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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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工程相关的资讯

  • 水利部自然资源部发布《地下水保护利用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地下水管理条例》,加强地下水保护开发利用管理,保障地下水可持续利用,水利部自然资源部研究制定了《地下水保护利用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如下:地下水保护利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地下水保护和开发利用管理,保障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开发利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地下水节约保护、开发利用管理、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等活动的水行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地下水统一监督管理工作。自然资源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下水调查、监测等相关工作。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水利部授权,负责管辖范围内地下水有关监督管理工作。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调查、监测等相关工作。第二章 调查评价与规划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可开展年度调查评价和周期调查评价。周期调查评价中,地下水超采治理地区可每五年开展一次,其他地区可每十年开展一次。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部署,会同同级自然资源部门编制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依法履行征求意见、论证评估等程序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后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应征求所涉流域管理机构的意见。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需要修订的,按原程序批复实施。第六条 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应当服从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上一级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应包括地下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现状、区域水文地质条件、存在问题、地下水保护利用目标、主要任务和措施等,对辖区地下水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及治理修复等作出系统部署。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确需修改的,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七条 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等开发利用地下水,应当与地下水资源条件、地下水保护要求相适应。区域工业、农业、畜牧业、林草业、市政、能源、交通运输、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涉及开发利用地下水的内容,应当与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相衔接。区域工业、农业、畜牧业、林草业、市政、能源、交通运输、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和开发区、新区规划等,涉及地下水开发利用的,应当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对地下水需水规模及其合理性、水资源配置方案的可行性和可靠性、对地下水环境和重要生态系统的影响等进行分析评估,提出论证意见和规划优化调整的建议。第八条 水利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等部门制定地下水储备有关制度、标准、规程规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明确地下水储备布局,划定储备范围,明确储备含水层位、储备量及水质状况,制定动用地下水储备预案。特殊干旱年份以及重大突发事件时动用地下水储备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三章 节约保护与开发利用第九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取水总量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制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实施的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超采区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的制定应统筹考虑不同来水情况,以及地下水水位变化可能引起的地下水污染、生态和地质环境影响。水利部负责组织制定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确定技术标准。流域管理机构对流域内属于同一水文地质单元的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协商确定情况予以指导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管理工作需要,编制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水位控制管理方案。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应作为地下水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地下水取水许可管理和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的重要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指标实施情况进行监测。流域管理机构对流域管理范围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指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不符合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地下水水位控制要求的地区应当暂停审批新增取用地下水,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取水工程布局分析评估及优化调整,制定区域地下水取水总量压减方案,逐步削减地下水取水量,限期整改。第十二条 取用地下水的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应当对原审批的许可取水量、实际取水量、节水水平、当地水资源供需状况等情况进行评估。有《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地下水管理条例》实施前已取得取水许可证,但不符合《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不予延续。第十三条 以监测、勘探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建设单位应当于施工前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应当包括以下材料:(一)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二)取水工程建设方案;(三)水文地质条件;(四)取水地点、取水的目的;(五)取水的起始时间、取水量;(六)退水地点、退水方式、退水量;(七)防止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八)水利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 建设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应开展水资源论证,向具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备用水源取用水管理,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备用水源取水情形、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地点、取水层位、保护和管理措施等。应急备用水源取水工程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手续,按要求安装计量设施,定期维护,应急备用水源应当建立完整详细的维护、运行、用水记录台账。应急备用地下水水源结束使用后,应当立即停止取水,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后按要求封存或热备。不得擅自将应急备用水源转为常态化取水。确有必要将应急备用水源转为常态化取水的,应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申请取水许可。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取水工程核查,根据其使用情况按在用、封填、应急备用(封存)、应急备用(热备)等进行分类登记,并按要求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对不符合管理要求的取水工程应责令整改或关停。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下水超采区内自备井管理,建立自备井台账,提出应予关停清单,制定限期关停计划,并定期开展核查。第十八条 地下水取水工程报废、未建成或者完成勘探、试验任务的,工程所有权人或管理单位应当在停止取水、施工或者勘探、试验任务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实施地下水取水工程封存或封填,并到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对年久失修、地下水质量较差的取水工程,应当永久封填,并按要求及时注销取水许可证;对条件尚好、水质水量有保证的取水工程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封存备用。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地下水封存备用取水工程启用制度,确保在特殊情况下按照规定程序启用。第十九条 采矿疏干排水管理应纳入区域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除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外,开采矿产资源或者建设地下工程需要疏干的地下水量,达到规模的,应当依法申请取水许可,取(排)水纳入区域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疏干排水量规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开采矿产资源或者建设地下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优先利用疏干水作为生产用水,对能利用而不利用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提出限期整改;对充分利用后仍有剩余且确需外排的疏干水,应经处理满足相关管理要求后排放,需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依法办理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手续。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应按要求向有管辖权限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一)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二)取水地点、取水的目的、取水方式、取水的起始时间、取水量等;(三)取水水质、退水地点、退水方式、退水量。第四章 超采治理第二十条 水利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划定全国地下水超采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下水超采划定成果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由水利部会同自然资源部公布。地下水超采治理地区每五年开展一次地下水超采区划定,其他地区每十年开展一次。水利部组织开展地下水超采区动态评估,跟踪地下水超采变化情况。地下水超采区划定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地下水超采治理情况,会同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地下水超采区调整报告,向水利部提出地下水超采区复核申请。水利部会同自然资源部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地下水超采情况予以复核确认后,可对超采区进行调整,并依法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一条 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限期关闭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已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应逐步削减地下水取水量。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区域地下水保护及超采治理要求,制定地下水取水量削减方案。为保障民生需求和支撑高质量发展或者对用水有特殊要求确需取用地下水的新建项目,许可水量或用水指标应通过核减其他取水户地下水取水量或通过用水权交易获得。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的禁止和限制取水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组织划定。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案应符合国家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和地下水管理保护的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有关部门,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案,编制本行政区域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 区域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案编制应坚持问题导向,提出行政区域地下水超采治理目标、治理措施、保障措施等,明确责任主体和完成时限。区域内与地下水开采密切相关的重要泉域保护和海咸水入侵防治等任务,应一并纳入治理方案。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案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加强地下水超采区的节水管理,健全完善节水制度和节水激励机制,落实节水工作责任,地下水超采区内严格限制使用地下水发展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适度压减高耗水农作物,鼓励通过节水改造、水源置换、休耕雨养、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压减农业取用地下水。鼓励和支持地下水超采区内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开展节水技术研究开发,推进节水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推广节水新技术,优先使用先进的节水工艺、设备和产品,提高用水效率,大力推动再生水、海水及淡化海水、集蓄雨水、微咸水、矿坑水等非常规水源利用。第二十五条 存在超采问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自然资源等部门及时总结辖区内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成效,将治理成效上报水利部。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在有条件的地区,科学论证地下水回补可行性,依据有关规定标准,合理开展地下水回补、人工回灌,加强地下水水源涵养。第五章 监测计量第二十七条 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安装满足精度、数据传输上报要求的取水计量设施;已建农业灌溉地下水取水工程暂不具备安装计量设施条件的,可按相关标准规定采用以电折水等方式进行计量。矿产资源开采、地下工程建设疏干排水应当安装计量设施,准确掌握排水量、回用量,并按要求布设地下水位监测设施。建设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勘探开发单位应当安装取水和回灌在线计量设施,并将计量数据实时传输到有管辖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八条 水利部、自然资源部等有关部门,根据地下水控制指标管理、地下水超采治理、地下水储备监督等要求,完善国家地下水监测站网,开展地下水动态监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完善地下水监测工作体系,对地下水超采区、生态脆弱区、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重点泉域、海(咸)水入侵区、地下水储备区、水位变化易导致水质异常的区域等实施重点监测,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提供地下水水位、水量、水质等监测信息。第二十九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有关计量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建立计量设施档案,做好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并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第三十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取用水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地下水取用水计量监测及统计数据。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第三十一条 水利部会同自然资源部建立地下水超采区水位变化通报机制,以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监测数据为基础,地方地下水监测工程监测数据为补充,在综合分析超采区地下水位变幅的情况下,按季度对超采区有关地市地下水水位变化情况进行通报。水利部根据水位降幅和排名情况,对相关地市人民政府分别采取点名、会商、约谈等方式,督促指导地下水超采治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建立辖区内地下水水位变化通报机制。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开发利用的监督检查和水政执法,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查处机制,发现违规取水,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依规进行查处。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报告情况,并提供必要数据资料。第三十三条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水利部授权,加强对流域范围内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地下水节约保护、开发利用、超采治理,以及管理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按发现问题严重程度和出现频次及时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印发问题整改清单,督促整改落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地下水管理与保护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问题整改清单,监督整改落实。第三十四条 根据年度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数量、性质、严重程度,上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或者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必要时可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并提出责任追究建议。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开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指标等相关信息,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监督地下水管理保护提供便利。第三十六条 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把地下水管理与保护工作及目标完成情况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按年度组织实施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核评价,考核结果按照有关程序报请审定后向社会公告。第七章 罚则第三十七条 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三十八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九条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会同本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相关制度。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政协委员提议地下水污染治理刻不容缓
    2013年2月14日,有微博爆料称,在山东潍坊,化工厂、造纸厂将致命性污水通过高压水井压到地下,逃避监管。事发后,山东潍坊市高调悬赏市民举报排污企业。一时间,地下水污染成为百姓关注的焦点话题。全国政协委员余渐富提案中建议加快建立地下水防治体系,避免地下水资源污染的蔓延,“水是生命之源,地下水污染的治理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这是关系到子孙万代的大事,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地下水占我国水资源总量的1/3,据悉90%的地下水遭受不同程度污染,其中60%污染严重。据相关报道,有关部门对118个城市连续监测数据显示,约有64%的城市地下水遭受严重污染,33%的地下水受到轻度污染,基本清洁的城市地下水只有3%。地下水遭受污染导致多地出现癌症村,有的地方甚至出现牛羊绝育。   地下水污染成因复杂,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人类对土壤造成的任何污染都会影响地下水的水质。更有不法企业将污水和其他污染物向地下深层排放,直接污染地下水资源。余渐富建议,应当严格落实水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对治污执行不力的地方政府依法追究责任。   按照2011年环保部、国土部与水利部联合公布的《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到2020年对典型地下水污染源实现全面监控,地下水污染防治体系基本建成。鉴于地下水污染速度较快,余渐富建议加快建立地下水防治体系的建设进度,避免地下水资源污染的蔓延 建立国土资源部和环境保护部工作交流机制,形成地下水与地表水联合监管机制 加快推进农村安全饮用水工程,对取用地下水直接饮用的地区立即开展水质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必须快速启动饮用水工程建设,确保广大农村居民身体健康。
  • 17省(区、市)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地下水水质监测项目开启招标
    日前,水利部信息中心2022年山西等17省(区、市)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水利部分)地下水水质监测项目公开招标公告发布(项目编号:OITC-G220320263-8)。信息显示: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运行维护和地下水水质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文函[2022]79号)任务安排,严格执行水利部《水环境监测规范》(SL 219-2013)、《地下水水质样品采集技术指南》(地下水[2018]91号)以及《地下水监测工程技术规范》(GB/T 51040-2014)等有关规定,2022年山西等17省(区、市)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水利部分)地下水水质监测项目共有1112个地下水水质监测站,111个同步监测站,涉及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安徽省、河南省、贵州省、云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广东省、海南省、重庆市、福建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17省(区、市)。具体工作任务和简要技术要求如下:1、1112个监测站采样前抽水等准备工作,准备全部水样容器。2、1112个监测站20项、111个同步监测站93项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及送检要求应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附录A的相关要求。3、1112个监测站、111个同步监测站水样运输(运送、寄送)。4、1112个监测站水质样品进行1次20项水质检测,检测方法应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要求,质量控制措施按照《水环境监测规范》(SL 219-2013)中相关要求开展。出具水质评价报告、质控报告、检测报告,提供水质监测数据成果汇总表、采样记录表、采样人员现场采样照片及样品照片等。根据中国政府采购网信息显示,目前天津、江苏、山东、黑龙江、河北、甘肃北京等省市相关的招标信息也已经发布。项目名称:2022年天津市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水利部分)地下水水质监测项目(项目编号:OITC-G220320263-7)2022年天津市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水利部分)地下水水质监测项目共有151个地下水水质监测站,15个同步监测站。项目名称:2022年江苏省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水利部分)地下水水质监测项目(项目编号:OITC-G220320263-5)2022年江苏省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水利部分)地下水水质监测项目共有125个地下水水质监测站,13个同步监测站。项目名称:2022年山东省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水利部分)地下水水质监测项目(项目编号:OITC-G220320263-6)2022年山东省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水利部分)地下水水质监测项目共有219个地下水水质监测站,22个同步监测站。项目名称:2022年黑龙江省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水利部分)地下水水质监测项目(项目编号:OITC-G220320263-4)2022年黑龙江省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水利部分)地下水水质监测项目共有222个地下水水质监测站,22个同步监测站。项目名称:2022年河北省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水利部分)地下水水质监测项目(项目编号:OITC-G220320263-3)2022年河北省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水利部分)地下水水质监测项目共有265个地下水水质监测站,27个同步监测站。项目名称:2022年甘肃省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水利部分)地下水水质监测项目(项目编号:OITC-G220320263-2)2022年甘肃省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水利部分)地下水水质监测项目共有93个地下水水质监测站,9个同步监测站。项目名称:2022年北京市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水利部分)地下水水质监测项目(项目编号:OITC-G220320263-1)2022年北京市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水利部分)地下水水质监测项目共有172个地下水水质监测站,17个同步监测站。

地下水工程相关的方案

  • 哈希应用案例---地下水监测方案
    地下水资源较地表水资源复杂,因此地下水本身质和量的变化以及引起地下水变化的环境条件和地下水的运移规律不能直接观察,同时,地下水的污染以及地下水超采引起的底面沉降是缓变型的,一旦积累到一定程度,就成为不可以逆的破坏。因此准确开发保护地下水就必须依靠长期的地下水监测,及时掌握动态变化情况。地下水有不同类型,且类型不同的地下水样本,对应的应监测污染物种类也不尽相同。哈希公司根据不同的地下水类型,设计出一系列针对不同类型地下水污染物的个性化监测方案。只需简单几种仪器,就能准确监测出各种类型地下水的污染物情况。更多详细介绍以及实际应用案例,请下载后查看。
  • OTT地下水监测方案
    针对《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和《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164-2020)的要求,结合OTT的产品,制定本方案。方案提供地下水海水倒灌监测(针对沿海区域),地下水水质安全监测(以地下水作为饮用水源),地下水特殊污染预警监测(垃圾填埋场、矿山、石化等工业企业场地地下水监测),地下水可持续性监测(水量预警),以达到在线监测设备对地下水的水位、水质进行监测的目的。
  • 哈希应用案例---地下水中氯化物监测方案
    地下水资源较地表水资源复杂,因此地下水本身质和量的变化以及引起地下水变化的环境条件和地下水的运移规律不能直接观察,同时,地下水的污染以及地下水超采引起的底面沉降是缓变型的,一旦积累到一定程度,就成为不可以逆的破坏。因此准确开发保护地下水就必须依靠长期的地下水监测,及时掌握动态变化情况。地下水有不同类型,且类型不同的地下水样本,对应的应监测污染物种类也不尽相同。哈希公司根据不同的地下水类型,设计出一系列针对不同类型地下水污染物的个性化监测方案。只需简单几种仪器,就能准确监测出各种类型地下水的污染物情况。更多详细介绍以及实际应用案例,请下载后查看。

地下水工程相关的论坛

  • 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将带来哪些商机

    [size=18px]《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将建设国家级地下水信息自动采集传输系统与地下水监测信息应用服务系统,建设国土资源部地下水监测中心,建立与国家级地下水监测站点建设规模相匹配的省、地级地下水监测网。国家级地下水监测网在人口密集区、国家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区、大型能源矿业基地、国家重大工程区、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等地区新建监测站点14395个,改建监测站点6006个,监控国土面积350万平方公里,监控区内平均孔网密度为5.75孔/千平方公里。2个地下水监测中心和20401个新改建监测站点的建设将为仪器市场带来哪些商机?[/size]

  • 地下水建井材料介绍

    地下水建井材料介绍

    贴砾滤水管环保CEO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02/201702041417_01_3178946_3.png应用概述环保CEO贴砾滤水管是一种新型的地下水水井过滤器,具有透水性能好,滤砂可靠,能够降低建井成本,使用方便等特点,可广泛应用于工业、农业、生活供水井及其它形式的取水工程。功能特点环保CEO提高钻进效率; 减少洗井时间;改善成井质量; 降低水井使用过程中涌砂和出滤料的危险; 简化成井工序。 技术指标环保CEO单根长度:1~2m衬管规格:50~800mm贴砾层厚度:20~30mm贴砾层孔隙率:25%~30% PVC-U井管环保CEO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02/201702041418_01_3178946_3.png应用概述环保CEO主要功能:PVC-U井管(井壁管、滤水管和沉淀管)是目前地下水水井最理想的成井管材,可广泛应用于供水管井和地下水监测井。用途:可广泛应用于井深小于500m、水温不大于50℃的供水管井和地下水监测井。功能特点环保CEO2 抗腐蚀能力强,使用寿命可在50年以上;2 重量轻,运输和安装方便;2 价格便宜,建井成本低 。技术指标环保CEO2 规格:50mm~630mm2 定尺长度:3m~6m2 滤水管孔隙率:10%~15%新型止水粘土球环保CEO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02/201702041418_03_3178946_3.png 应用概述环保CEO新型止水粘土球是以膨润土为原料,经机械压制而成。可满足小环状间隙、监测井高精度止水要求。功能特点环保CEO2 杏核状、粒径15mm左右;2 水化膨胀比大于200%;2 水化膨胀时间大于2小时;2 以膨润土为原材料,无添加剂,不影响地下水水质。连续多通道管环保CEO应用概述环保CEO连续多通道管是一种连续挤出的具有7个较大通道直径的高密度聚乙烯管。经分层填砾、分层止水成井能实现一孔最多7层采样与监测。目前,开发了Φ70和Φ105两种大直径连续多通道管及成井配套器具。功能特点环保CEO 通道通径大:Φ70管通道通径为21mm、Φ105管通道通径为31.5mm(国外CMT管为12mm), 可满足地下水自动监测仪安装要求;成井深度大:Φ70管最大成井深度150m、Φ105管最大成井深90m(国外CMT管最大成井深90m)。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02/201702041418_02_3178946_3.png

  • 地下水监测获20亿资金支持

    经济在不断发展的同时,随之而来的是污染。近几年地下水污染严重,水质出现严重超标,为改善水质,我国拟花20亿建“地下水监测工程”,各地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治。下面中国化工仪器网就盘点一下各地地下水监测采取的措施。    我国拟花20亿建“地下水监测工程”    环保部已于近日受理了“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环评报告。根据该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告简本),工程总投资20多亿元,由水利部水文局、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负责建设,控制面积达350万平方公里,以形成布局较为科学合理的国家地下水监测站网。    我国地下水开发利用长期缺乏科学规划、合理配置,部分地区地下水超采严重,造成了地下水水位持续下降、泉水干涸、湿地萎缩、土地荒漠化、地下水污染等生态环境问题越来越严重。    近年来,我国地下水污染情况也日益突出。《2012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显示,全国198个地市级行政区中,近六成地下水质较差或极差。环保部介绍,地下水主要超标指标为铁、锰、氟化物、“三氮”(亚硝酸盐氮、硝酸盐氮和氨氮)、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等,个别监测点存在重(类)金属超标现象。    报告简本介绍,该工程项目建设范围为全国(除台湾、香港、澳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包括全国七大流域及16个重点监测区。

地下水工程相关的资料

地下水工程相关的仪器

  • 地下水监测站产品描述地下水监测站适用于监测水工结构物或其它混凝土结构物及土体的地下水高度。采用钻孔的方式将振弦式渗压计预埋在结构物内,测量结构物或土体内部的渗透(孔隙)水压力,再转换为水位高度。产品特点 1)渗压计传感器为全不锈钢结构,24×120mm的灵巧体积,可方便放置在需要测量的狭小部位2)渗压计传感器具有智能识别功能3)测量准确、抗干扰性强、施工难度低、维护方便、系统功耗低等优点4)低功耗的电路设计技术和智能化电源管理5)可与雨量、水位、含水率、泥位、视频监控等配套使用产品参数设备名称技术指标技术参数渗压计测量范围0MPa ~3.0MPa最大允许误差±0.1%分辨率±0.025%过载压力最大量程的2倍输出信号RS485工作温度-20℃~70℃外壳材质不锈钢或铝合金采集与传输单元结构机电一体式可接传感器类型次声传感器、振弦传感器、雨量计、485类型传感器(如位移、角度等)数据采集与传输智能采集、长期固态存储与远距离无线传输测量精度50mV/Pa数据输出格式振弦、开关、电流、电压信号等接口类型USB、GPRSCPU32位嵌入式处理器主频8MHz~72MHz工作方式定时自报式、触发报、召测报固态存储容量≥8M bytes功耗≤100mA(工作) ≤10mA(空闲)通信方式2G/3G/4G通信协议TCP/IP防护等级IP65供电系统太阳能电池板单晶硅40W(可根据现场情况定制)蓄电池容量12V/38AH(可根据现场情况定制)太阳能充电控制器12V/8A供电时间不小于15天(阴天环境下)防护等级IP65保护箱材质不锈钢材质,用于防护内置设备(可根据选配情况定制)一体化安装支架选型不锈钢立柱其他附件屏蔽数据线、保护罩、野外保温仪表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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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平升电子地下水监测系统 地下水动态监控 地下水水位监测系统 地下水监测仪 地下水监测系统由地下水自动监测站监测设备和监测中心平台软件组成。监测设备自动采集、存储地下水水位、水温、水量、水质数据,通过4G/NB-IoT/北斗无线通信网络定时上报至省/市/县级监测中心平台,平台自动接收和存储数据,并对地下水变化规律进行动态分析。它是掌握地下水变化规律、了解地下水开采状况、指导地下水资源保护的重要手段。平升地下水监测系统已在全国各地的国家地下水监测项目中广泛应用。 通过水利行业标准检测 ● 《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水利部分)地下水监测数据通信报文规定》● 《水文监测数据通信规约(SL651-2014)》● 《水资源监测数据传输规约(SL/T427-2021)》● 《水资源监测数据传输规约(SZY206-2016)》● 《四川省水文测报系统技术规约(SCSW008-2011)》● 《特殊区域水文、水资源数据安全采集系统RTU追加测试》● 《水文自动测报系统设备 遥测终端机(SL 180-2015)》 成熟对接各省地下水监测平台 对接协议:《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水利部分)地下水监测数据通信报文规定》 国控项目地下水监测主要设备供货商 4G/NB-IoT/北斗卫星通信方式可选,适应各地通信条件 可同时上报1-4个中心平台,满足县、市、省、国家的多级管理需求 水量监测站包含特殊区域内的生产井开采量监测站和泉流量监测站,有些测点已装有水表、流量计。 测点分布总览矢量地图展示测点分布位置、报警状态和单点监测数据实时数据监测展示最新水位数据、电池电压、设备状态和信号质量等智能报警水位越限、电量过低、设备异常等自动报警数据统计生成时、日、月或任意时段的数据统计报表趋势曲线分析一键生成各监测参数的时段分析曲线等水位图生成智能生成任意时刻的等水位图 更多案例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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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下水自动监测系统 400-860-5168转2090
    系统简介本系统以提高地下水环境监测能力为目的,坚持地下水环境长期连续实时监测,随时掌握地下水水位、水质状况的准确信息,对供水水源保护提供早期预警,同时可以作为诊断地下水环境变化、调查研究监测区域的水环境特征、污染治理措施效果评价的有力工具。本系统采用投入式、免试剂多参数水质分析仪,仪器通过地下水监测井悬吊于待监测水层中,对地下水体实施现场原位连续自动监测。采用光伏供电方式,通过无线通讯技术实现地下水监测系统与中心监控平台之间的数据传输和远程控制。应用领域水文水质、国土地质、水源地、垃圾填埋、工业区、农业灌溉系统优势◆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工程示范项目、地下水水质监测/预警一体化解决系统◆ 长期、连续、定点在线监测◆ 野外环境长期专用传感器,高精度、高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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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工程相关的耗材

  • 铂歆 钛合金采样头 采样器配件
    上海铂歆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致力于环境检测领域,为众多客户提供水质、大气、土壤、振动等领域的测试仪器及所需耗材。公司拥有众多行业从业十余年的产品工程师,也有专业的技术团队,可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技术服务。十多年来,我们见证了中国第三方环境检测行业的迅速发展,众多客户成为了行业领军企业,我们也见证了中国环境的持续改善。铂歆为您提供环境空气/固定污染源:石英滤筒、石英滤棉、玻纤滤筒、玻纤滤膜、低浓度采样头、47mm石英滤膜、铝圈、托网、油烟滤筒、泰德拉采样袋、气体传感器、各种采样管、各种吸收瓶、土壤/地下水:土壤采样瓶、40mL EPA瓶、非扰动土壤采样器、贝勒管、棕色水样瓶,SPE小柱、玻璃棉、石英棉等产品。
  • 铂歆 SDI测试滤膜 滤膜
    上海铂歆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致力于环境检测领域,为众多客户提供水质、大气、土壤、振动等领域的测试仪器及所需耗材。公司拥有众多行业从业十余年的产品工程师,也有专业的技术团队,可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技术服务。十多年来,我们见证了中国第三方环境检测行业的迅速发展,众多客户成为了行业领军企业,我们也见证了中国环境的持续改善。铂歆为您提供环境空气/固定污染源:石英滤筒、石英滤棉、玻纤滤筒、玻纤滤膜、低浓度采样头、47mm石英滤膜、铝圈、托网、油烟滤筒、泰德拉采样袋、气体传感器、各种采样管、各种吸收瓶、土壤/地下水:土壤采样瓶、40mL EPA瓶、非扰动土壤采样器、贝勒管、棕色水样瓶,SPE小柱、玻璃棉、石英棉等产品。
  • 工业废水环保检查
    工业废水环保检查产品名称:工业废水环保检查(污水测试包)产品产地:日本产品运用领域:工程管理—原物料品管,残留量检查,一般用水/循环用水/锅炉用水等管理。排水管理—最终放流水确认,污水处理设施运转管理,设备验收,异常处理,异常早期发现,操作指导,取缔。用水检查—自来水/工业水/地下水检查,自来水塔清洗消毒确认检查,紧急灾害,野外活动等等饮用水安全的确认检查,牧场农畜等饮用水检查。养殖管理—养殖渔业水质检查,取水口检查,观赏鱼/水族馆水质检查,活鱼搬运/递送管理。环境调查—河川湖泊水质调查,污水分布,残留调查,污染源追踪,酸雨调查,温泉水调查,海洋环境调查。教研机构—中小学环境教育,大专院校实习器材,科学实验,研究专案,食品检查。农业应用—水耕栽培营养液管理,农业用水检查。其他应用—大型精密仪器分析事前确认,毒性检查,调查研究,电解水检查。比色法:测定水样中化学需氧量COD离子的总浓度。操作步骤示意图:

地下水工程相关的试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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