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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背景 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对消费品需求的日益增长,进口至美国的消费品大幅增加,2007年其总值已达6390亿美元(占美国国内消费品销售总额的44%),比1998年增加101%。其中来自中国的消费品约占进口总额的42%,是1998年从中国进口总额的将近4倍。然而,随着进口量的攀升,消费品安全问题也越来越多,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对此给予了高度重视。据统计,CPSC在2007财年(2006年10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共宣布了473次消费品召回事件,其中389次涉及到进口产品,占82.4%;而涉及到中国的产品为288次,占全部涉外产品召回的74.0%。 进口产品的增加可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产品召回事件的增多,但是从统计数字上来看,进口产品更容易出问题也是不争的事实。由于进口产品的原材料和零部件都来自国外,无法完全受CPSC的监管。因此,为保护美国消费者的利益,CPSC采用了与国内产品监管不同的措施,以保证进口产品符合联邦法规要求,并鼓励企业采用自愿性的安全标准。这就是美国消费品进口安全战略的由来,也是目前CPSC最重要的工作之一。 本文将分析CPSC已实施和将要实施的4个消费品进口安全战略,它们也反映了总统进口产品安全跨部门工作组(President’s Interagency Import Safety Working Group)提出的“进口安全行动计划”的三个原则: 预防:加强产品制造和供应阶段的措施,及早预防; 干预:当发现产品可能具有的风险时,阻止产品进口; 行动:当产品已对美国公众产生危害时,快速采取行动。 2. CPSC的主要职责 CPSC成立于1973年,是一个独立的联邦监管机构,其使命是防止公众受到不安全消费品的伤害,保护公众的安全。目前CPSC共监管15000多种消费品,为履行其使命,CPSC主要开展以下5方面的活动: 对消费品信息和产品事故信息进行收集和分析; 督促和参与产品自愿性标准的制定,当相关的产品标准不存在或不足以保证产品的安全时,发布强制性的产品安全标准; 实施强制性标准,并对不符合此类标准、或具有严重危害的产品的召回进行监督; 将各种产品安全事宜告知公众,将相关标准和出现的产品安全事宜告知相关行业组织; 与其他联邦机构、州和地方政府、外国政府等合作,努力提升全社会的产品安全意识。 据估计,成立36年来,CPSC开展的工作使得消费品在使用时造成的伤害和死亡率降低了1/3。而对某些产品的效果更加明显,如将使用婴儿床造成的婴儿死亡率降低了90%。与其他国家比较,目前美国拥有世界上非常严格的产品安全标准、非常完备的产品召回和产品安全保证体系、以及非常安全的产品。这在很大程度上归功于CPSC与工业界、消费者团体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作,及其致力于在产品整个生命周期(设计、制造、供应和使用等)中改善产品的安全性。 美国国内的制造业基本上已经达到了要求。但是,其他国家的标准却会有较大差异,因此进口产品激增所带来的产品安全问题是目前CPSC面对的一个挑战。当然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其他问题,如消费品数量和种类的增加、产品技术日益复杂和高端、同一个消费品的零部件来自越来越多的国家等。为此,CPSC在积极寻找更新、更好的方法予以应对,保证产品的安全。 3. CPSC进口安全战略 为保证低成本生产工艺不会降低产品的安全性,CPSC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安全战略,以保证产品安全是制造商、进口商、分销商和零售商所考虑的首要问题。所有的国外产品都必须达到与国内产品安全要求相一致的标准。 根据产品的不同生命周期阶段,CPSC采取了相应的进口安全战略(如图1所示),分别是: 产品设计阶段:鼓励私营机构和外国政府参与,以保证产品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并采用更有效的技术来识别产品潜在的危害; 产品制造阶段:鼓励制造商采用产品安全标准,并在适当时通过第三方测试和认证来核实符合性情况,从而在制造工艺中就保证产品的安全性; 产品供应阶段:基于危害分析和风险管理原则合理调配CPSC的资源,对供应链进行监管和检查,从而防止不安全产品的进口; 产品消费阶段:识别市场上产品的相关危害,并为消费者、外国政府和私营机构提供实时信息。在每个阶段中,CPSC都采取了不同的具体行动,下面对这些行动进行详细介绍。[center][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09/07/200907111048_159529_1632583_3.jpg[/img][/center]
加拿大卫生部宣布,《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已于6月20日正式生效。此法令将取代沿用40年之久的旧版本法令,更好的保障加拿大国民规避不安全产品带来的风险。加拿大卫生部长表示,政府现在已有权力将不合格的产品做下架处理。 《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旨在解决和预防消费品所带来的风险,更好的保护国民的健康,该法令强调消费品行业应担负起责任,确保不会将有安全风险的消费品推向市场。 据悉新的《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主要内容包括:要求业界及时向加拿大卫生部汇报严重事故或缺陷;要求企业保留相关档案,有助在整条供应链中追踪产品;介绍消费品的安全义务;禁止制造、进口、宣传或销售任何不符合CCPSA 法规要求的消费品;若发现危险的消费品,应及时有效地改进,包括允许加拿大卫生部召回;制定虚假或欺骗性健康或安全声明的消费品包装或标签属违法行为;提高违规个案的惩罚及增加罚款;要求生产商或进口商在需要时提供相关产品的测试/研究结果,该点与将于2011年7月20日生效的《欧盟新玩具安全指令》(2009/48/EC)中"需提交测试报告等验证文件"的要求相同!
2007年12月消息:美国众议院能源及商务委员会于12月18日通过消费品安全法案(H.R.4040),其中部分条文授权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发出强制回收令,及要求委员会评估现行玩具自愿安全标准的成效。法案要点如下:禁售任何对象为12岁以下儿童、含铅量超过规定的产品。含铅量上限最初定为百万分之六百(600ppm),于法例制定当日起计180日后生效,但将在2年内收紧至百万分之三百(300ppm),在4年内收紧至百万分之一百(100ppm);而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有权修订任何类别儿童产品的含铅量标准。假若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确定物料被咽下时不会释出铅,则可豁免该等物料遵守禁令。家具、玩具及其他儿童产品的面漆含铅量上限,按重量计将由目前的0.06%调低至0.009%,于法例制定当日起计180日后生效。若可行,消费品安全委员会须于3年内采纳更严格的标准。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有权把上述两点所列的生效日期再押后180天,条件是委员会认为此举不会影响公众健康或安全,及生产商不可能在原限期前全面实施新标准、实施成本过高或需要额外时间实施该等标准及决定合适的测试方法。所有以12岁或以下儿童为对象的本土或进口产品须接受独立的第三方测试和领有独立的第三方认证,这项规定将于法例制定当日起计1年后生效。儿童产品生产商须于产品及其包装上贴上清晰标记,以确定产品的生产地点和日期。这项规定将于法例制定当日起计1年后生效。根据众议院于10月9日通过的第H.R.1699号法案规定,12种婴幼儿耐用品(如有围栏的童床、幼儿床、高脚椅、沐浴椅等)的生产商必须就每件产品为消费者提供已付邮资及私隐保密的消费者登记表格,以便于采取回收行动时直接通知消费者。此外,消费品安全委员会须就该12种产品颁布强制性安全标准,并须于1年内展开规则制定程序,其后每6个月颁布至少2类婴幼儿耐用品的规定。消费品安全委员会须评估玩具安全标准(美国测试及材料学会标准F963-07)的成效,以决定(1)标准涵盖的范畴,(2)生产商须遵守的程度,(3)该等标准对儿童的保障是否足够。在2009财政年度,对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的拨款将增加至8,000万美元;到2010和2011财政年度,将分别增加至9,000万美元及1亿美元;并将于2009至2011财政年度期间增拨2,000万美元,供翻新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的测试化验所之用。简化产品安全裁决及回收程序。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有权发出强制回收令。进口商、零售商及分销商须在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的要求下,提供产品生产商的名称、地址或其他身份辨认资料,以辨认生产商的身份。每家生产商亦须提供资料,以供辨认接收其消费品的每家零售商或分销商以及参与生产过程的分包商的身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可禁止不得在美国销售的消费品出口。除非进口国获事先通知,否则生产商不得出口下列产品:(1)不符合消费品安全规例的产品;(2)被强制或自愿回收的产品;(3)对公众健康和安全构成即时危险的产品;或(4)被列为禁售有害物质的产品。禁止销售、转售、生产或进口任何曾被回收、属禁售有害物质或违反安全标准的消费品。违反《消费品安全法》、《联邦易燃织物法》及《联邦危险物质法》的民事罚款总额上限,将提高至1,000万美元。违反消费品安全委员会任何法规的刑事惩罚,可以包括资产没收。授权各州的司法部长提出诉讼,以强制执行消费品安全规例。鼓励联邦政府、州政府、地方政府和外国政府部门分享资料。另一方面,参议院商务、科学及运输委员会已于10月30日通过本身的产品安全改革法案(S.2045),但仍未提交参议院投票决定。鉴于参议院尚有大量立法事项须要处理,今年底前未必能就S.2045法案进行投票。因此,今年内似乎不会制订出重大的消费品安全改革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