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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国务院城市规划方案中的第三方检测认证市场机遇近期,国务院陆续发布一系列通知,批准了部分城市的总体规划方案,包括扬州市、成都市、呼和浩特市等2011-2020年的规划。城市规划中涉及的领域包括:环境(大气、水)、工程(质量检测)、医疗(医学检验)、消防(安全检测)、建筑(道路桥梁)等,衍生出大量的检测认证市场机遇。我要测网持续跟踪最新政策变化,为您带来检测机遇一手资料。 城市规划中,提及的领域包括能源环境、城市基础建设、人居环境等方面,其中检测涉及内容包括: 能源环境 在绿色建筑建设、工程竣工等方面将产生检测机构的认证认可需求;污水处理和垃圾无害化处理项目中,将催生水质、空气等一系列检测项目,环境的持续监测需求将会增长;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方面,中水处理会是一个重要环节,处理后水质的检测项目将会持续增加。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在公路、水运、铁路、机场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将会衍生大量的道路、桥梁等相关项目的检测、监测招标采购需求;城市的供水水源、生活污水、垃圾处理方面水、空气等项目的检测需求将增加;在综合防灾体系的建设过程中,地质灾害的监测、消防等特种设备的检测监测的项目也将纳入政府采购目录。 人居环境 在医疗、市政等公共服务方面将衍生医疗检测、医学检测、市政建设工程质量监测等需求;保障性住房以及棚户区、城市危房改造的过程中房屋的安全性能检测服务将纳入政府采购目录。 在城市的规划建设中大部分内容都会涉及到检测、监测相关的业务,包括建设过程中的各项指标的监测、完工之后的检测、认证需求。蕴含大量第三方检测市场机遇,检测机构当及时抓住市场机遇。 延伸阅读(点击查看): 探寻国务院批准扬州城市规划的第三方检测市场
城市规划标准规范大全 28.8M[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06/08/200608241734_24630_1644693_3.jpg[/img][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06/08/200608241734_24632_1644693_3.jpg[/img][b]下载网址: http://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earch.asp?sel=admin_name&keywords=zjzxwwl2a[/b]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作为我国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方面的第一部综合性法律,已于2007年1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的应急管理工作正式走上法制化的轨道。作为城市规划行业的从业人员,也有必要深入学习和理解突发事件应对法,结合新近颁布的城乡规划法,将其要求和理念很好地贯彻到城乡规划当中去。科学合理地确定城乡规划中的规模、用地布局、基础设施配置和应急避难通道规划,并将安全的理念融入到城乡规划全过程中,这既是突发事件应对中预防为主的原则的体现,也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一、突发事件应对法立法背景介绍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较多的国家。各种突发事件的频繁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同时,这些具有较大国际影响的突发事件也促使人们开始从法制的高度来思考我国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在突发事件应对法出台之前,我国已经有了分别针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法律、法规和管理条例,如防震减灾法、防洪法、安全生产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但是这些分散的法律法规还不能够满足我国突发事件应对和城市公共安全的需要。二、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出了预防为主的理念突发事件应对法共七章六十二条,法律内容包括总则、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法律责任和附则。根据该法,突发事件的应对分为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和事后恢复与重建四个部分。在很多人看来,突发事件的应对其实就是应急处置和救援。但是本法的第四章即应急处置与救援部分仅有十条,而大量的法条用在了预防与应急准备和监测与预警上。同时,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条规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也就是说,从法律的结构体系和内容上,突发事件应对法都明确了我国突发事件应对的原则是预防为主,即关口前移。在《国家综合减灾“十一五”规划》中将这一原则细化为“预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对这一原则也提出了明确的思路和工作目标。突发事件应对法这样的立法宗旨表明,突发事件的应对重点并不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的应急处置,而在于先从制度上保证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关口能够前移至预防、准备、监测、预警等。力求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工作,及时消除危险因素,避免那些可以避免的突发事件的发生。同时只要是在常态下做好了充分的准备,当突发事件一旦发生后,相关方面也能够及时有效的应对,从而将各方面的损失都降到最低。三、突发事件应对法对城乡规划的要求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章第十九条规定:城乡规划应当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这是突发事件应对法对城乡规划在应对突发事件方面提出的原则性要求。结合新近颁布的城乡规划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对城市规划的相关规定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各级城乡规划中应该考虑到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的需要,合理确定城市规模和城市的空间结构,合理选择和确定各类建设用地。2.城乡规划工作中,应该有针对性地考虑基础设施的抗灾问题,尤其是修编供水、供电、燃气等生命线系统规划时,应该充分考虑到这些系统的安全性。3.在各级城乡规划工作中,应该统筹确定应急避难场所和应急疏散通道。在城市的总体规划中,要充分考虑广场、绿地、公园、体育场馆等公共空间的应急避难功能,并设置必要的基本生活保障设施,尤其是给水和供电等。在老城区和人口密度较高区域,尤其要注意绿地、广场和其它公共空间以及疏散通道的合理布局。4.城乡规划内容中,应当包括综合防灾减灾规划。今年发布的《城市建设综合防灾“十一五”规划》中指出,国家把防灾减灾作为国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总体目标的重要保障。目前建设部已经要求全面启动综合防灾规划的编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