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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是根据农药的毒理、该农药在农产品中的残留量及消费者的膳食结构等数据进行膳食摄入风险评估而制定的。从技术上来说,不同国家农药的使用情况不同,气候与土壤等环境条件有很大差异,造成同一种农药在同一种农产品中的残留量是不一样的,加上各国的食物结构也有很大不同,因此,各国制定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是不可能相同的。同时从国家利益上来说,尽管制定限量标准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食品安全,但现在各国越来越将农药残留作为农产品国际贸易的技术壁垒。 目前,我国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有的比发达国家低,有的则比发达国家高。如我国规定马拉硫磷在柑橘、苹果、菜豆中的残留限量为2mg/kg,在糙米中为1mg/kg,在萝卜中为0.5mg/kg,均严于美国8mg/kg的限量标准。为了协调和统一标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负责制定农药残留限量国际标准。我国是CAC农药残留标准委员会的主席国,我国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尽可能与CAC法典标准接轨。 小贴士 各国将农药残留作为农产品国际贸易技术壁垒的原因:一是对于本国不生产或不使用的农药,往往制定更严格的残留限量标准。如杀菌剂克菌丹和高毒农药甲基对硫磷的生产国日本对其在稻谷中的残留限量分别规定为5mg/kg和1mg/kg,而不生产这二种农药的欧盟都规定为0.02mg/kg,分别相差250倍和50倍。二是对本国没有或主要依靠进口的农产品,制定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较严;而对本国生产、特别是出口农产品,标准较宽松。如欧盟对新杀虫剂氯虫苯甲酰胺的残留限量,在大米等粮谷和茶叶上分别规定为0.01mg/kg 和0.02mg/kg,而在葡萄上则为1mg/kg。因为对欧洲来说, 粮谷和茶叶是主要进口农产品,要求标准严;而葡萄是优势作物,虽可鲜食,但标准要求反而松。
[size=4][font=黑体]CAC前36年(1963-1999)搞了3000多个农药残留限量,500多个添加剂的评估。继而定出食品添加剂的通用标准,近300个农药、兽药、污染物、毒素的评估,继而定出了限量标准,有效地控制了食品的安全卫生质量。工业发达国家在这方面先行一步,各国出于食品安全卫生考虑制、修定各种污染物MRL限量标准/商品组合相当可观,可谓是浩如烟海, 庄教授的那本大全可见一斑。而CIQ工作又必须掌握其动态,至少要能迅速查找出有关限量数据。我今天要说的是由于世界各国出于其政治、经济、技术、贸易背景和需求的不同,特别是在残留物的风险分析评估方面尚未协调统一。所以各国列入残留限量标准的残留物品种,对应的商品(食品)组合及其限量标准都不完全一致,其实质是各国的食品法规不同,对食品中化学物、生物、环境污染等限制不同,一般而言:发达国家残留限量的残留物种类多 发展中国家列入的残留物种类少 与各种食品组合数量大 与各种食品的组合数量少,或是空白 限量规定相对比较严 限量规定相对比较宽当然这是相对而言,不是绝对的,就以发达国家而论,在动物源食品中激素药物残留量问题上,EEC与美、加、澳对立明显;EEC认为激素类药物,甚至内源性激素(雌二醇、双烯雌酚)都应禁用,即不能设置限量标准,但美、加、澳等国认为即便是合成激素(己烯雌酚、已烷雌酚及蛋白同化激素药物)在有控制的良好兽医使用规范GVP前提下,亦可使用,因此应设置相应的限量标准。属CAC争论激烈的问题之一。[/font][/size]
2008年5月20日,加拿大拟定稀禾定(Sethoxydim)最大残留限量。目前,加拿大的最大残留限量是通过官方公报进行磋商后,根据食品药物法规(FDR)制定的。通过Bill C-28对食品药物法的修订,预计于2008年生效,这将允许按照有害生物控制产品法合法的制定杀虫剂最大残留限量,而无须经过FDA所属法规的批准。 本文件的目的是对所列的稀禾定(Sethoxydim)及其含cyclohexen-2-one moiety代谢物的MRLs进行咨询,这些限量是在PCPA于2008年6月28日生效后由PMRA拟定的。咨询活动已经在Bill C-28生效之前开始,以便在FDA被修改后尽快合法的制定本文件所列的MRLs。 MRL(ppm) 未加工农产品(RAC)及/或加工产品 12.5 ppm 花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