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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出口退税上调 医药企业松口气10月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第二天在此利好消息刺激下,国内生产艾滋病药物、基因重组人胰岛素冻干粉的华海药业、通化东宝、东北制药的股价逆流而上,成为此次出口退税调整医药行业为数不多的“幸运儿”。通知要求,本次出口退税调整自2008年11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据了解,这是2004年以来国家首次提高大宗品种出口退税率。对于医药行业来说,尤其是大宗原料药企业对出口退税下调的担忧也暂不存在。 本次出口退税上调只涉及到医药商品2项,分别是艾滋病药物和基因重组人胰岛素冻干粉。这两项均为生物医药制品,属于高附加值产品,符合国家提高出口退税率以扶持高科技产业的考虑。 健康网首席研究员吴惠芳表示,此次提高出口退税率由于范围比较窄,对医药行业影响很小,抗艾滋病药物出口属于世界卫生组织采购范畴,在中国的采购量不大。 近年来,我国一直在调整出口产品结构,在不鼓励低附加值产品出口的指导思想下,几次降低出口退税率,对产业起到了引导作用。 有业内人士认为,此次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原因在于近3年来原辅材料大幅上涨,同时在人民币升值、人力成本提高的背景下,一些国际订单已经转移到其他国家,使出口企业面临困难。 从医药行业来看,占医药产品出口比重最大的原料药,2004年调整出口退税率后对企业并没有太大影响,这是由于我国原料药占国际市场份额较大,在市场上拥有话语权,因此降低出口退税可以通过提高产品价格自行消化损失。但其他医药产品却未必能做到这些。 此次提高出口退税率对于原料药企业来说是个良好的信号,商务部官员在今年上半年也表示,未来出口退税将以稳定为主,短期内不会下调。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115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管研发机构退税的国家税务局负责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认定、审核审批及监管工作。 第三条 采购国产设备适用退还增值税政策的研发机构范围和设备清单范围,按财税115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研发机构,应在申请办理退税前持以下资料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认定手续。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退税账户证明;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本办法下发前已办理出口退税认定手续的,不再办理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认定手续。 第五条 研发机构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事项的,应持相关证件、资料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注销认定手续。已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认定的研发机构,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资料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变更认定手续。 第六条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研发机构购进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办理认证手续。2009年12月31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认证期限为90日;2010年1月1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认证期限为180日。未认证或认证未通过的一律不得申报退税。 第七条 研发机构应自购买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之日起180日内,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报送《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审核审批表》(见附件)及电子数据申请退税,同时附送以下资料: (一)采购国产设备合同;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三)付款凭证;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不属于独立法人的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由总公司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第八条 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研发机构的退税申请,主管退税税务机关须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核对无误的情况下,办理退税。对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研发机构的退税申请,主管退税税务机关须进行发函调查,在确认发票真实、发票所列设备已按照规定申报纳税后,方可办理退税。 第九条 采购国产设备的应退税额,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定。凡企业未全额支付所购设备货款的,按照已付款比例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定应退税款;未付款部分的相应税款,待企业实际支付货款后再予退税。 第十条 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对已办理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加盖“已申报退税”章,留存或退还企业并按规定保存,企业不得再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第十一条 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应对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情况建立台账(纸质或电子)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研发机构已退税的国产设备,由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进行监管,监管期为5年。监管期内发生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或移作他用等行为的,研发机构须按以下计算公式,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应补税款=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增值税税率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累计已提折旧 设备原值和已提折旧按企业会计核算数据计算。 第十三条 研发机构以假冒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既申报抵扣又申报退税、虚构采购国产设备业务、提供虚假退税申报资料等手段骗取国产设备退税款的,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期限为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具体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开票时间为准。
[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size=18px]财政部公布,2022年全年增值税留抵退税约1.5万亿元。[/size][/fo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