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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流保护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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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流保护器相关的资讯

  • 中国发布音视频设备、低压电涌保护器和信息技术设备的最新安全要求
    2011年6月16日,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分别发布了关于音视频设备的电气安全要求、低压电涌保护器性能要求和测试方法、信息技术设备安全通用要求的G/TBT/N/CHN/822、G/TBT/N/CHN/825、G/TBT/N/CHN/826号通报。这三项通报都是关于设备的强制性安全标准, 均是修改采用了对应的国际标准要求。三项强制性标准在提交WTO秘书处的90天后正式通过,并在通过后6个月正式执行。  1. G/TBT/N/CHN/822号通报主要阐述了适用于被设计成由电网电源、电源设备、电池或远程馈电系统供电的,预定用来分别接收、产生、录制或重放音频、视频和有关信号的电子设备的安全要求。该强制性标准主要修改采用了国际标准IEC60065:2005《音频、视频及类似电子设备 安全要求》,主要在电源额定值的标示、安全说明、电源插头、适用范围、电气间隙的要求值、湿热处理条件、温度限值、接触电流的限值、天线与保护地的隔离、显像管的试验方法、额定消耗功率的标识等方面做出了修改。  2. G/TBT/N/CHN/825号通报主要阐述了低压电涌保护器的性能试验要求,规定了三种类别的实验及其试验方法。该强制性标准主要是修改采用了IEC61643-1:2005《低压电涌保护器 第一部分:连接低压配电系统的电涌保护器 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主要在脱离器和过载时的安全性能的一般要求中增加了注“用作指示装置或者类似功能的低压电涌保护器在试验时可断开” 在表11中,只规定了我国的过载特性电流系数的选取值 在短路耐受能力试验中的实验电压考虑到制造商推荐的最大过电流保护元件的额定电压。  3. G/TBT/N/CHN/826号通报主要阐述了适用于电网电源供电的或电池供电的、额定电压不超过600V的信息技术设备的安全要求。该强制性标准主要修改采用了国际标准IEC60950-1:2005《信息技术设备的安全-第一部分:通用要求》,主要在电源容差、电源额定值的标示、安全说明、电源插头、适用范围、电气间隙的要求值、湿热处理条件、温度限值、过流保护装置、阴极射线管的机械强度要求等方面做出了修改。
  • 2015年中国加入WTO的15年保护期已过 纺织仪器行业该如何应对?
    为了保护初次加入WTO国家的利益,国际贸易组织规定新加入WTO国家有15年的关税保护期,关税问题可以由贸易各国之间协商,不受WTO整体框架约束,但是加入wto之后,中国的关税逐步降低,到2015年和wto成员国之间贸易关税将实行很小比重关税甚至0关税问题。 大家知道关税是保护本国经济市场的有效方法,对进口产品实行高额的关税以及配额制度,可以有效的遏制进口产品对本国市场的侵占和本地企业的挤压,这也是为什么很多人感觉进口产品的价格普遍比较昂贵,因为通常的关税足以让进口的产品提高其两倍甚至更高的价格才能保证其在国内销售不会亏损,那么问题来了?纺织仪器行业面对国家关税保护政策已到期,该如何应对呢?标准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为你介绍关于2015年中国加入WTO的15年保护期已过,我国对进口产品以及其他政策需要作出的调整:允许外资进入中国所有行业,包括目前国家控制的矿业、交通、直销等。同样包含纺织仪器行业在内的诸多其他行业都必须逐步开放,关税和配额制度也要逐步的取消。通过上面的解读其实就可以发现,纺织仪器行业是必然是受到进口纺织仪器的冲击更大,由于关税的以及配额的取消,进口纺织仪器或许不再那么价格高昂,那么在技术和质量方面,进口国际品牌占据着重要的优势,那么国产纺织仪器和纺织仪器企业该如何应对呢?很多的人都在喊狼来了,面对国家的保护政策的取消,国际品牌的纺织仪器在国内攻城虐地的情况必然加剧,那么国内众多的纺织仪器企业面临着的挑战该如何接招?标准集团(香港)有限公司认为,国产纺织仪器必须要做出重大的改革,创新,技术,人才的关键在这一刻将更加的严峻和重要;所以产品纺织仪器必须加大研发投入,注重人才培养,科技创新,提升服务质量等方面重点突破。当然标准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也了解,国内纺织仪器行业由于多年的技术和经验积累,其实在很多的方面已经不输给进口纺织仪器,我们要做的是更加精细化的设计和创新,掌握核心技术才拥有真正的竞争力。 文章来源:标准集团(香港)有限公司
  • 使用凯氏定氮仪要注意些什么?步琦来解答,助您实验一臂之力
    步琦凯氏定氮仪的注意事项及维护凯氏定氮法是测定蛋白质/氮的常用方法,该方法简单易操作,但由于实验过程中涉及到的步骤(消化→蒸馏→滴定)以及使用的试剂较多,因此出现问题后排查起来会费时费力。本文集合了客户了经常面临的问题,并一一给予解决方法,旨在帮助客户实验过程中能快速发现问题,并及时排查解决掉。1消解仪使用注意事项快速消解仪为实验室应用而设计和构建的。用途是通过加热用浓硫酸在催化剂作用下消解样品。抽吸装置(如尾气吸收仪 K-415 或水射泵(订货号 002913)必须连接到抽吸模块上,以安全排出消解过程中出现的烟雾。在使用前,需要检查以下事项:样品管是否完好,如果发现样品管破损(如有裂痕,划痕或者撞击的痕迹)立即更换新的样品管,另外样品管在使用一段时间也应及时换新,建议使用 2~3 年后更换新样品管1,订货号037377(300mL,4pcs)或11059690(300mL,20pcs),以保证安全。水射泵侧管需低于烟雾收集管出口,防止烟雾冷凝在管路里边影响抽气力度,可能降低消解效率。消解过程中,需要注意:水射泵流速要适当,不能为了节约水流速过低,不能提供合适的负压带走烟雾。硫酸不宜过少,防止干烧损坏样品管。加热尽量按照指导逐渐升温,防止样品溅到试管壁上导致消解不完全,影响结果。注意催化剂的比例和厂家品牌,防止盐过多,冷却后析出影响消解管的安装。如果发现有大量烟雾冒出,液体喷溅。请立即断电,加大通风,待样品管冷却后再进行操作。检查抽气泵是否正常工作,以及玻璃和密封圈是否完好。消解结束后,需要注意:在完成消解后 30min 内请勿使用立即冷水清洗样品管或者直接蒸馏。温度差过大会导致玻璃自身产生形变而出现裂痕。需待冷却完全后,再清洗样品管,并检查是否玻璃完好。要想延长密封件的使用寿命,经常用水对其进行清洗,然后用软布擦干清洗过的密封件。明确禁止以下使用:在通风柜外进行消解操作在浓硫酸中消解样品(如食物和饲料)时,可产生爆炸性硝基化合物。在浓硫酸中对不明成分的样品材料进行消解。使用在冲击、摩擦、加热或火花的情况下可引起爆炸或燃烧的样品。铝块消解仪:K-446 在使用前除了需要检查以上所需事项外,在使用后还需注意:消解完后,废液承接盘一定要放置在烟雾收集管底部,防止酸滴到加热模块上腐蚀设备。加热模块上面的杂质需及时清理干净,以免影响加热效率。烟雾收集管需及时清洁,减少对玻璃的腐蚀。玻璃明显有变薄或者纹路及时更换。K-415 尾气吸收仪:配置 8%-10% 的氢氧化钠溶液或者 20% 的碳酸钠溶液 3L, 碱液中一般加入溴甲酚蓝或溴甲酚绿作为指示剂(取少量固体粉末用乙醇溶解,再加入碱液中),也可加入酚酞指示剂。吸收瓶中要加入固体颗粒的活性炭(颗粒直径2mm ~ 6mm),并在两端加入玻璃棉。打开电源开关,确保冷却水打开,利用旁通阀可调节抽吸性能。需要降低抽吸性能时,应逆时针转动旋钮。顺时针转动旋钮将关闭阀门,使抽吸性能达到最大。每天实验前检查洗涤液是否需要更换,每次更换洗涤液时应清洁垫圈、滤网和密封圈。检查活性炭是否出现结晶,凝结,如有需更换。检查玻璃器件,软管及接头是否有损坏。2凯氏定氮仪使用注意事项使用凯氏定氮仪是将消化后的样品(硫酸消化液)加强碱后反应并生成 NH4+,并通过水蒸汽将NH4+ 带入到硼酸中,最后用标准酸滴定,根据消耗的标准酸算出N的含量。乘以相应的蛋白质系数,即可得到蛋白质含量。标准测试:1. 蒸馏量偏低进行蒸馏仪蒸汽力度测试:预热设备后,空样品管蒸馏,蒸馏 5 分钟,用量筒测量蒸馏液体是否达到 130mL 以上。2. 蒸馏仪密封性测试预热设备,空白稳定后,用同一方法测试 5 个硫酸铵或磷酸二氢铵样品,看样品回收率及平行性能否达到要求(回收率 98 - 102 %,RSD 3)。3. 设备冷凝水不足检查冷凝水管路连接水阀是否打开?检查进水滤网是否堵塞或损坏?4. 设备不排空检查废液管是否插到下水道或废液桶的液面以下。检查抽吸瓶上下部阀门密封件是否老化或粘连。凯氏定氮仪日常维护:1. 清洗和检查样品管每次使用仪器之前执行此操作。清洗干净后再次用二级纯水将样品管进行润洗一次,同时检查样品管是否有破损情况,如有裂痕及破损,请停止使用该样品管。2. 清洗玻璃组件设置清洗每天结束时,应执行清洗程序,对系统进行全面的冲洗。防喷溅保护器和冷凝器用水冲洗,去除残留的氢氧化钠。通过定期清洗,可延长玻璃部件的使用寿命。清洗方法已预设,但可根据样品管的尺寸进行修改和调节。针对有样品管排空的型号如:Multi K-365 及 K-375,我们建议在 300mL 样品管中添加 200mL 以上的水,蒸馏设置 300s 以上。3. 清洗和维护软管和软管连接如实验间隔周期较长,长时间未使用凯氏定氮仪,我们建议将所有试剂倒空,将软管从试剂桶内取出,并手动排空管内溶液,用水进行清洗。尤其是碱液管路,长时间不使用会导致 NaOH 结晶,防止对碱泵及管路造成损坏。4. 清洗和维护防溅保护器玻璃飞溅保护器:如果防溅保护器上部有残留物,建议将其卸下,用清洗剂进行清洗。塑料防溅器:如果您看到空白值不断增加,建议卸下防溅保护器。用清洗剂或超声水浴进行清洗。当拆卸防溅保护器进行清洗时,也要清洗密封件,以延长其使用寿命。用清水冲洗后,用软布擦干,重新安装,并将防溅保护器装回原位。5. 全自动滴定型号的维护定期对 pH 电极进行校准,默认采用两点校准,缓冲液可根据需要进行修改,校准后看两个参数,斜率值和零点,电极斜率值(Slop)在 95%~103% 之间时,电极可正常使用,在 96.5%~101% 之间,电极状态很好。零点(pH(0))在 6.4~8.0 之间时,电极可正常使用,越接近7越好。pH 电极的电极零点和斜率可能因玻璃膜老化或隔膜变化(如污染)而改变,导致测得的电极斜率小,由此产生测量值不稳定、平衡时间长和结果不准确等现象。以下表格列出了电极斜率小常见的原因和排查措施。3总结常见应用问题及排查氮含量太高原因纠正措施称量误差检查天平是否平稳,天平周围是否有其他仪器干扰,是否有静电干扰样品或标准品污染重新取样,或更换标准品玻璃器皿污染清洗玻璃器皿蒸馏残留减少液体总量,300mL 样品管中的样品量应不超过 150mL,以避免样品量过多喷溅严重;在碱加入样品管前,使用水稀释样品管中酸也能减低喷溅程度实验环境中有游离氨检查进行定氮的实验室是否放置了氨水等含挥发性氨试剂滴定剂浓度错误检查滴定液的计算和浓度、 摩尔反应系数(每摩尔盐酸含 2 摩尔 H+、每摩尔硫酸含 2 摩尔 H+)、滴定剂系数;对滴定酸进行标定,重新计算滴定系统、滴定管、玻璃管中有空气检查滴定酸液位,如滴定酸不足及时补充,并在滴定系统上进行排液操作pH 电极故障使用标准溶液校准电极,必要时进行更换,如使用标准缓冲盐进行校准多次仍不能通过滴定仪要求则建议更换手工滴定指示剂变性重新配置母液计算错误重新计算,更换实验员对实验结果核对计算错误重新计算,更换实验员对实验结果核对氮含量太低原因纠正措施称量误差检查天平是否平稳,天平周围是否有其他仪器干扰,是否有静电干扰滴定剂浓度错误检查滴定液的计算和浓度、 摩尔反应系数(每摩尔盐酸含 2 摩尔 H+、每摩尔硫酸含 2 摩尔 H+)、滴定剂系数;对滴定酸进行标定,重新计算样品或标准品污染重新取样,或更换标准品样品中的氮含量较高减少样品量,样品中氮含量不可超过 200mg样品转移过程损失避免天平转移到样品管过程中,样品损失,或挂壁玻璃器皿污染清洗玻璃器皿消解硫酸不足增加硫酸用量(依据经验,一般常量法比如 1g 左右样品试用 20mL 浓硫酸,半微量法使用 10 mL 浓硫酸)消化时发生泄漏检查抽吸模块密封性消解时发生喷溅调整加热档,使消解仪缓慢升温,避免样品因喷溅造成损失催化剂与硫酸比例不对纠正催化剂与浓硫酸的使用比例在 1:3-1:2消解未完成延长消解时间,保证样品澄清后继续消解 30min消解后未完全冷却消解后冷却至少 30 分钟NaOH 加入量不足或所用的 NaOH 浓度不正确 ( 应为 32 %)纠正用量,直到可以观察到在碱加入后样品颜色发生变化蒸馏时发生泄漏进行蒸汽力度测试滴定剂浓度错误检查滴定液的计算和浓度、 摩尔反应系数、滴定剂系数;对滴定酸进行标定,重新计算pH 电极故障使用标准溶液校准电极,必要时进行更换,如使用标准缓冲盐进行校准多次仍不能通过滴定仪要求则建议更换手工滴定指示剂变性重新配置母液计算错误重新计算,更换实验员对实验结果核对重复性不佳原因纠正措施称量误差检查天平是否平稳,天平周围是否有其他仪器干扰,是否有静电干扰样品非均质由于样品的不均质导致结果不平行,请重新均质样品样品或标准品污染重新取样,或更换标准品样品转移过程损失避免天平转移到样品管过程中,样品损失,或挂壁玻璃器皿污染清洗玻璃器皿消解时发生喷溅调整加热档,使消解仪缓慢升温,避免样品因喷溅造成损失消化时发生泄漏检查抽吸模块密封性尾气吸收抽吸力不足检查尾气吸收仪管路密封性,定期清洗尾气吸收仪的泵消解期间抽吸力太强使用旁路阀降低尾气吸收装置的抽吸力消解未完成,消解时间太短延长消解时间,保证样品澄清后继续消解 30min蒸馏时发生泄漏进行蒸汽力度测试蒸馏和滴定时搅拌器不工作清洗搅拌器,必要时进行更换滴定系统、滴定管、样品管中有气泡检查滴定酸液位,如滴定酸不足及时补充,并在滴定系统上进行排液操作pH 电极校准不正确或未校准使用标准溶液校准电极,必要时进行更换,如使用标准缓冲盐进行校准多次仍不能通过滴定仪要求则建议更换滴定管被堵塞、松脱、太短或损坏检查滴定管,清洁或重新连接手工滴定指示剂变性重新配置母液
  • 环境保护部发布《2012中国环境状况公报》
    环境保护部发布《2012中国环境状况公报》。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说, 2012年全国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2423.7万吨,氨氮排放量为253.6万吨,分别比上年减少3.05%、2.62%;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量为2117.6万吨,氮氧化物排放量为2337.8万吨,分别比上年减少4.52%、2.77%。这位负责人说,2012年的监测结果表明,全国环境质量状况总体保持平稳,但形势依然严峻。一是全国水环境质量不容乐观。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浙闽片河流、西南诸河和西北诸河等十大流域的国控断面中,Ⅰ~Ⅲ类、Ⅳ~Ⅴ类和劣Ⅴ类水质的断面比例分别为68.9%、20.9%和10.2%。珠江流域、西南诸河和西北诸河水质优,长江和浙闽片河流水质良好,黄河、松花江、淮河和辽河为轻度污染,海河为中度污染。在监测的60个湖泊(水库)中,富营养化状态的湖泊(水库)占25.0%,其中,轻度富营养状态和中度富营养状态的湖泊(水库)比例分别为18.3%和6.7%。在198个城市4929个地下水监测点位中,优良-良好-较好水质的监测点比例为42.7%,较差-极差水质的监测点比例为57.3%。二是全国近岸海域水质总体一般。一、二类海水点位比例为69.4%,三、四类海水点位比例为12.0%,劣四类海水点位比例为18.6%。四大海区中,黄海和南海近岸海域水质良好,渤海近岸海域水质一般,东海近岸海域水质极差。9个重要海湾中,黄河口水质优,北部湾水质良好,胶州湾、辽东湾和闽江口水质差,渤海湾、长江口、杭州湾和珠江口水质极差。三是全国城市空气质量总体稳定,酸雨分布区域保持稳定。2012年,325个地级及以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仍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据此评价,达标城市比例为91.4%,但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后,达标城市比例仅为40.9%;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城市比例为88.5%,按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评价,达标城市比例仅为23.9%。酸雨分布区域主要集中在长江沿线及以南-青藏高原以东地区,酸雨区面积约占国土面积的12.2%。四是全国城市声环境质量总体较好。2012年,全国79.4%的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为一级和二级,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为一级和二级的占77.9%。全国98.1%的城市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为一级和二级;环境保护重点城市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为一级和二级的占98.2%。全国城市各类功能区声环境昼间达标率为91.0%,夜间达标率为69.6%。五是全国辐射环境质量总体良好。环境电离辐射水平保持在天然本底涨落范围内,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项目周围环境电离辐射水平总体未见明显变化;环境电磁辐射水平总体情况较好,电磁辐射发射设施周围环境电磁辐射水平总体未见明显变化。六是生态建设进展较好。截至2012年底,全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共建立各种类型、不同级别的自然保护区2669个,总面积约14979万公顷,其中陆地面积14338万公顷,占全国陆地面积的14.94%;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数363个,面积9415万公顷。七是农村环境问题日益显现。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不断推进,农村环境形势严峻。突出表现为工矿污染压力加大,生活污染局部加剧,畜禽养殖污染严重。全国798个村庄的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结果表明,试点村庄空气质量总体较好,农村饮用水源和地表水受到不同程度污染,农村环境保护形势依然严峻。这位负责人指出,2012年,是中国发展征程上具有特殊重要意义的一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胜利召开,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提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了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理念和实践的重大创新。全国环保系统坚决贯彻中央关于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各项重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一是贯彻落实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的标志性成果是提出积极探索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的环境保护新道路;28个省(区、市)相继召开了环境保护工作会议,26个省(区、市)以党委或政府的名义出台了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的文件。二是主要污染物减排年度任务全面完成。2012年全国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比上年减少3.05%、4.52%、2.62%、2.77%。三是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作用进一步显现。西部大开发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稳步推进;环境保护部共批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240个,涉及总投资近1.4万亿元,其中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项目79个,约占总投资的一半;对不符合要求的24个项目采取退回报告书、不予审批或暂缓审批,涉及总投资1000多亿元。四是解决民生问题取得新进展。制定并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74个城市(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以及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496个监测点位已按新标准开展细颗粒物、臭氧等项目监测并实时发布数据;开展全国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评估;安排专项资金54亿元治理重金属污染;全国治理历史遗留铬渣230万吨;继续深入开展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完成环境安全百日大检查。五是重点流域海域区域污染防治有较大突破。国务院先后批复《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ldquo 十二五&rdquo 规划》;推进重点湖泊污染防治工作,太湖等流域水质得到初步改善;安排25亿元专项资金对生态良好湖泊进行保护。六是生态保护和农村环境保护不断强化。李克强同志主持召开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十年中国行动方案》;对363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展人类活动卫星遥感监测和实地核查工作;全国15个省(区、市)开展生态省建设,1000多个县(市、区)开展生态县建设,53个地区开展生态文明建设试点;中央财政安排55亿元农村环保专项资金,支持各地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完成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七是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机制初步建立。2008年中央财政设立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以来,转移支付范围不断扩大,转移支付资金量不断增加。2012年,转移支付范围包括466个县(市、区),转移支付资金达到371亿元。八是核与辐射安全保障更加有力。国务院批复《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ldquo 十二五&rdquo 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全国15台运行核电机组处于安全状态,29台在建核电机组建造质量处于受控状态,19座民用研究堆安全状况总体良好;开展全国辐射安全综合检查,检查核技术利用单位近6万家。九是政策法制科技监测等各项工作扎实推进。环境保护法修订工作有序推进;发布《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2年版)》,在15个省(区、市)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积极推进环境监测技术天地一体化进程,成功发射&ldquo 环境一号&rdquo C卫星;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实施取得新进展;发布环境保护标准68项;成功举办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大会国合会20周年主题边会、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2012年年会。十是环境保护能力和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环境监测执法业务用房项目顺利推进,565个项目开工率达97%,完工率为65%;国家支持24个省(区、市)的163个县(区)级开展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为170个基层监察执法机构配备移动执法系统和挥发性气体检测设备;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培训各类人才4万余人次。
  • 浅谈仪器仪表雷电防护的必要性
    浅谈仪器仪表雷电防护的必要性 静电放电(ESD)和电快速瞬变脉冲群(EFT)X寸仪器仪表系统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危害。静电放电在5 ~20tMHz的频率范围内产生强烈的射频辐射。 此辐射能量的峰值经常出现在35~45MHz之间发生自激振荡。许多信息传输电缆的谐振频率也通常在这个频率范围内,结果电缆中便串入了大量的静电放电辐射能量。电快速瞬变脉冲群也产生相当强的辐射发射,从而耦合到电缆和机壳线路。当电缆暴露在4 ~8kV静电放电环境中时,信息传输电缆终端负载上可以测量到的感应电压可达到600V这个电压远远超出了典型数字仪器仪表的门限电压值0~4V典型的感应脉冲持续时间大约为400ns仪器仪表在使用中经常会遇到意外的电压瞬变和浪涌,从而导致电子设备的损坏,损坏的原因是仪器仪表中的半导体器件(包括二极管、晶体管、可控硅和集成电路等)皮烧毁或击穿。据统计仪器仪表的故障有75%是由于瞬变和浪涌造成的。电压的瞬变和浪涌无处不在,电网、雷击、爆破,就连人在地毯上行走都会产生上万伏的静电感应电压,这些,都是仪器仪表的隐形致命杀手。因此,为了提高仪器仪表的可靠性和人体自身的安全性,必须对电压瞬变和浪涌采取防护措施。 防雷端口根据仪器仪表应用的工程实践,仪器仪表受雷击可大致分为直击雷、感应雷和传导雷。但不论以哪一种形式到达设备都可归纳为从以下4个部位侵入的雷电浪涌,在此把这些部位称为防雷端口,并以仪器仪表举例说明。 外壳端口比如说,我们可以把任何一个大的或小的仪器仪表或系统视为一个整体的外壳,如传感器、传输线、信号中断、现场仪表、DCS系统等,它们都有可能完全暴露在环境中受到直接雷击,造成设备损坏。 标准规定,当设备外壳受到4kV的雷电静电放电时,都会影响仪器仪表或系统的正常运行。例如放置于室外的传感器端子箱有可能受到雷电接触放电;位于机房内的DCS机柜有可能受到大楼立柱泄流时的空气放电。 信号线端口含天馈线、数据线、控制线等。 在控制系统中,为了实现信号或信息的传递总要有与外界连接的部位,如过程控制系统的信号交接端的总配线架、数据传输网的终端、微波设备到天线的馈线口等等,那么这些从外界接收信号或发射信号出去的接口都有可能受到雷电浪涌冲击。因为从楼外信号端口进来的浪涌往往通过长电缆,所以采用10/7(0Fs波形,标准规定线到线间浪涌电压为05kV,线到地间浪涌电压为1kV.而楼内仪器仪表之间传递信号的端口受到浪涌冲击相当于电源线上的浪涌冲击,采用1.2/50(8/20)Ms组合波,线到线、线到地浪涌电压限值不变。一旦超过限值,信号端口和端口后的设备有可能遭受损坏。 电源端口电源端口是分布最广泛也最容易感应或传导雷电浪的部位,从配电箱到电源插座这些电源端口可以处在任何位置。标准规定在L 2/50(8/20)Ms波形下线与线之间浪涌电压限值为Q 5kV线到地浪涌电压限制为1kV但这里的浪涌电压是指明工作电压为220V交流进入的,如果工作电压较低则不能以此为标准,电源线上受较小的浪涌冲击不一定立即损坏设备,但至少寿命有影响。 接地端口尽管在标准中没有专门提到接地端口的指标,实际上信息技术设备地端口是非常重要的。在雷电发生时接地端口有可能受到地电位反击、地电位升格地满□高影响,或者由于接地不良、接地不当使地阻过大达不到电位要求使设备损坏。接地端口不仅对接地电阻接地线极(长度、直径、材料)、接地方式、地网的设置等有要求,而且还与设备的电特性、工作频段、工作环境等有直接的关系。同时从接地端还有可能反击到直流电源端口损坏直流工作电压的设备。综上所述,信息技术设备的防雷可以考虑从四个关键的端口入手,如所示。 仪器仪表防雷的四个关键的端口,仪器仪表的端口保护外壳端口仪器仪表的外壳端口保护不仅仅是建筑物外壳,也应当包括某个设备的外壳或者某套系统的外壳,比如说机柜、计算机室等。按照EC 1312-1雷电电磁脉冲的防护第一部分(一般原则)的适用范围为:建筑物内或建筑物顶部仪器仪表系统有效的雷电防护系统的设计、安装、检查、维护。其保护方法主要有三种:接地、屏蔽及等电位连接。 接地EC1024-1已经阐述了建筑物防雷接地的方法,主要通过建筑物地下网状接地系统达到要求。仪器仪表系统防雷时还要求对相邻两建筑物之间通过的电力线,通信电缆均必须与建筑物接地系统连接起来(不能形成回路)以利用多条并行路径减少电缆中的电流。 仪器仪表系统的接地更应当注意系统的安全性和防止其它系统干扰。一般来说工作状态下仪器仪表系统接地不能直接和防雷地线相连,否则将有杂散电流进入仪器仪表系统引起信号干扰。正确的连接方式应当在地下将两个不同地网,通过放电器低压避雷器连接,使其在雷击状态下自动连通。 屏蔽从理论上考虑,屏蔽对仪器仪表外壳防雷是非常有效的。但从经济合理角度来看,还是应当从设备元器件抗扰度及对屏蔽效能的要求来选择不同的屏蔽方法。线路屏蔽,即在仪器仪表系统中采用屏蔽电缆已被广泛应用。但对于设备或系统的屏蔽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EC提出了采用建筑物钢筋连到金属框架的措施举例。 表系统的主要电磁干扰源是由一次闪击时的几个雷击的瞬时电流造成的瞬态磁场。如果包含仪器仪表系统的建筑物或房间,用大空间屏蔽,通常在这样的措施下瞬时电场被减少到一个足够低的值。 等电位接连等电位连接的目的是减小仪器仪表之间和仪器仪表与金属部件之间的电位差。在防雷区的界面处的等电位连接要考虑建筑物内的仪器仪表系统,在那些对雷电电磁脉冲效应要求最小的地方,等电位连接带最好采用金属板,并多次与建筑物的钢筋连接或连接在其它屏蔽物的构件上。对于仪器仪表系统的外露导电物应建立等位连接网,原则上一个电位连接网不需要直接连在大地,但实际上所有等电位连接网都有通大地的连接。 信号线端口信号线端口保护现在已经有许多类型的较为成熟的保护器件,比如仪器仪表信号网络不同接口保护器、天馈线保护器、终端设备的保安单元等。在保护器选择时除了保护器本身的性能外,应该注意保护设备的传输速率、插入衰耗限值、驻波比、工作电压、工作电流等相关指标,如果在同一系统(或网络)使用多级保护还应该考虑相互配合问题。值得提出的是,当前由于商业因素,在同一网络中有过多使用保护器的倾向,其反而带来降低速率、增大衰耗、传输失真、信息丢失等问题。因此对某一网络的信号端口保护应在网络信号进出的交界面处安装合适的保护器即可。 在信号端口窜入的瞬态电流最容易损坏信号交换或转换单元及过程控制计算机,如主板、并行口、信号接口卡等。事实上瞬态电流或浪涌可能通过不同途径被引入到信号传输网络中,EEE 802-3以太网标准中列出了四种可能对网络造成威胁的情况。(1)局域网络元件和供电回路或受电影响的电路发生直接接触。(2)局域网电缆和元件上的静电效果。(3)高能量瞬态电流同局域网络系统耦合曲网络电缆附近的电缆引入)(4)彼此相连的网络元件的地线电压间有细小差别(例如两幢不同建筑的安全地线电压就有可能略有不同)。 以数据通信线为例,在R-232的串、并行口的标准中,用于泄放高能浪涌和故障电流的地线同数据信号的返回路径共享一条线路,而小至几十伏的瞬态电压都有可能通过这些串、并行口而毁坏计算机及打印机等设备,信号传输线也能直接将户外电源线上的瞬态浪涌传导进来,而信号接口能够传导由闪电和静电泄漏引起的浪涌电压。 用户应当对数据线保护器慎重选择有些保护器虽然起到了“分流”作用,但常常是将硅雪崩二极管(SAD)接在被保护线路和保护器外壳之间,测试表明SAD的钳位性能很好,但它电涌分流能力有限。同时压敏电阻(MOV池不能在数据线保护器上使用。先进的过程控制系统的信号接口防雷保护装置无论是R-232串等通信接口还是计算机同轴网络适配器接口)目前均采用瞬态过电压半导体放电管,其冲击残压参数指标很重要。有条件能够采取多级保护设计电路效果更佳。 天馈线保护器基本采用波导分流原理,其中发射功率400W,额定测试放电电流(8/20s)5kA传输频率25GH插入损耗08响应时间100ns 23电源端口原则上采用多级SPD做电源保护,但信息系统的电源保护由于其敏感性必须采用较低的残压值的保护器件,且此残压应当低于需要保护设备的耐压能力。同时还必须考虑到电磁干扰对仪器仪表系统的影响,因此带过滤波的分流设计应当更加理想。 所以对于仪器仪表系统电源保护特别注意的两点是:前两级采用通流容量大的保护器,在仪器仪表终端处则采用残压较低的保护器。最后一级的保护器中最好有滤波电路。对仪器仪表系统电源端口安装SPD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多级SPD应当考虑能量配合、时间配合、距离配合。如果配合不当的话,效果将适得其反。 (2)连接防雷保护器的引线应当尽量粗和短。 (3)全保护时尽可能将所有连接线捆扎在一起。内容来自看仪器网
  • 美资企业选用我公司AKF-PL2015C塑料粒子检测水分测定仪
    近日,著名汽车零部件厂商,世界传感器和控制器设计及制造领域的领导者,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美资企业森萨塔科技采购我公司AKF-PL2015C塑料粒子检测专用水分测定仪,用于在该公司江苏宝应工厂监测塑料原料中的水分。森萨塔科技技术人员在前期售前沟通中,以实际需求为出发点,认真核对产品技术指标,适用范围和安装调试确认条件,并没有因为我们是国产仪器排除在外,使我们在和进口仪器在同一标准商上进行公平竞争,最终中标该项目。仪器已经于10月10日调试完毕,目前正常工作。客户概况:森萨塔作为世界传感器和控制器设计及制造领域的领导者,其产品在全球应用范围极为广泛。公司生产 制造的传感器和电保护器产品工艺先进,被应用在汽车、暖通及空调设备、家用电器、航空设备和工业设备等诸多领域。森萨塔一贯重视高速增长的市场领域的新产品开发。卓越的传感器和电保护器产品为世界各地的人们提供安全、高效的生活。森萨塔全球雇员超过10000人,分布在美国、荷兰、匈牙利、日本、墨西哥、巴西、马来西亚、韩国和中国。目前,公司在中国拥有两个大型生产制造工厂和一个业务中心,即森萨塔科技(常州)有限公司、森萨塔科技(宝应)有限公司和森萨塔电子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 轻型车“国六”标准来了!仪器行业应该关注啥?
    近日,环境保护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简称“轻型车国六标准”),公布了第六阶段轻型汽车的排放要求和实施时间。  近年来,我国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逐步提升,2001年,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开始实施,经过15年的发展,目前全国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重点区域实施第五阶段排放标准,单车污染物排放降低90%以上,有效促进了汽车行业技术升级。为进一步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从源头减少排放,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有关“实施国VI排放标准和相应油品标准”的要求,环境保护部、国家质检总局出台了轻型车国六标准。  轻型车国六排放标准改变了以往等效转化欧洲排放标准的方式,邀请汽车行业全程参与编制,充分吸取专家学者和企业界的意见和建议。编制组开展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共分析汇总8600种国五车型排放数据,调查了50万辆轻型车行驶里程情况,设计开展了验证试验。轻型车国六标准的重要意义体现在:一是从以往跟随欧美机动车排放标准转变为大胆创新,首次实现引领世界标准制定,有助于我国汽车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推动我国汽车产业发展 二是在我国汽车产能过剩的背景下,可以起到淘汰落后产能、引领产业升级的作用 三是能够满足重点地区为加快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而加严汽车排放标准的要求。  轻型车国六标准在技术内容上具有六个突破,一是采用全球轻型车统一测试程序,全面加严了测试要求,有效减少了实验室认证排放与实际使用排放的差距,并且为油耗和排放的协调管控奠定基础 二是引入了实际行驶排放测试(RDE),改善了车辆在实际使用状态下的排放控制水平,利于监管,能够有效防止实际排放超标的作弊行为 三是采用燃料中立原则,对柴油车的氮氧化物和汽油车的颗粒物不再设立较松限值 四是全面强化对VOCs的排放控制,引入48小时蒸发排放试验以及加油过程VOCs排放试验,将蒸发排放控制水平提高到90%以上。五是完善车辆诊断系统要求,增加永久故障代码存储要求以及防篡改措施,有效防止车辆在使用过程中超标排放。六是简化主管部门进行环保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监督检查的规则和判定方法,使操作更具有可实施性。  为保证汽车行业有足够的准备周期来进行相关车型和动力系统变更升级以及车型开放和生产准备,本次轻型车国六标准采用分步实施的方式,设置国六a和国六b两个排放限值方案,分别于2020年和2023年实施。同时,对大气环境管理有特殊需求的重点区域可提前实施国六排放限值。目前,标准实施的行业生产和油品条件也已初步具备。多家轻型汽车生产企业已基本完成符合轻型车国六标准样车的开发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也已于同期批准发布了第六阶段车用汽、柴油国家标准。  下一步,环境保护部将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切实保障轻型车国六标准的实施,进一步加大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督检查力度,推动车用油品升级,切实改善城市空气质量。  近年来,我国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逐步提升,2001年,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开始实施,经过15年的发展,目前全国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重点区域实施第五阶段排放标准,单车污染物排放降低90%以上,有效促进了汽车行业技术升级。为进一步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从源头减少排放,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有关“实施国VI排放标准和相应油品标准”的要求,环境保护部、国家质检总局出台了轻型车国六标准。  轻型车国六排放标准改变了以往等效转化欧洲排放标准的方式,邀请汽车行业全程参与编制,充分吸取专家学者和企业界的意见和建议。编制组开展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共分析汇总8600种国五车型排放数据,调查了50万辆轻型车行驶里程情况,设计开展了验证试验。轻型车国六标准的重要意义体现在:一是从以往跟随欧美机动车排放标准转变为大胆创新,首次实现引领世界标准制定,有助于我国汽车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推动我国汽车产业发展 二是在我国汽车产能过剩的背景下,可以起到淘汰落后产能、引领产业升级的作用 三是能够满足重点地区为加快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而加严汽车排放标准的要求。  轻型车国六标准在技术内容上具有六个突破,一是采用全球轻型车统一测试程序,全面加严了测试要求,有效减少了实验室认证排放与实际使用排放的差距,并且为油耗和排放的协调管控奠定基础 二是引入了实际行驶排放测试(RDE),改善了车辆在实际使用状态下的排放控制水平,利于监管,能够有效防止实际排放超标的作弊行为 三是采用燃料中立原则,对柴油车的氮氧化物和汽油车的颗粒物不再设立较松限值 四是全面强化对VOCs的排放控制,引入48小时蒸发排放试验以及加油过程VOCs排放试验,将蒸发排放控制水平提高到90%以上。五是完善车辆诊断系统要求,增加永久故障代码存储要求以及防篡改措施,有效防止车辆在使用过程中超标排放。六是简化主管部门进行环保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监督检查的规则和判定方法,使操作更具有可实施性。  为保证汽车行业有足够的准备周期来进行相关车型和动力系统变更升级以及车型开放和生产准备,本次轻型车国六标准采用分步实施的方式,设置国六a和国六b两个排放限值方案,分别于2020年和2023年实施。同时,对大气环境管理有特殊需求的重点区域可提前实施国六排放限值。目前,标准实施的行业生产和油品条件也已初步具备。多家轻型汽车生产企业已基本完成符合轻型车国六标准样车的开发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也已于同期批准发布了第六阶段车用汽、柴油国家标准。  下一步,环境保护部将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切实保障轻型车国六标准的实施,进一步加大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督检查力度,推动车用油品升级,切实改善城市空气质量。  曾有专家预测,汽车尾气监测潜在市场规模将达十亿至数百亿元。巨大需求量带来市场机遇,对于仪器企业来说,这正是更新环境科学和监测分析仪器产品、提高技术水平的好时机,也只有这样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挣得一席之地。  附件: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8352.6—2016代替 GB18352.5—2013).pdf
  • 2008年中国国际环境保护博览会在大连胜利召开
    为有效展示“十一五”环境保护工作前期成果,迎接“绿色奥运”的到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批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大连市人民政府主办,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大连北方国际展览有限公司承办,辽宁省环境保护局协办的“2008年中国国际环境保护博览会”于6月26日至28日在大连星海会展中心举办。 2008年中国国际环境保护博览会开幕式 国家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吴晓青、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副会长刘启凤、辽宁省环保局局长王秉杰、大连市市长夏德仁等与中外嘉宾出席了开幕式,开幕式由大连市副市长张军主持。国家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吴晓青在开幕式上致辞,他说,过去的一年是环境保护工作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实现“历史性转变”、贯彻“十七大”精神的关键一年,我们通过狠抓管理减排、工程减排、结构调整减排等重点工作,全年全国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比比2006年分别下降了3.14%和4.66%,首次实现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双下降,为实现“十一五”减排目标打下了良好基础。中国国际环境保护博览会已经成功举办了4届,通过本届展会对国内外环保行业中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的集中展示,将进一步增加相互了解,促进技术交流与合作,为推进可持续发展、保护生态安全与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部分参展厂商展台图片 来自日本、韩国、美国、加拿大、德国、瑞士、比利时等国及国内共200余家企业参加本届展会,展出面积近2万平方米。参展展品分环境保护技术、产品、装备及生态保护、洁净产品,水污染防治技术、产品、装备,环境监测仪器及配套设备三大类,并集中展示社会关注的环境友好型绿色环保主题楼盘,绿色环保建材。日本夏原工业株式会社、韩国仁川地域环境技术中心、美国阿美特克、美国哈希公司、美国赛默飞世尔科技、加拿大Porcess研究协会、德国耐驰、瑞士恩德斯豪斯(Endress+Hauser公司)、高砂电气、尤尼柯(上海)、青岛普仁、武汉天虹等国内、外知名环保企业携其新产品、新技术踊跃参展。 大连中环环保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参展展台 RSD-2008G有毒有害气体在线监测仪 MS-500有机物在线监测质谱仪 值得一提的是,在大连中环环保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参展展台上看到了中科院大连化物所李海洋研究员主持研制的MS-500有机物在线监测质谱仪、RSD-2008G有毒有害气体在线监测仪。李海洋研究员课题组成员金峰老师向仪器信息网工作人员介绍了MS-500有机物在线监测质谱仪的基本原理:复杂体系中的可挥发性有机物(VOCs)通过膜预富集,然后被真空紫光软电离产生单电荷母体离子,离子经过整形垂直进入飞行时间质谱系荷质比不同离子到达探测器的飞行时间存在差异,得到荷质比对信号强根据谱图实现对VOCs直接进行定性和定量。金老师称:该仪器受国家高技术发展计划(863计划)资助,日前已通过中科院计划财务局组织的专家验收,并且浙江大学热能工程研究所李晓东教授已经购买一台,应于实验室垃圾焚烧烟气在线测量实验中,目前仪器运行良好。 另一位李海洋研究员课题组成员仓怀文老师也介绍了RSD-2008G有毒有害气体在线监测仪的相关情况。两位老师亦透露,目前这两款准备在中科院大连科技创新园——旅顺产业化园进行产业化生产。 仪器信息网参展展台 仪器信息网作为“2008年中国国际环境保护博览会”的特邀“网络支持媒体”参加了此次展会。
  • 聚光科技入选“2010年中国环境保护产业骨干企业”
    近日,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公布了“2010年中国环境保护产业骨干企业”评选结果的公示名单,我司位列其中。获此荣誉。  此次评选是根据《中国环境保护产业骨干企业评价推荐办法》和《关于开展2010年中国环境保护产业骨干企业推荐评价工作的通知》,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产业协会及有关行业协会推荐,再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对推荐企业进行材料审核、评审、征求意见等程序后,评选出了包含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在内的149家骨干企业。
  • 德图将参加2009中国国际文物保护博览会
    首届中国国际文物保护博览会将于2009年10月29日至31日在陕西省西安市隆重举行。本届博览会是中德携手创办的世界级文物保护博览会,是一场世界关注,行业期盼、盛况空前、不可错过的国际文物及古遗址保护专业盛会。届时,德图将携带testo Saveries 无线温湿度变送器、温湿度变送器、电子记录仪及新一代红外热像仪来到展会,主要从监测温湿度的方面,演示德图的最新技术,为保护文物尽一份专业的力量。  文物被破坏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其中,温、湿度对文物的影响是最普遍,是造成文物破坏最严重的因素之一。无论是在文物出土的时刻,还在博物馆和档案馆中,空气湿度和和空气质量条件的优劣,是藏品保存关键,也是文物保护工作人员重点关注的环境参数之一。会上,德图将展出testo Saveris无线温湿度监测系统,温湿度变送器和电子记录仪以及今年十月推出的新一代红外热像仪,它们在国内外的博物馆、文物发掘现场有过应用,其精准、稳定的性能得到专家认可。德图诚挚邀请您参加此次展会并且关注德图。  展会名称:2009中国国际文物保护博览会  时 间:2009年10月29日-31日  地 点:西安曲江国际会展中心  主办单位: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家文物局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陕西省人民政府  简 介:  中国国际文物保护博览会,金秋十月在世界历史文化名城西安隆重登场。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文物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陕西省人民政府共同发起主办,欧洲最大的文物保护专业博览会“denkmal”的举办方——德国莱比锡国际展览集团与陕西省国际贸易展览公司(S1TE)联合创意承办的中国国际文物保护展览会,使得国际文物及古遗址保护产业找到交流和融合的机会,推动中国及世界文物保护产业的成熟和发展。  中国文保会是亚洲唯一的文物保护类专业博览会,顺应于世界文物保护技术发展趋势,惜力于中德两国悠久的文物保护传统和现代科技创新结果,首届博览会将汇集国内外文物保护行业的专业人士,打造一个永久性的、全行业的交流平台,为文物保护相关领域和产业提供一个绝佳的交流技术,洽谈合作的展台和媒介。  详情请见:http://www.heritage-china.com/
  • 崂应参加2016中国(河北)国际环境保护产业博览会
    2016年8月24日,由河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主办,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等各市环保局协办,中国环保产业协会、中国环境科学协会、河北省环保厅等各省环保厅及环保组织共同支持举办的《2016中国(河北)国际环境保护产业博览会》在石家庄雷驰国际会展中心隆重开幕。参加并出席此次会议开幕式的有环保部对外合作中心主任陈亮先生、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巡视员王雅君先生、河北省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站长谢剑锋先生等领导,以及各企业代表。青岛崂崂应作为重要受邀参展商之一,参加了此次展会。 陈亮主任致词 嘉宾剪彩 展会过程中,崂应同与会人员及行业专家就近几年国家重点强调的环境问题进行了全面的沟通和交流并现场接受了石家庄市电视台的专访,同时对于创新研发的低浓度排放,紫外差分,vocs和pm2.5采样等系列产品进行了深入介绍和现场讲解,获得了一致的认可和好评。 陈亮主任莅临我司展位?? 廊坊市环保局领导莅临我司展位 崂应对于中国环保产业的努力方向,从来就不是只停留在简单的产品层面,而以力争上游的决心,孜孜不倦的求索,全力响应和支持国家环保政策;以创新研发的态度,完善体贴的服务,不断回应和满足客户的要求,是崂应人永远的追求!超低排放系列产品 崂应3023型 紫外差分烟气综合分析仪 崂应3036型 废气vocs采样仪 崂应1083A型 硫酸雾多功能取样管 崂应7005型 汽油运输油气回收检测仪
  • 乐研发布制冷循环器(RE系列)新品
    Elegant是专门针对外部循环制冷应用而开发的系列产品,Elegant制冷循环器工作温度范围是-30℃到25℃。制冷速率可快速达到设定的低温,强效的性能充分满足低温循环的各种应用。配备有先进的7寸彩色触控屏(RE310为5寸),同时还有不同制冷功率的型号可供选择。产品优势:进口品质:采用国际知名品牌压缩机(艾佛森)和高性能磁力泵。稳定运行:继电器、保护器和电容均为原装进口,保障设备连续稳定运行。智能控温:自主开发控制系统实现智能控温,提供精确的温度场。极速降温:极速的降温速率,确保高效的热量交换。多重保护:具备过热、过电流、过压等多重安全保护装置。长久使用:储液槽具备极好的防腐蚀和防低温液体污染等性能,使用寿命大大增强。精巧设计:立式设计,占地面积小。相同型号下,尺寸在国产仪器中最小。多重选择:对于不同的客户我们还可以选配制热,搅拌等功能EASY耐腐蚀彩色触控屏和传统普通按键式屏不一样,在这款机器上我们设计了基础版EASY耐腐蚀彩色触控屏,省去了按键式操作带来的不便,控温只需指尖轻轻一点。七寸高分辨率彩色触控屏。界面简洁美观、操控合理。图形精美,显示清晰。触控灵敏,戴手套也可流畅操作。正面挡风面板磁铁吸附,拆装简单,维修方便。专业的化工机械结构师倾力设计,专为实验室技术人员特别打造,典雅美观。创新点:1.专门的化学仪器结构师专业设计,性能更好,操作更加人性化。2.5寸触摸彩色屏,与手机智能屏一样灵敏。3.体积小,降温速率高,同时满足不同低温需求。制冷循环器(RE系列)
  • 梅特勒托利多汽车衡配套件更新通知
    梅特勒托利多汽车衡配套件更新通知梅特勒托利多关于Powercell PDX/GDD汽车衡配套件更新的官方声明浪涌保护器更新配套Powercell PDX/GDD车辆衡的浪涌保护器于2018年8月1日在中国市场全面切换!防雷指标范围更大,专业机构认证。 总部件(带不锈钢外壳)BOM:30408737主要技术参数a)型号:CJPSb)接多功能电源插座,接交流电源;适用电源:220VACc)波形:8/20uS脉冲波形保护电压:≤1.0KV(L-N);≤1.5KV(L-G,N-G)d)保护电流:3kA;负载电流:6Ae)保护方式:L-N,L-G,N-Gf)防雷等级:III级(D)(GB50057-94)外形及安装尺寸a)外形尺寸:247(长)X121(宽)X76.1(高)mmb)安装尺寸:安装孔;2-Φ6,安装孔中心距:225mmc)重量:1.3kg POWERCELL PDX车辆衡的电缆更新 配套Powercell PDX车辆衡的电缆于2018年8月1日在中国市场全面提升性能!整体不锈钢材料,防腐能力更强,满足广泛行业应用! 整体不锈钢材料,防腐能力更强,满足化工、海边等严酷的安装和使用环境!主要改进如下: 优质不锈钢材料接头PMSS六角外形更方便服务安装满足ATEX全球防爆新的认证要求更强的环境适应能力 关于梅特勒-托利多Powercell PDX汽车衡 梅特勒-托利多现在推出了卓越的POWERCELL PDX称重传感器,并且具有无与伦比的10年保修。 提供行业领先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较低的总拥有成本,现在又有全面的10年保修作为支撑。 如果您要购买新的汽车衡或者只是希望升级地磅-POWERCELL PDX是您的最终选择。
  •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我部决定制定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现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材料印送给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于2009年9月10日前反馈我部科技标准司。  联 系 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司蔚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联系电话:(010)66556214  传  真:(010)66556213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3.《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  附件一: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  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  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  环境保护部对外合作中心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中国硫酸工业协会  中国石化集团南京设计院  全国硫酸工业信息站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铜陵市铜官山化工有限公司  云浮硫铁矿企业集团公司化工厂  韶关市化工厂  武汉市中东化工有限公司  湖北省黄麦岭磷化工有限公司  武汉青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普兰店市成达磷肥化工有限公司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漾濞县跃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鲁西化工化肥有限公司  宜昌禾友有限责任公司  九江中伟科技化工有限公司  龙蟒磷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禄丰勤攀磷化工有限公司  瓮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西洋肥业有限公司  无锡东沃化能有限公司  双狮(张家港)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上海华谊集团上硫化工有限公司  云南云峰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中化重庆涪陵化工有限公司  贵州开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昆明化肥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新洋丰肥业有限公司  四川龙蟒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红日阿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云天化国际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富瑞分公司  中国石化集团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  山东鲁北企业集团总公司
  •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水处理》等六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印发 均为首发
    p  近日,生态环境部批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水处理》等六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pp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pp  img src="/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style="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a href="https://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929957.shtml" target="_self" title="一.pdf" textvalue="一、《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水处理》(HJ1083-2020);.pdf"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一、《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水处理》(HJ1083-2020);.pdf/span/a/pp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指导和规范水处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提出了水处理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等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pp  img src="/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style="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a href="https://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929958.shtml" target="_self" title="二.pdf" textvalue="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食品制造》(HJ1084-2020);.pdf"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食品制造》(HJ1084-2020);.pdf/span/a/pp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指导和规范食品加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提出了食品加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pp  img src="/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style="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a href="https://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929959.shtml" target="_self" title="三.pdf" textvalue="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酒、饮料制造》(HJ1085-2020);.pdf"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酒、饮料制造》(HJ1085-2020);.pdf/span/a/pp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指导和规范酒、饮料制造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酒、饮料制造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pp  img src="/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style="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a href="https://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929960.shtml" target="_self" title="四.pdf" textvalue="四、《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涂装》(HJ1086-2020);.pdf"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四、《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涂装》(HJ1086-2020);.pdf/span/a/pp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指导和规范含涂装工序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提出了含涂装工序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pp  img src="/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style="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a href="https://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929961.shtml" target="_self" title="五.pdf" textvalue="五、《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涂料油墨制造》(HJ1087-2020);.pdf"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五、《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涂料油墨制造》(HJ1087-2020);.pdf/span/a/pp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指导和规范涂料油墨制造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提出了涂料油墨制造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pp  img src="/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style="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a href="https://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929962.shtml" target="_self" title="六.pdf" textvalue="六、《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磷肥、钾肥、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和微生物肥料》(HJ1088-2020);.pdf"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六、《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磷肥、钾肥、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和微生物肥料》(HJ1088-2020);.pdf/span/a/pp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指导和规范磷肥、钾肥、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提出了磷肥、钾肥、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及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pp  以上标准自2020年4月1日起实施。/p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全文发布,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10月24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坚持陆海统筹、区域联动,全面加强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完善海洋生态保护,强化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推进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域外适用,有许多制度创新和务实管用的举措。文件指出: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制定海洋生态环境监测规范和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海洋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统一发布国家海洋生态环境状况公报,定期组织对海洋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国务院有关部门、海警机构和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推进综合监测、协同监测和常态化监测,加强监测数据、执法信息等海洋环境管理信息共享,提高海洋环境保护综合管理水平。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应当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根据海水动力条件和有关规定,经科学论证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排污口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排污口监测,按照规定开展监控和自动监测。国家加强海洋辐射环境监测,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海洋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其管理海域的海洋垃圾污染防治,建立海洋垃圾监测、清理制度,统筹规划建设陆域接收、转运、处理海洋垃圾的设施,明确有关部门、乡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等的海洋垃圾管控区域,建立海洋垃圾监测、拦截、收集、打捞、运输、处理体系并组织实施,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支持公众参与上述活动。国务院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海洋垃圾污染防治的监督指导和保障。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_ 全文发布.pdf
  •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发布 (全文)
    p style="text-align: left "  历经三次审议,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pp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为了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制定的法律。这是我国第一部流域法律。/pp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包括总则、规划与管控、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修复、绿色发展、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9章内容,共96条。/pp style="text-align: left "  全文如下:/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stron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strong/pp  strong第一章 总 则/strong/pp  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制定本法。/pp  第二条 在长江流域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以及长江流域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法。/pp  本法所称长江流域,是指由长江干流、支流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青海省、四川省、西藏自治区、云南省、重庆市、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苏省、上海市,以及甘肃省、陕西省、河南省、贵州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广东省、浙江省、福建省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pp  第三条 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 长江保护应当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pp  第四条 国家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统筹协调长江保护工作,审议长江保护重大政策、重大规划,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项,督促检查长江保护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pp  第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的决策,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长江保护相关工作。/pp  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维护长江流域生态安全的责任。/pp  长江流域各级河湖长负责长江保护相关工作。/pp  第六条 长江流域相关地方根据需要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规划编制、监督执法等方面建立协作机制,协同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pp  第七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行政、农业农村和标准化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生态环境修复、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生态流量、生物多样性保护、水产养殖、防灾减灾等标准体系。/pp  第八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期组织长江流域土地、矿产、水流、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状况调查,建立资源基础数据库,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并向社会公布长江流域自然资源状况。/pp  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每十年组织一次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普查,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专项调查,建立野生动物资源档案,并向社会公布长江流域野生动物资源状况。/pp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水生生物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等重要栖息地开展生物多样性调查。/pp  第九条 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应当统筹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已经建立的台站和监测项目基础上,健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资源、水文、气象、航运、自然灾害等监测网络体系和监测信息共享机制。/pp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完善生态环境风险报告和预警机制。/pp  第十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长江流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联动工作机制,与国家突发事件应急体系相衔接,加强对长江流域船舶、港口、矿山、化工厂、尾矿库等发生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pp  第十一条 国家加强长江流域洪涝干旱、森林草原火灾、地质灾害、地震等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防御、应急处置与恢复重建体系建设,提高防灾、减灾、抗灾、救灾能力。/pp  第十二条 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组织专业机构和人员对长江流域重大发展战略、政策、规划等开展科学技术等专业咨询。/pp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长江流域建设项目、重要基础设施和产业布局相关规划等对长江流域生态系统影响的第三方评估、分析、论证等工作。/pp  第十三条 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长江流域信息共享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共享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以及管理执法等信息。/pp  第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宣传教育。/pp  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宣传教育,并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pp  第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护长江流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加强长江流域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继承和弘扬长江流域优秀特色文化。/pp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资源合理利用、促进绿色发展的活动。/pp  对在长江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pp  strong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strong/pp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以国家发展规划为统领,以空间规划为基础,以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为支撑的长江流域规划体系,充分发挥规划对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引领、指导和约束作用。/pp  第十八条 国务院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长江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pp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长江流域发展规划,科学统筹长江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pp  长江流域水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编制。/pp  第十九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长江流域国土空间规划,科学有序统筹安排长江流域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统领长江流域国土空间利用任务,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涉及长江流域国土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应当与长江流域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pp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国土空间规划,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pp  第二十条 国家对长江流域国土空间实施用途管制。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国土空间规划,对所辖长江流域国土空间实施分区、分类用途管制。/pp  长江流域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并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对不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pp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筹长江流域水资源合理配置、统一调度和高效利用,组织实施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消耗强度控制管理制度。/pp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水污染防治要求,确定长江流域各省级行政区域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长江流域水质超标的水功能区,应当实施更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措施。/pp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统筹长江流域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计划安排。/pp  第二十二条 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和资源利用状况,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pp  长江流域产业结构和布局应当与长江流域生态系统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禁止在长江流域重点生态功能区布局对生态系统有严重影响的产业。禁止重污染企业和项目向长江中上游转移。/pp  第二十三条 国家加强对长江流域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因国家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需要,在长江流域新建大中型水电工程,应当经科学论证,并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pp  对长江流域已建小水电工程,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分类整改或者采取措施逐步退出。/pp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源头实行严格保护,设立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保护国家生态安全屏障。/pp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长江流域河道、湖泊保护工作。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并向社会公告,实行严格的河湖保护,禁止非法侵占河湖水域。/pp  第二十六条 国家对长江流域河湖岸线实施特殊管制。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划定河湖岸线保护范围,制定河湖岸线保护规划,严格控制岸线开发建设,促进岸线合理高效利用。/pp  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pp  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 但是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pp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科学划定禁止航行区域和限制航行区域。/pp  禁止船舶在划定的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因国家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需要,在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的,应当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同意,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对重要水生生物的干扰。/pp  严格限制在长江流域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水域实施航道整治工程 确需整治的,应当经科学论证,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pp  第二十八条 国家建立长江流域河道采砂规划和许可制度。长江流域河道采砂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pp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严格控制采砂区域、采砂总量和采砂区域内的采砂船舶数量。禁止在长江流域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pp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长江流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长江流域河道非法采砂联合执法工作。/pp  strong第三章 资源保护/strong/pp  第二十九条 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与利用,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并统筹农业、工业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pp  第三十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商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依法制定跨省河流水量分配方案,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后实施。制定长江流域跨省河流水量分配方案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长江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pp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或者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编制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明确相关河段和控制断面流量水量、水位管控要求。/pp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用水保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长江干流、重要支流和重要湖泊控制断面的生态流量管控指标。其他河湖生态流量管控指标由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pp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将生态水量纳入年度水量调度计划,保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保障枯水期和鱼类产卵期生态流量、重要湖泊的水量和水位,保障长江河口咸淡水平衡。/pp  长江干流、重要支流和重要湖泊上游的水利水电、航运枢纽等工程应当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建立常规生态调度机制,保证河湖生态流量 其下泄流量不符合生态流量泄放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整改措施并监督实施。/pp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快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推进堤防和蓄滞洪区建设,提升洪涝灾害防御工程标准,加强水工程联合调度,开展河道泥沙观测和河势调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防洪减灾工程和非工程体系,提高防御水旱灾害的整体能力。/pp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跨长江流域调水实行科学论证,加强控制和管理。实施跨长江流域调水应当优先保障调出区域及其下游区域的用水安全和生态安全,统筹调出区域和调入区域用水需求。/pp  第三十四条 国家加强长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长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名录。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其他饮用水水源地名录。/pp  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pp  第三十五条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合理布局饮用水水源取水口,制定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饮用水备用应急水源建设,对饮用水水源的水环境质量进行实时监测。/pp  第三十六条 丹江口库区及其上游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区、水质影响控制区、水源涵养生态建设区管理要求,加强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增强水源涵养能力,保障水质稳定达标。/pp  第三十七条 国家加强长江流域地下水资源保护。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调查评估地下水资源状况,监测地下水水量、水位、水环境质量,并采取相应风险防范措施,保障地下水资源安全。/pp  第三十八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长江流域农业、工业用水效率目标,加强用水计量和监测设施建设 完善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 加强对高耗水行业、重点用水单位的用水定额管理,严格控制高耗水项目建设。/pp  第三十九条 国家统筹长江流域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国务院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在长江流域重要典型生态系统的完整分布区、生态环境敏感区以及珍贵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和重要栖息地、重要自然遗迹分布区等区域,依法设立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pp  第四十条 国务院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在长江流域重要生态区、生态状况脆弱区划定公益林,实施严格管理。国家对长江流域天然林实施严格保护,科学划定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pp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长江流域草原资源的保护,对具有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等特殊作用的基本草原实施严格管理。/pp  国务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不同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需要,发布长江流域国家重要湿地、地方重要湿地名录及保护范围,加强对长江流域湿地的保护和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pp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建立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评价体系,组织开展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评价,并将结果作为评估长江流域生态系统总体状况的重要依据。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应当与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相衔接。/pp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长江流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计划,对长江流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实行重点保护。/pp  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开展对长江流域江豚、白鱀豚、白鲟、中华鲟、长江鲟、鯮、鲥、四川白甲鱼、川陕哲罗鲑、胭脂鱼、鳤、圆口铜鱼、多鳞白甲鱼、华鲮、鲈鲤和葛仙米、弧形藻、眼子菜、水菜花等水生野生动植物生境特征和种群动态的研究,建设人工繁育和科普教育基地,组织开展水生生物救护。/pp  禁止在长江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pp  strong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strong/pp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长江流域的水污染防治、监管力度,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pp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补充规定 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已经规定的项目,可以作出更加严格的规定。制定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的意见。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严于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水环境质量标准,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pp  第四十五条 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没有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特色产业、特有污染物,或者国家有明确要求的特定水污染源或者水污染物,补充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pp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pp  (一)产业密集、水环境问题突出的 /pp  (二)现有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能满足所辖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要求的 /pp  (三)流域或者区域水环境形势复杂,无法适用统一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pp  第四十六条 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总磷污染控制方案,并组织实施。对磷矿、磷肥生产集中的长江干支流,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更加严格的总磷排放管控要求,有效控制总磷排放总量。/pp  磷矿开采加工、磷肥和含磷农药制造等企业,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总磷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 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总磷监测,依法公开监测信息。/pp  第四十七条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长江流域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并保障其正常运行,提高城乡污水收集处理能力。/pp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的江河、湖泊排污口开展排查整治,明确责任主体,实施分类管理。/pp  在长江流域江河、湖泊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pp  第四十八条 国家加强长江流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长江流域农业生产应当科学使用农业投入品,减少化肥、农药施用,推广有机肥使用,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pp  第四十九条 禁止在长江流域河湖管理范围内倾倒、填埋、堆放、弃置、处理固体废物。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的联防联控。/pp  第五十条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沿河湖垃圾填埋场、加油站、矿山、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等地下水重点污染源及周边地下水环境风险隐患开展调查评估,并采取相应风险防范和整治措施。/pp  第五十一条 国家建立长江流域危险货物运输船舶污染责任保险与财务担保相结合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pp  禁止在长江流域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长江流域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管控。 /ppstrong/strong/pp  strong第五章 生态环境修复/strong/pp  第五十二条 国家对长江流域生态系统实行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系统治理。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修复规划,组织实施重大生态环境修复工程,统筹推进长江流域各项生态环境修复工作。/pp  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严格捕捞管理。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 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pp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工作,严厉查处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捕捞行为。/pp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退捕渔民的补偿、转产和社会保障工作。/pp  长江流域其他水域禁捕、限捕管理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pp  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的河湖水系连通修复方案,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长江流域河湖水系连通修复方案,逐步改善长江流域河湖连通状况,恢复河湖生态流量,维护河湖水系生态功能。/pp  第五十五条 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制定长江流域河湖岸线修复规范,确定岸线修复指标。/pp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长江流域河湖岸线保护规划、修复规范和指标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河湖岸线修复计划,保障自然岸线比例,恢复河湖岸线生态功能。/pp  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pp  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长江流域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加强对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等重点库区消落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因地制宜实施退耕还林还草还湿,禁止施用化肥、农药,科学调控水库水位,加强库区水土保持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障消落区良好生态功能。/pp  第五十七条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长江流域森林、草原、湿地修复计划,科学推进森林、草原、湿地修复工作,加大退化天然林、草原和受损湿地修复力度。/pp  第五十八条 国家加大对太湖、鄱阳湖、洞庭湖、巢湖、滇池等重点湖泊实施生态环境修复的支持力度。/pp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富营养化湖泊的生态环境修复,采取调整产业布局规模、实施控制性水工程统一调度、生态补水、河湖连通等综合措施,改善和恢复湖泊生态系统的质量和功能 对氮磷浓度严重超标的湖泊,应当在影响湖泊水质的汇水区,采取措施削减化肥用量,禁止使用含磷洗涤剂,全面清理投饵、投肥养殖。/pp  第五十九条 国务院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长江流域数量急剧下降或者极度濒危的野生动植物和受到严重破坏的栖息地、天然集中分布区、破碎化的典型生态系统制定修复方案和行动计划,修建迁地保护设施,建立野生动植物遗传资源基因库,进行抢救性修复。/pp  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等重要栖息地应当实施生态环境修复和其他保护措施。对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产生阻隔的涉水工程应当结合实际采取建设过鱼设施、河湖连通、生态调度、灌江纳苗、基因保存、增殖放流、人工繁育等多种措施,充分满足水生生物的生态需求。/pp  第六十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河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陆海统筹、河海联动的要求,制定实施长江河口生态环境修复和其他保护措施方案,加强对水、沙、盐、潮滩、生物种群的综合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海水入侵和倒灌,维护长江河口良好生态功能。/pp  第六十一条 长江流域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水土流失地块,以自然恢复为主,按照规定有计划地实施退耕还林还草还湿 划入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的永久基本农田,依法有序退出并予以补划。/pp  禁止在长江流域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区域开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确因国家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需要建设的,应当经科学论证,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pp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石漠化的土地因地制宜采取综合治理措施,修复生态系统,防止土地石漠化蔓延。/pp  第六十二条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土地复垦、恢复植被、防治污染等措施,加快历史遗留矿山生态环境修复工作,并加强对在建和运行中矿山的监督管理,督促采矿权人切实履行矿山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pp  第六十三条 长江流域中下游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在项目、资金、人才、管理等方面,对长江流域江河源头和上游地区实施生态环境修复和其他保护措施给予支持,提升长江流域生态脆弱区实施生态环境修复和其他保护措施的能力。/pp  国家按照政策支持、企业和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原则,鼓励社会资本投入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修复。/pp  strong第六章 绿色发展/strong/pp  第六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长江流域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推进长江流域绿色发展。/pp  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和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协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的实施,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建立健全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促进长江流域城乡融合发展。/pp  第六十六条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钢铁、石油、化工、有色金属、建材、船舶等产业升级改造,提升技术装备水平 推动造纸、制革、电镀、印染、有色金属、农药、氮肥、焦化、原料药制造等企业实施清洁化改造。企业应当通过技术创新减少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pp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快重点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pp  第六十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开发区绿色发展评估机制,并组织对各类开发区的资源能源节约集约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情况开展定期评估。/pp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评估结果对开发区产业产品、节能减排等措施进行优化调整。/pp  第六十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在长江流域实施重点行业和重点用水单位节水技术改造,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pp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水型城市和节水型园区建设,促进节水型行业产业和企业发展,并加快建设雨水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pp  第六十九条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绿色发展的要求,统筹规划、建设与管理,提升城乡人居环境质量,建设美丽城镇和美丽乡村。/pp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生态、环保、经济、实用的原则因地制宜组织实施厕所改造。/pp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新区、各类开发区等使用建筑材料的管理,鼓励使用节能环保、性能高的建筑材料,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和管网。/pp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废弃土石渣综合利用信息平台,加强对生产建设活动废弃土石渣收集、清运、集中堆放的管理,鼓励开展综合利用。/pp  第七十条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并组织实施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合理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养殖区,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和养殖密度 强化水产养殖投入品管理,指导和规范水产养殖、增殖活动。/pp  第七十一条 国家加强长江流域综合立体交通体系建设,完善港口、航道等水运基础设施,推动交通设施互联互通,实现水陆有机衔接、江海直达联运,提升长江黄金水道功能。/pp  第七十二条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站,制定港口岸电设施、船舶受电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靠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但使用清洁能源的除外。/pp  第七十三条 国务院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长江流域港口、航道和船舶升级改造,液化天然气动力船舶等清洁能源或者新能源动力船舶建造,港口绿色设计等按照规定给予资金支持或者政策扶持。/pp  国务院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长江流域港口岸电设施、船舶受电设施的改造和使用按照规定给予资金补贴、电价优惠等政策扶持。/pp  第七十四条 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城乡居民绿色消费的宣传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导居民绿色消费。/pp  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系统推进、广泛参与、突出重点、分类施策的原则,采取回收押金、限制使用易污染不易降解塑料用品、绿色设计、发展公共交通等措施,提倡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pp  strong第七章 保障与监督/strong/pp  第七十五条 国务院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的财政投入。/pp  国务院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专项安排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用于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促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修复的政策措施。/pp  国家鼓励和支持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pp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发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等金融产品,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提供金融支持。/pp  第七十六条 国家建立长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pp  国家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对长江干流及重要支流源头和上游的水源涵养地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予以补偿。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pp  国家鼓励长江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方人民政府之间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pp  国家鼓励社会资金建立市场化运作的长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基金 鼓励相关主体之间采取自愿协商等方式开展生态保护补偿。/pp  第七十七条 国家加强长江流域司法保障建设,鼓励有关单位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法律服务。/pp  长江流域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依法查处长江保护违法行为或者办理相关案件过程中,发现存在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具有侦查、调查职权的机关。/pp  第七十八条 国家实行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考核。/pp  第七十九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和职责分工,对长江流域各类保护、开发、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长江流域自然资源、污染长江流域环境、损害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等违法行为。/pp  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权依法获取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信息,举报和控告破坏长江流域自然资源、污染长江流域环境、损害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等违法行为。/pp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与和监督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便利。/pp  第八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长江流域跨行政区域、生态敏感区域和生态环境违法案件高发区域以及重大违法案件,依法开展联合执法。/pp  第八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对长江保护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群众反映集中的地区,可以约谈所在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pp  第八十二条 国务院应当定期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状况及保护和修复工作等情况。/pp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人民政府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等情况。/pp  strong第八章 法律责任/strong/pp  第八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pp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pp  (二)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等决定而未作出的 /pp  (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不依法查处的 /pp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pp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pp  (一)船舶在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的 /pp  (二)经同意在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未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对重要水生生物干扰的 /pp  (三)水利水电、航运枢纽等工程未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的 /pp  (四)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的。/pp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负面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pp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内从事生产性捕捞,或者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禁捕期间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渔船、渔具和其他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采取电鱼、毒鱼、炸鱼等方式捕捞,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pp  收购、加工、销售前款规定的渔获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渔获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责令关闭。/pp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法侵占长江流域河湖水域,或者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pp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pp  (一)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的 /pp  (二)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的 /pp  (三)违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规定进行生产建设活动的。/pp  第八十九条 长江流域磷矿开采加工、磷肥和含磷农药制造等企业违反本法规定,超过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含磷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pp  第九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流域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pp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流域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采砂活动,或者在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的,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船舶、设备、工具,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已经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pp  第九十二条 对破坏长江流域自然资源、污染长江流域环境、损害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等违法行为,本法未作行政处罚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pp  第九十三条 因污染长江流域环境、破坏长江流域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pp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有关费用。/pp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p  strong第九章 附 则/strong/pp  第九十五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pp  (一)本法所称长江干流,是指长江源头至长江河口,流经青海省、四川省、西藏自治区、云南省、重庆市、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苏省、上海市的长江主河段 /pp  (二)本法所称长江支流,是指直接或者间接流入长江干流的河流,支流可以分为一级支流、二级支流等 /pp  (三)本法所称长江重要支流,是指流域面积一万平方公里以上的支流,其中流域面积八万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包括雅砻江、岷江、嘉陵江、乌江、湘江、沅江、汉江和赣江等。/pp  第九十六条 本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p
  •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发布!这些与环境监测相关!
    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以下简称《黄河保护法》),并于2023年4月1日施行。自此,“母亲河”安全与高质量发展将实现有法可依!(文末可直接下载原文)根据《黄河保护法》目录,全文从水环境、水生态、水资源等方面做了详细阐释。由国务院水行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发展改革、应急管理、林业和草原、文化和旅游、标准化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发力。其中,国务院水行政和生态环境部分别在“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污染防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部分节选内容如下:根据《黄河保护法》第四章第五十七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黄河流域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其他饮用水水源地名录。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合理布局饮用水水源取水口,加强饮用水应急水源、备用水源建设。根据《黄河保护法》第六章:第七十二条  国家加强黄河流域农业面源污染、工业污染、城乡生活污染等的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推进重点河湖环境综合整治。第七十三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黄河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作出补充规定;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已经规定的项目,可以作出更加严格的规定。制定黄河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的意见。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严于黄河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水环境质量标准,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第七十五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水污染防治要求,确定黄河流域各省级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黄河流域水环境质量不达标的水功能区,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实施更加严格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措施,限期实现水环境质量达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措施。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统筹污水、固体废物收集处理处置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保障设施正常运行,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厕所改造、生活垃圾处理和污水治理,消除黑臭水体。第七十七条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沿河道、湖泊的垃圾填埋场、加油站、储油库、矿山、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等地下水重点污染源及周边地下水环境风险隐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采取风险防范和整治措施。黄河流域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商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第七十九条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黄河流域土壤生态环境保护,防止新增土壤污染,因地制宜分类推进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黄河流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组织开展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的联防联控。第八十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黄河流域定期组织开展大气、水体、土壤、生物中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调查监测,并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开展黄河流域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和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新污染物的管控、治理。《黄河保护法》从顶层设计出发,明确了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治理的相关原则、体制和制度等内容,借助中央立法的指导性,实现对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治理的全方位调控,是一部兼具综合性与特别性,适逢其时的流域法律,我们相信,《黄河保护法》的出台对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必定有巨大推动作用。点下方文件,免费下载《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原文pdf: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pdf延伸阅读:第三届水污染监测及检测技术网络大会,11月24日开播,点链接,免费报名!https://www.instrument.com.cn/webinar/meetings/swrjc2022/ 免水印版,加助教微信获取:13260310733
  • 6月1日起实行的国家环境保护新标准
    2011年6月1日起实行的国家环境保护新标准如下: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597―2011)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中总汞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总汞的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中总汞的测定。若有机物含量较高,本标准规定的消解试剂最大用量不足以氧化样品中有机物时,则本标准不适用。本标准是对《水质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7468―87)的修订。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87年3月14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7468―87)废止。水质梯恩梯的测定亚硫酸钠分光光度法(HJ 598-2011)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中梯恩梯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梯恩梯的亚硫酸钠分光光度法。本标准适用于生产和使用粉状铵梯炸药过程中排放的工业废水中梯恩梯的测定。本标准是对《水质 梯恩梯的测定 亚硫酸钠分光光度法》(GB/T 13905-92)的修订。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92年12月2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 梯恩梯的测定 亚硫酸钠分光光度法》(GB/T 13905-92)废止。水质梯恩梯的测定 N-氯代十六烷基吡啶―亚硫酸钠分光光度法(HJ 599-2011)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中梯恩梯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梯恩梯的N-氯代十六烷基吡啶―亚硫酸钠分光光度法。本标准适用于弹药装药工业废水中梯恩梯的测定。本标准是对《水质梯恩梯的测定分光光度法》(GB/T13903-92)的修订。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92年12月2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 梯恩梯的测定 分光光度法》(GB/T 13903-92)废止。水质梯恩梯、黑索今、地恩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 600-2011)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中梯恩梯、黑索今和地恩梯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梯恩梯、黑索今和地恩梯的气相色谱法。本标准是对《水质梯恩梯、黑索今、地恩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13904-92)的修订。本标准适用于弹药装药工业废水中梯恩梯、黑索今和地恩梯的测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92年12月2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梯恩梯、黑索今、地恩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 13904-92)废止。水质甲醛的测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HJ 601 -2011)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民健康,规范水中甲醛的监测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中规定了地表水、地下水和工业废水中甲醛的测定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和工业废水中甲醛的测定,本标准不适用于印染废水。本标准是对《水质甲醛的测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GB 13197-91)的修订。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91年8月31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甲醛的测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GB 13197-91)废止。水质钡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602-2011)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中钡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钡的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中可溶性钡和总钡的测定。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水质钡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603-2011)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中钡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钡的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本标准适用于高浓度废水中可溶性钡和总钡的测定。本标准是对《水质钡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5506-1995)的修订。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1995年3月15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钡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5506-1995)废止。环境空气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 604-2011)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空气中总烃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总烃的气相色谱法。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中总烃的测定。本标准是对《环境空气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15263-94)的修订。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94年10月26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环境空气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15263-94)废止。土壤和沉积物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HJ 605-2011)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土壤和沉积物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土壤和沉积物中挥发性有机物的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本标准适用于土壤和沉积物中65种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若通过验证本标准也可适用于其他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防治污染,规范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活动,制定本标准。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技术规范(HJ本标准规定了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的准备工作、主要内容及技术要点。606-2011)本标准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工作。 本标准为首次制定。六价铬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HJ 609-2011)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范六价铬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的技术性能,提高我国水环境监测工作的能力,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六价铬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的性能指标及试验方法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对地表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六价铬化合物离子自动在线监测仪的生产、应用选型和性能检验。本标准为首次发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 610-2011)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范和指导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保护环境,防治地下水污染,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内容、工作程序、方法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及对地下水环境可能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可参照执行。本标准为首次发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制药建设项目(HJ 611-2011)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范和指导制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制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一般性原则、内容、方法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和企业搬迁的制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生产兽药和医药中间体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可参照本标准执行。本标准为首次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石油天然气开采(HJ 612-2011)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范和指导石油天然气开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陆地、滩海石油天然气开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工作范围、工作内容、技术方法及要求等。本标准适用于陆地、滩海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本标准首次发布。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标准废止:水质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 7468-87)水质 梯恩梯的测定 分光光度法(GB/T 13903-92)水质 梯恩梯、黑索今、地恩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GB/T 13904-92)水质 梯恩梯的测定 亚硫酸钠分光光度法(GB/T 13905-92)水质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GB 13197-91)水质 钡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5506-1995)环境空气 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GB/T15263-94)
  • 葛老师话说实验室第三十期-恒温恒湿试验箱使用注意事项及常见故障分析
    大家好,欢迎来到葛老师话说实验室。恒温恒湿试验箱,顾名思义,主要用于高温,低温,湿度试验,它适用于电子电工、食品、塑料橡胶、汽车制造、灯具、化工、建材、纺织服装、化学反应等的温湿度变化试验检测。本文就主要介绍下,恒温恒湿试验箱的使用注意事项及常见故障分析,以供读者参考借鉴。 一、恒温恒湿箱使用注意事项1、当恒温恒湿箱完成低温运转时,最好在60℃时实行干燥处理,约30min后再打开箱门,以防影响后续试验的测定时间或造成蒸发器结冰现象;2、在恒温恒湿箱运行时,除非万不得已,否则请不要随便打开箱门,以免造成不良后果:(1) 箱门内仍保持高温;(2) 高温空气可能触发火灾警报;(3) 高温湿气冲出箱外;(4) 对压缩机造成一定损坏, 除非实验要求,不建议客户在实验过程中频繁开关箱门。3、箱体运行时,请勿用手检查,以免触电或被风扇伤及;4、为量取正确的相对湿度,湿球纱布的安装位置一定要准确;5、电路断路器和超温保护器等安全保护设备,需定期详细检查;6、恒温恒湿试验箱一定要安全接地,以免产生静电感应;7、恒温恒湿试验箱需要专职人员进行维修和检查,并且在检查时,同时还需要专业的电工及电路检修人员在场,以防不知情人员通电合闸,造成触电危险。 二、常见故障及解答1、湿热试验过程中,湿度达不到指定要求,是哪里出现问题?分析:恒温恒湿试验箱在做湿热试验中,若出现(1) 实际湿度会达到100%A. 可能由湿球传感器上的纱布干燥引起,需要检查湿球传感器的水槽是否缺水。水槽中的水位由水位控制器自动控制,检查水位控制器供水系统是否供水正常、水位控制器工作是否正常。B. 可能是湿球纱布使用时间长,或供水水质纯净度的原因,会使纱布变硬,使纱布无法吸收水份而干燥,只要更换或清洗纱布即可排除以上现象。(2) 实际湿度与目标湿度相差很大,数值低得很多恒温恒湿试验箱的加湿系统不工作,查看加湿系统的供水,供水系统内是否有一定的水量,以及加湿锅炉水位控制是否正常。如以上一切都正常,那就要检查电器控制系统,这要请专业维修人员进行检修。 2、低温达不到指标,降温很慢,如何解决?分析:首先需要观察温度的变化,A.如果是温度降的很慢,需要检查以下几点,做低温试验前是否已将工作室烘干,试验前需将工作室干燥,然后再放入试验样品试验;工作室内的试验样品是否放置的过多,造成工作室内的风不能充分循环,在排除上述原因后,就要考虑是否是制冷系统的故障了,而制冷系统的检修需要厂家专业人员操作。B.如果温度达到一定数值后有回升的趋势,可先检查是否是恒温恒湿试验箱的使用环境所致,设备放置的环境温度以及放置的位置(箱体后与墙的距离)是否满足要求等 (在设备操作使用说明中都有规定)。 3、高温试验中,温度变化达不到试验温度值,如何解决?分析:可以检查电器系统,逐一排除故障。A.温度若升得很慢,需查看风循环系统,风循环的调节挡板是否正常开启B.温度若升得很快,需检查风循环的电机是否正常运转。如温度过冲厉害那么就需要整定PID的设置参数。如果温度直接上升,过温保护,那么控制器出故障,须更换控制仪表。 4、温度控制显示压力异常,如何处理?分析:首先需查看设备的摆放位置,是否距离墙壁30公分以上的位置,因为散热不良会造成压缩机高压侧压力过高,所以如果是摆放位置不当造成的,需及时正确调整;其次,查看仪器四周是否为密封空间,若四周为密闭空间,会造成环境产生温升,也会造成压缩机高压侧压力过高,所以请保持四周通风;若非以上故障,需请专业人员进行检修。 恒温恒湿试验箱,因有使用时限,所以运行时间超长的恒温恒湿试验箱,难免会出现些各种各样的故障,平时注意定期保养和维护,大部分一般都可以避免的。如果遇到较大技术难题,可以及时联系厂家,寻求解决。 以上就是本期人和科仪《葛老师话说实验室》的全部内容,我们将陆续为您推送各类精彩定评与文章,希望能给您的实验室生活带来些许帮助。 更多详情欢迎来电咨询:400 820 0117 同时欢迎点击我司网站 www.renhe.net 查询更多产品优惠信息 扫描以下二维码或是添加微信号“renhesci”,加入人和科仪的微信平台,即刻成为人和大家庭中的一员。 现在加入更有好礼相送! 上海人和科学仪器有限公司 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虹漕路39号华鑫科技园区B座四楼(200233) 电话:021-6485 0099 传真:021-6485 7990 公司网址: www.renhe.net E-mail:info@renhesci.com 【上海人和科学仪器有限公司数十年来一直致力于提升中国实验室水平,从提供全球一流品质的实验室仪器、设备,到为客户度身定制系统的实验室整体解决方案,通过专业、细致和全面的技术支持服务实现“为客户创造更多价值”的承诺。主要代理品牌:DRAGONLAB、BROOKFIELD、BRUINS、GRABNER、EXAKT、ATAGO、ART、ILMVAC、IKA、MIELE、MEMMERT、KOEHLER、YAMATO、海洋光学、全谱科技等。】
  • 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p  12月3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与环境保护税法同步施行。/pp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于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对于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保障环境保护税法顺利实施,有必要制定实施条例,细化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收减免、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界限、增强可操作性。/pp  《条例》对《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中其他固体废物具体范围的确定机制、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的范围、固体废物排放量的计算、减征环境保护税的条件和标准,以及税务机关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协作机制等做了明确规定。/pp  《条例》明确,2003年1月2日国务院公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pan style="font-size: 20px "strong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strong/span/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第693号/pp  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pp style="text-align: right "  总理  李克强/pp style="text-align: right "  2017年12月25日/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pan style="font-size: 20px "strong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strong/span/pp  第一章 总  则/pp strong 第一条/strong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制定本条例。/pp strong 第二条/strong 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所称其他固体废物的具体范围,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确定。/pp strong 第三条/strong 环境保护税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场所。/pp strong 第四条/strong 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并且有污染物排放口的畜禽养殖场,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 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环境保护税。/pp  第二章 计税依据/pp strong 第五条/strong 应税固体废物的计税依据,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固体废物的排放量为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减去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的余额。/pp  前款规定的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是指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的固体废物数量 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是指按照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关于资源综合利用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进行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数量。/pp strong 第六条/strong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其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作为固体废物的排放量:/pp  (一)非法倾倒应税固体废物 /pp  (二)进行虚假纳税申报。/pp  strong第七条/strong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pp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其当期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产生量作为污染物的排放量:/pp  (一)未依法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将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pp  (二)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 /pp  (三)篡改、伪造污染物监测数据 /pp  (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稀释排放以及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方式违法排放应税污染物 /pp  (五)进行虚假纳税申报。/pp strong 第八条/strong 从两个以上排放口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征收环境保护税 纳税人持有排污许可证的,其污染物排放口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污染物排放口确定。/pp strong 第九条/strong 属于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纳税人,自行对污染物进行监测所获取的监测数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视同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pp  第三章 税收减免/pp  strong第十条/strong 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所称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是指纳税人安装使用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当月自动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日平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或者监测机构当月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浓度值的平均值。/pp  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减征环境保护税的,前款规定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日平均值,以及监测机构当月每次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均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pp strong 第十一条/strong 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减征环境保护税的,应当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不同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pp  第四章 征收管理/pp strong 第十二条/strong 税务机关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受理、涉税信息比对、组织税款入库等职责。/pp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应税污染物监测管理,制定和完善污染物监测规范。/pp  strong第十三条/strong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pp strong 第十四条/strong 国务院税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涉税信息共享平台技术标准以及数据采集、存储、传输、查询和使用规范。/pp  strong第十五条/strong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向税务机关交送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中获取的下列信息:/pp  (一)排污单位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污染物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种类等基本信息 /pp  (二)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数据(包括污染物排放量以及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等数据) /pp  (三)排污单位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 /pp  (四)对税务机关提请复核的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复核意见 /pp  (五)与税务机关商定交送的其他信息。/pp  strong第十六条/strong 税务机关应当通过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下列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pp  (一)纳税人基本信息 /pp  (二)纳税申报信息 /pp  (三)税款入库、减免税额、欠缴税款以及风险疑点等信息 /pp  (四)纳税人涉税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 /pp  (五)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信息 /pp  (六)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定交送的其他信息。/pp strong 第十七条/strong 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七条所称应税污染物排放地是指:/pp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口所在地 /pp  (二)应税固体废物产生地 /pp  (三)应税噪声产生地。/pp  strong第十八条/strong 纳税人跨区域排放应税污染物,税务机关对税收征收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按照有利于征收管理的原则协商解决 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决定。/pp strong 第十九条/strong 税务机关应当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排污单位信息进行纳税人识别。/pp  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排污单位信息中没有对应信息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在纳税人首次办理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时进行纳税人识别,并将相关信息交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pp  strong第二十条/strong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纳税人申报的应税污染物排放信息或者适用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有误的,应当通知税务机关处理。/pp  strong第二十一条/strong 纳税人申报的污染物排放数据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相关数据不一致的,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数据确定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pp  strong第二十二条/strong 环境保护税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所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pp  (一)纳税人当期申报的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与上一年同期相比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pp  (二)纳税人单位产品污染物排放量与同类型纳税人相比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pp  strong第二十三条/strong 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无偿为纳税人提供与缴纳环境保护税有关的辅导、培训和咨询服务。/pp strong 第二十四条/strong 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环境保护税的税务检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配合。/pp  strong第二十五条/strong 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应税污染物监测和管理的有关资料。/pp  第五章 附  则/pp  strong第二十六条/strong 本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2日国务院公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pp /p
  • 普仁参展2016中国(河北)环境保护产业博览会
    2016中国(河北)环境保护产业博览会于2016年8月24日-26日在河北石家庄雷驰会展中心盛大开幕,青岛普仁作为国内离子色谱领航品牌,携PIC系列离子色谱仪应邀参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
    p  作为“绿色税制”的重要一步strongspan style="color: rgb(192, 0, 0)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span/strong以下简称税法)将于strongspan style="color: rgb(192, 0, 0) "2018年1月1日/span/strong起正式开始实施。为了保障税法的实施,6月2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pp /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span style="color: rgb(192, 0, 0) "《中/span/strongstrongspan style="color: rgb(192, 0, 0) "华人民共和国环/span/strongstrongspan style="color: rgb(192, 0, 0) "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征求/span/strongstrongspan style="color: rgb(192, 0, 0) "意见/spanspan style="color: rgb(192, 0, 0) "稿)》/span/strong/pp  为了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提高立法公众参与度,广泛凝聚社会共识,推进开门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我们起草了《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17年7月26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pp  1.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是:http://www.chinatax.gov.cn/)首页的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pp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邮政编码100038),并在信封上注明“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字样。/pp style="text-align: right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pp style="text-align: right "  2017年6月26日/pp style="text-align: right " /pp  环境保护税法是我国第一部明确写入部门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的单行税法。由于环境保护“费”改“税”,管理部门从环保部门变为了税务机关,两部门如何协作管理、落实税法一直是最受关注的问题。/pp  这次公布的条例对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收减免、税收征管等方面进行了说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的条款做了具体的规定。公众可以在7月26日前,通过财政部网站或邮寄信函提出意见。/pp  strong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明确纳税人和征税、免税/span/strongstrong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对象/span/strong/pp  条例第二条在税法规定的基础上对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予以细化,明确在企业事业之外,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的“其他生产经营者”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pp  税法规定,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四类。条例对每一类污染物都作了解释和细化规定,并表明上述应税污染物的具体范围依照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确定。/pp  由于税法明确对工业污水集中处理等场所不予免税,条例对税法中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的范围界定为“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生活污水(污泥)集中处理服务,并由财政支付运营服务费或者安排运营资金的污水(污泥)集中处理厂站或者设施” 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以及其他特定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设施或者场所,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设施或者场所”。/pp  条例还对规模化养殖的范围作了界定,属于规模化养殖的不予免税。但为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如果规模化养殖场能对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则可以予以免税。/pp  strong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细化规定计税依据与方法/span/strong/pp  在税法规定的基础上,由于不同污染排放情况复杂、应税排放量计算困难,条例对相应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细化的说明。/pp  条例明确,税法第七条所称的污染物排放量是指纳税人排放废气中所含应税大气污染物、排放污水中所含应税水污染物的数量。/pp  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条例明确是指当月自动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小时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日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以及当月监测机构每次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浓度值。/pp  如果纳税人从两个以上排放口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征收环境保护税。减征环境保护税,也应当按照每一排放口的不同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pp  而对于固体废物,根据其排放特点,为便于计算和核查应税排放量,条例规定用“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当期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当期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当期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当期固体废物的处置量”的公式进行计算。对纳税人逾期不办理纳税申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以及非法倾倒应税固体废物的,为体现惩罚作用,则直接按照按照当期固体废物的产生量计算应税排放量。/pp  不仅是固体废物,对所有违反污染物监测管理规定以及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纳税人,条例均明确其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按照税法第十条第三项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以污染物产生量计算。排污系数与物料衡算方法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pp  在税法中,对于无法进行实际监测或物料衡算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等小型排污者,附有《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用于计算。条例中特别说明,对税法未规定的其他畜禽种类,其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方法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pp  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strong多部门、不同地区合作管理征税/strong/span/pp  条例明确了地方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地方人民政府在在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中的职责。条例特别说明,地方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纳税人识别、处理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实施环境保护税的税务检查等多个问题上合作解决问题。/pp  为了更好地在部门间传递信息,条例说明,要由国务院税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制定涉税信息共享平台技术标准,明确数据采集、存储、传输、查询和使用规范。/pp  通过共享平台,地方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现涉税信息互联互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平台向税务机关传递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中获取的信息,包括排污单位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污染物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种类等基本信息,排放污染物的监测结果,违法排放行为处理处罚信息等。税务机关则应当通过平台传递纳税人申报的固体废物产生量、综合利用量、贮存量、处置量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额、减免税额、入库税款、欠缴税款等,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等风险疑点信息,纳税人涉税违法行为处理信息等。/pp  当纳税人申报的污染物监测数据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传递的相关数据不一致时,条例说明,如果纳税人按照自动监测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则税务机关应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传递的数据为准计算确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如果纳税人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则税务机关应以纳税人申报数据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传递数据孰高原则计算确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pp  此外,条例明确,对于税法第十七条所称应税污染物排放地,是指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口所在地、固体废物产生地、工业噪声产生地。如果纳税人的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口与生产经营地位于不同省级行政区的,则由生产经营地税务机关管辖。/pp  若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跨区域排放污染物的税收管辖有争议,由争议各方依照有利于征收管理的原则逐级协商解决 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决定。/ppbr//p
  • 我国核电站安全可以放心——访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总工程师柴国旱
    3月1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要充分认识核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核电发展要把安全放在第一位。我国的核电站究竟安全不安全?中国环境报记者采访了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总工程师柴国旱。他认为,我国的核电站在设计中充分考虑了防震和防海啸能力,所有新建核电厂都考虑了预防和缓解超设计基准事故(包括严重事故)的措施,我国的核电站是安全的。  ■能否应对自然灾害?  分析此次日本福岛第一核电站事故的主要原因,柴国旱强调,其外部原因并非地震,而是海啸。  3月11日,福岛第一核电厂1、2、3号机组因地震触发自动停堆,外电源故障,应急柴油发电机自动启动。“这说明这3个机组并没有由于遭受强烈的地震而导致严重损伤。”柴国旱说,“地震后应急柴油机正常启动,后续反应堆冷却剂系统压力升高,都表明地震没有导致电厂各系统特别是反应堆冷却剂系统的严重损伤。”  地震后继发的海啸,导致福岛第一核电厂1、2、3号机组的部分安全厂房进水,外部水淹导致所有应急柴油发电机故障,1、2、3号机组都失去动力供应,并使核电厂的许多其他系统设备失效或运行可靠性降低,使电厂出现全厂断电事故工况。“显而易见,海啸导致的全场断电事故是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柴国旱说。  据柴国旱介绍,核电站在设计时都考虑了设计基准地震,而2007年7月日本新澙地震及随后的电厂检查结果表明,由于核电厂设计的保守性,安全裕量较大,核电厂实际的抗震能力远超过设计基准地震,其抗御超设计基准地震的能力都很强,所以地震基本不会严重影响核电站的安全。  既然地震基本不会影响核电站的安全,那么引发人们担忧的海啸呢?柴国旱表示,从2004年12月26日印尼海啸之后,核能界就研究在核电厂设计中考虑海啸影响,国内核电厂设计界也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大量调查研究和分析。结论是:由于我国大陆架比较长,附近海域海水较浅,总体认为在我国沿海发生海啸的可能性很小。而且,在我国核电厂厂址选址及核电厂设计中,防波堤设计高度已考虑了海啸的影响。  ■技术设计有何特点?  目前我国在役和在建的所有核电厂都属于压水堆(除秦山第三核电厂属于重水堆),而福岛核电站采用的是沸水堆。比较压水堆和沸水堆的特点,柴国旱说:“不能绝对地说两者谁更好,但可以说,压水堆在对付全厂断电事故工况(即此次福岛核电站遭遇的情形)方面存在一些优势。”  这个优势首先体现在其结构中。压水堆有两个回路:反应堆冷却剂系统回路和蒸汽动力转换系统回路。两者之间的接口是蒸汽发生器,实现两者之间的完全隔离,并实现热量的传递。反应堆冷却剂系统被完全包容在安全壳内,通过蒸汽发生器把热量传给蒸汽动力转换系统,由蒸汽动力转换系统实现热能向电能的转换。  “如果出现全厂断电事故工况,压水堆可以先采用二回路的注水-排汽手段,尽量避免一回路放射性物质向外的排放,这是第一道保护。”柴国旱说,“还有第二道保护,即压水堆的安全壳相对较大,设计压力也较高,对于放射性物质的包容性能较强。万一在二回路注水-排汽手段失效情况下,可实施一回路注水-排汽手段,此水汽排放完全包容在安全壳内。”  压水堆设计中还有一个特别之处,即设有安注箱。“这个安注箱的作用很大,其采用非能动设计,投运不需要电力供应。在全厂断电事故(SBO)工况下,只要一回路压力降到设定值,就可向堆芯补水。”而此次福岛核电站事故的重要原因,就是电力供应不足导致的冷却系统故障,而压水堆在这方面的优势就很突出。  ■怎样应对严重事故?  柴国旱说,根据我国核安全法规HAF102-2004的要求,我国所有新建核电厂都考虑了预防和缓解超设计基准事故(包括严重事故)的措施。  “核电站在发生严重事故后,最关键的是要确保安全壳的完整性。”柴国旱强调,“我国的核电机组都采取了一些积极措施来确保安全壳的完整。”  目前,我国在建的为M310(CPR1000)机组。据柴国旱介绍,这类机组采用的改进措施包括:(1)采用安全壳内的非能动氢复合器,可对付堆芯内100%锆-水反应产生的氢气,避免安全壳内的氢气爆炸,确保安全壳的完整性 (2)采用稳压器安全阀的卸压功能延伸,防止出现高压熔堆工况,避免由于高压熔堆现象导致安全壳完整性的丧失 (3)使用安全壳湿式卸压和过滤排放系统,在严重事故工况下即使出现安全壳严重超压状态,也可通过过滤排放降低安全壳的压力,确保安全壳的完整性。  此次福岛核电站事故的本质是冷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其直接原因是全厂断电。“事故充分体现了核电厂应急动力供应的重要性,同时也体现了严重事故管理指南的重要性,以及核电厂严重事故缓解系统的重要性。”对此,柴国旱表示,我国的核电站在应对全厂断电事故中,也有比福岛核电站完善的预防措施。  “总体来说,我国新建核电厂在预防和缓解严重事故方面已做了许多改进,其安全性能满足国际原子能机构和我国现行核安全法规的要求,具有较高的安全水平。”柴国旱说。
  • 赛默飞世尔科技参加2008中国国际环境保护博览会
    中国,大连,2008年6月26-28日,赛默飞世尔科技空气质量仪器部及水质分析仪器部将参加在大连星海会展中心举办的2008中国国际环境保护博览会。此次展览会赛默飞世尔科技将向您全面的展示空气质量监测及水质监测仪器方面的最新进展及全面的解决方案。 欲了解最新详情,请您莅临现场,赛默飞世尔科技将为您精彩作答。 敬请莅临2008中国国际环境保护博览会赛默飞世尔科技展位西厅No.9,10,6月26-28日,大连星海会展中心。
  • 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环境工程技术分类与命名(HJ 496-2009)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范环境工程技术分类与命名,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工程技术(不含核环境工程技术)的分类与命名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对环境工程技术及工艺单元的分类与命名。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497-2009)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范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建设与运行,治理畜禽养殖业废弃物及恶臭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以我国当前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控制技术为基础,规定了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区)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污染治理工程从设计、施工到验收、运行的全过程管理和已建污染治理工程的运行管理,可作为环境影响评价、设计、施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技术依据。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水质 总有机碳的测定 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501-2009)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国家环境污染物监测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总有机碳(TOC)的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总有机碳(TOC)的测定,检出限为0.1 mg/L,测定下限为0.5 mg/L。  本标准是对《水质 总有机碳(TOC)的测定 非色散红外线吸收法》(GB 13193-91)和《水质 总有机碳的测定 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T 71-2001)的整合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91年8月31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 总有机碳(TOC)的测定 非色散红外线吸收法》(GB 13193-91)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1年9月29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 总有机碳的测定 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T 71-2001)废止。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溴化容量法(HJ 502-2009)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国家环境污染物监测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工业废水中挥发酚的溴化容量法。  本标准适用于含高浓度挥发酚工业废水中挥发酚的测定。  本标准是对《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蒸馏后溴化容量法》(GB 7491-87)的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87年3月14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蒸馏后溴化容量法》(GB 7491-87)废止。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HJ 503-2009)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国家环境污染物监测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中挥发酚的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是对《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蒸馏后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GB 7490-87)的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87年3月14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蒸馏后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GB 7490-87)废止。环境空气 臭氧的测定 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HJ 504-2009)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空气中臭氧的监测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臭氧的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中臭氧的测定。相对封闭环境(例如:室内、车内等)空气中臭氧的测定也可参照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环境空气 臭氧的测定 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GB/T 15437-1995)的修订。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95年3月25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环境空气 臭氧的测定 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GB/T 15437-1995)废止。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HJ 505-2009)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中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稀释与接种的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中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本标准是对《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GB 7488-87)的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87年3月14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GB 7488-87)废止。水质 溶解氧的测定 电化学探头法(HJ 506-2009)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中溶解氧的监测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溶解氧的电化学探头法。  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盐水中溶解氧的测定。  本标准是对《水质 溶解氧的测定 电化学探头法》(GB 11913-89)的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89年12月25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 溶解氧的测定 电化学探头法》(GB 11913-89)废止。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标准废止: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GB 7488-87)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蒸馏后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GB 7490-87)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蒸馏后溴化容量法(GB 7491-87)水质 溶解氧的测定 电化学探头法(GB 11913-89)水质 总有机碳(TOC)的测定 非色散红外线吸收法(GB 13193-91)环境空气 臭氧的测定 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GB/T 15437-1995)水质 总有机碳的测定 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T 71-2001)
  • 中科光电参加2016中国(河北)国际环境保护产业博览会
    2016年8月24日,由河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主办的《2016中国(河北)国际环境保护产业博览会》在石家庄雷驰国际会展中心隆重开幕。参加并出席此次会议开幕式的有环保部对外合作中心主任陈亮、河北省环保产业协会常务副会长杨晓龙、河北省环保产业协会副会长王鲁、河北省环保产业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兰国谦等,以及各企业代表。无锡中科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光电)作为重要受邀参展商之一,参加了此次展会。 环保部陈亮主任致词技术人员现场讲解展会当天,中科光电与会人员对大气复合污染(灰霾)立体监测的主要产品及源解析解决方案等进行现场讲解,获得参观人员的一致好评。 此外,与会人员还向参观人员演示了大气颗粒物监测激光雷达、大气臭氧探测激光雷达等产品的监测过程。技术人员现场演示作为环境保护事业的积极倡导者和坚定实践者,中科光电始终肩负着监测大气环境污染的重要使命,这一信念也成为中科光电不断开发创新各类监测产品和技术的重要推动力。
  • 国五汽油标准发布实施 硫含量降低80%
    12月18日,国家标准委对外发布了我国第五阶段车用汽油国家标准,即&ldquo 国五汽油标准&rdquo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从2018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将供应国五汽油。新标准的发布实施,将有助于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对保护环境、改善空气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硫含量降低80%  国五汽油标准,是由全国石油产品和润滑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专家试验验证,参考欧洲标准起草的。国家标准委有关负责人表示,与第四阶段汽油标准相比较,新标准的主要变化可概括为&ldquo 三降两调一增加&rdquo 。  &ldquo 三降&rdquo ,是指降低了硫含量、锰含量、烯烃含量的指标限值。  其中,硫含量是车用汽油中最关键的环保指标。为进一步提高汽车尾气净化系统的能力,硫含量指标限值由第四阶段的50ppm降为10ppm,即每公斤硫含量不高于10毫克,降低了80%   考虑到锰对人体健康不利的潜在风险和对车辆排放控制系统产生的不利影响,新标准从对健康和环境负责角度,采取预防原则,将锰含量指标限值由第四阶段的8mg/L降低为2mg/L,并禁止人为加入含锰添加剂   为进一步降低汽油蒸发排放造成的光化学污染,减少汽车发动机进气系统沉积物,烯烃含量由第四阶段的28%降低到24%。  &ldquo 两调&rdquo ,是指对蒸气压和牌号进行了调整。  冬季蒸气压下限由第四阶段的42kpa提高到45kpa。夏季蒸气压上限由第四阶段的68kpa降低为65kpa。国五汽油牌号由90号、93号、97号分别调整为89号、92号、95号。  &ldquo 一增&rdquo ,是指为进一步保证车辆燃油经济性相对稳定,新标准中首次规定了密度指标,其值为20℃时720&mdash 775kg/m3。  生产技术升级需要4年过渡期  汽油新标准实施后,会给空气质量带来怎样的改善,是人们最为关注的问题。&ldquo 从&lsquo 国四&rsquo 到&lsquo 国五&rsquo ,车辆污染排放量将大幅减少。&rdquo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副总工程师鲍晓峰告诉记者,油品升级后,目前在用车的总体排放污染物可减少10%&mdash 15%,而新车的氮氧化物排放量则可减少25%左右。国家标准委测算,标准实施后,预计在用车每年可减排氮氧化物约30万吨,新车5年累计可减排氮氧化物约9万吨。  国家标准委有关负责人表示,从现在到全国范围内供应国五汽油,留出了4年过渡期,&ldquo 一是考虑到各地环保压力、要求和进度有所不同,二是考虑到油品生产企业技术升级、设备改造的需要&rdquo 。  4年过渡期,会否有些长?&ldquo 新标准最关键的在于硫含量的降低。对油品生产企业来说,光是增加脱硫的主要设备&mdash &mdash 加氢反应器就需较长周期,有时订购以后,得等一年半左右才能到位。&rdquo 来自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的炼油专家张国相认为,设置过渡期是必要的,&ldquo 不过,在2018年1月1日前,油品生产企业应该能保证生产,确保全国供应国五汽油&rdquo 。  京沪苏实施国五油价涨4分钱  国家发展改革委今年9月公布了各地车用汽、柴油质量升级至第四、第五阶段的价格调整标准。各地车用汽油质量升级至第四阶段每吨加价290元(约每升0.21元),2017年底后升级至第五阶段每吨加价170元。  目前,北京、上海、江苏等部分地方已先期实施相当于国五标准汽油。汽油价格平均每升上涨约4分钱。  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按照合理补偿成本、优质优价和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合理确定成品油价格。发展改革委此前也表示,油品质量升级加价标准是按照炼油企业消化一部分成本、消费者承担一部分成本的原则确定的,企业约承担三成左右成本提升。  石化标准委秘书长徐惠说,汽油质量升级需要炼油企业进行生产装置改造增加、生产工艺调整以及催化剂升级,这都需要大量投入,并且需要几年的过渡时间。  对已完成升级改造炼厂的调查表明,炼油企业设备更新改造投入少则十几亿元,多则几十亿元。&ldquo 不同炼厂成本增加不同,很难准确核算。&rdquo 中国石油大学中国油气产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董秀成说,政府只能通过核算寻求相对折中的数值,并就此在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进行分摊。
  • 智城发布精密细胞培养振荡器新品
    产品介绍 细胞生长对培养环境有着极高的要求, 如温度、CO2浓度、剪切、培养基浓度等。尤其是动物细胞,生长周期较长, 对培养条件运行的连续性、 稳定性和可靠性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 ZWYC-290系列精密细胞培养振荡器是ZHICHENG公司推出的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细胞振荡器新品。 该产品凝聚了ZHICHENG公司中国研发团队二十年恒温振荡器的专业设计经验和现代生物技术的应用经验,携手海外专家攻关,在引进、消化、吸收国外一线同类旗舰产品的基础上,再创新提高而形成的技术成果。 应用范围ZWYC-290系列精密细胞培养振荡器是生物培养在进入发酵培养前最完善的培养装置,可广泛应用于微生物细胞发酵、动物细胞和植物细胞培养, 在生物医药、食品开发、生物农业环境治理等领域进行微生物培育、菌种或细胞系筛选等有着很好的应用前景, 也可应用于对温度、供氧、剪切等具有较高要求的细菌培养、动植物细胞培养、杂交和生物化学反应以及酶反应研究。 产品特点三大系统:指纹(密码)识别电子门系统、手机天网系统、数据无线传输采集系统五大功能:恒温、振荡、恒湿,光照、CO2六大亮点:自保温聚氨酯壳体、杀菌加湿器、紫外高效灭菌、导流冲洗通道、便捷可卸托盘,绿色粘板功能介绍:? 基本功能(恒温振荡)1、ZHICHENG公司精密细胞培养振荡器,单层振荡培养箱体,振幅12.5mm、25mm、50mm三档可调。全温型;转速为30-300r/min,可调并显示。2、专利技术的单轴悬挂滑杆五驱自平衡驱动单元,连续工作时间长,耗能少,能承受不平衡负载。3、稳定性能高,设备可在最大负荷状态下不间断运行,在启动、运转和停止过程中能保持平稳,设备在重启(包括断电来电)后,维持原有设置自动开启。4、独特的空气循环系统,内外空气持续环流,保证培养过程中有充足的空气补入确保温场均匀性,使腔体内无温度死角。5、超温报警保护功能:l 当实测温度超过报警设定值时培养振荡器报警;l 当实测温度超过断电设定值时加热器停止工作。6、 超速报警保护功能:l 当实测转速超过报警设定值时培养振荡器报警;l 当实测转速超过最高转速时,振荡平台停止振荡。 ? 可选功能(恒湿培养)l 控制范围:40-90%RH,精度:± 5%RH(可修正)l 最新发明专利技术:1)采用金属模块腔体蒸发技术,体积小,效率高,反应快。2)腔体内多通道的独特设计,形成了一次加热蒸发、二次高温消毒、三次压缩增压的制湿技术, 最终形 成高达140℃的雾状蒸汽迅速喷射,均匀扩散,不易形成水滴,而且湿度分布非常均匀。 ? 可选功能(光照培养)l 两种光照单元供选择:(1)日光光照系统:模拟日夜光照环境(2)LED不同光波组合系统:波长主要集中在红橙光和蓝紫光波段区域,主要应用于光合生物的培养 ? 可选功能(CO2培养)l 浓度范围:0-20%l 控制精度:±0.2%(浓度5%时),显示精度:±0.1%(可修正)l 国际顶级品牌的红外传感器,确保控制的高精度和高稳定性l 控制方式:P.I.D(微电脑环境扫描微处理芯片)l CO2供气瓶可自动切换 ? 可选功能(OD在线检测)l 完全替代繁琐的手工定时采样测量方法,是一种自动化教学、科研设备l 采用非接触式检测技术,在动态环境中获得真实的微生物细胞生长曲线l 可在线实时测量微生物细胞浓度的光密度(optical density,OD)值l 可选4、8、12和16通道, 适合正交试验、均匀实验和DOE设计实验l 可高效实现菌种筛选、培养基优化、发酵工艺优化研究和动力学分析l 根据研究需要,可更换激光波长,应用于酶、蛋白质等活性物质的检测 ? 可选功能(可选模块)l 具有短信报警等手机互联功能。l 数据无线传输采集系统。能更方便地记录设备的运行数据,实时监控摇床的运行状态。 ? 六大亮点l 一次成型的自保温高强度聚氨酯壳体,保温性能良好,强化了箱体的密封效果,提高了操作的稳定性和安全性。l 拥有最新发明专利技术的温度达140℃的灭菌加湿器,腔体灭菌彻底,加湿效果良好。l 紫外灭菌与循环风扇配合在风道内实现对循环空气的紫外高效灭菌功能。l 导流冲洗通道,便于及时冲洗,避免细菌污染。l 托盘与箱门连动,装卸便捷。l 独特的绿色粘板,粘性和稳定性好,节省空间,易于清洗维护。 技术参数产品名称ZWYC-290系列精密细胞培养振荡器控制方式P.I.D(微电脑环境扫描微处理芯片)显示方式5.6吋640×480点阵65K色真彩触摸式显示屏对流方式强制对流式振荡方式回旋振荡式驱动方式单轴驱动环境温度要求(℃)5~35工作室(个)1~3空气循环360m3/h曲线编程设定(段/步)反复、步调、温度阶梯、曲线编程设定:9/18(段/步),每段时间:999.9(min)定时时间(min)0~9999温度传感器Pt100温度控制范围(℃)4~60温度分辨精度(℃)≤0.1温度波动度(℃)≤±0.1温度均匀度(℃)≤ 0.2(37℃时)可选功能湿度控制范围(%RH)40~90湿度控制精度(%RH)2~3湿度波动度(%RH)≤2振荡幅度(mm)∮12.5、25、50三档可调转速范围(r/min)30~300转速精度(r/min)≤±1平均照度(Lux)≥300紫外强度(mW/m2)≥400可选功能CO2传感器进口品牌的NDIR单束双波红外传感器CO2控制范围(%)0~20CO2控制精度(%)0.2(浓度5%时)CO2显示精度(%)0.1CO2恢复速度(开门1分钟后)10min(浓度5%时)可选功能光密度OD6000.03~2.5 OD±0.03光密度稳定性OD600=1.0±0.03 相同实验条件下的稳定性≥95%(7天)测量通道选4、8、12和16通道可选噪音水平dB(A)≤70 dB(距离设备表面1m处)安全功能上、下限超温报警,上、下限超速报警,上、下限湿度报警,传感器故障报警,独立式过升防止器,独立式超温保护器(可调),独立式漏电、过电流跳闸保护,制冷机超荷保护,门与摇板连锁保护附属功能光照培养系统、自动停机、自动开机、温度/湿度表示校正、监视计时器、时钟显示、来电恢复、参数记忆、参数加密、可扩展RS-485接口制冷功能空冷式、R134.a 功率可控式制冷、无霜运行加速度柔性慢启动摇板数量1~3托盘类型粘性托盘(八块/单元)摇板尺寸(mm)850*450容积/单元(L)225最大装瓶量(支*容量)60*250ml 32*500ml 18*1000ml 10*2000ml  8*3000ml 内胆尺寸/单元(长*宽*高)(mm)937*572*420外型尺寸/单元(长*宽*高)(mm)1080*960*590重量/单元(kg)98电源AC 220V 50/60Hz,1200W 创新点:一次成型的自保温高强度聚氨酯壳体,保温性能良好,强化了箱体的密封效果,提高了操作的稳定性和安全性。拥有最新发明专利技术的温度达140℃的灭菌加湿器,腔体灭菌彻底,加湿效果良好。紫外灭菌与循环风扇配合在风道内实现对循环空气的紫外高效灭菌功能。采用非接触式检测技术,在动态环境中获得真实的微生物细胞生长曲线精密细胞培养振荡器
  • “轻型车国六标准”发布 便携式尾气监测仪迎来发展机遇
    近日,环境保护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以下简称“轻型车国六标准”),公布了第六阶段轻型汽车的排放要求和实施时间。  据环境保护部大气环境管理司司长刘炳江介绍,此次标准主要进行了以下修订:  一是测试循环不同,从国五的NEDC循环变为WLTC循环,从下图可以看出,工况(速度)曲线瞬态变化明显,最高速度达到131km/h,对车辆的冷启动、加减速以及高速大负荷状态下的排放进行了全面考核,覆盖了更大的发动机工作范围,对车辆的排放控制性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是测试程序要求不同。试验车辆的质量要求和道路载荷设定直接影响车辆的油耗和排放表现。国六标准用更加严格的测试要求,例如提高试验车辆的重量,要求轮胎规格必须与量产车一致等措施,有效避免了汽车企业利用标准漏洞在实验室测试中得到一个漂亮的数据,但是在实际使用中确不尽人意的行为。  三是限值要求加严,相比国五加严了40-50%左右,另外,与国五阶段汽柴油车采用不同的限值相比,国六标准根据燃料中立原则,对汽柴油车采用了相同的限值要求。  四是相比国五新增加了实际道路行驶排放,第一次将排放测试从实验室转移到了实际道路,要求汽车既要在试验室测试达标,还要在市区、郊区和高速公路上,在车辆正常行驶状态下利用便携式排放测试设备进行尾气测试,结果也必要达到标准规定要求,能够有效避免类似大众排放门之类的排放作弊行为。  五是加严了蒸发排放控制要求,国五标准采用欧洲标准,由于欧洲的平均气温低,且柴油车占全部车辆的50%以上,蒸发问题不明显,因此标准要求低。我国幅员辽阔,温差变化大,汽油车占绝大多数,因此蒸发问题影响突出,据估测,目前的汽油车单车年均油气挥发8.8kg左右。因此,国六标准对车辆在停车、行驶以及高温天气下的汽油蒸发排放控制提出了严格要求,同时还要求车辆安装ORVR油气在线回收装置,增加了对加油过程的油气控制。  六是增加了排放质保期的要求,即要求在3年或6万公里内,如果车辆的排放相关出现故障和损坏,导致排放超标,由汽车生产企业承担相应的维修和更换零部件的所有费用,切实保障了车主的权益。  七是提高了低温试验要求,相比国五的CO和HC限值加严1/3,同时还增加了对NOx的控制要求,能够有效控制冬天车辆冷启动时的排放。  八是引入了严格的美国车载诊断系统(OBD)控制要求,全面提升了对车辆排放状态的实时监控能力,能够及时发现车辆排放故障,保证车辆得到及时和有效的维修。标准全文如下: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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