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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3月1日七部委强制推行《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以后,近日,又传来国家正在起草制定家电安全使用年限相关标准的消息,估计今年可以出台。据了解,该细则正式实施后将强制要求生产厂家对其家用电器产品标明安全使用期限,以改变家电“长生不老”的现象。家电超期服役隐患大 “安全保质”的说法对于消费者来说并不陌生,而用于家电领域则是一件新鲜事。据了解,大多数消费者并不知道家电有安全使用期限,而“超期服役”的家电存在着很多隐患,轻则不好用,严重的会污染环境,甚至危急生命健康。据市公安局消防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以往因过期旧家电而引发的家庭火灾不在少数。去年3月,越秀区一居民正在使用的一台全自动洗衣机就自燃起火,烧得只剩下一堆残骸。 据了解,目前家电行业还没有明确对产品的报废年限进行统一规定,所以很多家电产品并没有注明安全使用期限。相当数量的老家电仅仅因为市民“还能用”、“舍不得”等错误想法而仍在超龄服役,不坏就不换。强制“寿命”设最低标准 据了解,与三包不同,“安全年限标准”就是家电的正常使用寿命。在厂商所标明的安全期限内,一旦出现如漏电、起火等安全事故,所有的责任将由厂商承担,这也是企业对消费者所作出的安全承诺。 据了解,在保证安全性和经济性的前提下,还将规定各种家用电器安全使用年限的最低行业标准。如空调的安全使用年限是15年,洗衣机8年,电冰箱12年。其他小家电各不相同,多数在10年左右。考虑到国内企业的生产能力、产品质量与国外先进水平仍存在差距,所以我国将出台规定的家电寿命要短一些。细则中规定的年限是对某类产品使用年限的最低标准,如果企业对自己的产品质量有信心,也可以将标注的安全使用年限高于国家的标准。有助于提高市场准入门槛 业内人士表示,尽管目前行业内没有实行安全年限标注,但品牌厂家还是欢迎该规定实施,这既是对消费者负责,也是提高产品质量、提升行业水平的一个手段,一些杂牌产品可能因达不到最低限度标准而遭市场淘汰。不少知名大企业还希望能抬高安全使用的最低年限,与国外接轨,这也从某种程度上提高了市场准入门槛。 据分析,从目前的市场形势来看,如果厂商想缩短安全使用期限来提高市场更新速度,其产品可能就会缺乏市场竞争力;如果在规定正式施行后,厂家在标准之上再自行延长安全期限,不失为一种产品质量过硬、售后服务有保障的一种宣传。当然,这会使得厂商背负更长时间的责任。相关链接电器应该用多少年 按目前国际通行的标准,常用家电的正常使用年限为:彩色电视机8~10年;空调10~15年;电热水器12年;电暖炉18年;电热毯8年;电饭煲10年;电冰箱13~16年;录像机7年;个人电脑6年;电风扇16年;野外烧烤炉6年;煤气炉16年;洗衣机12年;电话录音系统5年;电吹风4年;微波炉11年;电动剃须刀4年;油烟机7年。
财 政 部商 务 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 文件 财建[2009]298号 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广东省、福州市、长沙市财政、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促进扩大消费需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改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财政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制定了《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 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二○○九年六月二十八日附件: 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扩大消费需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电以旧换新”是指消费者废弃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行为。 第三条 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先试点再全国推广。 第四条 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遵循“手续简便、方便消费、直接补贴、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第二章 补贴政策 第五条 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广东、福州和长沙等9省市试点。全国推广的工作安排,由财政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研究提出具体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补贴方式及对象: 1、凡在试点省、市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或具有试点省、市当地户口,在规定时间内交售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购买人),在购买新家电时可享受家电补贴。交售旧家电与购买新家电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一致。已享受“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新家电不得重复享受以旧换新补贴。 2、凡在规定时间内从购买人手中收购旧家电并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的中标家电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均可享受运费补贴。 第七条 以旧换新补贴家电产品范围:电视机、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空调、电脑。补贴产品范围如需调整,由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补贴标准为: 1、家电补贴。按新家电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为:电视机400元/台,冰箱(含冰柜)300元/台,洗衣机250元/台,空调350元/台,电脑400元/台; 2、运费补贴。按回收企业交售旧家电的数量定额补助,具体补贴办法,由财政部另行研究确定。 第九条 以旧换新的新家电要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等标准要求。第三章 操作流程 第十条 家电销售企业和家电回收企业由试点省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以招标方式确定,招标结果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中标家电销售、回收企业的名单和联系方式。拆解处理企业由试点省市废旧家电拆解处理主管部门从现有拆解处理企业中筛选,报政府确定,确定结果报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备案。具体操作办法由商务部、环境保护部分别制定。 第十一条 购买人选择中标回收企业,通过网络、电话及其他方式提出交售旧家电申请。回收企业及时上门收购旧家电,向购买人开具国家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 回收企业要及时准确地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的所有信息,包括回收旧家电的类别、品牌、产品制造商、型号、机身序列号、购买人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旧家电回收价格、以旧换新凭证序列号等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购买人选择中标销售企业,凭有效身份证件、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到家电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对符合条件的,家电销售企业在销售新家电时直接向购买人垫付补贴资金,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 中标回收企业收购的旧家电一律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对符合条件的,拆解处理企业向回收企业垫付运输费用补贴,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 家电销售企业凭新家电销售发票、以旧换新凭证和《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经当地商务部门或地方政府确定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补贴资金。 第十五条 拆解处理企业凭以旧换新凭证和《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经当地政府确定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已垫付的运费补贴。第四章 家电回收企业 第十六条 为方便购买人交售旧家电,旧家电回收采取多元化回收的方式。家电生产企业(售后服务机构)、销售企业、专业回收企业和拆解处理企业等均可参加试点省市有关部门组织的家电以旧换新回收企业招投标活动。 第十七条 招标确定的家电回收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信誉好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布局合理、覆盖面广的回收网点; 2、回收网点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 3、有符合环保要求的存储场地; 4、有经过培训、具备一定专业技术知识的回收人员; 5、近三年内经营资信状况良好。 第十八条 试点省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制定家电回收企业招投标的具体条件。 第十九条 试点省市商务主管部门将中标家电回收企业及符合条件的回收网点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条 中标回收企业要签订承诺协议,保证及时按合理价格收购购买人交售的旧家电,规范发放以旧换新凭证,回收的旧家电全部交售给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不擅自拆解处理旧家电,不弄虚作假,不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第五章 家电销售企业 第二十一条 专业家电连锁销售企业、综合性大型零售企业、家电生产企业(销售机构)等均可参加试点省市有关部门组织的家电以旧换新销售企业招投标活动。 第二十二条 招标确定的销售企业应当具有较强实力、信誉好、销售网络健全,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销售网点覆盖面广,试点省的销售企业网点覆盖到县一级; 2、销售网点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 3、具有较强的仓储及配送能力; 4、具备完善的家电送货、安装、调试、维修的售后服务体系; 5、近三年内经营资信状况良好。 第二十三条 试点省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制定家电销售企业招投标的具体条件。 第二十四条 试点省市商务主管部门将中标家电销售企业及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中标销售企业要签订承诺协议,保证按市场正常价格销售新家电,严把进货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的产品进入市场流通。第六章 拆解处理企业 第二十六条 试点期间,原则上每个试点省份选择1-2家拆解处理企业,试点城市选择1家。非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不得收购和处理以旧换新的旧家电。 第二十七条 拆解处理企业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2、具有相关环境、质量、安全等管理和技术人员; 3、具有与拆解处理废旧家电相适应的分类、包装、贮存、拆解、处理的相关设施和设备; 4、对不能深度处理的废旧家电及其拆解产物应具有妥善利用或处置方案; 5、具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废旧家电拆解处理数据的能力;建立了废旧家电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 6、近三年内未受到环境保护部门的相关处罚。
[color=#ff7a73][size=4]助推家电产业转型升级 国家级家电实验室在粤启动 [color=#000000]中新广东网3月29日电 3月29日上午,由顺德区人民政府、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顺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作共建的“国家级家用电器检测重点实验室”、“国家级用能产品能效检测重点实验室”和“电磁兼容(EMC)检测实验室”等三个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在位于广东顺德的华南家电研究院正式启动。 [/color][/size][/color][color=#000000][size=4] 三大重点实验室是顺德区人民政府、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顺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根据2008年8月12日签订的三方合作框架协议,由广东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华南家电研究院、顺德检验检疫局作为具体承担单位,共同打造的公共科技服务平台。实验室建于华南家电研究院内,总投资超过4000万元,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配备有国际一流的家用电器安全、能效、电磁兼容(EMC)检测设备,可以根据国内外最新技术法规和标准开展家用电器产品的安全、能效、电磁兼容性能测试。 [/size][/col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