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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海、辽宁、江苏等个别省级环境监测站和部分地市级环境监测站外,绝大部分监测站不具备全指标监测能力法制日报10月27日报道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张立军今天(27日)在辽宁省沈阳市召开的全国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会上透露,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和补充项目29项指标、《地下水质量标准》23项指标进行单因子评价,全国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近五分之一不达标,超标水源影响9000多万人口。2008年,环境保护部直接调度处理的135起事件中,其中46起涉及饮用水源环境安全。“有的地方居然出现了饮用水源保护区为污染项目让地的问题。”张立军说,环境保护部在检查中发现,某个地方,建设项目居然建在了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为了保住项目,这个地方竟然调整保护区范围,将保护区范围缩小。到目前为止,一些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排污口尚未全部取缔。张立军证实,目前,我国饮用水源环境安全保护工作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他说,按照环境保护部的要求,各级政府要定期公开饮用水源地达标情况,同时,要在饮用水源地设立界牌、界碑,让公众享有充分的知情权。“群众饮水安全是环境安全的基础。”这是张立军在今天的会上说的一句话。“以前全国饮用水源到底是个啥状况都不知道,”张立军说,从2006年开始,差不多用了3年时间,环境保护部完成了全国城市、城镇和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据他介绍,截至2008年年底,全国已完成全部4002个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基础环境状况的调查评估,建立了31个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信息数据库,绘制了4000多幅饮用水水源地基础信息图。2008年,环境保护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等国务院多个部门,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各项整治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了后督查。全国共出动环境执法人员35万人次,检查了4661个饮用水源保护区,其中有4512个已经整改,占督查总数的97%,取缔、关闭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及违法建设项目845个。而由环境保护部直接高度处理的46起饮用水源环境安全事故也都得到了妥善处理。但是,就是如此监管,仍然突发事件频发。据张立军介绍,近几年来,全国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多次发生突发污染事件,有些地方连续发生重金属污染事件。同时,全国尚有部分水源仍未制定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除上海、辽宁、江苏等个别省级环境监测站和部分地市级环境监测站外,绝大部分监测站不具备全指标监测能力。”据张立军介绍,不仅如此,国家缺少专门的水源环境质量标准和评价规范,饮用水安全保障条例的起草研究工作也刚刚起步。张立军表示,各地要坚决取缔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和可能污染水源水体的活动。环境保护部要求各地在审批项目时,要进一步提高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及上游地区建设项目的环境准入门槛,以重金属污染防治为重点,全面排查高风险污染源。进一步提高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及上游地区建设项目的环境准入门槛,以重金属污染防治为重点,全面排查高风险污染源。他表示,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务院8部门将持续开展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和公开制度,让公众充分享有知情权。是张立军反复强调的一点,他鼓励公众参与饮用水源保护的监督管理。“各地要逐步建立重要水源达标信息公开制度,地方政府要定期向社会公布辖区重要水源达标状况。”张立军说,这样做的目的是让公众享有充分知情权。 (本文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郄建荣)
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与监管,切实履行职责,推动全面解决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饮用水安全问题,落实《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制定本方案。一、总体目标 全面、客观、准确地掌握我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取水量、水质状况及变化趋势,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及时提供技术支撑,保障饮用水安全。 二、监测范围 全国31个省(区、市)行政区域内338个地级以上城市、2862个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的所有在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及乡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由各省(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三、监测实施安排(一)2012年12月,对全国338个地级以上城市(约861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所有在用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化学需氧量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项目(33项,监测项目及推荐方法详见附表1),共61项,进行1次试监测,并向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监测总站”)报送数据。(二)2013年1月起,对全国地级以上城市(338个地级以上城市约861个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的所有在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开展监测,并向监测总站报送数据。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监测任务原则上由所在县级环境监测站承担,所在县级环境监测站不具备能力的监测指标,由所属地市级监测站承担或由所在县委托其他具有资质的环境监测站完成。(三)已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的地级以上城市、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若监测频次多于本方案的,可按本地区要求进行,但监测项目应与本方案一致。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提前开展监测,并向监测总站报送数据。(四)地级以上城市、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备用水源以及乡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方式、时间、频次等由各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自行确定,监测项目可参照本方案进行。
根据环境保护部组织制定的《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从2013年1月起全国31个省(区、市)行政区域内338个地级以上城市、2862个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的所有在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及乡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将实施新的监测方案: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每年6-7月进行1次水质全分析(109项)监测;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每2年开展1次水质全分析(109项);每月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为每季)监测项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化学需氧量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项目(33项,监测项目及推荐方法详见附表1),共61项。该方案所规定的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特定项目及分析方法如下:序号监测项目拟用监测分析方法/仪器方 法 来 源1三氯甲烷HS-GC-MS法HJ 620-2011P&T-GC-MS法GB/T 5750.8-2006 (附录A)《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 增补版)》2四氯化碳HS-GC-MS法HJ 620-2011P&T-GC-MS法GB/T 5750.8-2006 (附录A)《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 增补版)》3三氯乙烯HS-GC-MS法HJ 620-2011P&T-GC-MS法GB/T 5750.8-2006 (附录A)《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 增补版)》4四氯乙烯HS-GC-MS法HJ 620-2011P&T-GC-MS法GB/T 5750.8-2006 (附录A)《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 增补版)》5甲醛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HJ 601-20116苯P&T-GC-MS法GB/T 5750.8-2006 (附录A)[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