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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检验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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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检验仪相关的论坛

  • 省级种子分子检验中心仪器配置清单

    仪器名称型号单位用途市场单价SNP芯片检测系统ISCAN1台高通量3500000生物大分子分析仪Labchip GX1台转基因实验950000核酸提取工作站Zephyr1台转基因实验900000序列分析系统ABI35001台转基因实验1750000有机溶剂试剂柜依拉勃 AVPD 8041台转基因实验42000干燥箱三洋 MOV-112P1台灭菌设备23000研磨仪M4001台种子粉碎150000电动移液器EPPENDORF2台前处理90008道移液器(含架)Research2台前处理2600012道移液器(含架)Research2台前处理34000单道连续移液器Research4台前处理50000384孔梯度PCR仪Mastercycler pro 3841台基因扩增,转基因130000梯度PCRT1002台基因扩增,转基因80000实时荧光定量PCR系统CFX96 Touch1台基因扩增,转基因550000台式冷冻小型离心机Fresco 211台前处理设备60000高压电泳仪JY-ECP30002套DNA检测电源9200普通低压电泳仪JY600D1套蛋白电源4980水平电泳槽JY-SPDT3套DNA检测电泳槽1980垂直测序电泳槽JY-CX2A2套[

  • 重磅!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将迎来重大改革

    [color=#333333]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措施文件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本次公告共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此次改革主要内容包括:取消“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许可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度、实行自我声明制度整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逐步实现检验检测机构“一家一证”等六方面内容。[/color][color=#444444] 根据公告,为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改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管理,激发检验检测市场内生动力,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color][color=#333333][/color] 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主要改革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1、取消“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许可项目。2、依法界定、调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3、实行告知承诺制度。4、实行自我声明制度。5、优化准入服务,便利机构取证。6、整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逐步实现检验检测机构“一家一证”。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于2019年5月17日前反馈至市场监管总局。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1、将意见和建议发送电子邮件至:[email]wangying@cnca.gov.cn[/email]。2、将意见或建议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邮编:100088,市场监管总局(马甸办公区)认可检测司,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反馈意见”字样。[align=center][b]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b][/align][align=center](征求意见稿)[/align]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落实国务院“证照分离”改革工作部署,进一步完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管理制度,积极培育营造公平竞争、良性发展的检验检测市场营商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 加快推进简政放权,按照取消机构许可、调整机构资质认定范围、告知承诺、自我声明、优化准入服务等方式实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管理改革。进一步激发检验检测市场内生动力,促进检验检测机构向市场化、国际化、专业化、集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二、主要改革内容(一)取消“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许可项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不再对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实行授权(验收)许可管理,不再颁发相关许可证书和授权使用CAL标志,统一纳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自《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相关条款修订后实施。(二)依法界定、调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1.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无需取得资质认定。例如仅从事科学研究、医学、卫生保健及技术服务、动植物检疫的实验室以及从事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房屋鉴定、航空危险品检测、勘测测量、测绘、市政设施检测等领域的机构。2.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无需再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例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种子检验机构、药品检验机构、农药及兽药检验机构、兴奋剂检测机构、消防维保技术服务机构、防雷设施检测机构、商用密码产品检测机构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作为前置条件或者确需联合实施许可的,应当避免相同事项的重复技术评审。3.上述检验检测机构具有的检验检测条件和技术能力等相关信息,纳入全国检验检测机构统计系统,可在全国检验检测机构大数据平台上查询。(三)实行告知承诺制度。1.对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审批工作中,能够通过事中事后技术核查纠正、风险可控的事项,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资质认定。具体工作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试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2.自本通知规定的改革事项实施之日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启动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度,条件成熟的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先行先试,2020年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四)实行自我声明制度。1.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时,对于上一许可周期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列入失信名单,并且申请事项无实质变化、无需现场确认的,可以自我声明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机构风险分类管理情况,对检验检测机构自我声明的内容进行文件审查,对于符合要求的,予以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2.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无需现场确认的机构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人员变更或者有关标准变更时,可以自我声明符合资质认定相关要求,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备案管理。(五)优化准入服务,便利机构取证。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审批时限压缩四分之一,即: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7个工作日内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全面推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网上审批系统,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相关规定实现申请、审批、发证全过程电子化,并将资质认定相关信息统一接入全国检验检测机构大数据平台。(六)整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逐步实现检验检测机构“一家一证”。1.逐步取消检验检测机构以授权名称取得的资质认定证书,以在机构实体取得的资质认定证书上背书的形式保留其授权名称以及相应检验检测能力;检验检测机构与其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统一质量体系管理的,按照机构自愿申请原则,试点推行证书“一体化”管理,资质认定证书附分支机构地点以及检验检测能力。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行属地化管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仅负责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所属或者其负责行业管理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自本通知规定的改革事项实施之日起,新申请机构应当为中央编办、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机构。其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由机构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管理。三、抓好相关落实工作(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宣传培训、指导工作。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组织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做好改革措施宣传解读工作。加强相关资质认定工作人员和告知承诺技术核查专家的培训,加快完善信息系统建设,确保资质认定许可改革工作顺利推进。(二)坚持依法推进,切实履职到位。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相关改革事项,切实履行好相关职责,充分释放改革红利。积极配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立法协调和修订工作,不断完善法制保障。(三) 以技术核查为手段,加强事中监管。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以技术核查为手段,对实行“先证后核”的许可事项,由行政许可部门组织技术评审专家对机构承诺的真实性实施技术核查,对于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撤销相应资质认定。(四)强化事后监督,落实主体责任。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对社会关注度高、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暗访问题多的领域实施重点监管,加大抽查比例,强化信用监管,落实主体责任,加大对失信主体的抽查频次和比例。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改革事项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align=right]国家市场监管总局[/align][align=right]2019年 6 月 日[/align]

  • 哈尔滨截获115千克美国转基因玉米种子邮件。

    东北网5月18日讯日前,哈尔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入境邮件中截获21箱来自美国的玉米种子,共计115千克,检测后发现其为转基因种子,这是黑龙江省检验检疫系统首次截获含有转基因成分的入境玉米种子。这些玉米种子将被销毁。由于美国是玉米细菌性枯萎病疫区,我国禁止美国玉米种子进口。上述玉米种子发自美国同一家公司,分别邮向省内两家种业公司。按照我国相关规定,从境外引进所有安全等级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引进单位或境外公司均应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但本批玉米种子未获得相关安全证书和批准文件。据检验检疫相关负责人介绍,未经风险评估和审批引入含有转基因成分,有害生物随之传入的可能性极大,如果控制不严,将会对黑龙江省农业生产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构成重大威胁。不知道相关种子公司买美国的转基因玉米种子干什么,想在国内引种?国内难道培养不出好玉米种?还是外国的月亮就是圆?

  • 湖北调查非法销售转基因种子事件 严格追究监管不力单位或个人

    湖北调查非法销售转基因种子事件 武汉全市紧急排查;追查转基因水稻种子源头、去向,严格追究监管不力单位或个人 综合新华社电 日前有媒体曝光,在湖北武汉一家大型超市随机购买的5种大米中,有3种被检测出含有转基因成分BT63,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与质疑。湖北省委、省政府要求相关部门认真调查,一查到底,严肃处理。 省农业厅:坚决铲除转基因田块 据湖北省农业厅介绍,根据媒体报道反映的相关线索,目前已经安排部署查处工作:查种子源头,联合公安部门,对相关涉案人员进行调查,追查转基因水稻种子的源头、去向和农户大田种植的田块与面积;查种植面积,对江夏区在田的中稻,以快速检测为主要手段,再次开展转基因水稻成分检测普查,对确认田块坚决铲除;查监管责任,向涉案地区派出督察工作组,对转基因安全监管不力的单位或个人,严格追究责任。 湖北省农业厅厅长戴贵洲强调,各级农业部门要始终保持对转基因水稻种子非法生产销售的严打高压态势。戴贵洲表示,欢迎社会公众积极举报投诉,提供相关线索,农业部门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 武汉市委市政府成立调查专班 记者28日从武汉市委有关部门获悉,武汉市委市政府为此成立调查专班,对全市所有大米种植基地、加工企业、作坊和超市展开排查,严控转基因大米流向餐桌。 据媒体26日报道,今年4月记者在武汉一家大型超市随机购买了5种大米。这些大米被送往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有3种含有转基因成分BT63。 据了解,BT63是华中农业大学研发的转基因水稻,1999年研制成功,2009年这种水稻获得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但未得到商业化种植许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转基因作物在没有获得商业化种植许可之前,不允许被商业化种植。 相关报道引发社会关注。武汉市政府成立了由农业、公安、工商、食药监等部门组成的调查专班,在科研、生产、仓储、加工、流通5个环节排查转基因水稻。一旦发现含有转基因成分的种子或大米,将立即封存下架。

  • 样品检验报告单管理系统 最新版 4.0版

    样品检验报告单管理系统 最新版 4.0版 软件下载网站:http://www.zwrj.com/软件特点: 1、该系统主要可以管理所有的样品(例如:食品、餐具、水质、环境、消杀、劳动、放射、化妆品、农药、兽药、鱼药、化肥、种子(苗)和饲料及其添加剂、农药残留检验、机械、建筑材料等)。同时也包含仪器设备、标准品、化学试剂、玻璃器具的检定等,另外网络版功能包括:样品采样、样品登记、样品签收、样品送检、样品检验、样品评价、样品报告单,同时也包含仪器设备、标准品、化学试剂、玻璃器具的检定等。 2、软件全中文操作,操作简单直观,界面一致,友善亲切。 3、系统具有完美的打印及预览功能。 软件支持按照比例缩放打印。4、软件具有强大的查询功能及统计功能。软件独具名称汉语拼音查询功能。 5、样品的类别及报告单格式用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己定义和修改。软件根据检验项目自动打印原始记录,自动评价,自动产生评价用语!6、标准品的登记及领取管理、化学试剂的登记及领取管理、仪器设备的登记和维修及检定、玻璃量器的检定证书。7、检验标准设置、检验依据设置、检验原始记录设置、单位数据管理、操作人员权限设置、数据备份及恢复等。

  • 市场监管总局 农业农村部 关于开展农作物种子认证工作的实施意见

    [font=&][font=仿宋_GB231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和[/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各有关单位:[/font][/font][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种业振兴行动有关部署要求,发挥质量认证[/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对[/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提升种子质量水平、增强企业竞争力的作用,加快推动农作物种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农业增产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font][font=仿宋_GB2312]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font][font=仿宋_GB2312]决定开展农作物种子认证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font][/font][font=&][/font][font=黑体]一、工作原则与机制[/font][font=&][/font][font=楷体_GB2312](一)工作原则[/font][font=楷体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农作物种子认证是认证机构根据企业自愿申请,对农作物种子质量开展的合格评定活动[/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按照“统一管理、共同规范、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共同组织推动农作物种子认证工作。[/font][font=&][/font][font=楷体_GB2312](二)工作机制[/font][font=楷体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农作物种子认证工作由市场监管总局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与农业农村部共同[/font][font=仿宋_GB2312]组织[/font][font=仿宋_GB2312]实施。农业农村部负责农作物种子认证结果采信。[/font][font=&][/font][font=&] [/font][font=仿宋_GB2312]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农业农村部发布农作物种子认证目录、认证[/font][font=仿宋_GB2312]实施[/font][font=仿宋_GB2312]规则和认证标志(见附件),农业农村部商市场监管总局后发布农作物种子相关技术规范作为认证依据。[/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共同组建[/font][font=仿宋_GB2312]国家[/font][font=仿宋_GB2312]农作物种子认证工作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承担农作物种子认证工作的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等具体工作。[/font][font=&][/font][font=黑体]二、认证实施[/font][font=黑体][/font][font=仿宋_GB2312](一)从事农作物种子认证的认证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具备与从事农作物种子认证相应的专业条件和技术能力,经市场监管总局征求农业农村部意见[/font][font=仿宋_GB2312]并进行[/font][font=仿宋_GB2312]专家评审[/font][font=仿宋_GB2312]后批准取得资质[/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二)认证机构依据农作物种子认证[/font][font=仿宋_GB2312]实施[/font][font=仿宋_GB2312]规则和技术规范开展认证工作。[/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三)认[/font][font=仿宋_GB2312]证机构根据认证业务需要,委托[/font][font=仿宋_GB2312]经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考核合格[/font][font=仿宋_GB2312]的农作物种子检验机构开展与农作物种子认证活动相关的检验检测活动,并依据有关检验检测数据作出认证结论。[/font][font=仿宋_GB2312](四)认证机构应当公开认证收费标准[/font][font=仿宋_GB2312]和[/font][font=仿宋_GB2312]认证证书有效、暂停、注销或者撤销的状态等信息,接受社会的查询和监督[/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五)认证机构应当对其在农作物种子认证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font][font=&][/font][font=黑体]三、推广应用[/font][font=黑体][/font][font=仿宋_GB2312](一)农业农村部建立农作物种子认证推广应用机制,积极推动行业管理、市场流通等领域广泛采信[/font][font=仿宋_GB2312]农作物种子认证结果。[/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二)[/font][font=仿宋_GB2312]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组织开展[/font][font=仿宋_GB2312]农作物[/font][font=仿宋_GB2312]种子认证的宣传引导和[/font][font=仿宋_GB2312]相关[/font][font=仿宋_GB2312]培训[/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三[/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国家[/font][font=仿宋_GB2312]鼓励种子企业获得[/font][font=仿宋_GB2312]农作物[/font][font=仿宋_GB2312]种子认证[/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对获得认证的种子企业[/font][font=仿宋_GB2312]合理[/font][font=仿宋_GB2312]减少监管频次[/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优先支持[/font][font=仿宋_GB2312]农作物[/font][font=仿宋_GB2312]种子认证机构、获证企业承担相关重大攻关和项目建设任务。[/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黑体]四、监督管理[/font][font=黑体][/font][font=仿宋_GB2312](一)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对农作物种子认证相关工作实施监督管理[/font][font=仿宋_GB2312],处理[/font][font=仿宋_GB2312]相关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二)对认证活动或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按有关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将行政处罚、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涉企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相关国家平台依法公示。[/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附[/font][font=仿宋_GB2312]件[/font][font=仿宋_GB2312]:农作物种子认证标志图案[/font][font=&][/font][b][font=&] [/font][/b][align=right][font=仿宋_GB2312]市场监管总局 [/font][font=仿宋_GB2312]农业农村部[/font][/align][align=righ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2023[/font][font=仿宋_GB2312]年[/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8[/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月[/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31[/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日[/font][/align][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黑体]附件[/font][font=黑体][/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align=center][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农作物种子认证标志图案[/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align][align=center][font=&] [/font] [/align][align=center][url=https://www.samr.gov.cn/cms_files/filemanager/1647978232/picture/20238/ce674d5cf6e74077839013a4d7a1740a.png][img=,211,192]https://www.samr.gov.cn/cms_files/filemanager/1647978232/picture/20238/ce674d5cf6e74077839013a4d7a1740a.png[/img][/url][font=&] [/font][/align][font=仿宋_GB2312]标志含义:[/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中国种子认证(英文:[/font]China Seed Certification[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标志[/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设计整体以秦小篆简体[/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的“种”字[/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为基础,上收下展,整体形态有如种子扎根大地,茁壮生长;支撑、连贯上下的结构,寓意种子认证[/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服务[/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三农”[/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支撑[/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我国[/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种业振兴[/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色号代码:[/font]C:80 M:0 Y:100 K:0[/font]

  • 检验检疫基本知识

    检验检疫基本知识进口商品检验   凡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必须经过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或其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必须向卸货口岸或到达站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进口商品登记;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应在规定地点和期限向检验检验机构报验。规定进口商品应检验未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进出口商品检验包括品质检验、安全卫生、数量鉴定、重量鉴定等。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   国家对涉及安全、卫生和环保要求的重要进口商品实施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并公布《实施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目录》。列入目录的商品须获得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的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并被批准在商品上使用《安全标志》后,方能进入中国。检验检疫部门现已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商品共47类191种。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   对国家允许作为原料进口的废物,实施装运前检验制度,防止境外有害废物向我国转运。收货人与发货人签订的废物原料进口贸易合同中,必须订明所进口的废物原料须符合中国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的要求,并约定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国家局认可的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装运。列入此制度目录内的商品有废纸、废金属、废塑料、废木制品、废纺织品等5类。出口商品质量许可   国家对重要出口商品实行质量许可制度。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单独或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发放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的工作,未获得质量许可证书的商品不准出口。检验检疫部门已对机械、电子、轻工、机电、玩具、医疗器械、煤炭等76类商品实施出口产品质量许可制度。国内生产企业或其代理人均可向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质量许可证书。动植物检疫  检验检疫部门依法实施动植物检疫的有:进境、出境、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来自疫区的运输工具;进境拆解的废旧船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者贸易合同约定应当实施检疫的其他货物、物品。  国家禁止下列各物进境: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动物尸体;土壤。  对进境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实行进境检疫许可制度,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并在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之前办妥检疫审批手续。货物到达口岸后,应立即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的,予以放行,检疫不合格或需进一步检疫监管的货物,依据有关规定做出相应的检疫和监管处理。  对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其他检疫物,检验检疫机构对其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施检疫监管。出境前,申请人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的,出证放行;检疫不合格的,不准出境。  运输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过境(含转动的),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要求运输动物过境的,必须事先申办《动物过境许可证》。携带、邮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时,属于国家公布的《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简称“名录”)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属于“名录”之外的,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疫。  对来自疫区的运输工具,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现场检疫。装载动物出境的运输工具,装载前应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消毒处理。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应符合国家有关动植物防疫和检疫的规定。对装运供应香港、澳门地区的动物的回空车辆,实施整车防疫消毒。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进口食品(包括饮料、酒类、糖类)、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及设备必须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接受卫生监督检验。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食品按食品危险性等级分类进行管理。依照国家卫生标准进行监督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  一切出口食品(包括各种供人食用、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习惯加入药物的食品)必须经过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凡在中国境内从事出口食品加工、禽畜屠宰及贮存的企业都必须首先取得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然后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注册、登记。经检验检疫机构审查合格的,分别核发注册证书或登记证。未取得注册证书或登记证的,一律不得加工、生产或贮存出口食品;对需要向国外申请注册、认可的,须取得有关进口国批准或认可的,也不得向该国出口食品。出口商品运输包装检验   对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的运输包装,必须申请检验检疫机构或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性能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用于盛装出口商品。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衽危包出口质量许可制度,生产单位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登记,申请办理出口质量许可证。危险货物包装容器须经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后,方能生产和使用。卫生检疫与处理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统一负责对出入境的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行李、货物、邮包等实施医学检查和卫生检查。入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须在最先到达的国境口岸接受检疫;出境的,须在最后离开的国境口岸接受检疫。检验检疫机构对未染有检疫传染病或者已实施卫生处理的交通工具,签发入境或者出境检疫证。  检验检疫机构对入境、出境人员实施传染病监测,有权要求出入境人员填写健康申明卡、出示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书或其他有关证件。对患有鼠疫、霍乱、黄热病的出入境人员,应实施隔离留验。对患有艾滋病、性病、麻风病、精神病、开放性肺结核的外国人应阻止入境。对患有监测传染病的出入境人员,视情况分别采取留验、发给就诊方便卡等措施。  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国境口岸和停留在国境口岸的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状况实施卫生监督。包括:监督和指导对啮齿动物、病媒昆虫的防除;检查和检验食品、饮用水及其储存、供应、运输设施;都督从事食品、饮用水供应的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监督和检查垃圾、废物、污水、粪便、压舱水的处理。可对卫生状况不良和可能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因素采取必要措施。  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发现的患有检疫传染病、监测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的入境人员实施隔离、留验和就地诊验等医学措施,对来自疫区、被传染病污染、发现传染病媒介的出入境交通工具、集装箱、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进行消毒、除鼠、除虫等卫生处理。外商投资财产鉴定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凭财产关系人或代理人及经济利益有关各方的申请或司法、仲裁、验资等机构的指定或委托,办理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包括价值鉴定,损失鉴定,品种、质量、数量鉴定等。货物装载和残损鉴定   用船舶或集装箱装运粮油食品、冷冻品等易腐食品出口的,应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船舶和集装箱,经检验符合装运技术条件并发给证书后,方准装运。  对外贸易关系人及仲裁、司法等机构,对海运进口商品可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检视、载损鉴定、监视卸载、海损鉴定、验残等残损鉴定工作。实验室认可  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授权的中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实验室认可委员会(CCIBLAC)统一负责实验室的认可工作。提出申请的实验室经评审组评审证明符合认可委员会规定的认可条件,即可在进出口商品检验领域内获得认可委员会的认可。经认可或注册的实验室有资格承担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指定的检验检疫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般原产地证与普惠制产地证签证管理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是签发一般原产地证的官方机构,同时也是我国政府授权签发普惠制产地证的唯一机构。我国出口受惠商品出口到下述28个给惠国时,可以享受减免进口关税的优惠待遇:法国、英国、爱尔兰、德国、丹麦、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瑞典、芬兰、瑞士、挪威、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捷克、斯洛伐克、波兰。出口单位可向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普惠制产地证和一般原产地证。质量体系认证认可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全国与进出口有关的质量认证认可工作。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授权成立的中国国家进出口企业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CNAB),负责从事中国进出口领域认证机构认可工作和相应的认证评审员注册工作。提出申请的认证机构经评审证明符合认可委员会规定的认可条件,即可在进出口质量体系认证领域获得认可委员会的认可。与外国和国际组织开展合作   检验检疫部门承担WTO/TBT协议和SPS协议咨询点业务;承担UN、APEC、ASEM等国际组织在标准与一致化和检验检疫领域的联络点工作;负责对外签订政府部门间的检验检疫合作协议、认证认可合作协议、检验检疫协议执行议定书等,并组织实施。涉外检验检疫、鉴定、认证机构审核认可和监督   对于拟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认证公司,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其资格信誉、技术力量、装备设施及业务范围进行审查。合格后出具《外商投资检验公司资格审定意见书》,然后交由外经贸部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 【原创大赛】你们是如何编写检验原始记录的?这是我们的

    1.检验原始记录的类别市级农产品检验中心的检验原始记录主要由抽样单、委托检验单、样品接受单、样品流程卡、实验室检验记录、原始图谱和检验报告等组成。2.检验原始记录的格式和内容检验原始记录的版面格式包括记录的名称、用途、样品编号、检验、复核、审核的时间和人员相关信息等内容。相关信息是检验原始记录的主体部分,不同类别的检验原始记录其内容也有较大差别。一般包括样品的基本信息、检验环境和仪器设备情况、检验相关情况和数据三个部分。样品的基本信息包括受检单位名称、样品名称、数量、性状、规格、生产单位或采样的地点、生产日期或批号、保存的条件、送检或采样的时间、检验的性质或任务来源、检验依据、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等内容。检验环境和仪器设备情况包括样品采集(送检)和检验时的实验室温湿度;使用的主要仪器设备的名称、型号、编号和仪器使用状况;标准物质的名称、浓度、生产批号、标准物质配制(稀释)和标准曲线制作的相关数据等。检验相关情况和数据包括检验的时间,样品处理前后的状况,检验过程中观察到的现象和异常情况处理,从仪器上直接读得的数值或打印记录、计算公式、检验结果、检验结果因操作失误而作废的原因等内容。3.检验原始记录的编写方式检验原始记录由直接从事检验工作的人员依据相关标准和方法进行编写,编写时可以根据实际检验结果工作需要,将检验原始记录编制成专用型、通用型、辅助型三种格式。专用型记录是检验原始记录的主体,编制时可设计成单项目和多项目两种。通用型记录是实验室检验工作的备用记录,主要用于技术含量不高、操作难度不大且需要记录的信息,不多且不经常检验的项目或样品,也可以作为新开展项目的过渡性记录。辅助型记录是指检验原始记录中某一信息不方便容纳,需另行列出的记录,如标准溶液的配制(或稀释)记录,化学分析中样品恒重的记录等。4.编写检验原始记录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4.1检验原始记录的用途和样品编号应置于醒目位置,以便使用和管理。记录的用途一般置于记录名称的下方,样品编号置于记录的右上角。4.2为保证检验人员能规范、准确地填写检验原始记录,各种检验原始记录应尽可能编制成专用型记录。尤其是经常检验的样品或项目。实验室新开展的检验项目在作为常规检验项目前,也应编制好相应的专用型记录。4.3检验原始记录应尽可能地方便检验人员填写,凡能列记录的应尽量设计为表格式的记录;检验过程必须填写的信息和数据的排列次序应与各项检验中的工作流程及对应的检验方法步骤保持一致;用于填写检验信息和数据的空格的大小要适宜,并应留有更正错误记录的余地;实验室检验记录应满足多种样品检验记录的需要。同时实验室检验记录应包含平行样的测定、平均值和空白实验的相关信息。4.4样品来源或生产单位的相关信息不应出现于样品流程卡(或检验任务单),实验室检验记录中,以免影响检验工作的公正性。4.5各种检验原始记录的格式,纸张尺寸大小规范统一;每一种记录都应编制页码和总页码,记录的第一页应编排必备的检测信息,以后各页为第一页的补充;每一种记录不管有多少页,都应使用同一个样品编号;第一页以后的各页不能单独使用,只能随同第一页一起使用。4.6在我们市级农产品检验中心,检验项目包括农药残留、商品农药、化肥、种子、土壤、灌溉水、农区空气等项目,参数较多,编制时不可能将各种项目组合形式一一罗列。因此在编制现场检测、实验室检验记录时,除经常一起检验的项目可编制多项目的检验记录外,对不经常一起检验的项目应尽量编制单项目的检验原始记录,这样既便于使用时灵活选用,同时又可有效较少记录的数量。4.7只需将检验工作中必备的或出现频率较高的信息列入相应的记录内,而没有必要包罗万象,将所有信息一一记录在内,对出现频率较低的信息可采取预留一定的空项来解决,这样既保证所有检验信息的录入,同时又减少记录的篇幅。4.8除一些必备的信息(如样品名称、数量、检验项目、样品编号等)外,在同一份检验报告的各种检验原始记录中应尽量避免信息的重复记录。如检验过程中使用的仪器设备只需在实验室仪器记录中记载,而没有必要在检验报告的底稿中再次进行记录。

  • 研讨 | 检验一定要由检验员来做吗?

    [align=center][b][size=16px]研讨 | 检验一定要由检验员来做吗?[/size][/b][/align][size=12px][color=rgba(0, 0, 0, 0.3)][back=rgba(0, 0, 0, 0.05)]原创[/back][/color][/size] [size=15px][color=var(--weui-FG-2)]赵渊博[/color][/size] [size=15px]进化足迹[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size=14px] 检验是大家经常遇到的日常工作,本来很简单,但经不起琢磨。前两天和一个朋友讨论检验时说到一个问题:检验一定要由检验员来做吗?说是吧,GJB 9001C-2017标准的8.5.1o)条款规定“对首件产品进行自检和专检”,自检就是操作者自己检验,不需要检验员参与。说不是吧,为什么质量体系审核时,都要求提供检验员授权文件,不是授权检验员的检验还要开具不符合项呢?带着这些疑虑,小编和大家一起学学标准,讨论一下这个问题。[/size][/font][b]01、检验的定义和内涵[/b][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size=14px] 关于检验的定义,很多标准都有形式不同的说法,常见的有:[/size][/font][size=14px][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 GB/T 19001-2016[/font][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检验是对符合规定要求的确定。[/font][/size][size=14px][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 GJB 1405A-2006[/font][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装备质量管理术语》:检验是通过观察和判断,适当时结合测量、试验所进行的符合性评价。[/font][/size][size=14px][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 GB2828.1-2012[/font][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技术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检验是为确定产品或服务的各特性是否合格,测量、检查、测试或量测产品或服务的一种或多种特性,并且与规定要求进行比较的活动。[/font][/size][size=14px][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 GJB 179A-96[/font][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计数抽样检验程序及表》:检验是通过测量、观察、试验或其他方法,把单位产品的质量特性与预先规定的质量要求进行对比的过程。[/font][/size][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size=14px] 从这些定义中,可以看出检验主要包括几个部分:[/size][/font][size=14px][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1[/font][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检验的目的是为了确定[b]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b](或者说是否合格);[/font][/size][size=14px][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2[/font][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怎么确定呢?用产品的质量特性与预先规定的质量要求进行[b]比对[/b];[/font][/size][size=14px][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3[/font][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怎么获得产品的质量特性呢?通过观察、实验、测量或其他[b]方法[/b]。[/font][/size][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size=14px] 那么,有没有要求一定由检验员执行呢?没有,所以,[b]从检验的定义来看,没有强制要求一定由检验员来做。[/b][/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size=14px] 那为什么审核老师要求检验员授权呢?GJB 9001C-2017各种检验又是怎么规定的呢?[/size][/font][b]02、标准的要求[/b][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size=14px] 关于检验的工作要求,我们重点看两个标准:GJB 9001C-2017《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和GJB 1442A-2019《检验工作要求》。[/size][/font][size=14px][b][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2.1 GJB 9001C-2017[/font][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font][/b][/size][size=14px][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 GJB 9001C-2017[/font][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中共有四处提到检验相关工作,分别为:[/font][/size][size=14px][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1[/font][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标准的8.4.2d)e)f)g)h)i)条款,这几个条款的说法是“验证”,通常的叫法是采购验证或入厂检验,其中d)条款是国标的规定,要求“确定必要的验证或其他活动,以确保外部提供的过程、产品和服务满足要求”。e)f)g)h)i)是军标的补充规定,强调了委托供方、采购非货架软件、采购新设计开发产品等检验的控制要求。从标准的规定看:[/font][/size][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size=14px]①[/size][/font][size=14px][b][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标准并没有明确要求检验员参与采购检验[/font][/b][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font][/size][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size=14px] ②[/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size=14px]采购检验方式可以多样化,比如可以委托外部供方检验验证。[/size][/font][size=14px][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2[/font][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标准的8.5.1 o)条款,要求“对首件产品进行自检和专检,并对首件做出标记,保留实测信息”。自检是操作者自己对工作的检验,一定是没有检验员参与的,但也叫检验。与自检相对应,[b]专检应为检验员实施的检验,隐含的要求就是企业需要对专职检验员进行授权(但标准没有提出明确要求)。[/b][/font][/size][size=14px][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3[/font][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标准的8.5.7c)条款,要求“对关键特性和重要特性实施百分之百检验。不能实施百分之八检验的,应规定检验或验证方法并征得顾客同意”。[b]关键过程中的检验明确了检验要求,但未明确由谁来实施,也没有提出授权相关的要求[/b]。[/font][/size][size=14px][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4[/font][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标准的8.6条款,要求“组织应对交付的产品和服务进行检验、试验,确认其符合接收准则后,方可提交顾客验收”,并且明确“组织应保留有关产品和服务放行的成文信息。成文信息应包括:b)可追溯到授权放行人员的信息”。[b]在放行(产品或服务最终)检验时,要求必须是授权的放行人员实施的检验,一方面要求检验员参与,另一方面检验员必须经过企业的授权[/b]。[/font][/size][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size=14px] 顺便啰嗦一句,个人认为,8.6条款的两个“授权人员”涵义有所区别,“除非得到有关授权人员的批准,适用时得到顾客的批准,否则在策划的安排已圆满完成之前,不应向顾客放行产品和交付服务”,这里的授权人员指的是有权批准例外(紧急)放行的人员;“组织应保留有关产品和服务放行的成文信息。成文信息应包括:b) 可追溯到授权放行人员的信息”,这里的授权人员指的是正常放行的人员,也就是检验员。[/size][/font][size=14px][b][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 在GJB 9001C-2017中,只有放行(产品和服务最终)检验明确提出了检验员检验的要求,过程专检蕴含了检验员检验的要求,采购验证、过程检验(除专检外)、关键过程检验均未明确相关要求。[/font][/b][/size][size=14px][b][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2.2 GJB 1442A-2019[/font][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检验工作要求》[/font][/b][/size][size=14px][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 GJB 1442A-2006[/font][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中关于检验工作的要求可分为三部分:[/font][/size][size=14px][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1[/font][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职责和权限方面,质量检验部门负责对检验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专业技术交流、定期考核,组织检验人员对产品(含采购产品)进行质量检验(含工序检验);潜在的逻辑就是检验人员是专门的人员,需要培训、考核并持证上岗,并且只有检验人员才能检验。[/font][/size][size=14px][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2[/font][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规定采购产品(含外购产品、外协产品)检验、顾客提供产品检验、生产过程(工序)检验、最终检验、包装检验[i][/i]的具体要求。[/font][/size][size=14px][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3[/font][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对首件、关重件检验提出单独的要求,针对批量生产的产品或关键件、重要件(含工序)按GJB 467进行首件检验,必要时,进行首件三检(自检、互检、专检),顾名思义,自检和互检不是检验员执行的,专检由检验员执行。对关键件、重要件进行严格检验,并按规定记录实测数据。[/font][/size][size=14px][b][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 在GJB 1442中,除了工序检验的自检、互检以外,默认都是由经过培训、授权的检验员执行检验,并且检验项目应在检验员授权的范围内。[/font][/b][/size][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size=14px] 那么,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应该如何操作呢?[/size][/font][b]03、通常的做法[/b][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size=14px] 通常,自检由操作者自己完成,互检由班组长或内部组员完成,不需要经过授权检验员的检验。其余检验工作均由检验员完成,检验员需要明确以下几方面的要求:[/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size=14px]① [/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size=14px]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size=14px]② [/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size=14px]由企业进行授权;[/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size=14px]③ [/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size=14px]明确检验的专业范围(如机加检验、三防检验、工序检验、产品终检等),如扩大检验范围,需要重新培训、考核和授权。[/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size=14px] 总结以下,从检验定义看,没有规定检验必须要由检验员完成。但综合考虑GJB 9001C-2017、GJB1442A-2019的要求和通常的做法,建议按通常的做法落实。[/size][/font][/size]

  • 认监委通报88家检验检测违法违规机构

    为贯彻落实质检总局“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检”的工作方针,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以下简称163号令)的相关要求,切实加强检验检测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升检验检测服务主体诚信经营意识,培养合理、规范、有序运行的检验检测市场,不断提升我国检验检测服务业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支撑和服务的效能,国家认监委组织开展了2016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国家认监委在2016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中,认真落实国务院提出的“双随机、一公开”要求,结合资质认定历年监督检查情况和各省(区、市)检验检测机构规模,针对食品农产品、建材建筑、纺织服装、日用消费品等重点检验检测领域,在湖北、西藏、北京、山西、重庆、宁夏、上海、海南、贵州、天津、江苏、广东、青海、新疆、甘肃、吉林等16个省(区、市)随机抽查了251家检验检测机构。国家认监委在全国选派了150位行政监管人员、资质认定技术专家,随机搭配组成50个检查组,对被抽取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了不预先通知的飞行检查。二、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本次专项监督检查重点对检验检测机构法律地位、档案建设、能力持续维持等18项行政监管要求实施了现场检查。同时,结合被检查检验检测机构的能力范围,对绝大多数机构实施了盲样考核。通过本次监督检查,发现部分检验检测机构存在如下主要问题:超出其资质认定能力范围开展检验检测;在原资质认定证书失效、未获得新资质认定证书期间仍对外出具加盖资质认定标志的检验检测报告;机构名称、法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信息发生变更,但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报告;原始记录、设备使用记录、环境信息记录等与检测报告内容不符合;原始记录和档案报告管理时限不符合资质认定要求等。本次检查的251家获证检验检测机构中,65家获证机构管理比较规范,检查结果为“通过”;85家获证机构在管理和技术方面存在轻微问题,检查结果为“自行整改后通过”或“省级资质认定部门核查后通过”;88家获证机构存在不同程度的违法违规事实,依据163号令有关规定,对55家机构建议作出“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理,对33家机构作出“责令整改,并处以罚款(整改期间不得对外出具检测数据和结果)”的行政处罚;9家因各种原因已经实质上停止营业的机构,建议“注销资质认定证书”; 1家获证后未使用资质认定(CMA)标志签发报告的机构采取“约谈”;有3家检验检测机构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未能实施现场检查。检验检测机构名单及处理意见详见附件,对有关检验检测机构的处理结果以资质认定发证部门的最终处理结果为准。三、检查结果的处理对存在轻微问题的检验检测机构,国家认监委已责成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尽快整改,并由所在辖区的省级资质认定管理部门验证核查其整改效果。对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严重问题或违规行为的检验检测机构,由资质认定发证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理;检查发现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维持或检测能力与实际条件不相符的,由资质认定发证部门对其进行能力范围的调整和重新确认,确已停业的,予以注销资质。附件:2016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结果序号检验检测机构名称建议处理意见1武汉汽车车身附件研究所有限公司通过检查2湖北机电院机械产品质量检测中心通过检查3湖北谨诚交通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通过检查4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试验中心通过检查5湖北省公路工程咨询监理中心通过检查6农业部转基因植物环境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长春)通过检查7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检查8北京市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通过检查9中国科学院声学计量测试站通过检查10临汾市金烜鑫职业安全服务有限公司通过检查11侯马检验检疫技术中心通过检查12山西省临汾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所通过检查13山西省分析科学研究院通过检查14山西省食品工业研究所通过检查15阳泉市环境保护监测站通过检查16阳泉科汇瓦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通过检查17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通过检查18中国轻工业联合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重庆站通过检查19重庆消防安全技术研究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检查[ali

  • 国家认监委关于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统一实施的通知

    时间:2018-03-09  来源:国家认监委摘要:[align=center]国认实〔2018〕12号[/align][align=center] [/align][align=center]国家认监委关于推进检验检测机构[/align][align=center]资质认定统一实施的通知[/align]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的改革要求,切实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国家认监委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开展了一系列简政放权、释放红利的改革举措,促进了我国检验检测服务业的快速健康发展。2018年1月17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实施统一的资质认定管理、简化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要求,指明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改革发展的新方向。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落实《意见》提出的工作任务,促进形成统一的资质认定工作新格局,经研究,现就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统一实施有关工作要求明确如下,请各单位遵照执行。一、推进统一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建立(一)完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协调机制资质认定部门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及行政许可制度改革要求,遵循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统一性、开放性、便利性的基本原则,加强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研究制定并发布相关检验检测领域资质认定评审要求,建立跨行业部门的联合评审机制,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全社会采信,加快建立和完善国家统一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制度。(二)允许特殊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纳入资质认定1.法律、法规(如《特种设备安全法》、《消防法》、《种子法》等)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资格有相应规定的,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从其规定。2.法律、法规、规章中未明确规定需要取得资质认定的领域,相关检验检测机构不强制作为资质认定对象。对于行业主管部门有相应管理需求的,鼓励资质认定部门积极试点开展上述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逐步将其纳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体系。试点实施资质认定的领域,资质认定部门事中事后的监管只针对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三)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1.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的能力范围应包括方法标准、产品标准两部分。产品标准中引用的方法标准也应单独取得资质认定。2.具有自主创新技术、具备竞争优势的团体标准可申请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团体标准时需提供方法验证报告及标准发布团体出具的有关标准技术优势及领先性、创新性的相关说明。3.除国家认监委已发文修订或者以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形式发布的资质认定评审要求之外,《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配套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的通知》(国认实〔2015〕50号)印发的相关附件继续执行。二、推动资质认定制度改革,为检验检测机构减负(一)积极推动“五减”1.资质认定部门应根据《意见》推动“五减”(减程序、减环节、减时间、减收费、减申请材料)的要求,结合检验检测机构的申请事项、分类监管和机构自我声明等情况,简化许可程序。对于符合相关规定的检验检测机构,逐步采取文件审查、采信机构自我声明等方式,快捷做出是否准予延续、变更资质的决定。2.资质认定部门应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标准化的要求,对审批事项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环节的办理流程进行梳理和规范,合理配置审批权限,优化内部审批流程。3.资质认定部门应加强资质认定工作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互联网手段,实现申请、审批、发证全流程网上办理,提高审批效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扩项和复查评审时,如法律地位、管理体制未发生重大变化,可无需提交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原有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等材料。4.资质认定部门应严格落实《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2号)要求,不得收取计量认证许可费用,同时积极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履行职能所需经费。5.原已取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F)的检验检测机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到期后,不再延续。资质认定部门可视机构具体情况,采用书面或者现场审查的方式,将原有食品检验检测能力纳入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范围。6.检验检测机构的公章是其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证明,检验检测机构在检验检测报告、证书上加盖公章的,视同其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二)鼓励检验检测机构跨地域发展检验检测机构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跨省设立异地检验检测场所的,应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并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及证后监管。三、加强检验检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一)严格查处虚假检验检测行为1.未经检验检测或者以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被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2.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时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有关情况的,资质认定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检验检测机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二)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投诉举报案件办理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有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投诉举报案件,并予以查处。投诉举报内容属于检验检测结果争议、标准使用争议,并无明确违反资质认定相关要求情况的,可将相关检验检测机构纳入重点监管对象。(三)规范检验检测报告和证书未加盖资质认定标志(CMA)的检验检测报告、证书,不具有对社会的证明作用。检验检测机构接受相关业务委托,涉及未取得资质认定的项目,又需要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报告、证书时,相关检验检测报告、证书不得加盖资质认定(CMA)标志,并应在报告显著位置注明“相关项目未取得资质认定,仅作为科研、教学或内部质量控制之用”或类似表述。(四)严格食品检验机构监管食品检验机构(或者具备食品检验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在涉及食品检验相关问题时)应同时符合《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5号,以下简称165号令)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以下简称163号令)的相关要求。食品检验机构存在相关违规情况的,根据163号令或165号令的规定从重进行处理。 国家认监委2018年3月7日

  • 【求助】仪器快速检验?

    有没有关于环氧氯丙烷的检验一般的检验,和用仪器快速检验,环氧氯丙烷能否用高效液相?查了好多资料,好像不可以,想请问一下各位,怎样样能让环氧氯丙烷带上一个基团使它在高效液相上检验出来..

  • 你了解委托检验、型式检验、监督检验的区别吗?

    监督检验:是政府行为,一般由各级质监系统对市场上销售的产品进行抽样并送检,委托人是抽样的质监局,检测结果也是仅对样品负责,检测费用由政府专项财政经费承担。委托检验:检验结果仅对送样的样品负责,属于商业民事行为,而且是按照委托人的要求进行检验,不具有权威性;检验费用是由委托人承担。型式检验:对产品质量进行全面考核,即对产品标准中规定的技术要求全部进行检验(必要时,还可增加检验项目),称为型式检验,又称例行检验检验结果对批次负责,属于全项目检验,样品不是企业送样,而是检验机构的专人到企业成品库中随机抽样,并封存该批次所有产品等待检测结果出来。委托人也是生产企业,只是样品不是由企业自己确定;检验费用是由委托人承担。一般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1、新产品或者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2、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考核对产品性能影响时;3、正常生产过程中,定期或积累一定产量后,周期性地进行一次检验,考核产品质量稳定性时;4、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5、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6、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可见,型式检验主要适用于产品定型鉴定和评定产品质量是否全面地达到标准和设计要求。很多产品,如机电产品的产品标准中,要写型式检验。这时,应写明型式检验的条件和规则等内容。也有些产品不必进行型式检验。监督检验和委托检验的区别:1、监督检验是政府代表国家对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控制的重要方式之一。企业产品质量定b.期监督检验的实施,是国家的行政指令。要求生产企业主动配合,无条件服从;2、企业产品委托检验(不包括仲裁检验.新产品定型鉴定及其它委托性检验)是以企业的自愿行为为前提。检测机构和生产企业相互配合。3、监督检验收费是按政府财政和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委托检验收费是生产企业和检验机构协议的结果。4、监督检验项目是由各级政府和技术机构根据质量监督工作需要按标准规定项目制定,委托栓验项目是取决于生产企业的需要自愿确定。5、监督检验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委托检验结果主要供参考。6、监督检验倡导监督与服务并重;委托检验倾向服务与效益兼顾。

  • 【原创大赛】(一)一心只做检验的检验员怎么规划、发展?

    一心只做检验的检验员怎么做行业发展规划?大多数做检验的实验员们都在说天花板低,没前途,这可能是检验这个行业里的听到最多的抱怨了,但是对于那些一心只想做检验的检验员们来说他们该怎么办呢?难道只能听天由命,躺平在实验室了?躺平实验室毕竟也不合适呀,谁不想多活几年呢?下面给大家分析下检验员们怎么做行业发展规划,不要天真的觉得天花板就这么低,眼光放大点,你也可以放光发亮。 初入行业:检验行业入门门槛其实不高,这也是大多数第三方检测机构学历水平不高的一个原因,大专、高中毕业就业于这个行业的比比皆是,这也是很多老司机说新人难带的一个原因之一,新人水平真的是参差不齐。 对于出入检验行业的人员来说我是建议学这么几方面必学的东西:1. 基础化学-----------检验行业的基础知识。2. 分析化学-----------检验行业的发展后盾力量。3. 微生物学-----------微生物检验领域必备的知识。 有精力可以去学习的知识还有很多:物理、有机、机械、合成、电工方面、理化等,这个就比较杂了,这个时候可以考虑自己的主要发展方向来确认学习的方向了。但是不管怎么说,基础的知识一定要扎实,检测实验室常见的玻璃仪器、试剂、、常规的分析一定要了解清楚,否则就不要谈什么其他的了,再多就是好高骛远了。

  • 【资料】检验记录与检验报告书的书写细则

    摘自《药品检验所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OOO年九月十二日检验记录是出具检验报告书的依据,是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总结的原始资料;为保证药品检验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化,检验记录必须做到:记录原始、真实,内容完整、齐全,书写清晰、整洁。药品检验报告书是对药品质量作出的技术鉴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件;药检人员应本着严肃负责的态度,根据检验记录,认真填写“检验卡”,经逐级审核后,由所领导签发“药品检验报告书”。要求做到:依据准确,数据无误,结论明确,文字简洁,书写清晰,格式规范;每一张药品检验报告书只针对一个批号。1 检验记录的基本要求:1.1 原始检验记录应采用统一印制的活页记录纸和各类专用检验记录表格(见附件),并用蓝黑墨水或碳素笔书写(显微绘图可用铅笔)。凡用微机打印的数据与图谱,应剪贴于记录上的适宜处,并有操作者签名;如系用热敏纸打印的数据,为防止日久褪色难以识别,应以蓝黑墨水或碳素笔将主要数据记录于记录纸上。1.2 检验人员在检验前,应注意检品标签与所填检验卡的内容是否相符,逐一查对检品的编号、品名、规格、批号和效期,生产单位或产地,检验目的和收检日期,以及样品的数量和封装情况等。并将样品的编号与品名记录于检验记录纸上。1.3 检验记录中,应先写明检验的依据。凡按中国药典、部颁标准、或国外药典检验者,应列出标准名称、版本和页数;凡按送验者所附检验资料或有关文献检验者,应先检查其是否符合要求,并将前述有关资料的影印件附于检验记录之后,或标明归档编码。1.4 检验过程中,可按检验顺序依次记录各检验项目,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检验日期,操作方法(如系完全按照1.3检验依据中所载方法,可简略扼要叙述;但如稍有修改,则应将改变部分全部记录),实验条件(如实验温度,仪器名称型号和校正情况等),观察到的现象(不要照抄标准,而应是简要记录检验过程中观察到的真实情况;遇有反常的现象,则应详细记录,并鲜明标出,以便进一步研究),实验数据,计算和结果判断等;均应及时、完整地记录,严禁事后补记或转抄。如发现记录有误,可用单线划去并保持原有的字迹可辩,不得擦抹涂改;并应在修改处签名或盖章,以示负责。检验或试验结果,无论成败(包括必要的复试),均应详细记录、保存。对废弃的数据或失败的实验,应及时分析其可能的原因,并在原始记录上注明。1.5 检验中使用的标准品或对照品,应记录其来源、批号和使用前的处理;用于含量 (或效价)测定的,应注明其含量(或效价)和干燥失重(或水分)。1.6 每个检验项目均应写明标准中规定的限度或范围,根据检验结果作出单项结论(符合规定或不符合规定),并签署检验者的姓名。1.7 在整个检验工作完成之后,应将检验记录逐页顺序编号,根据各项检验结果认真填写‘检验卡’,并对本检品作出明确的结论。检验人员签名后,经主管药师或室主任指定的人员对所采用的标准,内容的完整、齐全,以及计算结果和判断的无误等,进行校核并签名;再经室主任审核后,连同检验卡一并送业务技术科(室)审核。

  • 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管理,保障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结构)和缴费者的合法权益,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值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以及与出入境相关的货主及其代理人和其他相关单位、个人(以下简称出入境关系人)。第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出入境人员、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及其它法定检验检疫物(以下统称法定检验检疫对象)实施检验、检疫、鉴定等检验检疫业务,按本办法及本办法规定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本办法及其收费标准)收费。第四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费以人民币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按本办法及其收费标准计算不足最低额时,按最低额收取。第五条 收费标准中以货值为基础计费的,以出入境货物的贸易信用证、发票、合同所列货物总值或海关估价为基础计收。第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货物的计费以“一批”为一个计算单位。“一批”是指同一品名在同一时间,以同一个运输工具,来自或运往同一地点,同一收费、发货人的货物。列车多车厢运输,满足以上条件的,按一批计;单一集装箱多种品名货物拼装,满足以上条件的,按一批计。第七条 同批货物涉及多项检验检疫业务的,应根据检验检疫业务工作实际情况,以检验检疫为一项,数量、重量为一项,包装鉴定为一项,实验室检验为一项,财产鉴定为一项,安全监测为一项,检疫处理为一项,分别计算,累计收费。其中货物检验检疫费按品质检验、动物临床检疫、植物现场检疫、动植物产品检疫、食品及食品加工设备卫生检验、卫生检疫分别计算,累计收费。第八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法定检验检疫的出入境货物按照有关检验检疫操作规程或检验检疫条款规定抽样检验代表全批的,均按全批收费。第九条 货物品质检验费按不同品质检验方式计算。由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的,收取定额品质检验费;由检验检疫机构会同有关单位共同进行检验的(包括组织检验),按收费额的50%收取品质检验费。货物重量鉴定费按不同鉴定方式计算。由检验检疫机构鉴重的,按全额计收;由检验检疫机构监督鉴重的(包括检验检疫机构不具备鉴重设备的重量鉴定业务),按收费额的50%计收。第十条 进料加工的出境货物品质检验费按收费标准的70%计收。第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对出品货物做型式试验的,按本办法及其收费标准收取型式试验费;完成型式试验的出口货物品质检验费,按收费标准的70%计收。第十二条 对危险品、有毒有害货物的品质检验、重量鉴定、包装使用鉴定以及装载上述货物的运输工具装运条件的鉴定按本办法及其收费标准加一倍收费。第十三条 出入境贵稀金属,单价每公斤超过20000元的,超过部分免收品质检验费。第十四条 同批货物检验检疫费超过5000元的,超过部分按80%计收。第十五条 出入境货物每批总值不足2000元的,免收品质检验费,只收证书(单)工本费;涉及其他检验检疫业务的,按规定收取相应费用。第十六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另收实验室检验项目、鉴定项目费:(一)本办法及其收费标准中规定另行收取实验定检验项目、鉴定项目费的;(二)外国政府或双(多)边协议或出入境关系人要求增加检验检疫操作规程以外的检验项目、鉴定项目的;(三)法律、法规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章规定增加检验检疫操作规程以外检验项目、鉴定项目,且明确要求另行收费的。第十七条 已经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入境法定检验检疫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重新报检检验检疫后,检验检疫机构按本办法法及其收费标准另行收取相关费用:(一)输入或前往国家(地区)更改检验检疫要求的;(二)货物更换包装或拼装的;(三)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或证书(单)报运出口期限的;(四)在口岸查验过程中,发现货证不符、批次混乱,需重新整理的。第十八条 对经检验检疫机构不合格,并已签发不合格通知单的出口货物,按全额收取检验检疫费。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出入境关系人对不合格的货物重新加工整理后,检验检疫机构再检验检疫一次的减半收费。第十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委托经质检总局资质认可的检验机构或其他检测单位对法定检验检疫对象实施检验的,检验费由检验检疫机构支付。检验检疫机构再按本办法及其收费标准向出入境关系人收费。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规定出入境货物由有关检验单位实施检验,检验检疫机构凭检验结果出证的,检验检疫机构只收取签发证(单)工本费,不得收取检验费等其他任何费用。第二十一条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换证凭单查验换证的,只收取签发证(单)工本费,不得收取查验费等其它任何费用。第二十二条 过境植物、动植物产品,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只检疫运输工具和包装物,按规定收取运输工具和包装物检验检疫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对植物、动值物产品抽样检疫的,按本办法及其收费标准收费。过境动物,根据实际检验检疫要求,按照动物检疫收费项目标准收取检疫费。第二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用于食品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洗涤剂、消毒剂等(含来料加工、出口返销、在免税商店出售的上述货物)实施卫生监督检验的,按本办法及其收费标准收取食品及食品加工设备卫生检验费用。进口食品单一品种在100吨以下和非单一品种在500吨以下的,按小批量食品收费标准计收。第二十四条 边境口岸每批次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小额边境贸易检验检疫收费,按本办法规定收费标准的70%计收;每批价值在人民币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小额边境贸易检验检疫收费,按本办法规定收费标准的50%计收。第二十五条 出入境关系人因故撤销检验疫时,检验检疫机构未实施检验检疫的,不得收费;已实施检验检疫的,按收费标准的100%计收。因检验检疫机构责任撤销检验检疫的,不得收费。第二十六条 出入境关系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其收费标准,按时足额交纳检验检疫费用。自检验检疫机构开具收费通知单之日起20日内,出入境关系人应交清全部费用,逾期未交的,自第21日起,每日加收未交纳部分5%的滞纳金。第二十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及其收费标准收费,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出具财政部规定使用的票据。第二十八条 各检验检疫机构应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检查监督,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收费项目,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不得重复收费。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废止。附件一:《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标准》附件二:《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实验室检验项目、鉴定项目收费标准》附件三:《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检疫处理等业务收费标准》《国家计委、财政部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2500号)中涉及检验检疫机构降低的收费标准 1.动植检运输工具检疫费。  火车收费标准从每厢次20元降低到4元;  汽车收费标准从每辆次10元降低到5元;  集装箱收费标准从每厢次10元降低到4元。  2.小批量进口食品检验费的收费标准从进口金额的6‰降低到5‰。   3.一般商品麻袋包装性能鉴定收费标准从每件0.02元,降低到每件0.01元。  4.进口化肥的品质检验费标准从商品总值的2.5‰,降低到2‰.

  • 【转帖】检验记录与检验报告书的书写细则

    检验记录是出具检验报告书的依据,是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总结的原始资料;为保证药品检验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化,检验记录必须做到:记录原始、真实,内容完整、齐全,书写清晰、整洁。 药品检验报告书是对药品质量作出的技术鉴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件;药检人员应本着严肃负责的态度,根据检验记录,认真填写“检验卡”,经逐级审核后,由所领导签发“药品检验报告书”。要求做到:依据准确,数据无误,结论明确,文字简洁,书写清晰,格式规范;每一张药品检验报告书只针对一个批号。 1 检验记录的基本要求: 1.1 原始检验记录应采用统一印制的活页记录纸和各类专用检验记录表格(见附件),并用蓝黑墨水或碳素笔书写(显微绘图可用铅笔)。凡用微机打印的数据与图谱,应剪贴于记录上的适宜处,并有操作者签名;如系用热敏纸打印的数据,为防止日久褪色难以识别,应以蓝黑墨水或碳素笔将主要数据记录于记录纸上。 1.2 检验人员在检验前,应注意检品标签与所填检验卡的内容是否相符,逐一查对检品的编号、品名、规格、批号和效期,生产单位或产地,检验目的和收检日期,以及样品的数量和封装情况等。并将样品的编号与品名记录于检验记录纸上。 1.3 检验记录中,应先写明检验的依据。凡按中国药典、部颁标准、地方药品标准或国外药典检验者,应列出标准名称、版本和页数;凡按送验者所附检验资料或有关文献检验者,应先检查其是否符合要求,并将前述有关资料的影印件附于检验记录之后,或标明归档编码。 1.4 检验过程中,可按检验顺序依次记录各检验项目,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检验日期,操作方法(如系完全按照1.3检验依据中所载方法,可简略扼要叙述;但如稍有修改,则应将改变部分全部记录),实验条件(如实验温度,仪器名称型号和校正情况等),观察到的现象(不要照抄标准,而应是简要记录检验过程中观察到的真实情况;遇有反常的现象,则应详细记录,并鲜明标出,以便进一步研究),实验数据,计算(注意有效数字和数值的修约及其运算,详见《中国药品检验标准操作规范》第414页)和结果判断等;均应及时、完整地记录,严禁事后补记或转抄。如发现记录有误,可用单线划去并保持原有的字迹可辩,不得擦抹涂改;并应在修改处签名或盖章,以示负责。检验或试验结果,无论成败(包括必要的复试),均应详细记录、保存。对废弃的数据或失败的实验,应及时分析其可能的原因,并在原始记录上注明。 1.5 检验中使用的标准品或对照品,应记录其来源、批号和使用前的处理;用于含量(或效价)测定的,应注明其含量(或效价)和干燥失重(或水分)。 1.6 每个检验项目均应写明标准中规定的限度或范围,根据检验结果作出单项结论(符合规定或不符合规定),并签署检验者的姓名。 1.7 在整个检验工作完成之后,应将检验记录逐页顺序编号,根据各项检验结果认真填写‘检验卡’,并对本检品作出明确的结论。检验人员签名后,经主管药师或室主任指定的人员对所采用的标准,内容的完整、齐全,以及计算结果和判断的无误等,进行校核并签名;再经室主任审核后,连同检验卡一并送业务技术科(室)审核。

  • 我国检验检疫市场年内或达2105亿

    当前我国检验检测行业正超速发展。数据显示,2013年检验检测市场规模为1678亿元,2014年将达到2105亿元。中国检验检疫学会指出,我国第三方检测行业正处在一个重要的历史发展时期,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整合、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以及正在推进的事业单位改革,都将对我国第三方检测行业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未来,第三方产业的成长空间巨大。  9月25日,“中国(上海)检验检测认证公共服务平台”成立,该机构定位为全国性中小企业检验检测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平台以提供检验检测、认证认可、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分析测试、培训咨询、信息发布、查询服务等功能为主。同时,该平台还推动在线检验检测业务的发展和运维,为全国区域内中小企业提供互联网框架下的商品在线检验检测,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培育现代服务业和成长性企业的发展。  “我国检验检测事业单位将率先进行改革,国务院在结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上强调要有序开放检验检测认证市场,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检验检测认证业务。”有业内人士表示,随着我国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第三方检测市场将迎来重大发展机会。“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未来,包括汽车、医疗设备、生命科学、医药、化妆品以及食品等高速发展行业的检测需求将越来越旺盛,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检测前景也看好。”  中国检验检疫学会会长魏传忠表示,检验检测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加强质量安全、促进产业发展、维护群众利益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我国第三方检测行业正处在一个重要的历史发展时期,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整合,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以及正在推进的事业单位改革,都将对我国第三方检测行业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未来,第三方产业的成长空间巨大。”魏传忠说。

  • t检验、卡方检验、F检验、方差分析

    不是很清楚t检验、卡方检验、F检验、方差分析在我们分析实验室相关数据时候如何灵活应用,以得到我们理想完美的实验数据,求高人详细解释,最好有例子举出?更形象生动,便于理解?

  • 【分享】中国药品检验标准操作规范与药品检验仪器操作规程

    中国药品检验标准操作规范与药品检验仪器操作规程[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96429]中国药品检验标准操作规范与药品检验仪器操作规程[/url][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96428]中国药品检验标准操作规范与药品检验仪器操作规程[/url][color=#d40a00][size=5][b][i][u]试了一下,可以下载的,呵呵012304休改可惜楼主N/A了[/u][/i][/b][/size][/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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