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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请问《广东省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减排量核算方法(2023年修订版》中,关于VOCs回收量的计算中提及到”废弃 VOCs 溶剂或废弃物包含废油墨、废油漆、废胶粘剂、废有机溶剂等,不包括废活性炭、废抹布、废油漆、废油漆渣、废油墨桶、废胶桶、废矿物油、废机油、喷淋废水等。” 为什么废漆渣不纳入回收量的计算呢?回复:废漆渣不纳入回收量计算原因如下:1. 在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VOC排放量时,VOC排放量 = VOC投用量-VOC回收量 - VOC去除量,VOC投用量结合物料使用量和物料VOCs含量计算,废漆渣没有被纳入VOC投用量的计算中,所以也不纳入回收量的计算。2.废漆渣在实际操作中难以核算其VOCs含量。
[table=100%][tr][td][b][color=#ff0000]环境保护部公告[/color][/b][color=#000000]公告 2017年 第81号[/color][/td][/tr][/table][align=center][b]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b][/align]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我部制订了《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火电等17个行业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含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试行)》《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行业适用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试行)》,现予发布。 一、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火电等17个行业排污单位,适用《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火电等17个行业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含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试行)》。 二、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锡矿采选业等行业排污单位,适用《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行业适用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试行)》。 三、除前两项外其他行业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由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参考《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80号)等排污费征收相关规定,按照科学合理原则制定,并报我部备案。 特此公告。 附件:[url=http://www.zhb.gov.cn/gkml/hbb/bgg/201712/W020180108392887933177.pdf]1.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火电等17个行业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含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试行)[/url] [url=http://www.zhb.gov.cn/gkml/hbb/bgg/201712/W020171229531707207341.pdf]2.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行业适用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 (试行)[/url][align=right] 环境保护部[/align][align=right] 2017年12月27日[/align]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12月28日印发
根据GB5468-49国标内容中,如图[img=,690,203]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0/03/202003270816390863_5792_2830847_3.png!w690x203.jpg[/img][img=,506,121]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0/03/202003270816395033_928_2830847_3.png!w506x121.jpg[/img]一,我的理解是一个采样点,采3次样。并算出烟尘平均浓度。烟尘排放量计算公式里实测烟尘浓度,就是烟尘平均浓度吗?二,还是要把三次样的烟尘排放量都算出来。之后算烟尘排放量的平均值。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