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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重要基地。目前,我国在高校和研究院所已建设了200多个国家重点实验室。随着《关于依托转制院所和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出台,我国将在36家企业建立国家重点实验室,支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 推动企业建立研发机构 我国企业研发机构数量较少,研发能力不足,企业普遍重生产、轻研究开发。据统计,2005年,我国大中型工业企业R&D投入强度仅为0.76%,开展科技活动的仅为38.7%,有研发机构的仅占全部企业的23.7%。 针对这种现状,科技部基础研究司副司长叶玉江说,近年来,科技部积极关注和支持转制院所和企业科研基地的发展。2004年,科技部在钢铁研究总院和有色金属研究总院分别建设了先进钢铁流程及材料和有色金属材料制备加工两个国家重点实验室;2005年,又依托普尔药物科技开发(深圳)有限公司,建设了深圳中药药学及分子药理研究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 去年发布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对在企业科研基地建设提出了重要的要求:“支持鼓励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要发挥经济、科技政策的导向作用,引导企业增加研究开发投入,推动企业特别是大企业建立研究开发机构。”同时,国务院印发的《配套政策》中指出“加强企业和企业化转制科研机构自主创新基地建设。国家支持企业特别是大企业建立研究开发机构”。 为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大会精神和《规划纲要》,根据《配套政策》实施细则制定工作和“技术创新引导工程”的部署,科技部于2006年底制定出台了该《指导意见》),并全面启动了在转制院所和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工作。
[center]如何申请国家重点实验室?[/center]一、申请实验室建设条件 1. 已运行、并对外开放2年以上的部门重点实验室,从事基础或应用基础研究,具有国际先进水平或特色,在国内本领域中处于领先地位,能承担和完成国家重大科研任务,有比较充足的国家纵向科研项目经费; 2. 具备高水平的科研队伍,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 3. 实验室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科研用房集中,仪器设备先进完善,统一管理,开放使用; 4. 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能保证实验室建设配套经费及建成后实验室的运行经费。 二、申请实验室建设程序 1. 科技部提出实验室建设指南; 2. 主管部门组织申请单位填报《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审核上报; 3. 科技部组织专家评审,确定立项实验室; 4. 主管部门组织实验室依托单位填报《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审核上报; 5. 科技部组织专家对实验室建设计划进行可行性论证,批准立项。 三、相关文件《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基字[2002] 91号)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第三条 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围绕国家发展战略目标,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其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第四条 实验室是依托大学、科研院所和其他具有原始创新能力的机构建设的科研实体。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第二章 职 责第五条 国家对实验室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是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1、编制和组织实施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2、制定实验室发展方针、政策和规章,宏观指导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3、批准实验室的建立、重组、合并和撤消。组织实验室评估和考核。4、拨发有关经费。第六条 国务院部门(行业)或地方省市科技管理部门是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国家有关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支持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2、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行业、地方)实验室管理细则,指导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实验室建设。 3、聘任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4、拨发、配套有关经费。 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实施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1、为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以及经费等配套条件。 2、负责推荐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实验室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及委员。 3、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科技部和主管部门做好对实验室的评估工作等。 4、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实验室研究方向、任务、目标等重大调整意见报主管部门,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章 设立与建设第八条 为促进我国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科技可持续创新能力,加强基础研究基地建设,稳定基础研究队伍,培养和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国家有计划、有重点地装备、新建和调整实验室。 第九条 实验室建设坚持“三高一优两重点”的原则。即高水平研究机构、高校和高科技企业;优秀的部门(行业)或地方实验室;“两重点”指具有突击前沿获取原始科学创新能力的专门学科实验室和集成关键性、原创性科学技术能力的跨学科综合实验室。 第十条 科技部根据国家科技发展纲要,制定《国家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指导实验室建设。 第十一条 申请实验室建设的基本条件:1、一般为已运行、并对外开放2年以上的部门(地方、高科技企业)重点实验室,在本领域中具有国际先进水平或特色,能承担和完成国家重大科研任务;2、依托单位能为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及相应经费等配套条件;3、主管部门能保证实验室建设配套经费及建成后实验室的运行经费。 第十二条 依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申报实验室由依托单位提出、主管部门择优推荐(无主管部门的机构,可直接向科技部申报),并报送《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附件一),科技部组织专家评审。评审通过后,由申请单位填报《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附件二),经主管部门初审,报科技部批准立项。 第十三条 实验室立项后进入建设实施期,其国拨及配套经费应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要求安排,主要用于购置先进仪器设备及必要软件等,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应采用招标形式。 第十四条 实验室建设应本着“边建设、边研究、边开放”的原则。依托单位在实施实验室建设期间,要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进展情况,保证实验室人员的相对稳定。建设期间实验室主任连续半年以上不在岗时,一般应及时调整并报主管部门批准,特殊情况应报科技部核准。 第十五条 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建成后,应提交验收申请,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科技部,科技部组织验收通过后予以批准。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探索有利于科技创新的新型科研组织形式,支持实验室网络化的建设。 第四章 变更与调整第十七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学科发展的需要以及实验室实际运行状况,科技部可调整实验室的布局及结构,对实验室进行重组、整合、撤消等。 第十八条 科技部争取有效的经费渠道支持实验室设备更新。确需更新设备的由实验室填报《国家重点实验室设备更新申请报告》,科技部组织论证后,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必要时国家有权调配由国家装备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 第十九条 实验室确有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须由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和相关学科专家的论证,论证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部核准。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科研装备先进的重要基地。其主要任务是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坚持稳定支持、动态调整和定期评估。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是依托大学和科研院所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运行机制。第五条 中央财政设立专项经费,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开放运行、科研仪器设备更新和自主创新研究。专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六条 国家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基金、专项等应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18040]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ur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