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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执法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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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执法监测相关的资讯

  • 崂应关于环境监测现场执法装备的解决方案(2022版)
    2021年12月14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要求地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推进执法装备配备,力争到 2022 年底前配齐装备。同时,积极推动新技术、新装备在大气监督帮扶等重点执法工作中的应用,加大无人机、走航车等应用,进一步拓展日常执法检查手段。 为进一步协助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加强执法装备现代化建设,崂应根据《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装备标准化建设指导标准(2020年版)》更新环境监测现场执法装备配型方案,内容涵盖便携式氢火焰离子化检测仪、油气回收三项检测仪、无人机、手持式光离子化检测仪、粉尘快速测定仪、多参数气体检测仪、便携式油烟检测仪、移动源执法监测设备等十余种现场执法必备的辅助设备,详情如下:崂应解决方案现场执法辅助设备
  • 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和环境行政执法总队成立
    p  天津市环保局近日分别举行了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和环境行政执法总队成立揭牌仪式。这标志着天津市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果。/pp  “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正式揭牌,开启了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新征程,这既是继承,更是发展。”天津市环保局局长温武瑞在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揭牌仪式讲话中说,实行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是党中央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部局、推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的重大决策,是落实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要求的有力举措。/pp  温武瑞说,要充分发挥好生态环境监测的“耳目”和“哨兵”作用,严守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生命线,大力加强生态监测能力建设,大力提升生态监测服务效能,持续推进生态监测科技创新,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pp  在天津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揭牌仪式上,温武瑞说,新成立的天津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要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全面贯彻落实新时代环境执法工作的新要求。要切实转变执法的思路和模式,加大力度,真查、敢查、严查,敢打大仗、硬仗、苦仗,打出一片蓝天白云、繁星闪烁,打出一派清水绿岸、鱼翔浅底的景象。/p
  • 关于印发《上海市环境执法监测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生态环境局、浦东新区城管执法局、上海市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上海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环境执法总队、市环境监测中心: 为建立环境执法机构和环境监测机构协作配合机制,提高环境监测数据在环境执法中的有效运用,我局制定了《上海市环境执法监测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8月9日上海市环境执法监测暂行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建立环境执法机构和环境监测机构的协作配合机制,提高环境监测数据在环境执法中的有效运用,根据《行政处罚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环境执法监测,是指环境监测机构根据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或者委托,按照环境监测规范和程序要求,对排污单位开展的监测活动。 本规定所指的环境监测机构,是指生态环境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及其委托的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社会监测机构)。 第三条(适用范围) 对本市排污单位开展以下环境执法监测活动,适用本规定: 生态环境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依据法定职责,或者社会监测机构依据生态环境部门的委托,按照生态环境监测计划,对排污单位开展的例行监测活动; 环境监测机构按照生态环境执法任务要求,协同环境执法机构对排污单位开展的非例行监测活动,包括:“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执法检查、建设项目事后监测等涉及的监测活动; (三)根据其他执法需要开展的监测活动。 第四条(工作职责) 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环境执法监测制度和社会监测机构参与环境执法监测的考核体系,对全市环境执法监测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环境执法监测活动,对委托的环境执法监测活动进行监督,落实对社会监测机构的考核。 市区生态环境部门依据生态环境监测计划和生态环境执法计划的要求,组织环境监测机构与环境执法机构制定执法监测计划。 第五条(委托监测) 生态环境部门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委托社会监测机构开展环境执法监测,并将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与社会监测机构签订书面委托服务合同。社会监测机构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生态环境部门委托的监测任务类别和项目应当符合环境监测机构的资质范围。委托服务合同应当载明委托的资质资格、仪器设备、监测方案、质控手段等要求。 第六条(回避处理) 生态环境部门不得委托与排污单位有以下利害关系的社会监测机构开展环境执法监测: (一)环境监测人员中有排污单位亲属的; (二)环境监测机构为排污单位开展环境咨询、服务的; (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回避情形。 生态环境部门发现社会监测机构与排污单位存在利害关系,经核实后,应当解除委托监测服务合同并予以通报,三年内不得再次委托其开展环境执法监测工作;涉及违反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应依法进行处理。 第七条(现场监测) 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对排污单位开展例行监测的,应当主动出示《上海市环境执法监测通知书》,通知排污单位代表到场,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对采样的地点、采样过程进行记录,严格按照环境监测规范采样并填写采样记录。排污单位代表对样品和采样记录核对确认后,要求其在采样记录上签字确认。排污单位代表拒绝确认的,监测人员应当注明拒签事实以及见证人员。 排污单位拒绝监测人员开展环境执法监测的,监测人员应当现场填写《环境执法监测异常情况记录单》,3日内移交环境执法机构。 第八条(执法联动) 环境执法机构会同环境监测机构对排污单位开展非例行监测的,应当有两名及以上执法人员参加。执法人员负责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等情况的现场检查,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应当注明任务来源、采样机构、人员身份、采样时间、点位及样品名称等信息,并要求排污单位代表确认;排污口不符合监测规范,无法开展环境执法监测的,应当在执法记录单中注明。监测人员负责样品采集、填写采样记录、开展环境测试、现场采样、样品保存等工作。监测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出具监测报告。 第九条(数据复核) 排污单位对监测报告提出异议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上海市环境监测报告复核技术流程》的规定,对监测报告的有效性进行复核。 第十条(证据效力) 环境监测机构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独立取得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经过环境执法机构现场核实、法律审核,是环境执法依据。 生态环境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对社会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进行技术审核。 环境执法机构会同环境监测机构对排污单位现场开展环境监测,取得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是环境执法依据。 对监测数据显示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异常的,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在3日内将监测报告连同现场采样记录等材料移交环境执法机构。 环境执法机构收到环境监测机构移送的环境监测报告等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到现场核实。 第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21年 月 日施行。
  • 960万!连云港市环境监测监控中心生态环境执法及应急监测能力建设项目
    一、项目基本情况标段编号:320701-J-2023100905215-2标段名称:连云港市环境监测监控中心生态环境执法及应急监测能力建设项目-整体实验室设备采购(二标段)预算金额:人民币960万元,投标报价超过预算金额的投标无效。采购需求:本为了保证和满足连云港市环境监测能力需要,根据《连云港市环境监测监控中心生态环境执法及应急监测能力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对中心实验室区域实验室设备进行采购安装,包括基础工艺设备、环境与安全控制装置、气体工艺设施系统、洁净环境功能室、危险化学品及废弃物管理、纯水及废水设施等。对项目需求、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部分的询问、质疑请与采购人联系,由采购人负责答复。合同履行期限(交货期):合同签订后90天内完成安装调试,达到预期效果。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二、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3年12月12日至2023年12月19日18:00:00止(北京时间)地点:连云港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网址:http://218.92.36.85:8186/PSPBidder/memberLogin方式:在线获取售价:0元三、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 称:连云港市环境监测监控中心地 址:海州区朝阳路14号联系方式:0518-85683983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 称:连云港市政府采购中心地 址:连云港市海州区凌洲东路9号2号楼421室联系方式:朱工 0518-85868206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吕科长电 话:0518-85683983
  • 广东环保厅:开放除执法监测和国控企业监督性监测外的环境监测业务
    近年来,随着排污门槛的逐步提高,环境监测服务需求与日俱增,政府监测机构显得有些分身乏术。如何适应新形势下的环境监测服务需求?经广东省政府同意,广东省环保厅近日正式印发了《关于推进广东省环境监测社会化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了全省环境监测社会化改革的总体目标:到2016年,环境监测社会化在部分地、市逐步推开,市场机制初步形成,制度建设取得明显进展 到2020年,环境监测服务产业体系和政策体系基本完善,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升,满足政府和社会公众对环境监测的多元化需求。  以点带面  试点探索改革新机制  &ldquo 全省将在部分地、市率先开展试点工作,目前,深圳、佛山和东莞3市已被列为省级试点城市,其他有条件的城市也可自愿申请加入试点。&rdquo 广东省环保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说,试点城市将加大政府采购力度,并把政府购买社会环境监测服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不断扩大政府购买的范围和规模。  据了解,为实现因地制宜开放社会环境监测领域,《意见》规定,除执法监测和国控企业监督性监测外,其他环境监测领域原则上均可向社会开放。  《意见》提出,广东省环保主管部门在加强组织培训的同时,也将积极引导具备条件的办学机构根据产业需求设置环境监测专业培养环境监测人才,鼓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发展面向采样、分析、报告的全过程服务。  &ldquo 依托优势地区,着力培育一批技术实力强、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监测骨干企业。&rdquo 相关负责人透露,对于能力强、信誉好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政府将优先考虑购买其服务,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环境监测机构,还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在环境监测社会化改革已经先行一步的深圳,深圳市人居委污防处负责人深有体会:&ldquo 将部分环境监测公共服务,从&lsquo 直接提供&rsquo 转为&lsquo 购买服务&rsquo ,不仅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也让购买者享受到了更高水平和效率的环境监测公共服务。&rdquo   &ldquo 有了总体方向,还需要不断做好配套工作。&rdquo 广东省环保厅监测科技处相关负责人透露,今年,广东省环保厅还将出台相关配套文件,进一步完善机制,以更好地推动环境监测社会化改革。  严格监管  规范环境监测市场  有关环保专家表示,环境监测社会化已经成为我国环境监测发展的方向,但在深化环境监测转型过程中,如何加强对社会监测机构的监管,如何确保环境监测工作的严肃性,以及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环境监测市场的规范性,成为环保部门亟待解决的问题。  记者从广东省环保厅获悉,为规范运作、落实监管,《意见》明确要求,坚持&ldquo 谁监测谁负责、谁委托谁把关&rdquo 的原则,严格履行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程序,依法依规开展环境监测数据信息公开工作。  &ldquo 同时,环保主管部门要出台购买服务标准,建立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的机构名单制度,并定期对名单进行动态调整。&rdquo 广东省环保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各试点地区要按照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在名单范围内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推行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  据悉,进入政府购买服务名单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将接受省及业务开展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对进入政府购买服务名单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实施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管理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质量管理要求的,将作出责令整改等处理措施。一经发现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自发或是委托方授意编造、篡改数据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都将面临法律的严惩。省、市环保主管部门还将在媒体上曝光其行为。  引入竞争  适应环保新形势  据广东省环境监测协会不完全统计,目前,广东省内约有100多家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主要集中在珠三角地区。社会环境监测机构除承接排污企业的委托监测外,部分机构还承接环保部门委托的监测业务。  以东莞市为例,通过引进数家社会环境监测机构配合市环境监测站完成监测工作,逐步培育和开放监测市场。目前,全市环境监测社会化试点工作正在有序开展。  广东省环保厅有关负责人介绍,从2009年开始,东莞市就已经开始探索和推行环境监测社会化,主要涵盖办理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和部分项目验收等监测业务,并采用循环排号为主要方式,结合监测机构的承检能力、监测任务的地域位置和完成时限进行监测任务分配。  据悉,为加强环境监测社会化业务的规范性和合法性,东莞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每年通过政府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一批符合资质要求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开展部分环境监测业务。  东莞市某社会监测机构负责人告诉记者:&ldquo 要想成为政府认可的环境监测社会机构,需要通过规模实力、实施服务能力和工作业绩等8个方面的考核评估,而且&lsquo 政府的认可&rsquo 有效期只有一年。&rdquo   &ldquo 严格审核投标的环境监测社会机构,规定审核通过时限为一年,能够有效激励其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和优化服务质量。&rdquo 东莞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如是说。  &ldquo 以前基层环境执法基本靠鼻子闻、靠眼睛看、靠耳朵听,但面对如雾霾等问题,执法人员就是&lsquo 一头雾水了&rsquo 。&rdquo 东莞市环保局有关人士表示,如今通过&ldquo 企业出资、社会运营、环保监管&rdquo 的模式,实现了环境监测社会化运行,基层环境执法人员省去了不少烦恼。  可以说,环境监测社会化是转变政府职能的迫切需要,政府将部分环境监测公共服务从直接提供转为购买服务,有利于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切实降低行政成本,进一步提高环境监测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
  • 热烈祝贺连华科技53套水质测定仪中标新疆项目,助力水环境监测与执法
    喜报!连华科技清澜系列便携式水质测定仪成功中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生态环境执法装备能力建设项目(二期)。此次中标涉及53套装备,将提供给8个地州中的44个县环境执法部门,以进一步提升当地水生态环境的监测与执法能力。值得注意的是,连华科技在一期项目中就表现出了强大的竞争力,于2023年已成功中标了25套新羽系列便携式水质测定仪。客户对连华科技产品的品质和服务给予了高度认可,这也为连华科技在二期项目中的中标奠定了坚实基础。此次中标不仅是对连华科技产品实力的肯定,也是对其在环保领域持续创新和发展的认可。连华科技将全力以赴完成此次中标项目的装备供应和后续服务工作,确保装备能够及时、准确地投放到各个环境执法部门,为当地水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提供有力支持。连华科技自创立以来,一直专注于水质检测仪器和耗材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工作,目前拥有15000㎡的生产研发基地和覆盖全国各省市的30个营销服务中心,旨在为客户提供全面、高效、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四十二年来,连华科技以“守护中国水质”为使命,坚持以创新驱动发展,技术研发团队人数占比超过20%,研发出COD、总氮、总磷、氨氮等二十余系列水质分析仪和丰富的耗材、配件,能够满足不同领域客户对于水质检测的需求。我们将继续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以技术创新为驱动,不断提升产品性能和服务质量,积极参与更多环保项目,为保护我们共同的家园做出更大的贡献。
  • 天尔仪器助力河南安阳环境检测 感谢安阳生态环境执法队选择天尔仪器
    感谢安阳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选择与信任天尔分析仪器,天尔分析仪器助力安阳环境检测,天尔分析仪器是一家专注于水质检测仪器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的水质检测仪器生产厂家 ,广泛应用于环境监测系统、石油化工、水文水利、自来水、污水处理厂、火力发电厂、钢铁企业、高校科研教学、农业环境监测、铁路环境监测、汽车制造、海洋环境监测、交通环境监测、环境科研等检测室、实验室使用.本次安阳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选择的是我们天尔TE-700plus采用军用级高强度防水手提安全箱一体化设计,1个360°自动旋转式比色管检测系统,2个自动比色皿检测结构,同时可检测两个相同污染物的水样,双温区消解模块,独立温控,数字化集成系统,彩色液晶触摸屏,光纤检测技术,进口光源,专业水质检测仪系统,内置高容量锂电池,TE-700Plus 一体化便携水质多参数检测系统性能稳定、测量准确、测定范围广、功能强大、支持定制,满足 《HJT399—2007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HJ535-2009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GB11893-89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等检测要求.
  • 政策全文|《2017年全省环境监察执法工作要点》
    p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全省环境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2017全省环境监察执法工作,四川省环保厅制定了《2017年全省环境监察执法工作要点》,具体如下:/pp  2017年全省环境监察执法工作要点/pp  2017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重要一年,全省环境监察执法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四川的工作部署和全国、全省环保工作会议精神,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肃惩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不断提高执法效能,为迎接中央环保督察和推动监察执法机构垂直管理改革奠定坚实基础。/pp  一、实施“一项计划”/pp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要求,要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环境保护部于2016年印发《关于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的通知》(环环监〔2016〕172号),明确提出通过严格执法、提高违法成本倒逼企业守法,力争到2020年底,各类工业污染源持续保持达标排放,环境治理体系更加健全,环境守法成为常态。/pp  我厅已制定《四川省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提出排查评估的具体要求。全省各级环保部门须按照工作要求,于2017年6月底前完成钢铁、火电、水泥、煤炭、造纸、印染、污水处理厂和垃圾焚烧厂等8个重点行业(以下简称“8个重点行业”)的排查和排污评估工作,于2017年底前完成8个重点行业超标问题整改工作。我厅将在计划推进实施过程中组成检查组,对8个重点行业达标排放情况差、相关工作开展缓慢的地方进行抽查。/pp  二、开展“两个活动”/pp  按照环境保护部要求,2017年将继续开展“环境保护法实施年”活动,通过综合追究刑事、民事、行政等责任,进一步提高违法成本。同时,在“百日攻坚行动”基础上,组织开展“利剑斩污”活动,继续保持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加快构建“四个从严”的环境监管新格局。/pp  (一)积极开展“环境保护法实施年”活动。一是规范运用刑事手段。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做好对新“两高”司法解释的宣传、解读和培训工作,重点针对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重点排污单位等不同对象,进行有针对性的专题解读培训,在全社会形成严打环境污染犯罪的广泛共识 同时,认真落实环境保护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环环监〔2017〕17号)要求,主动作为,积极协调公安、检察机关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努力形成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合力。二是强化实施行政处罚。各地要持续加大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移送行政拘留等手段实施力度。2017年,原则上所有县(市、区)级环保部门均要有适用四个配套办法案件,各市(州)适用案件数量不得低于全国地级市平均水平。我厅将加大督查力度,对于环境质量差、执法力度小的市(州),继续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等措施,推动地方强化行政处罚力度。同时,对于符合适用条件该用不用、该罚不罚的,将采取责令重新调查、行政问责等方式予以督促和纠正。三是积极支持民事追责。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鼓励环保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提供调查、监测方面支持,使污染企业付出高昂经济代价来赔偿污染受害者和修复受损害的生态环境。四是认真做好信息上报。各市(州)环保部门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全市(州)所有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市(州)本级直接查办典型案件情况、挂牌督办和公开约谈情况等报送我厅。/pp  (二)认真开展“利剑斩污”活动。延续“百日攻坚行动”的战略战术,继续保持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运用行政处罚、行政命令,并联合司法机关采取刑事处罚等手段,集中力量查办未批先建,篡改或伪造环境监测数据,非法收集、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和生态环境破坏等典型违法犯罪案件。对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长期不解决或屡查屡犯的违法问题通过挂牌督办、联合查办等方式进行重点查处,对违法问题突出、环境质量恶化的地区,公开约谈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并对情节严重的,提出追责建议或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通过6-10月集中实施执法打击,巩固中央和省级环境保护督察成果,倒逼地方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履行环保职责,解决“不能查”、“不愿查”的问题。同时,固化机制成果,形成从严监管执法的常态长效,最终在全省真正形成“从严环境监管、从严整改问题、从严传导压力、从严执纪问责”等“四个从严”的环境监管新格局。/pp  三、打好“三大战役”/pp  按照全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部署,2017年要紧密围绕全省环保系统“一号工程”(成都平原大气质量实现持续好转),重点关注沱江和岷江两条流域以及成都市主城区内的黑臭水体等突出环境问题,坚持问题导向、精准发力,组织实施相关专项行动,确保打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pp  一是水泥玻璃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专项执法督查。各市(州)环保部门要组织对辖区水泥、玻璃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依法进行处罚,并责令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我厅将对专项行动适时开展指导、协调和抽查。/pp  二是长江经济带化工企业污染整治专项行动。各级环保部门须按照我厅统一部署,用两年时间对长江经济带化工企业及园区污水排放、治理及环境监管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整治。2017年5月底前,属地环保部门应完成对沿江化工企业、化工园区的排查任务。对发现问题的企业,要建立台账清单,按照立查立改的原则,督促企业立即制定整改方案,限期完成整改任务。2017年底前,50%以上企业要完成整治任务,整治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pp  三是长江经济带饮用水水源地执法专项行动。按照《长江经济带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执法专项行动(2016-2017年)工作方案》的部署,在2016年摸底排查、整治方案制定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的基础上,各地要加快推进环境违法问题整治,在6月底前整治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在11月底前基本完成整治工作。从7月起,我厅将对已完成整改的问题实施“核查销号”制度,对整治进展滞后的地方严格实施督导问责。各市(州)环保部门应于每月25日前,报送执法专项行动进展情况。/pp  四是地下水环境保护执法专项行动。各级环保部门在日常双随机检查中,要将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危险废物堆存场、垃圾填埋场、矿山开采区、石油化工生产及销售区、再生水灌溉区(包括高尔夫球场和渗井渗坑)及工业园区纳入重点排污单位或特殊监管对象加强监管,严肃查处利用渗井(旱井)、渗坑(坑塘)、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等违法犯罪行为。各市(州)环保部门应于每月5日前,报送上月执法专项行动工作进展及典型案例。/pp  五是自动监控专项执法检查。按照环境保护部统一部署,组织对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运行、联网、数据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监控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大力查处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控设备等违法行为。根据检查情况列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生产、销售、运维失信企业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各级环保部门应禁止列入黑名单的厂商参与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维护。/pp  四、实现“四个覆盖”/pp  积极按照环境保护部和省政府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有关要求,顺利推进四项工作实现全面覆盖。/pp  (一)重点排污单位在线监控全面覆盖。各市(州)环保部门要督促具备安装条件的以下类型企业依法依规安装和运行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钢铁、火电、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造纸、印染、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厂等行业企业 长江经济带化工企业及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 实施总磷、总氮总量控制地区排放总磷、总氮的重点排污单位。按照环境保护部工作要求,今年全省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要达到90%以上。同时,环境保护部将实施超标督办制度,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依法依规及时核实并处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开。/pp  (二)环境监察稽查全面覆盖。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市(州)环境保护部门每年要对本行政区域内30%以上的县(市、区)开展环境稽查,今年将完成全面覆盖。市(州)环境保护部门要围绕环境监察日常工作,制定年度稽查工作计划,确定被稽查单位,明确稽查内容、具体时间节点和稽查手段。请各市(州)环境保护部门于2017年4月10前将今年环境监察稽查工作计划报环境保护厅备案,并于10月15日前报送稽查工作总结。/pp  (三)环境执法培训全面覆盖。我厅将于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对全省现有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的培训,并进一步改进岗位业务培训方式,继续分层次、分类别、分区域、分重点组织培训,提高现场执法人员实际工作能力。各地要按“三年轮训计划”继续组织环境执法人员参加业务培训。/pp  (四)排污费征收及改革全面覆盖。各级环保部门要继续抓好排污费征收入库工作,积极推进“费改税”相关工作,确保前后衔接,平稳过渡:一是继续按季度公告企业排污费征收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二是继续推进石化行业和包装印刷行业VOCs排污收费试点工作。三是加大排污费稽查力度,将历年来所有欠缴排污费全部追缴入库,并于7月31日前上报稽查结果。四是积极做好费改税的相关工作,完善排污费征收“一厂一册”档案,做好“费改税”调研、论证、机制建设、基础数据及资料交接等准备工作。/pp  五、夯实“五个基础”/pp  (一)树立执法专业化理念。今年环境保护部将继续组织开展大练兵活动,推动提升各地环境执法专业水平。各地要重点对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的规范性进行专项练兵,突出重点行业执法练兵。5月底前,各市(州)环保部门要制定实施方案,完成大练兵动员部署工作。要将大练兵活动和监管执法的实践结合起来,善于发现和培养重点行业优秀执法人员。9月底前,各市(州)环保部门要将自评工作报告、先进单位及个人推荐名单上报我厅。/pp  (二)用好执法信息化手段。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污染源基础数据库建设,在移动执法系统中完善污染源档案信息 加强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的使用,结合双随机抽查,实现执法过程“留痕”管理 要利用好视频监控现场端设备,运用实时传输影像实现远程监控,充分发挥震慑环境违法行为的作用 要切实发挥12369电话和微信举报作用,充分收集案源信息 要利用好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充分发挥自动监控数据的“哨兵作用”。同时,利用好无人机、暗管探测仪等信息化装备,有效提升现场执法能力,准确掌握排污单位实时动态。/pp  (三)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按照环境保护部《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指南》《环境行政处罚证据指南》等文件要求,推进环境行政处罚标准化和规范化。我厅将组织实施环境执法全过程记录试点工作,为下一步规范执法奠定基础。同时,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63号)的部署和环境保护部要求,全省将在今年内积极推进环境执法人员统一着装工作。各地在实施过程中,要积极争取当地财政支持,积极推进该项工作。/pp  (四)形成执法公开化常态。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推进监管执法信息公开,要加大超标排污和弄虚作假案件查处的公开力度,并向企业诚信体系管理部门通报。要继续完善“环境违法曝光台”等环境监管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公开超标企业名单及处理情况、行政处罚文书等。同时,要推进重点排污单位信息公开。3月底前,各市(州)环保部门要公布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督促列入名录的企业在6月底前依托全国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及时公开其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等环境信息。各级环保部门要监督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进展情况,对拒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的要依法处罚并予以公告。同时,要加强对执法工作的宣传,认真梳理、提炼具有典型意义的违法案例,在当地媒体中进行广泛深入宣传报道,把“以案说法”“以案释法”、执法问责“点名道姓”等要求落到实处,实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倒逼企业自觉守法。/pp  (五)严格执法系统化考核。要结合本地实际,完善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考核办法,优化考核指标,对下级环保部门执法工作进行年度考核。我厅将进一步强化对各级环保部门日常执法工作的考评,对查办大案要案、基础工作扎实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通报表扬 对执法不力、推进工作缓慢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通报批评 对造成严重影响的,将取消年终考评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p
  • 这些检测机构不得承担执法监测任务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厅直属相关单位:《贵州省强化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工作方案(2023—2025年)》已经厅务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做好相关工作。2023年8月3日贵州省强化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工作方案(2023—2025年)为贯彻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提升生态环境监测现代化水平,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监测〔2023〕5号)要求,结合我省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到2023年年底,全省排污许可日常管理、环境监测、环境执法有效联动,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机制基本形成。到2025年年底,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机制顺畅高效,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规范性显著增强,执法监测能力明显提升。二、工作措施(一)落实自行监测监管责任1.开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帮扶指导。省生态环境厅每年制定年度全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帮扶指导工作计划,采取抽查、跨市(州)互查等方式,每年组织对全省不少于100家重点行业企业开展帮扶指导,对委托社会检测机构开展自行监测的,必要时赴该社会检测机构实验室开展现场核查。其中,2023年配合生态环境部对贵阳市、遵义市和黔东南自治州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污水处理厂、医疗机构、尾矿库等涉水重点企业开展帮扶指导。2.督促排污单位规范开展自行监测。按照“谁发证、谁监管”的原则,市(州)生态环境局应督促本行政区域内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规范开展自行监测,于监测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如实公开监测结果。市(州)生态环境局应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和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自行监测管理要求,以及企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监测计划等,参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专项检查技术规程》,对本行政区域内持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情况进行抽查,抽查对象按照“双随机”原则确定,比例不少于5%。3.加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审核。市(州)生态环境局在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应加强对申请材料中自行监测方案的合规性审核,确保自行监测科学性、规范性。省生态环境厅适时组织开展自行监测方案专项抽查工作,对存在问题的进行通报,市(州)生态环境局组织排污单位及时整改。(二)推动自动监测设备规范运行1.提升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备联网率。市(州)生态环境局应督促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依法依规安装运维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要全面落实《贵州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管理办法(试行)》,持续提升环境监管重点单位自动监测设备上传的设备状态和重要参数的上传质量,落实自动监测设备运维“三制”(运维电子台账制、运维方案公开制、运维守法承诺制),确保自动监测排放数据、自动监测运行状态和重要参数真实有效。排污单位发现传输数据异常时,应第一时间以数据标记方式向国家和省自动监控管理平台报告,并及时检查修复。省生态环境厅对安装情况、联网情况组织开展抽查检查,加大对火电、水泥、造纸、城镇污水处理等重点行业督导检查力度,确保自动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达到生态环境部考核要求。2.完善设备建设和因子传输。环境监管重点单位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须按照规范要求,全部安装水质自动采样器,采集分析混合水样,严格按照规范设置采集和分析频次,不得擅自变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大气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须按照规范要求,对抽取式气态污染物分析仪开展全流程校准校验。3.加强自行监测执法检查。市(州)生态环境局应持续打击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加强县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能力建设,为执法检查提供技术支撑。省生态环境厅加强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状况的检查。其中,排污单位虚假标记或谎报自动监测设备异常、生产或治理设施工况异常,导致传输至生态环境部门的自动监测数据不能反映实际排放情况的,认定为“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未按期完成水质自动采样器安装调试的和自动监测设备状态、参数不能按要求上传的,认定为“未按照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与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一个自然月内单台(套)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的数据有效传输率低于90%的,或一个季度内单台(套)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故障和维护时间累计超过72小时的,认定为“未保证大气或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相关行业有其它规定的,从其规定。(三)完善执法监测管理联动机制1.压实执法监测责任,提升执法监测效率。市(州)生态环境局委托开展执法监测的,对执法监测及时性负责,同时对监测同步证据收集和监测数据使用合规性负责。监测机构对监测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开展执法监测质量的抽查检查,必要时对受委托的监测机构开展检查。2.做好监测机构选用,提高监测数据质量。市(州)生态环境局可合理规划本级监测能力发展布局,按照具备执法监测能力的要求,加强县级监测站建设;因地制宜建立区域站,强化便携、智能化现场监测设备配置,提升执法监测能力;监测能力不足的,可委托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承担执法监测任务。执法监测任务不得选用没有相应资质、信用较差、三年内受过各级生态环境或市场监管部门通报批评、有违法违规记录的监测机构承担,不得委托承担同一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监测机构承担。3.强化监测执法联动,发挥执法监测效用。探索完善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检查机制,制定《贵州省排污许可证现场检查执行清单》,按照排污许可执法监管需求开展执法监测,确保执法取证及时到位、数据准确、报告合法。加大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以及停限产等特殊时段排放情况的抽查力度。加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自行监测制度,及时审核企业提交的自行监测方案、报告,推进污染源监测和自行监测工作规范运行。市(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要加强对所在市(州)执法工作的支持。(四)加强业务技术培训加强管理部门、监测机构、排污单位管理与技术人员培训,省生态环境厅每年至少组织1期固定污染源监测培训,综合运用案例解析、现场教学等方式提升培训实效。市(州)生态环境局适时组织开展辖区内业务技术培训。(五)加强宣传报道和公众监督搭建公众参与和沟通平台,拓宽意见交流和投诉渠道,在省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开设专栏,及时发布自行监测信息,加强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自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情况的依法公开,对公众反映的自行监测方面的问题,严格依法调查处理并反馈信息。三、工作要求(一)推动平台支撑按生态环境部要求推动持证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自行监测的手工监测数据,逐步推动自动监测数据公开。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不得要求排污单位重复填报监测信息,相关信息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共享。适时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应用于自行监测数据校核、综合分析,提升自行监测数据质量和管理效能。(二)强化调度总结市(州)生态环境局分别于当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情况报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于12月31日前完成年度全省自行监测帮扶指导报告编制工作。省生态环境厅将对自行监测监督检查情况进行通报。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2023年8月3日印发
  • 赛事护航│惠分仪器助力2023成都市生态环境监测与执法“大比武”圆满举办
    为加强生态环境监测业务能力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成都市生态环境保护水平,10月17日-20日,2023年成都市生态环境监测与执法大比武活动在郫都区圆满举行。经过激烈角逐,诞生团体奖6项,各类个人奖共计50项,参赛选手名次依据个人总成绩确定,并按相关规定予以表彰。 10月18日,由成都市生态环境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总工会、共青团成都市委、成都市妇女联合会和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主办的2023年成都市生态环境监测与执法“大比武”活动正式开幕。 此次比武分为监测、执法、运维、测管协同4个项目类别,创新联合监测与执法队伍,聚焦4个专业领域重难点问题,分别设置了气相色谱法技能操作、无人机执法、水质自动监测运行维护、“测管协同”情景模拟4个比武项目。共30支队伍、108名选手参加竞赛。 惠分仪器8名工程师和13套HF-901型气相色谱仪为大赛保驾护航!10月20日,2023年成都市生态环境监测与执法大比武活动圆满收官。惠分仪器将继续助力成都生态环境系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相关要求,以此次比武活动为新的起点,持续开展生态环境监测与执法比武练兵系列活动,推进新阶段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为成都市建设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贡献更多监测智慧和技术力量。
  • 生态环境部通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实施期间第一批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p  今年3月,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建立和实施监督执法正面清单。此后,又印发《关于落实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相关工作的通知》,督促指导各地通过实行分类监管、差异化监管,科学合理配置执法资源,实现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对违法企业利剑高悬。目前,32个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均制定印发落实正面清单工作实施方案并确定首批纳入正面清单企业名单,合计6.5万家。/pp  近日,生态环境部通报了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实施期间第一批8个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浙江省杭州市、温州市、宁波市,山东省济宁市,辽宁省沈阳市,河北省邢台市,福建省宁德市,江苏省宿迁市生态环境部门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利用污染源在线监控、视频监控等手段强化非现场监管,依法打击恶意环境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特予表扬。/pp  生态环境部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积极学习借鉴有关经验做法,坚持监管执法工作方向不变,力度不减,进一步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切实防范环境风险,保障环境安全,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同时,生态环境部也提醒相关企业在复工复产过程中全面履行主体责任,提高自觉守法能力,主动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确保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正常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pp  此次公布的环境执法典型案例包括:/pp  一、浙江杭州临安日兴造型材料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使用环保设施环境违法案件/pp  2020年3月,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某小区居民反映周边环境异味扰民,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临安分局采用移动监测车走航监测、无人机探测等科技手段进行排查。3月26日,临安分局在排查过程中发现,临安日兴造型材料有限公司当日正常生产,醇基涂料生产车间配套的活性炭废气处理设施未开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临安分局统筹推进疫情防控、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执法,考虑到企业疫情期间经营困难,临安分局责令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企业整改机会。3月30日,临安分局对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仍未按要求及时整改。4月2日,临安分局对该公司屡次再犯的恶劣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照《杭州市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量罚办法(2018)》,拟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pp  二、山东济宁华盈医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干扰在线监测设施采样、偷排废气涉嫌犯罪案件/pp  2020年3月15日,山东省济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网上巡查时,发现华盈医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外排废气在线数据异常,氧含量接近21%,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均接近零,类似停产数据。执法人员调阅了该企业2019年以来的在线监测历史数据,经综合分析,判定该公司疑似在线监测造假。根据该线索,执法人员赴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线监测采样管线被人为断开,在线监测设施采集的是空气,经人工监测,该公司外排废气二氧化硫浓度为579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浓度为2652毫克/立方米,分别超出《山东省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7/ 2373-2018)4.79倍、12.26倍。/pp  济宁市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启动联动机制,配合公安部门第一时间固定相关证据,控制涉案人员,目前已刑事立案,该企业因环境违法失信行为,未被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pp  三、辽宁沈阳国润低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超标排污案件/pp  2020年3月6日,辽宁省沈阳市浑南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对沈阳国润低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利用雨水井直接排放水污染物嫌疑。执法人员询问了公司负责人,并对该公司雨水井中的存水进行采样监测,结果显示COD浓度值超标7.44倍、氨氮浓度值超标6.11倍、总磷浓度值超标0.4倍、总氮浓度值超标5.67倍、氟化物浓度值超标6.66倍,证实该公司存在利用雨水井以逃避监管的方式直接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且超标情况严重。/pp  沈阳市浑南生态环境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万元。/pp  四、河北邢台临城中联水泥有限公司超标排污案件/pp  2020年3月5日,根据河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平台超标督办信息推送,邢台市生态环境局临城县分局执法人员对临城中联水泥有限公司在线数据超标问题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水泥熟料生产线现场已止料停产,自动监控设备运行正常,调取该企业3月4日0时-3月5日11时投料生产时段窑尾排放口小时数据,显示窑尾排口氮氧化物折算浓度存在超标现象,经调查询问该企业现场负责人,该企业因频繁调试投料不正常,窑尾排口氮氧化物数据频出高值,导致污染物排放浓度超标。/pp  针对该公司超标排放违法行为,邢台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该企业处以25万元罚款。/pp  五、浙江瑞安大能环保科技公司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涉嫌犯罪案件/pp  2020年3月24日,瑞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对全市污染源视频监控进行日常巡检时,发现瑞安市大能环保科技公司(温州市大气重点排污单位,为印染园区集中供热单位)废气自动监控室内,当日多个时间点有工人对废气自动监控分析仪进行手动干扰操作,且连续多日出现该问题。/pp  根据视频监控和自动监测数据分析,执法人员初步判定该公司存在通过干扰废气自动监控设备,实现篡改氮氧化物自动监测数据的违法犯罪重大嫌疑。经过半个多月时间对自动监测数据分析和视频分析判断,2020年4月10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瑞安分局启动环保、公安联合办案机制,现场控制正在实施违法操作的工人郭某,同时控制视频监控中有违法操作的另一工人白某以及该公司分管负责的项目经理孙某。经现场询问,查明因该公司脱硝设施老化和管理不善,导致废气氮氧化物无法稳定达标排放,为逃避监管,孙某纵容郭某、白某、汪某等三名工人,通过拔插自动监控分析仪背后的采样管,抽取空气做样,造成氮氧化物自动监测时均值达标排放的假象,从2020年3月24日开始至4月9日,手动干扰自动监控仪器多达百余次。/pp  因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4名涉案人员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pp  六、福建宁德沙江镇围江村废旧铅酸蓄电池加工厂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涉嫌犯罪案件/pp  2020年4月4日,福建省宁德市霞浦生态环境局接到“12369”环保举报热线电话,称沙江镇围江村有一加工厂非法从事废旧铅酸蓄电池加工。霞浦县环境执法、环境监测人员快速响应,联合霞浦县公安局沙江镇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展开调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加工厂正在从事废旧电动车铅酸蓄电池拆解、极板熔炼,厂房内地面堆放有大量已拆除塑料外壳的铅酸蓄电池极板和大量未拆解的废旧铅酸蓄电池 厂区外堆放熔炼产生的除尘灰、炼铅炉渣等。经查,该加工厂未取得废旧铅酸蓄电池处置许可,2019年12月投产至今总共处置3批次的废旧铅酸蓄电池,共采购废旧铅酸蓄电池130余吨,销售铅锭所得款项合计80余万元。经过磅称重,该加工厂已拆解的废旧铅酸蓄电池(危险废物类别为HW49)56.54吨、废弃的炼铅炉渣(危险废物类别为HW48)22.2吨、含铅除尘灰(危险废物类别为HW48)16.19吨。/pp  因该加工厂拆解废旧铅酸蓄电池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犯罪,宁德市霞浦生态环境局已将案件移送霞浦县公安局进一步侦办。/pp  七、江苏宿迁章某某、王某某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涉嫌犯罪案件/pp  2020年3月27日,江苏省宿迁市沭阳生态环境局接到举报电话,反映在沭阳循环经济产业园内的某废弃化工厂院内发现不明铁红色液体。沭阳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并及时联系公安部门到场展开联合调查。经查,当事人章某某、王某某在沭阳县桑墟镇非法开设了一个化工作坊,二人将离心甩干机产生的废母液直接排入院内的沟渠和渗坑中。同时,部分废母液被二人用车辆运输至沭阳县循环经济产业园某废弃化工院内倾倒,倾倒数量约100吨。经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该批废水的pH值均小于2,属于强酸性危险废物,当事人章某某、王某某非法倾倒危险废物行为涉嫌构成犯罪。/pp  3月31日,沭阳生态环境局将该案有关材料移送到沭阳县公安局,桑墟镇政府已委托有资质的企业对该批危废暂存处理。/pp  八、浙江宁波中意园区非法退镀加工点超标排放含重金属废水涉嫌犯罪案件/pp  2020年3月24日,根据群众信访举报线索,浙江省宁波市生态环境局余姚分局的执法人员赶赴中意宁波生态园,对投诉人反映的非法退镀加工情况进行排查。在一偏僻的临时搭建棚户房内发现多个生产用的塑料桶随意弃置,现场存在明显的退镀生产痕迹。执法人员立即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摄影取证,并对案发现场进行证据保全和场地封堵。/pp  3月25日,余姚分局联合工业园管委会、公安机关再次进行实地勘查、取证,确定污染源、污染后果等情况,发现棚户南侧的废水收集池内黑色废水积存,占地约30多平方,散发着刺鼻性酸味,废水呈黑褐色,沿一条泥沟流淌,最终汇入河道。执法人员现场对收集池和入河口废水采样送检。经余姚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收集池内的废水总铜、总镍、总锌、总铬均严重超标 入河口正在排放的废水总铜浓度14毫克/升、总镍浓度29.2毫克/升均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表2排放标准)规定的排放标准10倍以上,已涉嫌严重污染环境。/pp  因该非法退镀加工点相关业主已涉嫌污染环境犯罪,余姚分局在第一时间将案件移送余姚市公安局。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p
  • 重庆在全国率先实施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
    12月16日,重庆市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动员会召开,重庆作为全国首批2个试点省市之一,将在全国率先实施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  上收区县环保部门环境监察职能  据悉,此次改革将增强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的独立性、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适应统筹解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问题的新要求,规范和加强环保机构队伍建设,为全市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体制保障。  通过建立环境监察体系,将补齐环保“督政”短板。上收区县环保部门环境监察职能,由市级环保部门统一行使 分区域定期和不定期派驻专员,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日常监察和集中督察 强化信息化手段和群众举报在环境监察中的运用,实行网上受理与实地查证联动、环境监察与环境执法联动,构建信息化的环境监察流程。  同时,上收市级考核涉及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事权,由市级环保部门统一承担 市环境监测中心更名为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主要负责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 区县环境监测站更名为区县生态环境监测站,仍由区县环保局管理,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执法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  环境执法机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据了解,环境执法重心将进一步向区县下移。将环境执法机构列入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序列,依法授权环境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此外,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更名为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主要负责查处重大环境违法行为以及跨区域、跨流域的环境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区县环境执法工作 区县环境监察支(大)队更名为区县环境行政执法支队,仍由区县环保局管理,主要负责调查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全市要建立环境保护跨区域、跨流域协作机制,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强化环境保护部门与相关部门协作,完善环境监测监察执法信息共享机制。
  • 应用案例丨天尔TE-700plus型便携式水质检测仪助力生态环境执法
    为加强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提高执法装备使用效能,更好地提升执法人员的工作效率和执法能力,江苏某市生态环境执法局投资购置了一批生态环境执法装备,其中包含天尔TE-700plus型便携式多参数水质检测仪及其他环境检测设备。近期,天尔应客户需求派出了专业的技术工程师团队前往参加市生态环境系统新式装备培训会,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参加了此次培训。培训会上,天尔技术工程师通过理论讲解、实践操作、现场演示、互动答疑等多形式,系统全面地介绍了天尔TE-700plus型便携式多参数水质检测仪的性能特点、功能设置、操作流程、仪器校准、注意事项及维修保养等知识点。参训人员积极主动学习仪器的操作使用,在我司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基本掌握了仪器的操作技巧和要领。现场大家和技术人员讨论交流疑难点,学习氛围浓郁,充满了紧张和期待。会议结束后,大家对我公司研发的天尔TE-700plus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并对此次技术人员的培训服务由衷赞扬,纷纷表示新式执法装备的应用将有效提升他们执法工作的便捷性、科学性、准确性,为日后环保监察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装备和技术支持。
  • 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改革有了纲领性文件
    p  7月22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标志着各方期待已久的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顶层设计获得重大进展,为今后一段时期工作的开展指明了方向。/pp  虽然《意见》全文尚未公布,但从会议新闻通稿来看,《意见》将在改革地方环保机构管理体制、加强地方环保机构队伍建设、明确地方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责任等方面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措施。/pp  实施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是党和国家在生态环保领域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我国环境管理体制的一次重大改革,是改革完善环境治理基础制度、实现国家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个重大举措。其目的就是要增强环境监管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为实现环境质量改善提供坚强的体制保障。/pp  这一发力方向具有很强的针对性。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以块为主的环保管理体制,由此产生很多难以克服的问题。比如一些地方政府重发展轻环保,发展硬、环保软 有些地方政府的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干预环保监测监察执法 环保责任不落实,往往地方政府的责任成为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的责任。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损害了环境监管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阻碍了国家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pp  按照制度设计的初衷,环保垂直管理改革,将有利于强化落实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环保责任,有利于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对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的干预,有利于统筹跨区域、跨流域环境管理的问题,有利于规范和加强地方环保机构队伍的建设。/pp  正因如此,对于此次中央深改组会议通过的《意见》,相关各方均寄予厚望,希望能够从顶层设计层面为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铺平道路。/pp  事实上,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重大制度安排,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已经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的一个重要着力点。从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到此次中央深改组会议审议通过《意见》,均体现了党和国家对这一问题的高度重视。/pp  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就垂直管理改革答记者问时表示,截至3月,已经有17个省(区、市)提出全面试点或部分试点的意向,环境保护部也成立了专门的工作小组,举行了多次座谈会,到各地和其他部门进行了多次调研,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pp  在国家相关部门指导和推动下,各地积极探索环保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取得了积极进展和初步成效。例如河北省出台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分步研究垂直管理改革中机构职能定位、人员编制、经费保障等问题 云南省上半年成立环保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调研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先期对部分省直部门单位和州市(县、区)进行调研。/pp  这些基层实践,既为垂直管理改革奠定了基础、积累了经验、注入了活力,同时也为进一步完善相关顶层设计创造了条件。/pp  随着《意见》全文的即将公布,环保垂直管理改革也将进入实质落地阶段,各地应严格按照中央有关要求,推动改革扎实前行。在此过程中,要进一步强化地方党委和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协调处理好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和属地主体责任、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关系,继续规范和加强地方环保机构和队伍建设,着力建立健全高效协调的运行机制,确保干部职工思想稳定、环保工作力度不减、机构人员和经费保障平稳过渡,让环保垂直管理改革在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绿色发展等方面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p
  • 陈吉宁首次提依据在线监测数据进行环保执法
    p  1月12日,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座谈会上,环保部部长陈吉宁介绍,2015年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考核a title="" target="_self" href="http://www.instrument.com.cn/application//SampleFilter-S02004-T027-1-1-1.html"strong细颗粒物/strong/a的六省市PM2.5平均浓度比2014年下降10.4%。/pp  面对今年厄尔尼诺现象频发高发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如何保障第一季度空气质量?陈吉宁提出,加强“高架源”污染管控。一季度前完成对国控“高架源”全部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实时公开监测数据,对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停产整治。同时,环境保护部将按季度向社会公开长期超标的国控企业名单,接受公众监督。/pp  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国控“高架源”仍然有一些没有安装在线监控设备,从已公开的国控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来看,仍然有大量超标排放的现象存在。把在线监测数据作为环保执法依据,一些地方已在尝试,但是,前提是要保证数据质量。/pp  strong严格落实污染治理措施/strong/pp  近日,国务院副总理张高丽在北京市调研并主持召开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座谈会时强调,要把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特别是北京作为重点的重点,针对存在的问题、薄弱环节和冬季大气污染物排放增加的情况,采取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等更加强化的防控手段措施。并提出强化散煤污染控制、机动车管控、工业企业治理、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区域联动机制等五项措施。/pp  对此,陈吉宁要求,各地要制定切实可行方案,严格落实冬季大气污染治理强化措施,用硬措施、硬办法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pp  据了解,2015年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考核细颗粒物的六省市PM2.5平均浓度比2014年下降10.4%,特别是1~10月份,在气象条件与2014年同期相比略有不利的情况下,区域整体下降比例达16.2%。/pp  不过,陈吉宁也指出,进入供暖季以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连续出现5次重污染过程,影响范围大、持续时间长、污染程度重。除受极端不利气象条件影响外,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力度不够、针对性不强也是重要原因。/pp  实际上,环保措施落实不够的问题一直存在。2015年12月,环保部在通报2015年环保综合督查结果时就指出,华北地区已完成22个城市(区)的环保综合督查,督查范围涵盖了华北六省(区、市)。综合督查中发现,基层政府及有关部门环保责任落实不到位。一些县城或乡镇的特色产业或支撑性产业往往也是排污大户,环保意识薄弱,加之基层环保工作比较粗放,环保不作为、不到位的现象较为常见,环保监管矛盾大。/pp  strong“高架源”监测不达标停产/strong/pp  陈吉宁指出,面对今年厄尔尼诺现象频发高发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当务之急是要采取更具针对性措施,保障第一季度空气质量。/pp  为此,陈吉宁提出了五项要求,包括:要切实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要强化监测信息共享,加强“高架源”污染管控,要严格机动车监管,要开展大气污染专项执法检查。/pp  陈吉宁要求,一季度前完成对国控“高架源”全部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实时公开监测数据,对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停产整治。强化信息公开,环境保护部将按季度向社会公开长期超标的国控企业名单,接受公众监督。同时,坚持问题导向,重点聚焦“散、小、乱、差”企业和“工业大院”,对违法排污和不能限期达标排放的小企业坚决予以取缔。/pp  马军认为,依据在线监测数据进行环保执法,会有非常强大的执法力度,相比于此前季度检查而言,在线监测可以每个小时反映排放状况,检查密度明显增大。/pp  “最严厉的按日计罚,现在执行得非常少,主要是执行需要有依据,监测非常少的话,没办法按日计罚,在线监测作为依据的话,实际上很多企业是可以被按日计罚的。”马军说。/pp  目前,一些地区已经在尝试将在线监测数据作为环保执法依据,但是,如何保障在线监测数据质量真实性仍是不得不正视的问题。/pp  一位专家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介绍,在大力整治前,一工业大省在线监测企业近50%超标排放,而同一时期,相邻的工业大省在线监测数据显示该省90%的在线监测企业排放达标,这就让人对监测数据质量存在疑问。/pp  马军也建议,环保部借鉴一些地区的有益探索,能够保障较高的在线监测数据质量。/p
  • 江苏省拟执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规定
    p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加强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管,规范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的执法应用,江苏省生态环境厅起草了《江苏省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pp  《江苏省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规定(征求意见稿)》从制定该规定的目的、该规定中所称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的定义,该规定适用范围,排污单位主体责任,自动监测数据的审核、自动监测数据的执法应用以及其他情形几方面做了详细解释。/pp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于2020年7月24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pp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wm@jshb.gov.cn /pp  (二)将纸质版意见寄至:南京市江东北路176号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监测处(邮政编码:210036),请在信封或快递单上注明“《江苏省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规定》征求意见”字样。/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  strong江苏省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规定(征求意见稿)/strong/pp strong 一、目的/strong/pp  为加强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管,规范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的执法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等法律规章,制定本规定。/pp  strong二、定义/strong/pp  本规定所称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排污单位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在线监测仪、流量(速)计、水质自动采样器、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传感器等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pp  strong三、适用范围/strong/pp  本规定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及其自动监测数据应用于环境执法的管理,具体包括:废气参数、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化氢、非甲烷总烃等自动监测数据和废水流量、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等自动监测数据。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纳入重点排污单位清单。/pp  strong四、排污单位主体责任/strong/pp  (一)排污单位是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的主体。排污单位可委托运营单位运行自动监控设施,但不改变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pp  (二)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施,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联网,自行组织比对监测,三个月内完成自主验收,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pp  (三)排污单位负责自动监控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保证自动监控设施及其传输系统正常运行,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技术规范》(HJ 355)等标准规范要求,对自动监控设施开展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工作,及时记录、报告和处理异常情况,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pp  (四)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确需拆除或停运的,应当在拆除或停运三十日前向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实施。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故障发生后 12 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及时维修,保证在 5 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运行 因特殊情况无法在 5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使用的,应提前向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停运。停运期间,排污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采用手工监测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加密监测,并向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废水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 4 次,间隔不得超过 6 小时 废气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 1 次。/pp  (五)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12 小时内在省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企业端,如实标记工况和自动监测异常情况。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或者进行维修、校准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标记规则及时标记 未标记的,视为数据有效。/pp strong 五、自动监测数据的审核/strong/pp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立的生态环境监控部门、生态环境监测部门根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数据传输情况、自动监控设施运行与数据有效情况进行审核。/pp  (二)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监测数据超过所执行排放标准限值时,生态环境监控部门立即组织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数据传输及时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判断数据传输的有效性。经判断数据传输有效时,出具“数据传输审核报告”(见附件 1),并在数据产生次日(周末及节假日顺延)15:00 前书面反馈生态环境监测部门,同时反馈给排污单位。/pp  (三)生态环境监测部门收到“数据传输审核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及时组织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和数据有效情况进行现场审核,审核内容包括: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状况,日常运维、检修、校验比对记录等,必要时可对自动监测设施开展比对监测或质控样考核,判断自动监控设施是否正常运行、监测数据是否有效,出具“数据有效性审核报告”(见附件 2),并在收到“数据传输审核报告”3 日(周末及节假日顺延)内书面反馈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同时反馈给排污单位。/pp  strong六、自动监测数据的执法应用/strong/pp  (一)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自备案之日起,自动监测数据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环境标准、技术规范审核后,即可作为环境执法和管理的事实依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立的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负责对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和数据超标情况进行查处。/pp  (二)生态环境执法部门收到 “数据有效性审核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现场检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pp  (三)经现场检查,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且监测数据超过相应排放标准限值的,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核报告 7 个工作日内对涉嫌违法的排污单位进行立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的有关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规定予以处罚。(四)经现场检查,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执法部门按照有关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规定予以处罚: 1. 故意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设施,或者未经生态环境部门批准,擅自拆除、停运、破坏自动监控设施的 2. 未按技术规范进行维护,生态环境部门抽检时比对监测或者使用标准物质、质控样试验结果不符合考核指标要求的 3. 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测数据相关性异常的 4. 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未按规定报告的 5. 数据采集率不满足相关技术要求,未按规定报告的 6. 停运期间排污单位未按要求开展手工加密监测并及时报送监测结果的 7. 其他原因造成的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情况。/pp  strong七、其他/strong/pp  (一)自动监测数据的审核和执法应用由排污单位所在地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实施。/pp  (二)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监测数据超标判定依据:废气执行小时均值排放标准的以有效小时均值作为判定依据,执行日均值排放标准的以有效日均值作为判断依据 废水以有效日均值作为判定依据。/pp  (三)排污单位存在阻挠现场检查人员进入现场、不配合比对监测、现场检查或者不按照要求提供资料等拒绝现场检查的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处罚。/pp  (四)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运营单位参与排污单位监控设施弄虚作假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有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pp  (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保证生产和销售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由于设施自身质量问题导致数据明显失真或数据相关性不符的,由各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予以通报,公开生产者名称及其产品型号。/pp  (六)本规定自 2020 年 X 月 X 日起施行。/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tyle=""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7/uepic/0d0b7c21-840b-4d67-82b1-626c5783da81.jpg" title="附件1.jp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tyle=""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7/uepic/f588cd36-d398-4c34-9a50-9b83d015170f.jpg" title="附件2-1.jp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7/uepic/47d97d0a-260b-4848-a57e-2d2c2bc6737b.jpg" title="附件2-2.jpg"//p
  •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100.00万元采购尾气检测,烟气分析仪
    详细信息 连云港生态环境综合执法能力提升项目(2023年度)采购公告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 状态:公告 更新时间: 2024-02-06 招标文件: 附件1 招标公告 受[连云港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委托,江苏万达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就[连云港生态环境综合执法能力提升项目(2023年度)]([JSZC-320700-JSWD-G2024-0007])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投标。 项目概况 (连云港生态环境综合执法能力提升项目(2023年度))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可在“江苏政府采购网”自行免费下载招标文件,并于投标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JSZC-320700-JSWD-G2024-0007 2.项目名称:连云港生态环境综合执法能力提升项目(2023年度) 3.预算金额:1000000 4.本项目设定最高限价,最高限价为 100 万元。 5.采购需求(简介):连云港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需采购一批执法设备,主要包括便携式FID检测仪、手持热电风速仪、测距仪、防爆相机、防爆对讲机、便携式烟气分析仪、管道机器人、车载走航检测仪、5G防爆执法记录仪及执法平台升级,具体详见采购需求。(详细内容见本招标文件第四章) 6.合同履行期限:30日历天内交货至采购人指定地点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提供下列材料: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按连财购【2023】4号文件要求,符合要求的提交《财务状况报告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承诺函》,并上传至电子投标文件中,格式详见采购文件); (3)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按连财购【2023】4号文件要求,符合要求的提交《财务状况报告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承诺函》,并上传至电子投标文件中,格式详见采购文件); (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及证明材料;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执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苏财购[2022]45号,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符合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应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并上传至电子投标文件中,详见采购文件。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4.本项目的其他资格要求: (1)响应文件递交截止前,被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备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对供应商信用记录情况进行查询,查询结果页面打印留存。 (2)本项目成交后不允许分包或转包; 三、获取招标文件 1.时间:2024年2月6日至2024年2月19日18:00:00止(北京时间)。 2.方式:在“江苏政府采购网”自行免费下载招标文件。 (1)潜在供应商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络地址和方法: ①登录http://jszfcg.jsczt.cn/ ,或进入江苏政府采购网,点击“苏采云”进入系统。 ②“苏采云”系统用户注册-获取“CA数字证书”-CA绑定与登录-网上报名-下载招标文件(后缀名为“.kedt”)-将后缀名为“.kedt”的招标文件导入政府采购客户端工具-制作投标文件--导出加密的投标文件(后缀名为zip)--通过“苏采云”系统上传投标文件。具体见《江苏省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苏采云)供应商操作手册》。 ③潜在供应商访问“苏采云”系统的网络地址和方法:“苏采云”系统的网址:http://jszfcg.jsczt.cn/。 ④“CA数字证书”的获取:供应商需办理CA锁,“苏采云”系统目前仅支持政务CA、方正签章,省内各地区办理的用于“苏采云”平台的政务CA、方正签章全省通用。“CA数字证书”的办理方法详见《江苏省政府采购数字证书(供应商)CA及电子签章办理指南》。 ⑤招标文件(后缀名为“.kedt”)、供应商操作手册及政府采购客户端工具可通过“苏采云”系统--已报名项目--报名详情页面内相应链接进行下载。 ⑥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将数据电文形式的招标文件加载至“苏采云”系统,供潜在供应商下载或者查阅。 ⑦请潜在投标单位提前安装相应的控件(详见《江苏省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苏采云)供应商操作手册)并使用谷歌浏览器登录“苏采云”系统参与不见面开评标。 注:如潜在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操作,将自行承担所产生的风险。 3.售价:0.00元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1.投标文件接收截止时间 2024年3月7日9点00分(北京时间)。 2.地点:“苏采云”政府采购交易系统网上开标大厅。 五、公告期限 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公告期限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根据苏财购[2020]52号文规定,本次招标不收取招标保证金; 2、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标注★的款项为实质性响应要求和条件,如不满足将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3.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可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补充或变更,其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请各供应商关注发布平台。若因供应商自身原因未及时关注本项目有关修改、补充或变更信息,导致投标文件编制或提交失误,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七、本次招标联系方式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连云港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海昌南路88号 联系人:周静 联系方式:采购包1联系人电话:85521709 2.江苏万达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信息 地 址: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36号凤凰国际大厦19楼 联系人:刘承杰 联系方式:15061306882 八、其他 1.根据省财政厅《关于更换全省政府采购交易系统CA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的通知》(苏财购〔2023〕101号),“苏采云”政府采购交易系统(以下简称苏采云系统)的CA数字证书、电子签章已更换为江苏省电子政务证书认证中心CA和方正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电子签章。如果投标人通过苏采云系统参与政府采购项目,需要更换CA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具体办理指南和操作手册见链接:http://www.ccgp-jiangsu.gov.cn/jiangsu/zlxz/ee/ee3a4bc5a3454aa2b0d9312230633ce9.html。 领取CA和办理电子签章(请至连云港市财政局(海州区海连中路66号)西门向南约20米办理,具体联系方式见《苏采云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以下简称《操作手册》))、进行注册并按《操作手册》要求制作、上传电子投标文件。 2. 有关本次招标的事项若存在变动或修改,敬请及时关注江苏万达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在“江苏政府采购网”发布的更正公告。 连云港生态环境综合执法能力提升项目(2023年度)采购文件.doc × 扫码打开掌上仪信通App 查看联系方式 基本信息 关键内容:尾气检测,烟气分析仪 开标时间:2024-03-07 09:00 预算金额:100.00万元 采购单位:连云港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 采购联系人:点击查看 采购联系方式:点击查看 招标代理机构:江苏万达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点击查看 代理联系方式:点击查看 详细信息 连云港生态环境综合执法能力提升项目(2023年度)采购公告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 状态:公告 更新时间: 2024-02-06 招标文件: 附件1 招标公告 受[连云港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委托,江苏万达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就[连云港生态环境综合执法能力提升项目(2023年度)]([JSZC-320700-JSWD-G2024-0007])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投标。 项目概况 (连云港生态环境综合执法能力提升项目(2023年度))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可在“江苏政府采购网”自行免费下载招标文件,并于投标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JSZC-320700-JSWD-G2024-0007 2.项目名称:连云港生态环境综合执法能力提升项目(2023年度) 3.预算金额:1000000 4.本项目设定最高限价,最高限价为 100 万元。 5.采购需求(简介):连云港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需采购一批执法设备,主要包括便携式FID检测仪、手持热电风速仪、测距仪、防爆相机、防爆对讲机、便携式烟气分析仪、管道机器人、车载走航检测仪、5G防爆执法记录仪及执法平台升级,具体详见采购需求。(详细内容见本招标文件第四章) 6.合同履行期限:30日历天内交货至采购人指定地点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提供下列材料: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按连财购【2023】4号文件要求,符合要求的提交《财务状况报告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承诺函》,并上传至电子投标文件中,格式详见采购文件); (3)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按连财购【2023】4号文件要求,符合要求的提交《财务状况报告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承诺函》,并上传至电子投标文件中,格式详见采购文件); (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及证明材料;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执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苏财购[2022]45号,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符合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应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并上传至电子投标文件中,详见采购文件。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4.本项目的其他资格要求: (1)响应文件递交截止前,被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备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对供应商信用记录情况进行查询,查询结果页面打印留存。 (2)本项目成交后不允许分包或转包; 三、获取招标文件 1.时间:2024年2月6日至2024年2月19日18:00:00止(北京时间)。 2.方式:在“江苏政府采购网”自行免费下载招标文件。 (1)潜在供应商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络地址和方法: ①登录http://jszfcg.jsczt.cn/ ,或进入江苏政府采购网,点击“苏采云”进入系统。 ②“苏采云”系统用户注册-获取“CA数字证书”-CA绑定与登录-网上报名-下载招标文件(后缀名为“.kedt”)-将后缀名为“.kedt”的招标文件导入政府采购客户端工具-制作投标文件--导出加密的投标文件(后缀名为zip)--通过“苏采云”系统上传投标文件。具体见《江苏省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苏采云)供应商操作手册》。 ③潜在供应商访问“苏采云”系统的网络地址和方法:“苏采云”系统的网址:http://jszfcg.jsczt.cn/。 ④“CA数字证书”的获取:供应商需办理CA锁,“苏采云”系统目前仅支持政务CA、方正签章,省内各地区办理的用于“苏采云”平台的政务CA、方正签章全省通用。“CA数字证书”的办理方法详见《江苏省政府采购数字证书(供应商)CA及电子签章办理指南》。 ⑤招标文件(后缀名为“.kedt”)、供应商操作手册及政府采购客户端工具可通过“苏采云”系统--已报名项目--报名详情页面内相应链接进行下载。 ⑥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将数据电文形式的招标文件加载至“苏采云”系统,供潜在供应商下载或者查阅。 ⑦请潜在投标单位提前安装相应的控件(详见《江苏省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苏采云)供应商操作手册)并使用谷歌浏览器登录“苏采云”系统参与不见面开评标。 注:如潜在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操作,将自行承担所产生的风险。 3.售价:0.00元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1.投标文件接收截止时间 2024年3月7日9点00分(北京时间)。 2.地点:“苏采云”政府采购交易系统网上开标大厅。 五、公告期限 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公告期限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根据苏财购[2020]52号文规定,本次招标不收取招标保证金; 2、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标注★的款项为实质性响应要求和条件,如不满足将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3.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可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补充或变更,其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请各供应商关注发布平台。若因供应商自身原因未及时关注本项目有关修改、补充或变更信息,导致投标文件编制或提交失误,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七、本次招标联系方式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连云港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海昌南路88号 联系人:周静 联系方式:采购包1联系人电话:85521709 2.江苏万达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信息 地 址: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36号凤凰国际大厦19楼 联系人:刘承杰 联系方式:15061306882 八、其他 1.根据省财政厅《关于更换全省政府采购交易系统CA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的通知》(苏财购〔2023〕101号),“苏采云”政府采购交易系统(以下简称苏采云系统)的CA数字证书、电子签章已更换为江苏省电子政务证书认证中心CA和方正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电子签章。如果投标人通过苏采云系统参与政府采购项目,需要更换CA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具体办理指南和操作手册见链接:http://www.ccgp-jiangsu.gov.cn/jiangsu/zlxz/ee/ee3a4bc5a3454aa2b0d9312230633ce9.html。 领取CA和办理电子签章(请至连云港市财政局(海州区海连中路66号)西门向南约20米办理,具体联系方式见《苏采云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以下简称《操作手册》))、进行注册并按《操作手册》要求制作、上传电子投标文件。 2. 有关本次招标的事项若存在变动或修改,敬请及时关注江苏万达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在“江苏政府采购网”发布的更正公告。 连云港生态环境综合执法能力提升项目(2023年度)采购文件.doc
  • 环保部: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不是把责任带走
    “‘垂管’不是把责任带走,改革不能弱化地方政府属地责任,不能出现地方党委履行环境质量改善主体责任有推卸、淡化的现象。”对于各界关注的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如何落地这一问题,环保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在阐释时如是说。  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是十八届五中全会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垂直管理主要指省级环保部门直接管理市(地)县的监测监察机构,承担其人员和工作经费,市(地)级环保局实行以省级环保厅(局)为主的双重管理体制,县级环保局不再单设而是作为市(地)级环保局的派出机构。  改革之后,县级环保局将不再单设,而是作为市(地)级环保局的派出机构,是否还需要强调县级人民政府的属地负责作用?县级人民政府利用什么机构来进行环境监管?  环保部行政体制与人事司司长任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坚持环境质量属地责任,推进地方政府履职尽责,是垂直管理改革推进过程中要把握好的基本原则之一。“要把责任落实在地方,而不是因为‘垂管’把责任带走,要通过制度设计促使地方政府更好履行环保责任,推动重发展、轻环保转变为经济与环境协调融合。”  任勇表示,环保工作的难点在县一级,县级环保力量较弱,要通过此次改革改变县级环保部门履职问题,着力强化监督职能。  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是对我国环保管理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按照部署,这项改革要在试点基础上全面推开,力争“十三五”时期完成改革任务。目前,这些改革进展如何?有无“时间表”和“路线图”?  对此,环保部部长陈吉宁在部署2016年环保工作时提出,2016年要推进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对做好过渡期间工作下发相关通知,研究制定试点方案并开展试点,对试点省份在能力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  “既要鼓励地方积极探索、开展试点示范,又要按照统一部署,防止抢跑,争取2到3年左右完成改革任务。”陈吉宁说。  任勇表示,按照中央的有关任务分工要求,环保部和中编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推动垂直管理改革工作,目前环保部已成立专门工作组,初步设想是按照前期准备、地方试点、全面推进的“三步走”路线图,平稳有序地推进这项改革,计划年内启动地方试点。
  • 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已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并于2022年3月28日印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从全面落实责任、严格执法监管、优化执法方式、强化支撑保障四个方面提出污染防治方法和措施,要求到2025年年底,全面建立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执法监管体系。《意见》原文: 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有关决策部署,全面推进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加快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执法监管体系,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制为核心,创新执法理念,加大执法力度,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构建企业持证排污、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共同监督的生态环境执法监管新格局,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坚强保障。  到2023年年底,重点行业实施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检查,排污许可日常管理、环境监测、执法监管有效联动,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执法监管体系基本形成。到2025年年底,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检查全覆盖,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水平显著提升,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执法监管体系全面建立。  二、全面落实责任  (一)压实地方政府属地责任。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制度组织实施工作,强化统筹协调,明确部门职责,加强督查督办。将排污许可制度执行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对排污许可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建立综合监管协调机制,统筹解决无法取得环评批复、影响排污许可证核发的历史遗留问题,2023年年底前,原则上固定污染源全部持证排污。(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二)强化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责任。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依法履行排污许可监督管理职责,谁核发、谁监管、谁负责。进一步增强排污许可证核发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不断提高核发质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排污许可证后管理,督促排污单位落实相关制度。(生态环境部负责)  (三)夯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排污单位必须依法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建立排污许可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和责任事项,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健全企业环境管理制度,及时申请取得、延续和变更排污许可证,完善污染防治措施,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施,提高自行监测质量。确保申报材料、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依法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信息,不得弄虚作假,自觉接受监督。(生态环境部负责指导)  三、严格执法监管  (四)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规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流程,加强排污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撤销等环节管理。修订《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新版排污许可证(副本),强化污染物排放直接相关的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管控。建立排污许可证核发包保工作机制,强化对地方发证工作的技术支持和帮扶指导。(生态环境部负责)  (五)加强跟踪监管。加强排污许可证动态跟踪监管,加大抽查指导力度。2023年年底前,生态环境部门要对现有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开展检查,依托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采取随机抽取和靶向核查相结合、非现场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重点检查是否应发尽发、应登尽登,是否违规降低管理级别,实际排污状况与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是否一致。对发现的问题,要分级分类处置,依法依规变更,动态跟踪管理。(生态环境部负责指导)  (六)开展清单式执法检查。推行以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为重点的清单式执法检查,重点检查排放口规范化建设、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无组织排放控制等要求的落实情况,抽查核实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生态环境部组织开展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检查试点,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制定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检查实施方案,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逐步推进清单式执法检查。(生态环境部负责)  (七)强化执法监测。健全执法和监测机构协同联动快速响应的工作机制,按照排污许可执法监管需求开展执法监测,确保执法取证及时到位、数据准确、报告合法。加大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以及停限产等特殊时段排放情况的抽测力度。开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自行监测数据、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的监督检查。鼓励有资质、能力强、信用好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参与执法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负责)  (八)健全执法监管联动机制。强化排污许可日常管理、环境监测、执法监管联动,加强信息共享、线索移交和通报反馈,构建发现问题、督促整改、问题销号的排污许可执法监管联动机制。加强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衔接,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关于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数量、方式及特殊监管要求纳入排污许可证,严格按证执法监管。做好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衔接,明确赔偿启动的标准、条件和部门职责,推进信息共享和结果双向应用。(生态环境部负责)  (九)严惩违法行为。将排污许可证作为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的主要依据,加大对无证排污、未按证排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偷排偷放、自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和故意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恶意违法行为,综合运用停产整治、按日连续处罚、吊销排污许可证等手段依法严惩重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大典型违法案件公开曝光力度,形成强大震慑。(生态环境部、公安部,地方有关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建立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联席会议制度,完善排污许可执法监管信息共享、案情通报、证据衔接、案件移送等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规范线索通报、涉案物品保管和委托鉴定等工作程序。鼓励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优势互补,提升环境污染物证鉴定与评估能力。(生态环境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执法方式  (十一)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深化“放管服”改革,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将排污许可发证登记信息纳入执法监管数据库,采取现场检查和远程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排污许可证及证后执行情况进行随机抽查。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排污许可履职要求,根据执法监管力量、技术装备和经费保障等情况统筹制定年度现场检查计划并按月细化落实。对存在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环境风险高的排污单位,增加抽查频次和执法监管力度。检查计划、检查结果要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开。(生态环境部负责)  (十二)实施执法正面清单。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执法正面清单管理,综合考虑排污单位环境管理水平、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情况、守法状况等因素设定清单准入条件,优先将治污水平高、环境管理规范的排污单位纳入清单。推动排污许可差异化执法监管,对守法排污单位减少现场检查次数。将存在恶意偷排、篡改台账记录、逃避监管等行为的排污单位及时移出清单。(生态环境部负责)  (十三)推行非现场监管。将非现场监管作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重要方式,完善监管程序,规范工作流程,落实责任要求。建立健全数据采集、分析、预警、督办、违法查处、问题整改等排污许可非现场执法监管机制。依托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开展远程核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推行视频监控、污染防治设施用水(电)监控,开展污染物异常排放远程识别、预警和督办。(生态环境部负责)  (十四)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2022年6月底前,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因地制宜补充细化排污许可处罚幅度相关规定。对初次实施未依法填报排污许可登记表、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数据不全、未按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或未按规定公开信息等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鼓励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对排污许可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进行细化量化,进一步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生态环境部负责)  (十五)实施举报奖励。将举报排污许可违法行为纳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范围,优化奖励发放方式、简化发放流程,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对举报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安全隐患和协助查处重大案件的,实施重奖。开展通俗易懂、覆盖面广、针对性强的举报奖励宣传。2022年6月底前,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建立实施举报奖励制度。(生态环境部负责)  (十六)加强典型案例指导。生态环境部建立排污许可典型案例收集、解析和发布机制,完善典型案例发布的业务审核、法律审核和集体审议决定制度。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要积极开展案件总结、分析和报送工作,加强典型案例发布宣传,扩展典型案例应用,发挥警示教育作用。(生态环境部负责)  五、强化支撑保障  (十七)完善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快制定修订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完善排污单位自主标记数据有效性判定规则,强化自动监测设备的计量管理。出台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技术方法和污染物排放超标判定规则。(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加强技术和平台支撑。强化排污许可执法监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全员、全业务、全流程使用生态环境移动执法系统查办案件。加强固定污染源管理与监控能力建设,加快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与移动执法系统互联互通,强化排污许可执法监管有效信息技术支撑。(生态环境部、财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加快队伍和装备建设。按照机构规范化、装备现代化、队伍专业化、管理制度化的要求开展执法机构标准化建设。鼓励各地按有关规定建立办案立功受奖激励机制。将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将生态环境执法用车纳入执法执勤车辆序列,配齐配全执法调查取证设备,有条件的地区加快配备无人机(船)等高科技执法装备。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规范排污许可执法程序,健全内部约束和外部监督机制,建立插手干预监督执法记录制度,明确并严格执行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和纪律要求,对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包庇纵容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生态环境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强化环保信用监管。建立排污许可守法和诚信信息共享机制,强化排污许可证的信用约束。将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纳入环保信用评价制度,加强环保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做好与生态环境执法正面清单衔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鼓励公众参与。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法主动公开排污许可核发和执法监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积极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建议。搭建公众参与和沟通平台,完善政府、企业、公众三方对话机制,开辟有效的意见交流和投诉渠道。对公众反映的排污许可等生态环境问题,积极调查处理并反馈信息。充分发挥新媒体作用,及时解读相关政策,为公众解疑释惑,支持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生态环境部负责)  (二十二)加强普法宣传。按照“谁执法、谁普法”原则,建立排污许可普法长效机制。突出现场检查的普法宣传,推行全程说理式执法,推广说理式执法文书。组织“送法入企”活动,举办普法培训,开展执法帮扶,营造良好的排污许可守法环境。(生态环境部负责)
  • 最新!卫生健康监督现场检测及执法设备配置清单
    近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布“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等2项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公布《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和管理(征求意见稿)》。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专业仪器设备及相关指标,省级、市级、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原同级卫生健康监督职能的,根据所承担的专业类别、工作类型、职责和任务应配备的现场检测及执法设备装备参照下方配置清单执行。卫生健康监督现场检测及执法设备装备配备标准序号仪器设备名称专业/检测对象A类备注省市县1总挥发性有机物测定仪 公共场所、职业卫生2222便携式气相色谱仪公共场所2223二氧化碳测定仪公共场所2224一氧化碳测定仪公共场所2225甲醛测定仪公共场所2226可吸入颗粒物分析仪(PM10)公共场所2227氨气检测仪公共场所2228氡监测仪公共场所2229空气微生物采样器(六级)公共场所222配数字流量校准装置10室内空气质量在线监测设备公共场所各级监督机构可以选配11声级计公共场所23212数字式照度计公共场所23213套帽式风量计公共场所、室内环境23214数字温湿度计公共场所、室内环境23215便携式风速仪公共场所、室内环境23216测距仪学校卫生、职业卫生44417课桌椅尺学校卫生24418便携式紫外线强度计健康相关产品、医疗机构33219紫外线强度在线检测仪健康相关产品、医疗机构23220便携式pH计生活饮用水、泳池水44421便携式浑浊度测定仪生活饮用水、泳池水24222便携式电导率仪生活饮用水24223便携式多参数水质测定仪生活饮用水22224余氯二氧化氯检测仪生活饮用水、泳池水23225便携式氧化还原电位测定仪生活饮用水、泳池水23226水质在线监测设备生活饮用水、泳池水各级监督机构可以选配27臭氧检测仪泳池水、健康相关产品、医疗机构、公共场所23228尿素快速检测仪泳池水22229温度计泳池水22230有效氯含量测定仪医疗机构24431环氧乙烷分析仪医疗机构22232ATP荧光检测仪物表洁净度、医疗机构、健康相关产品24233温度压力在线检测仪医疗机构22234激光尘埃粒子计数器医疗机构、健康相关产品22235微压差计医疗机构、健康相关产品22236便携式中子剂量仪放射卫生22县区级监督机构可以选配37便携式多气体复合式检测报警仪职业卫生22238总挥发性有机物检测仪职业卫生22239个人剂量报警仪放射卫生各级监督机构可以选配40数字测尘仪(防爆)职业卫生22241检气管(有毒气体检测管)职业卫生244配流量气泵42湿球黑球温度(WBGT)指数测定仪职业卫生22243辐射巡测仪放射卫生22244表面污染检测仪放射卫生22245便携式红外光谱气体分析仪职业卫生22246数字声级计/频谱仪(防爆)职业卫生222配标准声源47微波漏能检测仪职业卫生22248工频场强仪职业卫生22249高频场强仪职业卫生23250超高频场强仪职业卫生23251执法记录采集站监督执法222 52摄像机监督执法33253现场执法包(含手持执法终端、便携式打印机)监督执法1套/2人手持执法终端可选PDA、智能手机等54执法记录仪监督执法1套/2人各级监督机构相同标准配备55照相机监督执法2台/科室各级监督机构相同标准配备56录音笔监督执法1支/科室各级监督机构相同标准配备  注 1.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主要仪器设备清单中包含以上标注“*”的设备  2.上述省、市、县级卫生健康监督执法现场检测数量为达标要求,服务人口多、现场检测任务较重的省、市、县级疾控中心,可依据需要增加设备数量。
  • 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体制设计 应把握两个关键
    p  有人把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比作猫,把违法企业比作老鼠。猫是地方政府养的,能不能捉耗子、捉几只,由政府部门说了算,不是环保部门说了算。可见,地方保护主义是环境污染局面没有得到根本扭转的主要原因。/pp  由于目前的环境执法体制具有部门性和地方性的特点,人员由地方任命,财政也来源于地方,因此执法队伍在实践中往往偏向于对地方政府负责,很难真正做到对法律和生态环境负责。上级部门缺乏有效的监察手段,难以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现象。因此,必须在现有监管体制的基础上,探索建立相对独立的环境监督与执法制度。/pp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借鉴重庆市、陕西省、贵州省等地的经验,提出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这一建议引发了社会关注。/pp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指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到2020年取得决定性成果,加强法律监督、行政监察 强化对违法排污、破坏生态环境等行为的执法监察和专项督察 资源环境监管机构独立开展行政执法,禁止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执法活动。/pp  “意见”提出了行政监察、执法监察和专项督察等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新方式。为了落实这些改革形式要求,《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改革环境治理基础制度”“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的实时在线环境监控系统”“开展环保督察巡视,严格环保执法”。/pp  关于如何落实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体制,习近平总书记在作说明时指出:“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主要指省级环保部门直接管理市(地)县的监测监察机构,承担其人员和工作经费,市(地)级环保局实行以省级环保厅(局)为主的双重管理体制,县级环保局不再单设而是作为市(地)级环保局的派出机构”。可以看出,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是针对现实的环境问题,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精神的具体举措,具有现实性、针对性、合理性和逻辑上的前后一致性。/pp  目前,有关部门正在按照上述文件的要求,协同有关机构开展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体制的改革设计工作。笔者认为,设计工作应科学谨慎,着力解决好以下两个问题:/pp  一是治标与治本的问题。无论是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的属地主义,还是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的垂直主义,都是体制内的监督形式。在经济社会的转型期,垂直的体制内监督可以或多或少地遏制地方保护主义,提高监管的效率,有必要实施。但是,环境保护需要建立健全环境治理体系,而环境监测监察执法只是环境治理体系的一个方面。/pp  如果忽视市场的调节及体制外的社会参与和监督,垂直管理的体制对于环境问题只能治标,很难治本。在环境治理体系的建设方面,2015年9月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目标部分指出,到2020年构建监管统一、执法严明、多方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也提出“改革环境治理基础制度”“健全环境信息公布制度”。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环境治理体系和环境治理基础制度,显然不只包括环境监测监察执法,还包括市场机制和社会参与。/pp  “方案”还指出,构建更多运用经济杠杆进行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的市场体系,着力解决市场主体和市场体系发育滞后、社会参与度不高等问题。基于此,国家在开展省级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体制改革设计时,必须同时健全市场调节和社会参与、监督的体制,引入并强化公众问责机制,使新的环境监管体系可问责,增强环境监测监察垂直执法的独立性。/pp  二是垂直与属地的问题。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是经济社会生活的副产品,因此解决环境问题,必须把经济社会生活的管理作为抓手。而经济社会生活的管理权限大多在于属地的政府。因此,环境监管不能忽视甚至否认属地政府的属地责任。/pp  中央的有关文件也认可了这一点,如《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提出要构建充分反映资源消耗、环境损害和生态效益的生态文明绩效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着力解决发展绩效评价不全面、责任落实不到位、损害责任追究缺失等问题。这一规定就是督促地方政府履行环境保护的属地责任。/pp  在环境监管中,属地管理和体现监管独立性的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而是相互补充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解释中的“市(地)级环保局实行以省级环保厅(局)为主的双重管理体制,县级环保局不再单设而是作为市(地)级环保局的派出机构”,既解决了省级人民政府对本省环境质量负责的问题,也解决了市级行政区域环境保护的属地负责和垂直监管相结合问题。/pp  但这也造成一个现实问题,即县级环保局不再单设而是作为市(地)级环保局的派出机构,那么是否还需强调县级人民政府的属地负责作用,值得研究。如果需要强调,县级环保部门成了市级环保局的派出机构,那么县级人民政府利用什么机构来进行环境监管,也需要认真研究。另外,如果县级人民政府不需要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那么《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就需要修改为“省和市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pp  目前,应按照国家治理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创新环境监管体制,提高环境监管体系的有效性。有必要按照2015年《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和《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以及《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规定,按照上级监察与下级监管、上级考核与属地负责的模式,开展新一轮环境保护事权改革,大力下放一些行政许可和监管事权,赋予中介组织技术服务权,减轻企业负担。同时上收监察权和考核权,按照党政同责的原则对监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追责,最终既维护好地方的积极性,也发挥地方的监管责任。/p
  • 2015年上半年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综述
    法立有犯必施 令出唯行不返 ——2015年上半年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综述  今年是新《环境保护法》实施第一年。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多次强调,一部好的法律不能成为“纸老虎”,要让它成为一个有钢牙利齿的“利器”,关键在于执行和落实。   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今年上半年,环保部门充分运用新《环境保护法》赋予的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以及移送行政拘留等手段,积极探索新常态下的环境监管执法。   伴随环境监管执法趋严、趋实,地方政府的责任意识、污染企业的底线意识、环保部门的创新意识、社会公众的参与意识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提升。   地方政府越来越意识到,改善环境质量是义不容辞的责任   按照新《环境保护法》,地方政府对保护和改善本区域环境质量负有主体责任。   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明确要求,严守环境质量底线,将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作为地方各级政府环保责任红线。   为了将地方政府的主体责任落到实处,今年,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省(区、市)2014年度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情况进行考核,督促13个环境空气质量恶化的省份整改。   3月20日,环境保护部召开的督察工作座谈会强调,要在严格监管执法上下功夫,在督察压力传导上下功夫,在严肃责任追究上下功夫,在部门区域联动上下功夫,全力推进环境守法新常态。   环境保护部组织编制的《环保督察方案》(试点)已经中央深改组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同时,组织区域环保督查中心编制年度综合督察方案,对30个城市开展综合督察,组织各省(区、市)编制并实施年度综合督察方案。   今年以来,环境保护部对10个城市实施约谈,直接约谈两个地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协调区域环保督查中心约谈长春、沧州、临沂、承德、吕梁、资阳、无锡、马鞍山等8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与之前相比,这一轮约谈更加密集,针对的都是当地突出环境问题,约谈对象都是当地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同时,这一轮约谈大部分都是公开进行的,新闻媒体公开报道,对各地政府的触动很大。   2月8日,面对约谈,沧州市长王大虎表示,约谈是对沧州市的一剂猛药,令人警醒。   2月25日,面对约谈,新任临沂市长张术平保证不会再接受第二次约谈。   2月26日,面对约谈,时任承德市长赵风楼表示,承德市将汲取教训,引以为戒。   3月25日,面对约谈,驻马店市委常委、副市长张昕表示,诚恳接受约谈,深刻检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5月12日,面对约谈,时任吕梁市长董岩表示,诚恳接受批评并做深刻检讨。   6月16日,面对约谈,无锡市长汪泉表示,感到很惭愧,受到了强烈震动。   6月18日,面对约谈,马鞍山市长魏尧表示,深感问题的严重性,心情也很沉重,压力很大。   数据显示,仅在华北环保督查中心管辖区域,被约谈后,沧州市29名、驻马店市7名、保定市3名、承德市18名,共57名相关主要负责人被批评、警告、免职。   公开、曝光、追踪,这一轮约谈带来的舆论压力更大;批评、警告、免职,这一轮约谈带来的责任追究更严;反省、表态、整改,这一轮约谈带来的压力传导更实。   污染企业越来越意识到,环境守法是不可逾越的底线   3月15日,李克强总理会见中外记者时强调,环保法的执行不是棉花棒,是杀手锏。对违法违规排放的企业,不论是什么样的企业,坚决依法追究,甚至要让那些偷排偷放的企业承受付不起的代价。   为确保新《环境保护法》顺利实施, 19个省(区、市)印发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文件,全面部署环境监管执法工作。   细化部门监管职责——   云南、湖南、甘肃等省单独制定责任规定或行政问责办法;上海、广东建立环境监管执法考核制度;云南、青海、重庆、上海等地同时印发加强环境监管执法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表;十多个省(市)全面实施网格化监管,其他省份正在逐步推进。   强化执法能力建设——   云南、湖南、重庆、安徽、福建、上海等提出保障执法用车,建立与执法任务相匹配的能力保障;江苏、甘肃、重庆等省(市)规定执法队伍统一制式服装;江西、山西、甘肃等省对市、县级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提出明确时限要求。   创新执法机制制度——   山西、四川明确建立综合督察制度;甘肃省全面推行“6+1”监管执法模式;福建、浙江、四川等省实行尽职免责制度。   加大执法监管力度——   陈吉宁强调,要让企业懂得守法不是高要求,是底线。要把过去环境执法“过松、过软”的状况彻底改变过来,把守法变成新常态,敢于碰硬,形成高压态势。   1-2月,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案件共26件,罚款数额达1238.96万元,个案罚款数额最高为208万元;实施查封、扣押案件共527件;实施限产、停产案件共207件;移送行政拘留共147起。   与1月-2月相比,3月-4月适用按日连续处罚案件数上升515% ,适用查封、扣押案件数上升125%,适用限产、停产案件数上升237%,移送行政拘留案件数上升197%,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数上升204%。   1-6月,全国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案件292件,罚款数额达23635.09万元;全国查封扣押案件1814件;实施限产、停产案件1092件;移送行政拘留782起,移送涉嫌污染犯罪案件740起。   数据攀升的背后,是各级环保部门能用、会用、敢用新《环境保护法》赋予的强力手段。   今年上半年,全国共检查企业62万余家(次),责令停产15839家,关停取缔9325家,罚款23227家。   今年上半年,环境保护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案件3件,直接立案2件。7批次对14起违法问题挂牌督办。   今年上半年,环境保护部对减排存在突出问题的5个城市实行环评限批,对37家企业实行挂牌督办,对脱硫设施运行不正常的火电企业扣减脱硫电价款5.1亿元。   环境执法过松、过软的局面有了明显改观。   环保部门越来越意识到,创新执法机制是提升效能的利器   5月7- 8日,环境保护部开展贯彻落实新《环境保护法》和编制好“十三五”环保规划大讨论。7月3日,环境保护部开展“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和环境执法工作创新”大讨论。   两次大讨论都突出强调了改革创新在落实新《环境保护法》和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中的重要性。事实上,今年上半年,从执法形式到执法主体,从监管理念到监管实效,环境监管执法都更加强调创新。   更加注重监管方式创新。组织对重点地区开展综合督察和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督察,不定时间、不打招呼、不听汇报,直奔现场、直接督察、直接曝光;监管能力上,无人机、卫星遥感等手段得到越来越多的应用。   更加注重部门联动执法。加强环保与公检法的联动和衔接配合,合力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转发最高检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工作方案,要求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主动与公安、检察机关联合开展统一行动。16个省级环保部门与公检法建立相互衔接、协调配合、联动互动的执法新机制。   更加注重打击数据造假。以数据传输有效率考核为抓手,做到监控数据的完整、一致和有效。截至6月底,全国数据传输有效率平均为95%,比上年底提升了16%。完成2015年下半年数据传输有效率考核基数审核。严厉打击伪造、篡改监测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向社会媒体及公众通报了7起弄虚作假违法案例。   更加注重规范环境执法。制定印发《环境执法人员行为规范》、《造纸行业环境守法导则》。制(修)订《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暂行办法》、《环境监察履职尽责规定》、《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现场调查取证指南》等6项制度。加强培训和持证上岗管理。印发实施《全国环境监察系统2015~2017年干部教育培训实施方案》。   更加注重开展环境稽查。印发《关于加强环境监察稽查工作的通知》,组织省、市两级环保部门开展稽查工作。针对基层执法中不作为问题,组织区域环保督查中心开展国家层面稽查,重点对6个省级、18个市(州)级和20个县级环保局开展稽查。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督查中心环境监察稽查工作的通知》,规范稽查对象、程序和文书等。   执法部门越来越意识到,公众参与是环境执法的重要助力   新《环境保护法》专章阐述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充分保障了公众的切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举报权。   全国两会记者会上,陈吉宁部长多次提及信息公开,指出要让所有污染源排放暴露在阳光下,让每一个人成为污染排放监督者。   舆论注意到,1月,首部环保领域公众参与条例《河北省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条例》实施;4月,《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并于7月经环境保护部公布。4月,环境保护部要求各级环保部门要在20个工作日内公开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6月,环境保护“双微”上线……   舆论注意到,环境保护部每月公布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排名,每月公布群众举报投诉重点环境问题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名单和处理整改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开重点环境案件处理情况。   阳光的心态、开放的作风,带动了地方环保部门更加注重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河北省规定,县级环保部门“12369”热线受理群众诉求,必须两小时之内到现场,24小时之内反馈初步结果。中山市环保局通过建立群众评议团,集贤纳智、建言献策、咨询议事 。新浪微博发布的《中国网民环保态度调查》显示,全国蓝V认证的环保类账号共854个,举报—监督—反馈—处罚—公告的监管体系获得认可。   阳光的心态、开放的作风,激励了各类环保组织更深更广地参与环境保护。1月1日,新《环境保护法》生效当天,自然之友和福建绿家园作为共同原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4月28日,3组织联合发布“蔚蓝地图”APP,首次提供河流湖泊水质信息的手机查询。6月30日,武汉民间环保组织绿色江城发布全国首份湖泊预警地图。   阳光的心态、开放的作风,也激发了普通社会公众参与环境监管的积极性。拨打举报电话、微博评论、微信转发,新媒体时代,人人都是观察员,人人都是监督员,人人都是环保员,随手拍家乡污染、随手拍黑烟囱等活动成了热门话题,唤醒公众监督意识,传递正能量。   可以说,治污已经成为共识、共责,也渐渐成为共举。 来源:中国环境报深圳市朗石科学仪器有限公司是一家座落于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主要致力于研发、生产和销售满足国内外市场需求的水质自动监测仪器、应急与实验室监测仪器及配套试剂。公司依托国际一流的技术研发中心,为用户提供专业的解决方案以及完善的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公司网址:http://www.szlabsun.com
  • 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干扰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
    1.习水桑德水务有限公司伪造监测数据 2021年4月,执法人员通过视频监控发现,习水桑德水务有限公司运营的习水县城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测设施频繁有工作人员进入,随后遵义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习水桑德水务有限公司运营的习水县城污水处理厂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在2021年4月13日、18日等多个时段排水口氨氮在线数据异常,调查发现该污水处理厂工作人员在废水在线监控系统采样过程中,在氨氮在线分析仪采样系统内通过添加矿泉水稀释水样的方式干扰自动监测设施,造成氨氮在线数据异常。 针对习水桑德水务有限公司运营的习水县城污水处理厂存在的上述环境违法问题,遵义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查处:一是依法对该公司干扰自动监测设施、伪造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处以47万元的罚款。二是依法将案件移送给公安部门,现公安部门已批准逮捕嫌疑人赵兴平。2.贵州威宁排水工程有限公司在线监测数据造假案 2021年3月4日,贵州省环境监控中心对贵州排水工程有限公司(威宁县污水处理厂一二期)进行暗查,发现该厂通过更换COD、氨氮、总磷、总氮在线分析仪进水分析管采样位置,用装有提前配好的低浓度达标溶液替代污水处理厂排水口采集水样的方式弄虚作假,掩盖该污水处理厂外排污水超标排放的事实。 针对贵州排水工程有限公司(威宁县污水处理厂一二期)存在的上述环境违法问题,毕节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查处:一是依法对该公司线监测数据造假的违法行为处以11.8万元的罚款。二是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三位涉案人员分别处以10日、5日、5日的行政拘留。 3.龙里同壹水务有限公司干扰自动监测设施 2020年11月26日,贵州省生态环境厅联合黔南州生态环境局龙里分局龙里同壹水务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污水处理厂通过将总磷自动监测设备的采样管从中间断开,将自动监控仪器的采样管插入一个装有提前配好的低浓度溶液的塑料瓶中的方式干扰自动监测设施。 针对龙里同壹水务有限公司存在的上述环境违法问题,黔南州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查处: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21年3月30日,经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决白某某、杨某某、陈某某3人均犯环境污染罪。其中,白某某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杨某某、陈某某2人均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以上3人已认罪不上诉,该判决已生效。4.松桃三和锰业集团荣华有限责任公司伪造监测数据 2021年4月25日-4月28日,铜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松桃三和锰业集团荣华有限责任公司荣鑫渣库环境整治工程项目配套的渗滤液污水处理站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在2021年4月24日22时至凌晨期间,该公司荣鑫渣库污水处理站现场负责人员通过将山泉水水管接入荣鑫渣库污水处理站清水池内,人为稀释清水池中污水的氨氮浓度后直接通过排污口排放。 针对松桃三和锰业集团荣华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的上述环境违法问题,铜仁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查处:一是依法对该公司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方式逃避监管排放污水的违法行为处以76万元的罚款。二是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该公司2名职工处以10日的行政拘留。5.凤冈县城北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2020年8月18日,省监控中心与遵义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凤冈县城北污水处理厂进行执法检查,通过现场调阅了排口氨氮自动监测设备6月至8月的历史数据和视频监控画面,发现该厂工作人员先后6次在氨氮自动监测数据超标以后就违法将自动监测设备采样系统接入提前配好的低浓度达标溶液的容器,造成该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测数据达标排放的假象。 针对凤冈县城北污水处理厂存在的上述环境违法问题,遵义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查处:一是依法对该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处以10万元的罚款。二是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该污水处理厂3名责任人处以10日的行政拘留。 6.毕节明钧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省环境监控中心通过平台巡查发现毕节明均玻璃(二线)的自动监测数据发现,在2020年7月14日10:30至12:30,该公司自动监测数据涉嫌弄虚作假。2020年7月15日下午,省环境监控中心对该公司进行突击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故意用高浓度的一氧化氮标气按低浓度进行标定,导致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标准曲线参数成比例降低,自动监测设备测量的烟气一氧化氮浓度仅为实际的浓度的五分之一左右,掩盖排放口的氮氧化物高浓度或超标排放。 针对毕节明钧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存在的上述环境违法问题,毕节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查处:一是依法对该公司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处以12万元的罚款。二是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两名涉案人员分别处以5日的行政拘留。7.松林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省环境监控中心通过贵州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系统巡查发现,2020年7月13日02:00至09:00松林污水处理厂出口总氮数据持续超标,10:00后降低至10 mg/L以下并持续较低值的异常情况,调阅对应时段监控视频发现该厂人员存在把矿泉水杯放置到仪器里面情况,且放置前后监测数据有大的变动,自动监测数据涉嫌弄虚作假。监控中心于2020年7月14日对该企业进行突击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污水处理厂通过将COD、氨氮、总磷、总氮4台自动监测设备的水样管断开,将连接到采样系统的水样管用夹子夹住,将自动监控仪器的采样管插入提前配好的低浓度溶液中的方式来弄虚作假。 针对松林污水处理厂存在的上述环境违法问题,毕节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污水处理厂进行了查处:一是依法对该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处以10万元的罚款。二是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4名涉案人员分别处以5日的行政拘留。8.紫云县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省环境监控中心通过贵州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系统巡查发现,2020年9月11日06:00至08:00紫云县污水处理厂出口总磷数据持续超标,09:00后降低至0.5 mg/L的排放限值以下,且相对于上一组小时均值变小近10倍 调阅对应时段视频发现该时段有工作人员把塑料水瓶放入总磷自动监测设备下方的机柜内,自动监测数据涉嫌弄虚作假。 监控中心于2020年9月16日对该厂进行突击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厂更换总磷自动监测设备进水分析管采样位置、用一个装有提前配好的低浓度溶液的塑料瓶来代替排水口污水的方式弄虚作假。 针对紫云县污水处理厂存在的上述环境违法问题,安顺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污水处理厂进行了查处:一是依法对该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处以33万元的罚款。二是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1名涉案人员处以5日的行政拘留。9.贵阳经开区两人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被判刑 2020年6月,贵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经开区大队)接获线索,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内周家村指甲组有人非法从事废机油经营活动,遂与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于2020年6月19日开展联合调查,发现陈某海、陈某父子二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回收、处置危险废物。经查,其二人于贵阳市经开区周家村指甲组院子里贮存有废油桶、废乳化液约6吨 并且有部分废乳化液溢出到院子里泥土中,经称重共计8.46吨(其中:废矿物油5.94吨,其他沾染废物2.52吨)。 针对陈某海、陈某存在的上述环境违法问题,贵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其二人进行了查处。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20年11月9日,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判决陈某海10个月有期徒刑 陈某8个月有期徒刑。10.贵州长龙金属加工有限公司违法收集、储存、转移危险废物 2021年4月26日,有媒体报道了“贵州违规回收铅酸蓄电池乱象:一家回收工厂自行砍电池倒电解液”的网络舆情,根据省厅的统一安排,4月27日,黔南州生态环境局惠水分局会同黔南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惠水县公安局对媒体反映的有关情况进行了全面排查,发现该公司长期违反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的有关要求违法收集废旧铅酸蓄电池, 针对贵州长龙金属加工有限公司存在的上述违法问题,按照省厅的统一部署,黔南州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相关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一是依法查封该公司的废铅酸蓄电池贮存仓库以及堆放的废铅酸蓄电池。二是依法对该公司未按照国家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纸质转移联单的违法行为做出了82万元的罚款。11.贵州明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私设暗管违法排污 2021年3月8日,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台江分局执法人员对贵州明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将裂解工段产生的含油废水经收集沉淀池通过私设的溢流口及暗管排至厂内生活污水检查井,直接排入厂区外园区生活污水管网,最终流入台江县第二污水处理工程革一厂区调节池,导致台江县第二污水处理工程革一厂区无法正常运行。 针对贵州明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存在的上述环境违法问题,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查处:一是依法对该私设暗管违法排污的违法行为处以15万元的罚款。二是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2021年5月27日,台江县公安局下达了该公司责任人杨某、金某分别实施5日的行政拘留处罚决定。12.贵州大龙铁合金集团南方硅业有限公司违法排污 贵州大龙铁合金集团南方硅业有限公司高碳铬铁生产项目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于2021年2月17日恢复生产,且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除尘器因损坏一直未运行。2021年4月6日,铜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贵州大龙铁合金集团南方硅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经营的高碳铬铁生产项目1号矿热炉处于生产状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除尘器未运行,生产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未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安装废气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 冷却水违反环评要求直接外排至舞阳河。 针对贵州大龙铁合金集团南方硅业有限公司存在的上述环境违法问题,铜仁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查处:一是依法对该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污的违法行为作出20万元的罚款 对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作出37万元的罚款 对违法直接排放冷却水的违法行为作出5.2万元的罚款 对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违法行为作出2万元的罚款(合计罚款64.2万元)。二是依法对该公司1号矿热炉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30日 三是责令该公司停产整治1个月。四是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实施治安处罚,公安机关已对2名直接责任人分别实施了5日的行政拘留。13.贵州黔越矿业有限公司违法排放污染物 2020年7月9日,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贞丰分局执法人员对贵州黔越矿业有限公司贞丰县龙场镇勇兴煤矿整合矿井贞丰县三河煤矿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矿建设有矿井废水处理设施一套,现场检查时处于运行状态,矿井废水处理设施初沉池池壁上开有一孔,部分矿井废水未经处理,直接经过该孔排入该矿工业广场下方的排洪沟内。 针对贵州黔越矿业有限公司存在的上述环境违法问题,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查处:一是依法对该公司处以20万元的罚款。二是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涉案人员处以5日的行政拘留处罚决定。
  • 积极推行检验检测领域执法全过程记录
    一、积极谋划,充分试点 近年来,随着上海检验检测行业的快速发展和从业机构数量的不断增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许可及告知承诺后续监管等执法任务数量逐年递增。贯彻落实“三项制度”要求,亟需在执法任务领域广、专业性强、时间要求紧的情况下,有效组织好第三方技术评审机构、评审专家以及市场监管人员,明确工作内容、规范工作流程。自2020年下半年起,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聚焦资质认定执法关键环节,通过座谈调研、实地走访等形式,广泛调研征求意见,初步形成本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及告知承诺后续监管全过程记录工作方案,并在部分区域和专业领域开展试点。根据试点情况,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及时总结经验,组织各方研究讨论试点过程中发现的难点问题,于今年5月正式印发试行方案。进一步规范了检验检测领域行政执法程序,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执法奠定了基础。二、建章立制,优化流程 《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及告知承诺后续监管全过程记录工作方案(试行)》的发布实施,进一步提升了检验检测领域执法效能。一是明确记录范围,将首次、复查、扩项、场所变更等所有资质认定审批事项及告知承诺后续监管纳入记录范围,确保形成记录闭环。二是健全记录环节,通过文字、音像记录等形式,从许可受理到后续监管,对执法各环节进行全流程记录,特别是针对资质认定现场评审及告知承诺后续监管现场检查的关键环节,开展全过程音像记录,做到全程留痕。三是细化记录要点,制定了文字及音像记录的流程和内容,细化记录方式、记录人员及设备、储存时限、归档方式等,提高各环节执行效率。四是完善管理分工,明确了市区两级、第三方技术评审机构工作内容及分工,确保各环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工作合力。 三、统筹协调,全面推行 工作方案印发后,上海市场监管局持续加强统筹组织,扎实推进全过程记录工作。一是结合资质认定现场评审规范化工作,组织市局行政服务中心、第三方技术评审机构等开展全过程记录专题政策宣贯及培训。二是持续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优化完善资质认定许可及告知承诺后续监管系统,通过增设音像记录上传模块,制定《现场评审及检查音像记录表》,规范记录上传格式。三是加强督促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记录材料做退回整改处理,并定期组织开展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及后续监管检查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建立抽查情况及后续监管检查情况通报制度。 下一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将及时总结全过程记录试行经验,进一步优化完善工作举措,持续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全过程记录工作有效落实,促进检验检测领域行政执法规范、合法、公正、严明,切实营造良好的市场准入和公平竞争环境。
  • 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如何助力农村环保?
    p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市环保局实行以省环保厅为主的双重管理体制,县环保局作为市环保局的派出机构。这是党中央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对环境保护事业必将起到重要推动作用。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难点和短板,如何利用垂直管理的契机,实现农业、农村环境污染问题根本改善,还有一些值得研究的问题。/pp  管理体制问题。目前,省级以下建立了市—县—镇—村四级环保管理体制,镇环保办、环保助理和村环保监督员承担着农村地区的环境保护工作职能。市、县环保局改革有效防止了市、县的地方保护主义,同时,镇村的管理体制也要配套改革,避免出现“按下葫芦浮起瓢”,镇村地方保护主义又抬头的现象。/pp  沟通协作问题。由于农村环保工作涉及面广,化肥、农药、秸秆、畜禽废弃物等面源污染治理要与农业部门协调,农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收运、河道氮磷拦截等环境综合整治要与农办、水利、住建、城管等部门协调。然而实际中其他部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还有待提高。环保垂管以后,“兄弟”变成了“表亲”,要建立更加有效的协作机制。/pp  管办分离问题。现在,环保部门既承担监管污染防治成效的责任,又承担组织实施污染防治的任务,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垂直管理的方向就是要实施管办分离,监管责任划归条线,污染防治划归属地。而属地的农业、农村污染防治任务将由谁组织、由谁实施,也值得研究。/pp  为促进农村环境根本改善,笔者对环保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以下建议:/pp  一是加强镇村环保队伍建设。镇村是四级环保管理体系的重要环节,建议参照建设、税务等条线在乡镇设立建管所、税务所的做法,把镇村的环保办、环保助理、环保监督员独立出来,设立乡镇环保所,对于重点乡镇还可以直接设立环保分局。环保所作为县环保分局的下设机构,直接对县环保分局负责,确保环保条线上通下达。/pp  二是组建属地环境治理机构。建议在党委序列设立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由负责农村工作的专职党委副书记挂帅,统一负责属地的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属地的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总量减排等相关规划、方案、措施。参照纪委、监察局的工作体系,理顺生态文明委和环保局的关系。/p
  • 国务院印发《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全文如下。  为加快解决现行以块为主的地方环保管理体制存在的突出问题,现就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改革环境治理基础制度,建立健全条块结合、各司其职、权责明确、保障有力、权威高效的地方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切实落实对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监督责任,增强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的独立性、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适应统筹解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问题的新要求,规范和加强地方环保机构队伍建设,为建设天蓝、地绿、水净的美丽中国提供坚强体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改革试点要有利于推动解决地方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存在的突出问题,有利于环境保护责任目标任务的明确、分解及落实,有利于调动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积极性,有利于新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平稳过渡。  ——强化履职尽责。地方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负总责。建立健全职责明晰、分工合理的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加强监督检查,推动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对失职失责的,严肃追究责任。  ——确保顺畅高效。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强化省级环保部门对市县两级环境监测监察的管理,协调处理好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与属地主体责任、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关系,提升生态环境治理能力。  ——搞好统筹协调。做好顶层设计,要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各项任务相协调,与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完善相联动,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相衔接,提升改革综合效能。  二、强化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  (三)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对生态环境负总责的要求。试点省份要进一步强化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主要责任,完善领导干部目标责任考核制度,把生态环境质量状况作为党政领导班子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建立和实行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环境监测执法活动、插手具体环境保护案件查处的责任追究制度,支持环保部门依法依规履职尽责。  (四)强化地方环保部门职责。省级环保部门对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规划建设环境监测网络,对省级环境保护许可事项等进行执法,对市县两级环境执法机构给予指导,对跨市相关纠纷及重大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市级环保部门对全市区域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属地环境执法,强化综合统筹协调。县级环保部门强化现场环境执法,现有环境保护许可等职能上交市级环保部门,在市级环保部门授权范围内承担部分环境保护许可具体工作。  (五)明确相关部门环境保护责任。试点省份要制定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相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明确各相关部门在工业污染防治、农业污染防治、城乡污水垃圾处理、国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机动车船污染防治、自然生态保护等方面的环境保护责任,按职责开展监督管理。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实现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内在统一、相互促进。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将相关部门环境保护履职尽责情况纳入年度部门绩效考核。  三、调整地方环境保护管理体制  (六)调整市县环保机构管理体制。市级环保局实行以省级环保厅(局)为主的双重管理,仍为市级政府工作部门。省级环保厅(局)党组负责提名市级环保局局长、副局长,会同市级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征求市级党委意见后,提交市级党委和政府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其中局长提交市级人大任免 市级环保局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征求市级党委意见后,由省级环保厅(局)党组审批任免。直辖市所属区县及省直辖县(市、区)环保局参照市级环保局实施改革。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环保局实行以省级环保厅(局)为主的双重管理 涉及厅级干部任免的,按照相应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  县级环保局调整为市级环保局的派出分局,由市级环保局直接管理,领导班子成员由市级环保局任免。开发区(高新区)等的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由试点省份确定。  地方环境保护管理体制调整后,要注意统筹环保干部的交流使用。  (七)加强环境监察工作。试点省份将市县两级环保部门的环境监察职能上收,由省级环保部门统一行使,通过向市或跨市县区域派驻等形式实施环境监察。经省级政府授权,省级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各市县两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执行情况,一岗双责落实情况,以及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省级党委和政府报告。  (八)调整环境监测管理体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所辖各市县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工作由省级环保部门统一负责,实行生态环境质量省级监测、考核。现有市级环境监测机构调整为省级环保部门驻市环境监测机构,由省级环保部门直接管理,人员和工作经费由省级承担 领导班子成员由省级环保厅(局)任免 主要负责人任市级环保局党组成员,事先应征求市级环保局意见。省级和驻市环境监测机构主要负责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工作。直辖市所属区县环境监测机构改革方案由直辖市环保局结合实际确定。  现有县级环境监测机构主要职能调整为执法监测,随县级环保局一并上收到市级,由市级承担人员和工作经费,具体工作接受县级环保分局领导,支持配合属地环境执法,形成环境监测与环境执法有效联动、快速响应,同时按要求做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相关工作。  (九)加强市县环境执法工作。环境执法重心向市县下移,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强化属地环境执法。市级环保局统一管理、统一指挥本行政区域内县级环境执法力量,由市级承担人员和工作经费。依法赋予环境执法机构实施现场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条件和手段。将环境执法机构列入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序列,配备调查取证、移动执法等装备,统一环境执法人员着装,保障一线环境执法用车。  四、规范和加强地方环保机构和队伍建设  (十)加强环保机构规范化建设。试点省份要在不突破地方现有机构限额和编制总额的前提下,统筹解决好体制改革涉及的环保机构编制和人员身份问题,保障环保部门履职需要。目前仍为事业机构、使用事业编制的市县两级环保局,要结合体制改革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逐步转为行政机构,使用行政编制。  强化环境监察职能,建立健全环境监察体系,加强对环境监察工作的组织领导。要配强省级环保厅(局)专职负责环境监察的领导,结合工作需要,加强环境监察内设机构建设,探索建立环境监察专员制度。  规范和加强环境监测机构建设,强化环保部门对社会监测机构和运营维护机构的管理。试点省份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规范设置环境执法机构。健全执法责任制,严格规范和约束环境监管执法行为。市县两级环保机构精简的人员编制要重点充实一线环境执法力量。  乡镇(街道)要落实环境保护职责,明确承担环境保护责任的机构和人员,确保责有人负、事有人干 有关地方要建立健全农村环境治理体制机制,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  (十一)加强环保能力建设。尽快出台环保监测监察执法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全面推进环保监测监察执法能力标准化建设,加强人员培训,提高队伍专业化水平。加强县级环境监测机构的能力建设,妥善解决监测机构改革中监测资质问题。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继续强化核与辐射安全监测执法能力建设。  (十二)加强党组织建设。认真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把全面从严治党落到实处。应按照规定,在符合条件的市级环保局设立党组,接受批准其设立的市级党委领导,并向省级环保厅(局)党组请示报告党的工作。市级环保局党组报市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批后,可在县级环保分局设立分党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基层党组织接受所在地方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和本级环保局(分局)党组指导。省以下环保部门纪检机构的设置,由省级环保厅(局)商省级纪检机关同意后,按程序报批确定。  五、建立健全高效协调的运行机制  (十三)加强跨区域、跨流域环境管理。试点省份要积极探索按流域设置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跨地区环保机构,有序整合不同领域、不同部门、不同层次的监管力量。省级环保厅(局)可选择综合能力较强的驻市环境监测机构,承担跨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职能。  试点省份环保厅(局)牵头建立健全区域协作机制,推行跨区域、跨流域环境污染联防联控,加强联合监测、联合执法、交叉执法。  鼓励市级党委和政府在全市域范围内按照生态环境系统完整性实施统筹管理,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环评、统一监测、统一执法,整合设置跨市辖区的环境执法和环境监测机构。  (十四)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试点省份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本地区环境保护重大问题,强化综合决策,形成工作合力。日常工作由同级环保部门承担。  (十五)强化环保部门与相关部门协作。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应为属地党委和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责任提供支持,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提供监测支持。市级环保部门要协助做好县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统筹谋划和科学决策。省级环保部门驻市环境监测机构要主动加强与属地环保部门的协调联动,参加其相关会议,为市县环境管理和执法提供支持。目前未设置环境监测机构的县,其环境监测任务由市级环保部门整合现有县级环境监测机构承担,或由驻市环境监测机构协助承担。加强地方各级环保部门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联动执法、应急响应,协同推进环境保护工作。  (十六)实施环境监测执法信息共享。试点省份环保厅(局)要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与环境执法信息共享机制,牵头建立、运行生态环境监测信息传输网络与大数据平台,实现与市级政府及其环保部门、县级政府及县级环保分局互联互通、实时共享、成果共用。环保部门应将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等情况及时通报属地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六、落实改革相关政策措施  (十七)稳妥开展人员划转。试点省份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机构隶属关系调整,相应划转编制和人员,对本行政区域内环保部门的机构和编制进行优化配置,合理调整,实现人事相符。试点省份根据地方实际,研究确定人员划转的数量、条件、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开展划转工作。地方各级政府要研究出台政策措施,解决人员划转、转岗、安置等问题,确保环保队伍稳定。改革后,县级环保部门继续按国家规定执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  (十八)妥善处理资产债务。依据有关规定开展资产清查,做好账务清理和清产核资,确保账实相符,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对清查中发现的国有资产损益,按照有关规定,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实并报经同级政府同意后处理。按照资产随机构走原则,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资产划转和交接。按照债权债务随资产(机构)走原则,明确债权债务责任人,做好债权债务划转和交接。地方政府承诺需要通过后续年度财政资金或其他资金安排解决的债务问题,待其处理稳妥后再行划转。  (十九)调整经费保障渠道。试点期间,环保部门开展正常工作所需的基本支出和相应的工作经费原则上由原渠道解决,核定划转基数后随机构调整划转。地方财政要充分考虑人员转岗安置经费,做好改革经费保障工作。要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将环保部门纳入相应级次的财政预算体系给予保障。人员待遇按属地化原则处理。环保部门经费保障标准由各地依法在现有制度框架内结合实际确定。  七、加强组织实施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试点省份党委和政府对环保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负总责,成立相关工作领导小组。试点省份党委要把握改革方向,研究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试点省份政府要制定改革实施方案,明确责任,积极稳妥实施改革试点。试点省份环保、机构编制、组织、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力推动。市县两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改革工作顺利开展、环保工作有序推进。  环境保护部、中央编办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分类指导和跟踪分析,做好典型引导和交流培训,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研究出台有关政策措施,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涉及需要修改法律法规的,按法定程序办理。  (二十一)严明工作纪律。试点期间,严肃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等各项纪律,扎实做好宣传舆论引导,认真做好干部职工思想稳定工作。  (二十二)有序推进改革。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开展试点工作,并积极做好前期准备。环境保护部、中央编办根据不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特点和环境问题类型,结合地方改革基础,对申请试点的省份改革实施方案进行研究,统筹确定试点省份。试点省份改革实施方案须经环境保护部、中央编办备案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试点省份要按照本指导意见要求和改革实施方案,因地制宜创新方式方法,细化举措,落实政策,先行先试,力争在2017年6月底前完成试点工作,形成自评估报告。环境保护部、中央编办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提出配套政策和工作安排建议,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全面推开改革工作。  未纳入试点的省份要积极做好调查摸底、政策研究等前期工作,组织制定改革实施方案,经环境保护部、中央编办备案同意后组织实施、有序开展,力争在2018年6月底前完成省以下环境保护管理体制调整工作。在此基础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进一步完善配套措施,健全机制,确保“十三五”时期全面完成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任务,到2020年全国省以下环保部门按照新制度高效运行。
  • 严打检验检测领域违法行为 两地启动专项执法行动
    陕西严厉打击检验检测领域违法行为日前,陕西省市场监管局发出通知,决定在全省开展检验检测领域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或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等违法行为,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促进检验检测行业健康发展。通知明确,专项执法行动到9月30日结束,按照动员部署、行动准备、全面实施、工作总结四个阶段有序推进。此次行动重点打击两类检验检测机构突出违法行为。其中,对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重点打击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以及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伪造、变造、冒用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使用已经过期或者被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的行为。对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监管的检验检测机构,重点打击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特种设备等六个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违法行为,以及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和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两类检验检测违法行为。通知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12315热线、12315互联网平台、日常监督检查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及时排查研判,深挖案件线索,坚持靶向发力、重点突破。要建立完善系统内部和部门之间执法协作机制,确保沟通顺畅高效,形成执法合力和执法闭环。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强化行刑衔接、案件督导和执法震慑,通过查办一批违法案件、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净化一个行业领域,坚决破除行业乱象,为行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武汉未来半年对两类检验检测机构重点执法即日起至9月30日,武汉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检验检测领域专项执法行动,以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促进检验检测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专项行动方案,对两类检验检测机构重点执法。对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重点打击的违法行为有: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以及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转让、出租、出借以及伪造、变造、冒用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使用已经过期或者被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等行为。对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监管的检验检测机构重点打击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特种设备等六个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违法行为,以及出具不实、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违法行为。此次专项执法行动将严厉打击检验检测领域突出违法行为,查办一批违法案件,加大力度曝光典型案例,坚决破除行业乱象,为行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 晋中市生态环境执法监管设备培训成功召开,崂应实力演绎精彩!
    2022年5月17日,由晋中市生态环境局主办的《生态环境执法监管设备培训》成功举办,崂应作为技术支持单位受邀参会,为晋中市各分局(执法队)、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等进行重点设备的培训讲解和实操演示。 此次培训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加强晋中市的生态环境综合监管能力,充分发挥环境监测设备在环境执法中的运用。崂应根据培训的实际需求,以实践性学习的落地为目标,携带了紫外烟气分析仪、红外烟气分析仪、油气回收多参数检测仪、大容量烟尘/气测试仪等多款环境监测必备的便携设备用于现场实操教学。 崂应的培训讲师结合相关标准要求,针对每一种设备的使用方法、日常维护和注意事项等都进行了深入细致地讲解和演示,并将丰富的现场经验融入培训内容之中,赢得众多专业学员的积极肯定。 课余时间,学员们纷纷聚集在崂应仪器展示区,针对课堂上的内容分享与崂应技术人员进行深入的探讨,疑问之处还可以就现场的样机进行操作演示,普遍反映这样的交流很有意义。无论是课堂上的专心致志,还是休息时间的质疑问难,都充分展现了晋中市执法人员和监测人员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与求知精神。崂应仪器展示区围观人员络绎不绝 环境监测作为环境保护中的重要一环,可以对环境污染程度进行判断,从而保证环境保护策略的科学合理性。崂应用三十多年的时间不断钻研创新前沿监测技术与设备,帮助无数用户快捷高效的完成监测任务。未来,崂应将持续用专业服务好每一位用户,竭尽所能为客户提供优质可信赖的产品、服务和解决方案,持续为客户创造价值。
  • 锐意自控非道路机械/柴油车排气烟度检测系统助力尾气环保执法检测
    随着我国机动车保有量的增加,大气污染正在向工业燃煤污染与机动车排气污染复合型发展,机动车排气污染对颗粒物和氮氧化物的贡献率较大,尤其是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的排放,对我国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日益凸显,成为我国污染治理的重中之重。而污染治理,当以检测为先。一、 政策标准介绍我国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的排放检测虽起步较晚,但在政策标准的颁布和实施上也形成了体系。生态环境部2018年第34号公告发布《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各地也纷纷出台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防治污染条例或办法,严格控制柴油货车联合执法体系,完善生态环境部门监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执法监管模式,开展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污染监督检测。此外,GB 3847-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6886-2018《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明确规定了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的检测方法和排放限值要求。表一、GB 3847-2018排气烟度限值要求表二、GB 36886-2018排气烟度限值要求二、 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监督抽检技术难点基于政策和标准的要求,国家和地方相关执法部门、第三方检测公司相继引进了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污染检测设备,国内做相关设备的厂家也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但在实际的应用中还面临着诸多难点:1、 检测数据输出的准确性和及时性GB 3847-2018和GB 36886-2018中对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污染检测设备的技术指标做了明确规定。此外,在路检和入户检测时一般要求现场打印检测报告,对设备的准确性和响应时间也有严格的要求。表三、GB3847-2018和GB36886-2018中对检测设备的技术指标要求检测项目误差要求不透光度N最大允许误差:±2.0%光吸收系数K最大允许误差:±2.0%温度±4% (相对误差) 或 ±0.5℃(绝对误差) 湿度±5%相对误差或±3RH(绝对误差)压力±3% (相对误差) 或±2kPa(绝对误差)转速±50r/min油温±5℃2、 设备的便携性和电池续航能力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污染监督检查一般要求设备具备单人便携使用的能力,满足执法人员在路检或入户检查的时候通过手提或背负等方式实现便携移动。而目前国内大部分的烟度计需要连接电源或外接移动电源使用,无法满足操作便携性的要求,限制了其使用场所。3、 数据联网上传相关地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要求在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污染执法检测中要以电子监控、视频录像、摄像拍照、遥感检测等方式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状况进行取证,检测结果和相关数据须上传到监管平台。因此,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检测中APP的智能性和云端联网功能也尤为重要。三、 锐意自控非道路机械/柴油车排气烟度检测系统:专为环保路检执法设计锐意自控基于多年的机动车尾气检测技术与设备研发经验,深入调研市场需求,积极投入研发资源,不断升级和完善产品以应对不同地区的检测要求,推出一款专为环保路检执法设计的非道路机械/柴油车排气烟度检测系统,可同时测量排气烟度、转速、环境温湿度、大气压力等参数,也可选配油温传感器、视频摄像头及打印机。满足GB 3847 -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和GB 36886-2018 《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的相关性能指标要求。产品特点:1、透射式烟度计采用分流式技术保护光学系统,不受排烟污染,满足GB 3847-2018和GB 36886-2018标准中±2.0%测量精度的要求,具备自动调零功能;检测室采用恒温控制技术,可有效防止水汽冷凝。2、便携式设计、操作便捷。烟度计主机集成高容量电池(12V/35AH),正常满电可连续进行12小时持续测量,不受现场使用场所限制。扩展单元转速表、环境参数测试仪采用一体化机箱设计,烟度计主机配置有拉杆式机箱,携带操作便捷,满足执法人员路检或入户检查的需要。3、配置Wi-Fi无线通讯模块,设备在单机模式下即可实现无线通讯;此外,通过物联网信息传输技术也可将测试信息上传至监管平台。4、使用智能平板和专业的非道路测试软件操作,将控制和测量单元分开,可连接打印机现场打印检测报告。也可选配视频模块,实时保存视频记录和测试数据,留存车辆图像信息,检验结果溯源清楚。此外,锐意自控非道路机械/柴油车排气烟度检测系统已获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检定证书、软件产品等级测试报告。四、 锐意自控非道路机械/柴油车排气烟度检测系统应用案例武汉是中部地区重要的交通枢纽,机动车保有量近年来持续上升。2020年6月,经湖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武汉市政府发布《武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同年7月印发《武汉市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条例》中明确要求要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可以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状况进行现场抽测,通过电子监控、视频录像、摄像拍照、遥感检测等方式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状况进行取证,并规定对非道路移动机械违规行为进行处罚。2020年12月,锐意自控参与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中心关于“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中心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检测便携式设备采购项目”的公开招标,项目要求设备具备单人便携使用,满足路检执法人员通过手提或背负等方式实现便携移动,设备应自带工作电源,不受使用场所限制。项目将在入户检查、路检路查、机构督察等场景下为环保执法人员提供柴油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检测的工具支撑,便于快速、精准、便捷的获取检测结果、录入和上报检查结果,提升现场执法效能。为满足招标需求,锐意自控制定了7天24小时的快速响应服务机制,协同内部技术人员不断的升级完善产品。在项目推进过程中,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中心联合第三方测试机构在青山区、江汉区、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黄陂区、汉阳区、武昌区现场进行道路测试,现场操作人员对锐意自控的非道路机械/柴油车排气烟度检测系统的设备操作便携性、测量的准确性、报告输出的及时性和软件使用智能性给予充分肯定。在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中心的指导下,锐意自控顺利完成了本次“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中心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检测便携式设备采购项目”的交付任务。锐意自控企业介绍锐意自控坐落于武汉“光谷”,是一家专业从事气体分析仪器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前身为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气体分析仪器事业部,于2016年正式作为四方光电的全资子公司开始独立运行,专业服务于环境监测、过程气体、智慧计量等领域。 锐意自控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依托母公司四方光电的核心气体传感技术平台优势,开发了基于非分光红外(NDIR)、紫外差分吸收光谱(UV-DOAS)、激光拉曼(LRD)、超声波(Ultrasonic)、热导(TCD)、光散射探测(LSD)等技术原理的一系列推陈出新的气体分析仪产品,主要有:烟气分析仪、煤气分析仪、沼气分析仪、尾气分析仪以及超声波燃气表和气体流量计。其中自主研发生产的便携式红外沼气分析仪、微流红外烟气分析仪、 红外煤气分析仪曾获得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红外煤气分析仪获得中国仪器仪表学会优秀产品奖荣誉,其核心技术获得湖北省发明专利金奖。 公司“微流红外烟气传感器研究及产业化”获得工信部2019年工业强基工程重点“产品、工艺”一条龙应用计划示范项目。
  • 湖北锐意非道路机械/柴油车排气烟度检测系统助力尾气环保执法检测
    随着我国机动车保有量的增加,大气污染正在向工业燃煤污染与机动车排气污染复合型发展,机动车排气污染对颗粒物和氮氧化物的贡献率较大,尤其是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的排放,对我国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日益凸显,成为我国污染治理的重中之重。而污染治理,当以检测为先。  一、政策标准介绍  我国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的排放检测虽起步较晚,但在政策标准的颁布和实施上也形成了体系。生态环境部2018年第34号公告发布《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各地也纷纷出台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防治污染条例或办法,严格控制柴油货车联合执法体系,完善生态环境部门监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执法监管模式,开展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污染监督检测。  此外,GB 3847-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6886-2018《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明确规定了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的检测方法和排放限值要求。  表一、GB 3847-2018排气烟度限值要求  表二、GB 36886-2018排气烟度限值要求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监督抽检技术难点  基于政策和标准的要求,国家和地方相关执法部门、第三方检测公司相继引进了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污染检测设备,国内做相关设备的厂家也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但在实际的应用中还面临着诸多难点:  1、检测数据输出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GB 3847-2018和GB 36886-2018中对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污染检测设备的技术指标做了明确规定。此外,在路检和入户检测时一般要求现场打印检测报告,对设备的准确性和响应时间也有严格的要求。  表三、GB3847-2018和GB36886-2018中对检测设备的技术指标要求  2、设备的便携性和电池续航能力  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污染监督检查一般要求设备具备单人便携使用的能力,满足执法人员在路检或入户检查的时候通过手提或背负等方式实现便携移动。而目前国内大部分的烟度计需要连接电源或外接移动电源使用,无法满足操作便携性的要求,限制了其使用场所。  3、数据联网上传  相关地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要求在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污染执法检测中要以电子监控、视频录像、摄像拍照、遥感检测等方式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状况进行取证,检测结果和相关数据须上传到监管平台。因此,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检测中APP的智能性和云端联网功能也尤为重要。   三、湖北锐意非道路机械/柴油车排气烟度检测系统:专为环保路检执法设计  湖北锐意基于多年的机动车尾气检测技术与设备研发经验,深入调研市场需求,积极投入研发资源,不断升级和完善产品以应对不同地区的检测要求,推出一款专为环保路检执法设计的非道路机械/柴油车排气烟度检测系统,可同时测量排气烟度、转速、环境温湿度、大气压力等参数,也可选配油温传感器、视频摄像头及打印机。满足GB 3847 -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和GB 36886-2018 《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的相关性能指标要求。产品特点   1、透射式烟度计采用分流式技术保护光学系统,不受排烟污染,满足GB 3847-2018和GB 36886-2018标准中±2.0%测量精度的要求,具备自动调零功能;检测室采用恒温控制技术,可有效防止水汽冷凝。  2、便携式设计、操作便捷。烟度计主机集成高容量电池(12V/35AH),正常满电可连续进行12小时持续测量,不受现场使用场所限制。扩展单元转速表、环境参数测试仪采用一体化机箱设计,烟度计主机配置有拉杆式机箱,携带操作便捷,满足执法人员路检或入户检查的需要。  3、配置Wi-Fi无线通讯模块,设备在单机模式下即可实现无线通讯;此外,通过物联网信息传输技术也可将测试信息上传至监管平台。  4、使用智能平板和专业的非道路测试软件操作,将控制和测量单元分开,可连接打印机现场打印检测报告。也可选配视频模块,实时保存视频记录和测试数据,留存车辆图像信息,检验结果溯源清楚。  此外,湖北锐意非道路机械/柴油车排气烟度检测系统已获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检定证书、软件产品等级测试报告。  四、湖北锐意非道路机械/柴油车排气烟度检测系统应用案例  武汉是中部地区重要的交通枢纽,机动车保有量近年来持续上升。2020年6月,经湖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武汉市政府发布《武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同年7月印发《武汉市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条例》中明确要求要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可以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状况进行现场抽测,通过电子监控、视频录像、摄像拍照、遥感检测等方式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状况进行取证,并规定对非道路移动机械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2020年12月,湖北锐意参与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中心关于“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中心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检测便携式设备采购项目”的公开招标,项目要求设备具备单人便携使用,满足路检执法人员通过手提或背负等方式实现便携移动,设备应自带工作电源,不受使用场所限制。项目将在入户检查、路检路查、机构督察等场景下为环保执法人员提供柴油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检测的工具支撑,便于快速、精确、便捷的获取检测结果、录入和上报检查结果,提升现场执法效能。  为满足招标需求,湖北锐意制定了7天24小时的快速响应服务机制,协同内部技术人员不断的升级完善产品。在项目推进过程中,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中心联合第三方测试机构在青山区、江汉区、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黄陂区、汉阳区、武昌区现场进行道路测试,现场操作人员对湖北锐意的非道路机械/柴油车排气烟度检测系统的设备操作便携性、测量的准确性、报告输出的及时性和软件使用智能性给予充分肯定。  在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中心的指导下,湖北锐意顺利完成了本次“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中心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检测便携式设备采购项目”的交付任务。  湖北锐意企业介绍  湖北锐意坐落于武汉“光谷”,是一家专业从事气体分析仪器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前身为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气体分析仪器事业部,于2016年正式作为四方光电的全资子公司开始独立运行,专业服务于环境监测、过程气体、智慧计量等领域。  湖北锐意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依托母公司四方光电的核心气体传感技术平台优势,开发了基于非分光红外(NDIR)、紫外差分吸收光谱(UV-DOAS)、激光拉曼(LRD)、超声波(Ultrasonic)、热导(TCD)、光散射探测(LSD)等技术原理的一系列推陈出新的气体分析仪产品,主要有:烟气分析仪、煤气分析仪、沼气分析仪、尾气分析仪以及超声波燃气表和气体流量计。其中自主研发生产的便携式红外沼气分析仪、微流红外烟气分析仪、 红外煤气分析仪曾获得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红外煤气分析仪获得中国仪器仪表学会优良产品奖荣誉,其核心技术获得湖北省发明专利金奖。 公司“微流红外烟气传感器研究及产业化”获得工信部2019年工业强基工程重点“产品、工艺”一条龙应用计划示范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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