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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第38号《关于防止加拿大阿尔伯塔省甲型H1N1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公告全文如下:根据加拿大食品检验署2009年5月2日紧急通报,在加拿大阿尔伯塔省一个养猪场的监测中发现了甲型H1N1亚型流感(原称人感染猪流感)病毒。为防止猪流感疫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加拿大阿尔伯塔省输入猪及其产品,停止签发从加拿大阿尔伯塔省进口猪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销已经签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运的来自加拿大阿尔伯塔省的猪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对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启运的来自加拿大阿尔伯塔省的猪及其产品,经甲型H1N1亚型流感检测合格后方可放行。三、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加拿大的猪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四、在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加拿大的猪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对来自疫区的交通工具作防疫消毒处理。五、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加拿大的非法入境的猪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规定处理。七、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今后加拿大发生猪感染甲型H1N1流感的省自动列入禁止进境名单,依照本公告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三日
2011年第19号关于防止柬埔寨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据世界卫生组织(WHO)2月9日报道,柬埔寨卫生部宣布确诊1例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H5N1)病例。该病例为5岁女童,于1月29日出现症状,2月3日被送往医院,入院12小时后死亡,流行病学追踪显示该病例在出现症状的7天前曾接触染病的家禽。自2005年以来,柬埔寨共确诊11例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其中9例死亡(病死率81.8%)。为防止人禽流感传入我国,保护我国前往柬埔寨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来自柬埔寨的人员,如有发热、咳嗽、头痛、全身不适等症状的,出入境时应主动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口头申报。入境后出现上述症状的,应当立即就医,并向医生说明近期的旅行史,以便及时得到诊断和治疗。 二、口岸检疫人员要加强对来自上述地区的出入境人员体温监测、医学巡查等卫生检疫工作,对申报或现场查验发现有上述症状的人员要仔细排查,对发现的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染疫人或染疫嫌疑人,要及时采取医学措施。 三、检验检疫机构应在口岸加强禽流感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出入境人员防病意识。前往上述地区的人员,可以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咨询或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www.aqsiq.gov.cn)卫生检疫与旅行健康专栏,了解该地区的疫情,掌握禽流感的预防方法。旅行中或旅行后发现禽流感相关症状者,应立即就医,并在出入境时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四、前往上述地区的人员要避免接触禽流感患者、染病禽类及其粪便或沾染了粪便的灰土、泥土;避免食用生的或未煮熟的禽肉;在疫情暴发点、禽类养殖、销售、屠宰、加工场所要采取戴口罩和手套等防护措施;勤洗手;要对禽流感病毒可能污染的区域、物品进行消毒处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个月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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