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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67 号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于2007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2007年11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三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四章 食品安全风险预防和控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经营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不得生产经营危害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责任制,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本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负属地管理责任,协调有关部门的派出机构,做好食品安全日常管理。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工作。 农业、林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卫生、商务、药品监督、公安等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并做好食品安全指导工作。 教育、建设、旅游等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行业或者领域的食品安全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六条 本市建立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市场准入制度和可追溯制度,对食品安全风险和危害实施全过程预防和控制。 第七条 本市食品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规范和指导会员生产经营行为,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参与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食品安全标准的研究和制定。 第八条 本市鼓励学校、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和食品安全法律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公民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本市鼓励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及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管理规范。 第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检举、控告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7号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于2007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11月30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三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四章 食品安全风险预防和控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经营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不得生产经营危害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责任制,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本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负属地管理责任,协调有关部门的派出机构,做好食品安全日常管理。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工作。 农业、林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卫生、商务、药品监督、公安等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并做好食品安全指导工作。 教育、建设、旅游等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行业或者领域的食品安全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六条 本市建立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市场准入制度和可追溯制度,对食品安全风险和危害实施全过程预防和控制。 第七条 本市食品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规范和指导会员生产经营行为,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参与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食品安全标准的研究和制定。 第八条 本市鼓励学校、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和食品安全法律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公民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本市鼓励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及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管理规范。 第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检举、控告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食品安全标准第十条 在本市生产经营的食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市地方标准中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强制性标准(以下统称食品安全标准)。 本市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十一条 本市生产经营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标准而又需要在本市范围内统一食品安全要求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2009年7月2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发布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已经2009年7月8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实施条例》的出台,完善了食品安全法规体系,对我国食品生产、监管、消费以及进出口等方面都产生了重要影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也会随之发生一系列变化,监管部门、企业和消费者应当积极应对。本次食品安全大家谈将讨论《实施条例》出台以后引起的各方面变化以及我们应采取的应对措施。1.《实施条例》有哪些新的变化,企业、监管部门、消费者该如何适应?2.《实施条例》有哪些内容条款很好,应该大力贯彻?3.《实施条例》还有哪些不足的地方?欢迎讨论,精彩之处,积分送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