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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4] 新年伊始,不少城市掀起了采购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设备的浪潮,在这场浪潮中不少城市选择了进口仪器,但是按照国家规定进口仪器需通过专家论证和公示。下面是四川某县环境保护局采购进口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设备在中国招标网的公告内容。一、采购项目名称:(选自中国招标网) 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设备(二氧化硫监测仪、二氧化氮监测仪、空气PM10、PM2.5监测仪、一氧化碳监测仪、臭氧监测仪、动态气体校准仪、零气发生器、系统标准配置及附件、气象五参数测量仪、电脑等)一套。[/size]
[size=18px] [b]有奖讨论:[/b][/size][size=18px] 环保部要求各环境保护厅(局)和集团公司于2012年12月15日前,上报燃煤电厂监测试点的工作总结和要求电力各集团公司于2012年12月15日前组织完成各试点电厂汞自动监测设备的验收工作,要求各环境保护厅(局)配合做好验收比对监测工作。同时12月上旬环保部部将组织调研组赴各试点电厂调研试点工作情况,并拟于2012年12月下旬组织召开燃煤电厂大气汞排放监测试点工作总结会。[/size][size=18px] 对上述工作要求,有完成试点电厂汞自动监测设备验收工作的吗?汞自动监测设备的比对监测验收效果如何?[/size]
目前在做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的废气比对,依据分别是HJ75-2017和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这两个规范,最近有企业提出疑问,他们咨询当地环保局,环保局人员认为总站的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这个技术规定已经失效废止,现在只需要依据HJ75-2017就可以,请问一下,现在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有明确说废止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