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臭氧源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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臭氧源系统相关的资讯

  • 谱育科技 在线式臭氧生成速率监测系统,实现臭氧超标精准管控
    O3生成与其前体物VOCs和NOx呈非线性关系,管控具有复杂性。臭氧生成速率是O3控制策略制定的重要指标,若生成速率大于分解速率,臭氧总量动态平衡会被打破,臭氧总量就会增加。对臭氧生成速率的研究一直备受关注,目前此类研究主要使用模型模拟,具有很大不确定性,也无法进行有效、实时的监测,对臭氧污染的研究工作亟需一种可以对臭氧生成速率和臭氧生成敏感性进行有效定量的检测技术。从“看不见、摸不着”到“可看、可算、可知”谱育EXPEC 2620 臭氧生成速率监测系统➢ 直接测量臭氧净生成速率的连续监测系统 , 能够准确评估区域臭氧的变化趋势;➢ 可以结合大气标准站数据,比较臭氧生成速率变化,准确量化臭氧本地产生和区域传输贡献;➢ 通过前体物引入流动反应管技术,实现在线相对增量反应活性(RIR)分析,准确识别敏感性主控因子;➢ 采用高灵敏度CAPS-NO2直测技术,绘制本地臭氧生成特征网格,精准定位重点污染源头。测量原理基于两个置于室外的相同流动反应管,分别为接受太阳紫外辐射的反应管和隔绝太阳紫外辐射的参照管,通过自动切换不同测量通道,利用腔衰减相移光谱法测量NO2技术得到两个腔室的Ox(O3+NO2)的差值,计算得到大气中臭氧净生成速率(P(O3)net),代表了实际环境大气中的臭氧生成速率与臭氧分解速率之差,反映了臭氧总量积累快慢。优势亮点臭氧生成速率监测系统可以开展哪些工作?准确评估区域臭氧的潜在生成趋势,准确量化臭氧本地产生和区域传输贡献,准确识别敏感性主控因子,理清臭氧生成演化机制,为臭氧污染防治提供直接有效的措施指导。01 在线、快速、直接实时获取臭氧净生成速率02 量化本地生成和区域传输贡献占比03 在线式敏感性分析前体物引入流动反应管技术,可实现自动在线相对增量反应活性(RIR)分析,准确识别臭氧本地生成敏感性主控因子,无需复杂计算和专业人员投入。移动监测通过网格化移动监测,可绘制区域臭氧生成速率热力图,精准判断本地臭氧生成热点,实现精准管控。应用场景丰富,灵活可选站点监测、移动监测两种场景模式可灵活选择凭新而变,从更好到更全大气臭氧及光化学污染源解析解决方案搭载谱育科技自主研发的光化学组分、过程因子监测系统以及臭氧生成速率和大气氧化性监测分析系统,结合全面的数据分析能力,掌握详实的区域复合污染情况数据,实时获得区域内臭氧前体物的排放水平及变化规律,摸清生成臭氧的重点污染物种类和污染来源,为有效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打赢蓝天保卫战提供多方面的技术和数据支持。
  • “新”无止境 | 谱育科技OPR在线监测系统,为臭氧污染防控提供新思路
    环境大气中O₃ 污染成因和来源复杂,O₃ 与NOx 和VOCs 呈现高度非线性关系,且气象条件显著影响O₃ 的污染程度、污染范围和持续时间,有效防控O₃ 污染的难度不言而喻。臭氧生成速率(OPR)的研究一直备受关注,目前此类研究主要应用模型模拟,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也无法进行实时、精准的监测,臭氧污染成因的研究亟需一种可以对臭氧生成速率和臭氧生成敏感性进行有效定量的表征技术。臭氧监管从“不确定”走向“精准管控”测量原理基于两个置于室外的相同流动反应管,分别为接受太阳紫外辐射的反应管和隔绝太阳紫外辐射的参照管,通过自动切换不同测量通道,利用腔衰减相移光谱法测量NO2技术得到两个腔室Ox(O3+NO2)的差值,并计算得到大气中臭氧净生成速率(P(O3)net),代表本地实际环境大气中的臭氧生成速率与臭氧分解速率之差,反映臭氧总量积累快慢程度。谱育科技OPR在线监测系统可以开展哪些工作?01固定点监测1.1. 准确量化臭氧本地生成和区域传输贡献净臭氧生成速率直接反应了本地光化学过程的臭氧生成速率,结合当地臭氧浓度进行定量计算,可获得精准量化的臭氧本地生成和区域传输贡献值。1.2.臭氧超标预警预报由于臭氧生成速率相较于臭氧浓度的变化有“前瞻性”,可预判实现臭氧超标预警预报。相较于传统模式预判,预警预报更加精准,可实现90%以上污染天数预报绝对偏差小于20%,能有效应用于臭氧精细化管控。1.3.臭氧污染特征分析和来源解析结合其他光化学组分监测数据,分析臭氧生成速率与臭氧各类前体物等相关参数的相关性,可精准识别臭氧生成贡献的关键前体物。并配合对组分信息开展受体模型分析,可定位敏感组分的来源情况,帮助开展精准臭氧管控。02移动加密监测管控通过搭载高灵敏度快速响应的NO2直测法分析仪,臭氧生成速率监测系统可以实现车载走航观测使用,配合“VOCs+X”走航设备,实现新一代臭氧管控走航模式。2.1.重点区域臭氧生成情况分布通过走航应用,精准绘制重点区域臭氧生成速率热点网格,实现臭氧污染特征区域高精度网格化管理。2.2.臭氧生成前体物敏感性分析通过结合前体物走航,可以分析判断走航过程中各类前体物与臭氧生成速率的相关性,帮助获取臭氧生成的敏感性情况,助力管控过程中臭氧贡献敏感源的精准定位,从而为精细化管控提供科学建议。应用场景丰富,灵活可选环境监测站、超级观测站、实验室O3超标预警机制建立、量化传输比例、大气氧化性研究、O3关键因子和源解析O3生成敏感性分析、流动反应管研究移动走航车O3生成特征地图绘制、精细化管理创不止步 “新”无止境大气臭氧及光化学污染源解析解决方案搭载谱育科技自主研发的光化学组分、过程因子监测系统以及臭氧生成速率和大气氧化性监测分析系统,结合全面的数据分析能力,掌握详实的区域复合污染情况数据,实时获得区域内臭氧前体物的排放水平及变化规律,摸清生成臭氧的重点污染物种类和污染来源,为有效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打赢蓝天保卫战提供多方面的技术和数据支持。
  • 国际臭氧层保护日丨亦敌亦友,你了解臭氧吗?
    不同位置的臭氧身份迥异臭氧是一种有鱼腥味的淡蓝色气体,通常存在于距离地面30公里左右的高层大气中,能有效阻挡紫外线,保护人类健康。“公众常常混淆大气平流层的臭氧层和对流层近地面层臭氧的区别。”长安大学水利与环境学院教授邓顺熙说,在距地面20千米至50千米高度的平流层有一个臭氧层,它能吸收太阳光中的绝大部分紫外线,使地球上的生物免受伤害。但当人类生活区周边的臭氧浓度超过一定限值,就将造成灰疆和光化学烟雾等污染,很容易引起上呼吸道炎症,出现咳嗽、头疼等症状,还会对皮肤、眼睛、鼻黏膜产生刺激。严重影响正常生产与生活。臭氧大部分集中在距地面10~30千米的平流层,仅有10%左右存在于距地面较近的对流层。从天上到地下、从低浓度到高浓度,臭氧的身份从“地球卫士”急转到“隐形反派”。一张面积约2500平方米的世界最大明信片在瑞士少女峰下亮相,旨在唤起人们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关注。 新华社记者 徐金泉摄平流层中“地球保护伞”孕育生命在平流层中臭氧层的庇护下,地球生命的基础物质——脱氧核糖核酸与核糖核酸逃脱了紫外线辐射的“魔爪”,才有了人类出现和发展。可以说,亿万年以前,臭氧层就开始充当地球生物进化的“保护伞”“护航者”。与此同时,臭氧一直是人们的好帮手,在消毒杀菌、抗炎抗感染、止疼镇痛、提高机体免疫力、向缺血组织供氧等为代表的临床应用中均有大作用。甚至,它还有些清新意味——雷雨天后,那沁人心脾的青草气息,也是部分因为少许氧气在遭雷击后转变为了臭氧。这种低浓度臭氧不仅无害,还令人精神振奋。对流层中成为夏季污染的头号元凶而到了对流层,除部分从平流层到对流层“漫游”的臭氧,以及森林植被生物贡献的臭氧外,绝大部分臭氧是“人造的二次转化产物”,如氮氧化物NOx、VOCs挥发性有机物等,它们是经过复杂光化学反应产生的二次污染物。当日臭氧浓度最大8小时均值超过每立方米160微克,即成为臭氧污染。臭氧污染究竟对人体有哪些影响?可以说,从中枢神经系统到呼吸系统,从血液到骨骼,均会被它损害。夏季阳光灿烂,却在城市地区暗藏“杀机”。当你在室外闻到特殊的鱼腥味儿,可能就是臭氧超标的手笔。发生光化学反应需要强紫外辐射、高温、低湿与静稳大气环境,光照条件最好的夏季就成了臭氧污染的催化剂——日照越强,光化学反应越剧烈,反应生成的臭氧越浓。打赢臭氧攻坚战,关键在源头替代大力推进源头替代,有效减少污染前体物产生量。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大气环境处副处长史一峰说,以工业污染源为例,溶剂型涂料的挥发性有机物重量占40%~80%,而作为绿色涂料的粉末涂料仅为不超过2%,推进源头替代是减少臭氧污染最有效的方法。为鼓励企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生态环境部印发的《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提出,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企业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中国行动表明臭氧治理的决心2020年6月,《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发布,表明了我国对臭氧治理的决心;2020年7月1日,《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实施,打赢蓝天保卫战,我们在行动。在2021年7月26日生态环境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生态环境部新闻发言人刘友宾就氢氟碳化物(HFCs)管控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中国将把HFCs管控纳入国内法律法规体系。刘友宾表示,HFCs是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的常用替代品,虽然本身不是ODS,但HFCs是温室气体。《基加利修正案》的实施,将对保护臭氧层和应对气候变化带来显著的环境效益,作为发展中的大国,我国在未来《基加利修正案》实施过程中,将付出艰辛的努力。但同时也给产业发展带来了新的契机。作为国际社会负责任一员,我们将严格履行国际承诺,与各缔约方开展务实、透明、深入的国际合作,为全球环境治理贡献力量。
  • 梅特勒托利多THORNTON精确、可靠的臭氧测量系统
    梅特勒托利多THORNTON臭氧传感器采用了领先的设计,可以对臭氧浓度做出迅速响应并准确测量,THORNTON臭氧测量系统无论是在一般的臭氧化处理应用量程,还是接近零点的低量程都可以进行准确、可靠测量,特别是在低量程测量领域,THORNTON臭氧传感器拥有极佳的灵敏度,可以精确检测出经过紫外灯脱除处理几乎为零的臭氧浓度。THORNTON臭氧传感器采用了模块化设计,臭氧膜更换等日常维护操作更加简单、便捷,另外,该传感器配套Thornton的M300和770MAX多参数变送器使用,可实现多参数测量功能,而且降低客户单个测量点投资成本。THORNTON臭氧测量系统可广泛应用于制药用水系统、半导体超纯水、瓶装水系统、饮料系统。 浏览臭氧测量产品http://cn.mt.com/cn/zh/home/products/ProcessAnalytics/DO_Flow_Sensor.html了解详情,请致电:4008-878-788
  • 首届臭氧污染控制学术研讨会在成都举办——聚光科技作为常务委员助力臭氧控制
    近年来,我国大气细颗粒物污染防控取得显著成效,而大气臭氧(03)污染问题却逐渐突显,不仅浓度水平持续上升,而且呈现出以城市群为中心向周边地区蔓延的态势,逐渐成为阻碍我国城市和区域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的瓶颈问题之一。  在此背景下,3月28日至3月31日,全国大气臭氧污染控制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政府官员、行业代表聚集成都,隆重举行中国环境科学学会臭氧污染控制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暨首届学术研讨会,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光科技”)作为臭氧污染控制专业委员会成员参加本次大会。臭氧污染控制首届学术研讨会现场中国工程院张远航院士作为主任委员发表题为《关于臭氧专委会工作的思考》的报告  本次会议主题为“中国大气臭氧污染防治的机遇与挑战”,共设立3个专题报告和2个部分的专题讨论。本次会议目的是加强我国大气臭氧污染防治的交流与合作,深刻认识我国大气臭氧污染防治的机遇和挑战,探索大气臭氧污染防治的理论和实践,助推我国大气臭氧污染防治向纵深化发展。 专家正在做主题为《我国PM2.5和臭氧污染协同控制策略思考》的报告(报告中展示的PM2.5组分网和臭氧观测网中的产品均为聚光科技设备)  会议中,专家学者指出,在全国和重点区域PM2.5超标率持续下降的同时,臭氧超标率却不断上升,2017年长三角和珠三角的臭氧超标率已经超过了PM2.5。因此,PM2.5和臭氧协同控制已成为持续改善空气质量的关键。 聚光科技大气光化学污染综合监测解决方案  针对这个问题,聚光科技作为国内先进的城市智能化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具备完备的在线源解析及光化学污染综合监测解决方案,可建立具备光化学前体物、光解速率和特征产物等核心在线监测设备的大气光化学污染监测网,对重点VOCs进行筛查和来源解析,判定控制区及制定减排方案,为PM2.5和O3的形成机理、过程分析及减排策略提供数据支撑和献计献策。  借此臭氧污染控制学术研讨会的平台,聚光科技的几位代表和专家学者、政府官员、行业代表等就臭氧控制技术和方案进行了交流,相信在未来的日子里,聚光科技定能助力政府和企业,取得蓝天保卫战的最终胜利!
  • 饮用水臭氧消毒后,如何检测臭氧的残余量?
    一、背景介绍臭氧,化学式为O3,因其类似鱼腥味的臭味而得名。臭氧是一种强氧化剂,具有很强的杀菌消毒、漂白、除味等特性,因此广泛应用于饮用水消毒、食品加工杀菌净化、医疗卫生和家庭消毒等方面,但是过量的臭氧会使水中溴化物绝大部分被氧化成对人体有害的溴酸盐。《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中,对水质中的臭氧有明确的限值,下面我们将具体介绍臭氧含量检测的标准要求、测试方法、具体测试过程及结果。 二、方法及限值臭氧分析主要有光谱分析和电化学分析。常用检测方法主要为碘量法、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紫外吸收法和化学发光法。分光光度法不仅体积小巧,测试性价比高,易于携带保管,比较适合于在农村或县级实验室推广使用。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是在酸性条件下,臭氧迅速氧化靛蓝,使之褪色,吸光率的下降与臭氧浓度的增加呈线性。 表1臭氧的检测标准及限值标准编号标准名称限值GB 5749-2006GB5749-XXXX征求意见稿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出厂水和末梢水限值≤0.3mg/L末梢水余量≥0.02mg/L 三、臭氧含量测定1、检测仪器:DGB-480型多参数水质分析仪2、检测试剂:臭氧试剂包:(臭氧)测定试剂(粉剂组分)、(臭氧)测定试剂(溶液组分)3、检测流程及结果:参数方法号方法检出限mg/L测量范围mg/L重复性测量误差臭氧18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0.020.02-2.002.00%±0.1mg/L图 1 臭氧含量测定流程 图2 臭氧含量测定显色图(从左到右0mg/L、0.4mg/L、1.0mg/L、1.6mg/L和2.0mg/L) 图3 臭氧含量测定曲线图4、结果总结:● 对0mg/L、0.4mg/L、1.0mg/L、1.6mg/L和2.0mg/L的臭氧标准溶液进行检测,测量误差≤0.008mg/L,结果良好。● 采用DGB-480型多参数水质分析仪测定水中臭氧含量,测量方法为国家标准方法。测试仪器体积小巧,配套有臭氧检测试剂,测试方便,测试性价比高。 四、检测仪器介绍DGB-480型多参数水质分析仪,采用8波长光学测量系统和90度光散射浊度检测光路,内置浊度、色度、臭氧、亚硝酸盐氮、尿素、六价铬、总铬、锰、总氮、 硝酸盐氮、硝酸盐、甲醛、水硬度、锌、亚硝酸盐、余氯、总氯、 二氧化氯、高锰酸盐指数、低浓度 CODCr、高浓度 CODCr、镉、 氨氮、铵离子、总磷、总磷酸盐、镍、亚铁离子、铁、亚硫酸盐、 过氧化氢、铝、铅、铜、钙、汞、硼、砷、氟、阴离子洗涤剂、 银、溴酸盐、硫酸盐、钼、铍、钴、钡、氯化物等40多种检测项目和方法,直接调用,测量快速、简便。既可以配套雷磁专用试剂盒检测也可以自制试剂检测,使用灵活。主要应用于生活饮用水、地表水、自来水、污水、游泳池水等水质的现场测定或者实验室分析。
  • 臭氧污染 如何防治?
    p  高空臭氧能阻挡紫外线、保护地球生物,而近地面臭氧则对生态环境构成污染。近年来,随着空气质量标准的修订,臭氧污染逐渐为人关注。生态环境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我国臭氧污染超标程度相对较轻、总体可控。/pp  臭氧污染从何而来,又该如何防治呢?/pp  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空气质量预报,8月27日,华北中南部局地可能出现中度污染,首要污染物主要为臭氧和细颗粒物。27日—28日,长三角内陆地区空气质量以良为主,局部地区轻度污染,首要污染物为臭氧。中央气象台26日环境气象公报显示:未来一周,华北中南部、江淮中东部、黄淮中西部等地的部分地区白天太阳辐射较强、气温较高,较有利于臭氧生成。/pp  今年上半年,全国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平均优良天数比例为77.2%,同比上升1.2个百分点,PM2.5、PM10、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浓度均同比下降。但是,有项看不见的污染物却在悄然增加,那就是臭氧——今年上半年,臭氧浓度同比上升2.6%,成为多地夏季大气的首要污染物。/pp  臭氧具有明显季节性,对人体健康、生态环境有一定危害/pp  明明阳光很好,天也很蓝,为何有时空气质量数据却不太好?这往往是因为臭氧在“捣乱”。“阳光是臭氧发生的催化剂,阳光好的时候更有利于臭氧生成,影响空气质量。”宁夏银川市环保局大气环境管理处负责人解释。/pp  记者了解到,近地面臭氧污染主要由氮氧化物与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在光照条件下通过光化学反应生成,形成机理非常复杂。臭氧污染程度与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前体物浓度,以及光照、温度等气象要素密切相关。/pp  因此,臭氧具有明显的季节性,一般夏季浓度较高,其余季节浓度较低。在夏季,一天中随着气温升高、紫外线增强,臭氧浓度也会增加,在午后出现峰值。臭氧超标往往发生在温度高、光照强的夏季午后,傍晚后,浓度一般会回落。/pp  “臭氧分‘好’与‘坏’”,银川市环保局大气环境管理处负责人介绍,所谓“好”的臭氧,是指大气圈平流层中的臭氧,距离地面12—35千米,像一把保护伞,阻挡紫外线射向地球,对地球生物起到很好的保护作用 “坏”的臭氧则是低空臭氧,大致出现在盛夏距地表约2.5千米的大气层中,主要由碳氢化合物、氮氧化合物等污染物经过一系列光化学反应而产生。/pp  据介绍,近地面高浓度的臭氧会刺激和损害眼睛、呼吸系统等黏膜组织,对人体健康产生负面影响,对生态环境也会有一定危害,包括损伤植物叶面、降低农作物产量、加速建筑材料老化等。考虑到臭氧对人体健康的危害,2012年,原环保部在对空气质量标准进行修订时,对臭氧标准进行了调整,使其成为空气质量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正是因为监测数据的变化,促使臭氧问题进入公众视线。/pp  专家建议公众可借助手机APP、网站等空气质量实时发布平台,随时了解臭氧浓度水平,在臭氧浓度较高时减少外出。有研究表明,即使室外臭氧浓度达到400微克/立方米左右,室内浓度也只有几十微克/立方米。臭氧成为夏季多地大气的首要污染物,但总体可控/pp  在京津冀和珠三角区域,近年来,臭氧污染逐渐受到关注。据了解,在北京,臭氧是夏季大气首要污染物,2017年5月—9月的空气质量超标日中,臭氧为首要污染物的天数约占3/4,但从全年看,PM2.5依然是北京的首要污染物。2013年—2017年,北京臭氧超标水平在14%—27%之间,每年会有个别天臭氧达到五级重度污染水平,这与温度、光照等天气条件有关。/pp  在宁夏银川市,近年来,臭氧也成了夏季大气首要污染物。银川市环保部门提供的数据显示:2016年,该市臭氧超标天数为23天 2017年,臭氧超标天数达到47天,臭氧年平均浓度同比上升15% 2018年以来臭氧平均浓度持续呈现上升趋势。/pp  “一季度6项大气污染物指标中5项均实现大幅下降,但臭氧平均浓度上升了15.2%。”银川市环保局大气环境管理处负责人介绍说。/pp  在广东,臭氧也是首要污染物。根据广东省环保厅公布的数据,今年1月—5月,该省各城市臭氧平均浓度为149微克/立方米,同比上升了0.7%。/pp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监测与科技标准处处长林文说,2015年—2017年,广东全省及珠三角空气质量连续三年达标,完成国家大气考核目标,但与此同时,臭氧浓度虽然达标,升高趋势却明显。林文说,这主要有几方面原因:一是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大,造成臭氧的生成潜势大。比如,城市的机动车保有量持续上涨,导致氮氧化物排放量的增加 家具、涂料等行业企业众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大。二是高温强光照射。三是全球和区域臭氧浓度背景值持续上升,进一步抬高了臭氧浓度。/pp  生态环境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我国臭氧污染超标程度相对较轻、总体可控,生态环境部将不断加强治理和管控,扎实推进臭氧污染和PM2.5污染的协同治理。/pp  控制臭氧污染,需减少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臭氧污染,除了改善整体生态环境外,重点是减少前体物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pp  据了解,北京市氮氧化物主要来自煤炭、油品和天然气的燃烧过程,其中,最大来源是机动车和非道路柴油机械。/pp  人为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结构复杂,除机动车尾气和石化企业排放外,汽车制造等生产工艺过程、建筑生活等溶剂使用、生活散烧等都是重要的排放源。/pp  由于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也是PM2.5的前体物,所以近年来它们一直是北京市治污的重点。源头控制方面,北京市先后出台了印刷、家具制造等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推动京津冀三地联合出台建筑类涂料与胶黏剂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标准,实施第五阶段车用汽柴油标准、全国最严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减排治理方面,北京市实施了燃煤锅炉清洁改造、散煤清洁化替代等压减燃煤措施,并通过淘汰高排放车、储油库油气回收等措施减少氮氧化物排放,还通过产业结构调整退出了部分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行业。/pp  银川市把今年5月-9月作为臭氧污染防控攻坚期,强化臭氧污染监测、评估和应对,以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监管企业和已实施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收集治理的企业为重点,加强废气收集治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监管,从严从重查处废气收集、治理设施擅自停用等违法违规行为。/pp  近年来,广东已由环保和科技部门组织专家团队,加强了对臭氧生成机理的研究,同时制定各区域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协同管控的措施,开展臭氧“削峰”行动,建立精细化的管理机制以控制臭氧上升趋势。  /p
  • 国务院修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3月1日起实施
    国务院1月5日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决定》明确,条例所称消耗臭氧层物质,是指列入《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的化学品。《决定》指出,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生产过程中附带产生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无害化处置,不得直接排放。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数量较大,以及生产过程中附带产生消耗臭氧层物质数量较大的单位,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具体内容如下:国务院关于修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消耗臭氧层物质,是指列入《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的化学品。“《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和公布。”二、将第四条修改为:“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商务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三、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禁止将国家已经淘汰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用于前款规定的用途。”原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中国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国家方案》(以下简称国家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四、将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合并,作为第十七条,修改为:“下列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一)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销售单位;“(二)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三)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四)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不需要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使用单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第(三)项规定的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五、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中的“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第三款修改为:“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生产过程中附带产生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无害化处置,不得直接排放。”六、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条,其中的“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数量较大,以及生产过程中附带产生消耗臭氧层物质数量较大的单位,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七、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无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用于违法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原料、违法生产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和违法所得,拆除、销毁用于违法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设备、设施,并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八、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单位无使用配额许可证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将已淘汰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用于制冷剂、发泡剂、灭火剂、溶剂、清洗剂、加工助剂、杀虫剂、气雾剂、膨胀剂等用途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使用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违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拆除、销毁用于违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设备、设施。”九、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使用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违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减其生产、使用配额数量;情节严重的,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吊销其生产、使用配额许可证:“(一)超出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数量、期限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二)超出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用途生产或者销售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三)超出使用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数量、用途、期限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十、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泄漏和排放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减其生产、使用配额数量。”十一、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回收、循环利用或者交由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十二、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生产过程中附带产生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无害化处置而直接排放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数量较大,以及生产过程中附带产生消耗臭氧层物质数量较大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导致监测数据不真实、不准确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十四、将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配额、进出口审批单、进出口许可证的,由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撤销其进出口配额、进出口审批单、进出口许可证,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并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拒绝、阻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一条:“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十七、对部分条文作以下修改:(一)将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第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第二十八条中的“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第二十九条中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第三十四条中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第三十八条中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第(一)项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二)将第八条中的“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国家对在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修改为“对在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十条中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修改为“海关”,“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第二十四条中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修改为“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修改为“海关”。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10年4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3号公布 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3年12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管理,履行《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规定的义务,保护臭氧层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消耗臭氧层物质,是指列入《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的化学品。《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和公布。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前款所称生产,是指制造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活动。前款所称使用,是指利用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的生产经营等活动,不包括使用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产品的活动。第四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商务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国家逐步削减并最终淘汰作为制冷剂、发泡剂、灭火剂、溶剂、清洗剂、加工助剂、杀虫剂、气雾剂、膨胀剂等用途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禁止将国家已经淘汰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用于前款规定的用途。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中国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国家方案》(以下简称国家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第六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方案和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进展情况,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限制或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建设项目的类别,制定并公布限制或者禁止生产、使用、进出口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名录。因特殊用途确需生产、使用前款规定禁止生产、使用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按照《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有关允许用于特殊用途的规定,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第七条 国家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进出口实行总量控制和配额管理。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方案和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进展情况,商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年度生产、使用和进出口配额总量,并予以公告。第八条 国家鼓励、支持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和替代技术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和公布《中国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推荐名录》。开发、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对在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生产、销售和使用第十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生产或者使用配额许可证。但是,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一)维修单位为了维修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二)实验室为了实验分析少量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三)海关为了防止有害生物传入传出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实施检疫的;(四)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不需要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除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合法生产或者使用相应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业绩;(二)有生产或者使用相应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场所、设施、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三)有经验收合格的环境保护设施;(四)有健全完善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将消耗臭氧层物质用于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特殊用途的单位,不适用前款第(一)项的规定。第十二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应当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书面申请下一年度的生产配额或者使用配额,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年度生产、使用配额总量和申请单位生产、使用相应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业绩情况,核定申请单位下一年度的生产配额或者使用配额,并于每年12月20日前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下一年度的生产或者使用配额许可证,予以公告,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申请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第十三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或者使用配额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生产或者使用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二)准予生产或者使用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品种、用途及其数量;(三)有效期限;(四)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第十四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需要调整其配额的,应当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配额变更手续。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和依据进行审查,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对申请单位的配额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单位不得超出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数量、期限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不得超出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用途生产、销售消耗臭氧层物质。禁止无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第十六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单位,不得超出使用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用途、数量、期限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除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情形外,禁止无使用配额许可证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第十七条 下列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一)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销售单位;(二)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三)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四)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不需要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使用单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第(三)项规定的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八条 除依照本条例规定进出口外,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购买和销售行为只能在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之间进行。第十九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泄漏和排放。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回收、循环利用或者交由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生产过程中附带产生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无害化处置,不得直接排放。第二十条 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至少3年,并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送相关数据。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数量较大,以及生产过程中附带产生消耗臭氧层物质数量较大的单位,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第三章 进出口第二十一条 国家对进出口消耗臭氧层物质予以控制,并实行名录管理。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和公布《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进出口列入《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进出口配额,领取进出口审批单,并提交拟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品种、数量、来源、用途等情况的材料。第二十二条 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向申请单位核发进出口审批单;未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进出口审批单的有效期最长为90日,不得超期或者跨年度使用。第二十三条 取得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审批单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领取进出口许可证,持进出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列入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由海关依法实施检验。消耗臭氧层物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进出口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进出口审批单、进出口许可证;消耗臭氧层物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其他区域之间进出的,或者在上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不需要申请领取进出口审批单、进出口许可证。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条例规定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进行调查和取证;(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五)扣押、查封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及其生产设备、设施、原料及产品。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第二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汇总和发布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进出口等数据信息。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及处理情况逐级上报至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及处理情况逐级上报至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抄送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第二十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查处的,其上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依法查处或者直接进行查处。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 负有消耗臭氧层物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使用配额许可证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审批单或者进出口许可证的;(三)对发现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四)在办理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使用、进出口等行政许可以及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五)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第三十条 无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用于违法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原料、违法生产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和违法所得,拆除、销毁用于违法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设备、设施,并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单位无使用配额许可证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将已淘汰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用于制冷剂、发泡剂、灭火剂、溶剂、清洗剂、加工助剂、杀虫剂、气雾剂、膨胀剂等用途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使用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违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拆除、销毁用于违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设备、设施。第三十二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使用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违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减其生产、使用配额数量;情节严重的,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吊销其生产、使用配额许可证:(一)超出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数量、期限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二)超出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用途生产或者销售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三)超出使用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数量、用途、期限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第三十三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单位销售或者购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或者购买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和违法所得,处以所销售或者购买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市场总价3倍的罚款;对取得生产、使用配额许可证的单位,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减其生产、使用配额数量。第三十四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泄漏和排放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减其生产、使用配额数量。第三十五条 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回收、循环利用或者交由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第三十六条 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生产过程中附带产生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无害化处置而直接排放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第三十七条 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而未备案的;(二)未按照规定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的;(三)未按时申报或者谎报、瞒报有关经营活动的数据资料的;(四)未按照监督检查人员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的。第三十八条 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数量较大,以及生产过程中附带产生消耗臭氧层物质数量较大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导致监测数据不真实、不准确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第三十九条 进出口单位无进出口许可证或者超出进出口许可证的规定进出口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配额、进出口审批单、进出口许可证的,由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撤销其进出口配额、进出口审批单、进出口许可证,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并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 拒绝、阻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 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 上海计量院主持编制的《臭氧老化试验箱校准规范》批准发布实施
    近日,由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主持编制的JJF 2051-2023《臭氧老化试验箱校准规范》批准发布实施。该规范适用于臭氧浓度范围(0~400)μmol/mol、温度范围(0~100)℃、相对湿度范围(10~100)%的臭氧老化试验箱校准工作,有效解决臭氧老化试验箱量值溯源问题。同时,根据技术参数要求,研制出多路臭氧浓度位置偏差检测装置,实现不打开臭氧老化试验箱箱门,可检测3个位置点臭氧气体浓度,测量范围(0~400)μmol/mol,示值误差±5%,重复性不大于2%,响应时间小于60s。该装置还可用于臭氧老化试验箱内臭氧浓度与温湿度示值误差、臭氧浓度位置偏差、温湿度均匀度、臭氧浓度与温湿度波动度的检测。   臭氧老化试验箱是通过模拟或强化大气中臭氧条件,研究臭氧对橡胶等材料作用规律,快速鉴定、评价聚合物材料及其制品抗臭氧老化性能的一种耐候性能试验设备。通常由臭氧发生控制系统、试样老化箱室、温湿度控制系统三大部分组成,具备温度、湿度、臭氧浓度综合控制功能。近年来,随着新型材料细分行业飞速发展,耐臭氧可靠性试验重要性不断凸显。为检验新材料各种耐候性能及特殊环境适应性,越来越多臭氧老化试验箱被搬上科学发展舞台,为人类对新材料筛选与改进提供坚实科学基础。   JJF 2051-2023《臭氧老化试验箱校准规范》填补了国内外相关领域技术空白,满足臭氧老化试验箱量值溯源需求,保证橡塑等新材料耐臭氧老化可靠性测试数据准确可靠,具有良好社会和经济价值。
  • “无声无息”搞污染,臭氧超标已成世界性难题!
    与“老生常谈”的雾霾相比,有一种大气污染物要‘低调’得多,它悄悄地隐藏在万里晴空中,却成为近几年夏天众多城市的大气环境污染的元凶,它就是——臭氧。 臭氧是氧气的同素异形体。常温下,它是一种有特殊臭味的淡蓝色气体。在平流层,臭氧可起到保护人类与环境的重要作用,但若其在对流层浓度增加,则会对人体健康产生有害影响。 我们常说的臭氧污染,就是指对流层中出现的臭氧,大部分是人为污染物,属于二次污染物。在温度等条件适宜的情况下,空气中的NOx(主要包括NO、NO2等)和VOCs(包括烃类、卤代烃、芳香烃和多环芳香烃等)在紫外线的照射下经过一系列光化学反应形成刺激性强的淡蓝色或棕色烟雾,也即光化学烟雾,其主要成分就是臭氧,其中O3占90%以上。臭氧污染集中在每年的5月-9月的盛夏季节。天热以来,各地屡屡曝出臭氧污染警报̷̷》据新京报5月15日报道,生态环境部公布5月中下旬全国空气质量预报会商结果显示本月下旬京津翼中南部臭氧中度污染。》据扬子晚报报道,4月8日,南京最高气温达到约30℃,在阳光的照射下,臭氧污染抬头,出现了今年南京第一个臭氧污染天,空气质量达到轻度污染。 》据红星新闻报道,2019年4月以来,成都市气温偏高,目前已出现多个臭氧污染天,其中有一天为中度污染,较2018年提前了20天。》山西新闻网报道随着气温的不断升高,太原市臭氧污染的问题 凸显,为此,5月起至9月,太原市将开展臭氧污染防治攻坚行动,重点强化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管控。臭氧污染治理已成世界性难题!随着城市化、工业化、机动化的高速发展及能源消费总量的持续升高,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等臭氧前体物的排放量居高不下,臭氧污染问题逐年突出。根据相关研究表明,若不采取有效控制措施,预计2015—2050年间全球臭氧浓度将增加20%—25%,到2100年将增加40%—60%。而且近年来京津冀和长三角臭氧逐年上升,特别是2017年上升最为显著,臭氧是唯一逐年增长的大气污染物。臭氧污染的防治是世界性难题,欧美等发达国家至今也未实现臭氧污染的根治,我国大气污染源类种类繁多,臭氧污染成因更加复杂,防治难度更大!臭氧污染如何防治?臭氧主要是大气环境中各种污染源排放的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前体物经过复杂的光化学反应生成的。氮氧化物基本是人为排放源,主要来自机动车尾气、化石燃料燃烧,工业生产过程也会产生氮氧化物。而挥发性有机物来源更广泛,有汽车喷涂、印刷厂油墨挥发、加油站油气挥发、化工厂炼油过程油气挥发等。 污染物在太阳光的作用下形成臭氧臭氧污染的防治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的支撑,科学施策,需要基于排放构成,进一步确定管控的重点行业,大力协同控制VOCs和NOx等前体物的排放。对此相关专家也给出了相应的建议:》中国工程院院士、环境监测领域专家——刘文清院士提出:“除了做好监测,臭氧防控的另一要点就是要把细颗粒和臭氧协同控制。”具体而言,不能光控制氮氧化物、二氧化硫,还要考虑挥发性有机物,都要一起防治。》中国工程院院士贺克斌认为我们需要在精准治污当中找准对象,讲到“挥发性有机物是种类繁多的聚合体,对它的细分非常重要。其中,芳香烃、烯烃、炔烃是对臭氧贡献较大的物种。” 因此各地区可通过有效监测手段区分不同来源的贡献比例,分析可能采取的治理措施,才能获得最大改善效益。冷杉作为环境监测行业的重点企业,面对臭氧监管的亟需之势,自主研发了冷杉4000厂界/厂区气态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旨在以超高的性价比与精准的监测帮助企业自检,为监管部门分析防控工作提供可靠、可控、可溯源的数据,尽最大力量协同控制臭氧污染。冷杉4000厂界/厂区气态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环境监测国际领先产品,精准监测臭氧污染物冷杉4000厂界/厂区气态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可在线监测总烃、甲烷、非甲烷总烃、苯系物、氯苯、乙醛、丙烯醛、甲醇、氯乙烯、丙烯腈羰基硫、甲硫醇、乙硫醇、甲硫醚、二甲二硫、二硫化碳等挥发性有机物(臭氧前提物);二氧化硫、一氧化碳、一氧化氮、二氧化氮臭氧、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一氧化氮、二氧化氮、二氧化硫等氮氧化物及PM2.5、PM10、TSP等与臭氧相关颗粒物。该系统适用于环境空气、居民区、企业边界、职业环境、重点产业园区等场所的臭氧及VOCs等各种环境空气污染的在线自动监测,并可将监测结果自动上传至相关部门或输送至DCS,具有超高的系统稳定性和安全可靠性。》运行稳定,监测精准? 采样管线选用聚四氟乙烯、硼硅酸盐玻璃或耐腐蚀、惰性化材质,减少管路吸附造成的损失;? 全管路保温伴热,避免高沸点烃类物质冷凝“积油”及部件腐蚀。》无人值守,安全可靠? 具有自我保护功能,气源供应不足时,火焰熄灭,关闭氢气空气;? 自动恢复运行功能,开机、气源供应恢复或意外断电恢复后自动运行;? 具备自动校准功能,实现无人值守》标准化设计? 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要求;? 结构设计合理,可实现连续自动监测。
  • 菏泽青水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420.00万元采购臭氧发生器
    基本信息 关键内容: 臭氧发生器 开标时间: null 采购金额: 420.00万元 采购单位: 菏泽青水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采购联系人: 冯先生 采购联系方式: 立即查看 招标代理机构: 红城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李先生 代理联系方式: 立即查看 详细信息 菏泽青水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臭氧发生器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二次)招标公告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状态:公告 更新时间: 2021-12-08 菏泽青水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臭氧发生器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二次)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2021-12-08 菏泽青水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臭氧发生器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二次)招标公告 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菏泽青水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臭氧发生器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二次)已经相关部门批准,招标人为菏泽青水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资金为企业自筹资金。根据相关规定,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委托红城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拟就该项目以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欢迎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参加本次招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项目名称:菏泽青水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臭氧发生器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二次) 2、项目编号:HCGJQ-2021-24 3、供货地点:招标人指定地点 4、供货期:50日历天 5、采购范围:本项目共划分 一 个标段。 菏泽青水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臭氧发生器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二次)包括图纸、清单及相关资料包括的全部内容;具体见招标文件; 三、项目预算: 招标控制价:420万元 四、招标项目内容 本项目采购2套10kg/h富氧源臭氧发生器系统和2套10kg/h空气源臭氧发生器系统,包括设备设计、运输、安装指导设备调试、验收、项目相关操作人员培训、业务指导以及质保期内售后服务等。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技术规范》等详细供货范围及供货清单。 五、投标人资格要求 1. 投标人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 2. 投标人须具有与本项目相关经营范围的有效营业执照,能合法提供本次采购货物及服务、具备生产、经营、开发相关设备经验的制造商; 3.根据《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之规定,投标人应为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查询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转包、不接受贴牌产品; 7.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 六、报名要求及获取招标文件: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到场的),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到场的); (3)“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查询结果截图打印页;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注:(1)报名资料的审验并不作为潜在投标人资格条件的最终通过或合格,潜在投标人应对资料的真实性等负责;评审时须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后审,不符合项目资格条件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潜在投标人应自负其风险费用。 (2)有意者请携带以上证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两份(不接受彩印件、电子扫描件),2021年12月9日起至2021年12月15日9: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到菏泽市万象广场3号楼5楼会议室报名。 (3)注:开标时间及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详见招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招标文件300元 /份,售后不退。 七、投标文件的递交时间及开标时间、地点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详见招标文件。 八、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山东省采购与招标网、菏泽市公共资源(国有产权)交易服务平台同时发布。 九、联系方式 招 标 人:菏泽青水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菏泽市牡丹区大学路与重庆路交叉口东北侧 联 系 人:冯先生 联系电话:18265811813 代理机构:红城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菏泽市中华路万象广场3号楼 联 系 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15865011809 电子邮箱:hcgjyxgshz@163.com × 扫码打开掌上仪信通App 查看联系方式 基本信息 关键内容:臭氧发生器 开标时间:null 预算金额:420.00万元 采购单位:菏泽青水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采购联系人:点击查看 采购联系方式:点击查看 招标代理机构:红城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点击查看 代理联系方式:点击查看 详细信息 菏泽青水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臭氧发生器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二次)招标公告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状态:公告 更新时间: 2021-12-08 菏泽青水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臭氧发生器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二次)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2021-12-08 菏泽青水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臭氧发生器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二次)招标公告 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菏泽青水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臭氧发生器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二次)已经相关部门批准,招标人为菏泽青水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资金为企业自筹资金。根据相关规定,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委托红城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拟就该项目以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欢迎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参加本次招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项目名称:菏泽青水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臭氧发生器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二次) 2、项目编号:HCGJQ-2021-24 3、供货地点:招标人指定地点 4、供货期:50日历天 5、采购范围:本项目共划分 一 个标段。 菏泽青水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臭氧发生器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二次)包括图纸、清单及相关资料包括的全部内容;具体见招标文件; 三、项目预算: 招标控制价:420万元 四、招标项目内容 本项目采购2套10kg/h富氧源臭氧发生器系统和2套10kg/h空气源臭氧发生器系统,包括设备设计、运输、安装指导设备调试、验收、项目相关操作人员培训、业务指导以及质保期内售后服务等。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技术规范》等详细供货范围及供货清单。 五、投标人资格要求 1. 投标人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 2. 投标人须具有与本项目相关经营范围的有效营业执照,能合法提供本次采购货物及服务、具备生产、经营、开发相关设备经验的制造商; 3.根据《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之规定,投标人应为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查询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转包、不接受贴牌产品; 7.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 六、报名要求及获取招标文件: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到场的),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到场的); (3)“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查询结果截图打印页;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注:(1)报名资料的审验并不作为潜在投标人资格条件的最终通过或合格,潜在投标人应对资料的真实性等负责;评审时须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后审,不符合项目资格条件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潜在投标人应自负其风险费用。 (2)有意者请携带以上证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两份(不接受彩印件、电子扫描件),2021年12月9日起至2021年12月15日9: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到菏泽市万象广场3号楼5楼会议室报名。 (3)注:开标时间及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详见招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招标文件300元 /份,售后不退。 七、投标文件的递交时间及开标时间、地点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详见招标文件。 八、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山东省采购与招标网、菏泽市公共资源(国有产权)交易服务平台同时发布。 九、联系方式 招 标 人:菏泽青水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菏泽市牡丹区大学路与重庆路交叉口东北侧 联 系 人:冯先生 联系电话:18265811813 代理机构:红城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菏泽市中华路万象广场3号楼 联 系 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15865011809 电子邮箱:hcgjyxgshz@163.com
  • 保护臭氧层 我们在行动
    p  随着人类活动的加剧,地球表面的臭氧层出现了严重的空洞。紫外线辐射增强,对人类及其生存环境会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臭氧层被破坏将打乱生态系统中复杂的食物链,导致一些主要生物物种灭绝。臭氧层破坏还可能使地球上三分之二的农作物减产,导致粮食危机。而且臭氧层破坏带来的紫外线辐射增强将导致全球气候变暖。因此,保护臭氧层就是保护蓝天,保护地球生命。/pp  臭氧层,作为地球万物的保护伞,由于人类大量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其数量正在急剧减少,这样的结果会使更多的紫外线进入地球表面生物圈,危害人类的生存环境。因此,臭氧层破坏问题已引起全球的关注。/pp  作为臭氧层保护国际公约履约工作中的一份子,中国有关实验室ODS替代工作已开展多年。消耗臭氧层物质(以下简称“ODS”)作为化学品,其中有一小部分品种作为试剂用于实验室的化学反应、分析化验、研究试验、教学实验和各类分析监测机构的分析化验(简称“实验室分析用途”)等重要领域,主要涉及的ODS品种有试剂四氯化碳和甲基溴等。/pp  在全球范围内控制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和消费,从而有效保护臭氧层,国际社会已于1987年通过了《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该议定书规定了各种受控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简称ODS)及其淘汰进程。四氯化碳(简称CTC)属《议定书》附件B规定的第二类受控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其消耗臭氧潜能值为1.1,主要用作生产CFC-11、CFC-12的原料以及用作加工助剂、清洗剂及实验室分析用途等。为履行《议定书》规定的义务,中国政府与实施《议定书》多边基金执委会于2002年11月签订了《关于四氯化碳生产和化工助剂淘汰协议》,中国承诺在2009年12月31日停止生产和使用消耗臭氧层的物质——四氯化碳。2007年,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方会议对四氯化碳实验室和分析用途的使用做出了决定:认为四氯化碳在分析和实验室工艺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因此对全球实验室和分析用途ODS物质的使用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豁免。在全球范围内,延长用于实验室和分析用途的部分受控物质的使用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pp  我国于2005年起实施了四氯化碳使用配额管理,对实验室和分析用途四氯化碳的试剂生产实行总量控制和配额管理,控制住了四氯化碳试剂的产量。为了解国内外四氯化碳实验室和分析用途的使用情况及现有替代技术,分别于2008年和2010年开展了“中国四氯化碳实验室及分析用途调研”和“四氯化碳实验室和分析用途替代技术和监管机制国际调研”两个项目,为了解和推进我国四氯化碳实验室及分析用途的管理奠定了较好基础。然而,在ODS实验室和分析用途管理方面,仍存在大量技术问题和困难。据调研发现,我国多个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涉及使用四氯化碳 试剂四氯化碳使用涉及上万家的试剂经销商、大学、分析机构和企业实验室 在列入不豁免清单的8项用途中,由于我国水中油测试(即测试水中油、油脂和总石油烃)的国家标准修订还未完成,仍需要使用四氯化碳,因此作为特例需要申请缔约方大会豁免用途批准 在国际上不推荐使用的23个项目中,我国仍有14项采用四氯化碳。/pp  为更好地解决上述问题,积极应对国际谈判,全国化学试剂信息站受环保部对外合作中心委托,开展《中国四氯化碳实验室及分析用途调研项目》调查,以调查中国四氯化碳的试剂用量、用途及替代技术的发展情况,并对其进行分析研究,评估中国四氯化碳实验室及分析用途的现状,出具中国四氯化碳实验室及分析用途清单及用量、替代技术及不可替代的用途,为国家相关管理机构提供必要的技术和咨询建议,协助相关机构把我国ODS实验室用途管理落实到位。/pp  同时,全国化学试剂信息站开发并运行了“中国实验室用途ODS信息管理系统”,通过建立和运行信息管理网站,及时宣传国际ODS实验室和分析用途替代的最新进展、政策和替代技术 对国内ODS实验室和分析用途的使用情况进行更新和统计 开展实验室和分析用途ODS替代宣传:通过ODS实验室用途网络平台进行实验室ODS替代宣传活动,引导用户使用ODS替代物质。利用网站及时发布宣传标准和方法、缔约方大会相关决议及TEAP报告等,同时发挥网站的数据统计和交流作用,及时掌握全国信息。这将方便更有效、更专业、更便捷的汇集相关信息,了解实验室和分析用途的试剂四氯化碳的需求。/pp  《中国实验室用途ODS管理平台》已于2016年年初开通,目前网站1期主要针对试剂四氯化碳产品。涉及国内实验室及分析用途相关单位、试剂生产企业、试剂经销商、实验室、分析机构、大学及替代技术提供方。对实验室和分析用途的试剂四氯化碳产品生产、销售和使用均要在该网站进行登记、注册及备案,否则将影响企业下一年度的相关审批量。/p
  • 荏原开发了一种可用于半导体产线的无汞臭氧监测仪
    荏原株式会社宣布,已开发出2种环保型无汞臭氧监测仪。该公司开发、设计、制造和维护正确使用臭氧所需的臭氧监测仪,以及结合了预处理系统和臭氧监测仪的臭氧浓度测量设备,以便在各种条件下进行精确测量。 它被用于许多领域,例如供水和污水处理设施的先进处理工艺以及半导体工厂的制造工艺。 为了应对社会对环境的日益关注,新开发的产品组的特点是采用UV-LED作为光源,在实现无汞使用的同时,实现高精度测量。第一类新产品是EG-3100系列,这是一款用于水和污水处理设施的高精度臭氧监测仪,它不含汞,并采用公司独特的发光校正技术,实现了与低压汞灯相同的精度。 除了提供涵盖水净化过程中臭氧处理中所有气体测量点的产品阵容外,该公司还实现了高精度和高分辨率,因此可以应用于研发应用。第二种是EG-690,这是一款用于半导体制造工艺的在线臭氧监测仪,与EG-3100系列一样,不含汞,并达到与低压汞灯产品相同的精度。 此外,它具有占地面积小的特点,可以在线安装在半导体制造工艺(生产线)的臭氧气体管道中,适用于设备嵌入。EG-3100 系列和 EG-690 的订单计划于 2024 年 4 月开始。
  • 开展VOCs治理攻坚 遏制臭氧污染
    VOCs是臭氧的前体物之一,开展VOCs治理攻坚,是减轻臭氧污染的关键。2019年,全国337个地级及以上城市臭氧浓度同比上升6.5%,以臭氧为首要污染物的超标天数占总超标天数的41.8%,导致全国优良天数比率同比损失2.3个百分点。一个必须面对的事实是,VOCs排放来源多且分散。虽然我国近年不断加强VOCs治理工作,出台了炼油、石化等行业排放标准,加强VOCs监测、监控、统计等基础能力建设,但治理工作基础依然薄弱,尤其是无组织排放问题突出,治理难度大。有研究表明,我国工业VOCs排放中无组织排放占比达60%以上。虽然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对VOCs无组织排放提出密闭封闭等要求,但目前很多企业没有采取有效的管控措施,尤其是中小企业管理水平差、收集效率低、逸散问题突出。治理VOCs污染,需要抓住重点,在治污上做好文章。高温少雨的天气会导致臭氧浓度同比大幅上升,极易出现超标现象。因此,VOCs治理将聚焦臭氧污染严重的夏季,也就是6月至9月。根据安排,生态环境部将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汾渭平原、苏皖鲁豫交界地区等区域为重点,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大、臭氧污染防治压力大、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进展滞后城市,开展夏季臭氧污染防治监督帮扶工作。在行业上,聚焦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油品储运销,通过送政策、送技术、送方案,切实帮助企业解决污染治理的实际困难。科学治污才能事半功倍。VOCs来源复杂,挥发性强,涉及行业广,产排污环节多,既涉及石化、工业涂装等工业源,也包括机动车等移动源、餐饮油烟等生活源。各地需要在监测数据分析、源解析等工作基础上,制定有针对性的治理方案。产业结构、自身特点不同,治理路径也不同,需坚持“一市一策”“一厂一策”,提高治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实际工作中,一些企业由于设计不规范、系统不匹配等原因,即使选择了高效治理技术,也未取得预期治污效果。以石化行业为例,VOCs排放源点多面广、构成复杂,企业管理水平不同,导致不同企业的VOCs排放来源构成存在极大差别,这就使得不同石化企业VOCs治理方案的侧重点不同,简单复制模仿难以发挥作用。硬件设施完善的同时,软件管理也要跟上,需要全面加强过程管控,实施精细化管理。以石化企业普遍开展的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为例,通过对石化装置的潜在泄漏密封点进行检测,对存在泄漏的组件进行及时维修或者替换,减少泄漏排放。通常,一家炼油能力500万吨的企业通常有20万个密封点要检测,但一些企业对发现的泄漏点没有及时进行有效维修,任其排放,也就失去了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项目的意义。又如,一些企业采用活性炭吸附工艺,但长期不更换吸附材料;生产过程中该密闭的环节,密闭措施存在漏洞等。类似问题的出现,可能是由于企业生态环境意识不强、存在应付心理,也与长期形成的粗放管理模式有关,加之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人员技术能力不足等,都会严重影响治理设施的运行效果。因此,提高治污水平还需要在精细管理上下功夫,将治污措施抓细抓实。当前,要确保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顺利收官,仍面临不少挑战。臭氧污染治理就是其中之一,而且已经成为仅次于细颗粒物的影响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的第二大因素。因此,各地要高度重视VOCs治理工作,综合施策,确保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如期实现。
  • 独家秘方|看不见的臭氧污染如何改善?
    导语: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已经进入了最炎热的季节,高温热浪不止带来酷热,更带来一种看不见的污染——臭氧。据资料显示,2018年5月期间,全国367个监测臭氧的城市中共有252个城市出现八小时滑动平均浓度超标,超标率为68.7%,京津冀鲁豫、长三角、珠三角和成渝地区为超标较集中的区域。   针对严峻的臭氧污染形势,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光科技”)开发了一套独家秘方——通过构建监测网,配套在线光化学前体物、光解速率和特征产物等核心监测设备,对臭氧污染进行全面监测,结合数据分析平台,对区域和本地贡献进行识别、臭氧污染控制区判定和VOCs来源解析,实现O3和VOC的精细化管控和空气质量的持续改善。独家秘方 光化学污染数据分析平台功能展示核心优势1.全方位的监测因子涵盖光化学前体物、光解速率及光化学特征产物的全过程监测;2.权威主流的分析方法: 与国内顶尖高校合作,基于模型绘制EKMA曲线,构建VOCs在线源解析系统,对重点行业进行管控,精准定位,高效减排; 3.丰富的应用案例 参与环境监测总站国家组分网建设项目,承担海南省大气复合污染监测项目,参与杭州G20峰会、厦门金砖会议、乌镇世界互联网大会等多个重大会议保障任务。 独家配料秘方一:Synspec GC955-615/815臭氧前驱体分析系统 由低碳(C2-C5)分析仪和高碳(C6-C12)分析仪两套仪器组成,采用FID(+PID,可选配)检测器,确保分析的高灵敏度和高选择性。该系统仪器已经取得包括德国、欧盟等国家的自动测量认证。特点l 采用FID(+PID,可选配)检测器,确保高灵敏度和高分辨率,采用PID检测器时比同类产品灵敏度高10倍之多(对于部分因子);l 双色谱柱功能,可缩短分析时间并更好的保护色谱柱,有效避免高沸点物质残留污染色谱柱;l 具有浓度报警、FID熄火报警保护的功能;l 人性化色谱工作站,自动保存仪器参数信息;l 仪器故障报警,自动定位分析报警原因。 成都环科院 秘方二:PFS-100光解光谱仪-与北京大学合作研发部分光化学反应的关键物质及自由基(如O1D、NO2、H2O2、NO3、HONO、HCHO等)的光解速率是分析大气光化学污染状况及程度的重要指标。聚光科技光解光谱仪(PFS-100)基于光谱在线连续测量大气中不同物质光解速率,应用于大气光化学污染状况分析。 特点:l 使用带制冷CCD检测器的光谱仪进行光谱探测,分辨率高,灵敏度强;l 光谱积分时间可自主选择调节;l 根据仪器出厂前的校准参数,能将光谱测转换为光化通量的测量;l 结合实时光谱的测量结果,能同时获得多种物质的光解速率;l 自主搭建校准平台,可提供校准服务。北京市环境监测中心 与进口设备比对,R2>0.98(比对地点:北京大学)秘方三:过氧乙酰硝酸酯分析仪(PANs)-与北京大学合作研发 PAN(CH3C(O)OONO2,过氧乙酰硝酸酯)是大气环境中重要的二次污染物,已知PAN没有天然源,全部由光化学反应生成,相比臭氧,PAN是更好的光化学烟雾污染指示剂。该产品是聚光科技针对当前城市地区日益严重的光化学烟雾污染现状,推出的PANs-1000大气PANs在线监测系统。 特点:l 具有自动标定功能,可定时完成校准;l 分析周期短,5min可完成一次循环;l 检出限低,PAN最低检出限可达50ppt l 自带标气发生装置,可实时合成PAN标气,降低运行成本;l 中文软件界面,可远程控制,维护量低;l 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服务响应及时快速l 产品安全可靠,获得“国家辐射豁免许可”。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中科院城市环境研究所、上海环境科学研究院和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典型综合案例案例1: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国家大气颗粒物组分-光化学监测网建设项目(2017年)聚光科技承担首个国家级大气颗粒物组分-光化学监测网的建设和运维服务,涉及京津冀2+26城市,监测数据服务于京津冀地区颗粒物来源解析和污染综合防治。聚光科技参与17个“2+26城市”组分网站点观测 案例2-海南省大气复合污染综合来源解析项目针对海南省大气复合污染问题,在海口市、五指山市、三亚市3个方位开展大气复合污染连续自动综合观测,对海南O3和PM2.5大气复合污染进行综合分析,从而为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精细化管理提供关键技术支持,为实现生态环境质量优化提供支持。海南省大气复合污染综合观测点位布设海口站方舱 方舱内部设备
  • 蓝天白云为啥仍然污染严重?都是臭氧惹的祸
    5月份,济南天气晴好为主,蓝天白云让不少市民以为终于告别空气污染。但监测数据显示,虽然雾霾已经远去,济南的空气污染仍然严重,造成空气污染的元凶,正是臭氧。  臭氧惹祸,空气污染居高不下   5月22日至24日,济南连续三个晴天,天空通透,最高温度为30℃。但空气质量预报显示,22日轻度污染,23日、24日则为中度污染。造成空气污染的首要污染物,正是臭氧。监测数据显示,23日济南的臭氧浓度为182微克/立方米,24日的臭氧浓度为175微克/立方米。截止到5月27日,5月份的首要污染物所占的天数,PM2.5占10天,而臭氧达到6天,占到近四分之一。  每年从春末开始到秋初,都是臭氧污染的高发季节,而因为低浓度臭氧无色无味的特性,臭氧污染并没有引起人们的关注。大众网记者随机采访了几位市民,大多数人都很关心空气质量,但是仅限于关注PM2.5、PM10这类指数,对于臭氧污染则没有听说过。  实际上,臭氧作为环境质量标准在1979制定的标准中已经纳入,用小时最大浓度值来表示。 2012年3月环保部公布了空气新国标,增设了PM2.5浓度和臭氧8小时平均浓度限制。  臭氧来源广泛,危害不亚于PM2.5   山东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空气监控室工程师王桂霞介绍说,近地面大气中的臭氧主要有两个来源,一是平流层臭氧向下输送,二是近地面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等在高温、强光照条件下发生光化学反应生成臭氧,工业生产、餐饮油烟、汽车尾气、喷漆行业等都是臭氧产生的主要来源。     臭氧形成原理示意图简图  王桂霞说,臭氧污染一般是5、6月份开始,持续到8、9月份。今年济南气温比较高,在4月份就开始出现。  王桂霞向记者详细解释了臭氧的危害,她说:“臭氧氧化性较强,对人体呼吸系统和神经系统的刺激比较大。大气环境中臭氧浓度过高的话,会造成造成咽喉肿痛,胸闷咳嗽、强烈时还会引发支气管炎、肺气肿;臭氧刺激人的神经系统,强烈时造成头晕头疼、视力下降、记忆力衰退;臭氧会对人体皮肤中的维生素E起到破坏作用,强烈时,会使人皮肤起皱,出现黑斑。”环境科学专家,北京大学环境科学系教授唐孝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臭氧污染带来的危害不亚于PM2.5。  除了能对人类造成不良影响外,臭氧污染还会影响到植物生长,高浓度的臭氧可能会使农作物减产。  预防臭氧污染,提高燃油标准少开汽车   唐孝炎建议,根据发达国家的治理经验,要解决臭氧污染问题需要从方方面面要采取措施,比如外墙涂料要强调用水溶性涂料,而不是有机涂料,餐饮业的油烟要处理,汽油的质量要提高,对加油站、油库、油罐车、加油枪的油气回收,停车场要防止汽车的漏油和蒸发,柴油尽量用轻柴油,改进轮船、飞机的燃料等等。  济南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工程师孙凤娟介绍说:“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是臭氧的前体物,均已被列入山东省的排放源清单中。这两种污染物大量产生于机动车尾气排放,因此通过提高燃油标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等方式,也有利于防治臭氧污染。”她建议,市民可以登录山东环境网站查询实时的臭氧监测信息,在臭氧浓度较高的中午、下午时段,易感人群、老人、儿童应该尽量减少户外活动。
  • 我们所认识的臭氧是“地球保护伞”还是“隐形破坏者”?
    我们所认识的臭氧是“地球保护伞”还是“隐形破坏者”?01 相信大家都知道臭氧其实对地球大气是有保护作用的,但是你知道它对我们人体健康的危害是非常大的吗?下面泽钏君详细讲讲臭氧的危害有哪些以及如何自我防护。臭氧溯源上世纪四十年代美国西部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阳光穿不透的光化学烟雾笼罩着车水马龙的大街,刺激行人的呼吸道粘膜和眼角膜。与此同时,洛杉矶上百万辆小汽车的车主们发现橡胶轮胎似乎不像以前一样耐用了,郊区农场主发现本该布满绒毛、呈浅绿色的菠菜叶背面出现泛白的斑块… … 受当地政府委托,加州理工学院的化学家Arie Haagen-Smit等人前往洛杉矶调查这一系列反常现象背后的原因。Haagen-Smit等人注意到在橡胶工业中,通常用不同浓度的臭氧(O3)进行橡胶老化和寿命试验,当O3浓度由亿分之一量级达到两千万分之一时,橡胶的寿命大大下降,迅速老化降解。联想到当地橡胶轮胎寿命突降的现象,科学家们推断出O3是导致汽车轮胎寿命下降、作物异常生长背后的罪魁祸首。大气层如同一个开放的反应器,受到各种排放、太阳辐射、复杂的气象、地形等多种因素的共同影响,都很容易产生大量的臭氧。走近臭氧臭氧是氧气的一种同素异形体,低浓度下无味。对于臭氧,人们更熟悉的可能是距离地面20公里至25公里的臭氧层,它能吸收太阳光中的大部分紫外线,防止大气层臭氧空洞的扩大是保护人类健康的重要举措。但是臭氧一旦进入近地面,就马上会由“地球卫士”变成“健康杀 手”。按照我国发布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臭氧浓度最大8小时均值超过每立方米160微克,就形成了臭氧污染;如果超过每立方米215微克就达到了中度污染。监测数据显示,臭氧污染已经成为我国夏季的主要空气污染物,臭氧污染防治任务仍然较重。臭氧危害臭氧是一种带有鱼腥味的强氧化剂。其比重为空气的1.66倍,它是个无声杀 手,刺激人的呼吸道,造成咽喉肿痛、胸闷咳嗽、引发支气管炎和肺气肿;会造成人的神经 中毒,头晕头痛、视力下降、记忆力衰退;会对人体皮肤中的维生素起到破坏作用,致使人的皮肤起皱,出现黑斑;还会破坏人体的免疫机能, 诱发淋巴细胞染色体病变,加速衰老,致使孕妇生畸形儿,此外复印机黑粉发热产生的臭氧及有机废气更是一种强致物质,它会引发各类癌症和心血管疾病。必须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高发季节夏季和午后臭氧污染一般从每年4月份开始,一直持续到10月,其中6-8月份浓度最高。夏季的天气晴朗少云,紫外辐射较强,空气相对湿度较低,气温较高,易于产生臭氧污染 同时,在高压控制的天气下,风速较小,不利于臭氧的扩散稀释。自我防护下面为大家支几个自我防护的做法:1、室内活动臭氧不是颗粒物,口罩过滤不了,戴口罩起不到防护效果。在下午两点到三点前后臭氧污染最严重的这段时间,最好减少户外活动,通常房屋建筑对于户外的大气污染还是具有一定屏障作用的。2、远离臭氧释放源尽量远离办公室内的激光打印机,因为激光打印机内含紫外光源,可电离强光产生臭氧,建议将打印机放置在通风处,人员应远离这些设备。此外,像加油站排放的VOCs里既有烯烃,也有芳香烃,这些组分光化学反应生成臭氧的能力比较强,所以必须对加油站排放的油气回收进行管控,从而降低VOCs排放。3、使用设备降低臭氧浓度新风系统:新风系统是室内外的空气不断地净化过滤和通风,而对污染空气是通过有效的滤网过滤,送入室内,所以室内的空气既不是封闭的状态,也不容易产生臭氧。
  • 聚光科技:臭氧污染治理将成新亮点
    2013 年上半年环保部相关报告显示,臭氧已成为我国大气中除PM2.5外的主要污染物(特别是在珠三角地区),光化学烟雾风险不断累积。臭氧治理将成大气污染治理的下一个亮点,而首先业绩爆发的或将是监测设备企业,如聚光科技。  环保部公布的74个重点城市月度空气质量报告显示,今年5月至7月,臭氧蝉联长江三角洲地区与珠江三角洲地区首要污染物,在京津冀地区污染严重程度仅次于PM2.5(细颗粒物)。多位专家表示,近地面臭氧污染在国内早已肆虐多年,其危害比起同为二次污染物的PM2.5(细颗粒物)有过之而无不及。但直到去年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才加入臭氧8小时平均浓度指标,近期各地出台的《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对治理臭氧也鲜有提及。  近地面臭氧由汽车、工厂等污染源排入大气的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一次污染物经过紫外线照射发生化学反应生成。因而,VOCs治理市场需求有望不断释放。&ldquo 十二五&rdquo 重点项目规划投资需求约400 亿元。  聚光科技主营监测系统及设备销售,2009年8月,收购了杭州大地安科环境仪器有限公司(现持股100%),大地安科国内著名的空气自动监测系统集成商,在AQMS(空气质量监测系统)及VOCs监测领域处于国内领先地位。  2010年,聚光科技合资成立清本环保工程(杭州)有限公司(公司持股90%)。清本环保主要从事VOCs污染治理装置的生产及销售,是公司在环保治理领域的新业务。2012年清本环保引进转轮、RTO等多项新技术,合同金额有较大提升。  2012年6月,公司公告显示,聚光科技以393.75万欧元收购荷兰BB公司75%股权,从而控股Synspec公司。Synspec公司主营的VOCs监测产品是PM2.5监测的重要组合设备,占Synspec公司销售收入的八成以上,在全球市场占有率超过50%。Synspec公司产品在中国市场拥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已分别在江苏、浙江、北京、上海等地区建立相应的区域性特殊污染因子监测网络系统。Synspec公司产品在中国市场已销售约200套,市场占有率高达90%以上。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和广州亚运会都使用了该公司的产品。  2013年上半年,聚光科技(300203)实现营业收入3.95亿,同比增长5.76% 实现净利润5565.52万,同比增长2.65%。不过,从事VOCs相关业务的大地安科、清本环保和BB公司业绩仍然亏损,2013年上半年分别实现净利润-223.59万、-153.45万和-328.25万元。
  • 环境监测总站、计量科学研究院获批臭氧计量标准计量比对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比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计量[2020]127号),更好发挥计量比对在保障量值准确一致、支撑计量事中事后监管和提升计量技术机构能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组织实施30项国家计量比对项目。日前,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名单,臭氧A类计量比对已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市监计量发[2022]36号),为2022年A类国家计量比对项目,为环境部门第一次主导国家计量比对项目。   近年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联合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连续组织了多次生态环境监测领域臭氧计量比对,在从量值“源头”保障全国臭氧监测数据准确、可比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此基础上,监测总站联合中国计量院共同申报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组织实施的臭氧计量标准国家计量比对,旨在进一步保障包括环境、计量在内的各领域臭氧测量准确可比。   本次臭氧A类计量比对要求已取得相关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及获得相关检定、校准项目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必须报名参加,请各相关单位积极做好报名工作。 双“SRP”臭氧计量实验室   监测总站目前已具备与国际计量局、美国标准技术研究院、美国环保署等权威计量、环境机构相同水平的双标准参考光度计臭氧计量能力,0~500ppb臭氧测量扩展不确定度优于1ppb或1%,并可通过两台标准参考光度计间比对进一步确保臭氧测量的准确性。   在本次比对工作中,将联合中国计量院参考国际臭氧计量比对相关经验,严格按照《计量比对》(JJF 1117-2010)和《化学测量比对》(JJF 1117.1-2012)相关要求成立专家组、编制比对实施方案、开展比对实验、统计比对结果、编制比对报告,按期、高质量的做好本次臭氧国家计量比对工作,进一步保障我国臭氧监测数据的准确、可比。
  • CIF发布CIF紫外臭氧清洗机新品
    CIF紫外臭氧清洗机紫外臭氧清洗机(UVO),是一种简单,经济,快速高效的材料表面清洗设备,能快速去除大多数无机基材(比如石英,硅片,金,镍,铝,砷化镓,氧化铝等)上的有机污染物。CIF紫外臭氧清洗机采用长寿命UV石英低压汞蒸汽格栅灯,样品台高度可调并可选加热控温,以便达到最清洗效果。产品特点u 可编程数字控制器,设置操作简单方便,四键操作控制。u 数字显示清洗时间,1-999分钟之间可自行设置清洗时间。u 任何时间可以手动中断处理过程。u 自动记录之前清洗参数设置。u 样品台可控温(可选),控温范围RT-260℃,控温精度0.1℃。u 上置式样品台设计,360度自由放置样品,操作方便。u 样品台高度可调,通过调节灯与样品之间的间距,可以合理定位样品高度和位置,位置可锁定。u UV石英低压汞蒸汽格栅灯,灯管寿命大约为8000小时。u 高强度UV灯源,波长185nm和254nm。u UV反射罩(长X宽)比UV格栅灯大2.5cm,比如规格为13x13cm格栅灯反射罩尺寸大于15×15cm。u 双重安全保护,当清洗腔打开时,系统安全锁会关掉UV灯,并有灯光通断提示。u 带进&出气口双气路设计,可接入氧气,增加臭氧产量。u 可选臭氧中和器,用于臭氧清除。u 可根据客户要求定制铝或石英材料真空反应腔。技术参数产品型号UV灯尺寸cm样品台高度cm主机重量kg外型尺寸(LxWxH)cmUVO5/UVO5P/UVO5T13x1310cm内可调631x26x20UVO9/UVO9P/UVO9T23x2310cm内可调12.560x50x20注:UVO型基础型样品台不带加热功能,样品台高度不可调;UVOP可选配样品台加热功能,样品台高度可调;UVOT标配样品台加热功能,样品台高度可调。创新点:CIF紫外臭氧清洗机采用长寿命UV石英低压汞蒸汽格栅灯,样品台高度可调并可选加热控温,以便达到最佳清洗效果。CIF紫外臭氧清洗机
  • NCC:天然卤素在气候变化中缓冲对流层臭氧
    本篇论文解读由方雪坤研究团队的杜千娜同学撰写。杜千娜同学:浙江大学环境与资源学院2022级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温室气体HFCs排放反演与清单。第一作者:Fernando Iglesias-Suarez通讯作者:Alfonso Saiz-Lopez通讯单位:1Department of Atmospheric Chemistry and Climate, Institute of Physical Chemistry Rocasolano, CSIC, Madrid, Spain. 文章链接:https://doi.org/10.1038/s41558-019-0675-6论文发表时间:2020年1月研究亮点1.全球综合的、由卤素驱动的对流层O3柱损失在整个21世纪是恒定的(~13%)。2.卤素造成的对流层臭氧损失在目前和本世纪末都显示出明显的半球不对称性。3.预计卤素介导的臭氧损失最大(高达70%)发生在北半球污染地区(美国东部、欧洲和东亚)的地表附近。(注:以上为这位同学的论文解读,非论文原作者意思)研究不足(或未来研究)1.未来经济发展情况预测仍然有多种,目前对未来臭氧损失的估计仍旧依赖于未来经济预测,可能与事实有所偏离。2.未来天然卤素通量和分布的变化将由气候敏感性、未来人为排放和大气化学等因素综合决定。3.未来研究仍需对卤素化学加深了解。(注:以上为这位同学的论文解读,非论文原作者意思)全文概要反应性大气卤素破坏对流层臭氧(O3)。天然卤素的主要来源是海洋浮游植物和藻类的排放,以及海洋和对流层化学的非生物来源,但其通量在气候变暖下将如何变化,以及由此对O3产生的影响目前尚不清楚。本研究使用一个地球系统模型(共同体地球系统模型(CESM))估计发现在当今气候中,天然卤素消耗了大约13%的对流层O3。尽管21世纪天然卤素的含量有所增加,但由于对流层O3损失的半球、区域和垂直异质性的补偿,这一比例保持稳定。这种卤素驱动的O3缓冲预计在污染和人口稠密的地区最大,对空气质量有重要影响。背景介绍对流层臭氧(O3)丰度受原位光化学、平流层内流和地表干沉积之间的平衡控制。O3的光化学破坏发生在整个对流层,主要是通过其光解和随后与水蒸气的反应以及与自由基的反应直接损失。对流层O3也会通过催化循环与活性卤素(Cl, Br, I)发生反应而被破坏,只有将对流层卤素化学考虑在内才能更准确地了解其变化。目前,卤素被估计将使全球对流层臭氧减少约10-20%,对地表臭氧有很大影响。生物源性短寿命卤代烃(VSL),包括CHBr3、CH2Br2、CH3I和CH2ICl,是通过海洋生物如浮游植物、微藻和大型藻类的代谢自然排放出来的。这些卤素化合物的寿命不到6个月,是对流层中活性氯、溴和碘的重要来源。此外由于O3沉积到海洋中,随后海水碘化物氧化为次碘酸(HOI)和分子碘(I2),并释放到大气中,海洋也是无机碘的非生物来源。在对流层中,活性溴和氯实际上是由VSL卤化碳的光氧化产生的。气候变化和社会经济发展已经改变了VSL卤化碳的自然通量(1979-2013增加约7%)和无机碘(1950-2010增加两倍),并可能在21世纪持续。然而,天然卤素变化将如何影响臭氧和对流层化学以及气候仍然未知。结果讨论21世纪的天然卤素排放:在考虑的每种情况下,与目前相比VSL卤代烃排放量在21世纪末都要更大;全球海洋无机碘排放量在RCP 8.5之后增加了约20%,而在RCP 6.0和RCP 2.6期间分别减少了约10%和20%;到2100年,活性卤素浓度将增加约4-10%,在RCP 6.0下,溴驱动了这些变化,但由于碘碳(增加)和无机碘(减少)通量之间的相互作用,碘没有出现显著变化,溴和碘对RCP 8.5反应性卤素负荷变化的贡献相同。在RCP 2.6情景下,活性卤素浓度降低(~5%)。2000-2100年全球天然卤素的年度变化。a)短寿命卤代烃通量,b)无机碘排放,c)对流层天然反应性卤素浓度天然卤素对21世纪对流层臭氧的影响:图2显示了2000-2100年间全球对流层臭氧柱浓度的变化,上面和中间的图分别显示了对流层臭氧柱的绝对变化及其与活性卤素相关的损失。与目前相比,到本世纪中叶,卤素驱动的对流层O3柱损失增加,与RCP 6.0和RCP 8.5期间VSL卤碳排放量不断增加相一致。到2100年,在RCP 8.5条件下,活性卤素对对流层O3的影响保持相对不变,而在RCP 6.0条件下,预计会有较小的消耗。无论排放情景如何(下面的图),预计全球卤素驱动的对流层O3柱损失在整个世纪几乎保持不变(~12.8±0.8%)。2000-2100年全球年度对流层臭氧柱时间序列与卤素化学有关的纬向平均对流层O3损失如图3a、b所示。O3质量的纬向平均损失约为~0.3DU(全球综合为3.9DU),其中溴和碘分别贡献了约16%和80%。卤素介导的臭氧损失显示出明显的半球不对称性(目前在南半球更大)。在南半球温带地区,通过非均相激活进一步增强了平流层O3的消耗。O3相对损失呈现显著梯度,从对流层上层到下层,从北向南增加。RCP 6.0和RCP 8.5由天然卤素驱动的纬向平均对流层O3损失趋势如图3c,d所示。其模式是不均匀的,具有明显的半球和垂直梯度,尽管两种排放情景一致(仅强度不同)。反应性卤素造成的纬向平均对流层O3损失在本世纪,由反应性卤素驱动的臭氧相对损失在对流层中高层减弱(在250hPa时为10-20% 图4a),这一特征在本世纪上半叶和下半叶的南半球高纬度地区被放大。此外,在300至850 hPa之间的热带自由对流层,到本世纪末,卤素造成的未来臭氧损失将减少,这表明该地区臭氧的命运将主要由其他驱动因素控制,包括光解作用以及与水蒸气和羟基自由基的反应(图3c、d和4b)。此外,臭氧损失呈现明显的半球不对称,与“更清洁”的南半球相比,污染更严重的北半球臭氧损失趋势更大。与目前相比,未来卤素介导的O3损失预计将增加10-35%(图4),其中边界层内损失最大。从现在(1990-2009年)到本世纪末(2080-2099年),由活性卤素引起的部分O3柱损失的垂直分辨变化图5显示了从现在到21世纪末近地表臭氧损失变化。在全球范围内,在RCP 6.0情景下,天然卤素引起的2000 - 2100年近地表O3损失变化(15.0±1.1%)大于RCP 8.5情景(3.1±0.7%),但两者共同显示了臭氧损失的增加主要局限于温带地区,在中纬度地区(30°-60°N和30°-60°S)达到峰值(图5b、d)。现在(1990-2009年)到本世纪末(2080-2099年)卤素驱动的近地表臭氧损失变化预计到本世纪末,最大的臭氧损失将发生在受污染的大陆地区,而不是在遥远的海洋环境中,并具有明显的半球不对称性。特别是,在美国东部、欧洲和东亚地区,预计卤素驱动的O3损失大,分别为71.5±12.9%、30.8±4.2%和6.9±10.1%,RCP 6.0和RCP 8.5分别为48.2±12.6%、18.3±3.2%和23.2±10.9%。2000-2100年卤素驱动的近地表O3损失时间序列ReferenceIglesias-Suarez, F. et al. Natural halogens buffer tropospheric ozone in a changing climate. Nature Climate Change 10, 147-154 (2020).
  • 环保部:臭氧没有严重污染 更没出现爆表
    p  刚刚过去的这个夏天留给京津冀的记忆是,蓝天多了。但每每天空通透、阳光灿烂的时刻,空气质量指数中的臭氧指标就会悄悄攀升。/pp  这个看不见摸不着的污染不动声色地拉低了空气质量,刺激着人类的呼吸道黏膜。与臭氧指数起起伏伏相伴的是学者们的担忧与发声。/pp  近地面臭氧是引发光化学烟雾的元凶之一,上世纪50年代发生在美国洛杉矶的光化学烟雾事件是人类历史上的八大公害事件,也正是这一事件让学者们对臭氧问题时刻警醒。/pp  在PM2.5之后又闯入公众视线的臭氧,究竟会不会成为光化学事件的隐忧?近日,中国青年报· 中青在线记者采访了环保部相关负责人及专家。/pp  臭氧没有严重污染,更没出现爆表/pp  研究者已经确认,近地面高浓度的臭氧会刺激和损害眼睛、呼吸系统等黏膜组织,对人体健康产生负面作用。空气中每立方米臭氧含量每增加100微克,人的呼吸功能就会减弱3%。因其看不见摸不着的特性,也被成为空气中的隐形杀手。/pp  中国工程院院士、清华大学教授贺克斌介绍说,目前影响我国空气质量的两大污染因子,一个是以PM2.5为代表的细颗粒物,一个就是臭氧。环保部门早已意识到臭氧对空气质量的影响,所以在2012年修订空气质量标准时,就已经将臭氧纳入监测范围,并作为评估空气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pp  也正是有了监测数据的变化,才使得臭氧的问题闯入公众视线。/pp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柴发合说,我国现行标准规定的臭氧日最大8小时平均浓度为160微克/立方米,接近美国等发达国家标准,远比接轨世界卫生组织第一阶段过渡值的PM2.5标准严格。/pp  柴发合说,从2016年全年的监测数据来看,有臭氧监测数据的338个城市中,有59个城市臭氧超标,主要分布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区域、辽宁南部、武汉城市群、成渝地区、陕西关中等地区。按日评价,338个城市臭氧的轻度、中度、重度污染天次比例分别为4.7%、0.4%、0.024%,没有严重污染,更没有出现“爆表”。/pp  环保部大气污染防治司司长刘炳江说,当前,我国重点区域臭氧污染水平与美国加州南海岸地区大致相当,全国平均污染水平大致相当于美国十多年前的全国平均水平,均远远低于发达国家光化学烟雾事件频发时期的历史水平。/pp  刘炳江进一步解释说,相关研究显示,1950~1970年代发达国家重点地区夏秋季臭氧日最高浓度常超过600微克/立方米。发生光化学烟雾事件的时段,臭氧浓度可达1200微克/立方米以上,最高值甚至超过2000微克/立方米。从数值上看,我国可能出现臭氧浓度波动,但是在正常气象条件下,现在不会发生光化学烟雾事件,将来发生的可能性也极小。/pp  污染来源清晰,臭氧污染已有控制方案/pp  近地面的臭氧来源在研究者那里已经有清晰的脉络。通常认为,化石燃料的燃烧和工业企业排放到空气中的氮氧化物、碳氢化合物、一氧化碳和挥发性有机物等一次污染物,在阳光的作用下发生光化学反应生成臭氧等二次污染物。从时段上看,阳光强烈的夏秋午后,温度较高、相对湿度较低时,比较容易发生臭氧超标。/pp  柴发合说,简单来说,形成臭氧的前体物就是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要控制臭氧浓度就得从控制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入手。而我国从“十二五”规划开始,就已经把氮氧化物作为减排的约束性指标。“十二五”期间,我国的氮氧化物排放量下降了近20%。“十三五”又进一步提出了挥发性有机物要减排10%的目标。/pp  刘炳江介绍说,针对近年来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走高的趋势,环保部专门制订了“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明确了重点地区和重点行业的控制任务。/pp  事实上,北京等地区在“十三五”期间采取的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措施已经见效,2015年、2016年大气中的挥发性有机物浓度较2014年分别下降7%、9%。/pp  但刘炳江也提醒说,受经济回暖和气象条件等因素影响,今年我国不少地区臭氧浓度有所上升,尽管超标天次仍然以轻度污染为主,属于正常的年际波动,但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的控制与减排不能掉以轻心。/pp  烈日下不在户外就能对抗臭氧伤害/pp  在专家看来,对臭氧轻度超标不必惊慌。与净化器、口罩对抗细颗粒物污染不同,要防臭氧污染很简单,烈日下躲在室内就可以。/pp  柴发合说,有研究表明,即使室外臭氧浓度达到400微克/立方米左右,室内浓度也只有几十微克/立方米,只要我们夏季不在烈日下进行户外活动,就能有效避免防护臭氧可能带来的健康损害。/pp  学者认为,臭氧分“好的臭氧”和“坏的臭氧”,近地面环境空气中的臭氧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有害,是“坏的臭氧” 高空平流层中的臭氧保护地表生物不受强紫外线辐射伤害,是“好的臭氧”,此外人们利用臭氧具有较强强氧化性的特点,将其用于食品和饮用水消毒、净化室内空气、洗浴保健等,也是对人类有益的臭氧。/pp  柴发合说,臭氧的危害取决于三方面因素的共同作用:臭氧的化学性质、环境空气中的臭氧浓度、人体或生物在一定浓度臭氧中的暴露时间,人们可以从控制暴露时间等方面来减少伤害。/pp  刘炳江说,对臭氧污染,公众不仅可以被动应对、进行健康防护,而且可以积极主动地参加到防治工作中来。当前,我国大气中的氮氧化物浓度呈下降趋势,但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量仍然在不断增加。/pp  “挥发性有机物来源广泛、分散,控制难度大”,刘炳江进一步解释说,日常生活中的装饰、粉刷、出行等活动都可能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如果公众都优先选择降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产品或服务,例如家用油漆选购水性漆,给家用车加油时选择油气回收设施正常、没有汽油味道的加油站,那么挥发性有机物上升的势头就有望得到扭转,为臭氧污染防治提供有力支持。/p
  • 强化臭氧污染防治,广东发文要求完善臭氧和VOCs监测体系
    日前,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环大气【2022】68号),聚焦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协同减排,广东省臭氧污染防治(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协同减排)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发布并公开征求意见。《方案》要求到2025年,全省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完成国家下达目标要求。完成235项固定源NOx减排项目,12641项固定源VOCs减排项目,2006项移动源减排项目,臭氧生成物前体NOx和VOCs持续下降。要对标国内和国际一流水平,加大锅炉、炉窑、发电机组NOx减排力度,加快推进低VOCs原辅材料替代和重点行业及油品储运销VOCs深度治理,加强柴油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等NOx和VOCs排放监管。强化臭氧污染防治科技支撑和技术帮扶,完善臭氧和VOCs监测体系,加强执法监管,切实有效开展臭氧污染防治。作为《方案》主要措施,第一,要求强化固定源NOx减排,在钢铁行业、水泥行业、玻璃行业、垃圾焚烧发电厂、铝压延及钢压延加工业、工业锅炉、低效脱硝设施升级改造七大行业均有相关工作目标及工作要求;第二,要求强化固定源VOCs减排,在石化与化工行业、油品储运销、印刷、家具、制鞋、汽车制造和集装箱制造业、以及以工业涂装、橡胶塑料制品等其他涉VOCs排放的相关行业均有改善工艺、强化VOCs排放治理等相关工作目标及工作要求;第三,要求强化移动源NOx和VOCs协同减排,推进柴油货车污染治理专项行动、燃油蒸发排放控制专项行动、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在检验检测方面,《方案》明确提出,要加强监测监控。加强涉气工业园区、集聚区环境治理监测监控,推动在国家级、省级以及其他环保投诉较多的工业园区、集聚区逐步开展环境VOCs监测,依托现有的、新建的自动环境监测设备,对工业园区、集聚区及周边区域的大气环境治理等加强监测监控预警,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及时报告环境质量超标、异常或明显下降等情况,鼓励石化和化工企业高架火炬安装热值仪对火炬气热值进行连续监测,安装流量计对火炬气、调整热值用燃料气、长明灯燃料气,助燃蒸汽/空气流量等进行监测。利用走航监测、无人机飞检等手段,对污染源集中区域的VOCs、NOx、颗粒物等污染物排放水平进行巡检及排查溯源解决问题。利用卫星遥感、视频监控、无人机等先进技术开展露天焚烧全方位、全天候监控。《方案》原文:
  • Xylem获中国史上最大规模臭氧仪器合同
    Xylem获得迄今中国规模最大的臭氧仪器合同 价值1148万元  全球领先的水技术公司Xylem日前宣布,其已经赢得了一份价值1148万元人民币(187万美元)的仪器订单,根据该订单,Xylem将向上海金山区提供一套WEDECO臭氧发生与引入系统,以确保安全的市政供水。Xylem中国副总裁、中国区总监吕淑萍表示,这份合同是迄今为止中国采购规模最大的臭氧仪器合同。  Xylem获新加坡大众交通项目水处理仪器合同 价值820万新元  不久前,Xylem还获得了一份新加坡国土交通管理局的仪器设备和服务合同,价值820新元(650万美元)。根据该合同,Xylem将提供一系列污水处理设备,包括Flygt潜污泵、Lowara eSV水泵、WEDECO Spektron紫外消毒系统等。
  • CIF发布CIF紫外臭氧清洗机新品
    CIF紫外臭氧清洗机(UV-Ozone)紫外臭氧清洗机(UVO),是一种简单,经济,快速高效的材料表面清洗设备,能快速去除大多数无机基材(比如石英,硅片,金,镍,铝,砷化镓,氧化铝等)上的有机污染物。CIF紫外臭氧清洗机采用长寿命UV石英低压汞蒸汽格栅灯,样品台高度可调并可选加热控温,以便达到最清洗效果。产品特点u 可编程数字控制器,设置操作简单方便,四键操作控制。u 数字显示清洗时间,1-999分钟之间可自行设置清洗时间。u 任何时间可以手动中断处理过程。u 自动记录之前清洗参数设置。u 样品台可控温(可选),控温范围RT-260℃,控温精度0.1℃。u 上置式样品台设计,360度自由放置样品,操作方便。u 样品台高度可调,通过调节灯与样品之间的间距,可以合理定位样品高度和位置,位置可锁定。u UV石英低压汞蒸汽格栅灯,灯管寿命大约为8000小时。u 高强度UV灯源,波长185nm和254nm。u UV反射罩(长X宽)比UV格栅灯大2.5cm,比如规格为13x13cm格栅灯反射罩尺寸大于15×15cm。u 双重安全保护,当清洗腔打开时,系统安全锁会关掉UV灯,并有灯光通断提示。u 带进&出气口双气路设计,可接入氧气,增加臭氧产量。u 可选臭氧中和器,用于臭氧清除。u 可根据客户要求定制铝或石英材料真空反应腔。技术参数产品型号UV灯尺寸cm样品台高度cm主机重量kg外型尺寸(LxWxH)cmUVO5/UVO5P/UVO5T13x1310cm内可调631x26x20UVO9/UVO9P/UVO9T23x2310cm内可调12.560x50x20注:UVO型基础型样品台不带加热功能,样品台高度不可调;UVOP可选配样品台加热功能,样品台高度可调;UVOT标配样品台加热功能,样品台高度可调。创新点:CIF紫外臭氧清洗机采用长寿命UV石英低压汞蒸汽格栅灯,样品台高度可调并可选加热控温,以便达到最佳清洗效果。CIF紫外臭氧清洗机
  • 臭氧和紫外观测——BREWER分光光度计
    臭氧和紫外观测——BREWER分光光度计KIPP&ZONEN Brewer分光光度计由防风雨分光光度计、方位跟踪器和支架组成。它提供了几乎同时观测到的总臭氧柱、二氧化硫和紫外光谱。 双轴跟踪、适当的滤波器选择、板载波长校准和数据记录通过内部电子设备和主机进行管理。PC的控制软件支持24小时调度和远程无人值守操作。 人类对臭氧层的持续观测是至关重要的,因为,臭氧层的作用与保护地球上的生命息息相关。 吸收紫外辐射紫外线(UV)辐射与人类和动物的皮肤癌、皮肤老化、白内障和免疫系统抑制有关。适量的紫外线可以促进人类皮肤上合成维生素D的反应,这对骨组织的生成及保护起有益的作用。但过量照射可以引起皮肤癌、免疫系统和眼的疾病,对动植物也有伤害。因此,臭氧层能吸收紫外光,保护了地球上的生命。臭氧层能让太阳光中的可见光通过,并吸收掉绝大部分有害的紫外辐射,所以有人称臭氧层为地球生命的“保护神”。 臭氧层引起逆温现象臭氧吸收紫外辐射,使得平流层的温度随高度升高而升高,造成逆温现象。这种逆温现象增加了大气的稳定度,使得大气的上下对流很难进行,大气中排出的废物在垂直方向混合很慢,但它们在水平方面的传播和比较快。 温室气体作用在对流层上部和平流层底部,即在气温很低的这一高度,臭氧的作用同样非常重要。如果这一高度的臭氧减少,则会产生使地面气温下降的动力。因此,臭氧的高度分布及变化是极其重要。 MKIII Brewer臭氧分光光度计在测量光谱紫外线(UV)区域的太阳辐射和臭氧方面明显优于MKII和MKIV Brewer。这是因为与MKII和MKIV的单色仪相比,MKIII中使用的双单色仪光学系统的杂散光性能有了很大改善。目前,在中国周边的日本、韩国和越南都部署了一定数量的Brewer监测站,相信很快在国内也会出现MKIII的身影。
  • 我国将起草臭氧生成器行业标准
    日前,记者从中国家电研究院了解到,《家用和类似用途臭氧生成器》行业标准起草工作组已经成立,预示着我国将对臭氧生长器制定行业标准。这项标准预计将于2011年开始相关内容的讨论,2011年年底将通过审定向工信部上报报批稿。  随着居民对健康生活的追求,越来越多的家电产品带有臭氧杀菌功能,消毒柜、空气净化器、带有消毒功能的洗衣机、有杀菌功能的冰箱和空调产品都应用了臭氧生成器装置。据了解,臭氧生成器对大肠杆菌、乙肝病毒等病菌的抑制有一定作用,但随着该部件在家电产品中应用日渐广泛,行业标准却一直缺失。  中国家电研究院鲁建国向中国家电网记者介绍,此次对臭氧生成器行业标准的制定一方面对产品技术和性能做出要求,规范产品的生产制造,同时也是完善我国家电标准体系、加强家电配件标准制定的一部分。据悉,臭氧生成器的行业标准将主要关注添加的臭氧浓度。
  • 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209.00万元采购臭氧发生器
    基本信息 关键内容: 臭氧发生器 开标时间: 2022-05-06 09:00 采购金额: 209.00万元 采购单位: 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 采购联系人: 黄老师 采购联系方式: 立即查看 招标代理机构: 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王宇乐 代理联系方式: 立即查看 详细信息 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疼痛科耗材入围遴选项目公开遴选公告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状态:公告 更新时间: 2022-04-06 招标文件: 附件1 附件2 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疼痛科耗材入围遴选项目公开遴选公告 2022年04月06日 16:06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疼痛科耗材入围遴选项目 品目 货物/医药品/医用材料/其他医用材料 采购单位 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 行政区域 长沙市 公告时间 2022年04月06日 16:06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2022年04月06日至2022年04月22日每日上午:9:00 至 12:00 下午:14:00 至 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招标文件售价 ¥400 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 “优质采云采购平台”(http://www.youzhicai.com/) 开标时间 2022年05月06日 09:00 开标地点 线上开标:“优质采云采购平台”(http://www.youzhicai.com/); 线下开标地点: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绿地中心 T2 栋 18 层 1808 室。 预算金额 ¥209.00000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王宇乐、钱乐乐、奚峻 项目联系电话 19958141026、18900760576、0731-85530680 采购单位 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 采购单位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中路 139 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黄老师,0731-85294138 代理机构名称 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绿地中心T2栋1808室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王宇乐:19958141026;钱乐乐:18900760576;奚峻:0731-85530680 附件: 附件1 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疼痛科耗材入围遴选项目遴选公告.docx 附件2 3、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疼痛科耗材入围遴选项目清单(新).xlsx 项目概况 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疼痛科耗材入围遴选项目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优质采云采购平台”(http://www.youzhicai.com/)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2年05月06日 09点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GN2022-23-1417 项目名称: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疼痛科耗材入围遴选项目 预算金额:209.000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包号 目录名称 参数用途或功能描述 入围家数 预估年使用金额(万元) 遴选保证金(元) 1 球囊导管套件(一次性脑科手术用球囊导管套件) 三叉神经痛三叉神经节球囊压迫术 2 80 30000 2 一次性脊柱双极球形射频消融电极 用于脊柱内镜手术时镜下椎间盘消融、止血、清理结缔组织、纤维环成型,需与医院现有的joimax ELLMAN射频仪配套使用。 2 48 20000 3 半植入式蛛网膜下腔药物输注装置 用于各种顽固性疼痛如癌痛的蛛网膜下腔的精确给药治疗。要求能长期留管输注吗啡、局麻药等,能多次穿刺,能接外用PCA泵,有导引钢丝,长度不短于80cm。 2 33 12000 4 一次性等离子刀头(直头、弯头) 用于颈椎、腰椎椎间盘突出症椎间盘消融,需与医院现有杰西品牌等离子消融发生器配套使用 2 40 15000 5 射频穿刺针 用于疼痛性疾病的神经、软组织、椎间盘等的射频治疗,5、10、15cm,需与医院现有Baylis射频仪配套使用 2 3 1200 6 臭氧大自血套件和臭氧套袋 中枢神经及外周神经损伤后、外周血管疾病、带状疱疹感染、免疫性疾病、糖尿病足等多种疼痛性疾病以及失眠等非疼痛性疾病的治疗,需与医院现有卡特臭氧发生器配套使用 2 5 2000 合同履行期限:3年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按相关政策执行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具备与所投耗材相应的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如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备案凭证、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许可证)。2)所投耗材如纳入医疗器械管理的,必须具有相应的备案凭证或注册证(如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医疗器械注册证等)。3)所采购目录属于湖南省阳光采购挂网范围内的,则申报目录必须是湖南省阳光采购挂网产品,所采购目录不属于湖南省阳光采购挂网范围内的,则申报目录无需是湖南省阳光采购挂网产品。4)接受生产企业(境外产品国内总代理视同为生产企业)或具备有效授权委托书的经营企业参与。5)供应商对每一标包只能选择一个品牌进行申报,否则取消该标包入围资格。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包的申请。5.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入围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申请。6.在提交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或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申请。7.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2年04月06日 至 2022年04月22日,每天上午9:00至12:00,下午14: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优质采云采购平台”(http://www.youzhicai.com/) 方式:在线下载 售价:¥4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2年05月06日 09点00分(北京时间) 开标时间:2022年05月06日 09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线上开标:“优质采云采购平台”(http://www.youzhicai.com/);线下开标地点: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绿地中心 T2 栋 18 层 1808 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遴选公告发布媒介: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优质采云采购平台(www.youzhicai.com)、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http://www.xyeyy.com/3/29/index.htm)发布。 2、潜在遴选申请人须登陆 优质采云采购平台 (网址:www.youzhicai.com,以下称 优质采平台 )参与本项目遴选采购活动。首次登陆须办理注册手续,请务必选择注册为 遴选申请人角色 类型。注册流程见优质采平台 用户注册 栏目,咨询热线:400-0099-555。因未及时办理注册手续影响参加遴选采购活动的,责任自负。 3、已注册的潜在遴选申请人可登录优质采平台获取遴选文件,遴选文件费用采用银联线上支付,支持各类开通银联服务的银行账户。本项目的遴选文件及其他资料(含澄清、答疑及相关补充文件)通过优质采平台发布,委托人/代理机构不再另行书面通知,潜在遴选申请人应及时关注、查阅优质采平台。因未及时查看导致不利后果的,责任自负。 4、潜在遴选申请人支付遴选文件费用前需核对单位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确认无误后支付费用,并通过优质采交易平台直接获取电子发票。若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生变化或填写有误,须先进行注册信息修改,修改内容审核通过后,再进行费用支付。 5、已注册的潜在遴选申请人若注册信息发生变更(如:与初始注册信息不一致),应及时网上提交变更申请。因未及时变更导致不利后果的,责任自负。 6、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化遴选采购方式,潜在遴选申请人须办理CA数字证书(以下简称CA),CA用于电子投标/响应文件的签章及上传(上传投标/响应文件需使用CA进行加密);CA办理详见《关于优质采平台数字证书办理的须知》(www.youzhicai.com/ActivityTopic/AdviceDetail/8f80a7ec-911f-4c4d-a123-f8849880f045);咨询热线:400-0099-555。 7、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必须使用 优质采遴选申请文件制作工具 制作生成并上传。下载地址:toolcdn.youzhicai.com/tools/BidderTools.zip,使用说明书及视频教程下载地址: file.youzhicai.com/files/BidderHelp.rar。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人民中路 139 号 联系方式:黄老师,0731-8529413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绿地中心T2栋1808室 联系方式:王宇乐:19958141026;钱乐乐:18900760576;奚峻:0731-8553068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宇乐、钱乐乐、奚峻 电 话: 19958141026、18900760576、0731-85530680 × 扫码打开掌上仪信通App 查看联系方式 基本信息 关键内容:臭氧发生器 开标时间:2022-05-06 09:00 预算金额:209.00万元 采购单位: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 采购联系人:点击查看 采购联系方式:点击查看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点击查看 代理联系方式:点击查看 详细信息 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疼痛科耗材入围遴选项目公开遴选公告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状态:公告 更新时间: 2022-04-06 招标文件: 附件1 附件2 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疼痛科耗材入围遴选项目公开遴选公告 2022年04月06日 16:06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疼痛科耗材入围遴选项目 品目 货物/医药品/医用材料/其他医用材料 采购单位 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 行政区域 长沙市 公告时间 2022年04月06日 16:06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2022年04月06日至2022年04月22日每日上午:9:00 至 12:00 下午:14:00 至 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招标文件售价 ¥400 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 “优质采云采购平台”(http://www.youzhicai.com/) 开标时间 2022年05月06日 09:00 开标地点 线上开标:“优质采云采购平台”(http://www.youzhicai.com/); 线下开标地点: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绿地中心 T2 栋 18 层 1808 室。 预算金额 ¥209.00000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王宇乐、钱乐乐、奚峻 项目联系电话 19958141026、18900760576、0731-85530680 采购单位 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 采购单位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中路 139 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黄老师,0731-85294138 代理机构名称 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绿地中心T2栋1808室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王宇乐:19958141026;钱乐乐:18900760576;奚峻:0731-85530680 附件: 附件1 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疼痛科耗材入围遴选项目遴选公告.docx 附件2 3、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疼痛科耗材入围遴选项目清单(新).xlsx 项目概况 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疼痛科耗材入围遴选项目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优质采云采购平台”(http://www.youzhicai.com/)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2年05月06日 09点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GN2022-23-1417 项目名称: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疼痛科耗材入围遴选项目 预算金额:209.000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包号 目录名称 参数用途或功能描述 入围家数 预估年使用金额(万元) 遴选保证金(元) 1 球囊导管套件(一次性脑科手术用球囊导管套件) 三叉神经痛三叉神经节球囊压迫术 2 80 30000 2 一次性脊柱双极球形射频消融电极 用于脊柱内镜手术时镜下椎间盘消融、止血、清理结缔组织、纤维环成型,需与医院现有的joimax ELLMAN射频仪配套使用。 2 48 20000 3 半植入式蛛网膜下腔药物输注装置 用于各种顽固性疼痛如癌痛的蛛网膜下腔的精确给药治疗。要求能长期留管输注吗啡、局麻药等,能多次穿刺,能接外用PCA泵,有导引钢丝,长度不短于80cm。 2 33 12000 4 一次性等离子刀头(直头、弯头) 用于颈椎、腰椎椎间盘突出症椎间盘消融,需与医院现有杰西品牌等离子消融发生器配套使用 2 40 15000 5 射频穿刺针 用于疼痛性疾病的神经、软组织、椎间盘等的射频治疗,5、10、15cm,需与医院现有Baylis射频仪配套使用 2 3 1200 6 臭氧大自血套件和臭氧套袋 中枢神经及外周神经损伤后、外周血管疾病、带状疱疹感染、免疫性疾病、糖尿病足等多种疼痛性疾病以及失眠等非疼痛性疾病的治疗,需与医院现有卡特臭氧发生器配套使用 2 5 2000 合同履行期限:3年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按相关政策执行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具备与所投耗材相应的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如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备案凭证、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许可证)。2)所投耗材如纳入医疗器械管理的,必须具有相应的备案凭证或注册证(如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医疗器械注册证等)。3)所采购目录属于湖南省阳光采购挂网范围内的,则申报目录必须是湖南省阳光采购挂网产品,所采购目录不属于湖南省阳光采购挂网范围内的,则申报目录无需是湖南省阳光采购挂网产品。4)接受生产企业(境外产品国内总代理视同为生产企业)或具备有效授权委托书的经营企业参与。5)供应商对每一标包只能选择一个品牌进行申报,否则取消该标包入围资格。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包的申请。5.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入围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申请。6.在提交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或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申请。7.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2年04月06日 至 2022年04月22日,每天上午9:00至12:00,下午14: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优质采云采购平台”(http://www.youzhicai.com/) 方式:在线下载 售价:¥4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2年05月06日 09点00分(北京时间) 开标时间:2022年05月06日 09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线上开标:“优质采云采购平台”(http://www.youzhicai.com/);线下开标地点: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绿地中心 T2 栋 18 层 1808 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遴选公告发布媒介: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优质采云采购平台(www.youzhicai.com)、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http://www.xyeyy.com/3/29/index.htm)发布。 2、潜在遴选申请人须登陆 优质采云采购平台 (网址:www.youzhicai.com,以下称 优质采平台 )参与本项目遴选采购活动。首次登陆须办理注册手续,请务必选择注册为 遴选申请人角色 类型。注册流程见优质采平台 用户注册 栏目,咨询热线:400-0099-555。因未及时办理注册手续影响参加遴选采购活动的,责任自负。 3、已注册的潜在遴选申请人可登录优质采平台获取遴选文件,遴选文件费用采用银联线上支付,支持各类开通银联服务的银行账户。本项目的遴选文件及其他资料(含澄清、答疑及相关补充文件)通过优质采平台发布,委托人/代理机构不再另行书面通知,潜在遴选申请人应及时关注、查阅优质采平台。因未及时查看导致不利后果的,责任自负。 4、潜在遴选申请人支付遴选文件费用前需核对单位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确认无误后支付费用,并通过优质采交易平台直接获取电子发票。若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生变化或填写有误,须先进行注册信息修改,修改内容审核通过后,再进行费用支付。 5、已注册的潜在遴选申请人若注册信息发生变更(如:与初始注册信息不一致),应及时网上提交变更申请。因未及时变更导致不利后果的,责任自负。 6、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化遴选采购方式,潜在遴选申请人须办理CA数字证书(以下简称CA),CA用于电子投标/响应文件的签章及上传(上传投标/响应文件需使用CA进行加密);CA办理详见《关于优质采平台数字证书办理的须知》(www.youzhicai.com/ActivityTopic/AdviceDetail/8f80a7ec-911f-4c4d-a123-f8849880f045);咨询热线:400-0099-555。 7、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必须使用 优质采遴选申请文件制作工具 制作生成并上传。下载地址:toolcdn.youzhicai.com/tools/BidderTools.zip,使用说明书及视频教程下载地址: file.youzhicai.com/files/BidderHelp.rar。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人民中路 139 号 联系方式:黄老师,0731-8529413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绿地中心T2栋1808室 联系方式:王宇乐:19958141026;钱乐乐:18900760576;奚峻:0731-8553068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宇乐、钱乐乐、奚峻 电 话: 19958141026、18900760576、0731-85530680
  • 向臭氧开炮!生态环境部动作频繁!
    在今年2月份的生态环境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司长刘炳江表示:“下一步,我们要加快补齐O3污染治理短板,推动PM2.5与O3浓度共同下降,实现协同控制。”为强化臭氧(O3)污染防治科技支撑,提升各地细颗粒物(PM2.5)和O3污染协同防控的科学性、精准性和有效性,结合生态环境科技帮扶行动安排,生态环境部将开展PM2.5和O3污染协同防控“一市一策”驻点跟踪研究工作,并印发《关于开展细颗粒物和臭氧污染协同防控“一市一策”驻点跟踪研究工作的通知》。重点城市:涉及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陕西、新疆等地 52个城市主要工作内容:开展城市 O3污染成因综合分析、开展 O3主要前体物来源与管控对策研究、提出O3防控“一市一策”解决方案、推进秋冬季 PM2.5深度治理与重污染天气应对、制定 PM2.5和 O3污染协同防控综合解决方案、培养地方大气污染防治队伍。工作时间:驻点跟踪研究工作实施周期暂为两年,具体从2021年5月至2023年4月。其中,5月至10月重点开展夏季O3污染跟踪研究, 11月至次年4月重点推广应用攻关项目研究成果,持续提升重污染天气应对成效。工作成员:工作组由具有研究优势和积极性的中央级科研单位和地方生态环境科研与监测机构以及相关单位等共同组成。工作组负责人须具有高级职称,在大气环境领域具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在工作组清单中,可以看到负责人来自清华大学、中科院、生态环境部直属单位、中国环科院、各大高校等。资金来源:地方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局早些时间,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同意建设国家环境保护大气臭氧污染防治重点实验室的函》,依托北京大学将建立国家环境保护大气臭氧污染防治重点实验室,建设期两年,主要任务是面向我国大气臭氧污染防治的迫切需求,以大气氧化性调控为重点,以臭氧污染控制为核心,开展大气氧化性闭合检测与模拟技术、臭氧与大气氧化性来源成因与调控、大气复合污染健康影响与环境效应、区域臭氧污染防治战略、区域臭氧与细颗粒物协同控制实践等研究,为我国大气臭氧污染的科学与精准治理提供技术支撑;以重点实验室为学术交流与合作平台,培养创新型骨干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构建我国大气臭氧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平台和人才培养基地。十四五期间,臭氧控制将成为重点,工作将更加细致,作为环境监测仪器厂商,根据最新控制需求,研究新产品和新技术,既是挑战也是机遇。
  • 环监总站部署国控网臭氧量值溯源工作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关于开展2018年度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臭氧量值溯源工作的通知/p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各区域质控中心、各委托运维公司、各检查公司:/pp  为进一步落实《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保障臭氧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溯源性,按照《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臭氧标准传递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环办监测函〔2017〕1620号)的要求,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拟组织区域质控中心、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委托运维公司、检查公司开展2018年度臭氧量值溯源工作。全国环境空气臭氧量值溯源体系框架见附件,具体分工如下:/pp  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国控网运维公司和检查公司的量值溯源工作,负责组织华东区域质控中心(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华南区域质控中心(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以及上海、浙江、山东等省级环境监测中心臭氧标准参考光度计的比对工作,负责除华东、华南区域外其他省级环境中心(站)臭氧校准仪(二级传递标准)的量值溯源工作。/pp  二、华东区域质控中心负责江苏、安徽、福建、江西等省份各省级监测中心(站)臭氧校准仪(二级传递标准)的量值溯源工作。/pp  三、华南区域质控中心负责广东、湖北、湖南、广西、海南等省份各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臭氧校准仪(二级传递标准)的量值溯源工作。/pp  四、各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构建辖区内臭氧量值溯源体系,并组织开展辖区内除国控网外各省、市、县控网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点的臭氧量值溯源工作。各国控网委托运维公司负责开展国控网城市站的臭氧量值溯源工作,检查公司负责对国控网城市站的臭氧量值溯源工作情况开展检查。以上各单位应及时将臭氧校准仪(二级传递标准)送至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或相关区域中心开展量值溯源工作,有效期截止在2018年10月前的臭氧校准仪(二级传递标准)应在2018年5月前完成新一轮量值溯源。/pp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联系人:/pp  师耀龙 010-84943292/pp  华东区域中心(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联系人:/pp  秦玮025-86575293/pp  华南区域中心(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联系人:/pp  袁鸾020-28368582/pp  附件:/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3/insimg/ea73ea38-e4ed-471f-a01d-a4bd4c5b1474.jpg" title="臭氧传递.jpg"/br//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全国环境空气臭氧量值溯源体系框架.doc/pp style="text-align: right "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pp style="text-align: right "  2018年3月1日/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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