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仪器信息网 > 行业主题 > >

潜水推流器

仪器信息网潜水推流器专题为您提供2024年最新潜水推流器价格报价、厂家品牌的相关信息, 包括潜水推流器参数、型号等,不管是国产,还是进口品牌的潜水推流器您都可以在这里找到。 除此之外,仪器信息网还免费为您整合潜水推流器相关的耗材配件、试剂标物,还有潜水推流器相关的最新资讯、资料,以及潜水推流器相关的解决方案。

潜水推流器相关的资讯

  • “蛟龙号”载人潜水器探险4000米深海
    来自国家海洋局的最新消息:21日早上8点,由国家海洋局负责组织的“蛟龙号”载人潜水器5000米海试在东太平洋国际海域试验区成功完成了第一次下潜试验任务,经现场指挥部最终确认,最大下潜深度达到4027米。  21日凌晨3点,海试现场指挥部刘峰总指挥下达了下潜指令,崔维成、叶聪、杨波三名潜航员驾驭着“蛟龙号”载人潜水器开始了下潜任务。4点,下潜深度达到1777.7米,5点26分,达到4027米,潜器抛弃压载铁后开始上浮,7点48分浮出水面,8点回收至甲板。  整个下潜试验历时5个小时,潜航员对潜器水下各项功能进行了试验,工作正常。此次下潜试验的成功,为随后的5000米下潜任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海洋六号”首席科学家杨胜雄介绍说,完成本次海试任务后,“海洋六号”还将继续开展“蛟龙”号7000米海试选区调查,为“蛟龙”号冲击7000米深度做好准备。
  • 潜水排污泵的维护及保养
    为了保证潜水排污泵的正常使用和寿命,应该进行定期的检查和保养:1、更换密封环:在污水介质中长期使用后,叶轮与密封环之间的间隙可能增大,造成水泵流量和效率下降,应关掉电闸,将水泵吊起,拆下底盖,取下密封环,按叶轮口环实际尺寸配密封环,间隙般在0.5mm左右。2、潜水排污泵长期不用时,应清洗并吊起置于通风干燥处,注意防冻。若置于水中,每15天至少运转30min(不能干磨),以检查其功能和适应性。3、电缆每年至少检查次,若破损请给予更换。4、每年至少检查次电机缘及紧固螺钉,若电机缘下降请找专人维修,若紧固螺钉松动请重新紧固。5、潜水排污泵在出厂前已注入适量的机油,用以润滑机械密封,该机油应每年检查次。如果发现机油中有水,应将其放掉,更换机油,更换密封垫,旋紧螺塞。三个星期后,须重新检查,如果机油又成乳化液,则机械密封应进行检查,必要时应更换。6、潜水排污泵运行发生故障后,请按给出的故障排除方法排除,如仍不能解决,并不能确定原因时,不要私自乱拆乱修,应立即找专人维修。
  • 搭载自主研发拉曼光谱仪 “发现”号遥控无人潜水器海底作业
    p  根据新华社“科学”号7月26日电 搭乘“科学”号远洋综合科考船的“发现”号遥控无人潜水器与“探索”号自治式水下机器人,26日同时在南海北部下潜作业,这也是我国首次实现两类无人潜水器同时海底作业。/pp  strong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发现”号的主要任务是搭载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自主研发的拉曼光谱仪对冷泉进行探测,拉曼光谱仪是用于探测目标物成分的一种探测设备。 /strong/ppstrong  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副研究员杜增丰介绍,这是国内首套用于深海冷泉和热液探测的探针式拉曼光谱仪,操作者利用“发现”号遥控无人潜水器上的机械手拿着探针,在海底灵活探测目标物。/strong/pp /p
  • Tinius Olsen人物专访-Shawn Byrd,从海军潜水员到测试行业专家
    导语我们今天采访的这位主人公,叫Shawn Byrd,来自Tinius Olsen的研发团队,是Tinius Olsen的全球技术总监,他在Tinius Olsen任职的年份,和其他那些少则2,30年,多则6,70年的TO老员工比起来,不算长,但不论是从体型,还是从他的行业经验,都是个很有“份量”的人。Shawn在测试行业拥有25年多的从业经历,加入Tinius Olsen之前,Shawn在多家全球知名的第三方实验室担任管理工作,工作足迹遍布美国、中国、新加坡、印度等国家,所以他对金属、复合材料等各种材料测试,以及第三方实验室的管理有着相当丰富的经验;同时,他也在ASTM标准委员会(金属、复合材料、紧固件、混凝土等分会)担任重要职位,参与标准的制定,因此他对标准的制定、解读和应用也有十分深入的研究。熟悉Shawn的人都知道,其实在他跨入测试行业之前,是一名海军潜水员,后来因为个人兴趣,转到了工程和测试行业。工作之外,他也算是一个Geek,喜欢倒腾一些新的科技,还喜欢和女儿一起码码代码。趁着他这次来上海展厅,我们也赶紧抓住他,让他和我们分享一下他在材料测试、第三方实验室管理、以及标准等方面的经验和想法。请点击观看采访视频。Shawn Byrd在Tinius Olsen上海展厅接受采访Shawn Byrd接受ASTM的采访Tinius Olsen(天氏欧森)简介Tinius Olsen(天氏欧森)是行业领先的致力于静态材料试验技术的制造商。公司于1880年在美国费城建立,创始人为全球第一台万能材料试验机的设计者及专利拥有者Tinius Olsen(天氏欧森)先生本人。130多年来,Tinius Olsen(天氏欧森)为数万家制造商出谋划策,提供产品研发及质量控制的解决方案。目前,在材料测试设备的开发与制造领域,已成为行业的领导者。随着时代的发展,我们产品的测试范围不断扩大,获取与显示测试数据的技术和方法也不断增加。我们同时拥有当今市场上最先进的材料测试软件,我们的开发人员与客户紧密合作,为客户独特的测试及生产需求提供解决方案。与此同时,我们的现场校准与维护团队已得到A2LA与UKAS的认证,他们不懈地提高自己的能力及服务素质,以达到客户的要求与期望。Tinius Olsen(天氏欧森)的设备广泛应用于化工、金属、纺织、医药、汽车、航空航天、食品、包装、粘合剂、复合材料、建筑材料与纸张制造等多个行业。不仅可以设计并制造满足您的测试样品的设备,而且可以开发测试控制与数据分析的软件程序。Tinius Olsen(天氏欧森)的设备久经考验,它们的性能不因时间的流逝而逊色分毫。我们的翻新计划可以保证Tinius Olsen(天氏欧森)及其它测试设备的良好性能并延长其使用寿命。Tinius Olsen的测试系统和程序可以满足您的测试需求,进行拉伸、压缩、弯曲、穿刺、撕破、剥离、剪切、熔融指数、冲击强度、热变形温度、维卡软化点、硬度、脆性与摩擦等多项测试。其中我们的冲击试验机,是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National Institute of Standards and Technology,NIST)的指定计量测试设备。Tinius Olsen(天氏欧森)把130多年的测试经验应用于测试设备的开发,只要您提出您的测试要求,我们就可以为您提供相应的完整测试方案。
  • 为蛟龙号深海潜水保驾护航 长春机械院获得“国家海洋设备质检中心实验室”整体工程总承包项目
    ?? 海洋装备是人类保护、开发和利用海洋活动的助手,是海洋经济发展的基础,也是国家海洋经济振兴的先导性产业,处于整个海洋产业价值链的核心环节。海洋装备制造不仅是促进行业技术进步与提升产业附加值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更是一个国家工业水平与海洋大国工业地位的象征。 “蛟龙号属于深海潜水器,其设备要经过机械拉升、爆破以及不同水深、风浪等的测试,而国家海洋设备质检中心就可为其提供这样的质检环境。”青岛国家海洋设备质检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建国这样说。 近日,长春机械院在国家海洋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项目招标中,一举中标水下设备检测实验室、海洋工程及船舶电缆和脐带电缆检测实验室的整体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承包总金额逾千万。青岛国家海洋设备质检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建国一行多人来我院考察交流 此次中标是继今年1月成功签约北京科技大学“重大工程材料服役安全研究评价设施”项目后,再一次成功中标千万元级国家重点科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中标项目包括:电液伺服疲劳试验机、高频疲劳试验机、扭转疲劳试验机,四点弯曲疲劳试验机,20000KN拉伸疲劳试验机等多套试验设备及液压泵站、子站、管路、冷却装置等配套设施的建设,其中海洋管道全尺寸疲劳试验机(四点弯曲疲劳试验机)、大吨位拉伸疲劳寿命试验台均代表着世界工程测试领域最前沿技术。 对于该项目的投标过程,院领导高度重视,从各个相关部门抽调出核心骨干组成专题项目组,对技术方案、商务报价等进行多次严格评审。 “在项目启动初期,招标方在寻找竞标单位的时候就做过细致的调研,我院曾多次承担过此类高难度、大型试验装置的研发制造任务,并且都顺利通过验收,这一点给招标方印象深刻,在竞标过程中,我院作为目前中国工程试验设备领域规模最大,最具竞争力和影响力的科研院所企业展现出了良好的技术实力和热忱的合作愿望,也从一个侧面让招标方对我院有了更深一步的了解,最终我院凭借强大品牌优势,无法比拟的技术创新能力,良好的业界口碑等综合优势,从多家颇具实力的供应商中脱颖而出,成为招标方选定的合作伙伴。可以说中标是情理中、也是意料之中的事”项目投标的负责人介绍说。 国家海洋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项目是国家质检总局批复的唯一海洋设备类综合检测中心,它的成立将成为我国最高水平的涉及质量检验、计量检定校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海洋设备检测校准机构,标志着我国海洋仪器设备产品领域有了权威的国家级产品质检机构,是蓝色硅谷核心区国字号重点支撑项目,不仅可确保为各项海洋工作提供准确可靠的测量数据,同时也将为规范我国海洋仪器设备产品的市场准入,保证国内外优秀产品的有序竞争,推动海洋仪器设备自主研发,提升我国海洋仪器设备产品质量发挥重要的技术支撑作用意义非常重大。 项目建成后,将为深海潜水器、海洋平台、海底电缆等海工装备提供进入国内外市场的第三方检测服务和技术支持,将成为国内最权威、国际知名的、具有鲜明蓝色经济特色的检验检测技术服务平台和服务品牌,为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和全国海洋装备制造企业的产品研发、质量保证和国内外市场准入提供权威检测和技术支持。 中标重点设备介绍: 海洋管道全尺寸疲劳试验机(四点弯曲疲劳试验机) 该设备主要用于模拟全尺寸海管服役过程中存在的交变应力,这种交变应力一方面来自于管内输送油、气或水的压力波动,另一方面来自于管道外部的变动载荷,如波浪载荷、海流载荷等,以全面可靠的分析海管的疲劳性能,为其疲劳寿命分析与预测提供真实可靠的分析数据。 该试验系统由多个伺服作动器加载,能够完成管道四点或三点弯曲疲劳和内压疲劳同步或多通道协调试验。伺服控制器采用MCT全数字伺服控制器(采用当今控制领域最先进的数字信号处理(DSP)技术,试验管长度0.8-12M 该设备国外已有挪威、美国和巴西等国设计研制出不同形式的管道全尺寸疲劳试验系统,在实际应用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2010年,我院为中国石油集团工程技术研究院研发制造了国内第一台全尺寸大型疲劳试验台,解决了我国海洋管道焊接接头全尺寸疲劳试验的迫切要求,对建立完善的试验方法及操作、评价规范,为海洋管道设计、制造、维修和结构承载提供了决策依据,对于海洋管道的安全运行及寿命评价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广阔的应用前景 20000KN拉伸寿命疲劳寿命试验台 该设备适用于各种管材在20000KN试验力时的抗拉强度性能试验及破断试验,是目前国内试验能力最大的动态疲劳试验设备。 该设备采用承载式结构设计,刚度高、结构紧凑,最大动态试验力:± 10000KN ,最大静态试验力:20000KN,该设备具备远程控制,自动保护等功能。 该设备的自主研发制造增强了我国对大型关键海洋设备的检测能力,全面提升了我国大/全尺寸材料及构件的试验研究能力和安全评价技术的整体实力,对海洋相关重大工程顺利完成起到了推动作用。 升级服务 打造国内实验室承建龙头企业,对标国际标准 该项目与北科大“重大工程材料服役安全研究评价设施”项目相同之处在于都是国家重点科技基础设施项目为重大工程服务的、都是代表国家科技水平和综合实力、都是对标国际一流水平的、都是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 与北科大项目不同的是,此次不仅是为实验室提供试验测试设备,而是实验室整体承建即全套解决方案提供,涉及到实验室前期规划设计、多台套设备的选型购置及油源管路系统建设、安装调试、信息化管理系统、后期实验室认证认可、设备维护校准、实验室升级改造等一系列工程。 长春机械院在原有交钥匙工程的基础上,为了适应市场需求的不断升级,专门成立试验工程事业部,专业致力于提供实验室整体承建服务即一站式解决方案。就是按照标准化的设计和施工流程、规范化的运作提供的高度可靠的实验室整体解决方案。“整体解决方案”由实验室建筑布局和装修系统、空气调节、通风、给排水、气体供应、电气工程、安全集中监控系统、信息化管理、实验室家具和配套辅助设备、用户培训、实验室认证认可、维护服务等部分组成;包含了综合实验室建设的全部过程:从前期的规划选址,到内部系统的设计施工,到系统的培训和交付,到后期的维护保养升级改造等。整合了设备供应商、工程承包商及服务提供商的综合能力,确保实验室系统的安全和规范。 用户无需对系统的细节问题作过多考虑,所有工作都由项目专业总包服务商统一解决。 整体的设计施工依据国家相关的标准和规范,为用户提供最专业最完善的系统工程,集成了各级别实验室的设备及功能要求,各专业都按统一的设计和操作程序进行,使最终完成的系统是一个有机的整体。 国家海洋设备质检中心介绍国家海洋设备质检中心鸟瞰图 国家海洋设备质检中心是由国家发改委、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建设和成立的,中心突破以往国家质检中心建设与运行模式,按照全国质检系统有关机构整合、转企改制的改革方向,以及专业化、集团化、市场化、国际化的改革思路,在青岛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起步即按国有企业模式组建并运行。 项目位于青岛蓝色硅谷核心区,占地面积107亩,概算总投资10.1亿元,其中,土建相关投资5.44亿元,设备相关投资4.67亿元,主要建设理化综合楼、水下设备实验楼、海洋设备电气实验楼等8座实验单体。 国家海洋设备质检中心有限公司作为运营主体,以积极推进基础性能实验室规划设计和建设为基础,大力开展海洋工程装备、海事通讯导航、海底复合缆等产品检测项目大样本数据调研分析 蓝色硅谷项目介绍:  蓝色硅谷项目是 “十二五”开局之年第一个获批的国家发展战略,是我国第一个以海洋经济为主题的区域发展战略。是我国区域发展从陆域经济延伸到海洋经济、积极推进陆海统筹的重大战略举措,标志着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试点工作进入实施阶段,也标志着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正式上升为国家战略,成为国家海洋发展战略和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整个蓝色硅谷其实就是一个大的合作平台,一些公共研发机构、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都可以彼此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共同合作。”对此,蓝色硅谷核心区管委会科技与人力资源部部长郑雷如是说,国家海洋设备质检中心是海洋设备检测的综合平台,在这个实验平台周围,可以聚集一批海洋设备建造机构,也可以实现中介服务机构的聚集,最终有利于海洋产业的聚集。紧紧围绕“中国蓝色硅谷,海洋科技新城”的发展定位,突出科技孵化和创新驱动功能,集中布局海洋科研、教育、成果转化、学术交流等重大平台项目,努力把蓝色硅谷建设成为国际知名的海洋科技研发中心、海洋成果孵化中心、海洋科技人才集聚中心、海洋新兴产业培育中心和海洋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成为我国科学开发利用海洋资源、走向深海的桥头堡,成为链接全球海洋科研资源的创新平台。 青岛国家海洋设备质检中心有限公司实验室技术方案评审会 一次中标可能出于偶然,连续中标确是必然 连续中标国家重点科技建设项目,是市场对我院在试验机行业地位、综合实力的肯定,是对我院数十年来深耕试验技术,培养自主创新能力鼓励,长春机械院作为国内试验机行业的领导者,始终坚持以提高我国工程试验测试水平为己任,不断加大自主创新及科研投入力度,先后完成一大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试验测试设备,为我国民族工业的发展起到有力的助推作用。??
  • 退税!两部门明确仪器仪表等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2021年4月28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且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自2021年5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具体公告内容如下:一、自2021年4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21年5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1. 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2.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3.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4.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5. 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二、本公告所称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三、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四、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五、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按照本公告规定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六、先进制造业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其他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执行。特此公告。
  • 两部门发文: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
    为尽快释放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红利,在帮扶市场主体渡难关上产生更大政策效应,财政部、税务总局将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有关政策公告如下:一、加快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称2022年第14号公告)规定,抓紧办理小微企业留抵退税,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加快退税进度,积极落实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分别于2022年4月30日前、6月30日前集中退还的退税政策。二、提前退还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将2022年第14号公告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调整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2022年6月30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三、各级财政和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高度重视留抵退税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密切配合,上下协同,加强政策宣传辅导,优化退税服务,提高审核效率,加快留抵退税办理进度,强化资金保障,对符合条件、低风险的纳税人,要最大程度优化留抵退税办理流程,简化退税审核程序,高效便捷地为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同时,严密防范退税风险,严厉打击骗税行为,确保留抵退税措施不折不扣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 再减税!仪器仪表企业4月1日起将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21年3月3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围绕更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增强发展后劲,推出深化“放管服”改革新举措;部署推进减税降费,落实和优化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的减税政策。会议确定了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先进制造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加大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并将个体工商户纳入优惠政策范围,从今年1月1日起至明年底,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进一步降低实际税负。二是从今年4月1日起至明年底,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由现行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三是从今年4月1日起,将运输设备、电气机械、仪器仪表、医药、化学纤维等制造业企业纳入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范围,实行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上述政策加上已出台税收优惠政策,预计全年新增减税超过5500亿元。此前,李克强总理于2021年3月2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实施提高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等政策。明确:今年1月1日起,将仪器仪表等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相当于企业每投入100万元研发费用,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200万元;允许企业自主选择按半年享受加计扣除优惠,上半年的研发费用由次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改为当年10月份预缴时即可扣除。
  • 国家加大制造业退税力度 哪些仪器企业符合条件?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为了更好地支持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发展,将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实施力度。一是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二是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不同类型仪器企业申请退税种类及时间详见下方公告正文。具体公告如下: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为支持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发展,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现将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实施力度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一)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在2022年12月31日前,退税条件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执行。   (二)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二、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一)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三、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四)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四、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五、本公告所称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六、本公告所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其中,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本公告所称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对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本公告所称大型企业,是指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   七、本公告所称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八、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九、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十、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十一、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纳税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同时符合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相关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可任意选择申请适用上述留抵退税政策。   十二、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   如果发现纳税人存在留抵退税政策适用有误的情形,纳税人应在下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前缴回相关留抵退税款。   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十三、适用本公告规定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的税收管理事项,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十四、除上述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规定,继续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执行,其中,第八条第三款关于“进项构成比例”的相关规定,按照本公告第八条规定执行。   十五、各级财政和税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留抵退税工作,摸清底数、周密筹划、加强宣传、密切协作、统筹推进,并分别于2022年4月30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微型、小型、中型、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税务部门结合纳税人留抵退税申请情况,规范高效便捷地为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   十六、本公告自2022年4月1日施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六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3月21日
  • 重磅利好:小微企业将迎1万亿元退税!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3月2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的政策安排,为稳定宏观经济大盘提供强力支撑 部署综合施策稳定市场预期,保持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会议指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政府工作报告》安排,针对当前国内外形势新变化,稳定经济运行的政策要抓紧出台实施。今年增值税留抵退税规模约1.5万亿元,这是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对各类市场主体直接高效的纾困措施,是稳增长稳市场主体保就业的关键举措,也是涵养税源、大力改进增值税制度的改革。  会议决定,一是对所有行业的小微企业、按一般计税方式纳税的个体工商户退税近1万亿元。其中,存量留抵税额6月底前一次性全额退还,微型企业4月份集中退还,小型企业5、6月份退还;增量留抵税额4月1日起按月全额退还,阶段性取消“连续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大于0、最后一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大于50万元”等退税条件。  二是对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6个行业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7月1日开始办理全额退还,年底前完成 增量留抵税额也要从4月1日起按月全额退还。  三是中央财政在按现行税制负担50%退税资金的基础上,再通过安排1.2万亿元转移支付资金设立3个专项,支持基层落实退税减税降费和保就业保基本民生等。其中,对新增留抵退税中的地方负担部分,中央财政补助平均超过82%、并向中西部倾斜。  会议要求,建立资金预拨机制,逐月预拨、滚动清算,确保地方国库动态存有半个月的退税所需资金。加强资金监管和国库管理,确保退税资金直达市场主体、对地方的补助直达市县基层,对偷税、骗税、骗补等行为坚决打击、严惩不贷。  会议听取了国务院金融委汇报,指出要高度重视国际形势变化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影响。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着力办好自己的事,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深化改革开放,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科学有效施策,维护资本市场稳定、保持平稳健康发展。  一是加大稳健货币政策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坚持不搞“大水漫灌”,同时及时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保持信贷和社会融资适度增长。  二是保持政策稳定性,近年来稳定经济运行、激发市场活力的政策要尽可能延续实施,同时开展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防止和纠正出台不利于市场预期的政策。  三是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稳妥处理好资本市场运行中的问题,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  四是加强部门协同,密切跟踪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未雨绸缪应对新挑战,采取有针对性措施稳定市场预期、提振市场信心。  五是继续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保持国际收支基本平衡。
  • 赛莱默水处理明星产品亮相第六届上海国际水展
    6月5日,全球领先水企赛莱默公司携其麾下水处理业务的全系列产品亮相第六届Aquatech China上海国际水展。同期举办的&ldquo 2013最受市场欢迎产品评选大赛&rdquo 中,赛莱默飞力精悍泵荣获泵类产品一等奖。展会同期,赛莱默公司技术专家参加第三届泵业技术高峰论坛,并作题为&ldquo 高效智能污水泵送解决方案&rdquo 的演讲。赛莱默中国副总裁兼中国区总监吕淑萍答媒体问  &ldquo 此次参加Aquatech China展会,我们带来了赛莱默在污水处理领域的全套解决方案,我们主推的节能水处理产品系列,通过技术改善和优化设计,能够实现节约能耗25% 目前雨季临近,赛莱默飞力潜水式离心泵、轴流泵已经广泛应用于今年北京城区19个泵站改造项目中,排水能力将提升一倍。2010年,赛莱默收购了Godwin排水公司,扩充在市政和工业排水的业务能力 此次,我们专门展出了适合中国排水解决方案,包括Godwin在矿山领域的应用,其运转能力、吸力和扬程都是行业领先水平,&rdquo 赛莱默中国副总裁兼中国区总监吕淑萍女士谈到,&ldquo 作为贯穿水循环整个过程的产品线最宽的技术供应商,赛莱默一直不断完善业务能力,通过创新和本地化为客户提供更加有针对性的产品和服务,同中国政府和各相关单位共同努力,利用全球领先的技术专长,提供可持续的解决方案,为改善中国水资源环境和水基础设施贡献力量。&rdquo 赛莱默展台  Aquatech品牌水展拥有49年的历史,在欧洲、北美、南美、东南亚等世界各地成功举办,赢得行业盛誉。每届Aquatech水展全面展示世界各国的顶尖产品、技术和解决方案,并构建了强有力的知识交流平台。如今的Aquatech已经涵盖了水处理包括净水和污水的各个方面,成为欧洲乃至世界独一无二的水展,国际重要性不断增强,观众和展商逐年增加。赛莱默在此次展会上隆重推出的明星产品,主要有:  Flygt Experior:结合水力、智能、电机优化设计,拥有最可靠的自清洁,抗堵塞叶轮设计,可以根据需要向上跳动,从而允许更大、更硬的垃圾顺利通过,之后又能回归原位,将意外停机的损失降至最低。它的SmartRun智能控制器非常简洁、友好,其功能让运行更可靠和有效 而其超级高效的直接启动永磁电机也是污水泵送的最佳选择。  Godwin Dri-Prime自吸泵:最高自吸高度可达8.5米,最高扬程达193米 持续干运转能力,可全自动自吸和再次自吸,可选配柴油机或电机.  此外,赛莱默还带给观众Leopold滤池模型,ICEAS,e-SV泵,转子泵,ProPlus和Pro ODO等产品,以及部分分析仪器产品。在Aquatech展会开幕当天,赛莱默正式启动官方新浪微博账户@赛莱默,并开展随手拍赛莱默展台活动。详情请关注@赛莱默 (http://e.weibo.com/xylemchina)首页。  2010年,赛莱默公司收购了Godwin排水公司,扩充在市政和工业排水的业务能力,2012年,收购英国PIMS集团,强化了&ldquo 赛莱默全面客户服务体验&rdquo 综合服务产品组合,帮助客户业务以最高效率运营。赛莱默的高效节能产品在市政和建筑给排水市场正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在水处理领域,赛莱默助力国内多个城市,在市政自来水和污水处理领域的建设,参与包括江苏太仓三水厂、南湘潭九华水厂、江苏苏州白洋湾、湖南株洲第二给水厂、天津纪庄子改建、安徽合肥王小郢污水厂和新疆庆华煤化工污水厂等项目。  ###  关于赛莱默公司  Xylem(XYL)是全球领先的水技术供应商,专注于水输送、水处理和水测试领域,帮助市政、民宅和商业建筑业、工业及农业等行业客户实现科学用水。该公司目前在全球 150 多个国家开展业务,运用其多项名牌产品和员工的专业应用知识和经验,提供各种本地化解决方案,致力解决世界最大的用水及污水处理问题。2011年该公司从原来的 ITT 公司剥离,继承了其与水业务相关的所有部门,组成现在的 Xylem 公司。该公司总部设在美国纽约州白滩市,2011年业务收益为 38 亿美元,在全球拥有 12,500 名员工。2012年,Xylem凭借在全球范围内开展和推动可持续业务活动及解决方案入选道琼斯可持续发展世界指数。  公司名称 Xylem 取自古希腊语,原义是植物中输送水份的组织,寓意此公司对水事业的追求,表现我们运用堪与大自然造化能力媲美的世界最优秀的工程技术实现水的输送。www.xyleminc.com
  • 美方已撤销17类仪器仪表及关键零部件加征关税
    p  strong仪器信息网讯/strong 2018年3月贸易战打响至今,美方共发布了八批对中国产品排除加征关税的清单,意味着在税则实施期间被美方加征关税的产品可向美国申请退回加征的税费,未来到港美国的货物亦可免除加征关税。/pp  被排除关税的清单中包含哪些科学仪器仪表及关键零部件,仪器信息网整理如下。/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tyle=""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8/uepic/85294439-326c-4044-9972-a923acc78bcb.jpg" title="1_副本1.pn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tyle=""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8/uepic/1e464749-fec2-4ba4-bab1-9fe3327468fd.jpg" title="2_副本2.pn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美国340亿美元关税加征清单第三批排除产品目录(仪器仪表及部件)/strong/pp  本表清单排除时效说明:2018.7.6日~2019.4.17日期间被加征过的,可向美国申请退回加征的税费 2019.4.18日~2020.4.18日到港美国的货物可免除加征关税。/pp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9030.33.3800...........测量、检查电压或者电气连接的仪器 电路跟踪器/span/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美国340亿美元关税加征清单第四批排除产品目录(仪器仪表及部件)/strong/pp  本表清单排除时效说明:2018.7.6日~2019.5.13日期间被加征过的,可向美国申请退回加征的税费 2019.5.14日~2020.5.14日到港美国的货物可免除加征关税。/pp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9011.10.8000...........立体显微镜,未提供照相手段,每单位价值不超过500美元/span/pp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9011.90.0000............适配器环、管子和延伸套管、支架和臂组件、舞台和滑动台、护目镜和聚焦架,上述所有设计均用于复合光学显微镜/span/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美国340亿美元关税加征清单第五批排除产品目录(仪器仪表及部件)/strong/pp  本表清单排除时效说明:2018.7.6日~2019.6.3日期间被加征过的,可向美国申请退回加征的税费 2019.6.4日~2020.6.4日到港美国的货物可免除加征关税。/pp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8413.50.0070...........重量不超过500克的径向活塞液压泵/span/pp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8413.70.2004...........潜水离心泵,不与纤维素纸浆、纸或纸板制造机一起使用 上述泵额定功率不超过1.5千瓦/span/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美国340亿美元关税加征清单第六批排除产品目录(仪器仪表及部件)/strong/pp  本表清单排除时效说明:2018.7.6日~2019.7.8日期间被加征过的,可向美国申请退回加征的税费 2019.7.9日~2020.7.9日到港美国的货物可免除加征关税。/pp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8543.30.9080...........电镀、电解或电泳用机器和设备用铝阳极/span/pp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8543.30.9080...........电镀、电解或电泳用机器和设备用含钛板的氯气发生器室/span/pp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8543.30.9080...........电镀、电解或电泳用机器和设备用锌阳极/span/pp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9015.80.8080...........气象站设备,每台设备配备一个监测显示器和室外气象传感器,传输范围不超过140米,每套价值不超过50美元/span/pp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9027.80.4530...........化学分析食品以检测面筋或花生的仪器和装置,每单位价值低于55美元/span/pp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9030.39.0100...........带记录装置的皮安计/span/pp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9032.89.6070...........每个带室外传感器的恒湿器,每个价值不超过40美元。/span/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美国160亿美元关税加征清单排除产品目录(第七批) (仪器仪表及部件)/strong/pp  本表清单排除时效说明:2018.7.6日~2019.7.30日期间被加征过的,可向美国申请退回加征的税费 2019.7.31日~2020.7.31日到港美国的货物可免除加征关税。/pp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9025.19.8040...........数字临床温度计,每个不超过11美元/span/pp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9025.80.1000...........红外温度计/span/pp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9025.80.1000...........温湿度组合仪表/span/pp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9028.10.0000...........可远程读取的脉冲输出气体表/span/pp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9028.20.0000...........不锈钢脉冲输出水表/span/p
  • 清单|税务总局国产设备全额退税:33类仪器设备10类研发机构
    p style="text-indent: 2em "strong仪器信息网讯/strong 3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a href="https://www.instrument.com.cn/news/20200324/534535.s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 rgb(0, 176, 24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span style="color: rgb(0, 176, 240)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span/a(下称《管理办法》)公告,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研发机构(包括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span style="color: rgb(127, 127, 127) "(详细退税办法点击/spanstrongspan style="color: rgb(127, 127, 127)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a href="https://www.instrument.com.cn/news/20200324/534535.s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 rgb(0, 176, 240) "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color: rgb(0, 176, 240) "《管理办法》/span/a/span/strongspan style="color: rgb(127, 127, 127) ")/span/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max-width: 100% max-height: 100% width: 500px height: 135px "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3/uepic/748ca0d4-e292-4a7a-af7b-01064af03f24.jpg" title="0.jpg" alt="0.jpg" width="500" height="135" border="0" vspace="0"//ppbr//pp style="text-indent: 2em "根据《管理办法》第三条称“研发机构”、“国产设备”的具体条件和范围,按照91号公告规定执行。根据91号公告,“研发机构”包含10大类,“国产设备”包含33大类,具体如下:/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0em "span style="font-size: 20px "strong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 rgb(255, 0, 0) color: rgb(255, 255, 255) "33类“国产设备”/span/strong/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不包括中试设备)。具体包括以下四类:/pp style="text-indent: 2em "strong一、实验环境方面/strong/pp style="text-indent: 2em "(一)教学实验仪器及装置;/pp style="text-indent: 2em "(二)教学示教、演示仪器及装置;/pp style="text-indent: 2em "(三)超净设备(如换气、灭菌、纯水、净化设备等);/pp style="text-indent: 2em "(四)特殊实验环境设备(如超低温、超高温、高压、低压、强腐蚀设备等);/pp style="text-indent: 2em "(五)特殊电源、光源设备;/pp style="text-indent: 2em "(六)清洗循环设备;/pp style="text-indent: 2em "(七)恒温设备(如水浴、恒温箱、灭菌仪等);/pp style="text-indent: 2em "(八)小型粉碎、研磨制备设备。/pp style="text-indent: 2em "strong二、样品制备设备和装置/strong/pp style="text-indent: 2em "(一)特种泵类(如分子泵、离子泵、真空泵、蠕动泵、蜗轮泵、干泵等);/pp style="text-indent: 2em "(二)培养设备(如培养箱、发酵罐等);/pp style="text-indent: 2em "(三)微量取样设备(如取样器、精密天平等);/pp style="text-indent: 2em "(四)分离、纯化、浓缩设备(如离心机、层析、色谱、萃取、结晶设备、旋转蒸发器等);/pp style="text-indent: 2em "(五)气体、液体、固体混合设备(如旋涡混合器等);/pp style="text-indent: 2em "(六)制气设备、气体压缩设备;/pp style="text-indent: 2em "(七)专用制样设备(如切片机、压片机、镀膜机、减薄仪、抛光机等),实验用注射、挤出、造粒、膜压设备,实验室样品前处理设备。/pp style="text-indent: 2em "strong三、实验室专用设备/strong/pp style="text-indent: 2em "(一)特殊照相和摄影设备(如水下、高空、高温、低温等);/pp style="text-indent: 2em "(二)科研飞机、船舶用关键设备;/pp style="text-indent: 2em "(三)特种数据记录设备(如大幅面扫描仪、大幅面绘图仪、磁带机、光盘机等);/pp style="text-indent: 2em "(四)材料科学专用设备(如干胶仪、特种坩埚、陶瓷、图形转换设备、制版用干板、特种等离子体源、离子源、外延炉、扩散炉、溅射仪、离子刻蚀机,材料实验机等),可靠性试验设备,微电子加工设备,通信模拟仿真设备,通信环境试验设备;/pp style="text-indent: 2em "(五)小型熔炼设备(如真空、粉末、电渣等),特殊焊接设备;/pp style="text-indent: 2em "(六)小型染整、纺丝试验专用设备;/pp style="text-indent: 2em "(七)电生理设备。/pp style="text-indent: 2em "strong四、计算机工作站,中型、大型计算机。/strong/pp style="text-indent: 0em text-align: center "span style="font-size: 20px "strong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 rgb(255, 0, 0) color: rgb(255, 255, 255) "10类“研发机构”/span/strong/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trong一、适用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包括:/strong/pp style="text-indent: 2em "(一)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pp style="text-indent: 2em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pp style="text-indent: 2em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pp style="text-indent: 2em "(四)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含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pp style="text-indent: 2em "(五)科技部核定的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核定的本级政府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pp style="text-indent: 2em "(六)科技部会同民政部核定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核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pp style="text-indent: 2em "(七)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pp style="text-indent: 2em "(八)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以教育部门户网站公布名单为准);/pp style="text-indent: 2em "(九)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外资研发中心;/pp style="text-indent: 2em "(十)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pp style="text-indent: 2em "strong二、外资研发中心,根据其设立时间,应分别满足下列条件:/strong/pp style="text-indent: 2em "(一)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pp style="text-indent: 2em "1.研发费用标准:(1)对外资研发中心,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500万美元;(2)企业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1000万元。/pp style="text-indent: 2em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90人。/pp style="text-indent: 2em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pp style="text-indent: 2em "(二)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pp style="text-indent: 2em "1.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pp style="text-indent: 2em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150人。/pp style="text-indent: 2em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pp style="text-indent: 2em "外资研发中心须经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上述条件进行资格审核认定。具体审核认定办法见附件1。在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初次取得退税资格或通过资格复审未满2年的,可继续享受至2年期满。/pp style="text-indent: 2em "strong三、经核定的内资研发机构、外资研发中心,发生重大涉税违法失信行为的,不得享受退税政策。具体退税管理办法由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相关研发机构的牵头核定部门应及时将内资研发机构、外资研发中心的新设、变更及撤销名单函告同级税务部门,并注明相关资质起止时间。/strong/ppbr//p
  • 2024年,这类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可以全额退税!
    前不久,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修订《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办法》),并明确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办法》明确提出:为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在2027年12月31日前,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申报期限,为采购国产设备之日(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次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据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了解,以下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将退还增值税。其中,对于投资总额、研发总投入、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设备,大家需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相关规定来判断和界定。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根据现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符合条件的研发机构(以下简称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按照本办法全额退还增值税(以下简称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称研发机构、国产设备的具体条件和范围,按照现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规定执行。第四条 主管研发机构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办理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备案、审核及后续管理工作。第五条 研发机构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应于首次申报退税时,持以下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备案手续:(一)符合现行规定的研发机构资质证明资料。(二)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该备案表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6号 )发布。其中,“企业类型”选择“其他单位”;“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型”依据资质证明材料填写“内资研发机构”或“外资研发中心”;其他栏次按填表说明填写。本办法下发前,已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备案的研发机构,无需再次办理备案。第六条 研发机构备案资料齐全,《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填写内容符合要求,签字、印章完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备案。备案资料或填写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研发机构,待其补正后再予备案。第七条 已办理备案的研发机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内容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变更。第八条 研发机构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事项的,应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撤回。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税款后,办理备案撤回。研发机构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备案撤回。第九条 外资研发中心因自身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现行规定条件的,应自条件变化之日起30日内办理退税备案撤回,并自条件变化之日起,停止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未按照规定办理退税备案撤回,并继续申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处理。第十条 研发机构新设、变更或者撤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核定研发机构的牵头部门提供的名单及注明的相关资质起止时间,办理有关退税事项。第十一条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申报期限,为采购国产设备之日(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次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研发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办理退税的,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号)第四条的规定,在收齐相关凭证及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退税。第十二条 已备案的研发机构应在退税申报期内,凭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一)《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该申报表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 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15号)发布。填写该表时,应在备注栏填写“科技开发、科学研究、教学设备”。(二)采购国产设备合同。(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已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或者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为“用于出口退税”。第十三条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研发机构申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应按规定办理退税。研发机构申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发函调查或其他方式调查,在确认增值税专用发票真实、发票所列设备已按规定申报纳税后,方可办理退税:(一)审核中发现疑点,经核实仍不能排除疑点的。(二)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退税的。第十四条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的应退税额,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第十五条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进项税额抵扣的,不得申报退税;已用于退税的,不得用于进项税额抵扣。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情况台账,记录国产设备的型号、发票开具时间、价格、已退税额等情况。第十七条 已办理增值税退税的国产设备,自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3年内,设备所有权转移或移作他用的,研发机构须按照下列计算公式,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应补缴税款=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设备折余价值=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累计已提折旧累计已提折旧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第十八条 研发机构涉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按照《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被公布信息的,研发机构应自案件信息公布之日起,停止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并在30日内办理退税备案撤回。研发机构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撤出的,自信息撤出之日起,研发机构可重新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备案,其采购的国产设备可继续享受退税政策。未按照规定办理退税备案撤回,并继续申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处理。第十九条 研发机构采取假冒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虚构采购国产设备业务、增值税专用发票既申报抵扣又申报退税、提供虚假退税申报资料等手段,骗取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回已退税款,并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其他退税管理事项,比照出口退税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具体以增值税发票开具日期为准。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发背景是什么?    为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发展,促进科技进步,国家决定延续实施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还增值税政策(以下简称研发机构退税政策),财政部、商务部及税务总局制发41号公告。确保研发机构退税政策落实到位,税务总局配套制发了《公告》,拟就相关征管事宜予以明确,以便征纳双方遵照执行。    二、具体适用范围是什么?    《公告》明确,适用41号公告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业务,按照本《公告》申报办理退税。    三、研发机构如何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备案?    符合41号公告政策适用条件的研发机构,应于首次申报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时,凭《出口退(免)税备案表》、研发机构资质证明资料等,申请办理退税备案手续。需要提醒的是,《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内容填写要真实、完整,其中,“企业类型”应选择“其他单位”,“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型”应依据资质证明材料填写“内资研发机构(简写:内资机构)”或“外资研发中心(简写:外资中心)”。    四、研发机构如何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备案的变更和撤回?    (一)如何办理备案变更。已办理备案的研发机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内容发生变更的,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变更。    (二)如何办理备案撤回。研发机构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事项的,应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撤回。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税款后,办理备案撤回。外资研发中心在退税资格复审前,因自身条件发生变化,已不符合研发机构的条件,应自条件变化之日起30日内办理退税备案撤回。    五、研发机构如何进行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    研发机构申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时,需提交《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采购国产设备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资料。可办理的退税额,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六、研发机构办理退税的申报期限规定如何?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申报期限为采购国产设备之日(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次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同时,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避免纳税人因未及时收齐退税凭证而无法申报办理退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号)第四条“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的规定,《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明确,若研发机构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退税,待收齐凭证及信息后,仍可继续申报办理退税。    七、税务机关如何审核办理退税?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研发机构申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应按规定办理退税。    研发机构申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如果发现“审核中发现疑点,经核实仍不能排除疑点”“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退税”等情形,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发函调查或其他方式调查,在确认增值税专用发票真实,且发票所列设备已由上游按规定申报纳税后,方可办理退税。    八、已退税的国产设备转移或移作他用如何处理?    已办理增值税退税的国产设备,自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3年内,设备所有权转移或移作他用的,研发机构须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补缴已退税款按以下方法计算:    应补缴税款=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    设备折余价值=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累计已提折旧         累计已提折旧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    九、如果研发机构发生违法违规,如何处理?    研发机构骗取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回已退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研发机构涉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被依法公布信息的,研发机构将停止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并应及时办理退税备案撤回。    十、执行期限规定是什么?    修订后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具体以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 三部门发文,采购国产仪器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近日,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为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公告内容如下: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为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适用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包括:(一)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二)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三)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四)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含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五)科技部核定的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核定的本级政府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六)科技部会同民政部核定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核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七)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八)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以教育部门户网站公布名单为准);(九)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外资研发中心;(十)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二、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二)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80人。(三)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外资研发中心须经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上述条件进行资格审核认定。具体审核认定办法见附件1。三、经核定的内资研发机构、外资研发中心,发生重大涉税违法失信行为的,不得享受退税政策。具体退税管理办法由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相关研发机构的牵头核定部门应及时将内资研发机构、外资研发中心的新设、变更及撤销名单函告同级税务部门,并注明相关资质起止时间。四、本公告的有关定义:(一)本公告所述“投资总额”,是指商务主管部门出具或发放的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回执或企业批准证书或设立、变更备案回执等文件所载明的金额。(二)本公告所述“研发总投入”,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专门为设立和建设本研发中心而投入的资产,包括即将投入并签订购置合同的资产(应提交已采购资产清单和即将采购资产的合同清单)。(三)本公告所述“研发经费年支出额”,是指近两个会计年度研发经费年均支出额;不足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可按外资研发中心设立以来任意连续12个月的实际研发经费支出额计算;现金与实物资产投入应不低于60%。(四)本公告所述“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是指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专职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包括直接参加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以及相关专职科技管理人员和为项目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的直接服务人员,上述人员须与外资研发中心或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以外资研发中心提交申请的前一日人数为准。(五)本公告所述“设备”,是指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在计算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时,应将进口设备和采购国产设备的原值一并计入,包括已签订购置合同并于当年内交货的设备(应提交购置合同清单及交货期限),上述采购国产设备应属于本公告《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所列设备(见附件2)。对执行中国产设备范围存在异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税务总局商财政部核定。五、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具体从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取得退税资格的次月1日起执行。特此公告。附件:1. 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审核认定办法.pdf2. 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pdf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2023年8月28日附件2: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不包括中试设备)。具体包括以下四类:一、实验环境方面(一)教学实验仪器及装置;(二)教学示教、演示仪器及装置;(三)超净设备(如换气、灭菌、纯水、净化设备等);(四)特殊实验环境设备(如超低温、超高温、高压、低压、强腐蚀设备等);(五)特殊电源、光源设备;(六)清洗循环设备;(七)恒温设备(如水浴、恒温箱、灭菌仪等);(八)小型粉碎、研磨制备设备。二、样品制备设备和装置(一)特种泵类(如分子泵、离子泵、真空泵、蠕动泵、蜗轮泵、干泵等);(二)培养设备(如培养箱、发酵罐等);(三)微量取样设备(如取样器、精密天平等);(四)分离、纯化、浓缩设备(如离心机、层析、色谱、萃取、结晶设备、旋转蒸发器等);(五)气体、液体、固体混合设备(如旋涡混合器等);(六)制气设备、气体压缩设备;(七)专用制样设备(如切片机、压片机、镀膜机、减薄仪、抛光机等),实验用注射、挤出、造粒、膜压设备,实验室样品前处理设备。三、实验室专用设备(一)特殊照相和摄影设备(如水下、高空、高温、 低温等);(二)科研飞机、船舶用关键设备;(三)特种数据记录设备(如大幅面扫描仪、大幅面绘图仪、磁带机、光盘机等);(四)材料科学专用设备(如干胶仪、特种坩埚、陶瓷、图形转换设备、制版用干板、特种等离子体源、离子源、外延炉、扩散炉、溅射仪、离子刻蚀机,材料实验机等),可靠性试验设备,微电子加工设备,通信模拟仿真设备,通信环境试验设备;(五)小型熔炼设备(如真空、粉末、电渣等),特殊焊接设备;(六)小型染整、纺丝试验专用设备;(七)电生理设备。四、计算机工作站,中型、大型计算机
  • 三部门发文采购国产仪器设备全额退还税款!
    近日,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政策的公告》,为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具体内容如下: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为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01适用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政策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包括: (一)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三)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四)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含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五)科技部核定的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核定的本级政府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 (六)科技部会同民政部核定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核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七)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八)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以教育部门户网站公布名单为准);(九)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外资研发中心; (十)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02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二)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80人。 (三)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外资研发中心须经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上述条件进行资格审核认定。具体审核认定办法见附件1。03经核定的内资研发机构、外资研发中心,发生重大涉税违法失信行为的,不得享受退税政策。具体退税管理办法由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相关研发机构的牵头核定部门应及时将内资研发机构、外资研发中心的新设、变更及撤销名单函告同级税务部门,并注明相关资质起止时间。04本公告的有关定义: (一)本公告所述“投资总额”,是指商务主管部门出具或发放的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回执或企业批准证书或设立、变更备案回执等文件所载明的金额。 (二)本公告所述“研发总投入”,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专门为设立和建设本研发中心而投入的资产,包括即将投入并签订购置合同的资产(应提交已采购资产清单和即将采购资产的合同清单)。(三)本公告所述“研发经费年支出额”,是指近两个会计年度研发经费年均支出额;不足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可按外资研发中心设立以来任意连续12个月的实际研发经费支出额计算;现金与实物资产投入应不低于60%。 (四)本公告所述“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是指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专职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包括直接参加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以及相关专职科技管理人员和为项目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的直接服务人员,上述人员须与外资研发中心或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以外资研发中心提交申请的前一日人数为准。 (五)本公告所述“设备”,是指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在计算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时,应将进口设备和采购国产设备的原值一并计入,包括已签订购置合同并于当年内交货的设备(应提交购置合同清单及交货期限),上述采购国产设备应属于本公告《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所列设备(见附件2)。对执行中国产设备范围存在异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税务总局商财政部核定。05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具体从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取得退税资格的次月1日起执行。附件1: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审核认定办法此次退税政策利好国产仪器采购,加速高精尖仪器国产替代,重振经济紧缩时期国产仪器发展信心,为仪器行业注入一剂有力的强心针。为适应客户需求,引领行业发展,新芝生物横拓产品线,接连推出 微生物生长曲线、平行生物反应器、工艺流程控温和中试型高压均质机 等热门新品;纵挖功能池,对经典仪器进行升级改造,从便捷使用、安全操作、万物物联等多方面进行改款,一批外观靓丽、功能稳定、防护得当的老朋友将以新面貌与大家见面。现带您畅享工艺流程温控系统,给您绝佳的温度控制体验!花开堪折直须折,莫待无花空折枝。愿诸君乘政策东风,获心怡产品,怀鸿鹄滔天志,立赫赫无量功!
  •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办法修订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和《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1号)规定,经商财政部,现修订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20年第6号)到期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6月22日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和《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1号,以下简称91号公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条件的研发机构(以下简称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按照本办法全额退还增值税(以下简称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称研发机构、国产设备的具体条件和范围,按照91号公告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主管研发机构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办理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备案、审核及后续管理工作。  第五条 研发机构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应于首次申报退税时,持以下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备案手续:  (一)符合91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研发机构资质证明资料。  (二)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该备案表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6号)发布。其中,“企业类型”选择“其他单位” “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型”依据资质证明材料填写“内资研发机构”或“外资研发中心” 其他栏次按填表说明填写。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本办法下发前,已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备案的研发机构,无需再次办理备案。  第六条 研发机构备案资料齐全,《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填写内容符合要求,签字、印章完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备案。备案资料或填写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研发机构,待其补正后再予备案。  第七条 已办理备案的研发机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内容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变更。  第八条 研发机构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事项的,应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撤回。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税款后,办理备案撤回。  研发机构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备案撤回。  第九条 外资研发中心因自身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91号公告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应自条件变化之日起30日内办理退税备案撤回,并自条件变化之日起,停止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未按照规定办理退税备案撤回,并继续申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十条 研发机构新设、变更或者撤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核定研发机构的牵头部门提供的名单及注明的相关资质起止时间,办理有关退税事项。  第十一条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申报期限,为采购国产设备之日(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次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研发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办理退税的,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号)第四条的规定,在收齐相关凭证及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退税。  第十二条 已备案的研发机构应在退税申报期内,凭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一)《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该申报表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15号)发布。填写该表时,应在备注栏填写“科技开发、科学研究、教学设备”。  (二)采购国产设备合同。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开具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本办法发布之日前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增值税普通发票中的卷票,下同)。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已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为“用于出口退税”。  第十三条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研发机构申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应按规定办理退税。  研发机构申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发函调查或其他方式调查,在确认增值税发票真实、发票所列设备已按规定申报纳税后,方可办理退税:  (一)审核中发现疑点,经核实仍不能排除疑点的。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申报退税的。  (三)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退税的。  第十四条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的应退税额,为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第十五条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进项税额抵扣的,不得申报退税 已用于退税的,不得用于进项税额抵扣。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情况台账,记录国产设备的型号、发票开具时间、价格、已退税额等情况。  第十七条 已办理增值税退税的国产设备,自增值税发票开具之日起3年内,设备所有权转移或移作他用的,研发机构须按照下列计算公式,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应补缴税款=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  设备折余价值=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累计已提折旧  累计已提折旧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  第十八条 研发机构涉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54号)被公布信息的,研发机构应自案件信息公布之日起,停止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并在30日内办理退税备案撤回。研发机构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撤出的,自信息撤出之日起,研发机构可重新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备案,其采购的国产设备可继续享受退税政策。未按照规定办理退税备案撤回,并继续申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研发机构采取假冒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虚构采购国产设备业务、增值税发票既申报抵扣又申报退税、提供虚假退税申报资料等手段,骗取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回已退税款,并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其他退税管理事项,比照出口退税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以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以下简称财税6号公告)和《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1号,以下简称91号公告)的规定,延长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的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为便于研发机构办理国产设备退税,我们修订发布了《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执行期限延期的背景是什么?  为鼓励科学研究行业技术开发,国家对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给予了全额退还增值税的政策。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和税务总局发布了91号公告,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研发机构(包括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并规定具体退税管理办法由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制定。为落实91号公告,便于研发机构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经商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20年第6号,以下简称总局6号公告)。2021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会同我局发布了财税6号公告,明确91号公告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据此,我们修订发布了《办法》,实施期限明确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二、研发机构和国产设备的具体范围是什么?  办理增值税退税的研发机构和国产设备的具体范围,按照91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三、研发机构如何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备案?  适用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研发机构,应于首次申报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时办理退税备案手续。办理手续时需要的相关资料包括研发机构资质证明资料、《出口退(免)税备案表》等。需要提醒的是,《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内容填写要真实、完整,其中,“企业类型”选择“其他单位”,“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型”依据资质证明材料填写“内资研发机构(简写:内资机构)”或“外资研发中心(简写:外资中心)”,其他栏次按填表说明填写。  同时,为减轻纳税人负担,《办法》下发前已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备案的研发机构,无需再次办理备案。  四、研发机构如何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备案的变更和撤回?  (一)如何办理备案变更。已办理备案的研发机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内容发生变更的,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变更。  (二)如何办理撤回。研发机构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事项的,应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撤回。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税款后,办理备案撤回。外资研发中心在退税资格复审前,因自身条件发生变化,已不符合研发机构的条件,应自条件变化之日起30日内办理退税备案撤回。  五、研发机构如何进行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  研发机构申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时,需提交《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采购国产设备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等资料。可办理的退税额,为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其中,为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总局在出口退税系统整合工作中,将《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样式进行了优化、调整,并已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15号)明确。因此,研发机构申报退税时,应使用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明确的《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不再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24号)所附的《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  上述增值税发票的具体要求:  1.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已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为“用于出口退税”。  2.增值税普通发票。为开具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公告发布之日前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进项税额抵扣的,不得申报退税 已用于退税的,不得用于进项税额抵扣。  需要强调的是,由于目前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已全面上线,因此,《办法》明确,上述允许办理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已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为“用于出口退税”。  六、研发机构办理退税的申报期限规定如何?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申报期限为采购国产设备之日(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次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同时,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避免纳税人因未及时收齐退税凭证而无法申报办理退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号)第四条“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的规定,《办法》明确,若研发机构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退税,待收齐凭证及信息后,仍可继续申报办理退税。如,某研发机构于2021年12月1日采购了国产设备,相关退税凭证及信息于2022年5月30日收齐,该研发机构可继续申报办理退税。  七、税务机关如何审核办理退税?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研发机构申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应按规定办理退税。  研发机构申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如果属于“审核中发现疑点,经核实仍不能排除疑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申报退税”“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退税”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发函调查或其他方式调查,在确认增值税发票真实,且发票所列设备已由上游按规定申报纳税后,方可办理退税。  八、已退税的国产设备转移或移作他用如何处理?  已办理增值税退税的国产设备,自增值税发票开具之日起3年内,设备所有权转移或移作他用的,研发机构须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补缴已退税款按以下方法计算:  应补缴税款=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  设备折余价值=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累计已提折旧  累计已提折旧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  九、如果研发机构发生违法违规,如何处理?  研发机构骗取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回已退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研发机构涉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被依法公布信息的,研发机构将停止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并应及时办理退税备案撤回。  十、《办法》的执行期限规定是什么?  《办法》的施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以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 税务总局: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p style="margin: 0px 0px 14px background: whit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left "strongspan style="text-indent: 2em "仪器信息网/span/strongstrongspan style="text-indent: 2em "讯/span/strongspan style="text-indent: 2em " 3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公告,公告称为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减轻研发机构研发成本,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和税务总局发布了91号公告,明确自span style="text-indent: 2em color: rgb(0, 112, 192) "strong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strong/span,继续对span style="text-indent: 2em color: rgb(0, 112, 192) "strong研发机构(包括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strong/span,并规定具体退税管理办法由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制定。/span/pp style="margin: 0px 0px 14px background: whit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left "公告惠及10类研发机构与33类仪器设备,对应详细清单见:a href="https://www.instrument.com.cn/news/20200324/534561.s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 rgb(0, 176, 24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strongspan style="color: rgb(0, 176, 240) "清单|33类仪器设备与10类研发机构/span/strong/a。/pp style="margin: 0px 0px 14px background: white 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0em "span style="text-indent: 2em "img style="max-width: 100% max-height: 100% width: 500px height: 135px "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3/uepic/e7ae32ac-27a1-473f-930c-a75ec64da956.jpg" title="1.png" alt="1.png" width="500" height="135" border="0" vspace="0"//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 rgb(255, 0, 0) color: rgb(255, 255, 255) "strong公告原文及公告官方解读分别如下:/strong/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center "span style="color: rgb(0, 176, 240) "国家税务总局/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center "strong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strong/pp style="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center "span style="color: rgb(127, 127, 127)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span style="text-indent: 2em " /span/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1号)规定,经商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了《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7年第5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到期停止执行。/pp style="text-indent: 2em "特此公告。/pp style="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right "国家税务总局/pp style="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right "2020年3月11日/pp style="text-indent: 0em text-align: center "strong span style="text-indent: 2em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span/strong/pp style="text-indent: 2em "strong/strong/pp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pp  strong第一条 /strong为规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1号,以下简称“91号公告”)规定,制定本办法。/ppstrong  第二条 /strong符合条件的研发机构(以下简称“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按照本办法全额退还增值税(以下简称“采购国产设备退税”)。/pp  strong第三条 /strong本办法第二条所称研发机构、国产设备的具体条件和范围,按照91号公告规定执行。/pp strong 第四条 /strong主管研发机构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办理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备案、审核、核准及后续管理工作。 /pp  strong第五条 /strong研发机构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应于首次申报退税时,持以下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备案手续:/pp  (一)符合91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研发机构资质证明资料。/pp  (二)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该备案表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6号)发布。其中,“企业类型”选择“其他单位”;“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型”依据资质证明材料填写“内资研发机构(简写:内资机构)”或“外资研发中心(简写:外资中心)”;其他栏次按填表说明填写。/pp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pp  本办法下发前,已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备案的研发机构,无需再次办理备案。/pp  strong第六条 /strong研发机构备案资料齐全,《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填写内容符合要求,签字、印章完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备案。备案资料或填写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研发机构,待其补正后再予备案。/pp  strong第七条 /strong已办理备案的研发机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内容发生变更的,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变更。/pp  strong第八条 /strong研发机构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事项的,应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撤回。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税款后,办理备案撤回。 /pp  研发机构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备案撤回。 /pp strong 第九条 /strong外资研发中心因自身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91号公告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应自条件变化之日起30日内办理退税备案撤回,并自条件变化之日起,停止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未按照规定办理退税备案撤回,并继续申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处理。/pp strong 第十条 /strong研发机构新设、变更或者撤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核定研发机构的牵头部门提供的名单及注明的相关资质起止时间,办理有关退税事项。 /pp  strong第十一条 /strong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申报期限,为采购国产设备之日(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次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pp  2019年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020年8月31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pp strong 第十二条 /strong已备案的研发机构应在退税申报期内,凭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pp  (一)《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该表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24号)发布。填写该表时,应在备注栏填写“科技开发、科学研究、教学设备”。/pp  (二)采购国产设备合同。/pp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开具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本办法发布之日前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增值税普通发票中的卷票,下同)。/pp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pp  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上线后,应当已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为“用于出口退税”;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上线前,应当已经扫描认证通过,或者已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勾选确认。/pp  strong第十三条 /strong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研发机构申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应按规定办理退税。/pp  研发机构申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发函调查或其他方式调查,在确认增值税发票真实、发票所列设备已按规定申报纳税后,方可办理退税:/pp  (一)审核中发现疑点,经核实仍不能排除疑点的。/pp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申报退税的。/pp  (三)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退税的。/pp strong 第十四条 /strong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的应退税额,为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税额。/pp  strong第十五条 /strong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进项税额抵扣的,不得申报退税;已用于退税的,不得用于进项税额抵扣。/pp  strong第十六条 /strong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情况台账,记录国产设备的型号、发票开具时间、价格、已退税额等情况。/pp  strong第十七条 /strong已办理增值税退税的国产设备,自增值税发票开具之日起3年内,设备所有权转移或移作他用的,研发机构须按照下列计算公式,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pp  应补缴税款=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设备折余价值÷ 设备原值)/pp  设备折余价值=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累计已提折旧/pp  累计已提折旧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pp  strong第十八条 /strong研发机构涉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54号)被公布信息的,研发机构应自案件信息公布之日起,停止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并在30日内办理退税备案撤回。研发机构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撤出的,自信息撤出之日起,研发机构可重新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备案,其采购的国产设备可继续享受退税政策。未按照规定办理退税备案撤回,并继续申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处理。/pp  strong第十九条 /strong研发机构采取假冒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虚构采购国产设备业务、增值税发票既申报抵扣又申报退税、提供虚假退税申报资料等手段,骗取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回已退税款,并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pp strong 第二十条 /strong本办法未明确的其他退税管理事项,比照出口退税有关规定执行。/pp strong 第二十一条 /strong本办法施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以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tyle="max-width: 100% max-height: 100% width: 500px height: 100px "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3/uepic/effff8e3-5d76-4de3-9022-57735bf76035.jpg" title="2.png" alt="2.png" width="500" height="100" border="0" vspace="0"//pp style="text-indent: 0em text-align: center "span style="color: rgb(255, 0, 0) "strong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strong/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1号,以下简称91号公告)规定,税务总局配套制发了《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pp style="text-indent: 2em "strong一、《办法》出台的背景/strong/pp style="text-indent: 2em "为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减轻研发机构研发成本,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和税务总局发布了91号公告,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研发机构(包括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并规定具体退税管理办法由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制定。为落实91号公告,便于研发机构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经商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了《办法》。/pp style="text-indent: 2em "strong二、《办法》的主要内容解读/strong/pp style="text-indent: 2em "(一)研发机构和国产设备的具体范围/pp style="text-indent: 2em "办理增值税退税的研发机构和国产设备的具体范围,按照91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执行。/pp style="text-indent: 2em "(二)研发机构如何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备案/pp style="text-indent: 2em "适用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研发机构,应于首次申报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时办理退税备案手续。办理手续时需要的相关资料包括研发机构资质证明资料、《出口退(免)税备案表》等。需要提醒的是,《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内容填写要真实、完整,其中,“企业类型”选择“其他单位”,“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型”依据资质证明材料填写“内资研发机构(简写:内资机构)”或“外资研发中心(简写:外资中心)”,其他栏次按填表说明填写。/pp style="text-indent: 2em "《办法》下发前已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备案的研发机构,无需再次办理备案。/pp style="text-indent: 2em "(三)研发机构如何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备案的变更和撤回/pp style="text-indent: 2em "1.如何办理备案变更。已办理备案的研发机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内容发生变更的,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变更。/pp style="text-indent: 2em "2.如何办理撤回。研发机构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事项的,应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撤回。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税款后,办理备案撤回。外资研发中心在退税资格复审前,因自身条件发生变化,已不符合研发机构的条件,应自条件变化之日起30日内办理退税备案撤回。/pp style="text-indent: 2em "(四)研发机构如何进行退税申报/pp style="text-indent: 2em "研发机构申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时,需提交《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采购国产设备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等资料。可办理的退税额,为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税额。/pp style="text-indent: 2em "上述增值税发票的具体要求:1.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上线后,应当已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为“用于出口退税”;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上线前,应当已经扫描认证通过,或者已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勾选确认。2.增值税普通发票,为开具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前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pp style="text-indent: 2em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进项税额抵扣的,不得申报退税;已用于退税的,不得用于进项税额抵扣。/pp style="text-indent: 2em "(五)研发机构办理退税的申报期限/pp style="text-indent: 2em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申报期限,为采购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考虑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2019年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申报期限,延长至2020年8月31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pp style="text-indent: 2em "如果研发机构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退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号)的规定,待研发机构收齐凭证及信息后,仍可继续申报办理退税。/pp style="text-indent: 2em "(六)税务机关如何审核办理退税/pp style="text-indent: 2em "如果研发机构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机关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应按规定办理退税。如果研发机构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者虽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申报退税的,税务机关须确认发票真实、发票所列设备已申报纳税后,方能办理退税。/pp style="text-indent: 2em "(七)已退税的国产设备转移或移作他用如何处理/pp style="text-indent: 2em "已办理增值税退税的国产设备,自增值税发票开具之日起3年内,设备所有权转移或移作他用的,研发机构须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补缴已退税款按以下方法计算:/pp style="text-indent: 2em "应补缴税款=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设备折余价值÷ 设备原值)/pp style="text-indent: 2em "设备折余价值=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累计已提折旧/pp style="text-indent: 2em "累计已提折旧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pp style="text-indent: 2em "(八)违法违规的处理/pp style="text-indent: 2em "如果研发机构骗取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回已退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果研发机构涉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被依法公布信息的,研发机构将停止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并应及时办理退税备案撤回。/pp style="text-indent: 2em "strong三、执行期限/strong/pp style="text-indent: 2em "根据91号公告规定,《办法》的施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以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pp style="text-indent: 2em " /ppbr//ppbr//p
  • 财政部:提高出口退税率 仪器仪表至15%
    6月8日,财政部网站刊登通知称,将电视用发送设备、缝纫机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 将部分农业深加工产品及部分机电药品等商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5%。以下是通知全文:财税[2009]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提高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电视用发送设备、缝纫机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  二、罐头、果汁、桑丝等农业深加工产品,电动齿轮泵、半挂车等机电产品,光学元件等仪器仪表,胰岛素制剂等药品,箱包,鞋帽,伞,毛发制品,玩具,家具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  三、部分塑料、陶瓷、玻璃制品,部分水产品,车削工具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  四、合金钢异性材等钢材、钢铁结构体等钢铁制品、剪刀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9%。  五、玉米淀粉、酒精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5%。  具体商品清单见附件。  六、本通知自2009年6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
  • 这些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p style="TEXT-ALIGN: left"  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印发《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我国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pp  《通知》明确指出,适用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包括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等。/pp  此外,《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中也明确了四大类别的设备:/pp  strong一、实验环境方面/strong/pp  (一)教学实验仪器及装置 /pp  (二)教学示教、演示仪器及装置 /pp  (三)超净设备(如换气、灭菌、纯水、净化设备等) /pp  (四)特殊实验环境设备(如超低温、超高温、高压、低压、强腐蚀设备等) /pp  (五)特殊电源、光源设备 /pp  (六)清洗循环设备 /pp  (七)恒温设备(如水浴、恒温箱、灭菌仪等) /pp  (八)小型粉碎、研磨制备设备。/pp  strong二、样品制备设备和装置/strong/pp  (一)特种泵类(如分子泵、离子泵、真空泵、蠕动泵、蜗轮泵、干泵等) /pp  (二)培养设备(如培养箱、发酵罐等) /pp  (三)微量取样设备(如取样器、精密天平等) /pp  (四)分离、纯化、浓缩设备(如离心机、层析、色谱、萃取、结晶设备、旋转蒸发器等) /pp  (五)气体、液体、固体混合设备(如旋涡混合器等) /pp  (六)制气设备、气体压缩设备 /pp  (七)专用制样设备(如切片机、压片机、镀膜机、减薄仪、抛光机等),实验用注射、挤出、造粒、膜压设备 实验室样品前处理设备。/pp  strong三、实验室专用设备/strong/pp  (一)特殊照相和摄影设备(如水下、高空、高温、低温等) /pp  (二)科研飞机、船舶用关键设备 /pp  (三)特种数据记录设备(如大幅面扫描仪、大幅面绘图仪、磁带机、光盘机等) /pp  (四)材料科学专用设备(如干胶仪、特种坩埚、陶瓷、图形转换设备、制版用干板、特种等离子体源、离子源、外延炉、扩散炉、溅射仪、离子刻蚀机,材料实验机等),可靠性试验设备,微电子加工设备,通信模拟仿真设备,通信环境试验设备 /pp  (五)小型熔炼设备(如真空、粉末、电渣等),特殊焊接设备 /pp  (六)小型染整、纺丝试验专用设备 /pp  (七)电生理设备。/pp  strong四、计算机工作站,中型、大型计算机。/strong/ppstrong  详细内容如下: /stron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stron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财税[2016]121号/p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pp  为了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经国务院批准,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pp  一、适用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包括:/pp  (一)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pp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pp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pp  (四)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pp  (五)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专门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 /pp  (六)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 /pp  (七)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外资研发中心 /pp  (八)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pp  二、外资研发中心,根据其设立时间,应分别满足下列条件:/pp  (一)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pp  1.研发费用标准:(1)对外资研发中心,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 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500万美元 (2)企业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1000万元。/pp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90人。/pp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pp  (二)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pp  1.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 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pp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150人。/pp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pp  外资研发中心须经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上述条件进行资格审核认定。具体审核认定办法见附件1。在2015年12月31日(含)以前,已取得退税资格未满2年暂不需要进行资格复审的、按规定已复审合格的外资研发中心,在2015年12月31日享受退税未满2年的,可继续享受至2年期满。/pp  经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因自身条件变化不再符合退税资格的认定条件或发生涉税违法行为的,不得享受退税政策。/pp  三、具体退税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pp  四、本通知的有关定义。/pp  (一)本通知所述“投资总额”,是指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设立、变更备案回执所载明的金额。/pp  (二)本通知所述“研发总投入”,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专门为设立和建设本研发中心而投入的资产,包括即将投入并签订购置合同的资产(应提交已采购资产清单和即将采购资产的合同清单)。/pp  (三)本通知所述“研发经费年支出额”,是指近两个会计年度研发经费年均支出额 不足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可按外资研发中心设立以来任意连续12个月的实际研发经费支出额计算 现金与实物资产投入应不低于60%。/pp  (四)本通知所述“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是指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专职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包括直接参加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以及相关专职科技管理人员和为项目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的直接服务人员,上述人员须与外资研发中心或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以外资研发中心提交申请的前一日人数为准。/pp  (五)本通知所述“设备”,是指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在计算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时,应将进口设备和采购国产设备的原值一并计入,包括已签订购置合同并于当年内交货的设备(应提交购置合同清单及交货期限),上述设备应属于本通知《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所列设备(见附件2)。对执行中国产设备范围存在异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核定。/pp  五、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具体从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取得退税资格的次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8号)同时废止。/pp  附件:1.a title="" href="http://sz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611/P020161123343459710339.docx" target="_self"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审核认定办法/a/pp  2.a title="" href="http://sz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611/P020161123343459960968.docx" target="_self"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a/pp style="TEXT-ALIGN: right"  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pp style="TEXT-ALIGN: right"  2016年11月16日/p
  • 百丽“他她”女鞋遇水变色 消费者要求退货被拒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本网接到浙江宁波陈先生的投诉,反映他为妻子购买的百丽集团生产的“他她”牌女鞋,遇水后严重变色,要求退货却遭到拒绝的问题。  陈先生说, 2013年4月5日上午,他和妻子在浙江宁波银泰百货(天一店)他她专柜,花400多元购买了一双咖啡色女鞋,付完钱后,妻子就把新鞋穿上了。恰巧当天下午5点左右赶上下雨天,想不到鞋遇水后,鞋面发生变色现象,到晚上8点左右,再一看鞋面变色更严重,黑乎乎的一片(鞋的本色是咖啡色)。  新买的品牌皮鞋经雨一淋,就出现鞋面严重变色问题,真是想不到。2013年4月6日,也就是买鞋后的第2天下午,陈先生又来到浙江宁波银泰百货天一店,找到他她专柜的工作人员,讲明情况要求退货,却遭到店员的拒绝。陈先生转而又找到银泰百货售后服务人员,他们的态度很不友好,并说这小票上明明写着“雨天不宜”,你偏要穿,不同意退货。  陈先生说,回想起4月5号自己同妻子一起去买鞋时,他她专柜的售货人员一字未提此鞋遇水会变色,只是现在他们一说,我们夫妻两人才在小票的第3联(顾客)联上看到盖有“雨天不宜”的字样,但小票的第一联,第二联却没有“雨天不宜”的字, 陈先生说,第三联在底下,我们当时真的没注意第三联上“雨天不宜”的字。  陈先生说,400多元的“他她”牌新皮鞋,淋雨后就严重变色,这质量也太差了吧,自己强烈要求无理由予以退货。  中国质量新闻网快评:“雨天不宜穿”算不算霸王条款  浙江宁波陈先生购买的百丽“他她”女鞋,遇水后严重变色,要求退货却遭到拒绝(详见:《“他她”女鞋遇水变色 消费者要求退货被拒》一文)。看到商家拒绝退货的理由,令人匪夷所思。  鞋是穿在脚下走路的。路有崎岖不平,也会有积水泥泞。相信谁也不会花几百元买的鞋子专挑毁鞋的路径去走。但天有不测风云,即使是走在柏油路上,也难免遇到早上出门风和日丽,晚上回来风雨交加的天气变化。若是如“他她”商家的“明示”:“雨天不宜穿”,那不等于要求消费者,凡穿本厂家鞋子出门,务必请随身携带一双防雨胶鞋!  当然,作为服装、鞋帽等穿着用品,除非注明具有防雨特性的产品,不能强求普通面料的产品都能风吹雨打,“面”不改色。但问题是,被雨水淋湿的面料,应该在风干后还原本色。如若不然,市面上的服装、鞋帽不都成为一次性商品,或穿在身上成“百变金刚”了。  退一步讲,如果循着商家的“明示”内容去想——“雨天不宜穿”,那么,以下这个问号就浮现出来。这个“明示”警语,是否说明这双鞋是残次品?如果是厂家明知其这款产品存在质量缺陷,却没有在销售前履行告知义务,而像陈先生所说,“专柜的售货人员一字未提此鞋遇水会变色”,显然,商家存在欺诈嫌疑。  更需要追问的是,商家把最应该告知消费者的产品信息,放在消费者不容易发现的“小票第三联”,但当消费者要求退货时,却被商家作为不予退货的理由。这算不算商家的“霸王条款”?众所周知,“霸王条款”有一个显著的特性,就是商家对预知其产品在不确定的情形下可能给消费者权益带来损害,用格式合同的方式,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像商家拒绝陈先生退货的理由,就是例证。  在商品、尤其是服务提供的过程中,总会发生由不确定性引起的意外情形。每每遇到这一情形,消费者的权益无法得到保证。我们在呼吁有关部门对“霸王条款”加大惩治力度的同时,商家要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回到本文的原意,当商家所售商品在不确定情形下给消费者造成不良后果的时候,理所当然地多承担责任。(柯纪)
  • 磐诺仪器科技助力国家实验室南海深潜科考!
    5月13日,国家海洋局表示,“蛟龙号”载人潜水器和96名参航人员顺利完成中国大洋38航次第二航段科学考察任务,回到深圳。自4月9日从三亚起航,本航段历时34天,航行2219海里,“蛟龙号”累计下潜9次,常规调查16站位,取得一系列成果。据了解,本航段中“蛟龙号”为南海多金属结核采矿试验选址进行了5次下潜,初步掌握了南海拟定调查区结核资源的分布状况和资源潜力,为我国下一步开展采矿试验奠定了基础。同时,本航段获取的海洋地质等多专业海洋环境数据,为后续开展1000米级多金属结核采矿试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提供了技术数据支撑。图片来源:网络中国是继美、法、俄、日之后世界上第五个掌握大深度载人深潜技术的国家。在全球载人潜水器中,“蛟龙号”属于第一梯队,可下潜7000米以上。载人深潜技术对中国开发利用海底资源至关重要,其意义堪比“神舟”飞天。深潜的任务之一是获取海洋地质等多个专业海洋环境数据,为了保证任务顺利进行,除了多个科研人员在背后默默付出外,磐诺凭借其专业的气相色谱分析方案,也很荣幸的能够为国家的科研项目出份力。此次项目中应用的是磐诺非标设计气相色谱分析仪,放置在“蛟龙号”舱内,能够快速、准确检测出海底地址样品中痕量级气体组分及浓度指标,如:氢、氧、氮、甲烷、一氧化碳 ,保证了分析结果的可靠性。专配的软件,可将数据实时传输给海洋局实验室,便于数据实时收集。现场的科研人员对于磐诺GC的表现都非常满意,及时有效的数据为后期的科考提供了有力的参考。如今,随着中国科研技术力量的不断强大,对于分析仪器的检测要求也越来严格。作为中国高端气相色谱类分析监测仪器的引领者,磐诺能够提供整套的气相色谱服务,从产品研发、设备制造、仪器安装调试、仪器维护到第三方检测业务,磐诺试图提供更佳的用户体验。对于磐诺来说,没有最好,只有更好,未来我们将与创新、智造并行,从容应对工业4.0时代!图片来源:网络
  • 09年我国部分仪器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提高部分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财税[2008]177号  【发布日期】2008-12-29  【实施日期】2009-01-0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9年1月1日起,提高部分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的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具体规定如下:  一、将航空惯性导航仪、陀螺仪、离子射线检测仪、核反应堆、工业机器人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3%、14%提高到17%。  二、将摩托车、缝纫机、电导体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1%、13%提高到14%。  除以上产品外,提高出口退税率的产品还包括部分仪器设备,具体产品清单见附件。  三、具体执行时间,以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提高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 外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仪器设备享受全额退还增值税
    2010年1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经商财政部后,下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9号,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国内外资研发机构或中心采购国产设备,自2009年7月1日~2010年12月31日起(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时间为准),实行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在该《办法》出台之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已经明文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停止执行。”那么,对于此次外资研发机构或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可以办理退税,是我国为了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在税收政策优惠方面又做出的新一轮调整。  一、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企业范围  该《办法》与之前被废止的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不同之处在于,只限定了外资研发机构或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可享受全额退还增值税,并非是指所有的外商投资企业,其享受退税企业的范围是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5号)有关规定执行的,在设立时间内,应分为四类条件:  一是《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规定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  二是《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5号)规定的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  三是对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必须是:1、研发费用标准为,对新设立不足两年的外资研发中心,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 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500万美元 对设立两年及以上的外资研发中心,企业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1000万元。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90人。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四是对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必须是:1、研发费用标准为,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 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150人。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二、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设备范围  依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5号)的有关规定,外资研发机构或中心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设备范围,主要可分为三类:  一是实验环境方面。例如:教学实验仪器及装置 教学示教、演示仪器及装置等。  二是样品制备设备和装置。例如:特种泵类(如分子泵、离子泵、真空泵、蠕动泵、蜗轮泵、干泵等) 培养设备(如培养箱、发酵罐等)。  三是实验室专用设备。例如:特殊照相和摄影设备(如水下、高空、高温、低温等)   三、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办理程序  外资研发机构或中心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由国家税务局主管部门负责其认定、审核、审批及监管工作。  (一)退税的认定、变更与注销  1、退税的认定。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研发机构或中心,应在申请办理退税前持以下资料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认定手续: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退税账户证明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如果此《办法》出台之前,外资研发机构或中心已经办理了出口退税认定手续的,可不再办理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认定手续。  2、退税的变更。如果已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认定的外资研发机构或中心,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资料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变更认定手续。  3、退税的注销。外资研发机构或中心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事项的,应持相关证件、资料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注销认定手续。  (二)用于退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资研发机构或中心购进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办理认证手续。如果是在2009年12月31日(含)之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认证期限为90日 如果是在2010年1月1日(含)之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认证期限为180日。对此,申报退税的外资研发机构或中心需要注意的是,未认证或认证未通过的发票一律不能作为申报退税的凭证。  (三)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申报  外资研发机构或中心自购买国产设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起180日内,应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报送《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审核审批表》及电子数据申请退税,同时附送以下资料:  1、采购国产设备合同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3、付款凭证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如果不属于独立法人的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外资研发机构或中心采购国产设备,由总公司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四、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税收管理  一是根据《办法》规定,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资研发机构或中心申报退税,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核对无误的情况下,办理退税。对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资研发机构或中心申报退税,主管退税税务机关须进行发函调查,在确认发票真实、发票所列设备已按照规定申报纳税后,方可办理退税。上述所指的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常包括:从事交通运输、开发普通住宅的企业以及从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中外合作企业。  二是采购国产设备的应退税额,是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而确定的。凡外资研发机构或中心未全额支付所购设备货款的,按照已付款比例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定应退税款 凡未付款部分的相应税款,待企业实际支付货款后再予退税。  三是外资研发机构或中心已退税的国产设备,由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进行监管,监管期为5年,其监管时限是以税务机关开具该国产设备的《收入退还书》上的日期为起始日期开始计算。如果外资研发机构或中心将已退税的设备发生转让、赠送等所有权转让情形,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等行为的,应按以下计算公式,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应补税款=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增值税税率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累计已提折旧设备原值和已提折旧按企业会计核算数据计算。  四是外资研发机构或中心以假冒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既申报抵扣又申报退税、虚构采购国产设备业务、提供虚假退税申报资料等手段骗取国产设备退税款的,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五、采购国产设备申报退税的注意事项  一是及时熟悉出台的退税政策。外资研发机构或中心应当掌握政策变化,规划投资项目内设备的购进与发票的取得,及时按规定将发票进行认证,并在取得发票的180天内进行申报,避免误期申报的发生。  二是准确区分可享受退税企业与设备的范围。特别是对于2009年9月30日之前和2009年10月1日之后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准确核实划分企业类型。同时,还应注意可以享受退税设备的范围,防止设备划分混淆。  三是已享受退税的国产设备,增值税发票被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加盖了“已申报退税”章的,不能再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同时,对已退税的发票应做好留存备案。
  • 太空对接海底深潜 神九与蛟龙填补空白
    6月24日拍摄的北京航天飞控中心大屏幕显示,神舟九号与天宫一号再次形成组合体,首次手控交会对接成功。图为航天员庆贺对接成功。  6月24日,“蛟龙”号载人潜水器结束7000米级海试第四次下潜试验,安全返回试验母船。此次下潜最大深度达7020米。图为三位试航员走出“蛟龙”号载人潜水器后手举国旗挥手致意。  素以谦和、内敛为美德的中国人,似乎在不经意之间把“上天”、“潜海”两件事安排在了同一时间。假如不是这样,上半年做一件,下半年做一件,那么今年中国就会多出两个节日的狂欢。可是,偏偏就在端午节前后不紧不慢地一起做了。  两件事看似毫无关联,一边厢忙天,一边厢忙海 交通工具各异,长征二号F运载火箭发射神舟九号飞船直奔天宫一号,向阳红九号搭载蛟龙号有海洋六号相伴远航大洋 两拨英雄分归两处,中国人民解放军航天大队的三位航天员,国家海洋科考系统的三位深潜试航员,从未谋面素昧平生……可是,一个两千多年的古老节日,却把他们连成了一气。  于是,在中国传统的端午节前后,全世界都在仰以观天、俯以察海,仰俯之间看到的是中国生命的张扬。  以一己之生命,就为整个民族创造了一个节日的屈原,“游于江潭,行吟泽畔”昂首“问天”,长啸“九歌”。既然“举世皆浊,众人皆醉”,那么,干脆就以自己的生命铺展开一次生命的张扬。“安能以身之察察,受物之汶汶者乎?宁赴湘流,葬于江鱼之腹中。安能以皓皓之白,而蒙世俗之尘埃乎!”相信,第一批把粽子投入汨罗江的人们,一定是为诗人而哭泣的。今天端午,手中的粽子、江里的龙舟都是透着一派喜庆。两千多年,一个伟大生命的张扬,愣是把一己之沉冤熬炼成民族之补药,愣是把千百之悲哀吟诵成亿万之狂欢。  两千多年了,“曰遂古之初,谁传道之?上下未形,何由考之?冥昭瞢闇,谁能极之?冯翼惟像,何以识之?”且慢且慢,屈子有魂请来天宫一号,让我们细细作答。  两千多年了,投身汨罗江屈子,早该随波逐流进入了大海,“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今天,我们的求索之路已达7000米大洋底部。欢迎欢迎,屈子有魂,请来蛟龙号,与我们促膝而谈。  画一个圆圈,圈内是科学,圈外是未知。圆圈越大,科学越多,未知也就更多!生性浪漫的中华民族,有多少人沉迷于对未知的求索啊。庄子云:“吾生也有涯,而知也无涯,以有涯随无涯,殆已。”是啊,想以个体有限的生命,去追求无涯的未知,肯定是个失败的悲剧。但是,以一个民族前赴后继生生不息的生命,去追求宇宙大地云水之间未知的世界,就是一种宏伟壮美的生命之张扬。  于是,在今年的龙舟赛后,我们就看到这样一个神奇的场景,公元2012年6月24日中午,中国航天员在操纵飞船实施手控交会对接,他们专注于眼前的电视图像,在神九飞船和天宫一号飞行速度每小时超过上万公里时,根据实时传输的数据,根据距离、高度、轴线差别、相对速度等进行准确计算,调整着速度角度及姿态的变化,让两个航天器的十字瞄准器一点点逼近重合。此刻,对接要求接近的相对速度是0.2米/秒,角度偏差1°之内,横向偏差在0.2米到0.3米。靠近靠近再靠近,好!天衣无缝准确无误对接成功!  就在同一天的早上,蛟龙号深潜马里亚纳海沟,第四次下潜试验中成功突破7000米深度,再创我国载人深潜新纪录。当蛟龙号到达6900米时,母船向阳红九号指挥部里,全体人员都屏住了呼吸,当深度表超越了7000米,到达坐底深度7020米,仪器显示所有人员和设备状态正常时,指挥部的掌声欢呼声直达海底!蛟龙号潜航员叶聪、杨波、刘开周在海底向九天之上的神舟九号祝福:祝愿景海鹏、刘旺、刘洋三位航天员与天宫一号对接顺利!祝愿我国载人航天、载人深潜事业取得辉煌成就!中午,完成受控对接的景海鹏、刘旺、刘洋三位航天员在天宫一号也向五洋之下的蛟龙号三位潜航员表达了祝福和敬意!  从1957年人类第一颗人造卫星飞向太空,人类射向太空的各式航天器已达6000多个 自1959年法国研制的SP-350潜水器下水,人类对于海底世界的探索,已有4个国家达到万米的深度……今天,中国的载人飞船和载人深潜,双双进入了世界前五。就其工作功能而言,中国的蛟龙号深潜器,甚至堪称世界第一。  从1999年11月20日,中国第一艘无人试验飞船“神舟”一号试验飞船在酒泉起飞,21小时后在内蒙古中部回收场成功着陆。到今天“神九”载人与“天宫”对接,中国已经飞升了9艘飞船,其中3次载人航天,只用了不到13年的时间。而载人深潜挑战7000米深海,从可行性研讨,编写完成7000米载人潜水器总体方案,到最后启动实施,仅仅不到2年的时间。  就这样,中国生命的纹理上,一天一海的两条事业线,在2012年的端午节前后,圆融交会了。高天深海,让全世界看到了中国生命的张力,看到了中国生命的形态:就是在这些年,中国生命中需要财富,于是中国就有了全世界最大的经济发展规模 中国生命中需要速度,于是中国就有了全世界一流的高速铁路 中国生命中需要察微,于是就捕捉了中微子的“第三种振荡模式” 中国生命需要创新,于是中国就有了一个崭新的时代纪元……  兼容并包,博采众家之长 千锤百炼,不移鸿鹄之志。笔者在神舟七号飞天时,曾撰文写道,“支撑他们的有些东西是五千年亘古不变的,有些东西是几百年贯穿始终的,有些东西是几十年坚如磐石的!依靠着这些东西,他们曾经面对整个西方世界的封锁和打压,威武不能屈 他们曾面对三年自然灾害的饥饿和灾难,贫贱不能移 他们又面对开放引进带来的繁荣和诱惑,富贵不能淫!”这些东西就是中国生命的特质。三人行必有我师焉,学遍世界依然中国心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上天入海还是中国魂。  固然,从人类越来越奇缺的资源角度考虑,太空有微重力资源、超高真空资源、无限的能源和物质资源,还有那广袤无垠的空间资源 海洋蕴藏着大于陆地两倍的各类资源,探明储量在1亿吨以上的油气田70%都在海上,其中一半又都在深海……  然而,中国科学家的追求并非区区功利,笔者在随海洋六号赴大洋科考时,发现科学家们兴趣更多的是对深海资源的保护与探索。神舟九号与天宫一号的手动对接,让我们感到的是一种驾驭的力量与乐趣,而不是一种攫取的功利与自得。如教育家陶行知所言,“捧着一颗心去,不带半根草回。”就此而言, 1969年美国阿波罗11号登月后, 据说宇航员阿姆斯特朗宣布:“月球属于全人类。”是不是有点小家子气了,月球以及宇宙中的一切都不应该属于人类,也不会属于人类。人类不能再把地球上的物欲带到太空和深海!  中国的宇航员和深潜员体现着中国生命的好奇和浪漫,他们只是求知、求真、求解、求爱……所以,他们就把中国生命的伟力和魅力,张扬到了高天深海!
  • 看“潜龙二号”如何勘探深海矿产资源
    日前,中科院沈阳自动化所作为技术总体单位研制的“潜龙二号”自主水下机器人(AUV)圆满完成了中国大洋第40航次试验性应用任务。  在本次海上作业中,“潜龙二号”团队实现了多个重要突破。如实现了深海近海底高精细地形地貌快速成图,发现多处热液异常点,获得洋中脊进海底高分辨率照片300多张,取得我国大洋热液探测的重大突破。可以说,“潜龙二号”西南印度洋试验性应用的成功,填补了我国深海硫化物热液区自主探测技术装备的空白。  那么,“潜龙二号”圆满返航的背后,有哪些不为人知的秘密呢?在为期三个多月的海上科研中,发生了哪些故事?日前,《中国科学报》记者到中科院沈阳自动化所,对“潜龙二号”团队成员进行了采访。  从淡水到深海  “潜龙二号”,是我国自主研发的“4500米级深海资源自主勘查系统”的代称。它是“十二五”国家“863”计划——深海潜水器装备与技术重大项目的课题之一。  中科院沈阳自动化所研究员、水下机器人研究室总工刘健告诉《中国科学报》记者,该课题总体目标为自主研制一套4500米级AUV系统,并以此为平台,集成热液异常探测、微地形地貌探测、海底照相和磁力探测等技术,形成一套实用化的深海探测系统,并培养一支装备操作维护队伍,进行多金属硫化物等深海矿产资源勘探作业。  “这项工作由中国大洋矿产资源研究开发协会作为用户单位组织实施,我们所与国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等单位共同研制。”刘健介绍,2012年初科研人员开始进行研制。2014年10月,“潜龙二号”完成了总装联调和检测工作。“之前‘潜龙一号’也是由我们来完成。多年技术的积淀,使我们的研发任务能够迅速推进。”  2014年11月,“潜龙二号”在浙江千岛湖先后开展了两次湖上试验,累计下水147潜次。  2015年夏季,“潜龙二号”从淡水试验走向南海海试,国家“863”组织6名专家全程跟随,对其性能、指标进行全面考核,最终以高分过关。  2015年12月中旬,“潜龙二号”团队从三亚起航前往西南印度洋,参加中国大洋第40航次试验性应用任务。在这项为期近3个月的航程中,“潜龙二号”团队完成了两个阶段的作业。  “一个是验收试验,另外一个是试验性应用。在第一航段的验收试验中,潜水器共8次下潜,完成了验收试验规定的所有考核项目,高分过关。”刘健说,“一般而言,科研人员的任务就到此为止了,但我们马上又让水下机器人直接进入应用阶段,这在众多‘863’任务中还是首次。”  多项突破性进展  验收试验阶段和试验性应用阶段有什么区别呢?中科院沈阳自动化所副研究员赵宏宇告诉《中国科学报》记者,在第一阶段的西南印度洋中脊热液区大洋探测中,“潜龙二号”获得的断桥、龙旂热液区的近海底精细三维地形地貌数据等,和以往数据相对比都很吻合,这证明了“潜龙二号”的可靠性。  而在第二阶段的8次下潜中,“探索的完全是未知海域,人类在此之前完全没有涉足过,地形复杂,难度极大”。尽管如此,“潜龙二号”团队依然取得了多项重大突破。  在第一阶段,“潜龙二号”首次使用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AUV进行洋中脊热液区大洋探测任务,发现断桥、龙旂热液区多处热液异常点,获得300多张洋中脊近海底高分辨率照片,取得我国大洋热液探测的重大突破。  在第二阶段,“潜龙二号”完成了7个长航程探测任务,累计航程近700公里,探测面积达218平方公里,同时发现多处热液异常点。其中,单次下潜最大探测时间达到32小时13分钟,最大航行深度超过3200米。本航段“潜龙二号”连续4个长航程成功探测成绩也创下了我国深海AUV之最。  “这次海上应用中,我们实现了很多技术上的首次。”刘健介绍。如“潜龙二号”首次采用全新非回转体立扁形设计和推进器布局,增强了潜水器的机动性能 首次采用基于前视声呐的避碰控制方法,大大提高了障碍物的有效识别能力,实现了复杂海底地形条件下的有效避碰控制 国内首次在AUV上安装了磁力探测传感器,实现了近海底高精度磁力探测等等。  “‘潜龙二号’为我国开展深海资源大范围精细探测提供了重要技术装备,标志着我国深海资源勘查装备已达到实用化水平,使我国自主水下机器人技术及产品跨入了国际先进行列。”刘健说。  难忘的深海之旅  “潜龙二号”西南印度洋试验队共有17人,核心研发人员约10人,其他以应用人员为主。从2015年12月到2016年3月10日,“潜龙二号”团队在茫茫大海上度过了近三个月难忘的时光。  这是一支年轻的队伍,平均年龄在35岁以下。除了刘健在多年以前有过类似的深海航行,其他队员在此次航行之前并没有在大洋上待过这么久。  科研人员的海上之旅,绝大部分时间都处于忙碌状态。在“潜龙二号”没有下水作业的时候,大家要负责进行设备维护和数据分析工作 “潜龙二号”在水中作业期间,大家轮流值班,通过显示屏监测水下机器人的举动 “潜龙二号”上船后,大家下载其获得的数据并及时分析,同时进行机器人的电池更换等工作。  三个月的时光,对于年轻人来说,其实最难的是通讯不畅。“这些‘80后’的小伙子,基本都是独生子女,上有老下有小。一走这么长时间,家里很多事情都没法管,其实挺不容易的。”赵宏宇说,为了完成“潜龙二号”的海试,大家都牺牲了很多。  “长期以来,我们对于海洋权益的关注度不够,开发也落后于他国。”刘健说,随着经济的发展,海洋权益、海底矿藏对中国的发展将会越来越重要,这也需要我国有与之配套的科研研发实力与深海装备。在向深海进军的道路上,中科院的科研人员将会继续努力。
  • 环保部建议取消53种“双高”产品出口退税
    环保部近日致函13个经济综合部门,建议针对《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2年版)》(简称“新名录”)的有关产品、工艺、设备,制定针对性的经济政策、监管政策,鼓励企业采用环境友好工艺、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并遏制“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简称“双高”产品)的生产、使用和出口,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升级。《经济参考报》记者独家获悉,相关文件涉及化工、染料、涂料、农药、无机盐、制药、有色、焦化、炼焦、纺织、冶金、矿业、轻工、建材等14个行业,包括敌敌畏、沥青、味精、成品皮革、管式铅蓄电池、平板玻璃、黄连素、抗生素等多种常用生产品和消费品。  新名录与国家经济政策对接  记者获悉,根据国务院要求,环保部近日形成了《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2年版)》 同时,还针对新名录研究提出了相关政策措施建议,发函至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央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监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部门,供其制定和调整有关政策时参考。  2007年以来,根据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要求,环保部组织有关工业行业协会和有关研究机构,开展了环境保护综合名录编制工作。  环保部相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道,新名录共包含“双高”产品596项,重污染工艺68项、环境友好工艺64项,环境保护专用设备28项。其中包含了与“十二五”期间四项总量控制污染物关系密切、排放量较大、减排潜力也较大的“双高”产品近20个 包含与重金属相关的“双高”产品150余种 包含大量有毒有害、直接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如含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农药产品,含致癌芳氨的染料,危害海洋生态的有机锡系列、防污涂料等 包含具有高环境风险特性的产品接近400种。  这位负责人解释称,综合名录的重要特点之一,就是将环境保护的需求与国家经济政策和市场监管政策直接对接。  他进一步说,历次综合名录在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目录、禁止加工贸易的商品目录《国家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等政策中,已经得到较为直接和深入的运用。安监部门、银监部门都先后转发综合名录,要求在安全监管和信贷审核中,将综合名录作为重要依据。  参与新名录编制工作的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综合部主任葛察忠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说,推动工艺提升和技术换代,是推动地区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  这位负责人也指出,编制环境保护综合名录,就是要通过对产品、工艺、设备进行深入分析、科学论证,来反映其对环境的影响,通过有差别化的政策,将资源稀缺程度和生态价值内化为企业内部成本,强化企业的生态环境责任。同时,通过建议国家有关部门采取差别化的经济政策和市场监管政策,遏制“双高”产品的生产、消费和出口,鼓励企业采用环境友好工艺,逐步降低重污染工艺的权重,并加大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投资,达到以环境保护倒逼技术升级、优化经济结构的目的。  鼓励环境友好工艺和环保专用设备  “以保护环境优化经济增长,是新名录的目的和落脚点。”环保部相关专家说道。  对此,环保部建议,经济部门采取激励政策,鼓励企业采用排放小、污染轻的环境友好工艺,购置专门用于环境保护的设备,促进企业切实加快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步伐。一是对环境友好工艺,实施鼓励性的产业政策,并在国家有关工业行业准入条件中,予以鼓励和扶持 二是对采用环境友好工艺的相关项目,予以信贷支持 三是对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实施税收鼓励。  对此,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副会长张明宇建议,制药企业工艺变化的资金需求很大,希望银行系统提供信贷支持,财税府部门提供专项资金,科技部门在“863”“985”等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引导技术创新,多方面鼓励抗生素生产从化学法转向生物酶法这一环境友好型工艺。  中国炼焦行业协会科技环保部副主任曹红彬则建议,国家在甲醇汽油、煤制天然气等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减免税费、提供补贴,对改善能源结构,减少污染物排放是有好处的。  上述环保部负责人称,环保部门将继续总结综合名录的政策运用效果,根据经济政策和市场监管政策的特点,补充、完善更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建议,发挥综合名录更为积极的作用。  葛察忠透露,以钛白粉为例,虽然2007年被财政部、税务总局列为“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也在短期内起到抑制出口的作用 但由于国际市场需求是刚性的,又找不到其他替代品,出口量下降会导致产品价格上涨,因而出口值减少幅度不大,再加上国内厂家的产能反弹,因此中长期的出口产值的抑制作用是有限的“新名录仍然需要动态调整,适应限制或禁止‘双高’产品出口的新要求。”葛察忠说道。  建言取消53种“双高”产品出口退税  葛察忠说,为了鼓励环保,遏制污染,产业政策上应该有保有压。  对于“双高”产品,环保部也提出了诸多方面的约束性政策建议。特别是针对仍享受出口退税优惠政策的53种“双高”产品、仍在开展加工贸易的64种“双高”产品,分别向有关部门提出了取消出口退税、禁止加工贸易的建议。  一位“中国环境宏观战略研究”课题组专家对记者说,我国现行贸易体系在取得重大成就的同时,也存在环境效率低下的问题,即我国出口产品(包括货物与服务)的平均资源消耗污染强度较大,虽然贸易是顺差的,但环境是逆差的。  但有外贸专家告诉记者,今年出口形势十分严峻,年关将近,全年外贸增长10%的目标恐难以完成,因此,调整出口退税率需综合多种因素,选择最佳时机。  举例来说,在焦化行业,沥青产品主要采取间歇法焦油加工工艺(重污染工艺)和焦油蒸馏采用常压、减压或常减压连续蒸馏工艺(环境友好工艺)。前者的沥青烟、苯并芘等强致癌物的排放量远高于前者。  在炼焦行业,土法炼焦和炭化室高度小于4.3米焦炉(不含3.8米及以上捣固焦炉)炼焦工艺生产的焦炭被列为“双高”产品。由于近年来煤炭价格一路上扬,而焦炭价格原地徘徊,土法炼焦的盈利空间已经被大大压缩 4.3米以下(不含4.3米)焦炉也被纳入工信部《淘汰落后产能指导目录》,新上项目的准入门槛已经提高至5.5米及以上的捣固焦炉。但曹红彬表示,由于4.3米焦炉仍未被纳入《淘汰落后产能指导目录》,且仍占焦炭总产量50%,生产同等焦炭的推焦、装煤次数偏多,粉尘污染物等排放量仍然较多。  再以制药行业为例,常用药黄连素(盐酸小檗碱)主要采用植物提取法(重污染工艺)和化学合成法(环境友好工艺)。前者使用黄柏树皮,每吨产品消耗80吨黄柏树皮,一般为手工小作坊式生产“三废”基本不治理直排,目前的产量占比仍有40%。  葛察忠也透露,随着抗生素等原料药向西部地区产业转移,传统的化学法(重污染工艺)如果得不到改进,对当地环境的影响是比较大的。  记者获得的相关文件显示,对“双高”产品的约束性政策建议还体现在纳入国家产业政策、国家有关行业准入条件,实行有差别的信贷政策,纳入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加强市场监管、严格上市或者再融资审查等方面。
  • 税务总局等十部门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
    税务总局、公安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外汇局、银保监会近日联合发布《税务总局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助力外贸企业缓解困难、促进进出口平稳发展,更好发挥出口退税这一普惠公平、符合国际规则政策的效用,并从多方面优化外贸营商环境。各省税务总局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税总货劳发〔2022〕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助力外贸企业缓解困难、促进进出口平稳发展,更好发挥出口退税这一普惠公平、符合国际规则政策的效用,并从多方面优化外贸营商环境,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大助企政策支持力度(一)强化出口信用保险与出口退税政策衔接。企业申报退税的出口业务,因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的,将出口信用保险赔款视为收汇,予以办理出口退税。(商务部、税务总局、银保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完善加工贸易出口退税政策。为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发展,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对出口产品征退税率一致后,因征退税率不一致等原因而多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企业转入进项税额予以抵扣。(财政部、税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挖掘离境退税政策潜力。进一步扩大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覆盖地域范围。优化退税商店布局,推动更多优质商户成为退税商店,形成更大规模集聚效应。积极推行离境退税便捷支付、“即买即退”等便利措施,促进境外旅客在华旅游购物消费,推动离境退税规范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文化和旅游部、商务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进一步提升退税办理便利程度(四)大力推广出口业务“非接触”办理。优化推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电子税务局等信息系统,积极支持引导出口企业采用“非接触”方式办理口岸和跨境贸易领域相关业务。原则上出口企业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申报电子数据后,即可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申报等事项,无需提交纸质资料。税务等部门审核电子数据无问题的,即可办结业务,并通过网上反馈办理结果。(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交通运输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五)持续精简出口退税环节报送资料。强化海关、税务等部门间数据共享与衔接管理,进一步精简委托出口货物退税申报、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申报、来料加工免税核销申报环节的报送资料。(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六)积极推行出口退税备案单证电子化。支持出口企业根据自身实际,灵活选择电子化或者纸质化的方式留存保管出口货物提单等出口退税备案单证,提高单证收集整理效率。进一步优化完善税务信息系统功能,为电子化方式核查备案单证积极创造条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七)大幅提升出口退税智能申报水平。进一步提升出口退税申报便利水平,实现企业通过税务信息系统申报出口退税时自动调用本企业出口报关单信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申报出口退税时自动调用本企业购进的出口货物的发票信息。持续扩大出口退税申报“免填报”范围,为企业高效申报退税创造便利条件,进一步提升申报效率。(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八)不断提高出口退税办理质效。在2021年正常出口退税平均7个工作日办结的基础上,进一步压缩出口退税办理时间,2022年进一步压缩至6个工作日内。全面实现退库无纸化,进一步提高税款退付效率。(税务总局牵头,商务部、人民银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九)进一步提高出口货物退运通关效率。深化海关、税务部门合作,积极推动《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信息共享,在办理出口货物退运通关时,凡可查验信息的,不再要求企业报送纸质证明,改为查验共享信息,帮助企业加速办理退运通关。(税务总局牵头,海关总署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优化简化出口退税事项办理流程。对于风险可控的出口退税申报,采用“容缺”方式先行办理退税,事后再补办实地核查手续。进一步精简出口退税证明开具申请环节需要报送的资料,积极推动实现出口退税证明全流程无纸化。企业出口货物申报出口退税,受自然灾害、疫情等因素影响无法按期收汇的,取消事前报送举证资料,企业留存备查相关资料即可,同时按照包容审慎、风险可控原则适当放宽举证资料范围。(税务总局牵头,商务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进一步优化出口企业营商环境(十一)帮助企业提高出口业务办理效率。丰富宣传渠道及精准提醒内容,让出口企业及时获知报关、结关、退税等事项办理进度,引导企业提高内部管理效率,进一步压缩出口单证收集、流转时间,加速申报出口退税。(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二)支持跨境电商健康持续创新发展。便利跨境电商进出口退换货管理。鼓励并支持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出口企业积极适用出口退税政策。加快推动各地跨境电商综试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建设。规范跨境电商零售出口税收管理,引导出口企业在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商品信息并进行免税申报,促进跨境电商出口贸易健康发展。(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外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三)引导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健康成长。深化落实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管理办法,进一步提高集中代办退税备案及实地核查效率。鼓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采用无纸化方式申报出口退税、电子化方式管理出口退税备案单证。加大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信用培育力度,指导企业优化内部风险管理,提升集中代办退税风险管控水平。(商务部、税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四)加强信息共享引导企业诚信经营。强化海关、税务、外汇等部门信用评级信息共享,积极引入市场化信用评级机构,提供高质量的评级服务,提升出口退税企业管理类别动态调整及时性,依法依规深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引导出口企业及时、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提高诚信意识、规范健康发展。(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外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五)积极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强化税务、公安、海关、人民银行、外汇等部门协作,推动实现对虚开骗税等违法犯罪行为从事后打击向事前事中精准防范转变。对虚假出口、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大联合打击力度,为出口企业营造更优的营商环境。(公安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外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凝聚共识,加强政策统筹协调,切实落实工作责任,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税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协商解决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税务总局 公安部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外汇局 银保监会2022年4月20日
  • 百家研发单位购国产设备获近亿元退税款
    去年10月,我国明确了继续对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并放宽了退税“门槛”。记者近日从南京市国税局获悉,南京市符合退税条件的机构约有126家,今年当年便可获得近亿元的退税款,但绝大部分机构至今没来“领钱”。市国税局提醒相关机构,2011年1-10月退税款办理截止时间是今年4月30日,尚未办理的得抓紧了。  2009年,国家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对内外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这一政策执行了一年半,但2010年12月31日,该政策到期,退税暂停。去年10月,国家明确将这一税收政策延续,施行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政策还适当放宽了“门槛”,以前研发机构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获得退税,但不少高校在购买教学、科研仪器时,绝大部分只索取了增值税普通发票。此次新政中明确规定,之前研发机构取得的这部分增值税普通发票,在2012年4月30日前也可以申报退税。  “南京地区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研发机构较多,根据我们前期的初步调研,南京符合条件的机构约为126家,今年当年便可获得近亿元的退税款。”南京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处长刘军表示,其中高校最多,约有60家;国家重点实验室也不少,约有18家。
  • AQUATECH CHINA 2012上海国际水展一展看遍行业亮点
    第五届AQUATECH CHINA 2012上海国际水展将于2012年6月6-8日在上海世博展览馆盛大开幕,本届展会规模突破“航母级”,展会规模达到50,000平米,展商超过1,000家,较去年有大幅增加,展会特设污水处理专区、仪器仪表专区以及药剂专区、膜技术专区、泵管阀专区以及终端净水专区等。展品范围覆盖涵盖污水净水各行业领域。污水污泥处理及成套设备、分离设备、曝气设备、好氧厌氧处理装置,泵管阀、仪器仪表及自动化控制,水处理药剂、紫外线、臭氧等杀菌设备,膜及膜组件以及末端净水及饮用水设备等。全球重量级水处理企业与AQUATECH CHINA上海国际水展强强联手,新产品,新技术以及最佳解决方案一一登场,精彩不容错过。中国水行业人士不出国门即可遍览世界水处理领域全貌。  环保科技产品:  西门子公司的IPS污泥堆肥系统可以接纳脱水污泥和其它类型的有机废物,混合使用膨松剂使物料转化成高质量的堆肥产品。  污水处理新技术:  日本住友的臭氧发生器主要依托臭氧技术应用于排水处理、泳池循环用水处理、工业废水处理等领域。以色列IDE的低温多效蒸馏装置(MED)投资成本低,运行效率高,适用与海水淡化项目。  爱思特水务的废水回用之电吸附(EST)技术耐受性好,无二次污染,运行成本低。  绿色膜:  熊津化学的抗污染膜产品性能卓著,反渗透分离技术工艺先进, 操作维护简便, 运行费用低,广泛用于电子,化工,电力,冶金,市政,纺织等行业……  泵阀管道:  格兰富水泵的SE80水泵既可以潜水安装也可以干式安装,并且无需电机冷却。  北京乾通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的丹佛斯AVTA自励式温控水阀可以根据传感器温度进行精确流量控制,安全可靠。  更多行业最新产品,欢迎您前去上海世博展览馆参观探寻,我们竭力带给您一场不容错过的水处理行业盛宴(或于展前登录上海国际水展官网-观众快速通道-展品预览)。www.aquatechchina.com
Instrument.com.cn Copyright©1999- 2023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页面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