突出的市(地、州、盟),环境保护部或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可公开约谈其政府负责人,责成当地政府查处和整改。被环境保护部约谈的市(地、州、盟),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对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处分建议,交由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环境保护部、省级党委和政府。  各级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环境监测机构负监管责任,其他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所属环境监测机构的数据质量管理。各相关部门发现对弄虚作假行为包庇纵容、监管不力,以及有其他未依法履职行为的,依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移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违规线索,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五)强化防范和惩治。研究制定防范和惩治领导干部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管理办法,明确情形认定,规范查处程序,细化处理规定,重点解决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影响,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限制、阻挠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管执法,影响、干扰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查处和责任追究,以及给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下达环境质量改善考核目标任务等问题。  (六)实行干预留痕和记录。明确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的记录责任与义务,规范记录事项和方式,对党政领导干部与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干预环境监测的批示、函文、口头意见或暗示等信息,做到全程留痕、依法提取、介质存储、归档备查。对不如实记录或隐瞒不报不当干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人员,应予以通报批评和警告。[color=navy]  三、大力推进部门环境监测协作[/color]  (七)依法统一监测标准规范与信息发布。环境保护部依法制定全国统一的环境监测规范,加快完善大气、水、土壤等要素的环境质量监测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标准规范,健全国家环境监测量值溯源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建设覆盖我国陆地、海洋、岛礁的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各级各类环境监测机构和排污单位要按照统一的环境监测标准规范开展监测活动,切实解决不同部门同类环境监测数据不一致、不可比的问题。  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发布环境质量和其他重大环境信息。其他相关部门发布信息中涉及环境质量内容的,应与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协商一致或采用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公开发布的环境质量信息。  (八)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环境保护部门查实的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案件,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予以拘留;对涉嫌犯罪的,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调查报告、现场勘查笔录、涉案物品清单等证据材料,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接受,并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环境保护部门是否立案。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环境保护部门与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对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情况通报、环境执法督察报告等信息资源实行共享。[color=navy]  四、严格规范排污单位监测行为[/color]  (九)落实自行监测数据质量主体责任。排污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监测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制定监测方案,保存完整的原始记录、监测报告,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并按规定公开相关监测信息。对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十)明确污染源自动监测要求。建立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与环境质量监测原始数据全面直传上报制度。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定期检定或校准,保证正常运行,并公开自动监测结果。自动监测数据要逐步实现全国联网。逐步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站房、排放口等位置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与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联网。取消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的有效性审核。重点排污单位自行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的手工比对,及时处理异常情况,确保监测数据完整有效。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的依据。[color=navy]  五、准确界定环境监测机构数据质量责任[/color]  (十一)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对违法违规操作或直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二)落实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建立覆盖布点、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传输、评价和综合分析报告编制等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专门用于在线自动监测监控的仪器设备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使用的标准物质应当是有证标准物质或具有溯源性的标准物质。[color=navy]  六、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color]  (十三)严肃查处监测机构和人员弄虚作假行为。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环境监测机构开展“双随机”检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弄虚作假或参与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有实施或参与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环境监测机构在提供环境服务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法处罚外,检察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省级政府授权的行政机关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时,可以要求环境监测机构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十四)严厉打击排污单位弄虚作假行为。排污单位存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环境保护部门、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并对单位判处罚金;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强令、指使、授意、默许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十五)推进联合惩戒。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将依法处罚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企业、机构和个人信息向社会公开,并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企业违法信息依法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十六)加强社会监督。广泛开展宣传教育,鼓励公众参与,完善举报制度,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监督举报纳入“12369”环境保护举报和“12365”质量技术监督举报受理范围。充分发挥环境监测行业协会的作用,推动行业自律。[color=navy]  七、加快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监管能力[/color]  (十七)完善法规制度。研究制定环境监测条例,加大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惩处力度。对侵占、损毁或擅自移动、改变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依法处罚。制定环境监测与执法联动办法、环境监测机构监管办法等规章制度。探索建立环境监测人员数据弄虚作假从业禁止制度。研究建立排污单位环境监测数据真实性自我举证制度。推进监测数据采集、传输、存储的标准化建设。  (十八)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结合现有资源建设国家环境监测量值溯源与传递实验室、污染物计量与实物标准实验室、环境监测标准规范验证实验室、专用仪器设备适用性检测实验室,提高国家环境监测质量控制水平。提升区域环境监测质量控制和管理能力,在华北、东北、西北、华东、华南、西南等地区,委托有条件的省级环境监测机构承担区域环境监测质量控制任务,对区域内环境质量监测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  (十九)强化高新技术应用。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卫星遥感等高新技术在环境监测和质量管理中的应用,通过对环境监测活动全程监控,实现对异常数据的智能识别、自动报警。开展环境监测新技术、新方法和全过程质控技术研究,加快便携、快速、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的研发与推广应用,提升环境监测科技水平。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时间节点,扎实推进各项任务落实。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结合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对环境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环境监测发展改革、机构队伍建设等问题,保障监测业务用房、业务用车和工作经费。环境保护部要把各地落实本意见情况作为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内容。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监察部等有关部门要统筹落实责任追究、项目建设、经费保障、执纪问责等方面的事项。[/color]

  • 第二届全国生态环境监测大比武鼓励各级各类环境检测机构广泛参与

    [table=60%][tr][td][b][color=red] 生态环境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color][/b][/td][td][b][color=red]文件[/color][/b][/td][/tr][/table][align=center]环办监测35号[/align][align=center][b]关于举办第二届全国生态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员大比武活动的通知[/b][/align]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团委、妇联、市场监督管理局(厅、委),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大力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弘扬工匠精神,全面提高全国生态环境监测水平,在广大生态环境监测人员队伍中营造扎实学习专业理论、刻苦钻研技术的良好氛围,打造生态环境保护铁军,生态环境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和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共同定期举办全国生态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员大比武活动(以下简称本届大比武活动)。现就第二届大比武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b]一、指导思想[/b]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理念,以实现“山水林田湖草”统一监测与评估为目标,以全面支撑污染防治攻坚战、提高生态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为根本,以不断强化生态环境监测人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文化素质水平为宗旨,本着科学、务实、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大比武活动,努力打造政治强、本领高、作风硬、敢担当,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奉献的生态环境保护铁军先锋队,厚植家国情怀、民族情怀、为民情怀和事业情怀,以“严、真、细、实、快”的工作作风,推动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引导社会公众参与环保、了解监测,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b]二、组织机构[/b]  本届大比武活动由生态环境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和市场监管总局共同主办,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具体承办,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等单位协办,由主办单位共同成立大比武活动组委会及办公室,同时组建专家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组委会人员名单参见附件1)。组委会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负责大比武活动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专家委员会负责审定大比武活动的各项技术工作;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大比武活动全过程的公正性进行监督。[b]三、内容和形式[/b]  本届大比武活动分为生态环境监测综合比武(以下简称综合比武)和辐射监测专项比武(以下简称专项比武)。综合比武内容包括地表水、地下水、海洋、大气、温室气体、声、固体废物、土壤、生态(含生物)等环境要素的监测技术,专项比武内容包括电离辐射环境监测与电磁辐射环境监测技术。重点考核参赛人员的理论知识、仪器分析、质控技术、评价技术和综合分析能力(综合比武、专项比武技术方案参见附件2、附件3)。[b]四、实施安排[/b]  本届大比武活动分为省级(全军)赛和全国决赛两个阶段。  省级赛由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联合本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团委、妇联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厅、委)组织实施,全军赛由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组织实施。  省级(全军)赛以监测(检测)机构为单位,鼓励生态环境部门、其他部门以及社会各级各类监测(检测)机构积极报名。凡是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近三年经营管理活动中无违法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从事生态环境监测业务一年以上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级各类监测(检测)机构均可参赛;代表监测(检测)机构参赛的人员,应当在本机构工作满一年以上,且近三年无违规、违纪和违法不良记录,并由所在单位出具其证明材料。各地区(或全军系统)可在上述条件基础上,以整体提高生态环境监测水平为原则,结合本地区(或本系统)实际情况,自行补充参赛机构和人员的资格要求。  2019年8月底前,各地区(或全军系统)应完成省级(全军)赛和全国决赛代表队组队,并将代表队成员名单报至本届大比武活动组委会办公室(决赛选手登记表参见附件4、决赛代表队人员登记汇总表参见附件5)。  全国决赛由主办单位组织,由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组队参赛。各代表队包括1名领队、5名综合比武选手,4名专项比武选手,选手原则上由省级(全军)赛优胜选手组成。  全国决赛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现场操作竞赛两部分,理论知识考试以闭卷考试形式集中进行,现场操作竞赛以分组形式集中进行,所需的监测分析仪器、设备由各参赛代表队自行携带和管理。  理论知识考试和现场操作竞赛按照4∶6的分值比重计算个人总成绩,根据参加全国决赛选手的个人成绩总和,分别计算综合比武和专项比武的团体总成绩。  2019年10月21日~23日,全国决赛在江苏省南京市举行,赛程为2天半。  10月21日报到下午:理论知识考试(集中进行);  10月22日上午:开幕式,现场操作竞赛(分组进行);  下午:现场操作竞赛(分组进行);  10月23日上午:现场操作竞赛(分组进行);  下午:现场操作竞赛(分组进行)。[b]五、奖励办法[/b]  (一)奖项设置  本届大比武活动设个人奖项、团体奖项和组织奖项。  个人奖项分为综合比武奖和专项比武奖,根据参赛人员个人成绩确定。其中,综合比武设立个人一等奖10名、二等奖20名、三等奖30名;专项比武设立个人一等奖3名、二等奖7名、三等奖10名。  团体奖项分为综合比武奖和专项比武奖,分别根据综合比武和专项比武参赛代表队个人成绩总和确定。其中,综合比武设立团体一等奖3名、二等奖7名、三等奖10名;专项比武设立团体一等奖1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6名。  组织奖项根据大比武活动的组织和成效,对组织有力、成效显著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或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进行奖励,共设立优秀组织奖10名;对组织保障有力、贡献突出的承办、协办单位,给予特别贡献奖。  (二)奖励办法  1.对获得综合比武个人总分前10名以及专项比武前3名的选手,给予本届大比武活动一等奖;对获得综合比武个人总分11~30名以及专项比武总分4~10名的选手,给予本届大比武活动二等奖;对获得综合比武个人总分31~60名以及专项比武总分11~20名的选手,给予本届大比武活动三等奖。出现个人成绩相同时,并列获得相应等次奖项,一等奖第一名成绩相同时,现场操作竞赛成绩高者为第一名。  2.对获得综合比武团体总分1~3名、专项比武总分第1名的代表队,给予本届大比武活动团体一等奖;对获得综合比武团体总分4~10名、专项比武总分2~4名的代表队,给予本届大比武活动团体二等奖;对获得综合比武团体总分11~20名、专项比武5~10名的代表队,给予本届大比武活动团体三等奖。出现团体成绩相同时,并列获得相应等次奖项。  3.根据大比武活动的组织和成效,对组织有力、成效显著的10个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或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进行奖励;对2~3个组织保障有力、贡献突出的承办、协办单位,给予特别贡献奖。  4.获得综合比武和专项比武个人一、二、三等奖的选手,可作为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的破格条件。  5.对获得综合比武个人一等奖第一名和专项比武个人一等奖第一名并符合推荐条件的选手,由选手所在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总工会在次年度五一集中表彰时,向中华全国总工会按程序优先推荐“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并列入科学技术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合作的“高技能领军人才和优秀产业技术紧缺人才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经审核批准后,次年赴日本、德国等工业发达国家参加短期培训。对获得综合比武和专项比武一等奖的青年选手,符合申报条件的,优选6人,由选手所在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委在次年度向共青团中央优先申报“全国青年岗位能手”;对获得综合比武一等奖和专项比武一等奖的女选手,优选5~10名,符合申报条件的,由选手所在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妇联在次年度向全国妇联优先申报“巾帼建功标兵”。  6.对于获得大比武活动团体一等奖的参赛单位,符合申报条件的,由所在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妇联在次年度向全国妇联优先申报“巾帼文明岗”;对于积极承办或参加大比武活动,为活动成功举办提供坚实保障和支撑的单位,符合申报条件的,由选手所在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妇联在次年度向全国妇联优先申报“巾帼建功先进集体”。[b]六、其他要求[/b]  (一)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大比武活动,精心组织、周密安排。通过大比武活动省级(全军)赛,在生态环境监测系统掀起学习生态环境监测基础理论和钻研生态环境监测技术的新高潮,全面提升生态环境监测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技术水平。有条件地区可以逐级开展不同形式的比武选拔和技术竞赛活动。  (二)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和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要将本届大比武活动与日常监测工作、岗位培训和技术考核结合起来,要正确处理大比武活动人员选拔和日常工作的关系,在不影响日常监测工作的前提下,充分调动生态环境监测人员参赛积极性,努力营造有利于优秀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和氛围。  (三)关于大比武活动综合比武和专项比武有关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分别发至咨询邮箱jcgls@cnemc.cn(综合比武)、zhuanxiangbiwu@rmtc.org.cn(专项比武);承办单位和专家将定期答复。  (四)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和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可参照本通知精神,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大比武活动方案和奖励办法。  附件:1.[url=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5/201904/W020190426642824397963.pdf][color=blue]第二届全国生态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员大比武活动组委会成员名单[/color][/url]     2.[url=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5/201904/W020190426642825375395.pdf][color=blue]第二届全国生态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员大比武决赛技术方案(综合比武)[/color][/url]     3.[url=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5/201904/W020190426642825976901.pdf][color=blue]第二届全国生态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员大比武决赛技术方案(专项比武)[/color][/url]     4.[url=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5/201904/W020190426642826550390.pdf][color=blue]第二届全国生态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员大比武活动决赛选手登记表[/color][/url]     5.[url=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5/201904/W020190426642826839824.pdf][color=blue]第二届全国生态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员大比武活动决赛代表队人员登记汇总表[/color][/url][align=right]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全国总工会办公厅[/align][align=right]共青团中央办公厅[/align][align=right]全国妇联办公厅[/align][align=right]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align][align=right]2019年4月22日[/align]  抄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发展中心、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9年4月24日印发

  • 欢迎littlewing担任环境检测-环境检测综合讨论版主

    欢迎littlewing担任环境检测-环境检测综合讨论版主!我们希望有更多的热心用户能加入到版主队伍中来,也希望在职的版主能在版面中发现有能力的热心用户推荐给我们。论坛正在招募版主,有兴趣的用户请参见这个帖子: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shtml/20071101/1042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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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监测按其性质和对象,有不同的分类方法。(1)按监测的性质,可分为监视性监测、特定目的监测和研究性监测。监视性监测又称为例行监测或常规监测,是指通过建立水质、大气等各种监测网,对指定的有关项目进行定期的、长时间的数据收集,以确定环境质量及污染源状况,评价控制措施的效果,衡量环境标准实施情况和环境保护工作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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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ize=24px]最近在做一个环境版的LIMS。对于从报价----报告的一些设计构想,请熟识环境检测的人看看是否有什么问题。[url=http://www.fm-lims.cn/fmi/webd/LIMS-ENV]LIMS环境测试版[/url]1.主要的流程如下:1)报价和合同是同样的表,报价表里包含:委托方、受检方的基本信息、项目信息。报价表里,还包含一个监控方案表(方案表中,有项目类别、监测点位、监测项目、测试方法、频率、次数、周期数、周期单位、价格)2)信息填写好后,可以直接生成报价单和合同。3)合同签定后,可以按每个监控项目的周期数(比如1年4次),对监控方案自动识别和判断生成4份采样计划。4)采样计划中,包含一些基本信息和多个表(分拆后监控方案、质控方案、采样设备和容器、采样方案、测试仪器、采样图片、采样环境条件)5)样品流转表,可根据当前分拆后监控方案的监测项目、频率和次数,自动生成测试清单和在测试结果表中,生成相应数据的检测结果填写记录。6)测试清单:当测试结果填写好后,可以自动生成一份标准的测试报告(基本信息、测试方法、测试仪器、分拆的监测方案、测试结果、采样位图、采样图片)[/size]

  • 环境监测数据造假谁之责?

    环境监测数据造假 谁之责?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李良 陈伟 吴诚 环境保护部在今年发布了《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环境监测领域改革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然而,目前在企业环境监测市场却存在数据造假、低价竞争等乱象。 如果排污企业或环评机构签署的合同中明确要求,环境检测机构必须保证其提供的数据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查,或项目通过后才向检测机构付款,就可认定为企业或环评机构要求造假,建议由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加强对本地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日常监管,并定期公布抽查结果,对采样和数据造假的机构进行停业整改的处罚,通过诚信考核,形成公开透明的市场机制。 业内人士表示,作为环境管理基础的环境监测,特别是已经崭露头角的第三方监测,需要明确各方权责以及监测数据的归属等问题,以此作为规范市场、防止数据造假的重要基础条件。 记者近日走访了福建省几家较具代表性的民营检测企业,企业负责人都希望能够通过加强监管、行业自律、检测企业自身建立良好的质量体系等手段规范整个行业,防止数据造假。明确权责是前提 检测机构主动造假的可能性并不大,通常是排污企业或环评机构要求造假,或以最低价形式导致第三方检测机构主动造假以降低成本、增加利润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多数检测机构认为监测数据造假的“动力”更多来源于排污企业。对此,厘清政府、排污企业和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关系,明确各方权责十分重要。 福建力普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总经理严松表示,第三方检测机构应该是完全独立的,不受任何排污企业、环评机构、清洁生产审核等单位干扰。 福建环安检测评价有限公司总经理庄洁则表示,虽然排污企业和第三方检测机构是合同关系,但是由于行业的特殊性,第三方检测机构肩负了一定的社会责任,除了负有接受环保部门检查监督的责任外,还需要恪守职业操守,坚持公正客观的服务宗旨才能走得更远。 “现实中,一些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与排污单位恶意串通提供虚假材料、伪造或者篡改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屡见不鲜。”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环境部负责人林俊伟表示,新环保法第六十五条对此明确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中明确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追责,一方面将会严厉打击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的违法行为,杜绝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成为排污单位的帮凶,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培育健康的环境服务市场。同时,企业监测设施的质量公开透明也是树立公信力、避免数据造假的方式之一。”他说。 发生监测数据造假后,参与各方如排污企业和第三方检测机构分别承担什么责任一直是国家和业界关注的重点。 庄洁表示,“数据造假的第一责任人是第三方检测机构,排污企业则应承担污染环境的法律责任。如果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构成刑事犯罪,则双方应负连带责任。”行业内的问题远不是明确责任那么简单,不少数据造假是由于检测机构为争取市场、获取经济利益而主动配合排污企业进行的。严松表示,检测机构主动造假的可能性并不大,通常是排污企业或环评机构要求造假,或以最低价形式导致第三方检测机构主动造假以降低监测成本、增加利润。他指出,检测机构本应主动保证数据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不答应排污企业或环评机构的违法要求。“但是,现在造假不但没人监管还可以抢到业务,这对于小型检测机构来讲就值得冒险。” 对此,严松表示:“如果排污企业或环评机构签署的合同中明确要求,检测机构必须保证其提供的数据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查,或项目通过后才向检测机构付款,就可认定为企业或环评机构要求造假。这样应该由委托方负全责,否则应由检测机构负全责。不管谁的责任都可以通过降低资质、行业通报、责令停业甚至取消资质或罚款来进行处罚。”质优不能低价买 低价仍成选择监测企业头号因素,应评价检测机构的综合实力,制定准入门槛。要选择管理规范、独立公正的检测机构,应该综合评分,重点是实力和诚信记者了解到,在目前的招投标中,排污企业的自行监测都是由企业来选择检测机构。通常小型排污企业和环评机构直接找几家检测机构进行商务谈判,往往以最低价和保证数据合格作为要素确定检测机构。大型排污企业通常用招投标的形式,但也是以最低价和保证数据合格来确定监测单位,难以保证数据真实准确。因此加强监管,确定行业准入门槛很重要。 庄洁认为,应评价检测机构的综合实力,制定准入门槛。“只有CMA认证资质是不够的,招标的项目如果是常规的检测项目,大大小小的实验室都有资质可以投标。但是要选择管理规范、独立公正的检测机构,不能以低价来评判,应该综合评分,重点是实力和诚信。”行政手段、市场机制要配合 由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加强对本地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日常监管,定期公布抽查结果,对采样和数据造假的机构进行停业整改的处罚;建立行业协会,促使检测机构进行自律。对于企业购买服务中的数据造假情况,如何运用行政手段和市场手段让企业更加自律、避免数据造假?有业内人士表示,市场机制目前可以起到的作用还较小,规范第三方检测机构主要还应以行政手段为主。 严松表示,由于现在监测市场还处于发展初期,很多企业不规范,行业乱象频发。“之所以会出现低质低价的恶性竞争,是因为企业把监测数据和检测报告作为应付检查之用,而不关心数据的真实性,甚至要求数据造假。” 他认为,目前规范行业最有效的是行政手段。“建议由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加强对本地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日常监管,并定期公布抽查结果,对采样和数据造假的机构进行停业整改的处罚,通过诚信考核,形成公开透明的市场机制。”他说。同时,企业代表们认为,建立行业协会,以市场手段促使检测机构进行自律、规范,提高全行业的服务质量也是一种选择。“规范监测市场、杜绝数据造假,必须由社会化检测机构的自律来解决,建议成立检测行业协会来管理,建立诚信公开制度。”严松说。 “此外,检测机构还要树立自己的公信力。比如华测检测在全国建立有60多个实验室,实验室都是向所有客户开放的,以保证质量的公开。在福建,华测检测与奔驰、联合石化等一大批客户都有多年的合作,企业也经常接受例如奔驰等大客户对我们的公开评审。”林俊伟说。 庄洁建议,按照环保行业建站标准及其他行业的类似标准来进行管理,分一级、二级、三级检测机构。“一级站由国家相关部门审批可承接全国项目或国控企业,二、三级站由当地环保厅审批,二级站可承接地市一级管理的企业或省控企业,三级站只能承接县市一级管理的企业或市控企业。各级检测机构的审批实行总量控制、日常管理,跟计量认证时间同步进行再核准。” 林俊伟强调,对于排污企业要求检测机构造假,作为检测机构的华测检测一直进行回绝,并对企业进行劝导。“随着监管的加强,监测市场在未来1~2年间必定会出现整合。”监测数据谁所有?谁公开? 排污企业自行考核归企业所有,重点企业应公开。 本报记者李良陈伟吴诚报道排污企业的监测数据所有权者是谁?这一问题也是行业内不断热议而无法形成共识的重要问题。 对此,福建力普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总经理严松表示,监测数据所有权应当归属排污企业。因为监测数据是排污企业出资购买服务所得到的成果,但也需要接受监管和公示要求。 “企业向政府移交监测数据的同时就意味着同意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或社会公开这个信息,由于环境监测的特殊性及其外部影响性,政府应当有权对企业监测的数据进行公开,但政府要不要公开、什么时候公开可以根据情况而定。”他说。 福建环安检测评价有限公司总经理庄洁则表示,视检测目的和委托方式不同而定,如果排污企业自行考核排污情况或设施运行情况的委托监测,这部分监测数据所有权归排污企业。 “若是排污企业进行定期监测或常规检测,这部分数据应向主

  • 【分享】环境监测基础知识-环境监测特点和监测技术概述

    一、环境监测的发展 1、环境监测发展的三个阶段1)典型污染事故调查监测发展阶段或被动监测阶段20世纪50年代以来,化学毒物造成危害较大的环境污染事件不断出现,(如国际八大公害事件中有五大就发生在50年代以后,其余三大公害也发生在之前的三、四十年代),环境分析因此产生,主要是对环境样品进行化学分析。此时环境试样种类繁多,被测组分浓度很低,测定对象成分复杂,被测组分容易发生变化,样品处理量大,影响范围广。2)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发展阶段或主动监测、目的监测阶段60年代末开始,工业发达国家相继颁布了一些环境保护法律,其主要目的是有效限制企业排放污染物。目前,我国由于环境立法的逐渐完善、环境执法的日益严格以及对企业污染源污染排放监控的日益重视,污染源监测工作得到很大发展。考虑到物理因素,以及污染物之间的相互作用,不但可用化学监测手段,还可用物理、生物监测手段综合监测。此时认识到了环境分析只是环境监测的一部分。3)以环境质量监测为主的发展阶段或自动监测阶段80年代初,发达国家相继建立了自动连续监测系统,可连续观察空气、水体污染浓度变化、预测预报未来环境质量。同时,地理信息系统技术(GIS)、遥感技术(RS)和全球卫星定位技术(GPS)等3S技术逐渐在环境监测中得到应用。现在我国在不断发展、完善自动监测、3S技术2、发展趋势① 由经典的化学分析向仪器分析发展;② 由手工操作向连续自动化迈进;③ 微量分析(0、01%~1%)向痕量(<0、01%)、超痕量发展;④由污染物成分分析发展到化学形态分析;⑤仪器的联合使用和电子计算机化。

  • 广西哪里可以做环境检测

    [color=#333333][color=#000000]广西[url=http://www.gxhqtest.com]恒沁检测[/url]科技有限公司[/color][color=#000000]位于广西钦州,[/color][/color][color=#333333][color=#000000]具备环境检测能力和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已获得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color][color=#000000]CMA计量认证资质。专业于[/color][/color][url=http://www.gxhqtest.com/plus/view.php?aid=4]水质检测[/url]、环境空气与工业废气检测、噪声检测、[url=http://www.gxhqtest.com/plus/view.php?aid=3]土壤检测[/url]、固废检测、环评检测、验收检测、排污检测等。大家还知道有哪家环境检测公司吗

  • 【资料】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路线

    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路线1、技术路线运用具有自动采样功能的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器、积分声级计、噪声数据采集器等设备,按网格布点法进行区域环境噪声监测,按路段布点法进行道路交通噪声监测,按分期定点连续监测法进行功能区噪声监测。在大型国际空港建立航空噪声自动监控系统,在穿越大型城市的铁路枢纽站、场建立铁路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在全国建成功能完善的城市环境噪声监测网络和重点交通源的自动监测网络系统。2、监测项目与频次环境噪声监测项目与频次表监测项目 113 个重点城市其它城市备 注城市功能区噪声 每月一次 每季一次 在线连续监测城市道路交通噪声 每年四次 每年二次城市区域环境噪声 每年二次 每年一次 春、秋季为宜3、监测方法城市功能区噪声:自动监测。用能量平均法计算每小时、昼间、夜间等效声级和昼夜平均等效声级。城市道路交通噪声:人工采样,数据自动处理。用长度加权法计算每条道路及全市道路交通平均等效声级。城市区域环境噪声:人工采样,数据自动处理。用面积加权法计算某区域或全市区域环境噪声平均等效声级。

  • 【原创大赛】环境检测技术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align=center][b]环境检测技术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b][/align][align=center][b]西安国联质量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b][/align][align=center][b]高秋荣 孙哲 孙黎黎 张苗苗 张文静[/b][/align][align=center][b] [/b][/align]随着当前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环保工作也就越来越重要,因此为能使环保工作得到更好发展,应当保证环境检测技术能够得到较好发展。有关环境检测工作工作,应当积极分析环境检测技术中存在的问题,并且针对这些问题已有效对策解决,同时要掌握今后环境检测技术发展趋势,以便今后能够将环保工作做得更好,使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b]一、环境检测的概述[/b]环境检测是近些年来逐步发展起来的,属于一个技术性较强的新兴行业。随着人们对环境保护的重视逐渐提高,环境检测在环境治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环境检测主要对现阶段总体区域环境质量进行分析,通过具体检测数据对环境质量进行综合评估,提出有针对性的环境保护和治理方案。在我国,环境保护与环境检测工作一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发展也较为缓慢。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我国也面临着污染严重和耗能较大的问题,对高排放和高污染工业产业的实际排放物进行环境检测,可以对环境保护提供重要帮助。此外,通过环境检测,将实际的检测数据结果上传给国家环保部门,从而为我国的整体环境分析及保护策略制定提供准确数据支持。[b]二、环境检测技术存在问题分析[/b]1、检测设备管理缺乏完善体制从当前实际情况来看,在检测技术设备管理方面让缺乏完善体制,这种情况的存在造成很多先进大型检测设备在环境检测工作中未能够及时投入,具有很高的闲置率,并且存在十分明显的资源浪费情况,另外,由于未能够制定一些必要性计划,所以很多常规仪器设备存在很大缺口,导致无法顺利完成相关检测任务,在保护技术设备方面缺乏先进意识,未能够及时对技术设备进行维护维修,即便进行维修也未能够取得较明显效果,存在十分严重的设备老化情况。比如,当前一些检测机构内不具备[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仪[/url],导致有机物检测等一些基本工作无法开展,从容导致未能够充分保障大[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水平,未能够及时排除比较严重的一些环境污染物,最终会导致环境检测技术失去其科学性及准确性,由此可知,在检测技术设备方面缺乏完善管理制度是对环境检测技术进一步发展的产生阻碍的重要因素。2、环境检测缺乏内在动力有些环境检测单位缺少严谨认真的态度,检测人员并不按照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测,再加上经费和时间的限制,环境检测有关部的员工并不是很喜欢这份工作,没有了热情,自然就没有了动力,导致最终环境检测工作达不到预期的工作效果。[b]三、环境检测技术存在的问题的解决对策[/b]1、推广应用新技术现代化进程带来了多种技术的革新,环境检测技术也不例外,所以环境检测的部门需要应用新技术追赶时代的步伐。新技术的应用不仅缩短了检测时间,还使采集到的数据更加准确可靠。新技术可以通过生态片图形象的作为评价依据。2、积极提升环境检测技术重要地位首先,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应当将与环境检测技术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尽快建立起来,在法律基础上对环境检测技术规范性进行严格要求。另外,对于环境检测技术应当高度重视,这主要是因为在环境保护整个工作过程中,技术有着十分关键的作用应当颁布与环境保护法及环境检测法相关的一些具体法律法规政策,同时应当对环境检测技术工作制度建设不断进行完善,从而使环境检测技术以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均能够得到法律保护,使相关执法人员能够依据法律法规政策中相关内容,对有关不法人员进行严格执法,从而使环境检测技术在环境保护工作中能够发挥其真正作用,使环境保护工作得到进一步发展。3、在环境检测技术建设方面加大投入力度所谓环境检测站所指的就是在环境检测工作完成之后,对于所得到的全部数据,最终均在环境检测站汇聚,但这些数据必须要以真实可靠为基础,由此可见,在环境检测工作过程中建设环境检测站属于一项必须任务,在完善建设环境检测站基础上,才能够使环境检测技术保证能够使其应有水平得到充分发挥。因此,在建设环境检测站方面应当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政府相关部门应当积极认可,并且要提供大力支持,在此基础上还要对相关先进思想积极吸收,以便能够进行实质性改变,同时,政府可广泛接触社会各个方面,积极引进资金,从而对环境检测技术以及相关其它领域进行强化。对于环境检测站建立而言,应当保证在国家相关政策允许范围以及条件之内,对市场体制积极实施,从而使环境检测技术能够得到有效提高,从而促进其得以良好发展。4、完善环境监管保护办法首先就要确保资金的投入足够环境监管单位购买设备,其次还应该建立分析体系,扩大环境检测面,有规划的弥补检测范围的空白区,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前提下,提高检测速度。对于出现问题的仪器设备和不符合市场服务性能的设备进行淘汰和替换,同时对硬件设备的质量和品质做好日常维修检查工作。5、环境检测技术将会向信息化方向发展随着当前计算机技术快速发展,对于环境检测系统而言,其逐渐实现网络化发展,今后实时监测全国范围内环境质量状况将可能会实现。另外,在环境质量方面将会对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建设,对环境检测网络进行积极构建,从而使各级环境机构之间能够实现相互连通,从而使动态检测不同区域内环境质量及变化趋势能够得以真正实现,可及时采集、传输以及处理相关环境质量数据信息,此外,一些微型环境检测设备也将会得到很快发展,可使我国环境检测技术得以更快更好发展。当今社会的发展,环境问题变得越来越严重,我们应该加强环境检测工作,解决环境治理问题。环境检测工作对环境治理具有促进作用,通过分析环境污染原因和类型,制定出针对性的治理措施,从而不断提高环境治理的水平。

  • 【原创大赛】环境检测的特性及对环境治理的促进作用

    [align=center][b]环境检测的特性及对环境治理的促进作用[/b][/align][align=center][b]西安国联质量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b][/align][align=center][b]高秋荣 、张苗苗 、陈娇、任伦、孙哲[/b][/align] 环境污染的频繁出现,严重制约了我国的发展进步,妨碍了我国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可持续性社会。对此,我国要积极落实环境检测工作,提高环境检测的技术水平,制定环境检测的相关制度,为我国的环境治理工作提供科学的依据。[b] 一、环境检测在环境治理中的任务及目的[/b] 1、研究性 环境检测的研究性主要体现在环境检测项目的研究价值。通常情况下,采取专业性项目评估及研究都属于特定的环境检测技术应用范围,在实际的环境检测研究过程中需要遵循科学的研究原则,采取统一标准的研究方法。 2、监督性 环境监测通常情况下都需要进行定期项目环境检测和分析,长期的环境检测可以从中准确地总结出环境污染的实际状况及污染程度,从而以此为依据制定出合理的预防和环境治理方案。环境检测大多数情况下都需要对企业排放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及排放方式、污染物中所含有的具体成分进行监督。总体的环境评估可以划分为多个内容,需要对各环节进行综合管理分析。环境检测的监督性主要通过对长期的固定污染源监控,获得动态有效的综合性分析结果,防止因固定时间和特殊因素影响下的短期监视结果误差,由此也可以获得更为准确、研究价值更高的环境检测结果。 3、目的 环境检测工作开展的目的是为环境治理工作提供充足的理论依据,通过环境的保护,保护生态平衡、稳定发展。环境检测根据具体目的分为四类:评议目的的环境检测、咨询目的的环境检测、考核验证目的的环境检测和污染事故的环境检测。前三种环境检测具有很大的相似度。如果环境检测是为了咨询、评议等目的,那么检测工作的侧重点是对环境各方面资料的收集,记录环境相关的数据,从而制定环境保护的相关措施。而考核验证是在这两者基础上的进一步应用,是对该地区环境是否适合建立某项目作出评价。而污染事故的环境检测,则需要环境检测人员对污染区域进行观察,确立污染源、影响范围,进而提出有效的应对措施。[b]二、环境检测对环境治理的促进作用[/b] 1、检测人为污染 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关键因素之一就是人为污染,尤其是开展工农业活动中所排放的各类废物,还有社会大众日常生活中的废弃物等,这些废弃物质给自然生态所造成的污染是不言而喻的。例如,一些生产企业为盲目追求高利润,完全不顾环境的破坏,大肆排放废气、废水等;一些污水处理企业的日检能力偏低,污水处理水平不高;农事活动中使用的话费、农药以及养殖废水未充分处理便任意排放,则加剧了水体污染。实施环境检测要将重点放到检测人为因素的污染上,检测前就要编制系统周密的检测方案,依照方案分布进行,以保证人为污染治理的有序性。 2、检测系统的智能化 近些年来,随着环境检测技术的不断进步,我国在检测技术方面收获了可喜的成就,已构筑了一套规范化环境检测系统,可实时检测本区域环境的每个领域,达到智能化检测的效果。随着检测系统的日臻完善和更新换代,检测质量也受到业内人士的进一步认可,整体推进了环境检测水平的提高。 3、为环境治理提供有价值的决策随着检测技术的创新,环境检测已实现了自动化、全天候。以往由于我国环检技术的相对落后,只能取某一片点位检测,无法全面整体地检测,环境检测极易受到来自各方因素的限制,使检测效率大打折扣。随着前沿技术的推新,环境检测迎来了自动检测的新时期,检测数据从采集、处理再到传送均已完全计算机化,运用多媒体信息技术实现了检测报告的编制,可有效捕捉环境检测的动态,为环境的治理提供了大量可靠的决策依据。 4、环境检测设备日渐科学化环境检测主管部门积极加强资金投入,努力研发先进、可靠的检测设备,且性能优异,为大幅提高检测效率提供了准备条件。在过去,运用环境检测技术出来的数据基本是靠人工来计算分析,效率十分低下。随着检测技术的普及与推广,新设备已能完成数据一体化的处理和控制,切实避免了繁琐化的人工计算,在提升检测应用效率的同时,为环境检测的整体质量打下了牢靠的技术基础。 5、分地域对待性环境检测通常可划分为区域环境检测和企业区环境检测,由于所处地域的差异,环境污染也有所不同。从这个角度看,必须对各类环境污染源有所区分、区别对待。通过对不同地域的环境实施分别检测,可依照本区的突出环境问题有侧重地执行防范措施,以增强该区的环境问题预防能力。然而,在实际检测中必须要分清主次,特别要对污染性强的污染源展开重点检测,整体提升环境问题的预防水平。 6、检测精确度的提高为有效的环境治理提供了技术支持环境检测在利用技术手段的同时,还离不开分析。结合多学科理论知识,以化学的方法科学分析出所检污染因子的实际含量,进而得到定量及定性的分析。首先要合理选取样品,接着处理和存放样品,然后定量或定性检测,最后完成数据的处理。当前检测分析较常用的化学方法有容量分析法、色谱分析法、仪器分析法和电化学分析法等。最前沿的检测技术已运用到水污染检测中,打破了水深度和颜色等条件的限制,通过高速分析,在一瞬间即可获得权威检测结果,极大地提高了检测的精确度。 在建设生态文明的今天,环境问题的治理迫在眉睫,要认清形势,积极更新和改进环境检测技术,在现有的条件下积极利用检测技术为环境治理服务,以准确地确认污染指数、各种污染物的排放量,及时锁定并处理对环境的危害性较大的污染物,为整体环境的改善和环境治理的顺利开展提供重要前提和技术基础,实现人与生态的平衡、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环境的协调

  • 【求助】微生物检测室能建在GMP车间里面吗?

    各位大虾,我们公司想在GMP车间里面的化学分析室旁边建一个微生物检测室,主要用于检测车间纯水中的微生物,不知道这样做行不?微生物检测室放在GMP车间里符合sFDA的要求吗?此外,在30万级的车间建的微生物检测室,是否还需要建缓冲和风淋?希望熟悉这块的专业人士给些建议,不胜感激!

  • 欢迎donglimin_12138担任环境检测-空气废气检测版主

    欢迎donglimin_12138担任环境检测-空气废气检测版主!我们希望有更多的热心用户能加入到版主队伍中来,也希望在职的版主能在版面中发现有能力的热心用户推荐给我们。论坛正在招募版主,有兴趣的用户请参见这个帖子: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shtml/20071101/1042199/

  • 环境检测与监测究竟有什么不同?

    [align=center][font=宋体]环境检测与监测究竟有什么不同?[/font][/align][align=left][font=宋体]在环境领域工作的小伙伴,总会听到环境检测与环境监测这两概念,虽然经常出现,然而还是有些小伙伴,对这两个概念分布清楚,常常混淆这个两个概念的意思,今天,就帮大家捋一捋环境监测和环境检测,到底有什么区别?[/font][/align][align=left][font=宋体]一、定义[/font][/align][align=left]环境监测:是间断或连续地测定环境中污染物的浓度,观察、分析其变化和对环境影响的过程。目的: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环境质量现状及发展趋势,为环境管理、污染源控制、环境规划等提供科学依据。环境监测的过程分为:接受任务、现场调查和收集资料、监测计划设计、优化布点、样品采集、样品运输和保存、样品预处理、分析测试、数据处理、综合评价等环节。环境检测:是对某种环境、污染源、污染物进行的检验和测试。目的:是满足当事人的委托需求,或者为了满足某种商业目的。环境检测在很多时候表现为:对污染物、污染源的性质、数量、浓度、性质的鉴定和检验。如,对生活废水中污染物浓度和种类、室内综合环境、废气中二氧化硫浓度的测量等。file:///C:/Users/ADMINI~1/AppData/Local/Temp/msohtmlclip1/01/clip_image001.gif[/align][align=left][font=宋体]二、区别和联系[/font][/align][align=left][font=宋体]环境监测是一种法定行为,是一个连续的、动态的过程。[/font][font=宋体]环境检测(一般)是一种商业行为,是一种单一的过程。[/font][/align][align=left][font=宋体]三、报告内容的区别[/font][/align][align=left]1[font=宋体]、环境检测报告的内容:[/font][font=宋体]([/font]1[font=宋体])标题(例如[/font]“[font=宋体]检测报告[/font]”[font=宋体]、[/font]“[font=宋体]校准证书[/font]”[font=宋体]或[/font]“[font=宋体]抽样报告[/font]”[font=宋体]);[/font][font=宋体]([/font]2[font=宋体])实验室的名称和地址;[/font][font=宋体]([/font]3[font=宋体])实施实验室活动的地点,包括客户设施、实验室固定设施以外的地点、相关的临时或移动设施;[/font][font=宋体]([/font]4[font=宋体])将报告中所有部分标记为完整报告一部分的唯一性标识,以及表明报告结束的清晰标识;[/font][font=宋体]([/font]5[font=宋体])客户的名称和联络信息;[/font][font=宋体]([/font]6[font=宋体])所用方法的识别;[/font][font=宋体]([/font]7[font=宋体])物品的描述、明确的标识以及必要时物品的状态;[/font][font=宋体]([/font]8[font=宋体])检测或校准物品的接收日期,以及对结果的有效性和应用至关重要的抽样日期;[/font][font=宋体]([/font]9[font=宋体])实施实验室活动的日期;[/font][font=宋体]([/font]10[font=宋体])报告的发布日期;[/font][font=宋体]([/font]11[font=宋体])如与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相关时,实验室或其他机构所用的抽样计划和抽样方法;[/font][font=宋体]([/font]12[font=宋体])结果仅与被检测、被校准或被抽样物品有关的声明;[/font][font=宋体]([/font]13[font=宋体])结果,适当时,带有测量单位;[/font][font=宋体]([/font]14[font=宋体])对方法的补充、偏离或删减;[/font][font=宋体]([/font]15[font=宋体])报告批准人的识别;[/font][font=宋体]([/font]16[font=宋体])当结果来自于外部供应商时,[/font] [font=宋体]清晰标识。[/font]2[font=宋体]、环境监测报告内容[/font][/align][align=left][font=宋体]([/font]1[font=宋体])报告标题及其他标志:[/font][/align][align=left][font=宋体]监测性质(委托、监督等);[/font][/align][align=left][font=宋体]报告编制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编制时间,采样(监测)现场的地点(必要时)委托单位或受检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font][/align][align=left][font=宋体]报告统一编号(唯一性标志),总页数和页码:监测目的、监测依据(依据的文件名和编号);[/font][/align][align=left][font=宋体]样品的标志:样品名称、类别和监测项目等必要的描述,若为委托样,应特别予以注明样品接收和测试日期;[/font][/align][align=left][font=宋体]需要时,列出采样与分析人员,监测所使用的主要仪器名称、型号及品牌;[/font][/align][align=left][font=宋体]监测结果;按监测方法的要求报出结果,包括监测值和计量单位等信息;[/font][/align][align=left][font=宋体]报告编制人员、审核人员、授权签字人的签名和签发日期;[/font][/align][align=left][font=宋体]监测委托情况(委托方、委托内容和项目等);[/font][/align][align=left][font=宋体]需要时,应注明监测结果仅对样品或批次有效的声明。[/font][/align][align=left][font=宋体]([/font]2[font=宋体])当需对监测结果做出解释时,监测报告中还应包括下列信息:[/font][/align][align=left][font=宋体]对监测方法的偏离、增添或删节,以及特殊监测条件(如环境条件的说明);[/font][/align][align=left][font=宋体]当委托单位(或受检单位)有特殊要求时,应包括测量不确定度的信息;[/font][/align][align=left][font=宋体]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监测报告中应包含质量保证措施和质量控制数据的统计结果和结论;[/font][/align][align=left][font=宋体]需要时,提出其他意见和解释;[/font][/align][align=left][font=宋体]特定方法、委托单位(或受检单位)要求的附加信息。[/font][/align][align=left][font=宋体]([/font]3[font=宋体])对含采样结果在内的监测报告,应包括下列信息:[/font][/align][align=left]a.[font=宋体]采样日期;[/font][/align][align=left]b.[font=宋体]采集样品的名称、类别、性质和监测项目;[/font][/align][align=left]c.[font=宋体]采样地点(必要时,附点位布置图或照片);[/font][/align][align=left]d.[font=宋体]采样方案或程序的说明等;[/font][/align][align=left]e.[font=宋体]若采样过程中的环境条件(如生产工况、环保设施运行情况、采样点周围情况、天气状况等)可能影响监测结果时,应附详细说明;[/font][/align][align=left]f.[font=宋体]列出与采样方法或程序有关的标准或规范,以及对这些规范的偏离、增添或删节时的说明;[/font][/align][align=left]g.[font=宋体]需要时,增加项目工程建设、生产工艺、污染物的产生与治理介绍等;[/font][/align][align=left]h.[font=宋体]其他信息包括监测全过程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情况、有关图表和引用资料、必要的建议等。[/font][/align][align=left][font=宋体](内容来源:食品实验室管理[/font] [font=宋体])[/font][/align]

  • 国家重拳出击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管理

    [table=55%][tr][td=2,1][b][color=#ff0000]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color][/b][/td][td=1,1,29%][b][color=#ff0000] 文件 [/color][/b][/td][/tr][/table] 环监测45号[align=center][b]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b][/align]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国办发〔2015〕5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精神,创新管理方式,规范监测行为,促进我国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制度建设  (一)完善资质认定制度。凡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均应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和生态环境部联合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国家认监委和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依法实施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数据库,加强评审员队伍建设,发挥生态环境行业评审组作用,规范资质认定评审行为。  (二)加快完善监管制度。资质认定部门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163号)对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施分类监管。生态环境部修订《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HJ 630-2011),完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质量体系建设,强化对人员、仪器设备、监测方法、手工和自动监测等重要环节的质量管理。各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断健全完善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提高管理水平。  (三)建立责任追溯制度。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覆盖方案制定、布点与采样、现场测试、样品流转、分析测试、数据审核与传输、综合评价、报告编制与审核签发等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采样人员、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对监测原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对监测原始记录和报告归档留存,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四)综合运用多种监管手段。生态环境部门和资质认定部门重点对管理体系不健全、监测活动不规范、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管。健全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名录库、检查人员名录库。联合或根据各自职责定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通过统计调查、监督检查、能力验证、比对核查、投诉处理、审核年度报告、核查资质认定信息、评价管理体系运行、审核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等方式加强监管。  (五)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和资质认定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监测行为存在不规范或违法违规情况的,视情形给予告诫、责令改正、责令整改、罚款或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等处理,并公开通报。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予以处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有关情况的,资质认定部门依法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六)建立联合惩戒和信息共享机制。生态环境部门和资质认定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部门合作和信息沟通,及时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和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结果等监管信息在各自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相关要求,对信用优良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提供更多服务便利,对严重失信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将违规违法等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七)加强社会监督。创新社会监督方式,畅通社会监督渠道,积极鼓励公众广泛参与。生态环境部门举报电话“12369”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电话“12365”受理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举报。行业协会应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团体标准等自律规范,组织开展行业信用等级评价,建立健全信用档案,推动行业自律结果的采信,努力形成良好的环境和氛围。  三、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八)加强队伍建设,创新监管手段。生态环境部门和资质认定部门应加强监管人员队伍建设,强化监管人员培训,不断提高监管人员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相关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充分发挥大数据、信息化等技术在监督管理中的作用,不断提高监管效能。  (九)强化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生态环境部门和资质认定部门应切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联合监管和信息共享的实施方案,建立畅通、高效、科学的联合监管机制,有效保障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提高监测数据公信力和权威性,促进生态环境管理水平全面提升。[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align][align=right]市场监管总局[/align][align=right]  2018年5月28日[/align]  抄送: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有关部门,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卫星环境应用中心,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8年5月31日印发

  • 2015年全国环境监测工作指导思想

    2015年全国环境监测系统要认真落实新《环境保护法》、“大气十条”和即将发布的“水十条”,积极组织开展国家和地方环境质量监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建设、颗粒物源解析、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环境遥感监测与应用等各项工作。 新《环境保护法》对环境监测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一是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统一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二是强化对环境管理的支撑。各级监测部门要不断深化环境监测重点业务工作,为环境管理决策、监督执法等提供依据。三是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可靠。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要予以惩处,追究法律责任。监测数据质量问题已上升到法律层面,具有了更高的约束力。四是明确了政府和企业在环境监测中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环保部门主要开展环境质量、污染源监督(执法)监测和预警应急监测,公开环境监测信息,对违法者实施处罚。重点排污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开监测信息。如果不监测、不公开或不如实公开,甚至通过各种手段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都要受到处罚。五是依法公开环境监测信息。国家和地方环保部门要统一发布环境质量和重点污染源监测等重大环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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