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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规定相关的资讯

  • 食药总局印发《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工作规定》(附全文)
    近日,为进一步加强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规范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相关工作程序,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11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印发了《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工作规定》。  食品补充检验方法是指在食品(含保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中采用的非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方法。《规定》指出,食品检验机构可以采用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对涉案食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  《规定》自2017年2月1日起实施。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工作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科学实用、技术先进,加强食品补充检验方法规范化管理,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食品补充检验方法是指在食品(含保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中采用的非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方法。  食品检验机构可以采用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对涉案食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的批准和发布。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成立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评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查食品补充检验方法草案。审评委员会设专家组和秘书处。  专家组由食品检验领域专家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代表组成。秘书处设在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主要负责审评委员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五条 省级及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提出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的立项需求、组织实施和跟踪评价。第二章 立项和起草  第六条 食品检验机构或科研院所等单位在食品检验中发现可能有食品安全问题,且没有食品安全检验标准的,可以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立项建议。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综合分析辖区内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立项需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按照轻重缓急、科学可行的原则,确定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立项目录,通过公开征集或遴选确定起草单位,研制食品补充检验方法。  第七条 起草单位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技术指标的基础上按要求研制食品补充检验方法,保证其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和规范性。鼓励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或社会团体等研究、检验机构联合起草。  第八条 起草单位应根据所起草方法的技术特点,原则上选择不少于5家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实验室间验证。验证实验室的选择应具有代表性和公信力。  实验室间验证对于定性方法至少需要验证方法的检出限和特异性 对于定量方法至少需要验证方法的线性范围、定量限、准确度、精密度。  第九条 起草单位应参考检验方法编写规则起草食品补充检验方法草案文本,包括适用范围、方法原理、试剂仪器、分析步骤、计算结果等,同时还应编制起草说明,包括相关背景、研制过程、各项技术参数的依据、实验室内和实验室间验证情况和数据等。  第十条 食品安全案件稽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中,可根据情况简化立项、遴选起草单位、实验室间验证等要求。第三章 审查和发布  第十一条 起草单位应通过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系统直接向审评委员会秘书处提交电子化方法草案和起草说明等材料,并同时报送内容一致的纸质材料。  起草单位对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食品补充检验方法草案按照以下程序审查:  (一)秘书处形式审查   (二)专家组会议审查或函审。  第十三条 秘书处在收到食品补充检验方法草案及相关资料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完整性和规范性等形式审查。  第十四条 秘书处原则上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草案及相关资料提请专家组审查。专家组对草案及相关资料的科学性、实用性和适用性等进行审查。审查采取会议审查或函审,以会议审查为主。  (一)会议审查。原则上应采取协商一致的方式。在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出席专家四分之三以上(含四分之三)同意为通过。秘书处形成会议纪要和审查结论,并经参会专家同意   (二)函审。根据审核工作需要,也可采取函审。回函专家四分之三以上(含四分之三)同意为通过。秘书处汇总形成审查结论,并附每位专家函审意见。  第十五条 特殊情况下,秘书处应按要求加快形式审查和及时组织会议审查。  第十六条 秘书处应在审查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起草单位审查结论,审查结论分为三种情况:  (一) 通过   (二) 原则通过但需要修改,起草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并再次报秘书处,秘书处视情况再次组织审查   (三) 未通过,应说明未予通过的理由。  第十七条 审查通过的食品补充检验方法草案,秘书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将食品补充检验方法报批稿、审查结论、会议纪要等材料加盖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公章后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第十八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并以公告形式发布食品补充检验方法。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缩写为BJS)按照“BJS+年代号+序号”规则进行编号,除方法文本外,同时公布主要起草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信息。  第十九条 食品补充检验方法自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食品检验机构采用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并对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及时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第二十一条 食品检验机构依据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出具检验报告时,应符合国家认证认可和检验规范有关规定。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对适用于地方特色食品的补充检验方法,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参照本规定批准、发布,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已批准的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属于科技成果,可作为相关人员申请科研奖励和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年2月1日起实施。
  • 化妆品行业标准| 国家药监局印发化妆品标准修订工作程序规定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化妆品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药监综妆〔2024〕67号国家药监局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各分技术委员会:  《化妆品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规定(试行)》已由国家药监局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审议通过。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2024年8月13日附件: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印发化妆品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规定(试行)文件.docx
  • 国家药监局发布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 自检工作纳入医械质量管理体系
    为加强医疗器械注册管理,规范注册申请人注册自检工作,确保医疗器械注册检验工作有序开展,近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发布《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的公告(2021年第126号)。公告要求企业注册时开展自检的,注册申请人应当具备自检能力,并将自检工作纳入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配备与产品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设备设施,具有相应质量检验部门或者专职检验人员,严格检验过程控制,确保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并对自检报告负主体责任。公告中对企业自检检验能力要求,包括人员要求、设备和环境设施要求、样品管理要求、检验质量控制要求、记录的控制要求,管理体系要求,自检依据,自检报告要求和现场检查要求等方面做了细致规定。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下是公告全文: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为加强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规范注册申请人注册自检工作,确保医疗器械注册审查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一、自检能力要求(一)总体要求注册时开展自检的,注册申请人应当具备自检能力,并将自检工作纳入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配备与产品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设备设施,具有相应质量检验部门或者专职检验人员,严格检验过程控制,确保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并对自检报告负主体责任。(二)检验能力要求1.人员要求。注册申请人应当具备与所开展检验活动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管理人员(含审核、批准人员)。注册申请人应当配备专职检验人员,检验人员应当为正式聘用人员,并且只能在本企业从业。检验人员的教育背景、技术能力和数量应当与产品检验工作相匹配。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产品技术要求,掌握检验方法原理、检测操作技能、作业指导书、质量控制要求、实验室安全与防护知识、计量和数据处理知识等,并且应当经过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质量管理和有关专业技术的培训和考核。检验人员、审核人员、批准人员等应当经注册申请人依规定授权。2.设备和环境设施要求。注册申请人应当配备满足检验方法要求的仪器设备和环境设施,建立和保存设备及环境设施的档案、操作规程、计量/校准证明、使用和维修记录,并按有关规定进行量值溯源。开展特殊专业检验的实验室,如生物学评价、电磁兼容、生物安全性、体外诊断试剂实验室等,其环境设施条件应当符合其特定的专业要求。3.样品管理要求。注册申请人应当建立并实施检验样品管理程序,确保样品受控并保持相应状态。4.检验质量控制要求。注册申请人应当使用适当的方法和程序开展所有检验活动。适用时,包括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以及使用统计技术进行数据分析。鼓励注册申请人参加由能力验证机构组织的有关检验能力验证/实验室间比对项目,提高检测能力和水平。5.记录的控制要求。所有质量记录和原始检测记录以及有关证书/证书副本等技术记录均应当归档并按适当的期限保存。记录包括但不限于设备使用记录、检验原始记录、检验用的原辅材料采购与验收记录等。记录的保存期限应当符合相关法规要求。(三)管理体系要求注册申请人开展自检的,应当按照有关检验工作和申报产品自检的要求,建立和实施与开展自检工作相适应的管理体系。自检工作应当纳入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注册申请人应当制定与自检工作相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作业指导书等)、所开展检验工作的风险管理及医疗器械相关法规要求的文件等,并确保其有效实施和受控。(四)自检依据注册申请人应当依据拟申报注册产品的产品技术要求进行检验。检验方法的制定应当与相应的性能指标相适应,优先考虑采用已颁布的标准检验方法或者公认的检验方法。检验方法应当进行验证或者确认,确保检验具有可重复性和可操作性。对于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检验方法中还应当明确说明采用的参考品/标准品、样本制备方法、使用的试剂批次和数量、试验次数、计算方法等。(五)其他事项1.委托生产的注册申请人可以委托受托生产企业开展自检,并由注册申请人出具相应自检报告。受托生产企业自检能力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2.境内注册申请人所在的境内集团公司或其子公司具有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实验室,或者境外注册申请人所在的境外集团公司或其子公司具有通过境外政府或政府认可的相应实验室资质认证机构认可的实验室的,经集团公司授权,可以由相应实验室为注册申请人开展自检,由注册申请人出具相应自检报告。二、自检报告要求(一)申请产品注册时提交的自检报告应当是符合产品技术要求的全项目检验报告。变更注册、延续注册按照相关规定提交相应自检报告。报告格式应当符合检验报告模板(附件1)的要求。(二)自检报告应当结论准确,便于理解,用字规范,语言简练,幅面整洁,不允许涂改。签章应当符合《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相关要求。(三)同一注册单元内所检验的产品应当能够代表本注册单元内其他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三、委托检验要求(一)受托条件注册申请人提交自检报告的,若不具备产品技术要求中部分条款项目的检验能力,可以将相关条款项目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二)对受托方的评价注册申请人应当在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对受托方的资质、检验能力符合性等进行评价,并建立合格受托方名录,保存评价记录和评价报告。(三)样品一致性注册申请人应当确保自行检验样品与委托检验样品一致性,与受托方及时沟通,通报问题,协助做好检验工作。(四)形成自检报告注册申请人应当对受托方出具的报告进行汇总,结合注册申请人自行完成的检验项目,形成完整的自检报告。涉及委托检验的项目,除在备注栏中注明受托的检验机构外,还应当附有委托检验报告原件。四、申报资料要求注册申请人通过自检方式提交产品检验报告的,应当提交以下申报资料:(一)自检报告。涉及委托检验项目的,还应当提供相关检验机构的资质证明文件。(二)具有相应自检能力的声明。注册申请人应当承诺具备产品技术要求中相应具体条款项目自行检验的能力,包括具备相应人员、设备、设施和环境等,并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开展检验。(三)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资料。包括检验用设备(含标准品)配置表(见附件2);用于医疗器械检验的软件,应当明确其名称、发布版本号、发布日期、供应商或代理商等信息(格式参考附件2);医疗器械注册自检检验人员信息表(见附件3);检验相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清单,如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文件名称中应当包含文件编号信息等。(四)关于型号覆盖的说明。提供型号覆盖的相关资料,包括典型性的说明、被覆盖型号/配置与主检型号/配置的差异性分析等。(五)报告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若注册申请人将相关项目进行委托检验,自我保证声明应当包括提交自行检验样品、委托检验样品一致性的声明。境内注册申请人自身开展自检的实验室如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或者境外注册申请人自身开展自检的实验室通过境外政府或政府认可的相应实验室资质认证机构认可,可不提交本条第(二)和(三)项内容,但应当提交相应认可的证明性文件及相应承检范围的支持性资料。集团公司或其子公司经集团公司授权由相应实验室开展自检的,应当提交授权书。五、现场检查要求对于提交自检报告的,药品监管部门开展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现场核查时,除按照有关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要求办理外,还应当按照本文第一部分“自检能力要求”逐项进行核实,并在现场核查报告中予以阐述。检查时应当选派熟悉检验人员参与检查。现场检查可以参照,但不限于以下方式开展:(一)检验人员资质要求:查看检验人员的在职证明、相关人员信息表中检验人员与批准人员培训记录、个人档案等文件,并与相应人员进行面对面交流,核实资质、能力是否符合有关质量管理体系要求。(二)检验人员操作技能:对声称自检的项目进行随机抽查,要求医疗器械注册自检检验人员信息表中相应检验人员根据作业指导书(或操作规程),对留样样品或自检样品进行现场操作,应能重复检验全过程,检验方法符合要求,且检验结果与企业申报注册资料中的结论一致。(三)设施和环境:开展特殊专业检验的实验室,如生物学实验室、电磁兼容试验室、体外诊断试剂实验室等,检查实验室的设施、环境及监测记录等是否符合产品检验的要求。(四)检验设备:核对申报资料中提交的自检用设备配置表中信息与现场有关设备是否一致。查看检验设备的检定/校准记录、计量确认资料是否满足检验要求。核查检验设备的清单,清单应当注明设备的来源(自购/租赁),并查看相应的合同文件。使用企业自制校准品、质控品、样本处理试剂等的,应当查看相关操作规程、质量标准、配制和检验记录,关注校准品制备、量值传递规程、不确定度要求、稳定性研究等内容,关注质控品制备、赋值操作规程、靶值范围确定、稳定性研究等内容。(五)检验记录:查看原始记录,检验设备使用、校准、维护和维修记录,检验环境条件记录,检验样品的有效性的相关材料、对受托方审核评价记录和报告(如有),委托检验报告(如有),委托检验协议(如有)等。(六)检验质量控制能力:查看检验相关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标准、作业指导书(如适用)、操作规程、检验方法验证/确认记录、内部质量控制记录等文件。境内注册申请人自身开展自检的实验室如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或者境外注册申请人自身开展自检的实验室通过境外政府或政府认可的实验室认证机构认可,可按照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要求办理。六、责任要求注册申请人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要求,加强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对研制、生产、检验等全过程中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和检验报告的真实性依法承担责任。注册申请人提供的自检报告虚假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处罚。受托方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处罚。附件:1.医疗器械注册自检报告模板2.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用设备(含标准品/参考品)配置表3.医疗器械注册自检检验人员信息表附件1医疗器械注册自检报告(模板)报告编号:XXXX注册申请人:样品名称:型号规格/包装规格:生产地址:声 明一、注册申请人承诺报告中检验结果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二、报告签章符合有关规定。三、报告无批准人员签字无效。四、报告涂改无效。五、对委托检验的样品及信息的真实性,由注册申请人负责。(注册申请人名称)检验报告首页报告编号: 共 页 第 页样品名称样品编号/样品批号型号规格/包装规格检验类别受托生产企业生产日期年 月 日样品数量收样日期年 月 日检验地点受托方检验日期受托方地址受托方联系电话受托方邮政编码受托样品批号/编号检验项目检验依据检验结论 (签章)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1.报告中的“——”表示此项不适用,报告中“/”表示此项空白。2.说明委托检验项目、受托方的资质和承检范围复印件(若适用),无法填写的可以以附件形式提供。检验人员: 日期: 审核人员: 日期批准人员: 职务: 日期:(注册申请人名称)检验报告 报告编号: 共 页 第 页序号检验项目技术要求条款性能要求实测结果单项结论备注(注册申请人名称)检验报告报告编号: 共 页 第 页试验布置图(若适用):(注册申请人名称)检验报告照片页报告编号: 共 页 第 页样品照片和说明样品照片应当包含产品的包装、标签、样品实物图及内部结构图(如适用)等。样品描述样品结构组成/主要组成成分、工作原理/检验原理、适用范围、样品状态。相关信息应当与其它申报资料保持一致。备注如型号规格典型性或其它说明。涉及委托的,检验报告还应当附有委托检验报告。委托检验报告的格式应当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管理规定。附件2医疗器械自检用设备(含标准品/参考品)配置表序号检验条款项目/参数检验开展日期使用仪器设备(标准品)是否确认(Y/N)备注项目序号名称名称编号/批号型号规格测量范围扩展不确定度/最大允差/准确度等级溯源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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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生产、经营、运输、贮存和使用化学品的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作场所使用化学品,是指工作人员因工作而接触化学品的作业活动;本规定所称化学品,是指各类化学单质、化合物或混合物;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按国家标准GB13690分类的常用危险化学品。 第四条 生产、经营、运输、贮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向周围单位和居民宣传有关危险化学品的防护知识及发生化学品事故的急救方法。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转帖】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生产、经营、运输、贮存和使用化学品的单位和人员。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作场所使用化学品,是指工作人员因工作而接触化学品的作业活动;本规定所称化学品,是指各类化学单质、化合物或混合物;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按国家标准GB13690分类的常用危险化学品。第四条 生产、经营、运输、贮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向周围单位和居民宣传有关危险化学品的防护知识及发生化学品事故的急救方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 生产单位的职责 第六条 生产单位应执行《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及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并到化工行政部门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第七条 生产单位应对所生产的化学品进行危险性鉴别,并对其进行标识。第八条 生产单位应对所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挂贴"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以下简称安全标签),填写"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说明书)。第九条 生产单位应在危险化学品作业点,利用“安全周知卡”或“安全标志”等方式,标明其危险性。第十条 生产单位生产危险化学品,在填写安全技术说明书时,若涉及商业秘密,经化学品登记部门批准后,可不填写有关内容,但必须列出该种危险化学品的主要危害特性。第十一条 安全技术说明书每五年更换一次。在此期间若发现新的危害特性,在有关信息发布后的半年内,生产单位必须相应修改安全技术说明书,并提供给经营、运输、贮存和使用单位。第三章 使用单位的职责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使用的化学品应有标识,危险化学品应有安全标签,并向操作人员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购进危险化学品时,必须核对包装(或容器)上的安全标签。安全标签若脱落或损坏,经检查确认后应补贴。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购进的化学品需要转移或分装到其它容器时,应标明其内容。对于危险化学品,在转移或分装后的容器上应贴安全标签;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在未净化处理前,不得更换原安全标签。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对工作场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危害应定期进行检测和评估,对检测和评估结果应建立档案。作业人员接触的危险化学品浓度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暂没有规定的,使用单位应在保证安全作业的情况下使用。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应通过下列方法,消除、减少和控制工作场所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危害:(一)选用无毒或低毒的化学替代品;(二)选用可将危害消除或减少到最低程度的技术;(三)采用能消除或降低危害的工程控制措施(如隔离、密闭等);(四)采用能减少或消除危害的作业制度和作业时间;(五)采取其它的劳动安全卫生措施。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在危险化学品工作场所应设有急救设施,并提供应急处理的方法。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清除化学废料和清洗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废旧容器。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对盛装、输送、贮存危险化学品的设备,采用颜色、标牌、标签等形式,标明其危险性。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应将危险化学品的有关安全卫生资料向职工公开,教育职工识别安全标签、了解安全技术说明书、掌握必要的应急处理方法和自救措施,经常对职工进行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教育和培训。第四章 经营、运输和贮存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经营单位经营的化学品应有标识。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具有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进口危险化学品时,应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上加贴中文安全标签。出口危险化学品时,应向外方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对于我国禁用,而外方需要的危险化学品,应将禁用的事项及原因向外方说明。第二十二条 运输单位必须执行《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 件》和《危险货物包装标志》等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有权要求托运方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的贮存必须符合《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第五章职工的义务和权利第二十四条 职工应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应及时报告认为可能造成危害和自己无法处理的情况。第二十五条 职工应采取合理方法,消除或减少工作场所不安全因素。第二十六条 职工对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第二十七条 职工有权获得:(一)工作场所使用化学品的特性、有害成分、安全标签以及安全技术说明书等资料;(二)在其工作过程中危险化学品可能导致危害安全与健康的资料;(三)安全技术的培训,包括预防、控制、及防止危险方法的培训和紧急情况处理或应急措施的培训;(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它权利。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没有到指定单位进行登记注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 生产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未填写“安全技术说明书”和没有“安全标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 经营单位经营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危险化学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一条 对隐瞒危险化学品特性,而未执行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就地扣押封存产品,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工作场所没有急救设施和应急处理方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的贮存不符合《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国家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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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菌灌装工作站 400-860-5168转1222
    AFL系列无菌灌装工作站采用三舱体设计,由传递舱、灌装舱、轧盖舱组成,并配有集成式过氧化氢发生器满足三舱体共同灭菌及单独灭菌的要求。AFL系列无菌灌装工作站可以完全根据用户的工艺流程要求进行定制,实行模块化组装,实现自动化生产,大大提高无菌制剂生产效率。同时,可解决无菌制剂、ATMP药物灌装过程中的污染风险。应用领域用于对制剂的无菌灌装、加塞、轧盖的关键操作过程进行隔离保护,以最大限度的降低灌装操作过程中受到外部环境污染的风险,提供流畅、规范和有效的无菌灌装控制流程。核心特点1. 无菌保证:AFL系列隔离器确保隔离环境的最高空气质量,这要归功于: – 工程过滤系统由H14高效过滤器 (HEPA) 组成。 – 集成泰林研制的最新一代汽化过氧化氢(VHPS)灭菌器与精确的过氧化氢气体浓度/饱和度控制技术,对舱内环境进行快速灭菌,保证取样过程中的无菌环境。– 由GMP批准的硅胶制成的充气密封件,保证舱体密封性。– 全密闭的物理阻隔屏障,避免操作人员与产品的直接接触,解决微生物污染的问题。– 对腔室的沉降菌、温度、湿度、压力、风速进行实时监测,保证生产环境的持续受控。2. 自动泄露测试:AFL系列隔离器配备常规自动泄漏测试系统,该系统根据国际标准 ISO 10648-2 中描述的压力变化法对每个腔室进行单独的泄漏测试,在2倍试验压力下,小时体积泄漏率小于0.5%。3. 手套完整性测试:AFL系列隔离器配备了集成的自动手套泄漏测试系统 (GIT系列),该系统根据国际标准 ISO 14644-7 中描述的正压衰减法对安装在隔离器系统上的每只手套执行独立的泄漏测试。检测小至 300μm 直径的孔。4. 数据管理:AFL系列数据管理系统由工控机对隔离器进行集成化控制。– 具有多级登陆权限控制、审计追踪及电子签名功能,符合FDA21 CFRPart 11的相关规定。– 可对灌装生产过程进行全程记录,数据可追溯。5. 人体工程学设计:AFL系列隔离器出色的人体工程学设计可确保操作员获得最舒适的工作条件。最大限度地提高操作员的效率并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风险、消除计划外停机时间和提高生产质量。6. 节能:得益于AFL系列隔离器的无菌保障能力,设备可放置于较低的洁净场景使用(D级),降低运营成本;同时全新的可持续低压变频通风风扇,隔离器在其整个运行周期内的能耗都非常低。7. 易于维护:由 AISI 304 不锈钢制成的集成控制模块,允许直接访问所有维护操作。允许通过 Internet 网络进行安全和私人通信,并随时随地通过远程访问帮助、更新和维护。8. 定制化:AFL系列隔离器是定制设计的无菌处理隔离器系统,可由多个模块组成。– 对于具有放射性、含毒性、具有细菌的微粒,可提供非接触、安全更换的袋进袋出过滤系统(选配);– DPTE物料快速传递系统(选配);– 无菌液体穿墙系统(选配);– 高效的VHP催化外分解装置,达到更低安全外排浓度(选配);– 高效的VHP催化内分解装置,可提供快速达到1ppm的分解装置,安全排放至隔离器背景环境中(选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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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药品溶液澄清度检查为什么要置于伞棚灯下根据中国药典2020版0902澄清度检查法要求,样品的澄清度检查应该置于《伞棚灯》下进行检查。 伞棚灯相关产品介绍 澄清度检查专业伞棚灯系列产品介绍:HN-100A 澄清度检查(用)伞棚灯 适用于无色溶液澄清度检查; HN-200A 澄清度检查(用)伞棚灯 适用于有色溶液澄清度检查;HN-300A 澄清度检查(用)伞棚灯 适用于微量样品澄清度检查 。 溶液颜色检查专用伞棚灯:Qz-82A 溶液颜色检查专用伞棚灯 专用于溶液颜色检查的伞棚灯。 可见异物检查专用伞棚灯系列产品: Lu-100A 可见异物检查专用伞棚灯 Lu-200A 可见异物检查专用伞棚灯 Lu-300A 可见异物检查专用伞棚灯 胤煌科技 伞棚灯介绍 伞棚灯是严格按照中国药典2020年版规定《澄清度检查法》《溶液颜色检查法》设计而成,是实验室物性常规检查的业检测设备,伞棚灯的诞生,弥补了药典关于澄清度检查要求的设备空白,弥补了我国药检人员在做澄清度检查和溶液检查背景光照度不均衡,减少杂散背景光干扰,提高观察者判断能力。澄清度检查技术优势:1.实现了0.5标准以下澄清度检查;2.弥补了有色样品的澄清度检查;3.可完成微量样品的澄清度检查;4.无需在暗室的环境下观察,普通理化实验室环境即可。伞棚灯规格及技术参数 照度范围: 0—5000LX(可调节) 电 源: AC220V±10% 50Hz 主光功率: 10W×2 灯 管: 10W (COB集成条形面光源) 外形尺寸: 长360mm×宽280mm×高500mm 仪器重量: 6.5 Kg 对于中国药典上描述的伞棚灯,什么是伞棚灯呢?都好奇是什么样,下图是某药厂的老师了解伞棚灯,技术现场给予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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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那艾实验仪器设备[那艾仪器厂家]网站 全国送货厂家一手货! 品质保证!实验仪器非电子产品,使用效率和售后服务很重要。我们同品质比价格,同价格比效率,同效率比售后。设备仪器属于精密设备 客户订单录档案 免费1年质量保质,任何问题提供配件保养维护上海那艾仪器专注以实验仪器设计、研发,生产,销售为核心的仪器企业,目前销售生产有一体化蒸馏仪,中药二氧化硫蒸馏仪,COD消解仪,高氯COD消解仪,硫化物酸化吹气仪,全自动液液萃取仪,挥发油测定仪等等。微生物限度薄膜过滤器(6V支架)(NAI-STV6;配3B滤杯,含抽滤瓶和弯管)采用薄膜过滤方法,以负压抽滤的方式,达到细菌截留的目的,并配有微孔滤膜与开放式过滤器。工作原理:将供试品注入微生物限度培养器内,通过外接真空泵进行负压抽滤,将供试品中微生物截留在滤膜上,用取膜器取出滤膜,转移至配置好的固体培养基上,菌面朝上,平贴,盖上盖子形成封闭的培养盒,置相应的恒温培养处内培养并计数。2015年版《中国药典》微生物限度检查法规定:滤膜孔径不大于0.45μm,直径约为50mm。 应用范围制药:纯化水、注射用水、原料药、胶囊、生物制品、片剂、口服制剂;疾控:江、河、湖、海、水样;食品:纯净水、矿泉水、饮料;化工:各种需测试微生物水样;化妆品:各种用水及产品。 主要特征1、全不锈钢设计,清洁方便,过滤支架可整体湿热灭菌;2、滤杯采用可重复使用材料设计,经久耐用,节省成本,操作方便;3、 三个泵头可同时操作,也可独立控制,抽滤速度快,工作效率高;4、独特的取膜结构,取膜方便快捷。技术参数型号NAI-STV(3滤头)NAI-STV6(6滤头)材 料L304不锈钢滤膜0.45μm*50mm或0.22μm*50mm真空泵外接真空泵抽气速率50l/min真空度0.8M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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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规定相关的耗材

  • N2000色谱工作站
    N2000色谱工作站对计算机的要求:奔腾CPU 166 MHZ 以上,内存32M以上(推荐使用64M,配备一个光驱,安装了中文WINDOWS98操作系统成中文WINDOWS95与IE4.0(必配)。显示器最低要求为256色800X600的分辨率,并设置为小字体(内置式至少有一个空闲的 ISA插槽1.2 N2000色谱工作站主要性能与技术指标:1.2.1整机性能:输入通道数:2个输入电压范围:-5mV-1.7V输入阻抗:10MΩ积分灵敏度:1uV-秒最小分辨率:0.1yX动态范围:10线性度:士0.1%1.2.2峰处理能力可处理的缘个数:大于1000个(与计算机资源有关)可处理的最小峰宽:0.1秒具有自动时间程序具有手动积分功能可自动识别各种复杂峰形并准确分割基线自动跟踪与校正负峰影响自动消除符合GMP 规定1.2.3谱峰定性鉴别方法保留时间法组份表鉴别法1.2.4积分参量:峰面积或峰高1.2.5定里计算方法
  • 5、北京绿百草科技供应各种符合美国药典USP规定的色谱柱
    5、北京绿百草科技供应各种符合美国药典USP规定的色谱柱 关键词:USP,美国药典,液相色谱柱 北京绿百草科技专业提供各种符合美国药典USP规定的色谱柱。具体信息如下表所示: L1 Cosmosil C18 MS-II Cosmosil C18 AR-II Cosmosil C18 AR-300 Cosmosil C18 PAQ J&rsquo Sphere ODS-H80 J&rsquo Sphere ODS-L80 J&rsquo Sphere ODS-M80 TSKgel ODS-100V TSKgel ODS-100Z TSKgel ODS-100S TSKgel Super-ODS TSKgel ODS-80Tm TSKgel ODS-80Ts TSKgel ODS-120A TSKgel ODS-120T YMC-Pack Hydrosphere C18 YMC-Pack ODS-A YMC-Pack ODS-AL YMC-Pack ODS-AM YMC-Pack ODS-AQ YMC-Pack Pro C18 YMC-Pack Pro C18 RS L23 TSK-GEL SuperQ-5PW TSK-GEL Bioassist Q TSK-GEL IC-Anion-PW L3 Cosmosil SL-IITSK-GEL Silica-60 YMC-Pack Silica 60, 120, 200, 300A L24 YMC-Pack PVA-Sil Toyopearl HW-type L7 Cosmosil C8 MS Cosmosil C8 AR-300 YMCbasic YMC-Pack Octyl C8 YMC Pack ProC8 L25 HyperGel AP TSK-GEL G2500PW TSK-GEL G2500PWxl TSK-GEL Alpha-2500 TSK-GEL SuperAW2500 L8 TSK-GEL NH2-60 YMC-Pack NH2 L26 Cosmosil C4-MS Cosmosil C4-AR-300 YMC-PackC4 (Butyl) YMC-Pack Pro C4 YMC-Pack Protein-RP L10 Cosmosil CN-MS TSK-GEL CN-80Ts YMC-Pack CN L27 YMC-Pack Silica (S30/50) L11 Cosmosil PE-MS Cosmosil Ph-AR-300 TSK-GEL Super-Phenyl YMC-Pack Phenyl L33 TSK-GEL SuperSW, SWx1, QC-PAKandSWseries YMC-Pack Diol L13 Cosmosil TMS-MS TSK-GEL TMS-250 YMC-Pack TMS L37 TSK-GEL G3000PWx1 G3000PW YMC-Pack Polymer C18 L14 TSK-GEL QAE-2SW L38 TSK-GELPW, PWx1, Alpha,SuperAWseries L20 Cosmosil Diol 120-II Cosmosil diol 300-II TSK-GEL QC-PAK 200 、300 TSK-GEL SWxl series TSK-GEL SW series YMC-Pack Diol GPC 60A, 120A, 200A, 300A L39 TSKgel PW, PWx1, Alpha Super AW series L21 TSK-GEL Hx1 and Hhr series L40 CHIRALCEL AD L22 TSK-GELSCX L41 Chiral-AGP L52 TSK-GEL IC-Cation-SW TSK-GEL SP-2SW L58 TSK-GEL SCX(Na+)
  • 导向套管(Guiding sleeve) 6.2709.070
    导向套管(Guiding sleeve)订货号: 6.2709.070用于624,673,674样品转换器及6.2021.020与6.2021.030电极架上使用的6.1543.XXX tips技术参数:长度(mm)16.5材料ETFE

工作规定相关的试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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