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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农产品市场监管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5/09/201509280836_568214_2782436_3.jpg一、农产品市场监管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对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县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对生产中或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3.《﹡﹡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河南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实施方案》2007年12月21日﹡﹡市人民政府9号令发布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其中第三十条规定;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实行检测检验制度,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二、农产品市场监管的意义•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从原来的吃饱,到现在的吃好,吃安全食品,吃健康食品,吃放心水平。这就对食品安全的要求更进一步提高了,农产品食品的安全,关系到全市人民的餐桌,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每个人的食品安全。• 农产品市场监管,岗位重要,责任重大。农产品批发市场作为农产品集中批发交易的平台,是农产品生产、运输、消费链条上的关键环节。目前我国经由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的农产品所占比例高达70%以上。针对农产品质量问题,它向前可追溯生产者的责任,向后可保护消费者的消费安全。因此,农产品批发市场主体安全经营行为对于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三、如何建立互动式监管机制• 1、大力宣传法律法规• 2、积极主动灵活服务四、农产品市场监管的保障措施1、建立农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制度。• 实行农产品上市前质量安全检验制度,农产品上市前应当接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检验。外地农产品进入我市销售的,不仅提供产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批次农产品质量检测合格证明有效,还应当接受我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抽检。2、实施标识管理制度。• 农产品经营者要按照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标识管理要求使用其标识。鼓励农产品包装销售。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在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采收日期、保质期、质量等级等内容。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产品,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标志。3、建立索证索票制度。• 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等应当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严格审验供货商(包括销售商或者直接供货的生产者)的经营资格,仔细验明相关质量认证证书及有效的检验合格证明,留存相关票证的复印件备查,确保销售的农产品来源清楚。4、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制度。• 生产者要向经营者、经营者要向消费者就其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做出承诺。农产品市场开办者对进入本市场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应当配备专职农产品质量管理人员,建立农产品流通档案,并就经营农产品质量安全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出承诺,保证达到质量安全标准的要求。5、实行公示制度。•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公示牌,及时公示检测结果。无公害农产品专销区内的摊位、柜台上方必须设立公示牌,标明每种农产品的产地、采收日期等内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情况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定期公布,对抽检不合格的农产品经营者以及品种、产地等在设立的黑名单专栏进行曝光。6、推行不合格农产品责任追究和退市制度。• 对查出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农产品实行退市,并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集中销毁,造成危害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经营者的责任。五、农产品市场监管的工作纪律•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监测样品由抽样单位向被抽查人购买。• 参与监测工作的人员应当秉公守法、廉洁公正,不得弄虚作假、以权谋私。• 被抽查人或者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抽样、检测工作。• 抽样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方案进行,不得擅自改变。• 抽样人员不得事先通知被抽查人,不得接受被抽查人的馈赠,不得利用抽样之便牟取非法利益。• 对违反抽样和检测工作纪律的工作人员,由任务承担单位作出相应处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检测机构不得利用检测结果参与有偿活动。• 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和参与监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对监测工作方案和检测结果保密,未经任务下达部门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违反监测数据保密规定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对任务承担单位的负责人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处罚。• 检测机构无正当理由未按时间要求上报数据结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担检测任务的资格。• 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负责,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检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检测结果不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日前,商务部正式出台了《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该《规范》由全国城市农贸中心联合会受商务部委托组织起草,旨在加强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建设和食品安全工作的系统化管理。 《规范》对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入场要求、索证索票、检验检测、商品存储、交易管理、加工配送以及问题产品处理等环节做出明确的规定,并提供了相关协议和工作报表范本,供各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参考。《规范》对完善我国农产品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规范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操作行为、提高上市食品质量安全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该《规范》的出台,是落实商务部《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有关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也是深入推进11个政府部门联合实施的“三绿工程”(提倡绿色消费、培育绿色市场、开辟绿色通道)的又一重大举措,对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有利于推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规范化运营,提升整个行业的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保障食用农产品安全,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
1. 我国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研究 中国流通经济, 2007年 05期 2. 进一步完善我国农产品流通市场的思考 中国市场, 2006年 Z3期 3. 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模式国际比较及对中国的启示 世界农业,2006年 02期 4. 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出现五大变化 商业研究, 2006年 22期5. 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组织机制:缺陷与创新 农产品市场周刊, 2006年 10期 6. 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及其推行策略 上海农业科技, 2005年 02期 7. 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亟待健全 农业质量标准, 2005年 03期 8. 周建华,周正祥. 提高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对策 特区经济 , 2005,(03) . 9. 郭红生,孙良溦. 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党史文苑 , 2005,(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