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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专网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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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K-IOST基站运维监管终端机

    HK-IOST基站运维监管终端机

    HK-IOST基站运维监管终端机主要功能v 入式一体化设计。v 通过RFID感应技术原理,自动识别RFID卡内置加密卡号。RFID卡存储用户的不可复制和加密的ID号,身份信息,使用级别等基本信息。一张RFID卡可以代替所有的基站门钥匙,杜绝钥匙管理的混乱;且一张卡片可具有不同的通行权限,持授权卡进入其职责范围内可以进入的基站。所有的进出情况在终端机里都有记录,便于针对具体事情的发生时间进行查询,落实责任。v 终端机采用先进的国际内部加密协议,外人无法通过机械或其他高科技方法打开电锁进入基站。v 巡检人员身份识别后进出基站时,联动现场硬盘录像机启动录像,数据储存在现场硬盘录像机,并将数据上传到局监控中心的视频服务器。v 终端机为用户自动生成巡检记录单,自动生成进入时间,用户可以根据本次巡检性质与目的填写记录单,当用户离开系统会自动记录离开时间,然后将本次巡检记录提交上报到监控中心。v 巡检人员可以通过终端机人机界面,查询该基站的所有巡检记录。v 具有语音提示功能。v 具有无线联网和有线联网功能。v 具有断电自动锁止功能。v 采用全天候读卡器,防水防静电,确保系统的稳定运行。系统运行时无需连接专用电脑,停电时系统信息不遗失,并可以配备UPS后备电源,维持系统的正常运作。v 可以提高基站维护效率,管理更加规范有效,实时监控事件,减少维护管理人员负担。 技术指标功能模块参数液晶显示单元v 10寸触摸显示屏智能控制主机v 嵌入式操作系统v 具有10M/100M自适应以太网口v 具有3路RS232/RS485v 具有8路开关量控制v 2个USB接口,可以使用U盘,3G上网卡等设备。v 集成RFID协议,可以兼容多种超高频RFID读卡器。RFID识别单元v 抗金属屏蔽和读卡器相互干扰能力强。v 性能稳定,先进的防死机电路设计,防浪涌保护,防错接保护。v 使用纯数字式进口射频基站芯片,无误码设计。 v 符合国际标准的接线方式v 蜂鸣器声音清脆响亮,不会受干扰变调。v 灌胶,全密封设计, 防水防潮防尘。电控锁v [f

  • 电厂化学危险品伤害人身伤亡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1 总则2 概况3 应急预案内容3.1 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3.2 危急事件的预防3.3 应急预案的启动3.4 危急事件的应对3.5 生产、生活维持或恢复方案化学危险品伤害人身伤亡事故应急预案1 总则1.1 为及时、有效、迅速地处理由于化学危险品储存、运输、使用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泄漏而引起的人身伤亡事件,避免和减轻因化学危险品泄漏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根据《开滦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特制定《唐山开滦东方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化学危险品伤害人身伤亡应急预案》。1.2 本预案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人身、保电网、保设备”为原则,以国家有关化学危险品储存、运输、使用等有关规定为指导,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制定。1.3 严重的化学危险品伤害人身伤亡应急处理,需要动员企业的力量乃至社会力量,企业员工都有参与危急事件处理的义务。2 概况2.1 一级化学危险品伤害,当浓酸、强碱少量溅到眼睛、皮肤上或少量泄漏氯气、氨气,造成轻微人身伤害,经简单处理消除对人身的伤害,同时将泄漏源消除。2.2 二级化学危险品伤害,当大量氯气或氨气泄漏,给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严重威胁人身安全。

  • 【转帖】氰化物泄漏应急处理

    1.水上泄漏的应急处理 氰化物泄漏入水后,首先应当分析其水溶性。绝人多数重金属无机氰化物难溶于水,例如氰化锌、氰化亚铜、氰化汞等;其它类氰化物大都易溶于水,例如氰化钠、氰化钾、氰化钙、氰化铵、氰化氢等。低分子量的有机氰化物 (或称腈类)在水中溶解度较大,例如乙腈能与水混溶,丙腈和丙烯腈也可溶解于水,但丁腈以上难溶于水。工业储存和运输过程中以碱金属盐类氰化物、丙烯腈等液态腈类较为常见,这类物质在水中大都能溶解,事故处理较艰难。在运输过程中,如氰化钠或丙烯腈在水体中泄漏或掉入水中,现场人员应在保护好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开展报警和伤员救护,及时采取以下措施: (1)现场控制与警戒 在消防或环保部门到达现场之前,如果已有有效的堵漏工具或措施,操作人员可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堵漏操作,控制泄漏量。否则,现场人员应边等待当地消防队或专业应急处理队伍的到来,边负责事故现场区域警戒。根据 2000版《北美化救指南》,大量氰化钠(200kg)在水中泄漏时,紧急隔离半径应不小于95m。现场人员应根据氰化钠泄漏量、扩散情况以及所涉及的区域建立500~10000m左右的警戒区,应组织人员对沿河两岸或湖泊进行警戒,严禁取水、用水、捕捞等一切活动。 (2)环境清理 根据现场实际,现场可沿河筑建拦河坝,防止受污染的河水下泄。然后向受污染的水体中投放大量生石灰或次氯酸钙等消毒品,中和氰根离子。如果污染严重的话,可在上游新开一条河道,让上游来的清洁水改走新河道.溶或不溶性腈类液体泄漏到水中时,对于密度比水大的 (例如苯乙腈),应当尽快采取措施,在河底或湖底位于泄漏地点的下游开挖收容沟或坑,同时在收容沟或坑的下游筑堤防止泄漏物向下游流动。对于密度比水小的(例如戊腈、苯乙腈),应尽快在泄漏水体的下游建堤、坝,拉过滤网或围漂浮栅栏,减小受污染的水体面积。 (3)水质检测 检测人员定期检测水质,确定氰化物污染的范围,必要时扩大警戒范围。检测人员及现场处理人员应佩戴橡胶耐油防护手套。

  • 【转帖】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处理(安全意识不能放松)

    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处理 化学品事故是指一种或数种化学品意外释放造成的事故。如1979年,温州电化厂氯气泄漏造成人59死亡,下风向成片草木枯黄,直接经济损失达200万元。由此可见,化学品事故与其它事故相比,其后果更严重,因此如何预防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以及怎样将化学品事故所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减少到最小(即应急处理),已成为全社会所关注的问题。下面就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处理原则进行简略的介绍。 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处理过程一般包括报警、紧急疏散、现场急救、溢出或泄漏处理和火灾控制几方面。 1、事故报警 1.1 报警及时传递事故信息,通报事故状态,是使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水平的关键环节,这个环节处理得当会使可能形成灾难性事故变成灾害性事故,而一些小事故处理不当,延误时间,也能形成灭顶之灾。 当发生突发性危险化学品泄漏或火灾爆炸事故时,现场人员在保护好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及时检查事故部位,并向有关人员和“119”报警;如果是发生在企业内部,应向当班车间主任或值班长,同时向企业调度室报告;如果是在运输途中应向当地应急救援部门或“119”报警。 报警内容应包括:事故单位、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化学品名称和泄漏量、事故性质(外溢、爆炸、火灾)、危险程度、有无人员伤亡以及报警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1.2救援队伍 各主管单位在接到事故报警后,应迅速组织一个应急救援专业队,各救援队伍在做好自身防护的基础上,快速实施救援,控制事故发展,并将伤员救出危险区域和组织群众撤离、疏散,做好危险化学品的清除工作;注意保护事故现场,以便事故调查。 等待急救队或外界的援助会使微小事故变成大灾难,因此每个工人都应按应急计划接受基本培训,使其在发生化学品事故时采取正确的行动。 2、紧急疏散 2.1建立警戒区域事故发生后,应根据化学品泄漏的扩散情况或火焰辐射热所涉及到范围建立警戒区,并在通往事故现场的主要干道上实行交通管制。 警戒区域的边界应设警示标志并有专人警戒。 除消防及应急处理人员外,其他人员禁止进入警戒区。 泄漏溢出的化学品为易燃品时,区域内应严禁火种。 2.2紧急疏散迅速将警戒区内与事故应急处理无关的人员撤离,以减少不必要的人员伤亡。 紧急疏散时应注意: 如事故物质有毒时,需要佩戴个体防护用品,并有相应的监护措施。 应向上风方向转移;明确专人引导和护送疏散人员到安全区,并在疏散或撤离的路线上设立哨位,指明方向。 不要在低洼处滞留。 要查清是否有人留在污染区与着火区。 为使疏散工作顺利进行,每个车间应至少有两个畅通无阻的紧急出口,并有明显标志。 3、现场急救 在事故现场,化学品对人体可能造成的伤害为:中毒、窒息、冻伤、化学灼伤、烧伤等,进行急救时,不论患者还是救援人员都需要进行适当的防护。 当现场有人受到化学品伤害时,应立即进行以下处理: 迅速将患者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 呼吸困难时给氧;呼吸停止时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心脏骤停,立即进行心脏按摩。 皮肤污染时,脱去污染的衣服,用流动清水冲洗,冲洗要及时、彻底、反复多次;头面部灼伤时,要注意眼、耳、鼻、口腔的清洗。 当人员发生冻伤时,应迅速复温。复温的方法是采用40°C—42°C恒温热水浸泡,使其温度提高至接近正常;在对冻伤的部位进行轻柔按摩时,应注意不要将伤处的皮肤擦破,以防感染。 当人员发生烧伤时,应迅速将患者衣服脱去,用水冲洗降温,用清洁布覆盖创伤面,避免伤面污染;不要任意把水疱弄破。患者口渴时,可适量饮水或含盐饮料。 口服者,可根据物料性质,对症处理。 经现场处理后,应迅速护送至医院救治。

  • 【转帖】《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006年02月27日 发布 1 总则 1.1 工作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 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制定本预案。 1.3 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四级。 1.4 适用范围 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1.5 工作原则 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落实各自的职责。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作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2 应急处理指挥机构 2.1 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需要成立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国家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国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 2.2 地方各级应急指挥部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事故级别成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由本级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 2.3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机构 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管工作。地方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以及管理工作。 2.4 专家咨询委员会 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库,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业专家,组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咨询委员会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进行技术指导。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系统 国家建立统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设立全国统一的举报电话。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 预警系统 3.2.1 加强日常监管 卫生、工商、质检、农业、商务、海关、环保、教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3.2.2 建立通报制度 (1)通报范围: a.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b.涉及人数较多的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通报方式: a.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与事故有关地区的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地方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b.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险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必要时及时上报。 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及时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 3.2.3 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国务院有关部门举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国务院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3.2.4 应急准备和预防 及时对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 接到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做好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 3.3 报告制度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当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按规定报告。 3.3.1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食品药品监管局或者省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报告。 3.3.2 报告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涉及人数较多的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3.3 下级向上级报告 地方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报告,并在2小时内报告至省(区、市)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和食品药品监管局以及相关部门报告。食品药品监管局和相关部门、事故发生地的省(区、市)人民政府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 3.3.4 责任报告单位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地方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3.3.5 责任报告人 (1)行使职责的地方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3.6 报告时限要求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3.3.7 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3.3.8 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3.9 总结报告 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 【转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第三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国务院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突发事件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治突发事件相关科学研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隔离、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监督检查、监测检验、卫生防护等有关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给予财政支持。 第七条国家鼓励、支持开展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反应处理有关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类指导、快速反应的要求,制定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请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二)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 (三)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四)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和监测机构及其任务; (五)突发事件的分级和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六)突发事件预防、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 (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第十二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好传染病预防和其他公共卫生工作,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公众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增强全社会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十四条国家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机构负责开展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监测与预警工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制定监测计划,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报告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 第十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救治能力。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与传染病防治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传染病专科医院,或者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定期组织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

  • 扫地机器人何时需在基站补水?

    [size=18px][font=SimSun, STSong, 宋体, 宋体-简, 宋体-繁, 华文宋体, sans-serif]在清洁行业中有一种较为智能的扫地机器人,扫地机器人的原理是识别垃圾,清理垃圾,可以代替人的手进行清扫活动。扫地机器人在工作一段时间后,则会返回基站进行清理补水。因为扫地机器人的体积有限所以自身的储水是并不多的, 当使用一段时间后清水用完,则需会基站进行补水。[/font][font=SimSun, STSong, 宋体, 宋体-简, 宋体-繁, 华文宋体, sans-serif]扫地机机器人是如何判断水箱中没有水,需返回基站加水的呢?[/font][font=SimSun, STSong, 宋体, 宋体-简, 宋体-繁, 华文宋体, sans-serif]可在水箱中装一个水位传感器,检测低液位,当随着扫地机器人在不断的使用中,水箱的水已经用完,此时传感器则会检测到无水,发出信号,设备接收到信号后,则会回基站进行补水。[/font][font=SimSun, STSong, 宋体, 宋体-简, 宋体-繁, 华文宋体, sans-serif]而基站的水箱也是有限制大小,也可以安装2个水位传感器,进行满水提醒和缺水提醒,这样则可避免用户在加水时,加过多的水,或者是当水用完时,则可提醒用户及时加水。[/font][font=SimSun, STSong, 宋体, 宋体-简, 宋体-繁, 华文宋体, sans-serif]那么在此应用中,应该使用什么样的水位传感器呢?[/font][font=SimSun, STSong, 宋体, 宋体-简, 宋体-繁, 华文宋体, sans-serif]在此应用中可以使用光电式水位传感器,相比浮球式,光电式更为方便。浮球液位开关若长期使用则可能会积累污垢,出现卡死现象,那使用光电式水位传感器,则不会出现卡死现象,且头部光滑,无缝隙,若有轻微污垢,也是方便清洗。[/font][/size][align=center][font=SimSun, STSong, 宋体, 宋体-简, 宋体-繁, 华文宋体, sans-serif][size=18px][img=,660,44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2/02/202202221128496255_4965_4008598_3.gif!w660x440.jpg[/img][/size][/font][/align]

  • 【转帖】海盐局全面加强奥运期间食品药品安全应急工作!

    海盐局全面加强奥运期间食品药品安全应急工作 -------------------------------------------------------------------------------- 发布来源:海盐县食品安全委员会 时间:2008-08-08 为积极应对奥运期间食品药品突发事件,海盐局采取多项措施全面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应急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局奥运期间食品药品安全应急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下设食品、药品、后勤保障和信息宣传四个应急小组,落实相关责任人员。 二、编制应急预案操作手册。组织人员开展《海盐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海盐县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两个应急预案操作手册编制工作,对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处置程序和应急指挥等进行了明确,使应急工作更具可操作性。 三、开展“迎奥运保安全”食品药品专项整治行动。全面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进一步规范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秩序,有效遏制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等违法行为和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发生,提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水平和饮食用药风险防控能力。 四、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奥运会期间严格落实领导班子成员带班,值班人员到岗到位,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反应及时、信息畅通、责任到人。同时,将全县12家奥运期间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值班电话集中通过县门户网站及县食品网等途径进行公布,使反映的质量纠纷及时得到妥善处理,举报的违法案件及时得以依法查处。

  • 【分享】应急预案全集~~分享下

    应急预案方面的,以前下载的,感觉不错,最近可能没有时间上我们网,所以发点自认为比较不错的,大家分享下。[em0813][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26510]应急预案全集[/url]希望对有些弟兄们能有所帮助

  • 【资料】手机基站电磁辐射问题释疑

    1 前 言  近年来,手机基站的电磁辐射风波,不断在各地反复出现。随着移动通讯的日益普及,这种问题还有可能继续。据了解,手机自80年代后期大规模进入市场以来,手机及基站电磁辐射对人体健康是否有影响,在国际上也一直是公众关心的一个热门话题。形成这种局面的原因大致有两点:一是手机基站的布局特点,使它大量出现在城市人口稠密区,当人们发现这些神秘的天线就在自己的屋顶上,或紧邻自己的房屋时,自然会产生一些疑虑,它会影响自己及家人的身体健康吗?另一个原因,是近年来一些媒体不时有关电磁波有害身体健康的报道,造成公众对这一问题的误解。  为了澄清这一问题,笔者详细地调研了至1998年底国际上有关这方面的研究资料,国际上一些权威机构和组织有关这方面的文件,以及一些权威专家对这一问题的意见,现综述如下:2 基站辐射电磁波的属性  要弄清基站辐射是否影响人体健康,首先必须了解基站电磁辐射的基本属性。  一提到辐射,一般人或许很快会联想到核辐射。所谓电磁辐射,仅是指电磁波发生源(例如天线)向周围空间发射电磁波的一种形式,它与核辐射无任何关系。  基站辐射的电磁波,一般频率为900MH2(兆赫)。通常将广播电台天线,电视台发射天线,以及无线通讯系统天线所发出的电磁辐射称为射频辐射。  电磁辐射可区分为两类:即电离辐射和非电离辐射。电离辐射是指辐射电磁波的能量足以破坏分子的化学结构,形成带电粒子(离子),如X射线和γ射线,就属于电离辐射。电离辐射能影响人体健康,这已经是众所周知的事实。而非电离辐射,是指辐射电磁波的能量较低,不足以破坏分子结构,辐射的能量通常以热能的形式被吸收。基站辐射的电磁波,就属于非电离辐射。从电磁波频谱表上看,在可见光以下的区域,基本上都属于非电离辐射的范畴。  有一点必须提及的是,人类自在地球上诞生以来,就一直处于各种形式的电磁辐射之中,例如太阳光,来自宇宙空间的各种电波,地磁场,雷暴形成的电磁场等。如果不计现代社会中各种电磁发生源形成的电磁波,天然环境下地表面的电场场强在120v/m~150v/m,在靠近雷暴区域,可高达20KV/m。静态地磁场的磁通密度为0.03mT~0.07mT(毫特斯拉)。人类就是在这样的电磁环境下生存和发展的。

  • 【转帖】2010年环境应急管理工作重点确定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张力军近日在全国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会议暨国家环境应急专家组成立大会上表示,要积极防范和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强化保障措施,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环境应急管理体系。  张力军说,2010年环境应急管理重点工作为:一是对涉及饮用水污染、重金属污染以及由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快速反应、科学处置,最大限度地减轻事件造成的危害。二是扎实做好环境风险防控工作。从明年开始,利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开展环境风险源调查工作,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分级分类动态管理制度。三是要毫不松懈地抓好饮用水环境安全保障工作,加强大气污染应急工作,确保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成功举办。

  • 【转帖】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 总则 1.1 工作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制定本预案。 1.3 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四级。

  • 【转帖】陕西钒矿泄漏影响汉江支流 湖北启动环境应急预案

    新华网武汉7月25日电(鄂环宣)陕西省山阳县双河钒矿厂日前发生尾矿泄漏事故,湖北省十堰市郧西县境内汉江支流天河流域受到影响。湖北随即启动应急预案处置。 事故发生后,湖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委书记罗清泉、省长李鸿忠作出批示,要求确保受影响地区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湖北省、十堰市和郧西县三级环保部门已经启动重大环境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监测表明,23日16时,事故污水到达郧西县观音镇天河流域下游,23时左右进入汉江。 监测结果和现场查看情况表明,天河水体已受污染,天河电站、天河桥头水厂两个监测点于23日4时40分、12时40分分别出现氨氮超标现象。 湖北省环保部门正密切监控事态发展,5个监测点每小时取样监测一次,进行全流域水质监测。郧西县政府已按照环境事故应急工作的要求,组织人员在天河流经地域对群众进行宣传,禁止群众饮用河水、灌溉和捕鱼。 陕西省山阳县双河钒矿尾矿泄漏事故发生地距湖北省边境约40公里,距汉江约100公里,两省交界处距郧西县城约60公里。

  • 【转帖】实验事故的应急处理方法-由玻璃等东西造成的外伤

    实验事故的应急处理方法-由玻璃等东西造成的外伤化学实验安全手册第三章实验事故的应急处理方法4.由玻璃等东西造成的外伤[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11066]实验事故的应急处理方法-由玻璃等东西造成的外伤[/url]

  • 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环境监测方法有标准啦!

    《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环境监测方法》(HJ972-2018)已于2018年9月30日发布,并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适用于超过 GB8702 规定豁免范围以外的移动通信基站的电磁辐射环境监测,可豁免管理的移动通信基站的电磁辐射环境监测可参照该标准执行。 此前移动通信基站的电磁辐射环境监测采用的方法是《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环境监测方法》 [img]file:///C:/Users/ASUS/Documents/Tencent%20Files/809474332/Image/C2C/E266217E29C44AD0F9CD39E957867788.jpg[/img](环发【2007】114号),根据环保部的相关规定,在新标准发布后应停止使用非标的统一方法,建议各开展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环境监测的机构在年底前尽快向发证机关申请方法变更/扩项评审。 《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环境监测方法》(HJ972-2018)见附件。

  • 【转帖】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环境应急管理体系

    全国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会议暨国家环境应急专家组成立大会今日在京召开,分析环境应急管理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部署推进中国特色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的各项重点工作,成立由26位专家组成的国家环境应急专家组。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张力军在讲话中强调,要切实把环境应急管理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积极防范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环境应急管理体系,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张力军说,当前,全国突发环境事件居高不下,环境应急管理面临严峻挑战。加强环境应急管理,积极防范环境风险,妥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已成为保障国家环境安全最紧迫、最直接、最现实的任务。各级环保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的职责所在,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迫切需要,是维护国家环境安全的重要举措,是忠实履行环保职能的直接体现。做好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张力军指出,目前我国环境应急管理法制不完善、体制不顺畅、机制不健全的问题依然突出,应急预案不科学、保障措施不落实的情况相当普遍,应急管理工作基础薄弱,防范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的能力欠缺,与加强环境管理的需要严重不适应,已经成为推进环保历史性转变的短板和瓶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积极防范和妥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必须要加快推进中国特色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建设。要以保障群众健康和环境安全为目标,以"事前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响应、事后管理"的环境应急全过程管理为主线,建立包括风险防控体系、应急预案体系、指挥协调体系、恢复评估体系在内的四大核心要素,以及政策法律体系、组织管理体系、应急资源体系三大保障要素,各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共同构成一个开放的不断发展的有机整体。在构建这一复杂体系的过程中,必须讲求方法,强化措施,争取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优先取得突破,带动体系全面建设,重点抓好以下工作:一要转变思想观念,推动工作转型。要从事后处置为主向预防为主、预防与处置相结合的全过程管理转变,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 要从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向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转变,建设完善"一案三制"(应急预案、法制、体制、机制),全面提高应急管理的整体效能。二要加强规范管理,落实环保责任。要进一步界定各级环保部门事权,上下互动、形成合力 不断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预案的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事先准备不足、应对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地方政府、环保部门和相关部门,以及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三要抓住改革机遇,创新应急体制。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企事业单位落实、公众有序参与的环境应急管理体制 抓住地方机构改革的有利时机,全面加强环境应急队伍和机构建设,逐步推进环境应急处置的专业化。四要推动部门协作,引领机制建设。建立健全预防和处置跨界突发水环境事件的长效机制,完善地区之间信息互通、监测预警、联合执法、协同应对等制度,建立稳定的沟通协调平台 积极开展部门合作,落实环保、安监部门应急联动机制,推动建立环保部门与综合性、专业性应急救援队伍的长效联动机制 要抓紧研究制定《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规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五要实施"基础工程",提升应急能力。要以组建国家环境应急专家组为契机,大力建设面向全国、服务全国的专家库 要以提高保障工作实效为核心,利用国家、地方和大中型企业现有的应急物资储备体系,逐步建立完善环境应急物资库 要组织开展案例研究,全面深入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实战能力 要重点建好国家、省、市三级环境应急指挥平台,加快形成全国统一、高效的环境应急决策指挥网络。 张力军强调,2010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做好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至关重要。各地要全面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围绕解决危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积极推进环境应急全过程管理,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确保全国环境安全大局稳定。具体要抓好7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妥善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对涉及饮用水污染、重金属污染以及由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快速反应、科学处置,最大程度地减轻事件造成的危害。二是扎实做好环境风险防控工作。从明年开始,利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开展环境风险源调查工作,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分级分类动态管理制度。三是采取综合措施防控重金属污染事件,毫不松懈地抓好饮用水环境安全保障工作,加强大气污染应急工作,确保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举办期间环境安全,继续深化尾矿库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四是突出应急预案建设和管理。尽快发布实施《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稿)》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加快建立应急预案动态管理制度。各地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应急演练活动,不断提高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实战能力。五是健全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机制。规划环评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时,要充分评估环境本底、区域容量、人体危害以及污染物富集等问题,对防范环境风险提出明确的要求。实施总量控制管理、排污许可证管理等都要体现应急管理的要求。日常监督要督促企业切实实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积极开展应急状态下环境标准、监测规范的研究。六是加强环境应急管理能力建设。环境保护部将抓紧制订《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从人、财、物等方面提出明确的应急能力建设量化指标,并建立与之对应的考评机制。各地在研究编制"十二五"规划时,要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为出发点,以基础、保障、人才建设作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的重点,全面落实建立全防全控的防范体系要求。七是打造"12369"知名环保品牌。要真正落实"有报必接、违法必查,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对查处不到位的要严格督办落实,使"12369"环保举报热线成为解决危害群众环境权益问题的绿色通道。 会上,来自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军队,以及各行业协会的26位专家组成的国家环境应急专家组正式成立。张力军对专家组寄予殷切期望。他说,实践证明,建立环境应急专家组是加强环境应急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环境应急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科学应对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决策水平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专家组成立后,专家们将通过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和参与环境应急日常业务咨询工作,为全国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切实可行的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希望各位专家加强环境应急管理理论研究和基础工作研究,积极参与环境应急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努力提高科学决策水平,为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做出应有的贡献。 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相关负责同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负责人、环境应急机构主要负责人,机关各部门、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及所属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 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

    [align=center][b]目 录[/b][/align]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与依据  1.2 适用范围  1.3 风险分析  1.4 工作原则  1.5 事件分级  1.6 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  2.2 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  2.3 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  2.4 市突发环境事件临时应急指挥部  2.5 区级组织机构  2.6 乡镇(街道)工作机构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与风险防控  3.2 预警  4 应急响应与处置  4.1 先期处置  4.2 信息报送与通报  4.3 分级响应  4.4 市级现场指挥部  4.5 处置程序与措施  4.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4.7 应急结束  5 后期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损害评估  5.3 事件调查  5.4 总结评估  5.5 奖励处罚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技术保障  6.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6.4 装备物资保障  6.5 资金保障  6.6 机制保障  6.7 应急值守  7 预案管理  7.1 制订与备案  7.2 应急演练  7.3 宣传与培训[b]  1 总则[/b]  1.1 编制目的与依据  为健全完善全市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应对体制机制,最大限度减轻、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和《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其他地区涉及北京市,应由北京市处置或参与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  本预案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空气重污染应对工作按照《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1.3 风险分析  突发环境事件具有暴发突然、起因复杂、次生衍生性突出等特点,北京市社会经济活动活跃,生产生活功能区域交织密集,环境整体承受力弱,各类环境风险复杂多样,易发生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引发突发环境事件。近年来,呈现交通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占比大,企业生产管理不善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面对点多面广的事件发生来源,需不断提升风险防控及应急处置水平。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以人为本,积极预防。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切实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的原则,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工作,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完善应急救援保障体系。  1.4.2 坚持统分结合、属地为主。在市委、市政府和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市、区两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体系。市级统筹指导、靠前指挥,协调调度资源开展应对;区级履行属地责任,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全面负责本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组织应对工作;事发地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等做好先期处置和信息报告等工作。  1.4.3 坚持分类处置,协调联动。针对突发环境事件起因复杂、次生衍生性突出等特点,按原生事件类型,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调相关应急力量,高效有序处置;强化跨区域、跨流域、多部门和政企之间协同联动机制,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处置合力。  1.4.4 坚持资源整合、科技支撑。整合各行业环境风险监测信息、应急装备物资、专业救援力量以及应急专家团队,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准备;积极支持鼓励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和技术开发,不断提高环境应急工作的一体化、规范化、科技化。  1.5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将突发环境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4个级别。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  1.6 应急预案体系  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按层级分为市、区、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四级预案。其中,市级预案包括作为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的本预案、相关部门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内容涵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其他预案;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参照市级预案制定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乡镇(街道)制定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与其他种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合并编制;企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各类各级突发环境事件预案的工作机制应做好衔接。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组成见附件2。[b]  2 组织机构与职责[/b]  2.1 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  组建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在市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与处置工作。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副组长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市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组成。  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2)研究制定本市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3)指导、协助各区做好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分析总结本市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5)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队伍的建设管理和应急物资保障等工作;  (6)承担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2.2 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  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作为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机构,根据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的决定,负责规划、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及以应急管理的预案、体制、机制建设。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  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1)组织落实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建立应急联动机制,保证信息畅通,做到信息共享;  (2)建立健全环境应急值守制度,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  (3)负责组织开展本市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与控制、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4)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市突发环境事件新闻发布工作;  (5)组织编修与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职能相关的应急预案,完善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6)负责组织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宣传教育与培训工作;  (7)负责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8)负责专家技术组的组建和日常管理工作;  (9)承担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  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主要包括市生态环境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委、市园林绿化局、市药品监管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总队、市气象局、市通信管理局和北京卫戍区。北京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通讯录见附件4。  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结合实际编制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部门预案或在部门专项应急预案中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专章等能够涵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内容;做好本行业、本领域突发事件风险防范,参与本行业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和调查;收集并通报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职责分工如下:  (1)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制定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监督、检查、指导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及应急处置工作;对突发环境事件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跟踪环境污染动态情况;提出控制和消除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建议;参与制定环境恢复工作方案,推动环境恢复工作;配合公安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中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组织较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收集、汇总、分析突发环境事件资料。  (2)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收集分析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做好媒体和互联网舆论的引导工作。  (3)市委网信办: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网络舆情分析、引导工作,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等信息发布管理,依法依规对散布谣言、恶意炒作等行为进行处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安全保障。  (4)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按权限对突发环境事件灾后生态恢复重建项目的审批、核准工作。  (5)市教委:指导、督促所管学校落实教学、科研等方面的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做好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和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和无害化处置;参与协调学校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和调查。  (6)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按要求会同有关部门修订《北京市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目录》;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救援防护装备、监测设备和应急处置物资的生产供应保障;参与生产或使用危险化学品工业企业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政务网络通信保障。  (7)市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风险防范工作;参与因易制毒、易制爆及剧毒化学品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和调查工作;对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的嫌疑人进行立案侦查;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人员疏散撤离;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影响区域实施治安警戒,维护现场秩序。  (8)市司法局:协调处理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的法律纠纷。  (9)市财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应由市级财政安排的预算审批、资金拨付等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  (10)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参与地质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修复、评估和调查处理;做好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收集与通报工作。  (11)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负责事故抢险救援中相关专业队伍的指挥和大型建筑机械的调用;参与突发环境事件抢险救援、评估和事故调查处理。  (12)市城市管理委:负责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职责范围内的风险防范工作;参与城市公共设施、电力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评估和调查处理;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电、气、热供应保障及受损基础设施的修复工作;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中产生的非危险废物的处置工作;配合做好城市运行行业领域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收集与通报工作。  (13)市交通委:负责有关道路设施的应急保障,协调运力,保障应急抢险物资运输;做好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收集与通报工作。  (14)市水务局:负责所管辖水库、河道、湖泊、饮用水源等污染和城市排污设施事故的风险防范工作;参与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置和调查;负责协调河流水库的调水、配水、疏导及节流工作;组织对涉及职责范围内的被破坏的水务基础设施进行修复;组织做好备用生活用水调度和保障;负责提供水利、水文、排水管网等有关资料;提供突发水环境污染处置的应急装备、物资;做好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收集与通报工作。  (15)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领域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防范、应急处置和调查工作;参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耕地土壤污染治理和修复;做好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收集与通报工作。  (16)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生活必需品以及所管理应急物资的储备、供应和调拨工作。  (17)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废水废物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防范工作;参与医疗废水废物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工作;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饮用水、公共场所的卫生监测检验和卫生学评价;做好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的收集与通报工作。  (18)市应急管理局:督促指导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尾矿库做好事故风险防范工作,做好相关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与通报、事故处置与调查工作;负责指导事发地区政府做好受灾转移群众的安置工作。  (19)市市场监管局:协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受污染区食品安全的监管管理;负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受影响区域市场秩序稳定。  (20)市国资委:督促所监管企业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做好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监管企业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21)市园林绿化局:参与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园林、湿地、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等资源损害评估和生态恢复重建工作;做好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的收集与通报工作。  (22)市药品监管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过程中所需的市级医药储备物资的应急保障工作。  (23)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外围道路的交通疏导及管控,发布交通引导信息;负责开辟绿色通道;会同水务部门研究制定主要水库、河流沿岸市政道路禁止危险化学品车辆通行措施;做好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收集与通报工作。  (24)市消防救援总队:负责在本部门预案中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章;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火灾扑救;参加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抢险和应急救援,联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  (25)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监测预报,必要时在突发环境事件区域建立移动气象站,开展加密观测,提供现场气象监测预报信息;做好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工作。  (26)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调动各种通信资源,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27)北京卫戍区:协助做好危险化学品和辐射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  2.4 市突发环境事件临时应急指挥部  初判可能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建议或按照相关市领导要求,在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框架基础上,组建市突发环境事件临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临时指挥部)。市临时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  市临时指挥部主要职责:在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委统一领导下,组织本市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负责指挥本市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负责协调中央在京单位和驻京部队参与本市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由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以及其他类型事件造成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且原生事件处置主责部门已成立或即将成立相关专项指挥部的,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不再单独组建市临时指挥部,由原生事件专项指挥部统一调度、协调、应对和处置事件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市生态环境局按照相关原生事件专项指挥部工作组设置进行编组,主要负责事故现场环境应急监测、提出应急处置意见、协助相关部门处置、指导危险废物的无害化处理、参与事件调查等。当次生突发环境事件上升为事件处置的主要矛盾时,由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牵头指挥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当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级别上升为重大及以上时,组建市临时指挥部,指挥与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市临时指挥部与原生事件专项指挥部之间应做好信息通报和协同配合工作。  市临时指挥部一般设立综合协调组、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信息宣传组、医学救援组、综合保障组、秩序管控组、现场调查组、专家技术组,现场编组可视情况进行调整。  (1)综合协调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和事发地区政府或重点地区管委会组成。  主要职责:承担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收集汇总事件进展情况;协助完成会议组织、资料管理等工作;承担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2)污染处置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市城市管理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国资委、市园林绿化局、市消防救援总队、市气象局等部门和事发地区政府或重点地区管委会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技术研判和事态分析,提出应急处置方案;调配应急救援队伍、装备和物资,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清除污染物,采取措施防止和减轻污染扩散;控制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物质的泄露;在实施抢险救援过程中,做好消防退水导致次生环境污染的预防及处置工作;组织落实相关企业停、限产措施;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承担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3)应急监测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气象局等部门和事发地区政府或重点地区管委会参加。  主要职责:对可能受影响区域内的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敏感水体水质等进行快速监测,提出初步应对建议;根据现场情况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及数据汇总分析,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承担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4)信息宣传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及事发地区政府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事件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起草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发布稿和情况公告;组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情况的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承担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5)医学救援组  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水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药品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总队等部门和事发地区政府或重点地区管委会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现场人员紧急救援,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公众健康保护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承担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6)综合保障组  由事发地区政府或重点地区管委会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委、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通信管理局等部门组成。  组织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疏散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对受灾群众进行生活救助;组织做好应急救援物资保障以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储备、调拨和配送工作;组织协调救援防护装备、监测设备和应急物资的生产供应保障;负责事件应对市级经费保障;为应急指挥提供通信保障;承担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7)秩序管控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委网信办、市司法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等部门和事发地区政府或重点地区管委会参加。  主要职责:落实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交通管制,确定重点防控区域,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等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承担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8)现场调查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总队、市气象局等部门和事发地区政府或重点地区管委会参加。  主要职责:调查分析突发环境事故的起因、造成影响及初步损失情况;调查事故周边环境敏感点、受影响的环境要素及功能区划;组织开展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的调查;记录事故应急处置过程;承担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9)专家技术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环境监测、人员防护、化学工程、危险化学品、辐射防护、污染控制、环境评估、生态保护、水利水文、给水排水、地质、气象、大气环境、环境医学、防化等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专家组负责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污染源、污染物性质、污染范围、危害程度的快速确定工作,研究、评估污染处置、人员撤离等工作方案;为市临时指挥部提供分析评估、决策咨询和处置意见;承担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2.5 区级组织机构  各区人民政府或重点地区管委会成立相应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承担本辖区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包括落实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相关工作机制;负责指挥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处置,参与较大及以上事件的应对工作;分析总结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计划;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的建设管理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等。  2.6 乡镇(街道)工作机构  各乡镇(街道)应明确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职责部门,建立“发现-报告-处置”的响应机制,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准备、应急演练、先期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主要职责包括制定、管理本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向区政府备案,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指导辖区内其他基层组织和单位开展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组织储备、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获悉发生或可能发生突发事件信息后,向区政府报告;组织群众转移疏散,指挥、安排单位和居民开展自救互救,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做好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引导等工作,向区政府报告事件情况。[b]  3 监测与预警[/b]  3.1 监测与风险防控  3.1.1 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应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体系,健全隐患排查工作机制,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3.1.2 生态环境部门要督促企业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公安、规自、住建、交通、水务、农业、卫生健康、应急、气象等部门应做好环境风险防范工作,降低突发环境事件风险。  3.1.3 各地区、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可能引起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监测,加强信息收集、分析和研判,及时将信息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  3.1.4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根据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完善风险防控措施,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加强环境应急监测及应急能力建设,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依法立即报告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  3.2 预警  按照“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及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及时发布预警或提出相应的预警建议,组织实施相应的预警响应。  3.2.1 预警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预计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布蓝色(四级)预警;预计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布黄色(三级)预警;预计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布橙色(二级)预警;预计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布红色(一级)预警。生态环境部对预警分级标准作出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3.2.2 预警发布、调整和解除  (1)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蓝色预警由各区发布和解除,报市应急办和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也可根据需要发布和解除;黄色预警由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发布和解除,报市应急办备案;橙色、红色预警由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向市应急办提出预警建议,经市应急办履行审批程序后,由市应急办或授权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发布和解除。  (2)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应当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变化情况、采取措施的效果以及专家组建议,按程序调整预警级别,并同时通报相关部门。  (3)对于可能影响本市以外其他地区的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应按照职责范围和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生态环境部及市应急办,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相关地区通报。  (4)预警信息可通过电视、广播、互联网、手机短信、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公共媒体方式发布。预警信息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预计持续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发布单位和发布时间等。  (5)当确定突发环境事件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消除的,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立即按程序解除预警,适时结束相关措施。  3.2.3 预警响应  (1)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后,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事发地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责令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应环境污染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危害影响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2)发布橙色、红色预警后,除采取上述措施外,还应采取下列措施:  责令各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指挥人员进入应急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环境监测人员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对排放污染物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或活动;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b]  4 应急响应与处置[/b]  4.1 先期处置  4.1.1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力量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的人员;控制污染源,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控制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尽量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4.1.2 乡镇(街道)组织居委会、村委会等,第一时间组织受影响群众的转移疏散、自救互救,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和环境污染,做好应急救援队伍引导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4.2 信息报送与通报  4.2.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别是责任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立即向事发地区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责任单位要通报可能受到污染的单位和居民。  4.2.2 市、区相关部门发现突发事件有可能产生次生、衍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及时将信息通报给同级生态环境部门。  4.2.3 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调查核实,查明引发事件的污染源,确定污染的基本情况。区级生态环境部门调查核实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必要时,市生态环境部门给予帮助,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调查核实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4.2.4 对于能够判定为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等级的,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的,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或突出情况信息,市生态环境部门、相关单位和事发地区政府应当立即报告市委总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和市应急办,同时通报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等部门;对于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市、区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向市委总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和市应急办报告;对于仍在处置过程中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按要求进行续报,直至处置结束。  4.2.5 突发环境事件有跨市界、跨流域影响的,应及时报告市应急办,并按有关规定向毗邻和可能受到影响的省(市)政府通报情况。  4.2.6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报告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信息报送与通报按照市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相关规定执行。  4.3 分级响应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分为四级、三级、二级和一级。  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城六区、城市副中心等重点地区,或发生在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特殊时期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环境事件态势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4.3.1 四级响应  初判突发环境事件不会超过一般级别,由事发地区委、区政府启动四级应急响应,迅速指挥协调区级公安、交管、消防、卫生健康、应急、宣传、生态环境等应急力量赶赴现场,开展先期处置,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避免污染物向环境扩散,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组织、动员和帮助群众开展安全防护工作。区委区政府有关负责同志赶赴现场任总指挥,成立区级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各方力量开展处置。处置过程情况应随时报告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  区委、区政府启动响应后,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可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区级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应急队伍、专家以及装备、物资等予以支援。  4.3.2 三级响应  初判突发环境事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在四级响应的基础上启动:  (1)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达到较大级别;  (2)需要统筹多个市级部门或单位共同处置;  (3)需要调动市级应急队伍、应急物资等作为主要资源进行处置。  由市临时指挥部负责指挥,根据需要协调市级相关部门开展救援处置。市生态环境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应立即赶赴现场,会同市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事发地区政府组成现场指挥部,并将区级现场指挥部纳入统一指挥。  根据需要,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赶赴现场成立指挥部,其中,分管副秘书长任总指挥,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同志任执行指挥。  4.3.3 二级响应  初判突发环境事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由市应急委根据相关部门建议,在三级响应的基础上启动:  (1)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达到重大级别;  (2)需要调度多个市级专项指挥部共同处置,且处置时间长、处置难度大;  (3)相关市领导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况。  由市应急委统一指挥,市临时指挥部负责落实具体工作。根据需要,由分管副市长赶赴现场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市生态环境局局长任执行指挥。  4.3.4 一级响应  初判突发环境事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由市委、市政府在二级响应的基础上启动:  (1)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达到特别重大级别;  (2)需要中央和国家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授权指挥处置或共同指挥处置;  (3)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况。  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应急委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市临时指挥部负责落实具体指挥与处置工作,由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总指挥。  4.3.5 扩大响应  当突发环境事件超出本市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国家提供援助和支持时,由市委、市政府按规定将情况上报党中央、国务院。当党中央、国务院启动或成立国家层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并根据有关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时,市临时指挥部要在国家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配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4 市级现场指挥部  4.4.1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市级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设总指挥和执行指挥,执行指挥由专业处置主责单位相关负责同志担任。市级现场指挥部由市临时指挥部工作组指派相关人员组成,根据处置需要进行现场编组,确定联系人和通信方式。  4.4.2 市级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区级现场总指挥和必要人员纳入市级现场指挥部,区级现场指挥部继续统一指挥区级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4.4.3 国家层面应急指挥机构在本市设立前方指挥部,或向本市派出中央工作组、部门工作组时,市级现场指挥部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保障工作。  4.5 处置程序与措施  4.5.1 现场污染处置  (1)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主体责任不明或处置力量不足时,由现场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协调应急处置队伍、调集相关应急物资,切断污染源。  (2)现场指挥部应组织制定综合处置方案。涉及大气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可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或结合区域特征污染物变化情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确定安全边界,通过封堵、围挡、喷淋、抽吸、转移异地处置、去污洗消等措施处置。  涉及水体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结合“一河一图一策”,借助环境应急空间与设施,通过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治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  涉及土壤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组织开展现场鉴定、识别、核实造成污染的种类、性质、污染方式、危害程度及受影响范围和边界,封存、转移、销毁残存的化学毒剂,对被污染的部位和被污染的物品、场所、环境等进行洗消,控制污染源扩散。  涉及辐射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组织开展应急监测,确定污染范围、面积及放射性物质释放量,判明污染的放射性核素,估算放射源活度,组织各方应急技术支持力量开展辐射环境监测、放射源搜寻和污染处置工作。  (3)事件涉及的相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提供有关的基础资料和信息,供现场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必要时,其他排污单位要采取停产、限产、限排等措施,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5.2 转移安置人员  现场指挥部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保障受事件影响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和必要医疗条件。  4.5.3 医学救援  现场指挥部应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伤病员转移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公众健康的防护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及安抚工作。  4.5.4 应急监测  现场指挥部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种类、性质、扩散速度和事发地的气象、水文、地质及地域特点、周边敏感区域情况,制定应急监测方案,明确污染物类型、扩散的空间范围和浓度。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根据需要,组织相关专家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动态分析、评估,及时预测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浓度数据变化情况,提出相应的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现场指挥部决策参考。  4.5.5 市场监管和调控  现场指挥部密切关注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区域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用于生产、加工和销售环节,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4.5.6 维护社会稳定  现场指挥部要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事发地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6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4.6.1 信息发布  (1)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应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由宣传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进行管理协调与具体落实。  (2)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向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相关事件信息,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发布保障工作。  4.6.2 舆论引导  (1)网信、生态环境及其他相关部门应迅速收集、整理网络、市民热线等舆情社情信息,及时核实、解决公众反映的问题,予以积极回应和正面引导。对于不实信息,及时澄清并发布准确信息。  (2)对于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对外报道工作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政府外办和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共同组织。  4.7 应急结束  4.7.1 结束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结束:  (1)事件现场危害得到控制或基本消除,事件发生条件已经消除,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2)环境污染物已经消除,或处置过程中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已纳入日常监管;  (3)确认事发地人群、环境的各项主要健康、环境、生物及生态指标已经降低到常态水平;  (4)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5)专家技术组认为可终止的情形。  4.7.2 响应结束  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启动响应的区政府宣布响应结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由市临时指挥部按程序批准后宣布响应结束。必要时,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响应结束消息。必要时,在应急响应结束后继续进行一定频次的环境监测。[b]  5 后期工作[/b]  5.1 善后处置  宣布应急结束后,由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组织相关部门、有关单位、事发地区政府或重点地区管委会及时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和善后处置措施,并组织实施。由处置主责部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应由政府补偿的补偿标准和办法,事发地区政府做好征用补偿。  5.2 损害评估  按照生态环境部有关规定,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5.3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可会同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工作,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事发地区政府负责组织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市委、市政府配合国家生态环境部开展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调查工作机构可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参与。  5.4 总结评估  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结束后,由市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总结评估,总结评估报告报市应急委;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由事发地区政府牵头组织开展应对工作总结评估,总结评估报告报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  评估报告内容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发生的原因、过程,对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全过程应对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和评估,针对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等。  5.5 奖励处罚  市委、市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对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成绩突出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奖励;对玩忽职守、保障不力,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  6 应急保障[/b]  6.1 队伍保障  结合本市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各级政府应依托大型企业及社会力量,组建环境应急处置救援队伍。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的管理,规范调动程序和常规管理内容,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加强环境应急专家管理,发挥环境应急专家组作用,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定、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6.2 技术保障  生态环境部门加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与应急处置的技术研究。完善应急指挥系统建设,实现现场信息获取、污染态势研判、应急资源调配、多方视频会商等功能。加强监测能力规划、建设与评估等。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信息库,强化人才保障。  6.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市通信部门和各区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和各区要加强与公路、铁路、航空等部门的沟通联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市级公安部门和各区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6.4 装备物资保障  市生态环境部门和各区要推动建立与各区域环境风险特点相适应的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建立政府储备、企业等社会机构代储、物资生产企业保障等多形式储备共享体系。完善物资信息动态化管理,满足事件应对所需物资储备、生产信息查询及物资调用需求。市生态环境部门和各区要结合实际加强应急指挥、应急交通、应急防护、应急监测、污染研判、应急处置等类型装备配备。  6.5 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区应当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经费、应急培训经费和应急演练经费。当部门预算经费不能满足需要时,由市、区两级财政部门通过调整部门预算、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动用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政府预备费等多渠道筹措资金。  6.6 机制保障  市相关部门和各区应根据区域或流域环境风险防范需要,加强与相近、相邻区域生态环境部门的互动,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联动机制;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类型的不同,生态环境、交通、应急、消防、水务、公安、规自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建立信息通报、联合应对、共训共练、资源共享的应急联动机制,稳妥处置各类事件。  6.7 应急值守  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完善日常值班与值守应急相结合的接报、出警机制,并严格组织实施。充分做好值守状态时的人员、设备、车辆、通讯、资料及后勤等准备工作,做到常态管理与非常态管理的全面、有效衔接,确保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现场处置工作顺利实施。[b]  7 预案管理[/b]  7.1 制订与备案  7.1.1 制修订应急预案应在风险评估与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鼓励采用典型情景构建的方式模拟突发环境事件场景,分析应对流程和任务清单,评估资源能力需求,规范应对措施的针对性、有效性。  7.1.2 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要以本预案为依据,根据各自职责制定相关部门预案,并向市应急委备案。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应制定突发环境事件专项预案,抄送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各相关企事业单位按程序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各区应将备案企业有关信息向乡镇(街道)进行信息共享。  7.1.3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当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上位预案相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应急机构及职责发生重大调整,主要风险或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应急处置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或出现的新情况时,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  7.2 应急演练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每年至少组织1次专业性或综合性的应急演练,并根据演练经验成果和存在问题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7.3 宣传与培训  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环境应急宣传教育工作;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及各成员单位应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增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b]  8 附则与附件[/b]  8.1 名词术语  (1)原生事件:最先发生并在蔓延或演化过程中引发其他事件的事件。本预案中由交通事故、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其他类型事件造成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将交通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等统称为原生事件。  (2)环境应急:指为避免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的后果,所进行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行动。  (3)应急监测: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至应急响应终止前,对污染物、污染物浓度、污染范围及其动态变化进行的监测。  (4)放射源的分类:  Ⅰ类放射源:为极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分钟到1小时就可致人死亡。  Ⅱ类放射源:为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至几天可致人死亡。  Ⅲ类放射源:为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就可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接触几天至几周也可致人死亡。  Ⅳ类放射源:为低危险源,基本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但对长时间、近距离接触这些放射源的人可能造成可恢复的临时性损伤。  Ⅴ类放射源:为极低危险源,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  8.2 预案说明  8.2.1 本预案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8.2.2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京应急委发〔2016〕3号)同时废止。

  • 【转帖】危险物质应急监测方法简介

    危险物质应急监测方法简介试纸法使被测空气通过用试剂浸泡过的滤纸,有害物质与试剂在纸上发生化学反应,产生颜色变化;或者先将被测空气通过未浸泡试剂的滤纸,使有害物质吸附或阻留在滤纸上,然后向纸上滴加试剂,产生颜色变化;根据产生的颜色深度与标准比色板比较,进行定量。前者多适合于能与试剂迅速起反应的气体或蒸气态有害物质;后者适用于气溶胶的测定,允许有一定的反应时间。试纸比色法的特点是操作简便、快速,测定范围广,适合于工矿、农村、山区的广大群众使用;但它的测定误差较大,是一种半定量的方法。使用方法与通常使用的pH试纸一样。如用于氯气应急监测的联苯指示纸法。水质速测管法-显色反应型将有关试剂做成细粒或粉状装入检测管内。使用时将检测管刺一小孔,排出管内空气后插入水样并吸入约半管水样,待反应数分钟后,将其与标准比色卡对比找出颜色最接近的色阶,读出浓度值。如用于六价铬应急监测的速测管法:先将装有测Cr(Ⅵ)试剂的检测管刺一小孔,排出空气后插入水样并吸入约半管水样,待反应1至2分钟后,将其与标准比色卡对比找出颜色最接近的色阶,读出浓度值即可。气体速测管法-填充管型有毒气体检测管是一种内部充填化学试剂显色指示粉的小玻璃管,一般选用内径为2~6mm、长度为120~180mm的无碱细玻璃管。指示粉为吸附有化学试剂的多孔固体细颗粒,每种化学试剂通常只对一种化合物或一组化合物有特效。当被测空气通过检测管时,空气中含有欲测的有毒气体便和管内的指示粉迅速发生化学反应,并显示出颜色。管壁上标有刻度(通常是mg/m3),根据变色环(柱)部位所示的刻度位置就可以定量或半定量地读出污染物的浓度值。如用于苯应急监测的苯蒸汽快速检测管:用注射器采进气样,再用胶管将注射器与检测管连接,按规定速度将气样注入检测管中,注完即可得出可靠数据。便携式分析仪器测定法利用有害物质的热学、光学、电化学、[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url]学等特点设计的能在现场测定某种或某类有害物质的仪器。如一氧化碳红外线检测仪;磷化氢、氯气、一氧化碳、砷化氢定电位电解式检测仪;硫化氢、一氧化碳库仑检测仪;氨气、硫化氢敏电极检测仪;氰化氢胶比电解式检测仪;一氧化碳固体热传导式检测仪;苯系物等便携式[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仪[/url]等。如用于硫化氢应急监测的硫化氢库仑检测仪。将被测气体导入滴定池,池内装有溴化钾的酸性溶液,池内即发生电解。电解电流与被测物质的瞬时浓度呈线性关系,由此得出被测物质的浓度值,并由微安表指示读数。

  • 实验室安全作业应急预案_分享

    [b][size=15px]1 编制目的[/size][/b][size=15px]为规范实验室作业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工作, 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size][size=15px]员伤亡、财产损失,[/size][size=15px] [/size][size=15px]结合本单位实[/size][size=15px]际,特制定本预案。[/size][b][size=15px]2 编制依据[/size][/b][size=15px]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size][size=15px]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size][b][size=15px]3 适用范围[/size][/b][size=15px]本预案适用于本实验室机构安全管理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size][b][size=15px]4 工作原则[/size][/b][size=15px]坚持“ 以人为本” 的指导思想,遵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快速反应、积极应对”的原则。把保障人 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坚持预防与事故应急[/size][size=15px]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安全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size][size=15px] [/size][size=15px]增强[/size][size=15px]应急救援能力。[/size][b][size=15px]5 组织体系及职责[/size][size=15px]5.1 领导机构[/size][/b][size=15px]成立应急保障领导组,下设若干执行实验室作业应急保障小组:[/size][size=15px]总指挥:XXX[/size][size=15px]副总指挥:XXX[/size][size=15px]成员:XXX XXX[/size][b][size=15px]5.2 工作机构[/size][/b][size=15px]领导组下设应急管理办公室,由专人负责。履行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size][size=15px]作用。应急管理办公[/size][size=15px]室职责如下:[/size][size=15px]a)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和各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size][size=15px]实施;[/size][size=15px]b)及时向领导机构报告事故重要情况和建议;[/size][size=15px]c)向当地政府机构、主管机构报告实验室作业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情况;[/size][size=15px]d)组织开展实验室作业人员安全培训;[/size][size=15px]e)组织实验室作业事故演练;[/size][size=15px]f)负责实验室作业事故的调查和鉴定工作;[/size][size=15px]g)负责实验室作业事故的善后工作。[/size][b][size=15px]5.3 职责[/size][size=15px]5.3.1 领导组[/size][/b][size=15px]总指挥:总体负责组织实验室作业安全事件应急救援工作;[/size][size=15px]副总指挥: 根据业务分工,协助总指挥具体做好应急救援工作。[/size][b][size=15px]5.3.2 保障小组(含现场作业人员)[/size][/b][size=15px]隔离实验室作业现场, 抢救伤亡人员, 撤离无关人员;[/size][size=15px]根据现场情况, 组织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并实施;[/size][size=15px]根据现场情况变化, 及时调整处置方案;[/size][size=15px]及时向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事故进展及需要协调的应急资源;[/size][size=15px]协助实验室作业事故的调查和鉴定工作。[/size][b][size=15px]5.4 应急处置[/size][/b][size=15px]实验室作业事故发生后,应根据事故不同情况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等报告。[/size][b][size=15px]5.5 应急响应[/size][/b][size=15px]a)当实验室作业事故发生后,现场应急成员立即报本单位应急管理办公室,紧急情况下应报警。根[/size][size=15px]据下列情况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size][size=15px]b)当发生重大人员伤亡、火灾、爆炸时, 迅速开展人员抢救, 立即报警;[/size][size=15px]c)当发生摔伤、扎伤等时,立即开展自救,根据情况送医院救治;[/size][size=15px]d)当出现意外情况导致设备出现故障,应立即停止实验室作业并查找原因;[/size][size=15px]e)在高温环境作业的人员出现中暑症状时,应立即到阴凉处休息、饮水,做降温处理,必要时立[/size][size=15px]即送医院医治;[/size][size=15px]f)当发生触电事故,最早发现触电者,迅速拉闸断电,用木棒等不导电材料将触电者与触电线等[/size][size=15px]电气设备分离,[/size][size=15px] [/size][size=15px]对伤员进行救护,必要时立即送医[/size][size=15px]院医治;[/size][size=15px]g)当发生淹溺事故时,迅速将患者营救出水,立即清除其口、鼻内的杂物, 根据情况进行倒水处[/size][size=15px]理,必要时进行人工呼吸与胸外按压;[/size][size=15px]h)当发生人员超剂量照射时,立即撤离事故现场相关人员,封锁现场,迅速送往专门的医疗单位[/size][size=15px]进行诊断和治疗。[/size][b][size=15px]5.6 应急保障[/size][/b][size=15px]确保事故处置的应急人员的通信畅通,车辆、救治物品和设备等应急物资处于完好状态,应定期[/size][size=15px]检查维护。[/size][b][size=15px]5.7 调查鉴定[/size][/b][size=15px]应急保障部门应积极配合当地政府机构、主管机构等部门对重大实验室作业事故的调查和鉴定。[/size][b][size=15px]5.8 事件总结[/size][/b][size=15px]实验室机构应及时对实验室作业事故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原因分析,制定纠正措施,并输入管理评[/size][size=15px]审,不断提高[/size][size=15px]实验室[/size][size=15px]作业安全水平和应急处置工作能[/size][size=15px]力。[/size][b][size=15px]5.9 应急救援机构联系电话[/size][/b][size=15px]公安报警:110 消防报警:119 医疗急救:120 应急管理办公室电话:XXXXX[/size][b][size=15px]5.10 预案管理与修订[/size][/b][size=15px]本预案由应急保障部门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 根据需要及时修订完善。[/size][size=15px]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size]

  • 【原创大赛】真抓真备 严抠细训 扎实抓好环境应急监测

    应急监测就是当事故发生后,应急监测人员以最快的速度赶赴事故现场,并通过检测仪器和一定的技术装备及实验室手段,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提供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剂量、污染范围及其他肯呢过的危害等重要信息。应急监测分为定性监测和定量监测。定性监测是为了准确查明造成事故的污染物种类,适用于突发环境事故的开始阶段。定量监测是为了确定在不同环境介质中污染物的浓度分布情况,并进行标志,也可以是查明导致事故的客观条件而进行的监测。 近年来突发环境事件频发,总体上可以呈现上升态势,不容小觑,马虎不得,尤其是8月12日23时30分左右,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港务集团瑞海物流危险化学品发生爆炸,更是值得每一个环保监测人员为此来做一仔细的研讨,反省己身,假如遇到诸如此类的突发环境事件能否迅速展开工作,能否确定污染物种类浓度以及污染范围,能否为指挥部及附近群众提供合理准确的建议,这一些的问题都应该再重新进考虑,就以上问题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目前市一级环境监测部门在环境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应急机构没有扁平化,响应程序比较复杂,应急预案还流于形式; 目前,环境应急在地级市一级,政府机构设应急办,在环保局有专职领导成立小组负责环境应急,环境监察部门设立应急办,而在环境监测部门没有专门的环境应急组织,仅仅是水气声室临时拼凑成立,并不固定,仅仅靠平时值班临时安排,这种非扁平化的运行流程,从接到报告到监测部门赶赴事发现场,往往已经错过了最佳监测时期,同时,一级一级传达的相应程序,不利于环境监测部门快速响应,因为仪器开机准备时间都需要数十分钟到数小时才能就绪,再者,一些应急预案一成不变,危化品、加油站、石化设施、家具印染行业都是一个应急处置方案,一遇到突发情况,必然疲于奔命,漏洞百出,更甚者还会危及生命财产安全。 2、应急人员组成不稳定,能力素质明显落伍,厌烦抵触情绪时有存在; 目前,在市一级环境监测部门没有专门的应急监测机构,大多属于临时拼凑在,类似于抓壮丁,职权不明,权责不分,每年仅仅依靠一些集体应急培训来维持能力素质提高,没有相应的考核措施,基本上属于流于形式,同时,没有专门的应急监测经费预算,从而导致大多数人员对于应急监测工作避而远之,能躲则多,久而久之,工作开展难度就会越来越大。 3、应急监测仪器分析能力滞后,日常维护保养不经常,重视度不高; 目前,环境应急监测仪器改善正在逐步提上议事日程,但是还是存在一种“不赚钱、光掏钱”“的功利思想还是在部分人们心中存在,从而导致在例行招投标采购中,应急监测仪器占比一直在低位运行,改善力度不明显,同时,在日常维护保养中也不能够经常,诸如仪器定期开机、定期充电、定期更换耗材、定期穿戴测试、定期压力检查等工作都会出现疏漏。 二、 为解决以上问题,真抓真备,严抠细训,需要采取的应对措施: 1、尽力协调上下各方,发挥主观能动性,力促环境应急事件第一时间获知,第一时间准备,第一时间到达,第一时间获得一手数据,这就需要改变原先一级一级下达的臃肿构架,采取垂直管理,一竿子插到底,力促事件解决快速获得快速响应,同时,要切实做好预案编写更新以及不定期的应急演练,做到经常化制度化,熟练于手,铭记于心。 2、尽快成立专门的环境监测应急日常机构开展工作,专人负责、专人管理,不挂空挡不留死角,切实搞好所属监测人员应急演练程序、仪器设备使用以及应急注意事项的培训教育,做到有备无患,用之能上,上之能战,战之能赢,彻底改变能力不高、抵触情绪的问题。 3、紧盯应急仪器科技最前沿,结合本地区实际特点,扎实做好应急理论研究,熟练掌握本单位各种应急仪器设备,做到一专多能的多面手,同时切实抓好制度建设,让仪器运行保养做到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时刻处于整装待发的状态。 总之以上就是针对此次天津812滨海化工爆炸事件自己的一些思考,希望能够给大家一些启迪为盼!~

  • 【分享】应急处理方法荟萃

    二硫化碳中毒的应急处理方法 吞食时,给患者洗胃或用催吐剂催吐。将患者躺下并加保暖,保持通风良好。甲醛中毒的应急处理方法吞食时,立刻饮食大量牛奶,接着用洗胃或催吐等方法,使吞食的甲醛排出体外,然后服下泻药。有可能的话,可服用1%的碳酸铵水溶液。氰中毒的应急处理方法 不管怎样要立刻处理。每隔两分钟,给患者吸入亚硝酸异戊酯15~30秒钟。这样氰基与高铁血红蛋白结合,生成无毒的氰络高铁血红蛋白。接着给其饮服硫代硫酸盐溶液。使其与氰络高铁血红蛋白解离的氰化物相结合,生成硫氰酸盐。1).吸入时把患者移到空气新鲜的地方,使其横卧着。然后,脱去沾有氰化物的衣服,马上进行人工呼吸。2).吞食时用手指摩擦患者的喉头,使之立刻呕吐。决不要等待洗胃用具到来才处理。因为患者在数分钟内,即有死亡的危险。卤素气中毒的应急处理方法把患者转移到空气新鲜的地方,保持安静。吸入氯气时,给患者嗅1∶1的乙醚与乙醇的混合蒸气;若吸入溴气时,则给其嗅稀氨水。

  • 沈阳PM2.5超1000,应急预案形同虚设。

    8日,沈阳市遭遇六级严重雾霾污染,全市PM2.5均值一度达到1155(微克/立方米),局地雾霾指数一度突破1400(微克/立方米)。记者从沈阳市环保局获悉,8日上午10时30分,沈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启动重污染天气二级(橙色)应急响应,下午3时30分,因雾霾污染进一步加重,应急响应升级为一级。  沈阳市城区被灰白色的烟霾笼罩,能见度不足百米。随着时间推移,雾霾不断加重,街头车辆行驶缓慢,行人则大都佩戴着口罩,行色匆匆。8日下午,沈阳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针对严重的空气污染,沈阳市已经启动了相关预警。  根据沈阳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的《沈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试行)》(以下简称预案),沈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包括市委宣传部、教育局、公安局、环保局、建委等多个职能部门。 7日下午15时30分许,登录沈阳市环保局官网查询环境空气质量实时数据,却发现网站已经瘫痪。直到当天下午17时27分,环保局工作人员才通知官网恢复正常。沈阳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他们通过官方微博“沈阳环保”及沈阳本地的电视台、报纸等发布了预警。记者发现,在8日15:42分,沈阳市环保局官方微博发布通知,“11月8日15:30,沈阳市发布重度污染天气一级红色预警。”  根据预案要求,实施一级应急响应措施时,沈阳城区内需强制性停止建筑、拆除和道路的施工作业。8日晚间19时许,记者却发现,位于沈阳三环内的由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施工的“招商地产钻石山广场”项目工地却仍然机器轰鸣,6辆大型搅拌车正在作业,从工地内出来的工人告诉记者,他们并没有接到停工的通知。  此外,根据应急预案,当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后,应采取的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中包括“根据空气污染程度采取机动车限号行驶措施”,但实际的情况却是当地并未对机动车进行限号。 针对严重的空气污染,各地都制定了各种应急预案,但从现实的操作中来看,有些预案却并没有真正落到实处。“一份预案看起来面面俱到,实际上可操作性怎样?各个部门之间应该如何联动?在极端重污染情况下,如果老百姓对相关污染状况知之甚少,或还是通过口口相传来了解污染程度、防护措施,那么这样的预案就会成为一纸空文。沟通渠道不畅通,各项指令不能真正落实,这样的‘梗阻’很难真正收到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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