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仪器信息网 > 行业主题 > >

环境实时监测

仪器信息网环境实时监测专题为您提供2024年最新环境实时监测价格报价、厂家品牌的相关信息, 包括环境实时监测参数、型号等,不管是国产,还是进口品牌的环境实时监测您都可以在这里找到。 除此之外,仪器信息网还免费为您整合环境实时监测相关的耗材配件、试剂标物,还有环境实时监测相关的最新资讯、资料,以及环境实时监测相关的解决方案。

环境实时监测相关的资讯

  • 首个“微环境实时监测网”上线
    进地铁站时或逛街前,可通过提示牌看到地铁站内或商场内的细颗粒物PM2.5的实时数值 上班前,先了解办公楼、办公室内的空气质量状况。11月25日,国内首个&ldquo 微环境实时监测网络&rdquo &mdash &mdash &ldquo 清天朗日指数&rdquo 在北京上线运营。   该系统由北京睦合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发,清华大学建筑环境检测中心验证、美国斯坦福大学提供大数据算法支持,检测并上网的PM数据能精确到每楼每车每户。   世卫组织提醒,大部分公众每天在室内工作生活20多个小时,对人们产生更多影响的是居所、办公楼和汽车等&ldquo 微环境&rdquo 空气质量 而室外大气污染物的60%&mdash 80%能进入密闭室内。   北京睦合达公司总裁孙翯说,与各地推出的&ldquo 大气质量报告&rdquo 不同,&ldquo 清天朗日指数&rdquo 侧重收集和反映办公楼、学校、幼儿园、车站等公共场所及车内、居所等&ldquo 微环境&rdquo 空气质量。   记者在现场看到,该指数能通过&ldquo 空气地图&rdquo 形式实时展现周边数据,包括空气质量指数、空气净化器综合评价指数、健康影响评价指数等,涵盖PM2.5、PM10、净化效果评价等参数。   &ldquo 未来还将拓展到一氧化碳、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甲醛及心率、血压等可穿戴指数。&rdquo 清天朗日联盟秘书长黎佳说,目前该系统已在北京铺设200多个公共空间点位、500多个人点位 将为全国各地市免费提供检测设备20万套,提供软硬件支持,建立全国统一的&ldquo 清天朗日指数&rdquo 。   中国科学院城市环境研究所研究员李富胜说,我国已初步建立较完善的大气环境监测体系,但室内空气质量状况过于微观、琐碎,目前并没有统一数据网络和标准,&ldquo 清天朗日指数&rdquo 填补了空白。
  • 重磅推荐!Traceable TMS实时环境监测系统
    #Traceable TMS实时环境监测系统#生物制药和生命科学领域涉及的产品质量和人类息息相关,这些食品或药品等的研发、生产、存储、运输等关键环节往往受到诸多规范约束。如食品安全要求全部环节都遵循 HACCP,药品安全则受到更多约束,如WHO、GSP、GMP、FDA 21CFR11等诸多法规或法律的管控。要确保食品和药品从研发到市场流通环节均处于受控,过程环节参数的连续不间断监控是重中之重。Antylia旗下Traceable® 分析测量产品,致力于帮助用户智能化、高效地获得各类关键参数数据,并及时做出响应。功能介绍Traceable TMS环境监测系统由TMS环境监测软件、无线网关、无线数据记录仪以及相适应的传感器探头组成。系统具有多种功能,包括:实时数据监测功能审计追踪功能各种类超限报警功能多及权限管理功能客户自定义的各类报告功能数据自动备份功能 系统特色Traceable TMS环境监测系统具有显著的产品优势,操作简单、超限报警、电子签名、数据自动上传并可以生成自动报告等功能,确保满足GxP要求。😄界面良好使用简单、页面清晰易于理解。😄灵活报警超限或故障的远程或本地报警通过邮件、短信、微信、电话、声光报警器等多种形式发出。报警可通过PC或手机端进行确认。😄数据安全全面数据保护,每个记录仪和网关均具备离线缓存功能,服务器数据备份,确保网络中断或断电期间数据不中断。😄自动报告数据自动汇总包括日分析、数据曲线、最大值、最小值、平均值… … 可按需创建定制报告并通过电子邮件自动生成和发送经过分析后的数据报告。😄满足GXP安全合规地记录并存储数据,数据不可篡改,所有操作记录可追溯,具有符合法规的审计追踪和电子签名功能。 优势一览亮点一数据呈现方式多样化Traceable TMS数据呈现方式多种多样,包含:历史数据、最大、最小、平均值数据趋势图报警原因统计全局数据分析此外,数据报告可以自动发送,包括:按需创建报告发送模板数据周期可选按天、按周、按月数据内容可选历史数据、日分析、报警原因分析等内容亮点二灵活、及时的报警管理TMS系统可以记录和分析环境参数,当关键环境参数违反限值,系统会立即发出警报。用户可以根据需求进行个性化的智能报警管理设置,可选包括如下的功能:微信报警短信报警电话报警邮件报警声光报警音乐报警弹出报警亮点三严格合规的审计追踪TMS系统符合21CFR Part11的审计追踪要求,详细记录每一次操作,包括登录日志、操作日志和变更日志,确保监测过程安全、透明、合规。Traceable TMS系统易于安装与扩展,可实时监测环境参数并提供多样化的数据报告,且具有远程超限报警功能,可以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测量过程安全、透明、合规。了解更多信息,联系我们‍‍
  • 泽铭环境搭乘环监001赴渤海走航式实时数据监测
    泽铭环境搭乘环监001赴渤海走航式实时数据监测9月17日,生态环境部召开2020年前三季度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视频调度会,确保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胜利收官。一要巩固提升海域环境质量;二是加快推进生态修复任务;三是强化环境风险防控工作。渤海是我国唯一的半封闭型内海,其自然生态独特、地缘优势显著、战略地位突出,是环渤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支撑和关键依托。10月12日,“中国环监001” 从大连市扬帆起航,开始执行渤海水质监测秋季航次辽东湾航段的监测任务。泽铭环境本着“让环境更美好”的企业使命,参与了本次水质监测任务,为国家海洋事业发展贡献一己之力。本次监测任务由海洋中心王卫平老师带队,监测区域为渤海外侧一圈,入海口断面以及渤海中部,监测站点共计37个。我司的主要任务为硝氮,亚硝氮,氨氮以及磷酸盐四参数的实时监测。此次航行搭载我司自主研发的500与800系列仪器,真正实现了实时数据监控,走航数据监控,以及实时查看水质数据。500系列本着体积小,测量参数全,线路管路简洁明了这一优势在船舱里发挥着重要优势;而800原位系列仪器可以在水下实时工作,真正实现营养盐的原位监测。历经6天5夜,10月17日,泽铭环境出色的完成了所有监测任务,使海洋生态环境“碧海2020”海水污染的整治又向前迈出了一步,为推进海洋生态在线监测夯实了基础。为早日实现海洋数据远程以及实时监控,我们义不容辞!
  • Nature:生物电子传感,实时监测环境污染物!
    研究背景淡水受到天然和合成化学物质的污染是一项全球性的环境挑战。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影响脊椎动物繁殖的化学物质和刺激微生物繁殖的无机化合物,因为它们进入环境后都会产生严重的生态影响。由于化学物质的释放可能是动态且瞬态的,需要在原位实时检测这些化学物质。这种检测也必须具有不同非生物条件的环境准确性。实时化学传感对于环境和健康监测中的应用至关重要。生物传感器可以通过基因电路检测各种分子,利用这些化学物质触发有色蛋白质的合成,从而产生光学信号。关键问题虽然生物传感器可以满足污染物监测需求,但仍存在以下问题:1、传感速度通常较慢,难以实现原位监测生物传感器都依赖转录调节进行检测,而蛋白质表达过程将这种传感的速度限制半小时以上,光学信号通常很难原位检测到。2、工程化微生物传感器会降低信噪比和时间响应工程化的微生物虽然提供了机械完整性和支持连续传感,但它们会衰减信号传输,进而降低信噪比和时间响应。新思路有鉴于此,美国莱斯大学Caroline M. Ajo-Franklin等人将合成生物学和材料工程相结合,开发出能够产生电读数且检测时间为分钟的生物传感器。使用模块化的、八组分合成的电子传输链对大肠杆菌进行编程,使其产生电流以响应特定的化学物质。按照设计,该菌株在暴露于硫代硫酸盐后,在2分钟内产生电流。然后,对电流传感器进行了修改,以检测内分泌干扰物。将蛋白质开关纳入合成途径,并用导电纳米材料封装细菌,可在3分钟内检测城市水道样品中的内分泌干扰物。该研究结果提供了一种设计规则,可以用质量输运模型有限的检测时间来感知各种化学品,并为保护生态和人类健康的微型低功耗生物电子传感器提供了一个新的平台。技术方案:1、设计了基于大肠杆菌的生物传感器在大肠杆菌中设计了一种合成电子转移(ET)途径,制备了生物传感器,并评估了各个模块的性能,优化了输出模块的功能,并分析了其性能。2、证实了对硫代硫酸盐的快速检测和定量作者构建了I+C+O+菌株,测量了硫代硫酸盐依赖性EET。通过改进,获得了更高的信噪比,信号强度及再现性,证实了工程菌株产生的电信号能够快速、连续地检测和定量硫代硫酸盐。3、设计了多样化的活体电子传感器作者利用Fd开关以确定活体电子传感器是否可以多样化,证实了工程化Fd可测量合成ET途径中非代谢中间体的分析物,并将响应时间减少了约4倍。4、证实了传感器在城市水道样品的适用性作者证实了2-EWE传感器在具有不同非生物特征的城市水样中具有一致的功能,并通过改进实现了高度可再现的响应,提高了信噪比,获得了更高的稳态电流和更快的响应时间。技术优势:1、开发了超快的生物传感器作者开发了利用ET合成信号转导方法,通过结合合成生物学和材料工程开发了生物传感器,可以产生电子读数,并将检测时间由半小时以上缩短至几分钟。2、实现了城市水道内分泌干扰物的快速测量将蛋白质开关纳入合成途径,并用导电纳米材料封装细菌,可在3分钟内检测城市水道样品中的内分泌干扰物。快速的响应时间非常适合于环境中瞬时化学暴露的连续监测。3、开发了提高信噪比的改进方法利用细胞封装来实现比率传感,并加入导电纳米材料以提高EET的效率,这两种方法都提高了信噪比,并导致了质量传输有限的响应时间。4、为连续、实时环境传感的设计提供了研究平台本文研制的活体电子传感器为连续环境传感提供了一个可扩展的平台,可以在不同的环境中进行长时间的准确操作。技术细节传感器设计作者在大肠杆菌中设计了一种合成电子转移(ET)途径。使用硫代硫酸盐来测试该策略,用三个模块设计了硫代硫酸盐依赖的ET途径。为了评估各个模块的性能,使用了基因组编码和质粒编码的遗传电路的组合,使模块组件能够即插即用表达。为了优化输出模块的功能,作者分析了其表达、EET以及在不同诱导条件下对细胞适应度的影响。为了测量细胞色素的表达,监测了细胞颗粒的相对红色。为了以高通量的方式评估EET,测量了诱导细胞还原细胞不可渗透的WO3纳米棒的能力。使用最佳诱导策略,表明优化的输出模块是功能性的。作者确定了耦合模块的SQR,并证明了细胞可以在表达输出模块的同时在输入模块中合成全蛋白。图 带有合成ET链的大肠杆菌传感器硫代硫酸盐的快速检测和定量为了确定ET通过全合成途径是否依赖于硫代硫酸盐,将所有三个模块集成在一起以构建I+C+O+菌株,并在BES中测量浮游细胞的硫代硫酸盐依赖性EET。结果表明整个通路就像一个硫代硫酸盐传感器。为了改善低信噪比,将每个菌株和工作电极封装在藻酸盐-琼脂糖水凝胶中。与浮游细胞相比,封装细胞对硫代硫酸盐的反应具有更高的信噪比(平均增加30倍以上)。此外,相对于浮游细胞,它表现出更高的信号强度(增加5倍)、更高的再现性(标准偏差减少50%)和更高的线性(R2增加10倍)。探讨了该传感器对不同硫代硫酸盐浓度的响应,表明I+C+O+菌株的电流响应与硫代硫酸盐浓度呈线性关系,证实了工程菌株产生的电信号能够快速、连续地检测和定量硫代硫酸盐。图 活体电子传感器的封装实现了硫代硫酸盐的快速检测和定量传感器多样化为了确定活体电子传感器是否可以多样化,以响应影响脊椎动物繁殖的化学物质,利用Fd开关在翻译后对化学配体进行响应。为了量化每个反应器中4-HT诱导的电流变化,计算了IsC+O+应变相对于IC42AC+O+菌株的电流百分比差异。DMSO和4-HT信号的比较显示,在7.8分钟内以95%的置信度检测到4-HT,信号强度增加0.93%±0.33%。尽管工程Fd产生的信号低于野生型Fd,但它能够检测合成ET途径中非代谢中间体的分析物。因此,与以前的微生物生物电子传感器相比,IsC+O+活电子传感器按设计对4-HT作出响应,并将响应时间减少了约4倍。图 表达电子蛋白质开关的活体电子传感器能够快速检测内分泌干扰物城市水道样品测量在添加了硫代硫酸盐或4-HT的河流和海洋样品中测试了BES,证实2-EWE传感器在具有不同非生物特征的城市水样中具有一致的功能。由于这些城市水样的导电性差且氧化还原活性化合物丰富可能会干扰生物电子传感,引入了生物相容性和导电性TiO2@TiN纳米复合材料进入包封基质以增加接触表面并促进细菌-电极界面处的电子转移。这些纳米颗粒-活性传感器混合物在装置之间显示出高度可再现的响应,提高了信噪比,并且在1mM硫代硫酸盐存在下具有更高的稳态电流,并具有更快的响应时间。本工作开发的活体电子传感器可用来专门检测与环境相关的浓度和条件下的分析物,其传质限制动力学比之前的状态快十倍。图 用导电纳米颗粒封装的活体电子传感器能够快速检测环境中的污染物展望总之,本文研制的活体电子传感器为连续环境传感提供了一个可扩展的平台。实时传感需要快速的分析物检测,在没有样品准备的情况下,可以在不同的环境中进行长时间的准确操作。活体电子传感器可在各种环境条件下使用有限的仪器实时检测目标化学品。为了实现长期的环境部署,可以将碳源和辅助化学品纳入封装矩阵,以优化非生物-生物界面的电信号传输。此外,这些传感器可以被安装到通过清除环境中存在的能量来自我供电的设备中。小型、可部署的实时生物电子传感器可以分布在不同的环境位置,这将彻底改变监测化学品在生态系统中迁移的能力。这将为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重要信息,减轻工业废物排放的影响,并确保水安全。参考文献:Atkinson, J.T., Su, L., Zhang, X. et al. Real-time bioelectronic sensing of environmental contaminants. Nature(2022).DOI:10.1038/s41586-022-05356-yhttps://doi.org/10.1038/s41586-022-05356-y
  • 《河北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印发
    p   日前,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并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组织实施。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p p   环境监测是保护环境的基础工作,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环境监测数据是客观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反映污染治理成效、实施环境管理与决策的基本依据。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推进河北高质量发展,有效解决影响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突出问题,切实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制定本实施方案。 /p p   一、总体要求 /p p   (一)指导思想 /p p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和全国“两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九届五次、六次、七次全会及省“两会”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立足全省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坚持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构建责任体系,创新管理制度,强化监管能力,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切实保障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提高环境监测数据公信力和权威性,加快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河北。 /p p   (二)基本原则 /p p   ——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地方不当干预环境监测、相关部门环境监测数据不一致、重点排污单位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环境监测机构服务水平良莠不齐等制约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和环境管理水平的突出问题。 /p p   ——坚持依法依规。进一步健全法规规章制度,改革环境监测质量保障机制,完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健全环境监测标准规范。坚持依规管理,依法打击。 /p p   ——坚持综合防范。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立足系统治理,预防不当干预,规范监测行为,防范环境风险,加强部门协作,推进信息公开,形成政策措施合力。 /p p   ——坚持严格监管。强化地方党委和政府以及相关部门、排污单位和环境监测机构的责任,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加大对弄虚作假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格追责问责,形成高压震慑态势。 /p p   ——坚持数据共享。建立独立、权威、高效的新时代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健全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生态环境监管大数据平台,实现各类环境监测数据共享,为环境管理决策提供有效支撑。 /p p   (三)主要目标 /p p   2018年,完善大气、水环境监测网,初步建成覆盖省市县乡和企业的五级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实现省级以上开发区、乡镇空气质量监测站、秸秆禁烧红外线监测点全覆盖,入境河流、出境河流、重点湖库、重点断面水质自动监测全覆盖,重点排污单位在线监测全覆盖,重点工业污染源和危废管理实现全流程监管 构建全省生态环境监管大数据平台,大气监控指挥系统投入使用 建立全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和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 /p p   2019年,全面建成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立固定污染源VOCs和土壤环境监测网,生态环境监管大数据平台实现平稳运行,水、土壤等环境要素和污染源信息纳入管理指挥系统,自然保护区和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纳入大数据平台。完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有效运行,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明显提升。 /p p   2020年,通过深化改革,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和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健全完备,全省生态环境监管大数据平台充分发挥作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权威高效运行,环境监测质量控制体系全面建成,确保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独立公正开展工作,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 /p p   二、主要任务 /p p   (一)坚决防范地方和部门不当干预 /p p   1.明确领导责任。各市县党委和政府认真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并负领导责任。建立对环境监测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通报提醒、预警整改机制,对不能保障环境监测体系正常运行、影响监测质量的行为提出批评并发布预警通知,督促当地政府从速整改。建立约谈问责机制,对人为干扰环境监测数据和质量、弄虚作假问题突出的市县,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相关管理部门公开约谈其政府负责人,责成当地政府查处和整改。省环境保护厅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分建议,交由所在市党委和政府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处理结果书面报送省环境保护厅。省环境保护厅将处理结果报告省委、省政府。 /p p   对地方党委、政府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建设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行政区域内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较为严重的,追究领导责任。将防范和惩治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环境监测活动有关内容纳入各县(市、区)党委、政府绩效考核,在国家或省级环境质量监测工作中,对发生或出现弄虚作假、干扰环境监测数据质量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量化问责。 /p p   2.明确监管责任。各级环保、质监部门依法对环境监测机构负监管责任,制定《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建立联合监管和检查通报机制。其他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所属环境监测机构的数据质量管理。发现对弄虚作假行为包庇纵容、监管不力以及有其他未依法履职行为的,依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移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违规线索,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p p   3.强化防范和惩治。依据《防范和惩治领导干部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管理办法》,明确情形认定,规范查处程序,细化处理规定。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影响,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限制、阻挠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管执法,影响、干扰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查处和责任追究,给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下达环境质量改善考核目标任务等。环境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督政职责,发现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存在干预环境监测活动行为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有关违纪违法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依规依纪依法作出处理。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或涉嫌刑事犯罪的,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纪检监察机关。 /p p   4.实行干预留痕和记录。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对党政领导干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干预环境监测批示、函文、口头意见或暗示等信息进行记录,规范记录事项和方式,保证做到全程留痕、依法提取、介质存档、归档备查。对不如实记录或隐瞒不报不当干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和警告,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二)大力推进部门环境监测协作 /p p   5.理顺全省环境监测体制和机制。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工作,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全省统一布点、统一监测、统一标准、统一考核。按照“谁考核谁监测”的原则,省环境监测中心、各驻市环境监测中心按照统一要求,加强对市县大气、水、土壤监测工作,及时通报、公布结果。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境监控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污染源的监测管理以及生态环境质量的监测、调查评价,接受省环境监测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形成监测合力。 /p p   6.执行全国统一的监测标准规范。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相关部门统一规划布局,建设覆盖全省的大气、水(含海洋)、土壤、辐射、生态的省级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和污染源排放监控网络。各级各类环境监测机构和排污单位要按照生态环境部制定和实施的统一环境监测标准规范开展监测活动,切实解决不同部门同类环境监测数据不一致、不可比问题。 /p p   7.依法统一环境监测信息发布。制定环境监测信息发布清单,建立全省环境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和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规范环境监测信息发布出口、内容、频次和媒介,由环保部门统一发布环境质量结果和其他重大环境信息。其他相关部门发布信息中涉及环境质量内容的,应与同级环保部门协商一致或采用环保部门依法公开发布的环境质量信息。 /p p   8.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环保部门查实的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案件,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 对涉嫌犯罪的,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调查报告、现场勘查笔录、涉案物品清单及环保部门出具的监测、检验报告或认定意见等证据材料,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接受,并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环保部门是否立案。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环保部门与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对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情况通报、环境执法督察报告、环保部门对企业行政处罚的信息、重点排污企业名录等信息资源实现共享。 /p p   (三)严格规范排污单位监测行为 /p p   9.落实自行监测数据质量主体责任。排污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监测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制定监测方案,保存完整的原始记录、监测报告,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按规定公开相关监测信息。对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方式逃避监管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保部门严格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并将有关责任人移交公安机关追究责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 /p p   10.明确污染源自动监测要求。实行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与环境质量监测原始数据全面直传上报制度。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安装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定或校准,保证正常运行,并公开自动监测结果。自动监测数据要实现全省联网。逐步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站房、排放口等位置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取消环保部门负责的有效性审核。重点排污单位自行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手工比对,及时处理异常情况,确保监测数据完整有效。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的依据。 /p p   (四)准确界定环境监测机构数据质量责任 /p p   11.建立责任追溯制度。遵循“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原则,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出具的监测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样品、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真实性终身负责。对违法违规操作或直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p p   12.落实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建立覆盖布点、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制备、流转、分析测试、数据传输、评价和综合分析报告编制等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专门用于在线自动监测监控的仪器设备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使用的标准物质应当是有证或具有溯源性的标准物质。 /p p   环境监测机构管理者要履行其对质量体系的领导作用和承诺,制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确保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融入环境监测全过程。严格执行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审核制度,作为监测全程留痕和监测数据终身负责的依据。 /p p   13.强化社会监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省质监局要严格把好准入关,对符合相关规定的环境监测机构颁发资质认定证书。省环境保护厅、省质监局联合制定《河北省加强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管理暂行规定》,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进行监测质量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建立环境监测机构“黑名单”制度,对发现违规行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列入“黑名单”。 /p p   (五)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p p   14.严肃查处环境监测机构和监测人员弄虚作假行为。环保、质监部门对环境监测机构开展“双随机”检查。环境监测机构和监测人员弄虚作假或参与弄虚作假的,环保、质监部门及公安机关要依法对其给予处罚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有实施或参与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p p   环境监测机构在提供环境监测服务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法处罚外,检察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省政府授权的行政机关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时,可以要求环境监测机构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p p   15.严厉打击排污单位弄虚作假行为。对排污单位存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环保部门、公安机关要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强令、指使、授意、默许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p p   16.开展打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专项行动。全省各级环保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围绕环境质量监测、机动车尾气监测、社会化服务监测、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利益、影响环境管理决策的监测领域,自2018年起,连续3年开展打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专项行动,加大对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和弄虚作假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对监测设施不正常使用弄虚作假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格执法,严肃问责,形成高压震慑态势,确保监测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p p   17.推进联合惩戒。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将依法处罚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企业、机构和个人信息向社会公开,并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河北),同时将企业违法信息依法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p p   18.加强社会监督。广泛开展宣传教育,鼓励公众参与,完善举报制度,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监督举报纳入全省“12369”环境保护举报和“12365”质量技术监督举报受理范围。要充分发挥环境监测行业协会作用,推动行业自律。 /p p   (六)建设全省生态环境监管大数据平台 /p p   19.构建全省生态环境监管大数据平台。实现省市两级生态环境保护监控指挥,省市县乡监管执法四级联动。各市统一建设涵盖自然生态环境各要素信息、环境管理需求,并涵盖环保、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气象、水利、农业、林业、国土资源、矿山、海洋、卫生、城市管理、排污单位环境监测数据及质量保证等有关信息的大数据监控指挥平台,发布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动员全社会参与并监督。 /p p   (七)加快提高环境监测和质量监管能力 /p p   20.制定全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方案。加强省市县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着力解决全省各级环境监测机构用房、监测资质、监测用车和工作经费等问题,加强人员培训,提高监测队伍专业化水平。省环境监测中心要具备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环境监测全过程质控的能力 各驻市环境监测中心要具备大气、水、土壤、辐射、噪声等全要素、全指标监测能力,适应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要求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境监控中心要具备各类污染源监测能力,有效发挥对企业的监测监管职责,为环境保护税的复核提供技术支持 按照高标准建设雄安新区的要求,着力建设覆盖全要素、全方位、智能化生态环境监测监控体系和生态环境预警与应急监测体系。 /p p   21.保障监测设施安全稳定运行。准确界定各类弄虚作假行为和相应处罚措施,加大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惩处力度。对侵占、损毁或擅自移动、改变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将依法予以处罚。研究制定环境监测与执法联动办法、环境监测机构监管办法等规章制度,探索建立环境监测人员数据弄虚作假从业禁止制度,研究建立排污单位环境监测数据真实性自我举证制度,推进监测数据采集、传输、存储标准化建设,确保监测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p p   22.加强对国、省控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的安全运行和维护保障。各市县政府要切实做好行政区域内国、省控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的站房安全保障、电力供应、网络通信、出入站房管理等基础保障工作,清退未经省环境保护厅允许而擅自安排的驻守人员,拆除各类私自安装的门锁栅栏、断电闸盒和喷淋喷雾设施等,保证国、省控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稳定、不间断运行。 /p p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监管,一旦发现人为干扰国、省控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正常稳定运行的行为,要依法依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作出处理,坚决杜绝类似问题发生,并将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开通报。 /p p   23.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结合省环境监测中心现有资源建设省级环境监测质控中心,提高全省环境监测质量控制水平,对全省环境质量监测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确保承担区域环境质量控制任务要求。 /p p   24.强化高新技术应用。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卫星遥感、量子激光雷达、在线监测远程质控系统等高新技术在环境监测和质量管理中的应用,通过对环境监测活动全程监控,实现对异常数据的智能识别、自动报警。开展环境监测新技术、新方法和全过程质控技术研究,加快便携、快速、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的研发与推广应用,提高全省环境监测科技水平。 /p p   三、保障措施 /p p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重要性,提高政治站位,将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抓实抓好,建立党委政府主导、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本实施方案印发后,各地党委、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积极贯彻落实,在3个月之内制定专项实施方案,每年12月向省环境保护厅报送落实情况。各地要强化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时间节点,健全绩效考核机制,确保本实施方案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p p   (二)完善财政保障制度。各级党委、政府要结合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对环境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环境监测发展改革、机构队伍建设等问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保障环境监测业务用房、业务用车和工作经费,全面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提高我省环境监测整体水平。 /p p   (三)加强督导落实。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把各地各部门落实本实施方案情况作为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内容,遇有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委、省政府。省环境保护厅各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要把提高环境监测质量防范干预作为驻点监察的日常内容,严格监督监察。省纪委监委和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质监局等有关部门要统筹落实责任追究、项目建设、经费保障、执纪问责等方面事项。 /p
  • 国控辐射环境自动监测站实时监测数据正式对社会发布
    p   环境保护部经多年努力建立了覆盖全国的辐射监测网,监督核电厂的运行安全并监测全国辐射环境质量。为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满足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诉求,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于2015年12月21日通过国家核安全局门户网站和环境保护部辐射监测技术中心网站正式向社会发布放射性监测数据。 /p p   此次公开的数据为167个辐射环境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自动站)的实时监测数据,包括地级及以上城市79个自动站,秦山、大亚湾、田湾、福清、宁德、阳江、昌江、防城港等8个运行核电基地周围88个自动站。 /p p   点此进入全国空气吸收剂量率发布系统: a _src=" http://data.rmtc.org.cn:8080/gis/PubIndex.html" href=" http://data.rmtc.org.cn:8080/gis/PubIndex.html" http://data.rmtc.org.cn:8080/gis/PubIndex.html /a br/ /p p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512/insimg/85288de9-9ca5-440b-88db-978f0748eda2.jpg" title=" 111.pn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图1 环境质量监测点 /p p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512/insimg/9a712ed7-8118-482c-af23-64c2779aa50e.jpg" title=" 222.pn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图2 实时发布曲线(北京万柳中路站)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512/insimg/0d9bf6ce-a879-41ed-b7e0-f66f0aa398d6.jpg" title=" 333.pn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图3 核电厂监测点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512/insimg/1e9cc1ff-20a7-417b-887e-a309fe65febf.jpg" title=" 444.pn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图4 系统说明 /p
  • 环境保护税法正式实施 环境监测领域率先受益
    p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与环境保护税法同步施行。 /p p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于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对于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保障环境保护税法顺利实施,有必要制定实施条例,细化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收减免、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界限、增强可操作性。 /p p   环保税法将主要污染物分为4类,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污染及噪声。在计税时,不同地区以不同比例折算成当量征收。环保税的征收对象主要针对企业,污染物按量计费对污染排放量大的容易计量的行业将产生较大影响,税额增长会比较明显。并且征税权由环保部门转移到税务部门后,征税力度也将加大。 /p p   同时,该税法直接对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作出明确规定,以10倍为限,大气污染物为每污染当量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为每污染当量1.4元至14元。环保费改税,环保产业将全面受益,其中,环境监测直接受益,环保税倒逼企业治污,工业废水治理前景也被看好。 /p p   税法实施的前提是污染物的监测,排污企业污染物排放公平公开的定量监测成为税法成功实施的关键因素之一。环境监测相关公司将率先受益。 /p
  • 《关于加快建立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的实施意见》印发实施
    日前,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加快建立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构建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框架,明确现代化监测体系建设的基本思路、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监测发展的指导性文件。未来五年,生态环境监测数智化转型加速推进,监测数据质量持续改善,应用支撑更加高效,先行示范取得实效,监测管理体制机制更加顺畅,监测基础能力全面加强,现代化监测体系建设取得重要进展。展望2035 年,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基本建成,生态环境监测综合实力达到世界先进水平。《意见》中的主要任务包括五方面,健全天空地海一体化监测网络需要统一规划布局、提高一体化水平、促进提质增效、推进联网共享,塑造数智化监测技术新优势要完善监测技术体系、突破一批关键技术应用、加速新技术标准化进程、提升装备自主化水平,强化高水平监测业务支撑需开展美丽中国监测评价、支撑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强化生态质量监督监测、推进减污降碳协同监测、加强生态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筑牢高质量监测数据根基要求健全质量管理制度、提高质控技术水平、严厉打击数据造假、引导市场有序发展,推进高效能监测管理完善国家监测格局、强化省域统筹协调、理顺市域运行机制。附件:《关于加快建立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的实施意见》
  • 河北省发布《大气环境监测专项实施方案》
    p   日前,河北省发布大气环境监测专项实施方案,要求全省2017年完成142个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事权的上收。到2020年,建成省级空气质量综合分析大数据平台,构建全省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网络。除此之外,方案还部署了三大重点任务。 /p p   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全面、真实、有效的环境监测数据是环境决策管理的支撑和保障。为全面掌握全省大气环境质量现状及变化趋势,进一步摸清大气固定污染源及机动车排放情况,为推进大气污染治理提供依据和支持,特制定本方案。 /p p   工作目标 /p p   2017年:完成全省142个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事权的上收,在168个县(市、区)加密增设194个监测点位,发布全省168个县(市、区)空气质量排名,在传输通道所有县(市、区)和国家级工业园区推行网格化监测 完成1639家企业在线监测设施安装 在省界、城市环路和主干道安装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设备。 /p p   2020年,建设2个环境空气质量背景站 完善质控手段,建设省级大气环境质控实验室及移动监测系统,建成省级空气质量综合分析大数据平台 所有工业企业实行24小时在线监控,235家省级工业园区建成空气站 构建全省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网络。 /p p   重点任务 /p p   优化自动监测网络 /p p   1.完善全省空气质量监测网络。2017年3月底前,完成142个县(市、区)空气质量监测事权上收 10月底前,增设194个自动监测站点,实现每个县(市、区)至少2个点位 在位于全国排名后10位且未开展网格化监测的邯郸、邢台2市开展网格化监测 位于传输通道8城市的1464个乡镇均布设小型空气站,监测细颗粒物和二氧化硫两项主要指标,实现监测点位全覆盖。(牵头责任部门:省环境保护厅) /p p   2.扩大污染源自动监控范围。全面掌握全省工业企业固定污染源在线设备安装情况,按照“应装尽装,稳步推进”的原则,在目前已经在线联网779家企业的基础上,扩大在线监测范围,原则上依据排污总量大小依次完成。2017年完成1639家企业在线监测系统安装 2020年,所有的工业企业全部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实行24小时在线监测,并实现与环保部门联网。(牵头责任部门:省环境保护厅) /p p   3.加强工业园区在线监控。在工业园区建设小型空气自动监测站,实现对园区企业无组织排放状况实时监控。2017年完成11家国家级工业园区设备安装 2018年完成235家省级工业园区设备安装 2020年,所有规模以上工业园区全部安装空气自动监测站。(牵头责任部门:省环境保护厅) /p p   4.建设机动车尾气监测网络。每个县(市、区)至少设置一个机动车污染检测机构。在全省高速、国道、城市快速路及主干道布设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点,2017年,在全省省界主要路口安装50套柴油车遥感监测设备,建成机动车排放云计算中心 2018年,在全省城市环路和主干道设置150个机动车遥感监测点 2020年,建成完善的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网。(牵头责任部门:省环境保护厅 主要承办部门: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 /p p   5.建设空气质量大数据平台。2018年底前,建成省级空气质量综合分析大数据平台,将环境空气质量、固定污染源和机动车尾气在线监测数据,以及地理信息、气象数据等统一接入,对数据进行深入分析,打通环境监测到监管的通道,对区域管控目标提出规划路径和实施建议。(牵头责任部门:省环境保护厅) /p p   6.建设全省空气质量背景站。2020年底前,建成2个省级空气质量背景站。在现有监测因子基础上,增加负氧离子等生态指标,对华北地区大气本底值变化情况进行研究。(牵头责任部门:省环境保护厅) /p p   加强内部质量控制及外部监督 /p p   7.推行第三方运维机制。环境空气质量、工业园区以及机动车尾气在线监测设施的运行与维护,全面推行第三方运维机制,第三方运维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新增固定污染源在线监测设施采取政府监管、企业负责、自行运维或采取第三方运维模式,企业和第三方运维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牵头责任部门:省环境保护厅) /p p   8.环境空气监测质量保障。构建省级环保部门及驻市监测机构为责任主体的质量控制体系,实施卫星监控等新技术手段,建设和完善省级质控实验室,开展量值溯源和传递,加强内部质量控制。 /p p   强化对第三方运维机构的监督管理,明确考核标准。采取驻市检查、交叉检查等多种形式,加大抽查力度,实现外部监督常态化 引入社会监督,2017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开全部环境空气自动子站监控视频。(牵头责任部门:省环境保护厅) /p p   9.污染源监测质量保障。企业和第三方运维机构及其负责人对自动监测数据质量负责,市级环保部门负责日常监督,开展在线设施的巡检、比对 省级环保部门加强抽检力度。(牵头责任部门:省环境保护厅) /p p   10.机动车尾气监测质量保障。强化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日常监管。结合遥测倒查和巡查暗访等方式做到监管全覆盖。每年完成50%以上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抽查和3个批次以上新车一致性检查,确保机动车检测规范有序。(牵头责任部门:省环境保护厅、省质监局、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 /p p   深入实施信息公开 /p p   11.实时公开环境质量信息。按照“能公开、尽公开”的原则,自2017年4月起,向社会公开全省168个县(市、区)环境质量实时监测数据 11月底,实现微信平台数据发布。(牵头责任部门:省环境保护厅) /p p   12.公布环境质量排名。引入奖惩机制,自2017年4月起,每月、每季度向社会公布全省168个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以及改善率排名。(牵头责任部门:省环境保护厅) /p p   13.公开企业排污信息。按照《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的要求,重点企业向社会实时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并在厂区外围显著位置设置电子显示屏,接受群众监督。(牵头责任部门:省环境保护厅) /p p   14.公开机动车排污信息。各市县政府要将机动车尾气检测不合格车辆信息予以网上公开 省级有关部门要在主要路口设置显示屏,显示遥测超标车辆信息。(牵头责任部门:省环境保护厅 主要承办部门: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 /p p   政策措施 /p p   15.制定《河北省环境空气生态补偿监测管理办法》。按照“将环境空气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和“谁保护、谁受益 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以各市县细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季度平均浓度同比变化情况为考核指标,建立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牵头责任部门: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 /p p   16.完善对第三方运维管理的政策法规。出台《河北省环境自动监测第三方运维机构管理办法》,明确委托方、监督方和第三方运维机构的职责,因监督和维护不到位及弄虚作假需承担的经济、法律责任。(牵头责任部门:省法制办 主要承办部门:省环境保护厅、公安厅) /p p   17.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建立环保、公安联动执法机制,加强部门协调配合,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确保监测数据真实性。(牵头责任部门:省环境保护厅、公安厅) /p p   组织保障 /p p   18.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目标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对工作任务目标分解,严格落实目标责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部署、调度会,在政策、资金、人员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p p   19.完善规章制度,强化日常监督。完善监测质量控制制度,采取交叉检查、联合执法,定期督导,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确保监测数据真实有效。(牵头责任部门:省环境保护厅) /p p   20.严格考核问责,引入退出机制。对干预大气环境监测、弄虚作假的相关行政负责人及监测工作人员要严肃查处和问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建立第三方运维机构诚信体系和黑名单制度,明确责任,加强管理,对于诚信缺失、弄虚作假的机构,实行黑名单公告和淘汰退出制度。(牵头责任部门:省环境保护厅、省公安厅) /p
  • 注意!这些生态环境监测标准3月份正式实施
    生态环境监测标准是环境监测过程中的重要依据,为进一步完善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体系,近年来生态环境部发布、更新了多项标准,引领环境监测行业发展。 2021年3月份,有多项环境监测标准即将实施,涉及地下水监测、近岸海域水质监测、气体监测等领域,有部分是首次修订,部分为首次发布。 其中,《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164 -2020)是对《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4 -2004)的修订。本次为第一次修订,增加了环境监测井的术语和定义;增加了饮用水源保护区和补给区、污染源及周边等区域的地下水监测点的布设;增加了环境监测井的标识;取消了信息系统建设;取消了地下水监测实验室质量控制指标等相关内容的规范性附录;补充完善了环境监测井的建设与管理、样品采集、监测项目、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相关内容。新修订的规范中常用地下水采样器具有气囊泵、小流量潜水泵、惯性泵、蠕动泵及贝勒管等,现场监测项目包括水位、水温、pH 值、电导率、浑浊度、氧化还原电位、色、嗅和味、肉眼可见物等指标,同时按照规范还应测定气温、描述天气状况和收集近期降水情况。 而在3月份,另一个新的标准规范实施较多的是近岸海域领域。我国在2018年发布了《近岸海域污染防治规划方案》,对近岸海域的污染防治进一步加深。新标准规定了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的实施方案编制、海上监测用船及安全、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还对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包括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水质、沉积物、生物质量、生物、入海河流、直排海污染源监测及对近岸海域水环境影响、突发环境事件和专题监测等做了规定;新标准适用于近岸海域环境质量,如水质、沉积物、生物质量、生物、入海河流、直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域水环境影响、突发环境事件和专题监测方案制定、工作准备、监测用船及安全、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工作。 根据新修订的标准规范,近案海域的监测需要用到监测船,采样至少需要两人,涉及的仪器设备包括连续流动自动分析仪、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分光光度计、气相色谱仪等。此外,首次发布的三项关于水质硝基酚类化合物的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以及环境空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的标准涉及的仪器设备包括气相色谱质谱仪、高效液相色谱等。标准名称及编号如下:序号标准名称及编号实施日期备注1《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164 -2020)2021.03.01首次修订2《水质硝基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一质谱法》(HJ 1150-2020)2021.03.01首次发布3《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一部分 总则》(HJ 442. 1-2020)2021.03.01首次修订4《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二部分 数据处理与信息管理》(HJ 442.2-2020)2021.03.01首次修订5《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三部分 近岸海域水质监测》(HJ 442.3-2020)2021.03.01首次修订6《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四部分近岸海域沉积物监测》(HJ 442.4-2020)2021.03.01首次修订7《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五部分 近岸海域生物质量监测》(HJ 442.5 2020)2021.03.01首次修订8《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六部分 近岸海域生物监测》(HJ 442.6-2020)2021.03.01首次修订9《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七部分 入海河流监测》 HJ 442.7-2020)2021.03.01首次修订10《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八部分 直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域水环境影响监测》(HJ 442.8 2020)2021.03.01首次修订11《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九部分 近岸海域应急与专题监测》HJ 442.9-2020)2021.03.01首次修订12《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十部分 评价及报告》(HJ 442.10-2020)2021.03.01首次修订13《固定污染源度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溶液吸收-高效液相色谱法》(HJ 1153-2020)2021.03.16首次发布14《环境空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溶液吸收-高效液相色谱法》(HJ 1154-2020)2021.03.15首次发布
  •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发布《生态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
    为配合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规定》(环监测〔2021〕80号)的贯彻实施,进一步细化考核程序、考核内容及相关要求,确保考核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受生态环境监测司委托,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总站)对《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总站质管字〔2007〕96号)进行了修订,并于近期印发了《生态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总站质管字〔2022〕43号,以下简称《细则》)。《细则》适用于总站受生态环境部委托组织的考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持证上岗考核工作,可参考或根据本《细则》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具体考核细则。修订后的《细则》有如下的新要求和重要变化:一、明确哪些人员需要进行持证上岗考核。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所属机构中从事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技术人员都要持证上岗,适用范围包括样品采集、现场测试、实验室分析、自动监测运维、生态遥感监测、综合分析与评价、质量管理等生态环境监测相关活动。这意味着需要参加持证上岗考核的人员与所在机构性质和人员岗位相关,不区分委托任务性质或项目来源。二、被考核单位承担自认定主体责任。强调了被考核单位申请前需先期完成技术人员自认定工作。首先,被考核单位应成立工作组统筹负责自认定相关工作;其次,《细则》对新上岗人员和转岗人员的培训时间分别提出了至少3个月和1个月的要求;此外,《细则》要求自认定结果随持证考核申请一同提交主考单位,即自认定合格人员才可以申请持证上岗考核。三、理论考核内容发生重要变化。一是对理论知识按方法原理进行了科目分类,包括基础知识科目和专业知识科目。将考核重点调整为对生态环境监测基础知识以及所申报项目(方法)对应的监测原理等专业知识掌握情况的考察,为保证考核质量每人每次限申报8个二级科目;二是调整了开卷考试年龄,统一为年满45周岁且从事监测工作10年以上(含10年)。四、成绩评定宽严并济。首先,将理论考核成绩由达到试卷总分数的70%为合格降低到60%;其次,现场操作考核明确了对于环境条件、设备设施不满足要求的申报项目(方法),按不合格处理;此外,《细则》规定了单科成绩有效期,理论考核各科目及现场操作考核成绩单科有效期均为3年,有效期内再次申请相应项目(方法)的持证上岗考核,可免考已通过的理论科目或现场操作考核。五、免考条件增多了。在原免考条件外,将承担标准制修订研究或方法验证、获得国家级或省级技能比赛个人奖项纳入免考条款,被考核人员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后可免除相应项目(方法)的现场操作考核。免考条件的拓宽既降低了现场考核工作量,又进一步提高了监测技术人员参加各类技术活动的积极性。六、增加了直接换证。《细则》要求,重点加强对新持证人员的考核,同时规定已持证人员满足相应条件可直接换证。《细则》细化了人员到期换证及方法变更换证的程序,针对不同岗位提出了免考换证材料报送要求。通过直接换证既大大降低了长期从事某一监测岗位技术人员换证考核工作量,又有效解决了近年来监测标准方法更新快,主考单位考核压力大的问题,大幅提高了考核工作效率。本《细则》于2022年1月19日起印发实施,同时,新的“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管理信息系统”也将正式启用,接下来总站会做好新《细则》实施以及新系统填报的宣贯和培训。2022年,生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工作将迈上一个新台阶,并为进一步保证生态环境监测系统人员技术水平、提升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持续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 注意了!9月这两项环境监测类标准即将实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22、23号,《水质 色度的测定 稀释倍数法》(HJ 1182-2021)、《土壤和沉积物6种邻苯二甲酸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HJ 1184-2021)等2项生态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将于2021年9月15日起实施。《水质 色度的测定 稀释倍数法》(HJ 1182-2021)是首次发布,该标准适用于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色度的监测,支撑《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96)等22个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该项新标准中,稀释方法、样品保存条件、分析人员、环境条件等均有了新规定,且增加了诸多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相关的内容。水作为生命的第一要素,与百姓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开展水质监测是保障用水安全的重要前提。“十四五”期间,我国水质监测国控断面数量将翻一番,监测指标也将得到优化,自动监测与手工监测相融合的监测体系会进一步深化,这意味着水质监测市场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厂商同行若想把握机遇,做多市场份额,关键还要看“硬件”。为此,2021年第六届“水质分析技术与应用”主题网络研讨会,特邀水质检测、监测领域的一线专家,在线直播讲解我国水体修订标准,探讨各类水体污染物检测热点、重点、难点,更有同行顶流厂商公开分享研究成果和一线监测经验,共同促进水环保行业的发展。点击图片,一秒了解监测前沿讯息!错过须多等一年!
  • 8月份有哪些环境检测标准实施
    时间已经来到2016年的下半年,8月份也将有数条关于环境检测的标准已经进入实施环境。究竟有哪些标准呢?环保部批准4项土壤检测标准将于8月1日起实施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监测工作,环境保护部日前批准了《土壤电导率的测定电极法》等4项土壤检测标准。一、《土壤电导率的测定电极法》(HJ802-2016)规定了测定土壤电导率的电极法适用于风干土壤电导率的测定。二、《土壤和沉积物12种金属元素的测定王水提取-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803-2016)规定了用王水提取测定土壤和沉积物中镉、钴、铜、铬、锰、镍、铅、锌、钒、砷、钼、锑共12种金属元素的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三、《土壤8种有效态元素的测定二乙烯三胺五乙酸浸提-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HJ804-2016)规定了用二乙烯三胺五乙酸浸提测定土壤中铜、铁、锰、锌、镉、钴、镍、铅共8种有效态元素的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四、《土壤和沉积物多环芳烃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HJ805-2016)规定了测定土壤和沉积物中16种多环芳烃的气相色谱—质谱法。据悉,这些标准将于8月1日起实施。环保部发布两项水质监测标准将于8月1日起实施环境保护部近日首次发布《水质丙烯腈和丙烯醛的测定吹扫捕集/气相色谱法》(HJ806-2016)和《水质钼和钛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807-2016)等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标准规范水中丙烯腈和丙烯醛、钼和钛的测定方法,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以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环境保护部近日首次发布《水质丙烯腈和丙烯醛的测定吹扫捕集/气相色谱法》(HJ806-2016)和《水质钼和钛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807-2016)等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标准规范了环境监测工作,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据了解,制定这些标准是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中丙烯腈和丙烯醛、钼和钛的测定方法。本文来自由仪器仪表商情网
  • 《金华市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
    为加强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提高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进一步提升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改革试点工作的函》(浙环函〔2020〕2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金华市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金华市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加强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简称“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提高监测数据质量,引导行业自律管理,促进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提升服务水平,进一步规范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改革试点工作的函》等规定,制定本办法。一、总则(一)本办法所称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系指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根据相关标准或规范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监测数据、结果和报告,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所属监测机构以外的专业检测机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环境信用评价程序,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行为信息进行综合信用评价、评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管理手段。(二)本办法适用于金华市行政区域内经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其开展环境信用评价的信息归集、信用等级评定、评价结果公开与应用以及严重失信机构名单的认定和管理等。在我市开展生态环境监测业务,但未到金华市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与当地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主动对接,申请开展环境信用评价工作。二、组织机构及职责(一)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信用体系建设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分管副局长任组长,负责统筹全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的实施工作,协调解决实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工作专班,工作专班设在浙江省金华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试点日常工作的协调、调研、联络和技术支撑等工作。(二)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金华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通过浙江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信息化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组织开展全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工作。通过官网、公众号、媒体等渠道发布评价结果和严重失信名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三)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的工作。协助收集、确认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违法违规信息,协助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的复核,协助对严重失信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名单信息的审核。(四)鼓励行业协会树立并弘扬“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的行业文化,引导监测机构诚信服务,制定行业自律公约、服务指南等自律规范,签订服务质量承诺,推动开展诚信经营。三、评价指标与信用等级(一)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主要按照监测能力、业务管理、经营管理、加分项和诚信记录五大类评价指标进行综合累计评分。《金华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发布。(二)根据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分结果,90分(含)以上为A级(优秀,以绿色表示)、80(含)-90分为B级(良好,以蓝色表示)、70(含)-80分为C级(中等,以黄色表示)、60(含)-70分为D级(较差,以红色表示)、60分以下为E级(差,以黑色表示)五个等级。(三)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严重失信名单,依据《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等,依法依规予以认定。(四)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实后直接列入E级:1.不参与或不配合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环境信用评价的;2.信息平台登记、备案、更新和上传的信息存在严重失实、重大遗漏且拒绝整改的;3.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环境信用评价等级的。4.受到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市场监管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五)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严重失信名单的拟定、告知、公示、签发、修复、移出、归集、上报及异议处理程序,根据《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执行。四、评价程序(一)信息归集1.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按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要求在管理平台上及时录入相关信息。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对录入信息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2.通过现场监督检查、履行监管职责等方式获取的,以及由相关部门、社会组织、公众或媒体提供且经核实后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行为信息,由获取的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时归集纳入管理平台,作为相应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的基础依据。(二)等级评定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各参评机构的信用等级评分情况,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汇同各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信用等级评分情况进行审定,并根据评定结果确定各个参评机构的环境信用等级。(三)复核处理1.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对信用等级评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2.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收到社会监测机构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若复核中发现情况比较复杂,可适当延长处理期限。所在地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协助做好复核受理工作。3.复核确认评价结果有误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更正。(四)违规报送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实时将查实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相关违规行为等信息,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时汇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管理平台上予以公示,接受监督。(五)动态管理信用等级每年评定一次,次年信用评定等级公布后,前一年的环境信用评定等级自然失效。(六)行政救济1.生态环境严重失信名单认定1年后,被列入单位认为其环境违法行为已经整改到位,环境和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可以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移出申请。2.作出认定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不良信息主体提交的完整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予以核对;如需现场审核的,对申请单位整改情况进行现场审核。经审核已经整改到位,环境和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拟移出的严重失信名单信息在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公示结束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移出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3.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若发生本办法规定的任何一种严重失信情形,经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认和核实后,撤销该机构原有的信用等级结果,直接列入严重失信机构名单。五、评价结果应用(一)分类监管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并将信用评价结果纳入“双随机”抽查监管事项。对于信用优良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可减少抽查频次;对于信用警示、严重失信的社会监测机构,应该增加抽查频次。(二)守信激励对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为A级、B级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性措施:1.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对机构诚信评价结果的运用,应将环境信用等级列入招标加分项;2.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组织的有关表彰奖励活动中给予加分;3.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三)失信惩戒对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E级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四)联合惩戒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与信用管理主管部门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信息共享,推进联合惩戒,推动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在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评先评优、信贷支持、资质等级评定、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补贴资金等工作中的应用,促进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能主动改善环境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提升环境信用。六、技术保障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将开展环境信用评价所需的技术培训、信息归集与整理、质量抽查、能力评估、信用等级分值计算等相关工作,委托相关技术支撑单位具体实施。七、附则本办法由金华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这项法规3月1日已正式实施 环境监测造假的红线碰不得
    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是对现行刑法中不再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有关条文,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设机构予以修改、补充,加以完善的刑法修正案。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首次在刑法中明确中介机构环评及环境监测造假入刑,最高可判10年!  具体内容如下:  二十五、将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修改为:“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造假正式入刑表明了我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心,这份决心是不可动摇的。当年,轰动全国的“临汾环境监测数据造假案”的前车之鉴犹历历在目,相关厂商切勿以身试法。
  • 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加快建立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的实施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全面推进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建设,全力支撑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美丽中国建设,我部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快建立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生态环境部  2024年3月4日  (此件删减后公开)  抄送:各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环境发展中心)、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环境规划院、卫星环境应用中心、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4年3月13日印发
  • 6月,这些生态环境监测类新标准即将实施!
    p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59号,《水质 急性毒性的测定 斑马鱼卵法》(HJ1069—2019)等15项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将于2020年6月30日起实施。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5/uepic/941a2e59-a85b-42fc-a5b8-69a7401e78fb.jpg" title=" 标准.jpg" alt=" 标准.jpg" / /p
  • 《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附全文)
    关于印发《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机关有关部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各运维机构:  为适应监测事权上收后环境监测管理新要求,规范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和维护,保障环境空气监测数据准确可靠,根据《“十三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方案》(环办监测〔2016〕104号)的有关要求,我部制定了《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依据本细则,制定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运行管理细则。试行期间若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 韩静磊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编:100035  电话:(010)66556815  传真:(010)66556824  邮箱:zhiguanchu@mep.gov.cn  附件:1. 运维机构名单  2.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pdf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年3月1日  附件1  运维机构名单  1.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3.厦门隆力德环境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4.青岛吉美来科技有限公司  5.河南鑫属实业有限公司  6.武汉宇虹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 《环境监测 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5月1日实施
    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环境监测 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证环境监测规范制修订工作的质量,现批准《环境监测 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环境监测 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HJ 168-2010)。   该标准自2010年5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   自上述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标准废止:   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T 168-2004)。   特此公告。   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 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编制的七项地方标准正式发布实施
    p   近日,由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承担编制的《固定污染源废气VOCS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环境空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 化学发光法》《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紫外荧光法》《水质 甲醇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固定污染源废气 乙酸乙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固定污染源废气 乙硫醇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固定污染源废气 三乙胺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等七项地方标准,正式获得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并实施。 /p p   这些地方标准的实施,对于完善重庆市环境监测方法标准体系,强化对企业废气、废水排放的监督与管理,促进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科研和技术水平的提高,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p
  • 环境监测领域首个自主提出地方标准“天津造” 6月1日起实施
    p   近日,天津市地方标准《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及运行技术规范》(DB12/T 725-2017)正式发布,将于6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是我国环境监测领域首个自主提出,具有技术指导性的推荐标准,填补了国内标准在扬尘监测方面的空白。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由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编制。标准主要适用于建筑工地等扬尘源及未封闭的工业企业散体物料堆场在线监测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管理,重点对扬尘在线监测系统的组成与要求,监测点位设备安装,数据采集、传输、存储与处理,系统运行维护管理等技术要求做了规定。 center img alt=" " src=" http://img01.bjx.com.cn/news/UploadFile/201705/2017051108435434.jpg" width=" 600" height=" 848" / /center p /p p & nbsp /p p  该标准依据国家和天津市现行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相关文件,在认真研究拆迁工地、建筑工地、地下铁路建设及未封闭的工业企业散体物料堆场颗粒物在线监测技术与方法,充分考虑扬尘污染监测的实际需要和全面总结天津市扬尘在线监测试点建设经验基础上,经反复论证后定稿。天津市地方标准《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及运行技术规范》(DB12/T 725-2017)的发布实施将进一步加强扬尘在线监测监控,为强化精细管理、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提供重要技术支持。 /p /p
  • 最新版《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发布!2021年3月1日起实施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12月2日,生态环境部正式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164-2020),此项标准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4-2004)废止。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12/uepic/0cd09980-a35e-418b-bdac-0eb94a9cca56.jpg" title=" 生态环境部文件.png" alt=" 生态环境部文件.png" /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164-2020& nbsp 标准中规定了地下水环境监测点布设、环境监测井建设与管理、样品采集与保存、监测项目和分析方法、监测数据处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以及资料整编等方面的要求。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text-indent: 2em " strong 全文下载: /strong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974385.shtml" target=" _blank" img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pdf /a /p p br/ /p
  • 8项环境监测标准7月1日起实施!涉及质谱、红外等仪器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生态环境标准的制定与更新也不断进行中,旨在应对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减少、水资源污染等紧迫的环境问题。这些密集发布的生态环境标准不仅涵盖了空气质量、水质、土壤、污染源等多个方面,还对监测技术、监测仪器的标准化提出了要求,推动社会向绿色、可持续发展模式转型。据不完全统计,自2024年7月1日起,一批与监测技术、仪器等相关的标准正式开始实施了,小编列出了8项标准,供大家查看。一、《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中有机碳和元素碳连续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 1327-202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 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中有机碳和元素碳连续自动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中有机碳和元素碳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方法原理与系统组 成、技术性能、安装、调试、试运行与验收、系统日常运行维护、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数据有效性判 断等技术要求。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D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二、《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中水溶性离子连续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 1328-202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 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中水溶性离子连续自动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中水溶性离子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方法原理与系统组成、技术性能、安装、调试、试运行与验收、系统日常运行维护、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数据有效性判断、废物处置等技术要求。本标准的附录A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附录F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三、《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中无机元素连续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 1329-202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 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中无机元素连续自动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中无机元素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方法原理与系统组成、技术性能、安装、调试、试运行与验收、系统日常运行维护、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数据有效性判断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E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四、《固定污染源废气 氨和氯化氢的测定 便携式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法》(HJ 1330-202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氨(NH3)和氯化氢(HCl)的便携式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NH3 和HCl 的便携式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法。本标准的附录A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五、《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便携式催化氧化-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HJ 1331-202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 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中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便携式催化氧化-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本标准的附录A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六、《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便携式气相色谱-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HJ 1332-202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 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便携式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中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便携式气相色谱-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本标准的附录A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七、《水质 全氟辛基磺酸和全氟辛酸及其盐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HJ 1333-202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 环境保护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水中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全氟辛酸及其盐类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海水中直链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直链全氟辛酸及其盐类的同位素稀释/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C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八、《土壤和沉积物 全氟辛基磺酸和全氟辛酸及其盐类的 测定 同位素稀释/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HJ 1334-202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 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土壤和沉积物中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全氟辛酸及其盐类的测定方法,制定 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土壤和沉积物中直链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直链全氟辛酸及其盐类的同位素稀释/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C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关于加快建立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的实施意见》专家解读:科技创新与质量管理专题
    2024年3月13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加快建立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新时代下生态环境监测事业发展指明了方向。为进一步指导全国监测系统准确把握《意见》精神,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总站)组建政策解读专家团队,从多个角度提供专业解读,助力《意见》落地见效。本期围绕科技创新和质量管理两个主题,对《意见》中提出的相关政策进行详细解读并指明实施路径。科技创新篇从科技创新工程支撑监测业务、领域科技促进产学研用、自主创新促进成果转化和多源交流强化多方合作四个维度引领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建设。质量管理篇以质量管理体系设计、质量管理信息化建设、质量管理效能提升三方面为抓手,从国家层面先试先行引导地方直联共享,为生态环境监测现代化提供坚实的质量后盾。坚持科技创新引领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建设 党的二十届二中全会对科技体制改革作出重大部署,赋予了生态环境部推动生态环境领域科技创新的历史使命和重大责任。科技创新不仅是驱动经济发展的强大引擎,也是美丽中国建设的关键支撑。《意见》要求强化科技保障,实施生态环境监测科技创新工程,激发科技创新活力。生态环境监测作为生态环境领域战略科技力量,要坚持问题导向,以数智化转型为驱动,开展生态环境监测领域重大科技需求凝练,积极参与京津冀环境综合治理科技重大专项设计与实施,开展与美丽中国相适应的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理论体系研究,强化生态环境天空地海一体化监测关键技术攻关,加强监测技术科研和成果转化,推动科技创新成果从理论走向实践,从实验室走向应用场。为更好发挥科技创新支撑、引领和服务作用,在建设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中应重点把握以下内容。 一、坚持科研与业务深度融合,实施生态环境监测科技创新工程。 充分了解监测行业发展动态,特别是国际和国内监测技术研究水平和趋势,做到了然于心、有的放矢。聚焦生态环境监测的关键科学问题和业务瓶颈,认真梳理科技创新目标,开展与美丽中国相适应的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理论体系研究,强化天空地海一体化监测关键技术攻关,重点围绕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扩绿增汇、风险防范等方面加强一体化监测核心技术研究。积极参与京津冀环境综合治理科技重大专项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设计与实施,推动实施生态环境监测科技创新工程。 二、以开放、协作的理念,打造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科技支撑力量。 广泛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骨干企业,牵头申报大项目,凝练大成果,积极申报高水平科技奖,共建监测装备研发与应用创新基地。通过强强联合,深度参与生态环境领域大科学装置研发和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科学观测研究站等创新平台建设。推进实施高层次生态环境监测科技人才工程,培养高水平生态环境监测科技人才,打造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科技力量。 三、鼓励自主创新,推动科技成果向新质生产力转化。 认真贯彻落实科技创新引领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的有关要求,聚焦生态环境监测重大技术需求,围绕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成果转化等,打造“基础研究-科技攻关-成果转化-业务应用”贯通式研发新模式。发挥部属单位、科研院所、省级监测机构技术优势和专家库作用,组织开展重点急需领域监测标准预研究,加快水质自动采样、自动实验室分析系统等先进技术与现行监测标准的衔接,积极推进新技术、新产品测试验证,加强自主创新技术成果产出,促进新科技成果转化落地应用。鼓励设立职工创新专项资金,鼓励职工开展小发明、小革新、小改造、小设计、小建议等技术创新活动,推动生态环境监测科技成果向新质生产力转化。 四、高端引领,打造生态环境监测学术交流大平台。 面向生态环境科技前沿,紧贴监测业务工作重大需求,注重学术交流的质量与实效,不断提高监测行业科技水平。积极搭建以年度生态环境监测学术交流会、生态环境监测大家讲坛、监测专题分会场、青年科学家论坛为主的生态环境监测学术交流大平台。持续拓展国际交流渠道,重点加强中日韩沙尘暴、中俄中哈界河水质联合监测、粤港澳等多双边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坚持质量管理数智化筑牢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根基 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建设离不开监测质量管理的数智化转型,数智化质量管理体系建设是推动监测的高质量发展,推进监测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基石。《意见》在数据质量方面提出明确目标,要建立覆盖全部监测活动的“人机料法环测”全过程质量管理体系,使全国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真、准、全得到有效保障。黄润秋部长在全国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会议上也对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和运行做出明确指示。为落实《意见》精神和会议要求,总站将以数智化转型为契机在监测质量管理领域提出体系化、信息化和智慧化的数智化改革方案,提高质量管理效能,保障监测活动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一、推进质量管理体系化,健全监测活动全方位质量管理机制 当前,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的构建主要围绕实验室监测的CMA,而自动监测等新型监测手段缺乏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目前总站以建立监测数据真实性、准确性的内部驱动型质量管理体系为目标,实现监测全要素全手段全流程质量控制。一是尽快补齐自动监测质量管理体系短板。以业务流程标准化、规章制度系统化、央地质量一体化为目标,率先启动国控网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带动地方环境质量监测网质量体系建设与实施。二是扩展质量管理的深度与广度。一方面,强化对实验室监测和自动监测的“人机料法环测”质量环节管理深度,包括人员能力的动态管理、仪器设备全生命周期管理、关键试剂耗材的性能评价及供应商管理、标准/方法适用性评估、监测点位干扰防范的技防措施等;另一方面,除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外,逐步完成实验室自动监测、污染源自行监测、生态调查、遥感遥测等质量管理体系的统一设计。三是充分发挥科学质量管理体系对监测业务的引导作用。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要求》(ISO 9001)等相关要求,引入如策划-实施-检查-处置的PDCA闭环管理、过程控制、风险意识等质量管理领域的先进理念,系统分析影响监测数据质量的过程及主要风险点,实现敏锐筛查异常问题,精准预判潜在质量风险的效果。 二、加强质量管理信息化,推动质量管理数据标准统一与互联互通 当前监测系统的信息化建设程度参差不齐,部分地区开展了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和自动监测网络管理系统的建设工作,但由于质量数据标准化体系不健全,不同信息化系统的监测数据质量难以统一判定,无法开展有效的互联互通。同时,大量的环境监测设备难以满足数智化转型的需要,监管人员获取质量数据较为滞后,无法对监测进度进行实时把控。为解决上述问题,总站以建设统一标准的数智化质量管理通用平台为抓手,促进通用实验室信息管理、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监督检查以及行业管理系统在全国推广应用,为质量数据的互联互通奠定基础。一是推动通用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与应用。总站正在建设标准化、可复制、可推广的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模版,以此作为质量管理全过程控制的基石,推动构建系统内外间、央地间统一的数据架构,打破数据壁垒,形成分布式部署的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网络,实现实验室质量数据的全面联网,提高全过程质量管理智能诊断与风险评估能力。二是推动通用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监督检查系统建设。以“规范自动监测网络运行”为目标,实现数据异常点位精准识别、人为干扰行为及时报警,监督检查任务智能推送等功能,推动自动监测网络质量体系落实,提高问题发现能力,保障自动监测网络的数据质量。三是开展监测仪器设备数智化改造与在线核验技术研究。通过构建仪器数据采集方法体系,实现仪器监测数据、原始信号和过程参数直联直采,并将仪器分析计算的算法进行统一备案,构建数字孪生模型,实现对现场监测设备的远程在线数据核验,防止监测设备“黑箱”造假,实现对监测仪器设备的穿透式管理。四是推动行业管理系统建设。构建以“审核评价标准化、监管过程精细化、监管方式智慧化”为目标的行业监测活动质量管理评价体系,推动监测技术智能化发展和行业自律,并通过构建分级管理的社会化检测机构监管机制,抓取监测过程信息,对监测过程进行实时的穿透式管理。 三、提升质量管理智慧化,深化质量数据的多元融合、提升质量管理水平 当前的各类质量管理信息平台对质量数据的分析方式较为单一,利用大数据、AI算法等新技术对多元数据融合分析的能力较为薄弱,质量数据的应用潜能没有被充分挖掘。为提升质量管理的智慧化水平,强化大数据、AI算法、大模型等智能技术的深度应用,从算法开发、数据融合和风险绩效评估提升监测质量管理关键环节效率。一是开发质量管理领域相关算法。重点研发应用监测过程优化算法、行业管理智能分析算法、实验室质量状况与风险预警算法、自动监测网异常数据和人为干扰识别算法等,提升质量管理效能。二是强化多元数据融合。将污染源排放数据、地区环境状况数据、能源使用数据、地区考核排名等多种外部数据与监测数据质量的分析相融合,提升质量风险的识别能力。三是开展质量风险与质量绩效评估。实现质量数据同步实时传输,开发基于过程数据的质量成本、绩效与风险评估算法,分析质量状况与质量风险,具备潜在质量问题预警能力;分析质量成本与质量绩效,形成过程智能诊断与优化方案。 内容转载自“中国环境监测”公众号
  • 环境领域发布水质检测新标准,4月1日正式实施
    生态环境部发布《水质 28种有机磷农药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HJ 1189-2021)、《水质 叠氮化物的测定 分光光度法》(HJ 1191-2021)、《水质 9种烷基酚类化合物和双酚A的测定 固相萃取/高效液相色谱法》(HJ 1192-2021)等标准,标准将在2022年4月1日正式实施,这3个标准均为首次发布标准。 《水质 28种有机磷农药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HJ 1189-2021)用于地表水、地下水、海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的检测,除了支撑《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外,还为农药行业水污染的排放提供技术支持。 《水质 叠氮化物的测定 分光光度法》(HJ 1191-2021)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叠氮化物的测定。标准实施更多应用在工业排放的叠氮化物的管控。 《水质 9种烷基酚类化合物和双酚A的测定 固相萃取/高效液相色谱法》(HJ 1192-2021),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测定,支撑《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等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加强水污染物排放管控。 这3项标准的正式实施,为水质质量标准中的检测项目,在检测方法上得到很好地补充。 岛津水质分析仪器推荐 28种有机磷农药(HJ 1189-2021)Pic/01 GCMS-QP2020 NX 1、萘-d8(内标)2、敌敌畏3、(E)-速灭磷4、(Z)-速灭磷5、苊-d10(内标)6、内吸磷7、灭线磷8、治螟磷9、甲拌磷10、特丁硫磷11、二嗪磷12、地虫硫磷13、异稻瘟净14、(E)-磷胺15、菲-d10(内标)16、氯唑磷17、乐果18、甲基毒死蜱19、(Z)-磷胺20、甲基对硫磷21、毒死蜱22、马拉硫磷23、杀螟硫磷24、对硫磷25、甲基异柳磷26、溴硫磷27、水胺硫磷28、稻丰散29、苯线磷30、丙溴磷31、三唑磷32、䓛-d12(内标)33、蝇毒磷 《水质 叠氮化物的测定 分光光度法》(HJ 1191-2021)Pic/02 UV-1285 《水质 9种烷基酚类化合物和双酚A的测定 固相萃取/高效液相色谱法》(HJ 1192-2021)Pic/03 LC-40 岛津水质分析特色方案 Pic/04 SPE-LC-ICPMS汞在线富集及形态分析系统 ■ 流程图■ 在线富集,无机汞、烷基汞同时分离检测色谱图(10ppt) 岛津拥有丰富的分析测试仪器,能很好应对水质分析的需求。对于水质的三个新标准,高灵敏度高稳定性的GCMS、LC、UV均能满足新标准的检出限,并能对方法检测提供完善的应用方案。 本文内容非商业广告,仅供专业人士参考。
  • 二恶英检测技术已较成熟 正研究在线实时监测
    人们熟悉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公众有所担忧的主要理由便是垃圾焚烧会产生二恶英,这种被称为“世纪之毒”的物质的毒性比砒霜还要毒大约900倍。昨日,被视为国内二恶英研究权威的中科院研究员郑明辉表示,全国每年排放到大气环境中的二恶英大约5公斤左右,其中来自生活垃圾焚烧的大约只有约1%。国内对二恶英排放的检测技术已比较成熟,目前已在研究在线实时监测技术。他是昨天在蓉出席中国化学会第28届年会时接受成都商报记者采访做上述表示的。   昨日的中国化学会第28届年会环境化学分会场,有多名专家介绍了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研究成果。作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之一的“毒王”二恶英,也仍是研究者的关注对象。   郑明辉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不少人提到垃圾焚烧就想到二恶英污染,但是据他了解,国内大型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对二恶英的控制很严,不少都达到了欧盟的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并不是二恶英排放的主要来源。   四川省环保厅的资料也显示,目前四川排放的二恶英主要来自于铁矿石烧结、电弧炉炼钢、再生有色金属生产、废弃物焚烧等四个重点行业。   郑明辉说,垃圾焚烧发电厂的二恶英排放到底怎么样,其检测在技术上是比较成熟的,检测技术和标准已比较完善。全国已有大约30多个二恶英实验室。据成都商报记者了解,四川省环保厅和成都市环保局也正在建设二恶英实验室。郑明辉介绍,建设一个二恶英实验室的费用大约在1000多万元左右。   不过,目前对二恶英的检测,都是取样之后送到实验室检测完成。地方环保部门可以根据监管需要,一年检测多次。“要实时在线监测暂时还做不到,只能做到连续取样。不过,在线监测的技术已经在研究中。”郑明辉说,实现二恶英在线实时监测后,可以让公众更清楚了解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二恶英排放情况。
  • 二恶英检测已较成熟 正研究在线实时监测
    人们熟悉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公众有所担忧的主要理由便是垃圾焚烧会产生二恶英,这种被称为“世纪之毒”的物质的毒性比砒霜还要毒大约900倍。昨日,被视为国内二恶英研究权威的中科院研究员郑明辉表示,全国每年排放到大气环境中的二恶英大约5公斤左右,其中来自生活垃圾焚烧的大约只有约1%。国内对二恶英排放的检测技术已比较成熟,目前已在研究在线实时监测技术。他是昨天在蓉出席中国化学会第28届年会时接受成都商报记者采访做上述表示的。   昨日的中国化学会第28届年会环境化学分会场,有多名专家介绍了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研究成果。作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之一的“毒王”二恶英,也仍是研究者的关注对象。   郑明辉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不少人提到垃圾焚烧就想到二恶英污染,但是据他了解,国内大型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对二恶英的控制很严,不少都达到了欧盟的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并不是二恶英排放的主要来源。   四川省环保厅的资料也显示,目前四川排放的二恶英主要来自于铁矿石烧结、电弧炉炼钢、再生有色金属生产、废弃物焚烧等四个重点行业。   郑明辉说,垃圾焚烧发电厂的二恶英排放到底怎么样,其检测在技术上是比较成熟的,检测技术和标准已比较完善。全国已有大约30多个二恶英实验室。据成都商报记者了解,四川省环保厅和成都市环保局也正在建设二恶英实验室。郑明辉介绍,建设一个二恶英实验室的费用大约在1000多万元左右。   不过,目前对二恶英的检测,都是取样之后送到实验室检测完成。地方环保部门可以根据监管需要,一年检测多次。“要实时在线监测暂时还做不到,只能做到连续取样。不过,在线监测的技术已经在研究中。”郑明辉说,实现二恶英在线实时监测后,可以让公众更清楚了解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二恶英排放情况。
  • 构建全国地下水环境监测网 《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发布
    p   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和农业农村部近日发布了《关于印发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方案对我国地下水的污染监测进行了详细规定,要求2025 年年底前,构建全国地下水环境监测网,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监测、评价技术规范,开展地下水环境监测。 /p p   到2020年,初步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法规标准体系、全国地下水环境监测体系 到2025年,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法规标准体系、全国地下水环境监测体系。 /p p    strong 我国现行的《地下水质量标准》是2017年发布的,包括常规指标和非常规指标共93项。但地下水环境监测的相关技术指南还缺失中。 /strong /p p   地下水的监测主要设备为监测井,目前我国境内有基于各种用途的监测井,如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中监测井,建设项目环评要求设置的地下水污染跟踪监测井、地下水型饮用水源开采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监测井、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监测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要求的污染源地下水水质监测井等。其中 strong 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是我国投资22亿建设的,其中包括20401个监测站点 /strong ,但是这些站点配备的仪器设备仅为水位仪和采样器 根据监测井位置不同,每年会对水质进行35项常规监测或者96项全项监测。 /p p   此次方案要求,2020年底前,加强现有地下水环境监测井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完成地下水监测数据报送制度。2025 年年底前,构建全国地下水环境监测网,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监测、评价技术规范,开展地下水环境监测。京津冀、长江经济带等重点区域提前一年完成。 /p p   按照“大网络、大系统、大数据”的建设思路,积极推进数据共享共用,2020 年年底前,构建全国地下水环境监测信息平台框架。2025 年年底前,完成地下水环境监测信息平台建设。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以现有地表水监测系统为参考,我国地下水环境监测网很可能采取短期内以手工监测为主,逐步建立自动监测体系的布局。 /span /p p   全文如下: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 a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904/attachment/6863833b-dbba-4413-94e9-f0d66b76db35.pdf" title=" 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pdf" style=" color: rgb(0, 102, 204) font-size: 18px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font-size: 18px " 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pdf /span /a /p p br/ /p
  • 生物量实时监测测系统– CGQ
    什么是CGQ?CGQ (Cell Growth Quantifier)系统,是一种在线实时监测摇瓶中生物量设备,通过摇瓶底部光学检测器,对培养物进行实时跟踪检测。测量时不需要将摇瓶从摇床中取出,也无需停止摇床运作,CGQ 系统通过专利的光学测量技术,自动监测生物量浓度。使用CGQ可以获取高准确率的生物生长动力学曲线。相对于传统的取样检测有着无可比拟的优势。 传统摇瓶中生物量检测方式传统的手动取样检测有诸多弊端:* 时间成本高(每个摇瓶的测量数据获得需要几分钟) * 手动测量 ,无法完成定时自动测量* 效率低(定时,手动操作,数据获取密度低) * 侵入性(因为需要取样测量,培养体积会变小,培养环境会改变) * 运行成本高 (需要耗材) * 每次测量取样,存在污染风险 CGQ工作原理CGQ通过底部的LED灯发射光线,检测器通过OD600nm波长进行生物量测定。生物量与检测器的光线检测量成正比。 CGQ光学法检测原理 位于摇瓶底部的LED发光及检测器 使用者可精确的实时监测生物量和生长曲线 CGQ在线检测产品特点:* 非侵入性(放置于培养瓶底部,不与培养基接触)* 持续性好,不会对微生物/ 细胞生长造成影响* 自动测量;节省操作时间和成本* 实时测量* 对任何偏差反应迅速* 数据采集量大* 在设定时间内对工艺过程进行详细监测* 平行反应监测* 可以同时监测最多16 个摇瓶 操作步骤简单:将检测器置于摇瓶底部,用于监测生物量。检测组件与培养液没有接触在摇瓶上,罩上黑色罩子,防止外界光线对检测的干扰数据收集器收集传感器信号,发送到CGQ数据中心,进行信息处理CGQ软件,通过数据处理,显示各个检测摇瓶的生物量适用于各种现有实验室培养系统:CGQ 系统可以用于多种科学应用:生长曲线指引的蛋白表达;培养基开发/优化;菌种筛选/比较;监测限制因素以及染菌;分析生长动力学曲线;优化培养条件;在线监测嗜热微生物等
  • 环保部今起公布地表水水质实时监测数据
    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是我国地表水环境监测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自1999年至今,已在主要河流的省界断面、入海口、支流汇入口以及重要湖区及国界河流上,建设了100个水质自动监测站,初步形成了覆盖我国主要水体的水质自动监测网络。多年来,在地表水监测预警、跨界污染纠纷处理、省界水质目标考核、保障人民群众用水安全方面,水质自动监测站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深化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充分发挥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在环境管理、水污染防治方面的实时监控与预警监视作用,落实省界目标责任制,满足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积极为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基础性服务,环境保护部定于2009年7月1日起向社会公开发布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的实时监测数据。   本次发布的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的实时监测数据,主要指标包括:pH、溶解氧、CODMN、氨氮、TOC。监测频次为每四小时一次,每天动态发布六次监测数据。
Instrument.com.cn Copyright©1999- 2023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页面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