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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执法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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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境执法监测总结

    [align=center][font=黑体][/font][/align][align=center][font=黑体]环境执法监测总结[/font][/align][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执法监测最需要关注监测流程的两个环节,一头一尾,一头是现场采样的规范性,一尾是监测报告出具的及时性。[/font][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1.[/font][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环境监测现场采样的重要性[/font][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环境监测现场是在室外进行,影响环境监测现场的因素是有很多的。因为室外环境条件比较复杂、易变化,不稳定,很容易影响到环境监测现场的采样工作,从而影响到监测数据的质量。[/font][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比如:噪声监测中风速不能大于5m/s,否则会影响噪声的大小。水质监测中丰水期水量大,山洪多,水质普遍呈浑浊、黄色的状态,颗粒态污染物含量较大,较枯水期的水质差。大气监测中风向的改变导致上下风向监测数据相反等等。土壤采集中采集到回填土,往往比土壤本底值大,超过土壤标准限值。因此采集到具有代表性、完整性、可比性的样品很重要。[/font][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在执法监测中,按照标准采样即可保证监测质量,也可以避免法律风险。执法监测为现场即时采样,一次采样值也可作为处罚的依据,环境执法大队观察调查企业的排污情况一段时间后,采样通知很突然,现场采样前需要做好准备,包括冷藏箱,固定剂,采样器材,电源、封条,相机、记录等等。[/font][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①执法监测采集污水采用HJ91.1-2019污水监测技术规范,采集地表水用HJ 91.2-2022。检测方法优先选用评价标准中推荐的方法,不能采用《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方法,四版书为非标方法。在执法监测中一般不被认可,在法律层面存在风险。②监测样品一般需要全部分装,且分装后编制样品小号,确保样品唯一性。如:同一个样品编号A001,总氮、氨氮、COD、高锰酸盐指数用硫酸酸化,调节pH≦2,编号A001-01;总磷用硫酸酸化,还需要盐酸酸化调节pH≦2,编号A001-02。石油类、悬浮物、微生物都不采集平行样。[/font][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③使用一次性耗材,如添加固定剂的胶头滴管,添加了硝酸等固定剂后如果不弃用,继续使用添加硫酸到总氮氨氮样品中,则可能会污染样品,导致总氮氨氮样品的含氮量增加,造成偶然误差。[/font][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④现场废气的干扰。如由于一氧化碳对二氧化硫的正干扰,未含有二氧化硫的废气也会检出数据。这时就需要对相关设备进行干扰实验,确定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硫的有效数据。[/font][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2.[/font][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监测报告的重要性[/font][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①检测方法选用:如《GB 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的氟化物,就不能选用《HJ688-2013 固定污染源废气氟化氢的测定[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3p][color=#3333ff]离子色谱[/color][/url]法》,因为该方法采集过程中滤除了颗粒物,只采集了气态的氟化氢,会导致测试值偏小。应选择《HJT 67-2001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即采集了尘氟,也采集了气氟。[/font][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②评价标[/font][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准使用:[/font][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如报告中废水需附《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2012)表2 间接排放标准。根据该执行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需按该标准中相关计算公式进行折算。由于对被检单位的产品实际排水量并不知情,故不作是否符合标准的说明。[/font][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GB 29620-2013 [/font][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基准过量空气系数为1.7,换算成氧含量为8.6%,和当前的砖瓦行业氧含量不匹配,导致测试数据超标,此时就需要关注GB 29620-2013 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修改单,该修改单将基准氧含量修改为18%,和当前砖瓦行业实际情况相符,避免了误判超标的情况。[/font][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③监测报告的及时性[/font][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由于执法监测带有行政处罚性质,监测报告作为执法依据,出具后可能面临企业的行政复议,甚至对簿公堂。为使行政执法高效快捷,监测报告在完成采样后应该及时提交给主管部门。[/font][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3.[/font][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总结[/font][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根据以上的论述分析,要想做好环境监测现场的执法监测工作,就需要相关的监测单位做好资料收集工作、选择科学合理的采样和分析方法、根据实际情况布置合适的采集点、确保采样的代表性、完整性和可比性。在分析环节,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精密性,报告出具环节确保监测报告的规范性。从而提高环境监测工程的水平,为环境保护工作贡献自己的力量。[/font][align=center][font=黑体] [/font][/align][align=center][font=黑体] [/font][/align][align=center][font=黑体] [/font][/align][align=center][font=黑体] [/font][/align][font=宋体] [/font]

  • 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 ? 解读③ | 加强固定污染源执法监测 助力环境监管效能再提升

    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基石,是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重要抓手,是排污许可制度的重要支撑。《“十四五”生态环境监测规划》也明确提出要坚持国家指导、省级统筹、市县承担,深入推进执法监测机制优化增效。  生态环境部近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压实生态环境部门执法监测责任、强化环境监测和执法联动两个方面对固定污染源执法监测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擘画了固定污染源执法监测的蓝图,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执法监测明确了方向,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了坚实保障。  在生态环境部的悉心指导和关心下,上海市积极探索固定污染源执法监测工作,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形成了一些有效的做法和制度。《通知》印发后,上海市紧紧围绕《通知》的落地实施,进一步优化执法监测工作机制,推动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上新台阶,推进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为提升环境监管效能提供坚强有力的支撑保障。  强化质控,固本培元。质量控制是保证固定污染源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比性的关键环节,是固定污染源监测工作的生命线。上海市高度重视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控制工作,苦练“内功”,在认真执行固定污染源相关监测技术规范的基础上,针对现场监测监管难点及薄弱环节,制定固定污染源现场监测移动端使用技术要求,会同浙江省和江苏省联合发布《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固定污染源废气现场监测技术规范》,切实加强现场监测质量控制;明确环境监测报告技术复核流程,确保监测全过程的合规性、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监测报告的有效性。发布《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从“事前”备案管理、“事中”分级分类监管、“事后”信用评价和激励惩戒机制等方面规范社会化监测服务行为,提高监测数据质量;试点开展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运维机构信用评价工作,有序推进运维机构的分级分类监管。  测管协同,联动增效。《通知》提出强化环境监测和执法联动。上海市印发《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市、区、乡镇(街道)固定污染源监管范围,厘清生态环境部门内部监管、监测、执法“三监联动”工作职责,建立“三监联动”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作和市区协同,对固定污染源监督管理实施全流程和闭环管理,提升监管效能;印发《上海市环境执法监测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执法监测定义、回避处理原则和现场监测、执法联动流程,优化执法、监测协作配合机制,提高监测数据在执法中的有效运用;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监管和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明确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及数据审核机制,进一步规范了自动监测数据的执法应用。组织监测机构及执法机构开展自动监控专项执法检查及练兵比武活动,严厉打击数据弄虚作假和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等行为。  科技引领,智慧赋能。上海市重视信息化技术在固定污染源监测管理中的应用,印发《上海市固定污染源信息库建设及动态管理规定(试行)》,建立了固定污染源信息库,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发证和登记情况、生态环境监管需求和监管结果、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等实施动态更新,并与执法部门执法对象库实现了统一;编制上海市现代化生态环境智慧监测体系建设方案,依托上海市污染源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汇集自行监测、执法监测、自动监测数据,加强走航监测、遥感监测、预警监测等技术业务化应用,支撑非现场监管和执法,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手段提升监管效能。  在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各条线同志的努力下,上海市初步构建了职责明确、协同联动的执法监测管理机制。下一步,上海市生态环境系统将继续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进一步加强固定污染源执法监测管理,服务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b]一是持续完善环境执法监测机制。[/b]确保执法监测工作有法可依、程序规范、留痕溯源、数据精准,细化环境监测和环境执法的责任及工作任务。强化自动监测数据的日常审核和执法应用,加强对异常数据的原因分析,继续开展自动监测设备比对抽测,对比对不合格且经核实未按相关标准规范运维的排污单位严格执法。  [b]二是不断提高执法监测监管效能。[/b]加强便携快速现场原位走航监测、无人机/船监测、遥感监测等新技术应用,推进大数据融合智慧监测。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充分进行数据挖掘和异常行为分析,提高执法精准性。实现监测技术基础数据的信息化和现场监测的智能化,持续提升固定污染源非现场监管智能分析和监管能力。  [b]三是建设高质量的监测技术人才队伍。[/b]加强对监测人员的培训,重点培养专业人才队伍。继续开展监测人员和执法人员的大练兵大比武,积极做好应急监测演练工作,不断提高监测技术人员的专业能力,不断强化技术人才资源储备,持续满足对执法监测工作的新要求。

  • 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对环境监测有哪些要求?

    根据环保部环环监17号“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精神,环保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时,应当附包括监测、检验报告、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认定意见等材料;监测报告、检验报告、认定意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环保部门应当按照上述部门刑事案件办理的法定时限要求积极协助,及时提供现场勘验、环境监测及认定意见。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详见附件。

  • 围绕“4个突出问题” 推进环保监测执法垂管制度改革 访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李干杰

    新华社北京9月23日电(记者荣启涵、杨维汉)中办、国办近日印发了《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这标志着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正式启动。这一广受关注的改革将如何进行?又将带来哪些变化?新华社记者就此专访了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李干杰。  重点解决“4个突出问题”  问:实施本次改革有何重要意义?  李干杰:实行省级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是党中央站在全局的高度作出的安排部署,是我国生态文明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是对我国环保管理体制的重大调整,也是“十三五”时期必须高度重视并切实推动完成的一项重点工作。  我国现行以块为主的地方环保管理体制存在“4个突出问题”:一是难以落实对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监督责任,二是难以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对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的干预,三是难以适应统筹解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问题的新要求,四是难以规范和加强地方环保机构队伍建设。  本次改革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通过改革环境治理基础制度,可以实现“4个有利于”:一是有利于解决“4个突出问题”;二是有利于环保责任目标任务明确、分解及落实;三是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形成合力;四是有利于环境保护新老体制平稳过渡。  建立健全垂直管理这一环境保护基础制度,将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供坚强的体制保障,对统筹推动“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关键路径:两个加强、两个聚焦、两个健全  问:本次改革的关键路径是什么?各地如何抓好“落地”?  李干杰:意见提出了“两个加强、两个聚焦、两个健全”的环保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关键路径。  ——两个加强是指加强地方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环保责任的明确和落实,加强对地方党委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环保责任落实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两个聚焦是指省级环保部门聚焦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环境监察,市(地)县两级聚焦环境执法;两个健全是指建立健全议事协调机制,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  动体制、动机构、动人员,牵一发而动全身。意见要求各试点省份要按照意见精神和要求,实事求是、解放思想、善于创新、积极稳妥推进,推动地方改革实施方案研究编制和试点工作。  ——一是各试点省市党委政府要负总责,各省级政府制定实施改革方案,落实责任,细化改革举措,落实配套政策,把意见落实为好的施工图。二是试点省份要高度关注机构编制、划转安置、待遇保障等与干部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扎实做好干部职工思想稳定工作,处理好整体和局部、个人和系统之间的关系。三是试点省份务必在2017年6月底前完成改革任务,环境保护部和中央编办将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加强指导督促。  破解难题:解决执法地方保护主义和跨区域环境问题  问:针对难以落实对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监督责任这一突出问题,意见作了哪些安排?  李干杰:意见从三个方面作了安排:首先是明确责任,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负主体责任、主要领导成员负主要责任,相关部门按环保责任清单履职尽责。其次,上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环境监察事权,实现省级监测、省级考核,日常驻点监察与定期督察巡视结合,加强履责情况的监督。第三,健全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制度,强化监察结果运用,严格责任追究。  问:长期以来,地方保护主义对环境监测执法干预是环保工作的一个难题,意见对该问题的解决有什么新举措?  李干杰:意见力图从三个层面破解地方干预问题。  首先从体制设计上解决干预。一是省级环保部门直接管理市(地)级环境监测机构,确保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真实有效。二是市(地)级统一管理行政区域内的环境执法力量,依法独立行使执法权,执法重心实现下移,强化查企。  其次从人财物保障上解决干预。一是驻市(地)环境监测机构的人财物管理在省级环保厅(局),市(地)无任何支配权。二是县级环保机构以及监测执法机构的人财物管理在市级环保局,县级无任何支配权。  最后从领导干部管理权限上解决干预。意见在领导干部管理上,既有遵循,也有创新。省级环保部门主管所有市(地)环保局长,以及驻市(地)环境监察和监测机构人员,调控能力明显增强。  问:跨区域、跨流域环境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是我国环保工作的难题,本次改革是如何考虑的?  李干杰:意见对这个问题做了统筹考虑,提出加强跨区域跨流域环境管理,整合设置市辖区环境监测和执法机构,推行区域流域统一监测执法。同时,意见鼓励按流域设置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跨地区环保机构,加强跨区域跨流域环境污染联防联控。  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要求试点省区市积极探索按流域设置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跨地区环保机构,有序整合不同领域、不同部门、不同层次的监管力量。二是试点省区市,省级环保部门牵头建立健全区域协作机制,推行跨区域跨流域环境污染联防联控,加强跨区域流域联合监测、联合执法、交叉执法,来推动跨区域跨流域环境问题解决。三是鼓励市(地)级党委政府在全市域范围内按照生态环境系统完整性实施统筹管理,统一规划、统一区划、统一标准、统一环评,整合设置跨市辖区的环境执法和环境监测机构。

  • 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 县环保局要“单飞”

    “十三五”规划建议文提出,改革环境治理基础制度,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的实时在线环境监控系统。健全环境信息公布制度。探索建立跨地区环保机构。开展环保督察巡视,严格环保执法。  市县环保经费,省级解决  3日,“十三五”规划建议全文公布,同日发布的习近平向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所作的关于建议的说明指出,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要实行垂直管理制度。  习近平指出,生态环境特别是大气、水、土壤污染严重,已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突出短板。现行以块为主的地方环保管理体制,使一些地方重发展轻环保、干预环保监测监察执法,使环保责任难以落实,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大量存在。  建议稿提出的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主要指省级环保部门直接管理市(地)县的监测监察机构,承担其人员和工作经费,市(地)级环保局实行以省级环保厅(局)为主的双重管理体制,县级环保局不再单设而是作为市(地)级环保局的派出机构。这是对我国环保管理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改革要在试点基础上全面推开,力争“十三五”时期完成改革任务。

  • 省以下环保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改革试点要义评析

    常纪文:省以下环保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改革试点要义评析本文分析了《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和考虑因素、发文形式、改革部署,指出意见上收了县级环境保护审批权限;监测、监察、许可、执法四权既有协调,又有分置;解决了环境保护部门的执法身份和规范化发展问题,增强环境执法的规范性和严肃性等亮点,还提出在开展试点工作时,应处理好今后的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大部制改革与此次省以下环保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改革试点的关系,处理好一个部门统一监管、其他部门配合的问题,处理好垂直监管与属地负责的问题,处理好管理和监督的治标与治本问题。改革背景和基本考虑改革背景近十几年来,我国生态环境问题相当突出,大气、水、土壤污染严重,已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经济社会下一步可持续协调发展的突出短板。扭转环境恶化、提高环境质量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要回应这些期盼,必须以生态文明理论为指导,以现实存在的问题为导向,开展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开始全面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截至目前,中央已经在生态文明制度和机制建设和改革方面出台了系列文件,开展了系列试点,取得了很大的成效。生态文明制度和机制要发挥预期作用,必须建立健全与新形势新任务相适应的监管体制。目前,我国现行环境保护监管体制存在以下突出的问题:一是难以落实对地方党委、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监督责任;二是难以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对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的干预;三是难以适应统筹解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问题的新要求;四是难以规范和加强地方环保机构队伍建设。体制不顺畅会阻碍改革效果的发挥,为此,一些地方近年来开展了环境监管体制改革试点。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中国科学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等参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研究和第三方评估的单位,也提出了自己的机构改革建议。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它可以基于党内共识依照法定程序向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提出体制改革的建议。为了增强环境执法的统一性、权威性、有效性,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报告指出要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并提出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受中央政治局委托,习近平总书记就《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起草的有关情况向十八届五中全会作说明时,针对省以下环境监测监管提出了比较具体的改革措施,即“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主要指省级环保部门直接管理市(地)县的监测监察机构,承担其人员和工作经费,市(地)级环保局实行以省级环保厅(局)为主的双重管理体制,县级环保局不再单设而是作为市(地)级环保局的派出机构”。经过中央全会的广泛讨论,《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正式提出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的建议。为了响应《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的建议,2016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在国家层面作出了省以下环境监管体制改革的工作部署,即“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探索建立跨地区环保机构,推行全流域、跨区域联防联控和城乡协同治理模式”。为了落实中共中央和全国人大的改革部署,经过充分酝酿,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6年9月联合印发了《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作出了工作部署。《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在试点基础上全面推开,力争“十三五”时期完成改革任务,到2020年全国省以下环保部门按照新制度高效运行。基本考虑纵观《意见》全文,其出台的基本考虑,应是改革环境保护监管事权的分配,形成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监管体系,提高环境监测监察和监管的能力,增强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的独立性、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一些学者质疑,此前中央下发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关于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试点方案》《关于设立统一规范的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意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等涉及环境保护监管体制改革文件,其目的就是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为何此次还要开展省以下环保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体制改革?是不是多余?本研究认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的目的是督促地方党委和政府平衡好经济和环境保护的关系,加强制度建设,落实监管责任,加大环境保护投入,严格环境保护执法,提升监管监察监测能力,提高生态环境质量;《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目的是规定责任追究的情形,明确责任追究的程序,督促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领导干部忠实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关于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试点方案》的目的是审计地方党政主要领导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是否落到实处,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严肃追责;《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的目的是明确督察主体,健全督察程序,督促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落实生态文明改革部署,加强环境保护执法,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区域空间优化。而对于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环境保护事权划分,对于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职责关系,对于管理、执法、监察、监测的职责定位和协调,目前还缺乏体制性的改革文件规定。从《意见》的内容来看,它规定了调整市县环保机构管理体制、加强环境监察工作、调整环境监测管理体制、加强市县环境执法工作、加强环保机构规范化建设、加强环保能力建设、加强党组织建设、加强跨区域及跨流域环境管理、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强化环保部门与相关部门协作、实施环境监测执法信息共享、稳妥开展人员划转、妥善处理资产债务、调整经费保障渠道等环境监管事权划分的事项,目的是厘清职责,理顺关系,改革环境治理基础制度,建立健全条块结合、各司其职、权责明确、保障有力、权威高效的地方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切实落实对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监督责任,适应统筹解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问题的新要求,规范和加强地方环保机构队伍建设,为生态文明制度、机制的改革和运行提供坚强的体制保障。可见,《意见》的发布目的和其他文件不同,出发点是从事权的分配和体制的保障上来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其发布是很有必要的。发文形式和改革部署发文形式由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文,或者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文,一般仅针对既涉及党务或者党员,又涉及国家事务的重要改革领域。截至目前,这样的涉及环境保护的文件主要有《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关于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试点方案》《关于设立统一规范的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意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此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文,发布《意见》,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重大突破。一是明确环境保护工作既是地方各级政府的工作职责,也明确了地方各级党委的领导责任。以前的机构改革,一般不涉及地方党委,即使涉及,往往也是强调组织领导,而此次的改革文件,以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为思想指导,对地方党委及其领导成员的环境保护责任作了具体规定,如“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应为属地党委和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责任提供支持”“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对生态环境负总责的要求。试点省份要进一步强化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主要责任,完善领导干部目标责任考核制度,把生态环境质量状况作为党政领导班子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建立和实行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环境监测执法活动、插手具体环境保护案件查处的责任追究制度,支持环保部门依法依规履职尽责”。这种把地方党委纳入环境保护工作的体制改革部署,不是削弱地方政府对环境保护的领导,相反,因为《意见》规定了党的领导职责和支持职责,《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关于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试点方案》《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等文件配套地规定了对地方党委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督促和追责内容,为地方政府开展环境保护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这恰恰是加强地方政府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二是既规定了地方各级政府的支持任务,也规定了地方各级党委的领导责任,如“地方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负总责。建立健全职责明晰、分工合理的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加强监督检查,推动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对失职失责的,严肃追究责任”“试点省份党委和政府对环保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负总责,成立相关工作领导小组。试点省份党委要把握改革方向,研究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鼓励市级党委和政府在全市域范围内按照生态环境系统完整性实施统筹管理,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环评、统一监测、统一执法,整合设置跨市辖区的环境执法和环境监测机构”。这种明确地方各级党委环境保护职责的改革设计,突出了地方党委统领全局的作用,克服了以往仅规定政府环境保护职责的不足,与我国政治体制运行格局相适应的改革设计,抓住了改革措施落地的牛鼻子。改革部署一是既规定了省级层面的改革,又规定了省级以下层面的改革。以前的一些部门的机构改革部署,往往由中编办和有关部委联合发文,仅针对省级机构改革提出要求,作出改革部署。对于省级以下的机构改革,因为情况复杂,有的仅作出原则要求,有的则根本不予涉及。而此次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文件的出台,则一杠子插到底,不仅涉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改革任务,还规定省、市、县和乡镇四级的改革要求。如对

  • 【原创】移动执法检测车,提高道路执法,企业年检的执法力度

    一、背景内容 在机动车保有量高速增长的同时,机动车尾气排放已成为大气污染的主要污染源之一,尾气污染治理刻不容缓。鉴于机动车尾气污染的特征,特别是高排放车辆这种流动污染源的筛选、发现和治理,除了检测站采用工况法定点定期的检测外,路检和抽检的作用和威慑力是非常重要的。 二、需求分析 目前,机动车的路检与抽检技术手段所面临的问题主要表现在:1. 设备取电不方便:目前所用的抽检与路检设备均采用的是220V的交流电,工作时很难具备相应的条件,无法做到随机执法检测,对高排放车辆的威慑力有限,司机存在侥幸的心理和躲避的行为;2. 工作受到现场情况的限制:如现场的天气情况、设备摆放的位置、交通繁忙状况等;3. 检测工作效率较低:由于采用单机测试设备,无法自动进行相应的测试,测试每台所耗的工时太长,检测人员劳动强度高,检测数量不足;4. 检测人员工作条件差,直接暴露在高尾气污染的环境下,严重影响身体健康;5. 对于2005年以后生产的柴油车所适用的排放标准无法准确定位,体现不了执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6. 抽检与路检的检测数据无法存储与分析统计,影响执法过程公正公开和可追溯性;7. 无信息化的管理手段,检测站定点检测数据同路检抽检数据无法综合管理利用,不利于监管中心依此作出相关工作决策,无法形成高排放车辆完整的治理体系; 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该方案需求如下:1. 构建一个独力的车载移动尾气排放执法检测环境,不受现场和环境条件限制,改善检测人员的工作环境,提高执法检测力度;2. 实现检测过程的计算机控制自动化,缩短单台车辆检测时间,提高路检/抽检/企业监督检测的工作效率;3. 建立车型排放限值数据库,严格执行国家排放标准限制,体现执法过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4. 实现检测数据的存储和查询,结合执法检测过程的视频电子取证,体现执法过程的公正透明;5. 实现检测数据与中心数据库的无线网络同步传输,建立高排放车辆的数据库并为广州市机动车污染排放监管系统提供路检核和抽检数据,构建高排放车辆完整的治理体系;6. 实现中心数据服务器部署在安全区域(即不对外部电脑进行直接访问),通过应用服务器服务进行访问, 对远程数据访问不显示中心数据库的任何细节。三、方案介绍 本方案基于BOSCH BEA系列尾气分析设备研发,采用统一的设计思路和先进的计算机集成控制技术,以法规标准符合性为设计依据,以网络集中管理和远程监控为技术路线,实现车辆检测和仪器维护完全计算机控制,允许单系统独立工作,也可以通过网络化集成实现联网工作和网络化监管。实现多种检测场合的适应能力,并为管理员提供了完全计算机控制的仪器维护管理系统。移动检测系统网络结构图: 系统特点: 1、符合GB18285-2005汽油车双怠速排放检测法规、GB3847-2005柴油车自由加速不透光烟度与滤纸烟度测量法规、GB14621-2002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怠速排放测量法规,并与现有在用的机动车排气检测中心检测系统无缝对接 2、系统中的各种设备都能完全按照最新的在用车排放法规自动进行尾气检测,检测的结果能够按照环保单位的格式要求进行打印、存储、查询、统计等操作 3、检测系统采用先进的分布式平台,拥有国家软件产品著作权,自主软件知识产权,并实现检测中心系统的无缝对接,同时具备完整的综合信息分析管理能力 4、采取检测/管理网络通过一体化的系统集成技术,实时车辆排放状况及实时仪器状态监控,确保了检测结果的一致性和检测过程的合法性 5、实现了检测系统与网络视频监控同步功能,管理系统里能查询到相应车辆的检测过程视频并打开相应的视频文件进行查看,保证检测过程的权威性 6、采用原装BOSCH进口排放检测设备,检测设备的精度优于国家法规规定,并获得中国和国际相关认证 7、具有良好的扩展性,可以把测得的数据通过无线或者有线方式集成到全市的机动车尾气监测和管理系统中[size=4][color=#DC143C]请楼主上传移动检测系统网络结构图--pjs123[/color][/size]

  • 【原创大赛】浅议 开展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试点

    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提出:加大环境治理力度,以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深入实施大气、水、土壤防治行动计划,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这是十八大以来继审判、检查、审计之后,第四个引入“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领域,近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会议指出,开展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目的是建立健全条块结合、各司其职、权责明确、保障有力、权威高效的地方环保管理体制,确保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的独立性、权威性、有效性。要强化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注意协调处理好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和属地主体责任、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关系,规范和加强地方环保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高效协调的运行机制。由此,释放出一个强有力的信号:环保结构性改革正在进行时,一直在路上。 多年以来,生态环境已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短板和瓶颈制约,重发展轻环保,发展硬、环保软,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干预环保监测监察执法,环保的责任不落实,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大量存在,但是众所周知,环保工作的重点、难点、弱点问题都在县一级,县级监测开展得不够,没有覆盖到广大县级地区,环境监测质量的管理水平亟须大幅提升,同时,环境执法不规范的问题比较普遍,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利用监察执法权收受贿赂多有发生。随着近几年环境违法案件追责力度的加大,几乎每一起案件均有1~2名环境监察人员因监管不力或监管不到位被追责,由此可见,结构性改革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从目前来看,实行环保垂直管理有利于打破地方“保护圈”,更好地约束地方政府的行为,保证执法行为的公正性和执行力,提高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纠正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弄虚作假等问题,同时能够统一执法尺度,避免因执法尺度不统一而导致对责任者惩处力度大相径庭的不良现象出现,更好地发现地方存在的环境问题,使得违法行为依法得到及时查处。更为重要的是,这一职责的真正落实有赖于强有力的追责,需要明确地方政府监管责任,避免出现地方政府以环保执法体制的垂直管理改革为借口,推卸履行环境质量改善的主体责任。 目前改革容易出现的问题:1、改革空档期,容易出现挂空挡,都管都不算的现象,人员思想不稳定,工作敷衍了事。没有延续性,容易出现传言等问题; 2、容易出现突击提拔干部、压缩环保经费等问题; 3、容易出现变卖公共物资等问题; 就上述问题,要加强人员管理,严格制度规定,严肃组织纪律,严查物资器材,在人、财、物等方面做好平稳的过渡,做到改革顺利推进。

  • 今年将做好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的试点

    在北京最近召开的2016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陈吉宁部长强调了要推进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是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是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的一件大事,必须坚定不移地推进。垂直管理改革不只是机构隶属关系调整,也涉及环保基础制度的调整,务必高度重视、统筹谋划、系统设计,让改革后的体制成为环境治理基础制度之基。要强化属地责任、一岗双责,增强环境监管权威性,加强队伍建设和保障,充分调动中央与地方、政府与各部门的积极性,平稳有序地推进改革。加强组织领导,提早周密谋划,今年要认真做好试点工作,其他地区在没有全面铺开之前,各级环保部门职责和任务不变。

  • 监测应该怎么样配合执法?

    这次垂改文件上说执法力量下沉到基层,监测配合执法。我想问问监测到底应该怎么样才能配合好执法呢?还有每每遇到执法,执法人员就说会没有监测报告。言外之意就是监测不配合执法,然后就背了一个很大的锅,不知道监测要怎么样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不至于背锅。

  •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管理进入新阶段——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局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发布〈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的公告》答记者问

    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url=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208/t20220801_990434.html]关于发布〈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的公告[/url]》(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2年第21号,以下简称《公告》)。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局有关负责人就《公告》内容及标记规则的编制背景、工作思路和执行考虑等,回答了记者提问。  [b]问:请介绍一下《公告》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答:[/b]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 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建立健全以污染源自动监控为主的非现场监管执法体系,充分发挥自动监测数据在环境监管中的作用,生态环境部在充分总结垃圾焚烧发电行业应用自动监控实施非现场监管执法和火电、水泥、造纸等典型行业开展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为排除因自动监测设备故障、维护、调试等特定运行状况或者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启停机、故障等非正常运行工况造成数据异常情况,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研究起草了《公告》,制定了《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以下简称《设备标记规则》)作为公告附件,并于2022年7月印发。  印发《公告》,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法治思想,实现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迫切需要;是深化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以宽严相济、罚教结合、包容审慎的现代监管理念引导排污单位守法达标排放的重要举措;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建立健全以污染源自动监控为主的非现场监管执法体系,提高监管执法效能的必然要求。  [b]问:推动自动监测数据标记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b]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的产生与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自身状态和生产工况密切相关。开展数据标记,是利用信息化技术为排污单位报告异常数据、异议申诉、自证守法提供了更加便捷、高效的途径。据此,我们提出构建“1+N”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体系,规范标记的方式、内容和要求,引导排污单位主动、如实、及时报告。其中,“1”是针对自动监测设备自身状态的标记规则,也就是此次发布的《设备标记规则》,适用于所有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用于指导排污单位对自动监测设备在故障、维护、调试等情况下产生的无效数据进行标记,确认数据是否有效;“N”是分行业的生产工况标记规则,用于识别自动监测数据产生时段的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工况。  《设备标记规则》率先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火力发电、水泥制造和造纸等行业施行,各地可以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其他行业参照施行。工况标记方面,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的工况标记规则按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50号)执行,其他行业的工况标记规则正在探索研究,待条件成熟后进行发布。支持鼓励各省制定本地区亟待管控行业的工况标记规则,深化自动监测数据的应用。  [b]问:制定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答:[/b]主要是解决了落实排污单位对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负责的问题,建立并规范排污单位报告数据异常、自证守法的途径。  一是明确数据有效性认定的主体和形式,提高数据质量。法律明确排污单位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负责的具体形式就是排污单位应当对传输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进行审核确认。《公告》对数据有效性审核确认的时间提出要求,即完成人工标记的时间设定为“次日12时前”,逾期视为排污单位对数据有效性无异议,自动监控系统将自动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数据统计汇总。  二是规范数据异常报告形式,减轻企业负担。《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排污单位发现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应当及时报告并检查、修复。目前大多采用纸质盖章报告,这种形式程序繁琐、时效性差,无法及时对数据库中相应数据明细的有效性状态进行识别和更新。数据标记可以替代纸质盖章报告,为排污单位提供及时申辩的渠道,而且大幅提高了生态环境部门远程分析判断的工作效率,进而减轻对排污单位不必要的打扰。  三是奠定非现场监管执法技术基础,提高执法效能。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的管理实践已经充分验证,数据标记是实现精准监管执法的基础性工作。在数据标记的基础上,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充分利用信息化、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开展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异常电子督办,提升预警监控能力和科学、高效办案水平,整个过程可以实现网上留痕,从而建立健全以自动监控为主的非现场监管执法模式。  [b]问:制定《公告》过程中,主要考虑了哪些因素?  答:[/b]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健全环境治理企业责任体系,《公告》制定体现了生态环境监管执法过程中宽严相济、实事求是的原则。  从宽严相济的角度,一方面,充分考虑了自动监测设备调试、运行过程中难以避免的数据缺失或无效的客观实际,尽可能将非排污单位主观过错的情形予以排除;另一方面,明确了标记内容是自动监测数据的重要组成部分,标记虽然不会修改原始监测数据,但是会影响数据的有效性,利用规则恶意虚假标记、谎报瞒报异常状况,则可视为逃避监管。 这有利于引导排污单位不断提升环境管理水平,主动做好自动监测数据的质量控制。  从实事求是的角度,法律规定排污单位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经排污单位审核确认的无效自动监测数据和合理时限内的非正常工况时段自动监测数据,不作为判定超标的依据。这有利于生态环境部门统一尺度严格执法,避免“劣币驱逐良币”。  [b]问: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b]《公告》包含正文和附件《设备标记规则》。  正文共十条,主要明确了排污单位对自动监测数据的质量负主体责任,发现自动监测数据异常应当选择数据标记方式及时报告,按照《设备标记规则》对数据的有效性进行审核确认;无效的自动监测数据不作为判定超标或达标依据;标记为非正常工况且符合一定条件的自动监测数据,不作为判定超标的依据;标记内容应当与自动监测数据同时公开等;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设备标记规则》共七方面内容,以现行标准规范为依据,针对自动监测设备使用中可能出现的调试、故障、维护等异常情况,分别提出三类10项具体标记内容和操作要求,用于规范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认定、标记时段的统计、数据的计算方法等,为自动监测数据的统计和应用奠定基础,具有行业普适性。  [b]问:在下一步执行过程中,应注意哪些方面呢?  答:[/b]《公告》的实施标志着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管理步入了精细化、科学化、现代化的轨道。下一步要实施好《公告》,需要相关方认真理解、执行。  《公告》为排污单位提供了异议申诉、自证清白的渠道和载体,有利于保障其自身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因此,从排污单位的角度,一要加强对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维护,努力提高数据质量,二要熟练运用好标记规则,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并及时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三要提高环境管理精细化水平,推动污染物达标排放。  各地生态环境部门,首先要加强《公告》的宣贯和培训,引导帮助排污单位掌握《公告》的主旨要义、熟练掌握标记规则,督促排污单位做好数据标记;同时,研究细化电子督办规则、大数据分析模型等非现场监管执法技术手段,对无效数据和符合环境管理要求的非正常排放予以豁免,实现对守法者无事不扰;对恶意虚假标记,谎报瞒报、弄虚作假等逃避监管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

  • 国办发文要求加强环境监管执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不断加大工作力度,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一些地方监管执法不到位等问题仍然十分突出,环境违法违规案件高发频发,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加快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着力推进环境质量改善,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强环境监管执法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依法保护环境,推动监管执法全覆盖有效解决环境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执法缺位问题。完善环境监管法律法规,落实属地责任,全面排查整改各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环境隐患问题,不留监管死角、不存执法盲区,向污染宣战。(一)加快完善环境法律法规标准。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抓紧制(修)订土壤环境保护、大气污染防治、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环境监测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加快完善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放射性污染物质等领域环境标准,提高重点行业环境准入门槛。鼓励各地根据环境质量目标,制定和实施地方性法规和更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通过落实环保法律法规,约束产业转移行为,倒逼经济转型升级。(二)全面实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建立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移送和立案工作要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等紧急情况时,要迅速启动联合调查程序,防止证据灭失。公安机关要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查处环境犯罪,对涉嫌构成环境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立案侦查。人民法院在审理环境资源案件中,需要环境保护技术协助的,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给予必要支持。(三)抓紧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2015年底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一次环境保护全面排查,重点检查所有排污单位污染排放状况,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执行情况等,依法严肃查处、整改存在的问题,结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部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建立定期调度工作机制,组织对各地检查情况进行抽查,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四)着力强化环境监管。各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将本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环境监管网格,逐一明确监管责任人,落实监管方案;监管网格划分方案要于2015年底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各省、市、县级人民政府要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划分监管等级,健全监管档案,采取差别化监管措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巡查,每年按一定比例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进行抽查,指导市、县级人民政府落实网格化管理措施。市、县两级环境保护部门承担日常环境监管执法责任,要加大现场检查、随机抽查力度。环境保护重点区域、流域地方政府要强化协同监管,开展联合执法、区域执法和交叉执法。  二、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加大惩治力度坚决纠正执法不到位、整改不到位问题。坚持重典治乱,铁拳铁规治污,采取综合手段,始终保持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的高压态势。(五)重拳打击违法排污。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严厉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对涉嫌犯罪的,一律迅速移送司法机关。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应予以追责。建立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将其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让失信企业一次违法、处处受限。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公众环境权益的行为,鼓励社会组织、公民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和民事诉讼。(六)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越权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资源开发以采代探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运行的项目,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各地要于2016年底前完成清理整改任务。(七)坚决落实整改措施。对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实施执法后督察。对未完成停产整治任务擅自生产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拆除主体设备,使其不能恢复生产。对拒不改正的,要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非诉执行案件,环境保护、工商、供水、供电等部门和单位要配合人民法院落实强制措施。三、积极推行“阳光执法”,严格规范和约束执法行为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健全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裁量权,强化对监管执法行为的约束。(八)推进执法信息公开。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每年要发布重点监管对象名录,定期公开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公开执法检查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每月公布群众举报投诉重点环境问题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和处理、整改情况。(九)开展环境执法稽查。完善国家环境监察制度,加强对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情况的监督检查,协调解决跨省域重大环境问题。研究在环境保护部设立环境监察专员制度。自2015年起,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要对下级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进行稽查。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每年要对本行政区域内30%以上的市(地、州、盟)和5%以上的县(市、区、旗),市级环境保护部门每年要对本行政区域内30%以上的县(市、区、旗)开展环境稽查。稽查情况通报当地人民政府。(十)强化监管责任追究。对网格监管不履职的,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接到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后查处不及时的,不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对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诿执法等监管不作为行为,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或对其查处不力,涉嫌职务犯罪的,要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建立倒查机制,对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任期内环境质量明显恶化,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利用职权干预、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四、明确各方职责任务,营造良好执法环境有效解决职责不清、责任不明和地方保护问题。切实落实政府、部门、企业和个人等各方面的责任,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十一)强化地方政府领导责任。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负领导责任,要建立环境保护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环境监管执法中的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提升基层环境执法能力,支持环境保护等部门依法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2015年6月底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全面清理、废除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并将清理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审计机关在开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对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干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情况进行审计。(十二)落实社会主体责任。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严格规范自身环境行为,落实物资保障和资金投入,确保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风险防范等措施落实到位。重点排污单位要如实向社会公开其污染物排放状况和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制定财政、税收和环境监管等激励政策,鼓励企业建立良好的环境信用。(十三)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环境保护人人有责,要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畅通公众表达渠道,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健全重大工程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 【我们不一YOUNG】在线监测数据是否可以作为行政执法依据

    问题:请问:1.自动监测数据是否可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等监督执法的依据? 2.如可,具体依据什么法律法规规章?应以小时值、日均值还是什么数据核定超标倍数?回复:您好!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条 的规定,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 实行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行业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数据进行标记。经过标记的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同一时段的现场监测(检测)数据与自动监测数据不一致,现场监测(检测)符合法定的监测标准和监测方法的,以该现场监测(检测)数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 检测结果低于测定下限时能否作为执法依据?

    例子:某企业涉嫌逃避监管非法偷排废水,偷排废水经取样检测,其中含有低浓度(0.15ug/L)的镉,按照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款,结合《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一批)》,执法人员初步认定该企业涉嫌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 问题:测定镉使用的检测方法为HJ 700-2014,该标准规定镉的检出限是0.05ug/L,测定下限是0.20ug/L,那么高于检出限而低于测定下限的检测结果0.15ug/L,能否作为执法依据,追究该企业的刑事责任呢?

  • 生态环境部公布第十五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自动监控领域)

    近年来生态环境部持续组织打击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多措并举、持续发力,健全监管机制、实施智能查重、强化靶向监管、加大处罚力度、推动行刑衔接,查处了多起涉嫌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的案件,体现了生态环境部门对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的态度和依法严惩绝不姑息的决心。  为加强警示宣传,2023年8月,生态环境部公布自动监控领域6个典型案例,并对办理相关案件的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辽宁省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湖北省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山西省临汾市生态环境局尧都分局、安徽省安庆市桐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河北省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唐县分局提出表扬。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b]一、天津市腾达基业地毯有限公司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排放水污染物案[/b]  【[b]案情简介[/b]】  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开展非现场执法时发现,2023年3月份以来,天津市腾达基业地毯有限公司废水总排口化学需氧量(COD)的自动监控数据一直在10mg/L左右浮动,不符合印染行业的废水排放特征,存在造假嫌疑。  2023年3月29日下午,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现场突击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总排口COD自动监控数据上升至100mg/L左右,与平时的数据反差极大。执法人员通过全面排查该单位的自动监控设施,未发现设施有异常情况,在排除采样环节稀释样品、分析环节修改参数等常见的造假可能后,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单位使用的药剂进行逐一排查,发现部分药剂未标明成分,十分可疑。经进一步调查,该单位操作人员最终承认,平时为防止COD自动监控数据超标,在总排口处添加了“COD去除剂”,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敢添加,导致自动监控数据反弹至真实水平。该操作人员随后现场演示了添加药剂的过程,在此期间COD自动监控数值由101mg/L降为9.3mg/L。经专业机构鉴定,该药剂为浓度超过99%的氯酸钠,生态环境部门将此案件信息通报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立即对“COD去除剂”销售链上下游开展追查,已锁定上游卖家2家。  【[b]查处情况[/b]】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2023年4月26日,天津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并刑事拘留3人。  【[b]启示意义[/b]】  一是充分运用自动监控大数据平台开展非现场执法,及时发掘问题线索并进行分析研判,最终通过现场突击检查锁定证据,全面突出了“技防+人防”的手段优势,进一步提升了精准发现问题能力,优化了执法效能。二是面对生态环境执法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执法人员强化研究学习,精准摸排线索,按程序做好调查取证,是案件查处的坚实基础。三是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加强联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为打击此类作案方式隐蔽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强有力支撑。[align=center][img]https://www.mee.gov.cn/ywgz/sthjzf/zfzdyxzcf/202308/W020230814521242321499.jpg[/img][/align]  [b]二、辽宁朝阳市凌源远达水务有限公司涉嫌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b]  【[b]案情简介[/b]】  2023年2月22日,朝阳市河流国考断面大凌河西支入河口水质自动站突发超标报警,高锰酸盐、氨氮等污染物指数呈陡升趋势,省、市、县三级生态环境部门迅速成立调查组开展溯源工作。经分析研判,该国考断面上游凌源远达水务有限公司氨氮自动监测数据呈现“特征性”降低走势,具有重大自动监测数据造假嫌疑。  2月24日,调查组对该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经检查自动监测设备,发现从2月23日21:00左右起,氨氮自动监测浓度数据由达标急速变化至超标,疑似人为调整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状态,且氨氮自动监测设备后方采样管线附近存在一处“圆形水渍”,疑似长时间放置“水瓶”所致。经调取门岗视频监控,发现23日当晚有车辆进出厂区,与数据异常时段吻合。调查组立即启动与公安部门联合办案机制,公安部门提前介入,经调阅被查扣车辆行车记录仪,获取如下通话记录信息:“老许(总经理)打电话了,让测实数,把瓶撤了……”经查实,该公司因担心出水超标,采用调配合格的水样装入水瓶代替实际水样进行检测,篡改COD、氨氮等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并通过超越管线将泥水混合物通过污水排放口排入河道长达40分钟,最终导致下游国考断面水质超标报警。  【[b]查处情况[/b]】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2023年3月3日,朝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23年6月26日,凌源市公安局提请凌源市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许某等3人批准逮捕。  【[b]启示意义[/b]】  本案中,针对国考断面站点数据异常超标报警情况,省、市、县三级生态环境部门迅速成立调查组开展溯源工作,通过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进行分析研判,精准锁定目标企业,进一步提升了非现场执法水平。案件调查中,迅速与公安机关启动联动机制,结合现场侦查线索,复盘推演,及时固定有效证据,锁住“七寸”,最终使污水厂显现原形,严厉打击了环境违法犯罪行为。[align=center][img]https://www.mee.gov.cn/ywgz/sthjzf/zfzdyxzcf/202308/W020230814521242431834.jpg[/img][/align]  [b]三、湖北宜昌市湖北帝缘陶瓷有限公司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排放大气污染物案[/b]  【[b]案情简介[/b]】  2023年3月4日晚,宜昌市生态环境局通过自动监控平台巡查发现,湖北帝缘陶瓷有限公司脱硫塔烟气在线监测流量波动幅度异常,小时烟气流量在数分钟内出现断崖式下降后持续低流量排放,引起巡查人员高度怀疑,立即安排无人机,以该公司脱硫塔排气筒为圆心,对中心现场开展非现场监管单位巡飞,发现在脱硫塔东侧10米位置确有一排气筒。  宜昌市生态环境局立即行动,成立执法专班,并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联合办案,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奔赴现场。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将原本在生态环境部门管理要求下已经切断的旁路管线重新封包恢复使用,并非法设置三通闸阀,在瓦线生产线干燥及烧成工段的窑炉排气管道上形成旁路,旁路盲板处于开启状态,通往脱硫塔的盲板处于关闭状态,旁路废气绕过自动监测设施直接排放至厂房顶部外环境。生态环境监测人员对该公司瓦线窑炉旁路废气排放情况开展监测,根据现场手工监测结果和同一时间段该公司烟气脱硫塔在线监测结果对比分析,设置旁路后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未经处理,绕过自动监控设施监控,排放浓度差异大,监测数据失真,涉嫌通过“旁路排放,逃避自动监控设施”篡改监测数据。  【[b]查处情况[/b]】  根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方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定该公司上述行为属于篡改监测数据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公司作为重点排污单位,通过篡改监测数据逃避监管方式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涉嫌环境污染犯罪。2023年3月17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3月21日,当阳市公安局受理该案并对该公司瓦线生产线负责人张某某取保候审,7月24日,当阳市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并将该案列入公安部督办案件。  【[b]启示意义[/b]】  本案充分发挥自动监控“哨兵”和无人机“千里眼”作用,通过自动监控平台巡查的线索,借助无人机非现场监管手段予以进一步核实,努力构建“智慧线上+精准线下”执法格局。执法人员采取“四不两直”方式直插现场,第一时间进行现场采样、固定证据、比对数据,判定该公司私设旁路,逃避自动监控设施监控,属于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情形。同时生态环境部门发现线索后及时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联合办案,有力破解基层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办案难、入刑难、执法威慑力不足等痛点,形成联合打击环境违法犯罪的强大威慑。[align=center][img]https://www.mee.gov.cn/ywgz/sthjzf/zfzdyxzcf/202308/W020230814521242513129.jpg[/img][/align]  [b]四、山西临汾市尧都区涌溪新型建材厂涉嫌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b]  【[b]案情简介[/b]】  2023年3月22日,临汾市生态环境局尧都分局执法人员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发现,临汾市尧都区涌溪新型建材厂二氧化硫数据近期一直处于较低值。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自动监测站房内污染源自动监控分析仪表上二氧化硫数据与工控机、数采仪数据不一致,相差约55mg/m[sup]3[/sup]。执法人员随即现场调取工控机烟气自动监控运行系统,发现运行数据库中二氧化硫函数公式出现“-55”的设定,导致二氧化硫测量值比上传至生态环境部门的数值小55mg/m[sup]3[/sup]。经调查证实,该公司当日脱硫塔水泵故障,二氧化硫数据升高,该公司环保负责人担心出现超标数据,自行进入监测站房,修改了工控机上的二氧化硫函数公式,造成生态环境部门监控中心接收的数据无法反映企业真实排放情况,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  【[b]查处情况[/b]】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之规定。2023年3月27日,临汾市生态环境局尧都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将案件移送至尧都县公安局。目前,公安机关已对该公司环保负责人予以刑事拘留。2023年5月31日,临汾市生态环境局尧都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57.7万元。  【[b]启示意义[/b]】  本案中执法人员通过对污染源在线监控平台数据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发现可疑线索,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点穴式”执法,快速固定证据,形成“线上+线下”组合拳,查实企业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本案充分运用行政处罚、移送公安等多种手段强化生态环境执法联动,严厉打击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提升了生态环境执法威慑力。[align=center][img]https://www.mee.gov.cn/ywgz/sthjzf/zfzdyxzcf/202308/W020230814521242590602.jpg[/img][/align]  [b]五、安徽桐城市运城制版有限公司涉嫌篡改自动监控数据排放水污染物案[/b]  【[b]案情简介[/b]】  2022年2月23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委托的运维监管服务单位开展非现场监管网上巡查时,发现桐城市运城制版有限公司2月17日氨氮自动监测数据在0.01mg/L—48.8mg/L之间发生多次异常波动,立即将异常线索移交至安庆市桐城市生态环境局。安庆市桐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迅速行动,结合视频监控对线索进行分析研判,制定突击检查方案,并于2月25日对桐城运城制版有限公司开展突击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人为将污水总排口安装的氨氮水质自动监测设备修正值从1改为0.6,致使上传到监控平台的氨氮浓度数据是实际氨氮浓度数据的3/5。同时,该公司将车间排口的总铬、六价铬水质自动监测设备水样管从采样管路上拔出,插入到装有经自来水稀释后的车间排水的塑料水瓶内,导致自动监控设备未对车间实际排放的污水进行监测,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  【[b]查处情况[/b]】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2年3月15日,安庆市桐城市生态环境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桐城市公安局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对桐城运城制版有限公司相关责任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于2022年8月31日将该案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b]启示意义[/b]】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借助第三方辅助执法,及时发现并交办问题线索,基层执法人员行动迅速,周密制定检查方案,有效发挥自动监控、视频监控等非现场监管的“千里眼”作用,并以突击检查的方式,快速、精准锁定违法犯罪证据,进一步提高了案件查办效率和质量。[align=center][img]https://www.mee.gov.cn/ywgz/sthjzf/zfzdyxzcf/202308/W020230814521242674436.jpg[/img][/align]  [b]六、河北保定市温恒热力有限公司涉嫌篡改监测数据排放大气污染物案[/b]  【[b]案情简介[/b]】  2022年3月,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线上巡查发现,保定温恒热力有限公司锅炉排口污染物排放浓度分钟监测数据多次超标后骤降至较低数值。执法人员立即进行分析排查,发现该企业2月份有多个时段污染物排放浓度分钟监测数据超标,但小时排放浓度均未超标,随即将此线索推送至保定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19日,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唐县分局执法人员对保定温恒热力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自2021年2月开始执行超低排放限值后,未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升级改造。执法人员现场调取在线监测设备运维情况及参数记录,发现该企业在2021年11月10日至2022年3月7日期间有多次修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量程的操作记录,随后联合公安机关对该企业进行深入调查。经调查核实,该企业总工程师指派工作人员紧盯供暖锅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废气自动监测数据,出现分钟超标数据后第一时间修改分析仪量程上限,通过人为干扰自动监测设备方式,将小时自动监测数据控制在排放标准限值内,实现“达标排放”。  【[b]查处情况[/b]】  根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方法》第四条第八项的规定,判定该公司上述行为属于篡改监测数据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2022年3月24日,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唐县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规定,将该案件移送至唐县公安局。唐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终结后,将6名嫌疑人移送至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2年10月,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唐县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条、《保定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追究保定温恒热力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13万余元。  【[b]启示意义[/b]】  一是聚焦企业排放标准更新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状态,企业执行超低排放标准后,未及时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升级改造就容易出现超标异常数据,企业为掩盖超标违法行为极易出现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情形。二是在日常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进行巡查时,要关注日均值、小时均值,更要关注分钟值的变化趋势,对于短期内反复出现瞬时数据超标的仔细甄别,从蛛丝马迹深入解剖,紧盯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三是将违法犯罪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机衔接,增强“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法治意识,通过追究民事责任弥补行政、刑事惩戒手段的不足,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align=center][img]https://www.mee.gov.cn/ywgz/sthjzf/zfzdyxzcf/202308/W020230814521242753480.jpg[/img][/align]

  •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b]《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实施方案》已经2022年第5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b][align=right]2022年11月23日[/align][align=center][b][/b][/align][align=center][b]贵州省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实施方案[/b][/align]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有关决策部署,全面推进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加快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执法监管体系,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22〕2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及省人民政府的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b]一、指导思想[/b]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制为核心,创新执法理念,加大执法力度,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构建企业持证排污、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共同监督的生态环境执法监管新格局,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坚强保障。[b]二、工作目标[/b]到2023年年底,全省重点行业实施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检查,排污许可日常管理、环境监测、执法监管有效联动,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执法监管体系基本形成。到2025年年底,全省实现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检查全覆盖,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水平显著提升,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执法监管体系全面建立。[b]三、主要任务[/b](一)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加强排污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撤销等环节管理。做好燃煤发电(含单台200MW及以上自备电厂)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深入实施环评、排污许可、入河排污口设置“三合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持续开展排污许可管理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二)加强动态跟踪监管。加大排污许可证抽查指导力度,从2023年起,每年按比例抽取排污许可证进行发证质量抽查,抽取数量不少于300张。组织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对现有排污许可证进行发证质量检查,重点抽查是否应发尽发、应登尽登,是否违规降低管理级别,实际排污状况与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是否一致。对发现的问题,要分级分类处置,依法依规变更,动态跟踪管理。(三)开展清单式执法检查。制定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检查实施方案,推行以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为重点的清单式执法检查。各级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将造纸、炼钢、电力生产、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等行业作为试点,综合运用现场执法检查、非现场核查、区域交叉检查等方式开展执法检查,重点检查排放口规范化建设、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污染防治设施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无组织排放控制等要求的落实情况。(四)强化执法监测协同。建立健全执法和监测机构协同快速响应的工作机制,按照排污许可执法监管需求开展执法监测,确保执法取证及时到位、数据准确、报告合法。加大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以及停限产等特殊时段排放情况的抽测力度。加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自行监测制度,及时审核企业提交的自行监测方案、报告,推进污染源监测和自行监测工作规范运行。鼓励有资质、能力强、信用好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参与执法监测工作。(五)注重执法监管联动。强化与排污许可提质增效行动、排污许可限期整改、“未批先建”项目排查、土壤污染地块管理等相关工作的协调衔接。按照排污许可证登记信息,将已发证企业纳入检查对象名录库,按“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进行随机抽查,并及时反馈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排污许可证核发等环节存在的问题。做好排污许可制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机衔接,做好入河排污口设置与排污许可管理衔接试点工作。要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关于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数量、方式及特殊监管要求纳入排污许可证,严格按证执法监管。将注销、撤销排污许可证的企业用地纳入监管视野,防止腾退污染地块游离于监管之外。(六)严惩环境违法行为。将排污许可证作为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的主要依据,加大对无证排污、未按证排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偷排偷放、自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和故意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等恶意违法行为,综合运用停产整治、按日连续处罚、吊销排污许可证等手段依法严惩重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七)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沟通协调,及时通报案件查处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情况,共同研究解决执法协作和案件侦办中遇到的问题,不断完善排污许可执法监管信息共享、案情通报、证据衔接、案件移送等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规范线索通报、涉案物品保管和委托鉴定等工作程序,提升环境污染物证鉴定与评估能力。(八)实施执法正面清单。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执法正面清单管理,综合考虑排污单位环境管理水平、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情况、守法状况等因素设定清单准入条件,优先将治污水平高、环境管理规范的排污单位纳入清单。推动排污许可差异化执法监管,对守法排污单位减少现场检查次数,将存在恶意偷排、篡改台账记录、逃避监管等行为的排污单位及时移出清单。(九)全面推行非现场监管。将非现场监管作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重要方式,建立健全数据采集、分析、报警、督办、违法查处、问题整改等排污许可非现场执法监管机制,依托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和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平台,开展远程核查或视频监控、污染防治设施用水(电)监控等技术手段对排污单位的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等开展非现场核查,对污染物异常排放进行远程识别、报警和督办。(十)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及时依法修订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结合生态环境领域实际,全面执行《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版)》,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优化营商环境。(十一)实施有奖举报奖励。将举报排污许可违法行为纳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奖励范围,优化奖励发放方式、简化发放流程、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对举报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安全隐患和协助查处重大案件的,实施重奖。开展通俗易懂、覆盖面广、针对性强的有奖举报奖励宣传。(十二)加强典型案例发布。严格落实典型案例发布制度,注重加强典型案例示范引领和警示教育作用,及时收集、整理、研究、筛选本辖区内排污许可领域的行政执法案件,从执法方式创新、执法程序规范、案件说理明晰等方面进行总结、分析,形成排污许可领域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并发布。[b]四、工作要求[/b](一)强化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责任。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依法履行排污许可监督管理职责,按照“谁核发、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增强排污许可证核发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不断提高核发质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排污许可证后管理,督促排污单位落实相关制度。(二)督促排污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排污单位必须依法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建立排污许可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和责任事项,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健全企业环境管理制度,及时申请取得、延续和变更排污许可证,完善污染防治措施,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施,提高自行监测质量,确保申报材料、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依法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信息,不得弄虚作假,自觉接受监督。(三)加强信息技术和平台支撑。统筹强化排污许可执法监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全员、全业务、全流程使用生态环境移动执法系统查办案件。加强固定污染源管理与监控能力建设,强化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计量管理,强化排污许可执法监管有效信息技术支撑,落实“互联网+统一指挥+综合执法”体系,健全污染物排放智慧监管机制,推进环境监控数据及电子证据的应用。(四)加快推进队伍和装备建设。按照机构规范化、装备现代化、队伍专业化、管理制度化的要求开展执法机构标准化建设。鼓励各地按有关规定建立办案立功受奖激励机制。将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经费列入本级预算,配齐配全执法调查取证设备,加快配备无人机(船)等高科技执法装备。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规范排污许可执法程序,健全内部约束和外部监督机制,建立插手干预监督执法记录制度,明确并严格执行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和纪律要求,对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包庇纵容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五)充分运用环保信用监管。将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纳入环保信用评价制度。将企业的环境信用状况与执法监管有机衔接,对存在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群众普遍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信用评价等级低、有特殊管理需要以及污染防治技术不能稳定达到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监管对象,可适当增加抽查频次;对环境管理水平高、信用较好、环境风险低的企业,可适当减少抽查频次。(六)积极鼓励公众参与监督。依法主动公开排污许可核发和执法监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积极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建议。搭建公众参与和沟通平台,完善政府、企业、公众三方对话机制,开辟有效的意见交流和投诉举报渠道。对公众反映的排污许可等生态环境问题,按照“三三制”现场检查法有关“四个访”的要求,积极调查处理并反馈信息。充分发挥新媒体作用,及时解读相关政策,为公众解疑释惑,支持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七)全面加强普法宣传活动。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要求,深入推进送法入企和普法培训,压紧压实普法责任,强化排污许可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把普法责任贯穿到业务指导、执法监管、行政处罚等执法活动全过程,将排污许可相关法律法规融合其中。重点围绕企业负责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理经营企业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企业法人主动知法懂法守法,自觉规范排污行为,承担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充分利用微信等新媒体方式向企业推送普法信息,不断增强普法宣传的传播力和影响力,扩大“送法入企”的社会效应。

  • 【世界环境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开征求《上海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监管和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管,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执法应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url=http://law.foodmate.net/show-206679.html]排[/url]污许可管理条例》《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我局编制形成《上海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监管和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可通过电子邮件、信件等方式反馈。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4年6月7日至2024年7月6日。联系人:王大为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100号邮编:200003电话:(021)23117310邮箱:wangdawei30@126.com附件: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pdf.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6/11/163459851514921.pdf]1.《上海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监管和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的规定》(征求意见稿)[/url]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pdf.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6/11/163510421514921.pdf]2.《上海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监管和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url][align=right]上海市生态环境局[/align][align=right]2024年6月7日[/align]

  • 罚款!行拘!监测报告弄虚作假、违法处置危废...河北官方发布一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为保持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从严惩处的高压态势,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省生态环境厅整理了第七批10起涉及监测报告弄虚作假、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违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自然保护地内非法建设的典型案例。一、承德市巨源食品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办案单位:承德市生态环境局兴隆县分局案例类型: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案件来源:现场检查(一)案情简介2023年6月8日,承德市生态环境局兴隆县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承德市巨源食品有限公司北侧院墙外雨水排口有排水痕迹,排口外河道(旱河)内有积水,河床呈黑色。执法人员经入企审批后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使用生产车间东侧过道进行露天洗果作业,洗果废水未进行集中收集处理,直接排入地面雨水口,沿雨水管道直排至厂区北侧院墙外河道(旱河)。经查,承德市巨源食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中,明确企业洗果废水及设备清洗废水排入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出水水质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通过罐车运往兴隆县中治水务有限公司处理,不外排。(二)查处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属于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2023年6月8日,承德市生态环境局兴隆县分局对该公司依法行政处罚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兴隆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并对当事人进行行政拘留。(三)启示意义本案中,生态环境执法人员通过日常巡查,深入调查控制现场,精准锁定违法证据,高效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切实保护群众环境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启动司法联动机制,密切与公安机关协作,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涉案人员刑事责任,起到了震慑和警示作用。二、赵县易伦化工产品经营处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办案单位: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案例类型: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案件来源:群众举报(一)案情简介2023年5月31日,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接到投诉举报后,安排执法人员依法到赵县前大章乡赵县易伦化工产品经营处进行现场核实,经调查发现,赵县易伦化工产品经营处院内露天堆放氯化钠(工业盐)约二百多吨,由于近期持续降雨,导致部分氯化钠随着雨水冲刷流入院内南侧排水口排放至院外渗坑内。石家庄市赵县环境监控中心取样人员对该公司废水外排水口流出的水体进行了取样,检测报告显示,外排水口流出的废水总镉浓度为0.56mg/L,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超标5.6倍。(二)查处情况该公司的违法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当事人涉嫌利用渗坑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该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予以刑事立案侦查。(三)启示意义实践中,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应充分发挥群众举报线索作用,注重对案件线索追根溯源,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及时有效固定关键证据,形成生态环境保护的工作合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不断增进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福祉。三、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违法从事建设活动案办案单位:秦皇岛市北戴河新区分局案件类型:自然保护地内非法建设案案件来源:上级交办的信访举报(一)案情简介根据秦皇岛市委、秦皇岛市政府印发的《北戴河新区生态环境信访举报问题检查整改方案》要求,2023年7月18日,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北戴河新区分局执法人员对秦皇岛市涵紫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健康城二期项目进行现场检查,该项目位于观海一路北侧,滨海新大道东侧。现场检查时,该项目园区内已投入使用并正常运营。2019年11月8日,经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批准,同意秦皇岛北戴河风景名胜区石药健康城项目选址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经现场调查,该项目园区内建设有沥青道路3804㎡,此道路现状与选址方案的审批内容不符。项目外东南角建有名为安捷通一号停车场1处,停车场面积为2630㎡,该停车场地面未硬化但铺设有植草砖。该公司未能提供项目园区内建有的3804㎡沥青道路及项目外东南角公共停车场风景名胜区建设活动审批手续。(二)查处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北戴河新区分局按照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清单(2020年版)》的相关规定,依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对该公司处罚20万元。(三)启示意义风景名胜资源是极其珍贵的自然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资源。要深刻认识风景名胜资源在严格保护的前提下、进行合理开发利用的重要意义,正确处理保护与开发的关系,进一步明确保护和管理责任,规范各项工作,与相关部门形成联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促进风景名胜资源持续健康地发展。四、李学宁利用渗井以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案件办案单位:廊坊市生态环境局三河市分局案件类型: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案件来源:现场检查(一)案情介绍2023年8月8日,廊坊市生态环境局三河市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李学宁投资的金属表面处理厂进行现场检查,该厂主要从事金属表面处理,工艺流程为打磨、喷漆、晾晒等。现场检查时该厂正在生产,喷漆工艺采用水帘除尘,经排气管道排入该厂西厢房水池内,水面上方漂浮大量漆渣悬浮物,水池内的水未经过处理通过暗管的方式排放至厂区内自挖井内,该井未做任何防渗措施。廊坊市生态环境局三河市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检测废水排口水样,鉴定显示废水中含有锰、铜、铅、镉、六价铬等重金属,该厂利用渗井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二)查处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当认定上述行为为“严重污染环境”。经与公安机关综合研判,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利用渗井倾倒有毒物质的严重污染环境行为,廊坊市生态环境局三河市分局已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目前,三人已被采取强制措施。(三)典型意义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是生态环境部门重点打击的环境违法行为之一,偷排偷放、非法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等违法行为,不仅严重威胁生态环境安全,而且直接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环境污染类案件往往具有鲜明的行业特色和典型物质特征,此案中,当事人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隐藏在农户民房中,隐蔽性强,不易被发现,执法人员结合办案实际,对日常检查中发现的可疑线索深挖调查,发现摸排出隐蔽的违法线索,从而提高生态环境执法效能。五、廊坊冀通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虚假监测报告案办案单位:廊坊市生态环境局文安县分局案件类型:出具虚假监测报告案案件来源:上级交办(一)案情简介收到上级交办文件《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廊坊冀通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违规检测车辆情况查处的通知》,2023年4月10日,廊坊市生态环境局文安县分局执法人员对该检测服务公司进行现场核查,调取车牌号为冀R879D6检测视频资料,发现在2022年8月16日15点57分53秒检测过程中,在3号线摄像头发现尾气排放明显可见的黑烟,未按照国家及本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而是出具检测合格报告。(二)查处情况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按照《廊坊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对该企业罚款十八万元。(三)典型意义本案中,执法人员针对三方检测公司数据造假的线索,通过视频系统调取锁定违法证据,认真核查检测过程和违法事实,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督促企业时刻严把检验数据质量,绝不触碰法律红线。六、高阳县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案办案单位:保定市生态环境局高阳县分局案件类型: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案案件来源:乡镇政府通报(一)案情简介2022年7月18日,保定市生态环境局高阳县分局接到高阳县邢家南镇人民政府通报,邢家南镇辛留佐村至南堤口村乡村公路两侧发现有废桶倾倒的不明液态废物。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检查,实地勘查发现4处堆放倾倒点位,总计被堆放、倾倒27桶(规格为150公斤塑料包装桶),现场异味明显。执法人员初步核实为含酸工业废物。案发次日村民举报,在高阳县与清苑区交界处边沟内有1处疑似危废倾倒点,总计被堆放、倾倒29桶,部分包装桶破损,少量废渣、废液泄漏至农田。(二)查处情况因短时间内难以查找倾倒嫌疑人,高阳县分局第一时间将所有倾倒物全部收集后暂存至保定绿盛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进行规范储存。2022年8月份和2023年2月份,委托河北中旭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对倾倒的不明废物进行了两次司法鉴定和称重,鉴定报告显示,14桶内装废液3.205吨,具有腐蚀性(pH值)危险特性,属于危险废物,其余未表现危废特性。同时,对倾倒地点周边土壤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部分土壤受到酸性物质损害。高阳县分局将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线索移交至高阳县公安局,2023年高阳县公安局对邢家南镇倾倒危废案进行立案侦办。目前案件已取得突破,并已初步确定危废来源及倾倒责任人。(三)启示意义接到案件线索后,高阳县分局开展前期信息研判,依据群众举报提供的危废倾倒地点、时间等信息,协调当地乡镇政府、公安机关等部门进行联合调查执法,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方向一致通力合作,在时间跨度长、倾倒点位多而分散的情况下、溯源到危废产生单位和倾倒人员,确保了证据固定全面、违法事实查清,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畅通。七、河北科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案办案单位:保定市生态环境局顺平县分局案例类型:涉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案件来源:现场检查(一)案情简介2023年9月19日,保定市生态环境局顺平县分局对保定市沐泽铜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调取其废气排放口采样平台历史监控,视频显示该公司委托的河北科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采样人员出现在采样平台进行实际采样的时间为:2023年3月15日15:02至15:09、15:10至15:15、15:18至15:25,其他时间采样平台均未发现采样人员采样。在线设备比对监测报告显示从9:45至16:07分时间段内采集了27组样品,现场采样时间与原始采样记录明显不符。在相关证据面前,该检测公司负责人承认其采样人员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到监测点位去采样。通过对该公司业务经理进行调查询问,该公司主动交代2023年4月28日对清苑县金南纸业有限公司锅炉进行监测时可能也存在同样问题。顺平县分局向清苑区分局发出了协助调查函,清苑区分局查明该检测公司对清苑县金南纸业有限公司的锅炉进行检测时伪造检测数据的违法事实,提供了《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经保定市生态环境局批准同意此案件与清苑区分局并案处理。(二)查处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和《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的规定,顺平县分局对该公司处罚款10万元。(三)启示意义通过监控视频发现线索并锁定案源,充分体现了非现场执法的威力,也为发现采样不规范现象拓宽了途径、指明了方向。伪造监测数据出具虚假报告,导致无法真实反映企业污染物排放状况。针对此类案件,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固定书证物证,对其中超出本机关管辖的案件委托有管辖权的机关协助调查,形成证据叠加效力,实现执法效能的倍增。八、河北泰成陶瓷制品有限公司虚假标记逃避监管案办案单位:沧州市生态环境局盐山县分局案件类型:虚假标记逃避监管案案件来源:非现场监管线索(一)案情介绍根据2023年9月20日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局推送综合研判任务,沧州市生态环境局盐山县分局执法人员立即对河北泰成陶瓷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线上线下巡查,该公司于9月19日向市局、县局报告称4时15分因故障干燥塔排气口氮氧化物出现超标数值,5时36分该公司在平台标记停运。经过进一步调取平台数据发现,该公司19日标停时段内数据较正常生产数据无明显变化,这表明其在平台标记后实际并未停产。该公司氮氧化物许可排放限值为100mg/m3,标停时段氮氧化物折算值均超过许可限值,该公司存在虚假标记掩盖超标排污的环境违法行为。(二)查处情况沧州市生态环境局盐山县分局对该公司立案调查,该公司负责人承认,由于废气干燥塔和脱硝泵发生故障,出现超标数据,维修时从平台标记停运,实际未停产,分局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截取了平台数据信息等相关证据材料,该公司存在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款的规定,盐山县分局将案件线索和证据材料移交至盐山县公安局。(三)启示意义排污单位在河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标记停运后,其超标数据信息不会自动推送,该公司正是利用这一点,虚假标记,掩盖超标排污事实。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推送的超标数据时,更应着重掌握标停企业的数据动态,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开展现场核实调查,运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执法方式,既能避免打扰合法企业的正常经营,又能精准发现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九、河北众淳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虚假监测报告案办案单位:邢台市生态环境局清河县分局案例类型:出具虚假监测报告案件来源:上级交办(一)案件简介2023年6月17日,接到上级交办的河北众淳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向清河县长远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监测报告问题线索,邢台市生态环境局清河县分局执法人员立即对清河县长远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核实,监测报告(ZCHJ自行监测[2023]04155号)中显示河北众淳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清河县长远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采集了3个频次外排水样,实际上该检测公司仅采集了1个外排水样,检测报告中的其他两个检测数据属于伪造。(二)查处情况该检测公司违反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对照《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对河北众淳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处10万元的罚款。(三)启示意义生态环境检测机构出具真实检测数据是对企业环境质量状况的判定依据,近年来,第三方生态环境检测机构为了自身利益,存在侥幸心理,轻视生态红线的重要性,扰乱了环保服务机构市场秩序。在日常监管中,执法人员以“零容忍”高压态势,严查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第三方环保服务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十、邯郸市永年区太行紧固件有限公司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办案单位: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永年区分局案例类型: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案案件来源:现场执法检查(一)案情简介2023年8月30日,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永年区分局执法人员对邯郸市永年区太行紧固件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3号车间西北角一台滚丝机正在生产,滚丝机上方的集气罩未密闭,配套的高压静电油烟净化器未运行,车间内油烟弥漫,大量油烟通过车间大门向外逸散,无组织排放严重。经查,该公司负责人在明知道滚丝机集气罩未密闭、废气处理设施未开启情况下仍然生产,导致生产油烟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该企业违法行为属于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违法行为,涉嫌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二)查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21万元罚款,并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行政拘留十日。(三)启示意义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是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是每个企业的责任所在。生态环境部门通过持续加大宣传和普法力度,引导企业以案为戒,以案促改,将普法与执法有机结合起来,营造全社会生态环境守法氛围,不断提高企业的守法意识。[size=14px][color=#707d8a][ 来源:环保365 ][/color][/size][size=14px][color=#707d8a][i]编辑:张圣斌[/i][/color][/size]

  • 最新!一批检测机构领域执法典型案例公布

    最新!一批检测机构领域执法典型案例公布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布2024年第一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3起涉及第三方环保检测机构领域的案件,详情如下:[align=center][img=,690,214]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4/03/202403011144359632_7267_5874949_3.png!w690x214.jpg[/img][/align][align=center][/align][align=center][b]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布2024年第一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b][/align][align=center](第三方环保检测机构领域)[/align]自开展打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专项行动以来,全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紧盯机动车尾气检测等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高发领域,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违法行为。为进一步发挥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警示作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选取3起涉及第三方环保检测机构领域的案件,现予以公布,请各地认真学习、参考借鉴。[b]案例一??宁夏某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案[/b]【案情简介】2023年6月27日,银川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宁夏某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主要从事机动车检验检测服务,共建有8条环保检测线(其中3号、4号、7号为柴汽混合环保线且可检测3.5吨以上柴油车)。通过调取视频数据发现,2023年5月22日、6月5日,该公司在4号柴汽混合环保检测线上,采用自由加速法分别对两辆黄牌车辆开展检测;检测过程中,未严格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和《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信息采集传输技术规范》要求对两辆黄牌车辆进行检测,致使在出现未放置转速传感器,但有转速数据上传且发动机全程转速数据恒定;OBD过程数据中发动机转速为0的情况下,还出具了检测结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环保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检验机构存在以下行为的,视为存在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等弄虚作假行为:(七)机动车不上线检验就出具检验报告或检验不合格就出具检验合格报告”的规定。【查处情况】银川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之规定,参照《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2021年版)对该条的裁量标准,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20元,并处以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足额缴纳罚款,环境违法行为已改正。【案件评析】本案中,该机动车检测机构在履行机动车排放检测法定职责过程中,法律意识淡薄,未按技术规范操作,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不仅破坏了机动车排放检验检测机构的正常市场秩序,还影响了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序开展。银川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全面、准确、有效发现违法行为,固定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依法对机动车检验机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对遏制第三方环保检测机构弄虚作假、规范机动车检测行业起到了很好的警示和教育作用。[b]案例二??宁夏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评编制管理制度案[/b]【案情简介】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移交的环评文件编制质量问题线索,2023年4月27日,吴忠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宁夏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责编制的《宁夏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混烃综合利用升级改造项目报告书》进行现场核查。经核实,发现该环评报告书存在相关环境要素预测与评价内容不全的问题,具体内容为:常规污染物环境质量数据引用盐池县环境空气监测数据的年均值,未针对环境空气保护目标宁夏哈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一类区)开展常规污染物的现状调查与评价,也未对该保护目标主要污染物PM10、SO2、NOx的保证率日平均质量浓度达标情况开展预测评价,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8.7.1.2中关于达标区的评价项目需“预测评价叠加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现状浓度后,环境空气保护目标和网格点主要污染物的保证率日平均质量浓度和年平均质量浓度的达标情况”的要求。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的规定。【查处情况】吴忠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九)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或者结果错误,或者相关环境要素、环境风险预测与评价内容不全的”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所列问题受到通报批评的,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分别失信记分5分”规定,经吴忠市生态环境局局务会研究决定,对宁夏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及其编制人员分别作出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和失信记分决定,因该案的编制人员已不再从事项目环评编制工作,且已主动从专家库中退出,决定不再对该项目环评编制人员进行通报批评。经执法人员复查,该公司违法行为已改正,并承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项目环评编制工作,该案已结案。【案件评析】在该案件办理过程中,吴忠市生态环境局本着宽严相济、处罚适当的原则,对建设项目环评编制单位处以“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并要求以此为戒,严把环评质量关,加强能力建设,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同时在本案中,充分考虑到项目环评编制人员的实际情况,对该编制人员免予行政处罚,进行教育,进一步体现有温度的执法。[b]案例三??宁夏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b]【案情简介】2023年6月,中卫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中卫市某化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核查比对该公司废气检测报告时发现,该公司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宁夏某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于2023年3月21日、3月22日对委托方中卫市某化工公司石灰窑、烘干窑排污口烟气进行了采样,并出具3月份废气检测报告。通过调取视频监控,3月份废气检测报告中所显示的采样时间段,未见采样人员到达采样平台。经过进一步核实,宁夏某科技有限公司的采样人员3月份并未对中卫市某化工公司石灰窑、烘干窑排污口烟气开展采样工作,而是根据当日中卫市某化工公司废气在线监测数据伪造了此次检测原始记录。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二)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的规定。【查处情况】中卫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通过调取环境检测报告并逐一比对视频监控,认定宁夏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存在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因宁夏某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卫市无分公司或办事处,故中卫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积极对接协调,赶赴该检测公司所在银川市总部,在调取、收集相关证据后,依法将案件线索及相关证据材料移交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2023年8月21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二)违法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罚款3万元。【案件评析】环境检测数据是客观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反应污染治理成效、实施环境管理与决策的基本依据。真实、规范的检测数据,对环保部门监管排污单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案中,中卫市生态环境局充分运用视频监控等非现场检查方式,开展跨部门、跨区域联合侦办行动,及时互通信息和案件线索,不仅强化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联动,还有效打击了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违法行为,形成强大的震慑效应。[size=14px][color=#707d8a][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color][/size]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规范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检查行为提高执法效能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区)生态环境局,宁东管委会生态环境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规范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检查行为提高执法效能若干规定》已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2023年第5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align=right]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align][align=right]2023年7月21日[/align](此件公开发布)[align=center]宁夏回族自治区规范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检查行为提高执法效能若干规定[/align]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检查行为,提高执法效能,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全区各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执法检查活动,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行政执法检查,是指行政执法机构依照法定职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行政命令、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执法检查、调查的行为,包括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日常检查是指行政执法机构依照法定职权或委托事项对不特定对象或者不特定事项进行的检查。专项检查是指行政执法机构根据投诉举报、上级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等案件线索或其他重要事项进行的检查。第四条行政执法机构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是指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中从事执法活动的人员。第五条行政执法机构实施下列事项的行政执法检查:(一)纳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权责清单的行政执法检查事项;(二)生态环境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事项的调查核实;(三)其他依法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实施的行政执法检查事项。第六条行政执法检查应当遵循依法实施、权利保障、高效便民、廉洁透明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时限和程序进行。第七条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活动时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规范着装;开展执法活动时,应当仪表整洁、语言文明、举止得体、方式得当。第八条行政执法机构按照《宁夏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工作流程》和行政检查事项实施现场检查,检查事项包括: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措施、检查程序、检查处理等。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规定,制定年度执法检查要点和专项执法检查计划。第九条行政执法检查的方式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现场执法检查是指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在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经营管理场所以及其他相关场所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非现场执法检查是指执法人员通过在线监控、视频监控、无人机、卫星遥感、大数据分析等方式进行非现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第十条行政执法机构在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和时限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第十一条行政执法机构应建立和落实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对治污水平高、环境管理规范的检查对象纳入正面清单,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对正面清单内的检查对象原则上开展非现场监管,在一定时期内免除现场检查。第十二条行政执法现场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四)佩戴并开启行政执法记录仪;(五)告知检查对象有关权利义务;(六)听取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陈述、申辩,并如实记录;(七)记录询问、检查情况;(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程序。非现场检查的程序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排污单位非现场监管工作规范(试行)》执行。第十三条实施行政执法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报告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落实情况;(二)进入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勘察、监测、录音、拍照、录像;(三)询问当事人及有关人员,要求其说明相关事项和提供有关材料;(四)查阅、复制生产记录、排污记录或者有关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五)组织实地调查、勘察、采样并进行全过程的文字记录、录像、拍照等;(六)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进行鉴定、评估、检测、勘验;(七)利用卫星遥感监控、在线监测数据等实施非现场执法检查;必要时,可以采取暗查或者其他方式调查。在调查或者检查时,可以组织监测等技术人员提供技术支持。第十四条行政执法检查人员是检查对象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行政执法检查人员或者近亲属与检查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行政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检查对象在检查现场对行政执法检查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应当记录回避申请,并在24小时内向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报告。行政执法机构对检查对象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检查对象。第十五条实施行政执法检查时,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向检查对象宣传相关政策法规,提醒检查对象履行法定义务。第十六条行政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行业专家等第三方机构人员辅助开展行政执法检查,为行政执法机构提供专业参考意见。第十七条行政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统筹调用全区生态环境执法力量或联合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以联合执法、交叉执法的方式,组织开展异地交叉执法检查和监督帮扶。第十八条行政执法机构应强化环评监测执法联动,加强与环评和排污许可监管部门、监测部门联合行动、联合培训,落实环评、监测、执法机构信息共享、线索移交和通报反馈,构建发现问题、督促整改、问题销号的执法监管联动机制。第十九条行政执法机构应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加强与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的通力合作,完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证据衔接、案件移送和重大案件会商等机制。充分发挥公安部门运用情报资源和信息化手段的优势,提前介入固定证据、查清事实,实现优势互补。第二十条行政执法机构对案情重大、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实施专案查办,配备精干执法力量成立专案组,加大资源投入和后勤保障。涉及其他部门的,应采取部门联合执法、联合挂牌督办等方式开展。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机构实施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需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查封、扣押等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规定办理。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构委托第三方进行检验、检测或者有关技术鉴定所需费用,列入年度执法预算。行政执法机构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检验、检测或者有关技术鉴定取样时,应要求被检查对象全程参加并确认。行政执法机构应及时向检查对象告知检验、检测、鉴定结果。第二十三条实施行政执法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案情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和程序处理,并规范制作和依法送达有关执法文书:(一)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立即制止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二)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对涉嫌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在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三)对登记立案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四)对是否有管辖权,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超过行政处罚追责期限,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等进行案件审查;(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机构或者法制审核人员进行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七)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第二十四条行政执法机构送达执法文书,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并要求当事人签收。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并存档。执法文书送达后,应当跟踪落实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不得以其他公文形式代替执法文书。第二十五条行政执法机构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办法》,依法依规督导实施行政处罚的企业整改验收销号环境问题。第二十六条执法人员应当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使用移动执法系统真实、准确、规范记录现场检查情况,按规范归档保存,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第二十七条实施行政执法检查,在启动检查、调查取证、行政处理、文书送达、整改落实等关键环节,应当以文字或音像形式进行记录并归档保存。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内容应当一致。第二十八条文字记录方式包括行政执法检查记录、询问笔录、责改通知书、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监测(检测)报告、鉴定结论、送达回证以及其他调查取证文书、内部运行程序等。第二十九条音像记录包括照片、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下列情形,应当进行音像记录:(一)对查封扣押、限产停产或者经政府批准的停业关闭等涉及重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全程音像记录;(二)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现场采样、举行听证、文书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三)第三方取样、先行登记保存过程;(四)当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的行为;(五)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法律文书的现场情景及送达过程;(六)检查对象不配合、拒绝或阻碍检查的现场情景、有关人员及其行为特征;(七)检查人员认为需要音像记录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条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对行政检查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反映检查活动情况的、有保存价值的行政执法文书、证据等进行归档,确保行政执法检查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系统性。行政执法检查档案实行一案一档。第三十一条实施行政检查应当平等对待检查对象,充分保障检查对象的合法、正当权益,不妨碍检查对象正常的生活和生产经营活动。第三十二条行政执法机构实施行政执法检查,禁止下列行为:(一)要求检查对象接受指定机构的检验、检测、技术鉴定等服务;(二)泄露检查对象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三)接受检查对象宴请、礼品、礼金,以及娱乐、旅游、食宿等安排;(四)违法干预检查对象经济纠纷;(五)其他侵害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第三十三条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法执法、不当执法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给国家或者行政相对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有关部门将依法追究责任。第三十四条自治区和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将本规定的落实情况纳入生态环境执法稽查,并加强指导和监督。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没有规定的,按照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23年7月21日起施行。

  • 【转帖】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局有望设立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21日02:05 新京报   环保部将首先加强环境监测职能,可能调整污染控制方式,本月底将进行大规模环保检查   3月31日,环境保护部挂牌4天后,首任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出现在黑龙江的松花江畔,这是他出任部长后的第一次考察调研。巧合的是,2005年松花江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周生贤临危受命,出任国家环保总局局长。上任后他赴千里冰封的松花江一线指挥,最终取得了防控松花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决定性胜利。  可以说,松花江与周生贤结下了不解之缘。2007年5月,在松花江调研的他提出了“让松花江休生养息”的观点,继而形成了原环保总局“让江河湖泊休养生息”的治理方针。  今年3月28日,环境保护部挂牌,周生贤谈及就任部长时的感受说:“我们的座右铭是:为科学发展保驾护航,为人民健康鞠躬尽瘁!”  环保部首先将加强环境监测  在考察了中石油哈尔滨石化分公司和哈尔滨市松花江公路大桥监测断面水质后,4月1日,环境保护部在哈尔滨组织召开了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专题研究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  在此次会议上,周生贤要求,坚决落实松花江休生养息各项政策措施,并要求将出入境断面水质情况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并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目前,环保部的“三定方案”正在加紧制订中。一位环保部人士称:“三定方案”需要报中编办,估计6月之前能出来。”组建后的近1个月时间里,各司局依然按照原来的职能进行工作。  至于环保部的职能会有哪些变化?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副院长王金南认为,首先加强的职能将会是环境监测方面,“对于各地监测数据的上报,以及发布,都会有加强。”据悉,环境保护部结束挂牌仪式的当天,周生贤和其他部领导就立即举行了一个会议,会议的内容就是加强环境监测。  在挂牌后第12天,环境保护部组建后首次发布的部门规章也显示出要加强环境监测的信息。名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规章对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监测数据上报、社会监督等方面都提出要求,并且明确:个人或组织发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向环保部门举报。  该部一官员称,在拟订的“三定方案”中,基本已确定要单独设立环境监测局,以加强环境监测。“目前在环保部的内部司局中也有职能交叉,监测方面,污控司、科技司、环境监测总站都涉及部分监测方面的工作,需要整合。”  另一个设想则是环境监测的社会化。“如类似于环评机构,可以由社会机构来监测,提供监测数据。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监测数据的不准确和造假,如果哪些机构的监测数据不准确,政府就可以不从你那里购买监测数据,它也就自动会被市场淘汰。”上述官员如是说。  环保执法今年要抓几个大要案  在环保部,与环境监测同等重要的是环保执法。  3月26日,周生贤出任环保部部长的第一次公开露面,就是在全国环保执法工作会上。周生贤说,温家宝总理曾告诫环保部门,执法要像钢铁一样硬,不能像豆腐一样软。所以环保部成立后召开的第一个全国性会议就是环境执法工作会。  周生贤提出,当前必须尽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力、高效运转的完备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包括争取确立环境执法监督机构的法律地位;建设规范权威的环境执法监督机构,增加“国家监察”能力,完善地方环境执法监督机构。他表示,今年环境保护部的环境执法将“搞几个重量级的、影响全国的大要案”,对于重量级的大企业,包括外资企业,将一视同仁,严格监督执法。   据透露,本月底,环境保护部将开展组建后首次大规模的环保检查行动,涉及约30个省、市、自治区,检查的重点是后督查,即此前被处罚的企业是否整改到位。  设“水污染控制司”可能性很大  环保部另一个可能的变化是污染控制方式的调整。王金南认为,水环境是目前中国环境中最重要的问题,而且水的问题很复杂,包括江河、地表水和地下水等,应该成立专门的司,如“水环境保护司”或“水污染控制司”。  目前,水和空气、固体废物等环境要素,统归污染控制司来管理。王金南表示,环境保护部的机构职能应按照环境的界质来划分,比如水环境、大气环境等等,都应成立单独管理的机构。“新的环境保护部职能中有一条,组织和实施重大环保规划、政策和标准。这个实施就需要人力资源,需要实施的监督机构。”  环保部的一位司局级官员证实了这一说法,并表示这是机构设置方案的一种。另一位同级别官员亦表示,设置水污染控制司的可能性很大。此外,还有可能专门针对气候变化设置一个司局。  不过,设立这样的机构,必然要面对环保多头管理、与其他部委职能交叉的问题。如水环境,就牵涉到水利部、建设部、农业部等,“其实由谁负责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明确责任的主体。”王金南说。

  • 《环境监测》课件

    [color=red]《环境监测》全书下载[/color]http://www.water800.com/jcff/6/hjjc051207.pdf第一章、绪论 1.1 环境监测的目的与分类 1.1.1 环境监测的目的 ( 1 )掌握污染物的来源、扩撒、迁移、反应、转化,了解污染物对环境质量的影响程度,并在此基础上,对环境污染作出预测、预报和预防。 ( 2 )了解和评价环境质量的过去、现在和将来,掌握其变化规律。 ( 3 )收集环境背景数据、积累长期监测资料,为制订和修订各类环境标准、实施总量控制、目标管理提供依据。 ( 4 )实施准确可靠的污染监测,为环境执法部门提供执法依据。 ( 5 )不断改革和更新监测方法与手段,为实现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可靠的技术保障。 1.1.2 环境监测的分类 一 . 按监测介质分类 : 大气污染监测、水质污染监测、土壤和固废监测、生物污染监测、生态监测、物理污染监测; 二 . 按监测目的分类: 1. 监视性监测 (例行监测、常规监测) 是指按照预先布置好的网点对指定的有关项目进行定期的、长时间的监测,包括对污染源的监督监测和环境质量监测,以确定环境质量及污染源状况,评价控制措施的效果、衡量环境标准实施情况和环境保护工作的进展。 这是监测工作中量最大面最广的工作,是纵向指令性任务,是监测站第一位的工作,其工作质量是环境监测水平的主要标志。 2. 特定目的监测(特例监测、应急监测) ( 1 ) 污染事故监测 :在发生污染事故时及时深入事故地点进行应急监测,确定污染物的种类、扩散方向、速度和污染程度及危害范围,查找污染发生的原因,为控制污染事故提供科学依据。这类监测常采用流动监测(车、船等)、简易监测、低空航测、遥感等手段。 ( 2 ) 纠纷仲裁监测 :主要针对污染事故纠纷、环境执法过程中所产生的矛盾进行监测,提供公证数据。 ( 3 ) 考核验证监测 :包括人员考核、方法验证、新建项目的环境考核评价、排污许可证制度考核监测、 “ 三同时 ” 项目验收监测、污染治理项目竣工时的验收监测。 ( 4 ) 咨询服务监测 :为政府部门、科研机构、生产单位所提供的服务性监测。为国家政府部门制订环境保护法规、标准、规划提供基础数据和手段。如建设新企业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需要按评价要求进行监测。 3. 研究性监测(科研监测) 是针对特定目的科学研究而进行的高层次监测,是通过监测了解污染机理、弄清污染物的迁移变化规律、研究环境受到污染的程度,例如环境本底的监测及研究、有毒有害物质对从业人员的影响研究、为监测工作本身服务的科研工作的监测(如统一方法和标准分析方法的研究、标准物质研制、预防监测)等。这类研究往往要求多学科合作进行。 1.2 环境监测的对象 1.2.1 环境监测对象的特点 1.2.2 监测对象的选择

  • 环境监测政策 求指导!!~

    各位大虾求指导啊····越详细越好···急急急·~!~!!~~!1、收集整理环境监测相关政策文件(不限年份);2、了解环境监测的应用范围,尤其在环境执法中应用,列出与环境监测相关管理部门;3、环保局和监测站的主要职能及部门划分,核心业务部门的职能和权责。

  • 环境监管执法新举措

    环境监管执法是环保部门的重要职能,是贯彻落实环保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是非常重要的保证。2013年环保部全国挂牌督办了1523起环境违法违规案件,联合监察部门挂牌511起,其中环保部直接挂牌督办的重大环境违法案件达70件。环保部在加大监管力度的同时不断创新监管方式。 一是对地方政府进行监督检查,发挥环保部六大督查中心的作用,选择了一些城市进行综合性环保督查。督查的重点是对地方政府在贯彻落实国家的环保法律法规政策方面的情况。通过“督政”的方式,使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基本规定落到实处,把环境保护的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各个相关部门。环境保护是大家共同的责任,要努力形成环保部门牵头、协调、指导、监督,各部门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环保工作新格局。  二是在督查的方式方面。采取了一些新方式,概括起来是“三不、三直”与联合交叉双管齐下。“三不、三直”,就是不定时间、不打招呼、不听汇报、直奔现场、直接督查、直接发布,发现问题后我们授权督查小组随时发布。当然,发布问题要看准了,认准的问题随时发布,不用带回来研究。所谓联合就是环保部门联合公安、城管等部门联合执法,比如河北省公安厅已经组建了环境安全保卫总队,而且这样的设置延伸到市、县。在兰州动员了各个基层机构、社会管理机构参与环境保护,他们实施了网格化的管理,把社区里的老人们都动员起来,参与到管理过程中。 三是借助了无人机、卫星遥感等先进技术扩大督查的范围和空间。

  • 2016全国环保工作会议环境监测相关工作要点

    2016全国环保工作要点(监测相关)推进环境监测体制机制改革。出台《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实施计划(2016~2020年)》。一是推进全面设点,在京津冀地区率先实现大气、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点位覆盖80%左右的区县,土壤监测点位实现全覆盖。二是推进全国联网,上半年争取率先完成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县级空气质量监测点位联网,年底前力争完成这三个地区国控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联网。三是推进国家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全面完成338个城市1436个城市空气站上收,新建65个区域站(农村站)。完成2703个地表水国控监测断面和419个近岸海域监测点位上收,新建60个地表水质自动监测站。确定7000个土壤风险点位,初步建成由35000个点位组成的国家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出台《环境监测机构编制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四是改革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运行方式。发布《污染源监测与监察执法联动办法》,变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为环境执法监测。五是强化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对重点城市地表水环境监测、重点流域水质自动监测、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第三方运行维护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总结下就是环境质量上收,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下放,同时监测和执法将联动。

  • 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局有关负责人就《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答记者问

    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新修订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30号,以下简称《处罚办法》)。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局有关负责人就《处罚办法》相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问:请问《处罚办法》修订的主要背景是什么?答: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的重要体现。近年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意见》。党的二十大报告再次指明了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意义,同时首次单独把法治建设作为专章论述。《处罚办法》修订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推进生态环境领域依法行政的重要体现。二是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url=http://law.foodmate.net/show-206598.html]行政处罚法[/url]》的具体举措。《处罚办法》作为行政处罚法的下位法,需要准确把握其基本精神和核心内容,严格遵循行政处罚法的修订情况,在处罚种类、时限、权限、程序、执法方式等方面作出调整,避免法律适用的矛盾和冲突,确保依法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权。三是适应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新形势的现实需要。近年来,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生态环境系统监测监察执法垂直改革等取得显着进展。《处罚办法》修订对于改革进程中发生的新变化、地方亟待解决的新问题做出回应,确保新形势下生态环境执法队伍严格规范依法开展执法活动。四是推进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公正文明执法的有力保障。《处罚办法》修订严格遵循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依法行政的新要求,紧密联系生态环境执法实际,完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程序、规范行政裁量权、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增强生态环境执法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严格约束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问:请问《处罚办法》修订中有哪些考虑?答:《处罚办法》修订中主要有以下两方面考虑:一是妥善处理《处罚办法》与行政处罚法的关系。作为行政处罚法的下位法,《处罚办法》原则上对行政处罚法已明确的事项不作重复规定。但考虑到《处罚办法》的完整性和可操作性,为了便利基层执法人员学习使用,日常执法中实现“一本在手、应有尽有”,《处罚办法》修订中适当引用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执法常用事项作出细致全面的规定。如处罚工作需遵循的基本原则、案件管辖、调查取证、听证、法制审核等程序规定、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等行政裁量权等规定。对执法中较少涉及的事项,则仅作简要引述,不展开规定。二是妥善处理《处罚办法》与执法实践需求的关系。作为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处罚的专门规章,《处罚办法》紧密联系生态环境执法实际,尽可能作出细化明确的规定,呼应基层执法实践中反映强烈的重点难点问题,提高执法处罚工作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如根据各地执法实践情况,科学细化关于立案时限和条件、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自动监测数据应用、信息公开等规定。问:请问《处罚办法》的主要修订内容有哪些?答:《处罚办法》在文件名称、适用范围、框架结构、具体内容上都进行了修改。在文件名称上,由《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改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在适用范围上,新增了核与辐射领域。《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规定“核安全监督管理的行政处罚,按照国家有关核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执行。”此次修订删除了该条,《处罚办法》生效后,适用范围也包含核与辐射领域的行政处罚。在框架结构上,修订后《处罚办法》条款数目由原来的82条增加至92条,整体框架不变,仍为八个章节。其中遵照行政处罚法的修改将第三章“一般程序”改为“普通程序”,同时依据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流程,按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查、告知和听证、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信息公开的顺序进行分节规定。在具体内容上,一是修改完善处罚种类。依据行政处罚法对于行政处罚定义和种类的规定,同时梳理了现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完善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二是修改完善调查取证的相关规定。细化自动监测数据的应用要求,突出标记规则的重要作用。增加了调查中止和调查终止的情形规定,将其与调查终结情形加以区分。三是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相关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完善了不予处罚的情形,增加了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四是规范和细化行政处罚的程序。新增应当组织听证的条件和听证的程序要求,明确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范围、审核内容以及审核意见,对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的范围进行细化。五是补充增加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的内容。在第三章“普通程序”中单独增加“信息公开”一节,对公开的主体、公开的内容、不予公开的情形、隐私保护、公开的期限、公开撤回等内容进行细化规定。六是修改相关时限和罚款数额。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综合考虑现行法律法规有关罚款数额的规定以及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对立案时限、作出处罚决定的时限、适用简易程序的处罚金额、较大数额罚款等时限和数额作出了调整。问:请问如何做好《处罚办法》的贯彻落实?有哪些重点工作安排?答:生态环境部将组织开展释义解读、专题培训、宣传普法等工作,为《处罚办法》落实创造有利条件。一是做好解读培训。确保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准确理解和把握《处罚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依法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权。二是加强普法宣传。组织指导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深入开展“送法入企”,积极宣传《处罚办法》修订情况,让企业和广大群众深刻体会生态环境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三是完善配套制度。全面梳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现有的配套文件和制度规定,结合《处罚办法》的修订实施,深入研究执法实践中的具体问题,进一步修改听证程序规定、文书制作指南等配套文件。下一步,我们将以《处罚办法》的贯彻落实为重要契机和有效抓手,深入推进生态环境领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持续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全面约束执法行为,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坚持严格执法与服务引导并重,强化行政处罚的教育功能,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依法实施轻微免罚,强化说理式执法,营造推动自觉守法的良好氛围。

  •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 解读④ | 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 助力基层执法效能再提升

    新修订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处罚办法》)于2023年7月1日实施,与已实施13年的原《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相比,《处罚办法》紧跟时代发展,紧密联系执法实际,平衡法律理论与实践需求,进一步为基层执法人员加强和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工作指明方向,提供遵循。  一是更好适应新形势。《处罚办法》的修订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生态环境系统监测监察执法垂直改革的精神,严格遵循行政处罚法修订内容的要求,紧密结合各地改革工作的实际,修改完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实施主体与委托处罚的有关表述,为各地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等组织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提供依据。  二是更多关注新变化。《处罚办法》的修订是全面推进生态环境领域依法行政的重要体现,也是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的重要举措。《处罚办法》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工作需遵循的基本原则、处罚工作的基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裁量等具体内容系统完整地规定在一部部门规章中,有利于基层执法人员学习使用。如单独增加“信息公开”和“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两节内容,明确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应记录的内容,进一步细化了生态环境执法处罚过程中贯彻落实“三项制度”的要求。  三是更优解决新需求。《处罚办法》的修订充分考虑地方执法实际,对长期以来基层执法提出的亟待解决的问题进行了回应。如按照生态环境方面法律法规内容,补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明确“一定时期内不得申请行政许可”“责令停产整治”“责令限期拆除”“禁止从业”等属于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解答了基层执法人员的困惑;规定立案审查期限、决定下达期限等可以延长的特殊情形,解决了基层执法机构办理复杂案件时办案时限紧张的难题;统一法制审核、重大执法决定集体讨论的适用范围,并提高较大数额罚款的金额,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组织听证、法制审核以及集体讨论等程序的工作压力,提高了行政处罚效能。  四是更实贯彻新理念。随着“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深化,优化执法方式、转变执法理念、助力企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已经成为生态环境执法工作的又一新要求。《处罚办法》不仅严格约束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行为,也注重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其中,根据“回避”对象的不同,对执法“回避”审批进行细化,使之更具操作性;新增了执法人员对监测(检测)结果的告知义务,有利于增强当事人对重要生态环境执法证据运用的认同感,减少对该类证据的争议,进而减少复议、诉讼。另外,《处罚办法》中对“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无主观过错不罚”“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也为基层生态环境部门坚持过罚相当原则、探索审慎包容监管机制奠定了基础。  近年来,来宾市生态环境局认真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行政执法和处罚工作的各项规定,努力克服管理事项庞杂而基层执法力量薄弱的困难,有效整合执法资源,在提升案件查办效能、强化部门联动、落实执法普法制度以及帮扶指导企业等方面取得了一些成效。下一步,来宾市将认真组织学习《处罚办法》,深入推进生态环境领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持续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抓学习培训,在“懂”字上下功夫。丰富学习培训的形式和内容,已在《处罚办法》实施前依托执法业务培训班完成全员培训,确保全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均能基本掌握《处罚办法》的修订内容;后续将针对行政处罚各个环节、《处罚办法》各个章节以及修改较多、较为重要的内容,不定期组织专题培训,促进执法人员深入理解修订内涵;在《处罚办法》实施一段时间后,分析、收集基层执法人员实践运用问题,邀请律师、专家进行实地帮扶指导,力争培养一批法制审核和案件审查“领头羊”。  二是抓实干实用,在“用”字上下功夫。依托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建立的移动执法系统和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系统,针对《处罚办法》中现场调查取证、陈述申辩时限、听证范围等新要求新规定,及时调整、修改部分文书模板,为基层执法人员提供指引。对部分《处罚办法》未明确规定、需要结合地方实际综合考虑的问题,如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时限、下达不予处罚决定相关程序规定等,将及时与司法部门沟通联系,力求达成统一的理解与认识,确保尽职履责的同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抓制度保障,在“通”字上下功夫。全面梳理全市现行的生态环境处罚相关程序规定,根据《处罚办法》修订内容,制定出台与地方实际工作相适应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内部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同步更新现场检查要求、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集体讨论以及组织听证相关规定,既要保证行政处罚案件内部办理时效,又要保障案件办理质量。  四是抓宣传引导,在“活”字上下功夫。扎实开展各项普法宣传工作,通过“党员服务普法”“日常监管普法”“重点行业专项普法”“送法入企”等常态化普法形式以及其他各类普法宣传活动,积极宣传《处罚办法》修订情况,营造良好普法宣传氛围,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促进市县生态环境执法机构自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将《处罚办法》各项规定落实到位。

  • 环境监测垂直管理与改革资料整理汇总

    目 录 一、垂直管理有关政策文件1、【分享】最新中办红头文件《关于省以下环保垂管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监测事业单位编要全面转行政编制2、【讨论】河北环保垂管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出台(全文)3、【分享】重庆垂管方案新鲜出炉4、【分享】中央审议通过《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5、【分享】《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发布啦!6、【讨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7、【分享】【一图看懂】环保部职能的“收”与“放二、有关垂直管理的讨论与信息1、【原创】《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之思考2、【分享】国家环境监测事权上收进行时3、【讨论】如何理解部长就垂管问题给基层人员的回复?4、【讨论】垂直管理要解决那些问题?5、【讨论】盼望着盼望着环境监测垂管要来了6、【讨论】省以下环保垂直管理能如期完成吗?7、【第九届原创】浅议 开展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试点8、【讨论】环保垂管怎么改?9、【讨论】请教一下,大家认为是监测应该垂直管理,还是监察垂直管理?10、【讨论】贵州环境监察的垂直草案出来了11、【讨论】国家环境管理机构的重大变化将带来什么?12、【分享】关于环保垂直的几种模式,江苏已经开始讨论了13、【讨论】垂直管理正式提上议事日程14、【讨论】爆炸性新闻,监测站要垂直了?15、【讨论】国控污染源让地方县站来监测分析合理么?16、【讨论】垂直以后监测还收费吗?17、【分享】今年将做好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的试点18、【分享】财政部环保部的环境监测体制改革线路图19、【讨论】省以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真的来了!20、【讨论】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 县环保局要“单飞”21、【讨论】监测垂直大家认为会在哪个城市试点?22-、【讨论】监测体制如何改革,才能不受制于地方政府呢?23、【讨论】垂直除了对国家有好处以外,对我们基层老百姓有好处吗?24、【讨论】省以下而不是国家层面 监测系统垂直,这有啥深意呢?25、【讨论】听人说:监测总站要变为监测总局,监测系统要垂直? 三、有关环境监测体制改革的讨论1、【讨论】环保监测 改革为公益一类还是二类呢?2、【讨论】环保体制改革 考验基层创新3、【讨论】监测体制如何改革,才能不受制于地方政府呢?4、【讨论】环境监测改革5、【原创】2015年环境监测改革规划疑问。6、【讨论】听说浙江环境监测准备试水了7、【第八届原创】厘清监测事权、把握主动权、紧握接力棒,扎实做好基层环境监测工作8、【讨论】晚间新闻的截图,有关环境监测环保部上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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