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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国务院发布《“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明确了“十三五”时期科技创新的总体思路、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重大举措。其中,食品药品安全内容纳入“十三五”规划,聚焦食品源头污染严重、过程安全控制能力薄弱、监管科技支撑能力不足等突出问题,重点开展监测检测、风险评估、溯源预警、过程控制、监管应急等食品安全防护关键技术研究。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方面,全产业链追溯与控制、真伪识别等技术将成为重要技术突破方向,《规定》强调加强食品安全防护关键技术研究,强化食品安全基础标准研究,加强基于互联网新兴业态的监管技术研究,构建食品药品的全产业链质量安全技术体系。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04/201704071700_01_2536979_3.jpg食品药品监管离不开追溯体系,手持终端作为追溯体系中数据采集的基础工具,将在食品药品监管中起到重要作用。如果配备手持终端,监管人员可以清楚得看到食品药品的原料来源、制作环节、入库出库及最终售卖,这样将会建立一个整条产业链的追溯体系数据库,让每个环节清晰可见,一旦出现问题,将可随时溯源,查找问题出现的源头,这将是多方共同努力的方向。创新驱动发展是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重要基础,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要深入贯彻落实《规划》提出的要求,大力推进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着力提高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创新能力,积极创造良好的创新生态环境,在这个过程中,手持终端将作为基础工具,助力食品药品监管。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在中国京沪穗三地设立办事处,今天,首家办事处在京开张。帮助中国进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能力建设,对中国出口至美国的食品药品进行检查。 同时,中方也将对等在美国设立食品安全派驻监管机构,卫生部部长陈竺昨天在京出席“中美食品安全论坛”时表示,目前正在筹备。 昨天举行的“中美食品安全论坛”,是基于近年来美国发生的花生酱沙门氏菌污染,以及中国乳品三聚氰胺污染食品安全事件而发起的,中美两方就食品安全的跨国网络化监管达成合作意向。 陈竺透露,中国正筹建国家食品安全科学委员会等新机构,形成由卫生部牵头,多部门参与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 食品安全整顿措施 ●筹建食品安全监管部际协调联席会议、国家食品安全科学委员会、咨询委员会等机构 ●成立专门的食品安全检测与评估机构和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并成立中国食品法典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标准的立项、制定、审查、发布等工作 ●建立权威的食品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发布机制,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发布(新京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编制和实施《规划》,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全面增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的迫切需要,对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规划》实施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加大资金投入,确保《规划》目标的顺利实现。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将本《规划》内容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食品安全领域的规划,逐级落实工作目标和任务。对《规划》中涉及的建设项目,要认真做好前期工作,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投资,并按程序报批后实施。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支持和协调,共同落实好《规划》确定的任务。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包括食用农产品,下同)安全监管工作,不断完善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制定《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一、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现状 (一)工作成效。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断强化食品安全监管措施,积极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推动健全食品安全法规标准体系,加强检验检测和风险监测评估能力建设,严格实行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全面加强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和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食品安全科技支撑能力逐步提高,食品安全水平稳中有升,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并趋于好转。 1.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不断完善。在长期管理实践中形成的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不断发展完善。2010年2月,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办作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加强对全国食品安全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查指导。各省(区、市)成立了由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的食品安全委员会等议事协调机构。农业、卫生、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注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内设机构建设,监管力量不断加强。 2.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初步形成。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刑法修正案(八)、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布实施,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有关部门系统开展了法规清理和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制修订工作。组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审查制度,初步建立了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我国已有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国家标准近1900项;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及时开展标准清理整合工作,新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185项,清理农药兽药残留限量指标2193项。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第29届会议上,我国当选为国际食品添加剂法典委员会和农药残留法典委员会主持国。 3.食品安全监督执法成效明显。各地区、各有关监管部门不断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执法,并针对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领域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了系统治理整顿,陆续组织开展了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瘦肉精”、“地沟油”违法犯罪等专项工作和乳制品、食用油、肉类、酒类、保健食品等重点品种综合治理,查处了一批典型案件,严惩了违法犯罪分子,消除了大量食品安全隐患。 4.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工作有序开展。建立了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由1个国家级、31个省级、288个地市级监测技术机构组成的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网,1个国家级、31个省级、226个地市级和50个县级监测技术机构组成的食源性致病菌监测网,对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生物毒素、食品添加剂、非法添加物质、食源性致病生物等方面的154项指标开展监测,初步掌握了我国主要食品中化学污染物和食源性致病菌污染的基本状况。依托传染病网络直报系统和312个医疗机构建立了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建立了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监测范围覆盖31个省(区、市)的144个主要大中城市。初步建立了进出口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安全风险监控体系。建立了国家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成立了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开展了我国主要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中重金属和农药兽药残留的风险评估,并积极参与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相关工作。 5.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逐步提高。“十一五”期间,中央财政安排55.1亿元专门用于支持农业、质检、粮食、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的食品安全检验机构建设,强化了检验仪器配备,各系统的检验能力得到提高。截至2010年年底,隶属于农业、商务、卫生、工商、质检、粮食、食品药品监管等7个部门、具备食品检验能力的检验机构达到6300多家(其中专门食品检验机构近1000家),拥有检验人员6.4万名。 6.食品安全应急管理能力不断加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对工作,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有效处置了多起食品安全事件,最大限度地减轻了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同时,密切监测食品安全舆情,迅速组织核查问题线索,及时稳妥发布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圆满完成了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等抗灾救灾以及北京奥运会等重大活动的食品安全保障任务。 7.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逐步推进。研究制定了《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意见》及实施方案,发布了《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建立及实施通用要求》和《食品工业企业诚信评价准则》,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已拓展到各省(区、市),启动了乳制品、肉类食品、葡萄酒、调味品、罐头、饮料行业诚信建设试点工作。开展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实施了食品经营主体信用分级监管。建成了产品质量信用记录发布平台,发布了《信用基本术语》、《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划分通则》等9项国家标准。 8.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得到加强。深入开展了食品安全普法宣传工作,广泛宣传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大部署和政策措施,集中宣传食品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及其成效,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及查处进展情况,增强了社会公众消费信心,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建立了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受理并核查了大量食品质量安全问题。 (二)主要问题。 当前,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监测评估、检验检测、人才队伍、技术装备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食品行业产业化、规模化、集约化程度不高,基础薄弱,产地环境污染问题较为严重;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够,质量安全控制投入不足,管理能力不强,行业诚信道德体系建设滞后;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屡禁不止,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依然较多,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食品安全监管面临的形势依然复杂严峻。 1.监管体制机制尚不健全。我国的食品管理体系主要是围绕保障食品供给建立起来的,食品安全监管能力明显滞后。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以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监管环节较多,在实践中还存在监管职能不清、责任不明等问题。综合协调机制仍待完善,一些地方还没有建立综合协调机制、明确办事机构;各监管环节衔接不够紧密,监管力量分散,缺乏信息、资源共享机制,监管效率较低。一些地方政府监管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不完善,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 2.监管能力较为薄弱。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尤其是基层单位,存在人员不足、装备滞后、一线执法快速检测能力较低等问题。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不能满足食品安全监管需要,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和基层还存在大面积空白,专业技术人员不足,仪器设备配置和实验室环境条件不能适应检测需要,一些检验机构仪器设备利用率不高,信息难以共享,高端检测仪器设备大量依赖进口,难以为保障食品安全提供全方位的技术支撑。此外,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中信息报送、发布不畅,部门间、区域间协调联动不够,应急队伍装备落后,快速反应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3.法规和标准体系有待完善。食品安全法配套法规规章还不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之间衔接不畅,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仍需加大。地方性法规制定滞后,大部分地区尚未制定针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的管理办法。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尚未完全形成,部分食品卫生标准、质量标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以及行业标准存在缺失、滞后、重复以及相互矛盾的问题,食品安全标准整合及制修订任务繁重,相关投入尚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 4.风险监测评估和科技支撑能力仍需提高。我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工作起步较晚,风险监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